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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论文

时间:2022-12-12 22:41:11

商业银行信贷论文

第1篇

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经济的核心,其经营的成败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2008年9月起,华尔街爆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风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国股指暴跌,石油、黄金、期货等商品价格大幅下挫,失业率猛增……这场风暴振动全球!危机爆发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是美国次级贷款的恶化,而贷款恶化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即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4.实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损失,同时防范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小微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生力军,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创新、培植发展动力、解决就业难题、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初,中国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首次提出“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形势下,为小微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不仅是商业银行实现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必要途径,也是响应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5年三季度,我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6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与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持续增长相对应的是,随着近期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加剧,贷款质量呈恶化趋势。以广东地区为例,2015年三季度,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增量占全部企业不良贷款增量的89.3%[1]。尽管银监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适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但从一些地区的数据来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已远远超过了5%的容忍度[2]。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攀升将进一步使商业银行的利润率、资本回报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关键财务指标趋于恶化,从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如何在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同时,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特点及管理手段

(一)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特点

1.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差。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仍处于初创期和幼稚期,尚未形成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化程度低,产品品类单一,技术水平不高,当自然环境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时,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全球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对许多小微企业造成重创,破产、倒闭潮“、跑路”门此起彼伏。2.管理水平低下,财务制度欠缺。我国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以家族式、小作坊式管理为主要形式。企业往往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在家长式管理下,财务会计人员的中立性难以有效保持,财务信息客观真实性差,缺乏透明度。为了获得融资,企业甚至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隐瞒真实融资用途。因此,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真实掌握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3.可抵押资产缺乏,增信手段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基本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并且对抵押担保品类型、变现能力等要求严格。小微企业大多采取租赁或者承包方式经营,缺乏独立自主、证照齐全的土地、厂房、商业用房、住宅等符合银行标准的可抵押固定资产,因此大多数小微企业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要求。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从而难以获得正规担保机构的支持,或者担保成本远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围。4.企业主信用意识差,道德风险较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失信惩戒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能够提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也同样缺乏。企业主违约成本低,信用意识淡薄,恶意拖欠甚至逃债跑路思想严重。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商业银行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而往往收效甚微。

(二)我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常用控制手段

1.融资担保。信用等级低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羁绊,因此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在本世纪的前十年,年均增长率达51%。但从近些年来看,融资担保方式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银担”合作正在逐渐降温。首先,我国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资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担保公司整体规模较小、股东实力较弱,出资分散,抗风险能力同样不足。其次,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仍不健全,担保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不规范、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弱,以及违规操作、过度参与非担保业务等问题,如参与民间借贷,投资房地产、矿产等高风险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由于上述原因,担保机构资金流动性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旦面临担保代偿,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2.互联互保。所谓互联互保,即多家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抱团取暖”,当其中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联合体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连带担保。由于可以省去担保费、操作简便、交易成本低,该方式曾赢得大多数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的青睐。然而,随着互联互保链条的不断延伸,风险也在逐渐累积,尤其是在宏观经济下行趋势下,一旦链条上的其中一个环节风险爆发“,抱团取暖”就会变成“火烧连营”,风险将呈多米诺效应在关联企业间传导而引发灾难[3]。从2010年开始,在东部沿海省份,因互联互保链条断裂而引起的小微企业倒闭潮时有发生。3.动产质押。针对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不能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现状,一些商业银行在2006年开始在个别地区试水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所谓动产质押,即小微企业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动车等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在质押期内,质押物始终处于流动状态,出质的原材料仍可以用于生产流转,不影响正常经营[4]。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标准化的物流仓储服务机构较为稀缺,因此,动产“二次质押”骗贷行为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受偿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还需要独自承担动产评估、监管风险,制约了动产质押融资的发展。4.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是指商业银行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以上下游贸易背景为基础,通过整合、控制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实现以自偿性资金回款作为授信还款来源的一种融资模式。例如平安银行于2006年推出的“N-1-N供应链金融”、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中国银行的融信达、融易达等产品均属于供应链融资模式。但在实务中发现,大多数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并不具有商业银行理想中的雄厚实力,仅凭自身条件仍难以获得银行对上下游的授信支持,银行还需要借助其他的风险管理工具来进一步化解风险。

二、保险参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途径

(一)贷款保证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风险的一种保险。从法律关系主体看,贷款保证保险具有三方当事人,其中《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商业银行为被保险人,三者关系如图1所示。从保险责任上看,当借款人未能按小微企业(投保人)商业银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申请贷款支付赔款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障银行的放贷资金安全。因此,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具有担保责任性质的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可以实现为借款人增信,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我国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住房按揭、机动车购置等消费类信贷保证保险为主要形式[5-6]。但由于早期保险公司条款设计欠合理,风控手段较为薄弱,借款人道德风险激增,骗贷、骗保、拖欠等恶意行为不断发生,到本世纪初,各保险公司陆续叫停了此类业务。直至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贷款保证保险才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同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三水地区与当地政府、农信社试点开办了全国首个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同年9月,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推出,当年即实现承保小微企业贷款7527万元。从这些试点经验来看,虽然贷款保证保险具有第三方担保的性质,但与常规担保业务相比,具有以下两点显著差异:一是借款人并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仅需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2%左右的保险费,借款人总体融资成本不高于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借款人能够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以比较合理的成本、较为便捷的手续获得银行贷款;二是保险公司吸取早期在车贷险业务上的教训,贷款保证保险并不承保全额贷款,而是坚持与银行风险共担(如3:7)。由于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也促使银行不得不注重客户的自身还款能力,于是实现了信贷风险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共同监管,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二)贷款信用保险

在贷款保证保险中,小微企业是投保人,商业银行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这种关系下,银行容易对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放松审核约束,从而出现“重保险,轻管理”的状况。另外,从目前各地贷款保证保险项目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依赖政府“兜底”基金,市场化程度较低,社会效应大于经济效应。因此,发展贷款信用保险,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贷款是为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的重要资产,如果小微企业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商业银行就会面临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具有可保利益,商业银行可以为自身发放的贷款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当借款人违约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图2所示为贷款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与图1对比来看,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并无实际合同关系。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形成的背景下,银行业仍属于高利润行业,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就是利息收入。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往往远高于名义利率水平和大中型企业的实际利率水平,因此银行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投保信用保险,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商业银行也会减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顾虑,积极寻找利润点更高的小微客户,增强其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银行作为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使得银行与保险的合作由原先简单的关系,向支持小微信贷等深层次合作关系发展。在贷款信用保险合作关系下,双方共同对小微企业风险进行事先审核,在贷款损失、授信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发挥各自的功能小微企业(投保人/被保险人)核心企业(买方)商业银行(受益人)保险公司(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转让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申请贷款提品或服务《贸易合同》支付货款投保、索赔《保险合同》出具保单荩荨荨襌襋襍襊和优势,相互合作、信息共享,保证贷款质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推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3年时间,该业务按时还款率提高了15.34个百分点,证明了银保合作开展贷款信用保险的可行性[7]。

