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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时间:2022-06-30 13:25:06

林地承包合同

第1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林地承包转让合同范文1甲方(转让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双方签订林业用地承包转让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林东镇新井村朝阳庄自然村 林地共计50亩有偿转让给乙方和丙方。

2、此林地的四至为:南至: 北至:

3、乙方与丙方负责对该林地进行植树,甲方负责提供相应数量的杨树苗。

4、转让价格为(大写人民币)贰万元¥20xx0.00元,一次性给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5、甲方负责与村方协调办理林权证及林地的年限为70年,林业权属证应办在乙方或丙方名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与丙方共同担负。

6、如果此林地在20xx年至20xx年开发,甲方应按此

7、丙方与乙方共同承包此地块与甲方产生的承包费用为各自承担一半,分别是:乙方向甲方支付(大写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丙方向甲方支付(大写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此林地是属乙方与丙方共同所有。

8、乙方与丙方共同经营、管理、投入,所得的收益及投入为各按总投入和收益的50%经行分配。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确实解决不成由巴林左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转让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转让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0xx年元月一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3篇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

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

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

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

同管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签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二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情况

林地名称(小地名) ,座落 乡(镇) 村 组,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 亩(大写)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图(附件1)

二、流转期限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它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发包方、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四)如乙方对现有林木进行低产林改造,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归还给甲方。

(五)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乙方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在承包期内,在承包范围内外的甲方原有的水、电设施、灌溉及交通道路设施,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原有设施不足,甲方要做好辖区内的村民工作,同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开通道路,修筑灌溉设施,构建临时住宿、办公用房和其他养殖棚舍,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将承包林地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融资等经营活动,但必须告知甲方。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九)甲方要协助乙方申办林权登记手续和采伐申请手续等,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承包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该林地,必须在期满前60天内用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林木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合同期满时,承包林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流转林地上原有的林木出售给乙方的,价格 元。合计 元。(一)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 .详见收条(附件4)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100000.

(二)如违约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损失额的100%.

七、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生效。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林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之日起生效。

(二)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林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

关键词 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登记;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0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160-01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人们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是从债权的角度也就是从承包合同的角度来理解的,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使农村土地使用权具备了流转的法律基础。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由最初的债权调整逐步实现了物权保护。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到现在已有10多年时间,但还有许多人对林地使用权存在模糊的认识,致使在林权登记中常常出错。该文从林地使用权性质、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和完善林权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明晰林地使用权的相关认识。

1 林地使用权的性质

林地使用权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使用林地的权利,但实质上它有2种含义:一是债权性质林地使用权,如依林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另一种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一项权能,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债权性质林地使用权与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在外观表现上往往是相同的,但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适用于《合同法》调整,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适用于《物权法》调整。

林地实施家庭承包的,自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不管是否完成登记发证,农户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取得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果承包方完成了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林权证,也就取得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没有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取得林权证,承包方只是取得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1]。

2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分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种,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是否能够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例如:某集体将一块荒山承包给甲用于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甲只能在该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经济林,而不能栽植杨树等用材林,也不能将承包地转包、转让给别人,如有违约合同解除。该承包合同就不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因为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该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权利,合同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为林权登记的依据。

3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客体是使用林地的权利,对象为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基础,登记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实现物权变更,否则,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即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有当事人双方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债权不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种类、内容等只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约定,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 林地使用权登记

林地使用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登记的第一步,初始登记应当给初次获得该林地使用权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农户,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人,在承包期内农户把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给别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承包到期或林地灭失时需进行注销登记。集体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林地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方进行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权人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将其林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合同进行流转的,受流转人直接申请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3]。

5 完善林权登记制度

现行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家林业局2000年的,距今已有13年了。在这期间国家先后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同时土地流转也活跃起来,林权登记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林权登记需求。如:《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林权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的《林权证》上明确将林权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权登记中的“林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相同却叫法不同,这既不利于实现法律规定的完整性,又容易与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相混淆;林木使用权实质上为林木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应与林木所有权并列作为林权登记的一项权利内容。同时,现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地役权和林权租赁等做出规定。因此,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已是当前林权登记的迫切需要[4]。

总之,林地使用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林地使用权登记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在登记过程中既要仔细甄别合同内容,又要符合登记程序,保证整个登记过程合法准确。

6 参考文献

[1] 刘坚.《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08.

[2] 魏华,曾利红.林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2(2):11-17.

