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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论文

时间:2022-11-27 03:17: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业投资基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

第1篇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2篇

投资过程导向《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内容建设

一、基于投资过程的课程建设理念研究

《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建设是以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知识为手段,以促进学生学习和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实现《产业投资基金》课程目标的过程,包括目标设定、内容建设、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方面。

投资过程,指的是“融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完整运作程序。投资过程的完成不仅需要基金管理者具备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科研素养,更需要较强的职业专门技能与职业关键能力,因此投资过程导向的课程建设,要在保证投资过程整体性结构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从学科体系的知识形成过程转变为知识应用的能力与素质的形成过程,将传统培养理念由课程转向课程的要素,从原有的学科体系课程转向业务过程导向的课程。对《产业投资基金》课程而言,课程学习系统的核心要素是投资内容(项目)、投资环境、投资决策等,并最终指向各投资环节的专业技能需求。

基于投资过程导向开发出来的课程与课程结构是直接对应典型岗位核心能力的,课程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将具体工作过程中的要素转变为课程要素,即通过前期行业调研,了解典型岗位的人才需求。在对各岗位关于知识、能力、态度等的具体要求有清晰认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企业实际需求的业务能力与课程建设中的各模块要素进行匹配,最终实现从投资实践领域到理论学习领域的有效归纳和整合。

二、《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内容建设的现状与问题――以天津工业大学为例

当前的教育改革下,高校纷纷加强自身特色专业建设,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立足天津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滨海新区金融助推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产业资本化的大趋势下,以产业与金融的结合为抓手,明确了产业金融特色办学方向。作为产业金融的核心主干课和产业金融方向学生的必修课,加强并完善《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建设,是建立产业金融特色学科的需要。

然而,与产业投资基金在现实经济发展中凸显的重要作用相比,现阶段学院对于产业金融特色专业的建设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内容建设在以下方面尚存在不足和空白:

第一,缺少可供借鉴的教学模式和经验。目前少有高校开设《产业投资基金》课程,相关的只有《投资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与管理》等。截止2015年,国内开设投资学专业的高校共54所,其中京津冀地区有7所,分别是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农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河北金融学院、河北经贸大学。本科相关课程包括:投资基金管理、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理论与实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此外,部分高校开设了相关研修班,主题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与资本战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战型私募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等。但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在实际运作上存在差异,是不同的股权投资模式,因此在理论知识的讲授、课程体系的完善和寻找能够突出产业投资特色的教学模式上,需要进行新的摸索和尝试;

第二,相关教学资源匮乏。市场上几乎没有专门的教材,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书多是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不适用于课堂教学使用。《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生必须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项目操作和管理中,才能真正掌握产业投资的要领。而产业金融特色专业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产业投融资的实践教学材料,缺乏与实践教学配套的实践基地和实践项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三、基于投资过程导向的《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内容建设路径

(一)课程目标建设

《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建设是个完整的大系统,课程目标的制定是课程生成的核心,也是课程内容选择和确定、课程实施以及课程评价的依据。因此探讨课程的内容建设,首先应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本研究将建设目标定位于: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与高校专业教育目的相吻合,受学校办学方向的调控和指导,体现学院产业金融特色方向的培养目标,建设具有学科优势的核心专业课程。在强调掌握基本投融资理论知识时,应考虑用行为目标;在要求培养学生解决基金投融资实践问题时,展开性目标较有效;在强调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团队能力时,则应考虑表现性目标。

(二)课程内容建设

《产业投资基金》课程内容是在课程目标的导向下,从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与理论经验体系中选取出来,并按照一定的逻辑序列组织而成的知识和经验体系。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是近年来出现的具有官办色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向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筹资并投资于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的基金。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洋生土长”特性,是由于其设立过程有政府的参与,设立目的以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为主,募集渠道往往是当地大型国有企业或社保基金,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设立和运作本身就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这一特性决定了教材建设上也应突出中国特色。学院《产业投资基金》课程的内容设计,应紧密结合产业投资基金实践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要点,以体现实践性和操作性为原则,反映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现状。第一,在服从国家意志,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同时,保持产业投资基金的本体地位;第二,体现产业投融资知识体系、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的统一;第三,由于应用型人才既要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又要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因此教材建设既要考虑为学生搭建可塑性的知识框架,又要从实践知识出发,建立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双向、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李明达.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篮球课程建设研究[D].苏州大学,2012.

第3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29-04

2007年初,《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继出台,预示着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重大转变。今后,信托公司将从融资管理业务转向投资管理业务,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本位。在今后的信托业务开展中,产业投资信托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将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并成为其他创新业务发展的基础平台。本文在借鉴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托公司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业务进行了探讨。

一、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分析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分析

1.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2. 信托基金(契约型)。信托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三方之间依托的主要为“信托―受托”关系。

3.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有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把基金管理者的责任与基金的投资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为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设置了一个上限。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与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以独立董事为特征的公司型组织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也有其不利因素:一是增加了监督成本。监督成本有董事的薪酬和为董事决策提供信息的成本、集体决策的成本、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影响决策的各种成本、集体决策的成本等。二是降低了效率。董事为了免除自身的责任可能滥用监督权从而导致效率降低。而契约型组织模式也可以通过强化持有人在选择管理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强化托管人的监督功能等方式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效。因此,契约型基金也占有一定比例的市场份额。有限合伙型组织模式则不仅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且其制度本身就存在业绩激励机制,因而在实践中极具优势。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已占整个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40%,到1994年有限合伙企业进一步增加到了81.4%,逐步成为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最近美国对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实行不同税赋的制度进行改革之后,由于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只要把收益分配给股东,由股东缴纳所得税,基金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逐步失去税收上的优势,所以公司型投资基金又迅速增加。在欧洲和日本,由于民族习俗和政策导向的原因,公司型基金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筹资模式分析

在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最初的资金来源以富有个人为主,一度占到投资结构的60%左右。以后有限合伙制出现,机构资金开始进入,资金来源中个人的投资比重不断减少。1978―1981年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5个重要法案,允许养老基金介入风险投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活动的机构化,并由此确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1997年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占比高达40%,其他分别为:企业公司30%、个人13%、捐赠基金9%、银行和保险公司1%。但从近年的发展趋势看,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出资比例正在迅速上升。

欧洲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与美国相比有明显的差别,银行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欧洲国家中,只有在英国退休金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日本,金融机构和大公司(企业集团)分别占了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46%和37%,而个人仅占7%。银行的投资条件比较苛刻,且资金投资的长期稳定性不如退休金,加之银行投资实际上是风险贷款,其作用远不及权益性投资。欧洲和日本产业投资基金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究其根本,这是金融体制不同的必然结果,体现了以美、英为代表的“证券市场中心”模式与以欧、日为代表的“银行中心”模式的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的筹集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是要求投资者给予承诺。当管理者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他们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投资者。这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未能及时投入资金,他们按照协议将会被处以一定的罚金。因此,基金宣称的筹集资本额只是承诺资本额,并非实际投资额或者持有的资金数额。

