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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级申请书

时间:2022-10-25 16:33:13

晋级申请书

第1篇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年5月份进入公司工作,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工程主管一职,负责采购和工程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乐于与他人沟通,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20xx年我主要负责工作是,采购助理/工程维护工作,从4月份开始了解市场,统计整理数据,做计划。5月份全面开展工作。

一、采购工作;

1)厂家直供物料,黄豆芽、凉粉、嫩豆腐、白醋。

2)大连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陈醋、盐、醪槽、老干妈、十三香、香辣酥、香辣酱、生粉、玉米粉、花椒油、花生米、白糖、粉丝、粉条、宽粉、甜玉米、黄豆酱油、老抽、火锅料、豆鲮鱼、味精、大米、面粉等,为,去年为企业节约成本(30000元右左),

3)11月份开始运行xxx特色南方蔬菜(侧儿根/碗豆尖)至3月低结束,1月份春节前物料储备工作,平时接收、发货物等工作,已及采购员日常管理工作,

4)12月份签定色拉油供销合同,取消去大菜市采购和采购部改革的前期工作,配合财务完成采购物料表系统升级工作。

二、工程工作;

1) xx年5月对分店统一做了喷火枪工作,

2) 6月份对分店煤气安全改造,对有安全隐患的煤气房管道进行改造,

3) 7月份对分店做了有线电视申请及安装工作,做了黄河店门头漏水处理工作,7月中期进入啤酒节装修至到结束工作,

4) 9月份廷安店装修筹建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营业,

5) 11月份做了各分店食用色拉油油库工作,对分店做了全面维修维护工作,

6) 12月份配合小黄做了公司及分店的网络线的整理工作,签定XX年霓虹灯维护协议,

7) xx年2月份廷安店二次改造工作,

8) 3月份全力支持麻辣宝贝的筹建工作,做了各分店的地面和消防效果图,做了煤气加热器试点工作,

9) 4月份对分店进行维修维护,已及黄河店改建总库工作,

10) 5月份公司五常维护,配送中心新规划实施工作,中心排风改造等工作。

我认为自己达到晋级标准,特此提出申请,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加倍努力,尽快全面开展工程部及采购部工作,在工作实践及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还需加强与客户沟通的能力。

第2篇

尊敬的中队党支部:

我志愿申请晋级一级士官,志愿继续献身国防事业,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自XX年12月入伍以来,我已经在军队这个大熔炉中完成了由一名地方青年向合格军人的转变。两年的军营生活中,我接受了党的教育,领导和同志们的关怀与帮助,这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思想指导,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武装集团,是人民的子弟兵,也是一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在我胸中不时涌动着无比的神圣与自豪。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铁一般的纪律,顽强刻苦的作风,能够成为这支队伍里的一份子,我感到很荣耀,我坚决作出继续留守军营这个特殊群体,继续学习、锻炼,迅速成长进步的打算!

在军营生活中,我感觉正像歌中唱的一模样:当兵也有苦,当兵也有乐,当过兵的人都会这样对我说,说苦也不苦,说乐也是乐,时时处处紧紧张张严肃又活泼……对于这种生活我总是激情满怀,我时时都在想从军报国最光荣,能够走进这个熔炉里,是我一生的荣幸,我需要在这个大家庭中再学习再进步。当然,在自己学习成长进步中,我从不曾淡忘“从军只图报效祖国,为绿色长城添砖加瓦”的参军初衷。因此,我再次恳请组织再给我一次深造的机会,再给我一次奉献高原、扎根高原、服务官兵和人民的机会,我会一如既往地严格要求自己,落实好军队的新政策、新要求,在本职岗位上创新开展自己的工作,在部队履行我军新的历史使命中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知道,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军令如山倒,军队是有组织性,纪律性的,只有这样,军队才是一个有力的整体,如果我能继续留在部队、留守高原,我一定会遵守军人道德,服从组织分配,作一名合格的军人,为祖国的国防事业贡献自己全部力量。

如果我能够继续成为军队的一份子,保证在今后的军旅生涯和人生旅途中,一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好胡主席提了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继续保持和发扬我们川藏线上的“三不倒”精神和老西藏精神,以高度的革命热情与精神,热爱军队,热爱本职,安心基层,扎根高原,勤奋工作,处处起到一名士官的模范作用,履行好自己的使命;我坚决服从组织分配,保证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安心服役,投身到部队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化的建设事业之中.

