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3 13:45: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刘某(男)与李某(女)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XX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起诉变更。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来源:文章屋网 )
[案情]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 [案情]
[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也涉及到财产)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登记离婚,原告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原告可提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财产条款?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原告认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平”,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财产条款。然而,原告在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这20000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原、被告双方可就以经济条款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那么离婚协议书如何才具法律效力?
东营婚姻家庭律师李燕霞解答: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协议离婚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种情形加以分析:
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复婚必须双方自愿并重新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抚养主要是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时,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却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孙先生和李女士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他们的儿子由李女士抚养,孙先生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李女士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孙先生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孙先生。
2014年,李女士在作为儿子的法定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先生付抚养费时,发现孙先生现住房是其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孙先生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女士以此为由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孙先生辩称,李女士的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女士,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一点家法: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后一方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如果该“未分割”是由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所致的,该方应予少分与不分。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尤为重要。孙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s定为: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律师认为,纵观离婚协议书,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孙先生所称的李女士的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律所称的诉讼时效是从李女士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这套夫妻共有房屋存在时起算的,而非孙先生所称的从离婚时起算,所以李女士的亦在诉讼时效之内。
对于该房屋在离婚时为何未曾分割,孙先生亦提不出合理的解释,很显然,是孙先生故意向李女士隐匿了该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在分割之时对孙先生少分或不分。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举例来说,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张三取得a房屋,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在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之时,合同成立了,但必须等到张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张三永远不能取得该房屋,合同永远可以不被执行。
同样的道理,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夫妻离婚登记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只是签了协议,没有离婚的,协议书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但是这些离婚协议只是成立,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离婚的各项手续,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效力。
因此,必须领取离婚证才会生效。也就是说,没有去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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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有什么作用
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也就是说,即便签订好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有一方反悔,协议就不生效。如果一方拿着离婚协议书起诉离婚,法官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判决。
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都愿意去登记离婚时有重大作用,但即使协议不成需要离婚诉讼,亦可作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或说明现有财产状况的重要证据。
二、离婚协议要如何写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 与女方 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计 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 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 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方 (签字) 女方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经民政局备案,如事后反悔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最好咨询下专业人士。我认为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有 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体 现出来,因此双方就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 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分割,应当重新依法分割。这样最后的结果还是诉诸法院,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起草还是有问题的。
周敏,湖南人,丈夫赵万山则是广西人。他们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夫唱妇随。
2004年初,女儿燕燕来到这个世界后,周敏当起了全职主妇。家里有妻子掌管,女儿有妻子带养,没有后顾之忧的赵万山全身心地挣钱,生意渐渐有了起色,家庭经济状况越来越好,他们期待已久的新房梦想也如愿实现。
住进新房不久又传来喜讯,2009年“五一”前夕,他们的儿子军军降生了。
按理说,他们的家庭幸福指数应该提高不少,可是事与愿违。儿子出生后,周敏性情大变,动不动就吵闹,赵万山开始还能容忍,可时间久了也失去了耐心,夫妻俩就此进入争吵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终于,“离婚”两个字从赵万山的嘴里蹦了出来。
“离就离吧。”吵累了,赵万山和周敏反倒平静地坐下来,商议抚养子女及财产分割问题,最后他们和和气气地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燕燕随赵万山生活,赵万山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儿子军军随周敏生活,赵万山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赵万山和周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此分道扬镳,走完了十年婚姻路。
一纸亲子鉴定,曝光前妻孽情
离婚后,周敏带儿子回了娘家,赵万山也开始了自己的生活。每个月,赵万山都及时把抚养费汇到儿子账户。与前妻相比,他在经济条件上占优势,因此在抚养问题上作了很大让步。
“谁晓得孩子是不是他的。”“那孩子一点都不像他爸!”离婚一年后,一些难听的话语传到赵万山耳中,赵万山越听越不是滋味。儿子是不是自己的?赵万山觉得有必要弄个明白。
赵万山以探视儿子为由,去了趟周敏娘家。经过仔细端详,他越看儿子疑心越重,额头、眼睛、鼻子,跟他不像。像前妻倒还好,偏偏也不像前妻,难道那些传言是真的?即便他的内心竭力否定,可脑海里一直有一个声音在说“这里面定有蹊跷”。
仅凭相貌是无法断定亲子关系的,思来想去,赵万山带着军军去了医院。
没过多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赵万山不是军军生父”的结论,让他的心凉到了极点。残酷的现实面前,赵万山心如刀绞,孩子是不是在医院出生时被抱错了?
赵万山希望事情峰回路转,可当他把亲子鉴定结果甩在前妻面前,前妻看过之后默默地不作辩解时,赵万山明白,军军不是他的儿子,这是真的;孩子出生时没有被抱错,这是真的;前妻婚内出轨,同样是真的。
前妻孽情曝光,受了伤害的前夫该咋办?
