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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时间:2022-09-03 13:55:42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第1篇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做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重视审理涉农案件,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2、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并邀请专家学者为基层法院法官授课组织全市法院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等,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统一了司法理念。

   

4、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今年市中院针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级法院维持的判决进行研究,从中掌握和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和执法的尺度。

   

5、加强信息宣传和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宣传,推动了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民事审判法官的知名度。通过加强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对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也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供了依据。

   

6、加强民事审判法官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自我约束能力,随时警示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法官要恪尽职守,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

   

通过近四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于大局,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水平,是深化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深化改革、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不竭动力;忠于法律、敬业奉献,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政府及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对改善司法条件的呼吁,是法官追求正义、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正的不竭源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重视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使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民事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二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三是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我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有人,平均年龄为岁。岁以下的法官一个没有,岁以下的法官只有人。一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法官待遇等因数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很不合理。二是在审判人员的调整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使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等有限,已不能适应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使在人员调配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三是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由于办公办案条件有限,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日常工作的运转仅靠有限的诉讼费用的返还,而且返还经常不及时,法院只能寅吃卯粮,东挪西借,经常被人上门讨债,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民一庭和民二庭x名法官只有x台电脑,大部分法官不得不靠加班加点来打印法律文书。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制约,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调解和及时履行以及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共2页,当前第1页1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司法队伍。一是继续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诚信观念。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提高责任心为关键,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抓起,注重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益求精的工

作态度和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的作风。二是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保障廉洁公正办案;其次,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约束法官,树立法官形象;第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庭审质量和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开展岗位练兵和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增强教育培训的计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迅速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三是高度重视司法考试工作,在往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有大的突破,以及时充实法官队伍,解决一线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二是成立速裁法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

       (三)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办案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及办公设施,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

   

第2篇

×年,我院共新收案件件,已结件。其中,诉讼案件件,旧存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计件,结案数件,结收案比受理数同期相比上升,结案数同期相比上升了;执行案件收案件,结案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天,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执结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申诉率,执行案件投诉率,当庭结案率,民事案件撤诉率,行政案件撤诉件数为件,撤诉率为%,立案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天件,刑庭平均审理天数为天件,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件和天件,民事审判一庭平均审理天数为天件,民事审判二庭平均审理天数为天件,行政审判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天件,审监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天件,执行局平均结案天数天,院人均结案数件,院审判人员结案数件。

关于审判质量效率指标

一、基础指标部分

⒈结收案比。本院结收案比为%,相对于全市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本院全年收结案比指标走势如下图:

从图示看,除因审判人员旧有的“前松后紧”和春节期间休整的习惯思维及做法造成月、月指标偏低外,从月起除⒎⒏三个月外本院结收案比均在%以上。从该指标含义看,当报告期内结案数大于收案数时,审判工作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对于⒎⒏三个月结收案比的下降,虽然影响因素很多,但也说明在保持审判工作的稳定性上还需加以努力,进一步挖潜,提高审判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勇于改革创新,从而争得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当然这与我院的报结案时间截止日期在月日也有一定的因素,××年月我院收案件,结案件,所结案件大多数为以上几个月的收案,月的收案不同程度地给全年的收结案比打了折扣。

⒉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本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天,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天,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我院审判效率情况较好,不仅在全市是第一,而且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天的省均值。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院的领导层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的高度重视,一直强调审限管理,时刻关注案件审理进度,使审判人员既有了压力,又有了动力。二是全体审判人员在压力面前注重了审限意识,着力提高效率、缩短审理周期。还有就是我院对办公自动化的大量投入,审判人员的办公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结案节奏加快,这也使审理天数减少。

⒊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本院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基层法院依法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审限未结案率。本院四项未结案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个月以上未结案数,各个法院均无此类案件。综观上列三项指标,虽然我院在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在全市乃至全省都是不错的,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在全市排名却是第,客观上审判工作中有一些疑难复杂、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虽然这类现象在每个法院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我院的排名与系数高于其它法院,说明我们有些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仍停留在“不能超审限”上,还没有完全做到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审快结,及时为当事人化解纷争。虽然我院无超审限未结案数,但对于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这个指标,欠缺“第二就是落后”的认识,在审判中应坚决杜绝有超审限未结案件,否则,就是违法!去年法院系统开展的清理积案、百日办案竞赛等活动以为真正实现零超审限未结案件提供了实现基础,应始终保持超审限结案数为“零记录”。

⒋民事案件调解率。本院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略低于全省基层法院%的平均数。虽然各审判人员的在调解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努力,但调解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调解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庭前调解的运用还没有能真正得到发挥;充分利用外界因素的感化式调解、信任式调解还有待实践。总的而言,调解的潜力大有可挖。我们要充分学习和理解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内涵,调解工作定能有所拓展。

⒌上诉率。本院案件上诉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被改判发回率。本院被改判发回案件数为件,被改判发回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件和%,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无论从案件数还是发改率均高于其它基层法院的平均数。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高说明我们的法律文书的论证推理能力和审判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两个指标,前者虽然体现的是当事人的诉权,但如果裁判文书的说理通彻,支持与否的理由推理到位,使当事人通过看裁判文书就能一目了然,应该说上诉率的下降是有基础的。为什么我们有的审判人员的上诉率极低,一是说明其调解结案率高,二是其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功底强,减少了上诉的不必要。对于后者更是衡量一个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要真正保持好的指标水平,必须提高办案质量,力争降低被改判、发回案件,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并存。对于本院××年被改判发回的件案件,在后面的通报中还将着重分析。

⒍执结率。本院执结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本院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这两项指标在全市均是落后,从客观上分析,一方面我们在统计数据上注重了实事求是,不含水分,体现了真实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不足和其它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成绩,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研究执行工作规律,改进执行工作思路,转变执行工作理念,创新执行方法,为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作出努力,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分析指标部分

⒈基层法院一审、再审收、结案件数。我院收案件,结案件,未结案件,相对于全市件,我院未结案数还是比较高的,尽管月份的收案时间短,难以快结,影响了比率的上升,但指标的考核并非特指我院而言,是一个共性的概念。应该说以收结案比指标是能够准确反映一个法院审判效率状况的。作为该项指标,应着重比较收、结案进度,只有当结案进度快于收案进度时,结案逐渐减少,审判工作才能实现数量上的良性循环,我们只有时时绷紧快审、快结、快执这根弦,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否则,结案压力越来越重,审执人员忙于清理结案,审判、执行质量势必受到影响。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⒉投诉率。向本院向上级法院投诉件数为件,被投诉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件和%,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执行案件投诉率。本院被投诉的执行案件件数为件,被投诉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件和%,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投诉率高一是说明案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何让当事人息讼服判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二是执行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和执行方式。

