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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合同

时间:2023-02-23 08:5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打工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打工合同

第1篇

1999年6月24日,甲方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公开招聘建筑工人外派赴新加坡工作,与乙方崔某签订《雇佣合同书》并经公证。合同签订后,崔按约向甲方交纳出国代办费48万元人民币,随队去新加坡,由甲方驻新代表安排到新加坡一私人有限公司工作。崔工作8个月后该公司即无工可干,叫崔等5人外出打工,每人每月仍按约交保证金。崔在外打工又8个月后,新加坡公司却要求崔每月交400元新币保证金比原约定增加了50元,并另交200元新币押金,崔拒不接受。该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雇人将崔关押殴打致伤,并于11月18日将崔解雇。崔回国后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对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以自己并非用人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为中介合同,撤销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遂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二审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判正确,因为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与被告实际建立雇佣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实为中介合同;另一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是受原告派遣才去新加坡公司打工的,且被告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无法律根据。所谓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最本质的法律特征,一是居间合同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首部,开宗明义地阐明是为了原告“确保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顺利进行”;事实上被告也未与第三人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二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关系之中。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而本案合同内容并不是介绍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原告完全介入了应是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关系之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三是居间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找不出原告收取中介报酬的任何条款,却约定原告以劳务输出的组织者、管理者收取被告的出国代办费、各种应扣除的款项及收取前6个月的保证金等。四是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协议或契约。《合同法》设专章对居间合同予以规定,就是因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这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的“居间”或“中介”名称的任何合同,都不能认定为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

二、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的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这一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即不是法律规定认定为中介合同的根据。世界范围内的劳务输出,实际用人单位都不是劳务输出公司。若照此推论,所有外派出国打工仔与劳务输出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岂不都应认定为劳务中介合同﹖哪一条法律或法规规定,只要不是实际用人单位的当事人,其与外派出国打工仔签订的合同就是中介合同﹖二是“与被告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这一理由无事实根据。出国打工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建立,只能是依合同约定。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书》,从未与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被告是原告外派安排在新加坡公司工作的,并不是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合同而直接到新加坡公司打工的。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并不证明被告与新加坡公司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是原告“根据外方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工人”,这根本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原告为确保“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履行,才公开招聘工人并外派赴新,并不是受委托为其招聘。如是受委托,那原告应以新加坡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怎么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呢﹖三、本案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证明双方所签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雇佣合同书》除未约定原告自己的违约责任外,十分具体而又详尽地约定了乙方的条件、工作期间、工作职责、工资发放办法和待遇、收取乙方费用、约束乙方的其他条款、担保人责任共七大项42条。如“乙方在国外的合同雇佣期为24个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指定代表及管工的领导与管理”:“乙方工资由甲方扣除各种应扣款项后,于第二个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合同期满或非乙方原因提前回国,甲方付乙方回程机票费”:“乙方赴新后的前6个月,每月须缴纳350新币保证金,乙方期满回国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声誉和经济等蒙受损失严重,乙方及担保人最高赔偿额可达8万元”,等等。这些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约定,通篇没有一条、一款是中介权利义务的约定。此合同一审也认定为合法、有效,怎么是中介合同﹖虽然合同中有“新加坡公司为雇主”的约定,但原、被告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并未签字盖章,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也正是按此合同执行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否定或改变该案《雇佣合同书》的法律,性质。

四、认定该案合同是中介合同,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法院审理也认定,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被告无端被新加坡公司殴打关押,可依法在新加坡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而被其无端解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因未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而无任何依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责任。完全有合同根据、能够追究外方雇主责任的劳务输出公司,却因是中介合同被判不承担责任,利益丝毫未损,也就不会跨洋越海去追究外方的违约责任。如此判决,保护的实际是违约的外方雇主,而不违约的出国打工者合法权益却没有保护;如此判决,外方用人单位不论怎样违约,不论怎么损害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工也因是中介合同,既不能追究劳务输出公司的违约责任,又无根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违约责任。外派劳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在国内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此判决,外派劳工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能与外方用人单位发生任何矛盾纠纷,任凭外方雇主的恣意欺压、凌辱、蹂躏而不能有丝毫抗争。本案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雇主叫多交钱就得多交,要扣押金就得扣,不能有半“不”字,只能当牛做马,只能做外方雇主的奴隶而没有做人、做中国人的权利。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定“该纠纷已超出原、被告双方所签中介合同的范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严重性,已不仅仅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是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重大政治错误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地地道道的雇佣合同。如此认定不仅合法有

据,而且并不损害中方原告的利益,原告应根据“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依法追究新加坡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2篇

答:厂方就罚款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制度,而且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罚款金额一般不能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福建 赵大鹏:我是一位打工者,在杭州某公司打工。我签订的合同上面没有医疗保险,请问这是不是违法的?

答:目前,医疗保险还未强制交纳,因此用人单位未给你交医疗保险不算违法。

广州 沈启峰:我在外打工快一年了,平时上班忙碌起来还感觉不到,等一下了班就觉得心里空荡荡的,没地方去。因为我在广州也没什么朋友,所以也找不到人说话,很孤独,现在我变的越来越沉默寡言,长期这样会不会憋出病来?

答:一般人们偶尔感到孤独并不要紧,但长期如此就要小心了。孤独会导致抑郁症的出现。

解决的方法是打工者自己首先要自信、自尊,有一个正确的自我认识和评价,主动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同时社会也要为他们多创造一些环境和机会,关心他们的情感需求,引导他们走出分散、单调和无序的生活状态,重新回到生活的阳光中来。

吉林 胡女士:我于2005年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约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试用期满后,单位一直不提签合同的事,仍按试用期标准支薪给我。这属于侵权行为吗?我该如何讨要应有的权益?

答:企业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劳动法》,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但你与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不过你为单位付出劳动,单位也对你进行管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成立,你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天津 向辉:我有一个亲戚在外打工,晚上睡觉时心脏病突发死亡,请问企业是否应当进行补偿?

