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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时间:2022-12-21 22:02: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第1篇

一、准确把握“五个经理”的内在涵义和相互关系

“五个经理”职责定位的核心是职业经理人,具体包括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关系经理和人事经理。要准确把握“五个经理”的内涵,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统一认识。

1、对“五个经理”职责的认识。准确理解“五个经理”的内在涵义,是把握经营机构负责人工作定位、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要求和标准的基础。大致来讲,客户经理职责突出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自身经营职责,后四个经理职责是强调为员工提供服务、支持、协调与沟通。

客户经理,主要指经营机构负责人不仅自己要带头营销优质客户,在部门发挥良好的营销示范作用;而且能组织本部门营销团队积极有效地开展营销、发展新客户、拓展新市场。一般来讲,经营机构负责人当好客户经理是当好其他四个经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产品经理,主要职责是熟悉、掌握全行主要业务、常用产品的基本功能、主要的风险点、正常的操作流程、基本的营销技巧和适合的营销对象,能够针对市场和客户的变化灵活组合和设计服务方案,通过产品营销客户、锁定客户、为客户创造价值。

风险经理,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合规教育,建立好的合规文化。强化风险管理,开展风险分析,严格风险初审和判断,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对本部门经营风险及操作风险负责。

关系经理,主要职责是维护外部客户关系、与系统内部进行良好的沟通协调。与客户建立稳固的良好互信关系;与社会相关部门保持必要的、和谐的联系,保证网点的正常营业环境;使上级管理部门与一线市场和实际业务保持紧密联系,协调业务开拓与风险控制、资源配置的关系,争取理解和支持,为营销一线服务。

人事经理,主要职责是团结人、了解人、使用人、引进人、带好人。要求能够在部门营造心齐、气顺、劲足的工作氛围,打造具有强烈责任感、荣誉感和凝聚力的团队;能够知人善任、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应,能够随时关注员工的思想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给予关心和帮助;能够积极寻找、发掘优秀的客户经理。

2、对“五个经理”内在关系的认识。“五个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在不同的阶段,相关排序都会发生变化。现阶段,经营机构负责人对五个经理的先后排序应该为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关系经理、人事经理。其原因是,在当前,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提升市场占比、进一步改善市场形象是光大银行的第一要务。因此,必须把客户经理职责摆在经营机构负责人的第一位。履行产品经理职责,就是通过产品为客户经理提供技能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更加有效地推动团队开展营销,实现营销升级和银企双赢。突出风险经理职能,是银行的高风险企业属性所决定的,任何风险收益都抵不上本金的损失。关系经理就是要求经营机构负责人主动在单位自身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处理好各种内外部关系,保障机构日常业务有序的运行。人事经理职责则是要求经营机构负责人不仅要会做业务,而且要会做人的工作,要管好团队带好人。总之,经营机构负责人只有自觉地按“五个经理”职责要求自我,正确地处理好“五个经理”的相互关系,全面履行“五个经理”职责,才能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职能作用。

3、对“五个经理”履职标准的认识。总体来讲,“五个经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衡量标准总括为“三好”。一是经营业绩好;二是风险控制好;三是团队建设好。

客观地讲,“五个经理”职责定位要求经营机构负责人的综合素质比较高。光大银行现有人员要在短时期内完全达到这些标准和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全行经营机构负责人首先要把“五个经理”当成一种方向、一种要求、一种引导,准确把握“五个经理”的内涵,对照“五个经理”的标准寻找自身差距,认真分析自身特点,科学制定计划,找准突破口,循序渐进,分步实现,最后全面转型,做合格的职业经理人。

二、经营机构负责人向“五个经理”的转型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1、从内外部环境的角度,客观上要求经营机构负责人及时向“五个经理”转型。第一,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的要求。随着国内银行业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银行业管理水平受到了较大的挑战。当前银行业管理人员职业化是大势所趋,为了应对挑战,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抓紧储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第二,总分行大力推行条线管理体制的要求。现在,中小银行管理职能削弱,且随着总分行大力推行条线管理体制,很多原来由支行承担的管理职能已经集中上收,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大大减弱,其由“行长”向“五个经理”转型已成为一种必然。第三,光大银行加快发展压力的要求。近几年,尽管光大银行资产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调整也让银行失去了一轮难得的发展机遇。光大银行在同业市场的地位持续下降,市场形象亟待改善。

2、从光大干部队伍现状的角度。经营机构负责人存在着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全行业务发展。当前光大银行存在的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矛盾,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经营机构负责人角色定位和转型不够,在学习与适应能力、营销与拓展能力、辨别与风控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凝聚与亲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种种不适应。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为:部分机构负责人对全行面临的巨大发展压力无动于衷;部分机构负责人养成了固有的旧式思维,把自己职责定位于“行政管理”,与市场脱节;部分机构负责人对自己到一线服务客户的意识和观念淡薄、能力欠佳;部分机构负责人长期忽视学习和自我提升,对新产品、新业务不学不知;部分机构负责人风险意识不强,辨别与风控能力不强,不愿做深入细致的风险调研和客户风险评估工作;部分机构负责人缺乏沟通意识、技巧、方法和能力,习惯了被动等待别人来服务。等等这些,成为严重影响和制约全行业务发展最直接的也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些现状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光大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形象。