⒊申诉率。本院申诉案件数为件,申诉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件和%,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此项指标反应了对案件不服,除通过上诉途径救济外,还通过申诉途径救济,这与我们案件质量发改率系数较高是相一致的。

⒋当庭结案率。本院当庭结案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应保持和发扬。

⒌民事案件撤诉率。本院民事案件撤诉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行政一审案件撤诉率。本院行政案件撤诉件数为件,撤诉率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件和%,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申诉复查案件撤诉、和解率。本院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说明我院审监庭在调解工作上做出了努力,成绩的取得与他们的深入细致的工作是分不开的。

⒍申诉复查案件再复查率。本院为%,相对基层法院平均数%,本院此项指标在全市排第名。

第3篇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6、公布考试分数。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七、时间安排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九、主审法官的职权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十、主审法官的责任。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4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受院长委托,现就我院20*年至20*年5月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作专项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各位同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年以来,我院在中共仁怀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年至20*年5月,我院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88件,占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总数的64.91%,其中:20*年受理1921件;20*年1-5月受理767件。在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802件,占29.84%;合同案件1283件,占47.73%;权属侵权案件603件,占22.43%。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429件,结案标的金额6000余万元,其中:20*年审结1839件,20*年1-5月审结590件,未结案件259件,均系开庭时间未到或有评估、鉴定等法定事由。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120件,占审结数的87.28%;调解(含撤诉)结案的1996件,占结案数的82.17%。

在裁判的案件中,当事人上诉217件,其中:20*年上诉165件,20*年1-5月上诉52件。二审法院已审结152件,未结65件。在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维持一审裁判(含二审调解和撤回上诉)121件,占79.6%;改判15件,占9.87%;发回重审(含指令继续审理)16件,占10.53%。

20*年至20*年5月,在我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权利人申请执行并经本院审查立案的民事执行案件共785件,其中:20*年受理562件,20*年1-5月受理223件。共执行结案596件,占75.92%;因法定事由依法中止执行的7件,占3.7%;未结189件,目前正在执行中。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近一年多来,民事审判案件的绝对数已占我院各类案件总数的近65%,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如“刘文秀非法集资案”遗留下来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涉及人数多,刑民交错,如何认定“借贷”的效力,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理论和实务上都是一个盲点和难点。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煤矿企业整合后遗留的侵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债权债务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最终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三)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相应地出现了不少新类型案件,如股东权纠纷、典当纠纷等,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

(四)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如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这些案件一方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或者其中一人提讼,背后还有众多等待观望者,稍有处理不慎,便会给社会留下诟病。即使裁判正确,当事人因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在人的挑唆下,四处上告上访,企图造成“法不治众”的局面,以满足自己的私利。

(五)缘于经营风险产生的执行难,损害了民事司法应有的权威。一些企业和经营业主在对外商事活动中不重视对方当事人资信、履约能力考查,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或只能部分执行,债权人一方将责任归咎于法院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

20*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突出审判重点,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加大对酒类企业在生产销售等领域的司法服务。国酒茅台和其他酒类企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一年多来,我院先后快捷、高效地办理了涉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集团保健酒业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市糖酒公司、酒中酒集团、怀庄酒业等酒类企业的案件,涉案标的金额达2000多万元。

——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在大民事框架下,我院一年多来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就占到了民事收案总数的47.3%,买卖、借贷、承揽、建筑等领域发生的纠纷最为普遍。我院对此做到重点突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氛围,努力促成信用机制的形成。

——慎重审理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合并、破产等案件,密切关注和依法处置关系社会稳定的工作,保障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审理永丰化肥厂和华瑞酒业公司破产等案件中,一直保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思想疏导工作,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积极稳妥审理涉及仁怀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名镇茅台建设和茅台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在新区建设的征地拆迁、旧城改造安置补偿、茅台镇南坳入口大道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纠纷,我院急案急办,精心组织审判和执行力量,排除干扰、重点疏导,化解了一件件与市政建设相关的纠纷,为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司法保障。仁怀市城司诉余某等人妨碍施工侵权案中,余某等人为了达到安排子女进茅台酒厂工作的目的,纠集、煽动当地被征地农民三百多人,围堵茅台南坳高速公路入口大道建设工程,我院向市委、人大汇报后,集中全院所有警力,政府和公安出动三百多名干部协助,连续奋战三天,强制带离妨碍施工人员34人,司法拘留31人,彻底排除了阻碍,保障了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

——认真审理涉农案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年多来,我市城镇周边农村发展进程加快,因山林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乡村交通建设、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发生纠纷后也经常诉来我院,我院通过对此类涉农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从司法的角度维护农村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以“四在农家”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各项措施,利用法律手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坚持“三面向”和“两便”原则,以“五化”建设为平台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加强民事审判基层基础工作。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我院注重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贯彻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原则,按照“五化”建设(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管理制度化、审判规范化)要求,以抓好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为重点,努力推进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全面发展。20*年至20*年5月,我院6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和审结的民事案件超过110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收结案的40%以上。各人民法庭在工作中自觉接受辖区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基层各单位的联系;为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采取在非法庭所在地乡镇设巡回办案点、在边远村寨设立联络员(收案点)等做法方便群众诉讼,尽力满足广大群众诉讼须求;加大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力度,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律进社区”、“以案析法”等司法宣传教育活动。人民法庭工作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普遍好评。

——围绕民生问题,重点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纠纷案件,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对婚姻家庭、各类人身损害、赡养扶助等关系百姓生计纠纷案件的审理,通过案件审理,倡导社会公德,培育和谐精神,促进和谐社区、和谐家庭、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高度重视对就医、就学、劳动争议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劳动者、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春节前夕,市劳动人事局与我院联系称,有几名四川籍农民工因领不到工资无法回家过春节,我院接报后,立即通知农民工到我院了解情况,分管领导迅速召集相关庭室负责人作为急案交办,从立案、审理到执行一律优先通行,仅用三天时间,就将8万余元工资兑现给了4名农民工,使他们终于在农历腊月28日踏上了归途。王某诉母某兄弟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因过错造成二死一伤的重大事故,案件诉来本院,被告二人中其弟无经济支付能力,其兄便通过各种手段将责任全部推给其弟,意图使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无法实现,我院审判人员通过多方调查搜集证据,认定母姓兄弟是车辆的共同管理人和经营人,遂依法冻结其兄的债权35万元,案件最终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我院通过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冲突,塑造理性和平、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各类社会关系和谐。

