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签证申报材料

签证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7 05:18: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签证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签证申报材料

第1篇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第2篇

[关键词]项目成本管理 造价 模式

一、公司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概念的界定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自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起、到项目竣工结算审查止,对各阶段涉及造价咨询工作进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

二、公司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构建的依据

1.国家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和工程技术、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2.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它文件。3.依法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及与投资有关的其它合同。4.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5.委托方根据工作进展提出的合理要求。

三、公司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内容

1.设计阶段。配合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提出优化建议,在确保功能的前提下,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最合理水平。

2.清单编制阶段。(1)全过程造价单位:提出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编制原则及要求的建议。(2)清单编制单位:按照业主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编制原则及要求,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3)全过程造价单位:按照业主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编制原则及要求,对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计算书)及其预算控制价(含进价原则、依据)进行审核,对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是否可行、是否可能引起造价风险,提出明确意见及调整建议。

3.核实、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全过程造价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公司转交的招标文件及补遗、招标用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施工图、中标文件、图纸会审纪要等资料,对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计算、复核,对存在的工程量出入,错、漏项,算术性错误等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工程造价;对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减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或合理化建议。

4.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在核实、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将整个工程量清单及实际工程造价按照业主确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统计。比如:

以标段为单位,房建项目按分部标准提出各分部工程造价金额: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项目按分部标准提出各分部工程造价金额: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管道工程等。

以标段为单位,房建项目提出每幢标准层造价金额。

以标段为单位,房建项目提出每幢经济技术指标,如三材消耗量、单方造价、单方人工费、单方措施项目费等。

5.编制产值计划、审核月进度款。(1)工程量清单核实、调整完成,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业主审定的明确意见后,编制完成各标段的总产值进度计划。(2)全过程造价单位按照业主的管理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当月实际完成产值,按季度、按月编制产值计划。

6.设计变更、签证审核。(1)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参与设计变更方案讨论并提供相应经济分析。(2)因单个施工标段的单项设计变更或单项签证引起造价上调超过一定额度的,提供明确造价咨询意见。(3)对额度以下的其它一般性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的造价调整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7.材料市场价跟踪及调价处理。(1)及时阅读每月《工程造价信息》,随时跟踪合同约定的可调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及时掌握材料的市场价格。(2)对施工单位申报材料价格需要调增的,按合同约定标准及程序进行审核。(3)对材料市场价格下降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及时向业主提出调减建议。

8.索赔审核。(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业主提出索赔时,测算索赔金额,帮助业主完成索赔工作。(2)在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审核索赔金额并提出处理建议。

9.竣工结算的审查。(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竣工结算,按标段提供竣工结算报告。(2)涉及政府审计时,无条件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10.零星事项。完成业主交办的与本项目有关的零星事项的造价审核。

四、公司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划分

1.建立以项目业主为领导,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协调,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组织体系。

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负责按照业主审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其预算控制价原则及要求,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除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控制价外的其他全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3.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与项目各方的关系。⑴与业主的关系:招标合约部负责造价管理工作,具体造价任务由项目管理公司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安排,经业主招标合约部签字盖章生效。《验收单》由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填制,报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后,经业主招标合约部签字盖章生效。⑵与项目管理公司关系:服从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按规定按时报送报审资料。⑶与监理单位关系:在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统一安排下,各自独立工作。对进度款、设计变更、签证等内容的审核,首先由监理单位负责对量、价的审核,再由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权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和抽查,对工程量有较大出入的,报项目管理公司,由项目管理公司责令监理单位复核,工程量最终以监理单位确认的为准,单价和合价最终以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为准。⑷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审查施工单位所有送审的造价资料。

第3篇

本人xx,现为xx机电部施工员,今向领导汇报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看岸容待腊将舒柳,山意冲寒欲放梅。冬至已矣,乃知新的一年即将到来。蓦然回首,时光匆匆,太匆匆也。岁月就是这样淡忘,回忆,又淡忘,模糊,又清晰,就像那酒坛里的酒,默默地沉淀,经久酝酿出的只有自己能体会的醇香。似水流年的一季季过往里,总有流淌着的美好回忆,生命中的美丽年华,亦有一路风霜雪雨,故而人生总是喜忧参半。工地上的一个个美丽亦或是曲折的故事构成了一幅幅丰富的人生画卷。所有这一切,就是浪惠及一生的财富。“吾日三省吾身”,我们作为人,需要时时总结过去,展望将来,既然选定了远方,便只会风雨兼程。

