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7 06:14: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1.1 框架结构。《实施办法》一共有十九条。一是涉及总则类的规范有4条,如,第一条、第三l、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这类条文对分则条文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是普遍适用的。二是涉及各类行为主体的职责规范的有9条,如,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等。三是涉及档案规范的有5条,如,第二条、第七条至第十条等,主要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定义、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归档要求、整理细则作了具体的要求。
1.2 主要内容。
1.2.1 关于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定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1.2.2 关于对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1.2.3 关于对归档要求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负责存放一套当地完整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必须是原件。
1.2.4 关于对整理细则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标准进行整理。形成的工作底图、地块分布图等,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中图纸的折叠要求整理归档。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特殊载体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需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2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
本整理细则主要针对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确权确地”档案的整理,对于“确权确股”和“确权确利”档案的整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细则执行。
2.1 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整理标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2 确权登记类。
2.2.1 综合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标准,以“村”为单位,按“件”整理。
2.2.2 “一户一卷” 文件材料。确权登记类中涉及农户的文件材料,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标准,按“一户一卷”整理归档,采用软卷皮装订,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盒内保存。
(1)涉及农户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有13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包方代表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其他对权属确定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2)卷内文件排列。“一户一卷”: 案卷封面(软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其他―备考表―案卷封底(备考表可以代替案卷封底)。
(3)编写页码。在有效文字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编写,用铅笔编写(也可以用打码机)。
(4)案卷封面(软卷皮)。
A.软卷皮外形尺寸。软卷皮设封皮和封底,其封皮和封底采用长宽为297mm×210mm(可以定制)。
B.软卷皮封面项目。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C.封面项目的填写方法。
a.全宗名称:填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类目名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c.案卷题名:填写“××(乡)镇××村××组×××(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合同编号)”。
d.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e.保管期限:永久。
f.件、页数:填写卷内总页数。
g.归档号:不填。
h.全宗号;各县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i.目录号:不填。
j.案卷号:封面案卷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相关要求编号。用农户合同号中的乡代码、村代码、组代码、户代码作为案卷号,共12位数字。
(5)卷内文件目录。
A.卷内文件目录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
B.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C.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序填写的序号。
b.文号:不填。
c.责任者:填写形成档案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d.}名:按照卷内每张表的名称照实填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e.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即分别填写每张表形成的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f.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卷内文件页号应从1开始编制通号。
g.备注:用于填写卷内文件特殊情况的文字。
(6)卷内备考表格式。
A.卷内备考表外形尺寸。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mm×210mm。
B.卷内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C.卷内备考表填写方法。
a.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案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情况说明可以手工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b.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c.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d.立卷时间:立卷完成的日期。
(7)装订。装订方式可采用“三孔一线”在案卷左侧装订。
(8)案卷目录。
A.全部案卷装订完后,应填写案卷目录。
B.案卷目录表格规格为:297mm×210mm。
(9)卷盒格式。
A.卷盒外形尺寸。采用310mm×220mm(长×宽),其厚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B.卷盒封面应填写全宗名称(同软卷皮一致)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可以
直接印制上去)。
C.盒脊项目包括:承包地确权档案、全宗名称、保管期限、年度、起止卷号、盒号。
D.盒脊项目填写方法。其中年度是指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起止卷号填写××――××卷。盒号可按不同保管期限每年从“1”开始流水编制盒号,用铅笔编制填写,其余项目的填写方法同软卷皮格式。
(10)填写要求
A.填写案卷封面时应使用符合耐久性要求的字迹材料,字迹工整(或先行印制)。
B.签字部分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盖个人印章,严禁用打印机直接打印。
(11)印制的卷盒、软卷皮应为无酸制品。
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资料查询、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公司土地、房产登记办证的操作经验分析,对比《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细则》有以下新“看点”
1进一步明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主体一致性的要求
《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2处分共有不动产的登记有要求(一般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3除已经过公正外,自然人处分不动产需“现场”委托登记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与目前土地、房产登记相比,《细则》的规定,使委托程序较为复杂和严谨。
4不动产登记人员可能需要现场查看不动产的状况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做好现场查看的准备。
5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用地作为业主产权登记存在可能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6国有农场土地相关登记也有规可依法
《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7登记信息保护要求,杜绝“房叔”、“房婶”
《细则》第九十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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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落地意味着,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从此有了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明确一: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明确二: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特定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且并非“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能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权力机关依法查询,也需经过合理的法定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
实施细则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三:小区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在我国现今的城市建设模式下,城市居民自购的住房往往位于小区内,此类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似乎并无登记人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首席律师王优银表示。
【明确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此外,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此前有房产证登记制度相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数在村内登记,而且多数手工登记,资料并不完整。