三、提升“五种能力”,当好“五个经理”,做合格职业经理人

经营机构负责人要当好职业经理人,充分履行“五个经理”职责,当务之急是转化思想、转变作风、转换身份。适应这种要求,客观上要求经营机构负责人尽快提升以下“五种能力”。

1、提升学习与适应能力。核心是要能适应变化的市场要求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改革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面临的市场在变化、形势在变化、管理要求在变化、客户需求在变化。面对这些变化,我们唯有提升学习与适应能力,努力学习新知识、新产品、新技能,适应新形势、新市场、新要求。核心是观念变化,要以变应变。实际上,长期以来,西方的管理理论都隐含着对知识存在两种典型的比喻,即“符号的记录”与“知识专家”。前者指知识在企业主要是分布在各种文件、档案、技术资料中,后者指企业中仿佛存在一个“总工程师”掌握企业的所有知识。这也正是经营机构负责人需要通过学习达到的目的。

2、提升营销与拓展能力。光大银行要想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提高市场份额,进一步改善市场形象,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大力提高营销与拓展能力,关键是要身体力行、以身示范。一名经营机构负责人只要认真努力是完全可以也应该达到全行优秀客户经理人均实际创利水平的。要积极到目标市场一线服务客户,在单位、分行树立和提升个人形象;要积极发挥机构负责人“大客户经理”的职能作用,加强营销渠道建设,加强与符合条件和总行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建设与光大银行长期合作稳定的销售与服务渠道;大力组织和积极配合本机构客户经理开展营销;将经营计划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个人、到时点,充分运用平衡计分卡、KPI等现代管理手段和工具,确保本单位圆满完成年度经营计划。这既是检验经营机构负责人角色转换的主要标准,也是总分行对经营机构负责人最基本的任职要求。

3、提升辨别与风控能力。关键是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控制意识和能力。考虑到总分支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职责和分工的不同,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努力提升辨别与防控风险的能力,善于通过细节发现问题,协助客户经理分析辨别客户和业务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自己的经验和阅历,结合客户的家庭、社交、背景、经历等所有能够掌握的信息来综合判断客户的诚信度;通过强调执行力,坚持合规经营,按照规定操作管理,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提升协调与沟通能力。首先是做好与外部客户的沟通协调。客户是衣食父母,离开客户,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经营机构负责人需要提升公关能力,加强客户关系维护。其次是搞好与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市场营销人员、经营机构负责人与管理服务人员由于所处层次不同、岗位不同、职责不同、角度不同,管理部门与经营部门往往存在不同的看法,必须加强沟通。经营机构负责人应该利用自己的身份、能力和影响力去进行及时有效的、内部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发挥好在系统内部上下之间沟通协调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2篇

因职责不落实引发的事故

当前因责任不落实引发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部位的危险分析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很大,尤其是在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应对工艺设备进行了解。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其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动火部位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如果作业负责人对工艺过程不熟悉,就不能较好地履职,容易产生误判断。例如:某企业给一个储罐制作顶部围栏,储罐内储存的是清洗回收水。因作业负责人对水的使用过程不熟悉,认为在水罐上动火不会产生危险,因此只安排检测人员对储罐周围环境中的气体进行了检测。但是,储罐内的水清洗过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后,会含有少量可燃气体——醋酸乙烯,当时集聚在储罐顶部的醋酸乙烯与空气混合浓度已达爆炸界限,一动火,立即发生了爆炸,2名在罐顶作业人员被炸飞,导致一死一重伤。

二是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检查的职责履行不到位。除动火部位外,作业负责人还应对动火作业周围环境进行危险识别,有时虽抓住了重点,但忽略了细节,也会发生事故。如:某公司在对贮槽进行检修的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首先清洗贮槽,待符合动火要求,内部气体检测合格后,接着就拖设备、忙指挥,安排动火作业,但在忙碌时却忽视了贮槽下方地面有少量溶剂甲苯残留这一情况。动火后,焊渣飞溅引燃了地面上残留的甲苯,从而引发了火灾事故。

三是监火人对动火人监护职责缺失。监火人负有动火现场的监护职责,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一家企业安排外包单位为储罐增设一根管线,要求在划定区域预制好后,用法兰进行连接。管线预制好后,外包作业人员将管线拿到储罐区与罐体进行配管,因配管有出入需要补焊,但这时作业人员并未按要求回到原指定区域内动火,而是在与罐体直接相连的管线上进行动火。因罐体内油气与管线相通,动火后立即爆炸,储罐从基础上拔起,飞出30多m,造成1死2伤。当时,对现场场所熟悉,应在动火期间全程监火的监火人离开了现场,未能阻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酿成惨痛的事故。