第6篇

 

关键词: 承包经营权;林地流转;林权改革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原则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事营造林活动, 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的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事关我国林权改革的一项重大事项。结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现行法律,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保障其流转的公允、合理。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流转的双方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也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得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各承包方应该平等地行使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既可以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的权利,又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流转的方式,不受集体组织或者基层政府意志的干预。 

第二、依法有偿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流转。在现行条件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入市场流通才可增进其价值,只有坚持有偿流转,才可以提高流转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其最大功能。 

第三、公平合理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流转的双方主体,应当公正、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平地承担各自的责任、负担风险,协调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林地是很多林农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农民大量丧失林地,流转后防止农民失业、失房,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流转后的林地不可改变林地的用途,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切实做到流转的公平、合理。 

二、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林地作为土地的一种,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当然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继承以及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对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我国土地的流转方式,转包、出租、继承等已经成为公认的流转方式且问题不大,但对于其他流转方式尚存如下疑问:林地转让要以发包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吗?抵押可否作为基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能否存在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呢?基于这些疑问我们将对转让、抵押、入股等流转方式进行探析。 

(一)转让 

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根据《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转让后, 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那么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是否合理呢?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在立法上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定位。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属性。然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具有残缺的处分权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发包方的同意,这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是相抵触的。对作为出让方的承包人的非必要限制,对承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发包人的同意标准也是难以界定的,如此一来,岂不给发包方滥用权力提供机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人身性和行政色彩。因此,建议取消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二)抵押 

第7篇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依法履行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集体林资产的清查

集体林资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资源。包括林木以及依附森林生存的经济动物和经济植物,如人参、中草药材、林蛙等;还包括灌木林、灌丛林、荒山、荒坡等宜林地及被开荒耕种的林业用地。做好集体林资产清查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今后林资产管理的基础。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期,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应积极参与并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彻底清查所拥有的集体林资产,对林地面积、林木株数、森林蓄积量、林副产品数量、宜林地面积、开荒地面积等都应清查登记,分类汇总,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及村委会分别归档管理,为进一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资产管理提供详实的资料。

2.做好承包合同管理

做好承包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要对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要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这项工作,集体林资产承包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包经营的标底、承包期限、承包林地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合同条款要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完善。

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合同鉴证是合同鉴证机关依法审查、鉴定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管理制度。所以林改合同签订后,乡(镇)农经站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完整性、条款的公正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甄别,对完整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合同履行鉴证手续;对违法、虚假的承包合同要予以否定;对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承包合同要提出修改意见。

抓好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是长期的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形成的承包合同、文本资料和影音资料等都是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有些要保管50~70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是加强管理、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及时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集存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借阅、移交等档案管理岗位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林地承包资料完整连续,有案可查。

3.依法监督管理

林改主要是明确集体林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因此乡(镇)农经站要充分发挥依法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借林改之机违反规定侵吞集体林资产现象的发生。对确权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明资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尤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突击变卖的集体林资产更要认真审核复查,对借改革之机侵吞集体林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监督保证集体林资产不流失;对集体林资产承包过程中是否如数收缴林地使用费和林木承包费,是否按要求纳入帐内核算,是否按要求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等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对当事人双方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林地用途开荒种地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第8篇

一、我省承包大户造林基本情况

据各市上报材料的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承包造林面积200亩以上的大户680多户,共承包宜林“三荒”639817亩,完成治理面积404542亩,占总承包面积的63.2%;治理面积中经济林占124131亩,占治理面积的30.7%;投入资金5580.71万元。

宜林地承包使用期在10—80年不等,其中30—50年使用期的有568户,占总承包户数的83%。承包大户承包荒山时有合同、协议的669户,占总承包户的97.8%;承包合同经过司法公证的570份,占承包合同总数的85.2%。承包大户与集体签订合同后,有林权登记的118户,占承包合同总数的17.6%。

(一)、承包造林形式

1、承包责任制

承包责任制是指承包者通过按年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取得效益后与集体利益分成、或在一定期限内绿化荒山等条件,取得承包期内的宜林“三荒”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形式。

在我省,承包户向集体交纳的承包费每亩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即便同等立地条件下,承包费也有一定差距。承包户与集体利益分成的比例从2:8到4:6都有,大头归承包户。集体一般要求承包户在1-5年内将荒山绿化,若逾期不能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完成绿化,集体将收回使用权。

在我省造林大户通过承包责任制形式流转的宜林“三荒”面积达31万多亩,其中已经完成治理面积22万多亩。

2、买断经营权

买断经营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拍卖”,它是承包责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承包者通过竞标方式买断宜林“三荒”使用权,一次清宜林“三荒”使用期的费用,使用期内有经营自、收益权。

在我省拍卖主要有两种方法:①先治理后拍卖:对于面积较大,立地条件较差,仅靠群众自己集资治理有困难的宜林“三荒”,由集体统一规划治理,然后进行拍卖。如滦平县火斗山乡边营村将集体治理开发的2万亩经济林拍卖给北京部队空军某部经营管理。先拍卖后治理:对分布散碎,面积较小,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三荒”,先拍卖后治理。这种形式多适于农村中家庭农户。

由于我省还没有出台规范拍卖宜林“三荒”的法规政策,所以拍卖的程序不统一,价格从几元到数百元相差较大。目前,我省通过拍卖给造林大户实现流转的宜林“三荒”已达33万多亩,其中完成治理面积18万多亩。

(二)、承包造林大户主体形式

在我省承包造林大户的主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庭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购买宜林“三荒”造林,有的家庭农户以山为家,搞庄园式开发。