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明列单独章节要求登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保护各种不动产的合法性,有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近几年开展不错,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开后,所有的建筑物应该全部登记。
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
【明确五:登记未引发市场波动】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业内人士曾经担心,不动产登记掌握房产基础信息,是为征收房地产税铺路。而开征房地产税的预期,可能会引发有多套房产的业主抛售房产,从而引起楼市震荡。
事实证明,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在20xx年已经开始对不动产变更、交易的居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从而陆续实现新证(不动产登记证)换旧证(房产证)。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去年稳中有升,不动产登记并未引发市场波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表示,“不需要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起房价下跌,不动产登记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间接因素。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理清市场底数,开发商、政府主管部门、买房群众都希望房地产数量有一个确切的数据;长期来看,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农村改革30多年来,海东地区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全区高原现代特色农牧业发展较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日益提高。在此情况下,海东地委行署顺应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及时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有力推进了全区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但土地流转存在行为不规范、流转规模较小、对流转认识不足等问题,有等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海东地区是全省农业大区,2011年,全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万亩,累计达到50.39万亩,通过土地流转增加农民人均收入147.36元。其中,民和县土地流转累计8.94万亩,乐都县土地流转累计5.62万亩,平安县土地流转累计3.74万亩,互助县土地流转累计15.24万亩,化隆县土地流转累计10.71万亩,循化县土地流转累计6.14万亩。流转土地主要用于辣椒、核桃、樱桃等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据统计,2011年全区共完成土地流转面积1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31%,涉及全区33491户农户,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41220亩,16541户;出租20452亩,9307户;互换12788亩,2508户;转让12060亩,2291户;委托流转1280亩,512户;其他方式流转12200亩,2332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点海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土地流转地区分布不平衡。该地区各县农业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水平各不相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形式也各不相同,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分布不平衡态势。一些交通比较便利、耕种条件比较好或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县,县城附近、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速度较快、流转面积相对较大,而偏僻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缓慢。二是流转土地的流向多元化。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发展效益农业、实行连片种植和规范化经营,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连片种植、集约经营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由初期农户之间的相互流转逐步发展到向有实力的种植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投资主体流转。三是流转土地用途及模式多样化。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种田收益日趋回升,土地流转从农户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土地流转的对象由本社、本村内流转逐步向村外、乡外、县外、区外、省外流转;经营内容也由种粮为主逐步转向蔬菜、花卉、水果和养殖等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普及法律政策近年来,海东地区利用每年5000名干部下基层、宣讲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机会,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使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到,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是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完善和发展,不会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的有效途径,还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撂荒,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近几年,根据中央和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按照“依法、有序、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户每年除获得一定的租赁收入外,还可以获取一部分劳务收入,既有效带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又增加了农民收入。2011年,全区实施设施高效农业力度加大,新建日光节能温室2.065万栋,推广马铃薯、玉米全膜覆盖双垄栽培70万亩,同比增长36%。平安县新建日光节能温室2000座;全县农作物总产量达到12.26万吨,农业总产值达4.82亿元,同比增长6.9%;种植大果樱桃1000亩,枸杞200亩;农民人均纯收入5400元,同比增长15%。
(三)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从去年开始,地委出台意见要求各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地区财政也挤出一定资金建立土地流转奖励基金,对转让方和接转方进行不同比例的奖励补助。同时,对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项目、税收、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性政策引导。2011年,平安县农业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精心打造以下红庄村、大寨子村富硒设施红提葡萄、沈家村无公害富硒蔬菜、大路上庄无公害富硒番茄、富硒大果樱桃为主的五大千亩富硒特色种植基地,完成投资2.01亿元;地、县政府在信贷、项目、税收、技术等方面扶持引导下,建立了天源富硒畜牧科技开发公司奶牛养殖基地、金阳光高原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宇大蒜深加工等基地。
(四)按照法律政策,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力度,地、县农业部门由专人负责接待土地纠纷群众,并及时安排人员深入村社进行调查,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2011年,全区共调处土地纠纷40多起,移交司法部门2起,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近年来,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加快,从2009年至目前,全区因土地流转转移农户99602户230695人。劳动力务工收入成为海东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说明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不仅吃下了“定心丸”,而且离开农业谋发展的意识已经逐步形成。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是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原因。
(二)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影响到2011年底,全区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16.9万千瓦,拥有大中小型拖拉机87513台,加上没有报户的农业机械,总计超过10万台,有各种配套农机具56886部。农业机械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农业机械作业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为农户节约了一定的劳动力成本和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增强,使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得到了解放,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
(三)农业比较效益变化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低、农业比较效益低,是多数农民愿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因。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种田收益日趋回升。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逐步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最初的“无偿”甚至“负偿”转为“有偿”。如循化县一些乡镇耕地每亩年租金一般达到500~800元,最高的达到1200元,山区耕地每亩年租金也达到了300元左右。
(四)农民收入水平及构成变化的影响近年来,海东地区农民收入逐年提高,2011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260元,同比增长15%。从构成看:(1)工资性收入占49.2%,比上年增长26.9%;(2)家庭经营收入占39.5%,比上年增长7.8%;(3)财产性收入占1.3%,比上年增长44.8%;(4)转移性收入占10%,比上年增长18.8%。上述情况说明,收入构成从以前单一的种粮为主转为多元化收入。
