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6 04:06: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监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深化“大建设、大融合、大比武”,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大卫生监督力度,依法行政,阳光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理顺监督职能,强化队伍建设
1、根据国家、省机构改革精神,积极配合理顺食品、化妆品等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深化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各级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制度建设,争取年底前100%的区、县(市)派出机构达到规范运行。进一步做好助理卫生监督员、农村乡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和公共卫生联络员等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业务培训,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深度和力度。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人事、编办等部门支持,加快推进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充实卫生监督力量,加强专业技能、行政管理能力和法律素养培训,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技能大比武,规范本级和层级稽查工作,完善稽查档案,加大通报力度,增强稽查工作实效。市卫生局将继续开展“飞行”督查和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和抽查考试,并及时予以通报。
3、进一步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处罚和日常监督工作。全面推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总结、评估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效果,提升卫生行政处罚、许可案卷质量。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统一全市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材料格式。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二、关注民生,全面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1、全力推进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小餐饮店、美食夜市、农家乐旅游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对象,以餐饮消费环节中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广“五常法”、HACCP等长效管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按上级要求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测。
2、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有力打击各类无证非法行医,加强与公安、工商、计生、城管等部门联系,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按要求在全市设立公安机关驻卫生监督机构联络室。医疗机构建档率按要求达到100%,试行信息公示制,继续推进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模式,确保100%中小医疗机构实施分级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口腔医疗机构和血液安全的监管力度。
3、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20**-20**年)》,以职业卫生监督分类管理为载体,以分行业整治规范为主线,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在游泳场所、旅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基础上,开展美容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游泳场(馆)、美容美发用具用品、洗浴场所公共用品消毒管理工作。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继续推行饮用水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监管工作,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卫生安全。开展本市重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5、加强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监督检查。继续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医疗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感染控制等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按要求重点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等监督检查。
6、加强大型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大型活动接待单位准入管理和预案管理机制,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全面实行风险预评估制度,抓好重点项目卫生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责、失误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有效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三、围绕目标,做好重点工作任务
1、围绕健康城市、平安**等目标工作,进一步加强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防制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应急机制建设,开展卫生监督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及时开展卫生监督投诉处置、应急事件等动态监测。
2、结合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活动,推动“八小”行业的规范、整治和取缔管理。完成“八小”行业示范街(社区)和小餐饮示范店巩固、规范、提升工作。按照卫生强区、县(市)考核标准,积极推进创建活动。积极配合市美食夜市建设,努力打造成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店)。
3、认真贯彻实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加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执法培训,发挥单位控烟监督员作用。加强控烟工作执法体系建设,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部分公共场所实施委托执法。突出重点,分类监管,有计划地开展禁烟场所和重点控烟场所的执法检查。
四、信息引领,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创新
(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食品专项打假工作,继续加大卫生监督力度落实和巩固“四个100%和一个95%”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的“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2、继续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重点抓好餐具消毒的宣传和监测工作,切实把住“病从口入”关,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初训覆盖率达100%。
3、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执法力度,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新、改、扩、续建食品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抓好卫生设施的软、硬件建设,做好卫生学评价工作。
⑴加强对上市猪肉砷、镉检测,每半年抽检1次,每次抽检不少于10个样品。
⑵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和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拟4月下旬召开一次全市矿泉水、纯净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进出厂检测程序,指导其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⑶抓好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污染治理,对辖区内豆腐等豆制品加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本底档案资料,做到长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加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许可证管理,定期对豆腐等豆制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⑷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的饮食卫生日常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餐饮业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进行全面的整顿,
4、2008年内在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城区餐饮业、直饮水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全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度要求,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年审开展工作。
5、加强各类食品和餐具消毒监测工作。今年计划各类食品卫生监测13类以上,监测数不少于650份;餐具消毒监测数不少于1200份。并由监督人员依照规范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采样监测结果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组织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和培训率达100%,同时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的工作,调离率达100%,及时发放健康证和培训证,发放率达100%。
2、开展公共场所新开业或卫生许可证复核单位卫生审查和监测,及时完成本年度换发证工作。
3、开展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卫生评价率达80%以上。
4、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积极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2、对市级水厂(XX二水厂)管网末梢水质定点(10点)进行每月1-2次监测,其中5-9月份每月2次(全年共17次)。
