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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申报材料

时间:2022-09-26 15:59:11

高新企业申报材料

第1篇

1、目的

用以规范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的申报工作,促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申报成功率。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漯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3、职责

科技局各职能部门人员积极与企业沟通,收集企业申报需求。综合科科技管理与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全过程。

3.1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发放申报表。

3.2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考察验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的实际情况。

3.3负责对企业填写申报表进行指导,协助企业完成申报表的编制。

3.4负责协助企业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协助上级部门评审。

3.5负责将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放到顾客手中。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4.2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企业收集申报需求,或通过其他有效媒体向外省科技厅评审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信息;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报申请。

4.3.1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向企业提供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报表下载地址。

4.3.2协助督促企业按时填写申报表、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配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

4.3.3协助指导企业填写完善申报材料。

4.4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产品、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等。

4.4.1申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⑴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评价证明:①查新报告;②检测报告;③鉴定报告;④用户证明;⑤产品生产许可证。⑵环保证明。⑶医药、食品、通讯、计量等类产品相关法定部门生产许可(合格)证明。⑷获奖证书。⑸销售合同。⑹引进技术生产者须提供转让合同书。⑺其他有关材料。

4.4.2申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⑴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⑶经审核的企业上年度年终决算报表;⑷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科技人员数证明;⑸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或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用户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可行性分析报告);⑹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明细表;⑺获奖证书;⑻环保证明;⑼GMP、ISO9000等标准认证书复印件。⑼其他有关材料。

4.4.3将初步审核的申报材料作为顾客财产进行登记,并采取预防和防护措施,保证顾客财产不丢失、不缺项、易于识别,按7.5.4要求执行。

4.5.负责就申报事项征得市科技局的同意和支持。

4.6负责将经初审的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审核。

4.7负责与省科技厅保持联系,跟踪省厅审核认定。

4.8负责将省科技厅认定结果转发给企业,并按要求填写顾客财产收发登记表。科技厅针对申报企业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在从省厅领出和发放到企业手中之前,应按顾客财产对待,并按7.5.4要求执行。

4.9执行《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将认定结果存档。

5、相关文件

5.1《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豫科〔2001〕61号;

5.2《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2001〕60号;

5.3《文件管理控制程序》

6、记录

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后,及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上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同时报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情况表”。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报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研发费用明细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提报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单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相一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口径、金额一致。无研发费用明细账或企业申报材料金额与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申报企业原则上要从省财政、税务部门推荐的名单中选用认定鉴证机构,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作出客观实际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中介机构出具材料与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出现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

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告,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违规造成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资格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报和复审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此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该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五、对市级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做好到期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第3篇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是医疗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能力、科研业绩和临床医疗水平的标志,也是评价、激励医疗技术人员成才的重要手段之一。卫生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工作价值观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由于企业职称申报审核的时间期限比较短,工作程序比较复杂,以往纯手工上报、人工整理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深入,企业职称申报及评定工作采用信息化管理已成必然趋势。

1企业职称申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申报材料较多,工作量很大企业职称申报工作涉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信息,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工作履历信息、职称评定信息、绩效考核信息、奖惩情况信息等。涉及员工上述信息的修改、打印、汇总、统计等功能。存在信息审核、业绩核实、材料补充等工作环节。涉及的申报材料多,申报及审核的工作量很大。

1.2申报材料审核及反馈的时间较长企业职称申报涉及的工作过程繁琐,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反馈需要的时间较长。一是在职称申报评定过程中,为了充分体现企业员工现有职称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往往要求职称申报人员把履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尽可能地填写完整,申报材料较多,初审工作需要的时间较长。二是为满足企业职称审核相关规定的规范要求,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反复检查、审核并反馈申报人员进行修改和补充,反馈和二次申报的时间周期较长。

1.3申报及审核的工作效率较低企业职称申报与审核工作的总体工作效率较低。一是层级较多的集团性企业,存在二级企业初审、集团总部复审的情况,申报材料的审核与反馈周期较长。二是在审核重新申报的材料是否遵从反馈意见的要求时,工作量较大且容易产生错误。三是申报材料的数据量大,因而对相关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的效率较低,出错的可能性较高。

2实施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

2.1规范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通过建设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企业能够优化、规范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制订科学、标准化的工作程序,配置高效、严谨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

2.2构建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平台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企业建立了职称申报和审核管理的工作平台,申报工作的启动,各项工作要求,初步审核,修改意见反馈,重新申报,审核过程及审核结果都是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来进行,实现了职称申报的协同工作。

2.3提高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管理的工作效率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可对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的海量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不仅提高了申报和审核工作的准确性,而且实现了对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涉及内容的动态统计和分析,提高了相关工作的工作效率。

3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

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既是相关信息收集与的管理平台,也是开展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的操作平台。

3.1系统主要功能(1)信息采集模块。主要功能是收集职称申报人员的职称申报申请和职称申报材料,以及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填报的其他职称申报材料。(2)审核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资质审查、意见反馈、审核管理等。(3)统计分析模块。主要功能是对各类职称申报和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以往职称申报和审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4)信息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反馈初审意见,职称申报和审核结果信息,以及对以往职称申报和审核的结果及分析报告进行查询等。(5)系统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注册和设置用户权限,设置企业的组织架构及职称申报和审核的处理流程,设置各类统计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系统数据备份和维护等工作。

