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30 13:2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林地承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找范文就来 Www.dowNhOt.cOM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1 发包方: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组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______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具体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①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
④有责任保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
④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动解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山林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要求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林业站各留存一份,申办林权证一份。
十、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儿湾。四至:东至田公路;南至湾(罗家湾山交界);西至岭(罗家湾交界);北至公路面积12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 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 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25年,即从2013年1月1日 至2038年4月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 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 费及其它杂费)。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 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
四、责任和义务
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 任,并使成林。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 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 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
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林权办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位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其座落方位:东与冯家望旱地相邻,南与水沟交界,西与冯友元林地的交界沟相邻,北与路交界。
二:承包面积
面积100亩左右,以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四至界线为准。 三:承包期限:共5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止。
四:承包金额及上交方式
合计承包金额伍万元,分五年付清,即每年的1月1日付给甲方现金1万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将山林空闲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2.乙方在经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相邻之间的关系。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继续耕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耕种至乙方自动放弃为准。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树木承包合同书范文一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县_____公社(乡)_______大队(村)_____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大队(村)__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期
承包期为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从一九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到一九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三,林木收益分配
⒈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
定)实行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幼林实行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成.
⒉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成.
⒊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成,乙方得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⒈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⒉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⒊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树木承包合同书范文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企业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
三、上交利润定额
1.乙方在_____年内,上交利润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__元。
2.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留给乙方。
3.乙方应根据留利数额,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
四、经济技术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改造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贷款归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________________。
九、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_________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_________,副本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企业经营者(签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树木承包合同书范文三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
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一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
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 、 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甲方:乙方:日期:
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 月日
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三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收 邮编 100745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及时、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条 因家庭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以承包方的代表人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承包方的代表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等证书的,以证书上记载的人为代表人;
(2)未经登记且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等证书的,以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为代表人;
(3)承包方推举的代表人。
前款所称的代表人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承包方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二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长期弃耕,又未与他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土地已经由他人实际耕种,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实际耕种者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已经以转包、出租、入股或者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接受流转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承包方与他人互换耕种,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互换耕种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四条 原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二、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其他方式承包的除外。
