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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

时间:2022-11-22 19:11: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评价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评价报告

第1篇

安 徽 瑞 祥 安 全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APJ-(皖)-019-2006

委 托 单 位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

评 价 单 位 :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祖兴虎

评价组长:  吴礼旺

评价组成员: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吴礼旺(资格证书号:APR-14110-2006)

                史善文(资格证书号:APR-13336-2005)

报告编制人: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报告审核人:刘红玲(资格证书号:APR-14167-2006 )

 编  制  说  明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受***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的委托,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制了本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本报告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写,针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和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报告分析查找了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了其危险程度,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本报告中的单位简介、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等内容由***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报告共分七章,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本安全评价报告交付单位后,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依据和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也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的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评价的依据 1

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1

1.2 安全评价依据 1

第二章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

2.1单位简介 2

2.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2

2.3物流过程 2

2.4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3

3.1油漆危险性分析 3

3.1.1油漆性质及危险性 3

3.1.2 油漆中稀释剂主要危险特性 4

3.2胶水(乙酸乙酯胶水) 6

3.3电器危险性分析 8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9

3.5 评价方法的选择 9

3.6 评价单元的划分 9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10

第五章 分析评价 14

5.1安全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14

5.2安全管理组织的分析评价 <![endif]-->14

5.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分析评价 14

5.4经营场所分析评价 14

5.5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安全评价 15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5

6.1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15

6.2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16

6.3对策措施及建议 16

第七章 评价结论 17

附件:

1、安全评价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租赁协议

4、安全培训证书

5、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安全评价的依据

1.1 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该企业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的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1.2 安全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经贸委等10部门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毒害性商品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二章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1单位简介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以下简称涂料店)属个体企业,主要从事涂料及辅助材料的经营。

涂料店经营地址位于大化坪镇街道,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为50平方米,无仓库,属无仓储经营。

本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油漆的经营许可(油漆、聚酯胶水,不含剧)。

经营方式:零售。

该涂料店油漆经营从业人员2人,负责人兼安全员黎绍波。

从业人员概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联系电话

 

黎绍波

 男

 27

 高中

 负责人兼安全员

 13275880890

 

程文娟

 女

 28

 初中

 营业员

 

 

2.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街道

 

 

 

 

盆景店

商铺

本店

 

 

 

民居

 

2.3物流过程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进发货物流过程见下图:

用户

经营户

生产厂家或经营批发单位

 

 

 

2.4安全管理制度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装卸、搬运、进货、验收、保管、零售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涂料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油漆和胶水,油漆种类繁多,其主要的危险有害性大多源自其成分中的稀释溶剂;胶水的成分更为复杂,评价组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种组份都进行评价分析,只能对属于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组份乙酸乙酯进行危险有害性分析。

3.1油漆危险性分析

3.1.1油漆性质及危险性

油漆种类繁多,是一种用于防腐、防潮、光亮的化工涂料,通常由苯酐、树脂、颜料、填充料和稀释溶剂等组成。它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编号为32198(中闪点易燃液体)和33646(高闪点易燃液体)两大类,其危险性主要表现为遇高温或明火易燃爆,同时人体吸入有一定毒性。其稀释溶剂大多含有苯、甲苯、二甲苯、200号溶剂和香蕉水等有毒、易挥发性液体。它们主要危险特性现分述如下:

(1)火灾、爆炸

油漆属于易燃品。油漆中的溶剂、稀释剂及催干剂、固化剂等均有易燃特性,遇火花、高温、氧化剂即可燃烧,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会引起燃烧乃至爆炸。因此,经营场所必须严禁烟火。

 

(2)中毒

油漆的油料、稀料、辅料多为有毒物质(具体见以下经营商品性质简述),人体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或误服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可危及生命。

3.1.2 油漆中稀释剂主要危险特性

1、二甲苯

易燃液体,危规号33535。无色透明有强烈香气的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闪点25℃,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高温、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蒸汽比空气重,随空气扩散,遇到火源会引起回燃。毒性比苯、甲苯小,但对皮肤和黏膜的刺激比苯的蒸汽强。高浓度的二甲苯蒸汽除损害黏膜、刺激呼吸道外,还呈现兴奋、麻醉作用,甚至造成肺水肿而死亡。

2、松节油

易燃液体,危规号33638。无色透明有强烈松香气味的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闪点35℃,自燃点253℃。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花、高温、氧化剂有引起燃烧危险。遇硝酸立即燃烧。有毒。

3、酯类物质

包括醋酸乙脂及其它衍生物。芳香气味,易燃,有毒,能引发咳嗽、哮喘,气管炎,甚至引起肺泡萎缩坏死,引发肺癌。

4、香蕉水

硝基漆稀释剂, 危规号为32198,为醋酸乙酯、醋酸丁酯、苯、甲苯、丙酮、乙醇、丁醇按一定重量百分比组成配制成的混合溶剂。纯香蕉水是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较浓的香蕉气味,微溶于水,能溶于各种有机溶剂,易燃,主要用作喷漆的溶剂和稀释剂。有毒,在体内经代谢后会形成剧毒的化合物,对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5、200号溶剂油 

又名200号溶剂汽油、松香水。易燃液体,危规号为33643。是介于汽油和煤油的中间馏分,主要为脂肪族烃类化合物。相对密度0.780,闪点大于33℃。遇明火、高热、氧化剂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不溶于水,溶于大多数有机溶剂。

