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23:23: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筹划基本思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F81.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一、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所得中运用的基本思路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的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个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方式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薪酬数额超过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时,单位要做纳税调增,导致单位所得税增加。但是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用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5%、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各单位可充分利用该政策,足额计提三项经费,进而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员工薪酬转化为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工会活动费支出。其次,将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免费提供办公设施、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用餐、免费提供通讯方便等等。单位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后,就成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谓单位个人双方受益。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年终奖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 500-2 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 175=6 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 000元(18 000÷12+2 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 000-2 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 375=4 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很多单位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并不能达到减轻单位的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会计主体不同,单位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不但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依法合规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纳税人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税法许可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准确理解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理解其内涵,找准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结点”或“空间”,并及时实施税务筹划的技术处理,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预期目标。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Economy management section,Nantong commerce and trade high level vocation school,Nantong 226011,Chin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的概念范畴包括货币性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提高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与企业职工的有效沟通,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职工税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税务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计税原理可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
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具体如下:
(一) 均衡发放月工资薪金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
案例一:某公司职工的每月工资、薪金合计为60000元(不考虑一次性年终奖和每月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保险等),下面以工资、薪金是否均匀发放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如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每月均匀发放5000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3900元;如果不均匀发放,11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则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4875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5700元,第一种均匀发放方式比不均匀发放方式少纳税1800元。
从税法这个角度讲,企业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等数月奖金以及职工每月工资的不均衡发放,必然导致职工负担的税增加,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因此,每月均匀发放工资薪金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二) 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时候,应合理筹划,注意税率临界点,先算一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多发奖金而雇员税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况发生。
案例二:职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全年奖金算法,小李应缴税款6001×10%-25=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6000×5%=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原因是小李因多1元的税前奖金,而使税率从5%上升到10%。
所以,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三) 合理分配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三:2009~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三种方式发放奖金:
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
方式二: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方式三: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三种发放方式纳税计算过程与结果如表2。
从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发放既定税前工资水平下,方式三最节税。方式三比方式一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均是15%,因方式三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0%低于方式一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5%,即方式三年终奖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纳税较少。方式三比方式二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适用税率均是15%,年终奖税率适用均是10%。因方式三年终奖24000元高于方式二年终奖12000元,即方式三年终奖充分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较方式二节税。
因此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率,那么就可以将奖金调换人工资收入。
(四) 利用福利支出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原理,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职工收入的方式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单位可以和职工达成协议,改变职工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职工福利设施及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工资薪金收入。对于职工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职工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五) 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职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
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
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职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案例四:某职工2009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人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六) 工资与劳务报酬的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刘先生2009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6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刘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刘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元×10%-25元=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六: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9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一2000元=60500元,其应纳税额为60500元×35%一6375元=148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1―20%)=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一2000元=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00元(14800-1300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是解决我国贫富差距的一种措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中一些资源矛盾,优化资源的分配,使社会在平等的氛围中良好的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工具。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过程,保持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稳定,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财方式,同时,又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这对纳税人来讲是很重视的,从侧向刺激纳税人学习一些理财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税方式,而且,能够强化纳税人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认知,提升其税务法律意识,进而,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通过多种纳税方案的对比过程,选择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一种方案,从而,减少了纳税人资金的流出,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利于纳税人个人经济的规划,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也就是要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极大的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通过采取一定的规划过程和计划安排,实现对所得额与税率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身份情况,也就是其居住情况,纳税人的居住情况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这就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纳税人,一是居民纳税人,二是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其纳税范围是无限的,包含境内和境外所得纳税,然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内所得纳税,所以,这种不同的准则,给纳税筹划过程带来了很多筹划的空间。