3.2核心工作流程企业职称申报工作涉及相关人员申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初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复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定委员会授予等环节。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职称申报表,基本信息表,培训进修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履职期间情况,职称评审参评论文,外语考试证书,计算机操作考试证书等。

4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设计

4.1系统结构设计根据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将系统划分成5个子系统:信息填报子系统,审核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子系统,信息子系统,系统管理子系统。信息采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职称申报申请,职称材料申报,职称材料修订等。审核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资质审查管理,意见反馈管理,职称审核管理等。统计分析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分类统计管理,统计分析管理,报告报表管理等。信息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申报信息查询,审核信息查询,审核结果查询等。系统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组织机构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备份管理等。

4.2数据库设计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支持集团型企业的职称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设计为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共3个层次。职称资质和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权限分为集团公司层面和二级公司层面。注册用户的角色划分为职称申报用户和职称审核用户。不同用户对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不同应用模块的访问权限划分为查询、提报、修改、删除4种类型。系统数据库结构设计如图3所示。

4.3系统类设计

4.3.1系统实体类设计实体类是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操作和处理对象,主要包括职称申报登记表、职称初审情况表、职称审核情况表、职称审核统计分析情况表等。实体类中封装了对系统关键性信息的数据属性及操作,是对系统进行分析后抽象出来的数据模型,体现着系统的功能需求。系统实体类的设计模型如图4所示。

4.3.2系统控制类设计控制类是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逻辑,主要包括底层数据访问,申报申请,申请受理,材料评审,统计分析等。控制类中封装了对系统关键性业务的处理逻辑,是对系统进行业务功能分析后抽象出来的逻辑模型,体现着系统的业务处理过程。系统控制类的设计模型如图5所示。

5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实施

5.1系统架构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是由表现层、业务逻辑层、数据层3层结构构成,表现层是用户使用界面,业务逻辑层包含应用系统的功能模块和业务处理逻辑,数据层保存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p#分页标题#e#

5.2实施方法

5.2.1硬件配置系统应配置中档PC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配置激光打印机作为各类报表的打印输出,配置中档笔记本电脑用于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

5.2.2软件配置系统架构为B/S架构,软件系统采用微软的平台,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Server,客户端操作系统为WindowsXP,开发工具采用,数据库为SQLServer。

第4篇

1、建立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其中,审核确认具备基本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可行的企业,准予纳入,可以申请享受宁政发[]7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尚未成熟的企业,暂不纳入储备库管理、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完善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库企业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问题,加快企业融资进程。入库企业要按季度及时上报、补充相关资料,及时报告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分析,于首月十日内上报)。

3、形成多层次联动推进机制。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认真初审推荐入库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内入库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服务与支持。

二、申请各项融资政策扶持的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关于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

1、我市拟开展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申请,初审确认具备相关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基本可行后,由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入库。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企业。

2、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报企业入库申请时的主要报送材料有: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拟融资方案、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初审意见)

(2)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拟融资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

(4)拟上市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

(5)拟发行企业债企业需填报本通知所附拟债券融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十日前上报拟纳入储备库企业相关资料。

(二)关于申请融资补贴和融资奖励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申请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补贴

(1)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入库企业,可分三个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共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阶段(上市辅导阶段)补贴7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受理文件(复印件)

④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融资服务合同和已付费用收据(复印件)

第二阶段(报会受理阶段)补贴10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的相关受理文件(复印件)

第三阶段(发行上市阶段)补贴30万元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发行上市批文(复印件)

③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其中,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若转为股票首发上市,则获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贴20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③上市相关批文(复印件)

④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

(3)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完成改制和券商(预)内核给予中介费用补贴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券商(预)内核报告(复印件)

完成挂牌后再给予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③主办报价券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企业挂牌公告(复印件)

(4)完成发行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的企业补贴5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国家发改委同意发行企业债相关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相关批文(复印件)

③债券发行公告(复印件)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补贴报告

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接受注册批文(复印件)

2、完成本地投资申请融资奖励

(1)上市公司再融资后在本地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部融资额1亿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8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2)入库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后在本地投资达到全部融资额的50%或1亿元以上,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6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相关投资完成证明资料(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④资金到账证明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给予奖励20万元,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奖励报告

②完成股权融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拟奖励方案

3、资金申领流程

入库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提出上述各项融资补贴与融资奖励申请。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申请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新增税收的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入库企业在融资工作过程中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融资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办理各50%的配套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税收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证监会受理批文(复印件)

3、上市发行批文(复印件)

4、融资公告(复印件)

5、资金到帐证明(复印件)

6、相关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调账相关内容)

7、因资本市场融资原因审计调账新增纳税缴税表)及纳入凭据(复印件)等

四、申请用地与行政费用减免支持等

1、企业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金评估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已租赁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并提供: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5篇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6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 核心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125-0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优惠政策是针对所得税的减免,由25%减按15%征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主要是对企业综合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经费以及高新收入上的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仅要求企业要有自己的研发,而且研发通过转化之后还要形成自己的高新产品或服务,只有这些问题都符合了,才能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下面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做一简单介绍。

1 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后,给予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1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要做到坚持创新,而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制定的政策能够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企业向着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是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调动企业创新热情的基础保障。

1.2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表示企业负责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能够积极的开拓市场,保证经营管理的高效性,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对象,能够深度挖掘潜在经济效益。