答: 该情况属非因工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也没有补偿的义务。

第3篇

选择合适的工作

首先你必须过完了16周岁生日,否则你的雇主会介意用了一名童工。记得,一定不能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去打工,如果出了什么问题,会很麻烦。

选择工作时,最好能把工作与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把知识用于实践,在工作中巩固和提高专业知识。建议学生独立思考、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比如促销、派传单、礼仪、市场调查、校园推广等暑假工,都是与人沟通的职业,学生在打工过程中能学到与人交谈的技巧,锻炼自己的口才和临场反应能力。但一些销售工作没有底薪,甚至有的没有完成工作量还要赔钱,就要慎重选择了。

在做暑假工的时候,最好带着目标,有自己的想法。比如派传单,你是傻乎乎地随便乱发,还是仔细研究了街头行人的特点再出击?你是派出去多少无所谓的态度,还是会好好研究哪些人会认真看、哪些人会扔掉?带着明确目标做事,你能够做得更好,也能够学到更多东西。

选中介时留个心眼

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尤其是外地留校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夸大事实,无中生有,以“急招”的幌子引诱学生报名,收取中介费。学生一旦交完费,所有“信息”只能靠等待。这样的例子,几乎每年都有。

所以,去找中介介绍工作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进门要看该职介所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或由人事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还应查看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有具备这些证件的职介所或人才机构,才可以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找兼职最好的方法是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通过学校,由学校负责联系用工单位。

到单位报到后,如果被派往另外一个单位上班,这时要注意双方约定的是在哪里上班,如果与约定不符,就不要去,因为出了问题后两个单位会互相推诿,解决起来非常麻烦。

防止掉入传销陷阱

不要为了赚钱而盲目选择工作,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一定不要碰触,格外需要留心的就是传销、电话诈骗等非法商业活动。传销是以销售人员的名义上岗工作,公司却让应聘者如法炮制去哄骗别人,有些人在高回扣的诱惑之下,甚至不惜欺骗自己的同学、亲戚、老师和朋友。而最终往往只得白搭上一笔钱,使自己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还失去了信用。如果有亲戚或朋友、同学邀请你暑假进行这方面的兼职,你不仅要拒绝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同学或朋友介绍找工作的学生,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陷入传销陷阱。

签订协议有保障

要了解雇佣公司的发薪制度。一些学生被个人或流动服务公司雇用,一般是按月领取工资,但雇主往往在快要付工资时找个借口将学生打发掉,或找种种理由克扣工资,或在打工结束后,以扣留身份证、学生证为由拒绝支付薪金。如果发现克扣工资的情况,可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具体的待遇问题。

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能有更多保障,千万别嫌麻烦。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打工即便只干一天,都要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工作的内容、劳动时间、薪金待遇(一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保障线)以及支付薪水的周期(通常短工支付的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等。

在拟定打工协议时,要提防以下几种合同:口头合同,因为无字据为证,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学生利益很可能受损;一边倒合同,合同内容偏向用工单位;简单合同,内容简单、含糊,缺少必要的细节约束;生死合同,要求打工者“工伤自理”,这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抵押合同,要求打工者把一些证件、财产抵押给用工者。

避开隐形风险

网络上会有很多虚假信息,通常只留下一个联系方式,不太好分辨。要分辨招聘信息的真假,可学会几个方法:上网查询招聘公司联系电话的区号或所属地,如果工作地点和电话的区号(所属地)不同,就要谨防其是否为诈骗组织;如果是一些较大的企业,网上会公布其官方电话,只要打过去询问,骗子的招数便不攻自破了;而向打工者收取押金或其他费用的,一般都不是正规企业,一定要谨慎选择。

另外,还有企业招模特儿或歌星、影星,然后要学生花高价钱拍艺术照参加遴选,这类工作要谨慎选择,因为正规企业一般不会收取应聘者的费用。还要记住,条件越优、薪金越高的工作,肯定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有公司对应聘者要求很低,薪金描述却极其丰厚,那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这些隐形的陷阱,要擦亮眼睛,谨慎辨识。

保护好自己

无论如何,安全是重中之重。有些工作危险系数高、劳动强度大,如建筑工地、机械零件加工等工作,容易发生意外,学生身体容易受到伤害,所以尽量不要从事此类工作。很多学校会组织学生一起去一个工厂打工,这是比较安全的方式。但如果工作太危险,要及时跟老师说,让老师负责与工厂交涉。

第4篇

【关键词】劳动者,身份界定,大学生

一、法律上“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西方发达国家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存在消极主义和积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消极主义立法例下,法律不直接对“劳动者”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只规定“劳动者”的外延,其典型代表为德国。德国之所以采取此种立法主义,其主要原因在于其通说认为劳工不是概念,而是类型,其范围无法一次、抽象地加以界定。积极主义立法例下,立法努力对“劳动者”的内涵直接做出明确界定,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积极主义立法例虽然可以实现法律上的自治,避免司法中的模棱两可,但问题是,“劳动者”的概念本身很难准确厘清,对它的界定需要很高的立法技术,并且要冒很大的风险。

我国劳动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消极主义,在“劳动者”身份认定上,遵循了大陆法系通行的从属说。结合《劳动法》第2 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劳动部《意见》) ,《劳动法》适用对象即“劳动者”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劳动者,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就业的工作人员,存在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对象即非“劳动者”包括: 公务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农民( 不含乡镇企业的工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后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也都沿袭了这一思路。根据《劳动法》第2、3 条,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可分为进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未进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一“劳动者”以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处于一定的劳动关系之中,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后一“劳动者”不以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该“劳动者”不一定“就业”,可能不处于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之中。

二、争议问题探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身份认定。“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园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活动。勤工助学的岗位一般设在校内,从性质上来看,勤工助学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显然勤工助学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学生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大学生打工的身份认定。打工与勤工助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打工”对于大学生而言,通常是指他们为增加收入、积累经验、了解社会,利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在校外谋取一份非全职工作,具体来说,打工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1)大学生对于企业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2)雇佣者不唯一;(3)劳动目的不单一;(4)工作时间、地点灵活,不固定;(5)社会保险不全甚至缺失;(6)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相结合等方面。

现实中多将打工和勤工俭学混为一谈,都不将其视为劳动者,主要是由于劳动部《意见》第12 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打工大学生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首先《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作为《劳动法》下位法的劳动部《意见》,作此规定,显然违反了上位法。其次即使承认劳动部《意见》第12 条的正当性来源于当时的国情和政策,但16 年后的今天,世易时移,该规定早已脱离现实,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而饱受诟病。

但同时笔者也认为,大学生打工是非典型劳动的典型形态,由于其特殊性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和保护,但若将其粗暴地归入劳动法律体系不仅会使劳动法的主体过于混乱而且也不利于真正地保护打工大学生。笔者认为应将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置于《劳动合同法》“体制外”,通过特别的立法来保护其正当权益,通过多样化的劳动标准来保护包括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三)大学生实习的身份认定。实习是大学生毕业前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企业、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进行实践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就业做准备。实习为希望在各自领域获得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提供了锻炼机会,同时也给雇主提供了廉价或免费的劳动力。按报酬多少,实习可分为有完整工资的实习、有部分工资的实习和无工资的实习。按组织管理方不同,实习可分为毕业实习和岗前实习。