3、组织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培训率均达100%。同时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调离,调离率达100%。
4、掌握市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情况,给予定期定点(16点)水质监测每年4次(每季度一次),以便观察二次供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根据上级精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采取不定期不定点的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0份。
(四)化妆品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审查发证监督监测等工作。
今天这个会议,也是我们新一届班子上任以来,召开的又一个重要的会议。刚才,*同志对20*年全县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总结,同时,对今年全县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部署。我表示完全赞同。下面,我想讲三点意见:
一、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识卫生监督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卫生监督事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总书记指出“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卫生事业,卫生事业是构建和社会主义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推动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二、卫生监督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卫生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卫生监督事业又是保障卫生事业得以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支撑事业。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展卫生事业,一是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是要建立健全医学教育和科研体系,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支撑。三是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因此,可以说卫生监督事业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卫生监督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和谐社会不可能没有健康、协调发展与进步的卫生事业作为支撑。同时,我们也不能相信,一个卫生事业十分落后、疾病经常发生流行、中毒事件时常发生、基本医疗不能保障、健康水平难以提高的国家或地区,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然也要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卫生执法监督是保障。
由此,卫生监督工作不仅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卫生事业健康、全面、协调发展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二、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主要目标,建设起一支高素质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上,面上的监管工作加强后,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样、违法技术越来越高明;有的钻法律空子,打“球”,误导消费者,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第一,要建立精干的队伍。就目前全县整个卫生执法队伍而言,除县卫生监督所15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余都是兼职。既要从事卫生执法工作,又要从事着医院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工作业务,以致于精力分散,更主要的是个体素质不高,为此,严格把好进口关是关键。对新进执法人员,严格审查把关,真正把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首先是要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清理;二是根据需要重新定编;二是对现有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试、考核,重新任命,固定下来。要给予较好待遇,力争把思想正、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吸引到卫生行政执法队伍,以提高全县卫生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要确保政治过硬。行政执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者手中掌握着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要保证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县卫生监督所和作为县卫生局委托执法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从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入手,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强化权责一致意识,防止权力异化,滥用权力,滋生腐败。要从加强作风建设入手,在卫生监督人员中大力提倡:“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要通过强化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培育一支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
第三,要精通执法业务。我认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懂”,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五大”行政法律法规和卫生专业法律法规要“精”,才能担当起卫生行政执法的重任。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卫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尤其要加强上岗前培训,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知识更新,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知识与操作技能并重”的要求,灵活多样地安排时间学习,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四,要强化制度建设。要从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入手,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卫生执法行为,强化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一是要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员风纪检查,对监督员着装、证章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加强卫生监督员作风建设;二是以贯彻执行《*市卫生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为核心,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从严查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严格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败诉“一票否决”制。
第五,要强化技术支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县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机构,是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互合作,实现卫生监督与卫生监测的同步发展。县疾控中心要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与卫生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同时,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为卫生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要突出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圆满完成全年卫生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
对于今年的工作,*同志已在前面作了十分周密的部署。工作思路是十分清楚的,目标任务也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今年的时间已经过半。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是我们今年工作的一大特征。自古道:“牵牛要牵牛鼻子。”说的是:解决问题要抓住关键,只要抓住关键,工作起来就会事半功倍,一切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大家一定不要有任何的畏难情绪,务必要坚定信心,要有背水一战的决心和勇气。对于抓好今年的工作,我认为关键是要突出几个重点,抓住人民群众广泛关心的热点、难点的卫生问题,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突出抓好医疗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医疗执业行为。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查处超范围执业行为、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作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严厉查处非法采供血的行为。通过一系列的整治,切实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的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效结合的长效机制与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是要突出抓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利益息息相关。如今,党和国家已经把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提到“大安全”的高度上来,与安全生产同等重视。有道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执法,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务必实实在在、切实抓好,决不能有丝毫懈贻。我们工作的重点目标,首先要放在食品的生产企业、餐饮业、学校食堂、建设工地食堂、农村集体家宴等重点部位的监管上,因为这都是就餐人群非常集中的部位,一旦出现问题都是大问题,因此,一点也不敢有丝毫的马虎。我们的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投入足够精力和人力,加大监管力度,务必确保不出问题。