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5 18:55: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原因; 经济 影响
论文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起,
一、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低迷、萧条,许多西方国家面临着通货紧缩的巨大压力。与一些发达国家情况正好相反的是,
(二)内因
1.实际有效汇率。据imf估算,2002年人民币相对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名义有效汇率下降了6%,而根据胡祖六(2003)的测算,从2002年2月美元从其汇率的最高点贬值到2003年6月,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已经下降了11%。自1994年
2.购买力平价。“购买力平价”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认为,购买力平价(ppp),指一定时期内两种货币的汇率是由两种货币在本国国内所能购买的商品与劳务的数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交换,实质上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购买力的交换,长期均衡汇率是由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购买力对比决定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
(三)对外商直接 投资 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将增加外商的投资 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是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的。人民币的升值,以美元为股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兑换人民币的能力会减少,也就是外商投资的成本会随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的竞争力。但是,外商投资成本的增加,对于特定的项目来讲,原来额定的投资规模所需的资金将不足,如果继续实施该项目,会促使外商增资,扩大其投资规模。人民币的升值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和再投资,不利于现有外企发展。人民币的升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商将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提高可分配利润的汇出比例,据被 调查 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自7月21日人民币升值2%后,将利润及时汇出,要比升值前多获得2%的外币。同时促使外商决策、实施新的投资方案,不利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邯郸辖区8-12月利润再投资10621万元人民币,占全年再投资的79%,而去年同期为零。如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该公司的外方柬埔寨荣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12日将2003年和2004年利润所得9900万元人民币,再投资到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因此,人民币的升值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
三、对策与建议
从短期来看,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有效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持汇量;适当增加进口;适当下调存款利率;同国际 社会 多沟通交流以达成共识。从长远来看,逐步放松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最终实现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我国外汇制度的长远目标。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应从
【关键词】外资并购 PE 跨境资本流动 外汇管理
一、PE主导的外资并购成为我国FDI的重要来源
传统的FDI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购在全球FDI流动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世界投资报告》,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及其与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续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跨境并购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达0.893:1,有学者据此认为跨境并购已构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的FDI流入中绿地投资仍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外资并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绿地投资。2006年中国外资并购(净值)占FDI的占比一度达到15.54%。随后在红筹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外资并购交易量严重萎缩,但近三年来又再度呈现振荡回升的态势。2011年度中国的外资并购净值1同比增长77%,超过2006年成为历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1年度仅披露金额的外资并购交易金额为68.20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09.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世界投资活动中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PE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世界金融危机前,PE主导的跨境并购值在全球跨境并购总额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国以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实力受到一些国际知名PE机构的青睐。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还提到来自PE/VC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来源,仅当时见诸报端的较大规模外资并购案就有德太投资(TPG)联手泛大西洋投资和新桥资本对联想公司3.5亿美元的投资案、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4亿美元的投资案和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1.6亿美元的投资案等。
二、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两种基本模式
(一)离岸模式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最初采取“两头在外”的离岸模式,即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都发生在境外。离岸模式多采取 “红筹架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为壳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吸收外资PE的投资,进而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实现以“境内权益”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境外壳公司完成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后,融资资金通常以FDI的名义进入境内。外资PE则在封闭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上市门槛、实现境外融资,另一方面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外资PE可以利用境外SPV宽松的监管环境便利地实现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的同时增强运作灵活性。因此,红筹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为外资PE参股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资PE独立或者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模式。由于筹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都发生在境内,其特点也被归纳为“两头在内”。
我国从2005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加强对红筹模式的监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通过红筹架构下设立境外SPV、换股并购、上市完成后融资调回等各个过程实施了全面的审查管理,其施行对外资PE的并购活动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审批层级提高;二是审批流程加长;三是审批程序与境外上市流程的衔接不顺增加了红筹重组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IPO重启、创业板开闸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A股市场较为丰厚的回报率,外资PE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
从原则上讲,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原因,外资PE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国际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外国公司,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国外知名PE也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三、外资PE相关并购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PE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对外资PE离岸并购的监管主要落实在对境内相关主体出境设立SPV以及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确立了以境内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线的返程投资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将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资并购活动纳入到外汇局的监管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方式相对于之前的核准管理方式适度放松,同时也加强了对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三是关于“补登记”的规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号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的界定,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把握。同时,我国境内存在大量被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以套取外资优惠政策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并不严格符合75号文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定义,却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企业;并且,这种企业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境内的外资“壳”企业以架设红筹架构,从而达到降低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环节的目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属于10号文的规范范围,不需商务部审批)。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号文),对75号文的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返程投资企业,并要求:对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需进行补标识,以解决在大量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则依据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资本变动,来决定是否适用“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从而使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补登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资PE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1.设立外资登记。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均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2.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资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尚需经外汇局核准,这是目前在岸外资PE开展并购活动遇到的一大障碍。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其中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而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8年11月给上海市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可归纳为“二次核准、按项结汇”:外资PE外汇资本金境内划转给被投资企业、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要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外资PE的外汇资金不允许由其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应按投资项目,由被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资本金办理结汇。非法人制外资PE则不允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而应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PE可能面临的结汇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但目前外资PE资本金的划转和结汇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外资PE在岸并购活动在政策上还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在QFLP制度试点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资PE设立并成功结汇。并且,按项目结汇的方式,影响了外资PE境内投资活动的效率,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还可能面对较为可观的汇率风险;而由被投资企业结汇的方式,则可能在境外投资退出,办理利润汇出时,面临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
目前京津沪渝等地都陆续开展了QFLP制度试点,外资PE的结汇难题有望局部得以解决。以上海为例,该试点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额度一次审批,分笔自行结汇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请办理结汇。从而把有项目再结汇变为先结汇再投资。试点模式成熟并推开后,外资投资国内实体企业并经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3.境内再投资。将于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并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被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PE境内再投资项目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尚有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明确,但对于希望通过境内再投资而部分获得国民待遇的外资PE而言,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利润汇出与投资退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对于非法人制外资PE而言,由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尚属空白,其在岸并购活动的收益汇回和投资退出面临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
四、关于完善外资PE相关并购活动外汇管理的思考
对于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的谨慎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资PE并购并不像传统由国际产业资本主导的FDI,能给东道国带来技术、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处。并且,由于外资PE并购后形成的厂房、设备等沉没成本较少,缺少战略性投资目标,一般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比传统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现短期套利行为影响东道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长期发展。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外资PE并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优势:一是资产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资金规模、资产结构、人力资本等优势;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PE并购能给东道国带来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利于东道国资本市场发育,其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资金的配置效率,并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本土行业的经营绩效。并且,外资PE的相关并购活动一般具有3-7年的“锁定期”,而与跨境热钱“快进快出”的特点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对于瑕瑜互见的外资PE并购活动,相关外汇管理应当“扬长抑短”,努力实现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外资PE在岸开展并购业务的经营行为。建议在相关法规条款中,明确在岸PE机构主体身份(内资还是外资)、筹资额度、境外LP资质以及并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防范外资PE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抑制其投资套利行为。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育,满足境内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跨境并购活动的研究,完善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在QFLP制度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活动由“离岸”向“在岸”的转化。
三是加强与商务部、税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监管协调与政策衔接,消除监管盲区与政策套利空间。
四是探讨和研究境外LP以离岸人民币出资的可行性,在推动产生新的外商投资形态的同时,促进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畅通。
注释
1.外资并购净值=东道国企业被并购总值-东道国中外国企业被并购值。数据仅包含收购10%以上股权份额的并购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3. 高改芳:《上海QFLP试点先结汇再投资》(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国证券报,2012年9月12日访问。
参考文献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欧阳塘珂:《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上市退出机制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宁宁、林婉婷:《2010年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卫卿:《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5]杨丹辉、渠慎宁:《私募基金参与跨境并购:核心动机、特定优势及其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3期.