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一定要考虑国家和区域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因为,国际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有效进行,往往都会在税收制度中掺杂一些优惠条款,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优惠条款,合理运用会极大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存在偏差以及侥幸心理。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一种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这种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解是错误的。可是,由于长期的理论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或者企业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首选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和方法,导致其成为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而,使其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二)纳税筹划自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就导致,在个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只是考虑到怎样进行节约赋税,对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根本不给予考虑,然而,从实际的筹划过程中,纳税筹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纳税人或者相关纳税筹划机构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导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筹划方式,对负债人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征税方与纳税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会产生一些偏差。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完善。现如今,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只是以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医疗以及赡养等,所以,这就导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负担很高的赋税。还有,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模糊,对于一些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的个人无法进行管制,进而,很多情况中纳税筹划根本无法真正的意义。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对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理应是拥有社会财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实际上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来源是中层的工薪阶级,对于应该是纳税主力的私营老板、歌星、影星等却其纳税总额之占总体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过程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相关的税务监管机构的工作时效性不足,致使社会中大量出现隐性收入,还有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导致整个监管过程失去实际效应。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一)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强化税务知识的普及过程,使个人以及有关部门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纳税筹划过程达到预期的效应,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规章下,自行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的帮下,设计或者规划一个节税的操作方案,进而,减轻个人以及机构的税务负担,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整个避税和减税过程都要合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这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真实含义。也是我们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原则,只有大量的对纳税人普及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才能够实现对纳税筹划含义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规避风险。要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首先,必须要强化个人以及纳税筹划机构的专业技能,合理的采取针对性的筹划方案,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其次,统一征税方与纳税筹划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建立相应的权威机构,对一些矛盾问题,给予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从而减少两者在纳税筹划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法律政策。对于目前纳税筹划失衡的现象,国家有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于纳税筹划法律政策的建立过程,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征税行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系统,对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进行专项的监管,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另外,还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建设过程,实现对于一些潜在收入的检查力度,彻底的扫除社会中隐性收入的现象,再者,就是完善税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处罚行为,增加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罚形式。
(四)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要想彻底快速的转变纳税筹划对象,就必须要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纳税筹划过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的,所以,很难进行角色的转变,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应变能力,进而,从科学的管理中实现纳税筹划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时,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税率,实现相对的公平。
结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减小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财政部门收入的促进剂,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一)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相比其他税种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在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下,企业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算的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通过本案例可看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小,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大,应交企业所得税少。
(1)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为了少缴税款或缓缴税款,纳税人在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的同时,不仅合理利用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必然会学到各种财政税收的知识。另一方面,想要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避免不了要学习钻研各种财税政策、法规,可以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财税政策学习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额度
纳税筹划的原理是通过几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是减少其当期现金的流出(即延长纳税时间),增加当期可支配的资金,达到纳税人资金使用的效果,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划而多缴纳当期税款,而增加当期资金使用的压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其相关实务处理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够透彻,不仅有可能因偷税、漏税而面临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缴税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会设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设定纳税起征点、税率差异和特殊规定等。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或变相福利结合等多种方法给予职工各种补贴,这样可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注重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规定的不同,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3)合理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和侥幸心理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并且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筹划”的现象,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甚至包括税务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都会过分看重节税的效果而忽略税收筹划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就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筹划结果只能是作为一种对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不是实际执行的合理合法结果,所以纳税筹划本身是具有风险的。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收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1、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缩小税基,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和摊销的最大化等,减少应纳所得额。
2、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在税法中除少数税种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的税率,有的还采用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广阔的筹划空间。
3、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4、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延期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期间,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更为明显。
5、利用税负转稼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稼到集团之处创造了条件。