(三)贸易信用保险

贸易信用保险最早出现是基于企业间的赊销贸易行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为保证应收账款安全,将买方的付款信用作为标的来投保。其原理是把买方的付款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买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项下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随着应收账款收益权的质押或者转让,风险也随之由小微企业转向授信商业银行。当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实力一般,或其所在行业处于下行周期时,授信银行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加。因此,如果由具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投保贸易信用保险,再将保险项下的权益转移给银行,当供应链核心企业发生信用风险,贸易自偿性无法使商业银行及时、足额地收回授信时,保险公司的赔付可以有效弥补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授信资金的安全性。贸易信用保险项下的供应链融资涉及小微企业(卖方)、核心企业(买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关系,分别由四种合同关系约束(见图3)。其中,小微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在小微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赔款转让合同关系仅在触发保险合同责任且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将贸易信用保险嵌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之后,原有的银企合作变成了银、保、企三方合作。由保险公司参与到对供应链风险的审核以及对下游买方企业的筛选,一方面有利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安全,另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授信风险化解,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保险参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一)主要优势

首先,国家对于成立保险公司具有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相对于目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的其他第三方担保方式,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和品牌信誉方面具有明显的先天优势,即使发生大范围的代偿,也不会出现类似担保公司“跑路”的事件[8]。商业银行发放具有保险公司保障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以给予借款企业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从而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其次,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可以借助掌握的客户和行业信息带来的大数据优势,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履约意愿进行审核判断,并可通过贷款发放后其他险种的承保理赔情况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持续跟踪,与商业银行实现信息互补。最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上具有技术优势,可以通过保单条款设计、分保或再保险等手段实现借款人违约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二)存在的困难

一是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较短,市场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对该险种还欠缺了解,基层分支行实践经验普遍不足,小微企业客户同样对该险种缺乏认识,主动投保意愿较弱,保险公司推广成本较高,难以介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控体系[9]。二是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将信用保证保险当作传统的担保,存在着保险公司应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对保险公司“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缺乏认同,合作之后银行也往往疏于管理,银保双管齐下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三是保险公司在办理信用保证保险相关业务时,其自身身份和法律地位存在部分争议,如大部分地区房产登记中心与车辆管理所尚不接受保险公司抵押登记,《担保法》能否适用、保险赔款如何追偿等问题均存在法律盲点,导致保险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容易产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四是在小微企业信贷中引入信用保证保险属跨学科、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业务,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均缺乏既懂得企业信贷业务,又精通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上的进一步合作。

四、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建议

各级政府联合税务、工商、海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加快构建全国性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逐步培育、提升我国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真正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查询权限,帮助保险公司化解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强产品定价、市场开发、产品创新的有效性。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巨灾准备金等风险分散机制,稳定行业整体经营,为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联合财政、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对小微企业信贷实现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就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产生的贷款利息、保费收入等给予营业税减免、费用补贴等,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的银保合作环境

建议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沟通,明确信用保证保险在缓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方面的定位与政策。通过联合发文或研讨会等形式为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提供更多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使银行业建立起对信用保证保险的正确认识,营造银保文化氛围,理顺银保合作关系,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完善银保风险共担机制

商业银行应逐步摆脱依赖抵押担保的痼疾,打破刚性兑付的信用幻觉,树立平等的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合作条件、业务流程设计上,秉承公平、互惠的原则,根据银保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共担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贷前、贷中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五)建立银保联动的长效机制

银保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小微企业面临的各项风险、实际融资需求都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建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制定长远规划,加强双方资源共享,加大在小微企业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等领域的沟通协作,实现自身在银保合作中的定位转型,形成银保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作者:王 鹏 彭敏敏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参考文献:

[1]辛继召.积极推进银行业改革创新,助推实体经济稳健发展[EB/OL].[2015-12-07],

[2]曹晓燕.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分析及化解信贷风险措施研究[J].金融经济,2015(6):142-143.

[3]宋磊,江凯.2015.企业担保链风险传染评估分析及建议[J].海南金融,2015(12):62-65,81.

[4]胡道勇,何正全.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研究[J].经济论坛,2011(4):35-37.

[5]吕可.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J].财政监督,2013(23):74-77.

[6]王宇晨,王媛媛.信用保证保险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时代金融,2014(3):344-346.

[7]中国保监会.信用保险有效化解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R].保监会简报,2013(21).

第3篇

信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信贷主动退出包含有三个层次:银行根据信贷合约的规定,按时回收贷款,不再贷款给客户;运用信贷风险的识别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退出行动,避免信贷损失;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平台,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人力资本与专业化优势,灵活地根据市场变化在信贷产品的基础上设计衍生金融产品,实现服务价值或资金价值的最大化。第一个层次是现有信贷管理通常做法,而第三层次突破了银行传统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盘活信贷资产,发挥银行全方位的服务功能。信贷被动退出是指企业和居民在金融环境变化以后,金融需求发生了改变,选择其它的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产品。信贷的被动退出可以归结为两大原因:一是银行业自身竞争力出现问题,如客户战略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二是银行产品与其它金融产品相比不具有比较优势,客户从其它选择下可以降低机会成本。

无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从本质上看,信贷退出是要解决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是对信贷合约的期限修正和风险机制的补充。现代科技的进步,尤其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成本越来越小,资产流动性越来越高,银行只有通过建立退出机制才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信贷退出的问题是银行流动性问题的直接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信贷产品自身的缺陷造成的。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高度专业化和信息不透明。高度专业化决定其高成本,信息不透明决定了不可观察的转让难度,最终决定了一个统一的信贷市场很难形成。正因如此,在参与成本日渐降低的现代金融体系中,只有通过完善信贷退出机制,增加信贷资产的事后流动性,促进银行投资的多元化,才能保证银行的生命力。

从历史上看,信贷管理思想大体上是按照银行取得流动性的方向演进的。最早出现的是亚当·斯密提出来的“真实票据论”,其社会背景是金融产品稀缺,流动性不足,银行发放的贷款是短期的“自偿性”贷款,而且必须以商业票据(真实票据)作为贷款的担保依据。以后出现了“可转换理论”,以凯恩斯理论为依据,在国家财政主义盛行的条件下,出现了大量的债券特别是短期国债,不仅提供了金融产品的流动性,也提供了贷款的替代品,银行可以通过债券的交易来取得资产的流动性,银行信贷业务也相应地从只从事短期贷款扩大到债券与长期投资。“预期收入理论”是信贷管理思想演进的第三个阶段,以弗里德曼和莫迪利安尼提出的“持久性收入理论”和“生命周期假说”为基础,把银行信贷产品的回收纳入一个生命周期过程,为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与不动产投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这之后,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理论由于信贷资产流动性的限制而止步不前,流动性的取得向负债方向发掘,这样信贷管理逐步转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出现了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以期限原则为核心的流动性管理思想。而信贷退出是信贷管理思想的又一个阶段。它是以Merton(1995年)提出的“金融功能观”为基础,是在金融市场发达,参与成本与交易成本下降的前提下,促使银行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产品和创新,发挥混业专长化和人力资本优势,主动进行信贷退出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信贷资产流动性问题。

二、信贷退出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银行信贷退出的主要因素有:作为金融竞争主体与参与主体的银行与金融市场;作为信贷客户的企业与消费者;作为进行宏观调控掌握价格信号与信贷政策导向的政府与中央银行。

