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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论文

时间:2022-06-13 23:49:33

依法管理论文

第1篇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的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拘束。

站立的角度、归纳的方法不同,对涵义的表达也不一致,姜明安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应松年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应松年教授的观点更为完整,主要在于它强调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各个环节整体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对于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有的学者采用一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⑴),有的学者采用两项原则(如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⑵),有的学者则稍加具体化,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和表述为数项⑶。

这主要是由于学者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对之理解并不一致,进而学者对之表述也不相同,各国情况亦是如此,因此要从各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中抽象和归纳出若干共同的一般原则非常困难。

尽管如此,我们通过比较分析仍可得出各学者表述中共同的一点: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或许表示方法不同,但皆为此意,我们估且或简称为“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亦或称之为“行政法治”)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而且对行政法起到了宏观的普通指导作用。从以下对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介绍,我们不难知道,如果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内涵集中为一点,即为“依法行政”。

二、国外概况

(一)依法行政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提倡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尽量控制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委任立法迅速增加,如果还限制在狭义的法律范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行政机关将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扩大至根据法律制定的法规等行政立法,同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二战后,各国对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的表达,都在不同程度上总结了二战前德国法西斯统治的深刻教训。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纵观国外关于法制原则的概况

1、英国

英国法学家AV.载西将英国的法制原则归纳为三个原则:“(1)正规法律的绝对优位及政府专断权力之排除;(2)法律上一律平等;(3)宪法的一般原则及通常法律适用的浓缩。”当代英国学者将行政法制原则概况为:“(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制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3)法律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面前无偏袒。”⑷

2、美国

美国的法治原则包含下列因素:(1)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利。但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包含一定内容。否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2)正当的司法程序。为保护公司权益不受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面前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3)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必须执行,为此,必须有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⑸

3、德国

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麦耶(OttaMayer)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第二章名为“行政法秩序之概要”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而治”,即国家之司法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2)法律优越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⑹

印度行政法学者赛天在其《德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的“法治”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与形式上的法治,他认为“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形式上的法治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德国对依法行政的研究,近期则着重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深化。

4、日本

日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二战前后有很大区别。二战前,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法治主义建立于两大根本思想之上,其一为法律平等之思想,其二为对人民权利自由之限制,须有法律之根据。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侵害,是为依法限制之思想,其基本内容为:“(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非有法规之依据,不得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负担义务;(3)非有法规根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人免除法规所科之义务;(4)法规任行政权益自由判断之场合,其判断也须合于法规。”二战后,田中二郎将之概括为:“(1)行政为法规之执行;(2)行政须要法规之授权;(3)行政应受法规之限制。”⑺

而近期,日本学者将之纳为两项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⑻

以上为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概括,概括之:德国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日本亦如此,英国强调越权无效原则,美国强调正当程序。这是由于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不一致。从历史角度言,这种认识变化要体现在“法”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断扩展。⑼

我国国内学者对这些影响较大的国外行政法研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而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理解并不一致,但其内涵仍是围绕于“依法行政”(亦或“行政法治”),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

三、我国基本情况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必要性

一般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民主政治,需要有健全的现代法治作保障。为此,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其中依法行政是与公众联系最广泛、最经常、最密切、最直接且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依法治国的一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与是其核心。法律的实施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而行政机关担负着最要的使命。我国现行法律有80%以上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也就难以落实。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追求效率,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拥有裁量权但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公职人员容易养成按个人意志办事的习惯,从而忽视依法行政。有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大成果。

上述关于“依法行政”的内容属于广义上的涵义,将其与行政法联系起来,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讨发展现有理论,使其对行政法的各环节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依法行政的形成和确立

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依法行政”。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并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随着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深入,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法制经济和具有新型政企关系的现代市场经济被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政治文化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依法行政”不仅仅只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起着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调整作用,而且促进了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十余年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颁行,正式建立了从程序控制、法律救济角度监控行政行为的法律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的实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在立法、执法等行政法的各个环节中的指导和调整作用愈加重要。

(三)我国关于“法治原则”的内容

我国的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步较晚,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学者们意见不一,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定型,正处于进一步的形成、确立过程。主要观点有:

1、罗豪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⑽

2、与罗豪才教授见解较接近的龚祥瑞: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和行政负责原则。⑾

3、姜明安: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4、应松年与朱维究主张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⒀

5、马怀德: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⒁

上述例示性的举出几位中国行政法学界较具代表性的见解,我觉得在严格意义上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两部分,即合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较为合理,而合法性原则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内涵。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它是以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管欧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可概括为:“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使相对人负担义务或侵害相对人权利;3、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免除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为特定人设立权利;4、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⒂

我国学者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概括为四项:

1、法律创造规范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4、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与行政应变性原则理解较为容易,对于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把握这两项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所要确定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民意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法律优位原则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力度,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以及解决法律允许在多大围内发挥作用的问题,这要求行政主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相较之下,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为严格。法律优位原则只是消极地止违反现行行政法规范的作用,而法律保留原则却积极地要求行政作用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对政的支配性。然而,在法缺位时,对行政也就无能为力,无法和约束了,因而并不禁止行政作用的存在。对法律保留原则来说,法律缺位意味着法律未作或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权力,因而就必须排除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即无法律就无行政。⒃

(四)“合法性”仅是行政法基本内涵的主要方面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同时要合乎公序良俗,符合公众利益,即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一般有: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原则等。合理性是合法性的有效补充。

合法并不一定合理。法律的制定除了现实因素外,立法者的本义和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一定的影响。时代在发展,新的情况并不一定皆为人们所预料,因而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了其滞后于时代的命运,对一些法律不能预见或规定与现实发展不再适应时,合乎法律规定并非一定符合公众和社会的要求。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但更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因而,我们必须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的指导落实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发挥法律的效能。

四、相关问题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倘若超过法律权限是否有效呢?学者们提出了“越权无效原则”,比利时、英国等国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认为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学术界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无效,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假设其有公定力因而有效,行政相对人应该执行。有的学者则认为凡是超越法律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不能统一。前者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对一般违法行为若可以随意判定其无效而不执行,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后者观点认为一般违法行为经过诉讼后,有权机关可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撤销,权利的撤销意味着不发效力,即这种越权行为也无效。

国情不同,法律规定也不同,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判定必须依据法律,而有权机关必须依据本国的法律裁定是否有效。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是个共知事实,若承认一般违法行为有效,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会有利吗?仅就我国而言,由于行政法治建设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家公务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而行政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同时导致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不配合甚至于不信任。所以,我比较倾向于“一切违法的行政为了律无效“的观点。法律的完善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稳定政治和社会背景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这就强调和促使了行政行为要依法为之。

行政行使依法而为,是为了使社会成员信任、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因而有人提出“信赖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者变动上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这种制度尚未在我国确立下来,但从其内涵上依然围绕“依法行政”这个本点。

行政权力的滥用最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但在滥用导致现实不公正的结果时,构成合理性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立法、执法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要提高公务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加大法宣传力度,使社会成员自学遵守法律,在个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益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

基于上述各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帝国向法治国家转换的过程中,法制理想并没有成为“公共意见中的坚实要素”,旧制度对新制度尚有迁延性。为此,对依法行政及其制度的理解必须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避免以“真理的面目”阻碍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并提出三点意见:1、行政权必须受人大、法院及其法律规则的控制和约束,社会必须从行政意志统治转向法律统治。“控权”、“维权”的过程同时也是控制行政权和目的性行使的过程,法律真正应当维护的只能是国民的意志和利益,建立“在民”的思想;2、依法行政所依之实在法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等级秩序;3、行政权的行必须符合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竭尽全力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非依法定理由并经正当程序不得干涉个人权力自由。⒄