2011年11月10日

申请人:xxx

第3篇

今年,职称申报工作根据省职改办《关于调整高级职称申报职数管理方式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7〕13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襄人社发﹝2017﹞49号文件精神,我们主要做了一下几点:

1、今年市职改办不再向各县(市、区)下达评审单。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要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我们认真执行,严格控制,年初把拟申报数量报市职改办备案。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医古文、古汉语参照执行。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计算机、医古文和古汉语能力的,由各专业评委会或用人单位聘用时自主确定。其中,由各专业评委会自主确定的,评审前,高级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报市职改办备案。2017年以前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的,可与评审材料一起提交,供评委会参考。

3、虽然无指标限制,但不突破去年的申报数并根据我县各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职称申报采取超岗位职数的单位实行差额分配、未超岗位职数的单位实行等额分配的方案实施,取三年来的平均数申报,

今年职称制度改后矛盾将不断突出,一方面是个人申报热情的高涨,二方面是受单位岗位设置限制,一大批人员取得了高一级职称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我们也在积极想办法争取,为超岗位职数的单位争取一定的申报名额,尽最大努力为广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好务。

今后,我们将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将严格执行省、市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好政策申报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更好的服务我县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年初申请申报计划:

1、教育系统(下属25家事业单位)符合晋升正高级职称10人,拟申请申报正高职数2个;

符合晋升副高级职称514人,拟申请副高职数80个;

符合晋升中级职称315人,拟申请中级职数120个。

2、卫生系统(下属20家事业单位)符合晋升正高级职称2人,拟申请正高职数2个;

符合晋升副高级职称38人,拟申请副高职数38个;符合基卫高条件15人,拟申请10个;

3、其他103家事业单位符合晋升副高级职称14人,拟申请副高职数14个;

符合晋升中级职称120人,拟申请中级职数75个。

我县2017年拟申报职数正高4个,副高134个(含基卫高10人),中级195个。

2017年拟申报计划(正在进行申报中):

根据2017年7月24日局行政办公会讨论意见:

1、教育系统(下属25家事业单位)拟申报正高2个;

拟申报副高45个;拟申报中级40个。

2、卫生系统(下属20家事业单位)拟申报正高2个;

拟申报副高20个;基卫高拟申报10个;

第4篇

1“11规则”的出台背景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原有的“04规则”不能全面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台了“11规则”。总的来说“11规则”是基于国际公约的变化、国内上位法的变化以及航运的变化修订而成的。

“11规则”是建国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纲领性文件,是对“04规则”的修订。

“11规则”相比“04规则”删除了“评估”的字样,“04规则”的考试和评估在“11规则”中统称为考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11规则””较 “04规则”在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资历的调整,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2对调整内容详细的解读

2.1学历

“04规则”对学历的要求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三副或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要求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或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要求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航海类中专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导致目前航海类教育培训机构大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11规则”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确要求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才能申请船上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而对学历没有明确的要求。

“11规则”兼顾了各种学历,取消航海类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提供了平等机会,这并不是降低了“04规则”的适任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针对不同类型航海教育的学生区别对待,差别管理,体现在高级船员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

2.2适任证书航区的划分

“04规则”对航区划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适任证书对应的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11规则”对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无限航区与沿海航区的划分见下图:

2.3适任证书职务

“04规则”将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11规则”将船员职务按照服务部门分为: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11规则”新增船上职务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这些职务目前并不是强制配备的,船舶只需要满足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即可。

2.4适任证书有效期

“04规则”要求: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11规则”要求: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5资历

就职务晋升所需海上资历以及见习资历而言,“04规则”和“11规则”要求的资历长短是一致的。但是“11规则”对服务资历的航区及船舶等级要求有所放宽。

“11规则”要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这个规定打通无限与沿海的通道,解决国内船员紧缺矛盾。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航区界定。

