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2:36:56
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一: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灾难。如何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地球上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作为2l世纪的地球公民,我们有责任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世界。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以下是实地调查出来的报告:
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1、公共厕所排出的粪便散发出难闻的气味,让人恶心。2、工厂排出的废水又黑又臭,还浮着一些秽物。3、工厂排出的废气很刺鼻,会散发到小镇的各个角落。4、化肥厂排出的气体中含有粉尘、铅、煤灰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5、公园的草坪上常有游人丢弃的垃圾,既不卫生,又影响市容。
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是:废水、废气、粪便、腐肉、塑料袋、木筷,垃圾等。
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有很大的危害:使空气变得浑浊,对人的肺部有很大危害;生活垃圾处理不好会滋生细菌,严重影响人的健康;污水会影响生活水,直接侵害人体。
看了这么多,你是不是对目前的环境有些忧虑呢?对,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保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拒绝使用一次性木筷;废弃电池和塑料袋要处理好;多植树造林,不践踏草坪;不污染水源据报道,中国约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我国仅城市垃圾的年产量就近1.5亿吨,这些城市垃圾绝大部分是露天堆放。它不仅影响城市景观,同时污染了与我们生命至关重要的大气、水和土壤,对城镇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垃圾已成为城市发展中的棘手问题。垃圾不仅造成公害,更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每年年产1.5亿吨的城市垃圾中,被丢弃的可再生资源价值高达250亿元!北京市现日产垃圾13000吨,全年生产495万吨,而且每年将以8%的速度递增。我国目前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除露天堆放外,还有卫生填埋,这种方法避免了露天堆放产生的问题,其缺点是建填埋场占地面积大,使用时间短(一般十年左右),造价高,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资源浪费了;再是焚烧,使垃圾体积缩小50%~95%,但烧掉了可回收的资源,释放出有毒气体,如二恶英、电池中的汞蒸汽等,并产生有毒有害炉渣和灰尘;第四种是堆肥,这种方法需要人们将有机垃圾与其它垃圾分开才行,它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北京市现处理一吨垃圾花103.49元,一年的处理费用就是5亿多元。这还不包括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费用,建一座大型垃圾填埋厂就得花1~2亿元,建一座大型垃圾焚烧厂就得花20多亿元,这又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当前大量未经分类就填埋或焚烧垃圾,既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又会产生二次污染。。保护环境,我们责无旁贷!
市民环境意识强不强,也是垃圾处理成败的关键之一。只有每一个人都有了较强的环境意识,每一个人都能够真正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我们才能够真正的解决环境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在环境保 护,在垃圾处理方面的宣传工作做的非常不够。或许维也纳的垃圾处理宣传工作对我们有较好的借鉴作用:(1)开设垃圾电话专线,专门解答居民对政府推行的垃圾政策提出的所有疑问;(2)开展上门 咨询业务,并设立流动咨询站;(3)印发垃圾小指南手册,发放到每家每户;(4)小学校提供宣传材料,从小孩的思想工作开始做起;(5)开展一些户外活动,动员居民们参与到垃圾的治理中。
过去,我们不曾想到垃圾对国家的形象会有如此大的影响,也不曾想到这些用过的废物居然会与我们争夺生存的空间,会影响我们的生活;现在,我们必须重视垃圾问题,行动起来,用行动来与垃圾作战。在这场垃圾之战中只要我们不懈努力,我们就一定能够成为胜利者。我们的北京会越来越漂亮,在下一次世界奥运的申办中以美丽的景观来迎接世界各国的人民。
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二:
第一、空气污染 我国城市的空气污染仍为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
第二、水域污染 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种类有:有机有毒物质;无机有毒物质;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污染物;病源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我国城市及其附近河流仍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是石油类、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第三、固体废物污染 包括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第四、噪声污染 我国多数城市的噪声处于中等污染程度。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机 :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 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 环境自净 。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一、营寨村简述
新厂镇营寨村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山村,地处靖州县边陲,与通道县县溪镇接壤。全村共六个自然团,2000名多村民。营寨村是典型的山地村,交通极为不便,境内没有大河和水路航道,目前全村也还没有一条正式的公路,通往镇政府驻地的公路正在铺筑当中,工程竣工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多年以来当地村民都是经过泥泞的盘山公路去往通道县县溪镇,而很少再到新厂镇赶集。 该村的落后与闭塞全县闻名,虽然如此,由于当地村民勤劳能干,坐山吃山也是温饱有余,这些年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这得益于当地的香菌种植产业。该村相当一部分的村民都从事香菌种植,尤其是上营寨和下营寨更胜一筹。香菌种植给该村带来的财富一时间还难以统计到具体的数字。
与此同时,香菌种植业给该村的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生态环境遭到了空前的破坏。极不符合生产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十六字方针的村容整洁一条。
二、营寨村环境恶化的现象、特征及危害
(一)营寨村环境污染现象简述
营寨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都存在,但近些年尤为突出。笔者便有深刻的体会。从前的青山绿水被糟蹋得遍体鳞伤满目疮痍不堪入目。
该村的环境污染主要是沿溪流区域呈带状分布,而又以有居民带更胜。营寨村各个自然团都有其赖以生存的小溪,或穿团寨而过,或绕团外而流,这些水量并不丰富的溪流是当地主要的水源,不仅灌溉农田,还为当地居民提供涤衣洗菜之便。营寨虽处于闭塞之地,但山水田园风光清秀无比,民养自给有余。但是现在已经俨然不是那般模样,小溪里沉积了厚厚的淤泥,烂橘子烂菌包破塑料袋将溪水堵得水泄不通,部分流段出现断流现象,如厕后使用过的卫生纸等也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并统统倾泻于小溪当中,不但有碍观瞻,时间一长臭味熏天。
处于这样的生活环境之下当地村民却不以为然,得过且过,放任自流。还在门前溪流中喂养家禽家畜,排放物如鸭粪直接排放到溪流中,而人们还在这样的水质中洗衣物甚至洗菜,根据食物链的原理,最后伤及当地居民在所难免。
(二)营寨村环境污染的特征
1、污染来源单一。污染源主要是当地农业生产所产生的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如烂菌包。烂塑料袋、如烂水果、洗衣污水等。
2、污染区域集中于居民区及河湾处。很多居民为图方便就近倾倒垃圾,所以很多门前的溪水流段都堆积了很多垃圾废物。溪水拐弯处则沉积了大量的垃圾。
3、污染时间的全年性。以前每逢夏季溪水涨水的时候,由于水量增大流速加快,溪水会把沉积下来的垃圾冲走,但是最近这些年由于河道淤塞严重,垃圾数量剧增等原因溪水已经无力带走沉积多年的垃圾,因而污染的时间由原来的季节性污染转变为全年的污染。
4、治理的艰难性。环境破坏了需要治理,但是农村环境的治理起码受到一下两个因素的制约:
(1)农民文化素质低下,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引起足够的
重视。人们对公共卫生的维护还缺乏认识。
(2)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奇缺。污染起来是举手之劳,而要治理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大规模的治理、清除和保护没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不现实的。
(三)营寨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这样的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事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当地生态平衡。被污染的小溪内鱼虾几乎灭绝。
2、不利于饲养家禽家畜的健康。容易引起瘟疫的流行。
3、间接危害到城市区域。当地被污染的农产品可能流向城市,而间接危害到城市的居民。
4、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以环境换取的繁荣一定是不持久的。总有一天人们将面临无水可用的局面。它将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时代的一个不和谐音符。
5、对当地形象影响不好。环境的破坏时人们素质低下的表现。
总而言之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时百害而无一利,应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重视,抓紧治理。
三、营寨村环境污染的治理
