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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款申请书

时间:2022-07-01 13:18: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代款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代款申请书

第1篇

(天津市 孙萧萧)

解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0日;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证明》;(5)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O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咨询 社会上成立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按何税目计缴?税率是多少?

(江苏省 陈茂生)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以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这里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俱乐部形式的体育休闲服务企业,在会员入会时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席位费),请问这个收费何时计征营业税?以后发生会员退会时,我们要按规定将相应的会员费退给会员,那么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回吗?

(河南省 陈冰清)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规定:

1.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5.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退回相应会员费时,您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地税局不会把税款直接退回给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咨询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吗? (云南省 谢丹丹)

解答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四)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企业支付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委托银行工资的简单流程

咨询 我公司计划委托开户行工资,请简单介绍一下相应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北京市 吕兰)

解答 企业委托开户行员工工资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各大商业银行既有区别又有共性,这里我们综合北京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办理类似业务的共性部分,简单介绍流程如下:

1.签订协议

委托单位与开户行就工资相关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2.开户

委托单位应该按照现行银行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清单资料,开户行根据清单办理批量开户手续。

3.资金划拨

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工资资金足额划转到委托单位在开户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向开户行提供书面工资明细清单。

4.履约上账

开户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资料按时将应发金额足额转入每位职工的储蓄账户。

5.客户取款

工资上账后,委托单位的职工即可自由办理取款业务。

保险推销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 保险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 金欣)

解答 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两者的纳税事宜是有区别的。雇员与保险公司有固定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等关系,非雇员则没有这些关系;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的固定工资,在“应付工资”账目列支,按工作业绩支付给非雇员的报酬,则在公司的“应付佣金”科目列支。

雇员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动费等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非雇员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非雇员在企业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中“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月计征。由于非雇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因此,非雇员取得的月收入应该首先扣除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其余额的25%扣除营销费用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述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25%)-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同时,保险公司是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补偿款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咨询 企业发给村民的土地承包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张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

1.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商业企业的类目账?怎样设置,如何登账?

咨询 商业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时,需要设立类目账。请问什么是类目账?为什么要设立类目账?怎样设置以及如何登账? (安徽省 李贵)

解答 库存商品类目账又称大类账,是指按商品类别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与结存情况的账簿。类目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三栏式账页,它是处于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二级账户。由于批发企业商品品种规格繁多,通过类目账可以加强和完善对商品明细账的数量和金额的双重控制;有利于账账之间的核对,如有不符时,可缩小查找的范围;通过类目账集中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简化计算工作,减轻工作量;还有利于掌握各类商品进、销、存的动态和毛利,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库存商品类目账的登记方法,因企业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逐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定期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非销售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对于每日销售的商品平时只登记数量,待月末计算出商品销售成本后,再将金额一次记入库存商品类目账。

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程序

咨询 请老师提供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应账务处理流程。 (江西省  熊涛)

解答 银行本票的办理流程是: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0元、1000元、5000元和1 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如何作会计处理

咨询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我们先代付的应由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河北省 朱均)

解答 我国目前职工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企业在拨付上述社保费用时,由企业自身负担的部分,除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不能计提员工福利费,故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外,其他的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核算;企业代员工先付的部分,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企业按规定拨缴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金(外资企业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

其他应收款――代付员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扣回企业代员工支付的社保: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除本条第二款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三)继承或者遗赠;

(四)经登记的房地产权终止;

(五)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

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被人和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当事人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在五日内将受理决定或者补正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请登记材料日为受理日。已经告知补正要求的,申请登记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将已收到的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当事人在材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将有关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补正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登记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二)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土地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

(五)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六)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七)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

(八)申请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

(九)房地产被依法没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十)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不予登记情形消除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条核准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有的房屋;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房屋。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书面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办理原房地产权的注销登记。

本条规定的登记,可以不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地产权利的相关证明:

(一)自然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死者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地产灭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证明原房地产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请换证: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

权利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刊登灭失声明的报纸;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自报纸刊登灭失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或者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六)房屋门牌证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房地产测绘附图;

(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

(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房地产测量成果报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政府行为导致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发生,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房地产登记费;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具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出具。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房地产权证书;

(四)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四章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原房地产他项权证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

第五章预告登记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建工程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第四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提交下列材料,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缴清房款的证明;

(五)完税证明。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因未通过规划验收等原因而未办理初始登记,进而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后依法已办理初始登记,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预购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且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第六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更正时,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进行更正的,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不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宜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或者申请人要求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的,收回记载有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笔误进行更正。对于笔误以外的其他记载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核准更正登记的,通知权利人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错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将其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因买受人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全市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房地产总登记。

第五十九条地下空间的房地产登记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3篇

新西兰是后起的发达国家,其基础设施完备,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近年来,新西兰经济保持了较平稳的增长。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745亿新元(约合1291亿美元),经济增长率为3.1%。尽管新西兰国土面积较小(约为27万平方公里),其农、林、畜牧业发达,是世界上人均拥有牛、羊数量最多的国家,农牧产品出口额占新西兰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

