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6 13:41: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园林单位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彰显“杭州品质设计之城”丰富内涵,进一步促进杭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广大青年工程设计人员在国际化大都市和美丽城乡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发现和培养更多杭州市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度杭州市青年设计师发现计划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三条 2021 年度杭州市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选拔名额为8名,同一单位原则上不多于 1 名。
第四条 选拔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杭州市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受聘于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
2、在杭从事园林景观设计累计工作5年以上(含5年),海外学成归国人员在杭工作累计满3年及以上(以单位出具社保单据为准);
3、年龄小于40周岁,即198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具有风景园林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风景园林设计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攻坚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六条 申请人及其主持的工程项目出现下列任何一款,取消其参评资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挂靠、出卖图章、图签等;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处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2021年度杭州市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本项活动,并最终确定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培养人员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及面试评委组。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选拔培养活动日常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专家由协会秘书处广泛听取意见后提名,领导小组确认。专家组按照专业设立,同一单位的专家最多1人。
第十条 面试评委主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专家组成员组成, 面试评委负责对专家组提交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从中选拔出最终入选人员。
第四章 评选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2021年度杭州市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选拔计分总分为100 分,包括:申报人初审资料的客观条件得分、专家评选得分和评委面试得分。其中客观条件满分为25分,专家评审满分为35分,评委面试满分为40分。
第十二条 初审评分内容包括:学位学历、技术资格、工程获奖等3项;专家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文章著作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详见附件2:《杭州市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评分细则及记录表一》、附件3:《杭州市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评分细则及记录表二》
第五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申报表》(附件 1),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满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从“杭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网站下载获取,打印后装订成册一份。
2、提供不少于3个由本人主持的设计项目,其中至少有2个项目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项目,并提供每个项目的文字说明、竣工或投入使用相关证明、实景照片、代表性图纸(须有申报人签名及单位盖章),应按《申报表》中所填写工程项目的顺序,另装订成册。
3、旁证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证、社保单、各类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以及能体现其本专业设计水平、业绩成果的其他材料,原件当场审核后归还,复印件应依次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4、以上材料均以 A4 大小装订成册,同时需提供 PDF 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无论是否当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推荐到下一轮评选。
二、评审专家组对符合基本评选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初选。
1、对申报人材料中的文章著作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共计35分,进行详细审查、逐项计分。
2、根据申报人的客观得分、专家组评审得出总分,按得分排序选拔出前15名列入面试名单(原则上同一家单位参加面试的人数不超过2人)。
3、面试评委对上述列入面试名单的15人进行面试,面试总分为40分。最后根据三项总分得分,评选出8名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重点培养名单。
三、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培养名单。
四、公示:将最终确定的“2021 年度杭州市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名单在杭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7 天,广泛征求意见。对公示过程中反馈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核实和处理。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 最终确定“2021 年度杭州市优秀青年园林景观设计师”名单并行文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在私营企业、港澳台侨独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四、评审专业类别
近年来,我局积极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优化涉林企业营商环境,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现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报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情况的函》要求,就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林业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市林业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全力优化林业营商环境。一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按照能下放的一律下放、能取消的一个不留、能合并的全部合并的原则,将审批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收费、不合理设置的前置要件,全部予以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为企业减轻负担,为我市重点项目审批开启绿色快速通道。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实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并在市行政中心办事大厅和局网站上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对象、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承办时限等,全面实现林业行政审批运行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效率化。三是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公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作了运行流程图,完成“两单一图”更新工作。全市林业系统完善行政权力清单166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88项、行政强制18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9项、其他行政权力30项。
(二)打造“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抚州样板,扶持非公企业快速发展。
启动市级龙头企业评选是我市发展林业产业的一个“创新样板”,通过连续开展三届评选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我市林业企业争创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已从2013年首次评定的3家发展到如今的40家。截至目前,抚州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共86家,包括2家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44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40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通过积极申创林业龙头企业,有效带动了产业扶贫,林农增收。特别是近几年在全市开展“四进四联四帮”精准扶贫活动中,我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及订单农户等形式与农户结成利益联结,在产业扶贫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积极帮助涉林企业争创“龙头企业”等荣誉同时,企业也将享受银行贴息贷款等林业政策支持。
(三)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助推非公企业快速发展
以林业优势产业和特色林产品为依托,围绕“扶持”下功夫,积极引导林农走联合经营的道路,组建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顺利实现了林农“小群体”对接“大龙头”和“大市场”,加快了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进程。截止2018年11月,全市林业专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1011个,其中国家级林业合作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13家,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4家(其中金溪县被评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市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0家,参与林下经济发展的农户数17.95万户,初步显现了“不砍树也能致富”的良好态势。在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方面,林业部门主动为合作社找路子、寻机遇、上项目,逐步实现合作社与市场、项目、金融等方面的有机融合。
(四)科技创新带动非公企业转型,助推民间投资政策落地生根。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林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者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导涉林企业打造了一批知名品牌。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食用林产品等资格认证。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四家企业被评为“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分别为:江西省舒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竹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味味黄花菜专业合作社。获得“江西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可食林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定证书,大大提高了企业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附加值。而品牌的提升同样激活了民间投资的热情。
二、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涉林企业比较优势不强。主要表现在资源型企业多、高新技术企业少,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结构单一,多数企业位于产业链的前端和价值链的低端,产品附加值低,自我创新能力不强,知名企业和品牌还比较少。
(二)民间融资能力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同质性多,导致融资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瓶颈”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政策支持力度不大。去年下半年,我们走访调研了几家园林景观企业,他们在争创行业龙头企业上积极性高,如江西仕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江西艺景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是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但在获评龙头企业头衔后,在实际享受贴息贷款、争取项目资金等政策方面力度不大。另外,作为我市口碑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综合性园林企业,在享受当地花卉苗木采购方面支持力度不大。目前全市也没有功能齐全的大型花卉苗木交易专业市场。
