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

时间:2022-05-01 16:22:30

回购协议

第1篇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框架结构 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2012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151.7万亿元,较2010年的112.1万亿元增长了35.3%,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67.8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1主协议》(以下简称为《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2主协议》(以下简称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两份协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相比于国际市场通行的《全球通用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GMRA主协议》)所采取的“两个或以上做市商报价或由非违约方确定”的约定,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对非违约方权利的保护较弱。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与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此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在通用条款部分既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在回购业务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还借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合同可终止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保证了回购业务开展的延续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注:

1.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时间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的交易行为。

第2篇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风险管理 影响

今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新版回购主协议引入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机制,采取了诸多制度创新,成为债券回购市场新的“中国标准”。该协议的,必将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乃至整个回购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在此将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业务层面带来的影响作以浅析。

对市场机构业务开展的影响

(一)签署《主协议》为市场准入要求,逾期未签则不能开展新交易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文本结构上分为《主协议》与《补充协议》两个部分。根据央行公告,签署《主协议》为市场准入要求,《主协议》后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将不能叙做新的交易;《补充协议》则由市场成员结合业务实际自主决定是否签署。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机构签署了新版《主协议》。

(二)《新版回购主协议》实现了协议文本的合二为一,简化了签署备案手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形式上采用《主协议》(通用条款+两份特别条款)+两份《补充协议》的结构,其中,通用条款约定质押式、买断式等回购交易的共性内容,特别条款约定个性内容。新版回购主协议以一份主协议统辖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交易,在内容上包含了两类回购交易的规范条款,在形式上减少了文本数量,简化了签署备案手续,市场成员仅需签署一份主协议即可叙做两种回购交易,并为未来三方回购等创新交易品种适用主协议预留了空间。

(三)《主协议》实行多边签署,但机构仍可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市场机构签署多边《主协议》即获得入市交易资格,当一方签署《主协议》后,其与回购市场上所有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机构将被视为均双边签署了《主协议》。目前,人民币债券回购市场有2000多家参与机构(不含丙类户),各机构业务规模与资信状况不一,市场机构日常开展业务的交易对手一般不超过几百家,签署《主协议》并不等于立即开展交易,而仅是双方开展交易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为防范风险,市场机构仍可通过资质审查、授信额度等内部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实际交易对手范围。

对市场机构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升级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丰富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新版回购主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于引入了国际市场最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与工具,包括盯市机制与交叉违约、特定交易下违约、特定实体等加强版信用风险管控条款,充实完善了核心风险管理条款――违约事件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流程,还针对买断式回购引入了单一协议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等。同时,考虑到境内机构现有风险管理能力与国内法律环境,将盯市机制与加强版风险管控条款设置为“签署《补充协议》后选择才适用”,为市场机构进行自主、灵活的风险管理预留了空间。

1.单一协议与终止净额结算

单一协议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赋予守约方,在对方发生破产等违约情形时提前终止全部回购交易、按照轧差后的净风险敞口进行支付的权利,能够有效缓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降低坏账损失。基于人民币回购交易结构和我国法律制度,新版回购主协议中仅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上述机制,能够实现跨交易的抗辩与风险敞口(或债权债务)的轧差互抵。

上述机制的引入将对业务产生以下影响:一是买断式回购的违约成本显著提高,一笔买断式回购违约可能触发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二是出于对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担忧,欧美发达国家法律普遍认可单一协议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给予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相抵销的优待。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上述机制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还需强化,从而为该机制的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市场机构降低信用风险暴露,并相应节约授信额度和风险资本占用。

2.履约前提条件

履约前提条件指一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对方未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如对方发生违约(如宣布破产)或出现违约的征兆(如针对其他交易对手已发生违约行为),该方即可依据本条款中止在主协议项下全部交易的付款或交付义务,以防止守约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有效缓释信用风险。

3.盯市机制

《新版回购主协议》引入了回购债券的动态盯市机制,在本质上即是回购交易的担保机制,共包括三项:质押式的调整机制、买断式的调整机制与履约保障机制(即保证金/保证券)。盯市机制即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将债券市值与滚续本金进行动态比较,对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这可降低回购交易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波动引发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盯市机制在签署《主协议》后并非自动适用,需签署《补充协议》特别约定后才会适用。市场机构在决定是否适用盯市机制时需考虑以下三点:一是当回购业务量较大时,机构自身中后台系统能否支持估值、通知及调券等相关操作;二是未及时履行盯市义务将构成违约事件,会导致相关交易1被提前终止;三是盯市机制中的调整机制,在交易操作层面主要体现为回购债券的变更,实务中可通过“更新交易”或者“删除交易并重新叙做”等方式实现,上述方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会与机构内控制度或操作风险指标监控产生冲突等。

4.充实完善违约事件

除支付或交付违约等基于交易对手自身信用风险因素的常规性违约事件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将最严重的信用风险事件――破产事件明确列为违约事件,将交叉违约、特定交易下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违约情形作为加强版信用风险管控条款的内容,如交易对手在回购以外其他业务项下违约(交叉违约)或其关联实体发生违约(特定实体违约),将触发交易对手在回购业务项下的违约,这大大扩展了违约预警监控的业务范围与实体范围,丰富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监控指标,提高了风险监控的灵敏度。