——创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民事审判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质量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我院从确保程序公正做起,20*年初,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规范本院民事审判工作流程的《民事案件审理流程规则》,实践一年多来,效果显著,上诉案件维持率高于市中院要求的指标9.6个百分点。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院进一步推行简易程序简便审,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年以来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7.28%。同时,推行立案速裁,即在立案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以此作为方便群众诉讼、快捷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强化诉讼调解,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通过立案调解、庭审调解、执行和解等,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努力做到简易案件快速调、复杂案件细心调、疑难案件耐心调。20*年来审结的民事案件1996件中,平均调撤结案率已达82.17%,最高的达到了95%。同时,全院民事审判法官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指导方针,较好地把握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对于那些需要明辩是非,向社会公众彰显法院维护法治和正义职责的民事案件,我院力求以准确的裁判表达出司法立场;对于那些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和解,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案件,以判决的刚性手段及时判决,发挥国家法律的强制干预作用。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为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落实执行好诉讼费的缓、减、免制度,我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20*年全年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162件342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33.8万元。20*年以来,我院已批准给予缓减免交诉讼费53案64人,金额10.33万元。

(三)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顾大局、讲廉洁、公正严明的民事审判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我院从事民事审判的部门有民一庭、民二庭和六个人民法庭,专门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21人,占全院法官人数的38%,其他工作人员(书记员)11人。长期以来,我院加强了包括民事审判法官在内的全院法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抽调、安排业务骨干和业务庭负责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目前,民事法官中有本科学历的15人,占民事法官人数的71.43%。民事法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较以前有较大提高;同时,我院还加强了对从事民事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司法为民教育、廉政勤政教育,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诚信礼仪规范的人民法院大讨论”活动等,增强民事审判队伍的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全院民事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四)坚持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审判公开是审判权接受监督的重要基础和途径。我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定人、定部门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督办案件,报告相关工作。20*年4月,我院就贯彻落实监督法,更好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了实施意见,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院民事审判工作更加了解和理解,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院积极推行审判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的行使,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四、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年多来,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委、市人大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与执行工作方面。虽然从总体上看,民事案件的审判和相应的执行案件在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上是好的,但发展不平衡,所反映出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灵活性太大,案件受理后较长时间不开庭,审理后较长时间不裁判;有的业务庭内部审判人员代收转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规范;有的案件在庭前调解时,主持调解的法官调解方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怀疑;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或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错漏别字仍有存在;通过鉴定的案件,有的与鉴定机构沟通协调不够,周期过长;有的民事执行案件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不力,执行迟延。

(二)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20*年至20*年5月,我院民事法官人均结案已达到116件,有的甚至达到200件以上,正常休息和休假得不到保证,健康状况不佳,培训和学习因此受到影响,也因为如此,造成案件积压和少部分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审判质量,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另外,民事审判队伍也存在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职级待遇未落实等现状。极少数法官勤政廉洁意识淡薄,不顾大局,工作责任心不强,司法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群众反映仍有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办关系案、金钱案。个别法官甚至涉嫌枉法裁判被查处,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出现有我院执行法纪制度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责任,我院正在认真积极进行整改。

(三)民事司法环境方面。民事审判与执行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有待进一步改善。就本市范围内而言,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给审判和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个别当事人和案外人以闹访、自杀等相威胁,采取冲击法庭,妨碍执行,或者侮辱、谩骂法官,使民事审判法官面临挑战和压力;少数负有清偿义务和协助义务的单位部门仍然存在不配合、不协助的情况;涉及外省市的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更加步履艰难。

(四)办公条件及物质装备建设方面。我院新的审判大楼短时间内不能交付使用。六个人民法庭建设成于上世纪80年代末,已不符合人民法庭“五化”建设要求。包括民事审判工作在内的各项审判工作办公现代化条件未能得到改善,法院信息化建设无从谈起。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要点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市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在当前和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方向。要更加注重维护酒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壮大地方经济。更加注重依法支持基础建设的力度。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更加注重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维护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民事审判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的大局,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将在一定的领域内对社会生活产生导向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必须在切实置身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对民事审判总体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各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汇报,听取监督指导意见,对严重干扰、阻碍民事审判正常运行的行为,要依靠人大的监督及时化解和排除,对重大热点案件,要邀请人大代表出席审判法庭,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慎重处理下判;要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体现其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更好的调解案件和化解矛盾,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全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坚持司法公正,快速、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要努力在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审查、辩法析理和裁判文书制作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民间,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更加注重诉讼调解,努力参与和共同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采取措施,坚持便民、利民诉讼。针对仁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多、老少在家留守的特点,各人民法庭要加大巡回审理办案的力度,尽可能实现所有的案件都在村居、在农户家中开庭,在田间地头调解,对残疾人员、高龄人员坚持做到上门服务。

(四)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民事审判队伍。要紧密联系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解决政治立场问题。要努力提高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重点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尤其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职业道德和司法作风建设,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扎实推进民事审判重要岗位、重点环节的制度化建设。要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近年来民事审判队伍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整改,坚决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第5篇

一、从提高认识入手,明确专项整改活动的思路和目标

众所周知,2001年初__中院曾经历了一次重大挫折,教训惨痛。痛定思痛,新的领导班子组建以后,紧紧抓住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文秘站 问题,大力倡导聚精会神搞审判,一心一意促发展,持续不断地开展各项教育和整改活动,大力加强法院管理和队伍建设,审判质量和效率、队伍素质和形象都有了较大变化和进步。但我们非常清醒的知道,队伍现状和各项工作与先进法院相比,与最高法院的要求相比,尤其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还有很多不适应的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在年初召开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2005年要从基础、从规范、从细节抓起,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最高法院部署的专项整改活动,为我们全面推进法院管理提供了新的动力和高层次的指导。院领导班子在自身不断强化认识的基础上,教育引导法官和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和理解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审判机关的特殊重要意义。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司法必须公正,否则将失去当事人的信任、社会的信任、党和人民的信任。从整体上看,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以2004年数字为例,全市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共计262件,认定有理访提起再审的共计30件,分别占当年审结诉讼案件的0.38%和0.04%。这说明99%以上的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当事人之所以不服从裁判,甚至缠诉、上访,其主要原因是司法行为不规范,程序失当、作风不好、形象不佳所引发的,这也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要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不仅需要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同样需要过程是公平和公正的,法官的行为是中立、廉明、规范的。专项整改活动就是要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形象中立、审限严格,以程序的公正性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__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改善。市中院的法官已全部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59名,在读26名。但学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经验与能力。虽然有些人的司法能力很低,办案中低级差错不断,特别是仍有少数人责任心不强,漠视当事人的权利,甚至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这些人可有可无,有不如无,但现行的法官录用遴选机制,又不可能通过“大进大出”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支理想化的职业法官队伍,惟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着力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用规范提升人的素质,使法官养成始终严守法定程序、恪守职业准则、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意识,并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才是提高司法能力既现实又切实的途径。因此我院始终倡导,机制比说教更重要,认真比聪明更重要。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加强审判管理的重中之重。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因此专项整改的内容既是法院审判管理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又是法院管理的宗旨和目标所在。我们把专项整改和强化审判管理融为一体,通过抓整改促管理,抓细节促规范,抓规范促公正;通过制定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努力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管理机制,既规范行为,又指导审判,既制约权力,又保障权利,既监督惩戒,又弘扬激励,使审判管理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效能,以促进和保证公正司法。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项整改活动。院长亲自抓,各位副院长按照各自职责分头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规范各岗位各环节的程序和行为,用规范化的思路抓整改,再把整改的措施规范化。既谋求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着眼于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扎扎实实推进专项整改活动不断深入进行。