在实际的筹资活动中,基金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满时,基金会宣布认购截止。同一个基金可能会有多次认购截止日,但一般不超过3次。实践中,基金可能会雇佣机构来进行筹资活动。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分析

1.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与投资方式。从投资产业看,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重点是高新技术产业,约占总投资额的70%以上,而欧洲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则不足20%,日本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比例也不高。

从投资对象与阶段看,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中小科技企业,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初创及早期阶段,而日本、欧洲情况相反,主要投资或收购一些已经形成规模的企业,对企业创业早期的投资比例极小。

从投资方式看,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尤其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投资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近期的财务利润,而是待企业进入成长期或成熟期股本增值后通过股权转让一次性获取中长期高额回报,并且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还投入经营管理、市场信息等社会资源,诸如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技术、经营策略、市场信息、人才引进与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而日本、欧洲等国主要沿袭银行风险贷款的做法,对目标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并不积极介入或支持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这种风险贷款派生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形式;另一种是银行不直接向企业投资,而是由一家私人投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形式。这种投资方式类似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运作方式。

2. 产业投资基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欧美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一般会出资1%左右。管理人出资份额越高,往往投资者信心越高。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管理费之外,还会获得分红。在这种激励机制之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间一般在15年以下。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在原有基金尚未到期之前就必须重新融资成立新的基金。在融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历史业绩非常重要。这种约束机制也是产业投资基金在没有严格监管情况下,仍然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分析

1. 首次公开发行(IPO)。IPO是美国创业资本最常用的退出方式之一。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29.9%的创业资本采取这种退出方式。公开上市有其明显的优点:一是表明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监管机构、投资银行对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有了一种确认,从而使基金管理公司也获得较好的声誉;二是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投资者可以获得丰厚的资本收益。

2. 并购(M&A)。并购指产业投资家把所投资的公司卖给另一家公司或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同时换回收购方的股票、债券(票据)或现金。如果收购方作为对产业投资家和其他股东的主要支付方,根据美国法律,这笔交易就可以被认为是免税的重组交易(Tax-free Reorganization)。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30.3%的产业资本选择这种退出方式。

3. 管理层收购和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外部融资购买产业资本家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在有些公司还通过建立员工持股计划(ESOP)来购买公司的股份。此外产业资本家通过运用“买股期权”实现公司股权向管理层的出售。回购主要是指公司用留存收益购买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2%的产业资本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4.被投资企业的清算。被投资企业的清算是一种被动退出渠道。清算方式有三种: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产业投资基金总投资额的32.8%,以这种方式仅能收回投资的64%。

此外,寻找新的产业投资人也是产业资本退出的一个有效渠道。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5%的产业资本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二、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分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处于发展的幼年时期。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也日渐改善。

(一)法律环境

随着近年来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的法律环境已有所改善。如《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则为产业投资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虽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但其他法律法规也为准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提供了间接法律支持。

(二)资本市场环境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资本市场不仅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来源,而且也是产业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

1. 从融资角度看,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不断上升,个人财富不断积累,富裕人群和中产阶层逐步崛起。他们投资性动机和增值性需求较强,倾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我国富有个人的投资选择,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同时,机构投资者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管制逐渐放宽,资金供给渠道将逐步拓宽。

2. 从资本退出角度看,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资本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市场上频繁出现了借壳上市、换股收购等资产运作模式,为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提供了借鉴。但我国IPO核准程序要求过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金融工具单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妨碍了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退出。从长期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产业投资基金实现成功退出的障碍会越来越少。

(三)人才环境

来自清科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43家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本土基金6家,外资基金37家。外资基金比较活跃的有高盛资本伙伴基金、凯雷集团、汉鼎亚太、华平资本与GIC Group等,本土基金比较活跃的有亚商资本、鼎晖国际、弘毅投资等。上述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知识在我国的普及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也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培养了宝贵的人才。

三、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信托公司的现实选择

产业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借助信托计划发行,将特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获取收益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从上述定义看,其实产业投资信托与信托契约型产业基金类似,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信托公司很难直接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鉴于产业投资信托与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类似,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业务达到曲线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目的,在取得一定的投资业绩与投资经验后,再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一)募集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即机构投资者与富有个人),因此,产业投资信托天然是私募的。以私募方式设立信托,投资者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或授信关系,信托运作压力相对较小,也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

(二)交易方式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投资管理人一定金额的资金,但并非一次付,而是分批交付。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所有已承诺资金,如果不能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投资回报率就会受到稀释,降低的投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到他们下一次的资金募集。同时,产业投资信托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信托就无法应付,即使能够支撑现有的投资项目,也会因为赎回导致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很多的投资机会。因此,产业投资信托不宜采用完全开放式,最好采取前开后闭式。当投资管理人需要增加资金供给时,适时实行前端(购买端)开放,但后端(赎回端)最好封闭,以防流动性危机。

(三)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

出于对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考虑,笔者在此提出两种管理模式。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邀请与产业投资信托理念相适应的高级专业人士加盟以及高级专业团队的确定都是最重要的,可以说,他们决定了产业投资信托运作的成败。此外,还需要设计一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保证各方的利益。

1. 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信托经理,要求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信托经理与信托公司共同主导高级专业团队的搭建。(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公司为次级受益人,信托经理为劣后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超额收益由三方按设定比例共享,从大到小依次为信托经理、信托公司、一般投资者。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可以达到激励与约束要求,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托经理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时,信托公司将因此而面临一般投资者的索赔;二是由于信托公司的体制原因,信托经理及专业团队的薪酬体系很难独立于信托公司之外。

2.信托公司与高级专业人士成立合伙型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信托资产。(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要求普通合伙人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以普通合伙人为主,信托公司为辅,搭建高级专业团队。(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投资管理公司为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投资管理公司按约定比例分享业绩提成。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上避免了第一种模式的问题,比较理想地降低了委托―成本。

(四)运作程序

科学的运作程序是产业投资信托良好运作的保证。产业投资信托应该严格按照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运作,其运作过程可分为筹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而投资过程又有交易发起和筛选、评估、交易设计、投资后管理四个阶段(见图1)。

(五)运营管理机制

信托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的经营管理惯例,结合中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通过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监督、安全有效的产业投资信托运作机制,实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相互制衡,以保证投资者的安全投资与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鲁铭扬:《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研究》,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3]北京大学金融系课题组:《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研究系列》。

第4篇

[关键词]基金 运营 管理 研究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 100 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 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

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四、结语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基金资金规模比较大、投资时间长,更注重对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分析,这种投资对于抑制投机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承担起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有效流动,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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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私人股权投资已上市公司股份),是指私募股权基金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因此PIPE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投资策略。PIPE主要分为传统型和结构型两种形式。传统的PIPE由发行人以设定价格向PIPE投资人发行优先或普通股来扩大资本。而结构性PIPE则是发行可转债。近两年,PIPE在中国的VC/PE市场中日益受到关注,私募股权基金的PIPE投资具有逆周期特性,即经济增长较快股市趋热时,PE主要集中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而经济低迷股市不振时,PE则转向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美国北肯塔基大学法学院副教授William K. Sjostrom Jr.省略

