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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材料

时间:2022-03-03 09:4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案件剖析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案件剖析材料

第1篇

“散布毫无根据的言论”被拘留15天

年8月9日12时许,省市区办事处党支部委员,刚在办事处开完会议,往家走的途中,突然被当地派出所所长等三人带走,并被直接送到了区公安分局。傍晚,区公安分局对龙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然后就送其到了拘留所。

区公安分局查明,年7月1日上午9时许,在桥蔬菜大棚基地煽动闹事,致使工作人员全某受轻微伤。根据这一事实,该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15日拘留。并告知,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据说,那天上午,他根本不在现场,后来,他得知消息,同居委会的有关干部到现场时,“阻工闹事”行为已经发生,全某也已经受伤。

被拘留后,的儿子龙传平和当地居民赵某一起来到市公安局,以的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询问情况后,没有向他索要的委托手续,也没有让他签字,口头告诉他公安局决定立案了。

8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查明7月1日那天,在有居民拉扯全某,要与全某一起投水自尽时,身为党支部委员的不仅不做疏导工作,反而在群众中散布毫无根据的言论,导致了事态进一步扩大。据此,维持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寻求司法救济道路艰难坎坷

年8月24日,被解除拘留后的第七天,聘请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为他的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超过法定的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的。

对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即时提出了上诉。他不明白,自己在拘留所内没有委托他的儿子龙传平申请复议,这个复议决定书是怎么出来的呢?区人民法院又是根据什么认定自己向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与此同时,又亲自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局却不理会他的申请。他又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很快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已于年8月11日向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书同样还告诉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政府不作为,希望法院判令政府能受理他的复议申请。庭审中,区人民政府表示,根据管辖权限,无权撤销上级政府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安局已作出了复议决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判决之前,该案合议庭人员就表示,区政府不能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书,法院也不能撤销这个复议决定书。最终败诉。该合议庭人员还认为,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可以在15日内提讼,而不应是5日。

另外,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诉,由公安机关撤销该复议决定。

获取司法救济的路子真的走错了吗?申诉路子的艰难,众所周知,就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区政府不作为的合议庭认为,区公安分局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受理区公安分局的合议庭已经作出终审裁定,的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如果向公安机关申诉要求撤销复议决定,路子又该怎么走?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暴露出了治安管理处罚上的诸多法律空白。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首先,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样提起行政复议。《治安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定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也只是规定,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3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规定近亲属可不可以代为申请。

应当肯定,如果排除工作上的草率,市公安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理其子龙传平代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追求的是一种法制进步,以便受处罚的人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讼。问题是说他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委托其子提出复议申请,也没有向执行场所提出过复议申请。况且,该司法解释适用的范畴是行政诉讼。

这就带来了问题,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不可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呢?如果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在龙传平没有受委托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公民不服治安裁决,多长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存在的法律问题。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明确告诉被处罚人,不服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治安处罚的当事人,同样会被如此告知权利。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服治安裁决,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显然,二者规定差别甚大。

那么,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服复议决定,应在多少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实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已经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机关,而不再局限于仅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我们也许可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复议,而不限定在5日之内。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当事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仍然要求在5日内提起呢?

第2篇

今年的工作中有一些不足:一是自己的学习还不够,对有些问题把握的还不够准。二是工作中又怕得罪人的现象;三是由于自己水平有限,对一些案件当中存在问题还不能发现,致使有些案件的质量不够高。等等。今后的工作中,将努力进一步坚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自己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局规范执法建设不断跨上新的台阶。

县公安局的领导下,年。始终坚持“为民警负责、为群众负责、为法律负责”法制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案件审核。

确保案件质量。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自从我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以来,始终牢记着这个宗旨,今年以来,继续狠抓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于每一起报送回来的案件,都逐一的进行审核,认真查找案件办理当中的问题,审核工作中,坚持做到案卷不看完不放手,问题不找准不放过,事情不解决不放下。案件审核当中,共发现各类问题/处,对于这些问题,都逐一列出清单反馈回案件办理单位。今年,共审核各类案件/案,按照案件审核标准,评查合格案件/案,依照规定退查/案,通过我审核的案件,没有被相关机关退查的问题发生。案件的研究中,认真履行法制审核部门的职权,及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随着对公安执法工作要求的越来越严格,有一些办案民警还有些不适应的地方,个别民警对案件的审核把关还有不理解的地方,认为法制部门是挑刺、找毛病,对此,总是认真的进行解释,结合现状,案件的审核过程中,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能通过弥补解决的坚决不退查,能现场解决的坚决不发评查通知书,对于一些不大的问题,多次亲自找到办案人员,进行耐心的讲解,帮助办案人员解决问题,还多次会同办案人员一同进行调查取证,既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办案民警对案件审核评查的抵触情绪。月份,还组织各办案单位,进行了案件交评比活动,达到相互交流、相互提高的目的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先后组织开展了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暂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工作,先后进行了3次测试,并举办了知识竞赛活动。日常工作中,坚持把培训和案件审核工作结合起来,评查案件中以案说法,加深了民警的印象。月份开办的警察夜校上,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讲解,帮助民警正确的处理办案当中存在问题。同时,每周三的法制学习日,都是精心准备,采取多种方法强化学习效果,对一些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民警进行讨论,一年来,共组织学习40多次,学习各类篇目100余篇。对一些存在典型过错的案件,认真进行剖析,对交警大队违规处罚违章一案进行剖析以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讨论活动,深刻分析民警思想深处的原因,完善了一批执法制度,推动了全局规范执法建设的步伐。