二、从查清差距和问题入手抓整改,把整改措施规范化

今年初在认真分析形势和任务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两个重点和一个制高点”的工作目标,就是:以加强司法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努力攀登全国法院工作制高点。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认真向先进地区的先进法院学习,今年3月,我带领中院党组成员和各业务庭负责人,赴上海一、二中院、北京一、二中院和北京海淀区法院,利用4天时间全面学习考察了他们在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然后面向自我,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查找各岗位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随机抽样,对792件民商事、732件执行、290件刑事、287件

行政案件进行了检查。所存在的问题,大多数看起来都不大,但属“常见病”、“多发病”和“习惯性”的错误做法,容易引发当事人合理怀疑,影响法院公信力,甚至成为少数当事人上访、闹访的“把柄”。针对这些问题,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整改意见,其中民商事审判50条、刑事审判31条、行政审判7条、执行工作21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已在两级法院作为“强行性工作规范”予以推行,以减少办案差错,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与此同时,由各位副院长分别组织起草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操作规程,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一套完整、统一的标准,把整改措施规范化。至目前,经反复修改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已出台了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办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执行和立案工作以及案件评查和司法警务工作等操作规程及相关配套文件。正在继续修改之中的还有《再审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审判质量和法官业绩考评办法》。这些操作规程将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内部规章、司法礼仪、审判经验、工作要求等融为一体。从而,使法官在将抽象的法律适用到具体审判活动过程中,在容易出问题或模糊不清的问题上,能够有一个明确、具体、必须共同遵守的操作规则。

(一)规范民商事审判行为。制定的《民事审判操作规程》,共11章320条,重点将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十分原则、抽象,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容易发生问题或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如关于诉讼保全,民诉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操作起来随意性不可避免,由此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操作规程中结合实际细化为三种情形:1、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2、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3、可以不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使法官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民诉法中二审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规定十分抽象,这一权力如行使不当,不仅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更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操作规程中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和批复以及审判经验,细化为十二种情形。诸如此类问题,在《民事审判操作规程》中共涉及32个,使两级法院有了一把共同的裁量“尺度”。

(二)规范刑事审判行为。制定的《刑事审判操作规程》,共13章177条,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别作出具体适用规定,确保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特别是对不止一次出现问题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重点增强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透明度,严格审批权限,以保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上述案件的和枉法裁判。

(三)规范行政审判行为。制定的《行政审判及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共11章108条,重点对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庭审过程中能够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对其是否合法作出正确裁判。特别是明确了行政案件中可以进行协调和不能进行协调的行政争议范围,切实做到依法解决和缓解“官民”矛盾,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四)规范执行行为。制定的《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共15章198条,重点对缺乏规范、监督、制约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执行中必须进行合议的情形,对中止执行、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数量,以及恢复执行的情形、执行笔录的制作、执行卷宗形成进行规范,进一步严格查封、评估、拍卖执行财产的程序和审批,最大程度地解决执行中的不作为、消极执行和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五)规范立案工作。针对目前立案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重新修订的《审判流程管理规程》,共8章35条,制定的《立案工作操作规程》,共5章199条,另有《案卷移送、调退流程管理工作规定》、《诉讼费收取实施细则》等两个文件。以审限管理为重点,对流程管理、立案受理、案卷移送、诉讼费收取、司法救助等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立案审查效率和审限内结案率,缩短案卷在途时间,切实解决拖延审判和不规范收费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六)规范申诉工作。制定的《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操作规程》,共5章115条,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原审判庭接待答疑、办理进度公示、案件实质审查、听证程序启动到驳回说理、提起再审等环节的工作进行规范,力求案件复查工作逐步走上依法、有序的轨道。特别是进一步规范了涉诉上访案件的办理程序和责任,将其与再审立案、审判责任查究相对接,力求使申诉、上访案件的处理步入有序和常态。

(七)规范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根据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新情况,为消除当事人对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能存在偏袒庇护的疑虑,制定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操作办法》,共4章59条,重点规范基层法院应诉行为和举证责任,用公开、中立、严谨的程序,保障公正高效的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使受到违法司法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八)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作用发挥情况对于规范全院审判工作有重大影响。我们重新修订了2001年制定实施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把审委会的工作重点从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转变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三者并重,特别是加重了讨论审判管理和监督环节中的重要问题的份量,与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相对接。为促进基层法院审委会成员素质的提高,规范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工作,我们还实行了基层法院院长列席市法院审委会和市法院审委会成员旁听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会后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于规范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各项操作规程还分别就各岗位各环节应遵守的时限、证据的公开认证、裁判文书制作要求、卷宗装订标准以及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庭长审核权范围与行使等共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宣判送达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一个环节,很多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接受,上诉申诉甚至上访,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在送达或宣判时不解释判决,不宣传法律,当事人心存的疑虑没有得到排除,由不理解到不服从。为解决这一问题,审判规程明确规定,宣判的同时必须做解疑释惑、息诉服判工作,其过程要详细制作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作为案件评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再比如裁判文书的制作,除应具备法定内容,在首部还必须写明、立案(移送)、开庭时间以及程

序转换、发回重审、追加及变更当事人、保全、证据交换以及审限延长的审批等,对审判效率和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直接影响的程序性内容。其目的在于约束自我,让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对诉讼过程明明白白。各项规程已于9月1日起陆续在两级法院实行。