第六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在先成立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其他方式承包的,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并且均未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前款第(1)、(2)项的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已经有实际投入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七条 没有订立书面承包合同,但已经发包方同意并实际承包经营一年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自实际承包经营时取得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委托订立的承包合同,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取得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但承包合同严重损害该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已经收取的发包收益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但该土地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除外。
前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在承包经营内容、承包期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发包方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该土地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给发包方的除外。
第十二条 将下列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农民集体所有的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
(2)发包方未取得使用权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
第十三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当事人请求调整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或者承包期等内容的,一般不予支持。确有调整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因对前款所称合同约定内容协商不成,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截留、扣缴应归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直接经营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因此受到损失并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其截留、扣缴的应归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直接经营收益提出抵销主张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符合当时规定的承包期长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缩短承包期的,不予支持。
承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延长承包期的,应予支持。
三、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理由,请求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终止承包合同的,应予支持。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承包方因前款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就其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作的投入,请求发包方予以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参照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实际交回承包地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他人未经承包方委托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前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间和同等条件的确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后段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订立两份以上流转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已经登记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并且均未经登记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流转土地的经营权。
因前款第(1)项的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者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以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订立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其同意或者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在已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作投入的补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并且协商不成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将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抵押、参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承包方在起诉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以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在承包方自愿的情况下与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约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给发包方的,应当视为长期流转。流转期限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限。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包方,承包方主张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与家庭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仅约定免除承包方原应承担的农业税费的,该口头约定或者流转协议不能认定为有偿流转协议。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流转费的,应予支持。双方对流转费协商不成的,流转费参照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耕种条件、土地肥力相同或者相近土地的流转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截留、扣缴应归承包方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提出抵销主张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答辩并同意应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以依据前条第(1)项但书以及第(2)、(3)、(4)项的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的,不予支持。
六、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
党的后,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实行农村土地的,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证农民进行土地承包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本文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大张庄镇为调查对象,以农村土地承包为理论基础和研究出发点,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期待对解决当地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当地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现状调查情况
近年来,大张庄镇始终坚持以“农业富镇”为目标,大力发展农产品及果树种植业。根据我们对当地土地承发包的实地访问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一)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权、责、利规定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然而我们调查发现,许多发包方不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为侵占承包方利益,“口头合同”大量存在。例如,南墁村村民曹某承包经营该村50亩果园,该村却没有与其签订任何承包合同,曹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租金,新上任的村委会为今后的开发占地,要求曹某两年内迁至另一地块,并不给任何补偿。有些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但所签的承包合同非常不严谨,有的填写模糊混乱,有的承包位置及面积由村干部甚至农户都可以自己填写和涂改,导致合同效力减弱甚至灭失。
