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团章总则

团章总则

时间:2022-03-23 01:06:49

第1篇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监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监管,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监管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监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监管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监管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监管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监管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售单等直接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所有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⑤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使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情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情况下,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婵”两枚;②“梁纳新”两枚;③“梁敏宁”两枚)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使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集团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五章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责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2篇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团委办公室职能,规范其使用与管理,增强办公室使用的规范性与明晰性,提高办公效率,本着责权统一的原则,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公室管理包括办公室职能、物资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值班管理、卫生管理、钥匙管理、出入管理、会议管理。

第二章 校团委办公室职能

第三条 办公室职能

第一项 团委指导老师、学生委员办公、专职团干办公;

第二项 举行小型会议;

第三项 收发各项文件;

第四项 存放各部门文件档案,办公室设有各部门文件存放柜,可用于文件整理及归档;

第五项 日常办公,办公室可用于各部门日常办公,整理资料等事务;

第六项 物资管理,校团委物资借用、归还等管理均在此办公室进行;

第七项 收集材料,收集基层上交材料,包括报名表、申报书、方案、征文等等。

第三章 办公室物资管理

第四条 校团委办公室所有物资归团委所有。

第五条 校团委物资旨在方便老师办公、各组织举行活动。

第六条 校团委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库房物资;

办公用品包括笔、尺子、订书机、文件夹等常用办公用品;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话、饮水机、书柜等设备;

库房物资指团委内设机构办公室存放的所有物资,包括旗帜、彩带等。

第七条 校团委物资一般不外借,如需借出,必须在相应表格填写登记。

第八条 物资使用与保管

第一项 办公用品的使用要以勤俭节约为原则,不得挪为私用,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项 所有校办公设备使用权属校团委所有,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享有使用权;

第三项 所有办公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放回原位;

第四项 办公设备若有损坏,需及时报修,以保证正常的办公室运作;

第五项 所有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恶意损坏或丢失现象,需作出相应赔偿;

第六项 未经老师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进办公室开会;

第九条 物资借用与归还

第一项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仅供团委内部使用,库房物资可外借;

第二项 办公用品一般不得带离办公室,如需带离,务必填写《校团委办公用品借用登记表》并及时归还所属办公室;

第三项 团委内部借用库房物资,无需写申请书,但需要事先与相关负责人说明,并填写相应的“物资借用归还登记表”;

第四项 其他组织借用库房物资,务必遵循《校团委物资借用程序》相关规定;

第五项 团委内部或其他组织在借用库房物资期间需保管好物资,若物资有所损坏或丢失,视严重程度给与惩罚。

第十条 物资清点与整理

第一项 办公用品每两个月清点一次,详细记录库存数量、损耗情况,并填写《校团委办公用品物资清点登记表》,汇集所有已经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办公用品,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相应负责人统一处理;

第二项 办公设备每月清点一次,并填写《校团委办公设备清点登记表》。如有丢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作相应惩罚;

第三项 库房物资每月清点并整理一次,详细记录每种物资库存数量、损耗数量等情况,详细填写《校团委库房物资清点登记表》。汇集所有损坏由办公室相应负责人统一处理已损坏物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文档管理

第一项 不得随意翻阅保密文件和老师专用文件;

第二项 可以翻阅非机密文件,查阅后及时放回原位;

第三项 办公室所有文件一律不得调出办公室,若需调出,必须经团委书记同意;

第四项 不得对外透漏未正式发文的文件内容;

第五项 定期清理储物柜,及时归档文件。

第六项 案应归类保存,他人不得随意拿取、修改、丢弃。如有需要,需出示有关证明。资料可适时输入电脑,以保留备份。

第七项 非团委委员不得翻阅桌上、抽屉里的文件资料。更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带出团委办公室。

第五章 文件整理

第十二条 整理信件

按照来信人的类别分为团县委信件、外校团委信件、其他信件三类,并将各类信件分别置于对应文件夹内。

第十三条 整理文件

按照文件来源地的类别分为团县委发文、县直团工委发文、校团委发文、内部文件、其他文件等,将各类文件按分类放入各自对应的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 整理部内文件部内关于大型活动的文件也要定期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2、每篇信息请写清楚标题,标题和正文要严格区分,没有标题的信息一律不予采用;

4、上报信息的内容要体现出各组织的工作内容,反映学校发展动态,可涉及团的职能部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团总支、团支部等,能及时反映本校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活动;

5、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把质量关。每条信息要主题明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重点突出、言之有物,尽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每篇稿子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团委印章使用规定

第一项 未经老师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印章出办公室;

第二项 印章使用时,按要求正确使用,要爱护好印章,不得乱扔、乱敲印章;

第三项 非正式文件、通知,一般不加盖团委印章。

第七章 值班管理

第十七条 值班管理旨在加强各值班人员工作效率,规范其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值班时间、地点与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各级团总支委员。

第十九条 办公室值班主要工作

第一项 协助老师完成所需工作;

第二项 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项 及时跟进未完成工作;

第四项 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

第五项 完成文件签收、签发工作;

第六项 整理未归档文件;

第七项 发放、整理各类报纸、团刊、杂志;

第八项 老师外出期间,做好接待工作。如接待来访师生,应热情接待,并记下详情。若有人借用办公室东西的,做好记录。

第九项 工作汇报,及时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向老师汇报;

第十项 管理物资,包括接收各组织物资借用申请书、登记、领取、验收以及存放工作;

第十一项 按时到办公室值班,不迟到,不早退;到后如实登记,他人不得代签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者,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主任请假,以便做临时调整);

第十二项 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值班工作,对值班期间须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在值班本上做好详细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三项 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内吃零食、嬉戏、大声喧哗;

第十四项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处理时,应及时向团委老师求助或致电有关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项 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环境卫生,必须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值班结束离开办公室时,务必保证所有电源、门窗等均关闭。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室卫生清理

第一项 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对办公室进行打扫;

第二项 各级团总支委员定时对办公室进行卫生检查,督促整改;

第三项 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及时清理办公室的垃圾,确保办公室整洁。

第二十一条 卫生要求

第一项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公室吸烟、吃饭、酗酒等;

第二项 办公室的地面、桌椅要保持干净,桌面上尽量不放置其他物品;

第三项 每次会议结束时,应把椅子放回桌下,清理桌面上的物品。

第九章 钥匙管理

第二十二条 钥匙使用规定

第一项 办公室钥匙指定专人佩戴,其他人不得仿造。一经发现,严厉处分;

第二项 非团委委员借用钥匙时,必须向老师报告,老师同意后,方能借出;

第三项 若钥匙遗失,及时报告老师,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办公室财产完好无失。

第十一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出入规定

第一项 非团委委员、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出入团委办公室;

第二项 团委委员不得随意带人进入办公室;

第三项 非团委委员若有紧要事出入办公室,必须向团委委员说明理由,委员同意后,方能进入。

第十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例会分为团委例会和团委内设机构全体干部大会两种。

第二十五条 团委例会

1、参加人员:团委书记、各级团总支委员、各级团支部书记;

2、时间:原则上规定每一月召开一次,一般是周一19:00。团委可根据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会议时间;

地点:暂定于教工会议室 ( 每次例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通知各级团总支委员);

3、主持:团委书记;

4、内容:通报前期工作和活动情况,探讨近期工作计划,布置相关工作任务;

5、会议记录:由组织部负责做好明确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团委内设机构全体干部大会

1、参加人员:学校团委各级团总支委员;

2、时间:原则上规定每周召开一次,一般是周五下午17:10。团委可根据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会议时间;

地点:定于团委办公室; (每次例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通知各级团总支书记,由各级团总支书记及时通知本级委员)

3、主持:团总支书记

4、内容:通报前期工作和活动情况,探讨近期工作计划,布置相关工作任务;

5、会议记录:由组织部负责做好明确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考勤规定

1、例会执行严格的考勤规定,全体与会人员须于会议前在考勤表上签到,团委例会、内设机构会议均由组织部负责考勤;

2、与会者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或不能参加者均应提前向团委书记或各级团总支委员请假,经批准后方予准假,否则以缺席论处;

3、与会者务必携带会议记录本,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否则按缺席而论;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条例

1、凡会议期间无故迟到5分钟到10分钟者,在会议上做口头检查;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缺席而论;

2、无故缺席一次者做书面检讨,并在例会上做检查,缺席两次者给以通报批评;

3、无故缺席两次者,取消其一切团内评优资格;

4、无故缺席三次者,经团委会议讨论,各级团总支同意,予以撤消相应职务;

