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7 04: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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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部门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政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政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政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一、当前文登市商品展销会的特点
去年以来,文登市共举办商品展销会共计20场,展销内容包括保健品、家用电器、房地产、家纺产品、农产品、汽车、婴幼儿用品、食品等,较2011年同比增长了28.5%。《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展销会不仅在主体市场准入门槛上大幅降低,同时参展的经营主体处于事前无监管状态。
(一)办展主体杂,档次各不相同。目前,办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有政府直接参与的,有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有社团法人举办的,有法人联合举办的,有法人企业自行举办的,还有个体户自办或联合举办的。展销活动中,政府主办或有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参与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相对层次较高,展会选址、布局,参展商选定都有较为严格的规范,展品档次高、质量好;而个别办展者缺乏严格管理、组织涣散,层次相对较低,经常是街头路边办展,展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参展商品杂,质量水平不同。以往商品展销会参展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装、针织品、小家电、生活用品等方面;目前参展商品除上述几类外,还涉及汽车、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食品、小吃、保健品、旅游服务等。商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各不相同,真伪难辨。部分商品质量低劣,存在傍名牌或假冒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此类情况尤为突出。
(三)办展目的杂,展会效果不同。大部分政府及大型企业主办的展会,主要目的是通过商品展销会这一平台,宣传推介特色产品、优势资源,带动优势产业发展。如近年来文登市政府组织先后开展的“六省三十市”文登家纺展销活动(2011年)、“十省四十市”文登家纺展销活动(2012年)、2012中国(文登)国际长寿美食节等展销活动,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个别企业、个体户却借助商品展销会的形式,擅自使用“中华”、“全国”等字样,并在宣传单上编造虚假信息,以“厂价直销”、“低价甩卖”等名义,加上现场赠送一些小礼品等形式,销售过期积压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举办的一些服装、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销会,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酒店、宾馆等会展场所提供者为谋取私利,招揽、组织开展展销活动,不严格履行对入场主体的资格审查义务,致使许多证照不齐的经营主体进入商品展销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展销会产生厌恶和抵触心理。
三、商品展销会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违法经营行为发现难。工商部门不能通过登记审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销会情况,只能通过日常巡查,或是通过关注广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发现商品展销会线索。不少以推介会、咨询会、讲座形式出现的商品展销会,举办场所往往在各酒店、宾馆内部,执法人员难以发现;个别举办者故意将开展时间定为周末或下午下班后,逃避监管;那些利用车辆深入农村开展流通展销的经营者,更是和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对这类展销活动发现较难。
(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难。许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往往打着免费讲座、举办推介会的旗号,吸引消费者,最初几天只展不销,即将结束时才开始“最后一卖”。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现场往往找不到产品实物,无法对其是否构成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认定。等到出现投诉,工商部门介入查处时,展销人员早已人去楼空。
(三)案件调查过程取证难。取证难主要表现对参展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认定难。目前对产品质量的监测以及对商标是否侵权的认定程序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而商品展销会时间短,流动性大,往往是认定结果还没到,商品展销会已经结束,相关责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为对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检有抽检基数的限制,对于那些先展后销的商品展销会,如果在检查时其现场产品数量达不到抽检基数的要求,只能放弃抽检。
(四)消费利益受损维权难。一是投诉举证难。商品展销会往往在进行现货交易时未能出具真实有效的销货凭证,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常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二是售后服务难。特别是对那些异地办展的经营者,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三包”无法实现,售后服务无法保障。三是责任追究难。对一些异地办展,或查无下落的当地参展商追究责任时难度较大,异地寻找当事人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对场地提供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追偿时,往往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展销会主办者而导致消费者投诉事项难以处结,可操作性不高。
四、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销会预报机制。为避免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信息灵敏,反应快速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盖全市的12315申诉站网络,密切关注各种媒体的商品展销会宣传广告、海报、街头传单等,及时掌握各辖区内商品展销会开办情况并向市局预报,市局将基层所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巡查计划,从而推进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销会的监管由登记审核向属地监管、日常监管过渡。
(二)全面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由于商品展销会的一些经营活动仍需进行严格的审批,如广告的等,这就使得工商部门事先获知商品展销会基本情况成为可能。建议在系统内建立起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工商所之间的联动机制,如商标广告科在受理涉及商品展销会的广告登记备案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场合同科,然后由市场合同科根据属地管辖,通知相关基层所实施重点监管,基层所在监管结束后,再将监管情况反馈给市场合同科,形成执法合力,努力使监管实现无缝对接。在系统外,加强与公安、消防、文化、安监、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发现商品展销会举办线索,获取更多的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