三、从落实审判监督责任入手促整改,把监督措施规范化

保证权力正确、规范行使,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制约。2003年4月,我院制定了《关于落实案件审判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对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但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相关环节衔接不到位,监督主体工作不到位,对监督结果反馈和运用不到位。在专项整改中,我们将内部监督系统的完善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最重要的保证性措施落实,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落实监督责任,完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效果。

(一)以审限管理为重点,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责任。立案一庭通过微机网络对法定审限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以提高一个审限内结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同时对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案卷移送时限进行监督,除公告送达的以外,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将装订完整的卷宗移送到二审法院,否则按超审限案件处理。办公室对审结案卷归档期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自文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归档,法官结案数以案卷归档数为准,以杜绝虚假报结案现象,彻底解决法院多年来案卷归档不及时的“老大难”问题。

(二)以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为重点,落实审级监督责任。对各具有二审职能的业务庭落实监督责任,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发现一审裁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编写《审判工作指导》,或就一类疑难案件的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就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统一认识,或对审判中多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促进基层法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每季度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汇总,对存在的违法审判问题和严重差错,提出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意见,使审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三)以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和依法纠错为重点,落实审判监督责任。落实对终审裁判的审判监督责任,审监庭通过审理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对经本院再审改变终审判决的案件、确认本院违法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改判和违法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立案二庭通过审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和接待涉诉上访当事人,总结分析引发上访的原因,对责任性上访和越级上访率高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增强法官及工作人员自觉做好涉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意识。

(四)以提高执结到位率为重点,落实执行工作监督责任。执行局通过行使对基层法院执行分局统一协调管理权,对因主观原因被提级、交叉、指定执行的案件、非法定事由超期未执结案件进行汇总,重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基层法院执行分局进行重点帮助和指导,提高执结到位率。

(五)以保证监督成果的有效运用为重点,落实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共对4个具有监督管理性质的综合部门落实了监督责任。督查室对本院审结和执结的案件进行常规评查,按比例或类型随机抽取,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对上级法院改判和国家赔偿案件逐件进行专项评查,总结违法审判或错误裁判应当引以为戒的教训。研究室对全院审判质量和效率情况作出全面统计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指导和督促各监督主体按要求撰写《审判通报》或《审判工作指导》。监察室通过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及群众举报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政治部对各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综上,将院内16个具有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业务庭和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为监督主体,明确了监督责任,进而把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审理的案件,上诉至市中院被发回和改判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责任性上访案件,以及无故拖延审判和执行等十余种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工作差错的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视线,力求在内部形成一个整体性,且环环相扣、制约有效、相对闭合的监督制约系统,最大限度防止不当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落实监督责任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创新和改进监督方式。建立了监督结果通报制度,要求各监督主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经审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每季度通过《审判通报》公布监督结果。今年以来,我院共就审判监督情况发出《审判通报》78期,对22名个人、1个合议庭因错误裁判、超审限、录入虚假信息、责任性上访等问题,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办法》进行了处罚,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质量效率意识、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同时实行“双向”监督,即要求各基层法院每季度对二审改发案件、指令审理(再审)案件和确认违法的国家赔偿案件逐件进行评查分析,将评查结果报告市法院,促进二审裁判质量提高。

四、从建立科学的决策、考评和奖惩机制入手推动整改,把保证措施规范化

规范司法行为的各项措施能否形成促进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考评和奖惩制度。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保证措施。

(一)规范司法决策行为。要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审判监督责任,促进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首先要规范司法决策行为,为各项审判工作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提供表率和示范作用。高度重视人代会批准的法院工作报告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司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年初召开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紧紧围绕人代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并在会后把报告中的五项工作分解为19项重点任务和54项具体措施,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落实。这一做法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和赞誉,也得到了各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我们将在明年的人代会工作报告中逐项汇报工作的完成情况,以体现对人民的承诺高度负责的精神。重新修订市中院《党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落实保障措施,要求提交党组讨论的事项,要在会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研讨论证,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

(二)推进司法能力建设。要把规范司法行为的各项规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根本在于增强司法能力。今年,市法院提出领导干部要着重提高四方面能力,即:依法独立办案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能力;依靠领导、接受监督和公正司法相统一的能力;政治与业务相统一、两手抓、一道去做的能力;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统一的能力。为此,我们一是不断加强学习,适时组织党

组成员或中层以上干部学习讨论党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在工作中做到胸怀大局,善于从全局和历史的高度把握形势、做出决策、部署工作和解决问题。二是加强基层法院班子建设,积极发挥协管职能,以有利于增强班子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为原则,在调整、配强基层法院院长的同时,对基层法院的8名副院长和14名执行分局局长进行了横向交流;还从市法院选任5名优秀中层干部充实到基层法院副院长岗位,一支讲政治、懂法律、会管理的基层领导骨干队伍正在形成。三是加强法官队伍司法能力建设,以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解疑释惑五种能力为主要内容,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为主转变、普及型培训为主向专业化为主转变的要求,抓好法官续职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深入开展学习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活动同时,评选树立“__法官十杰”、“__十佳执行法官”等先进典型群体,鼓励法官深化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开办“__法官论坛”,邀请江平、梁慧星等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三)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形成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惩防结合的反腐倡廉机制。我院从今年开始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共交纳廉政保证金63万余元,一经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扣罚保证金,促进行为规范和廉洁自律。

(四)建立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体系。根据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监督责任规定,我们正在全面修订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办法”。建立审判质量考评体系,以收结案平衡率、人均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上访率、调解率、申诉再审率、实际执行到位率等体现案件质量与效率的主要指标为依据,对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审判部门和审判人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价;对综合部门的各工作岗位也明确提出岗位职责要求、考核评价标准,定期将上述考核情况汇总录入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档案,全方位、多角度地促进个人、部门和单位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法定职责。

(五)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措施。通过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促进规范落实和自我约束。从立案环节开始,公开案件的立案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有效解决“告状难”问题。扩大裁判文书公开,依托__法院网站,去年已将生效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从今年开始,刑事、普通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判文书也陆续上网公开,年内达到总量的20%,今后逐年递增。推进执行公开,建立和实行了执行工作联系卡制度,承办人在接到案件5日内必须向当事人送达联系卡,公开办公和移动电话号码,以便当事人在发现执行财产线索时,随时与办案人取得联系。推进法院开放,在__法院网站和室外大屏幕上,预告三天内的开庭信息,吸引更多的群众旁听庭审;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各界群众、青少年学生参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百案”活动;在坚持新闻发言人和新闻会制度的同时,与__日报社联办《法官说法》专栏,每半月一期,主要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选择典型案件由法官进行点评,先后选取了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医患纠纷案件,以及“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以整版的篇幅向社会公布典型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以案说法,深受市民欢迎。同时我们还对院内制定的审判管理、政务管理、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在法院网公开,全面接受监督。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取得成果