毕业实习的主体是大四学生( 准毕业生) ,有明确的就业目的,岗前实习通常由已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组织安排,作为对拟录用学生赴本单位就业前的一个考察与培训阶段,实习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皆由用人单位指定,学校不作干涉,准毕业生须服从单位管理,按单位要求开展工作。此时的大学生有了明显的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报酬符合对价原则,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应受《劳动法》保护,雇主若未给予实习生的工作缺乏训练价值,又不给予合理薪资及未来职位,构成了变相压榨,那么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动法》寻求帮助和保护。

参考文献:

[1][英]哈特1 法律的概念[M ] 1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 1271

[2]劳动法(最新大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 [M ] 1 甘勇译1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5- 101

[3]黄建水,行静斐.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2).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005)

[5]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7)

第5篇

作者:王长义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当今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不少学子经过“过五关斩六将”的层层厮杀,好不容易才找到工作,可试用期还没过,就莫名其妙地被解聘了,各种待遇都没有,“试用期”成了“白用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涉世不深的刚毕业的学生,一定要增强法制意识,重视、熟悉、应用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一、增强法制意识

由于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往往盲目应聘,吃亏上当,还不能实现维权,常常因简单的法律问题而败诉。如:不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和法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不当;提出仲裁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不能提供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不懂得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等;有的甚至都不知道“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都属于非法行为”的常识。所有上述现象表明,学生迈人社会前,一定要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二、应用法律法规

1.法律维权从学校开始有些学校为督促和保证学生按时还款而规定毕业前没有还清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大家知道,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正常人学并顺利完成学业采取的措施之一,但国家并没有因为未还清助学贷款就不发给毕业证的规定,所以高校无权扣押欠贷学生毕业证。对于学生假期打工也有相关规定,接收学生假期打工的用人单位要与打工学生签订规范的“勤工助学协议”,且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学生打工所得中扣除管理费用。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及时投诉。

2.求职应聘先看证照不论是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都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或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件。而职介机构也一样。所以毕业生找工作时要查看用工单位的证照,了解用人单位情况,以判断其合法性。

3.上班前确认相关工作问题上斑前应该用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把工作岗位、地点、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限度以及试用期限和待遇、正式聘用后的薪金待遇等有关问题确定下来,这样既可避免不良单位的欺骗,又可避免因彼此沟通不畅引起误会。

4.把握住试用期有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想急于上岗的心理,往往延长试用期限,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使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受损。(1)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6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超过30日;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2)有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凡是低于标准的,均属于违法行为。(3)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4)不能随意被解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总之,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储备和更新法律知识,并注意法律法规的地域性和时效性。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求职过程中免受不法单位的侵害。

第6篇

摘要:当前,大学生兼职已日益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但在兼职市场并不成熟的情况下,许多大学生一不小心就落入兼职的“美丽”陷阱之中。鉴于此,针对大学生兼职这个主题,在部分高校展开了调查。通过分析统计,有针对性地提出大学生兼职预防“美丽”陷阱的建议与对策,以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陷阱;对策

一、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受到侵权的表现

经过为期9个月的调查及数据总结分析,我们发现有将近一半的兼职学生遭受过拖欠工资、性别歧视、殴打辱骂等侵犯人身权益、无故延长工作时间、被黑中介欺骗等等侵权行为。如图1所示。

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大学生为什么会频遭打工陷阱呢?调查发现,原因在于在校大学生缺文凭、缺经验,假期打工时间短,打工单位也不固定,用人单位一般不愿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这给他们维权带来了隐患。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当打工遭遇侵权时,不少学生没有保留证据,或者怕丢面子,往往不了了之。打工维权难,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是原因之一。在问及大学生受到侵害的原因时,有53.05%的同学认为商家唯利是图,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够,黑中介盛行,学校帮扶力度不够等,最主要的是有69.5%的学生认为是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如图2所示:

调查显示,在大学生兼职之前公司主动提出签订协议的占28.3%,认为合同签订与否无所谓的占40.7%,个人要求之后签订的占24.34%,个人要求之后被拒签的占3.11%,担心失去工作而未提出的占5.02%。足见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有待改进。而在问到受到侵害如何处理时,图3显示,有12.56%的人选择自认倒霉。在提及了解《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时,竟然有68.72%的同学不是很了解,只有21.29%的同学比较了解。

然而,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关键,还在于大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维权时无法可依。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既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打工便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所以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越来越重要,在他们的兼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大学生假期打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专家提醒,如果发生被骗、拖欠工资等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劳动、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尽量挽回损失。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接受锻炼的重要环节。

三、应对大学生兼职陷阱的建议与对策

大学生毕竟单纯,完全识破陷阱还不太可能,但是凡事求稳,多观察、多斟酌、多与家人商量,签订必要的合同和协议,检查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书还是必要的,一旦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学校或司法机关联系,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下面就应对大学生兼职陷阱提出几点建议与看法:

(一)社会方面

1.加强对兼职类中介公司的管理。严惩有欺诈现象的中介公司,为大学生营造安全的兼职环境。

2.设立方便大学生投诉的兼职投诉部门。社会上有很多的求职陷阱,就是指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或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设计的圈套。面对这样的权益侵害情况,大学生却求诉无门,于是只能作罢,自认倒霉。这也是大学生兼职受到不公平待遇事件一再发生的重要原因。

3.对中介公司进行学生兼职欺骗事件进行曝光。有很多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时是很盲目的,往往只看到诱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其真实性。倘若将这些欺骗事件进行曝光,就能引起大学生们的警戒心,起到减少这类欺骗事件发生的作用。

4.中介公司及其他商家要负起责任。对于大学生这样一个知识群体,应多给予有帮助有发展的兼职岗位,而并非只获得廉价劳动力。

5.加强网络监管,有效控制兼职公司注册国外服务器。虽然一些网络兼职网站在被网友举报或者媒体曝光后,已被删除。但更多新的网络兼职网站又很快出现。以“肩客网”为例,虽然之前有媒体对“肩客网”进行了曝光,部分链接也已被删除,但在网络上还是出现了大量该网站的链接。

此外,在Google提供的广告中,“在家工作3小时100元”、“急聘网上大量兼职人员”、“招聘网上打字人员150元/天”等等都是“肩客网”的链接。但在“肩客网”的网页上,并没有看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编码,记者在国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查询网上,也没有查询到相关的信息。记者查询这些网站的IP得知,这些网站所注册的服务器地址都在美国。现在有很多专门负责注册国外服务器的商,而这些通过注册国外服务器运行的网站,目前在国内很难监管。所以,国家要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兼职公司注册国外服务器,以真正达到监督兼职市场的目的。

(二)学校方面

1.加强对在学校以及周边地区的兼职信息的管理强度,为学生做好信息保障。在学校和其附近地区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兼职信息,若不对其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考量,大学生的兼职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2.开展讲座等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引导学生正确选择兼职工作,并且合理协调学习与兼职的关系。对于社会,大学生还是了解不深的,没有受过正确的引导,就会显得不知所措,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学校联系商家或者公司,为学生提供兼职工作。学校是学生最信赖的机构,如果学校为大学生选择兼职,就能保证大学生的安全,大学生、家长、社会都能放心。