与盯市机制相同,上述加强版信用风险管控条款亦需签署《补充协议》特别约定后才会适用。市场机构在决定是否适用上述条款时需考虑两点:一是如双方同等适用,则自身触发违约事件的概率也相应提高;二是机构内部是否具备监控上述风险事件的管理能力及机制流程,若不具备,适用上述条款将构成对自身的单方约束。

(二)《补充协议》设置为可选文件,市场机构可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考虑到回购市场业务规模巨大、参与主体众多、各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不一、对金融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等因素,《新版回购主协议》将盯市与交叉违约、特定交易下违约等加强版风险管控条款均设置为“默认不适用,选择才适用”,即市场机构需签署双边《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适用上述条款时才会适用。对于双边《补充协议》,市场机构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及实际业务需要,决定是否签署以及签署的方式等。

签署《补充协议》体现了市场机构风险管理精细化的发展方向。市场机构如需签署《补充协议》,可按照机构类型、风险状况(资本金、资产规模、内外部评级等)等因素对交易对手进行分层分类,制定差异化的《补充协议》谈判政策与标准版本,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资信状况不同的对手可约定适用不同的违约起点金额、特定实体范围、盯市的频率、最低转让金额等。如对于资信较好的对手,可约定盯市频率为每月一次或两次,以及较高的最低转让金额;对于资信较差的对手,则可约定盯市频率为每周一次或逐日盯市,以及较低的最低转让金额,以防范信用风险。

对市场机构管理成本的影响

(一)核心机制向市场通行主协议靠拢,统一风险事件处理标准与流程,降低机构风险管理成本

目前,国际银行间市场开展外币债券回购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分别签署GMRA/MRA协议2与ISDA协议3,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则签署NAFMII衍生品协议4。《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国际及国内相关经验,引入了单一协议、净额结算、债券替换、盯市等国际先进风险管理机制,充实完善了核心风险管理条款――违约事件及其后续处理条款,使得人民币回购协议与外币债券回购协议、金融衍生品协议在结构体例、文字表述、风险管理机制及违约处理标准与流程方面更加统一。同一种违约行为或其他风险事件在各份协议项下的认定标准、处理方式及操作流程更加趋同,避免市场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及流程的重复建设,也为中资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易奠定了规则上的对话基础。

(二)规范质押券替换流程,降低交易协商成本

《新版回购主协议》引入了债券替换机制,交易一方提出债券替换要求且经对方同意后即可实施。该机制仅适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为《主协议》默认适用。《新版回购主协议》前,如交易双方需要替换回购债券,并无标准流程可循,双方须自行协商替换的标准、流程等。《新版回购主协议》则详细规定了质押券替换的法律效果及标准操作流程,降低了双方自行协商的成本及产生争议的风险。

在实践中,市场机构进行质押券替换操作时,还需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与盯市机制类似,替换在交易操作层面也体现为回购债券的变更,应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会与机构内控制度或操作风险指标监控产生冲突等;二是回购业务量较大,频繁换券会对中后台造成一定压力,内部系统是否支持替换操作功能等。

未来展望

新版回购主协议针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引入了单一协议与净额结算机制,但目前约占人民币债券回购市场交易总量90%以上的质押式回购仍未实现多笔交易的风险敞口互抵与净额结算,且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质押券如因被冻结在正回购方的账户中而无法实现快速处置,逆回购方实际上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与质押式回购相比,买断式回购的信用风险暴露较小,在一定条件下可节约授信额度及风险资本占用,交易结构也与国际通行回购更为一致。因此,笔者认为未来可进一步研究引导业务由质押式回购向买断式回购过渡的可行性。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注:

1.根据《新版回购主协议》中的《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款,若为质押式交易盯市违约,守约方仅有权终止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若为买断式交易盯市违约,守约方仅则有权终止全部回购交易,包括买断式与质押式。

2.GMRA/MRA协议是国际通行的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英文全称为Global Master Repurchase Agreement/ Master Repurchase Agreement,目前国际市场上叙做债券回购交易签署GMRA/MRA协议已成为市场惯例和机构自身的内控要求。

3.ISDA协议是国际通行的金融衍生交易主协议,因其制定机构ISDA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而得名,目前叙做跨境金融衍生交易签署ISDA协议已成为市场惯例和机构自身的内控要求。

第3篇

乙方: 市 公司

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政[ ] 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住房套数:

房屋座落: 号楼 单元 套。

房屋明细:详见附图和附表(应注明楼号、单元和房间号),附图为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单元号和房间号在附表中应确定编制规则,楼号应按照规划局审批图纸为准。

第二条 协议价款

配建的成本价格统一按高层 元/平方米,多层 元/平方米核算。

第三条 项目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和要求,由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一)付款时间和比例

中央、省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后,拨付协议约定金额的20%;主体工程竣工前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主体工程竣工时累计拨付到协议约定金额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追加拨付协议约定总额的25%,并预留协议约定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

(二)付款程序

1、乙方根据上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廉租住房进度付款报告。

3、财政部门对进度付款报告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质量标准

该项目所有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六条 项目内容

按照符合现行规范及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并同时建设红线内室外基础配套和环境设施,项目竣工后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进行移交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条 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建设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1、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标准50平方米范围以内,主要户型为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或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下);