针对证书再有效资历的要求,“11规则”要求如下: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1)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4)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5)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2.6考试科目

甲板部考试科目分为9科,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以及航海英语,其中航海英语对职务晋升而言为必考科目。航海学包括天文、地文、气象和航海仪器的相关内容。

评估考试科目分为9科,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ECDIS/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操纵避碰与BRM、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仪器的适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其中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也是职务晋升必考科目。

以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为例,”11规则”要求的考试科目情况如下表:

第5篇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鼓励各岗位监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监理人员各尽所能,提高本公司工程监理处监理人员的监理实际工作能力,各监理处监理人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二、岗位等级是职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的相应岗位资格。三、为了使监理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升级、降级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四、监理处所辖工程中,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分五个等级,项目监理部各岗位必须在取得相应岗位等级的职员中选择。副总监、总监代表属于总监序列;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属于监理工程师序列。五、所有监理人员初次评定等级时,原则上暂定为五级。由监理人员填表申请,按程序报监理处行政综合科、工程监理科和主管工程监理科的副处长初审,经监理处处长批准确定。六、监理人员岗位等级每年统一评定两次。由于特殊原因需在其它时间对监理人员进行岗位等级调整时,由工程监理科提出,报主管工程监理科的副处长初审,经监理处处长批准后执行。七、监理人员岗位等级初次评定或特殊调整经处长批准后,由行政综合科发文并进行工资待遇的调整。八、监理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必须取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并在调整文件发出之前报公司备案。第二章岗位等级基本条件九、总监序列岗位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各级总监岗位等级的基本条件如下:一级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二级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三级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四级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五级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十、监理工程师序列岗位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各级监理工程师岗位等级的基本条件如下:一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二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三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四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五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公司注册。十一、监理员序列岗位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各级监理员岗位等级的基本条件如下:一级监理员: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且取得PETS—4级或PETS—5级合格证书,英语口语能力强。二级监理员: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三级监理员: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四级监理员:必须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技术员或以上职称。五级监理员:具备工程建筑类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或具有建筑工程工作经验。十二、年龄超过45岁且专业工龄超过20年者,岗位等级基本条件可在同一序列中放宽一个等级;年龄超过55岁且专业工龄超过30年者,岗位等级基本条件可在同一序列中再放宽一个等级。第三章岗位等级的例行调整工作十三、岗位等级的例行调整是指办事处每年对监理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等级升级、降级或保留原等级的调整工作。十四、监理处原则上根据本办法相应规定和监理人员每月业绩评定结果确定参加岗位等级例行调整的监理人员范围。十五、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⑴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上级满意度为三级;⑵业绩考察期内上级满意度为一级的次数少于三次;⑶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业务知识测评系数低于0.8;⑷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德操系数低于0.9;⑸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考勤系数低于0.8;⑹业绩考察期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考勤系数低于0.95;⑺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业主满意度为不满意;⑻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综合评定为三级或三级以下;⑼在本处连续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十六、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处理:⑴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上级 满意度为五级;⑵业绩考察期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上级满意度为四级;⑶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业务知识测评系数低于0.6;⑷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德操系数低于0.7;⑸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考勤系数低于0.7;⑹业绩考察期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考勤系数低于0.8;⑺业绩考察期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业主满意度为不满意;⑻业绩考察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综合评定为五级;⑼业绩考察期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综合评定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十七、监理处每年对监理人员岗位等级进行两次例行调整工作,上半年调整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下半年从九月一日开始。十八、监理人员业绩考察其分为:每年三月至八月为一个业绩考察期,每年九月至下一年二月为另一个业绩考察期。行政综合科根据相应考察期的监理人员每月业绩评定结果整理应降级的监理人员名单和有资格申请等级晋升的人员名单,但等级调整的其他工作不受本条上述考察期划分的局限。十九、监理人员对监理处做出的等级晋升、降低和保留原等级决定有异议,可书面向监理处处长提出,处长应在30天之内给予明确答复;如对监理处处长的答复还有异议,可向本公司经理办公室提出。二十、监理人员岗位等级例行调整工作主要由行政综合科、升级评审组、升级考察组具体负责。二十一、升级评审组和升级考察组是一个临设机构,成员每年由处长临时指定,成员名单必须报公司备案。二十二、监理人员岗位等级例行调整工作具体程序详见附表。第四章附则二十三、本办法不应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如有抵触处,应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二十四、本办法一律由本公司第一工程监理处负责解释。二十五、本办法自200*年__月1起开始在本公司第一工程监理处试点执行。南昌市____咨询监理公司200*年__月__日岗位等级例行调整工作程序说明表序号内容责任人天数备注1行政科对全处所有监理人员考察其内监理人员业绩评定结果进行整理,提出应降低等级的人员名单和有资格申请等级晋升的人员名单行政科72上述名单经处长审批后,行政科发文通报有资格申请等级晋升人员名单,并对降级人员予以工资调整行政科7降级人员名单由行政科直接通知个人,一般不予公开。3有资格申请提高等级的人员本人填写《岗位等级提升申请表》,上交行政科申请人14监理处所在地人员应本人交到行政科,外地人员可传真到行政科4申请人参加办事处组织的考试行政科25评卷监理科76行政科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行政科77答辩人员名单经处长审批后,行政科通知经批准的人员参加答辩及相关事宜行政科78答辩评审组79升级评审组评审,形成评审建议评审组1410升级考察组对评审组建议给予等级晋升的人员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现场考察,形成考察建议考察组2111处长根据上述建议等情况综合确定等级晋升人员名单处长7处长做出决定前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得到领导同意12行政科起草关于工程处监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结果的文件,经处长批准后,报公司备案行政科713行政科发文通告,行政科对晋升人员进行工资调整行政科7