银行与金融市场主要是通过竞争的方式产生作用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是竞争的结果。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地位,是银行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其融资能力也会从其资本结构中加以反映,表现为从资本市场融资对银行信贷的替代。另外,企业抵押资产的质量和价格也是影响信贷的主要因素,特别是作为生产资料和抵押品的地产价格的变化,往往是形成风险导致信贷退出的原因。对于提供银行资金来源的居民来说,其收入与消费水平,以及其投资渠道也是影响银行业务的重要因素,居民财富的积累,能促进金融体系的分化,产生更多的金融需求,促进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催化作用,并间接影响企业融资的成本与形式。最后,政府与中央银行的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也形成对银行业务的指导和制约,特别是在银行走向市场化之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量和利率的变化,都会导致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预期,以保持一致性。

(一)以资产组合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信贷主动退出因素分析

在以市场套利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原则下,有关信贷的主动退出研究成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使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更加完整,由重视进入到重视过程管理、存量管理,最后到退出管理,信贷风险有了完整的化解思路和方法。为了适应这种变化,银行内部的信贷风险评估机制在银行的管理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促使许多大银行不断建立新的制度以提高贷款的质量、加强贷款组合的监控和信贷定价与利润的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日益注重资产结构多元化,在风险与收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事实上能够把收益与风险纳入统一的研究框架的是资产组合理论、市场套利理论等。它们都讲究把银行的资金投放多元化和组合运用,强调资产收益和风险的统一。正是据于这种理论。在银行监管逐步放松的条件下,商业银行业务正在从单一的信贷产品扩张到整个货币与资本市场,任何新兴的金融机构的出现都无法动摇其以雄厚的实力所支撑的市场地位,这不仅在于银行业历史上形成的“先入为主”的金融优势,更是因为适应变化进行金融创新的“学习效应”,这是银行业能保持其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其结果是,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不断萎缩,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

银行投资机会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银行对信贷存量效率与效益的关心,从而强化了对信贷风险管理的技术要求。

金融市场发展和投资的多元化本身,有利于在技术上使信贷业务的管理也能有更多的依据,在面对金融市场利率、汇率和流动性风险等系统风险时,可以灵活调整信贷期限与规模达到避险的目的,或者通过其它投资来“对冲”风险。

金融市场的变化使银行对宏观经济面、产业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变化更为敏锐,银行应用生命周期理论、行业景气分析和财务诊断的技术更为成熟,从而有利于银行对客户风险进行判别,从高风险的客户中退出。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银行根据居民的预期收入和信贷记录判定其还款风险,在适当的时期选择退出。

银行的风险退出还来自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传导主体,商业银行的信贷退出是规避政策性风险的反映。

(二)以银行竞争力和客户战略为核心的信贷被动退出因素分析

信贷被动退出主要是从客户流失的角度来分析的,是银行自身竞争力的动态体现。最常见的形式有:(1)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的所谓大企业的“脱媒现象”,究其本质是一种企业由银行信贷的退出,是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竞争的结果。(2)“提前还贷”现象,消费贷款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出于利率、收入和投资成本的考虑,消费者提前结束与银行的还款合约,体现了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和理财意识的提高。(3)银行之间的竞争导致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某一局部表现为企业与消费者的改换门庭的被动退出。(4)信贷的被动退出也可能来自于政府与中央银行的主动强制干预,如江苏“铁本”事件,由于违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而被政府强制退出,相应的银行也受到了损失。

从另一个角度看,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银行的客户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影响。对银行来说的被动退出,往往对于企业和居民则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因此,它要求动态的跟踪与反映客户的需求变化,防止客户的流失。在面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业内激烈的竞争,银行原有的市场份额必然受到冲击。只是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市场格局的形成与相对稳态已经是经过长期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在我国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的被动退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完善,以及银行业内的开放的速度与深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信贷的被动退出集中和深刻地反映了银行的竞争力和金融创新能力。同时,也反映了在宏观经济变化时候,利率、汇率、消费价格等市场价格信号的变动对银行客户群体的冲击。

(三)信贷退出“锁定”因素分析

所谓信贷退出“锁定”,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退出时遇到了困难,影响了信贷退出的实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出现了事后垄断问题,类似于“ToBigtoFail”的“敲竹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银行之间的竞争导致对借款人的事后“锁定”,使银行自身失去退出的动力。在激烈的竞争下,银行业一方面在业内通过适度限制竞争来降低维系关系型借贷成本,增加关系型借贷的收益;另一方面为了应付资本市场竞争特别是对距离型客户的争夺,将更加注重于关系型借贷的维持(BootandThakor,2000年)。其结果,银行业为了维持其信贷的占有率,而对客户“锁定”,形成信贷的软约束。(2)借款人的资产专用性过高形成的事后“敲竹杠”行为,使银行信贷退出成本过高而放弃。据有关学者研究发现,能在银行中融资并生存下来的客户有两种,一类是效率高的企业,另一类是债务规模大的企业,资产专用性较高的债务可以起到事后“敲竹杠”的作用,阻碍银行的退出。(3)银行缺乏“可置信的威胁”手段。如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使得银行在催款时缺少有力手段保证,另外对国有企业在面对大量的政治和社会成本时,信贷退出也往往受到限制。(4)信贷合同在期限上受到经济波动周期的“锁定”,信贷周期滞后于经济周期导致信贷期限结构的不合理。发达国家的信贷周期是领先于经济周期的,而我国由于政府干预,信贷平均期限较长,存在严重的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信贷退出存在期限上的“锁定”机制。

除此之外,退出渠道不畅也是信贷退出难于有效实施的原因之一,金融创新不足,资产证券化行为无法实现;资产严重缩水后的银行“套牢”,抵押担保无法变现。出于社会成本与政治成本的考虑,使银行信贷退出无法实施,主要是由于政府考虑的税收目标、经济增长目标和就业目标与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发生冲突导致的。

从我国当前状况看,信贷退出“锁定”是困扰信贷退出的核心问题。从信贷主动退出看,无论是从《贷款五级分类》中分析得出,还是从其它偶然不确定性事件导致的信贷风险结果,信贷退出决策都要考虑实施的可行性,而这是风险决策体系所不能顾及的。而从信贷被动退出看,客户的流失正是目前我国银行缺乏竞争力的体现。

三、我国银行信贷退出应采取的对策

在我国现阶段实行信贷退出显得十分迫切,这是因为:(1)经过转轨期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中,中长期资产占有较高的比重,一旦以“强迫储蓄”为模式的融资途径在资产多元化下出现了问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就会进发出来;(2)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影响,促进了银行与保险业、证券业的融合,银行资产的存贷比必然会随着资产多元化而下降,我国当前的存贷比大约在70%以上,而发达国家仅有50%左右,资产组合的调整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要求从银行信贷资产中退出较大的空间;(3)我国国有银行的客户主要是国有企业,不论是由于产权情结还是竞争的需要,银行与企业之间容易形成关系型贷款造成的“软约束”,使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受到阻碍;(4)从信贷技术的角度看,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重新诠注了信贷退出的意义,对原有的信贷依据标准信贷合约的作法进行修正和改进,以状态合约取而代之,增加银行适应现代金融市场不确定性的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必须树立新的以信贷退出为主的管理理念,积极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一是提高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敏感性和反应力,通过资产组合的灵活调整,降低信贷的风险。二是要把政府作为借款人纳入一般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分析,在经过长期的政府主导经济发展之后,政府信用在某些地区也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尤其在一些基层单位,债台高筑,存在较大风险。三是政府干预和保护是信贷退出“锁定”的重要影响因素。银行要注重与政府之间的谈判,找到一条“双赢”的渠道,解决信贷退出的难题。