2、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水、电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4、房屋交付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1、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2、多层住宅楼梯须按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楼梯扶手。

3、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地面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相同。

4、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5、每个单元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6、应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道。

(三) 户内装修标准

1、居室房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为水泥地面,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3、厨房、卫生间用具:厨房配备陶瓷洗菜盆一个(含水龙头),并安装排风扇和燃气灶具;卫生间安装坐式便盆立柱台面洗手盆(含水龙头),暗卫生间安装排风扇,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

4、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含纱扇),窗玻璃采用中空玻璃。

5、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6、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设置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7、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配暖气片。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修改。

(二)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对出现的进度、质量偏差敦促乙方及时整改。

(三)按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出具工程进度付款报告,以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四)负责组织房屋移交及验收工作。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的报建、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对项目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房屋移交。

第十条 房屋移交

(一)乙方应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体

工程质量验收及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二)乙方办理完综合验收备案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移交房屋及产权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并通知乙方进行房屋交接验收。交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由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房屋移交前,乙方应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全套的竣工图纸一套

2、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材料(含:计划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一套。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各 份。

4、经市房屋勘察测绘处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一)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从房屋移交后开始,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房屋管理部门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达维修。发生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适用功能的紧急事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维修。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因房屋及产权移交发生的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房屋及产权移交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竣工测绘为准,其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数,若实际回购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之差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应增加房屋移交套数以补足建设指标。财政付款时只按50平方米计算予以拨付。建筑面积之差小于50平方米的,乙方须将不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减去本合同规定的成本价计算予以补足,补足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期或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市房管中心将扣取一定数额的罚金。具体为:

1、该项目若未能在协议约定工期按照开工和竣工交付的,处以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总额2‰的罚金。项目经多次协调督导一月内仍不能及时开工或竣工交付的,给予乙方以下处罚措施:

(1)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拍挂;

(2)不得通过资质等级审核,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未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的,由市房管中心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乙方期限整改。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对乙方处以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总额2‰的罚金。

以上问题若同时存在,将逐项累加计扣罚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政府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所有条款履行完为止。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4篇

英、美、法等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给人们启示,政府采购不仅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方法。随着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保护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其突出的表现是, 1947年由各国共同制定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就把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排除在外。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部分国家借以打破贸易壁垒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政府采购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国际领域日益受到重视。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请记住我站域名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WTO 《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协议》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

第5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甲方将对乙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的药物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并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治内容

乙方将使用由甲方提供的“_________&rdquo[!];药品,在包治期内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甲方将返还乙方所购全部“_________”药品费用。

二、临床治愈标准

乙方身体各部位患有的_________得到全面的平复,完全的改观,并不再有新的_________生成。对于极个别重度患者,治疗后如有极少数的_________也视为临床治愈。

三、甲方责任义务

1.根据乙方的病情,保证质量及时提供足够数量的“_________”药品。

2.在治疗期间专业人员指导乙方用药,并进行全面的跟踪服务,对乙方用药期间内所出现的各种反应,做及时妥善处理。治疗期间甲方根据市场条件将免费为乙方做皮肤护理_________次。

3.乙方完成协议内治疗后,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套“_________”药品以便乙方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治疗效果。乙方完成协议治疗后将作为甲方档案客户,对甲方的一切产品享有终生优惠。

四、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使用“_________”药品之前应详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要求或在甲方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药品,对不按要求使用药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在治疗期间,乙方每隔10-15日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

3.在治疗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将乙方的姓名、病史病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跟踪服务,甲方将乙方个案资料予以登记存档。

五、包治实施办法

1.如乙方的治疗效果达不到甲方承诺标准,甲方负责退回乙方全额购药款,并返还乙方存放在甲方的全部资料。

2.如乙方为中重度患者,一般治疗期为_____个月,即_____个疗程。轻度患者一般治疗期为一个疗程左右,请在专家指导下用药

3.乙方以现金形式购买甲方“_________”回家自己服用,甲方负责定期检查指导。

4.甲方保证乙方在规定的治疗时间内,连续按规定药量或在甲方专业人员指导服药情况下得到临床治愈效果。

六、付款及取药

1.对中重度患者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一次性购买,也可分期购买,但每次购药不少于_________个疗程。

2.购买药品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购买“_________”信誉卡。

3.包治期满后,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信誉卡以享受甲方的药品馈赠和优惠。

七、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协议期内完成治疗后,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临床治愈标准,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在治疗期间始终未达到协议临床治愈标准,甲方退回乙方全部购药费用后,协议自然终止。

3.治疗期间内如产生严重的药物反应,或其他原因被甲方专业人员确定乙方不适合继续服用该药品,乙方可向甲方退回所有剩余药品,甲方应向乙方退回药款,协议自然终止。

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1、2项规定执行,或在包治期自动放弃购药,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予退回乙方的剩余药物。

5.在协议期间内,发生不可抗拒原因,协议自然终止。

八、其它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达成的其它相关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消费者协会监督实施。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本着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未果提交消费者协会仲裁。