2、联户经营:由几个家庭农户联合承包购买宜林“三荒”进行造林,风险利益均摊。

3、公司:公司将承包绿化宜林“三荒”作为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增长点。如定州市奇林艺苑有限公司、易县云蒙山林果建设开发公司等。

4、股份制:几个农户或单位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联合开发治理宜林“三荒”,如隆化县商爱民等5人组成股份制果园。

5、域外开发(社会化开发):外县市、外省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参与宜林“三荒”治理开发。如上海三昶公司在保定易县、唐山鞋城和北新集团合股在青龙县治理荒山。

6、下岗职工:由于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许多职工下岗后参与到开发宜林“三荒”的队伍中来,曾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7、妇女:妇女承包大户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在承包造林大户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如临城县王秋鱼在本村组织了一支60多名妇女参加的“三八绿化队”,治理荒山6000余亩。大名县武想兰开发的1000多亩河滩曾三次被洪水冲没,但她仍然在这片土地上执着的追求着。

二、承包大户治理宜林“三荒”中取得的经验

1、出台和完善政策性文件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鼓励群众承包造林和稳定林权的政策性文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①明文规定治理宜林“三荒”坚持“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和“谁造谁有,长期不变”的政策;②在承包购买使用期内,允许继承、转让等;③使用期适当延长,并且治理开发初期一定年限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集体提留等各种税费;④治理宜林“三荒”的用工可以适当折抵义务工;⑤给承包造林大户提供贷款;⑥允许承包大户为治理宜林“三荒”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建房、打井、修渠、养殖、产品加工等活动。

2、依法公证合同

为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集体与承包大户都签订了合同协议、并进行了司法公证,避免和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据统计,我省承包大户签订合同率达97.8%,合同公证率达85.2%。

3、积极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

各级政府、林业和水利等部门通过提供无偿资金、工程造林补助款、贴息贷款、林果科技推广建设专项基金等方式帮助解决资金;无偿提供树苗、种子、炸药、水泥、化肥等生产物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承包大户的资金困难问题。

4、技术指导

林业技术人员主动成立下乡工作组,包片包点,深入基层第一线为承包造林大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群众abt生根粉、地膜覆 盖、抗旱保水剂、育苗等先进技术,编发林业技术手册,提高造林水平。林业技术人员还帮助群众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的路子;以林、农、牧相依托,乔、灌、草相结合的格局,实现以山养林、以林养山的良性循环。

5、荣誉鼓励

为支持和鼓励群众造林,各级政府和部门授予治理宜林“三荒”成绩显着的承包造林大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有的承包造林大户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创造了良好的鼓励群众造林的社会氛围。

6、促进了林业发展

承包大户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调动了群众造林积极性,推动了林业的发展。尽管造林承包大户所治理的面积不大,但治理的速度是快的,仅仅十多年的时间,治理面积达到承包面积的63.2%。照这样的速度,全省绿化速度肯定会加快。同时,也说明承包大户起到了带动和推动造林进程的作用,是一种新的造林机制,是绿化的新动力。

三、承包造林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9篇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和林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1、参与土地流转情况。据统计,目前*县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承包土地的有126人,共承包土地9699.22亩,其中,承包耕地的89人,6285.52亩(其中签订了规范的承包合同的有5917.72亩,占%,合同不够规范的367.8亩,占%);承包“三荒”(“四荒”资源中除荒山以外的资源)资源的37人,面积为2404.3亩。在参与耕地和“三荒”资源流转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在职的93人,其中承包耕地4976.6亩,承包“三荒”面积2187.3亩;离退休的16人,承包耕地847.92亩,承包“三荒”面积217亩;其他17人,承包耕地461亩,承包“三荒”面积1009.4亩。

2、参与林地流转情况。全市现有林地资源1243万亩,占全市陆地总面积的42%。目前已经实施林地流转面积207万亩,其中国家机关干部参与流转的面积为41000亩,占全市林地流转总面积的2%,共涉及78人,其中在职人员71人,下岗、退休、离岗创业人员7人。在国家机关干部参与流转的林地中,宜林荒山荒滩17676亩,占43%;其它林地23324亩,占57%。在经营方式上,承包经营的22133.5亩,占54%;租赁经营的7008.5亩,占17.1%;买断经营的7529亩,占18.4%;联营的400亩,占1%;拍卖的3929亩,占9.5%。在已经实施流转的林地中,已经进行了林权变更的25898亩,占63.2%,未进行林权变更的15102亩,占36.8%。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与林地流转的背景及原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农村土地与林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定现象,这种经济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与现实背景。归纳起来,主要有5个方面的原因。

1、行政倡导机关工作人员“捡荒”。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偏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在种地不赚钱甚至倒赔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部分农民弃田外出务工经商,导致土地撂荒现象大量增加。县(市)乡(镇)政府为了避免土地荒芜,提倡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承包撂荒地,村组面向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包了农民的撂荒地、村组机动地、零星地和“三荒”资源等。这种情况在平原县市较为突出,如枣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这种特定历史时期共承包农民撂荒地4110.7亩,“三荒”资源322亩,分别占*县全市总数的%和13.8%。

