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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承包合同

时间:2022-09-09 11:48: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鱼塘承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鱼塘承包合同

第1篇

鱼塘承包简易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

现地址: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鱼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包鱼塘的土名:_________,鱼塘面积:_________亩_________分_________厘。

第二条 承包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鱼塘承包总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鱼塘每年承包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每年的承包金应于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

第四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塘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一切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电费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

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六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民工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仍要乙方支付。

第七条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

第八条 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_________米。

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_________天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 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_________方负责,与_________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天内按鱼塘承包款总额_________%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即押金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作为履约的保证。承包合同期满,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_________万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

3.乙方逾期缴交承包款,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承包款总额每日_________%计付违约金,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_____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_________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帐一份,合同鉴证机关一份。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现将位置于四都镇新四村黄塘嶂的黄塘嶂水库及甲方在黄塘水库边开挖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水产养殖及其它相关养殖,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定以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面积:

水库水产养殖面积约30亩、水塘约3亩

二 、承包时间:

承包期为 年从20xx年 月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

前20xx年承包费为每年 元整(¥ ),后 年承包费为每年 元整(¥ )于每年12月前准时上交甲方。

四、四方权力和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

2、 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自主经营及养殖行为。

3、甲方应在乙方入场前做好三通工作即通路、通水、通电。

4、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水库、水塘的合法养殖活动,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原承包合同的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水库水面及鱼塘进行正常合法的养殖活动时,甲方应及时出面解决、如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养殖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养殖损失。

五、乙方权力及义务:

1.乙方应按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承包费用。

2.包期间经乙方使用而产生的电费、水费、及其他养殖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在水库周边养猪。

4.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帮甲方看管甲方名下的花木及其他基础设施不被损坏、偷盗。

5.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水库工程设施安全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六、如因国家征收养殖损失补尝归乙方、其他补尝归甲方。

七、如果对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附甲方原承包合同复印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甲方:

乙方:

鱼塘承包合同样本模板

合同编号:东风合XX02 号 :******

甲方(发包方)联系电话:地址:*****

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

为了严格规范东风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鱼塘进行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鱼塘的使用限制 鱼塘仅供乙方依法进行养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条 承包面积、位置 乙方承包甲方的鱼塘位于东风农场内的沙垄围垦鱼塘,总面积为 35.825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东至砖厂围墙边 1 米外及南边塘石边,南至 水利堤石边,西至厂房东塘基边,北至原执胜餐厅塘基中心。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贰年。 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底止, 自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租金计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条 承包费用、履约保证金和缴交要求

1、承包费用: 承包金为每年 1600 元/亩。每年总承包金为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 。(57320 元) :

2、缴交要求(按“先交费后养殖”的原则)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年的承包费用。 (2)第二年起的承包金均须要在当年的 1 月 1 日前缴清。

3、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 元)。承包期满时,待乙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4、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交。乙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5、缴交地点:东风农场财务室。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鱼塘行使发包权、监督权。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有权收回所承包的鱼塘。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鱼塘资源和农场其它资产的行为。

4、在承包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发包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包方。

5、鱼塘承包期间,政府的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7、以现有的排灌设施提供给乙方排灌进出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鱼塘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承包期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所承包的鱼塘进行了设施改造,对改造形成的由乙方投入建设的财物,在承包合同期内享有处置权。合同期满时不处置的,则视乙方放弃其所属财产的处置权,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不及时清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对鱼塘需根据农场的要求,依法自主安排养殖方式,并自行承担承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

3、承包期内不得对鱼塘进行转包,在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承包的鱼塘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4、维持鱼塘的养殖用途,承包期内,鱼塘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依法执行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协助甲方做好上述管理工作。

6、执行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和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资源。

7、不得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或占用排水河搭棚养殖。同时,负责修理或更换鱼塘区排水窦的司利、窦板的一切费用。

8、乙方养殖的产品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不得养殖法律禁止养殖的品种。若乙方因此影响甲方商誉,需赔偿甲方商誉损失 2 万元,并无条件收回鱼塘。

9、乙方对死鱼的处理应符合动物检疫法的要求,不得丢弃,否则发现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给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须承担因此发生的对死鱼的处理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承包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的,甲方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 0.3收取乙方的滞纳金。

3、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触犯法律、造成农场或第三方损失的还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且逾期 30 天的; (2)乙方私自对鱼塘进行转包的; (3)乙方有违反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4)乙方违反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的; (6)因鱼塘入水过高造成农场或第三方(作物)厂房受浸的; (7)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由于鱼塘排出的咸水造成农场或第三方的作物生长受影响的; (8)越界养殖的; (9)乙方破坏农场内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政府征用或农场需要使用土地,青苗补助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补偿标准按南沙区政府的文件执行。

第2篇

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以下是为打大家整理的农业承包合同协议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农业承包合同协议材料一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发包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业承包合同协议材料二

甲方(发包方): 合同编号: 乙方(承包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土地发包给乙方耕种,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土地坐落的位臵(地点)、类别、面积、用途情况

1、乙方承包的土地位于: 市 镇 村 ,后附地形图,承包单价如下: , 公顷, 元/公顷年;

2、土地类别:乙方承包的土地面积共 公顷,其中水田 公顷,旱田 公顷。

3、甲乙双方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只有土地耕种经营权,仅限用于从事法律允许的种植业。乙方保证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将土地转让、出租、荒芜或用于非农建设,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永久性建筑物或挪作他用。

如需更改土地类型,如旱改水、水改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施工,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负责将到期后土地上由乙方投入建造的设施拆除,如不拆除全部归甲方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无条件按期交还。乙方如要继续承包必须在承包期满三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交给甲方,参加新一轮土地招标时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条 承包土地期限

该土地承包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条 土地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每年承包费总额为 元 (大写 元整) 。

2、承包费支付方式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缴纳全部承包费,逾期不交,则合同自动废止,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下两年承包费支付方式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每年在3月15日前上缴当年承包费。如未按期上缴承包费,则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乙方土地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二)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当种植的农作物发生疫情时,有权要求乙方对种植的农作物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为确保土地资产提高地力保值增值,甲方农机作业组负责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深松整地作业。按不高于当地的深松翻(旋、耙)地作业价格向乙方收取机耕作业费。

(四)指导、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种植面积,有权对乙方承包耕种土地的面积进行普查和测量。帮助协调乙方在经营期间与地方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发生的相关事务。

(五)鼓励乙方秸秆还田提高地力,但种植玉米、高粱等高棵作物时,乙方应将秸秆粉碎还田。不能粉碎还田时,乙方应负责将秸秆在承包期最后一年时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秸秆清理费用。

(六)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独立自主耕种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二)享有在承包耕种土地上的收益权。对承包面积内的农田、设施和林带负有维护的义务,不得破坏和砍伐。在承包期内,应将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化肥的包装物等及时焚烧、掩埋,不得对农田造成污染。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实施。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时不得擅自进行整地作业,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收获作物,如因乙方作物收获不及时造成甲方不能正常进行整地作业,视为乙方违约(特殊天气造成不能收获时除外),甲方将按土地承包款的3%收取违约金。

(三)在承包期内,乙方购臵的机械设备、田间水利工程、房屋、临时性建筑物及水利设备等自行负责修建、维护和保管,合同期满后乙方自行回收和拆除,其回收和拆除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拆除,甲方将强行处臵,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应加强自身和对雇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各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乙方负责对自身以及雇用人员的人身和工伤保险。在承包期内自身(包括雇用人员和第三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机械事故等一切安全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由乙方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和损失赔偿。