三、坚持执法检查制度。

检查中,继续严格执行县局每季度一次的执法检查制度。注意与办案民警深入交流,边检查边讨论,共同学习提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查纠。结合今年开展的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与其他民警一道,对各单位2005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了一次彻底复查,纠正了一批问题。为了找准我执法办案当中存在问题,与其他民警一道,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包括曾经受到打击处理的人员1000多人,征求各类意见和建议/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类和分析,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意见。积极参与到违规案件的清理活动当中,对近年来办案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清收违规收取的费用/元。

四、适时提前介入。

根据领导安排,积极地介入,为办案单位提供法律援助。办理诉民警违法办案一案中,局领导安排我介入此案协助调查,帮助案件的把关,经过半个月的努力,终于查清了案情,还民警了清白。故意杀人案件发生以后,再次领命提前介入,负责各材料的整理把关,使案件得到顺利。今年/月,地发生一起涉及200多人的,外地200多民工围攻打砸当地乡政府,案件的处理政策性很强,一旦处置不慎,即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案件的调查中,认真查阅调查回来的各类材料,提出很多调查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终于将案件查清,使肇事者得到严惩,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3篇

举案说法类节目

举案说法类节目侧重通过对案件的揭示达到普及法律知识,澄清模糊认识,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评判的目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演播室讲座型。即邀请法律界人士在演播室以一个或几个案例作为由头,具体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如央视的《法律讲堂》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由于采取专家讲述的形式,故事在一定的现实基础上有适当的融合与典型化的成份。

庭审现场型。即通过案件的法庭审理现场的录制,中间穿插一些案件的背景材料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这种形式可以让观众充分感受法庭气氛,通过原告、被告的争辩,法官入情入理的案件剖析,增强法律意识。如河北电视台曾开办的《现在开庭》、郑州电视台曾开办的《法庭传真》。

专题故事型。以现实中的法律案例为基础,用电视化的手段加以梳理,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不断推进故事情节,具有较高的观赏性。

案例+演播室专家访谈型。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是其主要特征。这种类型的法制节目通过曲折的故事情节、细致的人物刻画、深刻的法理阐释和入情入理的案件剖析,让观众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故事+主持人演绎型。通过语态的通俗化、叙事的艺术化增强节目的故事性,是当前各电视台法制节目的主打形式。这种节目形式通过游戏化的法理探索增强节目的娱乐性与观众的参与性,在故事与游戏中唤起大众依法律己、依法做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如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

无论采取何种表现形式,举案说法类节目一般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和法律点,其目的是通过案例讲解法律点,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并通过对案例层层深入的剖析,联系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现实等内容,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对社会具有一定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纪实警务类节目

纪实警务类节目以新闻性见长,几乎和发生的案件同步,甚至是现场目击式的报道,地域性、实用性很强,以中央台的《法制在线》、北京台的《法制进行时》、河北台的《警方报道》为代表。这类节目常常通过画面、音响等手段立体地报道新闻事件,给观众视觉、听觉的双重享受。

电视纪录片模式。记者通过对正在发生的案件的跟踪拍摄,对案件的侦破过程进行记录,真实客观地展现案件的进程。这种节目形式更注重对法制本体人物、事件的接触与跟随拍摄,使记者对事件的细节有更深刻的体会,在操作中可使电视片故事性更强、悬念更加突出,但是由于拍摄周期较长,节目的时效性不强。在当前的运作模式下,用完全跟踪纪录的方式操作难度较大,往往很难满足节目播出的需要。

电视专题片模式。这种节目模式经常为了更好地让事实本身说话,会运用“情景再现”的方式和适当的摆拍、补拍镜头对过去的事实进行艺术的表现,让观众对案情的境况有一个形象直观的感受。法制节目的高收视率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案例本身的吸引力,满足了观众对故事的收视欲望,进而培养他们固定的收视习惯。所以这种模式的法制节目在题材的选择和处理上把案例的故事性、曲折性、悬念性放到了首要位置,以期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案件侦破故事+主持人演绎。和举案说法类节目一样,公安题材的案例同样要突出故事性,在故事讲述过程中要注意设置悬念。