2、“两转一推”促使机关工作人员领办基地。上世纪末期,各级党组织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通过“两转一推”(转变领导方式,转变工作方法,推进农业产业化)形式领办“农”字号示范基地,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带领群众科学种田,调整结构奔小康。一批乡镇机关党员干部响应号召,以承包、租赁、股分等形式,投身农村土地或林地开发,兴办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目前大多数基地已归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但有少量示范基地仍被原领办的机关工作人员经营。如襄阳区东津镇干部王维权在东津村承包16亩耕地兴办经济作物示范基地,2001年,王与发包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年每亩200元承包费。

3、化解村级债务抵押给机关工作人员部分土地、林地和“四荒”资源。缘于多种因素,我市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积累下来了巨额村级债务,这些债务相当一部分是村里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提留、“普九”等任务向机关工作人员借贷的。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集中进行了清理和化解,而资产拍租是最为有效的化债办法。这样,一部分土地、林地或“四荒”资源便抵押给机关工作人员冲抵了村组债务。据初步估算,这类情况约占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农村土地和林地流转总面积的8%左右。

4、生计所困迫使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林地流转。一些工作在乡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配偶原本在乡镇企业工作,随着近年乡镇企业的改组改制和破产拍卖,他们失去了就业生存的岗位。为谋生计,一些熟悉大田或林业生产的“半边户”,便返回农村承包土地或林地。如东津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夏新斌之妻下岗无业后,到所属的沈营村长组承包了7.5亩土地经营苗()圃,与该组签订了为期10年、每年每亩承包费为180元的经营合同,目前尚处于履约期。

5、政策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林地流转经营。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为调动社会力量办林业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第14、15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生产”。《中共*县省委、*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鄂发[2004]5号)则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单独或合伙从事造林和育苗,其收益归个人所有”的激励政策;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鼓励兴办林业的优惠政策;今年,国家还出台了经营公益林每亩给予50元资金的补助政策。在各级党委、政府优惠政策的激励下,近几年我市各地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林地流转经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和林地流转的利弊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1)是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有效载体。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与乡镇机构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分流较难。一部分乡镇机关分流人员不能及时转变观念,不愿、不敢、不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创业。襄城区欧庙镇干部赵传虎等3人分流后不等不靠,主动自找出路,在本地承包岗地50多亩有了收益后,又合伙到南漳县九集镇八泉村承包了为期30年的150亩荒山,种植18000棵意杨,30年内可植两茬,预计总收入达140多万元。其事迹经新闻媒体宣传后,成为襄城和南漳两地分流干部学习的榜样,为解决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分流人员的出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2)是带动农民调整结构的直接样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策水平较高,在资金投入上具有一定优势,并能准确掌握市场信息。他们参与土地、林地及“四荒”资源流转经营,一般都选择的是周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通过带头发展珍品花卉、无公害蔬菜、经济林、速生用材林等产业,积极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直接影响和带动了当地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经济收入。南漳县原龙门办事处总支书记李大金辞去行政职务投资林业开发,于去冬今春买断襄南路九集镇西门沟村境内1.5公里路段20年的经营权,栽植6000余株杨树成活率达到98%,还投资15万元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租赁该村73亩土地,从*县省种苗站引进8个杨树新品种兴办苗圃,成为周边乡镇科技兴林示范带头人。(3)是盘活农村闲置资产的可行途径。据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承包经营,大都发生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约有80%包租的是农户不愿承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以及农户撂荒后向村集体流转的耕地。机关工作人员投资搞开发性生产,使闲置的集体资产得到了有效利用,其交纳的承包费成为税改后日益减少的村级收入中的一笔稳定来源。

2、促进了土地和山场资源开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和投资结构的社会化。国家机关干部参与土地、林地流转经营,引领和调动了一批城市下岗工人、私营业主到农村投资开发的积极性,使一大批社会资金流向了过去投入较少的第一产业。从我市的情况看,其积极作用尤其在林业开发建设上表现突出。林地产权制度改革,使林地产权价值实现了货币化,流转后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在造林开发上动的脑筋多了,想的办法多了,搞套种,搞立体种植,搞集约经营,以短养长、以耕代抚,经营者的收益大大提高;为造林绿化事业的滚动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市区退休干部赵孝高,1998年到谷城县庙滩申家冲村承包了为期30年的100亩杂灌山场发展优质板栗,经过辛勤劳作,板栗现已挂果见益,同时他还利用山地空畦开展林农套种,发展养殖业,每年收入1万多元。民间资本和民营机制的引入,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私营林业的发展,形成了国有林、集体林和私营林共同发展的局面。从调查情况来看,凡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主动的地方,像谷城、南漳等地,社会造林的热情就明显高涨,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就高,改变了过去那种“年年造林不见林”的局面,产生了显著的改制效应。