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发展空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目前,中国加入WTO,经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法制与国际接轨,行政机关职能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更加显著。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会日趋成熟,无可否认的是,“依法行政”始终指导和调整着行政法的各个环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定体现并集中于“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3-64页。

(2)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4页。

(3)如英国韦德教授将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韦德在其名著《行政法》第二章中论述英国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时,既将这些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宪法基础,同时又将之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阐述)。我国学者胡建淼将南斯拉夫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四项(见胡建淼:《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429页)。美国盖尔霍恩和博耶在其《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一书中将美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公正性、准确性、效率、可接受性四项。

(4)参见王明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5)参见王明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6)参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7)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8)日本的学者主张之影响主要体现于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之中,在我国学者观点中可见之,于下文。

(9)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4页,转引自皮纯协《论依法行政》

(10)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11)参见龚祥瑞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以下

(1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3页

(13)参见应松年与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以下。

(14)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以下

(15)参见叶必丰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第2篇

在当前,我们国家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的各种价值观和理念都越来越多的与依法治校的观念产生了背离和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依法治校视阈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的研究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科研管理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引导教职工履行自身的职责。高职院校教职工的重要职责是培养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用人才。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关乎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高职院校教职工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提升高职院校的建设水平,为高职院校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通过科研管理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引导教职工做好示范和表率。开展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高职院校教职工的行为,提升教职工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的科研意识,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和形象影响和教育身边的学生,有针对性的制定科研管理办法和机制,要符合人道的要求,符合依法治校的要求,开展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将有利于将高职院校教职工逐步在教育科研的过程中内化为教职工自我管理的意识。

2依法治校视阈下当前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随着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深入,如果从多个维度、多个层次、多个方面来考察目前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构建,高职院校在科研管理的理念、氛围、根基以及制度保障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理念与时俱进程度不够

在一些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结果往往只是作为资源分配,工资待遇评定的一个标准。科研管理的结果对教职工真正提升的意义表现不明显,没有将相关的科研管理结果告知给教职工,并有针对性的加以改正。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并没有把科研管理中此类问题放在心上。在管理层面,科研管理缺少的最基本的人道精神,在决策与研究中,忽视科研管理重要性,对科研管理科学性的无知与漠视,必然会将科研管理引上歧途。

2.2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氛围不够浓厚

高职院校在人才的招聘、使用、培养和激励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多属于一“聘”定终身,没有建立与当下时展相适应的科研管理机制。高层次的人才即使引进来了,也常常会受到一些学术科研发展群体的打击和排斥,使优秀人才难以真正融入,高职院校整个人力资源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破坏了学校建立科研管理机制的氛围。

3依法治校视阈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职能定位

高职院校的核心是高职院校价值观,它是高职院校教职工所拥有的共同信念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及调节行为及高职院校内外关系的规范,对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3.1树立正确的高职院校科研管理法律观

高职院校教职工以其独特性和无法模仿性成为高职院校超越其他竞争对手的潜在资源优势,使高职院校在人力资源市场上享有竞争优势和价值,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应摒弃与修正科研管理职能定位中的认识误区,如果不能采纳和使用与时俱进意见与方法,将无法满足高职院校不同发展时期对人力资源的不同需求。同时,要树立诚信的法律观念。诚信对于高职院校乃至整个高等教育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建立和谐的积极上进的工作环境,营造一个靠稳定的政策引导人,靠和谐融洽的感情留住人,靠蓬勃向上的事业发展人的氛围,确保高职院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3.2要坚持用人性化的理念指导科研管理工作

开展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其核心内涵就是科研发展的再一次分配,它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科研管理,根据每一个教职工对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所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科研发展的一个分配的过程。要建立以业绩科研管理为主、其他定性因素科研管理为辅的科研管理机制。在科研管理机制指标的设立上,不要搞一个模式,一刀切,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职工,设立分类别的科研管理指标。要使科研管理的程序向教职工公开,科研管理的指标和最终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科研结果差、存在问题的一些教职工,专门针对科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3进一步提升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中的人文关怀

第3篇

关键词: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建设和谐高校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高校肩负着为祖国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如何把高校的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

依法治校是在面对社会变革、民众法律意识逐渐觉醒以及依法治国逐步推进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多部法律的出台,证明了我国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视程度。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经树立了依法治校的目标;2003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目标;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高校学生的法制化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1.方便对学生进行管理

贯彻依法治校就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校的实质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学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在贯彻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只有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2.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树立坚定地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学生走出社会的第一步,承担着至关重要培养工作,而这种培养,不仅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授,而且还包括思想品质的塑造,以及法律意识的树立。通过贯彻依法治校,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中,树立起坚定的法律意识,从而强化遵守法律的责任

3.确保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互动

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在贯彻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承担着主要责任。在以后的高校事务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将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相统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提高学生依法自治的能力,另一方面发挥学校管理的优势,共同努力,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三、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措施

1.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领导的领导下,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对人的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对教育工作者也要开展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采取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板报、法制专题演出等一系列的新普法形式,逐步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律素质,从而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2.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

建设完善的制度是依法治校的关键。如今,任何高校的发展都是依赖着一套成熟、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首先,要强化常规管理,落实各项常规化评比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表现优异适时奖励,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法制知识学习氛围。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来约束教师、学生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再次,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树立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体系,使高校各部门的工作井然有序,确保学校管理工作的整体优化。最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到学校各项支出透明化,勤俭办学、廉洁奉公。

3.坚持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的高校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高校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校,有效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培养师生的法律素质。积极主动地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保证高校各项工作的法制化、秩序化,为建设和谐高校提供坚实有力的条件。

总之,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我们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把教育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反映,我们必须将这一理念贯彻到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四、结语

将依法治校落实与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合力建设和谐高校是未来高校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介绍了依法治校这一理论的时代背景,阐述了依法治校的意义,分析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措施,以期望为以后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指导。高校肩负着为祖国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对建设和谐高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高校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道路上不仅充满无限的机遇,还有严峻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文庆华. 着眼师生全面发展,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全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对依法治校的再思考[A].建国60年陕西教育30年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C].2010 .

第4篇

【关键词】公众利益 “地沟油”产业链 监管 对策

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各类“地沟油”上餐桌时间在全国各地蔓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从“地沟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着手,积极推进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本文从公众利益视角出发,构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框架,为加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的措施办法。

一、公众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众利益是指企业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不断用实际行动增进公众受益,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企业,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协调与共同发展,所以公众利益就是公众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共享。公众利益理论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法规,执行政府职能,通过低成本、高效率运作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对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共享。从公众利益根本点出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市场失灵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公众利益理论对“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研究的适用性

首先,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鼓励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并增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治手段,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地沟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从公众利益理论角度出发,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监管职能,从技术规范、行业规范、职业规范等方面对企业或经营者采取监管措施;最后,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公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市场上免受侵害。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应该遵循公众利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和制定“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效率。上述的这些公众利益理论视角都与“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参与者及其分工

“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 “地沟油”产业链的规范经营秩序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体系参与者及监管分工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1.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各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做好职能工作,如质量检查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及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切实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餐饮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检测检验方法,加强对“地沟油”及食用油的科学监测等等。