以现场直播、连线节目、电子游戏类节目等为代表的新型节目形态。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技的发展,在节目形态的变化中也更多地体现出了科技的因素。当前节目以演播室主持人的调度为轴心,利用网络传播,将网络传媒融入法制节目的基本形态架构之中,使其成为节目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赋予节目强烈的时代色彩。

第4篇

我局先教活动第二阶段已经进入到最后一个日程,也就是“回头看”和小结转段这个工作,今天的会议主要是对林业系统各党支部第二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根据县先教办的有关文件精神,“回头看”的重点是“五看”,一是看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全面,对收集到的意见是否进行了全面反馈;二是看个人对照检查是否认真扎实,问题是否找得准;三是看是否每个党员都有党性分析材料,党性分析材料是否深刻、客观,问题是否说够,原因是否说透,努力方向是否明确;四是看专题组织生活会是否真正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个党员思想上是否爱到了角动;五是看民主评议是否符合规定是程序,每个党员的评议是否客观公正。现在对我局第二阶段工作“回头看”。

一、认真开展总结分析转段工作动员

在县委召开转段会议后,我局在也4月6日召开了转段动员大会,办公室支部、公安支部和营林支部在岗党员、XX林场支部、林科所支部、开发站支部、木材公司支部的支书和支委、在县城区的部分退休党员干部也参加了会议,此外,还邀请了县督导组XX同志到来指导。会上本人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第二阶段工作做出全面部署。会后,各党支部又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了再动员。其中有一点就是要求XX林场支部、林科所支部、开发站支部、木材公司支部回去也要召开各自支部的动员会议进行第二阶段工作的部署。据了解,除开发站支部特殊情况外,各个支部都随后召开了动员会议。通过层层宣传发动、组织讨论,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党性分析、民主评议阶段既是对前阶段学习培训工作效果的检验,又是解决突出问题,搞好整改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性阶段;同时明确了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

二、坚持开门教育,广泛征求意见

这项工作在动员会议后由办公室具体抓实施,局党组在动员会后主要通过发放意见和建议征询表、开通了专门电话进行意见征询。党组把广泛征求意见作为增进同干部职工感情,加强与干部职工联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次极好机会,努力创造群众畅所欲言的气氛,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搞开门教育:一是深入基层主动征求意见。本人在4月上旬起,到了木材公司、开发站、森林公安分局倾听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领导,像江组长也经常深入到自己分管的木材公司、开发站去征询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按在职的党员干部、非党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他们对局党组和党组成员个人的意见。据统计,自征求意见以来,我局党组共征求到各种意见建议50条,其中:对单位的意见建议29条,对党组成员的意见建议21条。三是召开座谈会。局党组和各支部均召开了党员座谈会,采取面对面或背靠背的形式听取意见,进一步扩大党员对这场教育活动的参与权。四是开展谈心活动。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局党组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我同唐副局长找了森林公安党员干部进行谈心,做到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同时,局党组成员之间、领导和所分管的部门之间也开展了交心活动。通过开门教育,广泛征求意见,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收集到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反思,找准并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了针对性。

三、深入自我剖析,认真撰写自我剖析材料

党员自我总结对照的过程是不断增强党性、加强修养、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为增强自我剖析的效果,我们抓住一个“深”字,从二个方面把关:一是党员个人从严把关。各支部要求党员对照总结时以“三个代表”为尺子,以身边典型为榜样,以群众意见为镜子,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勇于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深挖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党员撰写自我剖析材料都经历了自己找、领导点、群众帮,反复修改,不断完善的过程。二是支部严格把关。按照层层负责原则,各支部认真审定党员个人总结材料,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党员都能实事求是,找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问题的原因。由于严把“二关”,因此各支部多数党员的剖析材料质量较高,从每位党员的自我总结材料中,可以看出他们确实是经历了一个深刻而痛苦的思想反思过程。不少同志都从自己工作中的问题追根溯源,充满勇气地亮出思想深处的问题。有的从个人升迁得失的心路历程,看到自己党性根基的不扎实;有的从工作上的松劲和心理上的老化,看到自己思想意志的衰退;有的从本职工作开拓创新不足,看到自己执政为民意识的淡薄等等,从而为民主评议做好了充分准备。

四、搞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一是在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我局党组成员都带头作自我总结、带头评议其他同志。能够做到自我剖析深刻,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对支书、支委的评议既肯定成绩,又重点帮助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其他党员也分层次逐一进行了客观的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价。二是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之间互评时,坦诚积极,认真负责,人人发言,既有思想交锋,触及灵魂,又有感情交流,增进团结。据有同志反映,很多年没有这么认真地开过党内民主生活会了,特别是党员之间能够本着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批评方面,是以往很少见到、很难做到的。在民主生活会上,大部分党员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群众,整个民主评议过程气氛积极、热烈、健康。

在第二阶段工作中,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的党性锻炼和考验,成效是明显的,主要收获有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

