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9 04:26: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统计调查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及行业划分
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服务业涵盖国民经济15个门类,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调查原则和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建立以经济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科学、简便、实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
1.将服务企业按规模大小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市统计局负责为各主管部门提供调查单位名录,限额以上单位实行全面调查,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实行抽样调查并根据有关数据进行推算。
2.充分发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对目前能够满足服务业统计需要的部门资料,尽量使用,不搞重复调查。
3.调查推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以省总体推算全市数据为依据,宏观调控县区数据。上下级之间的数据总量及加权增长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上报时间要求
各有关部门必须于每季度首月12日之前把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并对其主管基层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市统计局要按照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五、依法统计
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1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为规范各单位的《资产质量统计调查报告》,对报告编写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告的总体要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质量统计调查工作,被抽查单位须积极配合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的专项检查。通过全面梳理、科学界定、认真分析、制定方案、逐年消化,不断提高公司资产质量,进一步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统计调查报告及其附表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出本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对存在的瑕疵及问题资产的现状、产生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对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对存在重大问题资产的单位和项目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建立瑕疵及问题资产台账、制定解决方案和时间表。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报告的资产范围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的资产均纳入统计调查和专项检查范围,调查的重点是“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施工企业须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列为调点。资产的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规范各单位资产质量统计调查报告的撰写,保证调查报告的质量,现对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一)资产管理基本状况。2014年一季度末,本单位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情况、主要资产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施工企业要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及完工率的控制情况进行说明。
(二)资产质量状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方案制定、组织机构、责任分工、进度安排,以及采取的主要统计方法和界定瑕疵及问题资产的原则标准。
(三)资产质量状况统计调查结果。报告瑕疵及问题资产总体情况及瑕疵、问题资产金额比例,瑕疵及问题资产应分别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描述。填制《资产情况统计表》及《瑕疵及问题资产情况表》(附件2、3)。
(四)瑕疵及问题资产分析。要在对瑕疵及问题数据进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分析,深入查找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带来的风险。
(五)消化瑕疵及问题资产的方案和措施。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消化瑕疵及问题资产的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
为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全区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区委、区政府统领服务业发展工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存在制度不全、基础不完备、工作网络体系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等状况,与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要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健全制度,科学统计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是在本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统计指标包含直接推算服务业增加值所需的四个主要方面内容,具体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营业规模、财务经营状况以及重点行业相关的业务资料。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调查。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为基础,分别确定划分标准,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对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具体方案及实施办法由区统计局规定。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配合、集中处理”的原则,促使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形成整体合力,实现互补、共享。
为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作为重点服务行业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重点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或单位名录核对工作。
按照宁波市的总体部署,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于4月底前启动,5月底前完成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制定、确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单位划分界限、认定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全区服务业统计网络、确定样本单位、落实基层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1-5月首次调查数据应在6月中旬前完成,7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服务业统计任务,之后实行季报制;年底前要推进网上直报试运行,逐步使服务业统计调查步入正常轨道。今后,随着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的逐步健全,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增加统计调查频率。
服务业调查统计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为:
(一)区统计局
1.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调查统计方案、样本抽取和推算,逐步建立网上直报系统,对部门、镇乡(街道)、直报单位进行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公布等工作,并对部门、镇乡(街道)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培训、考核。
2.建立全区服务业基本单位信息库,适时更新维护;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的认定和申报。
3.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全区及各镇乡(街道)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检查;开展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做好全区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负责部门及镇乡(街道)的服务业统计信息互通工作。