第6篇

在德国,对检察官的考核并不严格区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主要是对检察官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作出考察报告。由于缺乏奖励制度,而惩戒检察官的案例也非常罕见,因此检察官考核结果只有在职务晋升时才具有实质意义。

对普通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的评价主要由本院检察长作出。为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对检察官的评价根据主要是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在检察官申请职务晋升时,评价的内容应包括检察官自担任实习检察官以来的所有工作情况。同时,为了避免检察长根据个人好恶决定是否推荐,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长所作的对本人的评价,检察官本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专门处理公务员人事问题的法院。但是,任何检察官都不能就检察长对别人的不实评价提出异议,例如对表现不好的检察官给予好的评价,或对好的给予不好的评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评价的内容相当于个人档案,受隐私权法保护,任何人只能看到检察长对本人的评价,却看不到对别人的评价。

五、检察官职务晋升和遴选制度

检察官职务晋升,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看,就是高级检察官的选拔。在德国,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官一样,属于终身职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在检察官职务设置相对简单的情况下,检察官在其职业生涯中的晋升机会非常有限,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胜任主任检察官,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按照法治原则要求,检察官不分党派、性别、民族、籍贯,都有获得晋升的平等权利。为了保障检察官享有公平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主任检察官空缺的,在产生新的接任者之前,由相近的部门负责人代管,或者本部门最优秀的检察官代管,但代管人肯定不能得到这个位置;市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空缺的,可能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管。

德国法律没有要求检察官职务逐级晋升。例如,州检察院检察长出现空缺,从理论上讲,每个检察官都有资格报名。但事实上,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具有下一级职位的工作经历,越级晋升是不可能的。法律并不禁止检察官跨州晋升,但实际上,到其他州竞争检察长或主任检察官职位的情况很少。联邦总检察院检察长出缺,只有各州检察长才有资格参与竞争。

在德国,检察官职务晋升由司法部决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晋升职位出现空缺时,要先公布空缺职位。主任检察官或检察长职位空缺的消息属于公共信息,一律刊登在每月一期的州司法部公报上,以防止未经公开绕过法定程序而任用。司法部公报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订阅或索取。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均有机会。通常情况下,本州内所有的检察院都会有人申请参加竞争。