新西兰是传统的资本输入国,外国直接投资在新西兰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鼓励外国投资,2002年,新西兰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新西兰投资局。截至2008年3月,新西兰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907亿新元(约合671亿美元)。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是新西兰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国。这三国的投资占新西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68%。其中,澳大利亚对新西兰的投资占新西兰吸引外商直接外资总额的52%。新西兰对外国投资开放度较高,除核技术、转基因技术等严格控制的领域外,没有其他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生物技术、信息通讯、食品饮料、木材加工和电影业等行业是新西兰吸引外资的优势行业。新西兰实施自由的货币政策,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可自由汇入和汇出,如携带超过1万新元现金出入境只需向海关进行申报即可。新西兰政府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在税收和贷款等方面没有差别对待政策。

二、新西兰投资法规和管理体系

新西兰《2005年海外投资法》(OverseasInvestmentAct2005)和《2005年海外投资条例》(OverseasInvestmentRegulations2005),对外国投资进行了一般性规范。《新西兰储备银行法》、《1996年渔业法》、《验光及配镜法》等法律对银行业、渔业、眼镜业等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1986年商业法》中的反垄断条款和《1991年资源管理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也是新西兰政府管理投资时的考虑因素。

新西兰财政部长负责实施《投资法》。敏感土地的审批由财长和土地信息部长共同负责。渔业配额审批由财长和渔业部长共同负责。新西兰政府设立海外投资办公室(OIO),负责具体审批在新投资项目,该办公室隶属于土地信息部。

(一)《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条例》

2005年6月16日,新西兰政府颁布修改后的《海外投资法》,取代了1973年《海外投资法》、1995年《海外投资条例》和2001年《海外投资豁免通知》(OverseasInvestmentExemptionNotice2001)。同年,新西兰政府颁布《海外投资条列》,明确了对海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措施。新的《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外投资做出规定:

1.对海外投资者的定义

(1)非新西兰公民或未取得居住许可通常不在新西兰居住的人;(2)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公司或25%及以上的子公司在新西兰境外成立的公司;(3)25%及以上的股份或决定权由外国人掌握的新西兰公司;(4)对于合伙或非公司组织,25%及以上的成员是外国人或25%及以上的资产、利益或决定权由外国人享有;(5)对于信托,25%及以上的管理人是外国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资产由外国人所有,或25%有权更改信托书的人是外国人;(6)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人或托管人是外国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资产由外国人所有。

2.需审批的投资项目

(1)涉及以下敏感性土地的投资:超过5公顷的非市区土地;超过0.4公顷的Arapawa岛等特殊岛屿的土地、湖床、保留地或历史古迹的土地;海滩和海床等;(2)海外投资者独立或合伙投资1亿新元设立企业,且该企业已经运营90天的;(3)海外投资者投资超过1亿新元,通过并购获得新西兰某家公司25%及以上的所有权,或已经拥有新西兰某家公司25%及以上所有权,希望增加持有份额的;(4)海外投资者对新西兰境内用于企业运营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资超过1亿新元的。

3.项目的批准条件

(1)一般批准条件:海外投资者具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商业经验和才能;海外投资者能证明自己在经济上可负担该项投资;海外投资者品行端正且不是1987年移民法第7条第1款所指的人。

(2)对涉及敏感性土地投资的特殊批准条件:该投资项目能否使新西兰受益;对5公顷以上非市区土地的投资项目能否给新西兰带来可观且能证明的效益;农场土地必须先在公开市场上对新西兰本国民众出售20天;组成海滩、海床、河床或湖底的土地必须首先出售给新西兰政府,只有政府无意购买时,海外投资者才可以购买;提交详细的土地管理计划,投资者在购买后需定期报告履约情况并接受监管。

(3)确定投资项目能否使新西兰受益的条件:项目能否为新西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或维持可能消失的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商业技能;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促进新西兰市场竞争力、提高效率、生产力和国内服务质量;引进用于新西兰发展的额外资本;提高新西兰初级产品的加工水平。

4.对项目申请书的要求

如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则海外投资者需按以下要求递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是书面的;每位申请人都要在申请书上签字;包括新西兰政府相关公告要求的信息;递交保证内容真实性的声明;缴纳申请费用。审批部门如认为需要,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信息。5.申请书的撤回和修改

如申请书内容包含虚假信息,审批部门可在许可生效之前撤回批准。申请人如需修改审批许可,可在缴纳一定费用之后提出书面申请。

(二)《1996年渔业法》

新西兰自1986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渔业捕捞实行准入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需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近年来,新西兰批准的对渔业的外国投资占其吸收外资总额很小的份额,外资较难进入新西兰商业捕鱼领域。

(三)《新西兰储备银行法》和《1988年证券市场法》

根据《新西兰储备银行法》,任何希望在新西兰注册成立银行的个人或机构需通过新西兰储备银行的审批。新西兰储备银行审批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者的所有权结构、业务规模和性质、申请者审慎行事的能力及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如申请者是海外投资人,新西兰储备银行还需考虑申请者所在国的以下法律规定:申请者破产时其债权人的权利、申请者依法必须披露的金融和其他信息、相关会计和审计标准、申请者董事的职责及对申请者注册、批准和监管的相关措施。

新西兰《1988年证券市场法》规定,一旦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购买新西兰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票,需向股票发行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递交《大宗股票持有者》通知,说明有关投资者和所持股份的信息。如投资者所持的股份发生1%的变化,需再次披露信息。

(四)特殊行业的所有权限制

根据规定,未经新西兰政府许可,海外投资者不能拥有新西兰电讯公司超过49.9%的控制权和新西兰航空公司(AirNewZealand)超过49%的所有权。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45%以上的控制权。