一、工作总结:

浪自今年4月有幸入职公司以来,共参与了两个项目建设。

1 、xx-04至xx-10,新塘锦绣新天地机电部。

此阶段浪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新天地二期和三期的外围园林电气施工和二期24-33座机电部后期移交阶段处理问题。同时也辅助机电部同事跟进新天地二、三期16-23座、36-46座强电工程现场施工管理。

其中负责外围园林施工时,本人总结出来的经验是作为施工员,由于机电预埋的线管往往先于其他部门的施工,所以需向其他部门如绿化部和园建部了解他们施工的图纸。须知道埋的线管如何避开大树坑,避免钩机挖坑时挖断线管。工作面一旦可以做了就尽快安排班组去做,协调其他部门,避免自己返工或其他部门返工造成的浪费资源。

而机电部后期移交阶段处理的问题,看似琐碎,处理起来则颇为刺手,有时物业部一日就打二三十个电话过来要尽快去处理问题。项目机电部在后期出现的问题是部分单元套间漏了电话线、有线电视线;而最大的问题在于业主收楼了,我部仍未给予送电。故许多挑剔的业主往往以此为理据向物业部投诉。因为浪为人性格随和,易以与人沟通,项目机电部安排了我去协调此问题。在供电部门装上电表之前,浪完成了与二期几百户业主协调送电事宜,此期间几百户业主的电表(说服业主自行提供电表)基本由我来安装。

新天地二、三期16-23座、36-46座我也经常到现场管施工质量,抓进度。期间我不断学习施工管理,通过现场不断学习专业技术和经验。可能是我的角色不是主要负责该区域,我常常感到,很多部门协调的问题我是被动的,信息是后知的。这是我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以后需改进。

同时,通过几个机电班组的施工纵横比较,认识到哪些班组做得好,哪些班组做得一般。班组施工经验不足的,浪常去跟进监管。

2 、xx-10-26至今,xx项目机电部。

此阶段浪的工作主要是负责xx新办公楼的电气施工。

今天,xx新办公楼工程整体已完成约80%,按照原施工计划,也同样在今天,就应完工,所以目前施工进度明显滞后。作为施工员,参与建设此项目,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我总结出来几点教训:

其一,xx项目作为一个改造工程,前期拆除有关设备必须拆除到底。在之前,因有些地方没有明显要求拆除,但不拆则影响美观,考虑到拆除办理签证麻烦,至今仍有一些开关面板没有拆除。

其二,拆除工作造成了大量的签证,而中间产生的费用,也许比当初直接发包出去要节省不少,效率也提高不少。按签工形式办理签证,班组工人工作缺乏积极性。

其三,后面的工程图纸出来之后,机电部也即日审核申报材料,但由于材料采购需要时间,按实际施工进度要求,材料绝对是来不及的,所以前期报批的材料应该准备多一些材料,如线管、电线及构配件等。

其四,在实际施工管理中,由于部分班组带班人专业水平有限,质量意识较差,在赶工期间不乏偷工,经多次劝告,仍不改进,造成部分施工区域做出来的质量达不上标准要求。能否创造一个优良的工程,根本仍在于基层的施工工人。

以上,是浪在项目部妄自菲薄得到的一些经验。

二、xx年工作计划:

xx新办公楼项目待明年1月完工后,浪将调至其他项目。我的意愿是,希望领导能够调我回去新天地。然而不管明年机电部安排我去哪个项目,浪将带上这一年来公司给我增添的经验,为公司创造的优良工程,不辱使命。

1 、请教部门同事,学习专业知识,如暖通、给排水专业,甚至土建结构,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的施工管理人员。

2 、按时间节点完成新天地5#、6#电房建设。

3 、完成40-42座强电安装工程。

4 、完成新天地三期外围园林路灯电气施工。

5 、办理完成新天地三期向物业部移交的机电工程。

xx 年,感谢敏捷!感谢一些敏捷人走进我的生活或我赶往他的生活,一些人的名字在浪的心里,给我希望和温暖。每当浪行进在工地的树荫下,感受到心灵的昭示,深藏在岁月里显着关切的光泽。可以这样说,遇到了敏捷,也就遇到了改变的命运。故而此刻不得已激动地发自内心深切的问好敏捷!