其次,银行之间要制定差别战略,开展特色服务以避免同一地域、同一种业务的过度竞争。已有的研究表明,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会弱化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治理关系,使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被竞争压力“锁定”,银行以信贷退出为策略行为的威胁变得不可信,“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无法得到执行,从而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放大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这就要求银行与银行之间要加强合作,鼓励以兼并、重组的形式来保持适度的竞争。

第三、信贷退出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信贷退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一个前提是各信贷市场的参与者都是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竞争主体,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来保证。对于银行而言,要理顺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从制度上确定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保证银行信贷退出的渠道通畅。对于普遍居民而言,要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如《个人破产法》,从而对银行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减少由于法律不健全而产生的赖账行为。要通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用进行约束,以避免产生信贷的“软约束”现象,把某些领导意志和个人行为转化为金融风险。

第四、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退出重心应放在解决信贷退出“锁定”问题上。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现有不良信贷资产规模较大,而且由于种种原因阻碍了银行的信贷结构调整,使银行面临着较严重的经营风险。因此要积极构建信贷风险评估体系,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解决退出中的难点和阻力以更好地实现信贷资产存量的调整。

【参考文献】:

[1]ArnoudW.A.BootandAnjanV.Thakor2000“CanrelationshipBankingSurviveCompetition”JournaloffinanceNo2April679-713

[2]BenS.Bernanke,(1983)“NonmonetaryEffectsoftheFinancialCrisisinthePropagationoftheGreatDepression”AmericanEconomicReview,June,vol73,No3257-276

[3]LuigiZingales(1998)“SurvivaloftheFittestortheFattest?ExitandFinancingintheTruckingIndustry”TheJournalofFinanceVolLIII,No.3June1998

[4]GabrielJimenezandJesusSaurina(2004)“Collateral,typeoflenderandrelationshipbankingasdeterminantsofcreditrisk”JournalofBankingandFinance28,2191-2212

[5]RobertC.Merton,(1995)“AFunctionalPerspectiveofFinancialIntermediation”FinancialManagement,Vol,24,No.2,Summer1995,23-41

第4篇

关键词:政策性业务;商业性信贷;新农村建设

随着国家粮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由单纯支持粮棉流通向生产和加工转化领域延伸,贷款对象由单纯的国有粮棉企业向各种所有制粮棉经营企业拓展。农发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做好政策性贷款业务外,还要做好商业性贷款业务。

一、目前农发行开办的主要商业性信贷业务品种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主要是粮油业务和棉花业务两大类。一类是粮油类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粮油流转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种用大豆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等。再就是棉花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商品棉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及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四大类。

流转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农发行开户,自主从事粮食(含油脂)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其具体用途分别是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用途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收购贷款和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或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且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形式的用粮企业。具体用途分为: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粮食和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等等。

二、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并存市场定位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农发行外部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纵观农发行成立之后十年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回过头对它的成长和发展进行重新认识,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农发行建行之初,外部政策环境固定,职责任务清晰,原有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都是明确的。但随着1998年国家粮棉改革政策的出台及不断深化,其业务范围和阶段性职能不断作出应对式调整,原来的职能定位逐渐从模糊不清发展到现在的重新寻找,运行十年之后,好像又回到了原地,不得不对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再一次进行审视和探索。应当承认,随着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粮棉改革市场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农发行建行之初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已经有所改变,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越来越小,商业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不断扩大,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已使农发行这一具有浓重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不面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对独立又相互兼容的境地,这是改革的必然。

其次,是农发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农发行要实行“三分、两减、一深化”,即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经营,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减少行政色彩。其主旨是要求农发行在两类业务并存的前提下按现代银行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国务院对农发行提出的目标任务已非常明确,只有正确面对农发行既存在政策性业务,又存在商业性业务这个客观现实,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在发挥好农发行政策性业务这一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毫不含糊地追求商业性业务的自身效益最大化。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和实践在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建机制,在发展商业性业务,释放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功能的环境中立规矩,在完成好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和谐发展的统一中营造环境。因此,要确保农发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去适应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共生共存的现状。反过来,两者只有共生共存才能为农发行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农发行延伸信贷支持环节,将粮食收购、存储和加工各环节的资金流转全部置于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内,提高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成效,有利于农发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整体服务功能。

三、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的意义

在新的改革形式下,农发行在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政策性职能,办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适度、审慎地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粮棉宏观调控。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同政策性贷款一样,都是国家实施粮棉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只不过二者作用的方式和机制有所不同。随着粮棉油市场的全面放开,粮棉油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已逐步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粮棉油购销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和资产重组,从而实现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已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起地方粮、棉、油储备和平衡市场供求的任务,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此间,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调控粮棉油市场的载体,将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现有棉花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逐步扩展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其他粮食营销等企业。农发行通过发放商业性贷款对这些企业及时提供金融服务,为粮、棉、油的生产、流通、加工转化、技术改造以及生产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将在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粮、棉、油市场,确保国家粮、棉、油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国家“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商业性贷款支持的客户,除了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粮棉的购销企业外,还包括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一头牵着粮、棉、油消费市场,一头连着粮、棉、油生产,可以根据粮、棉、油市场需求,引导粮、棉、油作物的种植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等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但由于这些企业的低效、弱质,决定了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商业银行不会大量进入,只能由农发行对其提供商业性贷款支持,支持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和增加附加值,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分享生产和加工环节利润,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无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服务。

(三)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一是通过“扶优限劣”的信贷杠杆优化市场主体。成熟的市场是促进产业良性、健康、长效发展的前提条件,其中,市场主体是关键因素。在打破了对国有流通企业的垄断局面后,通过商业性贷款择优扶持,发挥对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筛选作用,促使经营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能进一步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市场发育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对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信贷支持,促进各种所有制成分企业平等享有市场资金配置,有利于粮棉市场主体所有制结构的改善和优化。

二是通过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促进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农发行对商业性贷款实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方式,尤其注重对市场价格风险的控制,使客户更加尊重与关注市场,注重对市场行情与走势的分析,逐步扭转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顾市场价格风险、盲目经营的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作用。

三是通过商业性的市场设施贷款支持,加快市场硬件建设,促进市场体系完善。

四是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的产、购、销相互衔接。目前,越来越多的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行了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其收购资金需求量大、季节性强,农发行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可及时解决企业购进粮食资金紧缺的问题,有助于粮食加工企业实现规模经营,有效促进产销区结合,减少流通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四、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主观认识上来讲。农发行本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主体,政策性银行只有承担政策性业务才是它的初衷和本来面目。现在既让它承担政策性业务,又让它承担商业性业务,势必会走向两种可能,要么变得似是而非,要么同化为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商业性业务追求的是银行自身效益,两者既矛盾又对立,很难达到和谐统一。正是因为主观认识上的左右摇摆,造成了具体工作实践的举步艰难。