1.3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1.4 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在该领域中,高新技术产业拥有的高端技术开发及技术创新能力均处于较高水平,促进企业向海外市场的开拓,企业市场价值也作为投标的关键参考标准之一。

1.5 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同其他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获取资金扶持、优惠政策的机会更大,是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其雄厚的实力为吸引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奠定基础,加快企业向产业经营融合的速度。

2 申请程序

既然高新技术企业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么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呢?根据([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申请认定程序为。

2.1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2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2)企业内部员工分布状况,其中技术研发人员所占的比例;(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企业研发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5)研发活动介绍资料及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记录表;(6)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 申请步骤

3.1 首先要认真研究条件,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一个经营年限中所获取的总收益中,大于60%的利润均由高新技术服务或产品获得;(2)企业所经营的高新技术服务及产品包含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3)企业属于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并购、受赠或者自主研发、独占许可(大于五年)的途径对企业的服务及生产的产品享有资助知识产权;(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收益额中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满足规定标注,且企业运用科学技术,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开发,对技术进行改革,开展一系列的研究活动来实现服务或产品的创新性改变,从而不断获取新的技术知识。

以条件点,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决的方式。

3.2 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材料

(1)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3)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且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具体规定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技术服务或产品的收入收纳盒证明,并上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网上申请资料;(5)含有高薪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的大于五年的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以及知识产权证书在内的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6)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

3.3 准备备查材料

各省市检查形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收到材料专家审查后会要求现场考察或抽企业答辩,各项材料应准备好电子版备查,并做好索引。

最后有一点要特别留意,申请书中最重要的是PS表和RD表,专家会根据RD表判定你企业是否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研发投入是否合理,该项研发是否属于领域;根据PS表判定你公司的产品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不符合被删除了几个会影响你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达60%),根据知识产权表、成果转化表、PS表、RD表又综合判断你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和主营产品是否是对应关系。

4 结语

由于材料比较繁杂,应尽量提早准备;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

参考文献

[1] 邹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7篇

关键词:企业科技项目;申报材料;材料撰写;质量提高

1 引 言

“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2010年的国家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已达到6980亿元,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8%。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到“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使我国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预计到2020年达到2.5%以上”。《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科技发展主要指标之一就是在2015年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2.2%这一硬性指标,仅仅按国际经济刚刚复苏时期201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计算,2015年的国家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则不低于8500亿元,随着世界经济的回暖,2015年的国家财政科技投入资金有望达到万亿元以上。

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并投以数以千亿的财政资金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科研项目予以扶持,无疑给企业打了一针强心针,极大地鼓舞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决心。但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是近几年才实施起来的,各企业科技管理水平、申报人员素质和所处行业领域不同,其申报材料质量也不同。有不少企业虽有较好的项目,但因未理解申报要求、没把握好申报契机、申报材料没体现出项目的创新性和优势、项目技术水平仅仅处于国内先进,且申报材料撰写的严谨性和逻辑性不足,谬误之处较多等各种因素,导致无法得到专家评委的认可,因而纷纷落选。

2 项目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2.1 捕捉项目申报信息,开拓信息来源渠道

2.1.1及时获取项目申报信息需具备的条件

现今的社会是信息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以往的战争中,“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兵家所遵循的规律,而信息化时代将更加重视遵循“兵马未动,信息先行”的原则。在项目申报方面,项目申报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有着重要意义。

(1) 先敌了解

先敌了解中的敌是指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竞争对手。若你能早于竞争对手获取信息,将会极大地提高项目申报的运筹谋划、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等指挥活动的时效性,从而大大缩短了项目申报的指挥决策周期。

(2) 先敌发现

早于竞争对手发现本企业的现行不足之处,如:无《科技查新报告》、《检验报告》、个别证明材料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需补办等。因为无论是《科技查新报告》、《检验报告》还是个别证明材料需盖年审章或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出具证明(如环保、纳税)等,办理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早发现便于早解决。

(3) 先敌行动

现在大多数项目申报的时间都很短,个别项目申报时间甚至不到一周的时间。若早于他人获得该项目的申报信息,则有利于统筹安排,组织材料进行申报。在充足的时间下,申报材料的质量也会远远高于后期临时汇编材料的企业。

2.1.2项目申报信息的获取方式

(1) 历年来项目申报时间的规律

有些项目的申报时间有着大致规律的,如每年12月左右进行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每年3月和8月左右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每年4月或7月左右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常年接受申报的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成果鉴定等。这就需要项目申报管理人员脑海里要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和轮廓,能妥善的做好项目申报规划,未雨绸缪的提前是做好项目申报基础工作。

(2) 互联网信息

在互联网信息发达的今天,不论是政府职能部门也好还是行业协会也好,只要他是一个正规部门,有自己的独立网站,那么相关的项目、奖项申报信息都会在网站上予以发布通知。若想获取项目申报信息最简洁的办法就是去相关网站浏览一下即可。

这一点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之所以难就在于可申报的项目繁多、涉及的各级部门、行业协会也多,按项目类型分有科技、技改、经贸、信息产业、知识产权、节能、低碳、转型升级等,而每个项目又可细分成若干类,例如科技类项目又分省、市、县(区)产学研;省、市、县(区)科技奖;省、市、县(区)科技专项、工程中心、民营科企、重大专项、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等。对于有一定规模实力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这些项目的申报要随时留意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市、区各类职能部门,还有相关的各类行业协会。