总体来说,新西兰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新西兰,其外资管理措施较为明确和宽松,但对涉及国家利益的重点领域和战略资产的投资持谨慎态度。近日,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局拟出资17.5亿新元收购新奥克兰国际机场40%股份,该项投资受到新西兰国内高度关注。新西兰政府以投资涉及敏感土地和保护重要战略资产为由对该项投资实行紧急限制。为加强对战略资产的保护,新西兰议会通过《投资法》修改案,在审批涉及敏感土地的投资项目时,要考虑该项投资是否会帮助新西兰保持对敏感土地上重要战略资产的控制权。该项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资并购新西兰重要部门的难度。

三、中国与新西兰的投资合作

目前,中新相互投资规模不大,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7年底,新西兰来华投资项目为1301个,实际投入金额7.5亿美元。中国在新西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4106万美元,涉及资源开发、运输、保险、贸易和房地产开发、通信等多个领域。中新同为亚太地区的重要国家,经济互补性较强。新西兰在农牧业、生物科学等领域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乳制品、羊毛、猕猴桃、葡萄酒等产品的品质在国际市场有较高的声誉。中国经济增长迅速,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两国开展经贸合作潜力巨大。

第4篇

乙方:__________学校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2.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5.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乙方。

6.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资料。

7.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及时将学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8.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9.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10.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11.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手续。

13.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4.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15.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16.要求学校对贷款学生档案、毕业成绩、毕业分配去向、联系方式进行微机化管理,并根据银行需要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违约责任

17.甲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1、1 3、14、15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第5篇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新增的六大条款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可有效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09.11.11《中国老年报》)

应该向哪个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儿子有时还给我寄点钱,另两个儿子一点也不管我。我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难,想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读者:张新)

张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个儿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两个儿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他们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院。(律师: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户有条件

赵先生反映:我的户口在北京海淀区,我弟弟的户口在广东,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现在年龄大了,我想把他们的户口迁过来,不知是否符合条件?

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你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北京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有以下条件:①无业老人:申请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据09.11.10《京华时报》)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按村委会调解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拒不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6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贷款人:X银行X支行

地址:

借款人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货单位)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根据《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试行办法》,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及支付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二、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三、借款人在此委托贷款人,在办妥全部贷未手续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借款人购买耐用消费品名义划入商品销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用途

四、借款专项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所载购买公司所售耐用消费品。

贷款期限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自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 月_________ 日止。遇合同借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贷款利率

六、本合同贷款月利率现为______ ‰。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利率。

贷款偿还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取扫月等额还款方式,分 期9月)归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在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前银行本贷款发放行还款,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费用清偿为止。

八、现每月还款本息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_________ 元_________ 角________ 分。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本息额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贷款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和当时的利率水平确定下一年的每月还款本息额。

提前还款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的,应至少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处即为不可撤消。贷款人在该月X日至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积欠本金,利随本清。贷款人不计收提前期的利息,也不退还或减免按原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的威胁。

(四)借款人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发生退回全部商品之情况。

合同公证

十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在贷款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执行,于此情况下不再适用本合同第九章规定。

十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和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贷款人负担。

十三、单独办理本贷款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违约责任

十四、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 的逾期罚息。

十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

十六、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质)物出售、出租、出售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质)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质)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七、与耐用消费品销售单位因质量原因发生纠纷时,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讼。

附则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悠扬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

二十、本合同经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借款人签名并加盖私章后与贷款担保合同一并生效,至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时终止。

二十一、下列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

(二)借、还款凭证;

(三)《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质押合同》、《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四)抵(质)押财产清单。

二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及抵(质)押登记机关、担保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

借款人: 贷款人:

(私章) (签名)

第7篇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选课、缴费工作将于12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网上选课、缴费时间:12月1日9时—12月5日17时,逾期不予办理。

二、报名对象

本次考试网上报名、选课、缴费对象均为在籍考生。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所有在籍考生在选课时,须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考生考试规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入刑的条款。凡网上选课、缴费成功的考生,均视为已知晓并同意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2015年之后(含2015年)未参加过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须本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到自治区任意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指静脉信息采集和现场照相。采集照片时须设置背景为蓝色,勿添加带“年份、考试名称”的前景和带“旗县(市、区)”字样的背景。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我区只设呼和浩特市一个考区,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考生能够顺利参加考试。

不设立考点的盟市要继续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免考材料提交、毕业初审、提供试卷、证书发放等各项工作,确保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二)考生可在网上申请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凡未在网上办理报名、缴费事宜的考生,考核结果将无法记入成绩数据库。

(三)本次报名不受理免考、转考申请。申请免考、转考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上旬,具体时间见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以上各项工作的办理条件及要求参见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学考试频道(nm.zsks.cn/zxks/)。

六、关于考生信息修改的说明

(一)修改程序

1.申请。需要修改信息的考生向考籍所在地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考生信息修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修改信息所需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所上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修改身份信息(除正常15位升18位外)的考生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或“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原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2.初审。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尤其要严格把关考生修改身份信息材料的真实性,确保考生本人与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上的照片是同一人,否则不予初审通过。盟市对考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送审。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通过初审的考生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书、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照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上传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生申请材料原件留盟市保存。考生修改信息的证明材料必须在开网期间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其他方式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4.复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指定专人对考生信息修改进行审核,未毕业考生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生中心进行修改,已毕业考生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准,最终结果以教育部学信网数据为准。