3.本协议与甲方出具给乙方的信誉卡共同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6篇

伴随“债市风暴”的升级,各种报道文章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析纷纷而至,特别是对饱受争议的债券代持行为如何定性成为舆论焦点,有人评论“代持行为在本质上不算违规,只有存在利益输送才涉及违规,究竟代持行为如何定性?是违规还是犯罪,是否是高智商犯罪?对该种行为在定性基础上银行应采取何种策略应对?作为一名银行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尝试从法律视角逐一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以期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对银行的业务有点滴帮助。

一、债券代持行为不合法

目前各类学术界对于债券代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经笔者考证“债券代持”从未出现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整之中,债券代持属于行业内对某类操作手法的俗称。综合多方说法,债券代持的具体是指: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了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

如果按照上述对于债券代持操作手段的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2000年4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第九条: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第十六条: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因此,债券代持中债券持有方与债券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第一笔现券交易后到期回购的协议采取口头方式,违背了行政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第十六条条第二款规定: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因此,即使签署了《债券回购主协议》,进行债券买卖行为时也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二、债券代持与债券回购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方式目前有三种种,即: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回购交易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分为买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或质押式回购(封闭式回购)两种。

1.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根据《交易办法》第三条规定: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同时根据《交易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因此质押式回购完全与《担保法》中关于权利质押的条款吻合,属于不转移所有权的融资行为。

2.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根据2004年5月2日开始实施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财库[2004]17号)的规定,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因此,买断式回购属于一笔现券交易与一笔交易方向相反的远期交易的结合,债券所有权在第一次现券交易时转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债券代持

从债券代的操作手法看,债券代持行为属于一笔现券交易及一笔相反方向的远期交易,类似于买断式回购的“买断+回购”模式,属于转移所有权的交易,与买断式回购不同之处是:买断式在回购期间,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回购协议签订在前,因此在回购交割之后所有权又回到正回购方手里,买断式回购虽然也存在违约风险,但是毕竟有前期的合同与协议的法律保障,而债券代持实践中都体现为现券买卖协议,对第二次回购的远期现券买卖并没有事前的协议,完全靠信用和所谓的口头协议来约束到期回购,到期交割时如果违约则无任何法律保障。

例如:在债券交易后,央行上调银行准备金,导致资金面趋于紧张,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资金流动性的敏感,会导致各期限债券收益率快速上行,债券收益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性,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此时最初的债券卖出方从利益角度考虑极可能不愿意按照原来商定价格回购由代持方持有的债券而给代持方造成损失。

三、债券代持的原因

如前所述,债券代持与买断式回购交易方式相似,而债券代持又要承担巨大的违约风险。那么众多银行、证券、基金的债券经理为何对债券代持趋之若鹜呢?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原因。

1.规避监管

首先,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交易方式的买断式回购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于2004年5月2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展开,但是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在多个方面进行限制:(1)在交易权限方面的限制”买断式回购的市场参与者为已签署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银行间市场成员”;(2)在履约保证方面要求“设置保证金或保证券”;(3)交易价格方面限制“到期净价加债券回购期间新增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4)交易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91天并不得延期”;(5)回购比例方面限制“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央行规定”;(6)仓位控制的限制“任一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券余额应小于该券种流通量的20%,任一参与者待返售券总余额小于其在中债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7)信息披露要求“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披露上一日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券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信息”;(8)监管方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同业中心负责日常监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结算的日常监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管”。

其次,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在内容制度中对回购的:交易对手、结算方式、授信额度、债券品种和折价率方面均有相应的限制。

鉴于对买断式回购的如上的限制,为了规避交易权限,履约保证、交易期限及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限制及繁琐的手续,将原本是一笔现券买卖加一笔远期交易组合的买断式回购拆分为两笔交易方向相反的现券交易。第二笔方向相反的现券交易一般采取另一个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加以保证。此种交易方式在行业内又称作“便捷开放式回购”。而,通过与交易对手连续签订短期代持协议,形成长期代持的现象又叫做“代持养券”。

2.指标作假

指标作假是指为了完成业绩、考核、监管等指标通过与交易对手之间进行虚假的债券交易提升交易量排名、引导市场价格,或者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模式买卖债券,将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调节投资结构、调节投资规模、调节资本充足率、隐瞒亏损、调节利润的行为。这里“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模式买卖债券”就是指债券代持。由于债券代持的操作手法可以规避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诸多限制,使得这种交易本身具备隐蔽性,同时由于债券代持的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特点,达到指标作假的目的不易为检查稽核发现。

从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法律性质看体现为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卖+回购”, 将买断式回购过程中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视同正常债券买卖交易,即在买断式回购的首期和到期,分别进行债券买卖处理,确认相应的债券买卖价差损益。在回购期间,债券所有权的拥有者(逆回购方)按照相应债券利率进行利息计提,同时融资双方在回购期间分别计提回购利息收入与支出。另外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是“衍生工具+回购”,此种方法不但反映买断式回购过程中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同时考虑因回购交易虽然体现所有权转移,但是事实上债券相关的主要报酬和风险并没有从卖出方转移至买入方,故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债券买卖价差损益的产生,而是衍生出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对于正回购方衍生出资产“应收回购债券”,对于逆回购方衍生出负债“应付返售债券”。回购首期,正回购方将债券已提利息随债券所有权的转移结转至“应收利息-应收回购债券利息”,并在回购期内对该回购债券继续计提“应收利息-应收回购债券利息”,回购到期时,再将“应收利息-应收回购债券利息”的科目余额转回“应收利息-应收债券利息”。逆回购方在回购期内按照相同金额、相反方向,同时计提“应收利息-应收债券利息”和“应付利息-应付返售债券利息”。因此,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较第一种方法更能真实反映买断式回购债券卖出方和买入方实际的资产和风险状况而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采用。