第4篇

摘 要 本文通过笔者在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审核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对我市基建项目出现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何审核,并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基建项目 决算

在目前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之际,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集中我市事业单位有限的物力、财力办好事、办大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加强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也是适应我国财政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更是预防和遏制事业单位出现腐败行为的需要。笔者就日常负责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探究如何在基建项目决算方面进行审核,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材料申报初期

在基建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初期,按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把竣工财务决算函和报表等相关决算材料交到财政部门审核。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几个细节是建设单位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财务报表中所列明细科目,尽可能做到与工程概算明细项目、招投标文件明细项目划分相衔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等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准备工作。

二、材料审核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基建项目决算的核心和关键阶段,是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让项目建设公开、公正、公平的必经阶段,为了使得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让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作用,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把关预算审核

审核时尽量做到细致和亲力亲为。审核时普遍都会遇到所谓的“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为此,笔者一直坚持尽量取得审核资料中的立项资料、建设工程中的图纸,实地进行比较核算。通过这样的亲身勘察,往往会查出一些被审项目中没有被计算的、影响建设成本的因素,例如: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求成功,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投资额度加大。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脱离。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基建项目预算阶段的审核,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加强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重视,改变忽视基建项目预算的思想,为基建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预算审核一定要规范科学,同时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是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重点,预算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能够及纠正基建项目预算中不合理的项目,减少审核中有可能产生的损失,建立良性的基建项目的运营环境,完善基建项目预算审核的工作,可以有效地促进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更加有利于基建预算发展的需求。

(二)加强工程费用审核

工程费用不可掉以轻心,需多次复核。个别事业单位为了不影响拨款,使得决算报表顺利通过,对于年终决算往往都根据需要作一些财务调整,其中工程费用的数目经常会出现不清晰的情况;对于工程费用中各支出的合法性,是否有混淆经营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都需要仔细核查费用中待摊投资内容,发现出现问题的数目,要及时核减。整个施工阶段,应根据建设方的委托要求,随时提供定量与定性的工程造价综合性咨询服务,进行阶段性工程费用审核,分别出具阶段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审计报告)。加强施工期间费用审核,不仅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整个工程造价,对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控制等都能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使工程准确、真实。

(三)监管项目资金往来,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在基建工程中,需要购进大批材料物资,但建设过程中却存在管理不严、浪费严重等现象,从而导致材料增加,建设成本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的问题发生。材料的往来交易还涉及到不少单位。身为财会人员,必须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这方面的成本核算,审核时重点关注款项的变更是否存在挪用的情况,应付款的余额除了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外,判断是否存在建设单位预留了支出或隐藏了收入的可能。部分建设单位对项目材料审核工作没有做到位,于是出现了在项目建设中频繁变更设计的现象,导致了投资额的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知识的缺乏,采用多计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等手段,不断增加工程量,使工程投入越来越多,从而加大了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压力。因此通过对项目资金往来审核,可以对于不合法或者含糊部分需要在审核报告中进行披露。加强对往来账目资金的监管,保证基建的投资效益。

三、材料复核阶段

材料复核阶段需要做的主要是查漏补缺,把好最后一关,认真负责写好审核结论,在审核时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保持职业谨慎和风险意识,力求达到竣工决算所要求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材料审核阶段的准确性是决算审核的重点。基建项目内容多,项目造价是整个基建项目的重要内容。因多种因素,基建项目设计概算中容易出现错误,有些设计不按规定、出现很多漏项、基建项目中的设备及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等原因,都容易使基建项目的信息不准确,使得材料概算审核的数据出现较大的失误。在材料审核时,应依照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项目的复核计算方法,按照规定包含的项目、计算标准等,分专业分别进行计算、核对。如标注不清楚的和在设计中还有没明确的设施等情况,应及进行沟通,依据实际状况,按照有关部门的调整指数,参考项目价格变动因素,对项目材料复核进行调整、修正,复核后的材料预算应如实地展现基建项目内容、条件和实际信息,防止计划设计与项目预算严重脱节。有些基建项目没有考虑分项工程的设计,而且没有设计图纸,致使项目工程设计决算人员也容易忽略了这部分,间接的形成了审核漏项。因此,必须提高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材料复核的准确性,把忽略的部分补充到总核算中,让材料复核阶段后的资料能准确反映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材料决算审核阶段