(五)乙方不得用在甲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不能改变土地的用地性质。

(六)乙方在种植土地时应向当地保险公司进行个人自愿种植业保险,如个人不自愿到当地保险公司进行种植业保险,一旦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上缴 年土地承包费,截止到本年度3月26日。对乙方不能按时上缴土地承包费的,投标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不予发包土地,自动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土地另行对外发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有乙方自行承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造成荒地、弃地。对承包面积内的农田、设施和林带负有维护的义务,不得破坏和砍伐。否则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对农田进行改旱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他人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耕种或从事其它经营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自甲方发现之日起终止合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征用土地或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一)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如需变更或终止时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主要条款相抵触。

(二)由于土地面积需要再确认,甲方若对乙方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普查测量时,应按测量后重新确认的实际面积执行。乙方已交的承包费应根据新确定的面积核算出应缴承包费用后多退少补。如乙方不按照重新确定的实际面积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本合同如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本合同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由 法院裁决。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农业承包合同协议材料三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联系电话:地址:_____

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

为了严格规范东风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鱼塘进行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鱼塘的使用限制 鱼塘仅供乙方依法进行养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条 承包面积、位置 乙方承包甲方的鱼塘位于东风农场内的沙垄围垦鱼塘,总面积为 35.825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东至砖厂围墙边 1 米外及南边塘石边,南至 水利堤石边,西至厂房东塘基边,北至原执胜餐厅塘基中心。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贰年。 __ 年 1 月 1 日起至 __ 年 12 月底止, 自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租金计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条 承包费用、履约保证金和缴交要求

1、承包费用: 承包金为每年 1600 元/亩。每年总承包金为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 .(57320 元) :

2、缴交要求(按“先交费后养殖”的原则)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年的承包费用。 (2)第二年起的承包金均须要在当年的 1 月 1 日前缴清。

3、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 元)承包期满时,待乙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4、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交。乙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5、缴交地点:东风农场财务室。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鱼塘行使发包权、监督权。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有权收回所承包的鱼塘。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鱼塘资源和农场其它资产的行为。

4、在承包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发包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包方。

5、鱼塘承包期间,政府的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6、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7、以现有的排灌设施提供给乙方排灌进出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鱼塘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承包期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所承包的鱼塘进行了设施改造,对改造形成的由乙方投入建设的财物,在承包合同期内享有处置权。合同期满时不处置的,则视乙方放弃其所属财产的处置权,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不及时清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对鱼塘需根据农场的要求,依法自主安排养殖方式,并自行承担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风险。

3、承包期内不得对鱼塘进行转包,在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承包的鱼塘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4、维持鱼塘的养殖用途,承包期内,鱼塘的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依法执行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协助甲方做好上述管理工作。

6、执行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和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鱼塘资源。

7、不得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或占用排水河搭棚养殖。同时,负责修理或更换鱼塘区排水窦的司利、窦板的一切费用。

8、乙方养殖的产品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不得养殖法律禁止养殖的品种。若乙方因此影响甲方商誉,需赔偿甲方商誉损失 2 万元,并无条件收回鱼塘。

9、乙方对死鱼的处理应符合动物检疫法的要求,不得丢弃,否则发现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给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须承担因此发生的对死鱼的处理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承包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的,甲方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 0.3收取乙方的滞纳金。

3、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触犯法律、造成农场或第三方损失的还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且逾期 30 天的; (2)乙方私自对鱼塘进行转包的; (3)乙方有违反国家及农场鱼塘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4)乙方违反政府及甲方对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环境保护、违禁农药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开椟、开口、堵截排水河入(排)水的; (6)因鱼塘入水过高造成农场或第三方(作物)厂房受浸的; (7)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由于鱼塘排出的咸水造成农场或第三方的作物生长受影响的; (8)越界养殖的; (9)乙方破坏农场内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政府征用或农场需要使用土地,青苗补助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补偿标准按南沙区政府的文件执行。

附件:乙方承包鱼塘的四至示意图;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 方(签字)

第3篇

一、纠纷的主要类型

土地二轮承包中发生的纠纷,有的与一轮承包中发生纠纷相同,也有的是二轮发包过程中新产生的纠纷,还有的是一轮承包纠纷在二轮承包中的继续。主要的纠纷类型有:

1,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明确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性质属于经济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履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量属于经济纠纷。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随意提高承包费的纠纷、农户不按规定缴纳承包费的纠纷等等。从司法实践看,农户状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因主要是随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而集体状告农户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费的案件。某县法院今年以来就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农户状告集体的案件。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主要有在承包过程中,抢种他人承包地而发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承包中各种矛盾而发生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的人身损害赔偿、财物损坏赔偿纠纷,土地调整后相邻土地的农户因争水、排水、通行等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3,刑事纠纷。因土地承包过程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案,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比如某村民小组组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与一农民意见不一,发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达13年。还有的因打架造成伤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轻伤害案件。

二、纠纷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轮承包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情况复杂,产生各种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发包过程不规范、对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体体现在:

1,农村干部的原因。有的乡村干部认识上不全面,认为土地新一轮承包就是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稳定农村生产关系,鼓励农民追加投入,应该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干部对此没有理解。全部重分,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且有的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比较缺乏,没有认识到签订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导致随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随意将已经发包的土地又发包给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未经群众大会讨论决定,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还有的干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令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某种作物,引起农民不满。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帐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拒交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其他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较贫瘠,承包费较低,承包户经过多年开发后获得较大收益,引起一些农户嫉妒,要求终止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单独或联合其他农户抢种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进行耕种,矛盾激化时甚至发生打斗。

4,情况变化因素。在第一轮承包中,有的合同签订时承包费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内,村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费,要么让给价高的其他农户承包,由此产生纠纷。有一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签订合同时约定每亩承包费10元,随着物价的变动,明显偏低,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解,适当提高了承包费,双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体统一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后,地力增强,村组要求提高承包费;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镇建设、道路建设影响到承包地时,承包合同双方经常对土地调整、补偿意见不一;还有的农户因人口变动,为增地减地而发生纠纷。这些客观情况,都会导致承包合同纠纷的产生。

5,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各执一词。有的合同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规定相悖。还有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0%;擅自取土、烧窑的罚款5000-10000元”,不仅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违背公平原则。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农户连合同的内容是什么都看不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合同条款对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随意涂改、重签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两年内就重签了三次。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关系到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只要对这些纠纷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又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深入广泛地宣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全精神以及《农业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使土地延长承包期的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不断增强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宣传长期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坚定农民长期实行、搞好生产经营的信心。

第4篇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果品生产,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增加集体和个人经济收入,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土地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 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

二、甲方将土地 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交纳数量和时间:

承包费每亩 元,于每年 12 月 30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管理标准和检查制度,并及时督促乙方按标准搞好土地管理工作。

2、对故意损坏果树,不按果树部门技术要求操作管理,及改变用途(如种地、建厂等),甲方有权依法收归集体重新发包。

3、甲方协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要求管理或变相毁坏土地的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时施肥、浇水、打药、修剪等土地管理工作。 5、甲方要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组织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为乙方搞好果树生产提供信息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按甲方的标准要求进行土地管理,努力提高果品产量和质量。 2、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内可将土地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一切义务。

3、乙方必须服从国家、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等项目用地,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六、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乙方的土地承包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如不按标准管理或故意损坏果树,每损坏一棵赔偿100元,并由乙方及时予以补植,如长期撂荒或改变用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承包,其预交承包费不予退让。

3、合同期满后,乙方每减少一棵结果果树,赔偿甲方100元,如达不到技术部门规定的果树管理标准(如:保叶率80%以上,枝、干病害率5%以内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变更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合同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管站存档一份。