防范措施

为防止动火作业中的此类事故,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增强责任感、责任心,组织学习相关事故案例,增强对危险作业的认知。

加强动火作业负责人资格的审查。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中的关键人物,企业应对现有作业负责人进行审查、考核,确保他们熟悉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工艺路线和危险源,具备分析协调管理能力,保证动火作业的全面安全。

落实动火作业票中各项要求。首先,所有动火作业都应持票操作,票面上各要素应填写完整,要写明作业人的有效证件号,检测场所的具体浓度;其次,作业负责人应对票面上的安全措施到现场逐项对照查实,对设备设施、物料管线、电气线路,物品摆放,以及安全距离等进行细致检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第3篇

关键词 财务委派制 发展历程 存在问题 推进完善

一、北方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简介

北方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向下属分、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由各层级集团进行直接管理的会计委派形式。企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委派而不是由分子公司经营者任命,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集团负责,以保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促使委派人员更好地履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职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北方集团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产生背景

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是国资委直属管理的大型集团,公司涵盖汽车、市政工程等业务板块,是国内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及塑料建材行业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目前集团分别与美国、瑞士、韩国、德国合资成立十几家企业,业务板块所含分子公司总数已达50余家,遍布全国23个省和地区。各业务板块是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和城市燃气输配业的驰名品牌。

随着北方集团的发展壮大,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暴露无遗, 主要表现为: 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经营者监督失控,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集团的整体战略不能有效执行等现象发生。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 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体制很难让财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不能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2003年8月,北方集团所属汽车板块业务上市成功,集团发展掀开了崭新的一页。集团开始实施市场本地化战略,相继在全国建立30家分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三、北方集团会计委派制的形成

2000年开始,北方集团试行财务经理委派制,即市政业务板块内对新成立的分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由板块管理集团提名,董事会批准任命产生,这种全新的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模式是北方集团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开始。2003年8月,北方集团所属汽车板块业务上市成功,相继在全国建立30多家分子公司,汽车业务板块管理集团也开始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2010年,北方集团对其直接投资的分子公司也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全集团全面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北方集团的发展进入快车道,遍布23个省市的分子公司全部推进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这一制度的推行,将负有监督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从下属单位独立出来,由各级集团直接委派, 使财务负责人摆脱对所在单位的依附,更好地行使会计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并有效贯彻整个集团的财务管理战略。

北方集团采用财务负责人分层委派制模式,主要是由各业务板块管理集团向其出资的各分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工作,并采用垂直领导模式,即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财务统一领导、管理,对集团财务负责。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增强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感,财务人员的地位和利益得到了保障;有利于强化财务核算职能,促进了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有利于强化财务监督职能,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保证企业活动的合法性;有利于提高单位领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的意识,有效地抵制了下属单位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有利于集团战略在下属单位的有效贯彻执行。

四、北方集团内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企业内部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如同其他委派一样,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北方集团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企业集团总部与下级单位之间一种全新的财务治理模式,是目前解决企业内部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举措,但在这几年试行的过程中,其不成熟、不完善的缺陷很快就暴露出来。由于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被委派单位领导对委派财务工作职责的不熟悉,加上企业经营环境必须面对的诸多困难等原因,财务委派制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要么顶着干,重视监督放松治理,要么迫于压力,重视治理放松监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

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职务没到位。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应是体现集团意志并全面负责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派人员常常与公司一般负责人或经理人员混淆。职务没到位不仅混淆了委派人员的性质,降低了委派人员的地位,而且对委派人员制度的建立、健全、规范及实施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权责没到位。由于委派人员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不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委派人员的权责相同,即使是一些由董事会确定的委派人员,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委派人员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有的集团公司派一名委派人员到企业简单查帐,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

(二)财务派出机构的权威性不够,财务治理和监督保障力量不足

北方各层级集团是所辖下属企业的投资方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机构,又是所控制企业财务负责人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下派的财务负责人。在这种操作模式下,下派财务负责人员的直接领导为北方各层级集团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而下属企业的经营者则直接由北方集团负责人领导。这种派出模式使财务负责人的派出机构的权威地位受到质疑,同时内部人管内部人特征异常明显,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有被架空的危险,监督和治理的力度大大折扣。

(三)被派驻企业的经营治理者将财务负责人委派与财务监督等同起来,制约了财务负责人职能的实现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使委派的财务人员主观上重视财务监督职能而忽视了治理职能。如实反映并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成为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目标,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经营治理者的目标,由于目标不一致,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容易造成企业经营治理者与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对立与不信任,这样的结果是财务负责人不能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不利于财务监督职能的发挥。