在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过程中,认真组织审判质量、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专项检查,定期召开审判工作运行情况调度会,及时进行审判指导和审判经验总结,促进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规范司法行为。扩大规范文件的适用范围,中院制定的规范司法行为的各项文件,凡能直接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律在基层法院中推行;不能直接适用的,要求各基层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将落实情况上报。本月初,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专门听取了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开展整改活动的情况汇报,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目前,各项措施已经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效果正在日益显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全市法院在连续两年实现案件收结存良性循环基础上,今年以来,体现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指标又比去年有新进步,呈现审判效率提高、调解和解率提高、自动履行判决率提高,上诉案件、申诉案件和执行案件收案下降的良好态势。至10月份与去年同期相比,结案占新收案件的比率提高了0.6个百分点,调解和解撤诉率提高了8.4个百分点,自动履行判决率提高了4.6个百分点;上诉、申诉和执行案件分别减少了11.9、37.3和13.1个百分点。

二是工作局面有了进一步好转。规范的司法行为大大减少了程序失当、作风不好、形象不佳引发的涉诉问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大幅上升,今年前11个月的申诉量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1.8%,全市法院所面临的局面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下半年在全省法院系统涉诉上访率的排名已降至第八位,上访当事人闹访、缠访的现象大大减少。

三是基层基础工作取得新进展。坚持以人民法庭建设为重点,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审判,基本完成了《__市人民法庭建设工作规划》,对全市原有的42个人民法庭进行了重新布局后,调减至26个,已按最高法院的法庭建设标准建成和基本建成了24个。这些新建的法庭已成为当地法治建设水平的标志性建筑。同时加强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推进巡回审判,调整管辖原则,使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选择到辖区内人民法庭或派出该法庭的基层法

院,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今年东陵法庭已被命名为全国优秀法庭。

四是法官队伍司法能力明显提高。法官队伍解决、调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今年妥善处理了涉及上万人的天山福园骨塔位纠纷、浑河大市场摊床纠纷和标的额达10亿余元的万达商业广场摊床买卖纠纷等社会关注案件,没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社会反映良好。总结调研、理论研讨的能力明显增强,今年在我院《法官论坛》刊物和__法院网站登载两级法院法官撰写的调研文章、总结审判经验文章163篇,比上年增加65篇,在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文章18篇。对下指导能力明显提高,今年以来我院各业务庭针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共性、易发、多发和难点问题,共编发《审判工作指导》13期,统一两级法院法律适用和裁量尺度,得到了基层法官的普遍欢迎,促进了一审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涌现出全国优秀女法官李秀凤,“__法官十杰”和“__十佳执行法官”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代表,法官队伍争先创优、竞争向上的氛围日益浓厚。

第6篇

股票金融分析论文1:

最高法:将起草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6月1日下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闭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孟建柱书记和周强院长在本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总结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效和经验,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沈德咏指出,本次会议是全面深化和推进刑事审判改革、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会议,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刑事审判事业的改革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会议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德咏强调,要准确把握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刑事审判工作新理念新要求。要综合考虑历史传统、社情民意、治安状况等因素,严格坚持依法审判、宽严相济、平等适法、程序公正、防范错案等刑事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工作制度,促进刑法体系的完善,确保对犯罪的整体惩治力度不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沈德咏要求,要立足司法审判,以庭审实质化为基本抓手,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务求取得实效。狠抓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和法庭调查规程三项审判规程建设,全面规范庭审程序,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紧扣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妥善处理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的关系,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策应性改革,最大限度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刑事司法的总体成效。

沈德咏强调,要重视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审判。依法审理金融证券领域的新型犯罪案件,准确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政策标准和法律标准,抓紧起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犯罪的司法解释,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依法从严惩处与民生保障相关的犯罪,坚守生产生活等民生关键领域的安全底线,不断强化对民生权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审理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经济剥夺和处罚力度,充分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参与海外追逃追赃工作,进一步强化打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

沈德咏强调,要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热点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原则,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提高司法审判能力上来,放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上来,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

沈德咏强调,要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正冤错案件。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继续探索重大再审案件异地复查、公开听证制度,对符合法定再审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对发现的冤错案件要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以纠促防,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冤错案件发生。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积极推进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运行。

沈德咏强调,要强化刑事审判工作的对下监督指导,着力提升刑事司法整体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刑事审判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进程。要切实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认真把好选人用人关,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指导和案件把关的能力水平。切实加强刑事审判调研指导,适时开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综合调研,认真研究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为基层法院解决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切实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建立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并行的监督指导规范体系,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解决疑难复杂和重大争议问题的特殊功能,最大限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管理工作,完善刑事审判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深化案件评查工作,健全均衡结案机制,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有效提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

第7篇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人**(**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人袁尚,男,教师,住**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祝庆,男,**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元,12月31日前给付5**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元,12月31日前给付7**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七月八日

第8篇

7月初,我有幸参加了全省政法系统为期三天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学习班。三天的封闭学习使我受益非浅,感受最深的是,坚持“三个至上”,对人民法院来说,实在是太必要、太重要了,可以肯定地说,“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做好审判工作的法宝。

“三个至上”集中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我们基层法院,如何体现和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把“三个至上”变成全体法官的行动,成为全体法官的行动准则,切实把基层法院建设成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是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本人认为,应突出解决好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切实用“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武装法院干警头脑

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三个至上”中,“党的利益”是根本,“人民利益”是核心,宪法法律是保障,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坚持“三个至上”,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在新形势下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构建和谐司法、民生司法,必须坚持用“三个至上”思想武装基层法院干警的头脑。

要使法院干警们懂得,“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障。党的事业本质上也就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法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要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就要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司法工作放在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和思考,坚决抵制各种错误的政治观点的影响,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上来。

要使法官们懂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求。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审判而审判,而应当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体现司法为民,把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司法不公、少数干警作风不正问题,认真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和事关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问题,始终坚持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上来。

要使法官们懂得,“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讲“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讲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因为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通过自己全部审判执行活动,教育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要以法辩是非,以法定纠纷,以法促和谐,以法约行为,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上来。