德国检察官职务晋升以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无需面试。检察官职务晋升,须由本人向其直接上级检察官提出申请由上级审查档案并附加评审意见,提交州检察院检察长审核,挑选其中最优秀的3名作为考核人选。州司法部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鉴定选拔他们认为最优秀的人选作为晋升人选。其中,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无论是否被选中,申请人的申请表、工作鉴定都将由司法部存入检察官的个人终身档案。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规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选拔过程一般会持续9个月到一年左右。

申请人所在检察院的工作鉴定,对于检察官晋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作鉴定作为对检察官职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的评价,不仅直接影响人事部门的决策,而且存入检察官的个人档案。在这份工作鉴定中,检察官从工作第一天起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各个方面都要写到,如执法能力、人际关系(组织协调能力)、正义、准时、可信、计算机知识等。检察院的鉴定不一定按照顺序一一叙述,但是,所要求的内容必须全部包括在内。司法部在考虑人选时,根据岗位需要有所侧重。工作鉴定的内容以检察长的意见为主,但不是完全由检察长一个人写。申请人的同事以及原来的指导检察官都要写出书面评价。这些意见汇总到一起,报司法部进行考核。按照这种制度安排,检察长无权决定本机关主任检察官的人选。如果他发现有特别合适的人选,可以向司法部推荐,决定权在司法部。

德国实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的制度,以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备较高素质。新任检察官必须先在市检察院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选拔到州检察院任职。

六、检察官工资、休假与退休制度

在德国,检察官工资由专门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工资和法官工资采用同一标准,高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工资标准。关于检察官工资标准高于行政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原因,德国同行的解释是:和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律部门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较高,准入条件严格,所以在整个政府部门中,法律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也较高。

德国检察官工资是完全按照职位和年龄来确定的。不在其位,不可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例如,优秀的普通检察官也不能享受主任检察官的待遇。即使在主任检察官出现空缺,由本部门中的一个优秀的普通检察官代管的情况下,除非主任检察官职务超过一年,这个普通检察官也不可能享受主任检察官的工资。检察官工资大致分为基础工资、年龄工资、职务工资几个部分,每两年晋升一次。德国没有为检察

官设置等级。无论是在州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处于同一职务层次上的检察官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都是一样的。如果检察官年龄相同,州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相同,州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工资收入也相同。但是,由于年龄工资占有较大比重,低一级职位上年长的人的工资可能比上一级职位上的年轻人的工资高。

检察机关经费和检察人员工资全部由州政府予以保障。根据法律,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工资标准。但在实践中,各州在制定工资标准时,都要事先通气,以避免因工资标准差异带来不必要的人员流动。除工资之外,检察官还享受假日津贴,还可以从事与检察官职责不冲突的有报酬的业余工作,例如,受司法部聘请担任考官、指导见习检察官、到大学进行一次性的讲课。但是,检察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没有津贴。

德国公务员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休假时间根据年龄确定,年长的检察官享受的假期较长。检察官放弃休假,政府不予增加工资或补贴。上一年的假期可以积累到第二年,但只能推迟一次,而不能把3年的休假放到一起。

第7篇

关于寒食,有这样一个传说:

相传春秋战国时代,晋献公的妃子骊姬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奚齐继位,就设毒计谋害太子申生,申生被逼自杀。申生的弟弟重耳,为了躲避祸害,流亡出走。在流亡期间,重耳受尽了屈辱。原来跟着他一道出奔的臣子,大多陆陆续续地各奔出路去了。只剩下少数几个忠心耿耿的人,一直追随着他。其中一人叫介子推。有一次,重耳饿晕了过去。介子推为了救重耳,从自己腿上割下了一块肉,用火烤熟了就送给重耳吃。十九年后,重耳回国做了君主,就是着名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