(四)财务负责人经济利益与被派驻企业经营效益割裂

委派期间,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奖励、等都由集团负担,使财务负责人的切身利益与被派驻单位脱离,解决了财务人员的双重身份,确定了财务人员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解除了财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因此,财务负责人就能始终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杜绝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乱支滥用等现象。

五、对完善北方集团内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几点思考

针对北方集团内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的治理和监督职能,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多方位和更深层次的思考,建立健全与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相配套的治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1.进一步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形成符合北方集团发展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梳理原有的财务负责人委派的相关制度,并结合北方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制定有北方特色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从制度上明确界定委派财务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保证委派财务人员深入企业的各个环节,有机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从待遇上消除委派财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从激励机制上激发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从法律责任上划分监督人员的责任与经营者的责任,使责权利相匹配。

2.正确处理好委派财务负责人与委派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强化监督的同时,突出财务负责人的“服务性”的特点。既要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的监督职能,又要发挥财务负责人的服务职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出发点是强化监督,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从作为治理手段和方法的角度看,其核心就是服务整个集团及被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

3.加强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培训,提供财务负责人的素质。财务负责人自身素质的提高,是现有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作用加强的必要条件。应定期开展对财务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包括业务培训、素质教育、思想教育。财务负责人是把好资金出入口的第一关,其思想素质的提高、财经法纪观念的增强,是为企业管好、用好资金、防患于未然的保障。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有崇高的财务职业道德,严于律已,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分析判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4.要处理好财务负责人的稳定性与人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财务负责人在一个单位长期工作产生利益关系,影响其履行职责,从保障财务工作的有效性出发,应实施定期委派财务负责人轮岗。但是,由于委派财务负责人在被派驻单位既有管理的职能,也有服务的职能,客观要求其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相关的相应知识和技能。而这些知识和技能的取得,与在本单位长时间摸索与锻炼是分不开的。这就要求委派财务负责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予以保证,财务负责人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5.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强化对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的再监督。集团委派出的财务负责人从事的仍然是财务工作,有可能因为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水平或工作疏忽造失误,使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失真,而集团内部审计可以根据财务记录的经济轨迹,对财务记录进行复核,以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维护整个集团的利益。因此,内审监督不是财务监督的重复,而是财务监督的再监督。

北方集团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为加强投资人财务管理而进行的一种创新,是强化财务控制与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通过实践的不断摸索、总结和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必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助于全面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北方集团利益,更好地为北方集团整体战略目标服务,为实现集团大发展目标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使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霍玉生.枣庄矿业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的运营与完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海事大学.2005.

[2]孙迟.我国企业会计委派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2007.

[3]卢继飞.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现状及对策研究.会计师.2010(9).

[4]殷文红.集团化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甘肃科技.2009(7).

第4篇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中的法定负责人或是由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定规定的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中单位负责人主要的会计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监管

由于单位负责人自身为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是单位中所有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自身出现问题将会影响到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第四条中的说明,单位负责人应该对该单位会计工作进行负责,并保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旦其中一项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应承担首要的法律责任。

2、确保会计报告的质量

根据《会计法》中的第二十一条条例,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拥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三方的签名和印章,若单位中设置有总会计师的职位,则应加上总会计师的签名和印章。在签名和盖章工作过程中,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中的最高管理者,对于单位中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都有重大的责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对会计报表的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检查相关对财务会计报告签证盖章单位是否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做了相应的审查,杜绝仅仅只是单纯盖章而已。同时单位负责人应给予相关审查单位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性。

3、完善健全单位会计工作制度

根据《会计法》中的第二十七条,完善健全单位内的会计监督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这个过程则需要单位负责人利用权力和财力来进行建立。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是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点,通过完善该制度能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行为做法定的约束,强化单位内部的工作执行,有效防止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单位资金的安全性。

4、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中的相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会计人员的违法现象及时进行指出并监督其改正,不能以自己的权力来指使相关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办理违法的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内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尽力帮助会计人员解决麻烦和困难,同时为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会计工作的高效展开。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加以监督,以身作则防止会计人员触法犯法,不应干扰会计人员的依法行事或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由其所在的相关单位给予负责人相关的处分。

5、接受监督

单位负责人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如实向监督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会计工作情况,不得拒绝检查、谎报数据。对于接受委托帮助单位进行会计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不得以其余任何方式要求会计师出具虚假、不完整的审计报告。

6、依法任用会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部门,并选取能够承担责任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部门的主管,同时要保证单位会计部门中的从业人员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保证整个会计过程的合法性。