(二)从基层行目前的具体工作实践看。以夏粮收购为例,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收购、由地方落实利费补贴和价差亏损的地方调控粮收购,贷款政策已非常明确,按计划供应,足额提供贷款;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方式,由于是重新拓展业务,贷款政策也比较明确,按风险管理的规定运作,但除此之外的中间一大块商品流转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说它是政策性,但基层行首先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带来的贷款风险,对企业也提出明确的防范风险条件,要求办理资金抵押、规定自有资金比例和风险保证金比例及信用等级程度等等,这些都应该是商业性业务的经营要求。说它是商业性业务,又没有完全按经营性贷款的要求来操作,在具体执行中却有许多政策性痕迹,农发行要防止出现空白点,要防止农民卖粮难,担心粮食企业收不上粮,政府有压力、有怨言,害怕农民因卖粮难告状,新闻媒体曝光,农发行既想争取自主发展的空间,又怕触及政策风险挨板子,处于两难境地。在粮棉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让农发行去承担非市场因素的政策意愿,显然对农发行有失公允。

(三)在处理商业性业务的实际操作方面,农发行与被支持对象在观念上产生错位,难以对接。经调查得知:由于多年来受粮食敞开收购,农发行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即“收多少粮棉、贷多少款”的影响,长期以来给地方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及购销企业产生一种错觉,农发行成了为粮棉企业无条件提供贷款的工具,以至于在粮棉市场、价格、收购全面放开的今天,个别地方政府的市场意识没有完全觉醒,对农民卖粮仍存有大包大揽思想,生怕粮农卖粮难,农民有意见。而对粮食购销企业,则长年处于国家粮食政策保护之中,缺乏自我完善能力及与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不能及时树立或难以树立起必要的市场风险意识,以至于农发行在对粮食企业进行商业性贷款支持时,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购销企业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总认为贷款门槛抬得太高,再加上外部环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发行在支持收购时往往在不自觉中接受了被告的角色,成为“代人受过”的对象。

(四)受政策环境影响过大,在完成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和谐发展中,没有自己驰骋的空间。从近十年的运行实践得出的感触是: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受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之大,超出所有任何一个行业,既受“三农”政策大的影响,又受粮改政策的具体影响,还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的牵制。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商业银行法》在营运中进行自我保护,农发行只能依据国家粮改文件和政府的意愿。从这一层面上讲,农发行的发展权没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信贷管理模式。逐步改变原来的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的老模式,真正参与到企业改制及经营当中去,实行既严格、统一,又灵活、全面的信贷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和完善全程参与、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信贷管理机制,将风险关口前移,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调控能力。

(二)探索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优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商业性贷款业务,依据各基层行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配置,对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的给予资金倾斜。同时,强化信贷资金与信贷计划的衔接,适度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区域和优良信贷业务品种流动,达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的目的。

(三)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努力防范新增贷款风险。对潜在风险较大的贷款客户,要果断制定和采取收贷退出措施,有效规避贷款风险。要建立贷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检查评价,重点对商业性贷款开展贷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应明确农发行兼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任务,并且两者独立存在。这样可以在坚持政策性银行属性不变的情况下,在有必要追求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当认识到政、商合一混业经营并不是混淆经营,不能把政策性业务按商业性贷款的运作模式来要求,更不能把商业性业务看成是政策性业务,追求政策保护,降低贷款管理标准和风险防范标准。

第5篇

(一)信贷市场风险管理方法相对落后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就信贷风险管理的方法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依旧停留于量化模型的理论介入阶段。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在其信贷风险管理水平还滞留于头寸匹配管理以及根据资产负债指标进行管理的低水平上,其信贷风险测算工作难以实现科学化与制度化,这样的窘状是同商行内部量化分析手段缺乏、管理不够严密以及相关数据信息不完善等现实情况息息相关的,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出现了对于潜在的信贷风险难以进行预测,风险识别不够精确等一系列问题。

(二)信贷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监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对于市场准入监管力度大而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小的弊端,从而导致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监管,特别是对于如银证通等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当下开展的金融创新方式的具体监管方式缺乏必要的经验,并难以形成科学全面的监管机制;另外一方面,针对于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而言缺乏必要的规定,使得金融机构的退出形式没有按照科学的流程开展,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金融市场对于金融机构的惩戒约束力度,同时还容易致使商行出现道德风险,进而最终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

(三)信贷风险监管力度相对不足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其监管重点为机构经营的合规性领域,例如对于金融机构其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所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是否合乎规范予以管理。其实,就监管的实效而言,这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市场的把握不全面,敏感度较低,从而难以全面反映出银行信贷的风险性因素,另外其监管措施同样呈现出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弊端。其实,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应当在充分了解信贷市场运作的基础之上,严格遵守审慎监管的科学原则,从而制定出相对完善的监管对策,而正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难以把握好信贷风险监管这一重要环节,从而使得信贷风险大大提升。

(四)内部调控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还存在着内部调控体系不健全的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银行内部缺乏相对完善的针对于现代金融企业的相关决策制度与程序,从而导致金融决策者缺乏有效的制约管理手段;银行的各个职能部门仅仅注重对于具体业务的调控,而对于职能部门的内部管理缺乏必要调控;相关业务岗位的责任制度相对抽象,缺乏必要的量化考核等。

二、实现我国商行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的相关路径

(一)实现金融监管及协调力度的强化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不足,就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而言就应当充分发挥其协调控制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对于商行监管的重心由传统的市场准入领域的监管转移到关于银行工具或是银行产品等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领域监管上来并且还应当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从而实现对于商业银行的持续性监管上来。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往来的监管如银行同证券或是保险之间所有的业务往来都应当强化监管的力度,督促银行对于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潜在的金融信贷风险予以有力防范与化解,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资金有效利用,充足的资金储备也能够切实提高商行对于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理应制定长期尽管规划,实现其监管的预见性与持续性,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针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还应当实现由当前的风险监管替代以往的合规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点内容,这就要求在我国金融市场内部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以及预警机制,以便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监管当局还可以制定相应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制,为风险评估与防范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二)构建相对健全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对于每一笔信用贷款业务都要做到严密周全,在资格审核、贷前信用调研与审查、相应贷款审批以及具体的发放,甚至是贷后的追踪管理等环节都要做到从严处理,对于各个环节所潜在的风险强化其稽核监管的强度与广度,对于相应的责任认定工作也要做到科学严密,逐步建立起逐笔测算、逐户分析以及定期审核的制度,从而能够为信贷风险预警提供详实有效的数据;其次,商业银行还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状况建立相应的分级预警机制,即可以根据信贷风险的风险程度将信贷风险分为不同的级别,针对于不同的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预控管理办法与解决方案;最后,商行还可以依托当前便捷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风险分析软件等提高风险防范的预警水平,可以针对于不同级别的信贷项目开发相应的风险分析与预警软件平台,对于银行的每一笔信贷业务进行全程跟踪与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避免出现更大的经济损失。

(三)进一步培育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应当充分确立以诚信审慎为核心的文化机制,正是通过培育科学健全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将个人信贷行为同企业发展相关联,将银行的业务拓展同风险管理相结合,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对待每一位顾客以及每一笔信贷业务,坚持以实事求是、审慎务实的工作态度对待信贷审查工作,从而做到对客户负责,对银行负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信贷管理文化氛围,通过建立一支作风严谨、品德高尚、技术过硬的信贷业务团队方能够保障安全信贷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同时,银行还应当充分强化信贷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既要使信贷工作人员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实现信贷业务的规范化操作,又要充分解决商行当前信贷质量普遍不高的现实问题,切实加强其业务技能培训,同时还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四)实现信贷风险内部管控的加强首先,应当在银行内部建立民主科学的信贷决策体制,提高对于信贷业务的约束力度,一方面可以构建科学的授权体制,即由一级法人坚持分类授权以及分业经营的原则建立起相对全面的授权经营体制,例如信贷的审批与信用证的开立都需要得到相应的授权许可方可,同时商业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的权责分工也要进一步明确;其次,还要强化权责,实现不同岗位的明确分工,通过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构建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各自承担岗位责任;最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控离不开稽核监管工作,做好银行的内部稽核工作,相关部门既要及时发现各部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同时还要将考评结果如实反馈到上级管理层,从而为各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的现实基础,最终实现商行内部管控的进一步完善。