第二,在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像“农家乐”、“夜啤酒”、居民婚丧家宴及食用山珍野味等之类的“新生事物”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这些地方,可能是我们没有引起重视而被疏漏部位。三是要加强以婴幼儿(学生)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和中老年食品之类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因为食用这些食品的人群,本来就是需要重点保护的群体。一旦出现问题,经不起折腾,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要突出抓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有句俗话:“人可七天不吃饭,不可三日不喝水。”说明了水对于人维持生命的极端重要性。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与食品卫生安全同等的重要。我们的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把全县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与卫生质量监测工作认真抓好。对其工作重心,主要是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与卫生质量监测。其监督、监测的方式要采取经常化与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供水单位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敦促其及时纠正。对于违法行为,务必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四是要突出抓好结核病、肠道传染病等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依法落实防治措施。对于结核病的防治,我们实施“结核病预防控制项目”已经有些年头了。但就是患病率控制不去。其原因就是医疗机构为了所谓经济收益,不报疫情、截留病人,归口管理政策在医疗机构不落实,使得患者得不到及时发现而接受免费的正规治疗。这里,我要重申的是,结核病必须实行归口管理,一旦发现病人务必及时报告,进行归口治疗。对于这一点,请县卫生监督所与县疾控中心协同做好。一旦发现问题,就依法处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卫生局将予以全力支持,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肠道传染病防治的问题,卫生局不知发了多少个文件进行部署,其结果就是不落实。就是不按肠道传染病门诊的要求去建设,不按技术规范办事。本来是一件小事,就是办不好。我认为,这不仅是办事能力问题,更是政令不畅之重要表现。这点也县卫生监督所纳入监管内容,并及时反馈相关的信息,务必在今年得以改善。
五是要突出抓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在工矿企业的工作者,无不都是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因此,保护好他们的健康,无疑是对经济建设贡献了力量。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保护劳动力就是保护生产力观念,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抓在手上,力争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上要有重大突破。卫生监督机构要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做好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现状调查,理清突出问题,准确掌握基本情况,确保职业危害监管到位,严防因化学毒物和其他毒物引发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发生。
卫生监督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强化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惠及辖区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管理和督导考核,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使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任务目标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是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要求,协助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访及报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职业卫生咨询指导以及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目标是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健全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到2013年底,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建立卫生监督工作站,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聘用1名以上卫生监督信息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体系
(一)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设置。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工作站,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和业务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业务工作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管理和考核。
(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配备。每个卫生监督工作站至少配备4名以上在岗的工作人员,专、兼职负责本区域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卫生监督工作站负责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在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2名卫生监督信息员。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任与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经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报区卫生局备案;由区卫生局统一颁发《卫生监督协管员证》,报市卫生局备案。卫生监督协管员统一配备卫生监督标志服,不佩戴号码胸牌。协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实行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协管业务工作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卫生监督信息员应当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医(技)士以上职称,能胜任卫生监督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聘任、日常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工作站进行考核。
(四)房屋设备配备及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办公用房以及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卫生监督工作站悬挂标牌,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取证设备、文件盒和档案橱等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主要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协管员工作职责、廉洁自律规定、投诉接待制度、案件交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等。
四、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责任
(一)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督导。区卫生局制定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工作站,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分工,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顺利开展创良好条件。
(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实施管理。制定全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计划、检查考核标准等、指导全区协管员培训;对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依法处理协管员上报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违法案件。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负责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按照服务规范开展协管服务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履行卫生监督协管职责,掌握被协管对象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按规定开展巡查,填报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工作指导,汇总上报其提供的有关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员无行政执法权(有执法证的除外),其检查记录可作为案件来源。
五、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
(一)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水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员骨干培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定我区的具体培训计划,加强对协管服务的培训指导,使协管员熟悉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提高协管服务指导水平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站级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到2013年底,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参训率达到100%。