【摘要】受各种有利因素的吸引,外商投资企业纷纷落户我国,几乎每天都在增加。而在这些企业中,有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企业一面是巨额亏损,一面却不断增资,成为“亏损不倒翁”。其中有一个存活的奥妙就是避税。其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是转让定价和利用避税地税制。笔者就转让定价及其对策作一研究。
【关键词】外资企业;转让定价;对策研究
一、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1万多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00多亿美元。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这些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进行了大量的国际贸易,其中大部分属于内部贸易,这就为转移定价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带来了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我国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有些地区甚至达75%。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
我国的外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人为地导致账面亏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利润,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
我国某些合资企业的外商,利用合资企业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我国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国际市场价格信息闭塞,不了解国际行情,且出口渠道又过于依赖合资外方,甚至供与销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转移定价高于向在华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价收购在华子公司的外销产品,将工业利润转至商业环节,将合资企业本应获得的利润转至国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而外商赢利的现象,使得大量利润外流,国家和境内合资企业遭受到损失。
(二)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的指标。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三)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利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的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三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主要从两方面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资企业向国内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虽然“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导致在华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同时也减少我国的无形支出,从而改善我国的国际收支,但容易证明转移定价这种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远远小于前述恶化国际收支的效果。
(五)其他影响
外资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许多三资企业账面亏损严重,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声誉,并导致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防范国际转让定价的措施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也不断获取经验。因为中国转让定价的立法历史不长,所以在当今的法规体系中还有很多空白。而今后随着我国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复杂性的增加,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为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法,笔者建议:
(一)参考国际惯例,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和原则、可比数据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机关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的调整、处罚规定、时间的限制和预约定价等。应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单独制订出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反避税法规。内容可包括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发生的避税范围,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对纳税人不配合以及违章的处罚规则等。
我国在避税地税制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可考虑制定专门的避税地税制,专门针对避税地的转让定价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肆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活动中,许多国家的税收利益由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反避税措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地立法。其中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进行打击的国家,后又于1986年制定了《消极性国外投资公司征税规定》,使其针对利用避税地进行转让定价活动的税制趋于完善。德国于1972年、日本于1978年、英国于1984年也都先后建立并实施了避税地税制,对受控关联公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审计。建立避税地税制,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低税或无税国家或地区的外方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中的三方避税行为。与此相关的是要及时建立完备的资本弱化税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整理零星的法律规定,建立一套系统的资本弱化税制。在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资本弱化税制适用的对象。资本弱化税制只制约关联各方而不应制约独立各方。对居民关联方和非居民关联方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均适用资本弱化法规。
2.确定资本弱化的判断标准。(1)关联方的确定标准。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结合现有的法规,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控制比例,从而保持税法的统一性。(2)借款的持续使用期限。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考虑将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之一。(3)债务占股份比率标准。在采用债务与股份比率时,不宜采取单一的固定比率,而应该从企业不同规模角度考虑,制定不同的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防止采用同一固定比率带来的矛盾,解决好兼顾经济发展需要和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4)权益资本的界定。在计算法定的债务与资本比率时,我国税法可以考虑将资本范围界定为权益资本,不仅包括实收资本,还应包括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实践方面,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甚大,并且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重视不够。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我国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治理转让定价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过程中,要排除各方的影响和压力,一查到底。对调查结论属实、需要进行调整的,除了应按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与工商、保险和金融等方面进行配合,实行奖优罚劣。对转让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造成遵纪守法的舆论压力。
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得法律、财务、贸易和行业知识以及具备外语基础的稳定人才队伍。从我国国税部门工作人员的学历情况看,高学历员工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偏低,而且主要分布在培训基地和高等院校,直接参与指导实际工作的极少。内部培训必不可少,但其造就人才的速度跟不上时展的需要。我国加入WTO,需要一大批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可以打破计划用人机制,走市场化道路,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上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用学历高、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人才,以快速提高转让定价调查人员的整体水平。
三、搞好软环境建设,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治理转让定价,信息必不可少。掌握、拥有详细的价格信息和利润信息资料、数据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形成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局、统计局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并且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和行业利润信息库。同时充分利用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二)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
治理转让定价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情报收集与交流。一国转让定价调整往往会涉及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使跨国公司遭受到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国际合作的范围可以十分广泛,除转让定价调整的合作之外,还应包括税收有关的情报互换,如跨国公司背景资料、各种商品的价格资料等。转让定价的治理是一个国际问题,友好的国际合作才能促进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三)继续改善宏观经济环境
治理转让定价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减弱转移利润的动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让定价的主要动机还体现在非避税方面。客观上造成税收流失只是转让定价的结果。我国加入WTO,废除了与市场经济冲突的多项法规和制度,表明我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意愿和决心。在国际经济持续下滑的背景中,我国政治稳定开明,经济一枝独秀,融入世界经济的步子稳健,外资大量涌入我国。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政治的动机已大大降低。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稳定,而且稳中有升,汇率风险相对较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大大改善。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引进外商投资的软环境正在逐渐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会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治理,竞争环境将日趋公平。
【关键词】 吉林省 外商直接投资 影响
1. 外商直接投资的含义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我国外商投资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两种。直接投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独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
2. 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吉林省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将近30年,外商直接投资是主要方式之一,大体上主要经历了起步、快速增长、稳定调整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一1990):起步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吉林省经济相对于国内其他沿海地区比较滞后,第一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引进于1984年,当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只有8笔合同,规模仅有239万美元,之后每年也都在1亿美元以下。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外商到吉林省投资信心不足,外资项目少,投资规模小,基本都是尝试与观望的态度,进展迟缓。这一阶段虽然刚刚起步,但也标志着吉林省利用外资从无到有,就此拉开了序幕。
第二阶段(1991一1996):快速增长阶段。这一阶段国家加大了改革开放的力度,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也得到改善,相关规章制度也日趋成熟。在大好的环境下,吉林省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无论是流入数量还是流入速度都有了新的起色。1996年达到4.52亿美元成为该阶段最高水平,年平均利用外资项目数达到787个,且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50%,处于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在这一阶段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只注重量的增长,结构不合理,外资大量投向房地产和娱乐业,这两个部门的比重高达28%。
第三阶段(1997一2003):稳定调整阶段。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整体经济水平遭受严重打击,这一时期,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各项指标明显下降,竞争带来的投资风险加剧,使一些中小外商来吉林省投资决策更加审慎。直到2004年才基本恢复到1996年的实际水平,所以这个阶段几乎没有增长,只是不断的调整和保持稳定。
第四阶段(2004一至今):高速发展阶段。经历了上一阶段的徘徊之后,从2004年开始,迎来了吉林省利用外资的大发展时代。到2011年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到14.81亿美元,是2004年的3倍还多,年平均增速15%左右,2012年仅上半年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就超过10亿美元。这一阶段重点是由数量扩张逐渐转向质量的提高,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扩大投资领域,强化产业结构调整。
3. 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
经过30年的发展,吉林省外商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投资的产业相对稳定。截至2011年底,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90.27亿美元,其中累计外商直接投资117.14亿美元,占全国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32%。
下面从四个方面分别对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进行分析。
3.1从投资方式来看,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这三种类型。其中独资企业占54%,达到一半以上,合资企业占39%,合作企业占7%,独资和合资企业成为吉林省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据统计,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数达到4309户,比上一年增加100多户,总投资额223亿美元,注册资本123亿美元。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早期倾向于建立合资企业,后期逐渐转变为偏好建立独资企业或直接并购。
3.2从行业分布来看,从1997年到2011年,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额累计约为83.5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食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五大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合计高达94.22%,其他行业的比重仅为5.78%。另外,产业分布中还偏重于投资少、盈利高、见效快的第二产业,比重高达86%。
3.3从投资来源地分布来看,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包括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韩国、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几个少数国家,从地理位置的便利程度来看,吉林省与东北亚地区的国家联系比较密切,由此可见,吉林省吸收外资来源的范围仍然很有限。
3.4从区位分布来看,吉林省外资主要投向发展较早,工业基础较好的长春市和吉林市,长春市尤为明显,外商投资累计企业数占全省三分之一以上,加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即有少数民族特色,又处于俄、朝交界的特殊位置,更能吸引外商投资,这三个地区外商投资累计企业数占全省总量的88%,成为全省外商投资的主导。国家批准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建设就是要加快吸引外商投资的步伐,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
4. 外商直接投资对吉林省经济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经济水平总体上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的十几年,以开放促发展,以投资促增长,经济突飞猛进。2007年,由于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外商投资到吉林省的热情高涨,吉林省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85亿美元,同比增长16.3%,增幅创历史新高。2008年之后两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大企业投资意愿减弱,投资增速放缓,但仍然保持增长。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促进本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增长、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缓解就业压力、吸纳培育高级管理人才、推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吉林省经济的增长
近几年,吉林省引进与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不断增长。1984年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GDP)174.39亿元,2011年达到10530.71亿元,是1984年的60倍还多,与此同时,FDI占GDP比重由1984年的0.032%到2011年的0.93%,增长了30倍。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进入,有力地促进了吉林省的改革开放,加快了吉林省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吉林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增速快主要得益于一些外资大项目陆续到资,对实施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大项目主要是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农副产品食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房地产业等行业,这说明外商在吉林省投资的信心增强。比较突出的包括中粮生化能源有限公司、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长春玉成淀粉糖有限公司、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
4.2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吉林省对外贸易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获得了迅速发展,从外贸增长的来源看,主要是依靠外商投资企业来推动。对
吉林省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对吉林省进口贸易的影响作用也十分明显。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本身增加了吉林省商品的出口还间接带动了本地企业增加出口,同时外商直接投资也增加了吉林省的进口贸易。从2001年到2007年,三资企业实现进出口额占该省进出口总额比重平均47%左右,在2004年超过50%。2011年全年累计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220.47亿美元,增长30.9%。全年实际利用外资49.47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量的四分之一,其中外商直接投资14.81亿美元。
4.3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吉林省企业的技术进步
外商直接投资对吉林省技术进步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是外商投资可以带来直接的技术转移,或者研究开发活动的转移,提高外资企业劳动生产率直接带动吉林省技术的进步,即外溢效应。间接效应是有的企业通过学习、模仿,获得外来先进技术,另外,外资的技术优势会给企业带来压力,刺激省内企业加强技术开发,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即模仿效应和竞争效应。外商投资主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含量较高的资本货物和加工工艺、引进高科技研发能力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等途径使外商在当地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进步,而且外资企业通过技术溢出的方式影响一个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就业机会,加快人才流动,在竞争中提高劳动者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4.4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吉林省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文章前面提到的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现状中可以看出,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明显集中于第二产业。2012年上半年,第一产业增速加快,第二产业比重上升,第三产业同比下降。第一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0.43亿美元,占全省比重的4.1%,比上年同期提高1.0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9.35亿美元,占全省的比重为90.4%,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0.56亿美元,占全省比重的5.4%,同比下降2.7%。外资的流入刺激了政府对第一产业的投资和居民对第二、三产业的消费,提升了第一产业在整体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通过优胜劣汰的 “竞争效应”使内部原有的资本得到高效率的利用,提高了第二、三产业的整体发展。
5. 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几点建议
从上述四各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整体水平逐年稳步的提高,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外商投资规模小、行业分布不合理,投资来源和区位分布不均衡等问题,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吉林省新批项目和合同外资额双双出现下降,表明后利用外资后劲不足。东北三省外商投资规模吉林省位居第三,如果跟国内同期其他省份比较,仍有很大差距。
吉林省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时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注重质与量相结合。外商投资不能只追求短期数量上的增长,而忽视了长期质量上的要求,要严把质量关,合理控制准入原则,优先引进高科技、低能耗、轻污染、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第二,产业结构、区位分布均衡发展。目前,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长吉图地区,在引资时要注意科学引导和调控,合理布局,明确重点项目,逐步拓宽领域,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共同进步,以促进全省利用外资协调发展。第三,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资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引进高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技术的国际化交流,提高竞争力。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邹积新.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8年5月.