四、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流转在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制度、管理、操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海东地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经调查,全区土地自发流转的较多,流转土地分散,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明显。农村土地流转多以农户间自发流转为主,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多,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内容简单,形式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未经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定和备案,这些都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
(二)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层次较低一是自发流转的多,规范流转的少。二是小范围内流转的多,大范围内流转的少。绝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流转仅限于在本乡镇的村、组(社)范围内进行。三是一般农户间流转的多,流转给专业大户的少。四是短期流转的多,长期流转的少,有七成流转面积流转期1~5年,10年以上的不足两成。
(三)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而又心存疑虑,看到流转后的土地实行了设施农业、规模经营,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因此,选择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等简单流转方式。加之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了各种补贴,增大了农民增收的空间,致使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制约土地流转进程。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影响土地正常流转。
(四)机制不健全,相关管理服务滞后一是土地流转管理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内容条文不完善,基层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致使土地流转无法规范、有序进行。二是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虽然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的市场都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因土地仍为养老保障的主要来源,恋土情节浓厚;二是农民的非农产业收入少且不稳定,经营土地仍然是农民收入的可靠来源,绝大多数农户尚不具备转出土地的条件;三是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所谓“种田能手”、“经营大户”还只是极少数;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如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较慢,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六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服务机制不健全。
五、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不断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建议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积极稳步地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按照中央、省、地委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规范。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三)保障农民利益,畅通土地流转渠道一是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化、市场化步伐,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价格形成机制,让农户有较高的流转收益,提高农户自觉流转的积极性;二是要解决土地流转后的风险问题。农业是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影响的弱质产业,要确保投资业主一旦失败,农民能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得到相应补偿。为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可尝试采取向业主收取土地风险保证金,在农民每年所得租金中提出一定比例的信用保证金,防止流转双方单方毁约风险。
(四)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土地流转合同审查签证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规范行为,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地去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仲裁体系。
(五)出台优惠政策,激活土地流转有针对性、有层次地制定海东地区土地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细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从体制和国家政策导向上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矛盾与问题;对策和建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目的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2.1原始记录缺失,依据不足
原始记录包括土地帐簿,承包土地会议记录及一些相关说明等,这些原始的记录能充分说明,当时承包土地的各项情况,有利于分析与解决村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别距今很多年了,当时的土地承包帐簿,会议记录有部分遗失的、有部分缺页的、有部分记录不全的,虽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存档,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与纠纷。还有当时的经手人,见证人,测量人等能说明当时情况的相关人员,因搬迁、死亡、外出打工等原因,一部分人已不能来现场说明情况,所以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2.2历史遗留的矛盾与纠纷,有待解决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只是按照土地承包帐簿登记的数字,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重新科学测量,村民们对土地亩数大多没有疑意,但是邻里之间的土地界线有存在矛盾的,当时没有解决。另外还有多家土地相互流转,在流转过程中,由于采取估计的办法,没有正规测量,出现亩数或多或少,矛盾不是特别大,但是这样的矛盾特别多,村民平时忙于改善自家经济条件,一但确权工作队入村,这些矛盾可能都会激化,使确权工作进度变慢。
2.3确权工作量大,任务繁重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农民,其工作面广、量大、时间长是最突出特点,这项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整个确权过程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每项基本情况,例如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等要一一弄清楚。按照这次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要求,要全面丈量土地,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其中的测量一项就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需要反复调查核实,同时还要解决大量矛盾纠纷,需要经管、村建、土地、司法等各部门同时介入,才能有效地推进与完成此项工作。
2.4思想认识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剩余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人与儿童,他们对国家政策认识有限,对确权这件事了解不够,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发证问题。另外他们对自家田地的情况有时也不了解,不清楚亩数、界线等相关情况。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存在观望的态度,以为这就是政府的表面工作,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导致了此项工作动力不足,很多情况需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给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
3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正确认识
一是通过电视、网络、条幅、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法规,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让流转双方都能吃下“定心丸”,消除他们的疑虑和观念障碍。二是通过村民会议来宣传发动,调动农民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重要作用。
3.2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
首先要对乡镇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后,进一步抓好村组干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都能熟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要领、操作方法等,增强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能力。此项工作涉及与广大农户接触,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非常重要。农民的土地矛盾与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激化矛盾和积累问题,工作人员通过沟通与协商,要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必须要有耐心、有信心、有决心,有责任心。
3.3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进行土地权属确认与实地测量工作中,难免要遇到各持已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反复调查核实,听取各方意见。当然在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化解矛盾,再民主协商。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搞好公开公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
3.4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矛盾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由于国家对土地种植有补贴,农民对土地的收益寄予了希望,所以对于土地四至不清、界线不明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必须妥善处理好,用实事求是来说明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赵鑫.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J].农民致富之友,2016,(11):237.