晋文公执政后,对那些和他同甘共苦的臣子大加封赏,唯独忘了介子推。有人在晋文公面前为介子推叫屈。晋文公猛然忆起旧事,心中有愧,马上差人去请介子推上朝受赏封官。可是,差人去了几趟,介子推不来。晋文公只好亲去请。可是,当晋文公来到介子推家时,只见大门紧闭。介子推不愿见他,已经背着老母躲进了绵山(今山西介休县东南)。晋文公便让他的御林军上绵山搜索,没有找到。于是,有人出了个主意说,不如放火烧山,三面点火,留下一方,大火起时介子推会自己走出来的。晋文公乃下令举火烧山,孰料大火烧了三天三夜,大火熄灭后,终究不见介子推出来。上山一看,介子推母子俩抱着一棵烧焦的大柳树已经死了。晋文公望着介子推的尸体哭拜一阵,然后安葬遗体,发现介子推脊梁堵着个柳树树洞,洞里好象有什么东西。掏出一看,原来是片衣襟,上面题了一首血诗:

割肉奉君尽丹心,但愿主公常清明。

柳下作鬼终不见,强似伴君作谏臣。

倘若主公心有我,忆我之时常自省。

臣在九泉心无愧,勤政清明复清明。

晋文公将血书藏入袖中。然后把介子推和他的母亲分别安葬在那棵烧焦的大柳树下。为了纪念介子推,晋文公下令把绵山改为“介山,在山上建立祠堂,并把放火烧山的这一天定为寒食节,晓谕全国,每年这天禁忌烟火,只吃寒食。

走时,他伐了一段烧焦的柳木,到宫中做了双木屐,每天望着它叹道:“悲哉足下。“足下是古人下级对上级或同辈之间相互尊敬的称呼,据说就是来源于此。

第二年,晋文公领着群臣,素服徒步登山祭奠,表示哀悼。行至坟前,只见那棵老柳树死树复活,绿枝千条,随风飘舞。晋文公望着复活的老柳树,像看见了介子推一样。他敬重地走到跟前,珍爱地掐了一下枝,编了一个圈儿戴在头上。祭扫后,晋文公把复活的老柳树赐名为“清明柳,又把这天定为清明节。

以后,晋文公常把血书袖在身边,作为鞭策自己执政的座佑铭。他勤政清明,励精图治,把国家治理得很好。

第8篇

为了更好地体现员工晋升管理的公正性、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晋升的基本原则及条件

1、 符合公司及部门发展的实际需求。

2、 晋升员工自身素质达到公司及部门考核要求。

3、 晋升方向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向一致。

4、 晋升员工通过人事行政部的晋升考核。

第二条 人事审批权限

1、 部门主管层以上级别的员工晋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总经理任命。

2、 部门主管层以下级别的员工晋升由部门管理人员审核,人力资源部任命,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晋升管理流程

1、 员工晋升申报

1.1. 由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对准备晋升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各方面的能力进行日常观察,并根据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部门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以及阶段性业务发展对管理人员的需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晋升申请表”。

1.2. 员工晋升申报到正式任命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内部宣布该员工相应职位,并向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在人力资源部未正式任命之前,员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维持晋升前水平不变。

1.3. 人力资源部依据各部门报审材料对准备晋升员工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

2、 组织晋升考核评估工作

2.1.晋升考核评估工作原则

2.1.1.充分尊重原则

人力资源部将充分尊重各部门用人需求,支持和配合完成晋升员工全面素质考核工作。

2.1.2.充分负责原则

本着对公司、部门、员工本人充分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晋升员工进行全方位(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1.3.充分建议原则

针对极个别不符合条件,有重大素质隐患,不适合公司、部门发展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向相应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建议暂缓晋升。

2.2.晋升考核评估工作流程

2.2.1.人力资源部针对各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中员工基本资料部分与人事库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情况与晋升员工本人进行核对。

2.2.2.对晋升员工进行全面(员工本人、上级、下级、平级、其他合作部门)考核评估。

2.2.3.评估采用面谈、问卷调查及公示证集意见评定等方式进行。

2.2.4.人力资源部绩效评估组最终根据以上记录及评定出具考核评估意见报告,报送执行委员会或部门管理会议审核。

2.2.5.部门主管以上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执行委会员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该员工考核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2.2.6.部门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的晋升,由本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核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意见,总经理签批。