[2]胡宁.外商直接投资对吉林省经济的影响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09年4月.
[3]魏后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2第4期.
[4]廉晓梅.长吉图先导区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研究[J].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6期.
[5]杨红,冯超.吉林省吸收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白学刊.2010年第4期.
[6]马秀颖.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状况探析.吉林日报[N].2010年9月13日.
[关键词] 直接投资环境污染国际贸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直接利用外资持续增长,特别是从1993年开始,连续几年,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很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机器设备和管理经验,推动了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就业压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以环境污染问题最为突出。
一、我国FDI项目中环境污染区域分布特征的特征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资源和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产业投资进行转移。发达国家一般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的夕阳产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从而实现环境污染的转移;二是通过国际贸易进行污染转移。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向欠发达国家出口垃圾废物转移污染,占据欠发达地区的洁净环境。我国FDI项目中环境污染在区域分布上表现为不平衡的特征。
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对外商开放较早,其累计利用外资也比中西部地区多。
《中国统计年鉴2001》记载,截止到2000年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为第一产业10335项,第二产业265609项,第三产业87921项。其中东部地区292561项,中部地区44580项,西部地区26744项,协议外资额分别为5835.73;516.49;408.76;实际使用外资额分别为2988.72;305.92;188.82。可以看到,80%以上的外资项目、协议外资额及实际利用外资额都投在了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3项中的任何一项合计都未超过20%。特别是外资很大一部分投向污染密集型产业,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占全行业资产比重最高的10年行业为例,全部工业占10.18%;电子设备制造业占37.44%;文教用品制造业占34.69%;皮革羽绒制品业占34.01%;服装纤维制品业占28.08%;家具制造业占26.76%;仪器仪表制造业占24.08%;塑料制品业占22.11%;金属制品业占21.52%;食品制造业占17.6%;木材加工业占17.44%,所以东部地区的污染比西部地区要严重得多,这种污染状况从中央电视台每天的空气质量状况便可知晓一二。以1995年为例证东西部地区间的污染程度的差异性。5项污染物:工业废水;废气总量;二氧化硫;烟尘,固废,中西部地区的排放量依次为9.3亿吨;6302亿立方米;112.9万吨;117.1万吨;788万吨,东部地区的排放量依次为242.7亿吨;76760亿立方米;1451万吨;1280.9万吨;4477万吨,可见中西部地区的5项污染物,除了固体废物超过10%,其余4项都在10%以下。而东部地区5项污染物中的任何一项占总污染物的百分比都在85%以上。虽然污染不完全是由外资企业所排放,但FDI项目在其行业却是排污大户,所以说FDI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了污染的排放量。FDI在为各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把污染转嫁到了本行业。
另外,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环境污染也表现出具有多重性。国际投资理论认为,产业的扩张和转移是国际投资的一个基本动力。以此为基础,可以发现,产业转移的走向势必是按梯度从高向低进行的;对发达国家来说,这是一个成熟和过时产品和技术的转移过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一个相对先进产品和技术的引进过程。站在我国的角度,从积极方面看,相对于独立发展工业化的过程,开放式的发展工业化成本较低,见效较快;但因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其负面影响也是显然的。我国利用外资中环境污染有着一定的隐蔽性,大家往往只看到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从眼前来看,这是一个机遇,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巨大的动力,事实也早证明这一点。但从长远来看,给我国造成的影响是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我国资源短缺再加上污染严重,无异于雪上加霜。
二、FDI项目转移污染密集产业的原因
1.我国对资本输出国对环境保护问题认识的差异性
资本输出国一般都是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的环保标准较高、环境立法涉及的方面多、执法严格,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处罚很重;消费者环保意识强,对产品的环保要求高。而我国环保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对控制污染转移的重要性、迫切性、对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对我国生态环境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利用外资与环保发生矛盾时,往往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上短期局部的“增长”。在利用外资的战略上,只重视规模与速度而忽视长远整体利益,导致在实际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对损害环境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较高,在环保方面不应对其有过多的要求。
2.我国的环境标准与资本流出国的环境标准不统一
(1)我国与资本流出国的环保标准、法规及执行的偏差比较大,这是促使污染密集产业转移的主要原因。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国的环保法规日趋严格,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对其违法的处罚也非常严厉。污染物处置成本很高,可以说若在其国内生产,生产的竞争力会大受影响,于是外商把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我国。
(2)许多国家根据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制定了实施条例,逐步停止生产和使用受控物质及其相关产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把受控时间推迟到2010年,这促使部分外商利用时间差将受控物质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转移到我国,以延长其产品的生命周期,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3)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不少环保法规,但我国环保法规对违法者的处罚相对于资本流出国来说较轻。我国也颁布了许多环境标准,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保法规还很不完善,至今还没有关于污染密集产业环保管理的专门法规,环保标准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环境管理方面采用明显的双重标准;采用当地标准而非本国的标准;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较少考虑环境管理问题。《控制危险物越境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尽管对国际贸易中的危害废物转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以资源再生利用直接投资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也进行了限制,但没有涉及通过直接投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直接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3.地方政府对环保执法的干预
很多地区把吸引外资作为衡量领导业绩乃至开放程度的标志,吸引外资数量被视为指令性的硬指标,而环保责任在不少领导眼里约束力不大,因此,在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的情况下,对环保监督方面的不正常行政干预经常出现,环保审核经常被简化。同时,重视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前的环境审核,忽视建立后的监督;重视城市的环境综合治理,忽视农村的生态破坏和生态污染,使许多高污染的外商投资项目有目的的被安排到城市的近郊区农村。
三、FDI项目中环境保护对策
1.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缺陷
虽然我国很早就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环境保护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由各项专门法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互组合成一个框架。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合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中央性法律法规,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但我国关于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法律不是采用统一的立法形式,而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根据环境法、外资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由于立法缺乏统一专门法规,法条之间存在互相抵触和漏洞,环境立法缺乏规划,执法机构不够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致使执法机构权限不明确,环保执法渠道不畅通,为FDI污染性项目造成可乘之机。
(2)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
虽然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污染问题,但并不是就此限制利用外资。实践已经证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在外商投资领域完善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来解决污染问题。在立法方面,制定统一规范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条例》;在外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积极地参加相关的国际环境立法活动,形成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法律基础,以《外商投资环境管理条例》为主干,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以有关的国际环境立法为补充的有机的,系统的,统一的外商投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在环境执法方面,应从行政体制上强化各级政府和首要领导的环境责任,避免行政失职和不当行政引发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强势地位相比,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使得环境问题日积月累,这些问题一旦爆发并引发冲突,仅靠环保部门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应改进现行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制,为公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渠道。尽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所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此,环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被拒之门外。我们还应完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加强对外经贸部门和环保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借鉴国外立法,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在完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立法,比如日本的《循环基本法》,它对环保要求就比较严格,而且对违法行为采取了适当的经济处罚。其中有两个原则值得借鉴:(1)排放者责任原则:采取必要措施抑制原材料变为废物,由本企业承担费用,使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并对无法进行循环性利用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2)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即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被使用之后,仍负有对制品进行物质循环的管理责任。
2.政策方面的对策
(1)疏通环境投融资渠道
通过环境融资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更多的资金,主要方法有: ①政府对企业的环境投资贷款进行财政贴息,或者对企业进行环保新产品开发实施财政补贴。②可以对企业投资环境的资金实行减免税收政策。③建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环境技术创新和高科技术产业化。④利用国际资本和技术,满足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巨大需求。
(2)加强国际环保合作
加强国际环保合作是很必要的,目前,中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2005年11月19日曾培炎指出,今后五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解决好中国的环境和发展问题既是13亿人民的福祉所在,也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贡献,希望的四个领域加强中外环境合作。①环保项目合作,中国将加大“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等地区污染防治力度,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燃煤电厂脱硫等一批环境治理的工程和资源有效综合利用项目,积极展开国际合作。②环保技术合作。中国将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鼓励中外企业在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洁净煤技术,中水利用,海水淡化及大型环保装备等方面加强合作。③环保能力合作。共同开展中外环保人员培训,规划编制,政策研究等工作,不断提高环保工作的能力和水平。④加强环境研究合作,中国鼓励中外环境科学家和实际工资工作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合作攻关,共同面对环境挑战。
3.改变观念,正确引导外资流向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负外部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可以将经济手段引入环境执法,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健全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体系以及科学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体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可设立一个排放标准,即可以排放多少污染物的法定限制,如果超过这一限制,将受到经济惩罚。使企业排污的边际社会成本(MSC)等于减少排污的边际成本(MCA);或者征收开放税,所谓排放税就是对资源开发利用的每单位污染进行征税,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另外对有些行业还可以使用排放许可证制度和可转让排放许可证制度。这样既可以保证吸引外资规模不下降,又可保证经济良性运行。
此外,由于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较低的劳动力及土地价格、巨大的市场及优惠政策等优势,适于资源导向型、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制造业投资。但制造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污染密集型产业,加上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又是黄河、长江的源头,一旦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将会为此付出比东部地区大得多的代价。所以我们要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及东部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将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到西部地区。今后利用外资应进行结构调整,把外资吸引到污染小、能耗低的行业,如服务业、生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4)完善FDI的评价体系
对于我国利用FDI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它的评价体系,也就是说,不能单纯的从它能不能给我们带来利益,能带来多少利益出发来评价FDI是好还是不好.我们要从多角度出发,其中有一点就显得特别重要,那就是要考虑FDI给我们带来的长远影响,用长远的眼光来看,环境问题是当前世界都很关注的问题,从引入外资开始,我们就要想到将来会给我国的环境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只有从方方面面考虑,通过周密的分析和严格的管理才能有效的利用外资和避免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金伯生简历