2.行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餐饮市场的重要任务,依靠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唤起全行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如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物美价廉的品牌餐饮油,树立行业内使用餐饮业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国餐饮协会自律准则》等,对从事违法餐饮活动的会员,在自律的范畴内,予以制裁,通过行业内部点名通报、警告,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3.社会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存在行政和执法资源不足与违法地沟油企业分布区域广的矛盾,从国外的成功案例来看,通过社会舆论监管力量,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弥补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地沟油”产业的舆论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新闻媒体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舆论监督与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使用“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诚信记录名单;第四,消费者协会扮演者社会舆情与监督,并受理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4.立法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地沟油”产业链的经营活动,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认真排查和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5.“地沟油”产业链相关经营活动主体。地沟油产业链长且复杂,要加强对“地沟油”的回收监控,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强化食用油的生产和流通的索证管理,对证件不齐全或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执照。

四、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内容:

1.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要坚持以公众利益理论依据,实行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发展为本的监管思想,实现最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不断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沟油”产业链主要有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六大环节,这一产业链冗长且关系网的复杂,使行政监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为盲区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经济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地沟油”产业链经营运作模式也随着经济市场的诱导发生的重大变化,相关方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监管体制和措施。从监管体制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借鉴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工商执法监管角度来说,要不断出台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的机制,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监管使命的。

3.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基于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建立社会和谐的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监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使地沟油流向合法化,推动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要和谐共处,此乃监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监管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难免有工作衔接不到位,求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监管的协调合作是监管成败的关键。

4.依法监管,保护公众利益。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监管“地沟油”产业链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监管,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能否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做出裁决,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对于各国家机关来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理念是对政府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执法能力的考验。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利益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描述如图。

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可通过以下五类关系组成: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质监部门等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使用何种策略监管,二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监管的绩效管理。

(2)行业协会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行业协会包括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商业协会、保健协会等等,行业协会一是要在行业内自律,二是要建立准则和执行标准。

(3)社会监督力量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消费者个体、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力量通过社会曝光和舆论来宣传“地沟油”的相关不法行为,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4)法律体系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地沟油”产业链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必须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地沟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政策、法律依据。

(5)“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链。对于监管来说,地沟油产业和食品餐饮公司实际上还承担着自律审查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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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忠东.怎样才能禁绝地沟油[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0 (6).

[12]邓红阳.地沟油查处遭遇“有权无责”[N].法制日报 2010 -03-22.

[13]许晓敏.论地沟油的管制问题[J]. 中国证券期货2011(6):60-61

作者简介:

黄远辉(1982―),男,广西横县人,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韦传亮,(1966―),男,广西南宁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第5篇

[提要]依法治市与人民法庭的互动是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了探讨,进而就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构想。[主题词]依法治市司法公正中心法庭规范化自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与核心命题,两者的互动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客观的法律现象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之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的地方性实践,不仅促成“依法治市”的市政思路的新生与发展,也推动全国法院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展开一场以司法公正为主题的轰轰烈烈的改革。依法治市与作为法院系统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互动关系便成为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然而,由于以往司法改革对基层法院的忽视,尤其是人民法庭理论研究的薄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拟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些探讨,进而提出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一些初步构想。(一)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的逻辑关联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对“依法治市”的内涵鲜见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盖其究,“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具体化和地方性实践的产物,两者的精神理念、理论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的差异仅在于适用范围的全国性与地方性、整体与部分的不同,“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地方市政治理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统一的。依法治国在我国有明确的权威含义,即“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1]。凭此从治理的主客体角度理解依法治市的内涵,有以下几方面: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基础,人大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推进依法治市的法律前提,宪法、法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治市的唯一依据;二、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市的应然状态和客观要求,其表现为各种社会主体对法律至上理念的高度认同与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态;三、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及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实施管理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关键;四、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市的保障。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出现违法现象时由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采取暴力强制的手段予以纠正,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司法行为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司法是体现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依法治市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是司法上。美国学者范德比特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其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2]司法公正,国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及公信力,社会秩序才能安宁稳定,国家社会方能长治久安,人民方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乃至腐败则必然致使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徒有法不足以行,则依法治市便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法律秩序就必然遭到严重破坏。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危害国家安定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客观上要求司法机构的法律裁判活动和其他司法活动强制制裁的介入,以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国家救济,受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保证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实施。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对民众尊纪守法的法治观念进行教化,并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予以规制,司法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则颠倒是非黑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泛生,进而推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是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依法治市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然会对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促动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同时,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亦必然会为依法治市提供日趋完备、逾加有效的制度保障。(二)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内涵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有着显著的地位和重大的功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根据本辖区地区、人口和案件状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等,人民法庭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据此,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在农村地区的派出机构,是农村地区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推进的重要职能主体。其职能有四:一、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一般民商事和轻微刑事审判权;二、指导基层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四接待来信、及其他在农村地区实施综合治理的职能。其职能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点:首先其行使的审判权主要包容民商事方面还牵涉轻微刑事方面,这显示其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业务法庭的不同的特点;其次,人民法庭除主要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审判权外,还承担对农村综合治理的多项职能。人民法庭此种职能结构特点是其在依法治市进程中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以践行司法公正维护农村稳定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结构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职能即民商事审判得到充分发展,而轻微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的复合职能则没有受到重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肯定,随着依法治市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进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发展、成熟,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三)依法治市进程中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依法治市进程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发展,除促进人民法庭地位的提升与职能的全面发展外,还在管理模式上促成了当前人民法庭撤并的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一、陈旧的分散管理模式阻碍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我国法院结果的设置是种“司法地方化”体制,即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叠一致,[5]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6]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表现为在几乎每个乡镇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分散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一导致人民法庭建设的落后、简陋难以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管理;二易受乡镇领导干涉影响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因管理的松散即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三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制度基础[6];;四随着现代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已失去了维系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二、集中化管理符合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的推进。首先,人民法庭撤并后其经济实力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庭的物质建设将有较大改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以及汽车等通信交通工具的配备将成为可能,促进司法的现代化。其次,法庭规模大了更适宜规范化管理,避免原来各乡镇法庭各自为政的局面,法庭的运作效率会有很大的提高。再次,法庭的撤并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促进审判职能的专业分工,改变原来万金油式法官形象,大大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后,集中化管理可以改变司法地方化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四)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管理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若干思考对经撤并重组后人民法庭的称谓“中心法庭”是否恰当,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中心法庭”的名称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并提供了与分散管理模式下人民法庭相区别的标识,更为重要的是,此一称谓给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提出中心法庭如何建设的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因而并无不可。笔者结合法庭工作经验,就在依法治市框架中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一点初步构想。一、推进中心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人民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辖区抗张、受理案件类型与数量增多及组织结构强化的新情况,这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规章建制,完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以良好完备的制度管理人,增强法庭整体的战斗力,成为在农村地区推动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的强大的主体。二、实行全方位的审务公开,着力打造司法“阳光工程”。为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庭的审判事务包括审判人员岗位表、辖区地图、诉讼程序流程图、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须知、排期开庭公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裁判文书等公诸于众,以确立法庭民商事活动的公示规范和审判标准,杜绝“暗箱操作”,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维权水平,并创建宣法普法的不可多得的窗口。三、实行对日程工作进行系统管理的新思维。明确“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公正”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庭作为一个审判职能单位的系统属性,注重法庭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司法改革环境,着力法庭内部结构的合理配置实现高度灵活的职能分工配合的新机制,以日程工作为改革管理的细胞,实行职能责任的具体量化和细化,建立以登记薄为核心的表格管理平台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分周、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的多层次的评估总结制度,方便了上级领导对中心法庭各项工作的具体实际掌握,提高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为中心法庭建设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很多难得的司法素材。四、全面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庭干警的科学理论素养、思想道德水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继续抓好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干警的职业素养,推动队伍建设向精英化目标不断前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党性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重视作风建设,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培养亲民的良好工作作风。彻底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讲职业道德、创文明行业、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端正司法工作作风,树立“廉洁、中立、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五、不断深化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庭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民商事司法环境,辖区的扩张、社情的复杂、案件的繁多等对中心法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扬“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动力,紧密结合辖区的农村社会的实际和民商事诉争的特点,进一步把民商事审判改革推向深化。切实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制度、深化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快速办案制度,认真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组织实施庭前证据展示与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改革打造“法律精品文书”,建立大民事审判框架和精审判的格局,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新途径,为辖区经济的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治的稳定服务。六、积极发挥综合治理职能参与农村社会综治工作。要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指导乡镇司法所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普法宣传、法制教育等复合性职能,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作者林智明联系方式:lincon76@)注释:[1]:《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2]毛建平、段明学:《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资料来源www.law-.[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4]熊选国:《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5]关毅:《法院设置与结构改革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6]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