(二)申请受理时间。

考生信息修改时间为每年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具体时间详见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学考试频道,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第8篇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 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 %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费按租赁费总额的 %,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 %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9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________和乙方的________《租赁项目申请书》,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品 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________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____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____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____ 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________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____ 帐号:________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缴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及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________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________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章)

第10篇

一、“独立来源”的例外

所谓“独立来源”的例外,简言之,即对非法手段以外的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排除。这项例外适用子违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5条和第6 条的违法行为。联邦最高法院在默里诉美国(Murray v.U.S.,1988)、美国诉帕蒂诺(U.S.v.Patino,1988)及美国诉萨莱斯(U.S.v.Salas,1989)等案件中都采用了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在首次或前一次非法搜查过程中已经发现但当时没有采集,而在事后通过独立于前一次的合法的手段予以采集,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予以提供。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若干有关案例的裁决,可以总结出适用排除规则独立来源例外必须具备的要素。

1.执法人员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个被告人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搜查、逮捕或讯问。

2.这两次或多次搜查、逮捕、讯问行为所发现的、得到的证据,是同一个证据。

3.执法人员进行的在先的行为是非法的,而在后的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往往如此)。

4.两次或多次的搜查、逮捕、讯问行为是各自独立的,或者说,在后的行为是独立于在先的行为的。在后的行为独立于在先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要素。假若将两次非独立的行为认定为各自独立的行为,实际上不是适用独立来源例外,而是置排除规则于不顾,公然适用非法取得的证据。

美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搜查、逮捕、讯问行为的独立性时经常出现意见分歧。默里诉美国案就是如此。

默里诉美国一案的事实如下。

1983年4月6日,有人看到被告人默里(Michael F. Murray)驾驶一辆货车进入波士顿南部一个仓库。联邦调查局和反局的执法人员大约同时都看到詹姆士??D.卡特(James D. Carter)驾驶一辆绿色野营车进入默里所在的那个仓库。当这两个车开出来时,反局的执法人员尾随着他们俩人。当默里和卡特将车交给另外一个人驾驶时,他们的车被扣了。在车中发现了大麻,默里和卡特被捕。

反局的一些执法人员在车中发现大麻后,另外的人没有搜查证(当时没有想到取得许可证)就强行进入仓库。进屋后一眼就看见了几包粗麻袋包着的大麻。他们没有弄乱包内的大麻就撤离了仓库。但留了几名执法人员监视着这幢房子。此后,反局的官员拟制了一份搜查申请书并呈交联邦司法官。呈交申请书时并未提及前一次的非法进入。8小时后联邦司法官签发了搜查证。反局的执法人员再次进入这幢房子,扣押了大麻和一册日记本,日记本记载着预定大麻的消费者名单。

在初审时,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制止提供证据的申请,以企图阻止控诉方在法庭上出示这些证据。被告方争辩的理由是,反局的执法人员在申请签署许可证时,未向司法官说明他们前一次无证进屋搜查的行为。司法官是在不知道前一次搜查行为的情形下签署的,因而这份搜查证已被玷污,凭藉这份搜查证取得的证据不得向法庭提供,法庭不应采用。这项申请遭到法庭否决,证据被用作定罪的依据。2名被告人被判处共谋占有并分发非法罪。

被告方上诉后,第一巡迥区上诉法院裁决控诉方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采用。理由是,这些证据是通过独立来源发现并取得的,即使不发生前一次的非法行为,证据也会被发现。

案件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7名大法官受理此案,最后以4:3通过了撤销上诉法院裁决的判决。

被告律师在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辩理由是:执法人员第一次无证进入房屋只是想弄清楚他们想得到的物件实际是否在屋内放着,假若确实在屋内,他们就可以得到许可证从而得到这些证据。法庭采用这种“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会使排除规则失去预防作用,鼓励执法官违反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进行非法搜查。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驳斥了被告律师的申辩理由。

代表多数意见且主笔判决书的一位大法官Justice Scalia在判决书中写道:这些物品是在独立地合法搜查房屋过程中初次被发现的,所以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这位大法官过去在另一件案件(U.S.v. Silvesfria,1986)中提出过他的原理,即:情况是通过非法来源得知的,根据情况通过独立、合法的来源取得的证据应被视为是“无污点的取得”,可以采用。这一原理在默里案件的判决中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独立来源”例外的理论基础。

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需要判断的问题是,后一次的有证搜查实际上是否真是独立的来源。Scalia大法官提出了判断是否独立来源的两项标准。一是,许可证是否是从官员初次进入房屋过程中看到的东西引起的;另一项标准是,在进入房屋期间获知的情况曾否向签证官提出,以影响他签证的决定。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初审法院根据上述标准判断本案提供的证据实际上是否从独立来源取得的。