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章):

年 月 日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和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村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每年 月 日交清土地承包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破坏土地。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荒废和破坏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承包期到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清理干净地上一切种植物。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三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种养业和其它业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镇 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土地上有一口鱼塘和部分砖瓦结构的建筑物,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和甲方改变用地性质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协助乙方要求征用土地方(第三方)赔偿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6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辛勤劳动积累的效果。目的就是要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发展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物质基础。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必需对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搞好产权登记,建章立制。

(一)摸清存量。对全市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二)明晰结构。集体资产按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三大类进行划分。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应收款、商铺、厂房、机械设备等属经营性资产;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属资源性资产;办公楼、学校、农村合作医疗、敬老院、硬底化村道、硬底化排灌渠、泵站等属非经营性资产。

(三)核实产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依法登记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四)理顺关系。通过征询函等方式对集体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三、工作措施和时间要求

这次开展的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

(一)成立机构。各乡镇(含涉农街道。落实办公场所,配备足够人员,做到机构、场所、人员三到位。

(二)学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消除各种有利因素,确保此项工作能顺利有序地进行。

(三)培训人员。资产清查前。明确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统一方法。

(四)调查摸底。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鱼塘等进行调查登记。初估账外其他资产(如硬底化村道、硬底化排灌渠等)填好有关表格,如实上报,全面掌握资产实际情况。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一)统计调查

1统计调查内容: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林木、水面、滩涂和农村的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

2集体所有的厂房、商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资产(特别是各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城的商铺。要结合查账进行登记)

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办公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4国家、社会及个人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和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5现金、银行(信用社)存款和有价证券;

6应收、应付款;

7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2工作方法:

1自查申报。首先由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全面的自清自查,填好一套“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表”填报时,各类设备、工具、建筑物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等固定资产,要逐项清点、逐一记录;现金、银行(信用社)存款、有价证券要盘点对账;集体的债权、债务要逐笔核对,弄清真实情况,并且要积极追收欠款,特别是外欠款;建工程的资金来源和实际投资支出数额,以及资金往来情况;固定资产列清主体工程、附设工程的造价,工程合同、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资料作为工程造价的证明资料。

2现金以实地盘点为基数。基准日后到实地盘点时的收支不予计算,有以借(领)款单等抵库的要具体分析,区别处置:符合规定且未逾期的可视同现金;不符合规定或逾期的要即时追缴料理结算手续,暂时不能收缴、结清的要办好债权确认手续并予以入账;已成坏账的要按规定顺序报批核销。

3银行存款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4应收款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必需在清查表备注中单独说明情况。

5应付款主要包括投标或经营押金、应付工程款、应付土地转让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大额应付款必需发出询证函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村民小组或村民的土地弥补款、青苗弥补款、安排补助款。基准日前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登记入账。

6借款包括银行和信用社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

7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准。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未完工的建工程要分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结转的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8固定资产分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硬底化道路、桥梁、硬底化排灌渠、泵站、办公设备等。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再进行清查。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价值重估的除外)经营性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9产权登记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经营性资产应分为商铺、厂房等类别进行登记;非经营性资产按清查表的分类进行登记;资源性资产要按照土地(水田、旱地、荒地、山地)鱼塘、经济林、非经济林等资源的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权属证明资料进行登记。

10组织核对复查。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逐个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核对和重点复查,处置好清查出来的各种问题,核定资产存量。

11填报资产清查表。通过自查、复查。根据复查确定的数据,乡镇政府按清查单位编制资产负债表。利用电脑将数据录入,打印一式三份,镇(街道)被清查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上墙公布。

(二)核实产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驻村干部对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土地、山地、鱼塘、账外固定资产等进行核实。分清山界、地界,核实资产所有权属。核实权属工作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事实、平等协商、依法界定的原则,坚持力求准确、合理,依据充沛的原则。对个别性质交叉、构成复杂的资产,如耕地、山地等,本着严格法律政策界限,尊重历史事实,有利于管理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

(三)登记立册。

建立台账;对账外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对各种承包合同分类登记,各乡镇政府对已核实确认的土地、山地、鱼塘等逐一登记。建立承包合同登记簿,做好档案管理,各村分类归档;对资源性的资产、村道、宅基地等由有关业务部门制图存档;资产登记中,核实资产总量和核实产权后,由乡镇政府依法进行登记。

(四)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

1全市统一的清查基准日为年月日。

2清查表中清查值由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填报。核实值由乡镇进行核实,所有者权益清查表和资产负债表由乡镇有关人员根据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清查值和乡镇确定的核实值进行汇总编制。

3清查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方可上报;实地盘点记录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对需要调整的事项,要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说明,集体研究后形成处置意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对转销应收款和处置大额资产等事项,必需按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实施。

4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要有足够力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水田、鱼塘、旱地、荒地)面积。填报各种承包合同登记表,评估账外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中,从查账入手,做到账表结合,账内与账外结合,清账与追收欠款结合,核实资产与上墙公布结合。采取先账内,后账外,先查账,后查物,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确定集体资产的份额。对个人承包和租赁的项目,只清查集体所有的局部。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调整账务,以摸清集体资产的真实家底,确保集体资产不漏报、不重报。

5农村学校依据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土地是国家征用的校舍是国家建设的视为国有资产,产权由教育部门登记;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产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校舍由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的产权按出资比例登记。

6对有账无物的资产。通过询证函方式进行确认,被确认为坏账的先核销,后登记。对于清查进去的有物无账的账外资产可以参照同类资产的现价确定,增加资产存量;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确已无法追查的有账无物的资产,可以作为待处置财富损失挂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报损;对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的土地,以及共同占有、使用的土地和建筑物,先核准面积数量,暂不评估价值入账。对有物无账的资产,按核实值的数据进行入账。

7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表分为办公设备类、农用设备类、公共设施类、其他四大类逐一明细填报。按现行市场价格估值填报,对同一类型同一价值的明细资产如办公台、办公椅等可汇总一并填报。

8账内资产的清查值与账面值不一致的以账面值为依据。最后按核实值进行账面调整。

9对盘盈资产账、账外资产按现行市场价值进行重估。

10未入账(账外)应收款。将到期未交款项计入应收款。对确已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条件的应收款作坏账处理,不作为本次清查范围。未入账(账外)应付款按未入账(账外)应收款清查方法进行填报。

11设立联队的自然村。有收入的经济实体,有法人代表,视为经济合作社同级登记。

12资产清查完成后。声明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无重大事项遗漏。

13资产清查过程中。规范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4资产清查表确定数据后。经参与清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15核实产权应从实际出发。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则以价值来核实。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汇总好有关文件、表格和数据,各乡镇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立卷归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四阶段:统计汇总阶段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对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由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担任。各乡镇相应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各村也要成立工作小组。

(二)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到点到位具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市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坚持原则。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个统一”表格统一、时间统一、制度统一、方法统一)

第6篇

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实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准确地研究和把握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先探讨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我们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养殖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属新型用益物权。②

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③:(1)它是在他人(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之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上设定的他物权;(2)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该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3)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4)它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5)它的内容(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6)它的设立方式,为承包合同设立,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7)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且期限较长,超过30年;(8)它其权利实质上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是一项财产权;(9)它是以耕作、竹木、养殖、畜牧为生产方式而使用他人该农村土地的权利;(10)它是以农村土地的利用目的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该农村土地的权利;(11)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12)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13)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和其约定权利的债权保护性。