第6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ABSTRACT

TheruleoflawistheCPCCentralCommitteeputforwardthebasicstrategyofgoverningthecountry,itisnecessarytoconscientiouslyimplementtheruleoflawstrategy,itisnecessarytopromotecomprehensiveandpractical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efore,inaccordancewiththelawfortheadministrationtodiscussrelatedissues,toensurestrictaccordancewiththeadministration,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thelegalsystemofStateadministration,andofgreatsignificance.Inthispaper,thedivisionofstatepowerfromthegeneralprinciples,theexecutiveauthoritiesand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citizens,theexecutiveauthoritiesinthe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intheresponsibilitytopromotetheprocessofthewholecommunityneedstoclarifyfourareasofadministrationbylawisthekeytothiscountryaccordingtolawanimportantpoint;befor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inresponsetoChina''''sproblems,from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ystemfortheanalysis,setsoutasoundlegalsystem,strengthen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theneedfor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Finally,afocusonadministrativemeasures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countermeasures

Keywords: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uleoflaw

绪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

1.2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

1.2.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1.2.2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

(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

(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

(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

1.3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

(1)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2)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

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2.1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

2.2机关职能转变

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

2.3行政机关人员的几项错误行政方式

2.3.1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随心所欲,武断专横,反复无常。

2.3.2行政失职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自己法定的作为义务,即不作为,以致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3.3行政越权

行政执法人员权力欲膨胀,超越法定的职权。表现为宪法、法律没有授予权力而行使,事务超权,超越权限范围等。

2.3.4事实依据错误

行政执法人员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真实或缺乏证据支持,凭主观臆断,想当然办事。

2.4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的危害

2.4.1恶化经济发展环境

经济发展必须有适宜的环境,环境不好,乱收乱罚,服务态度不好,就会影响工商业户的积极性,影响工农业产值,影响经济发展。

2.4.2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现在群众、社会各界对我们党确确实实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影响,造成这种局面,与行政执法队伍有很大关系,执法队伍是整个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干部队伍的中坚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党和政府的化身。因为他们的服装上印在国徽,是国家的代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体现,党和政府有没有好形象,就看行政执法队伍是否按照党和政府的规定办事,不按党的规定办就不会能好形象。

2.4.3毒化社会风气

环境和风气密切相关,在某种程度上环境决定着风气,风气体现着环境,一个地方风气好,就意味着它的环境好,风气不好,就意味着环境不好。如果一个单位、一个县市没有良好的风气,或者正气不压邪气,受损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县市,党风和社会风气都会受到影响。

2.5以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其深层次原因。

2.5.1从思想观念上看

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没有学习、研究过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没有建立依法行政方面的规章制度。有的地方依法行政成为单纯的口号,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问题较多。

2.5.2从法制机构建设上看

部分地方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至今没有设立法制机构,不仅不能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而且办理复议案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卷评查、重大处罚备案这些最基本的、刚性的职能都不能履行。

2.5.3从管理体制上看

行政执法主体有交叉、重复,执法成本过高与效率低下并存,执法扰民现象依然存在,个别领域存在管理空档,存在政企不分、办管不分、企业执法、自收自支执法问题。

2.5.4从机构管理上看

目前,有个别部门不论行政执法类别,不考虑实际,在内部设了这个支队那个大队。实际上看,一个支队只有十几个人,一个大队只有三五个人,挂“长”的多,实际干活的少,头重脚轻,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特点,不利于工作开展,而且容易形成部门间攀比。

2.5.5从内部运行机制上看

个别执法机构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的规定。极个别单位甚至下达内部收费罚款指标,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个别单位甚至出现议价收费、议价罚款现象。

2.5.6从监督机制上看

政府内部主动纠错能力相对较弱,监督主体虽然很多,但没有形成合力。在执法机关内部立案、取证、决定、执行分权制约不到位,办案质量缺乏保证。

2.5.7从队伍管理上看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有待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门槛较低;培训考核力度不够,激励、淘汰机制还没形成。个别部门以干代学、以干代训,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如2006年6月16日,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对47家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直接办理许可事项的309人进行了办理许可事项应知应会基础知识考试,但考试结果并不理想,及格率仅达30.4%,最高83分,最低14分。经过补训、补考,及格率86.5%,仍有21人未通过考试。

2.5.8从工作作风上看

政府行为的共同规范比较完备,涉及许可、处罚、复议方面的制度比较具体,但少数地方和部门落实的不好。弹性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运动式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极个别执法人员冷、硬、横、野,甚至吃、拿、卡、要,影响了政府形象,群众不满意。

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3.1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

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

3.1.1权力观念

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3.1.2程序观念

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

3.1.3监督观念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1.4服务意识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3.1.5责任意识

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

3.2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3.2.1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

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3.2.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

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

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3.3.1深化认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依法行政的行动上,在作出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时,都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政治教育,强化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不作为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3.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诉讼能力的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还可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院审理案件,从中了解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审查行政行为,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条件许可的行政机关可设立专门处理具体行政行为和参与诉讼的执法机构,由专门的机构去行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专门参与诉讼事务,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4结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我还要感谢同组的各位同学,在毕业设计的这段时间里,你们给了我很多的启发,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对于你们帮助和支持,在此我表示深深地感谢。

参考文献

[1]石泰峰北京《行政法学》中共中央函授学院1999

[2]肖扬北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3]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1996

[4]杨云鹤改善和优化我国行政执法环境1996(2)

[5]王连昌成都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6]方佩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刍议[期刊论文]-行政与法2001(2)

第7篇

关键词:CiteSpace;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可视化分析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6-0210-08

一、研究缘起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必然选择,也对适应高等教育内部结构治理优化改革、新时期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诉求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从“法制”走向“法治”,不仅仅是概念层面的变化,更体现出中国教育治理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变革[1],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也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相适应,因此,学界和高校越来越关注和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和实践。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2]。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颁布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来支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加之目前高校的法律纠纷问题和侵权问题的不断发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学界逐渐认识到,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会对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造成

不利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必须厘清高校与学生的基本法律关系,认真分析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高校和谐发展的优良环境,促进学生成长成才[3]。同时也亟需学界针对这一议题进行研究,以提供理论和可行性建议的指导。为此,笔者运用Ciitespace软件对知网数据库中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以期全面了解当前学界研究状况,展望研究前景和趋势,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Citespace简介