纵然是困难重重,总不能因噎废食。权衡利弊,人们还是支付不起环境污染的沉重代价。它所带来的危害不只影响一个人,而是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每一个人;它所危害的也不只是我们这一代人,还有今后的子子孙孙?
治理环境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既然是要治理那么就要有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操作的方法。在提出具体方案之前笔者认为还需要花一些篇幅来论述一下为什么要这样做的问题。这样才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我们制行动方案时有宗法可循。
我认为有关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措施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依靠广大群众。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脱离了群众,一切都是空谈,毫无价值。
(二)因地制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条件的措施,这样才具有可行性。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方法。例如营寨村是一个贫困山区在财力上无法安排专门的环卫车辆就不要做这样不切实际的幻想,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解决类似问题。
(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是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四)从根本入手,标本兼治。这个根本就是要通过环保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忧患意识,发扬热爱家乡热爱家乡河山的精神,杜绝不良卫生习惯,积极爱护公共环境。人的觉悟提高了,自然就不会再做有害生态环境的事,环境治理好了,也就能保护好。
根据上述几点原则方针,结合营寨村实际情况,我需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加强环保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从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宣传教育工作应该由村委会安排人员专人专办,这项工作应该长期坚持不容放松。
(二)制定本村的环境保护日程表,具体规划每一个时段季节的环保目标。第一步是在汛期来临之前全面疏通河道;第二步应该在汛期来领之时借助水力将河道清理干净,将沉积多年的垃圾冲走;第三步应该巩固成果,积极防范,杜绝再次污染。
(三)责任到户,责任到人。每户居民负责自家门前路段流域的环境卫生。
(四)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设卫生监督员巡视本村卫生。污染公共环境者应给予一定的罚款。
(五)严禁在上游河段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以免动物粪便造成水质污染。 以上八点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建议,仅供参考,不足之处可在具体实践中补充或修改。
(六)实行户、团、村模式,户分类,组回收、村收购。
大家是否觉察到我们周围的环境正在日益被严重破坏?乱砍树木,污染水源与空气,破坏生态环境等等。无数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我们拱中公民的责任。
这几天,我围绕我们周围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 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我根据珠海周围的环境特点和所发现的问题,上网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空气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厂烟囱 排放的黑烟,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汽。这些污染源排放出来的什么污染物呢?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懂得了许多有关空气污染的知识。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 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 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 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 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珠海是我们的家,应该把她建设得更美好。但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4)组织同学利用双休日到街道、市场、广场捡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今天的我们是明天社会的主人,保护和改善周围的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环保的有心人,注意节约资源,回收废品,多参加环保活动,多植树,多种花,做一个名符其实的环保小卫士吧!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10、新闻报道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相关信息,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一、调查评估的依据
(一)*省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方案
(二)《关于印发*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四)《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89号);
(五)《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汕府办*109号);
(六)《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环〔*〕79号);
(七)《*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调查评估的范围
(一)各市按照粤环*67号文“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的要求,列入我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市控重点污染源及所有电镀企业(以下简称“市定名单”);
《*省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方案》中列入省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范围的48家企业(见附件3);
各区县按照全因子等标污染负荷筛选出排放废水和排放废气占本区县污染负荷60%、50%的企业。
三、调查评估的任务
(一)摸清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分布(行业分布)和排污状况;
(二)编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
(三)列出重点监管名录,实行分级管理;
(四)提出加强污染源监管的举措;
(五)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
四、工作原则
各区县应根据近年来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结合重污染行业调查、环境统计、排污申请登记与核定工作,实事求是地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在此基础上编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
五、企业调查评估
(一)执行标准和指标
1、排放标准
废水和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没有的项目或行业标准中比省地方标准严格的项目则按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噪声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从严管理。环保部门对特定企业规定了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2、指标
各地对有关污染物指标(特征污染物指标除外)进行摸底监测,确认某个污染物指标不存在或可以忽略(检出限以内)的,该污染物指标可以不评估,但必须提交一次有效的该指标的监测数据(整个“*”期间及至评估时间都没有监测过的,可缺,但必须说明原因)。
对于火电厂的氮氧化物,因标准颁布时间不长,此次可暂不评估。
对于正在进行改建或脱硫设施改造、建设的发电机组,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评估的范围。
(二)数据来源
污染源排放数据主要采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所采用数据需说明来源和达标情况。
(三)调查内容
结合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企业调查评估内容如下:
1、废气达标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水达标情况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噪声达标情况(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4、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5、是否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6、有无环境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7、有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
8、有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9、有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有无经查实的环境污染投诉案件;
1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否按规定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