(二)土地承包的期限不科学,农民承包积极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然而调查发现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承包合同中,很多承包方的承包期只有十年,这背离了我国制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初衷,给承包方的长期计划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例如,回峪村村民张某承包该村20亩土地种植银杏树,承包期限为十年。古语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十年很快就过去了,承包人不得不考虑在期满之前将林木卖掉,由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十年的树木还刚刚成型,如若此时伐掉卖掉,承包方无法得到最大的获利,承包积极性大为受挫。或者在承包期满时承包方去续约,先不考虑承包方是否还能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就算能,还需要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之续约合同,这期间又不得不筹措资金缴纳以及续约后的承包费等。土地承包期限的不科学给承包方带来许多麻烦,削弱了农民承包的积极性。
(三)承包人私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调查发现,大多数的承包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对土地的使用,承包土地后用于栽种树木,营造经济林或者种植蔬菜,建设塑胶大棚亦或者种植果树,建造果园等。但并非所有的承包方都能切实的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有些承包方私自变更了土地的用途并用于了非农建设;有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就进行转包,导致土地用途在流转过程中发生变更,在巨大谋取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变更后的土地往往会被用作破坏性、掠夺性的经营。此类问题在农村承包经营中较为突出。
二、导致当地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据调查,大张庄镇总人口为33782人,其中约35%的中青年在外上学或打工,剩余的村民在家务农,进行蔬菜瓜果的种植等,这些人群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很多承包方不明确承包合同中应当注明的条款,有的甚至不知道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发包方往往利用这类人群的特殊性,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法律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因为自身缺乏社会经验和足够的经济实力,维权之路往往举步维艰。
(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不到位
不仅村民缺乏法律知识,部分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也掌握的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认识不够深刻,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正确的执行。有的村在发包土地时存在村委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违反民主议定的原则,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进行发包,引发村民不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乡镇政府对村级的土地承包工作担负着监督和指导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落实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应监督并指导村级的土地承包工作,严格规范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对合同中的细节问题考虑全面,尽量避免因合同期限等问题给承包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
(三)缺乏土地承包、流转后的监督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土地被承包后,发包方往往一劳永逸,没有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不再管土地的用途是否被违法改变。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然而市场机制存在着一定得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来有效地规制土地流转行为,以至于导致土地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流转资金管理混乱,流转手续不科学,对流转后的土地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致使大量土地被用于非农建设。
三、解决当地土地承包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定期到基层农村进行普法宣讲或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注重《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讲解,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承包过程中知法守法护法,在遭遇权益侵害时,能够积极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加强对村委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依法治村的能力,减少盲目性、随意性,抵制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严格签订合同,规范土地承包行为
相关部门应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来保障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时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首先要规范合同签订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应遵循民主议定的原则。违反这个法定的程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次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合同的内容,将完整的约定条款如实写入合同,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使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有法律依据。最后要考虑合同标的可行性。合同当事人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还应综合考虑合同标的的可能性,可以请权威机构评估合同标的,作出科学的判断,规定土地承包合理的期限,必要时适当延长承包合同期限,简化续约程序,减少承包方损失。
承包的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农民(承包人)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财产,并交付一定劳动收益的协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承包山地合同书,欢迎参考阅读。
山地承包合同范本1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本族或本村实际,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山地名称和四周界址如下:
1、山地名称为
2、四周地界为东至; 西至北至
二、甲方必须确保所发包的山地属甲方合法所有,同意承发给乙方进行种植、养植[但不准种桉树],合同期内乙方只能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投资生产经营由乙方负责,所有收益亦归乙方所有。
三、承包期限为伍拾年.从20_年5月10日至2065年5月9日止。
四、承包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租金为元每年,伍拾年不变,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承包期限内增加承包租金,乙方除每年支付等额的承包租金外,无需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资金。
2、承包租金的支付方式:
首期承包租金在双方签字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头二年租金, 第三年到第四十年的承包租金于每年的 月日前一次付清当年的承包租金。乙方如果在每年月付清当年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转包该山地给他人或经济组织进行种植、养植[但不准种桉树]或与他人或经济组织合股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但乙方应事先声明通知并甲方备案。
六、本承包山地的所有残林或林木自签订之日始归乙方所有并处理,乙方无需对甲方进行补偿,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砍伐清山的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地或农田的,乙方应按地上的农作物的损失情况作适当的赔偿。由甲方自行恢复生产。但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非承包地的经济损失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与损失村民解决。
八、在承包期限内,甲方村民不得占用乙方承包的山地作任何用途。但如需在承包的山地中建坟墓,需事先经得乙方同意并不可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且每坟不得超过4平方面积。
九、山地如经国家政府征用,山地面积的补偿受益方归甲方,但山地中的附属物、作物及财产补偿归乙方所有,以后乙方按实际征用面减付应交甲方的租金,每亩每年按十五元计算。
十、通往承包山地的原有道车道路,甲方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有甲方村民或其他村的村民不让通行或收费,甲方必须无条件帮乙方协调好,否则费用从每年租金中扣除。
十一、原甲方村民在本合同承包山地范围内已种植作物的地方,双方釆取商量解决,如双方如果达不成协议,乙方根据原村民所占用的实际面积,每年减付相应的租金,每亩每年十五元计算。