[2]王东.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J].华北国土资源,2016,(5):47-48.
福建不动产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土地科技管理和业务培训,拟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四)负责全市的土地调查、监测、分类、定级、登记、统计、发证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和安置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条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被征用、划拨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乡村空闲地及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证,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变更土地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权属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的,必须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以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建设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双方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开发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荒地、闲散地,整治废弃地,改造中低产田,制止耕地荒芜和破坏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市土地调查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土地调查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土地调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河流、水库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建设单项工程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控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闲地和不宜种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尽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规划区内必须占用菜地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一般不得占用:
(一)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水源、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二)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三)农业大专院校和重要的军事、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化地带。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辖区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划拨、出让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也可暂借(五年以下)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果园、林地、鱼塘等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年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年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两年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级核定征收的荒芜费,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收的荒芜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滩地等。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农业税。
开发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或集体,开发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开发国有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开发。
第三十四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和进行其他生产建设,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坏或地面设施受到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耕地的核减、补偿、征用、权属等,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建设要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
已建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平原地区原则上不准新建,确需新建的,应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与造地相结合。对未经批准,盲目发展滥占耕地的,责令其停办并整治复垦。
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生产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交纳复垦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已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农户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的;
(四)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个体企业用地,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荒芜二年以上的;
(六)从事非种植业的专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窑)、烧窑、挖土、采矿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收回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批准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四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由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的选址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商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征用土地面积,依法商定安置补偿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单位按安置补偿预算将征地款分别交给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被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申报审批土地。建设单位须持用地申请和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文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征用、划拨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部门绘制的平面布置图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一)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农业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布署,结合农经站工作实际,组织全站干部职工认真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农经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3月底开始,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底至4月底已结束。通过深入动员,组织学习培训,各股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农经工作调研活动。第二阶段从5月上旬至6月底,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一系列活动,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紧扣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在活动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增强信心,进一步明确了农经工作的目标,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精神和农业局党组部署上来。
(二)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农民负担“四项制度”,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贯彻落实“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做好筹资酬劳监督管理,今年4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村民筹资上限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实施。
3、为更好地做好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全面准确地了解直补政策,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行力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1、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全面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步伐,力争近期能够全面完成补换发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全面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会议,并负责起草《**市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报**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政府申批后下发各县(区),推动各县(区)工作的开展。
2、组织申报2009年省级财政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及时布置,认真组织收集审核汇总上报19个项目。
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站。
4、完成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写成文字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计财处。