金伯生1984年毕业于北京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之后进入当时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研究所工作。曾任外经贸部研究所日本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商务处一秘。现任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百余篇外经贸研究论文。多次为中央部委和地方的外经贸研讨会、培训班讲课。近年来作为课题组长完成的课题有:商务部研究院课题《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商务部课题《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政策、问题及建议研究》、国际合作课题《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等。
在个体的外商独资化不断加强的同时,作为一个整体,外资企业的积聚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说,外商投资独资化将是一个长期趋势。虽然截至到2004年,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形式仍以合资企业占绝大多数,但是外商投资独资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2001年是外资在华投资战略转变的分水岭。当年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数额超过合资企业近倍。2003年,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更进一步加大,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分别占当年新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的65%和30%。而2004年1~10月份,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独资企业24793家,比去年增长15.7%;合资企业则仅有9282家,甚至比去年下降了6.9%。
外商独资化之因
金伯生认为,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原因促使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比重加大。
首先是中国吸收外资的政策更加宽松,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加入WTO后,中国在涉外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修改和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客观上为外资进入中国创造了宽松的制度环境。
“其中,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的法规就出台了几十部。”金伯生说,“2004年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完成,将在2005年初正式实施。这已经是中国政府第三次对此目录进行修改。”
第二,由于中国的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使得外商无需通过中国合资伙伴的协助也能顺利地设立和运营企业。几年来,中国各地在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也加快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方便的服务成为各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在合资公司中,由于文化与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差距,外商与中国合资伙伴的摩擦有所增加,解决摩擦的难度也有所加大,使得外商更倾向于独资。
第四,是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它需要在全球范围调配资源,安排产业链各个环节,从而使经营市场全球化。外商将在华投资企业作为全球经营链的一环,希望能够更方便地控制技术、销售、人员等。
最后,金伯生认为,在合资公司中,中方合作者的配套资金不足等问题也是导致外资公司独资化趋势的一个原因。
外资呈现网络积聚
在个体的外商独资化不断加强的同时,金伯生还认为,作为一个整体,外资企业的积聚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在IBM、戴尔、耐克、3COM、思科、通用、大众及惠普等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公关咨询服务商爱德曼国际咨询公司、广告和全球品牌行销商美国麦肯一伊瑞克森世界集团、金融服务商美国第二大商业银行美洲银行、保险服务商OPL集团、联合包裹公司(UPS)等也随之而进入中国。由此外资在华逐渐呈现出一个集聚网络,作为资本生态群落实现全球共生,围绕进入中国加工制造业的外资,金融、保险、运输等相关服务的“集聚化”链条逐渐完整地连接起来。
有关报告显示,随着中国加入WTO进入后过渡期,中国越来越接近全面履行入世协议承诺,市场环境越来越宽松,也越来越遵循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激励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得不将自身的资源逐渐集中于其最具优势的环节或能力,而将其不具竞争优势或优势较小的业务部分外包给其他公司,通过协议或客户网络获得公司生存所必需的外部资源支持。跨国公司不例外,整合自己的在华资源成为一种趋势。
但是这种不断演化、延伸的网络关系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形成,是在相似的文化特征背景下,公共熟悉的规则环境下、相近的行为习惯下逐步发展形成。从目前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积聚情况看,可以大致区分为几个板快:欧美企业板块、日本企业板块、韩国企业板块和港台企业板块。这些板块内部,特别是来自台湾的投资者,基本上都形成了比较齐全的产业链体系。随着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样相对封闭的体系将会越来越明显。
未来,中国企业在一些重要制造业领域,比如汽车制造、IT行业、医药行业等,将可能越来越边缘化。而外资将更多地进入这些领域。金伯生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一二十年间,制造业依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至少说,服务业占外商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会超过制造业。
加入WTO后中国出台的主要法规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建议》,提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上市。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修订后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其中鼓励外商投资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
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商购入国有股、法人股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这个规定的基本出发点还是基于对国有企业或国内其他企业的保护,但是在股份改造和并购方面对外资的限制比过去少了许多,并购彻底向外资敞开大门。
关键词:FDI 环境效应 环境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与日俱增,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随着FDI的进入,环境污染问题也进一步加剧,因此产生了FDI是否导致了环境污染,污染程度又有多大的疑问。以下将围绕这一疑问展开,并进行相应分析。
一、文献综述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国内学者逐渐意识到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且从中国层面或是地区层面开展相关研究。福建省作为对外开放的沿海重要省份之一,随着FDI的大量引进,环境也不断恶化,FDI的环境效应问题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现有研究成果中,方苑(2009)运用1985-2007年福建省的时间序列数据,对福建省FDI实际利用量和工业“三废”排放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发现,FDI的实际利用量和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之间分别呈现倒N型、U型、倒N型曲线关系。章贵军、付志刚、李妙萍(2010)利用福建省2000-2008年的面板数据构建模型,采用面板单位根检验和面板协整分析的方法实证检验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结果表明福建省的FDI对环境质量影响效果各异。吴幼华(2009)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发现出口增长是福建省环境污染的格兰杰成因,但外商直接投资序列与福建省环境污染序列存在伪相关,因此不能确定FDI与福建省环境污染的相关性,“环境污染避难所”假说在福建不成立。林美顺(2011)利用1985-2009年的福建省时间序列经济数据,构建了包含能源消费方程在内的四方程联立方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福建省的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经济增长与工业整体污染之间都存在着 “倒U型”的曲线关系。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数据选取不同,学者们关于福建省FDI环境效应的研究尚无统一定论。这些研究大部分是宏观层面的实证分析,较少涉及微观行业的研究,因此为了更好反应外商投资对环境的影响,以下将利用FDI集中的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数据,通过对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FDI额进行相关性分析,从微观的行业层面来研究FDI对福建省环境状况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FDI与福建省环境污染现状
1.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在利用FDI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其历程大致分为:第一,起步阶段(1979-1990),改革开放后福建省成为对外开放的第一批省市之一,从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开始相继开放各县市,但初期合同FDI额和实际利用FDI额都很小。第二,高速发展阶段(1991-1993)全省以经济特区为龙头,各类开放区为辐射,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开发格局,1993年合同FDI额达到113.66亿美元。第三,后退阶段(1994-2000)长三角、珠三角的崛起使得福建省拥有的政治优势不断弱化,加之基础设施落后,经济腹地狭小等原因,对外资吸引力开始下降,同时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也严重影响了其招商引资的发展。2000年合同FDI额只有1993年的37.95%,而实际利用FDI额为1993年的75.70%。第四,稳定增长阶段(2001-2008),入世后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外商投资额大体呈上涨趋势。但2008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使得东南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经济受创,而这些地区正是福建省吸引FDI的主要来源地,因此FDI额在2008年出现下滑。第五,再次高速发展阶段(2009年至今),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海西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福建省迎来了一个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期。至2012年3月底实有各类外商投资市场主体2.53万户,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至5000万美元之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有2288户,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431户。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区域对外开放指数研究报告》,首次公布了大陆地区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外开放度的得分和排名,福建省位居第五位,实现又一次的飞速发展。
2.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分布
与国内其他发达省份相比,福建省FDI产业结构十分不均衡。第一产业投资规模很小且无上升趋势,而第三产业近几年来开始呈现明显增长,外商投资比重由2002年的11.77%调整为2011年的36.42%。FDI集中投资于第二产业,2000年~2011年规模有所浮动,但第二产业合同FDI额所占比重均超过50%,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显然外商在福建省的投资存在着明显倾斜,三次产业发展很不平衡。
从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资本金来看,外商集中投资于制造业,2009年~2011年制造业在外商投资工商注册投资总额中的比重相当高,分别为67.2%,67.9%,66.6%。同时制造业中比重较高的12个行业基本都是污染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鞋帽,塑料,通信机械,化学原料等。2011年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型行业的企业达到9448家,占企业登记注册总数的52.99%,创造的总产值达到FDI工业总产值的71.2%。这说明污染密集型行业是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可以初步判断FDI对福建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当地环境污染。
3.环境污染的情况
(1)总体情况
随着FDI额不断增多,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二氧化硫、工业粉尘等工业废气以及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成为福建省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从整体上来看,1999年~2011年福建省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以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随合同FDI额的增加而增加,大体呈上升趋势,而工业固体废物由于综合利用率的提高,其排放量逐年下降。为了进一步分析FDI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利用spss软件对1999年~2011年福建省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合同FDI额进行简单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与合同FDI额在显著性系数为0.00下,相关系数分别达到0.890、0.889,显示很强的相关性,同时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合同FDI额的相关系数为0.723,同样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可以推断外商投资与福建省的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2)地区分布
从环境污染的地区分布来看,福州、三明、龙岩、泉州、漳州四市污染较严重,2011年泉州工业污染情况最严重,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粉尘排放量均居全省第一,分别达到10.25万吨、5.06万吨;漳州工业废水排放问题较突出,排放量占全省比重的48.89%,这一情况与当地对外开放早,吸引外商投资多有密切的关系。厦门市也是属于对外开放早,吸引FDI多的市区,但由于在工业污染治理投入较大,整体污染较少。
(3)产业分布
FDI在福建省集中投资的纺织,服装鞋帽,塑料,通信机械,化学原料等行业产生了大量污染物,从2009年~2010年工业二氧化硫、烟粉尘排放情况来看,除了纺织、皮革、金属、非金属、通用设备四个制造业污染排放量略下降外,其他制造业污染排放均逐年上升,甚至是大幅度上升。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对环境污染最大,平均工业粉尘排放量达到全省的72.5%,此外纺织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工业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数量也占全省很大的比例。2010年污染密集型行业总体排放的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占全省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3.56%、53.02%、63.75%,F二氧化硫的大量排放造成酸雨污染普遍,2010年第一季度福建全省23个列入统计的城市中,20个城市均出现酸雨,酸雨频率大于50%的城市有9个,而工业粉尘、烟尘的大量排放使得福建省空气质量不断恶化。
三、启示及政策建议
综上,FDI在促进福建省经济增长的同时对其环境确实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恶化了当地的环境,据此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1.积极引导产业结构升级
FDI在福建省投资存在明显的倾斜,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行业,这种投资结构的不平衡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FDI更多的进入第一和第三产业,减少在污染密集型制造业特别是非金属矿物制造业等行业的投资,推动福建省产业结构的升级。
2.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引进外资时应避免保量不保质的问题,对那些资源利用率低下、高污染的企业坚决不予引进,对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外资项目则优先考虑,通过对引资结构的调整,引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3.加强污染治理