美国德雷克赛尔大学陈超美团队开发的Citespace软件,是一款在科学文献中识别与可视化新趋势与新动态的Java应用程序,已成为信息分析领域中影响力较大的信息可视化软件[4]。近几年来,中国学术界逐渐兴起运用科学知识图谱的方法来把握学科的研究前沿和知识基础发展动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我们运用Citespace软件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中的作者、关键词、研究机构、热点以及趋势进行了可视化分析,显示了国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历史、现状、研究力量的分布、研究和主要的研究领域,并根据Citespace形成的图谱,对国内学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热点和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

(二)数据的来源

文献数据分析来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检索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检索文献数据的范围为2000-2015年,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为主题词,其他检索条件均不限制。经过检索,得到625条相关文献,再经过人工剔除会议、报纸、辑刊,最终得到593篇文章,将这593篇论文的作者、题目、关键词、主题词、文献的引文等全记录信息导入citespace软件,利用citespace软件进行年代分布、合作者、学科领域、合作机构、合作国家、期刊共引、作者共引等信息分析,绘制网络可视化图谱。

(三)技术处理

一是数据格式转换。检索到的文献记录以Refworks的格式导出,导出的文献记录中包含的信息有作者、关键词、题名、研究机构、摘要、发表年份、期刊、卷次。选择Citespace3软件中自带的格式转换器,将Refworks格式文件转换为Citespace3可用的download_***.txt格式。

二是Citespace3软件设置。时间分区(Time Slicing):从2000-2015年,每两年一个分区;术语(Term Type):突显术语(Burst Term);节点类型(Node Types):分别选取作者(Author)、机构(Institution)、关键词(Keyword)。

三是数据可视化。分三次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可视化,节点类型分别选取作者、机构、关键词,分别得到作者、机构、关键词的可视化图谱。

三、结果分析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作者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author,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机构与作者,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机构和作者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183,连线数为24,密度为0.0014的作者分析图谱(图1)。

图1中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作者,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变化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因此节点直径越大,表明发文量越多。按照发文量进行排名的顺序依次为:严彦、吴涛、肖平、许璐璐、游敏惠、陈勇、朱方彬,发文量依次为:3、3、3、3、3、3、3、3。作者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作者之间有合作关系的分别有:游敏惠―朱方彬、江厚亮―郭玉松―张爱芳、邓珊珊―李文、马晓丽―查志刚、鹿士义―吴缄中、阮方明―刘淑媛、严彦―杨朝晖、颜辉―付伟、翟新明―余广俊、王刚山―王嘎利。作者之间连线颜色代表首次合作时间,连线粗细与合作次数成正比,例如:严彦―杨朝晖在2008-2010年之间进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数较多,翟新明―余广俊在2012-2014年进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数低于严彦―杨朝晖的合作次数。

从图1可以发现,近几年来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学者越来越多,并且发文量也逐渐增加,如余广俊、严彦、杨朝晖、朱方彬等。此外,与2010年之前相比,近几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学者们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合作研究,例如:翟新明―余广俊、严彦―杨朝晖、马晓丽―查志刚、阮方明―刘淑媛。总而言之,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学者越来越多,呈逐渐递增的趋势,学者之间相互合作研究将取代早年学者们单兵作战的研究状况。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产出机构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institution,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机构,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机构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67,连线数为2,密度为0.000 9的机构分析图谱(图2)。

图2中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机构,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因此节点直径越大,则表明发文量越多。

从图2可以看出,按照机构发文量进行排序分别为:广东商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发文量依次为:4、4、3、3、3。机构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连线颜色代表首次合作时间,连线粗细与合作次数成正比,例如,成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与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所在2008-2010年期间首次进行了合作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思政所与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在2002-2004年间首次进行了合作研究。根据产出机构引用计数分析,机构引用计数排名分别为:广东商学院―4、陕西理工―4、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3、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3、上海政法学院―2、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湖南科技学院音乐系―2、石油大学―2、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辽东学院―2。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关键词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keyword,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关键词,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关键词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33,连线数为33,密度为0.625的关键词分析图谱(图3)。

图3中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关键词,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图3中节点大小的排序依次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学生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关键词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连线粗细与它们综合研究的次数成正比。例如“学生管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关键词有法治化、高校、高等学校、对策、法制化、管理法治化、法治。节点之间连线颜色代表它们首次综合起来研究的时间,从关键词连线的颜色看,学生管理首先与法治、对策进行了综合研究,然后与高校、高等学校进行了综合研究,最后与管理法治化、法制化、法治化进行了综合研究,其他的关键词节点以此类推。

从图3可以发现,在围绕法治化、学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这几个热点词为中心,逐渐向管理法治化、学生权利、依法治校、大学生、管理等热点进行扩展延伸,并且热点词之间的联系、综合研究的趋势逐渐凸显。从关键词引用计数分析可以看出,关键词按照引用频次进行排序分别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学生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引用频次分别为:202、201、164、93、59、45、44、27、26、25。关键词按照中心频次排名分别为:管理法治化、学生、法律意识、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学生管理、依法治校、职能职责、高校学生,中心频次分别为:0.58、0.37、0.35、0.33、0.32、0.27、0.21、0.21、0.21、0.20。

从图4可以看出,从2000-2015年十五年间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热点转换,在2000-2002年间为初步探索阶段,主要以学生管理和对策为中心展开研究;在2002-2004年间依然为初步探索阶段,主要以法治、大学生、学生权利、教育管理、管理法治化等为中心进行研究;在2004-2006年间为蓬勃发展阶段,主要以高校、法治化、依法治校、高等学校、高校管理等为中心进行研究;在2006-2008年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高校学生管理和管理为中心展开研究;在2008-2010年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法律关系和听证制度为中心展开研究;在2010-2012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高校学生和正当程序为中心进行研究;在2012-2014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展开研究。

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关键词分析图谱和关键词中心频词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热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研究主题明确。从图谱中可以明显看出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三个节点比较大,其他的节点(如法律关系、法制化等)较小,节点的大小形成鲜明的对比,节点的大小代表着相关研究文献的多少。第二,混合交叉研究较多。从图3、4可以发现,大节点与大节点之间、小节点与小节点之间、大节点与小节点之间的连线较多,节点之间的连线代表着两个节点的关键词进行过混合研究。第三、研究逐渐呈现多元化,在2000-2006年主要围绕高校管理、依法治校、高校等关键词进行研究,在2006年之后开始逐渐出现了“法律关系、高校学生、法律思维”等新的热点词。与此同时我国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国外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较少,在图谱中并未见到与国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的关键词。其次,文献述评是对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对文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评述的一种学术论文,文献综述能反映当前某一领域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新趋势、新动态等,然而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文献述评较少。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作者和产出机构混合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author和institution,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作者和产出机构,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作者和产出机构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77,连线数为26,密度为0.0089的作者和产出机构混合分析图谱(图5)。

Citespace的统计结果表明,发文量排在前五的产出机构分别有:广东商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上海政法学院,发文量依次为:4、4、3、3、3。图5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作者和机构,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因此节点直径越大,则表明发文量越多。作者和机构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连线颜色代表首次合作时间,连线粗细与合作次数成正比,例如: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它与周禹合作关系较为密切,第一次合作时间在2008-2010年之间,其他的节点依次类推。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现状评述