三、优化营商环境及引导民间投资政策建议
(一)健全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和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窗口运行、工作考勤、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和完善审批与事后监管的协调运行机制,做到有效衔接和反馈。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发改委、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震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收费局、水利局、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家安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各类前置条件的准备和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3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明确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国债资金投资、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和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二、规范项目概预算管理
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由中标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具体编制投资概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房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代建中心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核确认;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公路交通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确认的概算,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手续。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非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自筹资金的80%缴存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县发改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后,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组织开展设计深化,编制施工图和详细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工程概算。设计文件须经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如确因特殊原因超过工程投资概算的,须重新报县政府批准,确定新的项目建设规模。县财政局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批表》(附件1)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并须经县财政局备案。招标最高控制价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以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招标采购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财政部门拒付建设资金,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一)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以批准确认的投资总额为准,工程造价以招投标中标价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依照审批权限报批。
2.建设单位应对每次变更的报批金额把关,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2),并按程序报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作为变更工程计量的依据之一。
3.政府对投资项目变更实行控制审批。为规范项目变更行为,减少变更的随意性,实行项目变更预审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变更申请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分管县长批准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相关部门初审,分管县长审签,报县长批准后实施。
(二)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此造成的投资总额增加,亦由建设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项目变更审批结束后,相关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追加工程资金的依据。
(四)项目变更较大(超出批准投资规模10%),经建设主管部门鉴定可单独施工的部分,必须根据项目工程量情况重新招标。对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以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其工程价款的调整按上级有关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设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设计漏项等引起项目变更的,应按照设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因招标编制的项目清单误差引起造价变动较大的,应由招标单位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批准投资额的10%以内。项目建设费用增加总额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须在项目变更实施前向县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1.经县人代会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进度足额划拨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2.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本县建设和维护项目的补助资金,直接转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入建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亦直接划缴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3.经批准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及建设单位的其他自筹资金,根据项目预算的需要量,由各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建设单位账户划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或政府代建项目财政专户。
4.对上级专项拨款、银行项目贷款,如要求在上级指定银行或贷款银行直接开户进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可在相关银行开户建账。
5.属于政府工程代建项目的,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1.县财政局为我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2.项目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县财政局要严把资金拨付关,在审核有关工程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通过项目资金的拨付环节,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项目资金拨付要求: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备料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和抵扣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支付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决算审计前应预留合同价20%-30%的工程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预留审计结算价10%的工程款,在县财政局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余款。
(3)质保金支付时间至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上。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4)项目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为确保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的地下部分以及装饰工程的隐蔽部分的计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签证后方可确认。凡遇项目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抽查、验证,为决算审计掌握第一手材料,并逐步实现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需分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按项目类别分别邀请县住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县住建、发改、财政(国资办)、审计、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七、严格项目结算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对竣工结算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竣工结算资料须附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招投标以及《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按规定时间送县审计局审计,县审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凡未填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的变更工程量不予计量,未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不予认可,建设资金余款不予拨付。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过10%的,其超出的部分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工程费用中抵扣;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除需支付上述费用外,由相应审查机构予以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八、健全项目决算审批
(一)项目结算审计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按规定拨付工程余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防范项目融资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公共财政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适当前瞻、量力而行的原则。凡需通过融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的,必须事先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每年必须编制债务预算报县财政局,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防范、控制债务风险。
十、强化部门责任考核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做好项目前期申报、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变更调整申报和资金的计划、筹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和财务决算工作。
凡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凡因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增加工程造价的,应由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建设单位各项申报材料的初审,抓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好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的关系。凡因初审把关不严,造成工作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查批复;建立、管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库;组织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批、投资概算审核、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预算;参与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
4.县代建中心:负责代建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和计划使用工程资金;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决算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5.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安排项目审计计划,及时做好项目审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时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四个结合,打开注册商标工作新局面