(二)规范管理,全面塑造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标准化形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行全市“六统一”,统一规定“卫生监督工作站”标示牌样式及悬挂位置;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证件样式;卫生监督工作站上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内容、制度、职责、流程的内容及样式;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日常使用的表格文书格式以及协管员统一着卫生监督标志服,促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重点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站的硬件和内涵建设,提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年内,要求所有社区卫生监督工作站建成组织机构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硬件设施齐全、协管服务规范的示范点。
一、公共场所种类和环境特征
(一)公共场所种类
1.住宿与交际场所
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
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
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
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
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
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
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
(二)环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经营单位多,分布广,基本条件相差较大。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玷污。从业人员的卫生水平低,卫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各级领导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食品卫生监督,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现象。在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今天,公众对食品卫生状况越发重视起来,卫生意识不断提高。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影响面广,社会反响大。各级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给予重视,在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具体措施上向食品卫生工作倾斜。而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相对而言较为隐蔽,容易被人们忽视。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不了解,对公共场所可能引起的卫生问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一些公共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又对卫生监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存在消极抵触情绪。由于领导、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影响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自身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热情,工作中态度消极、得过且过。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薄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受处罚后所受的损失,造成一些经营者漠视法律尊严,我行我素。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严重。卫生监督过程中,执法程序的严格、手续的繁琐、效果的轻微,使监督员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了监督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地方行政部门陆续颁发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等,基层卫生监督员往往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3.监督员数量少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往往将公共卫生、学习卫生、劳动卫生合为一处,一些公共卫生监督员同时担负其它卫生的监督任务,分散了经历。
4.仪器设备老化陈旧
设备落伍,仪器陈旧,长期使用中,仪器磨损大,影响监测结果的精度和准确性,制约了监督监测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重视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一起抓。在制订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时严格要求,强化管理。
2.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走入社区,面向公众宣传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
3.强化卫生培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组织经营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各单位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对一些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树立法律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
5.组织业务学习,提高监督员素质
定期举行业务培训,组织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对执法文书的书写,执法程序的规范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开展专题讨论,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集体会议上探讨,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定期将最新的法规、办法、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反馈给监督员,督促监督员自我提高、自我学习、不断提高监督员的综合素质。
6.更新仪器设备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在卫生院公共卫生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根据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等情况,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监护覆盖面,督促落实职业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等工作。开展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今年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要的一年,工作艰巨,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力争在20xx年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做好。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村级卫生室开展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结合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依托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建立县-乡镇-村卫生监督与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规范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项目组织及执行单位
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负责承办,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具体实施。
三、项目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项目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市卫生监督局开展经常性职业病防治街头咨询和宣传活动;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是否在职或退休、住址、联系方式、接触或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现日期、发现途径、咨询指导内容简述、有无报告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报告方式、报告时间、报告接收单位(人)等,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乡镇卫生院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有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或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四)学校卫生服务。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学校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局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督查指导工作,具体人员组成见附件1。
(二)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要在公共卫生科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在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
(三)房屋及设备配置
1、房屋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置
电脑1台(含打印机)、数码照相机1台、电话1部、办公桌椅及文件档案柜。
(四)人员配备
1、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局从乡镇卫生院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协管员申报条件见广卫函[20xx]38号文件要求。
2、每个中心卫生院应设置2-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其中专职协管员2名;一般卫生院应设置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专职协管员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服,着装上岗(配卫生监督协管制服费用由各院承担)。每个村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
3、乡镇卫生院应明确1名副院长分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但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