6、TDI

化学名为甲苯-2,4-二异氰酸酯。毒害品,GB6.1类61111。透明或浅黄色液体或结晶,具有刺激性的臭味。相对密度1.2244。溶点:100%TDI为19.5-21.5℃,80%为 11.5-13.5℃ ,65%为 3.5-5.5℃。沸点251℃,闪点127℃,自燃点620℃。可燃,受热时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0.9-9.5%。与胺类、醇、碱类和温水反应剧烈,能引起着火、爆炸。加热或燃烧时可分解生成有毒气体;有毒,除呼吸道和消化道外,尚能经皮肤吸收。对眼睛和呼吸道黏膜有明显刺激,并可引起过敏性哮喘和过敏性皮炎。高浓度吸入,有时可影响肝脏和神经系统。

7、苯:(C6H6)

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号GB32050,属中闪点易燃液体。

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溶液,易挥发,有毒。不溶于水,能溶于醇醚、丙酮。空气中最大容许浓度为40mg/m3,大鼠经口半致死量为5700mg/kg,大鼠一次吸入半致死浓度51mg/m3,熔点5.51℃;沸点80.1℃,闪点-11℃(闭杯);自燃点562.2℃,爆炸极限1.3%~7.1%,最易引燃浓度5.0%。

危险特性: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遇氧化剂将发生剧烈反应。

8、甲苯:(油漆稀释剂)CH3C6H5

危险化学品名录编号GB32052。

理化性质: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苯的气味,燃烧时发生浓烟,不溶于水,到与苯、醇及醚以任何比例混合。有毒,属致癌物。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100mg/m3,大鼠经口致死量为1000mg/kg。熔点-95℃;沸点110.4℃,闪点4.44℃(闭杯);自燃点480℃,爆炸极限1.27%~7%;最易引燃浓度2.27%;最大爆炸压力58.84N/cm2;最小引燃能量2.5mj(浓度2.27%时);蒸气压力4893帕(30℃时)。

危险特性:遇火或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长期接触会使人头晕、胸闷、贫血、影响造血功能及致得白血病。

3.2胶水(乙酸乙酯胶水)

标识

 中文名

 乙酸乙酯

 英文名

 Ethyl acetate

 

中文别名

 醋酸乙酯

 英文别名

 acetic ester

 

分子式

 C4H8O2

 分子量

 88.10

 

CAS号

 141-78-6

 RTECS号

 

 

UN编号

 1173

 危险货物编号

 32127

 

理化性质

 外观与性状

 无色澄清液体,有芳香(水果香味)气味,易挥发。

 

溶解性

 微溶于水,溶于醇、酮、醚、氯仿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

 用途很广。主要用作溶剂,及用于染料和一些医药中间体的合成。

 

熔点(℃)

 -83.6

 相对密度(水=1)

  0.90

 

沸点(℃)

 77.2

 相对密度(空气=1)

 3.04

 

毒性

 健康危害

 对眼、鼻、咽喉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进行性麻醉作用,急性肺水肿,肝、肾损坏。持续大量吸入,可致呼吸麻痹。误服者可产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有致敏作用,因血管神经障碍而致牙龈出血;可致湿疹样皮炎。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本品有时可致角膜混浊、继发性贫血、白细胞增多等。

 

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

 300(mg/m3)

 

前苏联MAC

 200(mg/m3)

 

美国TVL-TWA

 TVL-TWA OSHA 400ppm,1440mg/m3           

 

美国TVL-TWA

 TVL-TWA ACGIH 400ppm,1440mg/m3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燃烧爆炸危险性

 燃烧性

 易燃

 建规火险等级

 甲

 

闪点(℃)

 -4

 爆炸下限(%)

 2.0

 

引燃温度(℃)

 426

 爆炸上限(%)

 11.5

 

最小点火能 (mJ)

 0.46

 最大爆炸压力(MPa)

 0.850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禁忌物

 强氧化剂、碱类、酸类

 

灭火方法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用水灭火无效,但可用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

 

包装储运

 危险性类别

 第3.2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

 

货物包装标志

 7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仓内温度不宜超过30℃。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定期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急救

 皮肤接触

 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防护措施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手防护

 戴乳胶手套。

 

其它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泄漏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3电器危险性分析

1、用电设备,尤其是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用电设施自身的设计缺陷是发生漏电的直接原因,油漆的稀释剂大都含有苯及苯系物质等低闪点物质,因流动和碰撞易积聚静电,若存在泄漏,空气中混有苯、甲苯等可燃气体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静电火花会引爆可燃气体发生爆炸。另外,油漆经营门面、仓间等电器开关,线路破损、短路等产生的电火花以及经营间内的家电开关,若无防爆设施,都易因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同时,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在高温、严寒或潮湿的季节中,设备检修操作不当也都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2、静电是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在可燃物质生产、贮存、输送过程中,操作人员穿带铁钉的鞋或不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则有可能产生碰撞和静电火花,从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另外,操作人员也可能因静电电击导致精神紧张,动作失误而造成二次事故。

3、建筑物若无避雷设施则很可能遭受雷击而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甚至火灾爆炸等事故。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为零售,不批发,无储存库房,营业间内存量油漆、胶水中各组份均远低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中规定限量,也低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附录A现场检查表中的“零售业务店面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得超过1t”的规定。

故,该涂料店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3.5 评价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安全评价采用现场检查表法

3.6 评价单元的划分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评价单元划分为: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组织

(3)从业人员要求

(4)仓储场所要求

(5)仓库建筑要求

(6)消防与电气设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一、

安全

管理

制度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度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罐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无仓库

 不涉及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 佩带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二、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A

 个体经营,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

 合格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B

 无仓库

 不涉及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B

 无仓库

 不涉及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负责人已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取证

 合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培训

 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无特种作业

 不涉及

 