12、对化工、石化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以及有效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环保部门建立企业调查评估档案,实行一企一档,档案包括上述十二项内容,建立企业档案是为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作好准备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根据确定的重点污染源评估范围,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建立各企业调查评估档案。按照属地管理规定,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二)组织对企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配合省局做好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联网工作。
(三)在完成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编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辖区“*”期间以及*年度的污染源排污分布和排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
2、列出本区县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提出分级管理名录;
3、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等分析原因,找出污染源监管的薄弱环节(如监测能力方面等);
4、结合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和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污染调查工作成果,提出“*”期间重点污染源监管的举措。
5、填写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表(详见附件1),与*年环境统计综合报表一起提交电子版)。
七、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10月20日前)
各县、区*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各个企业的调查评估,并将结果汇总报市环保局。
(二)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年11月)
市环保局在*年11月底前,向省局提交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报告。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合理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和完善我县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安徽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
发生3PP人以上SW,或中毒(重伤)1PPPP人以上;
⑵
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LL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PPPPPPLL元以上;
⑶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⑹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⑺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
发生1PP人以上、3PP人以下SW,或中毒(重伤)5PP人以上、1PPPP人以下。
⑵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收到污染;
⑶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LL人以上、5LL人以下;
⑷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⑸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
发生3人以上、1PP人以下SW,或中毒(重伤)5PP人以下;
⑵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⑴
发生3人SW;
⑵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⑶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和处置。本预案所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具体主要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周边城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六)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部分
可能导致HS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及危险性评估
根据HS县区域分布及企业的生产情况,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是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HS县危险化学品分布情况
HS县危险化学品涉及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涉及到化工、电镀、医药、环保、教育等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分布在鳌牌公司、世林集团、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忠福硅溶胶等企业,四家企业分别位于衡山镇、与儿街镇和东西溪乡。具体情况见下表:
危险化学品名称、用量及其理化性质和毒性一览表
危险品名称
使用
单位
理化性质
毒性及防护
氢氟
酸
SW集团
含HF4PP%的水溶液,易挥发,露置空气冒白烟,对多种金属有腐蚀作用,能通H发孔剂燃烧
极毒,能腐烂指甲、骨头,戴防毒面具和手套
液
氯
KK矿业
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液化气体。熔点-1PP1,沸点-34。5。在空气中燃烧,易燃气体与其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许多化学品发生爆炸,遇潮湿气体可形成盐酸。
有毒,对眼睛、呼吸道、皮肤有极强的刺激性,引起呼吸困难,戴防毒面具,穿全身防护服。
氰
化
钠
KK矿业
白色或灰色粉末状结晶,有微弱的氰化氢气味。熔点563。7沸点1496
剧毒,抑制呼吸酶,造成细胞内窒息。戴防毒面具和自给式呼吸器,穿全身防护服。
LL公司
盐酸
PP硅溶胶公司
常温下气味,容于水,强酸性,强腐蚀性。
防酸碱工作服,戴防酸碱手套,用大量水冲洗,用碱中和。少量用沙土、干石灰或苏打灰混合,大量泄露,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二、正常情况下危险污染物排放情况
按我县危险化学品的用途可知正常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主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按正常处理后排放。
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危险性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主要原因分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危险性评估表
序号
事故
事故原因
事故危险性评估
1
氢氟酸
泄漏
储罐
泄漏
产生污染物
HF气体
波及范围
周围及下风向1PPPPPPM
污染对象
周围人群和农作物
污染后果
农作物受害、人员中毒
2
液氯泄漏
储罐泄漏
储罐爆炸
产生污染物
氯气
波及范围
周围及下风向1PPPPPPM
污染对象
周围人群和农作物
污染后果
农作物受害、人员中毒
3
氰化钠
泄漏
储罐泄漏
操作失误
产生污染物
氢化氰
波及范围
周围及下风向1PPPPPPM
污染对象
周围人群和农作物
污染后果
农作物受害、人员中毒
4
盐酸泄露
储罐阀泄漏或运输事故
产生污染物
苯
波及范围
周围及下风向1PPPPPP米范围
污染对象
周围人群
污染后果
环境污染,人员中毒,
四、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一)
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PP~5PPPP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二)
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PPPP~1PPPPPP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三)
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五、事故处置建议措施
事故名称
建议措施
氢氟酸泄漏
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先用稀碱中和,再用雾状、泡沫状水冲冼,冲冼水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液氯泄漏
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先用稀碱中和,再用水冲冼,冲冼水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氰化钠泄漏
戴好防毒面具与手套,扫起泄漏物,倒至大量水中。加入过量NaClO或漂白粉,放置24小时,确认氰化物全部分解,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盐酸泄露
少量泄露,用沙土、干石灰或苏打灰混合,大量泄露,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大量泄露,用大量水冲洗,用碱中和。
第三部分
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八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
(一)现场监测处置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后勤保障组
由县计委牵头,县工经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物资的供应、运输、调运、储备,提供现场处置技术及事件处置时气象动态,安置受害群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社会治安组
县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和事件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及县有关新闻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知识,发布新闻及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工作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监察组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各地贯彻执行环境事件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受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行为。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起草有关汇报材料、领导讲话,草拟有关文件,编印工作简报,沟通各组工作情况和信息,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承办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职责