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关,也是较为关键的一关。为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应建立起分类分级审核制度,在由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并自行进行决算基础上,再由政府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审,从而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确保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同时,工程决算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不能只看图纸计算工程量,应将看图纸计算与现场勘测相结合,深入到施工现场了解整个施工过程以及所采纳的方案与工艺,这样才能够提高审查的准确性,使工程决算真实可靠。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竣工决算书和工程财务决算报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的项目工程竣工已交付使用很长时间,但施工单位却迟迟不报审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书和决算报表不及时报审,给审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因为时间太久,决算资料未必会被保存得很完整,项目现场也不能真实的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项目竣工结算不及时,就不能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从而造成单位资产的不实。因此需要完善基建项目决算的规章制度,在问题产生时有法可依,有据可依,完善的制度可以更好的规范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核的工作状况,提高对工程决算的重视,科学的发展工程管理工作。同时审核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时掌握与概算编制有关的各种政策性法规及指导意见,提高项目决算审查的业务水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对工程审查的责任感,在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决算工作中开展自律、自检、自审、自查,提高基建项目决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为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可靠的工程数据信息。

五、总结

总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应本着以项目为根本,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基建项目决算的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审核,以基建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目的,切实地提高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决算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根据基建项目的决算依据,加强、规范基建项目的审核制度,以促进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决算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于洪.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建资金管理的探讨.当代经济2010.

[2] 吕丽娟.对全面提高基建财务管理水平的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09.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电气工程;质量控制;安全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气智能化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不仅会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而且对投资和预期效果也会产生影响。电气工程师应该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水平技能,逐步深入、细致地搞好电气工程的技术、质量、进度、签证、安全等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有少数承包单位只图工程进度不顾工程质量,特别是重建筑,轻安装的现象尤为突出。在实际施工中我们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施工现场技术及质量管理水平,健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使承包电气工程质量粗糙低劣的情况得到根本的解决,彻底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和工程质量事故。

电气工程的施工管理

在建筑工程安装施工中,常常会出现大大小小的质量缺陷。如何预防穿线管不通和渗漏等常见问题,加强质量控制是关键的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从提高技术的角度减少质量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还要从管理的角度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何加强施工的安全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安全风险和管理成本,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这也是新形势下施工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每一位企业基层管理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施工时一定要做到保障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国家和企业的财产损失以及工程项目管理风险。

3.建筑电气安装技术的探讨

3.1做好准备工作

在电气工程项目施工之前,安装技术人员要分析电气安装图纸,熟悉技术上的安装要求,并会同土建施工技术人员共同查对土建施工图与电气施工图,列出哪些部分有交叉施工,根据土建施工进度计划,对有支吊架预埋、预留管的预埋和保护套管预埋等工作,排出配合交叉施工计划,确定准确配合时间,以防遗漏和发生差错。在配合施工之前,将各种预埋件制作好,并做好必要的防腐处理,充分做好施工前技术与材料准备工作,以防因材料技术准备不足耽误安装的进程。

3.2对配电箱的安装

在电气工程中,配电箱是非常基础的设备。配电箱设备主要用来接收电能和分配电能,是电气工程中动力、照明设备正常使用的保证,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安装人员要根据周边环境选择合适的型号,正确的安装,保证电气工程的安全性。

4.有效控制电气工程质量的措施

4.1施工准备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是电气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确保电气施工的质量,有必要对施工准备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强控制。电气工程师在设计施工方案时,不能将目光局限在原有的图纸上,而应根据施工中实际情况,善于发现和提出图纸中的不足。同时,电气工程师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以便保证施工质量体系的完善。由于施工人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有必要对施工人员进行阶段交底。同时,也要及时对工程中的设备以及材料进行确认和考察,以便确保施工准备工作的顺利完成。