赵万山首先想到的是,要回已经支付的抚养费,以及向前妻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有一件事让他无法平静。就是他们离婚时,财产分割不明,所谓的“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其实是表明一种态度,结婚十年,不是穷得叮当响的人家,又怎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登记在前妻名下,既然如此就不好再拿房子来说事。不过他曾偶然听前妻说买有保险,数额还不小,就想着能不能从中作文章?
经过一番调查,他发现:2008年,周敏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基本保费是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是10.63万元。2013年初,这笔钱已由周敏领取。虽然周敏领取保险金发生在离婚后,可保险购买于离婚前,购买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么一分析,赵万山便锁定了突破口。
重启财产分割,能否获得支持?
2014年8月,赵万山将前妻周敏告上了法庭。
赵万山诉称,他与周敏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敏购买了10万元的保险,该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敏有意隐瞒而未予分割。因此,周敏应当少分,加之周敏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过错方,更应少分或不分。赵万山请求法院判令将保险金大部分分割给自己。
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就此拉开了序幕。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声明又作何解释?是考验双方的诚信,还是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默认?赵万山的答案是前者。
面对前夫的,周敏积极应对。前夫要求重启财产分割,她不同意,购买保险,前夫是知道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就事实部分进行辩解后,周敏把重点放在离婚协议上。
她表示,在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条款,是就财产分割而宣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当得到完全履行。
2015年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庭上,赵万山咬定重启财产分割的诉求,周敏也毫不退让,并针对赵万山发动的道德攻势强力反驳。自己纵使有过错,而且过错在离婚后才被发现,也不能成为离婚协议、重启财产分割的理由。
一番激烈辩论,焦点问题呼之而出。“无共同财产、房产”,对离婚协议中这一条款的解读,显然与财产分割能否重启息息相关。法院又如何认定呢?
2015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万山与周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能推出两个层面的意思:一、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非视而不见,而是进行了协商;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愿意维持现状,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基于这样的解读,“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理解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更贴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赵万山自愿负担女儿的抚养,并给付军军每月1500元抚养费的内容来看,可知他们离婚时,双方经济状况良好,继而可知,“双方没有丝毫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必定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且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诉求才能获得支持。
就本案而言,周敏婚内出轨,有重大过错,但该过错只是导致其可能需要对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不能成为否决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理由。根据“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宣示,本案所涉保险款中属于赵万山的份额,视为赵万山已经赠与周敏,赵万山要求重新分割,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赵万山要求重启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万山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国庆节前夕,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国婚姻家庭网首席律师、婚姻咨询师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Q 我与妻子结婚6年,她性格刚烈,让我觉得缺乏温暖。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女孩,很体贴,后来我与她发生了关系。上个月她提出要与我结婚,并威胁要到我单位闹。我反复考虑后,向妻子坦白了这件事,那一晚,我们相拥而泣。第二天,妻子说:“那女孩不是看中你的钱吗?我们先去办离婚手续,在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都归我,你什么都没有,那女孩也就不会再纠缠你了。过后,我们就办理复婚手续。”我开始认为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极端的做法,但为表明我浪子回头的决心,便照妻子的意思,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所有财产都归在她名下。
事情也像预料的那样,女孩知道我什么都没有了,就和我中断了联系。可当我跟妻子商量办理复婚手续时,她却说:“你还是准备搬出去吧,我不可能和你复婚,我是和你真离婚。”妻子给我的理由是,她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我伤害了她,这些是她应该得到的。我满心诚恳地向她认错,谁知却钻进了她的圈套。这些对话,我都有录音。钱不重要,但我只想讨回一个公道。
A 分析与解答:
我非常能理解你此刻的心情,对你来说,经历了情感的出轨之后,经过慎重考量,决心回到妻子身边确非易事。我能够理解,当你知道这是一个骗局后,你受到的打击有多大。
你与她已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不管你们的离婚意愿真假与否,你们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了。现在她不同意复婚,你们的婚姻关系也确实无法再恢复过来。
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来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你现在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还是能到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在签订这份离婚协议时,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你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你的陈述,1.离婚时将财产全部归于她名下,是对方的主意,她也曾许诺摆脱第三者后与你复婚;2.对于假离婚的事实,对方已承认,且有录音为证。这些可以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的作出,是你在受欺诈的情形下所为,依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你可以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共同意思,因串通或受对方欺诈而办理离婚的情形。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串通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等。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意复婚或者与他人结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有的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财产上可能做出让步,有的则既为达到离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骗到手。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意愿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还须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否则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婚。
为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通谋离婚或被欺诈离婚的,在婚姻关系上无法再恢复,但在财产分割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但若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则其请求将会被驳回。
法律在保障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同时,亦警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该权利,否则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