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1:42: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标权转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 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权转让方:
(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1、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 ]类。
2、具体商品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配方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生产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还应提供配方说明书、配料表、投料时间表,购买原辅料的客户名单。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双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双方提供的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共 万元;
2.付款方式、时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归还商标权。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合同签订地点:
转让方:
受让方: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1、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 ]类。
2、具体商品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配方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生产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还应提供配方说明书、配料表、投料时间表,购买原辅料的客户名单。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双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双方提供的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共 万元;
2.付款方式、时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归还商标权。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合同签订地点:
转让方:
受让方: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一、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二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
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一、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二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转让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
乙方
啊卡奶茶本为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品牌,现甲方愿意转让福鼎市中山路段片区品牌经营权转让乙方,该范围外仍为双方共同经营品牌。其中包括:
1.甲方不得在该片区使用啊卡以及A-KA字样广告牌等有关啊卡品牌的任何东西。
2.甲方以及甲方的亲戚朋友不得在该片区内经营和啊卡奶茶相同口味的奶茶店,
3.甲方可在规定范围外使用啊卡品牌。
4.甲乙双方不得做出任何伤害啊卡品牌以及有损对方利益的事。
5,未经甲乙双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出卖有关啊卡品牌的任何信息。
6,在该片区外啊卡品牌使用权及啊卡品牌的任何信息归双方所有,乙方若已在一个地点经营啊卡奶茶,另一放不得在方圆300米内再次经营啊卡奶茶。
7,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公司货源停止供应或短缺的情况下,另一放应无偿供应,价格按公司统一价。
以上协议在上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整。若其中一方违反以上协议,甲乙上方可以此为一句向对方索取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赔偿,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定日起生效,直至乙方自动放弃该片区的经营权。
产品转让协议书范文二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2.付款方式:_________。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转让方: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方: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二十二、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产品转让协议书范文三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地点),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__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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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商标权;商标公证
一、商标基础知识
(一)商标的组成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文字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我国的文字以汉字为主。图形可以使具象的图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甚至可以是虚拟的图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法律条款所指向的在先权,是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在先商标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权利都属于既有权利”。
(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
对于商标使用人是否必须对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采用强制注册原则,即凡是使用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否则不得使用。有的国家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强制注册原则。现行商标法除人用药品、烟草等少数商品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但是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即使有人仿冒,也难寻求法律救济。而且一旦有人将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便不能继续使用权商标,否则就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为基础,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
对于不同的商标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授予;有的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以提出申请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授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另外,根据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我国在授予商标权原则上,以申请在先原则为基础,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均具有法律意义。
(四)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与内容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是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之商标权时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在权利。”“传来取得亦称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去的之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传来取得是一种商标权的转让,即根据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取得出让人之商标权;二是继承,继承人根据继承程序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就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可以成为转让的标的,也可以通过行使许可权而获得收益。
二、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公证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公证事项
1.依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实践中,如果在先申请人与后申请人达成一致,许可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先申请人撤回申请,由在后申请人申请,另一种是在先申请人将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给在后申请人。由于商标审查、公告与异议期间长,如果已经进入初步审定或公告期的在先申请人撤回申请,由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部门会重复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定、公告,这样严重影响了注册商标的效率。所以,一般由在先申请人声明将申请注册某一商标的权利转让给后申请人,并对声明书进行公证的方式来避免重复审定和公告。