中国学术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从2000年以后,国内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领域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在近几年的研究中,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学者逐渐增多,学者之间相互合作研究的趋势明显增加,并且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在围绕法治化、学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这几个热点词为中心,逐渐向管理法治化、学生权利、依法治校、大学生、管理等热点进行扩展延伸,并且热点词之间的联系、综合研究的趋势逐渐凸显。总而言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正逐渐被更多学者所关注,研究的主题和范围可以归纳为教育法制、学生权利、学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内容。

第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研究,劳凯声梳理了改革开放后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历程和趋势,特别是强调了教育法制和高校管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历经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人们处处都可以感受到法律与教育改革及发展的密切关系,然而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实现依法治教的目的,中国的教育法制仍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例如《学校法》《成人教育法》《终身学习法》《考试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仍待进行。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其中一些条文已经过时,或者与变革中的新制度设计相抵触,因而面临着适时加以修订的问题[5]。陶林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视角出发,认为教育法制的价值取向应当包括保障教育自由、公平与效率并重、体现程序正义、“人本位”四个方面,并通过加强民主,实现对话;融合教育追求与法制目标;提高立法技术,重视话语实践;促进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成等途径落实教育法制建设[6]。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化是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变革过程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中国高校走向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教育法制,才能使得高校学生管理有法可依;只有教育法制建设与时俱进,才能发挥教育法制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实效性。

第二,在学生权利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就权利救济的现状和经验着手,提出中国普通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治构建应当从明确高校的定位,厘清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出发,构建学生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展开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7]。另一方面是从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学生受教育权、学生隐私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救济权等矛盾和冲突,而平衡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关键在于建构学校权力运行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内部和外部的平衡机制[8]。近年来随着高校章程建设的完善,许多学者关注到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问题,有学者就此指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基于实际对章程中的学生权利话语体系进行反思性建构,可以从话语语境、话语取向、话语内容、话语思维和话语姿态五个维度去理解和把握[9]。

大部分学者在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注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的定位,一般认为法律虽然赋予高校一定的行政权力,但是没有明文规定高校实施的各种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了学校权利的行为,也没有将师生权益的行为纳入到高校行政权利行为当中;二是对学生法律身份和学生权利的探究,一方面学生作为自然人享受平等、公正、统一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学生享有学习的权利、义务教育无偿化、教育机会公平等方面的受教育权;三是对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冲突的分析,主要表现为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救济权等学生权利的冲突。

第三,在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中,有学者研究美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特点,认为法治化管理是其重要的特征,其特点有:学生管理法规制度具有完善性、可操作性、适时调整性;具备严格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管理机构下设专门而健全的法律咨询机构,以服务学生;管理人员和学生具备强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学校重视法律教育;学生管理法治化程序严格[10]。有学者从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角度出发,认为高校学生管理应当构建一个正当程序体系,包括事前程序(事先通知、告知、给予管理者相对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事中程序(说明理由、听取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做出决定)、事后程序(送达、告知管理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时效、报教育主管部门报备)[11]。也有学者基于受教育权由他赋向自赋转变的趋势,提出大学生学习权救济机制的构建应该明确学习权的价值位阶,重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尊重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以及健全校内救济机制(特别是申诉制度)[12]。另有学者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治化思想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权利内容、保障程序、法律救济等角度看,均促进了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13]。学界在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研究,首先厘清的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具备哪些属性,以此来判断高校的法治化程度;其次着重关注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化;并对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明晰其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指导意义和作用,以及完善和改进的主要内容。

第四,在依法治校方面的研究,近年来许多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中,学校屡屡败诉,有学者就此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缺失是高校承担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9],依法治校就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从管理空间看包括校园内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管理;从管理范围看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从管理制度的视角出发,高校应当通过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重新整肃规制,应对新的变化并作出积极的调整[14]。另有学者针对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人治”传统的深刻影响、依法办事观念未能深入人心、高等教育法制的不完善加大了高校依法治校的难度,普法工作力度不够等也是影响高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因素[15]。学界对依法治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依法治校本身的定义、特征、基本内容、意义和价值等进行论述,以及对依法治校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学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主题和范围主要涉及到教育法律制度、学生权利、学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几个方面。而在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内容上体现出了多元化、主体明确、混合交叉研究较多等特征;在研究方法上运用思辨方法者

较多,而运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者较少;在研究取向上更加关注学生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学生管理法治的程序化;在政策规定和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方面,更加注重互构关系,注重政策后评估的作用和效果。

五、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趋势展望

从学界研究的现状来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实践,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趋势将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高校内部结构治理优化背景下对学生参与权利的研究;第二,法治中国进程推进背景下通过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教育的紧迫性和路径的研究;第三,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研究的深化。

首先,高校内部结构治理优化背景下对学生参与权利的研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向。第一个转向是对高校内涵式发展的研究,主要针对提升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和发展促进法治化进程、如何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进行监控和调节等问题进行研究;第二个转向是对高校学生治理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共治、以人为本、差异性、新颖性、反思性、过程性等方面的关注和研究;第三个转向是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研究,主要针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理论、特征、原则、价值和意义、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

其次,法治中国进程推进背景下通过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教育的紧迫性和路径的研究将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转向。一方面,对中国教育法制建设和中国社会发展之间关联性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适应性和适用性、顶层设计和基层反馈的体系构建、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后评估。另一方面,学生法治教育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之间的网络关系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不再单独关注课堂或学校中的法治教育,而是关注国家法治化进程、高校法治化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的关联性以及如何全方位、大视角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养。

第三,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深化研究将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向。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法治化的研究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听证制度、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在学生权利救济程序法治化的研究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理论探究、原则和方法、实施途径和完善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在对司法诉讼范围和学生权利诉求之间构建法治化机制的研究方面,主要表现为如何面对司法诉讼范围的扩大,满足学生权利诉求多元化需求的研究,以及对司法诉讼程序和学生申诉途径之间的耦合研究,此类研究主要解决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畅通的问题。

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在内容方面将更集中于对学生权利诉求和保障的研究,并特别关注学生管理的程序正义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将会通过多元化研究和混合交叉研究而更加明确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尤其基于实证调研的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将会不断增多;在研究范围方面,将会从单方面关注某个主体,而转向关注主体间的网络关系,特别是在政策规定和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方面将会加强顶层设计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关联。

参考文献:

[1]田晓苗.中国教育法治化:历程、问题与反思[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2):25-29.

[2]彭拴莲.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J].思想理论教育,2002(10):22-24.

[3]谭秀森.提高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思考[J].高校理论战线,2012(7):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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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陶琳.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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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回生.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问题探析,[J].教育研究,2012(5):36-41.

[9]何晨h,金一斌.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J].中国高教研究,2015(9):20-26.

[10]方婷.美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特点及启示[J].高等农业教育,2005(5):92-95.

[11]唐世龙,彭志忠.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和程序化[J],求索,2005(4):125-126.

[12]李祥.试论大学生学习权救济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13:102-105.

[13]刘玉杰.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兼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6):48-54.

[14]杨芳霞,曹钟安.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J].湖南社会科学,2010(5):22-27.