第6篇

1、旅游信贷消费主体

(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从消费者心理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还没有达到使旅游贷款蓬勃发展的状况,这种情况的转变需要多方面、长时间的努力。贷款旅游与贷款购房、买车相比,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消费者认为后二者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是生活必需品,而前者是一种奢侈消费。因此,消费者愿意贷款购买必需品,而不愿意去贷款享受奢侈而徒增负担。少数能够接受旅游贷款这一观念的人又普遍收入较高,不需要借钱旅游。

(2)消费者收支预期不确定。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不合理的就业制度、福利制度等旧的体制正在消失,但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到位,人们对于未来的收入、支出缺乏准确的预期,产生和增加了对未来的担忧。另外,购房、子女教育、医疗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消耗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累。正是对未来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消费者会选择将省下的钱存入银行,以防万一,而不是贷款旅游了。

2、旅游信贷消费提供者

(1)利益驱动乏力。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当然应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商业银行往往青睐盈利较大的信贷项目,普遍对金额较小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小且风险难以控制,是商业银行慎重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主要原因。

(2)信贷申办程序过于复杂。目前的消费信贷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就制约了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贷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而旅游信贷的需求往往是突发性的,烦琐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必然影响贷款方和借款方的积极性。对每笔贷款,银行要求出具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很多;贷几千元有的甚至还要提供担保、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繁琐的手续造成较长的申请周期(至少10天),此时,消费者可能尚未确定是否出游或出游的具体线路,当然不可能去申请旅游贷款。这种过于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信贷热情。

(3)旅游信贷消费的环境。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丧失是我国社会的最大浪费。商业银行虽然吸纳了大量储蓄,占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却不敢轻易贷给个人,即使要贷也只能通过担保、强化申请审批程序等措施,从而达到防范和降低风险的目的。旅游分期付款可以让很多暂时没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却对旅游有需求的人进入旅游消费的行列,但是在信用机制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个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旅游作为无形的服务类消费品,在抵押上没有完善的保障。房子或者家电是有形的消费品,如果贷款者还不起贷款,可以收回房产或者家电来弥补或降低风险。但在旅游产品的消费过程中,银行却没有办法用物质的形式降低风险。

二、培育和发展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思考

要使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除了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外,针对旅游消费信贷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正确选取旅游消费信贷的市场定位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目标消费人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是中等收入阶层。所以,在旅游信贷消费对象的选择和拓展上,应将中等收入阶层和有较高消费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作为我国旅游信贷消费的主体,着力启动他们的消费信贷活动,并根据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倾向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旅游消费的类型定位,应该着重从境外旅游入手。中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出境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存在一定的差距。利用旅游消费信贷,实行分期付款,是一种很好的平衡手段。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消费者未来收入预期越高,其消费信贷承贷信心就越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范围急剧扩大。居民支出的不确定因素和心理压力随之增加,进一步导致了消费意愿下降、储蓄意愿增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劳动保险、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等制度改革尽快明确和定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稳定和改善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使他们可以自然地借助消费信贷的方式,满足当前的需要,从而推动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3、更新银行的经营理念

银行要认识到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必将成为业内竞争的一个领域。银行要加强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营销工作。旅游信贷刚刚起步,银行方面宣传甚少,众多旅游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知之甚少。银行可以与旅游部门联手推动,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力度,使人们逐步认识、了解、接受旅游信贷消费。政府、金融机构、旅游企业和媒体要加大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普及信贷消费知识。应正确引导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培养正确的消费倾向;引导青年人消费结构的转变,多在购书和游历增长知识,这对于提高青年人的整体素质大有裨益,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4、简化银行信贷手续

银行应扩大营业服务网点,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信贷手续,让大多数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感到旅游消费信贷手续方便。目前,银行可以大力发展旅游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多次透支,不受时间、地点、支付对象的限制,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特点,是其他信用方式不可替代的。据了解,信用卡分期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现在已经开始逐渐在一些商业银行中展开。例如,招商银行同全国近百家旅行社合作,全面推出境外游免息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持招行信用卡,无须担保即可申请参加分期付款线路。总之,银行可以在防范风险、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各种简便手段培育和发展个人旅游信贷消费市场。

5、加强协作,建立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我国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尚未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银行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尤其是旅游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可以从如下途径切入:一是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根据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数据收集,汇集潜在的旅游贷款申请人年龄、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信息。二是划分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三是根据前述分析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和额度大小,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目前,仅有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对居民的个人信用进行评级打分。如果有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对于促进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将大有裨益。

6、发挥旅行社在旅游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中介作用

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希望手续简捷,银行面对的是极其分散的客户,旅行社可以作为旅客和银行的中介机构,可以借鉴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经验,将过去消费者自己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变为通过旅行社来办理,可以免去贷款者诸多不便。同时,旅行社担任借贷双方的中介,可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消费者资料,一定程度上帮助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旅游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商业银行应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和消费者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旅行社的中介作用。

三、结论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信贷消费形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个人旅游消费信贷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又可以为银行开辟利润来源,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只要商业银行、政府、旅游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统一认识,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一定会有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从海:消费信用理论研究与经验考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许金超:大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

[3]马强: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成因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04(5).

[4]中国出境旅游者消费行为模式研究课题组:中国出境旅游者消费行为模式研究[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3.

第7篇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信用制度

消费信贷,又称信用消费,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主要用来购买劳务、房屋和各种耐用消费品的信贷。消费者能够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预支远期的消费能力,提升即期消费水平。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深圳市首笔同时也是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但之后十余年间发展一直缓慢,且业务品种只停留在单纯的住房消费信贷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才开始蓬勃发展。同时,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由之前的单一品种发展到如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形式。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与维护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准则。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等。也有人认为,它还包括个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

征信数据的使用机构覆盖面窄,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才能分享这些数据,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村镇银行等许多金融机构目前仍无法参与数据库的共享,亦没有财力和权力建立与之相应的大型中央数据库。

个人信用内容不全面,数据更新不及时。目前征信系统中只涉及到极少数的信用内容,大多为银行资信记录以及一些最基本的个人资料,使得数据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加之数据更新比较缓慢,银行在授信时无法完全信任这些数据。

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无论是对于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或是规范,还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个人违约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滞后于现实需求。

此外,居民信用意识不强、个人资信评估技术不高、征信机构发展缓慢等,均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差距大

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一方面是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设置的门槛偏高,且倾向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客户群,而忽视了欠发达地区消费潜力的开发以及消费对于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