我国加入WTO后,注册商标这一知识产权,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商标注册与产品名牌化已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一旦进入市场,经营企业所有努力的全部价值都落在自身的产品商标上,没有注册商标,产品就无名气,产品质量再好,也卖不出好价钱。如乌衣、黄圩苗木种植已发展万亩规模,由于无品牌在地头销售,产品价格要与一河之隔江浦汤泉苗木价格低三分之一;如沙的紫玉米种植,前几年,因市场种植少、价格高,农民大量地扩大种植面积,由于没注册使用商标形成品牌效应,超市进不去,农户大多是东奔西跑摆地摊,结果形成价格上不去、农户卖货难问题,种植面积也大大减少。这充分说明,商标是产品走向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产品推向市场的纽带,是企业参于竞争的有力工具。
当前,我区各类市场主体商标意识还比较薄弱,商标注册总量与我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数相比极不相符,特别是农产品商标,还远远落后与其他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农产品经营企业缺乏商标意识,只顾生产不顾商标注册,这就需要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培训与座谈相结合;二是街头法规咨询与多媒体宣传相结合;三是深入企业宣传与重点帮扶相结合;四是法律法规的讲解与印制书面宣传材料相结合。通过商标知识宣传和商标法规的培训,引导农产品经营企业从开拓市场需要出发,认识商标注册的特殊作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认识商标的巨大价值,从企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认识商标在树立企业形象中的综合作用,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农产品经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区农村特色经济在“品牌农业”的带动下快速发展。如南谯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从前几年起步种植普菜发展到种植深加工精菜,从几个农户试探性种植发展到大户带小户的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组织,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蔬菜产品也远销南京、上海等地并有较高市场信誉,但是,由于企业商标意识不强,蔬菜产品没有使用商标,附加值较高的超市市场进不去,只是将统货蔬菜在当地农贸市场销售,企业蔬菜产品销量和效益受限,去年七月,通过宣传动员,该企业认识到注册使用商标的意义,申请注册了“美中之玉”、“尔兵”牌两个蔬菜商标,企业使用商标后,不仅产品进入南京、常州等地超市,企业效益也明显增加,不到一年的时间,为合作社社员增加近千元的收入。
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商标注册宣与动员工作,辖区各类企业商标意识大大提高,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我局商标注册工作被动局面也得到初步扭转,**年发展商标注册**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年发展商标注册**个,其中农产品商标*个;今年新发展商标注册**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
二、抓好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效应。
商标一但注册后,要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制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商标战略计划,注重产品质量,提高商标信誉,扩大防御性商标注册,增强企业品牌保护和防御能力,帮助企业在调整实施商标战略中,以商标为工具,塑造企业形象;以商标为商战利器,求生存,求发展,开拓市场,占领市场。
近年来,我局结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和辖区商标监管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一是结合专项整治、企业年检、市场巡查等,对辖区所有注册商标使用进行检查规范,查看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否桉核定的商品正确使用,是否自行转让商标,是否扩大保护范围,是否改变注册人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指导企业制定实施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和防御能力;三是及时规范商标用行为,正确处理地产名牌商标使用争议问题,为“品牌农业”健康发展铺平道路。施集茶叶在皖东享有较高的信誉,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年,南谯区政府在对原国有施集茶场进行改制的同时,又新发展了永太、金鹰、云峰三家茶叶加工企业,使当地茶叶加工能力增加了近两倍,新成立的制茶企业,在产品包装上纷纷使用或者挂靠使用“施集”品牌,由于施集茶场****年就注册了“施集”牌商标,当时已获得市知名商标,新成立的几家制茶企业商标使用问题,严重损害和影响了“施集”这一品牌的健康发展,施集茶场因此也与周围几家新成立的制茶企业发生了较大矛盾,并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我局针对既要保护“施集”牌注册商标权益,又要扶持发展几家新兴茶叶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几家企业进行磋商调解,又组织几家企业的负责人,到市局商标科、省局商标局进行咨询和说服教育,几家新兴茶叶加工企业,观念得到转变,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改正了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去年八月,我局会同施集乡政府,及时规范、协调了施集茶场与永太茶厂商标使用问题,规范了永太茶厂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又协调两家因商标使用发生的不和解问题。“施集”牌注册商标,在我局大力帮扶下,****年荣获安徽省著名商标,施集茶叶也在这一名牌产品的带动下,茶叶种植加工总量和产品效益日益扩大,也为当地茶农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
三、前移服务方位,实施跟踪帮扶,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注册商标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崛起的基础性条件,引导帮助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实施品牌战略,就是引导企业站在市场经济的制高点,以科学的方法,严谨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一是前移服务方位。在腰铺工业园、南谯绿园蔬菜种植区、黄圩苗木种植水产养殖区、沙河西瓜嫁接育苗等重点乡镇设立“红盾咨询服务站”、“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站”,接受法律法规咨询,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指导、帮助企业申办商标注册,由坐等服务方式变为主动上门提供服务。
二是对商标注册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跟踪帮扶,对有能力申办商标注册但商标意识不高的企业,实施上门宣传、动员,一次不行就两次,直至做通工作获得成效为止。如乌衣、黄圩安江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国友苗圃场等苗木种植大户,其经营规模及信誉度较高,但商标意识不强,乌衣工商所多次宣传动员他们注册商标,提高苗木的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一开始几家苗木种植大户也同意申办,但等到乌衣所带着商标事务人员上门为他们办理申办手续时,几家苗木种植户又变卦了,乌衣工商所的王忠所长和分局王玉东分管局长又多次上门动员做工作,终于注册了“安江”、“国友”、“养心”牌三个商标;春洲木业、朝友木业、杨天汽车、施集茶场等企业,通过宣传动员,在原有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又申报注册多个商标,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各种表格及商标注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去年以来,上门指导、帮助商标申请企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各种表格及申请材料***余份,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企业设计商标图样**件,组织商标注册机构上门为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多件,只要商标申请企业要求工商所人员培同去商标单位办理商标注册的,工商所均能及时无条件的派人培同办理,为商标注册申请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实现辖区商标注册及农产品商标的新突破。
四是鼓励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商标一但注册后,我局就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当企业产品有一定信誉和知名度时,我局就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和效益好信用高的企业树品牌创名牌,争创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目前,江淮杨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杨天”牌、施集茶场“施集”牌注册商标已获得省著名商标,快乐防水有限公司“喜旺”牌、春州木业有限公司“春洲奥德”牌、格锐矿业有限公司“格锐”牌注册商标已获得市知名商标;当企业注册商标受到他人侵权时,我局积极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和合法利益,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保驾护航。如上海新超门业有限公司滁州公司“百乐门”牌注册商标,被浙江永康一家企业侵权,企业因顾虑省外侵权,怕地方保护难以维权,于去年十一前夕,向我局投诉,并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浙江永康协助其进行投诉,分局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向市局、省局进行汇报,得到省、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分局分管局长和商标监管人员随市局商标科张科长,前往浙江金华、永康市工商局投诉维权,当地工商部门迅速行动,当场查扣侵权非标门**档,商标标识*****多套,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处,有效地维护商标专用权人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步伐,该企业“百乐门”牌注册商标今年已申报市知名商标,企业产品信誉和经营规模也在日益提高。
四、建立有效地商标监管机制,促进“品牌农业”和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转变服务观念,提高认识,把品牌兴农、富农作为工商部门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积极引导、支持辖区各类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品牌农业”和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商标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两小两少”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了商标监管机制:
一是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机制。在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分局采取每年对各类企业集中培训一次,统一编制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工商所每年举办*期辖区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农产品经营、种植企业商标使用管理座谈会,并利用庙会、乡镇集市、乡镇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
二是商标注册跟踪帮扶机制。各工商所要结合商标普查、验证等情况,于每年*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无商标产品企业,进行深刻细致的调查,科学地确定商标注册帮扶对象和创名牌商标帮扶对象;在重点乡镇设立“红盾咨询服务站”或“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站”;对商标注册、创名牌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跟踪帮扶,全年不少于*次以上的上门跟踪帮扶;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各种表格及申报材料,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企业联系商标注册单位;工商所今后发展商标注册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五以上;按照年初商标重点帮扶对象和事项,积极开展名牌商标的培育和帮扶工作。
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机制。根据市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文件精神,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每年开展一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指导企业正确使用、保护注册商标,制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品牌战略计划;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从源头上切断商标侵权行为;每两年开展一次商标验证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执法,坚决遏制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崛起保驾护航。