(二)区旅游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贸易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农林局、区民宗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所负责行业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本行业的调查单位准确、及时报送调查表。
(三)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要负责所辖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并指导全区所负责行业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区工商分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质监分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司法局要负责提供所管辖行业的登记信息,确保服务业名录库的及时更新维护。
(五)镇乡(街道)及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中心、新城区管委会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和各种服务业企业及个体户的统计工作(归部门布置的除外)和基层人员培训工作;按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清查核实辖区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和维护本辖区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规范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订并落实镇乡(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居委会)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四、落实措施,保障到位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区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区统计局建立区服务业统计调查队,聘用服务业统计人员5名,专门负责全区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按照鄞政办发〔20*〕13号文件要求配备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1名,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科(室),落实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同时各镇乡(街道)要按照每10户抽样调查户配备1名兼职辅助调查员的要求,选派熟悉服务业经营、了解当地情况的人员担任辅助调查员,负责指导抽中户搞好调查。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按照分级承担经费的原则,区财政负责区本级调查费用,镇乡(街道)负责镇乡(街道)统计工作及辅助调查员、调查户的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乡(街道)都要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为契机,认真研究疏理规模以下工业等各项抽样调查统计工作,做到“领导、人员、经费”三落实。
五、依法统计,提高质量
按照《统计法》规定,服务业统计必须做到“数出有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真正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为避免“数出多门”,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区统计局核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2011年,内蒙古调查总队、旅游局联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工作并提出四点要求:
进一步提高对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区旅游业的发展情况。
严格执行2011年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有效方案,畅通调查渠道,保证调查样本的随机性和准确性。
加强调查员的培训工作,要进行现场直接调查,认真核对内容,加强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加强原始数据的审核、评估。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国内游客的不同职业、年龄等在填报时要注意其指标的合理性,分析指标反映出的发展趋势和逻辑关系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根据以往经验进行对比并重点关注。
陕西总队五方面落实统计设计管理重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设计,优化统计管理,推动和服务四大工程建设,陕西调查总队围绕《2011年全国统计设计管理工作要点》精神,制定下发了《2011年统计法制和设计管理工作要点》,要求落实好统计设计管理重点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调查企业联网直报;认真贯彻《服务业统计基本规范与职责分工》,稳步推进房地产价格调查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各项民生调查工作;积极开展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标准等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地方委托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做好申报和审批;调查总队通过社会监督、统计巡查、工作调研、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落实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和《县级调查队考核评价办法》。改进市县调查队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县调查工作的考核。建立交流平台,重点推广各市县调查队在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有突破性进展、有创新举措的经验,组织开展观摩交流活动。
加强统计设计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统计设计管理业务骨干的管理和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统计局举办的统计标准、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一体化培训。
山西总队AA标准推进基层基础建设
山西调查总队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在开展基础工作达标升级A级标准的基础上,创建《统计调查基础工作达标升级AA级标准考核细则》,进一步推进全省系统基础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认真制定AA达标标准,量化考核细则。结合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考核评价办法及总队实务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关内容,从基础工作、数据质量和统计调查服务三个方面制定了基础工作AA级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在市县调查队上报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经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测评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市县调查队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关键词】 贵州;水路运输;内河营运船舶;能耗统计;信息化
0 引 言
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路运输具有成本低、能耗小、污染少等其他运输方式不具备的优势,发展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内河运输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点方向之一。
2014年,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生态贵州”、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的目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了《贵州省绿色交通行动方案(2014D2017年)》,提出实施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管理、绿色运输和绿色出行等5项行动。目前,贵州省内河营运船舶能耗统计尚无章可循,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造成规划、计划、决策缺乏准确的数据依据,能耗统计工作基础薄弱已成为行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障碍之一,亟需一个全省统一的水路运输能耗统计方案。
1 贵州省水路运输行业统计现状及 存在的问题
1.1 水路运输量统计现状
贵州省航务管理局是全省水路运输量统计工作的负责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地方实际,在总结近年运输量日常统计调查工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公路水路运输量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试行)》。该《方案》要求,内河客运统计采用全面调查运输企业的方式,按月度上报运输量报表;内河货运采用抽样调查与波动系数统计推算相结合的方法;每两年开展一次抽样调查,获取月度抽样调查基数,并以此月度数据为基础,结合月度波动系数方法进行非调查月度的数据统计;货运抽样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方法,依据各市(州)内河货船名录,按净载重量分层抽样。2013年,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工作涵盖全省9个市(州)、88个县(市、区),全省内河客船样本1323艘,内河货船样本310艘。