3、有利于土地和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促进产业化发展。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和林地流转,由于产权关系明确,利益比较直接,能够更好地在经营期内发挥土地和林地资源优势,妥善经营并管理土地和林地资产,善于用产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经营成果,确保土地和山场资源稳定增值。谷城县冷集镇退休干部张常林,买断该镇潮阳湖村210亩集体山场后,投资5400元盖护林房,买一辆吉普车作为护林专车,实现了经济和生态效益双丰收。同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林地流转经营,也有利于土地和林地的产业化经营,不仅有经济和生态效益,还有着很好的社会效益。樊城区政府干部任小伟,2002年承包了780亩荒山、荒滩发展速生林,经过科学管理,目前其引进的新品种杨树长势良好,使荒芜多年的废滩秃岭披上了绿装。生态、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樊城花卉园区,由于有几名机关工作人员带头承包经营,很快形成了万亩花卉产业基地,较好满足了*县花卉市场需求。

(二)主要问题

土地与林地合理流转是农、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林业生产周期长,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公益性和紧迫性,客观上要求必须进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以转换林业经营机制,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但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和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流转法规和政策缺失。就林地流转来讲,目前还没有规范的政策、法规细则,除《森林法》、《*县省林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中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外,在具体操作上,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无规可依,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以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林地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处理起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林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林地地租及其随林地流转的活立木价值如何计算等等,都因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利益分配不够合理。调查发现,在林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法规和政策缺失,加之少数村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参与林地流转的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特殊,流转中一般都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林地面积及其流转的活立木均没有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算,往往是发包与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交,客观上存在低价承包集体山林的情况。另外,有个别地方存在突击流转现象,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政策“早知道”,集中参与承包国家公益林建设,享受国家公益林的相关补助政策,形成了事实上的与民争利;还有极少数地方存在为流转而流转的现象,甚至搞行政命令、一哄而起,违背了林地流转的初衷,挫伤了群众的感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2、流转合同不够规范。调查显示,由于机关工作人员承包耕地大都发生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当时农户原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了集体,由村委会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且所签订的全同绝大部分没有经过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公证,造成流转合同不够规范严密。中央惠农政策实施后,土地收益大大提高,一些失地农民强烈要求收回过去被流转的土地,由此引发了一部分土地纠纷,其中不乏涉及到承包土地的机关工作人员。从林地流转合同方面看,一些地方的合同条款,内容与语句表达不清,流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林地已经使用了几年,而承包费用一分钱也没有上缴的情况。还有一些地方未对已流转的林地及时发放林权证,一些林地林木通过流转使用权已发生变化,但仅有一个不规范的流转协议,基本上都未换发林权证,无疑将带来林地林木争议的隐患。

3、少数承包人员不能按期交纳承包费。在土地与林地承包经营中,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寻找一些理由,不按期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基层干部群众对此有意见。如枣阳市琚湾镇政府主任科员崔福生于2003年10月与该镇徐畈村二组组长徐廷良共同承包了该组36.6亩土地,承包期7年,合同规定每年上交3250元,7年共计交款22750元。原来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先交1万元,承包到第5年时,把余款全部结清,但截止目前分文未交。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农村土地、林地流转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一案一策,妥善处理,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刀切”。

(一)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确保集体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1、从合同签订程序入手进行整改规范。对合同签订不规范以及承包款未按约上交的,要把土地收归集体,重新按照政策对农户进行发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包农村土地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或与解决无地户的种地问题发生矛盾时,即使签订了规范的承包合同,也应主动让利于民,还地于民,坚持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结合完善二轮延包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承包土地依法收回。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完善二轮延包中主动解除合同还权还地于民,目前,全市已退还土地面积1029.5亩,其中机关退地204.5亩,机关工作人员退地825亩,基层干部()群众对此反映良好。如枣阳市琚湾镇徐畈村群众代表对镇干部崔福生拖欠承包费有意见,一致要求其要求其交纳应付的承包款,解除合同,把地分给无地户,崔福生在了解相关政策后已退还耕地26亩,剩余的已与农户协商一致,待合同到期后还地于民。

2、从承包土地的性质入手进行整改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承包农村土地,分家庭承包地和非家庭承包地,家庭承包地指基本农田,非家庭承包地指零星地、机动地和“四荒”地。对于其承包的农民家庭承包地,原承包户强烈要求收回承包地的,无论合同规范与否,都应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把土地退还给农户,让利于民;对于非家庭承包地,在解决无地户种地问题的同时,只要合同签订规范,群众又没有意见,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继续由其承包经营。

3、从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入手进行整改规范。对于已经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形成规模的,应妥善处理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鄂办发[2004]65号明确规定:“对无论是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入股等方式解决”。按此政策规定,合同签订规范、已经形成种植规模的林果等承包应予维持现有规模,在此基础上,合理对原承包农户进行经济补偿,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二)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林地流转机制