十二、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在本承包山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乙方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政策。乙方如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承包本山地,能拆除的基础设施由乙方处理,不能拆除的归甲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负责提供真实的山林证[有效证明],为确保双方长远的利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四、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山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双方代表有变更或变化,也不影响优先承包权。
十五、下列物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山地[林权证]复印件。
2、1比10000的林地山界地形勾绘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下列条件下,均可构成解除本合同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
2、乙方超过十二个月未付清当年承包金时。
3、因不可抗力造成该承包山地不能生产经营时[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
4、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
十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限内擅自收回地使用权,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已投入的所有费用、生产资金、劳务费用、承包金、服务费用、山地中的资产价值(按当时市场价估算)等等,同时甲方应按违约年限的租金总额的50%支付给乙方。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有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3、甲方必须确保所承包的山地不属于国家的生态林地.否则应赔偿乙方已投资的费用损失。
4、乙方不得承包期内单方解约,否则山地中所有资源、基础设施都归甲方所有。
十九、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在合同期内,双方代表如有变更或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本合同有效合法。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自鉴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山地承包合同范本2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指示,为了进一步促进茶陵县油茶产业发展,提升茶陵油茶在国内的行业地位,搞活农村经济,积极带动广大农户油茶种植,增强油茶高产示范林的带动作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荒山林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进行油茶种植、综合开发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山地的地域面积界限
1、土地名称:
2、土地位置:
组。具体界线由双方现场确认,并设定实物标示。面积由专门部门测量所提供红线图为准。
3、土地面积:
二、承包经营的期限
1、承包期限:
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经营的范围
1、油茶开发、种植
2、农作物开发、种植
3、农产品综合开发、养殖
四、承包山地租金的交纳方式
山地租赁为: 元/亩,共计: 元。山地划线定界甲方交地给乙方之日为第一次付款时间,第一次付20_年租金共计元,五年后一次性付清后20_年租金共计: 元。
五、承包经营期间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土地流转、林权证等相关手续。
2、甲方应支持乙方的山地开发,由村委妥善协调好乙方在山地开发过程中的水源供应、电路及道路的使用。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开发期间、承包经营期间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责任事故,积极协助乙方调查事故责任人,报有关部门处理。
4、甲方需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乙方租赁用地,同时严禁村民在租地内放牧、打柴,不得在租地内进行葬坟等损坏基地的行为,但原有坟葬保持现状。
5、甲方负责租地周边环境的关系处理,保证乙方经营期间内不受打扰,如遭村民阻工、占地、闹事或人为损害基地的,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6、甲方以前关于山地的一切纠纷及矛盾与乙方无关,乙方属于独立经营开发,在约定的经营权限内,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干涉。
如因租赁前山地权属引发纠纷,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租金,若因乙方拖延、拖欠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林地。
五、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山地租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山地开发和承包经营。
2、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用地途径,若因发展需要变更用地途径的,需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不得进行破坏用地环境,损害土地资源,影响周边村民生活的化工类行业。
3、乙方在山地开发,承包经营期间,在同等用工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使用甲方村组劳动力。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对山地进行股份和承包方式进行变更,在告知甲方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涉。
5、承包经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扶持、项目补助等收益行为,均由乙方享有,如遇国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助费归甲方享有,地上相关建筑、林地树木等附着物补助归乙方所有。
6、乙方有权对租赁山地进行抵押、质押等处理行为。
7、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合法经营和开发,不得在租赁山地内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若因乙方一方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承包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土地荒芜的,甲方有权收回山地,承包租金不予退还。
六、双方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因山地租赁所发生的纠纷矛盾,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破坏对方财产和影响对方生产经营合同。
协商尚未处理的,需请求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条款,不得因人更等影响合同条款执行。
3、承包期限届满,乙方享有对该地的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该地租赁给乙方。
若同等条件下,甲方需另行租赁给他方,乙方有权对该地进行资产评估,保留对甲方、第三租赁方的财产追偿权。
4、合同签订时,甲方需提供该地租赁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书、全体村民同意租赁签字书、山地租赁承包红线图、林权证(林业部分出具的山地权属证明)给乙方。
5、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当地村委会一份,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
签约时间:
山地承包合同范本3本屋为甲方(以后简称甲方):
承包为乙方(以后简称乙方):
1、全屋场群众大会决定,将现有开垦的山地按国家图纸实际面积计算一并承包给乙方(按实面积为准)。
2、时间自20_年3月5日起至2041年3月5日止(时限30年)。
3、承包金额为每亩每年45元人民币。
4、前期山林开垦投资费用归乙方偿还。
5、前三年甲方享受80元每亩补贴,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费用,无论乙方采取任何方式所得的收入归乙方所有。
甲方不得有任何无理要求。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不得违约。
6、三年后,甲方除享受45元一亩外,如遇国家有对山地补助款,是政府直接下拨的归甲方所有。
乙方争取的按三七分成(甲方得三,乙方得七)。
7、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款(归甲方所有),青苗建筑物的征收款(归乙方所有)。
征收多少面积应减去乙方多少承包款。
8、甲方在承包期内,应维护乙方利益,支持乙方为管理山林,所作出的规章制度。
如甲方出现故意刁难乙方,给
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归甲方负责,触接刑法的,乙方有权申请追究刑事责任(损失款乙方有权在上交承包中扣除)。
9、甲乙双方无权无故终止合同,如一方终止合同应赔偿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在三日之内终止合同,赔偿金额伍万元整)。
10、在开垦的山林未完成的工程,归乙方完成。
11、甲方应尽快将所开垦的山地丈量整册到户一式两份,一份交甲方各户管理,另一份交乙方存档(整册时限4天)。
12、交款时间为每年的4月1号(阳历)一并付清,如乙方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前三年的每亩80元补助款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交付甲方)。