(三)家长方面

对于孩子合适的兼职工作给予支持和鼓励。家长对孩子总是有很多的不放心,担心孩子因兼职而荒废学习,担心孩子在兼职过程中被人欺骗,担心孩子辛苦。倘若孩子永远在家长的庇护下,不可能成长。但在鼓励孩子兼职的同时,应正确引导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学生方面

1.通过正规渠道找兼职。目前,兼职招聘渠道广泛,如宣传单、网络、各种中介等,看似兼职信息量大,但其中并不是大学生都需要的信息。面对这么多的信息,大学生们应该如何识别,又如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一份好的兼职?我们通过采访有关部门总结出以下几种值得信赖的途径,供大家参考。

首先是学校老师介绍的专业相关工作。专业课老师一般和校外一些部门有研究合作项目,推荐学生兼职时,可靠性无可非议,同时,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是学生兼职的最好去处。其次,学校勤工助学中心都会有和校外公司的合作关系,通过学校、公司、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确定劳务关系,其中规定劳动时间,这也是较稳妥的一种方式。此外,通过一些大型正规的中介机构或者选知名度高、信誉好的网站注册获得信息,综合了解全面信息,如合同问题、押金问题、工资结算方式等。

2.面对兼职的好处应保持理性。有些不法分子则利用大学生的单纯与善良、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不强和求职的急切心理,欺骗屡试不爽。一般情况下,带有欺诈性的招聘中介都会抛出很诱人的条件,低门槛便能获得高薪,大学生面对这样的好处应保持理性[1];在做兼职的时候,首先通过同学或网络对雇用公司做个详细了解;确认信息属实后,再跟雇主详谈各种事情,比如,签订合同、确定好薪金结算方式等。这样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找一些大型正规的公司做兼职,自己受骗的几率会少很多。

3.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大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注意保留证据如押金发票、数据、短信通知等,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首先考虑如何将维护自己的权利,将损失降到最低。对于兼职中介或直接雇主,我们首先要对他们公司资质进行审核、签订劳务合同;在签订协议时,要谨慎提供自己的证件,必须使用时要标注好用途,防止它用;另外,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也是兼职期间应该逐步培养的一种素质。

4.大学生应先评估网站诚信度再注册。在国内,绝大多数的正规招聘网站,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对会员一般都是免费开放。只需要按照流程正常注册,即可使用网站功能,并不需要扣除手机费这样的流程,也不需要在一开始登记银行账号。如果网友遇到这样类似的网站,不妨先在网上搜索这个网站的相关评价,从诚信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注册[2]。

四、调查总结

大学生兼职情况的好坏,是一件重要的事。一方面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倾向于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毕业生,而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兼职在无形中培养了实践能力,使大学生毕业后能更快地融入社会工作的节奏中,可以节省企事业单位后天的培训费用;另外一方面兼职能够解决在校大学生的经济困难,保证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因此大学生的在校兼职情况不容忽视。

我们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给予大学生兼职更多的关注,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兼职机会的同时,为大学生营造安全的兼职环境。对于大学生这样一个将要踏入社会的群体,社会各界多一点关怀,多一点努力,提高社会诚信度,提供对大学生更有价值的岗位,社会发展和大学生个人发展将会取得双赢。

注:本文为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关于大学生兼职“美丽”陷阱的研究报告(RW03)

参考文献:

[1] 郭寒宇.大学生就业指导[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7篇

具体来讲,如果把进城农民分为三个相关的群体,即儿童、成年农民工和老年农民工,就能很容易地看出现实的问题所在, 也就是为什么进城打工只能是暂时性缓解了农村贫困问题,而不是长期有效的解决方案。 农村儿童难以向上流动

对大多数农村儿童而言,要么继续上一代的命运,继续做农民,要么成为亿万流动打工人口的一分子。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选择。

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分年龄数据可以看出,在北上广地区,多数外来人口儿童(0岁-17岁)的教育停止于初中阶段,也就是说同龄城市儿童就读高中的时候,很多14岁-17岁这个阶段的非户籍儿童尽管仍在城市,但多数已经不在学校了。而目前城市里非户籍儿童的群体中,无疑农村儿童是主体部分。上海市的六普分析报告就很明确地承认,“外来青少年较早地结束了学习生活”。

从贫困问题研究的角度看,教育对于减贫的意义不言而喻。根据国家统计局多年的农民工监测报告,农民工总体教育程度始终处于初中阶段。当目前这一代儿童成长起来以后,这一状况并不会有显著改善。也就是说教育条件会成为农民、农村减贫的重要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从总体的国家减贫战略还是从近年的“教育扶贫”政策看,出于减轻特大城市人口压力的目的,所有的措施都是基于“就地扶贫”的出发点,即通过政府加大投入来提高所谓“农民人口素质”来减贫,而不是正视规模巨大的城乡人口流动这一现实。近年来高层领导针对农村教育的讲话无一不是鼓励农村学生根留乡村、建设乡村。其结果是在地方上重点扶贫的效果并不好,另一方面流动儿童在城市里的教育权利又得不到保证。

事实上,减贫政策面上如果不能对流动人口进行大力支持,即把城市里的流动儿童纳入国家减贫的范畴,就等于放弃了支持最有可能摆脱贫困的人口,而把减贫的希望寄托于农村条件最差的留守人口。其结果可想而知。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儿童在城市里的教育困境等于预告了中国减贫战略的未来前景。 壮年农民工缺乏制度保障

当前的成年进城打工人口和他们逐渐增加的收入水平,是学术界很多人对打工减贫模式持乐观态度的主要依据,即进城打工为农民、农村提供了新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大幅度减轻了农村的贫困现象。但这一结论事实上是经不起时间考验的。

对于年轻、健康的农民工人口,看似他们的收入相比于在农村务农的收入高。但假设前提是他们在工作中能忍受高强度、超时工作、不会有生病、工伤、没有劳资纠纷等意外情况。认为这批人口已经通过进城打工解决了贫困问题的最大错误假设,就在于认为现金收入的增加就可以彻底解决贫困问题,而忽视了相关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农民工的法律保护、社会保险等情况一直不容乐观。以2014年的报告为例,没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约有1.69亿人,占到农民工总数的61.9%。在现实中,没有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就等于没有劳动保护。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常常以没有劳动用工合同为由拒绝为农民工提供服务,从而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另外,从农民工参加“五金一险”的比例看,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最高,也仅仅是26.2%,其次医疗保险为20.4%和养老保险20%。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比例偏低,原因主要是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使之不能安家落户,从而形成高度流动性的人口。同时,地方性的社会保险设计偏重于地方利益,操作上往往不利于流动人口,使得农民工不愿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难以估量。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仅仅以货币收入来判断农民、农村减贫实际状况,就大大低估了农民在城市里的实际打工成本和风险。 老年农民工或将老无所依

