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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监管论文

时间:2022-02-19 14: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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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监管论文

第1篇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第2篇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论文百事通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小微企业;融资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影子银行的概念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雷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研讨会上首次提出,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吸纳未经保险的短期资金,广泛采用创新性投融资手段进行经营运作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这些机构和相关产品形成的市场统称为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金融市场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兴起,影子银行经历了膨胀式的发展,增长速度大大高于传统银行体系,逐渐成为补充传统银行体系的重要信用创造主体。在国内,影子银行一直没有比较清晰的定义,但随着越来越多的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以各种渠道进入实体经济,影子银行也渐渐浮出水面,如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业务,同时也包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在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和非正规金融,都起到影子银行的作用。按照野村国际(香港)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内地影子银行贷款余额为8.5万亿元,等于当年银行贷款余额的17.8%、当年GDP的21%。

二、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2011年广东省经信委曾对200家中小微企业进行抽样问卷调查显示,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四大小微企业固有难题中,“融资难”再次成为小微企业居首的难题。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融资渠道单一

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向亲友借贷的资金、风险投资以及企业营业后积累的资金等来源。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包括各种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但多数小微企业的筹资仍然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资、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低。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的数额极小,仅占1.8%。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机构相对较少,加之不能吸收存款,其贷款资金大多为资本金,面对小微企业庞大的融资需求,实在是杯水车薪,难以应付。

(二)融资成本较高

商业银行考虑到风险的因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会相应上浮,加上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小微企业的融资总成本比大中型优势企业的贷款成本高出一至数倍。这意味着企业的资金利润率至少要高于资金成本才不致亏本,很多小微企业就是因为其利润不足以支付其利息支出而陷入了资金困境。在长三角地区,有些小微企业更是将民间借贷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最终企业难以为继。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所引发的小企业及微型企业融资问题更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三)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信贷支持少

目前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10%左右,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银行短期贷款的14.4%。这与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是极不相称的。但银行作为盈利机构,要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没有足值的资产抵押;要做担保贷款,没有担保机构愿意为小微企业担保;要做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又存在信用低的问题。加之受国家投资导向政策的制约,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支持的产业不多,所以商业银行面对这样的“三无”客户往往会考虑到本金收回的风险而最终选择放弃。

在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是与中小企业融资密切相关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小微企业融资难而催生出形式各样的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资源相对垄断的情况下,影子银行确实可以解决一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由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可以看做是我国以银行为本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满足了部分特定的融资需求当中的合理需求,应该允许和规范。通过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把资金资源配置到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地方,促进货币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影子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1.满足了小微企业融资的需求

信托集合计划、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均可视作影子银行。其中,信托集合计划最终以银行购买受托收益权的方式,转为了银信合作项目。企业在通过银行、信托等机构融资后,仍然存在资金需求缺口,必须转而借助民间融资,并为此支付了高额的融资成本。影子银行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规金融信贷投放不足的压力,解决了部小微企业生产资金需求,对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缓解宏观政策调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为努力消除危机影响,我国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信贷增长速度较快,市场流动性相对充裕。2009年政府宏观政策调整,货币政策收紧,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在上一轮信贷扩张过程中,加入扩大再生产队伍的广大小微企业骤然面临政策调整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进入2010年后,货币政策进一步趋禁,央行连续提高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缩紧银根,商业银行可用信贷资金大为减少,对广大小微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影子银行受宏观调控影响相对较弱,可以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为广大小微企业进行融资,从而减小或弱化了部分市场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可以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宏观政策变动的防控能力。

四、影子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银信合作,使得影子银行融资难以监管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小微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2.融资成本逐级上升,影子银行借贷的风险难以控制

影子银行确实为一些小微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它的高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也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部分企业通过银行渠道获取名义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将这笔贷款放到民间借贷市场牟取暴利。这种曲线流出的信贷资金在民间借贷链条出现风险甚至断裂的情况下,安全性无疑会受到挑战。另外,部分银行考核压力较大,为完成任务而发放贷款,不惜以放低风险管控为代价。同时,在一些金融机构较为聚集的地区,一些银行甚至出现“跟风”发放贷款的情况,这就使得银行所提供的信贷资金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面对“多余”的低成本资金,企业主自然会产生寻租和套利的冲动。

五、政策建议

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和繁荣,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影子银行体系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只能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因此,面对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我国必须不断提升和改进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尽快出台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强化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保障。第一,积极拓展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资市场,支持小微企业直接从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债券;推动小微企业产权流动,加快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帮助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建立优秀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机制。第二、是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多样化。在规范引导、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基础上,应当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及其市场深化,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弥补当前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周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钟伟.谢婷.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及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1(12).