在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更为缓慢,原因如下:首先,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网点少,使得农民借贷极为不便;第二,由于农村经济落后于城市,加之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大多数银行都把信贷业务发展的重心放在为农民的生产提供资金上,对于农民的消费需求则不甚重视,消费信贷产品非常有限;第三,农民的消费信贷观念薄弱。总之,消费信贷在激活农村消费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制度建设,但是内部管理体系始终存在着缺陷。再加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从而无法有效地加以防范与控制。

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变现市场,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以降低银行受损时的损失程度,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由于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尚不完善,抵押品变现费用很高,银行虽有最终处置权,却很难将其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担保法》中多涉及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应用于消费信贷业务则操作性不强。

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商业银行往往很难把握。一旦借款者出现无力还贷的情况且未有任何风险转移的机制,那么所有的风险都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这对于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十分不利。

(四)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

现阶段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相似的产品,拥有鲜明特色的产品较少,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研发与推广时不重视市场营销策略,缺乏有效的市场定位,从而不能为最有价值的客户提供其最需要、性价比最高的服务,并且导致商业银行在研发消费信贷产品时缺乏创新力。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对策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以目前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实现同业间的数据共享。同时联合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信息互通,充实系统内信用内容记录,使之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

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估技术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例如可以参考国外常使用的5C评估指标,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ofbusiness)。

加快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征信机构的准入与操作,保护征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合理地解决征信过程中的各种争端,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以及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为了使消费信贷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健康快速地发展,应该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同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以农民的切实需求为出发点,推出真正为农民所需的消费信贷产品。商业银行还应进一步简化放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借贷门槛,以方便农民贷款,使农民敢于贷款。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内部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三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并将商业银行的利益与职员个人的利益捆绑起来,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首先,完善《担保法》,应在《担保法》中增加消费信贷担保的相关条款。其次,加快培育规范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完善交易法规,降低交易费用,使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消费贷款的情况下,能迅速变现抵押物。再次,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机构性质的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对配合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担保。

建立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将消费信贷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不仅能够分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在制定险种费率时要注意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因为费率过高而影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手段

首先,商业银行在经营战略上应该重视合理的市场细分与目标定位,并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与目标定位推出各种特色化产品,实行差别服务战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其次,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信誉优良的消费贷款品牌,必要时可以尝试异业结合与品牌联合,选择合适的行销渠道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正确地运用4P——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此外,银行应加速产品创新,实施业务扩张战略,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们转变消费观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较低水平,一是受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影响,二是受消费观念的影响。要消除老百姓消费的后顾之忧,让老百姓放心消费,就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医疗、失业、教育及养老保障等各方面。同时,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理消费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适度增长,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动力。要鼓励人们适度消费,把消费与劳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真正成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谭燕芝,李兰.论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基于借鉴美国消费信贷的视角.消费经济,2008(6)

第9篇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有430多万户,对GDP的贡献率高达60%,所缴纳税额占全国的50%,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是江浙、广东等沿海地区,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也焕发出中小企业发展的蓬勃生机,如长春地区就以一汽集团为中心辐射发展了众多的汽车配套及服务企业。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而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来自银行贷款。由于中小企业发展快、淘汰率高、规模偏小等原因,许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很小。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后,同时也由于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竞争日益激烈,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逐渐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方向。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诚信度差、担保法律滞后、信息透明度低等诸多不利的风险因素也逐渐凸显,如何防范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已刻不容缓。

二、中小企业信贷的主要风险

市场风险。在我国的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周期的波动不可避免,这就给信贷带来了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产品知名度低、依附性强,市场竞争能力特别是主导市场的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信用风险。中小企业大多信用水平不高,自身品牌和声誉尚未建立,在贷款时只能通过实物抵押或保证人来进行。但目前社会信用担保机制缺乏,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并且中小企业普遍家底较薄,特别是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容易造成担保空缺。经营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是家长式或家族式管理模式,经营决策由实际控制人一人敲定,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也更多地反映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能力和经验上。有70%的中小企业会在创业后的五年内被淘汰,而运行期超过十年的不足10%。道德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有的还弄虚作假,银行无法全面准确的把握企业的真实状况,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信贷资金的风险。另外企业偿还信贷资金的意愿也更多体现在实际控制人的信誉上,造成了有的企业恶意拖欠贷款。

三、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防范策略

(一)严把信贷准入资格

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要重点关注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出台的对各行业提出的鼓励、限制或淘汰政策,以及相关部门通过技术鉴定、资格准入、环保标准、区域政策等条件设立的行业准入限制,权衡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还要考虑中小企业在专业特色市场中的地位、在大型核心企业上下游中的卫星小企业群体中的地位等。详细了解企业经营者从业经历和信誉。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取决于实际经营者的从业经验和商业头脑,所以应要求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有一定的从业年限。对经营者的个人信誉,应从商业信誉、融资信誉、工商信誉、税务信誉等方面进行调研和了解,重点关注其不良信用记录。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由于中小企业存在信息透明度差、资料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单纯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资料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不足以支撑其信用的可信度。因此,商业银行要针对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性、效益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制定不同于大型企业标准的信用评级标准,使信用等级体系能够合理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信贷部门的信贷审批提供有效支持。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必须考虑企业贷款规模小、流转快、周期难以确定、容易逾期等特点。除客户财务指标外,还应将客户的固定资产、抵押物资、经营动态、企业资信记录、企业经营者个人征信记录、贷款担保方资信变化等有关因素纳入到评级范围。

(三)健全贷款担保体系

采取多种担保途径。对首次接触的小企业客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对授信决策至关重要。对于银行优质客户、世界500强企业或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的稳定供销、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贷款,应由以上优质核心企业提供担保。要积极促进社会担保公司的发展,建立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的三方合作关系,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是加强抵押品的管理。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中小企业贷款过程中设立一定的抵押品很重要。抵押品的设定应以简明、增值、易处理为原则,比如土地、房屋、存货等。同时对抵押品要有科学的估价,并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掌握其贬值或升值的动态,规避风险。

(四)建立贷后管理机制

第10篇

一、外部风险

1.政策风险房地产投资对政策反应比较敏感,受到诸如金融、房地产管理、税费等多种政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不处理好投资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到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收益目标,进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并可能最终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选择符合政府导向、收益稳定的或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投资才是避免政策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方法。而对商业银行来说,不但要全面详细地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而且还要对政策法规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贯彻到贷款的决策与日常的管理中,方能避免政策法规风险。由于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不断创新、快速变化使得房地产经营处于动态变化环境中,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将导致房地产经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遭遇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准确把握政策脉搏不断动态调控自己的信贷政策,才能保证企业既不会因为和政策导向违背,导致信贷流失损失,又不会因为判断失误,过于缩小房地产信贷,造成房地产信贷业务利润下降的风险。

2.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给房地产开发投资、贷款带来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属性,一旦投资开发建设,状态就难以调整或改变,因此投资者需要对市场的供求现状和趋势作认真的分析,对房地产乃至经济发展的周期做出预测和判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减少由于对市场状况的错误判断而造成的损失。就其影响程度来看,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主要受某一单一客户自身原因影响,故其影响面并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影响的全局性和长远性,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冲击非常大。此外,政府政策的调整对市场性风险因素也有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当市场性风险和政策法规风险同时作用于房地产时,很难对两者加以区分。但不论怎样,最终的表现形式都是市场性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对贷款质量冲击最大,影响更深远。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只有充分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走势、宏观经济的发展周期,直至房地产行业的供需趋势,才能有效防范这种风险、确保房地产贷款质量。

