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4:41: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思想文化——政策制度——组织行为”的合规风险管理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开始在我行经营管理实践中发挥功能,功能发挥的过程同时也是检验和修正上述框架的过程。我们已经认识到:健全而又灵活的合规功能是银行从事业务的基本前提,合规的功能除了体现在战略层面外,还能广泛应用于日常业务运作的协助、顾问和监控;此外驱动合规功能发挥的因素还有银行产品的复杂化和业务间的不断交叉,这些都使得合规管理的功能更加重要也更加复杂。
在我行的探索和实践中,合规风险管理初步发挥了以下功能:
(一)确保法律、规则和准则得到遵守的功能。只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才能避免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以及随之而来的声誉损失。不仅如此,法律、规则和准则本身对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内在规律的描述和总结,有其内在科学性。自觉学习、运用和遵守上述规则,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避免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提高驾驭风险的能力。但“术业有专攻”,银行高级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可能像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人员一样对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全面深刻的把握,他们既有可能判断失误,过失违规;也有可能裹足不前,错失良机。这就需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对法律、规则和准则进行跟踪和解读,明晰尺度,并最终将其“翻译”成为极具操作性的规程和手册,为建立长效的遵章守制机制奠定基础。此外,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还通过积极揭示合规风险成为决策时的重要参谋,并促使管理层在决策时主动在监管要求、合规以及商业利益问寻求到均衡,以将违规风险降至最低。
(二)整合流程,促进业务发展的功能。如同刘明康主席在首届合规年会上指出的“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的业务流程都存在重大弊端,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我行正试图以合规为契机,整合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流程中的位置和作用。为此,总行合规部负责对重要规章的审查,以及规章执行后的评价等,以确保不同部门颁布的规章能和谐统一,能够对同一业务有相同的规定,而不是相互矛盾使基层无所适从;我行还在规章制定中贯彻“问责制”原则,使行内规章符合法律上的逻辑规范。此外,合规部还积极介入部室职责划分和全行授权管理,积极创建“权责明确,衔接紧密,授权控权相统一”为特征的总行部室内部以及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的关系。
“合规创造价值”的途径在于嵌入业务促发展。合规要敢于说“不”,但是合规不能只说“不”,如果一项业务只是某一点上存在不合规,不能因此就否认整个业务的可行性,应该力图将合规升华成为一种存在可能性的艺术,既“挑刺”,更要“拔刺”,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优化方案。只有这样,合规的价值才能体现,合规的功能才能发挥,合规部门才能得到全行的尊重。合规文化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三)良好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功能。合规是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必要内核,合规管理机制的建设过程也是良好企业文化培育和形成过程。银行经营应当注重稳健和操守;既关注结果,也要关注过程;不能“只问结果不问过程”、“成王败寇”或者“一俊遮百丑”;可以倡导“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但是决不能“用发展来掩盖问题”。
合规就是使银行经营管理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过程,法律、规则和准则虽然属于技术性法规,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描述和总结,但在其背后同样也蕴藏着公平、正义和诚信的理念,对其遵守的过程,就是实践这些理念的过程。一家合规的商业银行必然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不合规的银行,企业文化必定是错位和扭曲的。
(四)监管接口的功能。**农商银行成立合规部门,实施合规管理不仅有源于自身的强烈需求,也是顺应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合规的监管接口功能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来实现的。一是合规部门负责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文件等进行阐释,并从专业的合规角度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效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给予员工理解这些文件的指导,并对文件的执行持续跟踪。二是对于监管文件不明之处要求监管部门给予解释,以准确把握监管意图。三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代表银行参加监管文件的制定过程,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通过“有效互动”,可以有效促进外部监管规则的内部化,实现“主动合规”,同时有利于保证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主动争取有利于自身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农商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工作方法;但毕竟合规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在“移植”进入银行肌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排斥和吸收,同化与异化的反复。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我行改变原有经营管理习惯以适应合规;也需要合规接纳和“容忍”我行现状,自我修正以实现尽快融入。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能有效地加快这种适应和融入的过程,为此,银行应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促使合规不断深入地“嵌入”业务。“嵌入”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程序上嵌入,实现合规对具体业务的全流程控制,重点对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存在较大隐患的风险点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和建议;二是人员上融入,合规部应与其他职能部室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合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应该掌握业务条线上的工作规程和方法,以期与职能部室和操作人员有相近的知识背景和共同的对话平台;三是树立合规管理的服务意识,合规应以促业务发展为己任,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避免合规风险,并为业务和产品创新提供业务支持。
其次,控制合规管理成本,拓宽合规的价值创造途径。合规创造价值,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成本,控制合规成本不是指要减少对合规管理的正常投入和资源支持,而是要减少合规对现有银行管理体制的冲击。正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应维持对经营者和营销人员雄心壮志的一种制约和平衡,如果不当就有可能挫伤其斗志,从而不利于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为此,我们力图向全行干部员工传递一种理念,即好的合规风险管理应对所涉及的业务人员提出正面的建议、顾问和协助;合规风险管理应是一种寻求可能性的艺术,既要敢于说“不”,但又不能只说“不”;同时合规风险管理应该在流程整合与优化具体业务方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建立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监测体系,明确报告路线。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F83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21-04
在开放型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境内外金融市场间的相关性更加密切,金融交易复杂,各种风险因素纵横交织,确保银行业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是监管当局义不容辞的责任。监管当局应参照国际上银行业发达国家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整体上与国际金融业在监管技术和监管内容要求上接轨,依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和面临的监管困难,来进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业务和技术创新,确保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一、国际监管理论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的实践