四是考核与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考评良好以上单位才有参加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实行季汇报、通报制度,每季度未,各工商所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季度商标监管任务完成情况,分局根据各工商所当季度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实行商标注册帮扶奖惩制度,根据帮扶工作成效,年终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或处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场地、公共管线等。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规划区市政设施、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占用)行政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年限2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类设施的审批;
(二)利用市政设施、绿地设置60m2以上户外大型广告、宣传栏、标语牌、招牌、画廊及各类书报亭、岗亭等设施的审批;
(三)各类通讯、电力、管道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架空线路或者敷设地下管线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砍伐树木、占用绿地审批;
(四)占(压)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或将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等审批;
(五)新建、改建、扩建、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审批。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占用)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道路、擅自挖掘道路、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擅自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客、货车。
第六条禁止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占道设置集贸市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公共交通停车场。
第七条需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占用)许可证;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费等费用。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八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绿地的,不得出租、转让、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得损坏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在占用道路、绿地上的各种设施、附属物等无偿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需要延续道路占用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HTH〗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挖掘应当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新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应当预埋过道管线,并在新建、扩建后五年内,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于实施前二个月内将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因紧急抢修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开始挖掘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相关内容的,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待许可后实施。
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表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行政审批窗口进行材料审核及受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环卫、自来水、城建档案等相关职能单位勘察现场,提出联合会审意见,核算相关费用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报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市领导审批;对涉及全市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同时报市长审批;
(四)属于对环境或城市交通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分别到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审批手续;
(五)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六)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发放行政审批许可证。
第十三条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临时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报告;
(二)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
(三)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给城市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坏,在制定开发建设计划时,将被损坏城市基础设施修复经费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之中。建设单位需挖掘(占用)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时,需先将修复经费存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被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由建设行政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挖掘(占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由申请单位在施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纳工程总造价10-20%的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恢复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对破道施工经一年自然沉降期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或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期满后未对原有设施造成损坏的,其质量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挖掘现场应按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护栏、围档、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和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余土、沙石等废料,倾倒在指定地点,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施工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在夜间施工,并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和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横跨城市主干道挖掘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对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排放超过国家相应标准,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的,由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非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和非法施工或未按规范要求施工的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有权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和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宋凌:
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2008年正式开始绿色建筑的评价和推广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12年后为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推动方式,我国迎来了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的崭新局面。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政策陆续出台。2012年国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了《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建科〔2012〕7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了《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等一系列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的政策文件,明确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采取“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北京、江苏、吉林、湖南、四川、陕西、河南、河北、安徽、海南、贵州等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了地方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明确了地方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出台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
(2)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针对绿色办公、绿色工业、绿色医院、绿色商店、绿色饭店、绿色博览、绿色数据中心等不同类型建筑的评价标准相继编制,针对设计、施工等不同建设阶段的标准规范陆续出台,20个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了绿色建筑地方标准,11个省市的地方标准正在编制中,涵盖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点、全寿命期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3)标识项目稳步增长。自2008年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以来,我国标识项目逐年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9月共评审出标识项目1108项,总建筑面积12026万m2。但以设计标识项目居多(1040项),运营标识项目较少,仅68项。而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基础和气候条件等因素限制,江苏、广东、上海、山东、北京等省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和项目面积较多,中西部省市项目较少。
(4)能力建设继续增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组织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培训,对各地行政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专业评价人员、房地产商、设计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绿色建筑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为绿色建筑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人才储备。同时,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机构基本覆盖全国,各地积极开展针对评审专家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推进会,并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理念,普及绿色建筑知识。
(5)社会认识不断深入。万科、万达等一些龙头企业将发展绿色建筑作为企业转型和彰显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之一,提出了企业绿色发展战略,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建立了企业的绿色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对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认识由初期单纯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堆砌,逐渐转变为对“被动技术优先、主动技术优化”、“因地制宜”等设计理念和精细化要求的提升。房屋使用者感受到绿色建筑带来的健康舒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逐步显现。此外,中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绿色建筑发展较早国家的关注,积极加强与我国的交流与合作,香港、台湾等地区也相继举办了大陆绿色建筑发展与评价标识的宣传交流活动。
CHF记者:从绿色建筑评价的角度,您认为我国当前绿色建筑发展还存在哪些问题?