既是一种基金,也可以被看作是LP的FOF,是撬动整个创投市场的杠杆,其威力和释放出来的能量难以估量。

2008年,世界经济形势风云变幻,中国经济难独善其身,2008年中国创投市场亦受到直接影响。在市场经济下资金是组合市场要素的龙头,虽然中国市场具备“99”的温度,但是缺乏一个把要素有效组合的“1”度,有这“1”度就可以让“水”沸腾。FOF(Fund of Fund)就是“99+1”的“1”。就像古希腊物理学家、数学家、静力学和流体静力学的奠基人阿基米德所说的“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动整个地球”,FOF就是撬动整个创投市场的那根杠杆。

FOF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市场上存在8000多支共同基金,从种类上出现了投资不同地域、行业、主题,具有不同风格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如何选择合适的基金在合适的时机介入,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时间投入。并且,很多基金难以始终保持良好的业绩,因此,把基金的管理交给专业机构的组合基金应运而生,并从2001年开始在欧美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市场发展壮大。

在美国,从2001年起,FOF的数量经历3年翻了3倍之多,其募集资金的数额从2000年的33亿美元翻番到了2001年的63亿美元;在其他私幕股权基金缩水60%的惨淡背景下,FOF在2002年的新融资中占据了14%;截至2005年底,全球共有近1000支FOF基金,其中美国市场FOF的数量达200多支,管理资产总额为480亿美元。在加拿大,短短几年间FOF已占到共同基金市场份额的近20%,且正以超过普通共同基金3倍的速度加速扩张。FOF已然成为推动发达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一宗大生意”。2006年2月15日,英国剑桥商学院Richard Lai在文章《为什么是FOF》(Why Funds of Funds?)中全面分析了FOF存在的原因与其技术上的特点,通过与其他基金进行比较,呈现了FOF的真实面貌。

总的来说,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或进行直接的企业投资,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或对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投资种类的不同,FOF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FOF、证券投资基金的FOF、对冲基金的FOF等等。由于挑选单支基金的风险高和难度大,而FOF通过对基金的组合投资,则大幅度降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FOF实际上就是通过专家二次精选基金有效降低非系统风险。FOF将自己的投资人群锁定在风险偏好较低者这一行列,也显示了其相对于其他基金的稳定性。

FOF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基金,也可以被看作是LP。为了区别FOF和其他基金,RichardLai将投资FOF的LP和未投资FOF的LP做了对比,发现投资FOF的LP有如下特点:第一,投资FOF的LP相对来说创立时间更早;第二,投资FOF的LP的资产规模较大;第三,投资FOF的LP在资产组合上分配给私募股权的部分较少;第四,投资FOF的LP中,银行和非金融公司占的比重较少,而教育机构所占比例较大;第五,FOF在美国比在其他地区更为流行。

同时,Richard Lai对比了作为LP的FOF的资产组合以及非FOF的资产组合,得到的数据表明如下五点:第一,平均来说,FOF的资产组合要比非FOF的资产组合规模更大;第二,FOF组合创立时间更晚;第三,从融资结束到首批投资,FOF资产组合所用的时间更长;第四,在投资风格方面,两者的资产组合很接近;第五,FOF资产组合的内部收益率(IRR)的中位数比非FOF的资产组合要小。

FOF对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LP的收益,以及对比使用FOF的LP和不使用FOF的LP的收益情况,可以发现:第一,从总体上来说,FOF有利于分散风险,这就解释了一些LP投资于FOF而不是直接投资于证券的原因。第二,比较于其他种类的有限合伙人,平均来说,FOF的表现相当良好。FOF的优势在于规模效应,以及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这些人才往往有着更丰富的从业经验并且有更多的社会关系从而能获取投资于更优质基金的渠道。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使用FOF的LP从投资于FOF资金篮中获得的收益超过了投资于不含FOF的资金篮的收益,这就更说明了投资FOF能带来价值。

从1999年12月底至2008年2月底,全球FOF的整体业绩水平显著领先于三大证券市场指数,累计收益率约185%。其业绩波动水平相当稳定,以12个月计算的月度收益率标准差,维持在0.01-0.02之间,显著优于三大指数。

根据过往的市场情况,一般认为FOF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五点:第一,FOF通常不会带来超额的收益,但是对于采用它们的LP来说,FOF组合会比非FOF组合的表现更好;第二,FOF通常允许小型LP扩大其规模,即投资于更多品种的基金,这将有利于分散风险;第三,FOF通常为具有薄弱管理架构的LP所用;第四,有证据表明LP能够利用FOF来投资于新的领域,从中获取经验;第五,FOF的广泛使用也部分归因于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当经济快速增长的时候,FOF的使用随之增多,反之就会减少。

对以上的结论,Richard Lai提出了新的论证和补充。

第一,FOF的效益问题。FOF的效益背后存在三个推动力量,即规模效应、人才吸引以及风险承担。FOF的效益并不是和规模成线性的关系,而是呈凹形的关系。对于FOF能否吸引更具经验的人才或是拥有挑选优质基金的更优渠道方面,通过对比风司和风投的FOF公司的高管信息,Richard Lai得出前者的平均年龄比后者要大,而且经验也更为丰富,这就说明FOF在人才方面并不一定是比平常的基金公司更有经验。

第二,Richard Lai反驳了小型LP采用FOF这种投资工具的原因在于能实现资产投资多样化的观点,而是认为小型LP采用FOF的原因在于其能帮助提供一种降低基金管理成本的方法。FOF真正吸引小型LP的方面在于FOF提供了一种能提高效率的委托机制,能大大降低基金管理成本。采用FOF的LP通过FOF的投资可以避免再次投资于业绩表现很差的领域的FOF。

第三,Richard Lai认为大型有限合伙人采用FOF能够避免繁琐的基金投资的批准过程。

第四,对于LP利用FOF来投资于新的领域,以此从中学习、获取经验的传统观点,Richard Lai认为采用FOF作为投资工具来投资专业的领域,如并购或者风险投资,这样学到的经验会比较多,而对于泛泛的投资,FOF并不能提供学习的途径。

中国目前正处于FOF发展的萌芽期,目前存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类FOF。中国《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这就意味着,基金公司无法直接发行FOF,目前国内还不能发行纯粹的FOF。类FOF产品在国内的开展最早始于证券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至2007 年底国内发行的类FOF理财计划产品共有60多种。据统计,在国内,券商、银行、信托,甚至保险机构,是FOF的主流。目前在国内市场上运作的主要有券商发售和银行发售两大类。另外,在信托公司中,华宝信托公司也做过尝试,推出了基金优选1、2、3期。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针对PE/VC基金的FOF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宏观上看,中国借鉴FOF的模式,创新出对产业整合起着杠杆作用的政府引导基金,即“有中国特色的FOF”。引导基金不宜直接进行企业股权投资,而应在市场中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投向国家政策鼓励且急需发展的行业的基金。引导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的利益分配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自己投入的基金。