4.2施工阶段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中, 电气工程师应严格按照事先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 同时还应根据电气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设计,并且为了避免电气工程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应将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上报。在线路的布置与连接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规程要求,并保证线路在安装时的预留长度。同时,在电气工程中的施工中还有一些其它的注意事项,比如,在安装预留管时,应注意预留管的厚度以及埋设的深度,还有在防雷施工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施工。除此之外,还有其它质量上的注意事项需要安装人员利用专业技能来区分,确保合理标准的安装。

4.3加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要严格加强对施工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控制。在施工材料与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安装单位应事先向相关的监督部门进行申报, 在申报材料通过后才可以引进材料与设备。在施工材料与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为了确保施工材料与设备的质量,应对施工材料与设备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在材料与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后,安装单位还要向相关单位提交使用材料与设备的省检测报告,在报告通过后才可以使用施工材料与设备。由此可见,在有效控制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中,加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是其中的有效手段。

5.加强电气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1)注重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仅关系着电气工程的质量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电气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安全隐患可能性的发生,应在保证电气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由于电气工程质量关系着建筑物的安全性,电气工程质量与人们的生命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为了保障建筑物和人们的安全,要采取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例如,在某些电气工程的施工中,正是由于施工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从而严重影响了施工质量。由此可见,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途径。

(2)注重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在电气工程的安全防护中,不仅包括对漏电现象的防护,同时也包括关于用电系统详细规定的内容。因此,为了实现安全措施有效性,应按时审查电气工程的施工设备,同时也应根据电气工程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查,进而做到保障电气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安全性。工程设备在电气工程实施中的应用,不仅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同时也包括电气设备的使用,无论是安装还是使用,都要严格根据用电规范进行设置。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极为重要的,要想有效控制电气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3)注重岗前安全教育的培训。为了确保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在施工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全方面的岗前培训,不仅包括安全技能措施的防护,同时也包括安全组织工作中需要遵循的规则。通过有效的岗前培训,施工人员不仅强化了自身的安全意识,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专业技能。例如,在某电气工程的施工中,正是因为注重了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所以保证了电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控制。在实际施工中,加强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人员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做出恰当的应对措施。

6.结语:总而言之,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对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还要对设备的安装安全性进行严格监督。针对于电气工程的现状,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可以确保电气工程的施工顺利进行,减少不安全因素,确保工程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程健.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常见问题及控制手段势,黑龙江科技技.[E].2009(11).

[2]毕伟剑.建筑电气工程质量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4).

第6篇

关键词:铁路电气安装;质量监督;质量管理;通病;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1 引言

铁路电气安装工程在工程项目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确保整个铁路电气化工程顺利实施的核心硬件,并始终贯穿在整个安装工程中。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线路运行情况、节能效果以及投入实际使用后各种功能的实现。线路使用功能的实现都要依赖于其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充分重视影响铁路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各个影响因素,确保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严格按照规定完成铁路电气安装工程,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完成和财产安全。

2 铁路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监管的目标及制度

在铁路电气安装工程中,质量监管的制度应该包括:设计图纸的会审制度;质量自检、互检制度;不同工序工种间的交互验收制度;专管人员的定期检查制度;分阶段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制度;隐蔽工程现场的检查签证制度;工程完工后的质量评测制度;电气装置定期采购和验收制度;施工记录的随填制度等等。在铁路电气安装工程中一方面要完善各种制度,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 影响铁路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3.1 施工人员的水平和项目的组织情况。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是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核心制约因素,技术人员必须必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实际操作中,必须协调各项工种之间的配合,做好协同施工,同时配备专门的质量监管人员,定期检查监督,确保整个工程的圆满完工。

3.2 施工工艺及机械设备。铁路电气安装工程不仅需要科学的施工方法和精确的操作工艺,而且需要配套的设备和工具,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才能保证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顺利进行。

3.3 施工环境和施工的气候条件。一些特殊的电气装置很容易受到施工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此选择合适的施工环境条件就显得比较重要,能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水平。