宋凌:
(1)评价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应不断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现已基本完成修订,但仍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合的专项细化评价标准,目前工业、办公、铁路客站类建筑已有标准,超高层建筑有了细则,饭店、医院、商场等标准还在开展过程中。
(2)对评价过程和质量的管控有待加强。
目前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已全面铺开,在因地制宜开展评价工作的同时,各地也难免存在评价尺度和评价质量的差异,为保障评价品质,对各地评价工作的质量管控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制定。
(3)为评价而评价。
一些项目仅仅着眼于评价标准提出的一些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技术堆砌、冷拼,忽视项目具体条件,忽视不同技术间的协调;只关注复杂高科技技术应用,忽视被动式技术。通过加大宣传和培训,使参与绿色建筑的专业认识能更为合理的建设绿色建筑。
(4)设计评价多,运行评价少。
目前大部分项目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不足10%。设计标识仅对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评价,难以确保项目在施工、运营阶段能够落实相关绿色技术措施,尚未实现真正的绿色建筑。
CHF记者:各地陆续出台地方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后,建设力度和规模明显加大,对于绿色建筑的质量把控,您有何建议?
宋凌:
目前,我国主要借助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把控,并经过多年的实践与研究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全过程闭合管理。同时,绿色建筑涉及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个方面,并未新增专业。因此,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标准,将强制要求纳入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从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在有效保障绿色建筑要求得到落实的同时,避免给相关部门增加过多工作量。具体建议如下:
(1)强制标准的建立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绿色建筑技术基础差异较大,因此全国不能以统一的标准强制推行绿色建筑制度,各地应在控制增量成本的前提下,结合地地域特点、建筑行业发展目标和大力推进的关键技术,因地制宜地制定强制标准。
(2)过程监管措施
立项阶段,发改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申报材料中对项目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增量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说明,以便提前判断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是否明显,为后续建设工作开展提供指导,为其他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土地出让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如绿地率、容积率和人均用地面积等),引导建设单位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对于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土地出让权的项目,国土部门还应将其须满足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文件,对建设单位责任进行明确。
规划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如项目用地指标、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绿地率等)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规划许可文件;施工图审查、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文件。
施工阶段,目前工程图纸变更现象严重,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般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建筑物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设计变更设为重大变更,需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从而避免因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文件,降低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但对于其他设计变更却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部分建筑性能难于达到原设计要求。因此,应将未纳入重大变更管理范围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设为重大变更,确保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监部门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一、建筑业发展情况:扩量增效,再攀新高
(一)各项指标稳中有升
XX年以来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银根、地根紧缩,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中带资、垫资现象愈加严重,资金短缺加剧,发展压力较大。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家经济整体增速减慢,工程建设明显放缓,建筑市场容量缩小,竞争有所加剧,企业利润持续走低,行业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约,但仍然保持稳步增长。全市预计完成建筑业企业总产值158.7亿元,同比增长36.8%;施工面积预计达到1693.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2.3%;承接高层项目300栋,同比增加60.4%;从业平均人数预计达到8.6万人。
(二)企业资质明显增强
全市建筑业企业积极提高资质等级:江苏海源、扬州天成先后晋升为房建总承包二级企业;江苏大山、扬州广宇、扬州首裕、高邮振达、扬州翼超、高邮菱塘、扬州润泽、高邮鹏翔8家公司成功申报房建总承包三级企业;江苏兴厦新增机电、园林两项专业资质,扬州建宇新增市政专业资质;高邮宏盛机电设备公司获得起重设备专业资质;另有7家企业成功申报或晋升劳务分包资质。截止目前,我市现有资质企业达到127家,其中总承包特级1家,一级2家,二级8家,三级27家;专业承包企业65家;劳务分包企业24家。另外江苏润扬已申报房建总承包一级企业,目前申报材料正在省主管部门审核之中。
(三)市场开拓势头良好
我市弘盛集团、兴厦公司、润扬公司等重点企业积极利用有利条件,想方设法开拓驻外市场,承接高、大、难工程,发展了多个有规模、有潜力的新型市场。新开辟的马鞍山、泗洪市场,承接的工程规模均在10至15万平方米规模。我市企业在贵州省遵义开发施工的商住小区项目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我市企业还广泛参与本地园区、工业项目和住宅楼工程建设。走多元化经营、开发——施工一体化道路,开发建设了一批规模工程。全市建筑企业在建高层项目268栋,比较典型的如弘盛集团承接的华庄水乡苑二期农民拆迁办工程、兴厦公司承接的青岛国奥天地9号楼工程等。
二、建筑业改革改制情况:政企分开,初见成效
XX年建筑业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市建筑业改革改制正式实施,建工局与江苏弘盛集团实施政企分开,组建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建筑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我局对接落实改革改制相关事务,加强协调沟通,把推进体制改革、支持弘盛集团发展作为改制的主导方向。细化目标措施,制定分项方案,狠抓关键环节,把握职工思想动态,将人员分流落实到位,并办理好相关人员的转岗、退休手续,政企分开按时到位。按照新的“三定方案”,我局迅速优化内部资源,克服人员减少等困难,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建立组织结构,确定部门科室职能,完善工作流程,做好业务工作的衔接。目前弘盛集团正在实施深化改制。
三、建筑行业行政管理情况:健全机制,加强管理
建管局成立后,面对人员减少,不少业务骨干分流到企业的现实,积极采取全员发动、一人多职、加班加点等措施,落实岗位职责,强化业绩考核,为工作开展打开新局面。根据“三定方案”,细化了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岗位职责,并上墙公示。制定出台了百分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将业务工作逐层分解到人头,加大奖惩力度、激励力度,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政企分开以来,我局各单位、科室始终保持高效高负荷运转,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4月份专门组织局机关和部分企业到南京江宁区交流学习,学习江宁建工局发展、管理、服务建筑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5月份组织施工人员奔赴四川参加灾区活动板房建设,顺利完成各项援建任务。年中组织两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召开了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最近,以高邮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加强全市农村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着力强化村镇建管机构的组织建设,形成完整的建管工作体系。今年来,我局先后被评为全省建筑管理先进单位、扬州市施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高邮市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在全省本系统执法队伍建设达标考核中我局建筑市场执法大队顺利通过达标考核,并获得优秀等次。
四、建筑业发展形势分析:困难增多,机遇同在