在债券代持的操作中,回避了以上两种会计计量方法,仅仅体现为现券交易,从买入方角度看只体现买券、回购和卖券的三段式过程,在卖出方角度只体现卖券、回购、买券的过程,由于买卖双方口头约定回购的事实,而掩盖了卖出方风险并没有转移的事实,在回购期间无法确认卖出方实际的资产风险状况。

如果银行作为债权代持方(买入方),即使银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初始交易进行四分类,也只能划分为“持有到期”类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无法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明确其风险状态,如果其他金融机构为银行代持债券,则银行可以实现调节投资结构、调节投资规模、调节资本充足率、隐瞒亏损、调节利润的目的而不被内部控制部门发现。

具体操作手法是:交易对手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私下口头协议方式,在考核时点前以特定价格卖出债券,在考核期间过后再买入该笔债券。通过以上交易,在考核期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无法体现债券亏损、利润、投资规模、资本充足率等指标。

对于银行来讲债券投资也要占用资本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月末、季末通过债券代持调整债券投资规模,降低资本金的占用达到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如果当期债券投资亏损,考核时点会影响业绩,那么通过债券代持可以使亏损在回购之前无法被发现;如果当期债券投资利润较多,通过债券代持可以不体现当期盈利,想什么时候实现利润就什么时候实现利润,熊市可以实现利润来应付考核压力,牛市可以隐藏利润以避免‘鞭打快牛’。

3.非法牟利

非法牟利指利用职务便利,撮合其他交易对手交易赚取差价,或者直接与交易对手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方式买卖债券帐外经营、放大杠杆获取超额利润,或者通过异常结算方式获取差价、或者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买低卖损公肥私的行为。这里“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方式买卖债券帐外经营、放大杠杆获取超额利润”就是通过债券代持来完成。

帐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的操作手法是通过债券代持,将利润放在债券持有方账户,可以实现上面所述的指标作假中的调节利润,但是由于脱离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在账外被实际控制人私分。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三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第七章 承诺和保证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第十章 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

股东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

a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d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d公司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批准单位、批准编号[ ]____号文批准,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a公司、b公司、c公司(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及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转股方案》,公司拟增资扩股,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d公司对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 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

(2)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2.1 公司由以下各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1)a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c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d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并确保公司债转股股东之股权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从公司退出。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出资

4.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2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a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股东的出资方式

(1)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作为d公司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___万元;

(2)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

(3)各方同意,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的确认值与上述评估值有差别,则各方的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值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享有股权;

(2)依法获取股利/股息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

(3)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的权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5)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除享有上述股东权利外,还有权要求公司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及本协议的规定按期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放弃就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5.3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对于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不执行前款规定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d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 在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回购完毕之前,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依然就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包括已回购的和尚未回购的)享有上述股东权益,但其享有的分红权应于公司每次回购完成后相应递减。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6.1 公司将自成立之日起______年内分批回购d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各年回购股权的比例及金额为:

年 份〖〗回购股权比例〖〗回购金额(万元)第一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年〖〗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公司回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为:

(一)公司的全部税费减免和/或与其等额的财政补贴;

(二)d公司应从公司获取的全部红利;

(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费的________%。

上述回购资金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分两期支付。

6.3 公司在全部回购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后,应一次性注销已被回购的股权。

6.4 若公司未能如期回购任何一期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可在通知公司和d公司的前提下,向第三人转让公司未能回购的股权,d公司承诺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6.5 在回购期限内,未经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一致同意,d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七章 承诺和保证

7.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债转股完成日止的期间内,d公司保证:

(1)公司将按照正常及合理方式维持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3)除已向资产管理公司披露的负债以外,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负债以及引起该等负债之威胁;

(4)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资产管理公司将向d公司提供一切合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协助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

(6)公司财务及经营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有可能发生此类情况,d公司将在此做出声明,或在事发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公司;

(7)公司未经资产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自行出售、出租、转让其任何资产,也不会将任何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8)d公司将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公司任何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或事件,其中属于公司拟实施的举措将事先征得资产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公司的财务及经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不利变化,d公司将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公司并提出解决或处理的方案或措施。

(9)及时处理除上述条款所述之外的公司的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并保证不会因这些问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2 为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d公司应协助公司将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公司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在债转股完成日,如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尚未完全剥离,则d公司应协助公司于债转股完成日后______年内将未能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公司全部剥离出去。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未能全部剥离,则应相应核减d公司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核减的份额应等值于未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7.3 d公司应协助公司于债转股完成日后______年内全额收回由公司持有并被计入d公司出资资产的应收账款人民币______万元。如上述应收账款届时未能全部收回,则应相应核减d公司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核减的份额应等值于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价值。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8.1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出资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分别由股东会及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及其议事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确定。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9.1 公司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9.2 利润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10.1 授权

各方在此共同授权______办理公司增资扩股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准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获取所有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10.2 各方承诺:

(1)为公司债转股及之目的,将向相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在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方利益受损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11.1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因d公司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义务致使公司债转股未能完成或在公司债转股完成后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d公司应负责赔偿资产管理公司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12.2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则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上述违约行为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十三章 其他

13.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协议修改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13.3 如果由于不可归则于d公司的原因致使债转股未能完成,则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原有债权保持不变,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对公司依据原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对其承担的涉及债转股部分的债务和义务进行追索。

13.4 未尽事宜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13.5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 b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第8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应对措施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之内,许多国家常常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在采购供其自身消费的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保护本国供应商的利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0中的最大买主。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

2、《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开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3)协议的适用范围: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采购对象是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

(4)协议的其他内容:协议还在“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和“质疑与争端解决”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5)《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进程及其主要特点:目前协议成员有加拿大、欧盟及其 15 个成员国、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属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共 28 个。另有 16 个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加入谈判或已承诺加入。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尽快提出自己的承诺清单并开始加入谈判。由于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范围有限,另外作为诸边协议,未签署的其他 WTO 成员不受约束,协议成员对非协议成员仍然可以采取歧视措施。同时成员方也存在利用采购实体和采购限额清单的承诺要价,以及以国家安全和秘密为由继续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的做法。这使政府采购目前仍是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发达国家希望更多发展中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正努力推动协议的新一轮谈判。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如前所述,新协议的缔约方都是发达国家,目前尚无发展中国家加入。我国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但没有在新协议上签字。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客观上不允许全面开放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如果加入协议,将大大减少政府为工业发展或相同目的使用政府采购政策的灵活性。特别是是这些国家服务业发展落后,国际竞争力不强,将服务采购纳入开放范畴,更将危机四伏。有鉴于此,1996年12月,在讨论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声明草案中,发展中国家坚持只谈判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为世贸组织规定的“既定谈判日程”,坚决反对欧美国家极力主张的增加政府采购新议题。可见,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下,如何对待新协议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协议》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该《协议》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协议》,并先享受《协议》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庞大,2005年的政府采购量已突破2500亿元,巨大的采购份额必然成为外国供应商追逐的对象,也是其强烈要求的根源所在。如此巨大的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应该指出,政府采购在我国已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从规则制定到实际操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对利用世行、亚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贷款方要求实行了全面规范的国际性招标投标;在国内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等政府采购领域,也都开展了国内或国际性招标投标。此外,我国已在银行、保险、邮电、通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法律、会计、医疗、建筑、旅游、广告、教育、房地产、商业零售等专业服务领域实行有限制的对外开放,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我国尽管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做出正式承诺,但事实上早已有所开放,而且仍在扩大。

三、我国政府采购面对开放应注意的问题

2006年5月6日,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各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定义和范围、供应商资格管理、合同授予、电子化政府采购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在2007年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该协定的要求是,各成员方应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实现全球贸易的扩大。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尚不完备,面对相对成熟的国外采购氛围,如何应付自如,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面对即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不能被动应付,一定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精心策划,早作准备,只有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为此,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1、管理部门要一手促开放、一手抓保护。第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联合商务、外交、发改、法制等相关部门走出国门,到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观摩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法”相接轨,迅速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第二,在开放过程中要留有缓冲期,稳步开放,直至全面开放,监管手段要硬,监管方式要变,注意政府的“手”不要过多地直接干预具体的市场行为;第三,开放之中也有保护,而不是放弃或扼杀保护,进一步完善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2、具体操作要走职业化之路。第一,要建立注册执业采购师制度,强调采购师执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发展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性质的政府采购机构,使采购服务走上职业化之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做实政府采购认定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逐步淡出采购;第二,要改进采购操作方式方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应用平台,推动无纸化采购交易,为适应未来采购需要,让熟悉国际采购业务的人员要充实到采购一线,保证在承接有外国供应商参加的采购业务中能够应对自如。

3、国内供应商要尽快武装起来。第一,国内供应商要抓住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采购市场开放后不与国外供应商搞全面竞争,毕竟我们的总体实力较弱,但我们仍有海尔等优势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打高开放性条件下的“不对称竞争”,加大自主创新的科研投入,形成一大批我们自己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并长期保持在某一领域的领先地位;第二,国内供应商同样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采购市场,遵守贸易规则,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与任何潜在对手展开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昌文.如何应对政府采购对外开放. 省略/article,2006-06-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Z].财办库[2006]8号,2006-01-25.

[3] 张弘力部长助理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 2006-1-11

[4] 管仁林.中国入世承诺法律文本解释[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5] 世贸《政府采购协议》.省略gp.省略 2006-03-24

[6]钟莜红.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J].北京社会科学,2001 (4):36-41

第9篇

美国移民局认可地区中心与认可投资项目有什么不同?投资移民美国项目中的回购承诺与第三方担保有什么不同?