1、尊重群众意愿和市场规律,实现林地合理流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林地流转,必须带头遵循市场规律,买卖双方自愿。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建议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工作的意见》,对林地流转的程序、林地资产的评估、监督管理、仲裁、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流转中的监管作用,确定林地流转“七不准”:即没有林权证的不能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不能流转,没有经过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不能流转,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能流转,没有公示的不能流转,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不能流转,林地存在纠纷的不能流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已承包林地并得到开发、且合同规范合法的,应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对尚未开发的,林地所有者可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或确实无力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进行流转;对责任山原承包户愿意租拍的,应给予优先权。

第10篇

一、“两山”(造林自留山,造林责任山)的性质。造林自留山属个体林业范畴,是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划归村民长期自主经营的山场,山权集体所有,村民自己造的林木,林权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允许折价转让,产品可以自由处理。造林责任山属于集体林业的范畴,山权属于村合作经济所有,在集体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村民分户或联户承包造林经营,集体为承包者提供生产服务,所造林不归集体所有,或合造共有,产品或收益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在划自留山和发包责任山时,要明确林木权属积收益分配,并在宜林地使用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所造林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或树权证,确认所有权。

义务植树山,是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任务的场所。所造林木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哪一级的义务造林山,由哪一级负责规划,组织栽植和保护管理。

二、自留山的政策要长期稳定,经营形式可灵活多样,自留山是为补充村民家庭对薪炭柴、自用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需求而划分的。原则上山区、丘陵区村民每户都享有自留山的权利,但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地理条件不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在贫困山区和群众愿意经营自留山的地方,要把自留山划分到户,鼓励村民放手经营,长期不变。不愿经营自留山的可以不分,愿意多分又有经营能力的可以多分;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经营的可以退出由集体转划。在地理条件太差,造林难以见效,或工副业发达、收入高、群众不愿经营自留山的地方,可以不划自留山,采取其它形式造林。

三、造林责任山要完善双层经营,加强集体对承包者的服务和管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改变部分地方“发包不管”、“承包不造”的状况。

集体要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一)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承包户的造林任务,使其分而不乱,相对集中连片。(二)帮助承包者筹措借贷资金。(三)采购、调剂、调运种子、苗木和其它物资。(四)开展技术培训。(五)协调和解决各承包户之间的协作关系和矛盾。(六)不断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发包和承包双方的责权利,解决合同纠纷。(七)强化林木的管护,处理乱砍滥伐和毁林事件。(八)搞好资产积累,壮大林业的经济实力。(九)搞好中幼林抚育和病虫害防治。

要给承包者以合理的经济利益,调动其承包积极性,稳定家庭林业联产承包制。首先,要允许承包者农忙务农,林忙务林,不要急于脱离农业搞林业专业承包。其次,要帮助承包者开展多种经营,以短养长,提倡山地林粮间作,间作收入全部归承包者所有。第三,按不同的立地条件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条件差、造林难的地方,收益的大部分应归包者。

要从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出发,帮助解决承包中的困难。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败,不能由承包者单方面承担责任。

承包面积超过经营能力的专业户,可吸收资金、劳力联合经营,可和附近的国营林场或集体林场联营,也可有价转让或转交集体经营。

四、宜林荒山面积大,当地劳力少,靠分户承包难以奏效的地方,可组建县、乡一级的造林专业队,每队几十人或上百人,在本县、本乡范围内,流动承包国家的造林重点工程或乡村的造林任务,完成一片,再搞一片。所造林木林权归发包单位,专业队收取劳务费。

专业队的领导和骨干,由县、乡选派有经验的不脱产人员担任,保持相对稳定;队员可长期或季节加入,来去自由。要做到造林季节播种栽植,平时搞预整地,四季不闲。

专业队可以开展工副业和多种经营,以补收入的不足。有条件的县,也可由地方财力予以必要的扶持。专业队的吃粮,长期队员由县供应一部分,临时队员自带口粮。

专业队承包造林,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完成期限,按造林成活比例付酬。发包单位要为专业队提供食宿条件。

没有条件组建专业队,分户承包宜林荒山有困难的地方,也可实行由集体组织造林,林权归集体,村民的投工造册登记。林木有收益后,按投工分配。

五、加强对集体山林树木的管理。集体的山林树木权属要保持稳定,不准分林到户归个人所有。管理办法要因地制宜。对于零星分散,集体不便统一管理的集体山林,过去已经划分到户的,如果群众有意见,要遵照群众意愿,完善管理办法,实行新的联合;群众没有意见的,要加强管理。