(五)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后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程序,审核上报资料,培训协管人员,核对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协管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证。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巡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见附件4)、《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见附件5),并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3、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六)业务培训
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重点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等相关内容,提升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监督基本专业技能和信息报告能力。岗前集中培训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培训可分2-3次进行。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组织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学时。
(七)规范化管理
1、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制定统一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职责
( 2)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3)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4)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5)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2、档案规范化
市卫生监督局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信息报告材料、业务指导材料、培训材料、宣传材料、考核材料等。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综合性档案: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宣传材料等;
(2)行政相对人档案。行政相对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两证”持证情况及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
(3)专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等巡查表、证据材料、协查材料、信息上报电话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职业卫生咨询指导材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材料等其他档案材料。
3、工作规范化
按照高效、统一、量化原则,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制作《现场巡查记录》(见附件6)。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附件7),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每周外出检查2-3次,并能及时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专项检查完成率必须达到100%,要求每一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到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查处工作。市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活动。
(7)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管能力。
(8)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先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其内容只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得出现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语句。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巡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八)经费使用管理
1、经费用途: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做到既要量力而行,又要追求低投入高效益,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3、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得改变补助经费用途,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不得随意克扣、截留村级相关补助。
(九)考核评估
市卫生局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我市 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管工作责任书,根据《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和《广水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8)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在10月底完成,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结算挂钩。
市卫生监督局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主要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结果占全年考核得分权重40%。
市卫生监督局和乡镇卫生院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步骤和内容,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市卫生监督局、各乡镇卫生院要在7月底之前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及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协管人员落实和任务布置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市卫生监督局要发挥好业务技术指导作用,强化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培训,组织多形式的教学模式,使卫生监督协管员尽快适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需求,夯实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
(三)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
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市卫生监督局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乡镇卫生院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确保服务数量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保证。
切实抓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XXX 2018年2月5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值此红梅傲雪,喜迎新春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培训会,是落实国家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能,移交卫生计生办承担的改革业务推进会。此次会议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县乡镇卫生计生办将切实承担起辖区内医疗卫生、中医药、公共场所等九大卫生监督协管职能,成为护卫医改、护卫健康、护卫民生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员。
其实,我到岗也不足4个月。下面,我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做好卫生监督工作的体会,并就全面推进2018年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二点要求。等下,XXX主任要讲话,委党组书记、主任XXX要作重要讲话,不足之处,以XXX讲的为准。
一、不等不靠、迎难而上,有为有位、有位有为,全面推进全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从起点岀发,有新作为。
卫生监督所往往不被社会认知,并且往往与环卫所混淆。我刚到卫监,才切身感受到卫监所钱少、人少,监督任务大、责任重。一是压力大。近800家监督对象,2017年4月1日取消卫生许可收费,预示着每年要减少40多万元收入,卫生监督如何生存压得人喘不过气?二是责任大。承担着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药服务等九大监督任务。负责执业医师、中医药、人口与计生、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献血法、精神卫生等7部法律,66部条例、办法的执法工作。生活饮用水和医废规范化处置如两把“利剑”悬在头上,若监管不到位将追责问责。某省100多名卫生监督员问责、XX水亊件卫监所长撤职,敲响了不作为、慢作为的追责警钟。
办法总比困难多!工作要落实、单位要运转,所以我们要不等不靠、迎难而上、敢于担当,找准切入点,把准发力点,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有为才有位、有位要敢为、敢为不乱为的工作思路!乡镇一些大超市、医疗市场、美容美发、保健养生、游医、生活饮用水需要我们去监督执法,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要去护卫!同志们,给了“舞台”我们要去作为啊!我希望今天这个会不是单纯的业务培训会,更是一个统一认识,加油鼓劲的大会!
卫生计生办主任都是执法的能手。你们经验足、善沟通、会协调,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相信全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今天从新起点岀发,明天必将有新的作为,在推动健康宜丰建设的路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上争政策、下抓管理,切实认清全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新形式,树新形象。
国家把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定位在“依法推动健康中国、健康宜丰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
《传染病防治法》69条,《刑法》330条规定,拒不执行卫生生监督部门提岀的整改措施,视情节可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加大卫监执法经费支持力度;委党组、付主任对卫生计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把生活饮用水质量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乡镇(场)党委政府的重要指标,在均等化经费分配上大力倾斜!分管宋主任借鉴兄弟县市作法,向委党组力争把医疗机构校验权下放卫监!