13、本合同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物权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法律和法学界都已经达成共识,都是支持土地流转,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做具体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是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争议,分为债权说和无权说。(1)债权说。此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受承包合同的约束,承包人未经发包方的同意,不能转包,有债权的形式;另外承包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天人。债权说不能对抗社会第三人,反介入的权能低,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很好的保护。(2)物权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立,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合同来否定其物权属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能更好保护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般人和所有权人。能更好的稳定承包关系,能让承包经营人更放心安心的经营土地。我个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更合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即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不转移土地占有,将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债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该承包经营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对于争议将做具体的分解。
(一)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
我国国内对有许多学者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原因如下:(1)土地保障说。在中国,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2)保护耕地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将导致权利的流转,可能引起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耕地的保护。(3)土地兼并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会导致土地的大量兼并,很容易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导致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1.以上的理由不成立。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是人多地少,在许多农村,土地是无法养活整个家庭,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外出打工,才能生活,他们的生活保障不是靠农村的土地,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力来生存。保护耕地说更是无理由了,《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严格禁止非农建设,不会存在商业开发的问题。土地兼并说发生的可能那时封建社会时生的事情,我国是社会主义时期,土地属于公有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一个融资方式,不是一个兼并的方式,在农民不能到期付款的时候,可以与银行协商继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保留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在有能力的时候再还款,不可能出现大量兼并的问题。
2.承包经营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宪法1988年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1条规定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允许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而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则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却禁止对耕地进行抵押。虽然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但并不存在法理障碍。因为,如前所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都允许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后果是转让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后果是抵押人并不一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3.法律规定不公平。《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四荒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而对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属于四荒就没有权利进行抵押,有违法律公平的价值。
4.土地抵押有现实基础。在东南沿海的许多省市的农民都愿意进行抵押。现实中,一份《农民希望土地权利的权能内容调查表》中显示,希望拥有抵押权的达到三成,而在江苏省个别市区,已有近六成的农户愿意拥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客观现象。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土地的收入严重减少,很难养活一个家庭,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主要还是靠外出打工生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正在降低。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给农民一个融资的途径,农民按时还款不会出现土地兼并的问题。在许多试点的地区,大部分的农民都按时还款,所以,土地抵押有较强的现实基础,有很大的可行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设计
由于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而获得的资金,其投向具有周期长且利润低的特点,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只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政法特设的类似国外土地银行的金融机构,由其提供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设计除了设立政策银行外,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多样的承包制,而土地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土地承包制采取了集体经营与个人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农村的经济和生产得到完全的发挥,使农村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还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但是,我国农村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和农村干部的政策意识不够,在发包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例如由于土地的承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林木遭受砍伐,致使当地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承包除了有以上弊端外,还有很多的人为因素弊端,也就是现行承包责任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发生土地承包争执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很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文仅就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做些浅陋的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如陵水英州镇大坡村委会发包几百亩地给三亚市某公司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然而却丢荒几年,一直没有使用。又如陵水县黎安镇的后牛港,承包给某商人后,其一直没有投资利用,只是坐享其成,叫人在该港里用炸药炸鱼及网鱼等。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过程中,常见的还有发包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2002年三亚市鼎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陵水英州镇高土管区十几位农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三亚鼎立公司订立土地合同的是陵水英州镇高土村委会。而农民有些是个体承包者,高土村委会无权将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发包给他人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还有承包方没有按照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导致承包方无法使用土地。如原告北京劳可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陵水提蒙乡曾山村委后头塘五、六队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陵水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发包曾山村委会后头塘村二、三百亩地给北京劳可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上只有队长签名,并没有得到法律规定村民人数的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除以上列举的以外,还有土地侵权发生的纠纷;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发包给第三者的纠纷;因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不清而发生的纠纷。另外还有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未经承包者同意又发包给他方或发包方同时把同一块地发包不同的承包方引起的纠纷等等,不胜枚举。
那么,如何去克服或者解决这些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呢?