二、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的合理性讨论

会计部门作为单位殊的一个部门,多由包括有会计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在内的一系列会计工作人员组成。作为单位内独立的部门,会计部门有着相对独立的会计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但大部分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事单位经营项目的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不一定了解会计,故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做出了相应的探讨。其一,由于在一个单位中,出现经济行为时,需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确定所带收益高于成本收益时,单位才会实施行为,其中收益越大,实施力度也将会越大。若是在会计过程中对利益进行隐藏、假报,编造会计报告,将会减少单位负责人的税赋情况,并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故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内的会计情况做相应的承担,否则出现上述情况将会使得单位负责人大大受益。只有将其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约束,才能控制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情况发生。由于单位负责人的权力较大,在指示会计人员进行违法操作时会计人员将会承受来自单位的巨大压力,并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从而不得不配合领导进行造假。从这一方面来讲,通过将责任施加到单位负责人的头上,将会对于会计工作的真实性有很大的提升。其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对外时需要代表公司来进行各种活动,会计资料也由单位负责人进行提供。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内会计行为的主体就应该对于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行事的权力,能够对会计工作加以监督和控制,故选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

三、单位负责人对于违法会计行为的预防

对于会计行为进行监督时,并不需要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而是需求单位负责人加强单位的会计管理方面的建设,同时增加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来控制和管理会计机构。

1、完善单位内的会计监督制度

完善单位中的会计监督制度是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础,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单位内的整个会计过程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避免会计风险,提高单位内的经营管理效率。由于单位内各部门都是互相联系的,为了相同的目标而分别运行,制定完善会计方面的制度,加强会计质量的同时,可以很好地指导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保障企业中资产的安全。对会计部门建立相关制度也能促使会计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便于单位的管理,也方便对会计人员进行考察考核。若没有相关制度对会计工作进行约束监管,将会导致会计工作的不严谨、不规范情况,出现违法犯法的现象。《会计法》中也强调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容许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应多进行监督和约制,防止单位内部出现过分集权的情况。建立完善的单位内部制度并执行,能使单位内部的业务有序的进行,防止经济混乱的现象发生,保护了单位资金的安全并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2、加强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

单位的内部审计是对于单位内的各项经济活动和会计行为进行评价和控制、不同于会计部门的一个独立部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现行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和改善,审视会计行为是否规范,单位内资源是否被合理利用,能否达到工作目标等。其中内部财务审计是对会计工作进行控制和再监督的手段,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重要检查作用,目前大部分单位中尚未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是仅仅有一个审计的表象,并没有对会计内容进行实际的再次审查;有些部门的审计工作并没有脱离会计部门,而是附属在会计部门内,导致其难以发挥自己的审计作用。为此,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起建立审计部门的责任,加强内部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升会计质量。

3、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的职能

《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行为负责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对于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均作了相关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同时受到单位内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款两者的约束,通过让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提高单位内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部门、人员规范有序地完成工作,互相约束,是纠正违法会计行为的基本要求,而这些需要单位负责人加以监督和落实。单位负责人应该支持和鼓励会计部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解决会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依法进行核算,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5篇

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

新《会计法》针对我国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对原《会计法》做出了多处重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不能依法有序展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规范、不公允,单位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切实履行新《会计法》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规避因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是每个单位责任人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 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只是“被动地”在会计报表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我签字盖章,一旦财务帐目出了问题会计人员会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财力方面的支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表明: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以保障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单位负责人违反新《会计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计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根据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防范责任的举措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由于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学好新《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对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依法公正处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的信念,在认真学好《会计法》、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以身作则,改变“外行”领导“内行”的状况,确保各项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2.遵循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新《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从而有利于企业有效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以下:(1)内部牵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作用;(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制度。它是指对单位利益关系重大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的、牵涉重大盈亏或负债的事项,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对该类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财产清查制度。指对财产清查范围、组织、期限、及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处理、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以确保财产安全;(4)内部审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必须依法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单位的会计行为,把虚假的会计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4.重视会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新《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会计人员的随意性。因此,单位负责人既要重视会计机构建设,又要重视会计人员的配备,坚持道德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的用人标准,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继续培训的要求,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5.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在接受审计监督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总之,《会计法》作为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单位负责人权力在手,责任重大,切不可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学好、深刻领会《会计法》精神,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把因违反《会计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风险降低到最低限。

第6篇

1明确培训对象

企业对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对比较重视,因为这些人员的培训和取证与企业的相关证照关联,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取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企业对此类人员培训不得不重视。对其他从业人员,比如新上岗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实习学生等,基本不培训或培训走形式走过场,而事故的发生又恰恰是这些人员较多。新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增加了对此类人员的培训规定,要求企业使用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安全培训,从而在培训人员范围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2明确培训目标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达到的目标做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四新”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培训不同于其他种类的培训,它首先要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使其在工作中要遵章守纪,避免事故的发生;其次,一旦发生事故要知道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如何自救与互救,避免事故的扩大。新安法的修订,在培训的针对性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培训目标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3明确培训职责

首先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培训职责。安全培训不到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培训工作,在培训的资金、时间上不能给予有效保证。针对这一问题,新安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增加了一项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主要负责人有职责和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做好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保证计划的落实。因此,新安法的修订从源头上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新安法增加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为了保证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培训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作用。同时,安全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新安法的修订,在职责划分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4落实培训责任