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阶段,我局机关党员通过进一步学习《》,研究制定林业系统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及进行个人对照总结等一系列工作,经历了思想碰撞和灵魂洗礼,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行为标准,找到自身差距,增强了党性观念。有三个变化:一是学习的主动性增强了。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工作之余自觉学习有关文章,积极参与先进性教育标准的认识和讨论,理论素质有明显提高。二是组织纪律性增强了。对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更加迅速有力,每个党员对支部安排的工作认真完成,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特别是在全国开展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中,大家都找准一些案件的着力点,认真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4月初就破获了几起森林火灾案件。四是团队精神增强了。工作中讲协作、讲贡献多了,推诿、扯皮的事情少了,党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先锋意识有明显提高。也体现在我们各项工作中,又特别是这次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迎检的工作上,林政、营林、还有抽来的同志都分工负责开展相关工作,成效也明显。

二、进一步强化了宗旨意识

通过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强化。各支部围绕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紧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马上能改的不拖不等,边整边改,立说立行,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如针对下属单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积极与县资金所联系协商,争取支持,妥善解决。目前,我局党员干部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欢迎。

三、促进了批评与自我批评风气的形成

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审查;法定人;社会调查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212-03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2010年1月至9月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为例,受案总数为1 165件1 499人,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为84件11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21%、7.8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是特殊的群体,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共识。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的工作实践出发,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对于检察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概况

1.法律、司法解释及工作规定层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审查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贯彻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也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规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也存在着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病。

2.在实际落实方面。很多检察机关都建立了未成年专案组,实行专人专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在讯问时、出庭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另外,一些规定中的制度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得到落实。从外部看,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动的综合性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

(二)现行未成年人审查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

1.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机制未能贯彻于侦查、审查、审判全过程,公、检、法之间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量刑幅度方面存在分歧。大部分公安机关未能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采信以及办案程序不熟悉,导致检察机关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须多次与不同承办人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沟通。

另外,公检法机关在未成年司法工作中的沟通较少,在案件的证明标准、量刑标准方面存在分歧。实践中,公安机关有些承办人根本不知道需要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执行逮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去做此项工作;移送后,一个月的时间来不及取证,只能要求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有类似的年龄及犯罪情节的,但经过不同的法院承办人办理,量刑结果区别很大。

2.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难以核实,导致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的隐患存在。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案卷材料中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公安人口信息网的个人信息表,但却没有该人的照片,导致检察机关承办人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充了其身边熟悉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不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之前往往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照片。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时都没办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网、户籍系统里都没有其照片,导致公安机关承办人难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致使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偶有发生。

3.执行“讯问时通知法定人到场”制度不力。《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审查过程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类似规定。

办案实际中,非京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大部分,以2006年至2010年的收案情况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是53.8%至69.9%之间,是否通知非京籍法定人到场成为了问题。公安机关的讯问时间具有事先不确定的特征,实际在整个侦查阶段能够通知非京籍法定人到场一次的都占极小部分,更难以做到每次都通知到场。在审查阶段,有些基层院的公诉部门承办人只能做到在讯问时通知户籍在本地、且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到场。

在讯问时通知法定人到场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办案时间问题。法定人系外地人的,自接到通知起到到达办案单位,必然需要一定时间,如果一味迁就法定人的时间,就会影响办案效率。第二,办案安全问题。法定人见到被羁押的子女,情绪比较激动,不能排除其攻击办案人员的可能。另外,在案件仍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和被害人、证人系法定人认识的人的情况下,法定人可能利用讯问在场时听到的案件信息,向在逃同案犯通风报信,或干扰被害人、证人作证,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在审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难以开展。全面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1]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规定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

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是:第一,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可以找准改造未成年人的突破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如果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难以分析其犯罪的原因,改造工作难免盲目。第二,社会调查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出恰当的审查结论。

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没有形成统一工作机制,关于调查主体、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的采信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很少调取案件事实证据以外的材料。在公诉阶段,承办人一般只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法定人,以及由所在学校、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上述材料或可信度不足,或不够全面细致,或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了对案件的审查认定。

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工作的若干建议

1.建立综合性、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加大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国际上通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均为建立综合性的少年司法机构,适用独立的少年实体法和程序法[2]。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建立与未成年人审查专案组、少年法庭相配套的侦查专案组,选择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专业水平过硬的侦查人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另外,还应理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专门文件,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工作原则、分案、身份材料、年龄认定、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援助、法定人到场、亲情会见、量刑情节、缓刑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惩罚的综合办案模式。

2.严格审查,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在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无误。从长远看,若要杜绝成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未成年身份的情形,离不开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使年满14周岁的公民在公安人口信息网内都有照片可供查询,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从目前的审查工作的实际看,承办人只能通过严密办案方法、扩展办案途径来保证在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无误。第一,在接受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承办人要向其询问家里的电话或其父母的手机号码,通知其父母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第二,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其他旁证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表,从犯罪嫌疑人曾经上过的学校调取学籍表上的照片等证据。第三,通过通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核实法定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审查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址是否相同。第四,针对户籍证明无照片,且又称无法定人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立即向其自报的户籍地址发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并向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其自称身份的法定人照片进行辨认等。