1.2 内河营运船舶能耗统计现状
1.2.1 主管部门的统计
2012年之前,贵州省航务管理局按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要求,按年度上报营运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量、换算周转量、平均每千瓦小时消耗量和平均每万吨公里消耗量。单耗统计指标(分客船、货船)依据99艘样本船舶月度、年度能耗统计报表获得。全省取52艘客运样本船舶和47艘货运样本船舶(99艘样本船舶由2008年交通运输部组织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时确定)单耗的平均值,利用船舶单耗估算值结合运输量统计数据,推算得出全省营运性客船、货船燃料消耗量及营运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总量。
2012年之后,因统计要求改变,贵州省航务管理局不再上报上述能耗统计数据。因省内尚未建立营运船舶能耗统计制度,因而从2012年至今,贵州省仍仅有99艘样本船舶报送年度燃料消耗量统计数据。
1.2.2 船舶经营人的统计
贵州省内船舶运输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方式开展船舶能耗统计。以贵州省乌江轮船公司为例,轮机长根据船舶油量库存、航次加油量和航次结束后油量库存,计算并记录航次燃料消耗量,汇总得到单船能耗统计月报;公司收集所属船舶能耗月报,汇总得到公司营运船舶能耗统计月报。除企业自身的能耗统计外,还按月度向地方统计部门上报“贵州省地方交通(水运及工业)统计报表”(含运输量和燃料消耗数据)。
贵州省个体经营的船舶比重较大,2014年个体经营者拥有的船舶数量占比为50.57%,存在分布散杂、经营规模小、业务变动频繁等问题。据调研,个体经营人的船舶运输油耗统计基础薄弱,尤其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船舶,船主缺乏船舶能耗统计的意识,仅重视成本核算,依据油品购置费用估算油耗量,且未对历史数据进行记录。
1.3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能耗统计制度不健全。因缺失全省统计规范的要求,目前贵州省航运企业及经营个体在结合自身情况开展能耗统计时,统计指标各异,数据难以衔接,贵州省航务管理局难以通过现有数据推算出准确的省级层面数据。
(2)能耗采集技术手段落后。省内绝大多数航运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依靠人工填报的方式进行能耗统计。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准确度差异较大。
(3)能耗统计力量投入明显不足。基层能耗统计人员不固定、缺乏统计工作相关培训经历、专业素质不高,源头数据准确性不易保证。
(4)基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船舶经营者能耗计量、统计意识薄弱,能耗统计数据质量不高。一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和许多船舶个体经营者节能意识淡薄,仅有燃料成本核算,对能源消耗缺乏准确的计量,缺少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填写能耗调查表时只是凭借经验利用燃料成本推算能耗数据。
2 贵州省内河营运船舶能耗统计方案设计
针对贵州省航运企业规模较小、业务变动频繁,个体经营者占比较大且能耗统计基础薄弱等问题,设计的统计方案应尽量简明、可操作。同时,贵州省乌江、赤水、红水河等河段的通航条件差异较大,存在山区自然河流、库区航段等多种情况,要求基础数据样本要全面且具有代表性。建议全省客运、货运船舶运输能耗统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与统计报表制度相结合的方法,使能耗统计调查既具有抽样调查灵活便捷、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又可保证统计报表样本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2.1 内河客运船舶
因水路客运船舶长期开展用油补助工作,使公司化经营的客运船舶能耗统计管理相对规范,在样本抽取时应尽量选取企业经营的客船作为样本船舶。各市(州)航务处根据样本量确定原则,分配各基本层样本量,优先选择辖区内管理规范、油耗统计基础较好的企业经营客船作为样本,最终确定能耗数据可靠的样本船舶名录。样本船舶按季度填报统一的能耗统计报表并每两年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如有样本船舶因停运而中止统计,所属市(州)航务处负责在相同基本层选择替代样本。
2.2 内河货运船舶
由于贵州省货运船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存在经营规模小、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相对松散、油耗统计基础薄弱等问题,若完全采用船舶运输量的统计调查方法,调查表的填写质量和回收率可能都会有较大问题。为保证统计报表的填写质量和回收率,采用基本层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法,抽取拟定样本船舶,经各市(州)港务管理部门核实样本的有效性,可选择同一基本层、各项指标条件类似、统计基础较好的船舶进行替换,确定最终样本船舶并每两年调整一次。样本船舶按季度填报统一的能耗统计报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和准确性,可在分层抽样中结合重点监测企业直报。在此期间,如有样本船舶因停运而中止统计,所属市(州)航务处负责在相同基本层选择替代样本。
3 建 议
3.1 出台贵州省内河营运船舶能耗统计制度并组织培训
为完成能耗总量数据定期统计工作,加强省内船舶能耗统计的规范性,贵州省亟需建立内河营运船舶能耗统计制度,对统计范围、统计调查方案、报表样式、统计周期、统计指标计算等方面提出统一要求,使全省船舶运输能耗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有章可循,有利于提高全省水运能耗总量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为做好基础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提高统计的效率和质量,贵州省航务管理局应在制定船舶能耗统计制度后组织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和目的是:(1)对标准进行宣贯和解读,增强工作人员对船舶能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熟悉工作职责;(2)对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方案具体工作程序、调查表及汇总表填写、数据审核等工作的讲解,提升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为获取准确的统计调查数据奠定基础。
3.2 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级航务管理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定期培训学习的机会,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目的在于培养既懂现代化信息技术,又能进行信息数据处理、分析;既懂统计专业知识,又了解船舶运输业务;既有扎实的统计基础知识,又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统计人员。通过培训学习,使统计人员能够充分运用先进统计理论和方法,利用高科技统计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和统计信息质量,为航务管理部门提供最快捷、可靠、有效的数据。
3.3 构建统计信息化系统
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客观上要求船舶运输能源消耗统计应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实现从报表设计到调查表下发、从数据采集到传输、从数据加工到信息量存储管理、从信息到统计分析全过程的网络信息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7号)精神,准确、及时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范围、对象和主要任务
去年以来,全市服务业统计实行试调查上报工作,取得了一些实效。但由于服务业单位多、差异大、分布散、变化快,会计核算方法各异,基础核算资料不够齐全,部分单位配合程度不够,填报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服务业统计工作仍然存在着制度不全、基础不实、网络不完备和工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修订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服务业统计网络;确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单位划分的界限;明确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比较合理的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制度,确定重点服务行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框,抽取并确定样本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编制计算机处理程序、实施统计调查、推行限额以上单位网上直报等工作。
按照将经济总量75%左右的单位划入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数调查的原则,在全市服务业339个小类行业中确定限额以上法人调查单位;对限额以下法人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取整群抽样方法,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抽取220余个社区(村)和部分重点市场实行抽样调查。全市限额以上、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对象总量共9500家左右。
服务业统计调查实行季报调查,今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调查的频率,具体见《*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有关部门职责