二、切实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穿和指导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践行和体现“三个至上”,必须以统筹的视角,兼顾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一些重大关系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是审判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而服务大局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法院不是为了审判而审判,而是通过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最终服务于人民。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教条执法”倾向,也要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该作为的不作为。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服务辖区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立足于审判工作职能,依法公正独立审判,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二是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待。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脱离开了审判效率,审判公正就不存在。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就是二者之间的均衡。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一方面要防止把二者割裂或对立起来,以司法公正为借口,久拖不决,久执无果,最终损害公正。另一方面要反对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忽视审判质量。要针对基层法院实际,多实行庭前调解、执行和解,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好又快地依法审判好案件。

三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我们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我们要服务民生、保障民权。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

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民生理念,转变审判作风,克服“衙门”作风,着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思考,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妥善处理问题。三是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做到善于把法律精神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审判中。

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审判活动只有始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三个至上”。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离开法律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脱离国家政策、社会情势和民间情理,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新问题,要善于抓住纠纷特点,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好重大社会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依法保护民权,服务民生,充分发挥好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的导向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基层法院应注重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观念,侧重于把司法观念转变到“重保护”、“重服务”上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和保护的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功能。

第9篇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年,昌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年月日——日,我和立案庭马学彦庭长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昌邑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今年年初以来,8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25%。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艰难困苦的司法环境背景下,民商事法官依然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我分管的民一庭,在和去年同期相比:收案件上升28.2%,人员减少(最少时仅有两名法官办案)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9.8%,发改案件减少29.2%的喜人的工作成绩。

其次,继续坚持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制度基础上,营造职业法官平台。

特别是我院开展司法公开大讨论活动,为推进法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营造了良好氛围。

第三,继续发挥审判学会作用,《昌邑审判》会刊(双月刊)的发刊工作、法官论坛和不定期召开审判学会等学术活动。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深化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

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通过我院法院工作网站,进行宣传、建立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部分法官在审判工作之余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活动。

4,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程义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5、自身建设

(1)被省高院评委吉林省专家法官。

(2)参与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的写作工作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仍然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总结性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主要是总结经验的亲历性,导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第四、司法公开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日常落实。

第五、司法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问题。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再次,探索新的法官管理模式,如法官的集约化管理机制。阳光审判的落实,需要管理设施及机制的创新。集约化管理应当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的有益尝试。

第10篇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年,昌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年月18日——19日,我和立案庭马庭长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昌邑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今年年初以来,8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25%。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艰难困苦的司法环境背景下,民商事法官依然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我分管的民一庭,在和去年同期相比:收案件上升28.2%,人员减少(最少时仅有两名法官办案)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9.8%,发改案件减少29.2%的喜人的工作成绩。

其次,继续坚持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制度基础上,营造职业法官平台。

特别是我院开展司法公开大讨论活动,为推进法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营造了良好氛围。

第三,继续发挥审判学会作用,《昌邑审判》会刊(双月刊)的发刊工作、法官论坛和不定期召开审判学会等学术活动。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深化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

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通过我院法院工作网站,进行宣传、建立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部分法官在审判工作之余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活动。

4,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程义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5、自身建设

(1)被省高院评委吉林省专家法官。

(2)参与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的写作工作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仍然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总结性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主要是总结经验的亲历性,导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第四、司法公开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日常落实。

第五、司法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问题。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再次,探索新的法官管理模式,如法官的集约化管理机制。阳光审判的落实,需要管理设施及机制的创新。集约化管理应当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的有益尝试。

第11篇

“三个至上”集中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我们基层法院,如何体现和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把“三个至上”变成全体法官的行动,成为全体法官的行动准则,切实把基层法院建设成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是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本人认为,应突出解决好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切实用“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武装法院干警头脑

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三个至上”中,“党的利益”是根本,“人民利益”是核心,宪法法律是保障,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坚持“三个至上”,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在新形势下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构建和谐司法、民生司法,必须坚持用“三个至上”思想武装基层法院干警的头脑。

要使法院干警们懂得,“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障。党的事业本质上也就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法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要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就要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身于党的绝对领导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司法工作放在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和思考,坚决抵制各种错误的政治观点的影响,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上来。

要使法官们懂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求。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审判而审判,而应当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体现司法为民,把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案件司法不公、少数干警作风不正问题,认真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和事关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问题,始终坚持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上来。

要使法官们懂得,“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讲“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讲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因为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通过自己全部审判执行活动,教育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要以法辩是非,以法定纠纷,以法促和谐,以法约行为,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把思想统一到“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上来。

二、切实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穿和指导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践行和体现“三个至上”,必须以统筹的视角,兼顾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一些重大关系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是审判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而服务大局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法院不是为了审判而审判,而是通过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最终服务于人民。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教条执法”倾向,也要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该作为的不作为。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服务辖区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立足于审判工作职能,依法公正独立审判,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二是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待。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脱离开了审判效率,审判公正就不存在。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就是二者之间的均衡。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一方面要防止把二者割裂或对立起来,以司法公正为借口,久拖不决,久执无果,最终损害公正。另一方面要反对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忽视审判质量。要针对基层法院实际,多实行庭前调解、执行和解,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好又快地依法审判好案件。

三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我们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我们要服务民生、保障民权。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民生理念,转变审判作风,克服“衙门”作风,着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思考,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妥善处理问题。三是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做到善于把法律精神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审判中。

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审判活动只有始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三个至上”。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离开法律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脱离国家政策、社会情势和民间情理,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新问题,要善于抓住纠纷特点,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好重大社会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依法保护民权,服务民生,充分发挥好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的导向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基层法院应注重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观念,侧重于把司法观念转变到“重保护”、“重服务”上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和保护的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功能。

第12篇

2005年,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平安、和谐”工作主线,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1-10月,全院新收各类案件2829件,办结2325件,同比分别上升4.3%和6.7%,存案601件,结案率为79.7%。

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准确把握法院工作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继续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平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1、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比去年有所增长,1-10月,全院共新收刑事案件298件488人,同比分别上升27.4%和42.3%;审结289件471人(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27.3%和38.5%。结案率为94.4%。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刑事案件上诉56件,上诉率为19.4%,其中全部或部分改判8件。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10件,占总结案数的38.1%,普通程序简易审99件,占总结案数的34.3%。刑事案件平均审限23.8天,当庭宣判176件,当庭宣判率达60.9%。认真落实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超期羁押案件零的记录。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审结“两抢一盗”案件175件272人。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审结挪用资金、偷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9件11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积极开展集中打击赌博和涉毒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共审结赌博案件9件26人,审结涉毒案件6件7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36人,其中对16名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本着有利教育的目的,分别判处了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等较轻的处罚,为矫治失足青少年创造有利条件。