5、会议期间,将所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或震动状态,并保持会场秩序,不得随意交头接耳。

第3篇

为了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原有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订,现将新的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推优”工作的定位

“推优”是各级团组织以民主投票的形式推选符合规定条件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考察对象。党组织发展党员的考查范围即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人选。

“推优”工作的内容

一、一般同学推优实施细则

(一)“推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意愿,思想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未受过任何院级以上(含院级)处分,基本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预备党员条件的规定。

2、经过党校普及班学习并结业。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为准,排除预备党员、党员的成绩)在班级的30%以内。近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以第一次原始成绩为准,不考虑补考通过的情况)。大二、大三、大四学生原则上要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425分(含425分)以上。

4、关心集体,积极工作,有一个工作岗位,并能在这个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岗位要求:现任或曾任学生干部(曾任为上一学年的任职),包括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院团委、院学生会学生干部、班团干部、寝室长以及院属专业社团会长、团支书(会计协会、企业模拟经营协会、卓尔营销策划协会、社交协会、Close to you心理协会)和特色团体正副团长(记者团、云曦艺术团、萌泉辩论队、礼仪队、科研队)。

(二)“推优”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优”工作由学院分团委总体负责,各班团支部负责具体实施,学生党支部可以对“推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班团支书是班级“推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统计投票结果、填写推优表格。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参照基本条件自主申请。

2、各班团支部委员会干部组成资格审定小组(包括团支书、班长、组宣委员、下班党员及预备党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之后可以提交团支部大会讨论并投票。

3、各班团支部在团支书的主持下召开团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应该达到该班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上,团支书应当简单介绍“推优”对象的情况,也可以让“推优”对象自我陈述。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参会人员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投票,由组宣委员负责计票,生活委员负责监票,如果组宣委员或生活委员为推优对象则不能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可另选其他委员代替。投票分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且都要作统计显示。投票结果应当场向全体成员公布。大一、大二的“推优”工作应在下班党员的指导下开展。团支部还应指定专人进行大会记录。

4、各班“推优”完成之后,由团支书负责组织推优率(赞成票/总票数)通过60%的对象填写《推优表》,确保各项信息完整无误,上交学院团委,经学院团委审定后编制当期《“推优”情况汇总表》并交校团委盖章,盖章后由学院团委取回统一移交给党总支。

二、特长生推优实施细则

特长生推优原则上要求与一般同学推优实施细则一致,但特长生因平时参与训练、演出、比赛等活动而造成在参与一般同学推优中因条件不符合未能进入推优对象范围之列的,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以进入推优对象范围之列。

(一)“推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文艺特长生:

1、上一学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艺类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并能够出具相关材料证明。

2、近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以第一次原始成绩为准,不考虑补考通过的情况)。

体育特长生:1、上一学年在校运动会中获得分数在18分(含18分)以上,并能够出具相关材料证明。2、近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以第一次原始成绩为准,不考虑补考通过的情况)。

证明材料要求:

1、对于个人获奖的要出具获奖证书复印件。

2、对于团体获奖的要出具获奖证书复印件,对于因证书形式特殊(如锦旗、奖杯等)而无法出具纸质获奖证明的,须出具活动组织方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印有本人参与活动的名单。

3、若活动组织方无法出具证明材料时,须出具由班长和团支书提供的班级证明,并由年级辅导员签字确认,盖章方予承认。

(二)“推优”工作的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与一般同学推优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致。

三、团委、学生会内部推优实施细则

团委学生会内部推优原则上要求与一般同学推优实施细则一致,但团委学生会干部确实因日常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在参与一般同学推优中因条件不符合未能进入推优对象范围之列的,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以进入推优对象范围之列。

(一)“推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效果显著。

2、关心帮助同事,具有奉献精神,严于律己,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热爱团体,服从管理。

3、学院总会及大三年级分会任职为部长及部长以上。

(二)“推优”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优”工作由学院团委总体负责,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组织部部长是团委学生会内部“推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召开团委学生会内部“推优”大会、统计投票结果、填写推优表格。具体程序如下:

1、团委学生会未入选干部参照基本条件自主申请。

2、总会干部中党员与预备党员组成资格审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之后可以提交大会讨论并投票。

3、在组织部部长的主持下召开团委学生会内部推优大会,到会人数应该达到团委学生会干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上,组织部部长应当简单介绍“推优”对象的情况,也可以让“推优”对象自我陈述。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参会人员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投票,由组织部部长负责计票,生活纪检部部长负责监票,如果组织部部长或生活纪检部部长为推优对象则不能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可另选其他总会部长代替。投票分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且都要作统计显示。投票结果应当场向全体成员公布。组织部还应指定专人进行大会记录。

4、“推优”完成之后,由组织部部长负责组织将推优率(赞成票/总票数)通过60%的对象的名单上交学院团委,经学院团委审定讨论后确定推优名单。

“推优”有关事项说明

1、推优对象的推优率原则上要求通过60%,对于没有通过60%的对象,团委应当会同学生党支部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原因。如果调查结果可以说明该对象确实符合预备党员条件,团委可以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学生党支部将其列入考察范围。

第4篇

确立党内平等与民主原则

作为第一个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上的国际无产阶级的秘密革命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亦即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雏形,自诞生之日起就强调同盟内平等。1847年,在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拟定的章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后来,恩格斯将这种平等界定为盟内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即“我们的章程只承认有一种在权利和义务上都平等的国际会员”。同时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民主是早期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组织原则。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成员均须“选举产生”。1885年,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回顾总结:“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组织内部的重要决定,也遵循民主原则通过会议讨论做出。平等和民主原则一直贯穿于共产主义者同盟和此后的第一国际、第二国际,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强调服从权威与加强集中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工业化大生产时代,分工复杂化和联合活动导致组织起来成为必须,而组织起来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权威。

1872年至1873年,恩格斯针对巴枯宁反对国家、反对权威的无政府主义思潮,专门写了《论权威》一文,明确指出要辩证地看待权威和自治的关系,“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在不否认支部自治权的基础上,应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上级组织及至中央组织,否则党的整体性无法体现,因此必须“把必然的民主主义和必要的结合起来”。之所以强调权威和集中,是因为它是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恩格斯指出,要使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指向同一方向,“没有权威和集中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提出维护党内团结的辩证法

保持党内团结,是由政党的普遍规律和无产阶级政党的特殊规律共同决定的。马克思将团结视为党内生活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只要我们巩固团结这个富有生气的原则,我们就一定会达到我们所向往的伟大目标。这不仅是由党的远大理想和艰巨任务决定的,还是对过去无产阶级运动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马克思表示,过去存在的忽视兄弟般的团结,将会“使他们分散的努力遭到共同的失 薄

另外,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党内团结的“辩证法”,这在恩格斯同奥古斯特・倍倍尔的几次通信中得到充分表现。1773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中明确指出,党内团结不能建立在一味妥协丧失原则的基础上,否则,“气泡”总有一天会破灭。“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确实就会灭亡,会因‘团结’而灭亡!”1882年,恩格斯在信中进一步指出,“在可能团结一致的时候,团结一致是很好的,但还有高于团结一致的东西”。这里共同指向了党内团结应是抛弃掩饰调和政策的团结,必须是“有原则”的团结。这里的原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以民主促团结,“必须在民主的范围内团结一致”;另一个是以斗争和批评促团结,因为“无产阶级的发展,无论在什么地方总是在内部斗争中实现的”,“没有批评就不能互相了解,因而也就谈不到团结”。只有实现了这个意义和基础上的团结,才是真正正确的团结。?