7、组织开展2008年省级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对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到位、管理使用以及实施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涉及检查项目项目7个,通过市县两级的检查,没有发现项目资金被挪用、截留等违纪情况。资金到位及时,管理规范。目前,除宁洱县民安村仔猪养殖协会项目还在实施当中,其他项目已按计划实施结束,通过项目实施,部分已初见成效。
8、认真做好项目挂牌工作。截至2008年**市得到省级财政扶持项目35个,为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市农经站组织各县(区)农经站对2004—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单位全部进行挂牌,设立示范项目标识牌,并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 加强农经统计工作
2、按时完成上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
(六) 加强“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信息网络体系
1、开展业务培训情况。2009年5月31日前,全市共举办“数字乡村”工作培训29期,475人次,其中县(区)级11期,69人次,乡(镇)级18期,406人次。
3、网站维护及信息情况。我4、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通过网络、电话、报送进度统计表、到实地督查等方式检查促进我市“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工作,使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1、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按照农业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完成各个阶段的任务。
2、加强对村级财务委托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及2009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伐,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力度,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年初制定的50个的发展目标。
4、认真抓好农业部、省农业厅各项统计报表的培训、布置工作,做好2009年各项统计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全面、准确。认真开展下半年农村入户调查工作。重点做好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资料整理、预测和分析。
5、认真抓好“数字乡村”工程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服务“三农”的信息通道工作。完善和稳定工作机构,加强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下半年市级计划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一期。
充实完善栏目内容,突出信息的重点。加强对本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扩大我市名特优农产品的知名度,发掘我市各地乡村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潜能;提供劳务信息、产品供求信息的,培育农村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劳动力转移、乡村旅游的发展。
【关键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法律规制;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45-04
水库移民是人类社会尚未解决好的世界性难题。它不仅涉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而且影响到经济社会系统的重建。因此,要想做好移民工作,离不开政策的指导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政府基于扶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实施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体系构建问题。
一、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体系
后期扶持是我国为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等几个阶段。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称《后扶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颁布实施,掀开了构建后期扶持政策体系的新序幕。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移民政策体系。
(一)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水库移民法》,对移民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等法律来共同承担的。这些法律对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分三个层级。
1.根本法规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水库移民权益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对移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上述规定,为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精神。
2.基本法规制。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水库移民意味着离开家园,失去住宅和土地,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具体依据。
3.专门法规制。作为调整水事关系的专门法,《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后期扶持作出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虽然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明显提升了后期扶持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规
为适应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水库移民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用型,适用于所有水工程移民,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扶意见》;二是专用型,即为某项重大工程移民量身定制,如适用于三峡工程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这些法规,对后期扶持的对象、期限、方式、资金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规制,是开展移民后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部门规章
为落实后期扶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2003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库区建设基金的性质、来源、征收标准和年限、使用原则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3月,水利部颁布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管理体制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并对规划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年度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资金管理等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办法。2003年11月,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预决算和会计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从资金管理、报账支付程序、报账凭证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5月,水利部印发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则、科目和程序。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为落实国家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山西省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安置暂行办法》、《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规定》,等等。
一、基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做法
(一)以法律来维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县人大内司工委根据永丰村林改的工作经验和近年处理相关案件的体会,向县委、政府提出《关于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款分配的处理建议》,。此建议得到省、市人大领导的高度肯定,该县法院、纪律、局均借鉴此意见处理相关的土地纠纷案件。2014年,该县法院受理的县组村民诉被告县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因原告是外嫁女,失去了本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无权参与本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最终,县法院依法宣判原告在被告处获得本组其它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安置补偿费的权利,依法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积极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文化水平都很低,加上受封建思想和村规民约的影响,使妇女地位没有得到真正意义的提升。因此,县妇联、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普法宣传入手,以节假日为契机,开展宣传活动,在街道醒目位置设立法律咨询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保护妇女的普法宣传。三年来,向农民发放各种法律知识宣传单15000份,发放《江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手册10000册;解答妇女咨询问题300余人次。另外,还积极加强基层妇联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妇女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肃清渠道,会同执法部门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县妇联不断完善机制,坚持认真处理每一事件,保持访结率100%。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会同执法部门,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三年来,全县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案件17件,其中重复上访2批4人,占总量197件的8.6%。2014年开设了12338免费维权热线,至目前共接听电话咨询、来访35件次,其中解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6件次。