四、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业务经营场所。

 A

 从事零售业务,无仓库。

 不涉及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

 B

 位于大化坪镇街道,远离繁华商业区和人口稠密区,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为50㎡。

 不合格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品(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小包装,总量300kg。

 合格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无仓库

 不涉及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备货库房

 不涉及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

的地域。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

 

B

 无仓库

 不涉及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B

 无仓库

 不涉及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无车辆

 不涉及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码头

 不涉及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B

 不经营油品

 不涉及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B

 无经营液化气

 不涉及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B

 无码头

 不涉及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B

 无码头

 不涉及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

 B

 无此项

 不涉及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

 B

 无此项

 不涉及

 

五、仓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仓库

 不涉及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B

 无仓库

 不涉及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无仓库

 不涉及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根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无仓库

 不涉及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无仓库

 不涉及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5-84,1995年版)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六、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B

 无仓库,店内没有配置灭火器

 不合格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无仓库,店内配有电话

 合格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B

 无仓库

 不涉及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B

 店内无其它电气设备,只有照明灯具

 合格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无库房,无电瓶车、铲车

 不涉及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云熨斗等电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无仓库

 不涉及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捡漏报警仪。

 B

 无此项

 不涉及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B

 无仓库

 不涉及

 

11、储蓄甲、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B

 无此项

 不涉及

 

注:  1、类别栏标准“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  分析评价

经过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辨识,结合该涂料店的现状,作出以下综合分析评价。

5.1安全管理制度分析评价

涂料店虽成立已久,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未建立,在制度上还是空白,现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编制。

按照“导则”规定的要求和油漆经营的特点,涂料店首先必须要有完整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又要有健全的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上要有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易燃物品物品的油漆还要有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因此涂料店需在危险化学品(油漆)的采购、运输、储存、营销各个环节都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5.2安全管理组织的分析评价

涂料店油漆经营从业人员为2人,负责人黎绍波兼任安全员。按照“导则”中的规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单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因此,涂料店的安全管理组织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5.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分析评价

涂料店负责人黎绍波和营业员程文娟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均有多年油漆使用和销售的经验,对油漆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另一方面,涂料店负责人黎绍波已经通过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已取得了安全培训证。

5.4经营场所分析评价

涂料店的地址位于***县大化坪镇街道,油漆经营部分的面积为50m2,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油漆经营场所向北,距街道约6m;东侧为商铺,西侧为盆景店,南侧为民居。涂料店远离繁华的城市中心,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无饮用水源等。

5.5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消防安全评价

因***县消防部门目前对小型危险化学品(油漆、农药等)零售经营单位暂没有开展消防检查与验收,为此本公司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对该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予以检查和评价:

(1)涂料店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油漆经营面积为50㎡。

(2)没有配备灭火器材。

(3)涂料店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4)涂料店有一部电话。

(5)涂料店已安装自来水。

(6)涂料店无移动式照明灯具,没有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六章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1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

经过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1)建议涂料店按照“导则”要求和经营油漆的实际特点,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议零售场所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建议零售场所配置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零售场所的内外要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3)油漆经营场所不得住家。

6.2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接到评价组的检查情况通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评价组到现场进行了复查。

(1)涂料店已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油漆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已配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已配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已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6.3对策措施及建议

1、***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经营各品种油漆如酚醛树脂、丙烯酸类油漆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与禁忌,采用隔离存放或隔开存放等不同方式进行存放。

2、通常油漆商品加阻聚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曝晒,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放。照明通风等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搬运时按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3、丙稀酸类油漆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或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4、酚醛树脂类油漆健康危害:接触加工或使用本品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可引起头痛、嗜睡、周身无力、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喘息性支气管炎和皮肤病,还可发生肾脏损害。空气环境分析发现苯酚、甲醛和氨。在缩聚过程中,可发生甲醛、酚、一氧化碳中毒。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5、经营户应加强对自己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中的安全意识,场所严禁动火、吸烟。不准设置烧火做饭等生活设施。

6、加强消防器材管理,使得人人会使用,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管理。

7、消防报警设施应经检查、专人管理。店内如设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七章  评价结论

评价组根据“导则”规定的要求,按《现场检查表》方法评价,共计有50项,其中:A项为12项,B项为38项。

在A项中:合格6项,不涉及6项;

在B项中:合格6项,不合格2项,不涉及30项。

B项中2项不合格项为现场检查时没有配置灭火器,此项内容经整改后符合规范要求;另一项为油漆经营场所面积不足60m2。

按“导则”附录A中规范性结论方法,评价组对***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的总体评价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县大化坪嘉宝莉涂料店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00九年七月

 

 

 

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上级指示,对本涂料店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毒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审定安全措施、计划。

3、对本涂料店的安全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

4、对本涂料店出现的各类重大事故,亲自组织调查,决定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内容

1、在负责人领导下,主管本涂料店的安全工作。

2、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经营的形势,组织安全检查,对薄弱环节、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防患于未然。

3、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参加事故调查、并统计上报。

4、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二、工作权限

1、不安全因素有监督整改权。

2、对违反劳动纪律有制止权。

三、工作责任

1、对涂料店安全管理负责。

2、对检查督促不力造成的事故负责。

3、对重大事故直接管理负责。

验收员岗位职责

1、严格把好进货物资验收关,做到手续简便,操作敏捷,快而不乱,点数准确,保证质量。

2、准备适量的验收货场,根据进货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存放时间规范堆放。

3、严格按照业务人员开具的(物资入库验收单)对货物进行数量、外观质量的验证,检查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清单及承运部门提供的运单是否一致。