3位大法官对这一判决持有异议。其中马歇尔大法官(Justice Marshall)的意见和理由是,默里案的裁决没有为凭证搜查独立于初次非法搜查提供充分的保障。最高法院无视独立来源例外的实际目的,为违宪的搜查给予肯定的鼓励。默里案中的一些事实表明,执法人员开始没有制作许可证的申请书,也没有就取得许可证问题进行讨论。这表明为取得许可证所需的可成立理由,在某些方面与非法进入有联系(马歇尔大法官的意思是,后一次的凭证搜查并非是独立于前一次非法搜查以外的来源——本文作者注)。马歇尔大法官进一步说明他的理由:这些证据原本是由执法人员在首次非法搜查中发现的,同是这些执法人员根据首次非法搜查的发现物立即取得了搜查证,根据这份搜查证他们又“重新发现” 了这些证据。采用这种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会削弱许可证条款(此处指联邦宪法修正案有关依据许可证搜查的条款——本文作者注),并且破坏排除规则的预防功能。

马歇尔大法官还指出,侦查官为争取得到搜查证,必须使中立的签证官确信他们是具有可成立理由的,这就需要较多的时间,比较麻烦。侦查官为了节省时间,减少麻烦,首先非法进屋查看情况以证实想采集的物品是否存在,这是一种起确证作用的搜查。侦查官进行了“确证性搜查”,即使没有翻到物品也不会使他们丧失更多。默里案的裁决为允许侦查官进行“确证性搜查”打开了大门,所谓独立来源实际上只是虚幻的,这样的裁决所确立的是允许政府官员实施违反宪法的行为,是与排除规则的预防功能相冲突的。

美国有些学者对默里案的裁决提出了批评。他们提出,在美国,确定性搜查是没有地位的,允许这种搜查,就会产生无约束的侦查活动。为使采用独立来源的证据正当,必须以事实明显地表明,搜查和扣押与非法性完全无关,对搜查和扣押的有效性没有任何一个疑点。假若存在一个足以使政府的活动产生污点时,则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用。否则,允许大法官们摇摆得如此遥远,就是减弱了对个人权利的宪法保护,而对个人权利的宪法保护却是美国社会建立的基础。

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独立来源例外又适用于其它案件。 在美国诉帕蒂诺(U.S.V.Patino,1988)案中,非法搜查后对被疑人立即逮捕,警察提供的证据是联邦调查局监视下取得的,并且具有可成立的理由,因而作为排除规则的独立来源的例外而予采用。

二、“不可避免”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必然发现”或“不可避免发现”的例外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威廉斯案的裁决中认可的。这一例外与独立来源例外的关系非常密切。在默里诉美国(1988)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不可避免发现”例外实际上是从“独立来源”例外推断出来的。因为有污点的证据只要实际上是通过独立来源发现的,就是可采的;只要是不可避免地必然会被发现的,就是可采的。

不可避免发现的例外适用范围也很广泛。可以适用于违反宪法修正案第4、第5和第6条的违法行为。在美国诉费尔德哈克(U.S.v. Feldhacker,1988)案件中,5名证人的身份是被告人的陈述中泄露的,而被告人的这一陈述是通过非法手段作出的。被告方提出禁止控诉方向法庭出示这一证据的申请。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不一定禁止当事人提供这一证据,因为这5名证人的身份终究会不可避免地被发现的。在美国诉德罗斯吞(U.S.v. Droston,1987)案件中的一个系争问题是,在非法搜查被告人房屋时,询问证人的证言能否采用。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在非法进入前,情报人已经告诉警察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因此这位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不可避免地必然会被发现,其证言是可以采用的。

三、“因果联系减弱”的例外

美国学者将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视为“受污染的证据”或“证据有了污点”。“因果联系减弱”的例外是指官员的非法行为与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由于另外因素的影响而被削弱或打断以致消除了被污染证据的污点。这样,这些证据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仍然可以采用。王森诉美国(Wong Sun v.U.S.,1963)一案首先涉及这一例外。

在王森诉美国案件中,联邦反毒局执法人员在清晨6时强行进入被告人托(Toy)的洗衣店并逮捕了他。逮捕被认为不具有可成立的理由,是非法的。在讯问托时,诱出了托的陈述。托谈及伊(Yee),于是执法人员又到伊处。伊谈及王森,于是执法人员到王森处并逮捕了他。王森被捕后具结保释。数日后,王森自动返回警署作了认罪供述,但未在笔录上签字。王森的认罪供述可否用作定罪的证据是本案的主要系争问题。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托的非法逮捕与随后发生的事情直至王森作出认罪供述,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已经被削弱以致消除了证据的污点,因而被告人王森的认罪供述是可以采用的。

判断最初的非法行为与以后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因果链条是否打断的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伊利诺伊州(Brown v.Illinois)等案件中逐渐确立并具体化。

在布朗诉伊利诺伊州案件中,警察没有许可证,侵入布朗的公寓又不具有可成立的理由,并且逮捕了布朗。警察对布朗进行了米兰达告知(即告知被捕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文作者注)后即对其讯问。布朗作了自我归罪的两项陈述。布朗的两项自我归罪陈述能否作为证据采用成为本案的一个主要系争问题。被告方的争辩意见是,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是非法手段取得的,应予排除。而控诉方的争辩理由是,警察在被告人陈述以前已经对其进行了米兰达告知,讯问时未对被告人使甩压制手段,最初的非法逮捕与认罪供述之间的因果链条已被打破,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应该被采用。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指出,警察在讯问前对被告人的米兰达告知自动地打断了非法逮捕和认罪供述之间的因果链条,并且被告人在陈述前未对其使用任何压制手段,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不是出于非自愿的,因而这次认罪供述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采用。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反驳了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仅仅米兰达告知尚不构成打破非法逮捕与认罪供述之间链条的介入行为,不足以消除这个证据的污点,因而被告人的这次认罪供述不得采用。