6、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二、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税收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税务机关和税收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税收人规定有税收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税收人的税收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税收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税收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税收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税收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税收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税收主体,以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税收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税收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税收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税收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税收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税收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税收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税收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总之,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实现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的兴衰存亡。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摘要】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
一、下列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税率差异法。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2)扣除法。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应税基数绝对额的减少,也可以通过增加本期可扣除金额,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3)延期纳税法。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4)分拆法。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
三、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始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充分利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附加扣除实施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业时,不宜作为其非主营项目,应考虑重新设立一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前述附加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纳税筹划。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一个比较新的税种,其税负比较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地分解收入,包括将装修收入从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地降低商品房的价格;二是适当地增加税前扣除的一些成本和费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市场行情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降低房地产售价,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扣除项目金额来控制、降低增值额(如加大公共设施投入、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屋质量)等方法,减少税金支出,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收;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62-01
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在上市公司范围实施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特别是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那么如何针对这些影响,来制定应对的对策,使新会计准则在更深入推行的形势下,合理运用有效的对策,为企业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基于此,笔者本文对此做了如下浅要论述。
一、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新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新的会计准则中,具有针对性的会计政策规定增加,选择的空间更大了,不同的选择,就决定了不同的结果,以什么政策处理会计事项,其结果就直接影响了纳税,大多数企业都会去选择那些能节税的会计政策,这也就造成了新会计准则对税收带来的必然影响。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调整幅度较大,企业每年都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指标、预计净残值指标做出复核,如果复核的结果与原估计存在差距,就要对二者做出及时的调整,调整的结果是对企业利润产生了影响,同时也就影响到了税收,在新准会计则中为了准确地体现存货流转,取消了原来的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那么,对此作理论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这对于那些库存量大、周转率低的企业来说,毛利率和利润就会由此产生变化,假设市场环境正处在通货膨胀的状态下,当期的利润就会出现较高的情况而影响到企业的税收。
(二)计量基础运用实现多元化。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历史成本,提出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使计量基础实现了多元化,这种计量模式影响着每期的损益,对税收造成影响,在五种计量属性中,公允价值成为新会计准则体系新视点,公允价值模式的运用,真实反映出了企业资产和负债,由此带来的企业盈利的不稳定状态,又将影响到税收,比如,以投资为目的房地产,如果以其公允价值代替帐面价值计价,那么,其中的差异就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可能使导致企业利润数字大幅度提高,其结果是对税收造成影响。
(三)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收益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要求体现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中,对企业核算的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在企业债务重组中,过去是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在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可以将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让步,债务人被豁免偿还、减少偿还负债等而产生的收益,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进入利润表,这就直接影响了税收。
(四)所得税计算的变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新会计准则中被广泛运用,该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要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我们来看其计算的方法,在企业的规定的时期内,都要核定资产和负债的类别的暂时性的差异,其目的是适应税率计量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从中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包括在其中,那么。在企业规定的时期内,被确认为企业收益的数字就包含了该时期的负债的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企业经营模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暂时性的差异也势必影响税收。
(五)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新会计准则中指出,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财务费用)。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取消了对购建固定资产的专用借款的限制,其对税收产生的重大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的对策
2007月7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于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上文笔者分析了其对税收的影响,那么有什么对策来应对呢?以下是笔者的几点观点:
(一)税务会计的分立。纳税调整是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重要方面,其根本原因是税务会计并没有成为独立的体系。这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变化频繁性导致的,很多企业结合自身利益,要求会计要能够提供纳税筹划的信息,对管理决策起到帮助作用。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是势在必行的。
(二)设计税收制度应结合会计因素。在目前税务会计分立还不能真正实现的情况下,随着税制改革,我们要考虑的是调整会计和税法差异,随着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们在制定税收制度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制定,要结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降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度,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从而有效地减低成本。
(三)全面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质量。随着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因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变化,新的要求又有待于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比如在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上、税收稽查工作中,都需要我们税务部门调整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反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准确信息,在工作中,我们要结合纳税人不同的需求,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的纳税的方面的及时性、准确性、针对性的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辅导。
(四)强化企业财务人员职业素养。随着新会计准则出台,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职业素养,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会计准则,强化自己的职业素养,时时刻刻关注国家税法的变化和要求,保证企业法纳税,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根据新会计准则实施,对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及服务质量,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使其协调一致,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使企业稳步健康地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分所
参考文献:
[1]陈留平.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涉税事项的研究[J],上海会计.2002(4).
[2]蔡昌.新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技巧[M].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
关键词:税收筹划;计税依据;利润;税负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4.通过委托加工生产节税。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加工方式有不同的计税标准,目前的加工方式主要有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自行加工生产的,以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销售额;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应以受托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则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一般来说,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会比受托加工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委托加工费用高于自行加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选择自行生产。其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酒类营业成本为10.41亿元。公司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其他酒厂加工生产。下面,对不同方案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进行计算分析。方案一,自行生产。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委托其他酒厂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加工费无差别点=29.01×(1-20%)-10.41≈12.80亿元从上述的计算可以得出结论,在委托加工费小于12.80亿元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生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会小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29.01亿元,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纳消费税就会小于6.24亿元。