2.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民法通则》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为了避免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与自然人的肖像权之间发生冲突,商标注册部门要求,如果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经过肖像权人授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该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由该人的法定监护人声明不会侵犯其合法权利,并对声明书进行公证。
(二)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实践中,可以采取公证转让方单方声明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证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合同的方式。二者的区别是,单方声明的方式简便且符合商标注册部门转让注册的要求,无需商标受让方到公证处申请,但是转让方的声明是一种意思表示,无法作为一个完整的合同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例转让方单方声明的公证,据受让方称,受让方支付转让费后,转让方又反悔,他的权利无法从合同法上进行救济。相反,转让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要求双方共同向公证处进行申请。所以,我们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询问当事人的办证目的,告知各种公证的优缺点,由其进行选择。
另一方面,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受让方应当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2)由于商标的禁止权,要求转让人要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同转让,不能形成商标权的分割。商标分类表是划分商品及服务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商品品种成千上万,为了便于办理商标注册,必须制定商标分类表,我国现采用的是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的《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所建立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公分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3)转让人已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之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受让人还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许可生产的证明。”具体来讲,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商标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是指企业以其享有的商标权作为担保物设定质押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活动。商标权不仅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而且其市场价值越来越被重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权登记应提交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另一方面,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往往是企业无法提供有形财产担保情形下一种无奈的替补方式,办理质押合同公证中,应审查当事人对拟质押的注册商标的价值评估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告知质权人商标内在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运营风险。
三、委托加工合同公证中商标的审查
委托加工俗称“贴牌”加工,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垫付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方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方式源发于国际贸易领域。我们所熟知的“来料加工”便是这种经营方式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国内企业之间也广泛应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为了便于对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从事委托加工施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到所在地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并且将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作为合同备案的前置程序。
在委托加工这种形式中,委托方要求加工方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委托方指定的商品商标,这要求在签订加工合同时,委托人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证明等材料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利作出证明。否则,生产者会因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产生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要进行注册,而质量管理部门也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不对委托方是否享有商标权进行审查。因此,实践中,许多委托方使用的商标往往为未注册商标。我们既不能因商标未注册而拒绝办理公证,又要避免委托方确实不是商标权利人而擅自委托加工方生产产权,从而侵犯商标人的权利。所以,受理此项公证书,公证员首先要尽到谨慎与勤勉的义务,在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检索是否有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如有,便不予为其办理公证。但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中国商标网”,存在较大的“检索盲区”,即最近三个月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是查询不到的,这就是所谓“检索盲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近似商标在检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极有可能检索不到。对此,公证员应当要求委托方保证委托标注的商标未侵犯他人商标权,其次告知加工方在委托加工中,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而擅自委托加工方生产产品,在此过程中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建议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合同中明确因该商标侵权所造成的责任由谁承担,并将告知内容计入谈话笔录。最后,公证书证词结尾限制公证书使用用途,即本公证书限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备案使用。
参考文献
[1] 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刘东海.商标法系列法律问题实务研究之二“商标注册阶段与在先权利冲突”[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首先,商标使用权转让的目的是商标权人通过转让商标的使用权给受让人从而获得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商标使用权转让必须是商标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法行为。如果商标使用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则转让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商标使用权转让时商标权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书面转让协议,不能通过口头方式进行商标使用权转让,因为商标使用权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口头协议无效。
再次,商标使用权转让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即提交商标使用权转让申请受理商标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查商标使用权转让申请公告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核发商标使用权转让证明—最终完成商标使用权转让行为。
同时,商标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如果有关商标使用权转让的文件是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外文原件和与外文原件意思一致的中文译本,这个译本要求必须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以保证商标使用权转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及时完成转让行为。
另外,如果部分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进行备案的,则商标权人和受让人应当积极配合备案工作,以便尽早完成商标使用权转让行为。
最后,商标使用权转让行为完成的时间大概需要6-10个月左右,商标权人和受让人需要耐心等待,不可操之过急,但可以实时查询商标使用权转让工作开展的进度。
(来源:文章屋网 )
近日,iPad商标侵权一案持续升级,各地工商部门已开始对iPad产品展开侵权调查,此行为引发热议。针对此案,争论焦点包括1、母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能否包括子公司拥有的iPad商标?2、苹果一审败诉,面对巨额赔偿是否会考虑更名或放弃中国市场?3、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后,二审审结前,在这个时间段内工商局能否查处市场上的iPad产品?