第5篇

关键词:团练 国家政权 基层社会 历史变迁

团练源于保甲,是以保甲为基础,以守望相助、武装自保为目的的地方武装。团练作为基层社会的自卫组织,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动向反映了基层社会发展的时代内容和客观要求。本文拟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的历史演变加以研究,考察国家政权如何对基层社会实行规范管理与社会控制,基层社会又按照怎样的道路不断演进壮大?等等。

本文按照团练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分三部分加以论述。

一、“守望相助”: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地方自卫武装

团练作为保甲制的衍生功能之一,随保甲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发展而成。保甲制雏形出现在西周时期。西周政权为保持周氏族内部稳定,使平民之间“相保相受”、“相及相共”,在“王畿”[1] 之地推行“州—党—族—闾—比—家”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五家为比使相保,五比为闾使相受,四闾为族使相葬,五族为党使相救,五党为州使相賙,五州为乡使相宾。族施邦比之法,十家十人八闾俱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2] 清人孙鼎臣亦据《周礼》古法得出“今之团练乡兵,其遗意也”,“无比闾族党则伍两卒旅为乌合之兵;无保甲则乡兵为乌合之民”[3] 。尽管其“比闾族党,周官之所以联其民使之相属,后世之保甲也;伍两卒旅,周官之所以联其兵使之相属,后世之乡兵也”的论断使人有牵强附会之感[4] 。

东周时期,保甲制进一步得到发展,其团练功能也自这一时期始明确出现。春秋时期,齐国为防止日益频繁的农民流亡现象,使“奔逃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齐相管仲严行“什伍法”:“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5]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在“什伍法”基础上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保,十家相连收司,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纠举,十家连坐”。[6] “连坐法”承袭了“什伍法”原有的防范农民流迁之意,使“逃亡迁徙者易为稽查”。更为重要的是,“连坐法”规定乡下之民“犹得乡田同并守望相助”,允许基层社会保持低度的军事化水平,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功能。“守望相助”的基层军事组织经过不断演化,逐渐形成了团练制度[7] 。

后世统治者为更有效地控制基层社会[8] ,继续发展保甲制,承认并鼓励基层社会实现适度的军事化水平。然而究竟何种程度为适度——既不影响中央专制主义集权制下上层政权的权威与统治,又能在基层社会实现以保甲组织起来的民众守望相助、武装自保,自行解决治安和教化问题,这是历代统治者最为头疼的问题。

唐代专设团练使以管理团练事务,宋代置诸州团练使,并对保甲制进行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的实践。其一,强调保甲武装在基层社会中的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其纳入国家政权统治体系之中。王安石在“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9] 基础上实行了新“保甲法”。规定:“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家为都保,选众所服者二人为都保正副。凡保丁,听自置弓箭武艺,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新“保甲法”的推行并未获得成功,反而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如“训练无时转妨农务,且又责以捕盗催科,民不胜扰”[10] ;“义勇已有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11] 等。其二,强调上层政权的主导作用,在国家有效控制监视的范围内发展保甲武装。范仲淹在袁州改良新“保甲法”,推行“保伍法”。规定:“县郭四门外置隅官四人,所以防卫而制变者也。一个隅官,须各管得十来里方可。若诸乡则置弹压之类,而不复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维之意”。这种作法实效颇佳,“讫任满,无一寇盗”。[12] 两种保甲法之所以命运不同,当然存在诸多具体原因,如王安石新“保甲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各地实际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划一实行,且所颁行之《畿县保甲条例》又过于粗疏;范仲淹之“保伍法”只限一地推行,易于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等。但根本原因在于,以唐“两税法”为标志,地主租佃制刚刚开始取代西汉以来的大地主庄园制;国家刚开始逐步放弃同大地主进行土地与人口的争夺,转而依靠地主阶层来实现对基层社会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深刻反映这一变化的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刚开始转变为科举制及新的宗族制,当时县以下基层社会中勾联上下层统治的绅士阶层尚未发展成熟,基层社会自我调控机制也未发展到位,因而王安石新“保甲法”希图通过控制“乡里豪杰”进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终不免归于失败。

元代置团练安抚劝农使,又置同知、副使等官。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在基层社会推行了编审、应役的里甲与治安、教化的保甲并行制度,旨在让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明代取消团练使,改以按察使、兵备道分统团练诸务[13] 。明中期,王阳明在“洪武定制”基础上于江西推行“十家牌法”。规定:“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14] “十家牌法”进一步强调保甲制中的团练功能,规定:从保甲中“拣选民兵”,“将所属各县捕快,通行拣选,委官统领操练”,“于各属弩手、打手、捕快等项”挑选骁勇者,“每县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辈”。具体配额是“兵备仍于每县原额数内拣选精壮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余“委该县能官统练,专以守城防隘为事”。其经费由当地自筹,“招募犒赏等费,皆查各属商税赃罚等银支给”。[15] 这一时期,团练为官办,地方官拣选民兵,举行操练,经费由其自筹。

清初里甲、保甲并行,但稍重保甲。康熙帝颁布上谕:“联保甲以弭盗贼”。雍正帝颁布圣训:“嗣后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坊分,乡以图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一甲之中,巨室大户,僮佃多至数百,此内良否,本户自有责任。若一厘一市之散步村落者,有业无业,或良或否,里正保正得以微窥于平素,一出一入得以隐察其行踪”。自“摊丁入亩”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国家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人丁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废驰。一些地区仍保留里甲图甲旧制,主要辅助官府征收地丁、供应差徭。更多地区里甲的部分职能归入保甲。如雍正六年(1728),全国推行保甲顺庄法,原里社开造粮户清册、督催钱粮赋税之责即转归保甲。由保甲将所辖粮户实在姓名住址、土地坐落、钱粮数额造册交县,以为填写滚单、稽核钱粮的依据。所谓“按保甲之实户,问田产之坐落,一田产之约名,编行粮之图甲”[16] 。然后“将花户完粮额数填注门牌”,使“吊取校对一览周知”,“造保甲顺庄清册收贮,分限填单,交总保而令单首传催”,再“拘人纳钱粮”。此即“寓催科于编甲之中”[17] 。又如原先里甲的赈济功能,转为“保甲行于歉岁,田亩有蠲赋缓征之惠,则富者不肯隐匿,极次有抚恤赈贷之恩;则贫者亦乐开造,善为政者因其势而利导之”。[18] 原里社经办钱粮、图册、书算的里书、催头等虽官方多次明令革除,但因实际督催事务需要,仍合于或归于保甲管辖之下。至于原里社“勾摄公事”、拘传人犯、协办词讼等责因与保甲功能相互重叠,后来归入保甲更是顺理成章。与此同时,由于赋役制度的变化引起人丁户口失控带来的社会动荡,使清统治者更加重视保甲。他们以强化保甲、推广保甲的办法重新加强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乾隆六年(1741)首以保甲计口,保甲除具有维护治安职能外(具体如稽查人户、值更巡夜、保甲纠奸、什伍连坐等),又有代里甲督催钱粮赋税的职能,还参与基层司法,负责乡约月讲、办理赈济事务以及地方上一应杂项公务,从而形成国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赖”的局面。[19] 可见,清代保甲制无疑成为官方控制基层社会的主要形式。“保甲一法,实为整顿地方提纲挈领之要务”[20] ,“保甲之法不立,城市错杂,乡村窎远,在位君子乌能知其贤否,并有余不足之家也。惟行之有素,按籍而稽,奸宄不得容留,贫富瞭然在目,冒破者无有矣。”[21] 团练作为保甲功能之一种,其重要性随保甲制日益增强。不过,清前期的团练仍由官方掌控,基层社会亦处在低度军事化的水平。这种情况至清中叶开始发生变化。

二、“坚壁清野”:地方团练势力开始崛起

嘉庆初年爆发的白莲教起义成为清廷起用团练力量的契机。嘉庆二年(1797),明亮、德楞泰根据白莲教“行不必裹粮,住不藉棚帐,党羽不待征调,蹂躏于数千里”的流动作战方式,进呈《筹令民筑堡御贼疏》[22] 一文,提出实行“令民筑堡御贼”之法。明亮、德楞泰认为,白莲教“东奔西窜,无久占之地,无一定之所,以劫掠为生”,故采取传统的合围剿灭方式并不奏效,“虽各路剿杀为数千万计,而首逆尚未成擒,余党不形减少”。关键原因有三:一是城乡守卫体系不均衡,“各州县在城之民有城池以资保障”,而“村庄市镇之散处者仅恃有一二隘口”;二是单纯依靠军队难以兼顾,如“以保城为急,则村市已被焚掠;以保荆襄为急,则房竹安康已难兼顾”;三是乡勇体系零星分散,“或相距较远,猝然遇警不及应援;或山路分歧,设堵未遍贼已阑入”。

“令民筑堡御贼”的具体做法为:

一、市镇乡村广筑土堡。“饬近贼州县于大市镇处所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壕;其余散处村落酌量户口多寡,以一堡集居民三四万为率”。