4、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不符的货物一律隔离存放,并及时做好退货或换货手续。

5、负责验收台帐和登记工作。

6、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定期整理归档。

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已验收物资按入库单或暂估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负责入库物资的合理存放,实行“四号定位”(库、架、层、位)“五对口”(帐、卡、物、资金、技术资料),“五五化摆放”,并做到标记鲜明,材质分清,规格不串,资料完整。

2、保持库房空气流通,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库存物资的自然属性制定,采取维护保养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3、严格按出库凭证办理物资的出库手续,做到发料准确,登记及时,并按物资进库顺序先进先出。

4、库存物资各类单据,帐册要认真填写,日清月结,齐全无缺,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坚持盘点,做到帐、物、卡、资金四要相符。

6、负责所管物资收、发、存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做到准确、整洁及时。

7、做好涂料店的安全防放工作,保持涂料店内外的清洁卫生。

8、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9、树立服务意识,坚守岗位,,礼貌服务,团结协作,方便农户。

油漆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油漆商品加有阻聚剂,应远离明火、热源、通风。

2、严禁储运时阳光爆晒。

3、应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分开存放,大宜大量或永久性储存。

4、储运时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5、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碰、翻滚、防止包装破损。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搬运时应穿戴防护服、手套注意个人防护。

安全检查制度

1、重点注意安全保卫,保证不出事故。

2、经常巡回检查,注意有否闲散人员进入涂料店,各种工具是否放置整齐,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如何处理、上报等等。

3、下班关好门窗,检查有否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处理完后下班,离开时琐好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损害消防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更换地方。

2、必须严禁按规定堆放货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3、不得私自接电器线路,一经发现,强制拆除。

4、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天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顿。

5、安全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对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实行统一管理,并定专人负责。

2、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按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未经过许可擅自经营。

3、严禁在划定区域内吸烟弄火,携带能发火花或可能发生火花的物品。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店内的电气线路、设施,采用防爆型,必须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的要限期整改。

5、每月对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6、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法规。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搬运岗位

卸、装时注意轻拿、轻放,瓶装液体物品注意瓶口向上。

二、验收、保管岗位

1、货物到涂料店后,应先点数,堆放好后检查质量,认真查看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发货清单。

2、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不符合的物资、油漆等,应分开堆放,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与供货部门联系,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

3、做好进货物资、油漆的验收台帐,并保管好,做好物资的发货工作。

4、发货时按品名认真核发,注意不要错发或误发,并记清发出物资的数量,做好发货记录。

三、零售岗位

1、货物上货架时要轻放、放稳,瓶装物品注意不能放倒,按品种分门别类存放好。

2、货物贴上醒目的标签,注意:名称、价格、重量、生产单位、注意事项等。

3、每班做好零售台帐。

4、下班离开时关好窗门,关闭电灯,检查无问题后再锁门。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负责人每周一对员工讲解油漆产品的特性,使全体人员高度重视油漆的不安全因素。

2、涂料店人员要注重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信息,了解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培训工作,力争尽快地完成全员安全培训的承诺。

3、员工要掌握各种类型油漆产品的特性。一个月一次对销售量大的客户进行讲解其特性,危害性等,避免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安全问题。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涂料店内若发生火灾,应立即用灭火器救火,灭火后,应由负责人,安全员参加分析原因,对事故人要追究责任,今后如何杜绝此类事故,使员工受到教育后,方能开业。若火势过大,应立即报告119,及时报告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负责人、安全员应立即到现场协助查明原因,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

3、若发现涂料店内油漆被盗,应立即报告给公安部门。

安全经营奖惩细则

1、每天上班营业同时检查店内有无异常现象,月奖30元。发现一次做不到罚款10元。

2、每天下班时要请点货物,整理干净,检查是否混放,月奖20元。做不到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进、出油漆要做到帐清物明,业务人员和保管员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向负责人汇报油漆进出情况,月奖40元。做不到者罚款20元。

4、员工对进店客户要提醒禁止烟火,如不及时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形成社会灾难性事故的性质或形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特大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并预先对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危害程度,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到实处,实现救灾的目的。

二、目的

1、使任何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尽量避免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尽量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三、已制定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各类事故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范围)的预测

1、用电线路、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触电伤亡。

2、建筑物可能受雷击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3、本中心经营的油漆易燃、易爆,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映,若遇高热可发生聚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遇热、光、水分、过氧化物及铁质易自聚而引起爆炸。

5、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危险与危害。

五、事故应急管理小组

1、应急管理小组

组 长:黎绍波

组 员:程文娟

2、管理小组职责:对现场进行人员疏散,控制事故蔓延,引导救援人员进涂料店,同时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应急救援

对于工作区内发生的事故,如能现场自行解决,应及时处理,查明原因,以防再次发生。需向社会援助的将向下列单位及部门求助。

社会救援

 单位名称

 电话

 

公安巡警

 110

 

救护中心

 120

 

消防火警

 119

 

七、预案实施要求

1、让本涂料店职工掌握各种油漆的特性,平时多注意油漆储存、销售、运输的安全,能了解灭火器的结构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抢救工作区,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

2、涂料店内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3、涂料店市部严禁火种。

4、社会闲散人员不得进入油漆涂料店。

5、进入涂料店不准吸烟。

第2篇

1、工商营业执照(以公司为主体申报)。第一步就是要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生产场所的要求和核查)。第二步就是要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即“消字号”备案,这里是产品备案) 。最后一步就是一定要有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行业和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其他行业或场所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撤销。

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当地和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当地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善后和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新的标准,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4篇

安全评价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是以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造成的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安全评价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3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作为预测、预防事故重要手段的安全评价,在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安全评价可确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检查,能够发现现场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助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职能。