3、 员工晋升任命

3.1.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有审批意见编制人事任命公告。

3.2.任命公告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3.2.1.部门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部门员工大会公布。

3.2.2.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告书或公司员工大会公布。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 各部门统一按照以上要求完成管理人员的晋升和晋升工作。

2、 特例需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执行委员会,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所以晋升/晋级人员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晋级评估后方可任命。

4、 日常考核由被提名人的直接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有监督、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9篇

根据市职称办工作部署,拟定于2012年9月召开我市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1年底在职在岗、符合省职称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报送材料内容

1、省职称办统一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用16K纸打印。

2、2011年环境保护专业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十份(表一)、(破格人员写明破格条款)用A3纸打印。

3、徐州市环境保护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表二)。

4、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表(报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的)。

5、任助工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总结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历;二是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三是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四是主要的论文、论著等;五是申报何种技术资格及申报理由)。

6、有关学历证书、职称计算机合格证、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

7、任现职以来的公开发表作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著作2篇(仅凭录用通知书不认可)。

8、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

9、按资格条款中的能力、业绩成果材料分类装订。

10、申报专业(环境科研、监测、工程、管理)力求准确,申报材料书写清晰工整。

11、凡破格晋升人员必须按评审条件中的破格条件严格掌握,写出破格依据(注明破格条件的第几条、第几项)并提供晋升材料(在任职期间必须有1次考核为“优秀”)。

12、近期两寸照片一张。

13、计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为2011年12月底。

14、报送材料的1、2、3项不用装订,其它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请贴好“徐州市环境保护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登记表(表三)。

四、其它事项及要求

1、报送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必须提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聘书及其它各类证书和业绩材料的原件以备审查。

2、如果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的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允许参加技术资格评审。

3、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一律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和答辩。面试、答辨未通过人员应视为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当年不提交中评委会评审。

4、所学专业如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由相应专业技术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划定的选学科目(申报中级的,任选两门科目)的自学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选学科目及考试课程为: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分析与监测、环境质量评价、工程制图、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化学、环保设备设计、环境法学。

5、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300元/人,其中工程师评审费2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费用请交到市环保局财务审计处。材料接收之后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10篇

关于寒食,有这样一个传说:

相传春秋战国时代,晋献公的妃子骊姬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奚齐继位,就设毒计谋害太子申生,申生被逼自杀。申生的弟弟重耳,为了躲避祸害,流亡出走。在流亡期间,重耳受尽了屈辱。原来跟着他一道出奔的臣子,大多陆陆续续地各奔出路去了。只剩下少数几个忠心耿耿的人,一直追随着他。其中一人叫介子推。有一次,重耳饿晕了过去。介子推为了救重耳,从自己腿上割下了一块肉,用火烤熟了就送给重耳吃。十九年后,重耳回国做了君主,就是著名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

重耳执政后,对那些和他同甘共苦的臣子大加封赏,唯独忘了介子推。有人在晋文公面前为介子推叫屈。晋文公猛然忆起旧事,心中有愧,马上差人去请介子推上朝受赏封官。可是,差人去了几趟,介子推不来。晋文公只好亲自去请。可是,当晋文公来到介子推家时,只见大门紧闭。介子推不愿见他,已经背着老母躲进了绵山(今山西介休县东南)。晋文公便让他的御林军上绵山搜索,没有找到。于是,有人出了个主意说,不如放火烧山,三面点火,留下一方,大火起时介子推会自己走出来的。晋文公乃下令放火烧山,孰料大火烧了三天三夜,大火熄灭后,还是不见介子推出来。上山一看,介子推母子俩抱着一棵烧焦的大柳树已经死了。晋文公望着介子推的尸体哭拜一阵,然后安葬遗体,发现介子推脊梁堵着个柳树树洞,洞里好象有什么东西。掏出一看,原来是片衣襟,上面题了一首血诗:

割肉奉君尽丹心,但愿主公常清明。

柳下作鬼终不见,强似伴君作谏臣。

倘若主公心有我,忆我之时常自省。

臣在九泉心无愧,勤政清明复清明。

晋文公将血书藏入袖中。然后把介子推和他的母亲分别安葬在那棵烧焦的大柳树下。为了纪念介子推,晋文公下令把绵山改为“介山”,在山上建立祠堂,并把放火烧山的这一天定为寒食节,晓谕全国,每年这天禁忌烟火,只吃寒食。