农民工群体中目前还没有受到重视的是老年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现在年龄超过50岁的农民工已经超过4000万人。对这批人而言,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下一步如何养老。

金刻羽(详见《财经》2015年第32期“老无所依当问谁”)曾指出,“老年人中的贫困现象十分普遍。部分原因是传统家庭保险形式的逐步消亡,特别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的严格的计划生育‘一胎制’政策,使得老年人无法通过多生子女来分散养老成本。”而且“养老金制度也不可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少数人,大部分人依旧在养老体系之外。在全国范围内,中国城市和农村全部劳动力中只有31% 的人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形式的公共保障。农村中只有11%的人口拥有某种形式的社会保障。还有许多人名义上有一个社保账户,但实际并没有钱”。

简而言之,当越来越多的老年农民工到了需要养老的年龄,没有劳动力可出卖的时候,落户大城市的积分制度显然不是为他们准备的,而在乡村等待他们的又会是什么?

在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儿童从整体上没有向上的社会流动性,基本上只能重复父辈的命运。而他们的父辈也只能在年轻力壮时通过进城打工获得一些现金收入来改善生活,还要依赖于不生病、不受伤、没有劳资纠纷,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命运。

第8篇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某村的打工妹尤芳,乘坐长途卧铺客车去广东打工的路上,在一转弯处跌出车窗,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宜宾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尤芳家人损失费192145.10元。 

2002年8月31日,宜宾市长宁县18岁的打工妹尤芳前往广东打工,乘坐江安某运输公司的长途卧铺客车。9月2日凌晨1时45分,客车途经广东省高要市境内一转弯处时,睡在卧铺内的尤芳跌出窗外,造成严重摔伤,及时送往附近的卫生院救治后,又于当晚转送高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痛失爱女后,尤的父母向江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方所在单位某运输公司赔偿因尤芳身故而造成的各种损失费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尤芳购买了运输公司的车票后,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尤芳在乘车途中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承运人已构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该运输公司赔偿尤芳家人损失费192145.10元,同时驳回尤家人要求该运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通讯费1000元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上诉。宜宾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第9篇

这家餐厅的老板究竟用了什么高招,吸引了这么多的顾客呢?

悟出“金点子”,餐厅里提供免费招工信息

衰晓玉1981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郊区的一个农民家庭。在她读高三那年,她的父亲因患肝癌去世了。望着两鬓斑白的母亲和正在读高一的弟弟妹妹,身为老人的她只好辍学打工,肩负起了支撑家庭生活的重担。

2005年春节过后,在深圳塑胶玩具厂打工的袁晓玉和一个来自湖南常德的同厂男孩小军谈起了恋爱,并逐渐到了谈婚论婚的地步。为了尽快赚到钱结婚,袁晓玉决定将两人的财力合起来开一家餐馆。可是,他们的积蓄并不多,只有区区6000元钱。要想用这些钱开一家像样点的餐馆,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的。最后,袁晓玉只得在工业区一个比较偏僻的角落里,以每月1800元的低价租了一间不足50平方米的门面。袁晓玉没有装修餐馆,只买了几张桌子和一些简单的炊具便于2005年4月中旬开业了。

袁晓玉笃信“酒好不怕巷子深”,认为只要价格合理,服务周到,一样可以赚到钱。然而,在这不足万人的工业区里有各类餐馆近百家,其竞争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尽管袁晓玉想尽了办法,但餐馆的生意一直很清淡,每月的收入除去厨师的工资和房租、水电费后,剩下的交税都不够了。袁晓玉和小军急得满嘴起泡,他们想将餐馆转让出去,但把转让费压到了最低限度,也仍然无人问津。

7月的一天,一个找工作四处碰壁的打工仔来这里吃饭。他向袁晓玉打听:“你知道哪个工厂招工吗?”就是这样一句普通的问话,却让爱动脑筋的袁晓玉捕捉到了一个大商机。

她想:整个工业区每天有好几百人在找工作;每天又有好几百人在酝酿“跳槽”,他们多么需要一个能给他们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工信息的场所啊!如果我在餐馆的四面墙壁贴上招工信息,免费为他们服务,一定能吸引很多人来此就餐!

第二天一大早,袁晓玉便骑着自行车到各工厂收集招工信息。需要招工的厂家见有人免费为他们张贴招工广告自然非常高兴,所以,她只用了一天就很顺利地跑完了整个工业区。晚上,她把这些信息分类地写在纸上,再整整齐齐地贴上墙。然后又在餐馆门旁和工业区的各个路口处张贴了“为就餐者免费提供招工信息服务”的启事。

第三天,袁晓玉早早地就开了门。虽然来吃早餐的人数并没有增加,但她却从那几个就餐者惊讶的表情里看到了希望。于是,她信心十足地让小军中午多准备些饭菜。小军疑惑地说:“你那招能管用吗?现在天气很热,如果饭菜卖不完可是要馊的。”袁晓玉信心十足地回答“你就放心地准备吧,另外还要多备点零钱,以便找零。”

果然,中午下班的时间刚到,来餐馆里看信息的人便接连不断。找到自己所需信息的人谁也不好意思转身就走,纷纷留在这里用餐。餐馆里连厨师在内三个人忙得团团转,比以往多两倍的饭菜还不够卖。等最后一个就餐者走后,袁晓玉一清钞票,顿时吃惊得说不出话来,这一餐她竟赚了180元!她高兴得抱住小军在地上转起了圈,然后大声宣布:从明天开始本餐馆更名为“信息餐馆”。

就这样,全国第一家“信息餐馆”在深圳一个打工妹手里诞生了!

好事多磨,“信息餐馆”险些中途夭折

转眼到了9月,袁晓玉的“信息餐馆”已净赚了16000多元。虽然袁晓玉瘦了一圈儿,但攥着大把的钞票再苦心里也甜。然而,她万万没有料到,一系列的考验正在前面等着他。

一天晚上,袁晓玉正在和厨师下棋。突然,五六个人手持木棒冲进餐厅。没等衰晓玉站起身来,几根木棒已架在她脖子上。其中一个汉子说:“你心太黑了,竟和工厂串通一气坑害我们这些穷打工仔!”袁晓玉赶紧和气地说:“我也是打工出身,怎么会坑害你们呢?究竟是怎么回事?你们说清楚,如果我有错我会负责的!”