(一)县环保局
1、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
2、负责防治环境污染大可不必
破坏事故的技术储备。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4、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县计委、县工经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三)县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公安局、武警支队
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五)县卫生局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六)县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七)县民政局
做好社会捐助工作,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八)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九)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十)县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十一)县科技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十二)县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级环境保护局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一般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较大环境事件24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第五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现场监测处置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作用,保持联络畅通,实行联动机制。
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报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三、如果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前,有关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现场监测处置组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现场调查
现场监测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五、情况上报
现场监测处置组负责人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县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同时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监测处置组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现场监测处置组根据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处置组向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同时,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事故、事件处理组通报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由事故、事件处理组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污染跟踪
现场监测处置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
九、调查取证
现场监测处置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十、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第六部分
组织、技术和后勤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库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县人民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环境性环境法治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三、后勤保障
(一)装备保障
县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二)经费保障
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附件:
HS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县
长
第一替代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第二替代人:县环保局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县委宣传部
县环保局
县计委
县工经委
县公安局
县武警支队
县监察局
县卫生局
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县水利局
县农委
县林业局
县科技局
县气象局
县财政局
关键词 棕地开发;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场地;老工业基地
文/邓博 洪焰 胡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大量的待开发棕地,而棕地开发往往存在环境风险,部分棕地需要进行环境修复,因此政府应强化棕地开发利用环境管理,通过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开发流程,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减少棕地开发后不良环境对人体与生态的危害。棕地开发应从企业搬迁时启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对棕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发现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应及时进行修复,以达到居住与商住的用地条件。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发挥各自的技术特点,全程对棕地开发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结合我国实际,棕地定义:为市区内工业用地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商业用地(如加油站)搬迁后遗留下来的土地。本文以武汉市老工业基地的转型发展为依托,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及环境管理多个方面,对我国的棕地开发再利用管理体系建立的一般程序进行研究与探索。棕地再利用开发环境管理体系
建立与执行棕地开发再利用管理体系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其目的是清除城市中污染因素,使棕地具有造血功能,恢复土地的经济价值,体现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的原则,对政府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等因素具有较高要求。若管理体系不健全、技术水平落后、把关不严,将严重影响百姓身心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政府、企业、人民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棕地再利用开发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搬迁前管理、企业搬迁过程管理、场地环境调查管理、场地污染修复管理以及棕地再利用开发管理。企业搬迁前管理是指在工厂停产前,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搬迁企业档案,收集详细的企业生产历史资料,并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为下一步搬迁过程做好监管准备;企业搬迁过程管理主要针对企业停产后遗留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以避免污染物转移造成的二次污染及危险废弃物引起的环境安全事故;场地环境调查管理主要任务是审核环境调查单位的资质及调查单位的调查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并结合场地环境调查的各个阶段展开现场取样、检测数据管理;场地污染修复管理则根据场地调查结果,确定是否要修复,审核环境修复单位资质或能力,组织修复方案的可行性评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环境监督性检测,控制棕地在修复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终监督验收单位对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棕地再利用开发管理指在棕地开发项目实施前,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污染场地环境修复工作回顾,并提供环评所需的相关环境修复工作验收结果。
棕地再利用开发工作的一般程序
基本情况调查阶段
该阶段停产后即可进行,包括搜集生产企业的生产历史、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及主要使用的化学原料等生产资料信息,并利用数码设备对企业搬迁过程进行记录,形成图像、图片资料,建立巡查档案。
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阶段