走时,他伐了一段烧焦的柳木,到宫中做了双木屐,每天望着它叹道:“悲哉足下。”“足下”是古人下级对上级或同辈之间相互尊敬的称呼,据说就是来源于此。

第二年,晋文公领着群臣,素服徒步登山祭奠,表示哀悼。行至坟前,只见那棵老柳树死树复活,绿枝千条,随风飘舞。晋文公望着复活的老柳树,像看见了介子推一样。他敬重地走到跟前,珍爱地掐下了一枝,编了一个圈儿戴在头上。祭扫后,晋文公把复活的老柳树赐名为“清明柳”,又把这天定为清明节。

以后,晋文公常把血书袖在身边,作为鞭策自己执政的座佑铭。他勤政清明,励精图治,把国家治理得很好。

第11篇

关于寒食,有这样一个传说:

相传春秋战国时代,晋献公的妃子骊姬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奚齐继位,就设毒计谋害太子申生,申生被逼自杀。申生的弟弟重耳,为了躲避祸害,流亡出走。在流亡期间,重耳受尽了屈辱。原来跟着他一道出奔的臣子,大多陆陆续续地各奔出路去了。只剩下少数几个忠心耿耿的人,一直追随着他。其中一人叫介子推。有一次,重耳饿晕了过去。介子推为了救重耳,从自己腿上割下了一块肉,用火烤熟了就送给重耳吃。十九年后,重耳回国做了君主,就是着名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

晋文公执政后,对那些和他同甘共苦的臣子大加封赏,唯独忘了介子推。有人在晋文公面前为介子推叫屈。晋文公猛然忆起旧事,心中有愧,马上差人去请介子推上朝受赏封官。可是,差人去了几趟,介子推不来。晋文公只好亲去请。可是,当晋文公来到介子推家时,只见大门紧闭。介子推不愿见他,已经背着老母躲进了绵山(今山西介休县东南)。晋文公便让他的御林军上绵山搜索,没有找到。于是,有人出了个主意说,不如放火烧山,三面点火,留下一方,大火起时介子推会自己走出来的。晋文公乃下令举火烧山,孰料大火烧了三天三夜,大火熄灭后,终究不见介子推出来。上山一看,介子推母子俩抱着一棵烧焦的大柳树已经死了。晋文公望着介子推的尸体哭拜一阵,然后安葬遗体,发现介子推脊梁堵着个柳树树洞,洞里好象有什么东西。掏出一看,原来是片衣襟,上面题了一首血诗:

割肉奉君尽丹心,但愿主公常清明。

柳下作鬼终不见,强似伴君作谏臣。

倘若主公心有我,忆我之时常自省。

臣在九泉心无愧,勤政清明复清明。

晋文公将血书藏入袖中。然后把介子推和他的母亲分别安葬在那棵烧焦的大柳树下。为了纪念介子推,晋文公下令把绵山改为“介山”,在山上建立祠堂,并把放火烧山的这一天定为寒食节,晓谕全国,每年这天禁忌烟火,只吃寒食。

走时,他伐了一段烧焦的柳木,到宫中做了双木屐,每天望着它叹道:“悲哉足下。”“足下”是古人下级对上级或同辈之间相互尊敬的称呼,据说就是来源于此。

第二年,晋文公领着群臣,素服徒步登山祭奠,表示哀悼。行至坟前,只见那棵老柳树死树复活,绿枝千条,随风飘舞。晋文公望着复活的老柳树,像看见了介子推一样。他敬重地走到跟前,珍爱地掐了一下枝,编了一个圈儿戴在头上。祭扫后,晋文公把复活的老柳树赐名为“清明柳”,又把这天定为清明节。

以后,晋文公常把血书袖在身边,作为鞭策自己执政的座佑铭。他勤政清明,励精图治,把国家治理得很好。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