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9 19:01: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办理成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来源:文章屋网 )
1、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注意要加盖单位预留印章以保证有效性。
2、经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之后,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并且合法的。
3、如果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通知你的,并且还会在通知里告知你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
4、一般情况下,在你提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的,并且会把结果尽快通知给你。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你的申请,并且通过审核的话,你需要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之后就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代扣帐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0.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到丙方投诉,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帐号、住房资金帐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和乙方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帐务调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须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必须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
关键词:骗提 住房公积金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基本情况
《法治周末》曾刊登“住房公积金提取竟有地下产业链”一文,主要反映:一些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帮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中牟取佣金收益,并在多个城市形成地下产业链。
笔者调查发现,部分特大型城市确实发生过职工利用中介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情况:一是虚假证明材料,提供伪造的住房买卖合同、税务发票,退休,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资料;二是行为目的不真实,虽然申请证明材料完全真实合法,但行为目的是套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核实租房行为的真实性比较困难。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难以甄别的情况:一是提取申请人所持的租房合同和发票均真实有效,但所租赁的房屋在短时间内出现反复交易的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是亲戚关系甚至是直系血亲,租房手续也完备合规,但其真实目的是为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对房屋租金缺乏统一的指导性价格。目前,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没有统一的指导性价格,造成同一地段的房屋租赁价格差别很大。中介公司根据客户要求随意开具发票数额,以满足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第三、提取审核的操作细则还不明确。目前,只凭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和发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但对出租人的房屋信息无法核实,对一套房能同时出租给多少位租客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公积金中心在应对合租提取时缺少必要的核验手段。
第四、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罚力度不够。一方面,对中介公司的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一个部门很难出面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违规提取者套取的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对此行为的处罚也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定。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了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违法成本太低,更助长了他们的违法行为。
骗提行为的成因分析
操作层面的原因分析
第一、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缺失。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不严,大部分房主都没有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管理上的盲点。目前,绝大多数城市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和房屋销售备案信息并没有与公积金中心或银行联网,因此,很难查证职工租房和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第二、房屋中介公司受利益驱动违规操作。由于近年来房地产政策趋紧,一些中小型的房屋中介公司开始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购房、租房合同和发票,向职工提供全套的提取审核要件等方式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手续费。
第三、职工所在单位随意开具提取申请。目前,很多单位对职工购房、租房行为的真实性根本不审查,只凭职工的一面之词,便随意开出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导致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变得十分容易。
第四、银行审核不严,中心监管不力。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多多原因,提取审核和支付手续全部委托银行办理。对部分银行网点审核不严,甚至是与中介公司内外勾结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职工提取套现有机可乘。
第五、缺少对骗提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都委托非法中介代办,二者单线交易,隐蔽性很强,调查取证和查处难度很大。即使发现骗提行为,由于缺少适用的处罚规定,也难以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充分。许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内容并不熟悉,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够了解,这就给了一些非法中介以可趁之机,他们通过虚假宣传和哄骗等方式使原本可通过正当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受骗上当。
(二)制度层面的原因分析