这种有FOF特征的引导基金模式也应该是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应提倡的模式。这类基金不同于创投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服务于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需要,产业基金服务于产业的发展和资源的整合,所以产业引导基金就有利于技术成熟的产业的发展,服务于现有企业资源的整合。在中国已有的产业基金中,他们的一个共同点是资金的国有性质,另一个相似是,这些机构都不是独立的市场投资主体,因此,借助FOF的模式,可以更好地运用这部分国有资金,通过建立小资金的FOF来吸引大规模的资本和项目,已经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融资的一种流行趋势。

这种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利用FOF的模式吸引了国内外的关注,其影响力是巨大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将不介入管理,而是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这样既能够实现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又可以大大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6篇

6.1结论

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制约了我国房地产企业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国外(或地区)经验表明,REITs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REITs在国外(或地区)的成功经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投资产品能为我国的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转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迈向REITs的道路上摸索前进、不断创新,但我们的产品与REITs仍有一定的距离。各种现象表明,我国国内环境基本具备REITs的发展条件,各方对REITs的迫切需求也迫使我们加快发展REITs的步伐。虽然制约REITs发展的因素仍有存在,但我们相信通过努力,REITs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在我国内地市场诞生。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国内外大量文献来探讨REITs的中国化发展策略。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发展REITs的条件,我们应该在已有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或地区)的成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发展REITs的步伐。其次,在借鉴国外(或地区)经验时,要对其REITs产品进行认真地分析比较,有选择地加以吸收,并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进行一定的创新。再次,在我国发展REITs市场时,宜采取分阶段发展策略。同时,笔者认为在我国已有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我国REITs的组织形式宜采用直接式契约型,并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但同时需要采取措施对封闭式的缺陷进行一定的弥补;运用资产组合理论和投资风险决策模型进行投资资产的选择和组合,在地域选择上可以多关注二、三线城市有增值潜力的房地产资源,同时对开发性项目进行一定的限制;应该尽量延长REITs的期限,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收益和稳定性,要尽快解决REITs上市的问题,增强产品的流动性;制定合理评估REITs价值的方法,尽量做到减少误差,同时对REITs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要合理并有选择地使用REITs的财务杠杆,-60-在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同时注意防范财务杠杆过高带来的风险。总之,我国发展REITs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道路还很长,需要各方积极努力,加大理论研究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政策的步伐,推进产品的突破和创新。同时希望本论文能对我国REITs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和撰写过程中,通过阅读相关书籍、文献、浏览相关网站和文章,获得了大量资料,对本文的论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尚未诞生,而国外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存在差距,所以没有足够相关成熟的理论可以借鉴。因此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需要在今后研究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1.由于我国尚未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同时我国信托机构对已有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本文无法收集到更多的资料来进行实证分析和数据分析,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涉及领域较广,包括金融领域、房地产领域、法律领域等。同时内容较复杂,如RETIs的税收问题,就涉及到众多税种和税目。因此,本文在某些方面分析还不够深入,需要今后加以完善。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属于应用领域,更注重产品的开发介绍和相关政策研究。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具体分析问题方面仍有不足。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所提观点不一定正确,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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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摘 要 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层产业,演艺产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本文从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提出适用于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演艺产业 投融资 金融创新

一、演艺产业及演艺产业投融资概述

演艺产业是指以演艺产品的创作、生产、表演、传播(或营销)、消费及经纪、艺术表演场所等配套服务机构共同构成的产业体系。演艺产业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投入演艺产业领域以获取利润的过程。以投资者是否直接参与经营为标准,演艺产业的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演艺产业融资是指演艺产业主体的资金筹集行为和过程。演艺产业融资可分为债务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两类。

二、我国演艺产业投融资现状分析

1.融资渠道不畅,投资渠道单一

首先,演艺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少、生产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的行业特点,上述特点制约了传统信贷资金特别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入,因此,其间接融资相对其他实业产业困难较大。其次,演艺产业直接融资存在进入门槛高、融资规模小、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再次,我国的演艺产业金融介入程度较低,在融资手段上比较原始,投资方式单一。

2.从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困难

作为目前演艺产业主要融资渠道的商业银行,其现行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演艺产业的发展。商业银行从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出发,贷款条件往往较苛刻,而多数演艺企业碍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贷款标准;此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新文化产品,因其独特性,商业银行难以明确判断其未来的市场,一般被商业银行排除在贷款质押物之外。

3.金融创新之后,服务于演艺产业投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缺失

在风险控制约束下,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步伐较慢,传统抵押担保形式的贷款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各金融机构经营更趋谨慎,使得金融服务水平无法适应演艺产业的融资需要。

三、国外演艺产业投融资的相关制度及经验

1.制度建设

欧美演艺产业中完善的融资体制、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产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其演艺产业投融资的重要举措主要有:优惠的演艺产业政策、有效的政府投融资基金、积极的国际资本吸引政策、完善的演艺产业金融服务制度等。

2.金融创新工具的运用

以知识资产证券化为例,以金融工程为手段,以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权为担保,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帮助演艺企业突破轻型资产结构的限制。目前,知识资产证券化已被广泛运用于美国演艺产业的各个领域,与演艺产业关联的无形资产几乎都可成为证券化的对象。日本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电影、动漫等制作领域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3.完善的金融担保体系

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缓解演艺企业担保物不足的难题为缓解演艺企业担保物不足带来的融资难题,一些国家通过培育专业担保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基金等方式,构建完善的演艺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如,在法国,由政府和民间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演艺产业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贷款提供较高比例的信用担保额度。

4.成立演艺产业投资基金,吸收社会资本

由于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的风险收益特征存在较大差异,传统融资方式通常不大适应演艺企业。为此,欧美国家纷纷成立演艺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演艺产业的重要投融资主体。

四、针对我国的对策建议

1.完善演艺产业投融资制度

(1)建立适当的演艺产业间接融资机制。首先,借贷资金是演艺产业融资的主渠道,建立适合演艺产业的银行借贷机制对于演艺产业融资至关重要。其次,现行的债券发行制度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对企业资质的要求过于严格,应考虑适度放宽对演艺企业发行债券的准入条件,适度扩大演艺企业发行债券的规模,促使演艺企业获得更多社会流动资金。此外,还应鼓励并规范演艺产业民间借贷。

(2)建立适当的演艺产业直接融资机制。首先,应构建适当的演艺企业上市机制。其次,演艺产业非常适合于风险投资,政府应当从制度上对风险资本进入的阻碍予以清除,拓宽我国演艺产业资金来源。再次,完善的演艺产业投融资应是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基础、以银行信贷和民间资金为主体、以股市融资和境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体系,我国应加大力度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及国家资金进入演艺产业。