建立健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监控,全面控制工业三废的排放量,加大对超标排放企业的惩罚措施,同时对环境治理情况好的企业予以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方苑.FDI对福建省环境质量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国林业经济,2009,(3)
[2]章贵军,付志刚,李妙萍.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基于福建省2000-2008 年面板数据[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研究生论文专刊,2010,(37)
论文摘要:改革发展到今天,利用资本进行收益及股权运作逐渐成为经济社会的基本属性之一,随之也为执行工作增添新的内涵。自《执行规定》颁布关于执行股权的规定后,最高法院多次对执行股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批复,规范和完善了执行股权的实践工作,特别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作出了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了执行股权的立法体系。但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实践的指导意见,在执行工作中,要特别注重执行股权的程序,以维护执行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一、冻结程序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控制性执行措施,可适用于无形财产。因此对股权的执行,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股息进行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对股息冻结的裁定,应直接送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此时对股息的支配权人是公司,如被执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则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二)对股权本身也可采取冻结的措施。《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权时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及支付股息,冻结股权的措施延及股权的股息。实践中不仅要通知公司,同时要通知工商登记部门,以防止企业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冻对。对被执行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冻结时,除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送达,以限制股权的转让。
最高院《关于冻对、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股权作了示范,同时还涉及到了一些相关问题,特别是冻结的数量应以股权持有人的债务为限,不能随便扩大。
二、通知的应用
(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履行通知义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先告知全体股东,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征得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要提出注意的问提是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在转让时,应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如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转让,法院则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参照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为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应通知合资他方有关执行案件的来源、执行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并针对合资他方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给予解答,并要求合资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表示,并通知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确认被执行人除在此企业的股权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强制转让,但强制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三、变价的应用
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第二,所选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第四,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
四、转让与变更的执行
【论文摘要】 2009年1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始实施。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并在税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本文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结合火力发电企业的实例,从税负、会计核算等方面对发电企业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令第538号),这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仅对我国宏观经济将产生积极作用,而且对发电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同比开始呈现负增长,其危害快速向实体经济蔓延。电力工业方面,发电企业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利润被大幅蚕食,五大发电集团利润同比负增长高达95%以上。据统计,2008年全国燃煤电厂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导致亏损700亿元,五大发电集团中的华能国际(sh 600011)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37亿元,同比下降161.72%;华电国际(sh 600027)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发电企业利润也发生巨额下滑,如粤电力(sz 000539)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仅为0.29亿元,同比下降95.60%。资产负债率的居高不下,使电力企业购买煤炭的资金匮乏,由于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金融机构从自身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明显惜贷,这使得电力企业更加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局面。在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深化、国际金融市场仍处于动荡的背景下,为抵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方案,适时进行增值税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比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
以计算抵扣(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
2.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5.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电力企业成本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电企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电力企业可以抵扣购进生产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构成实实在在的利好。2009年广东沿海某火力发电厂,扩建二期工程2台100万千瓦的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概算为68.8亿元,折算造价为3 440元/千瓦时,其中仅汽机、锅炉、电机三大主机招标价合计为23.67亿元(含税),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其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3.439[23.67÷(1+17%)×17%]亿元可以抵扣,这样使得发电企业的折旧费相应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以降低财政收入的方式,向企业直接让利。而转型改革消除了原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发电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励电力集团公司加大投资规模,对应对煤价大幅上涨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电力行业的竞争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由于火电企业购进的三大主要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使企业无论以何种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也将减少,从而大幅降低了作为电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旧,使得发电企业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强了发展后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电资产中占比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下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按照新条例规定不得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新条例规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车、摩托车等主要由企业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产,实际操作上难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3.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载货汽车的用途明确,实际操作上较好界定。
(二)减轻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转型改革前,作为非金属矿产品的煤炭,一直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转型改革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以煤炭作为主要燃料,进项税额相比原条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额,从而使火力发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相应减少,并进一步影响了以应交增值税计缴的两个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明显降低。
(三)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避免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均相应取消,从制度上进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层面的衔接已经考虑了配套,故对发电企业而言,不论是否外商投资,其税负不会产生变化。
(四)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有利于发电企业节约财务费用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申报时限的延长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而且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节省了财务费用。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得到降低
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混业经营,难以准确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按工业和商业分别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来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了50%,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大优惠。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购建固定资产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必须计入成本
例1,某火力发电厂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标程序购入需要安装的#1发电机,价款为25 000万元,增值税款为4 250万元,已到货,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竣工报告已编审通过,假设为一次性付款,电厂支付某省火电安装公司安装费1 840万元时,在建工程一并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310 900 000
贷: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银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须单独计算,承上例,其分录分别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电厂支付安装费1840万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68 400 000
贷: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银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当实施增值税转型后,该电厂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比转型前少4 250万元(31 090-26 840),而电厂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影响利润总额相应增加4 250万元。
(二)购入发电用煤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资源类的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承上例,该发电厂购入发电用煤一船,为50 000吨,价款3 500万元,增值税款为3 500×13%=455万元,已验收,货款已付,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 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550 000
贷:银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作为发电用的动力煤,其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承上例,其进项税额=3 500×17%=59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 000
贷:银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该电厂购入煤炭时,应交增值税转型后比转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140(595-455)万元,应交增值税的减少进而影响电厂应交城建税(税率7%)及教育费附加(税率3%)相应减少、利润总额相应增加14万元(140×10%)。
仍以上述电厂为例,其投产的五台共1200mw机组,以2008年实际购煤240 962万元(含税)计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为方便比较,假设2009年购煤量维持2008年的水平,则应交增值税比2008年可减少8 530万元[240 962/1.13×(13%-17%)],从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了853万元(8 530×10%)。
(三)建造领用材料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2,某电厂安装工程到材料仓库领用一批钢架,价值40万元。
1.在增值税转型前,其相应的进项税6.8万元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贷:原材料 4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 000
2.增值税转型后,因对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或材料的增值税均单列,已经在购入时抵扣,没有计入成本,故领用时也就无需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进行处理。承例2,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贷:原材料 400 000
由此不难看出,此种情况下不会对电厂的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发电企业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化,在税负方面不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得到一定的实惠,而且会计核算方法也必须按转型要求与时俱进地发生相应的变化。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2008年以来发电企业发生的利润巨幅下滑甚至亏损,这种困境不是依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能摆脱的,因为行业性亏损的根源在于燃料价格——煤价的巨幅飙升所导致,故国家从政策层面合理地理顺“市场煤、计划电”的电价形成机制,才是火电企业扭亏为盈的希望所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j].财会月刊(会计),2009(1).