集体的山林树木应由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实行专业承包或分户承包经营。采伐应按《森林法》规定的采用限额,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规程采伐,并及时更新。收益分配和积累数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保证留出足够的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再生产。承包采取公开投标,不准仗权承包捞取好处。也可试行折股联营办法,即通过科学测算,将全部山林价值折成一定数量的股份,称为“老股”,一部分留归集体,一部分按现有劳力分股出户,只分股不分树木。同时鼓励村民向山林经营投资、投劳,投入的资金和劳力达规定数额,折为一个“新股”。“老股”和“新股”权利相等,一律发给股票。山林的收益除提留扩大山林再生产基金和管理基金外,按股分红。所有持股者都作为山林联营股东,承担和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并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山林管理董事会,推举董事长,民主管理山林。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专业承包或划片分户承包经营管护。这种办法可以做到“山林集体所有,收益人人有份”,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爱林、护林、经营山林的积极性,也可在群众监督下,防止少数人仗权侵吞山林。

要加强对乡村林场的领导,积极扶持,使其不断巩固完善。集体林场可以实行场长承包或一户牵头联户承包经营管护。要由集体投资、投劳开展造林,加强抚育管护。个人承包经营管护的,要作价保本,增值比例分成,承包者可得大头。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机制;租赁流程;统一合同;统一备案

中图分类号: S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1)-10-0168-2

1 广西国有林场的现状

1.1 人员管理情况

截止2011年3月底,我场共有职工3753人,其中在职职工2304人,退休职工1449人。从分配体制上来看,由于近年来我场一直实行“简政放权、搞活承包”的改制,打破“三铁”,在内部进行不断地改革,我场存有独特的员工分配体制:(1)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我场员工有严格的业绩监督制度,取消月工资,确保多劳多得,按劳分配;(2)竞聘上岗,责任承包:我场员工全体采取竞聘上岗制度,并且落实了承包责任制,权责分明,落实到人;(3)自营投资,收入有望:由于我场取消了月工资,员工主要以自行投资的速生桉树为收入来源,其投资有望在第二轮伐期内全部收回。

针对人员的内部管理,我场近年来一直在不断探索、归纳总结,在进行整顿的同时不断完善,期望尽快实现管理规范化、透明化、有效化。截至今年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1)职员自营,创新发展:我场员工积极地参与了我场的自营承包,与我场共进退,因此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努力;(2)租赁公开,依法依规:我场制定了规范的租赁流程并已经公开,可以受社会监督;同时,我场的租赁工作一直严格地依照法律进行;(3)资金到位,调查全面:我场对资金收缴工作十分重视,已经能做到资金全部按时收缴,为我场的继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1.2 林场资源情况

我场的林地资源共分为三种方式:场内自营经济和承包造林、场外组地承包造林和李永林场名义足底承包造林,其中,场内自营经济和承包造林是我场的主要资源模式。场内自营经济和承包造林场内自营经济和承包造林共有项目3920项,人数1866人,面积22万亩。场外租地承包造林的有134项,人数117人,面积51万亩。利用林场名义租地承包造林的有1项,人数45人,面积0.31万亩。

2 租赁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2.1 租赁机制问题

2.2 合同问题

场内自营经济和承包造林是我场现存的主要经营模式,而在该模式中,我场的合同规范程度不够:(1)我场存在部分未签订合同就自行租赁使用的林地,这种情况在个人全额投资承包造林中比较多见:如有退休职工自行开展承包管理的,也有原先领导口头允诺而未来得及签订合同的;(2)在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中,有不规范的情况:合同范本不统一,在租期、人员、投资方式等方面规定不一,导致各个林地具体情况差距甚大,管理起来极其不便。

2.3 标准问题

由于合同签订的区别、分场规章的区别和其他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场对一些标准性问题规定较少,导致一些标准浮动,影响了管理:(1)租金交付方式繁多:现在的租金交付方式有现金交付、实物交付和利润分成等,除租金交付外,不管实物交付还是利润分成,都会给我场带来附加工作量,无形增加了工作成本;此外,两种方式都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方式容易造成不能按时收缴租金,林场的资金流通不便;(2)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政策不一致:由于我场2009年已经下文规范了收取场外人员和零星用地的租金,但场内的承包林地租金一直未按照合同收取;由于有许多职工参与林地租赁,因此通常将在职职工的林地使用费挂在职工名下;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按时、按量收缴租金、确保林场资金流通。

2.4 权属规划问题

现有的部分林地承包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有签订合同的林地,也有未签订合同但已经承诺的林地,还有部分准备移交的林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林地登记规范不到位,导致了权属不清,使对林地的管理落实不到人头,增加了林地管理的成本,也为林地管理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5 承包造林退出机制的问题

关于承包造林的退出机制,林业厅文件规定,职工调离、退休、转为公务员(或参加公务管理)的人员和承包到期的应及时退出自营经济,但由于我场情况特殊,采取的是职工自营措施,职工参加自营经济,林地是由职工自行投资种植的,有些目前尚无收入,因此该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3 内部管理问题

3.1 分场政策不同

由于我场各个分场情况不同、领导班子构成不同,所以实行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有的分场管理宽松,造成了一定的问题: (1)不能严格签订合同:由于有些分场管理宽松,存在比较多的不签订合同就进行承包的问题,这样容易带来权属不明、租期不定、租金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员工自行承包管理:有些员工由于管理宽松,自行进行承包管理,在未有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行事,会给员工管理带来恶劣的影响。