3.实行法定人到场为主、适当成年人到场为辅的讯问时到场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讯问时到场制度是指未成年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有一适当的未成年人在讯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3]。

笔者认为,尽管实施起来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但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还是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通知其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应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如下:第一,在接受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向其询问监护人的电话,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目前的状况告知法定人,并询问其是否能够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一般来说,法定人急切想了解子女的现状,非常愿意到场。本院自2009年起,已做到通知所有法定人在讯问时到场,实际上绝大多数均能到场。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称父母无电话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寄往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址,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要求对方帮助联系法定人。在两周后仍无结果的,启动“适当成年人”到场制度。第三,与司法局协调建立“适当成年人”名录,选择有责任心的教师、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作为“适当成年人”的候选人。第四,在讯问开始前三天通知法定人或“适当成年人”讯问的时间、地点。第五,与看守所协调,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讯问室,制定到场旁听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安全保障方案,保证讯问时的办案安全。

4.完善公安调查为主、检法调查为辅的社会调查制度,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建议由公、检、法三机关制定联合解释、规定:第一,社会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自侦查初期起,侦查人员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将其作为案件材料的一部分移送审查。第二,如果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自行调取相应材料,并将此类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三,如果检察机关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处理,则应对该人进行社会调查,并进行分析,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第四,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社会调查材料,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公诉人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发表公诉意见。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632.

第6篇

一、查摆内容:

(1)省院总《方案》中确定的八个方面问题:

1、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

2、执法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

3、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

4、党性意识不强的问题;

5、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6、工作作风和不端正的问题;

7、执法作风不端正的问题;

8、理想信念淡漠的问题。

(2)2003年以来无罪的案件。

(3)2003年以来涉检涉诉上访案件。

(4)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赔偿的案件。

(5)历年来检察干警执法违法问题。

(6)属于本部门的具体问题。

(7)社会舆论和涉检上访中暴露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查摆方法:

(1)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并总结经验教训;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要更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内容。

(2)开展内部自查,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干警对照八个方面整改内容进行自纠。要求有个人自查材料;科务会自查记录;各战线讨论记录。

(3)开展内部互查和上下帮查,在本单位同志和同志之间互相征求意见。要求每名干警要征求10名以上本单位同志的意见。

(4)开门查摆,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查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分战线、分科室向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征求意见函进行征求意见。

(5)对查摆出的问题各条战线分门别类列出明细,统一上报院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期限,进行督促整改。

三、时间安排:

1、从7月1日到7月15日为自查,要求每名干警写一份自查报告,上交政工科。字数1000字左右。

2、从7月16日到7月30日为互查和上下帮查,要求每名干警在本单位同志之间征求意见10人以上,有记录材料并上报。

第7篇

大家好!

今天,正值大雪纷飞,瑞雪兆丰年呀!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述职、汇报、交流,心里感到很欣慰,又一次获得学习机会。

已经是从事法制工作的第十六个年头了。对我来说,法制工作已经没有更多挑战,有的更多的是平淡、平和或者有或多或少的乐趣。

年格外感慨的是,看到曾经年富力强的同事伙伴,都已临近退休的年龄;看到当年曾经年轻时的我们这一代人也已添白发,内心徒增凄婉。俗话说:岁月催人老、壮志逐年衰!因此倍加珍惜身边的这份难得的缘分,总想尽努力领导、同事多做些事情,为本职工作多尽微薄之力,为彼此的人生道路增添快乐、充实和进步。

这一年,我一直努力去干点事情,想方设法使各项工作做得更圆满。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1、继续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与听证工作。加强对县、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工作的指导和调研,注意掌握对听证范围扩大、听证门槛降低后的情况,关注听证申请的数量是否增加、通过听证改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等。严把核审关。对各单位办结的案件,在处罚主体、执法主体、适用法条、定性标准、证据事实、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把关,年,我共核审案件181件。2、转变执法理念,实施新的执法方式,弥补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的不足,在全局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新的执法文书、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增强执法人员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意识,杜绝以往证据单一、草率的结案现象。3、在全局范围内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办案调研活动。先后多次深入各县、区(分)局及基层分局,全面了解执法办案现状,及时解答一些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形成调研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供领导参考。4、改变培训方式,举办以案说法培训班。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以案说法培训班,全系统60余名执法办案人员与法制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中,有8名执法办案人员走上了讲台,就近两年来自己经办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讲解,从案件来源、调查取证方式方法、案件分岐意见、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案件所带来的思考等多方面的角度进行了剖析。5、认真撰写案例分析。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例分析会的质量,切实发挥案例分析会作用,我按照省局的要求,将近年来工作中碰到的疑难案件进行了梳理与归纳,上报省局6件案例分析。有2个案例被省局选上,并在本月在省局举办的研讨会上进行了研讨。6、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开展12.4全国普法日宣传活动;接受全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并为普法办提供了“五五”普法期间全市工商系统法制相关宣传资料。“五五”普法工作,得到了验收组的好评,有望被评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7、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全系统268人参加了年申领行政执法证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继续组织60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联合组织的全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

这一年,我能够做到尊重领导,服从领导,沟通思想,。识大局,顾大体,不给领导出难题,不为个人利益斤斤计较。偶尔会有冲动,但绝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工作。请领导见谅!