原来,一周前,这几个打工仔按袁晓玉餐厅提供的招工信息应聘进了一家工厂,进厂时每人交了100元的押金和80元的服装费,并在签合同时谈好试用期为一个月。但没想到的是,他们只上了7天班就被厂方借故炒了鱿鱼,不但押金没退,还扣了他们七天的伙食费。他们以为是袁晓玉和工厂串通好了坑害他们,所以就手持棍棒来兴师问罪。

听了这番话,袁晓玉的心情异常沉重。答应第二天带他们去工厂讨还公道。然而,当袁晓玉一行去工厂讨公道时却碰了一鼻子灰。厂方拿出与他们签的合同说:“合同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达不到甲方的标准或违反了厂规不予退还押金。”袁晓玉这才明白,这是个骗子工厂,她的餐厅无意中做了骗子的帮凶。她感到万分愧疚。回来后,她赔给那些受骗的打工仔每人100元钱,心里才好受一点儿。

这件事对餐厅的影响很大,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来这里吃饭的人少了。虽然袁晓玉每三天更换一次信息,但人们还是对这些信息的真假持怀疑态度。望着刚刚红火起来的餐厅又日渐冷清,衰晓玉心急如焚。她深知信息的真假是餐厅能否继续开下去的关键,因此,她把主要精力都投放到对信息的分析上,每天骑着单车奔波在各工厂之间,晚上再把收集来的信息逐条进行研究。她发现,这其中许多要交押金、扣留身份证的工厂的招聘信息都有问题,对这类信息她决不轻易采用,并反复向来这里就餐读信息的人们讲解怎样识别骗子工厂的招工骗术。

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袁晓玉的“信息餐馆”终于又嬴回了信誉,生意日渐好转。渐渐地,这间小小的餐厅根本无法容纳越来越多的顾客了。11月末,袁晓玉将隔壁一间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餐厅盘过来,打通后合并成了一个120平方米的餐厅。为了更好地为打工者服务,她又聘了一个厨师、三个女服务员、两个信息采集员和一个信息讲解员。这样一来,她的信息更多更全面了,来这看信息、就餐的人也更多了。

然而,就在袁晓玉的生意越做越红火时,一场致命的打击迎面而来。原来,“信息餐馆”的迅速崛起,招来了其它餐厅的妒忌,他们联合起来将“信息餐馆”告到了行政主管机关,“信息餐馆”被工商部门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查封。

望着盖有鲜红印鉴的封条,袁晓玉流下了委屈的泪水,自己没收一分钱、免费提供信息怎么会是超越经营范围呢?她越想越不服气,于是找到行政主管机关,将自己创办“信息餐馆”的经历真实地讲述出来。听罢讲述,所有在场的人都 被这个打工妹的拼搏精神感动了。后来,他们通过调查,证实袁晓玉为打工者提供的招工信息确实是免费的,便迅速撤除了封条。

这件事对袁晓玉的触动很大。她想,如果在行政主管机关调查时有打工仔说假话,那么她的“信息餐馆”就可能夭折。由此可见,“信息餐馆”还是很受打工者欢迎的,这就更加坚定了她将“信息餐馆”办下去的决心。

一段时间后,细心的衰晓玉又发现,扩大了营业面积后,墙壁上空闲的位置多了许多。于是,她想推出更多种类的信息。当他了解到工业区内有很多打工夫妻需要租房,但由于平时工作紧张,只好花100元钱委托房屋中介公司找房时,袁晓玉马上又推出了房屋租赁信息。这一招还真灵,来“信息餐馆”吃饭的人越来越多了。紧接着,袁晓玉又陆续增置了几个新的信息项目,如市内公交线路图和火车及汽车的客运时间表等。此外,在一些打工朋友的建议下,袁晓玉还办起了一个《打工必读》专栏,摘抄了一些涉及劳动法规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在搜集、制作这些信息的时候,袁晓玉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她不仅每天都要通宵达旦地整理信息,有时候在外搜集信息时甚至会遭到工厂保安的驱逐和谩骂。朋友们见她实在太辛苦了,都劝她适当收一些“信息费”,或者在饭菜上提价,但她依然坚持原来的“免费原则”。她说:“我的‘信息餐馆’是靠打工朋友们撑起来的,我只有努力提高信息质量,进一步赢得他们的信赖,才对得起打工朋友们啊!”

四壁成金,广告位按平方寸收钱

随着信息量的增大,制作信息栏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袁晓玉只好以每张2元的价格到外面打印。但这样一来,信息的制作成本便大大提高了。如果以每期400份计算,一期就要花800元,一个月就得3200元。袁晓玉一算,如果省下一个月打印的钱完全可以买回一台电脑。于是,她毫不犹豫地花4000元买回一台电脑,然后一边学一边干。半个月后,她基本掌握了电脑打字和简单的广告制作方法。经她自己设计出的广告再点缀一些图案,比原来手写的不知要好多少,贴在墙上非常整齐、美观。接着,她又订阅了报纸和反映打工生活方面的刊物供打工者免费阅读。“信息餐馆”真正成了打工者的家,每当下班铃响,各厂的员工便蜂拥而来,生怕晚了占不到位置。在这里,打工者们边吃饭,边读书看报找信息已成了深圳市饮食界里的一大奇观。

袁晓玉的“信息餐馆”名气越来越大,引起了广告信息界人士的关注。2006年5月的一天中午,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停在餐厅门前,三个老板模样的中年男人下车后径直走进餐厅。当他们看到餐厅里的火爆场面和四壁的信息后,脸上无不露出惊讶的神色。

他们是深圳市一家颇有名气的广告信息公司的老板和两位经理,此行的目的是想与袁晓玉洽谈合作,想把“信息餐馆”挂靠到他们的广告信息公司名下,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广告信息费,利润各按50%分成。

这究竟是一件好事还是一件坏事呢?袁晓玉反复地思考着。那位老板见袁晓玉犹豫不决,便说:“我们刚刚数了墙壁上的信息共有121条,如果以我们公司的名义,每条可向厂家最少收费200元,再以每条5元的标准卖给需求者,每周更换一次,一个月就能赚3万元啊!”瞬间,袁晓玉真的有点动心了,但经过深思后她还是回绝了。她想:“信息餐馆”只有置身于打工群体中才有生命力,如果向他们收费的话至少会流失一半的人再说,注册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应该是件很容易的事,为什么不自己干呢?

那位老板万万没有想到,他的目的不但没有达到,反而还多了一个竞争对手。2006年6月28日,袁晓玉的信息咨询公司正式挂牌营业了。

从2005年7月独创“信息餐馆”到成立“信息咨询公司”,衰晓玉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虽然走过了一段极其艰难的路程,但她却得到了广大打工者的信任,更重要的是,她与70多家工厂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今成立了信息咨询公司,所有在“信息餐馆”张贴的广告都要收费,这一突然的变化,能得到各厂家的支持和理解吗?