2.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引入社会资金

政府应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在对公益性演艺团体本身实行免税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扛杆的导向作用,对演艺产业的资助者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从而引导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向演艺文化事业流入,鼓励社会捐赠行为。此外引入企业资金,鼓励实业企业投资演艺产业,利用集团优势拓展演艺企业资金来源渠道,通过集团担保提高演艺企业信用等级,从而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3.推动金融创新

针对演艺企业轻型资产结构、投资风险大等特征,大力创新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一是鼓励和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型的演艺产业投资基金,为各阶段的文化业态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鼓励商业银行探索文化金融的商业模式,创新文化金融业务审批机制,完善演艺产业贷款项目内部评级、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三是积极探索和创新经过评估的专利权、著作权、演艺产品预售合同、演出收费权等作为担保物的授信模式,积极推动演艺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四是在演艺企业中普及推广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金融工具,尝试推出高收益债,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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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介绍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简称为PE,具有私募性、投资的股权性和基金性质三个基本特点。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PE最核心的架构设计,将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治理结构、运营效率、出资人和投资人权益、税收、利润分配等核心事项。目前PE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

公司制PE是指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基金本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制PE相比有限合伙或信托制而言,基金投资人一般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

信托制PE不是法人,基金出Y人与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向目标公司,并建立权利和义务的制约、平衡机制。

有限合伙制PE由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申请组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负责具体基金运营,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布现状

截至2015年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6471只,管理规模17979亿。从组织形式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5011只和14383.35亿元,占比分别为77.44%和80.0%;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分别为1069只和1509.08亿元,占比分别为16.52%和8.39%;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381只和2051.45亿元,占比分别为5.89%和11.41%;其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10只和35.15亿元,占比分别为0.15%和0.2%。从上述数据看,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组织形式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

三、公司制PE内部治理结构特点及建议

1.公司制企业内部治理特点

公司制企业内部治理途径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治理体系,解决两权分离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具体而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设置和监督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权利设置和制衡关系。

公司制内部治理架构可概括为如下四种关系: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关系

(2)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与执行关系

(3)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监督责任关系

(4)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公司制PE内部治理结构建议

公司制PE内部治理结构遵循一般公司制企业的治理框架,但同时由于PE业务性质和从业者素质要求等特点决定其与一般公司内部治理有所不同。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上有如下特点:

(1)业务为高度不确定的资本运营。PE并不像传统产业一样局限于某一行业或领域,而是涉及多行业或多领域的研究和经营,因此其业务是高度不确定性的资本经营。

(2)合格投资者人数不会太多。公司制PE相比有限合伙或信托制而言,基金投资人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资金和管理的双重要求使得公司制PE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

(3)从业者均为专业精英。PE跨行业投资和经营特性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扎实的财务、法律和行业背景知识,故私募基金的从业者都是行业精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股东较少或规模较少时,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审查性的职责,如聘用会计师、托管银行选择等。鉴于以上特点,公司制PE更适合采用一种扁平式的管理模式,弱化董事会职责,具体业务可由投资经理为核心的经营层完成,由投资经理负责并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精简董事会后,将大大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效率。

四、信托制PE内部治理结构特点及建议

1.信托制企业内部治理特点

信托是通过信托合同这一载体,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但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主体,与委托人、被投资企业、托管银行等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架构,并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其内部治理结构核心是基于信托合同,其架构如下:

2.信托制PE内部治理结构建议

在信托制PE中,投资人即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即是资金募集人,同时又是投资管理人。信托制PE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对基金进行管理、处分、分配收益,信托制PE内部治理架构设计建议通过《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合同》等文件实现,具体表现为:

(1)明确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信托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管理集合资金,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并退出,最终向委托人分配收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投资管理费的义务。

(2)受托人和基金保管人的权利义务确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只有受托人递交符合信托合同的付款申请,托管银行才能允许划拨资金,基金保管人承担对信托资金保管、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3)切实履行受益人大会制度

受益人大会制度由全体信托基金的收益人组成,当出现延长信托期限或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比例、更换受托人时,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确保受益人权利。

五、有限合伙制PE内部治理结构特点及建议

1.有限合伙制企业内部治理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是国内新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组成。其内部治理的核心机制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胡萝卜加大棒”游戏规则下达到企业和投资管理者共赢的局面。

2.合伙制PE内部治理结构建议

在有限合伙制PE中,一般普通合伙人出资只占资本总额的1%,但分享20%左右的投资收益和相当于风险资本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全权负责基金的托管、投资、退出等一系列管理工作,而有限合伙人无权干涉普通合伙人的经营行为。即有限合伙人没有经营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

槠胶馄胀ê匣锶擞胗邢藓匣锶说娜利,有限合伙制PE应形成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一般可通过如下形式使有限合伙人相对能参与到基金的投资决策中。

(1)合伙人会议

PE合伙人会议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议事机构,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投票权,而不论投资额比例。合伙人会议一般由负责基金运营的普通合伙人召集,一半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同时会议商议事项一般需经全体合伙人投资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除法律或合伙协议硬性要求需经全体同意的除外。

(2)决策委员会

一般PE的重大事项决策由决策委员执行,决策委员一般由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法律专家、外聘行业专家等专业人士构成。PE决策委员会削弱了普通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同时外聘专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使决策更具有客观性和专业性,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权利。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极其重要,因组织形式的不同必然会引致管理模式的核心差异。而组织形式和其管理模式一定是PE最核心的架构设计,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治理结构、运营效率、出资人和投资人权益、税收优惠、利润分配等核心事项,进而关系到PE的长远发展。故投资人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因根据投资目的和自身架构选择和设置合适的基金组织形式,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PE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 发展现状 发展策略

一、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

投资银行是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是从事证券承销与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企业兼并与重组等业务,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银行业的发达与否,影响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繁荣程度。投资银行能使市场经济依照效率原则运转,来推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银行产业逐渐锋芒毕露,在证券市场以及国民经济的战略重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投资银行虽初见雏形,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虽表面上看来发展速度迅猛,但并未真正在金融体系中,在市场经济的整体结构中确立自己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国家的政策看,将把证券公司的管理提高几个层次,强调稳健经营,扩大公司规模,狠抓风险管理,证券管理部门应考虑市场发展的需要,扶持大型公司全面发展向国际化迈进。

二、中国投资银行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投资银行资产规模小,发育程度低,缺乏竞争力

尽管近十多年来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迅猛,规模持续不断的扩张,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投资银行,我国的投资银行规模与其相比差距很大。这种资产规模小的现状,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投资银行业市场的拓展和业务的壮大。

(二)我国各个投资银行业务范围与品种单一,缺乏特色和创新

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范围非常狭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这两种业务,对国际上的各种创新型金融业务也几乎没有涉足,国内少数大投资银行即使有所接触,但由于经营不规范,实力弱小等因素,影响了自身业务的发展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法制法规不健全