有些项目虽然不适合报国家级项目,但省或市乃至区,以及行业协会的项目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是可以酌情申报。虽然国家级项目申报时,国家会让省、市、区各级部门层层转发通知,但是由于层层转发通知,当企业接到通知时,少则已经过去三天,多则已经过去一周乃至两周的时间,留给企业的时间就相对较少。所以建议项目申报人员在每天的例行工作中,尽量把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站游览一下。

(3) 人际关系

做项目申报人员若有心想做好这个工作,其实难度是很大的,除了对行业知识的要求外,还要对其它的辅助专业技能要识,并灵活运用,而这些都不难,最难的则是学做人。做了项目申报人员,尤其是全能型(各类型科技、经贸、技改、知识产权、名牌、商标等)的项目申报人员的性格、脾气尤为重要,因为对内他的工作涉及到公司多个部门,对外他接触着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若是一个口无遮拦、性格莽撞的人,往往本职工作没做好还得罪了人,搞得大家之间有着隔阂,不利于工作。

想做好这份工作一要管好自己的嘴巴:该说的、能说的就说,不该说的、不能说的坚决不说;至于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则要自己心里事先掂量好;二是不能太骄傲:不要以为自己有本事或者在知名大企业甚至最近取得了什么显著成绩就傲气十足,实不知三人行必有我师,取得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只能代表你公司的实力,并不能代表你自己。

只有与同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同行(仅指项目申报行业)和自己交际圈的朋友关系融洽了,这样你在与他们交流的同时才会学到不少的东西,得到不少有价值的信息。当你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教别人时,别人才会热心指点。

2.2 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的撰写

2.2.1申报项目的选题和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的选题是否准确是申报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也是开展项目科研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好项目的选题工作,就要掌握大量的信息,包括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同行科研情况等。在充分明了项目申报指南后,找到最适宜的项目申报领域范围和题材,便可着手组织材料。

项目的名称是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的重要信息点。项目题目出现问题,往往对项目申报材料乃至整个项目的研究方向带来不小影响。项目名称最能吸引专家和评委,并能给读者最简明的主题提示。在了解一个项目大致情况时,往往都是先看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的精妙,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中常常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相反,项目名称如果很差,让人不知所云,往往会损失整篇项目申报材料的信息价值。

总的来说,项目名称应用简明、精确的词语体现出项目的研发方向或主要内容。名称应简洁,用字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切忌用拗口的用语和不大为同行所熟悉的符号、简称、缩写以及商品名称等。

2.2.2可行性报告撰写的关键点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撰写主要注意五个方面,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的创新性、财务数据的分析预测、研发单位及研发人员的资质以及知识产权等五个方面

(1) 项目的可行性

项目是否会被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主要是看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和含金量,项目可行性的撰写应侧重于国内外背景状况分析、项目实施存在的困难及准备采取的措施以及项目进度的合理安排。你要对项目实施的国内外背景进行分析研究对比,以及对可能存在的困难所采取的措施及对项目进度的合理安排。

在日常项目申报中不少申报人员会将项目研发周期定的太短或者太长,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掌握好尺度。项目研制周期太短,恐怕你的项目是否立项,以及是否给予财政扶持,在还没有确定时你的项目就已经结束了,这对你的申报工作不利。专家评委会认为项目既然已经结束了,无需申报立项和申请扶持资金了,你的申报工作也就白费。项目研制周期太长,会对项目进展的跟踪和扶持资金使用的监控造成难度,一般情况下也很难获得专家评委的认同。当然,特定行业的研制周期另当别论,如:生物制药等是按阶段计算。

(2) 项目的创新性

无论什么科研课题必须要有创新性,这是申报书最突出的特点。申报课题的创新都是要求在前人没有研究过的或是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的再创造。研究的结果应该是前人所不曾获得的方法和结论,它可以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提出的新观点、新发现、新设想、新见解,也可以是通过研究建立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或开拓的新领域,还可以是某个学科领域、制度、政策等方面的突破。

针对创新性可以通过该项目产品或实施后,与同行业类似的项目产品或项目进行参数对比,通过数据对比结合文字描述,配以科技查新报告等材料来体现出该项目产品或项目的创新性。

建议大家在平时要留意相关行业信息、收集同行的一些数据信息,当数据资源库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不会为了对比数据而发愁。在进行数据对比时,要结合时下政策环境,选取对自己有用的数据资源对比。如选取节能、降耗、环保、增效、信息化融合等方面的数据进行对比。

(3) 财务数据的分析预测

申报材料中财务数据情况方面(含项目资金筹措安排)方面,要分析并说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研发资金能及时到位确保研发工作的开展,同时在研发资金投入与效益预测方面,其数据要经得起考验,需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例如,某公司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研发周期为一年半,其研发投入是上年年度销售额的6成左右。如此高的研发投入,企业的日常流动资金能满足其它方面的开销吗?这是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还有一个企业,投入不到千万的项目,其项目结束当年会有近4亿的收益、项目结束第二年有近7亿的收益,收益额度是否过高或者其收益计算方式是否有误,在现今如此高额利润收益的项目,必然会引起专家评委的关注。