二、承包方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该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三个方面的义务(即: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该法第21条第2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之第5项“(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等条文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其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两个方面。根据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内容,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否则该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无效,应遵照和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同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承包方的权利,也包括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两方面。承包方的权利,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两方面中最主要的一方面。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承包方的权利,一方面既不同于承包权,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它属于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范畴,而不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即被赋予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承包权而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这里的承包权是一种身份权、社区成员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一种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承包方的权利也不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实际上承包方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中的权利。

我们认为,承包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1.占有承包地的权利。“用益物权一般是以对标的物实体实施占有为实现条件。此源于用益物权乃利用权的本性。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此必须以实际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否则无法获得物的使用价值”。④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新型用益物权,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承包方必须对发包方的农村土地实行占有。这里所谓占有,是指对承包地的实际管领。占有权是指承包方依法对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可见,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权是使用、收益的前提条件。但承包方拥有农村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在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必须连续不断地一直对农村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在承包方将农村承包地出租时,其农村土地由承租方直接占有,承租方只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而承包方作为出租人仍不丧失其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占有权的条件发生了变动。

2.使用承包地的权利。这里使用权,是指承包方对发包方的农村土地,按照其属性、约定农业用途等进行农业目的使用的权利。属性是指农村土地的自然特性,如为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方应按农村土地的属性而使用,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在草地上畜牧。约定农业用途,是指在一定属性的农村土地上设立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发包方与承包方为特定农业目的而约定的使用方法和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2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之第4项规定:“(四)承包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是一个村、一个乡乃至于更大区域的一定的农业生产结构的反映,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和基础上,历史地形成了一个区域土地在不同种类农业生产中的分工,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只不过是这种分工的自然体现。一定的农业生产结构是一个区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是对土地资源的一种相对稳定而有效的利用,土地用途的稳定或变动,影响着一定农业生产结构的稳定与变动,进而影响着一定区域的农业生产状况。……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在历史形成的土地用途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业经营”。⑤虽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但约定必须顺应当地的农业生产结构的客观要求。同时承包土地的用途改变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要符合约定用途的范围,比如林地上改变植树品种。如果伐木改种庄稼,或在耕地上挖建鱼塘,应不允许;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要属于合理使用,即承包方所改变的生产经营项目,仍然是对该土地的合理使用,而不是有害使用。(3)必须不损害发包方利益,不会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生产经营自。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就是指承包方有权在承包地上依法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如自主决定种植的时间、品种等,只要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特别是发包方不得随意干涉,更不能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强制承包方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

4.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承包方获取承包土地上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里的收益,不仅指天然孳息和人工孳息,而且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方(即承包方)将农村承包地出租而收取的租金。在承包方获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农村土地上自为耕作、竹木或畜牧的农作物、竹木产品和畜牧产品等,其所有权应为承包方拥有,而不论其是否已与土地分离。对于生长期较长的木本植物或者多年生草本植物如人参等,如果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以前既已种植的,其果实或其他与植物分离的产出物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其植物本身仍应归发包方拥有。在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以后,承包方自种的木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其所有权则应归承包方拥有,但有特殊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5.产品处置权。产品处置权是指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处置承包地上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权利。如承包方自主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一般出售农产品的数量、价格、方式等,应当由承包方与购买人自行协商确定,发包方不得干涉。实践中,有些地方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或者为了获得较好的价格,发包方通过订单,统一买卖合同等出售承包方生产的农产品,是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好办法,但是应当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加入。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是指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如转让、互换、继承等)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如转包、出租、代耕、入股等)两方面。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1)转包。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转包方(即原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将所承包的农村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即受转包方)承包的行为。(2)出租。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出租方(即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将部分或者全部农村承包地租赁给第三人(即承租方)使用的行为。(3)互换。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在存在两个有效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两个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4)转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即原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即新承包方)承包的行为。(5)入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入股者(即承包方)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行为。(6)代耕。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是指委托方(即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将承包地委托第三人(即代耕方,或受托人)暂时代为经营的行为。(7)继承。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指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在林地承包的最后一个承包人死亡和有效的承包期限内,最后一个承包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主要包括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入股权、代耕权、继承权等。

7.退包权。退包权,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依法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从而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8.依法自愿交回权。依法自愿交回权,是指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法享有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9.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权。这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权,是指承包方拥有排斥,并除去他人对农村承包地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的权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则承包方不仅可依法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发包方)的排法干涉,而且可依法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非特定义务主体(除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由于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只在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他人不法干涉时始能显现,否则即隐而不彰,故可称为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极权能”。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有消极权能,系源于物权有绝对权、对世权之性质。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同时,承包方排斥并除去他人对于农村承包地之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的手段,也就主要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而得以实现。

10.物上请求权。这里物上请求权,是指承包方在对农村承包地的圆满支配因受到他人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农村承包地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物上请求权包括:(1)停止侵害;(2)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4)排除妨害;(5)消除危险;(6)赔偿损失等。承包方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须通过发包方行使,而可以独立行使。其物上请求权既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亦可对发包方行使。

11.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的依法修建权和所有权。为农村土地使用目的,在不改变或损坏农村土地的基本属性或根本用途前提下,承包方可在农村土地上修建必要的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如房舍、仓库、畜舍等建筑物以及水井、堤坝、农用道路等构筑物,并对农业经营附属设施拥有依法修建权和所有权。依该农业经营附属设施,承包方自然对基地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应为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不须专为农业经营附属设施而另设基地使用权。“永佃权虽系以耕作或牧畜为目的,但于耕作或牧畜之必要范围内,而于其土地上建造供农作、养殖、牧畜使用之建筑物,或建造与其经营有不可分离关系之房舍、晒场、农路、仓库、畜舍等附属工作者,尚不能认为已逾永佃权之范围,故无须另为地上权之设定”。⑥同时,在农业经营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关系上,可比照建筑物所有权与基地使用权关系的原则处理。

12.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取回权。农业经营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续期时,承包方有权取回农业经营附属设施,恢复农村土地原状,但发包方要求以时价购买的,承包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运作,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方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需要统一安置农民的,承包方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安置补助费。土地占用主要是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占用的土地。占用承包地的补偿,可以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水平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参照国家征用的补偿标准确定。

