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3 01:0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团章总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实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全资公司,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核后执行。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设立审计部。有条件的集团所属全资公司根据企业的管理要求,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设立审计部或审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所属全资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对控股公司的审计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集团审计部可向所属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参与所属公司的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职责第四条集团审计部在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领导下独立工作,向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报告工作。下属公司审计部在所在公司领导下,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或委托,定期向集团审计部报送审计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五条审计部门对下列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参与投资、合作、参股、收购、兼并、承包或租赁经营项目的风险及效益的评审。
二、财务审计:1、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经济性、合理合法性;3、参与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撤销、权益转让等清算事项;4、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的考评;5、各级经营班子中的主要经营者(专职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6、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三、工程审计:1、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审核,包括方案、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的审核等。2、参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比选,编制工程概(预)算,对拟建项目建设成本作出合理的经济评价。3、对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的编审工作。4、参与工程招投标,对招投标程序和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5、审核中介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标底。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前,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或造价总额、结算方式、进度款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7、核实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8、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监控,工程进度付款应经审计人员(未设审计人员的公司,由公司指定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才报主管领导审批付款,否则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9、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或授权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与维修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室外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其工程及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的规划、勘测、设计与施工安装各项活动。四、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五、其它需要审计或调查的事项。第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公司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三章审计权限第七条审计部门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审计业务的有关资料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八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配合和协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违反国家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可通知其行为责任人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集团审计部有权检查和纠正集团所属公司审计部的处理行为和审计结果。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制度、公司相关决定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织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在发生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公司未设审计部门的,直接报集团审计部),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确定安排工程审计:1、所属公司审计部自行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2、上报集团审计部安排审计;3、经集团审计部和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规范齐全的相关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补齐或拒审。审计业务结束后,参与的审计人员应予签名,经授权人审核并签名认可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审计人员作出解释,或退回重新审计。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对专项的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送审计部门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出具意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向被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财务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报告。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次日起十日内向集团审计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提请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处理。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五章奖罚与责任第十六条对故意拖延、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不遵守本审计制度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责任人,按其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操守规则。审计人员如对审计资料不认真审核,或故意拖延审核,导致公司经营、工程进度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或审计时不坚持原则,、循私舞弊、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后果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为维护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集团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