(4) 研发单位及研发人员的资质

新手在申报项目时,经常对研发单位研发能力的表述不到位。企业简介是对企业综合性的概述,对企业研发资质方面的表述不够全面和清晰,而在项目申报时专家评委不可能对所有企业的情况都十分清楚熟悉,只能通过你文字上的表述来了解你企业的研发能力,所以在对研发单位介绍时,最好重点介绍一下企业的研发能力和资质。

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的资质也不能忽略。按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副高以上职称,也就是必须是有高级以上的职称资质,如果疏忽这一点,在项目负责人信息栏录入中级甚至初级,那么在专家评委严格审查下,十有八九会被刷下来;如果项目是个非常好的项目,小小疏忽而落选就真的有些不值得。

(5) 项目的知识产权情况

在项目申报时一般会有相关的预期成果提供形式和数量要填写,里面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论文著作、技术标准和新工艺(新方法、新模式)等。在这里通常会出现一些错误,如大多数企业申报人员会将专利、新产品、论文著作、技术标准和新工艺等数据填写的过大,在申报项目时,虽然会让专家觉得项目取得的成果会很好,这将对后期的合同书填写或者验收不利。合同书填写时有些系统会有申报书和合同书内容对比的功能,当对比发现差距时系统会要求你给出合理解释。在验收时,专家评委验收通过的主要参考依据为你的专利、新产品、论文著作、技术标准和新工艺等是否与申报时填写数据相符。

例如,某单位有一项目纳入“863计划”,获得上千万专利资助,现临近验收时发现合同书中提到该项目相关申请授权的专利要达到上百项,可实际上相关专利目前才三十多项。故建议在填写预期成果提供形式和数量时,切忌过份夸大,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评估。

2.3 项目申请资料的准备及装订

项目申报工作涉及面广、所需资料多,不同的项目所需提供的资料大致相同,由于项目的侧重点不同,其附件要求也就不同。项目申报的材料数据大多数情况下需与公司的研发、财务、营销、人事行政、生产制造、质管、环境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提供,项目申报人员如何搭建好这一个互通有无的信息沟通桥梁,以及汇总这些资料进行排版、装订较为关键。

2.3.1可行性报告的排版

大多数项目申报都需提供可行性报告,或者研制总结报告之类的文件。这类文件是专家评委审核查看的重点,正常情况下排版布局会给专家评委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排版简洁、美观、字体段落格式统一,可以增加印象,专家评委有一个好心情,对你的项目评估是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可行性报告等文件中设有专门的封面,可显示企业重视程度的同时,也把相关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单位等信息表达出来;建立文件目录及页码,可便于快速查阅相关内容;文件中字体大小、格式和段落统一,有些信息资料是文件撰写者在网站或其他学术期刊上摘录来的,这些来自各处的资料往往字体、大小和段落都不统一,会整体的美观造成影响。

2.3.2附件证明材料的排版

正常情况下一个项目允许上传的文件数量不超过15个,PDF格式的文件大小需小于1.5M。为了将相关申报文件要求中提及的文件都上传,而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专利资料和近几年的获奖证书较多时,切忌要将这些资料生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在生成PDF上传这些文件前,切忌要给这类文件一个目录,以便查看。例如:建立一个20个专利清单的文件目录,把目录连同授权专利证书的扫描件一起生成PDF文件。大多数人往往生成文件后不予以检查就上传了,其实这是错误的,在生成这类PDF文件的同时,专家评委往往可看出项目申报人员的责任心与素质,以此推断该企业的重视程度与水平。

目录往往是用WORD软件编制的,而扫描件往往也有扫描精度的不同,以及尺寸像素的不同,若直接将他们生成PDF文件,那么打开PDF文件阅览时,往往目录与图像大小不一致,不便于查阅,甚至目录中的顺序与PDF文件中图片的顺序不同。所以,在排版布局生成PDF文件时除了考虑到最终文件的大小,更应考虑如何让生成PDF文件后,其目录与图片的尺寸大小一致,以及目录中的顺序与PDF文件中图片的顺序一致。

2.3.3相关附件界面的质量

这里相关附件界面的质量是指扫描件以及书面材料中附件的影印质量。有些人在扫描或复印相关证书时,为了赶时间,往往将证书连带封壳一起扫描或复印。其扫描或复印出来的质量就大打折扣,整体的清晰度和美感会受到影响。甚至有些人证书扫描出来后根本不旋转就直接上传,专家评委网上审核材料时看起来得斜扭着脑袋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你自己都觉得看起来不方便,为何不旋转图片后再上传。

3 结 语

现在企业对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越来越重视,申报要求和评审也越来越严,要想取得申报成功,只靠一时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平时的积累。在申报过程中要事先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并换位思考,以专家评委的立场角度来审核文件,这样有助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科技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人的综合性要求很高,其知识面要广、信息面要全、文件精神的领悟能力要强、内外的沟通联系要能协调处理好,各类软件的操作要熟练,尤其是工作压力承受能力要强。

要做到这些,除了平时注重加强信息积累,多和研发人员联系,多与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外,也要关注政策的动向,并把握住其精髓含义,这样才有助于及时了解项目有关信息,必要时根据情况,对申报材料作出调整和补充。

参考文献

[1] 赵秀珍,杨小玲.科技论文写作教程[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

社,2005,4.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9篇

关键词:企业科研项目;项目申报;科技管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191-04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94