随着美国移民局批准运营的地区中心数量增加到了202个,越来越多的移民专家都在提醒申请人注意筛选不同的项目。有申请人提问,2011年投资移民美国的EB-5绿卡审批通过率前三季度1-526只有不到90%,是不是说明所有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不被批准的风险?还有一些运气不太好的申请人甚至于真的碰到了1-526没被批准的情况,之后就困惑茫然,不知道是打消投资移民美国的念头好、换个地区中心好、还是继续等待原项目重新申请得到批准。

针对有意向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建议:只需要做好两件事,一是选择一个可靠的移民公司;二是选择一个可靠的地区中心和项目。

是不是所有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不被批准的风险呢?原则上是的。但通过对项目的分析,还是可以找出项目之间的不同点。正像一个魔方的27块一样,除了中心的一块隐藏了起来,其余的26块都各有不同的颜色组合。美国投资移民的202个地区中心也是一样。按照不同的侧面,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类别,而不同的类别拥有不同的签证风险率。

有申请人问,有回购承诺的项目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答案是有风险。美国联邦规章典集要求所有EB-5项目都必须保留风险机制。任何回购承诺,例如在有限合伙协议或者认购协议中向投资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值的现金或等价资产(含房地产)返还投资人,都是违法的。当然,第三方担保可以除外。任何一个地区中心,在上交移民局申请地区中心的材料中都需要附上有限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有时还有操作协定。如果在这些协议中有任何回购承诺,地区中心的申请将被移民局拒绝。然而事实上,尽管很多地区中心在向移民局申请资质时档中没有任何回购承诺,但在项目推广中,迫于市场压力,特别是投资人的意向压力,在与投资人签署协议时就加入了某种形式的回购承诺。如果这些加入回购承诺的协议随1-526交给移民局审批,问题就来了。

说到第三方担保,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它的任何法律协议中都没有提供所谓的回购承诺,随申请人1-526提交移民局的有限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都是与当初提交地区中心申请时的档版本基本一致。这在本质上保证了该中心的1-526申请不会因为档前后不一致触犯法律而被拒绝。

在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人看来,移民局批准一个地区中心的成立,跟批准一个具体的EB-5项目没有什么不同。该会员律师解释说:传统上,以实业型项目为例,地区中心在向移民局申请时分成两大类一一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和概念性暂时不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

带具体项目的地区中心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自己提出的商业计划完成批准的项目。如果有新项目加入,必须在提交新项目上第一份1-526之前向移民局提交地区中心补充申请,对新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在补充申请批准后才能提交相关1-526。

概念性暂时不带项目的地区中心得到批准后,必须在提交第一份l 526之前向移民局提交一份地区中心补充申请,添加具体项目,在这份补充申请批准生效后才可以提交1-526申请。

以上程序如果出现错误,可能会导致移民局对1-526申请的拒绝,也可能导致1-526批准的延后。

第10篇

商品房购房合同范文阅读

合同编号:

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 元(计算方法为:购房款+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项之日月 %的利率);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 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商品房购房合同范文

编号:__________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认购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注册号: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机构):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向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其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认购价¥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

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作为认购该物业的订金。

2.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______日内(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____________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

(1)本认购书;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订金退还与不退还的约定。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抵作购房价款;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甲方已将物业另售他人,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订金;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前来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不予退还,甲方可将该物业另售他人;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文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将订金退还乙方,甲方可将该物业另售他人。

4.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乙方如对所购物业了解清楚,有购买意向,甲方或乙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甲方如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作为丙方在本认购书上签章。

本认购书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____份,乙方持____份,丙方持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

销售代表(签名):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关于简单购房合同范本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肇庆市骏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 联系电话: 0758—8555113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朱亚五

地址: 广东省广宁县木格镇石台村委会傍寺村一队26号

身份证号码:441223X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_________x___________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购买该房座落:高要市蚬岗镇 双金三路2号 骏景花园 。用途住宅,建筑结构框架,混凝土,建筑层数为 12 层。买受人所买的是

二 幢B1101户型。(B1101房)。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7.41 平方米,

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 15.8 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93.21平方米。 房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价款

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4023.17 元(大写是肆仟零贰拾叁元壹角柒分),总房价款为 375000元整 (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20xx__年_6月 2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3 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X

2、分期

3、 购房余款15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1.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逾期在 30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交楼给乙方时与乙方在购买该户型不相符的规格和户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已付款的本金和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付签约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连同本金和利息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 15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1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该房价款的万分之 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房价款的万分之 十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房配套和交楼标准

本房甲方的交楼标准是毛坯房(包括有铝合金窗,大厅落地趟门,大门口木门),水电到门口。

第九条 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乙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7 日内与甲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甲方不同意变更,或乙方擅自变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登记和办理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72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给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房屋的套内的面积可能和房产证有±3平方出入)(在办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甲乙方各付各的交易税。(各付各税)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三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1___种方式处理: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自双方签字日起,合同生效。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河南省*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要在网上操作,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与财政年度吻合,*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省本级、各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县、区及县级市、乡级,以下简称采购人)及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经销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六条采购人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适用于本办法。

各类车型的适用范围如下:

轿车:10台(含10台)以内;

越野车:5台(含5台)以内;

商务车:5台(含5台)以内;

微型客车(车长L≤3.5m):20台(含20台)以内;

轻型客车(3.5m<车长L≤6m):3台(含3台)以内;