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楼市不景气,房地产企业资金普遍紧张,会有部分企业转嫁危机,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从而引发民工工资的拖欠;宏观经济走势趋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年底前后,可能会加大对建筑企业预征税的力度。在困难面前,我们尤其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对建筑市场的深刻影响,找到一条切合实际的发展道路,使建筑业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脉搏,抢抓机遇,加快发展。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实施十项措施所列的工程建设,到XX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为加快建设进度,会议决定,今年四季度先增加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工程款拖欠可能加剧。房地产销售下降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资金流量萎缩,甚至使资金链断裂。开发商有倾向把风险向建筑业企业转移。一些同房地产关系比较密切的建筑业企业开始把工程款回收作为当务之急。如果到年底工程款拖欠问题进一步加重,隐性问题将上升为显性问题,势必引起建筑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的连环拖欠,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市企业必须充分地认识今年工程款回收的难度,想方设法筹措储备一部分的资金,以应对将要到来的年终民工工资发放高峰。在本地建筑市场,已经有不少工程项目部的农民工不断到建管处和劳动监察大队上访,要求解决拖欠了很长时间的工资问题。来访人员情绪激烈,声称如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将向高邮市政府、扬州市政府进一步上访。对本地开发商、施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我局还有相关措施加以约束,毕竟这些单位的经营实体都在本地。但是对于外地开发商、施工企业的拖欠行为,我们管控压力加大,已接近年关岁末,农民工索要工资的情况将大幅增加,而且上访人员的情绪将愈加激烈。这些开发商、施工单位的总公司、法人实体都在外地,一旦这些单位驻邮管理人员撤出高邮,将造成严重后果,农民工找不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就会到本地主管部门上访,将给我们本地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对此,我们除了提高警惕,加大协调解决力度,将采取跟踪监管,跟踪落实的方法,必要时争取市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支持。
2、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资金一旦紧张,安全投入可能减少,容易出现大的事故,影响建筑业的稳定。因此我局将在年底和明年上半年集中精力,持续加大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企业资质总体质量偏低,科技进步缓慢。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管理不科学,增长方式粗放;建筑业高端优秀人才集聚较难。对此,要大力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引导企业转变以往的用人观念,加大激励力度,为企业科技进步积蓄能量。
4、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压价竞争、垫资施工较为普遍。违法分包、企业挂靠等违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农村建筑市场管理有待加强。对此,我们将形成完整的建管体系,健全农村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建筑市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格行政许可制度。
5、外出施工劳务输出缓慢。近两年,我市外出施工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一直呈现降低趋势。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已有一部分从业人员退出建筑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十分紧迫。对此,我局将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行业宣传活动,宣传建筑业的优势和作用,宣传建管局的机构职能,调动和组织建筑业企业和农村建管机构集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充实建筑大军。
6、执法经费没有来源。我局下属部门均是自筹自支单位,安全费用由地市级主管部门收取,我们县级市没有收费的职权,最近省主管部门也停收了质监费,我局市场管理、安全质量监管方面面广量大,执法人员本来就不足,费用停收以后,工作量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以前那些不接受监督的工程我们就收不到费用,我们监管方面的责任还少一点。如今质量、安全费用停收,所有的工程都要进行监管。以前,虽然有收费,但是市场执法工作方面的人员经费、监管执法费用的仍然存在资金缺口,都是从弘盛集团级差中弥补。如今收费没有了,弥补渠道没有了,我们执法经费如何来保证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紧迫,人员要养,工作也不能放松。对此,我们将请市里面帮助、协调,目前我们正在核算执法经费成本。
六、XX年建筑业经济发展的计划目标
全市实现建筑业企业总产值165亿元,计划比今年增加10%;
施工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按1100元 /平方米测算);
竣工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按施工面积的46.7%测算)。
七、XX年建筑市场开拓工作主要打算及措施
(一)积极应对新形势,采取科学合理的市场对策
因当前我市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均为存量,故建筑业产值尚未受到整体经济环境的严重影响,但考虑到长期效应,预计房地产市场对建筑业的影响至明年上半年会更加明显。针对宏观经济的波动,我们将采取积极态度,认真分析问题,制定相应对策。
1、冷静对待形势。充分认识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尤其是对房地产业的深刻影响,提醒我市企业做好充分心理及应对准备,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迎接挑战;同时,应当看到,在外贸和内需面临阻力的情况下,中国城市化的步伐将更加坚定,并进一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xxx期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峰,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提业支撑形成大经济圈,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一体化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由此可见,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面对市场萎缩的问题,而是如何积极寻找并抓住发展机遇的问题。
2、加强政策调研。组织全市企业召开行业前景分析座谈会,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参加,及时让企业从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熟悉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开展经常性的外埠市场调研活动,调研建筑市场、新兴专业的发展方向,找准如何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交通投资等的切入点。
3、加快企业转型。引导建筑业企业向技术型、管理型转变。加强项目投标管理,认真分析项目特征和建筑材料等要素的价格影响,规避经营风险;加强资金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加强项目控制,规范项目考核承包制度,规避管理风险;加强工法研究和应用,以科技降成本、求效益,规避竞争风险。
(二)调整经营思路,积极开拓新领域、新市场
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经营思路:一是坚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战场,通过项目股份制联营模式,积极与一些市政、轨道交通、公路总承包高等级企业开展合作,加快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市政工程施工能力;二是创优创新房建施工管理水平,巩固提高安置房、政府公共建筑项目的市场占有率,引导企业广泛参与地震灾后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发展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的建筑市场;三是鼓励发展建筑智能、机电安装、港航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地质灾害处理等高技术特色专业,避开恶性竞争。
(三)巩固发展重点市场,全力承接大体量工程
发挥弘盛集团龙头带动、拉动作用。带领广大中小企业抢占更多市场份额,确保外埠市场实现“3251”工程,即3个市场达到10亿元以上规模,2个市场力争达到8亿元, 5个市场确保完成3亿元,1个1亿元以上的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二级以上优势企业开拓市场的后劲。强化企业技术、劳务等资源整合,本着“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的方针,加大对二级以上优势企业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合作,深入宣传推介,拓宽融资渠道。对重大市场、重大项目建立银企联合考察机制,通过举办银企对接签约会,帮助企业争取信贷额度,解决项目垫资增加、流动资金缺乏的难题。引导企业采取项目股份制的形式联合承接大体量工程。
八、XX年建筑行业行政管理主要打算及措施
1、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把好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备案三关,杜绝假冒伪劣、偷工减料行为,加强施工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抓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加强日常巡查、抽查和专项治理,有效控制和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施工操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试行)
珠海市建设局印制
二OO三年十月
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与业主(指物业买受人)签订。使用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本示范文本条款或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规范为准,也可向珠海市建设局、珠海市物业管理处咨询。
2、签订本协议时,协议中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九条填写的内容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相一致,否则无效。
3、为体现协议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填写、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示范文本中有【】符号的为选择项,选用【】内容的,以划√方式表示;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中及其它留有空格的部位打×,以示删除。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编号:)