3.4 工种间的合理配合。铁路电气安装工程可能需要多个工种间的交叉作业、并且相互之间会产生影响,因此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调控措施,协调各部门间的功能,确保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完成。

3.5 电气材料的质量。电气原材料市场良莠不齐,应该在采购时把好关,选购质量合格的产品。运输和保管的条件也可能会影响到电气材料的质量,要提高材料的运输和保管水平,尽量避免材料的人为损害,在安装使用前要进行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不能使用,严格保证施工质量。

4 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

4.1 施工前的质量监控。施工前还应当仔细分析影响铁路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的各个因素,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才能做到按章办事,确保工程质量。针对具体的施工项目,要提前编制对应的施工方案,制定科学的施工工艺,选用配套的施工设备,保证铁路电气安装工程高质量的完成。

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系统设备先进,操作步骤多,在铁路电气安装前期的每一个阶段,应该仔细审阅设备的安装须知。铁路电气安装人员要结合实际工作,加深对电气设备的理解,熟悉规范的操作条例,对安装工艺与方法进行仔细的校对,确保电气系统安全、正确和可靠的运行。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阶段要做好质量监督与管理,进行市场调研、做好材料供应商的信息汇总。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对施工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把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控贯穿在整个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过程当中,材料的质量水平是整个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前提与基础。

4.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合理的施工方法是项目质量的保证。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方案进行安装,如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不能按图纸要求执行,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更改图纸设计。严格落实施工“三检”制度,强化质量监控制度,防止监控职能流于表面形式。主体施工时,还应当严把电气管材等材料的质量关,将不合格产品拒于工程之外。每次采购材料都应申报材料报审表,只有当监理审查同意后,才能用于施工。在铁路电气安装过程中,安全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要编制适用于具体工程的安全措施,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同时要设立专职安全员,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3 施工后期的质量监控。施工后期要做好已安装电气设备的测试工作,并做好记录。将所有的电气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和测试报告整理成本,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存档。后期的系统调试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电气系统全部安装完成后,要详细调试整个系统,确保设备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严格依照质量标准对铁路电气安装工程进行项目验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范围内,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允许有细小的偏差,具体的项目质量允许的偏差及其检查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之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质保义务。并且在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还应做好设备的培训工作以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工程投入使用后要定期回访,了解实际使用效果。对于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施工方要及时分析原因妥善解决。

5 常见的施工质量通病及预防措施

质量控制贯穿于铁路电气安装施工的整个过程之中。影响电气工程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可实施性的偏离。在质量控制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铁路电气安装通病。

结语

电气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电气工程的质量与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铁路电气安装工程是一项全面而且细致的工作,它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因此在铁路电气安装的过程中要善于抓住每一个环节,在可能出现问题的部位进行有效地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提高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作为一名电气工程管理者,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娴熟高超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从材料采购到工程验收的全过程,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坚持安全第一,加强质量控制,防止出现铁路电气安装工程中的通病,以提升铁路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使铁路电气安装工程朝着一个经济、实用、可行和方便的方向发展。并且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将电气工程施工管理好,以合格的工程和优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回报业主及本施工单位。

参考文献

[1]孙萍.电气与智能化专业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10,(02):109-112.

[2]刘永利.电气化工程接触网施工组织设计的思考[A].中国铁道学会电气化委员会2006年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6.

[3]张晓华.陇海铁路徐郑段电气化工程速度目标值的选择[A].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学术论文集(2000-2001年卷)[C];2002.

第7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施工阶段,成本控制。

1.项目成本控制的基本定义与加强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

项目成本在形成过程中,对工程施工中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内,以保证降低成本目标的实现。其意义是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提高工程项目成本的管理水平,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

2.成本控制的基础和目标

成本控制的起点,或者说成本控制过程的平台就是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成本控制不从基础工作做起,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成功可能性将受到大大影响。确定成本目标是施工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施工成本的控制实质就是一种目标控制,项目控制的最终目标是低成本、高质量、短工期、而低成本是质量目标和成本价格的放映。一个工程所具有的优势或劣势的显著性最终取决于工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成本的控制。如今,低成本已成为衡量工程项目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两个重要标准之一。为此,加强成本控制,更有效地降低或控制成本,是工程项目成败的关键,是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成本控制的基础和目标是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全局的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