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进行。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妇女合法权益有明文规定,但农村大部分仍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侵害或剥夺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离出来;若将户口回迁到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因没调整土地而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金时,政府虽明确要求男女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3、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有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男女双重政策。比如,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户口仍在本村的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梅林镇谭城妇女熊某,离婚时儿子判给她,原有房屋归前夫,前夫也未再婚,3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因此,村里不同意给熊某再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二)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农村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除了经济利益上的纠葛外,主要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一方面受“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享受土地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女性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三)救济手段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当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村干部对村民的意见无力反对。找镇政府或街道,则被告知土地是村里,要自行管理。找到妇联,则因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而无法帮助。最终找法院协调,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导致判决时弹性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之争,已不单单是妇女权益的问题,它涉及到一系列更深层的问题,如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下,要切实维护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效救助和监督。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党校培训中开设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违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在原有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
(三)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归根结底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人民法院应善于从法律基本原则精神,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强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精心组织,加强春耕备耕工作指导,积极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出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农业四项补贴。
二、春播工作全面完成
截至6月8日,全市春播工作已全部结束,比去年提前了4天。农作物播种面积1022.8万亩。其中:粮食作物794.4万亩(玉米580.9万亩、水稻171万亩、小麦1.9万亩、豆类13.7万亩、薯类23.1万亩、杂粮3.8万亩),蔬菜90.1万亩,花生50.3万亩,两瓜37.9万亩,寒富苹果、葡萄、中药材、树莓、蓝莓、向日葵等其他经济作物50.1万亩。目前,大田玉米已全部出苗,大部分株高35-40公分,叶片7-8片;水稻大部分缓苗已经结束,进入分蘖期,大部分株高15-20公分,叶龄在6片半叶左右。
三、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加快
一是设施农业提质增效成效显著。预计上半年全市蔬菜播种面积144.5万亩,蔬菜产量221.9万吨。设施农业冬季生产品种以叶菜类为主,以果菜类为辅。其中,叶菜主要品种有芹菜、韭菜、苦苣和生菜等,约占65%;果菜主要品种有西红柿、青椒、黄瓜等,约占35%。4月份以后,冷棚两瓜陆续定植,温室黄瓜、西红柿、辣椒等主栽品种进入盛产期。2015年已成功申报省级现代设施农业小区15个,现小区已全部落实到建设单位和地块。二是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有序进行。形成沈康现代农业示范带2015年建设项目计划,明确了2016年、2017年工作目标,并向波涛副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2015年项目共分为9大项、15个子项,目前项目正有序推进中。三是现代都市农业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加强对都市农业政策引导,并制定了都市农业扶持政策。同时,召开都市农业规划项目推进会,沈北新区怪坡创意主题公园、美加欧观赏树种公司、雨润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等7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就项目定位、建设规模、功能布局、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划。四是“三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市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713.3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67.3%。
四、畜牧生产总体运行平稳
预计1―6月份,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47万吨、31万吨和25.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3%、3.6%和2%。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6.1万亩,水产品产量达到8.3万吨,同比增长2.5%。生猪存栏338万头,同比增长4.8%,出栏280万头,同比增长4.6%;家禽出栏9120万只,同比增长4.9%;蛋鸡存栏5140万只,同比增长4.6%;肉牛出栏53万头,同比增长3.9%;奶牛存栏14.7万头,同比增长3.6%;羊存栏75.7万只,同比增长3%,羊出栏46万头,同比持平;6月份毛猪收购价格缓慢增长,收购价格在15元/公斤左右;鸡蛋零售价格较上月有所涨幅,价格6.7元/公斤;羊肉价格受疫病、饲养行情影响,近期养殖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五、农业产业化建设有序推进
继续深入落实沈阳市农产品加工业五年发展规划,以推进项目建设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为重点,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复)工建设已达60个。其中,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15个,累计完成投资150.3亿元,完成计划总投资的62%。辉山、希杰、雨润项目已全部竣工投产,恒丰源、成达、方驰、润恒项目已投产或试运行,德宝、毅都、天赢等项目正在积极建设中。二是加强龙头企业培育。修改和完善了沈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规范了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已申报企业17户,参加监测企业92户。同时,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全力支持辉山乳业打造世界级乳品企业。三是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目前,康平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朝阳食品加工园区和法库孟家现代农业园区等3个园区已开工建设,新民市兴隆农产品加工园区、辽中县精细农产品加工园区和浑南区中国北方健康食品产业园等3个园区正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近期可开工建设。
六、县域经济平稳发展
一是县域重点项目进展良好。截至5月底,县域169个市级重点项目开(复)工率62.7%,完成投资152.1亿元。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开(复)工855个,完成投资468.4亿元,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开(复)工203个,完成投资218.2亿元。二是县域产业集群规模不断壮大。截至4月底,县域20个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293.9亿元,新上项目126个,完成基础建设投入8.2亿元,入驻企业2189个,上缴税金16.1亿元,带动就业32.4万人。新民包印、辽中铸锻造机加、法库陶瓷和康平塑编等4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329.7亿元,增长1.1%,新上项目68个,完成基础建设投入0.7亿元,入驻企业573个,上缴税金5.3亿元,带动就业12.7万人。三是县域新城新市镇建设扎实推进。截至6月底,县域17个新城新市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67.8亿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31.1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2.6%。新城新市镇亿元以上重点建设项目283个,总投资2461.5亿元,已完成投资246.7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147个,总投资774.7亿元,完成投资95亿元,开发面积749.5万平方米。