第8篇

论文摘要:时代的发展时大学生权利的保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近年来大学生权利保障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文化、管理体制、教育立法、高校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等诸多方面,为此应该采取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是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内涵,是高校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和重要标志。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才能按照法治的精神,创造符合法治要求的育人环境,从而让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守法习惯和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总之,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既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对学校管理提出的要求,也将对提高国民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当前大学生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一些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关于学生权利保障的意识较为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有着几乎无所不管的权力,学生的权利备受忽视。目前,这些传统的师生关系观念仍较为强烈地存在于许多的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头脑中。有些学校的领导干部权力和等级观念较强,权利意识则较为淡薄;对依法治校的理解更侧重于制订许多规章制度治学校、治教师和学生。

2.许多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明显的缺陷。校规作为内部管理规范,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但它既可成为保障学生权利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当前许多高校的校规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校规中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其次,一些校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或冲突。第三,一些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比如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补考过就不能申请助学贷款,等等。

3.高校的日常管理行为中存在着较多的程序瑕疵和失当的情况。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任何管理行为都应该遵照一定的程序,尤其是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被侵害的时候。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学生涉嫌违反校规,经校方调查确认,就直接做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往往没有重视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同时,有些管理行为超越职权。

二、阻碍大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

1.社会文化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使得全社会普遍淡薄法治精神和权利意识。中国历史上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不能刺激权利意识的增强。就整个中国传统经济来看,小农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作为孕育权利意识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未能在中国顺利生成或发展。稳固、封闭的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的政策是遏制中国权利意识的根本性因素。从传统文化来看,由于农业对土地有极强的依赖性,久居某地的家庭形成家族村落。族群依靠血缘维系,亲情的关怀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中国社会组织,轻个人而重家族,先家族而后国家,故中国社会亦以家族本位为其特色之一。”尊老爱幼、忍让、爱人、责任、义务遂成为中国社会普遍的习惯和美德。后再经儒士的改造和统治集团的强化,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系统。从政治上来看,在“家国一体”的传统社会结构中,人们从心理上习惯地认同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力。同时中央集权的建立,极大地强化了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并消解个人的自主性。在以上三个主要因素的影响之下,中国形成了一些别具特色的法律文化:礼法合一与等级特权、原心论罪与程序虚无、诸法合体与公权主导、皇权至上与行政支配、知足忍让与和谐无讼,体现出极强的义务本位性。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只有家、国,而没有个人;只讲人应该、必须或不得怎样,而不讲人能够怎样,至于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更是闻所未闻。法主要就是刑,它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普遍的秩序,它听命于权力,从属于礼教,从来都是统治者的镇压工具,就是不能做捍卫民众权利的武器。然而它却深植在国人的深层意识中,默默地支配着人们的心态与行为,成为社会公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内在基因。

2.管理体制方面:行政杖力至上的管理模式依然盛行。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至上,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对行政权力的服从,形成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高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融人整个计划的框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奉行着国家决定一切、学校管理一切的准则。这种关系影响到校内各种主体关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建起“我说你服从”的关系。在这种高校管理模式中,高校管理者逐渐形成了稳固的管理行为模式和权力观念定势;而学生则由于在人学、学费、工作的分配等方面对国家和学校的依赖程度较高,而在学校管理中自主性较低,自我权利意识淡薄。近年来,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逐步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使高校获得了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公法人,依法获得了“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利。但是,在政府与高校之间和高校内部依然保持原有的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模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依然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依然重视不够。

3.立法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在我国,学生权利是一个较新的概念。近年来我国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其中对学生的权利做了有关的规定,但仍然是不够具体和全面,现实中的许多争议和相关的司法实践尚未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教育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从内容上看,还有诸多巫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其一,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其内容侧重于对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等机构间的职责职权的划分与调控,而关于教育关系的重要主体学生与学校间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则规定得较为简单,这种立法方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实际上,教育立法所调整的关系不仅仅包括有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间职权职责划分的第一性关系,而且应当包含国家、学校与学生或者其父母间的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其二,有关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则更为单薄。在《教育法》中有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和概括;《高等教育法》则没有进一步对大学生的特别权利进行明确。其三,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义务多,权利少,偏重义务本位,不能够充分凸现“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其四,纲领性的规定多,原则性表述多,过于抽象与模糊;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操作性较差。 4.高校管理权力方面: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社会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个体的利益)而设定公共权力,即赋予某些社会机构于一定的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鸿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以保障权利为宗旨的权力极可能蜕化成为权力者谋利的工具,权力的滥用与犯罪同样是人类社会无法根除的必然之害”。川简言之,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正是由于权力具有双重性,权力必然应受恰当的制约。制约权力同样是法治的重要精神之一。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所拥有的这些权力,同样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必然应受恰当的监督和制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高校的权力未能得到恰当的监督和制约,由此造成了许多的权力滥用和侵害学生权利的事情,也出现了这些权力成为权力者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的情况。比如,有些高校充分行使其“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对学生进行过分严格的管理,不惜侵害学生的诸多权利,其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不出事”,或是为了“方便管理、工作省事”,又或是为了得到学生家长的青睐而能够招收到更多的学生。出于学校自身利益着想,而滥用管理权力、肆意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是现实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5.权利人方面:大学生对权利的主动追求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权利的获得,往往是权利人主动要求的结果。在西方的历史上,人们经常根据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例如在美国,有以要求黑人权利为特征的“民权运动”,有妇女要求权利的“女权运动”,这些要求得到政府法律认可,便成为一种法定权利。学生权利的得也是如此。在1960年代以前的美国学生,他们在宪法上所享有之权利,在学校中往往受到过度的限制,以致被认为是近乎“二等市民”的地位。60年代后,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自身权利的强烈追求,学生宪法上的权利终于得到社会的日益重视和法院日益加强的保护。学生对自身权利的热切追求和保护,最终使得学生与大学间之法律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学生在大学校园中的角色也从被动的受管理者,改变为主动而积极的参与者。可以说,美国法院实务上及学说上对于大学与学生间之法律关系,由早期占支配性地位的“代替父母理论”到1960年代以后的“契约理论”,再到目前的“契约理论”和“宪法理论”并用的转变,相当大程度上是大学生们主动追求自身权利的结果。但在我国,一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文革期间无视权利践踏权利的痛苦经历,人们曾经呼唤民主和法制,这些呼唤固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人们始终没有形成主动追求权利的习惯。大学生们同样如此。

在以上几个制约大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因素中,社会文化因素是最深层、最重要的,因为社会上的各种事情,莫不深受特定的社会文化的影响。如果社会文化是一种充盈着法治精神、灌注着权利理念的文化,自然高教立法会较为完善,管理体制会依法行政,管理者和大学生会重视权利。在目前的情况下,高校权力缺乏恰当的监督和制约似乎是最直接和关键的阻碍因素。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提高全民的权利意识。权利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权利意识的支持。可以说,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产物;同时,权利意识更是直接产生于社会的法律文化环境。我国传统法文化中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观念与现代法治不相容,必须以现代法治理念取而代之,尽快地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2.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目前,高校体制的改革应该进一步的深化,其中重要的内容应是大力推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让所有的管理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由法律法规来规范高校管理秩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最终规避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

第9篇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们的文化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化舆论工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类信息,努力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党和政府赋予文化广电的神圣使命和基本职责,是党、政府和人民对文化广播电视的根本要求,更是文化广电行业的每一位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各级文化广播电视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必须要清醒认识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使命和职责。

同时,文化广播电视又有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之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文化广播电视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属性不断显现,只有加快事业产业发展,建立强大的行业规模和完善的市场秩序,形成雄厚的产业基础,才能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文化广电产品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好地完成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任务。因此,我们既要坚守自己的责任、阵地,又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善于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和机制,加快发展,为作好文化广播电视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把握正确导向,依法加强管理