服务业统计调查要准确反映服务业的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情况,为客观监测评价全市、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发展绩效考核提供可靠依据。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是我市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组织协调,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积极研究和探索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并根据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切实加强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建设,指导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管理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认真组织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负责对全市及各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要在加强业务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经常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推进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业、城市市容管理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业、城市绿化管理业和公园管理业等统计调查任务。
交通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业、道路运输业和水上运输业等统计调查任务。
人民银行要协助完成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活动等统计调查任务。
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学校等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医疗卫生等机构统计调查任务。
旅游主管部门要协助完成旅行社、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等统计调查任务。
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要协助完成宗教组织等统计调查任务。
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如海关、检验检疫、金融、通信等)要继续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和会计核算资料,便于统计核算。
工商、税务、编委办、民政、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三、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队伍和网络
各县(市、区)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工作。根据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变化快的特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乡镇(街道)进行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更新维护统计单位名录库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库。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配备懂业务、责任心强、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并纳入统计办公室(站、中心)管理。其中服务业发达的重点乡镇(街道)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服务业较为发达的乡镇(街道)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本辖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列为服务业统计抽样调查单位的社区(村)(或专业市场)要指定责任心强、情况熟悉、懂业务、善沟通的社区(村)(或专业市场)干部负责上门调查工作,通过细致深入地调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懂业务、善沟通的服务业统计干部队伍,提高源头数据的真实性。要建立健全各级服务业统计调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要完善数据处理平台,积极推行网上直报系统,方便服务业调查对象的数据报送,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自觉遵守《统计法》,及时、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填报统计调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做好对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报表管理和数据管理,认真审核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并依法统一。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
五、加强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全面、系统、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现状,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实施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市政府成立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9个推进组;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组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统字〔20XX〕15号)和《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XX〕22号)要求,我局制定相关事项,科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统计部门“双随机”工作。
一、建立“双随机”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统字〔20XX〕15号)和《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XX〕22号)要求,我局于20XX年4月7日建立了《鸡西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鸡统〔20XX〕6号)。
二、建立并完善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从有利于维护统计数据质量,有利于营造依法治统氛围的角度,确定检查领域和范围,明确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根据上级统计部门规定另行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以被检查的市本级或县(市)、区统计局相应专业名录库为准。
建立并完善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建立了统计执法人才库,将综合执法、专业执法人员队伍统一形成较全面的执法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执法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检查县(市)、区的执法人员不参与本县(市)、区的抽查),参加市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从20XX年开始,在制定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XX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县(市)、区统计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五、注重结果运用
鸡西市及各县(市)、区统计局,对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并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加强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工作,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失信企业,在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二)
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及市局的安排部署,今年6-12月,分两批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为完成好此项试点工作,北京市朝阳区质监局根据市局方案部署,要求有关科室认真安排好随机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过市局的摇号抽签,检查对象抽中了朝阳区庄户乡一家气瓶充装企业,执法人员抽中了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由市局从专家库中选出两名行业专家,一起参与执法检查工作。
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质监局正式开展了此项试点工作,执法人员及行业专家对北京绿氧天罡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气瓶执法检查活动,检查人员对现场气瓶充装情况、气瓶检验记录、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气瓶分区标识不清晰,有个别丢失;充装记录不完善,不准确;应急演练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检查人员要求被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三)