3.项目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

项目成本控制原则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工程成本部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成本控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 全面成本控制的原则

全面成本管理是全企业、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亦称“三全”管理。项目成本的全员控制有一个系统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网络和班组经济核算等等,避免“成本控制人人有责,人人不管”的现象出现。项目成本的全过程控制要求成本控制工作要随着项目施工进展的各个阶段连续进行,既不能疏漏,又不能时紧时松,应使施工项目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

3.2 动态控制的原则

施工项目是一次性的,成本控制应强调项目的中间控制,即动态控制,因为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只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计划、制订成本控制的方案,为今后的成本控制作好准备;而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由于成本盈亏已基本定局,即使发生了纠差,也已来不及纠正。

3.3 计划调整原则

在实施成本控制时,只有按照成本计划(预算)内容实施,才能确保各部门在工作职责内逐项落实。但对成本差异金额较大的事项,以及对单项目标超计划使用的,必须经过规定的手续由专人批准,并对成本目标计划进行调整。制定一个合理的计划,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它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它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达到合理化、规范化、高效化,是成本控制成功的基本前提。

3.4成本最低化原则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成本管理的各种手段,促进不断降低施工项目成本,以达到可能实现最低的目标成本的要求。在实行成本最低化原则时,应注意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和合理的成本最低化。一方面挖掘各种降低成本的能力,使可能性变为现实;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通过主观努力可能达到合理的最低成本水平。

4.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及任务

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检查和成本分析等。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所发生的各种成本信息、通过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 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

是通过成本信息和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目的就是在施工前对成本进行核算。通过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可以使企业选择成本低、效益好的最佳方案,并能够在施工项目成本形成过程中,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控制。施工项目成本计划是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成本进行计划管理的工具。成本计划是为了降低成本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般来说施工项目成本计划应包括从开工到竣工所必须的施工成本。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系统中每个环节都是互相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成本预测是成本决策的前提,成本计划是成本决策所确定目标的具体化。成本控制则是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决策的目标实现。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验。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和责任制的保证和实施决策的目标重要手段。施工项目控制的任务是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和安全控制。

5.当前项目成本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成本控制尤其反对“秋后算账”和“死后验尸”的做法,提倡预先控制和过程控制。在市场经济中,施工企业运行的基本保证,一是制度,二是文化,制度建设是根本,文化建设是补充。没有制度建设,就不能固化成本控制运行,就不能保证成本控制质量。成本控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费用审报制度等。在实际中,制度建设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在制度内容上,制度建设更多的从规范角度出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制度建设要从运行出发。二是制度执行不力,老是强调管理基础差,人员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当前项目成本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5.1 忽视成本控制的问题

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对成本控制重视度不够,认为成本控制没有必要,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成本管理意识不强,缺乏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没有合同观念。

5.2 成本控制人员素质问题

有的成本管理人员能力有限,文化水平及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不高;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成本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不多;尤其是有的成本管理人员不能适应成本控制发展需要,不能掌握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等问题。国论

5.3 材料管理问题

材料费用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70%左右,材料费用的盈亏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盈亏。有些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领料用料制度,失窃严重;有的材料、物资过量消耗,浪费严重,机械设备过度磨损;有的下料计算不准确,损耗率超标。

6.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和措施

6.1降低施工成本的途径

降低工程直接成本主要是在施工项目成本形成过程中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及制定措施,降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开源节流,控制和降低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利润。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项目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施工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在抓进度、质量的同时,严抓施工成本核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学习、交流、考核、激励竞争上岗,建立健康有序的施工成本管理程序。为保证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的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项目对工程技术人员、材料员、现场施工人员明确分工,制定岗位责任框图。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工程技术部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和进度的负责部门,应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采取先进技术。以降低工程成本;经营部主管合同实施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和催款工作,处理施工赔偿问题,经济部应注重加强合同预算管理,增创工程预算收入,随时分析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合理分配资金;项目经理部的其他部门和班组都应精心组织,为增收节支尽责尽职。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不单是依靠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实现相对的节约,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以较少的消耗,取得更多的成果。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也不仅仅是专业成本员的责任,也是所有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都要按照自己的业务分工各负其责。