首先,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弊端——造成破坏林木,致使水土流失或水源污染的,应当坚决制止。这是为子孙后代造福和长远的经济目标着想。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当前农村经济政策都提出对植树造林及土地资源的保护。《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我国农村只有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还指出要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发动群众造林、护林、绿化祖国,增加植被,建设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溃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不履行合同,致使所承包的土地丢荒的,农村集体组织可以责令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承包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及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原告英州镇诉被告吴兴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由于被告吴兴章承包了英州镇高土管区的几百亩地用于种植经济作为物,但发现其种植的芒果树老化,没有经济效益时,便丢荒不再管理。法院依据原告的请求判令原告英州镇收回承包的土地。又如陵水三才镇诉陈公存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告陈公存承包了三才镇一座山岭植树造林,却没有履行植树造林的任务,山岭上除了稀疏少数再生林外,很难看到成材的林木,法院亦依法判令三才镇收回承包地,被告陈公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关于在全县开展清收还林工作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民朋友: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着力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州政府《关于开展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省、州和县政府清收还林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13年12月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简称清收还林工作)。
清收还林工作由县清收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由各乡镇、林场组织工作组依据森林资源档案,对照国土资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逐村、逐屯、逐地块进行清查,全面摸清毁林开垦和蚕食林地的时间、位置、面积、责任人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以纳入二轮土地承包侵占的国有林地,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村组或承包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还林。对于被侵占蚕食集体林地的,限期进行停耕还林,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各种还林补贴政策。还林时在不影响苗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可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苗间作,但不允许林粮间作。
清收还林工作事关全县发展大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县委、县政府鼓励、支持广大农民朋友积极主动退还被侵占林地,严厉打处不配合工作、继续蚕食林地和人为设置障碍阻挠清收还林等行为,严肃查处清收还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林业部门、各乡镇及村社组织的指导帮助下,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参与清收还林工作,自觉退还被侵占林地,踊跃监督举报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为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再造秀美***,造福子孙后代贡献力量。
县人民政府
一、基本情况
*镇耕地面积5.05万亩,人均耕地2.2亩。自20__年以来,全镇出现了大量的农区土地纠纷案件,经不完全统计,全镇各类土地纠纷共涉及农户400多户,土地20__多亩。从矛盾纠纷分布来看,土地纠纷集中发生在近年来有土地征占行为的行政村如*村、*村、*村,以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的*村、*村。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协调,但目前仍有部分没有妥善解决。
二、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签订合同不规范。土地矛盾纠纷案件中,小部分案件是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个别村合同乱签乱发,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土地承包合同签发不规范,出现“一地多证”的现象。
(二)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由于历史原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书只写明总承包亩数,具体土地四至不明。1998年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也只是延续了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土地之间没有固定界址,只是指手为界或以某一点作参照物,随着时间推移,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世,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
(三)土地流转的随意性。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流转。但在实践中,因农户间流转随意,流转不规范,手续不完善,大多数农民以口头协议进行流转,没有见证人,也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四)土地纠纷具有矛盾激化性。土地纠纷往往涉及多人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村民反映强烈,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农区社会稳定。
三、土地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村委会在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土地四至不明,部分村民将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而村委会对承包合同管理混乱,致使部分承包合原始凭证遗失,发生土地纠纷时无法取证,成为引发土地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乡镇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上划,许多涉农管理机构触及不到农区,特别是专门针对农区土地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管理执法机构,造成管理上的缺位,这也是土地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引发矛盾纠纷。以前种田效益不高,且有各种税费,农民负担沉重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弃耕、转包或由他人代耕代种。现在不仅没有了税费,而且国家实行了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补贴政策,原承包户见有利可图回来索要土地,但因土地弃耕后由其他农户耕种,即便是流转和代耕代种大多数也只是农户间口头协议,权责不明,没有第三人见证。即使有的签订了合同,也未告知村委会和镇政府备案,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