第一章总则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物业建设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业主)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拟购买的,由甲方负责开发建设的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中第【栋】【座】【单元】【层】号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
四至:东南
西北
占地面积:方米,其中绿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住宅平方米(多层,高层);
商场平方米;
写字楼平方米;
停车场平方米;
工业厂房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示意图见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二条本合同中涉及的币值,均指人民币。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招标】【议标】的方式选聘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在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条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管理公司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并达到以下服务质量:
一、基本服务
(一)日常服务
1、公共环境卫生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户门以外
人员配备:
。
服务要求及质量:
【】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张贴,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房、池,对垃圾(专用)房、池、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按政府有关规定在服务范围区域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在雨季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进行清扫;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次;
【】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日湿拖一次;
【】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日进行一次清洁;
【】;
【】;
【】。
2、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包括:【草地】、【树木】、【色块】、【花卉】、【园林小品】、【绿篱】等
人员配备:
。
服务要求及质量:
【】制定绿化维护管理制度并实施;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
【】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合理控制水肥,无杂草;
【】应绿化地绿化覆盖率达100%,无黄土现象;
【】;
【】;
【】。
3、治安防范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人员配备:门岗个共人;
巡逻岗个共人;
大堂岗个共人;
;
。
服务要求及质量:
【】有专业治安防范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看管公共财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看管;
【】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
【】;
【】。
4、交通、车辆停放秩序、停车场的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及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人员配备:停车场岗个共人;
巡逻岗个共人。
服务要求及质量: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
【】有健全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对进出本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保证车辆停放有序,定时巡逻;
【】使用固定车位及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档案;
【】车辆被盗的经确认后,协助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
【】;
【】;
【】。
5、装饰装修管理
人员配备:
。
服务要求及质量:
1、有健全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查验装饰装修当事人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与装饰装修当事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责成当事人纠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
【】;
【】。
6、消防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消防管理,包括:【中控室】、【自动喷淋系统】、【烟感系统】、【广播系统】、【消防栓】、。
人员配备:。
服务要求及质量:
【】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台帐;
【】制订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
【】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例行巡视,检查和保养;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无火灾安全隐患;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
【】;
【】;
【】;
【】。
7、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道路】、【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池】、【共用照明系统】、【室外排水管网】、【自行车棚】、【建筑物防雷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垃圾中转站】、。
人员配备:
。
服务要求及质量:
【】确保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以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道、步道、活动场地、边沟涵洞基本完好、通畅;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化粪池定期吸粪,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清洗外墙一次;
【】;
【】;
【】。
8、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服务范围:物业服务区域内,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人员配备:
。
服务要求及质量:
【】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
【】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
【】;
【】;
【】。
9、社区文化建设
【】制定社区文化活动计划并实施;
【】;
【】;
【】。
(二)定期服务
1、【日】、【月】用水清洗楼梯一次;
2、【日】、【月】清理生活垃圾一次;
3、【日】、【月】清洗水池一次;
4、【日】、【月】清疏化粪池一次;
5、【日】、【月】清疏排水系统一次;
6、【日】、【月】清洗建筑物立面一次;
7、【日】、【月】检修水泵一次;
8、【日】、【月】检修电梯一次;
9、【日】、【月】检修发电机一次;
10、【日】、【月】检修中央空调一次;
11;
12、;
13、;
服务要求及质量:
(三)综合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2、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
【】白天有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
【】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小时内到现场;
【】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每个月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每次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满意率不低于%;
【】;
【】;【】;【】;【】。
二、特约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及改造:
服务内容:共用部位的范围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包括【道路】、【垃圾道】、【烟囱】、【化粪池】、【沟渠】、【池】、【共用照明系统】、【室外排水管理网】、【自行车棚】、【建筑物防雷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垃圾中转站】、
。
服务要求及质量:
【】编制物业年度维修计划及维修预算;
【】建立并落实维修服务承诺制;
【】建立维修回访记录;
【】;
【】;
【】;
【】;
【】。
费用支出方式:
【】保修期内的,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后由产权人共同承担;
【】;
【】;
【】。
(二)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及改造
服务内容:【电梯】、【中央空调】、【发电机】、【消防设施设备】、【防盗对讲系统】、【智能化设备】、
服务要求及质量:
【】;
【】;
【】;
【】;
【】。
费用支出方式:
【】保修期内的,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后由全体产权人共同承担;
【】;
【】;
【】。
(三)其他特约服务
【】;
【】;
【】。
三、有偿服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向乙提出维修养护服务等要求的,管理公司认为有能力承担的可以接受,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其它服务
【】;
【】;
【】;
【】。
第五条管理公司在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及建筑共用部分,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及建筑共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总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物业服务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交);
2、;
3、;
4、;
第八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总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1、服务成本;
2、;
3、;
4、。