二、规范土堡组织形式。“或十余村联为一堡,或数十村联为一堡,更有山村偏远不能合并作堡者,即移入附近堡内。所有粮食牛豕什物一并收入”。

三、建立土堡权力机制。“每堡派文武干员二三人,绅耆数人,为之董率弹压”。

“令民筑堡御贼”法甫一推行,即收良效。如“绅士梁友谷等筑堡团练,贼不能犯,保护乡里十余万人”。

合州刺使龚景瀚进一步提出坚壁清野法。他认为兵勇皆不可赖:经制军队“本属有限,而腹里尤少”;征调乡勇亦不可行,一方面其“守护乡里,易得其力,若以从征,则非所愿”;另一方面“加恩则玩而骄,执法则忿而散,求其约束而整齐者难矣”。况且还涉及到军费问题,“兵勇多则粮饷广,粮饷广则转运难”。坚壁清野法是“令民筑堡御贼”法的继承和发展,依然强调“建立堡寨”,交由地方官出面办理。与后者不同的是,坚壁清野法更强调保甲中的团练功能,明确提出在“清查保甲”基础之上组织团练。每户抽取壮丁二三人,官方发给鸟枪刀矛等器械,每一堡寨择营中千把或外委一员,兵三四名,进行教导,组织训练。团练只负责本地防卫自保事宜,不得调令出征。关于办团经费分配如下:官方负责“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堡寨居民则须为团丁供应粮食,此项摊入田赋,“十年或八年随地征还”。[23]

嘉庆年间办团得力者,一为南充曾公,一为梁山方公[24] 。

南充曾公是指四川南充县令曾自柏,其办团之法被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南充团练办法”对团练旗色号衣、武器装备、演练阵法、奖惩措施等均做出详细规定。团内有“健足探报”四名,轮流走探,传递信息。团练议事机构为“聚集公所”,无事合一团之人,或分两班三班,议定单双日期,轮流在公所演习武艺;有事则听候县令派遣,协力堵御。各团同县署密切联系,每团须有人常驻县城平匪局内,凡有团内应行之事,随时禀明。相距县城二十里外各团,定期于附近要隘处齐集会哨,或施放枪炮,演练武艺。[25]

梁山方公是指四川梁山县令方积。他在“南充团练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团练章程。“梁山团练办法”要义有四,即“操练乡兵”、“修凿城池”、“设法储粮”和“广修山寨”[26] 。“梁山团练办法”以保甲为基础,使团练组织更加严密化、系统化,规定:“每一保正所管之地为一团,又合数保正或十数保正之地为一大团”。同时对团长与团勇的条件资格也做出界定:团长虽不拘限资格,但必须在当地具有崇高声望,“为一方之仰望者”;团勇的年龄为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无论是否绅士之家,有无田产者均可充当。[27]

通过分析嘉庆年间的团练章程,可以看到,团练并非由代表基层社会利益的地方绅士所领导,其权力掌握在县令手中。如“南充团练办法”中强调团总团长的任命必须经过县令发给“领牌”;各团须派专人“常往本城平匪局内”,随时“与县署声息相通”;各团或团与团之间须在县令监督下定期聚集演练等。值得指出的是,团练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筹措经费的来源及途径。按照龚景瀚的设想,“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银皆官给,交堡寨长司其出入”,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以梁山县为例,县署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办团经费,甚至地方日常事务亦需绅董给予财力支持。如在修凿城池问题上,梁山县旧城“高仅盈丈”,且“无壕可恃”。为稳定民心,办团时特意“将县之旧城普加三尺五寸,平处俱挖长壕”。县令方积“传集本城殷实绅耆约保人等”捐石捐木,竣工时尚欠工价“三千余金”。又如储粮,梁山县城内设有常、社两仓,“共收贮谷两万石有零”,“除奉文碾运军米及支发本地乡练口粮外,见仅余谷一千二百余石”,仓廪如此空虚,只能劝谕“附近城郭居民,令其将存谷余石先事运贮城内”。可见,嘉庆年间的团练组织尽管以上层政权为主导,但在最基本的经费问题上,仍不得不依靠基层社会得以完成。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对于基层社会之主导地位已出现了微妙的调整与变化,但因白莲教起义旋即被清军与团练势力联合镇压,这种趋向并未得到充分的显现。

三、“吏治应以团练为先”: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发生错位

尽管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团练组织管理,但团练势力真正崛起却在清咸同年间。对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其代表了“传统国家的崩溃”与“中国近代史的开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8] 。

咸丰初年(1851),太平天国起义在广西爆发。咸丰帝沿袭先皇嘉庆的思路,认识到必须充分动员基层社会武装,令“官军全力攻剿,壮练分段兜擒”。其中官方主导地位不得有丝毫动摇,降旨“湖南云贵各处官兵加以壮练”,均由提督向荣“策遣进攻”[29] 。然这种由绿营将帅统领的团练并未在战争中真正派上用场。于是,工部左侍郎吕贤基上奏,请将团练之事专属地方巡抚办理,理由为“广西贼匪之扰在内地,与外寇异;平外寇责在将帅,平内寇责在巡抚。”吕贤基认为,抵御之道“固在能杀贼匪,尤在保卫居民;不恃多调官兵,而恃团练乡勇”,因此必须加强坚壁清野,以守为剿:“各村各乡自为团练,令众人共举绅士之公正有谋略者为首,择险要之地共结为寨。其平原旷野零星散户则并入寨中;凡州县交界及邻省交界之处皆据险结寨以为固守,守之而耕种于其内。贼至,则入寨自保而乘间出击;贼退,则各寨截杀而不穷追。”[30] 面对太平军战无不胜之势,力行“坚壁清野”一时成为清廷内外朝臣的共识,言事者屡次上陈。如前任太常寺卿唐鉴上奏“广西用兵请饬立民堡收恤难民”;大学士卓秉恬上呈嘉庆年龚景瀚“坚壁清野”之议;钦差大臣周天爵亦奏实行保甲卫民之法。[31] 大臣们普遍认为,“从前川陕教匪滋事,堡寨建成,然后殄灭。现在广西剿匪亦惟深沟高垒,人自为兵,各保藩篱,守望相助。”他们大量例举嘉庆年间的成功经验,如明亮“于大镇市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沟,其余或十数村,数十村为一堡”;长麟“守我有民一粮之区,逼贼归入无人无食之地”等。[32]

咸丰元年(1851)至咸丰二年(1852)正月,咸丰帝迈出了办理团练事务的第一步,即清理保甲。他数次颁布上谕,要求各地督抚“力行保甲并呈明章程”。

表1 咸丰初年各地清理保甲一览表

地点 时间 办理情况 史料来源

江苏 咸丰元年二月 两江总督陆建瀛奏查复现办保甲情形并附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27

安徽 咸丰元年四月 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奏报保甲情形,酌议团练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2

广西 咸丰元年五月 广西巡抚周天爵奏编查保甲完竣,并刊有保甲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湖南 咸丰元年五月 湖南巡抚骆秉章奏遵旨饬属力行保甲并呈明现办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云南 咸丰元年五月 张亮基奏遵旨饬属力行保甲并呈明现办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广西 咸丰元年五月 广西贼匪肆行,节经降旨,饬令通省居民举行团练, 《清文宗实录》卷34

广西 咸丰元年六月 邹鸣鹤、严正基拟定章程,前往各郡办理团练。 《清文宗实录》卷35

浙江 咸丰元年六月 常大淳奏议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36

福建 咸丰元年七月 裕寿奏福建现办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37

四川 咸丰元年七月 四川总督徐泽醇查明传省保甲情形并拟保甲章程三十二条。 《清文宗实录》卷38

陕甘 咸丰二年正月 陕甘总督舒兴阿奏议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51

如上所述,咸丰初年各地普遍制定清理保甲章程,而战事激烈地区如广西等省份则已开始大规模兴办团练。

在咸丰帝的脑海中,“保甲行于无事之时,团练行之有事之日”[33] 。因此,在各地清理保甲后,咸丰帝迫不及待地迈出第二步,即举办团练。咸丰三年(1853)三月初六日办团上谕的颁布,标志着全国大规模兴办团练的开始。

上谕全文如下: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及示谕条款,颁布通行,复令将两年两次一并刊刻冠诸简端。本日据惠亲王等奏业已刊板刷印,装成样本进呈,著即颁发各直省督抚广为刊布,督同在籍帮办团练之士绅实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为布置,但期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籍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该督抚严参。至各省所保绅士人数众多,其中如有办理不善,不协乡评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该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贼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统兵大臣即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蠢思群王,不难荡平也。将此谕令知之。钦此。[34]