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搬迁企业完成场地拆除前原址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送环保局备案。按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及集中堆放,并协调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企业进行处置。环保局进行现场监督指导,避免了土地二次污染及消除了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隐患。
场地环境调查阶段
一般在企业拆迁完毕后,调查单位开始场地环境调查。此阶段环保部门对调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选择具有环评资质与国家认可的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并要求调查单位编制调查方案,在调查取样工作前期,组织专家对调查方案进行评审。在调查取样时,环保局监测部门对取样、测试、数据分析进行监督。要求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背景资料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包括水文地质调查、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分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
初步调查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取样点位,进行取样,监测涉嫌污染物质,发现场地被污染,立即启动详细调查工作,场地未受污染,则可以直接进入土地开发阶段。
详细调查时监督调查单位结合企业生产背景、初步调查数据,进行场地取样点位加密设置,对污染物质重点监测,确定污染强度、污染范围,分析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程度,根据污染物质的危害级别制定修复目标。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详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详查报告编制阶段
完成样品分析以及相关地块详查报告的编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详查报告进行论证后报市环保局备案。污染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估。
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方案阶段
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污染范围、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验收标准及用地规划等确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编制修复工程可研性报告,进行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备案,将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实施污染土地修复阶段
施工中要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的时间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污染场地使用权所有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环境监理,监理单位应选择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环评资质机构和具有项目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一般环境工程监理分为工程监理和环境技术监理两部门,由环境技术监理主导工作。监理机构在治理和修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环保部门全程监管。
武汉市老工业基地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
武汉是我国传统的老工业基地之一,作为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历史上有大型工业企业上百家,为共和国的工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城市的发展与变迁,工业区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挑战,因此工业区内众多不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企业需要转产、搬迁等,遗留的土地将作为开发用地。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武汉市某大型制药企业占地297亩,厂房占地面积130000平方米。其生产历史悠久,于1949年秋进驻武汉。1956至今产品有肾上腺素、副肾素、安络血、胃复康、二巯基丙醇、甲硝唑、氯霉素、安乃近等,产品涵盖原料药、原料及中间体、医药制剂、生物制药、食品添加剂等多类别、多品种。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要求,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在该企业搬迁前期介入,并根据搬迁实际情况与出现的问题,下达针对性较强的工作联系函,要求企业提供生产历史资料、产品清单、生产原材料清单、建筑图纸及地下供水供电管网资料,并严格监管企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废水、废气的处置情况;在拆迁过程中也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直至拆迁结束。目前,企业搬迁完毕,项目已经进入场地环境调查详查报告编制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开始时,环保局政策法规科对调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调查方案;在实施调查方案时,环保局监测站派专业人员监督取样过程,并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数据准确,防止调查单位数据造假;至调查结束,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评审。如场地环境存在污染,则启动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程序,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组织专家对修复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将实施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环评主管科室审核、备案。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时,环保局监测站应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场地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施工场地的水气声的监测、污染场地内的防尘措施等内容,如发现存在污染转移,由环境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污染场地修复完毕,业主委托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单位进行验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方案及结果进行验收;污染场地通过验收方可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在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应明确环评单位对场地原用途、修复过程、结果进行回顾。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管理经验与启示
通过此案例,我们不仅可以清楚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程序,还可以根据开发流程,清晰地了解地方环保部门关于棕色地块开发再利用的职能与工作流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以下几点值得推广的经验:第一,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设置了场地环境调查单位准入标准,规范了场地环境调查市场,并且对取样、检测全程监管,通过抽样检查保证了调查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第二,地方环保部门聘请专家,建设专家库,实施专家评审制度,为各项方案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为政府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了技术支撑;第三,地方环保部门在企业搬迁前进入企业,收集资料,并对固废的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管,有效避免了因企业拆迁造成的污染;第四,企业拆迁与环境调查协同进行,互不干扰,确保了调查工作的进度,也保证了调查结果的准确。
以上几点对于传统的环保管理工作是一种创新,同时也是理解与结合国家相应的文件要求,由地方环保部门归纳而成,在现实工作中是极其可行的,是值得推广的工作经验。由于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全国范围内无统一管理标准,因此在本项目中一些管理构架有待优化,一些技术问题值得研究,如拆迁前进场调查取样与拆迁后进场调查取样的优劣比较、场地的取样点位布设、样点的取样频度如何确定等问题。
结论与展望
武汉市老工业区地方环保部门积极探索新型环境管理模式,为武汉的棕色地块开发再利用提供技术服务、提速老工业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规范了棕地开发流程与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修复市场。
我国政府针对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连续出台相关文件,为老工业区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的环境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表明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但在法制建设方面,国家应该出台适合房地产开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是根据各个省份土壤类型按区域编制房地产开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棕色地块的开发再利用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与政策保障。
主要
参考文献
[1]段菁春,柴发合,谭吉华,等.钢铁行业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及对策[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5(3):100-104.