1 概述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度增长,“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3%,“十二五”以来继续高速增长,2013年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种类繁多的政府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各类评奖、各类认证等科技项目,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也保持高速增长,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随着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政府科技宣传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科研项目立项,参与科研项目申报,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

然而,由于科研项目申报需要较强的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来支撑,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科技管理水平、申报人员职业能力和所处行业领域等不同,其申报质量差距较大。不少企业尽管有好的项目,但因对政策理解不全面、对指南学习不透彻、没把握好最佳申报时机、申报材料没有体现出创新性和先进性、申报材料严谨性和逻辑性不足等各种因素,导致无法获得评审专家认可,未获项目立项,令人惋惜。基于此,笔者对当前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结合笔者科技管理工作经验,提出科研项目申报相关策略,以期为企业科研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2 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企业管理层对科研项目申报工作一知半解

很多科技企业管理层对科研项目申报工作一知半解,没有清晰地认识到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科技政策和申报指南研究不透彻,对科研项目申报的工作要求不重视。企业管理层只看到了科研项目申报的经济效益,没有看到政府科技立项的社会品牌效益以及为企业带来的无形资产。管理层对本行业发展比较熟悉,但对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不够,企业科研项目与政府科技规划脱节,跟不上社会发展趋势与潮流,导致科研项目与申报指南存在较大差距。企业重视技术开发与市场拓展,但对科研项目申报、政府部门沟通、政府组织的科技活动等认识不足,科研管理人员与科研管理体制配置不足,导致科研项目申报成功率很低,影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2.2 没有做好企业科技发展规划与科研项目申报计划

科研项目申报实质上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科研项目申报的成功是企业科技创新规划能力的成功。科研项目申报体现了科技开发、市场开发、经营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产学研、科技与经营人才等方面的科技创新综合能力,这些科技创新能力的形成,需要企业制定一定的科技创新规划与实施计划。同时,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需要编制申请报告,准备附件资料,涉及行业背景、人才团队、技术方案、运营方案、市场方案、投资分析、财务预算、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查新、项目备案、用户报告、资质认定等,有些资料需要一定的准备周期,从材料准备和协同工作方面来说,科研项目申报需要进行一定的筹划,制定详尽的科研项目申报计划,但是大多数科技企业还处于“临时抱佛脚”的突击申报状态。

2.3 没有建立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项目管理技术与具体科技项目相结合的产物,科技项目管理过程是建立在一般项目管理过程的基础上,结合科技项目的特点而进行的,按照科技项目实施阶段不同可分为立项、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管理。尽管部分企业对科技政策有点了解,清楚些许申报渠道,但是企业内部并没有建立较为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甚至没有建立立项管理制度,对于科研项目申报采取简单粗暴的“突击申报”方式进行,具体表现为:缺乏项目前期的调研工作,或者草率摘取项目内容作为创新点,或者没有很好地总结项目承担单位的优势,如此种种皆是因科研管理制度缺失导致的申报准备不充分现象,评审专家难以评价申报项目的先进性以及承担单位的科研实力,从而影响项目的获资助率。后勤工程学院科研处李永德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获资助的申报项目主要存在创新程度低、缺乏应有前期研究工作等问题。

2.4 没有设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机构和人员

科研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监理及验收、科技宣传、与政府部门接洽、研发机构管理和运营等,看似琐碎,实则十分紧要,许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机构和人员,科研管理工作缺乏职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在项目申报时难以编写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组织零散、缺乏秩序,甚至没有准备妥当申报前必须的财务审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使企业科研项目难以获得政府立项。

2.5 技术创新性与核心竞争力阐述不清晰

国家和省科技支撑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主要围绕能够整体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的产业核心技术,以获得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加强高技术前沿战略部署,研发内容具有前沿先导性、能推进相关新兴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面上项目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以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着力提升产业竞争力,项目研发内容具有先进性。申报课题的创新都是要求在前人没有研究过或是已有基础上的再创造。对照这些要求,多数企业的项目仅以突破企业核心技术为目标,缺乏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研究。同时大多数企业在申报时不注重查新,不注重项目产品与同行类似项目产品进行参数对比,课题的创新性得不到第三方和数据的支撑,评审专家难以评判。

2.6 企业重申报轻实施

大多数企业都是重申报轻实施。申报时动员公司各方面力量,热情很高,十分重视。项目立项后,对项目执行过程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项目实施缺乏计划和有效监管,大都没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对于课题任务和考核指标没有进行计划落实,项目实施难以按计划推进,遇到困难也没有专人负责解决,不利于项目的执行。验收时临时抱佛脚,验收证明材料准备不足,导致项目验收不成功,影响企业信用记录,从而影响新的科研项目申报,形成恶性循环。

3 科研项目申报策略分析

3.1 做好政策研究与申报规划

充分的政策研究能够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积极的申报规划能够确保申报准备工作充分,提高申报质量。良好的项目申报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政策研究与申报规划:

首先,企业科研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国家与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如“十三五”规划、“中国制造2025”、“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纲领性文件,了解国家对本企业所在行业的支持力度,研究、分析本企业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资助的可能性。

其次,科研管理人员要研究、分析历年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根据历年的科技申报政策和企业科研项目情况,制定企业科研项目申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企业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获得公司管理层的认同和公司相关资源支持。