(一)资本约束监管
资本监管是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从1996年开始也实行了资本监管,但在不少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在全面借鉴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的前提下,2004年初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有了新的突破。五年来,该办法确定的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明显增强,纷纷采取“分子”和“分母”对策,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银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充足的监管检查。五年来中国银行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整体竞争力显著提升。一是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2005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到2007年三季度末,资本充足率达到和超过8%的银行已达136家。二是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到2007年三季度末下降为6.63%。三是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从我国实际出发,银监会把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策略确定为“两步走”和“双轨制”,积极鼓励国内大型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为本监管
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合规性监管阶段―资本为本监管阶段―风险为本监管阶段。
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逐步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逐步向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过渡。“1104工程”的实施,是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建成了内外联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了监管数据收集校对、加工处理和编制报表的电算化,提升了非现场监测分析、预警能力。
(三)法人公司治理监管
从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制定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银监会成立后,催生了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国有大型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增强了对农村合作金融、邮政储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进行了农村信用社县级统一法人的改革以及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成立了邮政储蓄银行,使之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正常竞争。银监会在负责公司治理改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相继了《关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致力引导商业银行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对治理架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流程进行再造。
(四)激励相容监管
激励相容监管是激励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的应用。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中,监管当局渴望获得可靠的信息,使监管结论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警示作用。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银监会成立后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付诸实践,主要就是在监管中强调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目标。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则实施纠正和制裁措施;在监管过程中,积极鼓励银行建立风险控制的内生机制,包括权威的内部控制体系、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经济资本管理方法、独立的内部审计和严密的合规体系等等,使监管双方的关系从抵触排斥的“猫鼠关系”转变为互信沟通的和谐关系,减少监管摩擦与执行成本。上述措施,充分激励和促进银行朝着监管者要求的目标和方向发展,实现了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一是间接链接,即监管当局加强对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评价,对社会中介的监督,对同业公会的指导,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这是以监管当局为主导的监管链接的主要方式。二是直接链接,主要路径有:委托银行内部稽核部门进行监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委托银行同业公会辅助监管。以监管当局为核心的监管链接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监管强化。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还面临诸多难点
(一)银行业监管和央行金融稳定职责的边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加强合作
从目前我国监管实际看,一方面中央银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还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
(二)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信息共享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易形成监管真空和摩擦,给跨行业违规以可乘之机。
(三)对大型银行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型银行具有许多特殊性,《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大型银行逐步过渡到商业银行,但至今仍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总行和各级分支行既是全国和地方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又成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载体,银行分支机构受地方政府干预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管部门无法对银行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约束和进行科学的评价,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强调的监管独立性和监管权利的执行和落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业务量大,相应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难度
银行业资产规模和机构网点庞大,区域和城乡差别较大,人员构成复杂,银行自身管理难度较大,内部风险控制相对薄弱,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和有效,风险隐患居多;较多的组织层级,诸如大型银行内部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型银行分为总行、分行、二级分行、支行,有的支行下面还有分理处、储蓄所,最多的达六个层级,带来监管机构监管链条过长,监管成本较大,监管需要关注的风险面广,分散了监管力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业务交叉增大银行业监管难度
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以及金融集团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和业务交叉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给银行业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如曾一度对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监管不力,导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造成巨额资金亏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同时,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监管政策带来冲击。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
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上银行业发达国家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整体上与国际金融业在监管技术和监管内容要求上接轨,依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进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业务和技术创新。