咸丰帝在上谕中明确规定,所办团练壮丁只能保卫地方,“不得远行征调”,这意味着清廷不愿看到基层社会出现高度军事化局面,换句话说,仍将剿灭太平天国的希望寄托于经制军队——绿营与八旗身上。然而事态发展却与咸丰帝的初衷大相径庭。一方面,清朝军队不堪一击;另一方面,团练势力极度膨胀。如山东团练多次出现“强梁抗官”之事。齐河团总郭少棠“焚掠三河团村寨二十余处”;惠民练首王玖“一月六围郡城,官吏不得踰城阕”[35] 。练总练首以办团为由,公开抗税:“民间籍口办团,抗粮聚众,殴官围城”,团总、团长则“按亩摊钱,制械储粮,团费倍蓰正赋”[36] 。地方绅士纷纷“假团以济其欲”,“籍以渔利禁贿,武断乡闾”,甚至出现“武生、文童、职监、以及胥吏、钳徒、下贱自跻于绅,挟众以号令一邑,肆其贪暴而生杀由之,官与绅皆无如之何”[37] 的状况。

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团练凌驾于官府之上,或取而代之现象。刘德培本为山东淄川县革职生员,因率众闹槽被官方通缉,藏匿于临淄李金鳌私团内。刘德培借“郡邑办民团”之机自立为团长,“以催赔捻抢永和当货为词,集穷民淄川城外”,城内永庆、永和等商铺决定偿还。知县麟盛判定先赔偿三成,刘德培当场要求抽取一成做为团费,众人敢怒不敢言。率团驻扎城中般阳书院,“比户勒捐”,俨然成为一县之主。知县麟盛无奈,只好乞病辞职。其后新县令李凤韶就任,绅民吏胥多数已逃亡,凤韶又另募新勇百余人。然城中多为刘德培耳目,“官廨动息辄知”。县令李凤韶只好与城汛千总李鸿图三至刘处,“晓以厉害顺逆”,这才使“德培引众出城”。[38]

至于办团之法,尽管要求“不必拘泥”,但总体上还是沿袭嘉庆成法,不外乎筑堡御贼、坚壁清野和举办团练三途。

与前代不同的是,咸丰时期将“坚壁”与“清野”加以区分,其中更强调“坚壁”。所谓“坚壁”,即修筑寨堡。“守在境外,固为上策,倘贼已入境,凡我大小村镇毫无障蔽,彼得四面冲突,殊难守御,是不可不用坚壁之法”。若本村原有城堡,只须修整如法便可议守;否则必须增设壕垒。“于围村二三丈外挖土七八尺深,一丈宽,作一壕。即将所挖之土筑于壕之内岸作垒”,“垒内加筑土阶,一层其高以人立,土阶两臂可高出垒外为度,以便施放鸟枪、抛掷砖石以击贼”。守垒之法以各门为要,“须多派练勇分守,如环无端,约隔五尺一人,分两班或三班更替”;“如邻村被围,我亦必约同左近团勇前往救应”。所谓“清野”,即将粮食蔬菜等尽收寨中,如不能尽取,即纵火焚之。“贼自远来,不能携数日之粮,专以抢掠为食。我处处有备,贼必无所得”。[39]

从“坚壁清野”所收实效来讲,其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河南省自举办团练以来,大县堡寨有二百余所,小县堡寨亦逾百所。有敌来犯时,男女牲畜、粮石资财等皆进寨中。然严冬之野易清,夏秋之野却不能清:“禾稼垂熟之时,人可捋穗而食,马可驰衔而跑”。“近日贼情狡狯,所至之处,多不发火,小民无从警觉。贼骑已至,始谋迁徙,为无及矣”。[40]

各地所定团练章程,与咸丰谕旨多有不符。以安徽宿州为例,该“团练章程”由三部分构成,即道光二十三年(1843)所订《原定条款二十一则》、《续定条款十三则》和咸丰三年(1853)所订《推广条款》[41] 。宿州团练章程明显体现出以基层社会为主导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从经费来源看,办团经费均来自民间,且由练总练长掌握。《原定条款二十一则》规定“一应费用着练总练长协同花户共为捐襄”;《续定条款十三则》则明确具体捐输办法,《推广条款》又因“经费宜裕”,将临时性的捐输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城治、乡村、市镇所有捐输费资均归练总掌收;“添募勇壮”、“制造器械”等事由练总自行斟酌办理。咸丰帝在办团经费态度上的变化亦体现出团练主导权的下移。咸丰二年(1852)八月,陆元烺上呈“拨兵防堵请酌留银两以济急需”一折,提及团练乡勇所需经费,咸丰帝准其“在藩库正项下留备银十万两,以济急需”[42] 。九月,安徽巡抚请将全省官银留为防堵之用,却遭到咸丰帝的斥责:办团募勇“添备器械,制造船只,随在皆需经费。该抚并未全盘筹及,仅以报销一语了此钜款”[43] ,下令经费取自民间。

第二,练总成为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者。宿州团练章程规定,地方上一应事务,小自耕牛田禾被窃、青苗被践、火灾救火;大至“依仗同族邀约多人,诡捏分产借贷等情”,均由团绅练总裁决,甚至可以“纠勇擒捕”。团中军火器械,不许私行佩带;“违者练长协同地保拿获送官”,倘练长有徇隐情事,该练总可“命”官惩罚。

咸同以降团练势力的崛起,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稳定”、“均衡”的统治秩序。伴随国家经制军队——八旗与绿营日趋腐朽衰微,由团练发展而来的地方武装则逐步发展壮大,如曾文正“以团练始,不以团练终”,创设湘军,渐次充当起主力国防军的角色:“迨粤匪、捻匪、回匪之祸,藉楚勇、淮勇之力以平之”[44] 。

如上所述,团练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演变,充分反映出国家与地方互生互动的复杂关系。一方面要保持拥有对基层社会绝对的支配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鼓励基层社会具有自我调节的空间和活力,这一矛盾体成为中央集权为核心的王朝国家政权模式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无论是早期的“什伍法”、“连坐法”,还是宋“新保甲法”、明“十家牌法”,基层社会在官方的管理与调控之下不断得到发展,发展壮大的结果却事与愿违,形成了代表地方势力、欲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利益集团。基层社会的发育程度使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不断调整,集中体现在选官制度。隋唐以后,特别是宋代新宗族制度的建立,基层社会组织逐渐走向成熟,出现了地方势力的代表——士绅;国家选官制度亦发生重大调整:打破门第、出身限制,发展完善了科举制度,尽可能将地方精英吸纳到官僚制当中为其所用。士绅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僚队伍,代表国家统治地方;官员退休后又返回基层社会,成为士绅;此较为开放、上下流动的循环圈形成国家与地方之间相对稳定、均衡的统治格局。然而这种格局在清中后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镇压太平天国、捻军起义为契机,充分整合地方资源的团练势力开始崛起。尽管清政府努力将这些团练头目吸收到统治阶层,甚至出任方面大员,但国家军队腐朽不堪,这些私属武装的拥有者借助军事力量开始与中央分庭抗礼。“轻中央重地方”的统治格局使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错位,对以后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

[1] “王畿”指称周氏族的聚居地。其他氏族聚居的“野”称“国”,被奴役氏族聚居的“遂”称“乡”。

[2] 《周礼注疏》卷十,《地官司徒大司徒》。引自《十三经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孙鼎臣:《论兵》三。

[4] 团练与保甲的分化及其历史流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正体现出历史的“混杂性”。其中便受到本文所讨论的基层社会发育程度及其与国家政权间的互动关系等因素的制约,而非作者所想象的“由此即彼”式的线形单向演进过程,

[5] 《管子·禁藏篇》。

[6] 《史记·商君列传》。

[7] 团练作为保甲制功能之一种,文献有确切记载的应为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有学者讨论了团练与保甲的关系,但仅从清代历史经验出发,虽看到团练与保甲“互为表里”、有机联系的一面,但更强调二者之间的“重大区别”。据此得出团练“萌生于清朝社会控制严重衰弱的年代”的结论,笔者认为不能成立。参见[韩]金钟博:《明清时代乡村组织与保甲制之关系》,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8] 中国古代最低一级行政单位至县,县以下为基层社会。

[9] “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是指,“古者民居则为乡,五家为比,比有长,及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闾胥,伍司马即比长,第随事异名而已。”引自《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0] 杨景仁:《筹济编》卷二七,《严保甲》,江苏书局光绪五年重刊本。

[11] 《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2] 《钦定康济录》卷二,《先事之政·严保甲》,楚北崇文书局同治八年本。

[13]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4]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十六,《别录》八,528—530页,《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5]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十六,《别录》八,527—528页,《选拣民兵》。