通过系统的辨识,分析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评价现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安全评价,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现状

截至2012年7月,全国共有安全评价甲级机构182家,主要分布在北京、山东、山西、河南4省市,分别为33家、17家、11家、10家,占甲级评价机构总数的近40%。乙级机构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总数约1000家。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大多数评价机构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成为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重要的支撑保障力量。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安全评价师1万9877人,其中一级4679人,二级7904人,三级7294人,初步显现出金字塔形的人才阶梯结构,从业人员老中青结合,技术骨干力量趋于稳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壮大,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已经建立起了职业化的技术队伍,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了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市场存在的问题

收费价格混乱

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新疆、天津、四川、陕西等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已出台的收费标准中,收费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和所属行业的危险程度,约占投资额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十,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高于其他行业。但实际上,评价机构的收费远低于此,且彼此差距较大。

例如,某中央企业一个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共7家评价机构参与报价,价格从低到高分别为17万元、28万元、35万元、38万元、43万元、50万元、62万元,差价近3倍,且各个价格区间均有分布,收费之混乱,可见一斑。

很多项目的建设单位,仅以报价为依据,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缺乏了必要的评价经费,评价机构必然会降低成本,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精力,评价报告的质量也就难以保障。

未充分体现公平竞争

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中央企业,很多都有自己的规划、设计或咨询机构,在开展各自行业相关业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这些企业集团的安全评价业务,大部分都被内部机构承担。虽然有些项目进行了公开或者邀请招标,但集团之外的评价机构,中标者寥寥无几,大部分都是内部机构中标,而且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其他投标者和市场价格。

虽然企业集团内部的相关机构对本企业和行业的相关情况更为了解,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也更容易受到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保证;同时也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安全评价行业的整体发展。

招投标不透明

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于服务的采购建立了招投标制度,企业自己或委托招标机构对拟采购的安全评价服务进行招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暗箱操作、影响评标结果、内定中标单位等问题。

投标人在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一般会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一般由邀请的专家和企业内部人员组成,对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两个方面的评定。在评标过程中,某些投标人会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能够对评标结果施加影响的人员,对评标小组“打招呼”,参加评标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往往都能够“心领神会”,按照某些人的意愿,确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一般不会对全体投标人开放,同时也缺乏监督,即使评标小组中设有纪律监督的成员,也未引入无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往往由招标人内部的职工担任,并未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由于招投标的不透明,使得遵纪守法、技术水平高、收费公平的评价机构难以中标,而某些“头脑活泛、机制灵活”的评价机构却大行其道。

评价报告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安全评价报告对于项目的设计、企业日常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相当一部分评价报告的水平,并没有达到这一高度,仅仅以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为目的,照搬照抄、生搬硬套,同质化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意义不大,评审通过后往往被束之高阁,从此再无人问津。

现有的安全评价机构,主要由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个人成立的评价公司组成,人员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我国正式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不过10余年,大部分从业人员都是转行而来,既懂专业,又有丰富评价经验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多。

刚取得评价师资质的年轻人,由于缺乏现场经验,对风险的识别往往不够全面,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又过于理想化,缺乏可行性;有过企业安全管理经历的评价师,往往又过于依赖以往的经验,忽视了对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做出的评价报告有时会缺乏先进性。

企业对安全评价工作未充分认识

安全评价工作是一项精细的劳动,是建立在对评价对象充分了解、对风险充分认识和分析的基础上的,一般要经历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调研――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评价结论等多个环节,需要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整个社会都处于比较焦躁的状态,很多事情都要“赶进度”,以提前完成为成绩。片面地要求速度,质量势必难以保障。要编制一个相对完善的安全评价报告,需要一个合理的工作周期,但经常有企业要求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不断对评价机构施加压力。评价机构为了赢得合同,或为了与企业保持好关系,只能接受。为了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评价项目,只能省略某些应有的工作环节,比如不进行现场调研;或在某些方面偷工减料,比如以定性分析替代定量计算。

安全评价是对项目日后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和安全保障,如果不认真对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势必会留下事故隐患。

评价机构未达到相应级别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有些评价机构其实并不具备以上条件。有的是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不够,有的是一级安全评价师或二级安全评价师所占比例不够,于是就请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将评价师资质注册在该机构进行挂靠。这些人员并不参与日常的评价工作,只是为了满足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的要求而取得报酬。

针对现状提出的建议

出台收费标准,加强监督力度

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全国统一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或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尽快出台地方收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引入无相关利益评价机构,保证客观公正

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不宜由建设单位内部机构承担,应由无相关利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或在审查时进行监督。

透明评标,加强监督

评标过程应向所有投标人公开,并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避免人为影响评标结果和暗箱操作,保证公平公证。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证评价报告质量

在评价师资格考试分数设置上,应增加解决实用性问题的试题的权重;对评价师进行定期再教育,提高评价师的专业素质;在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环节从严把关,提高评价报告的质量和实用性。

转变观念,追求有质量的增长

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亟待转变观念,将片面追求速度、“大干快上”、粗放式的发展方式,转变到有质量的、安全的、稳定的发展方式上来。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第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计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规范审查、备案程序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相关安监部门。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五)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向相关安监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1.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3.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7篇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8篇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9篇

【关键词】安全评价 服务 独立性 监管

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社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最小单元――法人需要遵守的规则越来越成熟,第三方安全评价中介服务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起来,并且持续增长。这意味着安全评价体系部分的走向市场,成为一种独立发展的行业。本文结合国家法规和当前市场现状,分析安全评价行业最新发展现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问题,并结合当前的发展,对于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出建议和趋势预测。