这一年,我能够做到无论对上对下、对内对外,都不卑不亢,尊重、理解、真诚、友好,决不欺上瞒下,阳奉阴违。坚持以团结为重,以大局为重,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努力营造快乐向上的氛围。我一直认为大家都是心地善良正直之人,热爱事业之人,才华横溢之人,三人行必有我师。

这一年,我更加理解:有时间读书是真正的富贵,我骄傲我一直是富贵之人。读于丹《庄子》心得,我心常如蝴蝶;读冯有兰的《哲学简史》,我有如与哲人对话;读《读者》,我象夏日在树荫下,沐浴微风;读省局老领导的《亲情》,我象与朋友在一起喝茶;读国家总局的《法制通讯》,我犹如找到丢失以久的代步的自行车。

这一年,我非常荣幸地被国家总局评为全国法制建设先进个人。

第8篇

一、依法及时告知,提升告知效果

填写并发放告知书是审查工作的第一步,事关整个审查工作的顺利运行。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三日内,及时送达《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委托诉讼人告知书》;讯问、询问环节,进一步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式,详细告知被讯问、询问人员在审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办案期限和办案纪律等情况作出说明;对依法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征求意见书》,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审查期限延长、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改变强制措施等,也应当及时填写并发放告知书并注重释理说法工作。在多渠道做好告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告知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积极考虑案件自身、涉案当事人职业、涉案区域发展、区域交通环境、信件的收发迟缓等特点,特别是对处于拆迁、改造小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区域、文化水平有限、身体状况欠佳人员,采取有力举措,辅以电话、联系当地村委会、社区,必要时上门沟通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真正了解告知内容和适用途径,使“一纸告知”变成“一份行动指南”。真正地做好、做实告知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接待工作

做好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工作,做好沟通协调,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不仅有利于公诉人进一步了解案情、了解被害人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工作,产生纸张等成本费用的,做好收费环节的公示、入账;律师以外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认真审查其辩护人资格并在3日内书面告知结果;对辩护人申请收集、调取的有关证据,及时审查申请,并将结果3日内告知结果;对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及时审查申请,并在7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做出书面不许可理由;认真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意见,审查书面意见,并制作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提出变更强作措施申请等,对于不同意的,3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并做好沟通及释法说理工作。

三、强化庭审论辩、有效释法说理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公开显得尤为重要,在庭审环节以强化庭审论辩的方式,进一步做好检务公开工作,有效释法说理,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阶段。有效利用现代科技设备做好证据出示、宣读、播放、论证,加强举证环节透明公开、释法说理;切实将量刑辨论引入庭审辨论,进一步强化量刑建议工作的公开、透明;充分利用法庭调查、论辩、发表公诉意见等环节,深入剖析案情,做好庭审环节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疏导诉讼参与人情绪;对不案件,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了解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利益诉求,并强化从法律规定、事实情节、政策运用、常理常情、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必要制作《不说理书》并与《不决定书》同时送达、公开宣读;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检务公开环节的重要作用,认真制作并及时发送检察建议,进行公开宣告,以检察建议的公开提升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作用。

四、注重舆情收集、回应民情民意

网络已经成为反应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一个细小的案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进而形成危机事件,做好审查环节的舆情收集,及时回应民情民意,有利于实现公开效果的最大化。对可能发生或可能演变而成的网络检察舆情的案件重点防范、及时公开、有效回应,切实做到早预测、早掌握、早控制。

五、深入法治宣传、拓宽公开渠道

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性工作,公诉人有必要利用自己了解案情、案发特点的优势,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拓宽宣传渠道,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强化检务公开的社会效果。

第9篇

检察院“五个强化”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2014年以来,__县检察院以“五个强化”为抓手,狠抓检察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机关氛围,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强化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强化干警思想认识,该院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撰写心得、座谈交流、警示教育等形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各项政治理论,将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观念,牢固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同时,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警醒干警警钟长鸣。

强化检察管理,推动工作落实。每周至少进行两次考勤抽查,定期不定期对干警在岗状态、工作状况、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在全院进行公开通报。实行阳光政务,每月公布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促使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强化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艰苦创业、勤俭建院思想,厉行节约,增收节支。

强化业务规范,促进公正执法。严格实行办案安全预案和预警制度。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办案安全预警机制,对控告申诉、不捕不诉、自侦案件的办理做好办案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风险应对及防范预案>!