深度睡眠的谢灿明:苹果公司即使撤出中国市场,国人还是会买的;苹果狠下心就一定赢,即使终审输了也可以延期赔偿;唯冠的负债不可能拖太久,很大可能会先破产;国内法律不完善,苹果会用香港甚至是国际法,逼不得以也可以改名。
黄璞琳:1、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若无子公司明确授权,母公司不得处分子公司财产权益;若子公司明确授权母公司处分其财产,处分财产的收益应归该子公司,而不能归母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否则,涉嫌公司法禁止的股东抽逃出资,若第三人明知母公司抽逃出资处分子公司财产仍低价受让,子公司债权人有撤销权。
黄璞琳:2、苹果公司若最终败诉,并被判巨额赔偿的话,放弃使用iPad商标或中国市场都不会影响已判决赔偿金的支付。因此,苹果放弃中国市场并非最佳选择。当然,该商标离开苹果因素,其价值也大打折扣,因此,唯冠若漫天要价并无意义。故,若法院最终认定诉争转让合同不约束深圳唯冠,则和解是双方最佳选择。
袁真富:1、苹果如果最终拿不到商标权,从法律上讲必须要更名。但这对深圳唯冠并不利,我相信最终双方还是会重新达成商标转让协议,现在只是价格多少的问题,以及双方博弈的时间问题。2、苹果方面没有对ipad商标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查清楚ipad在中国商标到底归谁所有,应该与谁签订协议。这是一个重要的教训。
徐凯知识产权律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此商标权的权属状况未受影响。不排除唯冠公司拿着未生效的判决书要求工商执法,此时要看工商部门的法学素质以及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了。
威姆士松树:现在iPad大陆商标权不是待定状态,而是事实上属于唯冠公司。无论一审还是二审中,唯冠都是真正的商标权人,有权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也可以依法处理。
Chunkit_Law:这是两个独立程序:一个是民事诉讼,终审之前判决不生效;另外一个是行政执法,工商局是有这个权力的,但中国的商标权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的标签
近来,围绕着苹果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所有权纠纷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私下暗斗了两年之后。唯冠和苹果的这出好戏终于从幕后转为台前。
唯冠PK苹果的这出商业谍战既有苹果的克敌先机。又有唯冠的后发制人,更兼两者均是IT界厮混多年的角色,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双方的夺“标”大战日趋白热化,一众看客们也大呼过瘾。
苹果“双翼”巧夺商标
此次iPad商标之争要追溯到10年前。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子公司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之后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唯冠国际系香港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中国台湾、美国、英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2001年至2004年,唯冠国际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唯冠国际、台湾唯冠、深圳唯冠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荣山。深圳唯冠曾经推出自己的iPad电脑。不过国内当时由于市场环境并不成熟,因此唯冠科技iPad电脑的销售并不太好。
有消息显示。在苹果公司策划其iPad平板电脑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发现iPad商标已经被唯冠注册。在英国,苹果公司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将唯冠告上法庭,但是最后该场官司以唯冠胜诉而告终。
据杨荣山最近在北京新闻会上介绍的信息。唯冠的iPad是公司1998年下半年开始研发的一款产品。全名为Internet PersonaI Acess Device,定位于一款网络终端设备,是唯冠iFamlly系列产品之一,这一系列产品唯冠曾投入超3000万美元开发。
杨荣山介绍。在本次纠纷发生前。双方2003年就结下了“梁子”。当年,苹果在欧洲注册iPod商标时,曾因与唯冠iPad的商标相似,而发生诉讼。“唯冠花了大量精力阻击苹果。但最后选择放弃”。这之后,才是目前纷纷扰扰的iPad商标案。
2009年。苹果公司律师在英国设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并与台湾唯冠公司联系。当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兼主席杨荣山授权员工麦世宏签署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口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中国台湾唯冠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美元(也有称是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
对于此桩交易,杨荣山2月17日称,“当时苹果那个小公司来和我们谈判时,只是表示因为该公司的名字缩写是iPad才要买,而且承诺其业务不会和台湾唯冠竞争。这样的行为,苹果有欺诈的嫌疑。”唯冠“后手”反戈一击
2010年1月27日,在美国旧金山芳草地艺术中心所举行的苹果公司新闻会上,iPad正式并由此开始引导“平板电脑”的发展潮流。
原本奇货可居的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出售,面对如此暗亏,唯冠对此有何感想不得而知。但是令苹果没有想到的是,不知道出于有意还是无意,唯冠在这次普通的商业交易中留了“后手”。
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虽同属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二者并不是隶属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尽管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公司签署了合同,购买了iPad商标专用权,但这一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
针对愈演愈烈的商标权纠纷,苹果在2月14日晚间了一份简短声明:“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内地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站在苹果公司的角度来看,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协议中,的确包括一份《中国商标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台湾唯冠以1英镑的对价将相关商标转让给口公司。
但从技术细节分析,按照中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以登记为要件,不经国家工商主管部门的登记,权利并不发生转移”,这意味着中国内地的Wad商标权如果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是无法被认定已经从深圳唯冠转让至苹果公司的。
深圳唯冠正是抓住了这一点,坚称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并没有被转让。而深圳唯冠的现状,决定了该公司必须抓住这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目前该公司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另对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
在本次iPad商标纠纷中,对于苹果最为不利的就是苹果拿不出和深圳唯冠的商标转让合同。从苹果公司利用壳公司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来看,苹果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是花了很多心思的,但为何在内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如此低级的失误?对此苹果公司的解释是,当时商标权转让请的是英国律师,不懂中文,所以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有差异,但这样的辩解太过牵强。