七、农村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按照中央、省关于农村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沈阳市印发了《2015年农村改革工作方案》,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核心,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取得实效。一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确定苏家屯区为省级“整区推进”任务区,其它涉农区县(市)每个落实2个乡镇为省级试点单位,省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和市财政配套6000万元已全部到位,目前已落实300万亩,是省任务的2倍。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模式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在巩固提升“7+1”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确定14个土地流转经营模式试点,截止目前,新增流转面积15万亩,总面积226.7万亩,流转率达到27.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序推进,于洪区已完成抵押贷款50万元。三是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工作取得实效。由市联交所、沈北创展集团、沈阳华汇金融服务公司、北京金典拍公司共同出资60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报市政府,待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正式运营。四是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实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在总结去年经验基础上,在9个区县(市)确定9个村开展农村“三资”清理核实试点扩面工作。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更多成绩,我们调研团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抓好管理防控,打牢农业丰产增收基础。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指导。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粮食、畜牧等农产品产量,确保农产品安全供给,为完成全年稳增长任务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加强田间管理。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田间管理技术方案,强化技术指导,加强肥水调控,加快农作物生育进程。旱田作物做好补苗和二三类苗的提档升级,水稻做好缓苗阶段水肥管理。三是强化防灾减灾。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控,扎实做好玉米螟绿色防控和水田区飞防、机防工作,提前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防范和救灾预案,提早做好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关注气候变化,为农业丰产增收保驾护航。四是继续实施畜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畜牧规模生产、良种生产,促进畜牧生态发展。做好集中免疫和疫病防控,构建畜牧生产安全屏障。
第二,抓好结构调整,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一是加强粮油高产创建示范区管理。重点做好113个国家、省、市粮油高产创建示范区建设,在农业生产关键生产季节、粮油作物关键生产阶段,组织农技人员深入高产创建示范区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二是推进设施农业建设。认真组织设施农业改旧建新项目,力争当年建成当年见效。三是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出台都市现代农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做好规划和引导,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加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四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完善农产品加工项目调度和服务机制,确保规模以上项目全部实现开复工,加快推进10亿元以上大项目建设进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油菜良种面积,提高油菜生产能力,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目标,通过实施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导向作用,运用资金扶持手段,调动农民种植油菜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油菜种植面积,提高油菜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和入户率、覆盖率,提高油菜单产,增加油菜总产量,提高油菜种植效益,实现农民增产增收。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扩大油菜种植面积,提高“双低”油菜良种覆盖率,改善油菜品质,增强油菜产业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油菜种植技术水平,有效增加油菜籽产量,提高油菜种植效益,加快我县油菜产业发展步伐,提高油菜籽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工作原则
油菜良种补贴实行公开、直补到户的原则。一是公开补贴政策、办法以及补贴面积、补贴农户、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二是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户。
三、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和方式
(一)补贴范围
20*年全县种植油菜面积均纳入补贴范围。但以下情况不享受补贴:一是为避免粮油争土地影响粮食生产,在我县小麦油菜交错区和计划种植小麦的地块上改种油菜的不享受补贴,二是在项目实施边角地、新开荒地种植油菜的不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中央、省、州确定的补贴标准,规划种植区内种植油菜的每亩补贴10元。
(三)补贴对象及方式
补贴对象包括全县油菜种植户。对于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油菜的,按谁种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租赁人或代种人。补贴方式采取良种补贴资金与种植面积相挂钩的方式,即在项目实施区域内,按照符合补贴范围的油菜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核实油菜种植面积
补贴面积的公示与核实采取农户据实申报、村组核查、张榜公示、群众监督的办法进行。
一是由村民小组组织申报、登记、公示、造册。油菜播种或移栽结束后,由村民小组组织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村民小组对补贴面积、补贴对象、补贴金额进行核实、核对、登记,汇总成册后报送村民委审核。
二是由村民委对所辖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经核实无误后汇总成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特别对申报面积超过该行政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书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核定无误后,将结果在受益农民所在村按户张榜公示5天以上。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对,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公示内容包括种植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金额等。
四是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对相关数据逐级进行最终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州级有关部门。
(二)发放补贴资金
县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计划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对各乡镇上报的种植面积、补贴范围、标准等情况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逐级拨到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建立油菜良种补贴明细档案
各乡(镇)要按照州制定的统一格式认真填写农户油菜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并上报有关部门,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将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表册等凭证立卷归档保存。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油菜良种补贴项目,是中央制定的又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是国家支持油菜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举措。为此,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财政、农业、审计、农行、监察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砚山县20*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油菜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研究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验收。同时,领导小组下设于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落实油菜补贴的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油菜良种补贴项目涉及多个部门,补贴惠及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油菜良种补贴项目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油菜良种补贴工作。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油菜良种补贴项目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全面深入地了解油菜良种补贴信息,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利用冬闲田地种植油菜的积极性。
(三)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员,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把项目任务落实到乡、村、社和农户,落实到每一块种植田地。务必按照项目工作进度安排的要求认真组织完成各项工作。
(四)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油菜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工作。一是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补贴的范围、对象等信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村社必须张榜公布受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乡(镇)要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四是加强项目信息及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指导,提高成效
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增加油菜种植农户收入实施好油菜良种补贴项目为主要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以良种为龙头,以配套综合栽培技术推广为重点,大力开展油菜轻简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等节本增效新技术为重点的示范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油菜生产技术水平,切实提高油菜产量,增加效益。
(六)加强协调,强化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确保按时完成全县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工作任务。县农业局要做好项目的计划安排、优良品种推荐、宣传发动、栽培技术培训等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
六、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