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这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搞好宣传始终是广播电视部门最主要的功能和最重要的职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是广播电视工作首要和根本的任务,也是一个广播电视工作者应尽的社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导向是广播电视永恒的主题、永远的重点,导向是全方位的,不论是新闻节目,还是文化娱乐、信息服务节目,都有导向问题,都要增强导向意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时期文化广播电视在整个宣传思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增强,影响不断扩大,责任更加重大,必须不断强化宣传意识、喉舌意识、工具意识、阵地意识,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依法加强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既是做好广播电视宣传、改革、发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做到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市从去年广电局台分离、文广合署以来,新的文化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体制正在形成,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正在由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传统管理向现代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转变,这次会议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参加会议的同志除了过去播出机构和各区县市的同志以外,我们还第一次邀请了我市59家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这本身就是一个转变。依法加强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还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全面履行导向把握、政策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各项行政职能,要通过依法行政更好地将党的意志变成政府的主张。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要坚持守土有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明确管理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做到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本地本部门。同时要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趋势,重视研究和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改善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好广播电视学会和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及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它们支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工作。

目前广播电视确实还存在法制不健全的状况,但突出的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许多违法违规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查处,有的就是广电部门自己违法违规,扰乱广播电视的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一定要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强化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

三、认清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维

目前,广播电视的数字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市的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工作今年将有重大突破,此外,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制作、数字化传输的进程也将取得较快的发展,预计在下半年我国的直播卫星也将上天。与此同时,广播电视的新媒体业务发展迅猛,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互动广播等已经出现并已在开始占领市场。另一方面,广播电视的制播分离改革正在积极探索,文艺、电视剧、体育、科技、动漫类节目已经允许非公有资本和外资的有条件进入。国家提倡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广播电视产业格局,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广播电视市场格局,这一个形势是我们以前都不曾面对的,但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形势。因此,创新我们的工作思维尤其重要。

在新的形势下,创新我们文化广电宣传工作的思维应该有三个方面:一是创新文化广电工作的理论元素,正确把握重庆文化广电的实际和规律,制订有利于文化广电发展的各项政策,营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符合市场规律的、阳光高效的政务环境。二是创新文化广电发展的建设基础,重点鼓励扶持创新成分高、观众和专家满意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生产项目,促进传统资源与高新技术的结合,通过有效规范的政府行为,不断创新文化广电的产品和产业形态。三是创新文化广电发展的人才,要根据新的形势,适当调整政府部门、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和文化广电工作者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引导有力、激励有效、宽松和谐、活跃有序、不同主体积极参与的创新机制,各级文化广电行政部门要从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制定出创新人才的培养规划和措施,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再次感谢大家为文化广电事业付出的艰辛努力!感谢大家为这个事业创造的辉煌业绩!谢谢大家!

第10篇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局事业单位、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行政事务、公开的,且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二、本局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或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了相关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四、本局各科(室)、站所等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当年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报到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统一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准备

1、拟订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及人员;

2、收集和研究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收集国内其他省、市及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的资料;

4、对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二)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站所等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科(室)等的,确定其中一个主办科(室)负责草拟。

(三)论证: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重大利益的,要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听证。

(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好后,主办科(室)要先将草案送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进行初审。在通过后,将初步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五)集体讨论:认真研究对待征求反馈的意见,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稿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依法行政办公室成员应列席会议。

(六)签发送审稿:局长办公会议若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科(室)负责修改,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由局长签发意见(若联合发文,则要送其他部门会签)。最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七)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在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等;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

4、其他相关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八)印发:主办科(室)在接到市政府准予公布意见后,方可将该规范性文件对外印发,同时由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将文件向有关媒体公开公布。

六、本局会同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若为本局主办的,由本局主办规范性文件的科(室)负责按上述程序报送审查。

七、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内要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擅自印制并的,由起草科(室)承担责任。

八、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每年我局各相关科(室)都要对制定并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报市局依法行政办公室统一办文对外公布。

第11篇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学深学透,进一步提升了政治理论素养。加强马克思哲学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系列法规等理论知识的积累,重视分管部门业务知识的研究,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努力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能力显著提升。

二、履职尽责方面

(一)办公室工作

狠抓公文规范处理,认真做好会务工作,热情做好每一次接待工作,及时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进行督查问效,有效确保办文质量,保证了会前、会中、会后各个环节无缝衔接。

(二)机关事务中心工作

一是加强车辆费用审核管理。车辆费用主要包括油费、维修费、保养费、过路费、年审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对于各项申报费用进行详细审核、落实,确认无误后报分管领导进行签批,确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二是拟定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制度、平台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绩效考核办法等。指导公车股相关人员对车辆的使用及运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如派车、用油、保险、维修。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检查、保养、维护、年检、车辆理赔等。三是确保行车安全。不疲劳不驾车;不酒后不驾车;不开英雄车。做到车辆不带病上路;不带情绪开车。平常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是严格执行车辆派车审批制度和节假日期间车辆使用制度,禁止公车私用。五是严格按照机关财务管理条例,做好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廉洁自律方面

一是心存敬畏。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权力,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做到为政清廉。二是严守规矩。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转变作风,坚决杜绝人情消费和职务消费,规范各种公务接待活动,及时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三是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不插手招投标、不收受红包、不搞特权,严格要求亲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慎独慎微。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没有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没有利用个人权力和影响为亲属牟取福利;没有操办过红白喜事捞取好处;没有出入私人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

四、依法行政方面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一是认真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加强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宣誓制度等内容,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意识,主动运用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二是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学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自觉运用者和坚定捍卫者。三是认真学习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学习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坚持严格用法,依法行政。在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中,我厉行法治,严格用法,依法行政。一是坚持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即非法,职责与职权并存”的原则,依法行政。二是确保程序合法,对重大的行政决策,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工作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三是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严格依法履职,始终做到履职到位而不缺位和越位,把依法办事作为服务的手段、方式、路径。

五、履行意识形态工作方面

第12篇

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城管的新要求,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就必须改变那种政治敏锐性不高、意识不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陈旧观念,就必须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转变依法行政执法理念。

(一)强化依法执法意识,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项内容和要求就是依法治国,城管部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行为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无论是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坚持法律至上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依法行政才会产生崇尚法律至上权威的理念。

(二)强化文明执法意识,树立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的理念。 要做到文明执法,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城市,正确维护群众的权益。一方面要违法当事人强制依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要依法保障违法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二者均不能偏颇。为此,城管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和守法观念,切实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处罚公正意识,树立公平、公开的理念。和谐城管依法行政理念城管执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一是要求城管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客观、适度,体现公平、合理,必须严肃、严格、严明。二是要求城管执法工作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并要形成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三是要求城管执法工作程序必须规范,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纠正只重视执法处罚,忽视执法程序的倾向。四是要求城管执法必须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

(四)强化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意识,树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大局理念。城管执法工作必须落实依法行政理念关于“服务大局”的要求,树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大局观念,明确城市管理工作是为人民管理好城市的性质和职能,每位城管执法人员都应感到肩负的责任艰巨而光荣。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作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城管执法质量,维护城市市容市貌的绿亮净美,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五)强化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意识,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城管执法工作在崇尚法律至上的同时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执法党的决定。城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一是依法治监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要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和的依法治国思想作为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三是要在执法工作中,将贯彻党的主张与维护党的利益结合起来,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管执法工作的始终。四是要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标准从严执法、文明执法,使城管执法工作始终置于党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