培训责任分三个层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每一层次都有规定的职责和要求,都要按照要求来落实培训责任,才能切实做到培训到位。新安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做出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行业任职资格禁入,追究刑事责任等。新安法第九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新安法第一百零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新安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其违法成本提高,从违法惩戒力度上解决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新安法的实施,从法律上解决了安全培训不到位带来的事故隐患,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

作者:唐素霞 单位: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

第7篇

一、《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是衡量会计工作质量的标准。《会计法》总则第一条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宗旨;第三条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充分说明了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

新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8项原则作了理论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依靠职业判断来衡量“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只要符合质量特征要求、又遵循会计准则而编制出来的会计信息,不管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一致,都认为是真实的会计信息。而非专业人士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只能以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作为衡量标准。在《会计法》缺乏“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具体认定标准情况下,财政、税务部门难以判断失信行为过失或恶意,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判断困难。

(二)会计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履行

会计核算、监督职能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会计法》总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章“会计监督”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督在现实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做假账,虚假会计信息;私设“小金库”;单位负责人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会计工作,干预会计人员正常工作职责的履行等。

在具体工作中三位一体监督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乏力。《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职能,但没有赋予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监督的权限。会计人员利益依附于所在单位,不具备独立地位,无法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

二是国家监督主体分散化。目前承担会计监督工作的有财政、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同时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不共享,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社会监督弱化。社会监督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群众举报等。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维护客户关系,违反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原则,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会计法》赋予社会公众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监督义务,也没有设置相关举报奖励政策,社会监督难以实现。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内部控制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内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企业片面强调组织结构的调整,忽视强化完善控制方式。二是内部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内控只注重对财务会计的控制,忽略对全过程的监督,缺乏考核评价体系,无法充分发挥内控作用。三是内部控制环境不够优化。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存在大量职业道德风险、监管缺位,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

(四)违反会计法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地位,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部分单位负责人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做假账,却难以对其进行处罚,纵容了违法行为。

(五)会计责任主体民事责任不明确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时将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但未提及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无法规范、引导、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难以制约、追究会计造假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会计活动中,部分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受利益驱使,违反《会计法》规定,采取不下当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的法律界定困难及执法成本较高

《会计法》不可能对会计行为的每个部分都规定的十分详细、具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漏洞;但另一方面,如果对会计的每个行为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所花费的成本将会很大。

(二)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当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三位一体监督体系乏力,导致会计监督不力,尤其是法律法规尚未配套齐全,导致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造成会计活动中违规违纪,会计信息失真。如《会计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而《税收征管法》则作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二是多部门作为会计监督主体,易受职能部门范围分工的制约,造成监督主体分散化。三是企业内部缺乏制衡机制,董事长个人说了算,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四是由于缺乏有效制度保障措施,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各种利益冲突的中心,但由于其不具备独立性,无法真正承担监督本单位财务核算工作职责。

(三)内控缺乏内生动力

一方面,部分管理者内控重要性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建立内控是控制领导行为,因此缺乏建立内控的动力。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四)缺乏对单位负责人的制约手段

对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不特别严重的,财政、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只能对会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而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缺乏制约手段,难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有效监督。

(五)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对特别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却很少关注民事责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推进《会计法》有效实施的建议

(一)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含义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最重要的环节是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原始凭证是经济活动的最真实的反映,是会计信息基本的信息源,其真实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在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中,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确定标准,明确相关条件、程序、标准。会计人员可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并为监督部门判断提供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落实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各国司法实践证明,明确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对减少乃至杜绝会计违法行为至关重要。因此要细化《会计法》具体规范,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和具体责任形式,明确加大惩罚执行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是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财会业务知识的理解。

三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组织并有效实施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环节在严密的监控之下有序进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三)形成会计监督监管合力

各监管部门依据《会计法》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形成会计监管合力,减少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

一是建立统一、高效、客观会计信用管理体系。在统一体系下,集中各行业信用信息,各职能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发挥“大数据”的功能。

二是明确建立会计报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会计报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统一会计报表报送标准,各单位只需按标准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一份会计报表,从源头上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一致性。

三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通过网站、来信来访、新闻监督等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奖励举报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提升社会公众举报积极性。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协作。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监察、人力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各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信息,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四)建立科学规范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一是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事会计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品德,需进一步加大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且更要懂得如何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积极推进会计人员诚信文化建设。财政部门应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提升作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和面授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是设置“独立”的通道。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可根据单位性质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并选择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先试行后推广,分阶段逐步到位。如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部分企业实行“会计委托制”,从而保证会计人员能独立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

第8篇

关键词:新会计法 企业负责人 会计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的许多领域。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新《会计法》特别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此,我国新《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新《会计法》与旧法相比,在内容上修改幅度较大,修改后会计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界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会计法》明确规定需要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之一。2)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的所有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3)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负责,有利于约束单位负责人行为和依法追究责任。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立法标准。