[16] 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九,徐鼎《请稽保甲以便征输疏》。

[17] 同治《双林县志》卷一八,《保甲》。

[18] 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二,《清源》,尚义堂道光二十九年重刊本。

[19] 参见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0] 杨景仁:《筹济编》卷二七,《严保甲》,江苏书局光绪五年重刊本。

[21] 《钦定康济录》卷二,《先事之政严保甲》。

[22] 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八九,《兵政》,德楞泰:《筹令民筑堡御贼疏》。

[23]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合州龚刺使坚壁清野并招抚议》,道光六年京都琉璃厂刊本。

[24]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一,《杂述·团练》。

[25]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南充令曾公详定团练章程护川督宜通饬各属仿照办理札略》。

[26]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梁山令方公筹练兵修寨四事》。

[27]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方积《又筹办团练章程》。

[28] [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第2—3页,王庆成《前言》。

[29] 《清文宗实录》卷二六。

[30] 吕贤基:《吕文节公奏疏》卷二,《诏求直言》。

[31] 《清文宗实录》卷三四。

[32] 《清文宗实录》卷二六。

[33] 《清文宗实录》卷三三。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3册,第34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5]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35页。

[36]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37页。

[37]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19页。

[38]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395页。

[39] 李东:《乡兵管见》卷二。

[40] 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八,《附吴昌寿折抄件》,岳麓书社1994年版。

[41] 安徽省博物馆藏《宿州县告示章程》。

[42] 《清文宗实录》卷六八。

[43] 《清文宗实录》卷七二。

[44]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薛福成:《叙团练大臣》。

From “ Defending Itself ” to “ Overtopping the Officials”

——A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Grass-Roots

第6篇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促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我厂)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和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 制订了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细则。对照实施细则,总结我厂2009年在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开展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2009年标准化管理推进年工作总体情况

1、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明确责任分工,我厂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所有事项等。

2、 成立了******发电总厂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发电总厂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安排和审定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我厂发展战略的实施。

3、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要求,已正式制订、签署发布了《******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发电总厂技术规程编制细则》等195个规章制度。

4、 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各部门的管理实际, 认真讨论制定了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根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我厂共有327个规章制度,136个管理流程,34个作业(技术)规程需要编制完成。

日前为止全厂要编制的规章制度有327个、管理流程有136个、技术规程有34个初稿编制审核修改达到送审这一步的工作已全部完成。

在审核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8个, 管理流程有50个、技术规程有28个。

在审批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4个, 管理流程有47个。

已发布的规章制度有195个, 管理流程有39个, 技术规程有6个。

5、 6月份组织了一次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的集中培训班。

6、 对已发布的规章制度组织了全厂范围内的宣贯考试。

7、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运营对标实施大纲(试行)》的有关要求,制订印发了我厂生产运营对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签署发布了《******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管理办法》(试行)、《******发电总厂对标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信息报送管理流程》等等有关生产运营对标的规章制度。

8、 编制完了我厂黔北#2机组和金沙#2机组生产运营对标管理手册。

9、 填补完成了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和每月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

10、 编制2008年及2009年对标试评价。

二、典型经验与良好实践

1、 领导重视。我厂成立了以胡在春、王东贵为组长的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按照集团公司及金元公司的要求,对我厂多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所有的规章制度。

2、 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融入中电投集团的大家庭后,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通过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全厂上下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高度的重视和极大的热情。

3、 通过我厂各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部门的管理实际,认真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流程,认真制定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的同时,对我厂的管理环节进行深入研究,找出我厂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我厂实际的制度建设框架体系,对我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4、 在工作中我们推行严格实行周计划工作制,每周对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通报,以促使各部门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的顺利完成。

    三、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制约因素

1、 缺乏经验和统一的标准, 在加上参加修编规章制度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标准化工作的深入理解不同,会影响制度修编的进度和出现返工的现象。

2、 审核审批的时间花费较长, 每个制度编写完成都必须打印出来,送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手中审核签字和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完后,才能正式发布,需要时间较长,影响制度的修编工作。

3、 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很多人不会,还需进行培训学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与建议

建议组织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

1、 工作重点是规章制度的宣贯、学习和执行。

2、 印制我厂规章制度汇编。

3、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我厂的规章制度。

 

 

 

 

第7篇

XX企业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的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公司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推进公司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有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xx)x号)文件精神,结合xx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安全环保生产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公司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公司团员青年健康成长,为公司的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和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力求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努力为公司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为推动xx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第五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从严治团。

第六条 公司团委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管理,以公司党委管理为主。公司团委严格执行经常性工作汇报制度。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团的领导机关是公司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

第八条 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由公司团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召开前,须经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任务:

(一)审查和批准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贯彻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

(四)选举公司团的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团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闭会期间,团的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执行机关。

第十二条 团的委员会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公司党委商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 团委的组成及分工情况,报公司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实行。

第四章 团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协助公司党委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一)团结和引导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事业。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治教育,增强公司青年职工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公司团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公司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教育公司的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做公司的主人,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贯彻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建功立业的活动。

(一)根据公司实际,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公司生产建设中的急、重、难、险任务,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击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青年突击队的作用。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结合实际,引导团员青年立足岗位、面向市场,进行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创新活动,助力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贯彻公司“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组织团员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贡献。

(六)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团员青年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 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团员青年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开展各类正当的青年团体活动,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建立团员青年业余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好团的各级委员会;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团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司团的各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的组织力、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组织政治引领、动员组织、联系服务青年的作用。

(三)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员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四)搞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员的队伍;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团委的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团委的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公司党委会;是党员而不是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公司党委有关青年工作的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公司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公司团委协助公司党委就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团委书记应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及其有关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条 团委的决定权

(一)根据公司党委和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团委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部署团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公司青年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贯彻执行公司党委、上级团组织决议和决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下级团组织提出重大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三)审批下属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四)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六)团委通过集中召开公司团委会行使决策权力,团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团委会由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团委的考核权

(一)考核所属的下级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等的工作。

(二)考核所属的各类青年专责工作机构等的工作。

(三)受公司党委委托,考核公司所属党组织对团工作的支持、重视及对青年成长的关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团委的建议权

(一)建议所属团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

(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28周岁及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的推荐。

(三)推荐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晋职使用和上学深造等。

(四)建议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和青年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六章 团委干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团委的专职干部按公司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配备。

第二十四条 团委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公司团委书记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二)公司团委正、副书记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团委专职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公司团委书记要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新任公司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最高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1周岁。

第二十五条 团委委员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团委专职干部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团委书记一般应按规定享受公司中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团委专职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团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召集团委会,团委民主生活会和团总支(支部)书记会。

(二)负责传达公司党委和上级团委决议,经常向团委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并定期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团总支(支部)工作,推陈出新,树立典型,总结推广。

(四)负责提出月、季、年团委工作初步意见和工作计划,提交团委会讨论。

(五)负责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团委委员间的关系。

(六)负责审阅和签发团委文件。

(七)负责团委工作总结的起草。

设团委副书记的情况下,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行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委专职干事的职责

(一)负责团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管理团委有关文件和制度。

(三)负责团的经费管理、文件管理、器具管理。

(四)负责团员关系的转移及年度注册落实。

(五)负责团内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六)负责办理入团、退团手续,管理好团员卡片和档案。

(七)负责公司团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策划组织公司团员青年的文体活动。

(九)负责所属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工作考核,各种竞赛活动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创新创效和志愿服务工作。

(十一)了解青年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团委会汇报。

在不设团委专职干事的情况下,其职责由届时公司团委兼职委员、秘书长、干事根据实际分工行使。

第八章 团的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第三十一条 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第三十二条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委。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小组。

第三十三条 团的工作机构一般设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公司团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下设相关工作组作为工作机构。

第九章 团的基层干部

第三十四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团的干部要做到政治方向坚定正确、学习态度虚心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品德高尚。

第三十五条 定期以团校、团训班等形式集中对团干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团的干部要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团的干部必须经过支部大会或团代会选举产生,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章 入团、离团和退团

第三十八条 发展团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凡志愿加入团组织的青年,必须向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

(二)团支部要按照团员标准认真考察,严格把关。

(三)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团员作为入团介绍人。

(四)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好入团志愿书。

(五)支部大会议程:①申请人宣读入团志愿书;②介绍人全面介绍申请人情况;③采取举手表决方式;④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赞同;⑤报团总支批准;⑥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离团

团员年满28周岁,可向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离团填写《超龄团登记表》,由公司团委颁发离团纪念品并登记造册。

第四十条 退团

(一)有退团理由的适龄在籍团员,原则允许退团,但要慎重处理,应深入了解其退团的原因,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进行耐心教育帮助加以解决,经过教育和帮助,如愿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如坚持退团,则由支部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团总支及团委备案。