[关键词] 竣工项目 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检验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为了提供准确、完整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和信息,近些年,国家环保局相继颁布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规范和行业验收监测报告范本,但是,在验收监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验收监测质量。
1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类型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等文件中都做相应规定,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编写验收监测报告;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写验收调查报告。但是,有的项目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又因生产排放污染物。如饮用水项目,该工程一般由取水、输水、制水、配水四个子工程组成,除制水工程在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噪声外,其它三个子工程因施工活动和机械设备使用等或多或少使地形、地貌发生改变,土地、水体生产能力及利用方向发生改变等。再如,属于非污染生态型项目-水电站,因其项目小,就以验收监测报告(表)形式编制。诸如上述建设项目若以监测报告形式编写,忽略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生态恢复结果调查与评价、公众意见调查,就不能完整体现该类项目的特点。很难保证验收监测结论的质量和准确性。建议制定非污染生态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技术规范或规定,加大监测人员业务水平培训力度,以提高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调查报告质量。
2 公众参与调查形式化
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中一项重要内容,它反应了项目建设中和建成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公众参与对象应选择在经济、生活、环境等方面受到影响的个人、集体及参与环评编制单位人员等。然而,目前公众调查存在很大问题,如验收监测单位设计好问卷调查表,完全由建设方负责发放或由企业邀请当地居民召开座谈会,这种做法可能使公众参与对象单一性,调查失去公正性,更严重的是环境管理部门无法发现和纠正建设期间或试运行期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获悉环境影响评价中未预见的重大环境影响,从而失去补救防范措施。因此,为了防止公众调查形式化、虚假化,保证调查对象有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人群、了解项目工程的技术人员、参加该项目的环保专业人员;调查中必须补充大量调查区域受破坏状况、生态恢复情况照片及参与问卷填写乡村、个人、单位照片和文字说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验收监测结果与常规监测不一致
有些企业顺利通过验收监测,然而一进入日常管理,其污染源监测各项因子超标或部分超标,究其原因,不外乎2种可能,第一,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验收监测期间不惜提高设施运行成本,验收结束后,企业难以承担高额运行成本或设施操作人员疏于管理。第二,验收监测人员对生产工况及处理工艺了解不够,处理设施核查不细等等。因此,验收监测人员应收集齐全相关资料,认真研读。核查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试运行期的常规监测(包括设施运行成本)。准确合理制定采样点位、频次及监测因子。为了防止设施中弄虚作假,可以在处理流程中间增加点位,计算处理效率。
由于验收监测仅2-3天,短时间内企业容易掩盖自身环保工作不足,因此验收监测要追加一次不定期污染源监督监测,作为验收监测的补充和验证,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需查清原因,限期整改。
4 验收监测超标补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是在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尽最大努力将处理设施调整到最佳状态下提出的,因此,在此状况下仍出现监测结果不正常,就必须认真细致查明情况,而不是盲目补测,追求验收监测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的完美结果。这种做法无疑将验收监测停留在考察建设项目达标排放水平上,使验收监测如同形式。尤其是监测“三废”污染物中,某项污染因子超标情况时,应该对超标原因加以分析,查明原委,若是突发性生产事故造成监测数据不合格,可以考虑给企业一次补测机会,但监测报告应注明污染物超标原因,企业采取何种措施使第二次监测结果正常,符合要求。若因处理设施设计、施工、管理等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拒绝进行二次监测要求,确保验收监测结论公正、准确。
5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深度不够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检查范围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和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从建设项目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新带老环保要求、应急措施、施工期及试运行期扰民现象、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等均列入验收检查内容。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是验收监测的基础,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为环保验收提供非测试性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视验收期间环境检查,忽视设计和施工阶段有关情况检查核实、清洁生产核查等内容,这与监测人员技术水平、思想认识密不可分。验收监测是监测机构技术监督和技术执法的重要一环,验收监测人员应主动多方收集资料、信息,了解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施工、试生产各时期情况,把验收监测伸入到“三同时”全过程中。
6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既反映建设项目的情况和污染信息,也是监测部门工作能力的表征。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应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决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的正常运行,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及环境纠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的功能)
“热线”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负责接受环境污染举报投诉和现场处理应急环境事件,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接收、监控。
第三条(机构与分工)
“热线”中心:设在*市环境监察总队,并由其负责“热线”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突发事件、跨区县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较严重的居民纠纷的处理;指导和协助
“热线”分中心处理所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
“热线”分中心:由*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环保局设立,并负责相应分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热线”分中心接受“热线”中心的业务领导,负责处理“热线”中心下达的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应急事故和纠纷,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配合“热线”中心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各职能处室: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热线”中心上报市环保局的重大污染事故,并将处理信息反馈到“热线”中心。
第四条(受理范围)
“热线”中心24小时受理以下举报、投诉和事故报告: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污染物非法排放的举报,如偷排、直排等;
3、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
5、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的监督与查处;
6、其他需要到现场快速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条(运行程序)
集中受理:“热线”中心24小时受理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事故报告。
分流处理:“热线”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区域管辖权以及举报或投诉件的急缓程度进行分流处理。应急举报投诉件,由中心直接处理或转分中心处理;非应急件,汇总后向市环保局部门转报;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其他举报投诉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受理回复:应急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统一由“热线”中心回复投诉人。“热线”中心负责处理的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热线”分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的应急举报投诉件情况向“热线”中心和所属区县环保局报告。
第六条(出警要求)
“热线”应急车辆应当24小时保持待命状态,车载定位、通讯系统每天8:30—17:00及夜间出勤时必须开启。
“热线”中心或分中心的执法人员接到中心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外环线以内地区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
“热线”分中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向“热线”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现场处理情况。
遇重大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热线”中心应当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
第七条(查询回复)
“热线”中心负责对受理的应急举报投诉件进行答复。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和较严重的居民纠纷6小时内以电话或语音方式答复举报或投诉人。移送市环保局的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处理情况同时反馈“热线”中心。
“热线”分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处理及设备运行情况的月报表通过系统网络传输给“热线”中心;“热线”中心每月10日前分析举报投诉件的特点和趋势,汇总各分中心受理和处理情况,并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汇总情况。报表形式和内容由“热线”中心统一制定。
第八条(实时监控)
“热线”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接收工作,实时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应当及时作为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条(技术支持)
*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是“热线”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热线”系统的设备维护和技术升级工作。“热线”系统的维护标准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督办)
“热线”中心负责对移送的举报、投诉件进行督办,督办情况报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受理来电投诉与举报,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待人礼貌,用语规范,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好各类文件资料和值班记录。
爱护各类通信器材和装备,注意做好维护保洁工作,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环保局。
二、案情
被上诉人东莞市环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诉人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柏朗老围投资兴建生猪养殖场?但规定上诉人的整个环保工程峻工后,必须报被上诉人派员检查核准才能试产。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批复及市有关部门的批准,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兴建养猪场,第一期投资一千多万元。1998年8月13日,上诉人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设施未经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始购入种猪进行繁殖?并逐渐扩大养猪规模,至2000年8月?已拥有大小猪2000多头。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请验收防污设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单位的执法人员蔡志强、陈志雄、吴俊生到上诉人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依法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后,按上诉人的申请,于2000年9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是被上诉人单位的副局长朱权胜,上诉人未申请主持人回避;调查人员是蔡志强,陈学友是参加人。被上诉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和责令上诉人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在存栏猪处理完毕的处罚决定。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起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审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养猪场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经被告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养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的规定。这有被告的检查笔录为证?原告也一直承认,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答辩意见,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故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养猪场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另外还可以并处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由于该条没有作具体规定,被告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来确定罚款5万元并无不当,因为上述条款都是关于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规定,5万元罚款是在上述条款处罚幅度内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实体处理正确?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被告实际上选择适用了上述法律、法规,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予引用?是适用法律不全?虽然这未对实体处理的正确性造成影响,但法院亦应予以补正。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经过了检查、告知、听证的程序。因此,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原告称被告在听证会上未将N0.001891水质检验报告出示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报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对原告这一辩论意见可予采纳,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影响东深水质”没有依据。