蚂蚁和大象的博弈
唯冠PK苹果,在很多人看来,有如蚂蚁和大象的较量。然而,几经交手之后,苹果如今已经焦头烂额,有苦难言。
事实上,唯冠并不是一家普通的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产品销往50余个国家。截至2006年10月,唯冠公司在全球约有11000名员工。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在全球5个国家共计拥有7处生产基地。
可以说,唯冠也曾经是IT界的风云人物,只不过后来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由盛转衰。2010年8月,唯冠破产。但是,曾经的业界经历足以令唯冠在应对与苹果的商标纠纷时进遇自如。
按照惯例来讲,通常这类涉及商标权的官司都是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例如iPhone正式进入中国之前,汉王科技抢先在电话、手机等商品领域注册了i-phone商标。最后双方经过协商,汉王公司将“i-phone”商标卖给了苹果。
实际上苹果公司不是没有尝试过与深圳唯冠达成和解,据深圳唯冠的律师谢湘辉透露,2009年苹果公司曾与深圳唯冠接触,协商iPM商标的使用权问题,当时深圳唯冠的开价是几百万美元。但苹果公司没有同意,而是一边打官司一边卖iPad。
提要:本文提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的载体,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一般理论分析
(一)知识产权许可的概念。知识产权被视为传统民法物权、债权二元化财产权体系外出现的新型权利类型,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其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许可是一个在理论上存在的描述性的、总括的概念,是专利实施许可、商标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的总称。通常根据情况知识产权许可由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任意组合以及他们的子权利的任意组合而构成。
知识产权许可能促使知识产权应用、加快新技术传播,有利于鼓励创新、刺激知识产权人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更多投入。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之后,对许可人而言,由于自身不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因而通过许可既可以使自身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全面利用经济资源,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也许在资金、市场、人才等其他经济资源都满足的情况下,独缺其发展所需的知识产权,因而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许是企业发展的捷径。因此,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权利变动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既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这是所有权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权利人对拥有的知识产权既不能自身使用,也不能对外许可,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就成为了知识产权人的一种义务,法律可以介入。
(二)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作为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一种专有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抑制自由的特权,它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这在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制度上都有所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构建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历史。”知识产权许可制度适度而合理的保护,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阻碍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使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体现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人从知识产权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将知识产权许可出去。只要许可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他人如果想使用该权利就只能从许可人手中花钱购买,所以,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就形成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利益的博弈。许可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利决定是自己保留知识产权还是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出去,如果许可出去,是许可给一人还是多人,在这方面许可人掌握着主动权。但是,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被许可人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他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许可人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许可期满之后是否与被许可人继续合作。知识产权许可制度保障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利益,任何一方利益受损均可寻求法律制度的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
第二,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体现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利用许可合同的外在形式实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以保障许可方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为逻辑起点。创造者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知识产权拥有专有权,而知识产权应用于社会就离不开传播者,知识产权经过传播者这一中间媒介才能最终进入市场流通渠道,为使用者所利用,进而创造社会财富。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
依据不同的标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有不同的分类,我们重点介绍以下两种分类:
(一)普通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根据知识产权人享有对其知识专有使用的权限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通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第一,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就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间和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者数项权利,同时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或者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合同即为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还可以再细分为一般的普通许可合同和从属许可合同。从属许可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被许可方经过许可方同意后,自己能够以“许可人”的身份再向第三方发出的许可合同。当然,此时被许可方从分许可方得到的使用费也必须与许可方分享。
第二,独占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者数项权利,同时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不得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或者再向第三方转让的许可合同。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内,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由于独占实施许可授权的范围广,对被许可方有很大的优势,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类型的许可要高。
第三,排他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者数项权利,同时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围和同一时间内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但不得再向第三方发出许可的许可使用合同。
(二)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出版许可合同。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出版许可合同。
第一,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授权的人将取得的专利作为转让方许可他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产品,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除非经过约定受让方均不得自行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各国规定专利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授权使用一项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其中必须确定写明授予专利的国家名称和它的专利号。同所有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一样,在专利许可中,许可给对方的是专利使用权,如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保留专利所有权。在实践中,即使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整个专利授予国家的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专利,且许可期限与专利期限相一致,从实际效果看好像是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了被许可方,但是在法律上仍是使用权的转让。
第二,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多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为一般情况下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这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所有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商标使用许可有独占许可、一般使用许可两种许可方式。由于商标许可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许可必须向有关国家商标局登记备案。
商标许可也可能作为技术转让交易的一部分,与专利许可和专用技术许可结合在一起进行。在同一项目中,许可方可既提供生产制造产品的技术,又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第三,著作权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即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通过约定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授予被许可人行使所签订的一种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必须向版权人支付使用费。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是把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使用权让与他人行使,保留所有权。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许可仅仅是针对版权中的财产权许可而言的。各国法律都规定,版权中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是不能许可和转让的。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通过合同约定版权人放弃精神权利,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7.
自商标产生之曰起,它就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品牌价值日益受重视的今天,商标的意义更显突出,几乎可以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商业价值的代表。正因如此,商标问题在外商投资交易中也应成为交易各方重点关注的内容。前几年引起全世界关注的达娃之争,实质上就是商标之争。此外,可口可乐高价收购汇源果汁,很大程度上也是看重汇源品牌的影响力。
外商投资交易的三种商标合作模式
无论外商投资(本文中不包括外商独资的情形)是通过绿地投资(即直接投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外资并购(即通过中国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而形成外商投资企业),其结果都会产生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商标而言,在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投资双方可以有以下三种合作模式。
(一)使用外国投资者已有商标
欧美国家的商标制度已趋于完善,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商标成为跨国企业争夺市场的重要武器。所以,一般外国企业在投资中国之前,通常会取得商标注册,以便其在中国获得全面的保护。
通常而言,在有中国投资方参与投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会以其商标所有权出资,而会选择以使用许可的方式,将注册商标(和技术―起)许可给新企业使用。在此情形下,新企业享有一定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而这个使用权因许可是―般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而不同。
在这种模式下,外国投资者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中国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外方进入中国市场的桥梁。
(二)使用中国投资者已有商标