二、那么作为单位责任的会计主体,单位负责人有哪些会计责任呢?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防范由于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单位负责人应该倡导相关部门学好新《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遵循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4.单位负责人应该重视会计机构建设,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5.单位负责人应该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总之,《会计法》作为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单位负责人权力在手,责任重大,切不可,违法乱纪,必须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学好、深刻领会《会计法》精神,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把因违反《会计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只有从全局着手,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经济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会计监督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9篇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10篇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行为学分析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六章也同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可见,《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这是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会计责任主体的确定对规范会计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会计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不能对会计行为负责,或者对会计行为的产生无能为力,则无论怎样规范该责任主体,都不会对会计行为后果产生。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由影响会计行为的诸多因素决定的,从会计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必然是单位负责人。

(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

会计行为主体就是会计行为的实施者,其他会计行为都是由其引发的,在会计行为各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新《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十分重视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会计法》共52条,其中有23条直接涉及到对会计行为主体的规范。

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这个行为过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即为会计行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过程的重要参与者。首先是会计行为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没有单位负责人的发动和指挥,就不可能产生这个单位的会计行为;其次,在会计工作过程中,单位负责人也是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因此,“会计行为主体既包括管理当局,也包括‘会计人’。”(王开田,1999)在以往许多关于会计行为主体的中,往往只侧重于“会计人”的研究,而忽视了单位负责人这个重要的会计行为主体。

既然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主体,就应该对会计行为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因此仅从会计行为主体的范围界定看,单位负责人同会计人一起构成了单位会计的责任群体。

(二)会计人角色与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谁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取决于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角色。根据契约理论中的委托理论,企业是若干契约的组合,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为资产所有者,是委托人;另一方为资产的使用者,即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当局是受托人或人。委托人将资产的使用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受托人或人,企业管理当局在企业内部又将相应的权力委托给各层下属部门,这样,企业实际上就成为一个金字塔式的委托关系的多面体。

在企业的委托中,会计作为企业唯一的正规信息系统,与企业其他机构或人员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充当了特殊角色。首先会计处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中介地位。委托关系的出现,会计才得以从萌芽状态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此时,会计的职责就是代表人向委托人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会计人是企业人和委托人的中介,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次,会计人直接受托于企业管理当局,间接受托于企业外部委托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等。在会计人、委托人、人三者关系中,虽然会计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向委托人报告人责任履行情况的责任,但会计人直接受雇于管理当局,为管理当局服务,在管理当局的授权下,向企业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者的中间人角色,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会计是企业重要的内部管理活动之一,既然是企业管理活动,就必须接受企业管理当局的直接领导,否则,就无法有效地履行会计的管理职能。如果违反这一客观要求,硬将会计人直接受托于委托人,间接受托于人,将会产生如下弊端:(1)形成了委托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使企业管理当局的自主理财权受到影响。(2)造成了企业会计的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代表委托人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身份是企业管理者。双重身份会造成会计人与企业管理当局间的关系危机,影响企业理财。同时,会计身在企业的一个下属管理机关,对其上层管理者实施监督,造成实际上的逆向监督,有违层层负责的管理原则,必然是监督不力。再加上会计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也有可能放松甚至放弃对其行政上司的管理。(3)长此以往,企业管理当局必然感到由委托人直接管理的会计人对其有很多不便,便有可能架空委托人的会计人,暗地里形成自己的会计人,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认识,撤消了原《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双重身份的规定,使会计身份企业化。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企业会计直接受托于企业,间接受托于外部委托人的中间人角色。

从会计人的上述地位可以看出,会计人的向外部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人的这一义务与责任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义务与责任的连带责任,是代表管理当局向委托人报告业绩。在会计行为过程中,会计人必须听从管理当局的控制和指挥,甚至对于那些违反会计法规、制度的命令会计人也难以抵抗。一项调查表明,单位领导授意会计人违反财经法纪,有39.55%的会计人只能按领导意图办或完全听领导的,只有7.3%的会计人越级上告或在群众中造舆论,还有7.62%的会计人遇到此类问题只好设法调走。(杨秋林等,1999)所以,尽管会计人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完成者却无力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责任,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只能是企业管理当局,即单位负责人。

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会计行为学原理,抓住了的本质,对于克服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单位负责人应自觉承担起这一责任,再不能象以前那样将会计责任全部推托给会计人员。

二、规范冲突与《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在整个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规范关系,规范冲突是指由于每一种规范所体现的利益决定和价值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各种规范之间的矛盾。最为典型的是维护会计活动普遍秩序的普遍规范(会计规范)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特殊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会计人举报本单位偷税漏税行为,用会计的普遍规范衡量是正常行为,而用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特殊规范衡量就被本单位认为是异常行为。此时,会计人选择哪一种规范就决定了举报本单位偷税漏税这一行为是否发生。