发展投资银行的法律环境虽然已有一定的体系,但离投资银行产业的现代化要求仍有很大差距,投资银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明确的市场功能和发展方向的定位也很缺乏。

(四)我国投资银行经营经验不足,缺乏高层次人才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所以自身经验较为缺乏。投资银行不仅要给客户资金技术支持,更要为客户提供策略意见,解决客户所遇到的经营管理问题和各种金融难题,所以投资银行业对智力要求较高。因此,熟练运用各门专业知识且综合能力强的投资银行专业人才在我国显得较为缺乏。

(五)我国投资银行面临较大的系统风险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较为短暂,而证券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展则更为短暂。由于发展时间的短暂,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制度实施建设。因此,与西方证券市场相比,浮动性较大,且暗藏着很大的系统性风险,同样也面临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三、推动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投资银行的市场环境

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进程同时也增加了投行参与资产流动和重组的难度和经营成本。而且企业的干部队伍整合不完善,流动半行政化,企业重组之后企业干部归置等问题,严重影响着重组企业能否安全过渡,因此市场环境的改善和配套改革的进展对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加大资本运作的市场化程度

鉴于中国资本市场对于加快企业改革,推动金融深化,促进投资银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应在规范的前提下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在继续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并在企业上市方面削减政府的干预。

(三)加强投资银行业的内部建设,增强竞争力

我国现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大多都存在相同的问题,如资金实力弱,专业人才缺乏,对行业和市场环境的专门研究太少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因此我国投资银行业应当重视其存在问题并抓住机遇促进自身实力的迅速发展,重视专门技术人才的培养,完善自己的信息网,做好基本研究工作。

(四)加强法律建设

以法律规范投资银行,减少政府干预,加快《证券法》和《公司法》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有关投资银行的专业性法律的制定,为投资银行的发展壮大提供法律保障。

四、中国投资银行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一)防范风险,规范发展是我国投资银行建设与发展的主旋律

防范风险是投资银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证券公司应逐步完善经营管理,使其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二)并购重组业务是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

兼并重组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新世纪业务发展的战略选择。并购重组是资本营运的重心,而且这种资源的整合离不开效益的最大化,它深入的体现了投行业务的实质,理应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发展重点。

(三)投资基金管理应成为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主营业务之一

从国际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看,投资基金管理是投行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业务。投资银行要想在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获得傲人成绩,基金的拓展与创新是首先要重视的。

(四)项目融资是我国投资银行急待开辟的业务

不管是积极开展承销业务,还是拓展新的业务范畴,很多客户都要求投资银行提供类似“过桥贷款”类型的融资服务,这就要求资产必须具有一定规模,也要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总之,投资银行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呈现出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在我国,投资银行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理论与实践还不成熟,对于我国投资银行应该怎样发展还没有明确认识。随着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我国投资银行也应一步步改善和提升,去直面新经济和全球化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黄凌.中国投资银行业竞争战略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08-134.

[2]王玉霞.中国投资银行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1-30.

第10篇

关键词:港口建设,基础设施,投融资,国际经验,机制创新

 

近年来,随着江苏“沿江开发战略”的逐步推进,镇江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港口航线逐步增多,吞吐量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态势。但比起南京港、连云港港等省内一些港口建设发展较快的城市,镇江的港口建设还相对滞后。调查发现,建设资金不足是制约镇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借鉴国外港口建设投融资经验,创新港口建设投融资机制,解决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是港口建设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国外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框架

纵观欧、美、亚多数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地主投资型港口和政府投资型港口。

1.地主投资型港口投融资体制

地主投资型港口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港口采用的模式,美国、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改革后的东欧国家港口均采用这一模式。地主投资型港口基本特点是:通过港口规划,包括现有布局规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界定港口的区域范围。凡是港口区域范围的土地交由港口管理机构(港务局)或者政府主导组成的一个公共企业(其性质类似于我国三峡建设总公司和长江口建设总公司)进行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然后将符合建设码头、库场等条件的岸线、土地出租给港口经营企业,建设码头或库场等从事经营,收取岸线或土地出租费用;或者自行按照规划,建设光板码头、库场出租给港口业务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收取码头或库场租用费。论文大全,港口建设。港务局或者这个公共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规划、建设实施政府对港口的管理职能,不参与市场竞争,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因此其土地或者码头、库场等的租金收入免交各种税费,全部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再建设,即通过土地运作,实行滚动开发。地主投资型港口的最大优点是确立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长远固定投融资渠道,不需要各级政府的投入(各级政府财政往往不投入),实施滚动开发,对港口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提供了保障。不论是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还是由公共企业管理的港口,地主型港口的模式无疑是促进港口持续、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

2.政府投资型港口投融资体制

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投入资金建设港口基础设施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亚洲。如:日本、新加坡,欧洲的法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大陆港口,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日本为例:日本港口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凡新建、扩建港口,由地方政府拟定五或十年港口发展规划,报国土交通省审批。涉及陆域或建设省主管的岸线时,还需报建设省审批。重要港口新建或改建公众使用的水域设施,外围设施或泊位设施,工程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半分担。特别重要港口、避风港口75%由中央政府负担。论文大全,港口建设。海关、商检等配套单位的建设投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拨款。日本港口的码头投资主体分为三类:港湾局建设和管理公共码头,出租给港运企业(即装卸、运输企业)经营;厂商自行建设、管理其使用的专用码头;埠头公社建设、管理轮渡码头和集装箱码头,出租给船公司使用。

二、国外港口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基本经验

调查研究许多国家港口基础设施和经营设施的投融资体制和政策,可以发现两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经验:

1、突出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

所有港口不论是地主投资型港口还是非地主投资型港口,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都由政府负责。地主投资型港口是由政府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行使政府职能的一个公共企业(即公司制形式)通过规划或立法界定一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这个公共企业通过对土地、航道、水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可建码头的岸线,出租给经营人建设码头泊位或者由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这个公共企业建设好码头或码头水工部分出租给经营人从事码头经营业务(如德国的租赁港、北欧及东欧国家的港口、日本埠头公社的码头等),而经营性的设施基本都由经营人自行建设、维护和管理。

从表面上看,其管理模式似乎各不相同,政策不一,但是在上述港口投融资体制的基本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这是基于港口是一个区域(不是一个企业),在这个区域内,存在若干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港口都是一个综合性的交易市场,它既构成与其他港口(另一个市场)的竞争,也构成一个港口(一个市场)内部竞争,在这种多种产业产品汇集、多个企业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基础设施特别是公用基础设施只能由管理港口的政府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这与我国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是完全一致的。