如果中国投资者的商标已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并且具有发展潜力,外国投资者肯定愿意在新企业中使用已有的商标。在此情形下,中国投资者可以以该商标作为出资,也可以将注册商标所有权直接转让给新企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对拥有注册商标的中国企业进行并购,则并购后的新企业继续拥有该商标。当然,中方投资者也可以采用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即不转让商标所有权,只是许可新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商投资交易中,除少数实力雄厚的企业或受制于中国的特殊法律政策外,外国投资者通常都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在新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外国投资者通常不会满足于原有的合作条件,而会尽力拓展自身在新企业中的权益,其惯用的方式就是股权稀释,即降低中方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实现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如果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新企业,则通过控制新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就控制了商标所有权。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将自己扶植起来的品牌拱手送人。
曾经沸沸扬扬的“达娃之争”实际上就是对娃哈哈商标的争夺战:1996年娃哈哈集团和达能所控股的新加坡一家公司(公司由亚洲达能和百富勤共同发起设立)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公司),其中新加坡公司股权占51%,娃哈哈占49%。双方签订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以后,又签了一个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合资公司的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将娃哈哈商标分为两部分,―部分由娃哈哈集团作为向合资公司的出资,―部分直接转让给合资公司,但这个转让协议最终没有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批准。作为替代,双方又签署的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为应付商标局的审批,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提交给商标局的是简单的许可合同,另外双方又签署了更为苛刻的详细版本,其中有一条规定“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1998年百富勤将其在新加坡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卖给达能,达能据此持有合资公司5l%的股权。2006年达能以娃哈哈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设立非合资企业为由,要求低价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遭遇娃哈哈的强烈抵制,达娃纠纷爆发。达娃之争目前的结果是,经过在全球的一系列诉讼仲裁后,双方达成和解。
从上述过程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达能实际上是处心积虑的想控制娃哈哈商标,不过最终没有如愿而已。我们应该庆幸国家商标局确实深谋远虑,没有批准商标转让合同,否则一旦合资企业获得商标所有权,达能很可能会采取―切手段稀释娃哈哈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使商标最终为达能独有。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可以采取一些方式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比如可以在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中约定中方持有的股权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否则中方有权终止合资或合作,并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商标所有权。在中方以商标出资的情形下,双方也可以进行类似的约定。但这些都需要取决于双方合作时的力量对比。在新企业使用中国投资者商标的情况下,似乎只有由中方许可新企业使用,而中方保有商标所有权比较安全,但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陷阱,以免发生类似于达娃之争的事件。
(三)使用新的商标
若双方同意在新企业中使用新的商标,则商标的所有权由新企业享有,作为新企业的资产,而中外投资者按各自在新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为此目的,新企业可以申请注册新的商标,也可以由新企业收购其他主体已有的商标。在这种模式下,中外双方各自所有的商标不会因新企业受到影响,但也存在一方股权遭稀释等风险。
以上是从商标的角度讨论外商投资交易中的三种模式,实践中各种模式并不相互排斥,而有可能同时存在,比如同时使用中方和外方的商标等,情况可能更复杂。但无论如何,由于商标所有权的转移或使用权的许可等,都受到中国商标管理部门的监管,因此程序和条件上都有严格要求。为此,各方通常会通过商标与公司股权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控制目的。需要澄清的是,扩张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商业社会的游戏规则,在投资活动中,中外国投资者都会试图尽量获取最大权益。因此除了合作以外,投资中的控制与反控制实际也是双方实力的一种博弈。
商标使用权出资设想
鉴于商标的重要性,任何~方都不愿意将商标的所有权拱手相让,因此可能导致双方在投资合作时会有所顾忌,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争议。商标使用权出资以乎可以提供―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即出资人保留商标所有权,但以一定期间,甚至―定地域范围的许可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新的公司。目前我国实践中商标所有权出资不存在异议,但以商标使用权(以及技术使用权)出资,目前并未形成统―认识。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关于第二十七条中“转让”的理解,不应单―理解为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理解为使用权的转让,如土地使用权和技术使用权等。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并未将商标使用权列为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目前也未发现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商标使用权不得出资。可见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并未违反我国有关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是评估方面,尽管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各方的出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实践中还是需要进行评估。由于商标使用权只是商标权的部分权能,对其评估作价时应考虑许可的范围、性质、时间等因素,以便确定合理的价格。其次是与所有权人关系的角度,由于商标听有权人只是以一定时间和范围的商标使用权作为出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自己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均可在新公司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约定。此外,鉴于公司的资本确定性原则,商标使用权的出资应进行相应登记。该等登记应不同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实施许可备案,而应该是出资登记,其意义在于确定商标使用权作为新公司的财产,这些问题应该在有关的规定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