第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滞后。现行《条例》对职工提取的限制条件较多,门槛较高,使用不便,这在客观上引发了部分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想法。另一方面,《条例》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处罚手段不多,震慑力不强,也是造成骗提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第二、职工账户收益水平不高。现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提取、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这使得大量资金闲置,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低,无法给予职工较高的存款利息回报。对已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而言,骗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股市、基金能赚取更大的收益。因此,这部分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愿望强烈。
第三、资金使用上公平性不足。目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主要是中高收入职工,中低收入职工买不起住房,享受不到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对不使用和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群体,制度没有相对应的政策设计,造成制度不公。
政策建议
(一)操作层面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核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
第一、不断加强公积金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高提取审核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养。明确提取审核主体责任,强化提取内部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合法合规。此外,着手改进信息操作系统中关于房屋租赁信息即时查询功能,统一关于房屋租赁信息、坐落地址的填写方法,规范输入,有效防控“一房多租”的现象出现。
第二、建立多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加大对中介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搭建全国性的房产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联网适时查询,全面掌握职工房产交易信息。二是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增强提取材料的核查力度。三是协调公安部网保部门,对网上有关非法提取公积金的宣传信息予以及时取缔。四是协助司法部门加大对涉嫌违法中介组织和人员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堵住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
第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提升服务质量。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将柜面网点业务办理、网上业务办理、咨询热线服务和手机短信提示有机结合在一起,全方位立体式地让广大缴存者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构建更为专业化、人性化和信息化的服务体系。
(二)制度层面上,修改完善《条例》,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政策,不断拓宽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建议允许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建设、购买、租房、养房等费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就租赁提取而言,应简化审核流程,从目前的租房提取要件审核控制逐步向对租房提取额度控制和时间控制转变,进一步扩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收益人群。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减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减收或免交的办法。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它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源。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照前款筹措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属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管理手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廉租住房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另行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本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候补贴、配租或租金减免;
(四)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家庭优先。
第十三条: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交纳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减由产权单位按核减后租金同承租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镇政府,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在1个月内停发补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更好更快地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整村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针,以“十二五”规划为引领,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保障农民承包权益为核心,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或内股外租、专业合作社领包、大户承包、农业企业租赁为主要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改善农村产业结构,解放农村生产力,努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内容、范围及目标任务
1.登记和经营内容:登记——围绕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土地集中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
2.实施范围:大杨、李堡村开展经营权登记和整村推进三种模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其它各村部分推进各1000亩以上。
3.工作目标:实现整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到位,招租发包到位,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到位。
4.工作时段:2013年4月15日-6月30日
三、基本原则
1.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原则;
3.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遵循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原则;
5.遵循承包权不变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确权登记和流转之机,调整农户原土地承包面积。
6.遵循最大限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利用率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坚持土地流转以承包经营权换股权为主:经营主体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招租为主,利益分配以实物折算、保底分红为主。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1)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开好村两委会成员、种田大户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到村、组、农户调查了解,摸清情况,针对情况拿出工作计划;村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思想动态,通过算账对比,讨论确定承包经营权登记、流转的收益和利益分配方案。