二、内部风险

1.信贷评审制度的内部管理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申请到发放贷款需要长时间的业务处理周期,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造成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进行市场行为转换无法获取足够及时的资金支持,从而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造成了风险。另外,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自己的流程或制度,缺乏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导致部门之间操作流程存在重复或冲突。比如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银行部门为方便搜集信息,都有自己的信息平台,各自的信息相互独立,不能实现共享,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信息孤岛现象。再如,多数部门的业务操作系统也不统一,造成大量人力的浪费,也给管理造成混乱。此外,大量的信息依靠手工计算并填报汇总,占用了基层行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容易造成数据的误差。银行在设计和整合流程时,如果不能加强总体规划,使流程之间相互协调、降低摩擦,减少内耗,则使得银行面对房地产信贷这种量大而复杂的信贷业务就会陷入混乱的管理,从而导致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信息不对称风险虽然我国已逐步开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并将个人信用记录登记在个人征信系统上,但较发达国家来比,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在信贷活动中,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风险类型和资金偿还概率的判断与借款人真实情况比较会出现偏差,于是,依托偏差的判断得出的的风险管理策略一定也会偏差。随着信息不对称缺口的扩大,会致使银行对借款人出现筛选和监督失误,从而使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趋于恶化。

2.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流动性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房地产贷款总额并不大,但受央行数次上调准备金率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逐年下降,使得流动性风险不断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总量占全部信贷资产的比例已经达到18.3%,按现在的增长速度,很快就会达到30%。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隐含的政府对存款的担保支持和居民的高储蓄率支撑自身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长期保持如此之高的储蓄率都是不可能的,一旦储蓄率出现下降趋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将会凸显。我国房地产贷款发展较早的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已开始初步显现,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资不抵债,流动性风险突出,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还相继发生了挤兑事件。

三、结语

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迅猛增长的同时,由于开发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导致过多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成为开发企业筹集资金和弥补资金缺口的主要手段,加之银行在房地产信贷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转变成为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风险,而开发企业从风险中逐步分离的现状使得房地产开发对他们来说成为了一种投资少、风险小、效益高的产业,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助长了这种趋势的蔓延,引起房地产投机行为的大量产生,又进一步加剧了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风险。中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信贷依然主要偏重于房地产行业,而且房地产信贷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这是由国内金融市场结构及房地产经营模式和资金周转特点决定的。虽然这种融资结构并不必然导致房地产信贷风险,但是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于银行,在发生金融危机时会给予金融系统沉重的打击。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风险及其危害性,增强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识。

作者:张洁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第11篇

、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次优选择——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

[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第12篇

(一)审查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银行稳健经营原则,是否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有无盲目追求利润,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高回报领域。

(二)贷款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有无越权放贷,是否审贷分离。

(三)贷款的发放是否越过规模,有无一味扩大贷款规模,导致贷款风险过大。

(四)对关系人贷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有无放宽贷款条件,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

(五)审查贷款集中风险,看有无向一个或一组关系密切的借款人超比例发放贷款。

(六)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1)抵押物法定所有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出租或共有等于第三人的产权,使用权与处置权关系。(2)抵押物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是否为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是否已进行保险,风险程度如何,保险权益是否能转让给抵押权人。(3)抵押物法定缴纳税费等手续是否完备。(4)抵押物产权证明所指向的财产标的是否真实存在,其状况如何。(5)抵押物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借款申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所反映的一致,价值评定是否合理。(6)抵押合同是否经法律公证。

(七)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否做到部门专管、风险识别、及时处理,损失类贷款的界定、转账、核销是否合规。

(八)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有无擅自或变相改变利率,违规竞争。

(九)贷款分类是否真实、合规、准确,有无随意调整,虚报贷款质量。

二、信贷质量审计的方法

(一)符合性测试

在全面了解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正确评价贷款控制制度,确定审计重点,把握审计方向。

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内控程序测试一是通过询问等方式,了解银行对贷款控制的环境及程序等的情况。二是穿行测试,即抽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信贷交易,并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控制测试。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证实银行内控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一是设计测试,即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发挥和控制风险。二是执行测试,即审查内控的有效性,看其运行是否连续,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实际发挥作用。如对贷款审批程序的评审,主要内容有:(1)贷款的审批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或未经信贷调查即进行审批的情况。(2)是否体现审贷分离原则。首先,审查银行是否设置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这三个不同的岗位,是否保证岗位之间的相万独立与制约;其次,审查对借款人的使用调查和贷款的审批权是否分开,是否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3)是否要求和保证信贷人员进行充分的信贷调查。(4)贷款审查是否严格。(5)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2.依据测试结果确定审计重点,进行实质性测试。对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重点抽查。

(二)分析性测试

贷款质量审计要以贷款数量为基础,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反映贷款总体状况和结构,提示贷款内在风险,然后进行历史数据比较,同业比较和贷款投向结构分析,从贷款各要素及结构中去寻找其运动的规律并发现其中的差异,以此作为审计重点,获取证据。

1.比率分析

将银行五级分类贷款,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余额分别与全部贷款余额作比较,审查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及其分布。

2.比较分析

(1)同期比较分析。审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与同期经济变化大体一致,则属正常;反之,要做进一步分析。

(2)同业比较分析。对同一组经营规模类似、性质相同的银行贷款质量进行比较分析,看其经营业绩差距是否过大,若差距大,则分析成因。

3.不良贷款结构分析

从定量的角度揭示银行不良贷款集中区,从而发现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

(1)行业投向分析,揭示不良贷款行业分布。

(2)贷款品种构成分析。如对商业贷款、建筑贷款等贷款的分析,可发现不良贷款在各类贷款中的分布,进而确定贷款的高风险区。

运用分析性测试应把握以下要点:

1.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高质量的输入,就会有高质量的输出。信息的可靠性决定着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

2.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

分析性测试的资料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要从贷款各要素的内在联系中比较,发现差异,进而去捕捉有用的信息。

3.分析性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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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析性测试存在固有限制,对于重要项目,不宜依赖,若有必要使用,应由其他程序相佐证。如结果相互印证,则可以依赖。

(三)实质性测试

对信贷质量的实质性测试,有赖于信贷内控的健全和有效控制程度。实质性测试的目的在于用取得的审计证据验证贷款的真实性、准确性。银行的各类交易、各个账目之间都存在着一定联系,审计应从各要素存在的联系中去发现所需的有关贷款证据。其方法主要有:

1.编制贷款汇总表,反映贷款全貌,指引对贷款的实质性测试。

2.核对有关账目,审查贷款的真实性。

核对贷款科目总账分户账余额。检查会计总账信贷部门台账,看部门统计报表是否一致。追查借款合同、借据、会计科目,看所发生的贷款是否全部及时入账,同时,对贷款进行函证,以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3.运用判断抽样技术,确认贷款真实价值。

贷款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贷款的真实价值而运用判断抽样方法,尽可能找出所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确认其可能损失的程度,从而确定贷款的真实价值。判断抽样中要做到:

第一,样本要有—定的覆盖率。若贷款质量较好,样本可少些,反之亦然。

第二,样本要“风险优先”,即选取风险较大的贷款和金额较大的贷款,因大额贷款的质量对银行整体的信贷质量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