最后,对于资金支持较大的重点项目,如国家级、省市级重点项目,企业应该编制重点项目专项申报计划,进行部门分工与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要求各部门按照时间节点提交申报资料,发挥申报计划对各部门的约束力,顺利完成科研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

合理的规划与计划能够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效率和质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加强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是科研项目申报的关键环节,要严把科研项目立项关,从源头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科研管理部门或专职科研管理人员,每年定期(一般是每年12月份或1月份)组织技术开发部门策划、确立并申报企业科技项目。规范的立项流程主要包括:

首先,技术开发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通过市场调查、收集信息,科学分析、预测国内外相关产品或技术的发展动态,与同类企业、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寻求新产品开发的方向和目标。

其次,技术开发部门根据收集的各类信息,策划、确立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等科研项目,编制科研项目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审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拟立项项目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后,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对各技术开发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决策,确定年度公司科研项目。

在项目申报阶段,科研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的选题,要选择符合国家和企业战略目标、符合市场需求、有资源有条件地实施,并且能够申报成功的先进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要根据政策研究结论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高项目中标率。企业要重视项目的前期调研,要根据科技部门的项目指南从国内外技术现状、本企业技术现状、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做好扎实的前期准备工作。要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可行性,从项目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实施路线、进度安排、项目经费等方面确保项目开展是必要的、创新的和可行的。

3.3 提前统筹项目资源,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一般都很短,从申报通知发出到申报截止时间大多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在项目通知出来之后才开始准备申报材料难免局促,会对申报材料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项目申报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的公司内部部门有档案部、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等,公司外部部门有审计公司、查新机构、科技主管部门、环保局、发改委等,需要提前统筹的项目资源包括人事资料、财务信息、技术文档、市场调研报告、公司资质、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环评报告、备案文件等,因此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准备、申请、获取上述这些项目资源,同时还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撰写一份立意新颖、层次合理、词句妥当、财务分析清晰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以提前部署可避免仓促准备申报材料带来的质量隐患,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

3.4 加强政府部门沟通,掌握申报流程与关键点

政府沟通是科研项目申报的另一关键环节,一方面可以了解更多的政策信息,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让政府部门对企业情况和项目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通常政府部门更倾向于熟悉的企业和项目,对于不熟悉的企业和项目保持高度警惕。企业应该积极向政府部门汇报企业和项目情况,获得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对于项目申报成功和企业科技创新工作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

首先,在政府提倡建立“服务型机关”的大环境下,“公仆们”是非常欢迎企业去登门拜访寻求帮助和指导的,同时政府部门的发展也需要企业的积极支持,比如定期上报企业报表,积极去科委部门进行项目备案,让政府部门多多了解所辖企业的发展状况,让政府了解到自己企业在行业里技术水平是领先的、财务状况是良好的、企业运作是正常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管理团队是过硬的,这对于政府和企业都是有好处的。

其次,企业要多沟通、多问询,掌握项目申报的渠道和要点。一般来说,如果是处于研发和中试阶段的项目,考虑从当地科教部门往上申报;如果是产业化的项目就从发改委往上申报;如果是技术改造类项目就从经信委往上申报;当然还有特殊项目可考虑从财政、中小局等部门申报。

最后,项目申报上去后,也要及时跟进项目评审情况,即使项目没有立项成功,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多请教,找到失败原因以便下次改正。

3.5 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培育创新创造氛围,重视技术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从根源鼓励创新,建立激励机制,做到奖励有章,有功必奖,及时兑现,激发技术人员的创新积

极性。

其次,引进行业技术领军人才,给予其广阔的发挥平台和一流的人才、设施配备,形成包括可研分析、技术开发、技术验证的研发团队,在完善的管理制度基础上,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发展注入核心动力。

最后,加强科技合作,一方面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院所共同探讨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可行性方案;另一方面加强和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合作开发,通过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探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拉近技术革新与落地实践之间的距离,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3.6 重视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

规范项目申报的另一个重点是项目申请经费的详细、合理预算。预算是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和经费支出的直接依据,要高度重视。科研项目如果缺乏经费预算或者预算不够科学合理,很难得到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同时也不利于项目规范管理和控制。如果项目经费预算得合理,不但能够提高项目的中标率,而且可以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科技人员要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说明各项支出的用途,并要注意项目主管部门能给予的经费支持额度,注意申请金额不可超得过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支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应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的预算调整,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展,项目经费按计划使用,从而确保项目顺利验收,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为下一次申报项目奠定良好信用基础。

3.7 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与项目验收工作

科研项目实施与验收关系项目的成败也是影响企业后续项目申报和企业诚信,所以企业不仅要重视科研项目申报,同样也要重视项目实施与验收工作。

科研项目获得政府资金立项支持后,企业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考核指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求各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课题任务,通过分工与合作的方式完成科研项目课题任务。

项目验收前,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对照课题任务书评估课题完成情况。如果课题完成情况与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指标差距较大,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果课题是按计划顺利实施的,验收时则根据要求准备相关验收资料,重点针对课题任务和考核指标准备相关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评审专家主要考察企业的科研证明材料,权威机构提供的证明资料对项目验收起着重要的加分

作用。

4 结语

近年来,科技扶持政策越来越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倾斜,同时申报要求和评审也越来越严,“临时抱佛脚”或“一枪头”的申报方式的弊端愈加明显,所申报的项目往往在专家评审阶段就遭到淘汰。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科研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如何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如何提升科研项目申报成功率,如何获取更多的政府资金以及社会资金支持,如何推动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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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创新并获得政府以及市场认可,是科技企业创立和发展的永恒话题。本文对当前企业在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七项申报策略,核心就是要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做好政府沟通及政策研究,从而提高企业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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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2011,(12).