带着这个问题,袁晓玉走访了各个厂家。虽然有些工厂拒绝,但绝大多数厂家因袁晓玉已为他们做了一年多的免费广告,况且他们收费标准不高,每条信息只收150元/月,于是都纷纷答应下来。

这样一来,仅此一项,袁晓玉每月就可赚到1万元钱。另外,由于她对使用信息的打工者依然实行免费原则,因此到“信息餐馆”吃饭的人一个也没有流失。就这样,袁晓玉两面赚钱,每月都有近2万元的赚头。毫不夸张地说,在这个工业区近百家餐厅里,效益最好的就数“信息餐馆”了。

尽管生意做大了,袁晓玉仍和餐厅里的其他员工一样:每日亲自走访客户;有时甚至通宵达旦地制作广告。正是这种实打实的作风,赢得了打工者和各厂家的信任。餐厅里的广告随之不断升值,特别是招工信息,每条的收费标准已经上升到200元/月。虽然达50多平方米的墙面全部贴满了信息,但仍有其它厂家想挤进来。

第10篇

手术那一天他永远难以忘记,对他来说,或许那天是惟一一次让他不至于终身残疾的机会,所以在父亲面前,他始终没有流一滴眼泪,直到被推进手术室的那一刻,他才喊了一声:“爸爸,你放心。”余音有些凄凉,在手术室不远处的父亲王世俊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

飞来横祸

还有一个日子,是让王孝龙刻骨铭心,那是2009年6月20日。

当时他还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通建材厂的一名打马路砖的工人。那天天气有些阴沉,早上7时多,还没有来得及吃早餐,他便和工友们上工了,像往常一样,把水泥和石头放到机器里面搅拌,向开关机器的“领班”喊了声停下,便把左手伸进机器,捞机器内部的大石头。

一场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

“领班”正塞着耳机听音乐,并没有听到他的喊声。一瞬间,撕心裂肺的疼痛让王孝龙大喊了一声,这一声惊动了全体工友,也惊动了“领班”。他急忙把机器关了。可是当王孝龙把胳膊从机器中拖出来的时候,整个左臂像拧麻花一样变了形,他想动,但根本动不了。他觉得自己的这条略膊可能要永远废掉了,巨大的疼痛加上内心的恐惧,他嚎啕大哭。灾难降临到了这个少年农民工和他的家庭。

事后,王孝龙的老板李世明认为,不是领班失职,而是王孝龙前一天晚上上网,第二天注意力不集中才发生事故。

王孝龙出生于1994年8月,这次是他第二次离家远赴新疆打工,受伤时还不到15岁。他的老家在宁夏西吉县,是全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2008年春天,眼看着父母都外出打工了,正在乡中学读初一的王孝龙也想出去打工挣点钱。

第一次的打工经历让年幼的王孝龙既尝到了甜头,也吃尽了苦头,甜头是只要他努力干活,至少可以拿到大人一半的工资;苦的是建筑行业的活大部分是重体力活,每天晚上全身的疼痛让他几乎睡不着觉。王孝龙也觉得不读书自己永远只能干最苦最累的活。

可是当春天来临,父母和亲戚们都出去打工后,王孝龙又一次选择了外出打工。

对第二次选择外出打工,王孝龙说:“我说不清楚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外出,只是觉得父母都不在身边,村里和我一样大的娃娃都出去了,没有太多的心思读书,父母太辛苦了。”

“顶替”住院

2009年6月20日,受伤的王孝龙先被送到米东区人民医院。经过检查后,医院认为一条胳膊三处骨折,而且有一处骨折相当严重,必须转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随后,他被“领班”送到新医大六附院,但是在办住院手续时,由于院方不同意用别人身份汪给王孝龙进行登记治疗,“领班”又把他转到了南湖一家私立骨科医院。在这家医院里,“领班”用一个叫李银的身份证给他办理了住院手续。

为什么受伤的王孝龙必须得用别人的名字才能住院呢?

据王孝龙讲,在路通建材厂工作的工人加上他有20多个,其中只有10个人买了工伤保险,出了事故,没买工伤保险的,用买了工伤保险的工人的身份证顶替这样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

2009年6月20日下午,正在宁夏打工的王世俊接到了厂方打来的电话,让王世俊赶紧准备钱到新疆给儿子冶伤。打电话的是厂方代表李永刚。

王世俊说,他接到电话非常着急,也非常生气,“孩子是在你那里受伤的,为什么还要我出医药费?”但是他还是赶紧回到家,把家里惟一值钱的、用于耕地的骡子卖了3000块钱。

2009年6月22日,王世俊赶到了儿子身边,看到儿子一条胳膊三处骨折,作为父亲的王世俊特别痛心。通过在乌鲁木齐的一个亲戚,大字不识一个的王世俊找了一个律师给老板李世明施加了压力,同时米东区劳动监察大队也进行了协调。老板最后同意由厂方负责王孝龙的治疗费用,把先前厂方认为理应扣除用作医药费的两个月工资也发了,并同意王孝龙的母亲前来陪护,每8天给母子两人生活费300元。但老板拒绝了王世俊提出把“李银”改成王孝龙的要求。虽然名字没改过来,王世俊觉得厂方愿意负责给儿子治疗,他也算是放心了。一个星期后,由于老家的小麦成熟了,他便匆匆赶回了宁夏。

当时王孝龙的主治医生董大夫在接受采访时说,医院不是公安局,没有义务一定要核实病人身份证,而且已经登记了,事后不好改正,因为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据王孝龙回忆,他是被李永刚介绍进去的,在这家路通建材厂和他年龄一样大的工人还有两个。进厂的时候,厂方既没看身份证,也没有登记年龄,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世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根本不知道王孝龙只有15岁。虽然没有和王孝龙本人签劳务合同,但早与带班班长李永刚签了统一的劳务合同。

卖房救子

由于王孝龙左肱骨属于拧裂型骨折,在那家私立骨伤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他虽然前后进行了两次接骨,但却一直未见效果。9月23日,这家医院倒闭了,王孝龙只能搬出医院,路通建材厂也终止了继续向王孝龙提供医疗费和生活费。

王世俊多次打电话给李世明,要求继续支付医疗费把儿子的伤治好,但都遭到了拒绝。

如果不继续治疗,儿子可能会终身残疾,继续治疗又没有治疗费用。万般无奈之下,王世俊只好把家里的宅子卖了3万多元,但是买的人暂时只能给1万多元。拿着这些钱,2009年10月底,王世俊把儿子送进了新医大六附院。该院的骨科医生对王世俊说,像这样的骨折,在骨折当时进行手术接骨是最好的,可拖了4个月再手术,无疑增加了接骨的风险。王世俊现在也很无奈,他只想挽救儿子:“孩子还小,没有什么比这个更重要,宅子卖了,慢慢再打工挣钱买吧,但一条胳膊废了,会影响他的一生。”目前治疗费用已经花了15000元,对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是一个天文数字。

李世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态度异常强硬和粗暴。

李世明说:“这家人缠来缠去到底想干什么?我已经给他们花了快两万块钱了。这些年,我厂子里面折胳膊、断腿的人多了,从来没有遇上像他们这样难缠的。自从事故发生后,我一直掏钱给他们治疗,而且还支付两个人的生活费。我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他想到哪告就到哪去告吧!”