强化作风建设,历行勤俭节约。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提倡开短会,在“实”字上下功夫。精简会议,精练会议材料、简化会议程序,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开会时间。提倡发短文,在“精”字上下功夫。发短文,少发文,压缩文件篇幅,下发公文突出主题,做到简明扼要言简意骇。要求开会讲短话,讲实话,直奔主题,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讲重点,避免大话、套话。提倡简办事,在“省”字上下功夫。完善机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财务、费用报销等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热情、周到、节俭,反对铺张浪费。通过简化办事,节省多余环节开支,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

强化内部监督,构筑防腐防线。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采取个人自查、部门帮查、领导析查、党组审查等方式,组织干警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深刻剖析腐败风险的诱因、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建立完善基本防范制度,形成腐败风险长效防范管理机制。同时,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重点执法部门和关键执法岗位的规范化流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确保制度落到实处,队伍不出问题。认真开展自侦案件跟踪回访。严格落实“一案三卡”制度,对执法办案实行案前、案中、案后全程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自侦案件跟踪回访和旁听自侦案件庭审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研究进一步优化执法办案工作的措施,不断提升自身监督和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公正、严格、文明、规范、廉洁执法。切实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将检务督察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常抓不懈。不断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机构,形成检察长亲自抓、各分管领导协同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配合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坚持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督察,督察内容主要包括上下班考勤、检容检纪、车辆使用和管理、工作状态、禁酒令执行情况、规范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等。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督察和重点检查。建立督察通报制度,实行一事一通报,强化干警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促使干警时刻绷紧法纪这根弦,不逾红线,不触雷线。

第10篇

一、工作基本情况

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开展法律宣传4次,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报告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按照省院《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认真编写了培训材料,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同时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月份,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从发案的原因、特点,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年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年至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报告。

(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设立了预警机制,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年,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今年年初,院派人到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材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只是国税、教育等几个系统进行了预防工作。

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开展的辐射面不够宽。对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易发部门,还没有开展预防工作。

二是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有些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的理论深度还有待于提高。

三是法制宣讲方式单一,还是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说一说”上,预防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

四、下年的打算

不断完善预防调查和案件线索处置制度。

一要在全面开展预防调查工作中。不断规范预防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消防;火灾;痕迹;提取

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接报火灾33.8万起,造成1742人死亡,较大以上火灾就有63起,火灾形势日益严峻,火灾原因的更是复杂多样,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因痕迹物证因素诱发的申请重新认定和上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及时、准确地查明、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惩治火灾事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火灾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应尽职责。因此,火灾物证在火灾原因调查及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作用突显的尤为重要。

1 火灾物证在火灾调查中的作用

火灾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建筑学、气象学、生物学、心理学、文化、电学等多个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近年来,涉及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和火灾刑事诉讼案件一直呈上升的趋势,这些都对火灾原因调查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火灾案件的查处过程是证据搜集利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就火灾案件而言,证据指能证明火灾案件原委的一切材料,所以火灾案件的证据是火灾案件查处中认定火灾有关事实的一切依据。随着火灾原因的认定和侦查工作由传统的经验型逐步转向技术型,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可信性等特点更加突出,同时证据也是认定起火原因、明确火灾事故性质的唯一依据。火灾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就是证据的发掘、收集和检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大量的理化检测方法被应用在火灾原因调查工作中,物证检验成为火灾原因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 火灾痕迹物证认定

2.1 火灾痕迹、物证的含义

火灾物证是指火灾现场中提取的,能有效证明火灾发生原因的物体及痕迹。

火灾痕迹是火灾后保存下来的可观测的物理、化学效应的现象,是火灾及其热辐射或烟气流动对物体作用的结果。

两者是截然不同的,然而又是相互关联的,都是指证明火灾发生原因和经过的一切痕迹和物品。痕迹本意应该是相互接触的物质由于力的相互作用在一个或多个物体上留下的印记。它应包括由于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而使火灾现场及周围所有物品产生的一切变化和变动。痕迹本身属于物证的一种,但是有别于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物证,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体上,那么这个带有痕迹的物体就应称为物证,因为在这个物体上面存在具有某种证明作用的痕迹。因此在火场勘查中通常合称为痕迹物证。

2.2 火灾痕迹、物证的形成

除了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外,火灾痕迹物证的形成都是火灾作用的结果,火灾作用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有的是人为的,有的是自然形成的。从各种痕迹形成机理看,由于火灾作用形式不同,形成痕迹物证的原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也随之不同,有的主要是发生化学变化,有的主要发生物理变化,也有的两者兼而有之。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成和遗留有一般规律性,也有其特殊性,而研究其形成的一般原因,剖析其独特成因,是解决火灾现场关键问题的集中所在。