(2)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动员会议,通过新闻媒体召开广泛宣传;村召开村民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通过层层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消除群众思想顾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搞好政策辅导。对村组干部进行二轮承包政策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村组干部工作水平;对群众进行宣传,提高他们的认识程度。
2.经营权登记和土地流转阶段(5月1日-5月20日)
(1)调查摸底。对土地承包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各农户承包土地面积、地块、座落等基本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统计汇总。
(2)民主确权。如因国家、省、市、镇重点工程征地,农户承包地未作调整的,应因地制宜,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张榜公示。通过村务公开栏、三务公开网,对各户的承包面积及现状进行全面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4)土地流转。坚持以承包经营权换股权为主要形式,各农户通过签订入股申请书,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此作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保底分红,保底价为水稻每亩600斤左右。
3.招租发包阶段(5月21日-6月15日)
(1)招租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结合本村土地流转实际。积极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召开社员大会,注册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并以之为流转土地的招租主体。合作社未成立时,由村委会组织流转土地的招租发包。
(2)招租方式及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以合作钍竞价招租为主,原则上以组划块,也可以片发包,采取公开招租,阳光操作,竞价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是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自然人。承租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动经济基础,技术力量和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优先权。积极鼓励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口部门参与投标、竞标。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采取直接经营、内部承包的模式,明确责、权、利,灵活经营。为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能力,村合作社可适量提取公积金,最高不超过租金10%,但必须经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3)种植品种及出租期限。种植品种以稻、麦为主,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也可种植其他农作物、经济作物。
(4)出租价格及利益分配。出租起步价应高于合作社对社员的分红保底价。承租人按年上缴农地股份合作社租金。利益分配以实物保底、现金分红为主。承租人上缴租金及成员保底分红,原则上以实物计算,或按市场价折算现金。村农地股份合作社实行按股权(田)分配,以组核算,结算到户。分红数量(金额)视招租价格确定。
4.总结完善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对前期工作组织回头看,整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流转及招租发包合同,完善档案资料。镇组织适时检查验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1、银银平台柜面互通业务原则上当日单笔取款最高限额暂定为(B)元。
A、5万(含)B、10万(含) C、 20万(含) D、50万(含)
2、以下无权扣划个人存款的机关为(C)
A税务机关 B人民法院 C 监察机关 D 海关
3、对于轮候冻结,以下说法错误的是(D)【解析: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经办机构协助冻结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见兴银规〔2014〕28号--第十七条】
A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时,经办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作轮候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已被冻结的有关情况。
B对于冻结已经生效的,应当在其他轮候冻结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通知书回执中注明涉案财物已被冻结的有关情况。
C 第一顺位冻结的冻结期限届满没有续冻或解除冻结没有扣划的,则第二顺位的轮候冻结升为第一顺位并自动生效,之后轮候冻结顺位以此类推。
D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经办机构协助冻结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最先送达书面意见办理。
4、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属于不得冻结的是:(C)
A、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B、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C、信用证保证金
D、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5、银银平台个人柜面互通具体业务范围不包括:(B)
A、银行卡存款B、信用卡代取款
C、活期储蓄存折取款D、成员行间银行卡(或存折)间转账业务
6、下列关于银行协助执行与法律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银行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查询、冻结和扣划三项内容。
B、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款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银行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是查询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存款和查阅有关资料的合法事由。
D、被冻结款项,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
7、以下不属于个人柜面互通业务范围的交易是(B)
A、银行卡余额查询B、定期储蓄账户销户
C、活期储蓄存折款存款 D、信用卡代还款
8、在办理个人柜面互通存款业务时正确的说法是(B)【解析:选项D支持已成功的存款、取款交易冲正,不支持转账冲正】
A、账户行先记账,受理行后记账,以受理行记账为准
B、受理行先记账,账户行后记账,以受理行记账为准
C、5万元以下存款无需出示身份证件
D、存款交易成功后不能办理冲正
9、关于CPS系统中大额支付系统汇出业务抹账流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大额支付系统汇出时,冲销流程状态为“处理中”的流程,抹账成功后,原流程状态将改为“前台撤销”
B、冲销流程状态为“待核查”的流程,抹账成功后,原流程状态将改为“已抹账”
C、冲销流程状态为“已成功”的流程,因往账报文已发送,无法进行抹账,必须在SGB系统上向对方行发出更正查询报文等
D、冲销流程状态为“次日账”的流程,抹账成功后,原流程状态将改为“前台撤销”
10、在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需核实:有权执法人员的证件;有权机关(B)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通知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A、镇级 B、县团级C、地级 D、省级