6.2降低工程施工成本的具体措施:

6.2.1认真会审图纸,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在工程开工前,首先要对图纸进行研究和会审。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图纸问题影响进度和质量。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熟悉、审查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帮助设计单位减少差错的重要手段。施工人员通过对施工图的熟悉。去发现施工图当中的各种问题,设计自身的问题,包括笔误、遗漏、违反强制性规范等。当前实际情况设计人员根本不懂施工,所以很多设计出来的东西根本没法施工。施工实际与设计相冲突。在图纸会审时进行讨论,设计将纪要中提出的问题通过出面形式进行解释或者提交设计变更图纸书,可以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进行质量控制,从而避免因图纸设计问题返工或待工的情况发生,降低工程成本。

6.2.2 材料费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费占整个工程费用的比例很大,有较大的节约潜力。往往在其他成本出现亏损时,要靠材料的节约来弥补。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成本控制是十分重要的。主要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各环节的损耗,节约采购费用;合理堆置现场材料,避免和减少二次运输;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和限额领材料制度;制定并贯彻节约材料的技术措施,合理使用材料,综合利用一切资源。在工程建设中,材料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重最大,一般可达70%左右,而且有较大的节约潜力,材料成本的节约,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关键。材料成本控制有两个重点,一个是材料消耗数量的控制,一个是材料购买价格的控制。关于材料的采购,由公司统一采购,选择优质、低价的供货单位。而对于材料消耗数量的控制项目采取由各施工队根据施工进度申报材料计划,项目材料员根据现场情况核对,再交由计量员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数量是否正确,以及材料损耗的额度是否合理。计量员根据工程部位提前做出各种材料需量的统计表格,整体掌控整个工程进展中材料消耗量,这样既避免了施工材料紧张,影响施工进度,也防止了材料的超耗浪费。

6.2.3精简项目机构合理配置人员

精简项目机构合理配置项目经理部成员,降低间接成本费项目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组织设计原则,因事设职,因职选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选配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降低管理人员的费用。

6.2.4机械费控制

项目经理部内的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进度和设备能力的要求,合理地配备施工机械。对于外租机械设备,如: 摊铺机、压路机、平地机、吊车、发电机等,分别采取按台班,按工作量或包月等不同的租赁形式进行租用。要按油料消耗定额进行抽查。并合理安排机械设备的进、退场时间,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提高机械利用率。

6.2.5人工费控制

主要从用工数量方面进行控制。第一,根据劳动定额计算出定额用工量,并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零星用工按一定比例(一般为5%~10%)一起包给领工员或班组,进行包干控制;第二,要提高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班组的组织管理水平,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精减人员;第三,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单位工程,可分包给分包商,采取包干控制,降低工费。

6.2.6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

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一环,因此施工质量控制的意义应当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乃至经济建设的高度认识。质量成本是指项目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未达到质量指标而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质量成本包括两个方面:控制成本和故障成本。控制成本包括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属于质量成本保证费用,与质量水平和正比关系。工程质量越高,鉴定成本和预防成本就越大。故障成本包括内部故障成本和外部故障成本,属于损失性费用,与质量水平成反比关系。杜绝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降低由此产生的施工成本也是至关重要的。

6.2.7加强工程安全控制

安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项目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是为质量服务的,质量以安全为保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是降低工程施工成本的重要措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进行经常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建立施工项目安全组织系统和相应的责任系统;进行安全教育;采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开展安全防护和安全施工的研究;加强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安全防护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行安全改进,提高安全施工水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2.8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若原设计方法不能满足现场实际施工要求,则技术人员应根据此段施工工艺的特点,提出了优化的施工方案,经过与业主、设计、监理现场勘查综合考虑软基处理的特殊性,采取了新的施工方案,在保证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为项目增加利润。而这部分方案实行随时发生随时签字确认的原则,避免遗漏。

6.2.9合理制定施工组织措施

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措施,从施工作业中所涉及的生产要素着手,以降低工程成本为宗旨。施工措施是从施工管理方面降低工程固定成本,消灭非生产性损失,提高生产效率和组织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