这些领导、组织的关心厚爱,就是我们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发展的机遇!因此,要以新视角审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以新理念引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事业发展,以新举措推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上争政策。向上省市县积极争取对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工作经费、争取卫生计生监督专项执法试点指引、建立省市县联合办案联动机制。加大国家“双随机”执法力度和与法院联合办案力度。
——下抓管理。一是强龙头。建立星期一晨会业务学习、案件点评、工作通报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激励争先创优意识,鼓励职工参加国家、省、市监督执法技能、优秀案例评选、“微课比赛”等竞赛。落实重奖机制,提升所本级业务水平。二是抓基层。通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法律知识“送课下乡”,坚持“以案代训”,采取县乡两级联合办案,现场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来提升乡镇监督能力和办案力度。三是上派下送。通过从所本级和乡镇卫计办分别选送业务员到省市县跟班学习,争取省市专家到县乡现场带教的方式,来提升县乡两级监督员业务水平。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卫生监督分所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规范、求实效”。具体做到辖区内卫生监督台帐分类、健全,一户一档建档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测情况和群众投诉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工作任务
1、健全基础档案。各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督户源分类建立起户源台帐,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台帐信息按照《指导手册》附表“卫生监督协管台帐”要求填写齐全,做到不错项、不空项。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各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督户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户源或高危行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巡查。巡查要认真规范填写《日常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要书写《卫生检查意见书》并进行跟踪督查整改填写《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表》。以上“两表一书”要归入户档案备查。
3、卫生监督协管事件或线索发现和报告。各地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或需要及时查处的、群众投诉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要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送表》上报,并协助县所开展查处工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九)》按月统计于每月23号前上报县所。具体上报方式为:马坝、观音寺、维桥、旧铺、穆店、王店、黄花塘、桂五等八个乡镇将月报表报。官滩、仇集、河桥、明祖陵、管镇、兴隆、铁佛、鲍集、淮河、古桑等十个乡镇将月报表报至。
4、专项整治。完成县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达到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监督协管工作,确保监管对象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率达100%。辖区内监管环境有根本性改善。完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分所要在当地卫生院的领导下、县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县所片区划分管理模式,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分所所长为卫生监督分所工作及协管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分所副所长为直接责任人。
2、强化培训、对接指导。县所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工作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分所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对分所工作的指导力度,实行对接指导工作机制,县所中层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分别对接1至2个乡镇,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体有分所所长对接指导。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
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
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
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
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
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
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
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
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
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
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
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
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
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
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
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
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严把卫生许可质量,提高整体许可水平
我们在做好日常行政受理的同时,认真、细致地讲解申请卫生许可所需提供的材料,并编制了材料目录。
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稽查
我们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制定了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质量稽查工作,对在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以稽查通报或督办通知形式反馈给相关科室,有效地推动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
三、积极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和“一案一评”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2009年江苏省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全市卫生监督机构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关于推行“一案一评”工作机制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卫生部门实际,及时制定了我市《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和《推行“一案一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下发至各相关科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服务功能,根据**《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了此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五、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职能组合,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
今年以来,我们将区域内卫生监督职能由原监督现场科室实行区域对调,扩展了相对科室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各项监督活动的开展,工作质量和年度目标都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高。