一、安全评价的定义以及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安全评价的主要管理和政策制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全社会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法律。在这个法律规定下,各行各业,都需要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消防方面的法律条令,属于各个行业都必须遵守的。而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要经过独立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才能够获得生产经营的许可。可以说,安全评价机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代表国家形式安全监督管理,给与安全评价。这些需要安全评价的行业主要包括:第一类,采矿类企业,包括能源类,如油田、勘探、金属矿藏类,第二类,化工类企业,包括是有化工,冶炼,化学品,医药,生物化学,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第三类,管道运输业;仓储业;铁路运输,城市轨道,港口码头,第四类,能源类,如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业,太阳能发电业,再生能源发电业。

二、目前安全评价机构的现状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现状

因为安全评价机构必须进行独立的,受国家委托的安全评价,其评价报告具有能够带给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许可,这就决定了安全评价机构必须获得特定资质,并拥有专业服务的能力,才能够行使安全评价。目前我国实行的方式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安全评价的机构办法资格证书,并且设立了“安全评价师”资格考试。这属于新兴的行业与职业,近年来发展也比较迅速。

首先,在国家的引导下。围绕石油、冶炼、化工行业的产业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迅速,形成了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且促进了以上行业的安全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带动了人才的发展,自动化、工程、化工等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和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的考取安全评价师。人才、机构、市场需求与法律的支持,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和成熟。

第二,截止2015年,安全评估机构的发展现状表现为,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以及数量上的增长。首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整顿,并持续投入培训建设,引导安全评估机构走向专业化和规模化以及规范化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全国共有甲级机构203家、乙级机构347家(不含海洋石油类安全评价机构)。甚至已经有成功上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现。

(二)制约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的问题

作为新兴的中介服务公司,而且该服务对专业性有极强的要求,行业发展中也难免遇到发展不平衡,进展不稳定等发展问题。本文认为,当下安全评估行业的发展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地区和行业分布不均匀。因为石油化工行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和雄厚的财力,其安全评估的需求催生了针对这些领域的安全评估机构发展。但是对应的,其他领域的安全评估机构,就明显的发展跟不上国家对安全生产控制的需求。这种不平衡进一步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有些安全评估机构被迫成为“万金油”,即跨越多个领域提供专业的安全评价服务,这就难以保证在所有领域都能提供专业的、有质量服务。第二是有些领域得不到有效的安全评价服务,影响了该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例如除了石油、化工、机械、冶金、建筑、建材几大成熟专业外,生物制药、智能设备等新兴领域的专业安全评价体系尚未得到发展。那么这些领域的安全评价就相对薄弱。

其次,独立的安全评价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困难。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要执行下去,需要很多条件,例如健康的司法环境,高效而专业的职业文化,以及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但是目前这几种条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全具备。例如,某些军工领域的安全评价机构,只有1-2项业务,却可以在利润和规模上实现业内最强,而很多自己面向市场的机构,却在相互竞争中不断压价,生存困难。再比如,由于是雇主为安全评价支付服务费用,再加上同行之间对订单的争夺,所以当行业内违约惩罚机制不健全的时候,安全评价师也很难中肯的给与差评。

从以上两点看,要实现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我国在规章制度建设、人才储备、行业引导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安全评价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安全评价服务与培训服务相结合

安全评价服务的核心目的,是推进整个社会对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营的重视,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文认为安全评价机构同时提供安全管理培训,必然是未来的主要趋势。而获得国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即拥有专业知识,也因为提供安全评价服务而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在此基础上,这些机构结合理论和实际,开发出针对不同领域的安全管理培训课程,提供给购买其安全评价服务的单位,即帮助了被评价机构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又拓展了业务,是一举多得的措施。

(二)完善对安全评价服务的监管体系

要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长足发展,安全评价服务本身就要获得足够的社会信任。这就要求安全评价服务必须在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下运行。只有每一次的安全评价服务,都是可以追朔和可以问责的,才能促进行业走向专业化。因此,本文认为,应该设立系统的安全评价监管机制,包括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机制、抽查检查机制、问责机制等。同时,也建议国家监管部门,更多的组织行业交流和分享,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学习和资源整合,也可以年度评级报告,促进整个行业的透明化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评价 分析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a)-0164-01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性能源。煤炭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有极大的比重。目前,我国的煤矿生产还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每年均在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基于此,煤矿安全评价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1 煤矿安全评价的含义

所谓安全评价,是指为了给管理决策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而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分析辨识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及不利因素,评估预测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及职业危害的概率和其严重程度的过程。从而达到维护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它是安全评价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体。

2 关于我国煤矿安全评价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安全评价的现状分析

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对煤矿的安全评价主要还是处于在现状评价的阶段,安全评价方法也很单一,仅局限于定性安全评价法以及定量安全评价法。由于缺乏相当的实验数据以及相关安全事故统计材料,大多数煤矿的安全评价主要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定性评价,在这种没有科学数据支持下的评价所得出的评价结论是具有很大随意性的。特别是在很难统计具体数据的方面(如:煤矿生产系统的瓦斯温度、员工工作能力、煤矿综合管理等方面)就更是如此。

2.2 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有的理论体系对解决关键问题缺乏理论支持,安全评价工作所涉及到的方面很广泛,它涵盖自然科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一系列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过程。为了使安全评价成为完善而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就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是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差等现象依然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对被评价对象的熟悉程度和安全评价人员的自身能力等方面对安全评价的结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只有理论功底扎实且经验丰富的安全评价人员,才能得心应手地合理选择相关的安全评价方法。要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不但需要安全评价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需要安全评价人员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而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安全评价人员不熟悉煤矿生产业务,工作能力也不是很强。