[3]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4]侯健.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作者简介:

魏永亮(1986—),男,河北乐亭人,沈阳化工大学2011级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金融学研究。

第4篇

论文摘要: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协调,应从民商法中剥离而划归为经济法范畴。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率是企业登记制度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鉴于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系统化的立法;价值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突出效率;改革登记审查制度,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缩减核准制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态下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其主体地位通过依法登记而得以确立,而当法定事项发生变更或主体资格终止时,也应进行登记。企业登记对于企业来说,是其进入市场,获得实体权利的必经之路:而对国家而言,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再之,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的交易相对人)通过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公示的登记事项来了解企业情况,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由此,企业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定事项申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传统的分类,企业登记制度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属于私法范畴。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尤其在当代,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现在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表现出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协调,从而可以划归为经济法的范畴,从民商法中剥离。理由在于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其规则和制度在整体上所表现出的特点:

(一)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很强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现代企业登记制度中的多数规范并不以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条例的其他条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登记注册的事项、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企业登记的种类、进行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及登记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明确表现出在企业登记制度中,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其权利义务不是以平等的当事人作为相对人,而是以登记机关(国家机关)作为相对人。国家机关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行使国家的权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登记制度所调整的是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和国家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正暗合了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所以企业登记制度“是整体性地表现为公法规范。”[1]

(二)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强制性

企业登记制度的规范多数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的事项,申请登记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应准备的法定文件,企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登记机关所应履行的职责等等,这些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排除适用。企业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虽然企业登记并非企业的直接交易行为,但国家对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的管理和干预却可以保证企业重要信息的公开,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企业登记制度主要表现为程序法。

企业登记制度主要是规定企业如何进行登记及登记机关如何完成登记行为,而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有近80%的条文属于程序性规定。这是因为企业登记制度的设立并非是为了赋予企业以实体权利,而是企业通过登记行为获得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

二、企业登记制度的理念——企业登记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这些构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现的是立法者对法律的一种主观看法,是社会主体所追求的一种法律的应然状态。研究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对于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优化,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纵观目前学者的观点,企业登记制度应体现以下的价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的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管,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由此,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应集中体现为对安全价值的维护。安全价值对于国家秩序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对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之一英国著名学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论公民》中宣称,“主权所有的义务都包含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业登记制度所蕴涵的安全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必须进行登记及企业应申报的事项作了明确而强制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企业要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的登记的其他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对于登记的事项,这两部条例中有专章对此作出强制而明确的规定。严格地讲,这种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由原则并不完全契合。但鉴于实际,这种强制要求有助于企业的交易相对方对企业的资信、生产经营能力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了解,以便减少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此外,从国家管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有关信息的明确,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宏观控制,从而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最终满足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安全需要。

2.企业登记制度的公示主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示主义,是指企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即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3]。公示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企业登记的公信力,这是由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的。目前,世界各国在进行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一般分两种,一种由行政机关负责,例如美国的州务卿办公室、日本的法务局、英国的公司登记署;另一种由法院负责,如法国、德国及韩国。在我国,企业登记的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此产生企业登记的公信力。因为企业的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确认,是法律上的一种认可。其二,企业登记的对抗力。各国的商事登记法均要求登记必须公告,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企业登记事项中的许多直接涉及相关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公开,势必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故有学者称“公示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则。”

3.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了严格责任。为了强化企业组织,保护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的对外责任进行了加重规定。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例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效率: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家们认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并“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作为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准则[4]。可以说,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学所研究的效率价值也多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入手。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见,效率已成为法律所不能忽视的一种价值取向。①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率是由企业的唯利性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取向是对企业经济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融合。企业登记制度所体现的增进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增进个体效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开不够或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严重的可能造成“市场失灵”。而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将企业的设立、资本状况、组织结构及变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为调查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为交易主体快速作出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创造条件。

第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企业登记的过程体现了“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克服市场缺陷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由于企业“自利”的本质,它们可能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故意隐瞒或欺骗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最终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秩序。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也就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企业登记制度,有关企业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专门的登记立法,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有针对登记中的专项问题进行规定的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1990)、《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等。除此之外,在一些实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也有所涉及。

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从而造成这一控制企业进出市场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1.立法形式极度分散,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目前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就法律位阶而言,其中法律屈指可数,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了登记制度的主体。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权威,而且成为某些企业利己的工具。立法形式的不统一,导致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自觉履行登记义务。同时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甚至不同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具体规则制度存在矛盾之处,从而导致产生一些纠纷,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率。

2.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主要是实现国家的计划指令。政府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表现为对交易安全的追求,而对经济效率价值有所忽视。

3.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二为一,市场退出机制不规范。我国现行注册登记效力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即要成立一企业,不仅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要件,如名称、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同时还要兼备拟经营项目的许可证等,登记机关才能予以核发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双重证明作用:不仅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也证明企业的经营资格。这种做法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难以解释的问题和弊端。例如,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此时不仅导致主体营业能力丧失,而且会导致主体资格的消失。而如果企业法人因此而终止,进入清算阶段,那此时法人已不是法人。显然,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制度的合理性。

(二)对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构建

1.系统化的立法。我国现行立法状况造成了立法内容上的不协调。笔者认为,法律位阶高低,不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关键要使立法在内容上达到和谐统一,以便于市场主体的守法和执法机关的执法。应消除法律内容上的冲突、矛盾,或是法律规制中的盲点,保证立法的一致性。

2.在价值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突出效率。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过于注重安全,为此采用了加强国家干预的诸多机制作保障,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设专章“监督管理”。这种状态应该改变:立法时应改变观念——重视经济效率。具体而言,应减少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严格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并通过具体机制来维护企业的效率。