“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北京市质监局制定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相关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今年分两批开展“双随机”抽查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明年在系统内全面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双随机”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每月都会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目前北京市共有3.3万家生产企业,基本都已列入检查企业名单,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企业的1%。
北京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朱玉兵说,目前各区共有670多名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检查。这种“随机”不仅选派执法人员是随机的,执法人员所属部门也是随机的,例如某区质监局的法规处工作人员可能也会被派去检查特种设备。同时,为了避免执法检查的不专业性,质监部门会统一对各区的执法人员统一进行综合培训。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
3、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7、按时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3分)。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20分)
1、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15分)。未经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1项扣5分。
2、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市统计局(5分)。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5分)
1、按要求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各项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会议(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10分)。未完成一项任务扣3分。
3、全面、及时布置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5分)。
5、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的备案(5分);本部门调查项目资料的报送(5分);市统计局布置的相关资料的报送(5分)。
6、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市统计局协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由市统计局成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计分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部门年度总结汇报、领导小组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部门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领导批示复印件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市统计局。
(二)领导小组在年底前将平时掌握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汇总。
当前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我局组织调查人员学习了今年新修改颁布的《统计法》和新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及《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的调查制度要求,通过不断学习,牢固树立正确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的法治观念,着力为经济建设发挥统计信息服务作用。局领导以各种会议为契机,定期不定期召开消费价格调查研讨会,使每个调查员都能相互交流、充分掌握,进行价格资料交换和价格数据的评审,从而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二、强化基础工作,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价格统计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晴雨表”,是揭示人民生活水平变化的“温度计”。为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本文来源:就爱文秘统计调查基础工作,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为此从年初我们就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加强调查网点建设,增强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调查商店和农贸市场的选择是消费价格统计的一项基本工作,我县在选定网点中,结合实际,合理布局,按照《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要求抽取,调查网点分布合理;严格按照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商品服务目录选定代表规格品,所选的规格品准确齐全,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满足了我县物价调查工作的需要。
2、抓好源头数据采集管理,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严格执行消费价格调查制度,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组织纪律,认真开展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确保价格调查数据质量,深入细致地做好采价工作,坚决杜绝价格采集中疏忽、漏采现象发生,对于某些品种价格波动大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掌握第一手价格资料。把好基础数据源头入口关,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如实反映我县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3、强化基础工作,完善价格台帐
按总队要求认真建立台帐(原始台帐、上机台帐),努力做好台帐管理的规范化。对台帐、权数资料、年度报表、月度分析等按规范要求设置和整理归档。认真做好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布置,今年内认真开展并做好物价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积极查找影响调查数据质量的主要原因,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借鉴和提高。
4、求真务实,确保调查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及时、全面上报
统计报表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切实做好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录入等工作。现在物价是社会热点,变数较多,为把价格搞准,我们就强化与经营户经常性沟通;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数据报准,严格遵循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核实数据层层把关,一丝不苟对待每一笔数据,对数据的录入准确及时汇总上报。做到认真审核价格和金额以及指数的变化情况,对每月商品价格的涨跌变化都要在每月月度分析作详细说明,一年来消费价格调查工作没有虚报、瞒报、迟报调查数据的现象,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及经济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三、严把调查数据后期处理及物价指数出门关
认真做好居民消费价格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每月10日后,经总队审核反馈后,每月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小册子,提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内部参考使用,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物价资料的信息服务,做好服务性工作。
四、扎实做好**年代表规格品的调整更换工作。
由于**年是我县消费价格专业新一轮定基轮换的初始之年,按照省年报会议安排布置,为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及时做好新增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目录和五年一次的代表规格品基期更换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认真做好调查点及代表规格品的新增及更换工作。为保证原调查样本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对价格采集过程中遇到的规格品缺失等进行调整,在完成日常价格调查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代表规格品的更换及对现有少部分调查网点、代表规格品不符合新版本要求的作了更新调整。
五、认真开展**年的权数资料收集、整理、测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