11、银行协助扣划存款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银行(D)。
A、应予协助
B、积极办理
C、征得主任授权可办理
D、不予协助
12、客户助理日结平帐检查包括现金碰库、(D)、表外帐核对和柜员平帐检查四个步骤。
A.检查凭证 B.核对库款C.打印柜员日结表 D.勾对流水
13、关于CPS系统55141—凭证出售说法不正确的是: ( B )
A、对应的ACE系统交易码为(2410—凭证出售)
B、该流程可以用(1106—当日冲正)交易进行冲正
C、冲正时应将注有冲正原因的原空白凭证领用单扫描上传
D、一票一密的凭证不允许冲正
14、CPS系统中关于隔日抹账说法正确的是:(C)
A、隔日发现错账需抹账的,应填制隔日抹账申请书作为凭证。
B、如果业务被部分抹账,则被抹账流程状态为“部分抹账”,抹账流程为“已完成”。
C、对于小额支付系统汇出流程,隔日抹账只能对“待核查”状态、往账报文未发送成功的流程进行抹账。
D、如果抹账流程被撤销(如异常岗撤销),则被抹账流程状态更新为“冻结”。
15、以下有权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是:(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 D、海关
16、在CPS系统上要查询某笔业务凭证影像时,业务经理可以通过( A )功能查询到指定业务流水的原始凭证影像信息。
A、影像查询
B、流程状态查询
C、凭证补扫
D、当日流水查询
17、CPS系统中,大小额的来账报文任务转网点的,工作任务由( B )负责接收
A、业务经理B、客户助理
C、系统管理员
D、业务主办
18、下面关于银银平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对客户当日存款笔数、单笔存款金额、存款累计金额不限
B、单笔取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含),当日取款累计金额最高50万元(含)
C、当日转账笔数不限,单笔转账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当日转账累计金额最高200万元(含)
D、当日存款笔数不限,单笔存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含),当日存款累计金额最高200万元(含)
19.关于CPS系统错账冲正处理不正确的是:( D )
A.冲销流程状态为“处理中”的流程,原流程状态将改为“已撤销”,返回抹账成功的工作任务,并对原控制金额进行解控
B.“待核查”状态的流程表示客户账已记账成功,往账报文未发送成功;冲销后原流程状态将改为“已抹账”
C.流程状态为“已完成”的流程,因往账报文已发送,无法进行抹账,必须在ACE系统上向对方行发出更正查询报文,或发出退汇申请报文并直接联系对方行要求退汇
D.大额汇出流程的隔日抹账只能对“待核查”状态、往账报文未发送成功流程进行抹账;小额汇出流程的隔日抹账只能对“次日账”状态往账报文未进行发送的流程进行抹账
20、CPS系统中关于凭证补扫说法错误的是:(C)
A、CPS系统处理的业务必须用CPS流水号进行关联补扫,不得同时输入核心流水号。
B、CPS系统允许由他人执行代补扫业务。
C、补扫可同时输入核心流水号、CPS流水号,或只输入其中一项。
D、CPS系统允许隔日补扫,交易日期应输入原流程发起日期。
21、CPS系统处理工资业务时,如果存在部分记帐不成功的情况,系统将自动挂帐到前台输入的挂帐帐号 。不属于需扫描的凭证有:( C )
A.转帐支票
B.特转凭证
C.类业务处理清单
D.工资清单
22、CPS系统处理工资业务时,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B )
A、当前台“处理方式”选择“2-异步处理”时,不进行联动收费
B、当收费方式为“2-调整收费”时,该笔调整收费可以在SGB系统收取
C、当收费方式为“0-现金”是工资流程未处理完成,不影响前台柜员日结签退
D、“处理方式”为“2-异步处理”时,总户数不得超过10000户
23、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C)。
A、 2个月B、3个月
C、 6个月D、1年
24、下列关于CPS系统工作消息说法错误的是:( C )【解析:业务经理可按柜员号分别查询他人及机构的工作消息】
A、客户助理机构工作消息一般为通过虚拟柜员代记账、被核心拒绝或被异常岗撤销的流程消息
B、业务经理机构工作消息一般为来账报文及查询查复报文的处理结果
C、只有核心为4级的业务经理可按柜员号分别查询他人及机构的工作消息
D、即时消息是前台柜员间交流、沟通,交易后台信息渠道
25、33110同城提回付单流程中不含以下哪个子流程( C )
A、提回付单付款B、提回付单退票
C、提回收单退票D、提出付单被退票
26、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我行对外服务承诺为:客户办理正式挂失( C )后即可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手续或支取存款。
A、当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27、以下不属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名身份证件有( D)。
A、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B、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C、中国军人,为军官证或士兵证。
D、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2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是每月固定存额,集零成整,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为( D)。
A、半年、一年、三年
B、半年、一年、五年
C、一年、两年、三年
D、一年、三年、五年
29、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B)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1000美元以下(含)
B、5000美元以下(含)
C、10000美元以下(含)
D、50000美元以下(含)
30、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 C)。
A、1万美元
B、3万美元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第五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章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表(略)
第二条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1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3.科目使用方法:(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惜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2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惜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走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本科目使用方法:(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民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民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3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赁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4)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末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6
(四)收人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序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7〗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比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民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3)引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个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自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