在会计规范冲突中,会计行为的正常与异常是相对而言的。从表面上看,人们一般都以会计普遍法律规范为标准来衡量会计行为的正常与异常。实际上,各群体、组织都以自己的特殊规范作为评价会计人个体行为正常与否的标准。当普遍规范与特殊规范发生冲突时,几乎每个单位都有的特殊规范对会计人遵守普遍规范形成压制。

会计人在会计行为过程中,总是依赖于一定的会计规范,但不可能依赖所有的规范,必须在规范冲突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决定于个体需要与外界各种规范对需要的满足程度,没有需要,也就没有必要顺从或背离什么规范。《会计法》这一普遍规范的贯彻执行,也有赖于其对会计人的满足程度及对会计人选择与其相冲突的规范的控制。其具体措施:一是能与单位利益保持一致的方面尽量保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规范冲突;二是采用的奖励与惩罚手段,通过奖励,满足或部分满足会计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调动会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形成良好的会计秩序。通过惩罚,保护正当行为,加大违法成本和风险,防止异常行为的发生,维护最低标准的会计秩序。

新《会计法》较好地运用了规范冲突中会计行为规范的上述,为《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具体表现在: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通过规范会计行为,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这与的最终经营目标是一致的。这从根本上奠定了《会计法》与单位某些特殊规范达成一致的基础。只有这样,《会计法》才有真正落到实处的经济基础,才能被会计人自觉的接受,才能对会计行为实行有效控制。

2、《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和依据、循环程序、信息载体及技术要求标准等。这种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会计人钻《会计法》的空子,背离《会计法》,执行小团体的特殊规范。

3、《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等奖励和保护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来满足会计人的某些需要,促使会计人与不正当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会计法》的规范。

4、《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包括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承担法律责任等。这就提高了会计人选择不正确的特殊规范来满足个人需要的风险和成本,促使《会计法》贯彻实施。

三、会计信息化与《会计法》的完善和

第11篇

为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港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村、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港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全港区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更加注重事故的防范,把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上,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各村、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2篇

首先,真诚的感谢领导给予我展示、检验自已的机会。能站在这个竞聘的平台上,我的心情非常激动,因为这是对我年来工作态度与工作成绩的充分肯定,我感到十分欣慰!今天,我本着参与、锻炼、提高进而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我要竞聘的职位是政策法规部负责人。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随着这些年的工作历练与学习充电,我的工作经验日见丰富,理论知识日益扎实,人也越来越成熟,已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我觉得自己有信心也有能力担任一名政策法规部负责人,能做好应该履行的职责。

竞聘该职务我有如下优势:

首先,我深知工作的重要性。对工作职责的清醒认识使我在思想上做好了迎接挑战的准备。重要的是我能够站在企业的角度,全方位地思考问题,并说出自己的想法,也许有利于企业的工作。

其次,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我具备系统的烟草政法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烟草政法知识方面,这些年我始终不忘充实自己,坚持干中学、学中干,完善自我,提高自我。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提升自己的知识层面,我考取了在职在读研究生。业务技能方面,年以来的多岗位磨练,练就了我娴熟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及应用知识有比较全面的掌握。特别是我现在担任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全面主持部门工作,包括:负责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质量目标的分解;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政策的意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国家局、省局(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考试,组织开展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方案并推进体制改革工作;承办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等工作;负责企业依法治理工作;依法监督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复议下级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在主持部门的半年工作,让我对烟草政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及认识,使我的个人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排名第四。

第三,热情与冷静并存。工作中我总能清醒的意识到肩负的责任,在职业生涯中未曾在原则问题上越雷池一步。能力不足,道德可补,责任可补,道德缺损,责任意识不强,能力却不可补。良好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业务素质必将使我工作起来事半功倍。

第四,我发自内心对我企业事务的热爱及强烈的责任心。“热爱工作才能成功”。工作年来,我目睹了各位领导和同事为了企业的发展而付出的艰辛。心怀对组织教育培养的感恩,我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了我企业事业的发展尽一份自已微薄的力量。正因为有着对我企业执著的热爱,我将“感恩的心”化做“责任心”。

成绩属于过去,激情成就未来。回首过去,我所走过的每一步,都渗透着组织的培养,都凝聚着领导的关心,更有各位同仁的默默奉献。我想,政策法规部负责人不只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位,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如果领导和同志们信任我,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工作,为我们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政策法规部负责人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我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公平公正、洁身自好,清正廉洁,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努力争当一名合格的政策法规部负责人,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

(二)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政法重点。改变思路,重点从主要负责人抓起,重点岗位的人员的行为,重点抓好案件预防和治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自己在处理工作上要做到一个“严”字,对各项工作上要做到一个“管”字,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确保工作顺利发展。制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几代人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同时,落实更是关键。如果没有落实,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措施,都只是一纸空文,只有严格地落实工作制度,才能保证我们的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才能使我们的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