2、坚持港口规划、建设与维护相统一

不论是地主投资型港口还是非地主投资型港口,港口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无一不是始终捆在一起,统一由负责港口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承担政府港口管理职能的一个公共企业来负责的。论文大全,港口建设。其中的道理是十分清楚的,港口规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安排建设实际上作为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公共职能和对港口发展起主导和导向调控作用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港口规划由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而基础设施则由某一个企业去建设和管理,往往建设会偏离规划,难以真正使规划得到落实。我国港口在港务局政企不分的时候,港务局所作的规划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都是围绕自身企业的经营来进行的,港口规划严格地说是一个港口企业的发展规划,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部港口的发展规划。即便如此,那时的规划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港口实行政企分开之后,作为管理某个城市整个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法律已经赋予他制定港口总体规划的职责。要真正使整个港口规划得以落实,使港口能按科学规划进行有序的发展,港口的基础设施,应当由这个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这是世界各国港口管理的共同内涵和共同特点。

三、镇江港口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创新思路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镇江政府财力、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创新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用活用足国家优惠政策,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探索资本运营方式,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格局,保障港口建设对资金不断投入的实际需求。

1.用活用足国家优惠政策

研究把握和深刻领会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用活用足国家支持沿江开发和沿海开发的优惠政策。通过有效运作,争取更多的国家级、省级“十二五”港口建设重大项目,力争得到国家和省政府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务院支持江苏沿江和沿海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强与国家机关和省直机关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港口建设项目落户镇江港。

2.盘活港口现有资产

推行“地主港”经营模式。由政府委托特许经营机构代表国家拥有港区及后方一定范围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的产权,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岸线、航道等进行统一开发,并以租赁方式,把港口码头租给国内外港口经营企业或船舶公司经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开,向经营者收取一定租金,用于港口建设的滚动发展。

鼓励央企、大型公司和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参照BOT(特许权融资)、PPP(公私合营)等方式,培育多元化的港口投资和经营主体。论文大全,港口建设。

出租、出让或完全出售港口资产和港口服务,引导镇江的优势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港口经营,有重点地开发港口中转和港区配套服务项目,扩大港口的规模效益。

3.创新招商引资项目

积极研究央属大型企业、省属企业和跨国公司以及台湾重点企业的发展战略,围绕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创新招商引资项目,通过政府招商、媒体宣传、对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推出一批与港口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大的石化、能源等港口投资项目,吸引拥有市场和货源、实力雄厚的中远、中海等国内外大航运集团、大船公司、大货主来镇江投资港口开发建设。同时,加强与国司合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国家和省级开发投资公司在镇江的投资信心,引导国司扩大投资规模,加大对镇江港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投资力度。

4.搭建多渠道投融资平台

完善港口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担保机构。配合中央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港口建设的贴息、补助、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技术改造与创新、人才培训等。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担保公司,为港口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开辟港口融资绿色通道。

借鉴国外著名港口以及江苏张家港、江阴港的经验作法,整合优质资源,成立股份制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定向增发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重大优质资产,壮大上市公司总资产。建议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大航运集团等参股,以便把更多与港口发展相关的投资主体联合在一起,形成港口的规模化经营积聚效应,打造利益共同体,共谋发展,做到既有效破解港口建设资金瓶颈制约,又保持稳定货源,使招商引资建设港口的过程成为开拓货源、扩大市场的过程,成为拓展港口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过程。

建立镇江港金融合作试验区,实现多方共赢。抢抓国家在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长三角金融中心的新契机,争取海外更多的民营金融机构落户镇江参与港口建设,促进镇江金融合作。支持金融系统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引导民间过剩资金投向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长三角地区(尤其是浙江地区)的民间资本雄厚,投资遍布各个领域。可以参照上海一些外资银行采用的“委托贷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分布广泛、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向民间个体或企业资金过剩方宣传、解释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过剩的民间资金向需求资金的港口建设方向流动,并协助资金过剩贷出方对投入用于港口建设的资金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论文大全,港口建设。同时,银行本身也可以按比例收取一定的中间费用,开创建设方、贷出方和银行方多方共赢的局面。

搭建债券、基金融资平台。论文大全,港口建设。发行港口发展债券、企业债券,依托银行,设立港口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鼓励发展各类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私募基金;探索港口产业基金、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试点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契约型;公司型

一、引言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以发行受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其实质就是通过组合投资资金和专家理财来实现大众化投资,以满足中小投资者将大额投资转化为小额投资的需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显得过于单一,如何解决房地产业的资金问题,挽救濒临破产的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妥善处理目前“烂尾楼”问题成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界讨论的问题。但以笔者之所见,我国目前所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并非真正具有信托应有的法律特征,名为信托,实为以信托名义进行证券发行或合同权利公开受让的活动。[1]因而有必要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探讨目前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概念不清,貌合神离

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产生、发展来看其最基本的含义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房地产或投资资金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转移;二是受托人对房地产及投资资金的管理和处分;三是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这三者缺一则不成其为信托。[2]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将信托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国内一些学者认为这个定义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委托”一词含义不明。一般来说,“委托”多用于行纪和关系中,即一方(行纪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纪关系中)或委托人(关系中)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无论是行纪还是,与信托都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均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所有权与利益不产生分离,都归属于委托人,而后者须有财产权的转移,而且所有权与利益发生分离,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科学的。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我们既然决定将REIT移植到国内,就应该按照它内在的法律属性清晰地定义它,从而将它同其它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二)关于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

在REIT关系中,信托财产为动产,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于受托人即实现财产权的转移。依照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财产似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委托人对出让财产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让时为善意,信托财产就发生有效转移,信托也因此成立。然而果真如此,便给委托人留下了谋取不当得利的空间。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则发生“闭锁效应”,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财产设立信托的手段来逃避真正财产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见,如果在信托财产的转移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会鼓励委托人滥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因此,我国不妨借鉴日本信托立法的经验,直接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待于商榷,REIT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英美法就动产物权的转移,仅善意买受人能主张原始取得,受托人或受益人即使“善意”却也并非“买受人”,因此REIT不适用善意取得制。

(三)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

首先,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但这对于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公司组织机构和信息纰漏制度方面还远远不够。由于缺乏专项立法,至使目前许多房地产信托公司内部经营结构不合理,再加上混业经营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房地产信托公司的金融防范体系受到严峻的挑战,委托人的利益无从保障。

其次,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担保及保险制度而言,主要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对投资者的担保,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做法,将房地产投资基金交由寄托银行保管,受托人的排他管理权一分为二,投资公司行使法律监督权,事实的监督权以及执行法上的执行权又属于寄托银行。上述做法既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信托产品的风险系数,又可以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产生约束。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是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用来贷款和购买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的担保及保险问题。因为信托公司对开发商的贷款同样适用于《贷款通则》而在审批贷款时又往往没有商业银行严格,因此,信托公司的贷款面临着比商业银行更大的风险。

四、结束语

房地产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平均年增长率达到37.8%,而且在今后几年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房地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是房地产贷款在银行贷款中的比重过高,银行提高了房地产项目贷款的条件以及银根紧缩的政策,因此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银行外的融资渠道,以解决开发和经营的资金问题。我过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上所推出的产品其实质都是一些“类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些早期的类房地产信托为我国房地产初期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信托公司管理人员决策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均不同程度的陷入了运作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梳理,指出了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行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平台,促进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第12篇