(二)团员连续六个月未交团费,作自动退团处理。

(三)对于无故三次不参加团组织生活,不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团员,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改者,作为自动退团处理。

(四)团员不能履行团员义务,被缓期注册期间,经团组织教育帮助,仍不能积极悔改,缓期期满后作自动退团处理。

(五)自动退团由各团支部造名册并附上材料报公司团委,再由校团委在团内予以通报,并将退团事由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收回团员证。

(六)为便于掌握团中变动情况,团组织对新团员要及时登记,对退团、开除团籍,转出、死亡的团员要及时注销。

第十一章 新团员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 新员工入公司后,团委对新团员资格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要求团内档案齐全,填写符合团章要求,手续完备。

(二)团员证上有关团关系的转入、转出情况,团费收缴,团籍注册等项记载明确。

(三)团关系转出时间和团费交纳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认其团员资格

(一)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团组织关系未按期转到公司者。

(二)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有关入团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申请书等)未能转到学校者;若入团材料遗失,必须由遗失单位如期出示证明。

(三)入团材料疑点较多,漏洞较大,填写不合团章要求者。

(四)没有严格按团章规定的入团程序办理入团手续者。

(五)在团员资格审查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其它认为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团员资格审查工作要在公司团委统一领导下由各团总支(支部)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在员工入职两周内,进行团员登记。

(二)对有关入团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关问题要认真核实,必要时,可同团员本人直接谈话。

(三)对发现有问题的团员,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四)对不予承认团员资格者,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并写明不予承认的理由,报公司团委审批。

(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团员,若材料不齐全,应按有关规定,补齐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团员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团支部要及时造好团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团委、一份交党支部、一份由团支部保存。要及时更新智慧团建相关信息,保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第十二章 团员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员档案

团员档案主要内容为:入团志愿书、申请书、思想汇报、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和处分材料。

第四十六条 团务档案

(一)团务档案主要包括:①上级文件;②团组织各项决议;③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文件资料;④工作参考资料;⑤团的活动资料(包括活动内容、情况、图片、照片等);⑥团员、团干、团组织奖励和处分等;⑦团费收缴帐册使用情况;⑧团员、团干登记名册,依照团章的有关规定,按类别应保存2-10年。

(二)公司团委、各团总支(支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好档案,档案材料每年清理一次,并按类别编号、装订、入档、按年限、种类分别存档,以备考查,销毁的材料要做好登记并编好永久性保存材料目录。

第十三章 团的纪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公司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五十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团委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四章 公司党政对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应加强对团委的工作领导,定期研究讨论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行政领导应经常关心和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党支部、分工会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公司团组织的职权、正确的建议和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团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的规定或精神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公司党政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团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9篇

第一条 为弘扬“感恩尽孝”、“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中华传统美德,充分发挥“亲情、乡情、友情”的情感纽带,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凝聚热心公益、关心贵定发展的青年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加入以“弘扬中华文明,反哺故土亲人”为理念的“春晖行动”中,力所能及的为贵定县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特成立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

第二条 社团名称: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英文名称 :Chunhui Union Of Duiding)。

第三条 社团宗旨: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响应“十“的号召以“亲情、乡情、友情”为感情纽带,以“志愿、公益、互动”为原则,以“尽孝、感恩、反哺”为宗旨,借助“血缘、地缘、业缘”,架起情系家乡及贫困山区的爱心人士和在外游子、在校青年学生尽孝亲人、回报家乡、回馈社会的桥梁,为家乡和贫困山区的发展实施精神性扶持和物质性援助,实现东西部及城乡之间的良性活动,唤起人们对伦理道德规范、道德要求、行为准则的重新认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共圆“中国梦”。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服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传承中华民族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引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3、倡导“尽孝、感恩、反哺”的春晖行动理念,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4、以亲情、乡情、友情为纽带,引导青年学生服务团体有序的在贵定县开展活动,参与本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

5、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号召贵定县的在外游子关心家乡的发展,团结一切关心和支持贵定县发展的县内外人士,共同努力促进家乡的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遵循国家有关于此类团体的规章制度,合法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公益,对春晖行动具有高度认同感;

2、贵定籍在读大学生以及由其组建或负责的校内外学生公益团体;

3、贵定县企业人士、教师、青年及其他关心家乡发展的爱心人士;

4、关心贵定县发展的省内外爱心人士、青年学生以及学生公益团体;

5、承认本社团章程;

6、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

1、春晖公益联盟通过纳新招纳会员,入社人或团体提出入会申请;

2、社团通过对提出申请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

3、审批注册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管理:

1、会员届期为二年,届期满后,社团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终止;

2、会员严重违纪,根据章程规定,召开常务委员会决定除名的,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停止;

3、定期召开联盟全体大会,主席向会员介绍社团活动以及工作报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联盟章程、组织结构、财务制度等事项的知情权;

2、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3、参与联盟活动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4、对本联盟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党和学校的各种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联盟良好形象;

2、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3、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4、积极投入本联盟的建设工作,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5、弘扬爱心,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6、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权力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请加盟。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常务委员会。联盟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执行总干事、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联盟执行机构;

3、审议联盟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联盟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联盟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联盟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六条 组织结构:

1、本联盟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执行总干事一名;

2、本联盟设立秘书团支部、组织组、宣传组、外联组、信息联络组职能部门,团支部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根据联盟发展情况,适量扩招。

第十七条 各组权力与职责:

1、团支部:

(1)负责联盟的监查工作及纪检工作;

(2)负责联盟与贵定县县内企业人士,爱心人士及贵定籍在外企业、政府等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筹资为家乡建设项目;

(3)负责到贵定县参与活动的各学生团体的协调工作;

(4)其他一切应由团支部负责的工作。

2、秘书组织组:

(1)统筹处理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档案、材料的起草、整理和保存;

(3)负责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工作总结的撰写;

(4)负责会场的申请和清理,会议的通知、安排和记录;

(5)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

(6)协助主席、副主席协调各组的工作;

(7)负责社团具体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

(8)负责各个部门、各项目组及活动团队任务分配;

(9)协调各个组开展活动;

(10)其他应当由秘书组织部负责的工作。

3、宣传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宣传工作和与县内外各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工作,塑造联盟良好形象,提高联盟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

(2)负责联盟活动的前期动员与后期宣传,主要包括:海报、宣传板、横幅、新闻稿等。负责联盟视频、照片的拍摄、整理、处理、存档;

(3)负责联盟人人网公共主页、微博等宣传阵地的运行;

(4)负责社团各类宣传资料的撰写与发放;

(5)其他应当由宣传组负责的工作。

4、外联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对外联络工作;

(2)增进与其他学校社团及组织间的交流;

(3)接待联盟来访者;

(4)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系工作和筹集活动经费;

(5)其他应当由外联组负责的工作。

5、信息联络组:

(1)负责与贵州省各级团委、各级春晖行动联络处的联络工作;

(2)加强与其他高校“春晖社”的联系和交流;

(3)负责与春晖行动有关的信息调研;

(4)负责联盟所建立的微公益平台、网站等网络服务工作;

(5)其他应由信息联络部负责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

2、热心联盟工作、工作能力强,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4、未受过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卸职主席经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名审议批准后,可担任荣誉会长,负责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例会每年两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两次;

2、检查职能部门执行决议的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联盟出席的活动;

5、其他应当由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其他应当由副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总执行干事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其他应由执行总干事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的团支部事务,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主持联盟团支部的对外联系工作和联盟内部的监查工作;

3、其他应由团支部书记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执行本章程;

2、在本联盟所负责领域内有较强工作能力,能坚持工作;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3、未受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组组长负责所在部门的一切工作,有权召开本组例行会议,各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负责人的产生:

1、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经民主推选、自我推荐成为下届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候选人,考察其工作能力、对联盟贡献、个人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指导单位、常务委员会及民主推荐委员等各方意见确定。

2、各组租长及副组长:原则上由联盟换届大会统一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个别更换可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负责人的罢免

2、罢免各组负责人必须由10名以上会员提交书面意见至主席,经主席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

3、若主席、副主席及各组负责人的决议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后,可直接进行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上级组织拨款;

2、接受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网上公开,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在秘书组织组中选任财务专员,负责经费的申请和管理,负责联盟的财务预算、决算,负责监督各个组、各项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进行财务公开。财务专员至少两名,分别负责会计与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建议,由指导单位、联盟常务委员会或20名以上本联盟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全体会员大会上通知,并于7日内报指导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联盟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有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决议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指导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社团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通过建立有效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责任成本控制体系和动态成本管理体系,规范集团的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术语与解释