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和产生的环境,是判明起火原因的关键,而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发掘和提取的前提条件。火灾现场本身即是一种痕迹,例如火灾破坏范围、建筑物倒塌、残墙断壁等,然而,这种大痕迹只能证明火灾的发展过程,却证明不了火灾发生过程,能够证明火灾性质、起火原因的是一些为一般规律和独特环境所限定而形成的痕迹,例如燃烧痕迹、烟熏痕迹、炭化痕迹、炸裂痕迹、熔化痕迹等。根据这些痕迹,可以分析判定火灾的起源,蔓延途径和方向,判定燃烧物的种类和燃烧强度,进而成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一种依据。

2.3 痕迹物证的证明作用

痕迹物证是以它的存在形状、质量、特性等来证明火灾事实的。火场的各种痕迹物证,根据不同的形成遗留过程和特征,可直接或间接地证明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原因及火灾蔓延扩大的过程、路线等。痕迹物证的证明作用并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全都是指向火灾现场的,需要勘查人员认真分析判别物证的科学性、可靠性、法理性。单一的痕迹物证是不能证明某个事实,在利用痕迹物证证明过程中,必须利用多种痕迹物证及其他火灾证据共同证明一个事实,才能保证物证作用的可靠性。

2.4 痕迹物证的分析、鉴定

物证鉴定是根据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物理或化学分析,确定物证痕迹性质,是起火原因认定的主要环节,是起火原因认定与否定的主要技术支持。根据这种物证的本质特征、分析它的形成条件以及与火灾发展的联系,从而确定其对火灾发生的证明程度。

3 利用燃烧学原理收集痕迹物证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为查清火灾原因、明确责任,应该充分考虑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时、全面、细致、合法的搜集证据。为此必须坚持充分运用燃烧原理、规律于证据搜集、利用的每个环节。

3.1 利用燃烧规律搜集证据

从燃烧学原理来看,燃烧必然遵循一定规律,燃烧作用是火灾及火灾现场形成的根本所在,影响火灾现场原始状况形成的根本因素就是影响现场燃烧的各种条件。火灾调查过程中,查清起火原因是重点,是实现其他调查目的的关键,在调查中找到与火灾蔓延、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等相关的证据尤为重要,而这些证据的形成及存在必然与整个燃烧过程密切相关,必须认真分析燃烧的规律和影响火场燃烧的因素,拟定调查、勘查方案,并结合对现场掌握证据的分析及时修改、完善方案。

3.2 把燃烧原理贯穿于整个搜集过程

火灾的燃烧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变化过程。由于燃烧的直接或间接作用,现场的物质会相应发生物理、化学变化。虽然火灾现场燃烧形式各有不同,燃烧物种类、性质也各不相同,但物质燃烧必然遵循一定原理,物质的燃烧特性、引燃方式、物质量的多少、通风条件、建筑结构等因素影响燃烧过程,同时也在受燃烧影响的物品上留下相应的证据。所以,我们只要掌握了证据形成和遗留的规律性及特殊性,就可以根据证据可能形成和遗留的过程判断证据的合理性,确定证据搜集的重点。

3.3 用燃烧原理对证据的准确性进行分析验证

火灾调查中的证据应保证其准确性、科学性。这就要求充分把握燃烧原理,利用燃烧原理去分析证据的形成遗留过程、特征及证明作用,准确排除与火灾事实不相关的证据及假象,这样才能确定证据的可靠性,认定火灾事实。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为查清火灾原因、明确责任,证据的地位不容忽视。我们只有不断提高理论水平,重视证据的作用,善于将燃烧原理用于每一场火灾的调查取证及分析中,总结归纳火场证据的共性和特性,才能不断丰富火场经验,提高发现、搜集各类火灾证据的能力。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新时代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优化平等、公平、服务、保障的法治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让企业发展活力充分释放,合理合法诉求充分实现,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规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包容审慎,做到教育引导与处罚强制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以主动服务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按照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标准,进一步量化、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一刀切”式执法。按照省依法治省办和省各行业系统的部门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梳理权力清单,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扎实推进“三项制度“落实。一是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我局制定了明确的执法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完善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二是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局在执法过程中明确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严格的纸质文书材料跟踪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整个执法过程都阳光透明。三是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违法案件处罚(理)“三分离”制度》《案件处罚审批制度》《执法人员错案追究制度》等,从制度上保障执法的合法规范。

(三)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专业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使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执法部门要经常性开展法律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定期学习、案例探讨等方式,使执法队伍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遵纪守法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

(四)集中整治行政机关被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成立行政机关被复议撤销案件、败诉案件工作专班,剖析发生被复议撤销、败诉案件原因,查找管理漏洞,制定改进措施;同时,开展“典型差案”评查活动,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提升本系统行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并将“典型差案”评查情况上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事涉科室为成员的市人社局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阶段总结、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抓好抓牢抓实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