[2] 王学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五大看点 财会月刊(会计),2009(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j].会计之友,2009(1下).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减少了江苏省农业引进外资的数量,降低了农业利用外资的效益。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农业引进外资呈上升趋势,但中国也面临着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引资竞争;在国内,农业利用外资拥有良好的经济、法律与政策环境。应当在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完善农业引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并对外资并购和订单农业进行规范和监管,以增强江苏省农业吸引外资的能力。
利用外资发展现代农业,不仅可以弥补农业资金缺口,而且外资还是资本、专利及相关技术的结合体,其对农业增长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特别是在转移现代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关联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外资政策是中国经济政策中相当重要的一环。探讨金融危机对我省农业利用外资的影响,对完善涉农外资政策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危机对江苏农业利用外资的影响
(一)农业利用外资数量减少
2007年中期,美国发生了次级贷款危机,随后危机又演变成为金融风暴,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均受到影响。2008年上半年,跨国并购交易额比2007年下半年减少29%。2009年前9个月,全球并购投资总额为16200亿美元,同比下降37%。据联合国统计,200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下降了约21%,由2007年的1.83万亿美元减至1.45万亿美元,预计2009年还会下降30%左右。受不断深化的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发达国家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比2007年减少了32.7%,降为8401亿美元。2008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为5177亿美元,增长了3.6%,但增幅远低于2007年。
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也大幅下滑。2009年1-8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4131家,同比下降24.8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8.67亿美元,同比下降17.52%。外资大省江苏也不例外,2009年1-5月,江苏省新批外资项目1391个,同比下降20%,协议外资154.5亿美元,同比下降25%,实际到账外资107.5亿美元,同比下降18%。
江苏农业利用外资的情况也因金融危机的暴发而发生逆转。2007年全省新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390个,增资项目114个,协议注册外资27.87亿美元,同比增长25.7%,实际利用外资13.12亿美元,同比增长24.4%。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农业利用外资新批、增资项目同比减少,但项目质量、规模有所提高,协议、实际利用外资与去年基本持平。2008年1-12月全省新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290个,同比减少25.64%;增资项目89个,同比减少21.93%;协议外资27.58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实际利用外资13.32亿美元,同比增加1.54%。但是2009年1-6月,江苏省农业协议注册外资7.2亿美元,同比下降15.5%;实际利用外资1.9亿美元,同比下降43.3%,下降幅度明显加大。
(二)农业利用外资的效益降低
农业利用外资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而农产品出口是外向型农业的一个重要方面。2009年1-7月,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505.2亿美元,同比下降12.5%。其中,出口212.6亿美元,同比下降8.2%;进口292.6亿美元,同比下降15.3%。7月当月,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86.5亿美元,同比下降6.4%;其中,出口额、进口额及逆差分别为32.9亿美元和53.6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9.9%和4.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也下降较多。1-8月,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7325.29亿美元,同比减少22.57%;其中出口4048.27亿美元,同比减少22.23%;进口3277.22亿美元,同比减少22.99%。
江苏农产品出口形势与全国一致。2002-2008年,江苏农产品出口总量分别是6.56亿美元、7.99亿美元、8.74亿美元、10.42亿美元、13.83亿美元、16.38亿美元、19.79亿美元,总增幅达210.7%。但是到2009年1-5月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总额29.21亿美元,其中,出口6.53亿美元,同比下降17.6%;进口22.68亿美元,同比下降11.9%。苏南五市出口2.96亿美元,同比下降19.47%;苏中三市出口1.52亿美元,同比下降21.12%;苏北五市出口2.05亿美元,同比下降11.55%。单月农产品出口连续第7个月同比下降,降幅14.96%。从市场看,1-5月份全省对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等4大传统市场的出口额分别为1.36亿美元、5.102万美元、1.2亿美元和1.06亿美元,同比增幅分别为-11.3%、-14%、-8.7%和14.2%,仅对欧盟的出口出现回升。农产品出口下降阻碍了外向型农业的发展,降低了农业利用外资的效益。
二、应对危机应把握的涉农外资投资形势
(一)农业利用外资的国际形势
第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2009世界投资报告》指出,在全球FDI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投资于农业领域的FDI却一路飙升。从整体上看,当前投入农业的外资总量较低,但增长迅猛。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每年流入农业的FDI还不到10亿美元,但是在2005-2007年,年流入量增加了2倍,达到30亿美元。第二,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不断加快的经济衰退,不仅严重影响了全球FDI的前景,也改变了FDI的格局。2008年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外资流入增速有所减缓,但仍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在全球FDI流量中所占比例飙升至43%。而发达国家FDI流入量出现了大幅度下降,骤降29%,流入量仅为9620亿美元。第三,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面临着来自高低端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在低端领域,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吸引外资正面临来自周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在高端领域,中国难敌发达国家的竞争。
(二)农业利用外资的国内形势
第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已经实现了全面的开放,许多世界品牌在中国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制造”在全世界流行。在世界经济的分工与合作中,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目前国内资金供给充裕。2006年外资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仅为5.04%,已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2008年8月,中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19.28%,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分别超过和接近20万亿元,银行资金充裕。目前中国外汇储备已超过1.8万亿美元,跃居世界第1位。第三,中国经济依然保持较快增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近期对241家跨国公司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仍然成为对外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排名第2-5位的国家依次为印度、美国、俄罗斯、巴西。从长远来看,跨国公司仍看好中国,将其列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地。2009年8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99亿美元,同比增长7%,自2008年10月以来首度正增长,引资形势出现好转。第四,利用外资的法制环境日益完善。为推进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中国先后制定颁布了60多种外资法规,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第五,国民待遇取代了优惠外资的政策环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外资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上的超国民待遇政策2008年初已经结束。事实上,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外资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经所剩无几。
(三)外商投资的新趋势
第一,从全球跨国投资的方式看,并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是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现阶段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仍是“绿地投资”,即投资建厂。这主要是受中国相对低廉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以及中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等因素所影响,但是,由于近年来中国自然成本以及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绿地投资”在中国的优势已不如周边其他国家,并购重组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第二,跨国公司参与农业的形式不限于外国直接投资,还包括订单农业,如外国超级市场或食品加工商订立明确规定价格、数量、质量和其他要求的合同,来跨国采购农产品。目前,跨国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的订单农业遍及11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涉及到的农产品品种很多,有些情况下占农产品总量的份额也很大。食品加工和超市等跨国公司投资订单农业,使得跨国公司参与该行业的实际规模成倍扩大。2007年,农业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为320亿美元,但2005-2007年,仅投入食品和饮料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就超过400亿美元。
三、进一步强化江苏农业利用外资的对策
(一)坚持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
最近两年,民间对于外资进入中国农业和粮食领域的质疑比较多。由于中国经济是一种投资驱动型经济,外资对中国投资具有巨大影响。当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在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化,以改善投资环境。中国在过去20多年中之所以成为全球化的少数赢家之一,与中国采取的正确地利用外资战略密切相关。目前中国国内资金供给较为充裕,然而跨国投资的实践表明,资金盈缺并不是决定资金流向最重要的因素,发达国家吸收了全球2/3以上的跨国投资,美国和英国是吸收投资最多的国家。这是因为,资本流动中搭载着技术、知识、管理、观念、人才、品牌、市场等要素,吸收外资与集成全球优势要素往往是“一揽子”的过程。这个特性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也是我们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主要着眼点。
论文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以尽职调查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案例研究
今明会计师事务所[①]在创立之初,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把所有业务重点放在传统年报审计中,由于年报审计的势力范围已基本固定,进入市场的成本大,而且事务所在声望和技术上尚不能与做年报审计市场资格老的会计师事务所相抗衡,缺乏竞争优势。于是,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事务所拥有许多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同时精通兼并重组法规和商务运作的注册会计师这一特征,把战略定位集中在发展精品业务――为国外机构或组织在中国境内并购活动作尽职调查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客户数量虽不多毕业论文格式,但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4.21万元。