但这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正确性没有影响。原告称其违反“三同时”制度是客观上受资金的影响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没有及时批复原告的有关污水处理的报告,被告明知原告违反“三同时”却不帮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对原告违反“三同时”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养猪场没有排污口,没有废水排出场外,被告在检查笔录和处罚决定中认定其“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和“母猪600头,商品猪存栏约3000头”失实等?因这些不是原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定构成要素,也不是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没有影响,故没有必要予以查证和考虑。对原告称朱权胜是本案调查取证人又是主持人,陈学友不是调查人却以调查人的身份发言等,经查N0.A00203号《东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笔录》?检查人没有朱权胜,朱权胜到过原告单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调查取证人;又查听证会笔录,上面记录陈学友是以参加人的身份参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当时也在笔录上签名认同,且陈学友的发言并未妨碍到原告的申辩权,原告在听证会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辩,因此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称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是错误的。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号《关于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环保申请的批复》?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设施,实际上是污水处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正是关于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行为也同时违反了该法,可以适用该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被告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确定对原告罚款5万元是正确的,故对原告这一观点也不予采纳。至于原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文只有三十九条,被告却适用了第四十条。经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条的是1989年7月12日颁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时同时废止了。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应适用后法的第四十条。原告称被告适用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却在处罚决定中只字未提是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采纳。但这未影响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另,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违法情节显着轻微?判决不予行政处罚。经查,原告在防污设施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养猪,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其间一直未完成防污设施,且所养猪达2000多头,污水超标,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此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东环罚?2000?07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能采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是否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国推行“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建设中出现新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提供保证的有效措施。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故不应处罚。因法律没有规定此为免责条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被上诉人据之作出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有存栏猪处理完毕;并处罚款5万元”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了。经审查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未发现显失公正,故上诉人此项要求不能支持。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全社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级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1.2.3依法规范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4响应保证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反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1.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现状
我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诱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主要有以下类型:
(1)工业企业排放工业污染物,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降。
(2)城市人口密度过大,城市局部大气环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型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4)化学危险品、有害有毒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利用类型繁多,在管理、使用、生产、运输、储备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发生。
(5)小区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变和破坏。
(6)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造成、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因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一般环境污染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如本预案与上级预案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芙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隶属于区应急委领导,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和重大决策。指挥部组成单位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应急所需确定。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建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局、区交管局、区市政局、区财政局等。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组织拟定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或上报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的应急处理监督。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保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区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的污染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及其它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贮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区交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中国家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转移、安置。负责流域水力应急调度,参与全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和农业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区市政局:及时发现水源异常问题;负责城市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做好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各街道(乡、局)应按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驻地人员进行管理救援。
2.3组织指挥
成立市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区长任副指挥长。突发环境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4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启动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职责: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指定当地应急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并领导其工作,特殊情况下指定现场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相邻区区政府提供救援支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反应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计划;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区环保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应急救援组
成员: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受指挥部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专家评估咨询组
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监测组
成员:区环境监测站
职责: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受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或参与上级监测站现场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新闻组
成员:政府主管新闻部门
职责: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
成员: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2.5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3环保系统应急处置管辖原则和办法
3.1属地管理原则
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一旦污染事件发生,有管辖权的区环保局、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应就近先行赶到现场,做好相关紧急处置,并立即报市环保110(电话:)
3.2以污染状况分级处置原则
3.2.1全市跨区域的污染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区环保局负责人必须同时参与处置。
3.2.2全区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主管局长或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出面,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科技园、湖管理局、乡负责人必须同时参与处置;
3.2.3属于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问题,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区环保局负责人、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参与处置。
3.2.4其他一般污染事件,按日常管理程序和办法处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执法主体属其他部门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或联合有关部门解决。
3.3应急准备
3.3.1区环保局和监察大队、监测站配备应急处置必需夜间照明、烟道气监测、噪声监测采样器材,专柜存放,随时备用,定期检查。
3.3.2消防、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及区局、大队、监测站负责人应急联系办法(电话)存市环保110和区环保110值班室办公桌台面。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环保、公安、安全监督、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管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委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相关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卫生局负责;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交管局负责;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信息收集
4.2.1通过市和区环保部门环保举报电话(市局,区局)以及环保举报热线,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
4.2.2全区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4.3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颜色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4预警级别确定与
4.4.1Ⅰ、Ⅱ级预警确定与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我市境内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应急委和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确定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
4.4.2Ⅲ级预警确定与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境内发生可能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环境应急委,并提出黄色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4.4.3Ⅳ级预警确定与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区境内发生可能导致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4.4.4途径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
4.4.5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预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区政府应当通过媒体预警公告。