14.补偿请求权。这里承包方享有的补偿请求权有:(1)植物补偿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续期时,发包方可请求发包方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上种植的木本植物或者多年生草本植物予以补偿,发包方应当予以补偿。(2)增加地力补偿请求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农业经营附属设施补偿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不续期时,承包方不取回其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的,可请求发包方补偿,如果保留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对农村土地利用有益时,发包方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之第3项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要其他权利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方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出现上述情形的,有抵制和拒绝的权利。(2)《农村土地承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承包方有依法抵制违法收回承包地和违法调整承包地的权利。(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之第5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5)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依法约定权利。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3)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即草地约定承包期只要在30年至50年内任一期限都是有效的。(4)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为承包合同条款。(5)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的义务,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是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两方面中的另一方面。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承包方的义务,也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方面。承包方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依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耕地面积为19.2亿亩,林地面积为38.5亿亩、草地面积为60亿亩”。⑦可见,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达13亿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农村土地数量少,农村土地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如果将农村土地不加限制地用于非农建设,将妨碍我国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民还没有其他社会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农村土地特殊保护。为稳固农业基础,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必须确保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基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这里“农业用途”,是指承包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具体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用途。承包地之农业用途,应按大类区分,如耕作、竹木、畜牧、养殖。耕作,是指为了取得植物收获物而在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竹木,是指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畜产品而在草地上从事饲养性牲畜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得水产品而在养殖水面上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如在承包林地上改变植树品种,在耕地上种植粮食改为种植蔬菜,不视为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而伐木改种庄稼,则属于改变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与“维持土地的原农业用途”相违背。同样,如种植竹木为砍伐利用或出售而使用承包地,则属于农业用途范畴,而种植竹木为观赏而使用承包地,则属非农业用途,应不允许,与“农地农用”相违背。这里“非农建设”,是指将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例如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维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不是对承包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如在耕地上可以自主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又如承包方可以在耕地上种粮食、种蔬菜,还可以种特定经济作物,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平衡,对特殊承包地(坡度在25度以上)应提倡和鼓励退耕还林、退耕还牧。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进行物质生产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数量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受到破坏就等于破坏人类生存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仅是权利人——承包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且还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生存的权利,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生存的权利。对于耕地来说,一方面我国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少,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其人均占有耕地量还会减少;另一方面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差,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不到40%,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生产水平低,同时,耕地中还有不少坡度在25度以上,需要退耕还林、退耕还牧;再一方面,耕地退化(受沙化的影响)严重;最后一方面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缺乏,大约只有2亿亩,且大多质量差,开发难度大。可以说,在现阶段,人增地减的趋势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有着9亿多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更是一个严峻挑战。因此,土地资源在我国极其珍贵,作为土地的利用人应当珍惜被利用的土地,不得干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事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里“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农村土地利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质和质量。所谓“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农村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具体讲要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为达到此目的,承包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整治和管理土地的措施。同时,还要求承包方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谓“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例如在农村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长期排污,使土地完全盐碱化,不能被利用。如出现此类情况,只能按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包方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的其他法定义务,主要有:(1)遇特殊情形,承包方有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服从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承包期内,承包方退包的,应当承担“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义务。(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应承担经发包方同意或报经发包方备案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应当交回原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5)缴纳税收、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义务。《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收,缴纳村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项的款项),依费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规定,农民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合理数量界限是,不超过上一年以村为单位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因此,《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6)承担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7)“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载畜量”(《草原法》第33条第1款)(8)“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草原法》第34条)。(9)不得拒绝依法征用或者占用农村承包地。(10)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续期时,发包方要求以时价购买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的,承包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11)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篇

追讨惠农补贴

多年来,梁万茂习惯了不去理会别人对他的评价。他坚信自己认准的道儿,就要勇往直前地走下去。

在湖北省黄梅县,48岁的孔垅镇孔东村农民、村民代表梁万茂一直充满争议。好的,不好的,种种说法传到梁万茂的耳朵里,他总是憨厚地笑笑,不言语。

黄梅县是一个农业县。梁万茂是当地的种粮大户。早在2002年,由当地政府出面做工作,梁万茂承包下孔垅镇孔东村802亩湖田面积,承包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

合同规定了承包费的上交办法:前3年每年上交6万元;中间5年每年上交6.5万元;最后两年每年上交承包费比照邻村湖田承包费计算。每年的承包费于上一年的11月30日前一次付清。

2004年,是梁万茂承包合同执行的第3年,恰逢国家出台惠农政策,这极大地提高了当地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原本无人愿意承包的湖田顿时成了“香饽饽”,也成为一些人觊觎的目标。

果不其然,2005年5月,孔东村新上任的村支书赵飞雄认为梁万茂的承包价格比周边村过低,要求梁万茂提高承包费,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逾期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梁万茂认为有合同在手,并未理会。

至2008年,村委会两次将湖田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梁万茂皆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几年的时间里,围绕着这块湖田,梁万茂和村委会纠葛不断。

让梁万茂感到愤怒的是,属于他承包田的惠农补贴款并未到位,在村里和他一样遭遇的还有数十个村民。种粮大户们认为是有关领导私吞了惠农粮补。

梁万茂与他所在的14组村民共20人曾联名向孔垅镇党委、黄梅县委领导反映情况,要求把中央惠农经费落实到户,保护农民耕种经营合法权益。

梁万茂和当地村民反映,关于国家惠农粮食补贴问题,在孔垅镇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2012年该镇有几个村的村干部就因侵占农民粮补被处罚。

梁万茂曾算过一笔账:孔垅镇万亩湖31个行政村上报粮食种植面积1.7万亩,从2005年至2012年共8年,惠农粮补款几乎被镇、村两级截留。国家每年每亩补贴140多元,一年以250万元计算,8年合计两千多万元的惠农补贴去向不明。

孔垅镇人民政府有文件显示:从2004年至2006年,3年的粮食补贴一直作为集体收入,未直接补贴到种田农民,违反了国家惠农资金发放政策。2010年,孔东村向上级争取了机动地中稻补贴面积604亩,实际补贴到户70.2亩,533.7亩补贴面积以该村12名农户名义虚报种植面积,套取惠农资金,作为村集体收入,以弥补村级经费不足,未落实到对外承包的机动地种植面积上。

“这肯定不是小事,事关惠农政策的真正落实,是个大问题。”事情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村民们的预料。和梁万茂一起反映问题的村民大多遭到打击报复,梁万茂也被人持刀砍伤致残,至今左右臂均留有明显的刀伤。

“我身边的人越来越少,现在上访的只剩下我一个人,但我不怕,我还要告。”梁万茂并不服输。

县里一名领导对梁万茂说:“全县100多万人口都没有人要粮补,只有你要,你就是‘刁民’。”

多年上访,梁万茂成了当地的“刺头”,他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2007年,他将县长拦在县政府门口要求其为民做主,最后整个孔垅镇只有他得到了一部分粮食补贴款,其他村民都没有得到,只因为他是“刁民”。在梁万茂的争取下,除了2008年,现在他每年都能拿到惠农补贴款,从2011年到2012年他拿到手的就有11万多元。

自费审计

梁万茂怀疑孔东村村委会财务收支存在问题,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他带领村民,多次要求村委会将村财务公开,并向县审计局、政法委等单位实名举报。

黄梅县纪委、县政法委、县经管局等单位为此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村委会一直不理睬梁万茂的诉求。无奈之下,梁万茂决定出资8000元自费审计。2010年4月26日,经黄梅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建华介绍,梁万茂委托黄梅县农村经济审计站审计村级财务,时间范围为2005年度至2010年4月,此次审计由政法委担任鉴证方。

作为委托方,梁万茂共要求清查村委会套领国家惠农补贴款等18个问题。

委托审计协议书中约定:“审计结束后,受托方出具审计结论书,把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到鉴证方,由鉴证方与相关部门处理。”

两个月后,黄梅县农村经济审计站将审计报告交给黄梅县政法委。虽然整个审计由梁万茂出资,他是委托人,但黄梅县政法委一直没有把审计报告提供给他。

如今审计已过了两年,结论仍未公布于众。

梁万茂只看到了一个由政法委和审计站提供的手抄的村账目,但这个账目上连自己每年上交的承包费都看不到。而在一份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中农户基本情况统计表一栏,2012年梁万茂家人口数变为5人。“我们夫妻俩只有一对儿女,哪来的第5口人?”