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是指在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发展战略指导下,致力于尽职调查业务的开拓和积累,他们基于但不局限于传统审计方法和技术,凸现价值特征,针对不同公司的具有特性的委托,今明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攻关小组研究针对性的调查方案以及报告形式,经过多个项目的磨合,已经逐步形成了凸现专业性的尽职调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报告模版,并拥有了具有丰富项目实践经验和精干的专业团队。事务所建立的并购目标企业尽职调查规范的流程指南包括: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结构
2.了解和评价企业人力资源,如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酬薪及奖励安排、员工的工资及整体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退休金安排等
3.了解评价企业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 ,如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市场结构、销售渠道 、销售流程、定价政策、信用额度管理 、市场推广及销售策略、促销活动、售后服务、客户构成及忠诚度。
4.了解评价企业资源及生产流程管理,如产房、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研究及开发、采购策略、采购渠道、供应商、重大商业合同等。
5.了解并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如会计政策、历年审计意见、三年的经营业绩、营业额及毛利详尽分析、三年的经营及管理费用分析、三年的非经常项目及异常项目分析、各分支机构对整体业绩的贡献水平分析等
6.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状况分析,如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7.对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包括三年净资产审计 、资产投保情况分析、外币资产及负债、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固定资产、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等。
8.进行利润预测,主要包括未来两年的利润预测、预测的假设前提、预测的数据基础、本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9.进行现金流量预测,包括资金信贷额度、贷款需要、借款条款
10.了解评价公司债权和债务,包括债权、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权/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债务期限、债权/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11.详细描述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土地权属 ,包括房产权属、车辆清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的底稿
12.了解并评价公司所有或有事项
13.其他情况说明底稿,包括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重大影响事宜
14.列示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及对策的底稿。
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质量控制体系,约束所有承办尽职调查的项目小组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指南执业,尤其重要的是毕业论文格式,事务所把每一单尽职调查的项目都当作一个重要的攻关课题来做,不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注册会计师组成项目小组,利用头脑风暴的方式讨论其风险以及特殊事项,形成针对性的调查结果和报告;而且会结合项目的特征寻找事务所内外相关的专家,对尽职调查业务中反映的特殊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定,保证每个项目的价值增值性。正是由于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尽职调查项目的尽职尽责的专业性表现,让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甚至被调查方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精神都赞叹不已,日后,他们有什么需求都会毫不犹豫地再次聘请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办站。另外,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在每一单尽职调查业务中发现的被调查者的潜在服务需求,都会委派专门人员跟踪研究,以此拓展相关的鉴证或服务业务。
二、事务所执行尽职调查业务的属性及其内容
作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降低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尽职调查已经越来越得到了企业及其管理决策者的高度重视。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是为了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提高并购的效率,这样的调查工作比较专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以委托给律师,但也可以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收购过程中,买卖双方谈判的时候更多是从价值的角度讨价还价的,因此,基于净资产审计,并从价值角度提出调查的情况毕业论文格式,更能够满足委托方的需要,为此,如果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将会获取更大的增值服务,当然,在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的项目小组中,应当配有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
一般,客户如果聘请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组成的团队一起做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净资产审计,但要特别关注哪些无法在财务报表中表示但却影响目标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的所有或有事项及其影响,要详细地在尽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委托方把整个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都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不能把此简单做成净资产审计,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该项业务做成融合鉴证和咨询的综合的业务: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企业收购业务的动机;被收购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被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被收购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信息。
2.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调查
主要调查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组织架构和财务人员信息;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报告体系;被收购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含财务授权体系、资金管理流程、业务控制流程);财务预算体系和执行情况;被收购企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3.企业会计报表和重点报表项目审查
主要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整体分析,如比率分析;趋势分析;行业分析等。(2)盈利能力分析,如损益表及其相关附表的可靠性审查(是否虚增收入与利润);被收购企业利润的来源(主要来自哪些产品);被收购企业的收入的来源(主要来自哪些产品);被收购企业利润及收入来源的地区;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波动及其原因;被收购企业的大客户情况;经营费用波动情况及其原因,费用可控项目情况;管理费用波动情况及其原因,费用可控项目情况。(3)现金流量分析,如现金流的质量分析;现金流结构分析;现金流入及流出主要驱动因素分析;现金流预测分析等。(4)资产质量分析,如货币资金限制性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分析;存货价值分析;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及技术含量分析;无形资产原始价值及估值分析等。(5)重点报表项目审查。
4.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审查
主要包括关联方关系识别及关联方交易审查;帐外负债及或有负债审查;无形资产及研发费用审查;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审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审查;贷款及担保情况审查;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查;未决诉讼情况审查;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审查等。
5.税务及税务风险审查
主要审查企业现行税负构成;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税务风险(未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等。
6.人事及薪酬制度审查
主要调查企业执行的薪酬体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机制;员工薪酬水平分析;劳务合同的签订及解雇赔偿约定;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分险分析。
三、事务所以尽职调查业务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技巧
运用安德鲁的SWOT分析法,今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就是拥有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同时精通兼并重组法规和商务运作的注册会计师,劣势就是成立时间短,没有更多的年报审计客户;机会是外国机构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并时需要外语比较好的专业人才;威胁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业务已经开展的比较成熟。把以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综合比较分析后,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自己的战略目标――发展高端客户的尽职调查毕业论文格式,在战术上采用基于但不限于会计审计的技术方法,凸现价值判断优势,进军具有一定品质的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提高业务的品质,也避免了在底端客户层面与律师事务所“肉搏”的局面。分析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以尽职调查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技巧有:
1.选择高品质的客户群。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选择具有较强内在需求、对服务品质较其他敏感、成长性强、能够理解和认识尽职调查报告价值的客户群中开拓尽职调查业务,才能把尽职调查做成高品质业务。试想,如果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把尽职调查的目标市场定位在行政“拉郎配”的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在外部压力和不理解中,不仅尽职调查的收费很低,最主要的是尽职调查报告仅仅是摆设或是“市场经济的标签”,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时间和动力提高该业务的品质和价值站。
2.提高规范操作和有价值的专业判断份额。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把为外国机构或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做成事务所的标杆业务,是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开发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技术模版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干的专业队伍,这既保障了所有的尽职调查业务都按照规范的流程操作,提高尽职调查业务质量的稳定性,也保证针对具体问题注册会计师能够作出高水平的专业判断,增加尽职调查业务超越期望价值的质量品质和差异性,这样,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开拓的尽职调查业务才具有竞争优势。
3.把尽职调查业务树成标杆业务,以此标杆业务辐射开拓更多的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事务所树立的标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由具有优势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技术模版支持。(2)由具有专业特长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参与。(3)能够得到客户、被调查者、或报告使用者好评,以此能够赢得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这种属性的标杆业务具有辐射性,能够给客户、被调查者留下深刻的专业印象,并赢得了客户、被调查者信赖和敬佩毕业论文格式,这是利用标杆业务辐射型开拓业务的前提条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尽职调查时,如果能够透过数字和表面查证清楚背后的财务、经营、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增值价值,报告使用者会继续委托事务所承办其他业务,这时,只要注册会计师留心跟进研究,就能够进一步为尽职调查的客户及其委托人提供更多的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