大客车(6m<车长L≤12m):3台(含3台)以内。

第七条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中标品牌的中标协议供货价为依据,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某一车型的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统一媒体价扣除中标优惠率后的净价,则以优惠后的净价作为新的协议供货价,但都不得高于最低销售限价。同时,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询价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采购人在购买公务用车之前,应先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栏目查询中标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及报价等需求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在购买车辆之前,根据车辆配备标准、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车型到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车型可以向协议供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企业要及时签订合同,按时交付车辆,并按照事前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最大限度便利采购人,*年适时将开始电子化交易,实行网上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及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车型(省级领导干部用车、专用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采购人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协议供货单位有以下义务:

1、生产厂商的义务:

(1)保证所供车辆为全新、零公里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保证河南省各级采购人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3)针对本次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由生产厂家人员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人员组成),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

(4)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将所有中标车型的技术参数维护到系统中(如不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2、生产厂商指定的商(4S店)的义务:

(1)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系统中注册、办理U-Key,并维护好自己经营的品牌;

(2)保证不对跨区域购买和售后服务做任何限制,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3)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并能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和免费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

(4)建立用户档案,每月初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及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投标人承诺的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供货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货款结算制度;

(二)严禁要求服务企业虚开发票;

(三)严禁向服务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服务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人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将视其具体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供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人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采购人开展公务用车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采购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对每次检查情况,财政部门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相应中标人和商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对跨区域购车及服务设置障碍;

(四)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五)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六)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第十八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第二次暂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一至三个月,进行整改;第三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第12篇

    一、股权回购协议的属性认证

    风险投资时的股权回购协议风险本质上是金融工具的属性判定问题,即股权回购协议对合作双方来说到底是权益还是负债。在这一点上,我国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基本上一致,即金融工具发行人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的,都要作为负债来处理,哪怕是有可能交付的也应作为负债来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第八条规定,对于不是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需要由发行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如即附型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1)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2)仅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国际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发行人不能无条件的避免通过交付现金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时,或者合同实质上无法证明其享有发行人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净资产中的剩余权益时,该工具就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例如,某种不定期债券,其利息支付由企业是否能够IPO决定。协议约定:如果企业三年内成功IPO,是否支付利息由企业决定;如果三年内不能IPO,则债券以及所有的累计利息变成一项强制性应付款。虽然决定是否IPO属于主体可控行为,但IPO能否成功却取决于监管者的批准和二级市场的接受意愿,企业难以控制,因此该债券以及其应付利息在初始计量时应作为金融负债来处理。综上所述,国内外相关法规都认定,投资、融资方应当把股权回购协议确认为负债,但在实践中却几乎都确认为权益工具。这主要是因为,对PE方来说,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公司上市后减持股份的高额收益,但上市与否存在高度的不确定。通过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可以保证一旦上市不成功,至少还能获得一定数目的利息补偿。对融资方来说,虽然“不能上市须回购股份,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条款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也对拟上市公司不公平,但企业迫于资金的饥渴,大都会签订这类风险不对称合同。

    二、股权回购协议的风险表现

    (一)影响融资方财务指标的准确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预计很可能发生损失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或有负债,才可在报表中反映,否则只需作为报表附注予以披露。因此,股权回购这种隐性负债会低估资产负债率,高估已获利息倍数,放大企业的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很可能会由于偏低的资产负债率,继续不切实际的再行举债。如果还涉及同利润相关的对赌协议,将进一步加重公司的偿债负担。另外,这样做还会虚增企业的净资产,稀释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进而影响企业投资收益能力的其它财务指标。

    (二)引起投资方不必要的诉讼,甚至导致投资失败2011年,对我国资本市场影响很大的《海富投资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对赌协议纠纷案》一案的判决,就充分展示了此类风险的隐蔽性与不确定性。甘肃省高院认定,投资方海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真实目的,并非仅享有受资方世恒公司3.85%的股权,而是期望获得世恒公司上市后的股权增值价值。因此,对于投融资协议中如若上市不成功,受资方以一定方式予以补偿等约定,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终审判决无效。此外,鉴于投资方是出于对受资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缔约,法院进一步判决受资方对无效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需根据《合同法》规定返还投资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投资方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获取利息不能体现其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受资方按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投资方。法院并未判决投资方获得的3.85%股权无效,海富公司仍可以期待受资方成功上市后,获得巨额收益。

    三、股权回购的风险规避与会计处理

    从股权融资看,是否可以把隐含股份回购协议的简单融资处理为负债就可以了呢。其实不然,包括VC、PE在内投资方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公司上市后减持股份的高额收益,而不仅仅是利息。这相当于投资方在接受股权的同时还买入了一份看跌期权,融资方则在出让股权的同时还卖出一份看跌期权。由于此金融工具同时具有债务和权益两种性质,实质为一种复合性金融工具。本文认为融资方不妨将债权和股权的价值分拆,单独予以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对复合性金融工具分拆核算的条件是:嵌入的金融工具需与主合同非紧密相关,即主合同与嵌入金融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能非常相似。本文研究的股权回购协议就属于此种不与主债务合同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可以在初始确认阶段,将股权回购协议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分拆时,要特别注意将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并计为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允价值。其中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其次,将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计入“应付债券”或“长期借款”科目。最后,从融资总额中扣除上述负债部分公允价值,剩余部分即为权益部分的价值,并作为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样处理之后,对于融资方来说,更符合融资事件的本质,不会再犯诸如决策程序违规及信息披露违规类错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方而言,可以在锁定风险的同时仍旧保留赚取超额收益的机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