三是缺乏多样的安全评价方法。因子分析法、经验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等是目前通常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但这些方法都各有各的局限性。这些方法往往只针对煤矿生产的某一因素,而没有顾及到煤矿生产中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现实,评价指标显的很不全面。另外,有的方法本身就存在缺陷,从而对煤矿安全生产评价的信度产生不良影响。

四是安全评价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煤矿经营企业认为进行安全评价仅仅只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手段而已,对煤矿生产进行安全评价也仅仅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对煤矿安全评价的正确认识而采取的自觉行为。这主要是由于煤矿经营企业只关注经济效益而对煤矿生产安全评价形成的认识误区。

3 关于改善我国煤矿安全评价的策略分析

3.1 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使相关评价体系得到完善

复杂的技术性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特征,基于此,统一的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并与《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保持一致,因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成就是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的依据。

3.2 加强安全评价的质量保障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和业务培训

在加强安全评价的质量保障体系方面,应在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日常检查过程中,国家及各省的相关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质量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在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和业务培训方面,应提高现有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应通过行业内部经验交流会、邀请专家进行理论讲座、开展同行之间业务能力大比武等方式对现成安全评价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养后备人才梯队方面,为了培养综合型的后备人才队伍,安全评价方面的专业课程可以考虑在相关高校或相关专业中开设。

3.3 加大对安全评价方法的科研力度

基于目前我国通行安全评价方法各自存在着缺陷的现实情形,加大对安全评价方法的科研力度势在必行。应以安全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及具有相关专业和科研能力的大专院校为主体,把增加科研投入、加强理论研究、结合实践经验、开展实地考察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入对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及早开发出新的科学评价方法,从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3.4 进一步深化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改革,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必须是科学的、精准的,绝不允许个人的主观臆断夹杂其中,在这一前提下,权威性、规范性、责任性、公正性是煤矿安全评价不可动摇的原则。为了确保这些原则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煤矿安全评价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人员都应当积极思考,锐意进取,大刀阔斧地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改革,根据现实情形,结合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创建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实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体制,提高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水平,不断降低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率。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我国煤矿安全评价现状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煤矿企业,必须把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作为改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创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体制的重要手段,而不是把它作为应付国家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权宜之计。为了实现煤矿的和谐稳定及安全生产,就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形成一致共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开创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元军.浅谈我省小煤矿安全评价中的问题及对策[J].能源与环境,2010(4).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利与弊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目前还不够到位,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分析研究、深入了解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问题所在,以期提高我国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的质量水平。

职业卫生评价以及安全评价是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必要方法,也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的重要保障措施。目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等对象为企业的监督职能,由卫生部门全部转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从职责划转之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职业卫生评价的文件与规范,方便了企业更好的掌握职业卫生评价的工作程序以及相应要求。所以,为了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由一个行政单位出具两种不同行政审批手续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将安全评价与职业卫生评价相结合,从而减少了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

本文笔者主要通过对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与安全工作两者相结合进行分析对比,从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评价、设计等方面确定两者结合的可行性,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几点看法,以供读者参考。

1 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分开进行的优缺点

1.1 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分开的优点

(1)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有联系,亦有不同,如果各自开展,安全工程师与职业卫生工程师可以各司其职,专业对口进行。尤其对于职业危害因素较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独立开展职业卫生评价针对性更强、过程更扎实,同时,也能提高和强化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对现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另外,安全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作为企业规避风险的基础性技术资料,也可以更专业、更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提高内部安全管理与职业卫生管理。

(2)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分开实施,可以使企业对现场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类建档更细化、更明晰,便于企业现场人员管理。

(3)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落实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保障各项防护设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重要手段。安全预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则是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重要输入文件。

尤其对于“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来说,如果安全评价、职业卫生各自开展,其评价报告可更好地指导设计专篇中过程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估,确保设计专篇思路明确、主线清晰。

1.2 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分开的缺点

(1)从工作组织分析,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许可证复审等阶段开展的工作。两者工作流程大致一致,基本均为明确评价对象、收集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定性与定量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评价报告。虽然工作程序相似,但由于需要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因此,比较耗费企业的资金、时间、人力与物力。

(2)通过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最终形成的验收评价报告是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卫生验收审批的依据,而验收审批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能否开工建设、投入运行的准入条件。如果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两者不能同时验收审批,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则会滞后,影响项目进度,甚至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尤其是北方企业错过最佳施工工期。另外,由一个行政部门出具两种不同行政审批,也会存在相互制约的现象。

2 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相结合的优缺点

2.1 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相结合的优点

(1)如果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相结合,评价所需的现场检查、隐患整改与落实、专家现场核查、报告评审、行政部门的现场审查等程序就可以集中完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企业的资金、时间、人力和物力。同时,对于评价人员来说,两者相结合的评价过程也是其提高综合知识水平、系统分析能力以及专业技能的过程。

(2)由于安全评价发展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例如,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分析法、HAZOP、LOPA、故障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危险指数评价法、指标评价法等等。而职业卫生评价方法相对较少,在实践过程中,大致仅有检查表法、类比法和定量分级法等几种。通过两个评价的结合,可以充分运用安全评价方法的多样性,拓展辨识思路,更好地定性、定量地分析、评价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3)如果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相结合,那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只需出具一种行政许可,既能够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体现“以人为本”。

2.2 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相结合的缺点

(1)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两者相结合,将导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由于缺乏对应的专业评价报告而增加难度。

(2)很多企业已建立了独立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形成了 PDCA 的闭环管理模式,如果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相结合,将不易于专业地指导“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