六、强化宣传,增强卫生法律意识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为保证卫生法制宣传效果,我们分三个层次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卫生法规与创建学习型单位结合起来,每月组织一次讲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主讲,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餐饮单位及集体食堂负责人和厨师长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学习,认清合法和违法、遵纪和违纪的界限,进一步提高依法营业的意识。三是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我们还利用广播电视金话筒、信息、**卫生工作情况、卫生监督情况等渠道,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卫生行政执法情况,先后发表卫生监督信息20余条,并建立了信息台账,提高了宣传教育的效果。
七、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业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我们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开展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非法行医等专项整治。
1畜禽肉水分限量检测工作执行困难
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当猪肉、牛肉、鸡肉的含水量>76.5%,羊肉含水量>77.5%时,即可判为注水肉或含水量超标。但是,即使执法人员现场目击到商贩给肉中注水,其检测结果仍会低于国家规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这就使得执法人员无法认定该肉为注水肉,从而使案件不了了之,这一现象不仅严重打击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还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2相关建议
有关部门应制定新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
二、不合格动物产品立案
1不合格动物产品立案较难
在关于冷冻病死猪肉的调查中,公安机关立案需两个要件:一是需要物价部门对涉案货值进行估价;二是需要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对冻死猪肉出具检测报告。在该类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物价部门对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没有进行估价而导致不能对货值进行评估的事件,或因无相关检测标准而使省级卫生部门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处理。
2相关建议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相关案件中所涉及的动物产品,应由省畜牧兽医部门3名以上专家出具鉴定报告。对不合格动物产品,如果目测即可发现严重问题时(如霉变、腐烂、气味异常、病害肉等目测不合格产品),应不再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免贻误时机,并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物价部门对不合格动物产品应按同类合格动物产品来估价处理,以方便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处理。
三、动物强制免疫
1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执行较难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相对应的相关细则、行业规定、国家标准等还未及时出台,因此,在目前的执法中仍会出现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现象。如《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级部门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款的不足与滞后、注射疫苗后短期内的效益影响(如产蛋量下降、产奶量降低)等原因,导致大多数养殖户不愿意给畜禽进行强制免疫,逃避免疫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就为疫情的发生和传入埋下隐患,不利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该行为,虽然可以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但是养殖户仍会以种种理由拒交罚款,亦不接受强制免疫,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又缺乏执法解释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到位。
2相关建议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加强了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县疾控中心调整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组织召开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组工作会议
4月11日,县卫生局组织疾病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所在县疾控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创卫工作组会议。会议制定了我组工作方法,要求尽快制定出本工作组的工作方案。
三、食品卫生方面
春节前县卫生监督所对县城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了“三无”食品全面检查,出动20多人次,查缴“三无”食品20多公斤,对3家违法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县卫生监督所二科开展了对学校食堂卫生的专项检查,督促其迅速高效完善食堂、消毒、防蝇等设施,严格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全面取缔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的小饮食店。
端午节前县卫生监督所开展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检查对文化宫旁的批发部超市食品进行了节日期间的安全大检查,确保了端午节期间我县市民的食品安全。
四、“六小”行业整治
县卫监所与创卫办、工商局、环保局组织联审小组;对我县城区“六小”行业进行了8次集中整治,整治达标家,同时对16家申报餐饮进行联审验收,达标4家,不合格12家,同时,加大了对“六小”行业的整治力度,高标准、严要求督促各经营户完善相关卫生设施,对三次验收不达标的经营户进行了摸底。对48家不达标经营户责令整顿,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卫监所对一中、二中等城区学校食堂卫生进行了检查,建立了留样制度,对城北学校食堂小卖部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
县卫监所对等大型超市进行了全面检查。
五、对饮用水及冷饮业整治
县疾控中心对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及用水进行了次6监测,确保了城区用水达标。
县卫生局与县工商局、县创卫办、县城管队、县环保局一起,在县工商局就我县冷饮业整治召开会议,会议布置了对我县餐饮业及冷饮业的整治工作。并对我县冷饮业进行了三次专项整治,强制各冷饮户完善相关卫生消毒设施,严禁“三无”冷饮,规范经营秩序,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六、对传染病督查
县疾控中心加强了我县网络直报等疫情报告管理,针对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加强了对呼吸道传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了对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同时调整充实了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防控工作预案,充实了应急机动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防节日期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3月24日,县疾控中心以世界结防日为载体,在县城川琴路进行了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展板,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悬挂条幅1幅,展板6块,张贴宣传画200多张,散发宣传单5000多张(册),接受群众咨询1500多人次。
4-10月份,县疾控中心对我县县直医疗单位肠道门诊进行了7次督查,并对网络直报工作进行了4次督查。
县疾控中心会同卫监所开展了传染病知识宣传,免费义诊多100人次,散发传染病宣传资料400多份。
12月1日县疾控中心组织专职人员开展了艾滋病宣传活动,并邀请县电台进行宣传报道,接待群众咨询500人次,散发宣传单3000多份。
七、城区医疗单位检查
县疾控中心法监科春节前后组织卫生监督员出动30人次,查处5家违规操作诊所,取缔1家非法行医公司。
县卫监所组织对城区医疗单位一次性医疗药、器械进行了一次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
八、对职业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