这让梁万茂更加怀疑,“里面有猫腻,所以他们不敢把真正的审计结论给我。”

与此同时,梁万茂也在政府网站反映情况。2010年12月8日,黄冈市政府给省长信箱回复:黄梅县政府经调查,孔东村书记赵飞雄至2010年贪污村民二轮延包责任田粮补款10.7余万元。

告倒两任局长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公所、乡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前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可以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前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农村承包的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土地管理员造册登记,乡级人民政府证书,确认承包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者因情况变化不再经营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依照原承包合同要求,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因投资投劳改善了土地条件的,转包时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管理。

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任何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房屋或以宅基地为条件联合建房的,应事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搞好土地的动态监测。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按指令性计划审批建设用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将耕地用于非种植业的,需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按下达的计划审批,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用地予以重点保护:

(1)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土地;

(2)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3)重要的军事和科学实验基地;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和高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和绿化地带。

第十五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千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至二千亩的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二千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并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毁坏耕地取土打坯、烧砖瓦、炼焦、掏挖沙石和开矿。

禁止在耕地上葬坟。

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农村道路、桥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十八条  个人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1)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或死亡绝户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饲料地;

(2)弃耕撂荒或擅自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用途的土地;

(3)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要按经批准的规划布局定点。其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空闲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十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或者城市郊区菜地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耕地、新菜地和土地的开发整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搞好土地开发整治。在保持水土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荒地和闲散地,整治废弃地,改造中、低产田土。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划拨。被征(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应列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方案的比选指标。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划拨手续:

(1)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2)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拟征(拨)土地的位置、类别、面积及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拨)地协议。

(3)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征(拨)地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核发用地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银行不得支付征地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4)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核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征(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拨)耕地(含稻田、旱地、菜地,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拨)耕地三至十亩,其他土地十至三十亩,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三十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

征(拨)耕地十至一千亩,其他土地三十至二千亩,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二千亩的,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拨)土地,应将批准文件(包括各种附件)抄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征(拨)土地,应将批准文件(包括各种附件)抄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使用的土地范围内,需占用耕地、园地、有林地、草地、水面等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

因抢险、紧急军事情况需要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随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六、五、四倍。

征用旱地、园地及其他多年生经济林的土地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四、三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下等旱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亩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剩余劳动力的安置方案连同征用土地的文字资料,经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签订征(拨)土地及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划拨土地,登记发证,并将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分别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应当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劳动力,按劳地比例计算,由当地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被征(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下列途径加以安置:

(1)调整承包土地;

(2)被征(拨)地单位兴办乡(镇)村企业,广开就业门路;

(3)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优先招聘。被征(拨)地单位应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付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4)被征(拨)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上述途径安排不了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三条  被征(拨)地单位相应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核减定购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解决。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借用者签订借用协议。在借用耕种期内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补偿、安置要求;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付给青苗补偿费。

土地承包前,因国家建设征而未用由农民耕种的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时,应酌情给予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并结合实际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民办公助和集资联办的乡村公路用地,村与村之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与乡之间的,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

乡村公路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受益村相互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由乡(镇)及受益村共同给被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请手续:

(1)因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占用,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2)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军队干部)、职工以及华侨、侨眷、港澳台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3)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

买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不变。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丘陵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山区、牧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在上述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乡村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需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建房户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

(2)在用地计划范围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土地管理员和村民组根据批准文件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划拨宅基地。

第四十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国家不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其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可以向用地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有关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依法批准划拨后,被征(拨)土地一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因拖延移交时间,造成损失的,处以每亩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期满拒不归还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并按超期占地时间计算,每月每亩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费用的,责令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额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侵占征地安置招工指标或农转非户口指标的,必须清退,并可按每侵占一个指标给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发土地。私自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严重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私自在耕地中建房、烧砖瓦、开矿、炼焦、打坯、开挖鱼塘或改种果园、丰产速生林的,责令限期复耕,并可处以每亩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受破坏的耕地确实不能治理复耕的,每亩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垦复费。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2)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执行职务的。

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决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城镇居民私人用地以及开放、涉外用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与《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镇土地开发建设;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准挪用、平调和挤占。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农村承包的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土地管理员造册登记,乡级人民政府证书,确认承包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者因情况变化不再经营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依照原承包合同要求,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因投资投劳改善了土地条件的,转包时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管理。

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在耕地承包期内,新增加人口,不再调整承包耕地。耕地承包期一般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任何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房屋或以宅基地为条件联合建房的,应事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搞好土地的动态监测。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按指令性计划审批建设用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将耕地用于非种植业的,需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按下达的计划审批,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用地予以重点保护:

(1)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土地;

(2)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3)重要的军事和科学实验基地;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和高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和绿化地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搞好土地整治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在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发荒山、荒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千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至二千亩的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二千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毁坏耕地取土打坯、烧砖瓦、炼焦、掏挖沙石和开矿。

禁止在耕地上葬坟。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农村道路、桥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十九条  个人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1)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外迁户或死亡绝户承包的责任地、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不再使用的宅基地;

(2)弃耕撂荒或擅自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用途的土地;

(3)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4)农业户中部分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承包的土地;

(5)承包的荒山、荒地等逾期不开发的。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招标另行发包。

第二十条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要按经批准的规划布局定点。其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空闲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或者城市郊区菜地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耕地、新菜地和土地的开发整治。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划拨。被征(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应列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方案的比选指标。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划拨手续:

(1)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2)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拟征(拨)土地的位置、类别、面积及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拨)地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3)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征(拨)地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核发用地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银行不得支付征地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4)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核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征(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拨)耕地(含稻田、旱地、菜地,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拨)耕地三至十亩,其他土地十至三十亩,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三十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

征(拨)耕地十至一千亩,其他土地三十至二千亩,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二千亩的,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拨)土地,应将批准文件(包括各种附件)抄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征(拨)土地,应将批准文件(包括各种附件)抄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使用的土地范围内,需占用耕地、园地、有林地、草地、水面等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

因抢险、紧急军事情况需要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随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六、五、四倍。

征用旱地、园地及其他多年生经济林的土地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四、三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下等旱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亩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剩余劳动力的安置方案连同征用土地的文字资料,经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签订征(拨)土地及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划拨土地,登记发证,并将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分别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应当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劳动力,按劳地比例计算,由当地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被征(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下列途径加以安置:

(1)调整承包土地;

(2)被征(拨)地单位兴办乡(镇)村企业,广开就业门路;

(3)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优先招聘。被征(拨)地单位应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付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4)被征(拨)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上述途径安排不了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三条  被征(拨)地单位相应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核减定购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解决。

第三十四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借用者签订借用协议。在借用耕种期内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补偿、安置要求;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付给青苗补偿费。

土地承包前,因国家建设征而未用由农民耕种的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时,应酌情给予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并结合实际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补偿,由受益村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由乡(镇)和受益村共同给被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请手续:

(1)因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占用,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2)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军队干部)、职工以及华侨、侨眷、港澳台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3)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

买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不变。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丘陵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山区、牧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在上述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乡村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需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建房户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

(2)在用地计划范围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土地管理员和村民组根据批准文件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划拨宅基地。

第四十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国家不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其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可以向用地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有关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交易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二百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其用地视为非法。占地费支付凭证、施工执照、建房准建证等不能代替用地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依法批准划拨后,被征(拨)土地一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因拖延移交时间,造成损失的,处以每亩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期满拒不交还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按超期占地时间每月每亩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还土地。

第10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不及时研究解决,将影响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脱离市场价格,土地价值被低估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具有较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补偿标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补偿关系的思路进行确定的,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广大农民而言,其生产和生活己进入到市场经济范畴,受到市场经济调节,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在城市化进程中,既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大的财产,土地资源采取市场方式进行配置,征地补偿应趋向市场化。

(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遭受经济损失

在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两年多的生活。如果将1.8万元金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年龄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