(三)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纠纷。近年来,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用地加快,我镇周边经济迅猛发展,一些项目建设征用了村民土地,>:请记住我站域名/
(四)由土地开发引发纠纷。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我镇盐碱荒地较多,同时由于黄河改道形成了大片河滩地,部分村民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盐碱荒地和河滩地进行开发种植。因为开发的是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也没有核实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四、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我镇在处理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时,在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丰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于一般矛盾纠纷,主要由镇、村两级负责调解。对村镇调解无效的,主要采取听证调解的方法予以解决。听证调解即:由土地纠纷一方提出申请,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取证通知送达纠纷另一方,30日后召开由区农牧局、区司法局、国土资源分局、镇政府、土地纠纷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听证调解会。听证调解会上,土地纠纷双方分别陈述各自观点,出示各类证据。双方陈述举证完毕后,与会各相关单位进行合议,形成土地纠纷裁决书,并将裁决书及时送达到当事双方。对于听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对裁决不服的,引导纠纷双方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二)成立农区土地工作站,加强对农区土地承包管理。针对当前农区土地管理缺位的问题,20__年镇政府成立了农区土地工作站。工作站为镇政府内设机构,负责全镇草原、林地、水利、渔业用地、农区耕地承包合同档案的备案管理,与村委会共同做好各村各类用地的依法管理及各项土地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农区土地工作站成立以来,共成功调处各类土地纠纷5起。工作站的成立,使我镇部分土地纠纷得到了及时的调解和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农区社会稳定。
(三)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了村两委的土地发包行为。要求村委会在村集体土地发包时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以此来规范村委会土地发包行为,扼制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结合当前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我们建议:
(一)成立农区土地管理机构,加强对农区土地管理。建议上级成立专职的农区土地管理机构,加强对村委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承包经营权的落实。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同时,建议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土地详查,在对现有土地详查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通过及时确权达到从根本上减少土地纠纷的目的。
综合试验区获得省委省政府批复,全乡上下广泛动员、全面启动,紧跟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节拍和部署,先行先试当先锋、大胆大步大跨越,使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开局良好。
一、强化宣传,在统一思想上形成共识
二、合理规划,在科学发展上奠定基础
在编制规划中,既体现产业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又考虑到实际建设能力;既有可行性,又有前瞻性;既有利于群众生产,又有利于群众生活。规划工作在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征求意见会、党政班子联席会,集体制定了《**乡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方案》及十项相关《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依据本乡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产业分布特征和农业农村基础,规划以集镇为中心,以s216和冯达路沿线各村为龙头,以油茶、板栗、茶叶、食用菌为支撑,以旅游开发为抓手,连接县内“一园四景”,着力抓好吃、购、游等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三年至五年的努力,最终形成“一点三线带一面”的格局。《实施方案》为科学发展提供了依据,明确了方向;《实施细则》为强力推进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三、健全组织,在推动建设上提供保障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及其他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乡机关全体干部和部分乡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组、指导组、保障组、协调组和督导组,明确了相关职责和工作制度。组建了专门办公室,抽调4名专职人员,配备两台电脑,安装一部电话,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经费、有版面。与此同时,还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农业、村建、国土三个单位10名专业人员组成土地流转中心、山林流转交易大厅,实现了制度上墙,人员到岗,责任到人,经费有保障,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切实做到创建工作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干。建立了领导干部当“村长”和单位包村责任制,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及协调。
四、创新举措,在重点工作上增添活力
(一)重民意,力求土地再生金。该乡地处深山区,山林面积广,耕地面积少,人均耕地不足0.5亩,经过多方努力,截止目前流转耕地5074亩,流转率达38%,规模在100亩以上5户。同时,重点在山林流转上下工夫,成立了山林流转交易大厅,现已流转林地66983亩,流转率达33%,其中5000亩以上的三户。一是政策驱动。对集体与农户的山林资源进行所有权、使用权界定、登记,明晰产权关系,发放林权证书,鼓励群众自由交易和流转,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二是能人带动。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能干人、明白人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以不同形式承包山场。三是招商促动。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对连片的乡村集体林场和农户自留山经营权进行流转,先后有上海、北京、湖北三省市的外商到这里承包林场,搞规模经营。上海商人许巧根与英窝村委会签订了5000亩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总投资2000万元,主要搞茶产业的研发工作。城关镇下岗职工朱义与石船村委会签订了500多亩林地和鱼塘承包合同,随后投入180多万元建起了农业生态示范园。四是合作拉动。由村集体或农户出林地,投资者出资金,实行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共有,联合经营,成立专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五是干部推动。坚持指导而不干预,放手而不撒手,强化领导,跟踪服务,做创业人员的坚强后盾,鼓励乡村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把山场当工厂建、把基地当企业办。六是龙头舞动。豫达栗品有限公司、福源茶叶合作社和裕农油茶合作社三家农业龙头企业分别承包基地,组建专业合作社,使“组织+基地+社员”的路子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