(一)集团: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集团指河南伟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集团总部:指包括集团各职能部门在内的行政管理范围;

(三)城市公司:集团下辖的各城市公司;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于伟业集团所有开发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合作开发项目可参考执行)。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可研阶段

(一)根据城市公司或储备中心提供的土地信息、市场调研报告,由营销中心确定拟(或已)取得地块的项目定位及产品建议书;且通过评审、审批。

(二)根据营销中心确定的项目定位及产品建议书,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总工办负责完成概念方案设计【含产品系列、档次(建筑、景观)】并提供《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可研)》、产品建标(或参考对象),集团储备中心或城市公司工程部负责提供周边市政配套及报批报建费用情况、提供可供参考的周边地块地勘、文勘信息及目标宗地现场情况资料,成本部负责提供主要材料价格及当地建安造价信息等;

(三)根据项目定位、《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可研)》、周边市政配套、当地各种费用情况及产品建标(或参考对象)及建安造价信息等,成本部负责组织城市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统一指导模板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各分项的编制(其中:成本部负责土地、前期、基础、建安、公建费用分项的编制,营销部负责营销费用分项的编制,财务部负责管理费用、开发间接费、财务费用及税金的编制);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各分项编制完成后,成本部负责完成《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的整理、汇总,并提报集团进行审核;

(四)项目管理中心成本部根据集团领导的审核意见,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对《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进行修订;

(五)修订后的《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作为项目投资论证资料的一部分,和其他资料一起由城市公司提交集团组织评审,集团总裁审批;若不能满足拿地要求,由集团总裁给定一个成本限值,有关各方按此限值去重新规划和测算。

(六)若成功获取目标宗地,《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将作为项目后续阶段目标成本设定的基本依据;否则由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成本部存档。

(七)根据审批后的《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城市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团队成员一起研讨,最后成本部负责根据统一的模版要求,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指导书》,集团总裁签发执行。

(八)根据《方案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指导书》,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成本部负责完成《方案设计任务书成本控制附件》,作为《方案设计任务书》的附件。

第五条 方案设计阶段

(一)方案设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城市公司总经理组织,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总工办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方案版)》和《项目产品配置标准(方案版)》,并经城市公司总经理及集团相关业务中心审核后,报总裁批准;根据集团确认的《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方案版)》、项目产品配置标准(方案版)》和《项目目标成本(可研版)》,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完成项目目标成本(方案版)各分项的编制(其中:成本部负责土地、前期、基础、建安、公建费用分项的编制,营销部负责营销费用分项的编制,财务部负责管理费用、开发间接费、财务费用及税金的编制);

(二)根据审核意见修订后的《项目目标成本(方案版)》由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作为《项目开发任务书》论证文件的一部分,和其他资料一起由城市公司提交集团组织听证,集团总裁审批;若项目目标成本(方案版)超可研版,须报集团总裁审批。

(三)根据审批后的《项目目标成本(方案版)》,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总工办对方案设计阶段所做的成本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方案设计阶段成本执行报告》,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日内,根据审批后的《项目目标成本(方案版)》,由城市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召集项目团队成员、协调集团项目管理中心开会讨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本限额、设计要求及成本控制的初步建议,最后由成本部负责根据统一的模版要求,形成《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本控制指导书》,经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总裁审批后,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依据,由集团项目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管理中心成本部负责组织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根据集团确认的《项目目标成本(方案版)》和施工图纸,成本部负责组织城市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统一指导模板的要求,完成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各分项的编制(其中:成本部负责土地、前期、基础、建安、公建费用分项的编制,营

销部负责营销费用分项的编制,财务部负责管理费用、开发间接费、财务费用及税金的编制);项目目标成本各分项(执行版)编制完成后,成本部负责完成项目施工图阶段《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的整理、汇总,并提报集团审批。

(三)根据审核意见修订后的《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由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若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超方案版,须报集团总裁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管理中心成本部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本执行报告》,经集团总裁签批。

第七条 工程实施阶段

(一)成本分解及合约规划

1、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编制完成后30日内,由成本部项目对接人负责对《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进行分解,形成《项目目标成本分解》;

2、《项目目标成本分解》由城市公司总经理签发执行,作为项目目标成本责任控制的参考依据;

(二)动态成本跟踪

1、动态成本的跟踪由《合同台账》、《合同变更台账》、《项目动态成本表》(月度)》实现。

2、根据签订的各类分包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台账》项目的分类明细,合同金额应为合同价款的真实值,如签订合同为暂定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真实的合同价款后,填入合同金额表内。

3、《合同变更台账》的项目,按照《合同台账》的分类明细进行划分,同《合同台账》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4、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差调整等内容)所产生的合同金额变化,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审核及确认后7日内,由成本人员负责录入成本系统。

5、每月5日前,由项目成本对接负责人对本项目上个月未发生合同金额进行清理、预估,对己发生合同金额调整(如合同预算调整、合同变更调整)、费用变动情况进行确认、汇总,完成《项目动态成本表(月度)》。

6、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由成本部对接人负责根据《项目动态成本表(月度)》编制完成上一季度的《城市公司成本分析报告(季度)》,提报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批。

7、《城市公司成本分析报告(季度)》由集团成本部统一指定模板。

(三)目标成本的超支处理与调整

1、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项、预测条件发生改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成本费项即将发生或很可能发生超出目标成本时,成本部应按照要求填写《项目成本费项超支预警表》,向城市公司总经理发出预警,并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超支额度的审批:

(1)在不需要突破项目目标成本总额的前提下,通过调剂项目成本的费项指标得以平衡。

(2)必须要突破项目目标成本总额的,由城市公司负责经办,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时,由城市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团队对超预设目标成本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报告,与项目目标总成本(执行版)调整申请一同上报集团,总成本追加5%以下的,集团总裁审批;总成本追加5%以上的,须报董事长审批。

2、项目目标总成本(执行版)的调整条件及范围:

(1)项目开发计划调整(例如:产品形式有调整、分期开发有调整等);

(2)项目本身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土地面积增减、合作方式改变、规划定位改变、建筑面积的增减等】;

(3)重大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

第八条 工程结算

(一)分包工程(含室外配套及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由城市公司工程部提供结算资料,填写《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成本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

(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城市公司工程部提供结算资料,填写《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成本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

(三)对项目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10%或结算价减合同价不小于10万元的,应报集团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项目决算

(一)在项目达到清盘条件后,由成本部负责提供开发建安成本数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销费用由城市公司汇总形成《项目竣工成本》。

(二)城市公司财务部应将《项目竣工成本》与《项目目标成本(执行版)》进行对比分析,形成《项目成本总结与分析》,并同《项目竣工成本》报表一起书面提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起草与修订,由各职能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总裁批准后。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

(一)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建设国际一流企业集团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职工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以本系统学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系统内学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系统内学校,严格控制参加系统外学校学习的人数。

(五)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职工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

(六)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工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解决职工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团公司分管教育培训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培的总工和科教部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工会、纪委、政工部、经济法规部等组成。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是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应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现有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情况和人才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年度送培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学历教育送培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请记住我站域名/]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经本人所在部门、人事教培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对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的,由本单位审查批准。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经本单位批准后要向集团公司科教部备案。备案时须交“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汇总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十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送培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并完成送培任务。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有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全脱产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

(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学、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到本单位按以下标准报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

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

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

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

(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等一律自费。

(四)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在教学点住宿。教学点不能住宿时,须由教学点出具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学历认证

第十二条职工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

(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省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市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

(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

(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

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

(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

(三)在校学习成绩表。

(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

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车辆外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汽车效能,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路兴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GB/T3730.1-2001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辖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路兴集团公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行 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 成立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经理

副组长:班子成员

成 员: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集团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负责,汽车班配合物流部对 公司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据 公司要求,成立相应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并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 集团公司超标、多余的车辆对外出租,由 集团公司部进行统一的公开挂网出租。

第九条 采取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拍租,以租金出价最高者中标。

第十条 中标企业、个人待公示期满后七日内办理租用登记,填写车辆外租登记表并签订租用协议。

第十一条 租用企业、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租用人是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租用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外租协议的签订,由 集团公司 部具体组织实施。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协议。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应由 部制作。协议签订原则上应本着先租用人后本公司的原则,并实行面签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出租汽车涉及的安全问题,按照 集团公司现行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