(三)农民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一般而言,政府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后,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以超过获得所付补偿费用几倍、几十倍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价格与出让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在土地征用、出让收益分配博弈中,农民处于弱势一方,政府在利益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土地征用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政府获得了大量资金。据不完全统计,贵州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0%~70%是通过土地征用出让后“以地生财”的方式取得的。2002年,时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陈锡文指出,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 000亿元~8 000亿元的代价,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并且,他以浦东为例支持其观点――开发浦东时向当地农民征每亩粮田补偿2.3万元,每亩菜地补偿2.8万元。另外,政府再投入六七万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等出让给开发商时,已高达二三十万元每亩。面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巨大差价,农民无权分享或得到极少一部分,对此农民强烈不满,希望能分享土地收益。

(四)土地流转效率低下,社会交易成本费用增加,政府与民争利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中存在着偏差,政府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影响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初衷发生了背离。这主要表现在滥用土地收购权,政府收购缺乏约束机制上,一方面土地收购范围广泛,二级市场中土地流转受到限制,造成了事实上土地市场供应的绝对垄断,土地使用者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政府并未以市场机制确定价格而代之以行政权确定收购价格,往往是收购价格低于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者不愿土地被收购,收购中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因价格引起的争议日益增多,土地流转不畅。

二、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推进农村土地高效流转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涵义及特征

所谓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指把原先分散经营的农民每家每户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折作股份,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产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由有经济实力的大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农户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进行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表现为:(1)农地股份合作制只是以农民自有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入股,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因此,它在坚持农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产权的明晰化,既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新的政治风险要求,又迎合了农民土地制度改革的愿望。(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农地制度,农民兼具劳动者与股东的双重身份,将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绩效相结合,因此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各种积极性,主动关心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3)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它将农地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相分离,能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与合理配置,可以将零散的单个农民的竞争力通过整合后体现在整个股份公司的竞争力上,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并可将高科技植入农地经营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充分体现土地资源要素的稀缺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模式

我国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比较成功而又得以稳定持续发展的地区主要是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地的大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第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村人口大量转移,正是这些因素成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持续成功实施所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南海模式为代表,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上海模式为代表,可供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的运行模式做参考。

南海市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如下:

第一,分区规划。把全市肥沃的土地划定为农田保护区,并改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把靠近城镇及公路的土地或山坡地划定为工业发展区;把靠近村庄的土地划定为商业住宅区。第二,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将属于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现存公共积累金扣除债务后按净值计算作价入股,将土地和鱼塘按照其农业经营收益或国家土地征用价格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在股权设置上,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大部分村社设置了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有的村社设置了集体积累股(约占51%)和社员分配股(约占49%),有的村社则没有设置或后来取消了集体积累股。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有集体积累股与社员分配股之分的村社,则按股权比例分红;只设社员分配股的村社,将扣除再生产基金、福利基金等后的剩余利润用于社员股利分红。股权在社区内可以流转、继承、赠送和抵押。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民获得了稳定的集体土地资产收益,从而得到了当地大多数农民的认可。

上海模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的具体做法是:集体内部的农民将承包土地入股给其所属的村(组)集体,村(组)集体将农民入股的土地连同未发包到户的机动地“打包”后,以集体的名义再入股到特定的经济组织;特定的经济组织将各集体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打破原有的界限,进行统一规划整理后,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推向市场,形成一级农村地产市场;地产经过一级地产市场到使用者手中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有偿流转。农民的股份可以继承、抵押、买卖,不过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特定的经济组织包括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其主要功能是:与村(组)集体签订合同,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整理,提高土地价值;向市场供给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筹集、管理和投资股份土地基金,使其保值增值;支付集体和农民的所得。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在统一规划的引导下,促使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向规划住宅小区集中、工商业向非农产业区集中;保证了将土地收益投资于建设城镇基础设施,解决了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

(三)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实行农地股份制的实践来看,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组织制度不健全、股权设置不合理及一些地区利用农地股份制将耕地转为非农利用,发展非农经济的行为已违反了实行农地股份制的初衷。因此在采取农地股份制模式时,应充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重视农地股份经济组织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合作社的专门性法律,而现有法律、法规又存在排斥合作的情况,如《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均无有关合作社的规定,致使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的自始至终不作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只有极少数在工商部门登记。因此,农地股份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如采取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其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社无法取得工商登记,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权利无法明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经营活动,诸如不能对外开具发票甚至签署合同等。因此,在《合作社法》尚未出台之前,可借鉴浙江省经验,由地方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将股份合作社作为合作社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使土地股份合作社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2.重视农村土地股份制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利益分配问题应是农地股份制中最应重视的问题,实行农地股份制必须考虑:(1)农民在分配中的所得,最少也不能低于其现在直接经营土地的所得,如果低于这个额度,农民就没有入股的积极性。(2)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眼前利益要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不仅是眼前的利益,而且也是长远的利益,比如养老、子女生活、医疗等。而长远利益的根本保障在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在利益的分配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的发展。(3)要保证农民收益的稳步增长。

3.注意农地股份制与征地机制的衔接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使得征地不可避免,所以征地与农地股份制的实施势必会发生冲突,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征地的村或组向农地股份经济组织入股的相应股权终止,此时各经济主体所得按征地发生时的实际所得计量,分别计入各自账户,由各集体经济组织以新的股权重新计账;(2)农民可以按征地的规定安置,也可以直接通过货币化方式予以安置。

4.建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中介组织

股份制合作制农业企业,作为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创新,需要较好的生产条件,尤其是它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取得股份化价值形态,以及获得按资分配的权利等等,都是农村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前沿性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加以扶持和规范。同时,一些相关的中介服务,如土地评估组织机构和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也极为重要,以确保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化、商品化、流通性和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 郭登明,刘国华.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江苏农村经济,2007(3):55.

[2] 万宝瑞.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9):4-6.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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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高速公路污染环保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builder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this paper, from the society, economy, and noise, exhaust gas and geology hydrological, ecological aspects introduces highway construction of the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And combined with wu shao highway construction situation of simple expounds seve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wu shao highway builder sens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Keywords: environment highwa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公路建设步伐越来越快。高速公路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开发建设活动,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了减少不利影响,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应在充分考虑工程与环境相互影响,工程实施与环境资源开发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武邵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对高速公路建设对沿线环境的影响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如下介绍:

1、武邵高速公路工程简介

武夷山至邵武高速公路第六标段全长7.4Km,其中有路基约4.958 Km;桥梁2座(总长714.35m);隧道一座,长1348.5m;枢纽互通式立交一座,其中包括三座桥及主线路基路面。

2、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2.1、社会、经济影响

高速公路建成后,会对沿线的经济发展、工作及文化环境产生影响。首先,路建成后会增大沿线地区的交通量,增加该地区的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干扰附近居民的出行,割裂了村庄间的原有联系。其次,高速公路提供了良好的交通条件,加速农产品、矿产、林业产品的输送,信息交流及劳动人口流动,提高了区域间的交流。

2.2、噪声污染

高速公路的噪声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各种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而产生的噪声污染。这些噪声较强,对施工人员影响严重。二是在公路运营过程中,汽车车体的振动、发动机运转、轮胎与路面磨擦、鸣喇叭以及公路沿线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设施、设备均会产生噪声,在公路沿线形成一条噪声带。

2.3、废气污染

以汽车、柴油为燃料的汽车开动时会产生废气和固体微粒。废气中含有水蒸气、一氧化炭、 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物、甲烷、乙烯、醛和铅颗粒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渗透到水、土壤中,并逐渐积累,会对沿线的人类和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使其生活环境进一步恶化,甚至会对全球气候异常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污染的程度随着公路运营时间的增长及交通量的增加而不断加重。