[关键词] 中国 对外贸易 贸易顺差
一、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继续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贸易规模达到21738.3 亿美元,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增长48%,对 GDP 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据海关统计2008年1月~9月,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达19671.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2%。其中出口10740.6亿美元,增长22.3%;进口8930.7亿美元,增长29%。1月~9月累计贸易顺差为180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6%。
1.我国贸易顺差的现状
1981年以来我国贸易平衡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见下图)
(1)以贸易逆差为主阶段(1981年~1989年)
这一阶段虽然在1982年和1983年分别出现了30.36 亿和8.36亿美元的顺差,但总体上是以逆差为主,累计逆差达到424.04亿美元。平均每年逆差为 47.12 亿美元。
(2)较小贸易顺差阶段(1990~1996 年)
这一阶段虽然在1993年出现了122.15 亿美元的逆差,但总体上是以顺差为主,累计顺差达到433.08亿美元。
(3)较大贸易顺差阶段(1997年~2007年)
这一阶段各年均为贸易顺差,且平均每年顺差均在500亿美元以上,1997年~2007年累计顺差达到5415.5亿美元,2007年我国出口额12180.2亿美元,增长25.7%;进口额9558.2亿美元,增长20.8%,全年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为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
2.我国贸易顺差的特点
(1)加工贸易顺差远高于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由逆差转为顺差,加工贸易仍是顺差的主体。2007 年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为617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进口总额为3684.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6%;顺差为2492.5亿美元。而同期一般贸易顺差仅为1099.3亿美元,约为加工贸易顺差的二分之一。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产品已逐渐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品,向以机电产品为主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
(2)顺差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顺差主要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仍为逆差。2004年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后,大大激发了民营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2007年,民营企业出口实现贸易顺差1709.9亿美元,占全国顺差总增量的65%。外资企业“高出低进”也十分突出,实现顺差1361亿美元,国有企业仍有449.1亿美元逆差。
(3)中美、中欧贸易顺差继续扩大
我国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国家和香港地区,但增量主要来自欧美,而且表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2007年,我国对美、欧、港的顺差分别达1633.3亿、1342.3亿和1716.2亿美元。三地顺差合计4691.8亿美元,占我全球贸易中顺差来源地顺差总额的90%以上。
(4)货物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服务贸易连年逆差
我国货物贸易顺差逐步扩大,成为推动贸易顺差增加的最主要因素,1997年~2006年,贸易顺差累计5655.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累计顺差额6244.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额677.3亿美元。在国际上,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长期保持顺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我国经济结构升级缓慢。
二、我国传统的比较优势发展战略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以低劳动力成本为基础的比较优势战略,这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资金、技术方面相对稀缺,成本较高,而劳动力则相对充裕,成本也相应较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们拥有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因此,低劳动力成本优势是当前我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另外,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现阶段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价格竞争力的也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具体来说,这主要体现在由低劳动力成本带来的低价优势以及粗放型增长所带来的规模优势。凭借这种“比较优势”,中国的产品得以极强的价格优势迅速占领国际市场,中国的制造业也得到快速的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中国制造”的产品已渗透到世界各个角落。
三、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原因
外贸顺差反映了国情,是发挥人力资源比较优势的结果。立足于人多、收入低等基本国情,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是我国产生外贸顺差的根本原因。我国人力资源“质优价廉”,劳动力成本只有美国的5%、韩国的8%、巴西的18%。同时我国还有市场大、配套强、海外华人多等优势,有利于吸纳国际产业转移,致使加工贸易占我国出口的一半以上,并成为顺差的主要来源。
1.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贸易顺差的重要原因
20世纪90年代工业发达国家开始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中国经济恰好已形成了基本的开放态势,因而自然而然地融入了这场世界性的产业转移;之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加之国内人力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和法律环境日趋完善,中国逐渐成为国际制造产业转移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外商投资企业跃升为中国外贸发展的主力军。2005年1月1日,WTO成员国取消了对服装和纺织品的所有进口配额限制。中国对美国和欧盟的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成为贸易顺差的最大驱动力量。
2.贸易顺差的扩大与国际间产业的转移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我国进出口国别(地区)统计,1994年~2007年间,在双边贸易中我国顺差增加较大的市场主要有美国、香港地区和欧盟。其中美国由74.9亿美元激增到1633.3亿美元,是我国最大的顺差对象国;香港由229.1亿美元增加到1716.2亿美元;欧盟由逆差38.4亿美元751.1亿变为顺差1342.3亿美元。同一时期我国对亚洲地区的贸易却由顺差转变为出现美元的逆差。其中,对日本的逆差由47.5亿美元增加到318.8亿美元;对韩国的逆差由 29.2亿美元增加到476.2亿美元;对台湾地区的逆差由118.5亿美元增加到775.6亿美元;对东盟的逆差由4.5亿美元增加到141.9亿美元。如果考察一下同期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方向统计,我们就会发现,在中国对美国、欧盟的贸易顺差迅速增加同时,亚洲几个主要经济体对美、欧的贸易顺差出现了相应的缩减。也就是说,由于国际间比较优势的变化,原来设在亚洲其他几个主要经济体的加工出口产业,尤其是其末端加工程序,已经大量转移到中国,这样也就把它们对美、欧的贸易顺差转移到了中国。而我国则从这些经济体大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并因此形成我国对亚洲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逆差。亚洲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的持续产业转移间接扩大了我国的出口贸易规模,使贸易顺差加速。
根据进出口商品结构统计,我国贸易顺差集中在工业制成品上。1994年~2007年间,我国工业制成品顺差由原来的21.1亿美元增加到4436.3亿美元,与此同时,初级产品贸易则由32.4 亿美元顺差转变为出现1814.3亿美元的逆差。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工业制成品贸易出口和进口均大幅增长,这反映了我国加工贸易占有较大比重,中国处于加工贸易制造基地的位置,很多邻国的出口要经过中国的组装得以实现,即“大出”同时伴随着“大进”,出口增长大量地依赖工业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等的进口,其中化学品及有关产品甚至存在着较大的逆差。我国商品进出口十几年的迅速增长和顺差的急剧扩大,与国际间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加工出口产业由其他亚洲经济体向我国转移,有着直接的关系。
3.发达国家对中国技术出口的限制扩大了贸易顺差
按照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原则,中国主要对海外原材料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需求较大。但一些发达国家以国家安全等为借口,对本国企业向中国出口高新技术设备施加种种限制。巴黎统筹委员会解散后,某些国家对华出口的管制政策不但没有放松,反而加强,这自然会加大双边贸易不平衡。以美国为例,美国对中国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已是导致中美逆差形成的重要原因。尤其是“9・11”事件以来,美国进一步实施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出口许可审批的时间更长,对高科技出口的限制也更多。对华出口管制是一把“双刃剑”,出口管制政策在对美国工业产生危害的同时,也在许多方面削弱了其出口竞争力,导致对中国出口下降。美国的出口许可证从递交申请到批准的平均时间一般为3个~12个月,而日本、德国对向中国高科技出口发放许可证的时间最多为1个月。所以,如果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要等半年才能获得许可证,出口机会就会转向德国或日本公司。正由于此,美国对华高科技出口比例持续下降。由于美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近几年美国每年都要丧失对中国出口几十亿美元的贸易机会。
4.FDI推动贸易顺差的扩大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形成的生产能力正在释放出来,导致某些产品出口激增,远远超出国内市场需要,因而出口大量增加,贸易顺差而扩大。据海关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一直居重要地位,无论是进出口额还是贸易差额,外商投资企业都占绝对比重,目前,加工贸易是外资企业的主要贸易方式,2007 年外企加工贸易出口6955.2亿元,同比增长23.4%,进口5594.1亿美元,同比增长18.4%,实现贸易顺差1361.1 亿美元,占全国加工贸易顺差的55%,因此可以看出,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在我国贸易顺差的加速扩大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跨国公司把我国作为全球生产基地,依靠自身技术的先进和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便宜,大力开展加工贸易,推动了出口额和进口额的逐年高涨。因此,跨国公司以加工贸易等方式,大量向国外市场出口产品,并不能反映出我国在全球市场真实的竞争力,只在数字上制作了我国的巨额贸易顺差。其实,我国的很多出口并不是真正的“中国制造”。
5.产业结构的提升导致大量的进口替代
在国际产业转移和要素重组中,大量外资企业来华建立加工组装基地,客观上将周边地区对美欧的顺差转移到我国。特别是近几年外商对华投资由加工组装环节向上下游延伸,呈现整个产业链对华转移的趋势,使我国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运输工具等产业的国内配套能力大大增强,从而大量替代进口。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也由“大进大出”向“小进大出”转变,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大幅提高,顺差逐年增加。除集成电路以及电容器、复印机、电容器、汽轮机等产品的零件进口增长较快外,大部分产业的零件进口都呈低速增长或下降趋势。不少产业零部件生产能力激增后,转而大量出口。例如,汽车零件进口额下降8.2%,出口额却增长了49.2%。中国自己的公司提升产业结构,相互激烈竞争,这无疑受助于在华外国公司的技能和技术转让。
外贸顺差反映了原产地统计规则,顺差多并不等于利益多。顺差或逆差不是利益分配大小的标志,也不是经济是否健康的标志。我国顺差虽大,但仍不是贸易强国,在国际分工中还处在较低端,获得的比较利益并不高。比如,我国的顺差集中于加工贸易与外资企业,如果根据企业的“国籍”或增值的多少来统计顺差,我国的顺差就会大大减少。因此,根据原产地规则统计出的我国顺差,统计意义大于经济意义,不完全是反映贸易利益分配的恰当指标。
综上所述,我国巨额的贸易顺差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要素禀赋优势推动的结果。所以,我们既要看到外贸顺差增大的一面,也要看到国际分工地位低、亟需提高的一面。因此深入分析我国贸易顺差扩大的原因,对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宏:转轨的贸易流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2]黄先海:中国制造业贸易竞争力的测度与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