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要求下级法院在判断非法逮捕与认罪供述间的因果链条是否被打断,应以布朗案确定的因素为准则。归纳起来,判断的因素有时间的消逝、介入环境的存在及官员的不当行为的目的和恶劣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的案件裁决中指出,在非法行为与取得证据之间由于时间消逝可能会打断因果联系,但是时间间隔只是判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因素,还应考虑介入环境的存在。在美国诉帕蒂诺(U.S.v.Patino)案中,被捕人未被关押,仍有充分自由,也未受到任何压力,在被捕后6小时时,被捕人自动去警察署认罪。法庭采用了认罪供述。在泰勒诉亚拉巴马州(Taylor v.Alabama)案中,非法逮捕后6小时内警察反复讯问了被捕人,取了他的指纹,并且在律师不在场时命令被捕人列队辨认。法庭裁决被捕人以后所作的认罪供述不得采用。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同样是在被捕后6小时内,帕蒂诺的认罪供述被采用而泰勒的认罪供述未被采用,原因就是非法逮捕以外介入的环境不同。泰勒案的介入因素是警察的反复讯问、取指纹、律师不在场时列队辨认,被告人被剥夺了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所作的认罪供述是非自愿的。这些因素的存在不能被认为打破了先前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的因果链条,不符合排除规则“因果关系减弱”例外的要求,应予排除。而帕蒂诺案被告人事后的认罪是自愿作出的,这一因素被认为打破了先前非法行为与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因果链条,因而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可以作为排除规则“因果联系减弱”的例外而予以采用。

美国诉曼纽尔(U.S.v.Manual,1983)案件的被告人在非法逮捕后隔了18小时时作了认罪供述。在非法逮捕与讯问这段期间内,警察没有实施侵犯行为,法院认定这次认罪供述可以采用。美国诉梅兹(U.S.v.Maez,1989)案件的被告人在非法逮捕后仅隔45分钟就向警方表示同意对他进行搜查。但是在关押期间至少有3名警察对梅兹进行监管,被告人的同意搜查被认为无效,搜查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行为所得,因而不予采用。比较这两起案件的裁决可以看出,决定非法逮捕后认罪供述采用与否的因素,不是逮捕后至讯问相隔时间的长短,而是在这段期间内警察曾否对他实施侵犯。实施了侵犯行为的,则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不得采用;没有实施侵犯行为的,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可以采用,或者被告人表示的同意搜查是有效的,则搜查所得物可以采用为证据。

四、“善意”或“真诚”的例外

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或“真诚例外”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等人(U.S.v.Leon)的案件裁决中确立的。确立这一例外的基本点是,执法人员进行搜查、没收时是以“客观合理的可信赖的”搜查证为依据的。就是说,这份许可证只是表面有效而实际是无效的,然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却真诚地相信这份许可证是有效的。联邦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对这一例外的适用范围限定较窄,要求执法人员对这份许可证的信任是“客观合理”的。对“客观合理”的认定包括签证申请书依据的真实性、签证官(联邦为司法官magistrate——本文作者注)是否公正、中立等各种因素。假若司法官签署许可证时所依据的申请书是故意伪造的,或者司法官不是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等情形下签署的许可证,就不能认为执法人员对其的信任是客观合理的。联邦最高法院还强调“善意例外”的适用不得引伸至故意违反或者严重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法院还指出,许可证的用词应当明确,搜查的范围应当限定。假若用词过于含糊、搜查范围广泛以致执法人员无法适当地区别某件物品是犯罪的证据还是正当的占有物,则一般不应认定是“真诚地信任”这份许可证。这样,依据这份许可证进行搜查所得的物品不得以善意例外为理由而予采用。

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里昂案件数月后,在美国诉桑顿(U.S.v.Thornton,1984)及美国诉托马斯(U.S.v.Thomas, 1985)两起案件的裁决中扩大了善意例外的适用范围,即基于被污染的证据申请到的搜查证也是有效的,依据这样的搜查证采集的物品可予采用。

在美国诉桑顿案中,警官为搜集被告人桑顿及其女儿参与经营赌博的情况而监视他们两人。警官看到桑顿从一幢房子搬出一个垃圾袋,然后又放入他女儿房子外面街上的垃圾箱里。桑顿离去后,警官们彻底搜查了垃圾箱,发现了赌博记录。根据这一情况及监视发现的其它情况,警官申请到了搜查证。搜查被告人的公寓时发现并扣押了海洛因,海洛因并非警官原来想得到的物品。初审法庭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赌博记录和海洛因判处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无证搜查该垃极箱是违反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的行为,事后发现的海洛因是非法搜查的果实(即《圣经》中“毒树的果实”之意——本文作者注),不应采用。州上诉法院否决了上诉人的申辩理由。指出:任何一个人都不会对已经丢弃在垃圾箱里的物品存有“合理的隐私欲望”,所以不需要许可证警官就可以搜查。即使搜查垃圾箱是非法的,然而从垃圾箱里得到的赌博记录却是申请签署许可证的重要部分。根据里昂案的裁决,事后发现的海洛因可以采甩。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并接受了州上诉法院的观点和理由。