20*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制定《砚山县20*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成立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安排部署项目实施工作,并将《实施细则》上报州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由项目涉及乡(镇)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油菜良种补贴政策、补贴申请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方面的进行广泛宣传并登记造册后上报县有关部门。
第三阶段兑现补贴阶段
2009年至2月1日至2月15日,由县农业局、财政局组织力量对乡(镇)申报的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情况逐级审核把关后,以“一折通”的形式向种植农民直接兑付补贴。
第四阶段总结及检查验收阶段
2009年2月15日至2月20日,由各乡(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后上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总结报告内容需包含补贴范围、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兑现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并附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表)。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砚山县20*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上报州农业局、州财政局。
【关键词】初次分配 城乡收入 产业结构
一、农民参与初次分配不公平分析
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基础性的分配,即按照生产要素参与生产过程的情况而进行的分配。初次分配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二是要素在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简单地说就是各经济主体是如何获得这些生产要素以及这些要素是如何参与生产过程而获得相应报酬的问题。其中对农村居民而言的,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农民拥有的生产要素有劳动力、资本、土地,农民可以依靠提高这些生产要素参与生产从而参与初次分配,但是农民却不能公平的参与初次分配,主要表现有:一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低;二是机会不均等,同工不同酬;三是财产性收入低,我省农村转移性财产性收入占比到2011年也只有9.7%,其中还包括转移性收入,因此财产性收入不是现阶段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四是年轻农民外出打工,农村土地大片荒废,无人耕种,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形同虚设。
二、农民参与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原因分析
(一)产业结构不合理
河北省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劳动报酬占比低的主要原因,据调查,河北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14.4:52.6:33,其中一产比重居全国第15位,高于全国平均比重2.9个百分点;二产比重居全国第七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6个百分点;三产比重全国第29位,低于全国比重6.5个百分点。由此看出河北省产业结构一直偏重,层次偏低,这样就会出现国民生产总值比较高而人均财力较低。作为吸纳劳动力的主力军的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低,发展缓慢。从农民工从事行业看,外出农民工近七成的人员从事第二产业,近三成的从事第三产业,只有2%的从事第一产业。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农民工中,从事第二产业的比重为43.7%从事第三产业的占35%,从事第一产业的占21.3%。与全国相比,河北省第一、三产业发展滞后,吸收劳动力能力差,导致我省的劳动力挤进第二产业,造成了该产业内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导致劳动力在劳资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工资水平低。
(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城乡二元化结构从根本上决定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差别,造成了农村劳动者教育水平低、医疗条件差、外出就业遭歧视等等。比如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分三类地区有步骤地实施,城市是一类地区,农村属二类和三类地区,暗示城市中的义务教育先行于农村中的义务教育;从统计重点学校的地域分布来看,99%以上的重点学校设在城市;高校招生时,城市考生不仅在整体上录取比例高,同时录取本科及重点高校的比例也高。在学制改革、外语教学、教材建设、计算机教学、学校设备和基本建设等方面,都明显地表现出了“城市优先”的政策取向。
(三)农村投资市场的不健全
农民收入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财产性收入。2010年工资性收入占比为44.5%,家庭经营收入占比为45.8%,转移性财产性收入占比只有9.6%。2011年工资性收入占比为48.1%,家庭经营收入占比为42.2%,转移性财产性收入占比只有9.7%。排除转移性收入,仅财产性收入占比更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投资市场不健全。对于城市中的高收入阶层来说,他们可以通过资产持有结构的多元化达到保值甚至增值,增加额外收益;但是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都是把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存入银行,而缺乏投资的意识。即便有些农民有投资意识,但是农村投资市场不健全,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单一。农民不了解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在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由利息、红利和其他收入构成,在财产性收入中,利息收入的比重是最大的,红利和其他收入则较少,而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更是少之又少,知识产权收入基本没有,反映出农村投资市场不健全,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河北省的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和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操作程序,流转纠纷多,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一些基层政府以集体名义行政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或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受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受限。这就导致在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城务工的情况下,大片农村土地无人耕种,任其荒废。土地使用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要素,不善加利用土地创造财富势必减少农民的收入。
三、农民公平参与初次分配的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
我省的产业结构呈现出重化工化和资本密集化的特征,这就必然导致初次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所以应优化我省的产业结构,出台有利于第一、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广开农民就业门路。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着眼于利用农业多种资源、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实现农业产业化。提高乡镇企业发展质量,积极发展家庭工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从而提高第一产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支持其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型。要不断增强工业化战略、城镇化战略、扩大内需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力,促进“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最终实现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强第三产业吸收就业的能力,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改革城乡二元结构
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城乡二元结构一步步的得到改革。农村的教育、医疗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机会,使得农民及其后代的素质都相对低下;农村医疗设施相对落后,农民是有病不能医,不敢医,所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必须建立起来。各级政府要划分权责,明确责任,有效改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完善和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打牢农民素质提高的基础,提高农民素质。
(三)完善农村资本市场
要加强农民的投资教育,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宣传有关投资理财方面的相关知识,引导农民不但可以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可以通过其他的投资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增强其投资意识。再者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符合农民需要的资本市场体系,提高资本运营的市场化与生产要素的证券化,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与资产运营制度,最大限度减小财富风险;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的服务和调控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从而完善农村资本市场,拓宽农民的投资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出台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制,从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几个方面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以仲裁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制,设立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中介机构。
参考文献
[1]赵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式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J].消费导刊,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