2、精心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和谐。

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82件,审结1288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下降1.5%和3.7%,结案率为79.7%。

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意识教育,抓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全院民商事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新的提高,1-10月民商事案件上诉70件,上诉率为5.4%,同比下降了0.6个百分点,上诉改判15件,无发回重审案件。

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审判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受理范围,提高诉讼进度;加强审限管理,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五个月内未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严防超审限。

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做到“案结事了”。1-10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408件、经调解撤诉267件,调解、撤诉率达52.4%。其中++、++、更多经典尽在等基层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80%以上。坚持从维护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精心审理,妥善审结了一批集团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3、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努力促进依法行政。

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9件,审结15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36.4%。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3件,同比上升25.4%。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8件,执结90件(含旧存)。

在审判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房屋拆迁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

新收执行案件920件,执结729件(含旧存),结案率达75.4%,执行标的1563.5万余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68.1%。全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今年3月,我院被评为全省9个“先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之一。

将执行标的到位率和执行案件质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使执行业务考核从单纯数量考核向质量考核转变,增强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认真贯彻执行穷尽理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以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继续注重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改善执行环境;继续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执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以及热点案件的执行,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

二、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品质。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完善制度与落实制度双抓并举,积极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

——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现有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建立了一套涉及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司法为民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的制度促司法规范化。

——规范法官细节行为,提升法官形象。印发《法官行为提示》150条,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实行院风院貌督查制度,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院各部门的院风院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改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督查,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工作作风以及庭风庭貌、办公环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成立庭审考评委员会,以观摩庭为主线,通过旁听审判人员庭审,从法官着装、言谈举止、指挥当事人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调控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的能力进行点评,按庭审规范记分,从而有效促进审判人员克服庭审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使值庭、羁押进一步规范化。

——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把“改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想、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规范、文明,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九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权分权行使、扣押查封物品拍卖以及分配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拍卖委托抽签制度和执行听证制度,确保执行各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度重视规范、文明执行,坚持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用语,重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裁判,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提起再审,共办理审监案件6件,审结再审案件5件;严格落实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和审监分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间的相互制约;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督察室共检查案件2593件,编发《督察简讯》5期,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案件裁判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

——切实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全院5个基层法庭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严格、规范、科学”的要求,查漏补缺,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管理水平,使法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

——规范人民陪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确定了2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省高院组织的封闭式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三、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扎实改进司法作风,保障群众司法利益。

年初以来,我院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司法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之中,保障群众的司法利益。

——认真落实《人民法庭司法为民18条措施》和《关于为普陀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渔农村群众提供更多司法服务,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基层法庭充分发挥扎根渔农村、接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府采取非诉调解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性事件和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在辖区内四个交通不便的社区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安排干警定期赴各审判点值班,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对39件民商事案件缓交诉讼费12万余元,减、免交诉讼费9471元(其中2件全免、3件减免),及时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重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共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会7次,累计培训200余人次。社区巡回法官定期走访社区,接受法律咨询,指导社区调处纠纷,促进了基层有关组织及时消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实行工作统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37人次,并诉前调解8件涉及劳动工资、损害赔偿等案件,促使当事人及时兑现应付款项15.8万余元,及时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渔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刑庭、++法庭专门与学校建立法制教育网络,定期为学生上法律知识课;++法庭派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的法制辅导员;++法庭坚持每月向乡镇村及调解组织送发“以案讲法”的法制宣传资料,在当地受到了广泛欢迎和好评。5月份,我院还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组织了70多名法官利用双休日休息时间送法到5个未设法庭的海岛,为群众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四、以专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全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党员干部先进性建设,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稳中有升。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开展专题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认真学习法院系统内的一些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组织部门中层干部到外地先进法院考察,向兄弟法院学习高效的办案经验,组织开展“如何在审判工作岗位上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立业在法院,奉献于司法”的主题大讨论等,使干警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法院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本院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狠抓落实整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环节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继续抓好法官业务素质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一素养三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先后邀请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汤黎明副院长和华东政法学院邹荣教授为干警讲课。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自我学习提高,1—10月,全院干警共撰写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50余篇,编发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5期,举办审判业务沙龙2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例会3次。组织开展审判能力集中考评和优秀审判长选任活动,对在审判岗位上的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一次量化考核,通过考核,在全院形成一股比能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继续做好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加快提高全院法官的学历层次。通过论文研讨、邀请专家开讲座、审判业务沙龙、专题例会、专题学习会等一系列措施,促使法官业务知识结构得到及时更新,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得到新的提高。

——加强法官廉政建设。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并结合先进性教育以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的开展,加强法官廉政意识教育,提高法官自我约束的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与社会廉政监督员、法院工作联络员的联系,强化对干警八小时外廉政情况的监督。一年来,未发现干警违法乱纪情况。

——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代表监督之下。狠抓人大司法评议整改方案的落实,及时向人大汇报司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在去年司法评议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而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向人大报告上半年法院工作,向区政协通报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近几年执行拘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法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并狠抓落实,及时反馈,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共组织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21次,累计旁听160余人次,为代表依法监督司法工作创造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大局意识还不强,还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未能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司法为民理念还未深入到部分审判人员的头脑中,司法为民举措兑现上还存在缺陷,部分审判人员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三是执行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多,执行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对一些故意逃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不够有力;四是有些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能较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五是少数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执法形象不佳等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六、二00六年工作思路

2006年法院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不动摇,坚持司法为民不放松,继续强化审判职能,狠抓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具体围绕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强队伍,抓素质”的工作重点,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继续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审判业务培训,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三个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三个能力。采取讲座、讨论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一些专题性的教育培训。结合审判实践,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完善调研工作机制,指导审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严治院。始终把加强院庭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上的关键所在。进一步增强班子工作实战能力,增强院庭领导的党性观念,积极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作用。

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

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极端事件。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综合治理,继续贯彻“严打”方针,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力争“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要突出搞好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3、以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推进执行工作。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寻找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的突破口,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深入推进公开透明执行工作制度,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建立执行结案率、实体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4、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涉诉稳定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把化解和处理涉法上诉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坚持矛盾化解和防范两手抓,落实责任制,在案件处理上要努力把工作做深做透,抓牢抓细,打“主动仗”,确保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对抗,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可能性。

5、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强化宗旨观念,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推行便民措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文化差异,依法适度行使职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速裁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审结合”的原则,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6、立足于法院长远发展,进一步夯实各项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