在美国诉托马斯案件中,反局的官员向一名中立的、公正的司法官提交了他们搜到的证据,其中包括警犬得到的“警报”。司法官断定搜查是具有可成立理由的,遂签署了一份搜查证。执法官凭藉这份搜查证搜查了被告人的住处,取得了证据。诉讼中提出的一个相关争议问题是,凭此搜查证得到的证据能否依据 “善意的例外”而予采用。第二巡迥区上诉法院认为,执行搜查的官员是基于真诚地相信这份许可证进行搜查的,他们确信搜查是合法的,里昂案宣告了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我们决定将此例外适用于本案。

在桑顿案和托马斯案的裁决中,法院要求在适用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申请搜查证的侦查官员在申请时,不仅应向司法官说明申请许可证前无证搜查时发现的情形,而且还应描述进行搜查的具体情形,以便签证官员评估这一行为的合法性。2.侦查官必须确信申请书中描述的初次无证搜查是合法的。3.侦查官对初次无证搜查合法性的确信,按照当时的判例法必须是合理的。综合上述要求,可以认为,适用善意例外是以申请签署许可证前的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的。

然而,在以后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适用善意例外的要求,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在伦敦诺案件(Londono case)中,反执法人员在被告人伦敦诺的室内逮捕了他后,进行了合法的“安全环视”。在环视过程中一名执法人员挪动了一件物品,看看倒底是什么,发现了大量现金。根据发现的这笔现金,这名执法人员得到了一份搜查证。根据搜查证进行的搜查又发现了珠宝、现金、伪造的身份证件及大麻记录。在初审时,被告律师申请法庭准予制止控诉方提供这些证据,遭到法官否决。法官指出,执法官依据第2巡迥区当时的判例法认为无证搜查被告人的公寓是合法的,他们的信念是 “客观合理的”。托马斯案的裁决可适用于本案,搜查所得物按照排除规则的善意例外可予采用。

在美国诉怀特(U.S.v.White,1989)案中,第8巡迥区上诉法院也将善意例外适用于与伦敦诺案件相似的情形。

上述80年代末裁决的两起案件,负责签证的司法官明知侦查官在申请签证前的侦查行为是不合法的,却都签署了许可证;法官对凭藉许可证搜查的所得物,都准予作为证据采用,并且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这些迹象表明美国司法界有意识地扩大排除规则善意例外的适用范围。

美国司法界对扩展适用排除规则善意例外的裁决存在着争议。有些州的法院甚至坚持拒绝将非法搜查的所得物用作证据。

亚利桑那州诉希克斯(Arizona v.Hicks)案的裁决即是一例。在希克斯案中,一名警官非法搜查被告人的公寓,查到一台立体转播机。根据连着的顺序号码,这台转播机被认定是偷窃的脏物。警官得到了搜查被告人这幢公寓的许可证。控诉方的争辩理由是,这台转播机是凭借许可证扣押的,按照里昂案的裁决可以采用。法官拒绝接受这一辩论理由。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指出,事后取得的许可证不能洗刷尽先前行为的违宪性,从而不能使先前的非法搜查行为有效,因而不应作为证据采用。

在美国诉维赛(U.S.v.Vasty)案中,警官因被告人维赛违反交通规则而截留了他,接着无证搜查了维赛的汽车。在车内查出5000美元现金、一块金表。警官用这些物品获得了进一步搜查的许可证,凭此许可证进行的搜查发现了另外的现金和3公斤可卡因。控诉方援引里昂案关于真诚例外的裁决进行辩护,声称本案取得的物品也可作为证据采用。第9巡迥区上诉法院否决了控诉方的主张。指出:本案与里昂案的情形不同。里昂案是负责签证的司法官错误地签署了搜查证,而这份许可证在搜查、扣押的当时是被推定为有效的(是事后才被认定为无效的),执法官的搜查行为是基于真诚地信任许可证的有效性而实施的,因此取得的证据可予采用。维赛案则不同,警官初次搜查被告人的汽车时,未得到授权,也无许可证。所谓“逮捕后的附带搜查”(这种情形的搜查是合法的——本文作者注)作为无证搜查的正当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搜查是在被告人被戴上手铐后至少相隔半小时才进行的。总之,法院认定前后两次搜查都是不合格的。法院指出,第一次搜查发现的一块金表和5000美元可称为搜查的直接结果,第二次凭证搜查的结果可称为间接取得的“第二手”或“衍生的”证据。只有对直接取得的证据和间接取得的证据都予排除,才能防止未来非法搜查行为的发生。这就是“毒树果实主义”的目的。

第11篇

自从1998年成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之一、走上破产之路后,保定空气压缩机厂就发生了一系列奇怪的变化:从破产到被整体接收,从重新营业到股份制改造,保定空气压缩机厂非但没有真正执行破产程序,甚至还继续运营了一段时间。最令人不解的是,该厂曾经隶属的保定机械局和后来曾负责接收的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对于压缩机厂的所有权益都含糊其辞,不再主张。时至今日,地处河北省定兴县的该厂一片荒芜,已然是一块无主之物。

破产?