[6] 代钰洁.试论中小企业如何做好国家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10篇

为了在全市印刷行业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印刷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年在全市开展以“优质产品、优良业绩、诚信经营”为内容的连云港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由市新闻出版局主办、市印刷行业协会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业、以德兴业,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精神。通过组织开展以“优质产品、优良业绩、诚信经营”为内容的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选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印刷质量,推动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印刷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法制、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印刷行业健康、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印刷企业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实现我市的跨越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对象

本市范围内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与资格条例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20****年12月30日前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打印单位。

三、评选标准

1、遵纪守法、规范运营。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度健全,各类台帐齐全;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行业监督,按期进行年检登记,年度核验合格;积极参加法规培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取得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证书。坚持依法经营,不超越范围经营,切实杜绝违法违规印刷经营行为的发生,20****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

2、产品优质、业绩优良。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产品质量稳定,产品优质率、合格率在本地区同类企业中居领先水平;努力开拓市场,善于抢抓市场机遇,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益,服务周到,经营业绩良好,产量、销售、利税都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3、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诚信经营;模范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重合同,讲信誉,依法规范自身竞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侵害其他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劳动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实行合法公平的薪酬制度。

4、内部管理优、员工素质高。重视安全管理,杜绝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重视环境保护,厂容厂貌整洁,文明生产,环境优美;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保护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四、评选步骤

连云港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由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市印刷行业协会作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宣传发动

各县新闻出版局、各区文化(教)局要广为宣传、广泛发动,充分认识评选“双优诚信”印刷企业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双优诚信”意识,充分调动企业“双优诚信”建设的积极性。

2、企业申报

各县区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年检情况,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参与评选,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注: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推荐表;

(2)企业“双优诚信”建设情况总结;

(3)《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批准证件(复印件);

(6)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20****年、2006年经营业绩材料;

(9)资信证明、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10)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1)现有设备清单;

(12)人力资源状况:员工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情况,并提供有关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13)20****年以来获各级政府或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奖牌等(复印件、影印件);

(14)客户评价;

(15)其他相关材料。

3、各县区初审

各县新闻出版局、各区文化(教)局及有关县区的印协组织要对所属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审,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验,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各项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市印刷行业协会)。各县区上报的推荐单位必须排列出序号,并且不得超过名额数,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市新闻出版局、市印刷行业协会负责对市属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复核公示

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参评的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咨询,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依据所报材料进行现场抽查,在复核基础上形成意见。市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制定考评细则,对全市所申报的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研究决定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入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授牌

市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社会监督、汇总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入选印刷企业进行终审,研究决定第一届连云港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20家名单(其中复打印单位10家),由市新闻出版局发文认定,并举行授牌表彰仪式。

五、工作要求

1、本次评选活动注重在全市、全行业弘扬“双优诚信”精神,要体现榜样示范作用,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不搞平衡。各县区、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有组织、按步骤地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在全行业形成争创“双优诚信”企业的氛围,推动我市印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要结合印刷企业年检情况,认真对照评选标准,把本辖区内真正符合“优质产品、优良业绩、诚信经营”条件的印刷企业推荐上来。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具体推荐意见。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12篇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称评定申报方案资料,欢迎参阅。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三、有关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分别按市教委职改办、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技术市社会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人才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采取“线上审核、线下签报”方式,系统开放时间及网报端口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才中心另行通知;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委会(xx局)、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xx局)、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xx局)实行网上申报,网报审查合格后,打印提交签章完善的纸质评审表供后期存档使用。申报个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请于2020年10月20日00:00以后登录xx市xxx平台(以下简称“专技人才平台”),网址:xxxx进行用户注册。专技人才平台操作手册及2020年度申报系统开放时间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另行通知。自主评审、授权评审的单位,按所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受限于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xx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xx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xx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xx、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xx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3),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评委会审核受理。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xx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xx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

(1)《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7)、《xx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8);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xx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9),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受理。

自主评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xx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0)、《xx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1)。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于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授权评审),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报确认职称文件和证书办理编号记录。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高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报xx局(职改办)同步在xx局(职改办)公众信息网公布。

(二)今年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采用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国家最新文件或我市现行文件执行,申报业绩条件须按照我市现行的细化条件执行。

今年我市新增评审正高级职称但尚未印发全市申报评审条件的(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推广研究员,正高级统计师),以国家已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标准条件为申报依据。

(三)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2号)精神,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六)申报人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0年xx月xx日。

(七)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九)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将在我市表彰奖励文件印发后,另行通知。

(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十一)按照《xx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十二)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渝委办发〔2012〕30号)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xx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xx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十三)脱贫攻坚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四)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纳入正常申报渠道。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32号)执行。企业到院校兼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学历、技能等级、取得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年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参照《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执行,其他业绩成果仍按照《xx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执行。

(十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委会工作的市属企业、驻渝单位,按照市财政局、xx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宗综〔2018〕76号)规定,统一使用xx局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区县属企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六)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 确认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附件12,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子件一并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取空白职称证书。

2.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领取空白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高级证书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加盖钢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放至评审通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