1. 目标导向监管。监管当局通过设定监管评价目标并配以相应的监管奖惩措施,引导银行积极努力,实现监管目标与经营管理目标的激励相容,形成良好银行标杆、良好内控标杆、良好公司治理标杆等目标导向,促进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
2. 预防性监管。它是各国管理手段的主体。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预防性监管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条件,清偿能力管制,银行业务活动的管制,对单一贷款、大额贷款、风险集中的管制,对关联贷款的限制、市场风险管理、管理评价、贷款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慎性审核和管理。
3. 持续性监管。对重要业务领域实施连贯相承的监管安排,努力保持和扩大监管效果。在监管实践中要形成四条持续监管链:“提高贷款分类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资本充足持续监管链;“风险度量―非现场监测―审慎监管会议―风险度降低”的非现场持续监管链;“检查―通报―跟踪整改―动态质量评价―继续整改”的现场检查持续监管链;高级管理人员从准入审核到履职考核直至退出的动态持续监管链。持续性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压力始终保持在适度水平,保证对问题和风险的跟踪处置。
4. 分类监管。要根据风险矩阵――被监管机构风险的大小及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来配置监管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法人监管和功能监管,针对被监管机构的规模和风险管理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大型银行以及大的股份制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投入更多监管资源。建立以风险评级和内控评价为基础,以良好银行创建和特别监管为抓手的激励相容的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市场定位的各类机构实施对应监管政策,不搞简单同一;对同类同质机构区分风险高低和管理强弱,实施差别化监管和特别监管。
5. 并表监管。目前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银行业机构跨境活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大型银行,凭借上市后的资本、业务和网点优势,采取跨境股权投资、兼并收购以及业务交叉合作等形式,逐渐向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渗透,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加强并表监管、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力度,重点监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
6.监管技术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保证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监管信息支持基础之上,注重监管信息的预测功能,适时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方针和监管策略。
(二)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引进模块化分析制度
银行业监管引进模块化分析制度,是实现对银行业风险的科学评价,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隐患的需要。引入国际通行的CAMELS评级法和ROCA评级法,分别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实行季度模块化分析评价、年度综合评级,实现对银行风险的持续跟踪和科学评价。对法人机构采取CAMELS评价法,设置“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营运管理、盈利、资产流动性”等五个模块,对非法人机构采取ROCA评价法,设置“风险管理、资产质量、合规性、内部控制”等四个模块,每个季度召开模块化评价分析会,集中智慧进行模块化分析,全面分析被监管机构的各类风险指标变动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向被监管机构反馈,及时有效地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隐患。同时增强监管活动的持续性。通过板块管理,建立规范的监管业务流程,形成“市场准入―监测预警―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的持续监管工作模式,实现监管信息的有效传递和运用。
(三)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
监管当局在设计监管流程再造模式时,将抑制监管寻租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以此推动公正监管、透明监管和廉洁监管,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具体到每一项制度设计,必须有一个优先考虑的价值取向。实践证明,多元目标往往导致终极目标模糊,容易迷失方向,尤其是具有相互替代性的目标,很难“鱼与熊掌兼得”;多个一元目标各自发挥至极致,辅之以必要的平衡和纠偏,往往效率更高。因此,在监管流程再造时,应当首先判明在公正和效率上谁更需要优先改进,并据此决定再造模式的着力点、主要价值取向和检验标准。同时,抑制监管寻租的制度成本应当在监管部门内部消化。
(四)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注重信息披露效果
当前重点是在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上,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一是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部门应考察、选择部分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法人机构进行打分、投票,产生若干合格事务所,承担对各法人机构待披露经营成果的审计工作。要求各法人机构用于信息披露的年度报告,应附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编制的法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后出具的评价报告作为附录。二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法人机构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同时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对违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择机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地方政府披露,以强化多方监督和市场约束。
(五)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就必须建立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平台
1. 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当发生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对金融危机或突发事件实施有效及时的“危机管理”。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后,大量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内对冲分散后,有时可表现为金融集团经营更加稳定。而一旦风险爆发,其突然性、破坏性又往往比未实现综合经营更为严重。为了应对这种突发的金融危机。可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必要时公、检、法、宣传部门共同参与,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小组,处置突发性的金融危机。
2. 建立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通过渐进方式推进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必然涉及大量突破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了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同时协调各监管部门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监管,有必要建立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
3. 信息共享机制。在当前季度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各金融机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各种监管处罚信息实行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时,应综合考虑成本收益,避免重复设置信息管道收集信息,增加政府开支,同时给被监管者增加成本。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续)》,《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2期。
[2]李丹儿:《从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研究》1997年第12期。
[3]王华庆:《对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思考》,《中国金融》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