保定空气压缩机厂始建于1942年的太行山区,当时主要生产地雷、手榴弹,1949年后企业转产从事农业机械和化肥设备的生产,并迁到了离北京不到100公里的河北省定兴县。上个世纪70年代初,该厂正式开始生产空气压缩机,经营状况一度不错,全国建了十几个销售点,甚至需要走后门才能买得到产品。

在职工们的记忆里,压缩机厂是在1993年之后开始衰落的。当时空气压缩机厂的上级主管保定市机械局,采取了放权让利的管理办法,五年内先后任命的四任厂长,都未曾制定过相应的经营目标,离任时也不曾进行过审计。在权责不能统一的情况下,企业的形势每况愈下。1994年职工开支开始出现困难,进而拖欠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

1997年,根据国发10号文件,保定市成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这也就意味着,对企业主要的债权银行来说,只要企业破产就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呆账冲销政策。在保定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安排下,拥有在职职工707人、离退休职工219人的空气压缩机厂成为兼并破产企业。

由于当时政府要求企业破产必须找到收购或兼并方,1997年年底,保定机械局出面找到了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的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并很快签订了整体收购空气压缩机厂的协议意向书。该意向书称,空气压缩机厂在按1994年国发59号文和1997年国发10号文规定破产后,由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对其进行整体性收购。

逃债?

有了这份意向书,1998年7月,空气压缩机厂正式被“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列入企业破产计划。8月1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空气压缩机厂破产还债,并成立了由机械局官员为正副组长,审计局、财政局、土地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破产清算组。同日,保定中院还发出公告,要求企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

9月29日,通过保定市产权交易事务所,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与清算组正式签下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清算组作为甲方,“将所属的全部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以人民币1950万元有偿转让给乙方”,即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全部职工由乙方接收安置”。

到了1998年10月20日,企业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清算组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书,并称经评估“企业产权交易价为1950万元,由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购买”。申请书还明确指出,根据1994年国发59号文和1997年国发10号文规定,企业财产变现首先用于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根据保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标准,职工安置费为2258万元,其中在职职工每人18000元,离退休职工每人45000元。这样,交易所得在支付完职工安置费后,已无剩余财产清偿债务。

在申请书提交法院的次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时宣布空气压缩机厂破产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22日,保定中院再出公告,原定于12月2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至此,保定空气压缩机厂拖欠银行2000多万元的贷款被一笔勾销。

托管?

走完了程序,摆脱了债务,破产后的压缩机厂却走向了另一个方向。1998年12月13日,涿州中铁建金属结构总厂向定兴县工商局提出了设置独立法人的申请。

该申请称:“原保定市空气压缩机厂于今年8月宣布破产,现由我厂收购,原保定市工商局注册的执照已注销,为了使该企业在定兴县能够独立经营,特申请在贵县设立独立法人执照。”此后不久,挂在工厂门口的大牌子便由“保定空气压缩机厂”换成了极为相似的“定兴气体压缩机厂”。

在原来的地方,用原来的设备,生产与原来相同的产品,一家走完了破产程序的企业改头换面活了下来。然而企业的形势并未见好转,700多名在岗职工中,很快只剩下200多人从事生产,其他人都被要求回家待工,“有的人一待就是四年,”职工代表、原保定空气压缩机厂保卫科长牛少臣说,“在待工期间,职工们一分钱的收入都没有,而在岗人员的开支虽少得可怜,还时断时续。”

无所凭依的职工开始了上访之路,然而直到最近才被政府部门的官员告知,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实际上并没有出资购买压缩机厂的产权。原因是其上级主管单位不同意;另一方面,1997国办10号文件不允许整体性收购。“就在企业破产清算的1998年,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和保定市机械局私下签订了一个暂时托管一年的协议,”一位职工代表称,“如果这一年经营得好,就正式转为兼并,如经营状况不好,则将企业退还给市机械局。”他们还被告知,2000年1月15日,保定机械局就已经和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签订了回收压缩机厂的协议。

这前后两个重要的托管及回收协议,只在交涉过程中被提及,从未公之于众,其真实性也无从考证。显然这一系列协议之间有相互取代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到底哪个合同发生效力却并不清晰。比如压缩机厂一直由涿州方面委派负责人,但在职工争取权利时保定市机械局(于今年年初撤销,并入保定市经贸委)和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却互相推诿,主张权利的职工代表一直在两者之间做钟摆运动。

产权不明晰到如此地步的企业,当然不会保值增值。有职工代表告诉记者,在1999年,压缩机厂总统计师就曾作出统计,称在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托管的第一年里,企业资产就流失了850万元。而前不久,在职工一再上访的情况下,保定市政府曾组织了一个调查小组,该小组发现,破产后四年内,企业曾购置了11台设备,其中只有两台正式入了财务账目。

保障?

据原保定空气压缩机厂党委书记张作岩说,企业破产后出现的这一变故,使得近千人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生活出现困难。已退休职工拿不到退休金;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找不到人给办退休手续;年轻职工不要说安置费用,就连社会保障体系中要求的失业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没拿到过。

更令职工们感到奇怪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竟然在“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表”中,上报压缩机厂在职职工707人已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上,全厂职工谁都不知道服务中心在哪里。”一位职工说。

职工们最主要的工作由此变成四处上访,并先后在定兴车站和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制造了两起极端事件。在这过程中,职工们仅从迫于稳定压力的地方政府手中拿到了人均百元左右的“扶贫款”、“救济款”,下岗安置、社会保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第12篇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63333。

紧急请求事项

2019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9)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19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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