第九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管理公司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提取酬金:
1、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电费。管理公司按【每月物业服务总收入的%】【每月从物业服务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酬金。管理公司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总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管理公司每半年将物业管理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提出。
2、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费、电费。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另行分摊。管理按【每月物业服务总收入的%】【每月从物业服务总收入中提取元】作为酬金。管理公司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总支出,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结余列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总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管理公司每半年将物业管理计划和支出预算送甲方备案,甲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提出。
3、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共用水费、电费。管理公司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成本,总收入减去总成本,结余归管理公司。
4、按每月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共用水费、电费。共用水费、电费每月按【各户使用量】、
另行分摊。管理公司在年终决算物业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总成本,总收入减去总成本,结余归管理公司。
5、
6、
。
第十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管理公司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商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
第十一条业主从办理收楼手续后的次月开始缴交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缴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管理公司在首次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可预收三个月。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变换或者管理公司终止物业服务时,如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欠管理公司物业服务费,管理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将预期收的物业服务费本金退回给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和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可作调整】
。
2、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交纳滞纳金;
(3)。
3、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采取。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当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于时,乙方可在告知甲方后日无条件单方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保留对甲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所欠交管理费的追收权和向人民法院权。
第十三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车位使用管理费或停车保管费由管理公司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一、车位管理费及车位使用管理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管理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使用管理费)
(一)露天车位:
1、车位管理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2、车位使用管理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3、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元。
4、。
(二)车库或停车场:
1、车位管理费
【小型车辆】元/月;
【中型车辆】元/月;
【大型车辆】元/月;
【摩托车】元/月。
2、车位使用管理费
【小型汽车】元/月;
【中型汽车】元/月;
【大型汽车】元/月;
【摩托车】元/月。
3、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元。
4、。
二、停车保管费
1、元/月;
2、;
车主缴交停车保管费的,管理公司与车主应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并约定保管责任。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车辆事故的,由责任方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按规定需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保修期内的,由甲方承担;
2、保修期后由全体业主承担,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3、
;
4、
第十六条本物业按以下第种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可多种方式同时使用)。
1、
;
2、
;
3、
;
4、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由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内新增设的公共设施设备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业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本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以下第种方式筹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
1、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业权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从物业服务总收入中支出,计入成本;
3、。
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
。
附加险险种为
。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业主或非业务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其它费用
。
第四章服务期限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限从本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五章双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
协议的约定,协助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本协议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九条约定的内容同甲方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相一致,并监督管理公司负责履行。
3、交给乙方的房屋及移交给管理公司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的验收标准。如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管理公司返修,由甲方支付全部返修费用;
(3)。
返修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乙方责任
1、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按标准向甲方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3、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转让物业时,应将本协议告知受让方,并要求受让方在协议上签字,并告知管理公司。
6、
。
7、
。
第二十三条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由法院裁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联系其他业主,按规定的程序解聘管理公司;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约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管理公司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造成管理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三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清退多收的费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管理公司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业主临时公约》时,管理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管理公司为维护甲方、公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由此造成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质量等原因,使物业或者物业的一部分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具有国定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有其他事项需要补充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
(一)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告之受让人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各存一份,在份。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甲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