摘要:从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本文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及政策变化给运输筹划带来的变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策划;运输业
我国从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中对交通运输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给运输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纳税筹划的路径
(一)选择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筹划
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不同,必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选择。
对年销售额接近500 万运输企业,是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实现的应税服务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征收率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就是按增值额征税,增值额相当于企业实现的营业毛利;当运输企业的毛利率越高,增值额越大,征收的增值税就越多。当运输企业的税负(毛利率×增值税率)大于3%,即毛利率大于27.27%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当运输毛利率小于27.2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上只是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由于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理论上的增值额与实际增值额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进行纳税筹划应根据运输企业以往年度的有关经营资料进行测算;如以前年度实现的应税服务收入,每年消耗的燃料、动力,购置的运输设备及修理配件,外购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外购的应税劳务等。
例1.甲运输公司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经营情况如下表:
根据资料,甲运输公司平均物耗成本在65.5%,增值率达到34.5%。增值税税负3.797%,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的水平,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但是也要考虑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
(二)享受免税与放弃免税的选择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运输企业是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2.某航空运输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公司每年增加的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公司新增的是货物运输业务,货物运输业务处于开拓期,货物运输收入较少。2013 年,该公司计划购买航空器材花费金取得增值税进项税340 万元,消耗航空油料及后勤的进项税额为260 万元,取得航空货物运输收入2000 万元(不含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收入1000 万元(不含税)。该公司有两种选择:
享受免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进项税转出=600万×1000 万/(1000 万+2000 万)=200 万元,增加营运成本200 万元;
放弃免税,应纳增值税3000 万×11%-600 万=-270万。
如果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设备投入,进项税额比较大,而货物运输收入不会增加许多,3 年内放弃免税就比较合理。3年后,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增加比较大,以及前3年选择放弃免税政策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以在以后实现的销项税中抵扣,因此选择免税对企业有利。
(三)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纳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上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承担税收收法律责任所付出的代价。降低纳税风险会减少纳税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实现税收筹划目标的要求。运输业营改增后,不仅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而且在税收管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纳税人应熟悉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规范应税行为,认真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处理涉税业务;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对运输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项目,使用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收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对运输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就不能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政策;此外还要注意避免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原增值税企业纳税筹划的路径
(一)对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的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如果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的运输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比征收增值税更节省纳税成本,就将企业内部提供运输劳务部门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单位,为企业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单独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改为征收增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即销售货物适用17%或13%税率,提供运输服务按11%税率计算增值税;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行为应按新的思路进行筹划。
1.适当降低应税货物销售价格,提高运输费用标准由于销售货物税率高于运费收入增值税率,降低货物销售价格所减少的增值税会大于提高运费收入而增加的增值税。但是企业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其合理性。例3.某水泥生产企业预计全年销售水泥收入9500万,预计收取运费(不含税)230 万,增值税销项税1640.3万;在不影响购货方利益的前提下,如果适当提高运费价格,降低水泥销售价格,水泥收入9400 万,运费收入330 万,预计增值税销项税1634.3 万,节省增值税6 万元。
2.销售货物尽可能不免费提供运输服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销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即使不收取运费,也会将运费打入货物的销售价格,将运费转嫁给购货方;这样企业会按货物销售额的17%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多纳税。如上例,如果企业提供运输不收取运费,会将运费230 万打入货物销售价格,企业货物销售额9730 万,增值税销项税1654.10 万,导致多纳应纳增值税14.40万。
由于目前“营改增”没有全部铺开,因此对销售货物提供运输劳务行为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所面临着不同的纳税环境。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支付运输劳务的筹划
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增值税纳税人外购货物,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可根据运输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运费金额11%抵扣进项税;如果选择小规模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增值税企业将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正常情况下应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但是如果小规模人在运费价格上给予适当的让步,使其支付的运费成本低于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所付出的成本,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问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运费价格上让步幅度有多大,需要确定一个衡点。
我们从现金流入流出角度对上述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并将每种选择方案净现金流出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
第一,选择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支付的运费含税金额R,则应抵扣的进项税R/(1+11%)×11%,付出的运费成本R/(1+11%),因抵扣进项税而减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1+11%)×11%×(7%+3%),同时因减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增加所得税R/(1+11%)×11%×(7%+3%)×25%,则净现金流出0.8935R。
第二,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进项税,支付的运费为F,现金净流出F。
当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费现金净流出等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现金净流出时,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付出的成本都是相同的,即F=0.8935R。
如果选择不能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付出的运费金额应小于0.8935R, 或者在一般纳税人运费的基础上打折10.65%;即如果由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支付运费10000 元(含税),选择不能提供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支付的费用要少于8935元。
[关键词]纳税筹划 成立 存续 清算 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每天都会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仅是企业存续期间需要纳税筹划,企业在设立和清算时的也同样需要纳税筹划。
一、企业成立时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选择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投资者)。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个人投资者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某自然人甲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税后收益=20-5-3=12(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
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税后收益多1.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些类似,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
企业存续期间,无疑是需要运用纳税筹划最多的时期。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事先纳税筹划,能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企业更持续的发展。
下面简要介绍最常用到的几个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点:
1.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改革的
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改革后的增值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就增值税的几个纳税筹划的思路做简单的介绍。
(1)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新税法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然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也能抵扣进项税,但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能减少税负支出。
例2: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3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17%-30×17%=8.5(万元)
方案2: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80×3%=2.4(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增值税6.1万元(8.5-2.4)。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
(2)不同代销方式税收筹划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均执行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来说,混合销售行为要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如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大部分夜总会的税率核定在20%。那么这些宾馆饭店就要尽量少计夜总会的收入,比如夜总会销售的酒水、饮料应计入服务业的收入,这就要求会计必须按不同税率的业务分账核算。
3.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
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因企业所得税筹划涉及的范围很广,现仅介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个切入点:
(1)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而收入和扣除就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最主要的因素,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条件下,收入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小;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扣除项目金额越大,应纳税所得也越小。进行纳税筹划,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减少收入,加大扣除。
(2)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3)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企业存续期间的纳税筹划还有很多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纳税筹划方式。
三、企业清算时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税收。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时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安泰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0月17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10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10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11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
安泰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09年1至10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11月25日,并于11月26日开始清算。该公司在11月1日至11月25日共发生费用180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8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80万元。
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7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方案1:清算开始日为11月1日
2009年1-10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110万元,不纳税。
方案2:清算开始日为11月26日
2009年1-10月亏损8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纳税筹划;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切入点分析
纳税筹划不是盲目进行的,存在客观的空间限制,必须在客观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总体上讲,纳税筹划要受宏观的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以及微观的企业经营状况和人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关键是要找到切入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纳税环境的选择切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其执法水平、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实践的差异很大。因此,企业所在地的经营环境就有好坏之分。针对具体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特定的经营环境,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增加筹划风险,加大筹划成本。另外,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很重要。这里关键是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超前意识,还有企业执行层和决策层之间的企业文化认同程度。
2、从主要税种切入。对纳税人来说,主要税种就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或与主要经济事项有关的税种,一般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经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性也大;三是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本阶段的目标往往决定了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主要税负,这对以后的企业税负也会有影响,需要认真进行筹划。
3、从税种的重点环节切入。有些小税种对企业来说,虽然并不是主要税种,但也需要针对其纳税的关键环节进行筹划。例如,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怎样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合同贴花问题;企业房产确定原值时,要考虑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工程价款剥离会对房产税产生影响的问题等。
4、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5、从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这个公式告诉我们,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进行纳税筹划,要抓住这两个因素,选择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6、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1、纳税人的选择。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不规范,企业经营状况差异也大,在独立核算制度下就存在纳税人选择的问题。当企业盈利时,可以根据盈利大小结合优惠税率,分解企业下属单位,使整个或某个下属单位享受优惠税率;当企业亏损时,纳税人选择的意义不大;而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选择纳税人就显得特别重要。此时,要想方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如果确实不能选择纳税人,转让定价则是解决盈亏对抵的主要办法。
企业在成立时,也存在选择纳税人问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合伙制单位,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要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当时条件决定,但当条件许可、组织形式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时,税收负担问题则是主要考虑问题。
2、存货计价的选择。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后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式的选择。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
4、准备金列支的选择。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好处。
5、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面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6、投资核算的选择。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为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7、两个差异的处理。两个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两个差异调整为零。这样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差也在于两个差异。在处理两个差异时,首先要解决各类超标问题。工资、招待费、广告费等超标必须用各种办法使之不超标,这些办法就是纳税筹划措施,而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则要求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职业判断;其次要利用这类标准,即达不到标准时,其他超标部分可以相关调剂,使总体不超标。当然,这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8、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内容十分广泛,条件也较宽松。每一项税收优惠就是一个避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通过转让定价措施,转移利润以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
以上所述几个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实际上,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使纳税筹划方式有很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低价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当政府规定商品市场上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时,纳税者并不盲目追求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而是追求对自己来说最大利润总额的价格,这种价格可能使企业直接获得利润最大,也可能使企业获得的直接利润最小。
例:政府对烤烟生产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生产是追求最大定价还是追求最大利润,在确定产品价格上存在着差异。例如,当政府规定,烤烟业生产适用税率如表一所示时,某烤烟厂年产量10万条。企业会采用哪个价格呢?(每条烟的最高限价27元,最低限价为20元)(所得税税率标准见表1)
当企业追求最高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7×100,000=270(万元)。当企业追求最低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0×100,000=200(万元)。依照税率表计算270万元纳税额为:270×50%=135(万元);2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25%=50(万元)。在最低限价情况下,10万条香烟的税后实得收入为:200-50=150(万元)。看来,实行低价反而比实行高价更有利于纳税人。
对案例中的情况,可能有人认为,在全额累进税率情况下是这样,但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结果就会不一样,这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企业增加产量的同时,也必然伴随其他投入物的增加,而且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所获得利润需要的投入也呈增加趋势。因此,投入产出有一个最佳结合点,在这个结合点上,投入最小,产出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的累进增长是影响其投入产出的重要因素,就企业自身利益而言,在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情况下,再增加投入,其结果是收入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表现为税收,而企业增加投入中获得利润收入就会越来越少。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