摘要:产业投资结构就是指一定时期内投资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分配数量及其比例关系,它通过影响产业结构而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产业投资结构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合理实施并优化我国产业投资结构。

关键词:产业投资结构;优化;对策

一、引言

产业结构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而形成的一个多层次经济系统,不同的产业结构的整体效益不同,因而导致经济以不同的速度发展。产业结构演进的战略框架及其效果已成为经济能否保持良性发展的关键,因此各国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寻求整体效益最大的产业结构。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就必须研究各产业之间的关系及影响产业结构的各种因素,而产业投资结构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它不仅通过消耗各产业部门的产品影响各产业部门的产出,而且直接决定了各产业部门的未来的供给能力[1]。因此可以说,我国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关键在于优化产业投资结构。

二、我国产业投资结构现状研究

产业投资结构就是指一定时期内投资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分配数量及其比例关系[2]。产业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在这里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代表产业投资额。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分布呈现以下趋势。

1990-2005年期间,第一产业投资所占比例一直很低,基本维持在2%-4%之间,随着投资总量的扩张,2005年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323.66亿元(当年价格),增长率约为22.90%;1990-2002年期间第二产业投资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由1990年的57.37%降到2002年的26.16%,下降了约31.21%,2002年以后逐步回升,到2005年时达到43.75%;第三产业投资不仅所占比重高(1993年以后均在50%以上),2002年以前所占比重不断升高,之后又略有下降。总体来看,三次产业投资比例结构在1990-2006年间已经变成“三、二、一”,产业投资结构正在逐步优化。

随着1993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明显向第一、三产业倾斜,三次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发生了变化,第一产业的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的比重基本保持上升的势头,第三产业的比重在略微下降之后稍有升高。与产业投资结构相比,尽管第一产业的投资比例有所增加,但其产出占GDP的比重却连年下降,这说明第一产业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调整内部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产业的产出占GDP的比重没有随其投资比例大幅度上升的原因,在于第三产业正处于成长期,信息化程度低、发展滞后,产业竞争力不足。

三、我国产业投资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第一产业投资比重下降过快

1999年,我国第一产业投资额占三次产业总投资的3.7%,以后各年份基本上是逐年下降,到了2005年,第一产业投资比例只占到了总投资额的2.61%,使农业的发展速度缓慢。事实上,我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即采用现代技术的现代部门与采用传统技术的传统部门并存,其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是,在促进二元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二元经济走向一元经济,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目前我国的问题是工业部门不现代,农业部门不发达,虽然农业大批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为工业部门提供了大量低成本的劳动力,但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这种在农业不发达的前提下转移出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虽然维持了工业部门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限制了工业部门提升产品结构的积极性。可以说发达的农业造就高素质的农民,高素质的农民推动工业的现代化。所以我国产业投资结构虽然有了明显的好转,第一产业投资比重呈下降趋势,是符合产业演变规律的。但是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农业为主的第一产业投资比重下降过快,不利于有效纠正农业发展滞后的不良状况,也不利于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第一产业绝对值的持续增长,其结果必将阻碍“三农”问题的解决,制约我国工业化进程,阻碍产业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第二产业中基础部门和加工部门的投资结构失衡

能源、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分阶段实现我国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这三种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不断改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提高的主要基础,也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提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提高本国基础设施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举措。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动力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很强的需求导向作用,对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发展,会产生极大的需求。二是基础设施的完善,是诸多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例如,高速公路对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大型客机对跨国旅游业的发展,都是必要的条件。因此,不断推进能源、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既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3]。

从基础部门和加工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看,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加工工业投资增长较快而基础部门投资增长相对落后。在此可以用基础部门对加工工业投资增长弹性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基础部门对加工部门投资增长弹性是指基础部门的投资增长速度与加工工业的投资增长速度之比。表2所列的是基础部门对加工工业投资增长弹性的变化情况。1979-1992年间基础部门对加工工业的平均投资增长弹性(0.8747),还低于改革前1953-1978年的(1.3787),基础部门的投资增长明显趋缓,而加工工业的投资增长速度则超过了对基础部门的投资增长速度。虽然1992年以来,国有经济主体对基础部门的投入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基础部门与加工工业的投资结构失衡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只是从1996、1997年开始,由于新经济低谷期的到来,在需求约束下非国有部门投资增长乏力,基础结构失衡状况才稍有暂时性的缓解。从2002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刺激经济、启动投资,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大大加快,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进一步加大,基础部门和加工工业二者的投资结构失衡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三)第三产业生产业投资比重偏低

1999-2002年,我国第三产业投资增长迅速,值得肯定的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建设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吸引了更多投资,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化的发展;邮电通信业顺应现代物流和信息化发展加大了技改力度,有利于提高该行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其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该行业通商、通政、通民的功能。这符合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需要。

但是从总体看,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整体水平较为落后。当前我国服务业主要问题是投资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投资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运输、仓储、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投资比重过高,而金融、保险、电信、科研等生产业的投资严重不足。这同时导致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的不合理。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旅游和货运两项合占服务贸易出口收入的65%,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型服务业都是弱项,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十分有限。可见,第三产业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弱化了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四、我国产业投资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投资总量

我国应挖掘各方投资潜力,调动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使投资总量得到大幅增长。首先是间接融资日益市场化,取消了国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限制,实现了银行自主审定贷款事项。其次是试行项目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打破传统投融资体制中主要依靠政府分配投资资金的格局,推动社会投资的发展。最后是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制订出保护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调整其中不合理和不完善之处,取消所有制歧视,简化审批制度。同时应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实行开放的行业准入制度。

(二)加快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组合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投融资制度。在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促进高新技术转化,缓解结构性的资金供需矛盾。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投资负担,又增加了投资总量,更为重要的是还能够提高投资效率,从而促使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4]

(三)三次产业投资结构的优化

我国三次产业投资结构调整优化的方向是:第一产业要增加投资总量,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及市场竞争力;第二产业要优化内部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第三产业要加大投资力度,促进产业高级化。

第一产业投资中政府应制定明确的目标,对农业结构进行调整,改变目前主要的财政拨款的投资方式,健全农村金融市场,强化信贷资金的调控力度。第二产业投资要强化投资约束机制,改善投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要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培养企业自主的技术创新机制,制定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投入的政策,最终通过企业产品质量的改进增强企业的产品优势、企业优势,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通过前面的关联分析,我们看到第三产业在我国已处于一个对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位置,要努力增加第三产业的投资总量,第三产业投资要适应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在加大第三产业中新兴行业投资的同时,注意支持传统行业适应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而增加投资的客观要求,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结构层次的逐步提升和传统行业内部的积极创新。

(四)加大对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不高,产业结构始终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重要原因在于技术创新乏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高科技产业实行投资倾斜,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实现跨越性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同时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范德成.产业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关系分析[J].学术交流,2003(1):68-71.

[2]李杰.投资结构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204-210.

[3]邱华炳,刘晔.投资结构变迁的体制转轨背景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8):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