2.4、地质、水文方面的影响

高速公路施工时,由于填方和挖方对地表扰动较大,改变了原有的地貌。尤其是隧道的进出口及仰面坡的开挖,对局部山体稳定不利,可能会引发塌方、滑坡、软土层滑移等不良地质病害。又因土表、土质松软,增加了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河流淤积、积水淹漫农田。临时施工用地在机械碾压、人员踩踏下,土壤结构发生了变化,一定时期内土壤的肥沃难度难以恢复。另外,由于桥梁的修建减少了河床的过水断面,会造成桥前局部壅水,水流速度减慢,泥砂下沉淤泥,阻塞河道,从而容易引发洪涝灾害。

2.5、生态影响

高速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施工期间对自然环境造成的非污染性破坏,因施工机械的使用及大量的开挖取土破坏了土体原有的自然结构和水的循环路径,相应地改变了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其生长、活动的规律,阻碍生态系统蔓延。二是公路运营后,路体分割了生物的生存空间,使公路附近的动物容易被汽车撞伤、压死,而且,由于汽车废汽、噪声、有害物质的产生,会使生物栖息的生态环境(空气、水、土壤)逐渐恶化,引起生物发育不良,繁殖机能减退,疾病增多,抗病能力下降,从而造成种群数量减少(特别是珍特物种)。

3、保护措施

3.1、高速公路规划、设计要与环境相协调

高速公路规划、设计要认真对待环境保护这一课题,设计前后要进行该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后才可施工。为了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武邵高速公路在规划设计前进行了专项的环保调查。根据调查监测所得的环境参数,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对武邵高速公路进行仔细严密的设计。

(1)路线设计全面考虑沿线地区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减轻对环境污染,注意保持生态平衡。

(2)布线时注意周围地形协调,少占农田、少拆房屋、少砍果树,对高填深挖地段注意边坡稳定设计,做好排水及边坡绿化设计,防止水土流失。

(3)定线时查勘现有的道路。了解地方网络,认真选择通道位置,广泛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做到经济合理,方便群众,减少或避免高速公路造成屏障,方便当地群众出行和耕作。

(4)重视排水设计,整条路线形成一个完整的排水系统,路面、桥面部积水,桥头不壅水,涵洞口不堵水,地表水通过排水设施引入河道,不污染鱼塘、饮水源,不冲向农田,不随地漫流。

(5)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六标段进行了专门的路基绿化和沿线设施绿化设计。

(6)在中央分隔带内种植矮灌木(株距1.2-1.5米),护坡道种植乔木(株距5米),并在中央分隔带及护坡道内种植草皮。

(7)对取、弃土场进行了场地绿化、边坡或护脚防护和排水设计,以减少水土流失。

(8)根据环境评价和现场勘察,在靠近高速公路有人居住的民房或学校、单位受噪音影响的段落设置声屏障。

3.2、做好施工期环保工作

根据武邵高速公路六标段施工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3.2.1、建立健全施工期环境保护制度及相关要求、措施

武邵高速公路建设从一开始就重视环保问题,在总承包部的积极号召和领导下,六标段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根据总承包部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六标段施工实际,建立适合本标段的环境保护措施。总承包部带领各小标段每个月进行定期环保检查,六标段还进行不定期自查自纠,在施工中严格要求,并使环保制度、要求操作具体化、规范化。把武邵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提高到了应有的地位。

3.2.2 生态环保

(1)福建省为多雨、多台风地区,施工期间根据天气预报及时做好防雨防台风工作。在武邵六标所有成员的努力下,2008年成功防御“海鸥”、“凤凰”两次台风的袭击,并及时掌握大雨及河流上游电站放水情况,及时撤离人员机械,将工程水毁或因冲刷影响周围的环境的损失降到最低。

(2)路基施工时,路堤两侧防护及时施做,进行植草绿化,开挖时尽量保留原有植被。

(3)取、弃土场位置根据环保要求及土石方调运需要经比较后确定,尽量不破坏原有生态林,不占用农田耕地。

(4)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发现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了有关文物保护单位。

(5)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及时进行了排水沟及截水沟施工,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6)加强施工中的环保监督,加强对公路建设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在施工中自觉做好环保工作。按规定,不乱砍乱伐花草树木,确保生态环境不遭人为破坏。

(7)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并在工程施工中,严格按这些条款进行监督、检查。

3.2.3噪声防治

(1)根据环评结果,结合设计要求,为防止噪声对洋上村和下沙镇的影响,将在K53+540-K53+560和K56+260-K56+300段路堤左侧分别设20m和40m彩钢声屏障,使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

(2)对施工机械的使用时间作了合理安排,噪声高的施工机械安排在白天施工,离居民点、学校等敏感区较近的场所避免夜间22点至第二天6点作业,尽量降低对周围居民的噪声污染。

(3)对机械建立明确的台帐,并进行定期检查,要求其及时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

3.2.4大气污染防治

(1)料场、拌和站等设在空旷地区,相距200m范围内,无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

(2)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加以遮盖。

3.2.5水污染防治

(1)桥梁基础施工选择枯水期进行,采用围堰施工工艺,富屯溪大桥成功完成5#-8#钻孔灌注桩施工。

(2)桥梁施工的钻机设备经常进行保养,桩基施工泥浆设沉淀池,并用泥浆运输车将泥浆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避免使沿线河流受污染。

(3)钻机施工时,定期检查保养,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施工机械不漏油,并注意残油、废油的回收和处理,保证水体不受污染。

(4)油料、化学物品等的堆放远离民用水井及河流附近,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3.2.6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施工营地远离河岸至少在200米以上,并在营地设垃圾站,各类生活垃圾按规定集中收集,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及时集中并运送垃圾站处理。

(2)土石方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取土、采石和弃渣;对施工人员应加强环保教育,严禁不按设计规定随意抛弃施工废渣,甚至危及路基稳定。

(3)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

3.2.7资源浪费防治及其他

(1)要求施工及办公区域的水电资源要珍惜利用,大家自觉遵守,能够做到人走断电、停水。

(2)项目部集中办公区废弃物品实行二次利用与集中回收相结合,如废纸的再利用与回收,既可免去视觉污染,又不会造成资源浪费。

(3)全员环保教育工作进展良好,节约资源的意识大大提高。

(4)针对施工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把关,保证环保工作有序进行。

(5)项目部党员及先进分子自发组织,轮流打扫公共办公区域,保证大家工作环境良好。

(6)项目部针对季节变化,制定专门的冬季、雨季等施工工作环境控制措施,为保证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打下坚实基础。在施工中,项目部工会委员会经常组织调查施工人员工作与生活环境,及时纠正改进,保证大家身心健康。

3.2.8需要继续改进的方面

根据施工的实际,结合国家及地方环保的相关要求,在以后的施工中还应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2)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3)沿河路段路基施工时,应注意先建拦渣设施,一避免土石方落入水体中。

(4)隧道进洞施工,实现“零”开挖进洞,尽量不破坏洞顶原有植被。

(5)制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环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环保工作顺利进行。

4、做好运营期环保工作

4.1交通噪声防治

(1)附近有学校的路段两端设置禁止鸣笛标志。

(2)加强交通管理,在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置噪声监控站,禁止噪声过大的车辆上路。

4.2大气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车辆排放检验制度,利用收费站对汽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查,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

4.3水污染防治

(1)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2)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生活区设置污水处理站,各种污水经处理达标后

方可排放。

5、结束语

环境保护已成为二十一世纪全世界关注的主题,保护环境是我们的神圣义务。以上只是结合武邵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保护而做得一些简单分析,希望能通过此浅析进一步增强大家环保意识,人人都能参与到环保建设中来,为我国的环保事业、为我们生存的家园尽自己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刘书套.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 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