4.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实进展情况。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4.6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形成区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网络。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废物、辐射、放射源处置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预警
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上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解除警报信息。区应急委及区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5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5.2分级响应
5.2.1响应级别
按4.1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四级。
5.2.2响应级别的确认与实施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确定,市应急委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由区、县(市)政府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区、县(市)环境应急委和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5.2.3响应关系
5.2.3.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指挥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本级预案。
5.2.3.2省、市高级别预案启动时,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3.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环境应急响应程序
5.3.1区环境应急办公室接警后,向区指挥部、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委报告,启动并实施区环境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3.2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对本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动。
5.3.3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4对本区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予以帮助。
5.3.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
5.3.6完成省、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4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5.4.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均接受省、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5.4.2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区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区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5.4.3区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调度。
5.4.4各街道(乡、局)应急办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接受区指挥部的指令。
5.4.5事发地应以优先控制事件恶化和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2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信息报送与处理
5.5.1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信息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核实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事发地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和按环境污染事件响应级别的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5.5.2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
速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速报的主要内容为:信息来源、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电话传真。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传真或书面报告。
5.5.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6应急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技术设备上存在困难的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指导和支持本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指示区环境监测站或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评估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区环境监测站应按就近就快的原则,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在技术或设备上有困难而无法进行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5.7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单位和群众开展应急措施。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污染源,对现场泄漏、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4)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其他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加强事故现场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肇事嫌疑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8)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居民及办公楼栋的封闭与封锁。封闭与封锁根据规定程序由指挥部上报应急委,由区应急委主任签署命令后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相互配合,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5.9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0应急扩大
5.10.1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指挥部可上报区应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环境应急机构援助。必要时,可上报区政府申请市政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5.10.2当涉及本区部分地区和涉及本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按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5.11事件通报
事件发生地环境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应急委和市环境应急委,由区应急委通报相关地区及上级部门。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必须经过审批。
5.12信息、新闻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新闻中心具体负责。
5.13应急结束
5.13.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13.2应急结束确定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情况后,认为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报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同意,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相关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现场清洗、消毒,病情控制,修复被损害设施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6.2调查、总结
6.2.1应急行动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总,派员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编写《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处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6.2.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6.2.3通过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区三级环境应急机构的通信、信息网络;环境应急办公室应配备报警受理、通信传递的专用有线、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等设备。
7.2物资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基本应急物资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与省、市共享;政府有关部门(财政、计统物等)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7.3资金保障
7.3.1区环境应急组织体系运转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区计划统计物价局制定计划,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7.3.2区应急委统筹安排环境应急所需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
7.4技术贮备与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数据库;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学习。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大众开展环境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7.5.2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7.5.3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结合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本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简称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
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生命受损的区域。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
8.2.2修订:根据本预案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对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件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扩大审批表》
附件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监测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须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其中大部分的建设项目须经过验收监测。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核查、验收监测因子的确定、监测频次的确定以及如何确定监测方法都成了我们验收监测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1.验收监测现场勘查及方案、报告编制过程中常见问题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①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难以准确核准;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污染因子较多,不方便精确的确定;③针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监测频次不好确定;④验收监测中采用何种监测标准、监测方法较难确定。
2.验收监测中的工况核准
2.1目前国家保护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2.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2.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2.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2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工况的核准一般在两个阶段:
2.2.1现场勘查阶段:首先考核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是否达到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75%),这基本上决定了企业的验收监测工作能否继续向下进行。这一阶段,部分企业常虚报生产能力,多报或者少报。对此,我们要做到:①、现场勘查,要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②、尽量查看原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③、根据反应釜体积、数量及生产周期进行核算。
2.2.2现场监测阶段
本阶段主要考核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的工况生产,从而考核污染物是否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此时,部分企业会采用:①减少投料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②部分生产设备空转;③不计成本,加大药剂用量;④延长停留时间。
2.2.3 如何核准工况
(1)查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
(2)尽量详细记录药剂使用量及更换频率。
(3)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
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2)项目投产后,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5)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6)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评及其批复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环评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8)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另外,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①各种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②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③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5.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③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④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⑤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⑥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2)验收监测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①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②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