3.2 林场个人投资承包造林问题

由于林场+个人投资承包造林的主体大都为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在未有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1)租金和台账收取不统一:这一方式的投资投入较大,收入周期较长,大部分员工收入全靠造林回报,暂时还没有利润收入;但同时,因为涉及员工,在收缴租金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进行通知的情况,无形将此问题搁置;(2)台账还款方式不一:在职职工的林地台账未还时,通常挂名在个人名下,而退休职工的林地台账按月偿还,也将无形搁置、造成了职员权利扩大等问题。

3.3 部分管理政策模糊

随着林场的不断发展,针对职员的一些政策出现了比较大的漏洞,引起了职员的不满,也同时影响了林场的运作。(1)职工自行退地政策:在管理实践中存在着职工自行退地退林的现象,而关于职工自行退地退林的政策暂时空白,对于部分退出的经济林地管理没有规范,执行困难;(2)清理规范工作难开展:由于林场承包造林工作经历时间较长,承包造林模式也多种多样,对于这些问题没有统一的管理意见,为清理规范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3.4 职员管理问题

在林场发展过程中,职员为林场作出了很大贡献,也投入大量资金,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因此造成了很多职员管理问题: (1)职员租金拖欠:虽然部分职员的确存在尚未赢利、暂无收入的情况,但也存在职员故意拖欠租金的情况;(2)职员职责不明确:职员进行林场自营,存在着未签订合同、自行经营的情况,此外,还有通知不到位、处理方式内部化的现象,为管理造成了很多人情账。

4 针对租赁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林场林地租赁的管理,应该考虑现时管理的主要内容、针对现有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性、长远性的考虑。

4.1 “合同先行,完善备案”

针对现有的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主要对策是完善租赁的流程,做到“内部与外部一致、分场与分场一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合同机制,并且进行统一备案。

4.1.1 “合同先行” (1)必须统一签订合同:不管是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都应当统一签订合同,只有在统一合同的约束下,才能明确职权,使管理内容有法律依据。对于长期租赁,应当确定统一的要式合同,对于短期租赁,可以在形式上适当放松,但也应当签订承诺书作为管理依据;(2)规范要式合同:建议总场采取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规定统一、明确的权属范围、租金形式、租期规定、投资方式等,还应加入问责条款,作为管理依据; (3)保证合同实施:在确定唯一的合同范本后,该范本应当在全部分场内使用以便于管理;并且规范合同文本,不允许口头约定和允诺;以合同为唯一的权属划分依据和管理依据,对于不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要进行问责,把责任落实到人。

4.2.2 “完善备案” (1)租赁合同备案: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要将合同内容在总场进行备案,为总场提供具体信息,以便总场监督总体的租赁情况;(2)权属划分备案:以租赁合同为依据,要将林地的权属划分统一备案至总场,要将备案落实到人,确定租赁主体,以便管理时找对人、找对地;(3)分场备案总场:在分场进行的林地租赁,也应当和总场实行联合备案,保证内部网络畅通,既有助于信息沟通有无,也保证总场对分场租赁管理的监督。

4.2 “统一标准,兼顾员工”

4.2.1 “统一标准”(1)统一租金:应当在承包合同内对租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现金交付为主;同时,应当在全场范围内制定统一标准,规定实物缴付、利润分成缴付的流程、规范和折价标准,以方便实际收取租金;(2)统一管理:应当加强对各个分场的监督,下达统一管理标准;各个林场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可以略有差距,但在合同和备案方面必须保持一致。

4.2.2 “兼顾员工” (1)减免经济林的台账:职工种植的经济林未达到预期目标,并不是由于职工疏于管理造成的,建议总场给予优惠政策减免本场职工经济林的台账;(2)员工承包停止与转让:对于愿意中止经济林合同的,建议总场以实际承包管护年限计算,按45元/年支付给承包者管护费,台账由总场承担;对于愿意继续承包管护经济林的,建议总场按原合同执行;对于未进行第一轮采伐的桉树:职工不愿意进行砍伐的,建议总场与其中止合同,同时支付承包者45元/年的管护费;(3)尊重历史:职工已签了50年的合同,现政策退休后退地,其所承包的经济林地已低改种植桉树但又未达到轮伐期,是否可以考虑允许其采伐两个轮伐期后再退地。

参考文献

[1] 陈云峰,曾开益.广西国营林场租赁林业用地发展速丰桉浅议[J].林业资源管理,2007,(1).

第12篇

_________县_____公社(乡)_______大队(村)_____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大队(村)__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期

承包期为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从一九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到一九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三、林木收益分配

⒈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幼林实行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成。

⒉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成。

⒊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成,乙方得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⒈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⒉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⒊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五、双方的义务

⒈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⒉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⒊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⒋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⒌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六、奖惩

⒈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 给对方。

⒉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____%的违约金。

⒊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八、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找范文就来两份,送公社管委会(乡政府),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生产队____(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