3 对推行职业卫生评价与安全评价相结合的几点建议

本文笔者通过对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各自开展与整合实施的利弊分析认为,由于安全评价与职业卫生评价工作有交叉和重叠,评价程序基本相同、评价对象类似、评价方法可通用,且评价目的均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分析和控制,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基础,因此,为了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以及为企业减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尝试推广两者相结合。笔者针对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两者相结合的推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出台职业卫生评价和安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细则(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以指导工作的开展。同时,试行期间,应允许企业选择是按“两者相结合”进行评价,还是分别进行评价,从而保障各项工作连续性与有效性。

第12篇

[关键词]安全评价 课程体系 建设模型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为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奠定基础, 2002年《安全生产法》“三同时”政策的出台,明确确立了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时至今日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已经发展到初步成熟的阶段,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已形成一支稳定的队伍,他们为安全生产提供着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服务,被定位为除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外,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一方面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从源头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优化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审批、许可等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系统工程与评价技术应用》是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结合三级安全评价师的职业素质要求,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应掌握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具备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划分评价单元,并选择恰当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针对找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提出具体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进行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系统优化,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的能力[1]。

一、应用系统化原理构建课程资源建设模型

《系统工程与评价技术应用》工作过程系统化建设,即基于安全评价工作过程进行课程体系的整体建设,主要由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过程实施、课程考核、拓展资源建设五个方面构成。《系统工程与评价技术应用》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建设模型如图1所示。

图1:《系统工程与评价技术应用》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建设模型

二、基于工作过程优化教学内容

《系统工程与评价技术应用》工作过程系统化建设首先是根据安全评价的工作过程结合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科特点,通过“组”、“增”、“删”、“分”对教学内容重新构建和优化[2]。“组”是将教材各章节中的内容按照模块任务的理论需求进行重组,突出学以致用。结合安全评价工作内容及对从业人员要求和课程教学特点可将教学内容划分为前期准备模块、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模块、安全性评价模块、风险控制模块、结论模块、报告编制模块,共6个模块,每个模块下再根据行业和评价类别分项目和任务,例如报告编制模块下分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几个项目,项目下再分为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不同行业的评价报告编制具体任务;“增”是增加必要的新知识和新内容。随着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的不断颁布以及安全评价技术的更新发展,把最新的政策、标准及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手段,学科的最新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及时补充到教学内容中去,让学生及时把握安全评价的发展动态,引领学生对未来发展领域的思考;“删”是适当删减教学内容中过于晦涩、冗长的公式推导及应用面狭窄的内容,提高教学效率及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分”是将重组后的教学内容分为学习型工作任务和分组实作任务两大部分,学习型工作任务又细分为阅读理解和集中讲解两部分,集中讲解部分通过课堂教师讲授来完成,阅读理解部分只需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学来掌握,这样既保证了学生对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掌握,同时又培养了学生的自学和综合判断能力,在学生具备了完成实作任务的理论和方法基础后,再以小组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实作任务。

三、突出工学结合创新教学手段

在明确教学目标,把握重点难点的基础上,根据教学任务特点采用启发式教学、 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教学、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较多应用于理论性较强且学生已具备完成实作任务的知识基础,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主动分析和解决问题。例如瓦斯爆炸事故的事故树分析任务,学生掌握了事故树绘制和瓦斯爆炸原理等基础知识后,可引导学生对各小组构建的事故树进行比较,讨论哪种逻辑符号连接更简洁明了,分析到那层基础原因更恰当,提出哪些对策措施更为合理可行等。这种方法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应用和掌握,达到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的效果;“案例教学法”较多的应用于一个模块综合运用的教学任务,例如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模块,在学生掌握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重大危险源辨识、特种设备工艺流程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化工、建筑、矿山等不同行业企业评价案例进行讲解,将理论方法融入到实际评价个案中,既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角色扮演教学法”较多应用于一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几方参与的教学任务,例如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模块,需要报告编制人员、过程控制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完成,在进行这部分教学任务的教学时,就会让学生分组扮演并互换角色,感受不用立场不同层次人员的思维和工作特点,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大家深化知识理解、锻炼沟通协调能力的基础上也为今后大家选择合适的就业岗位做好铺垫;现场教学较多用于需要借助试验仪器和现场环境来完成的教学任务,例如安全评价项目实施计划管理模块中的评价项目承接风险分析任务必须是在了解评价对象行业特点及周边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勘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充分利用模拟矿井等校内、校外实训资源进行现场教学,更利于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抽象的问题形象化,并且使教学过程更加生动形象。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教学互动,不仅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消化、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也锻炼了学生各方面能力,是实现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

四、以“学生为本”进行教学设计

建立以“学生为本”的课程体系,除了课堂学习、还应引导学生通过网络论坛等多种途径了解并感受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理念,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其次要重视学生全面发展,挖掘学生兴趣点并多为其提供展示、切磋的平台,增强学生自信心,促进学生人人成才;三是要启发学生自主思维、提高表达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只有本着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的角度出发,鼓励学生成长成才,才能最终实现就业和教育的良性循环

五、强调过程评价进行课程综合考核

课程综合评价包括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展示两大部分,应突出过程评价,结合实际工作过程,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创造力,注重考核学生动手能力和在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结语

系统过程与评价技术是一个发展中的学科,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评价工作为实现本质安全势必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学论体系必然要紧跟行业动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变革,不断丰富其内涵。应用系统论建构课程体系结构,更有利于把握各教学模块的联系性、教学资源的动态性和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等[3],从而建构出持续完善的课程体系。

[参考文献]

[1]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S].

[2]黄宏,刑云清等.环境监测课程教学的实践与改革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19: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