当记者提出,王孝龙还是个未成年人,厂方在雇佣的时候为什么不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呢?因为使用童工是违法的。李世明说:“他没饭吃的时候怎么不说自己是童工,现在却说自己是童工。”

对记者所问的厂方为什么不及早把王孝龙转到好一点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李世明回答说,他的员工都在这家医院治疗,为什么唯独王孝龙没治好,这不是他的责任。

路通建材厂的态度让王孝龙一家想到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和王孝龙一起住院的一位病友给王世俊介绍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的乔永庆律师。

第11篇

我是来自于四川的一名女工,今年3月初和老乡一起来到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打工。刚进厂时,公司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只和我们口头约定:如果每天按时出勤,每月工资保证在1600元到2500元之间。

高额的工资一下就吸引了我,当时觉得只要能挣到钱,签不签合同也无所谓。谁知,公司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每天至少要工作12个小时,工资也没有当初公司和我们约定的那么高,前两个月每月只发了600元钱,在这之后,公司再也没有给我们发过工资,共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前两天,我要求公司给我结算工资,并向主管提出辞职的请求。但当天晚上,主管带了两名保安将我收拾好的行李强行夺走,还警告我:如果想拿回行李,就乖乖地留在厂里干,要不然就直接走人。

从没见过这阵势的我,当时就被吓呆了,现在一想起主管那股凶狠劲,我就浑身直打颤。当初进厂时,公司没有和我签合同,也没有履行口头约定的工资,公司违背约定在先,难道我连辞职的权力也没有吗?

(福州某纺织有限公司 小米)

小编有话要说:根据劳动法最新解释,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不需要经过资方同意。公司强留小米完全违背劳动法,小米可以求助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

刀逼女工上班,这样的制衣厂太可怕

今年5月,我随亲戚一起来到广西某制衣厂打工。介绍人说,该厂虽然小,但很正规,每月工资基本都在1500元以上。

正式上班前,老板告诉我们:早上7点半上班,中午11点下班,11点40分上班,下午5点下班,5点40分上班,晚上11点下班,上班打卡,迟到一分钟扣两块钱,下班不打卡。后来,我发现常常因为赶货,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加班到凌晨以后,有时还要上通宵班。而老板每月只发给我们100元做生活费,说剩下的到年底再发。我们这些出来打工的人,哪一家不是急等着钱用?我们几十个人商量后,决定以不上工表示抗议。

7月3日晚,我们在宿舍坐到10点后,老板突然带着20多人冲进女工宿舍,那些人个个腰间都别着匕首站在门前,老板走进来凶狠地说:“不想上班就卷铺盖滚出去。”门口那些人手里把玩着匕首,对我们说:“到底要不要上班?”看着他们的凶样,我吓得只好和工友一起回到车间继续上班。

后来,我们几个女工偷偷地打电话投诉了老板。在外打工多年,从没见过哪家工厂用刀逼着女工上班,这样的工厂太可怕,也没有一点安全感,谁还会在这里干长久?

近日,在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工厂同意补发我们的工资,但每月工资缩水到月薪800元。对工厂极度失望的我,拿到补发的工资后就辞职了。(孙红)

小编有话要说:女工也是有情有义的人,实现承诺、对女工好的老板还需要用刀逼着女工上班吗?

请产假也要付保证金?

据《金陵晚报》6月14日报道:鞠爱霞是南京一珠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去年5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医生告诉鞠爱霞她的身体不适合长时间站立,而她的工作岗位正好是营业员,她决定请产假。2006年5月31日,该公司收取鞠爱霞4000元“风险保证金”。今年2月份,鞠爱霞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想拿回这笔保证金时,被公司拒绝了。公司表示,在鞠爱霞请假时有迹象表明她想在休完产假后离开公司,为了保证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公司才要求鞠爱霞交了风险保证金。经记者协调,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

――预订产品要支付定金,没听过请产假生孩子要支付保证金,这家公司真会想怪招!怕员工跳槽就拿钱来说事,如果公司对员工好。员工怎么会放着好工作不做,满世界去找工作呢!

打女工就可以逃避工伤赔偿吗?

据《东南快报》4月10日报道:福清三源塑胶有限公司女工黄义菊,去年9月到公司打工。今年2月5日中午,公司的发泡车间有工人请假,值班领导让她去替班。由于黄义菊没做过发泡,操作时发泡机压到左手掌,导致三个手指末端骨折,其中中指断了。4月9日上午,她和丈夫到公司老板的办公室商谈赔偿事宜,原本在电话中说好赔6000元,但老板把她的病历等原件拿走后,便赶他们出去,她苦苦哀求,却被老板一巴掌打倒在地,丈夫上前阻止,也遭到殴打。

――领导一句话,没干过这活的女工不干也得干,谁叫咱指望着这份工作生存呢!女工不熟悉机器的操作,出事了,领导没反思自己的行为,反倒“理直气壮”打人了事,不想赔钱就殴打女工,暴力威胁能逃避女工的正当要求吗?

没人干活,老板也会急晕

据《金陵晚报》6月23日报道:在江宁区与玄武区交界的建南村里有家名叫骁盛服饰公司的工厂,十几名女13月初到厂里打工,老板承诺1000元是每月的保底工资,结果到现在她们一分钱也没拿到。不仅如此,厂里的厨房也关了门,不再供应伙食,这让女工们的生活一下失去最起码的保障。因为没有拿到工钱,有些困难的女工只能每天买两个馒头度日。一名女工因要不到工钱又找不到老板而着急,再加上几天都没有吃好,突然晕倒在宿舍里。

――老板的承诺,鼓舞了女工最大的热情,但老板只考虑自身利益,却不兑现承诺,拿了钱便消失,没有信誉的老板终究会失去女工的信任。没有员工的工厂,老板也会有急晕的一天!

谁赋予保安搜身的权利?

第12篇

    案情汇总: 打工者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希望用人单位给予赔偿。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未签定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拒绝对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

    问题:(1)这样的官司该怎么打? (2)会得到多少赔偿?

    (1)上述案情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上述汇总的案情,解决的关键在于取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供支持其请求的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2)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