3.在具体制度的构造上,应特别在以下制度上进行完善:

(1)改变登记审查制度,改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关于审查行为,存在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中审查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折中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对于实质审查主义,因为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制止可能危及其他交易主体的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加之,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使人们很难下决心将实质审查主义弃而不用;但增进交易效率的诉求又客观上要求一切登记机关尽可能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而实质审查主义因其低效和导致的权力滥用,其弊端显而易见。而对于折中制,尽管这种审查主义从形式看,似乎有效地解决了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但若仔细推敲,折中审查制存在着更大的弊端。首先,折中审查制并没有改变民众对政府担保市场主体真实性的预期,其本质上仍然是实质审查制思想的一种延伸。其次,“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其实质是免除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却赋予了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的权力,增加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更有违责权义相一致的法治精神。因此,折中审查制若没有很好的制度设计,不仅不能发挥其所谓的优势,相反会成为集两种制度弊端于一体的不当嫁接的怪物。因此,相对于实质审查主义和折中审查主义,笔者更倾向于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2)核准制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大大缩减。但作为与登记制度相关的一种制度,应该肯定的是,未来的企业登记立法必将取消目前所存在的按照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类型并进而决定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的做法。除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和领域,如饮食、制药、烟草、矿产、文物、文化、金融保险、证券等外,一般行业均应采取准则主义,以简化登记程序。即准则制为企业登记的基础,行政核准制为其例外。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李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研究[C]//五保树.商事论文集: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6-317.

[3] 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132.

第5篇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垄断

近三十年来,跨国公司的大举进驻和对我国的大规模投资,缓解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使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促进了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某些跨国公司依赖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遏制我国企业的发展,并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垄断格局,从而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监控,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实现

1.依赖资金实力,通过并购削弱我国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地位

跨国公司的融资实力是其在中国进行并购形成市场优势地位,进而采取限制竞争行为的最便利迅捷的武器。因为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方式并购我国企业后,可快速谋取在我国市场的优势地位。虽然企业并购并不能直接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很多情况下企业并购的确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垄断的产生提供了最充分的条件。其中尤以横向并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最直接。“横向并购”会直接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例如,中国政府为保护柯达在华投资的利益,承诺在1998年合资后的3年基建期内,国内感光企业不得与其它外商合资合作,从而使柯达以10亿美元的代价买下了在我国的3年垄断期。

2.通过品牌控制取得行业及市场优势地位

品牌控制是跨国公司在我国迅速取得优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一些企业的品牌在跨国公司进入之前,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忽视品牌战略,在合资时或者使用外方品牌,或者将知名品牌低价转让给外方后被弃之不用,以致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在市场上消失。据估计,我国现有的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跨国公司通过对品牌的控制,在许多行业已经成功地构筑起一道阻止国内其他新进入企业的行业壁垒。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我国二十多个城市建有罐装饮料公司,通过品牌控制,迅速取得在国内市场的支配地位。杭州“娃哈哈”推出“非常可乐”欲挑战“二乐”,虽花费了上亿元的巨额广告费,但仍未能撼动“二乐”在我国市场的支配地位。

3.凭借技术实力及技术控制推进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和80%的新技术、新工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跨国公司凭着对先进技术的控制,在我国获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

为了不断强化其技术控制,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利用我国的技术资源,通过大量招聘国内科技人才,并购国内科研机构,在我国开展研究开发,推出适合中国市场的新产品,以图保持其在中国市场的技术优势,构筑技术壁垒,谋求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

4.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完全排斥竞争,同时也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的竞争机制构成严重危害。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卡特尔行为在我国也存在,如2002年1月国际班轮公会、国际运价稳定组织在我国港口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

5.制定商业标准,掌控市场规则

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很多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也正在使行业规则发生改变。2002年,一家跨国通信巨头刚刚推出无线对讲机的新产品,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就公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的通知》,规定将409MHZ一410MHZ频率之间的20个信道专门划分为民用,并首次松动了对民用对讲机管理频率的限制。这意味着该公司的无线对讲标准成了该行业事实的市场标准。因为通信产品实质是技术标准的载体,当拥有无线对讲技术的厂商将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这个通信巨人就成为标准的绝对持有者。跨国公司的标准形成事实的行业标准,这种对标准和市场规则的控制,使跨国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得到加强,对行业的控制也得到巩固,于是就更接近垄断。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产生原因

1.跨国公司对市场和利润的追逐是内因

跨国公司运转的最终目的是市场占有和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达到此目的成本较低的途径,因此,跨国公司总是寻找机会,凭借其雄厚实力,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中拥有绝对的资金、技术、品牌及管理优势,这些优势在进入我国时,往往就会直接成为市场力量。跨国公司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力量可以轻而易举地击垮处于明显劣势的我国企业,从而在一些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国公司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谋取尽可能高的利润。在一定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在我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正是市场力量的表现,也是我国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直接后果。

2.我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制环境是主要外因

作为竞争秩序维护者的我国政府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能力较低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限制竞争和垄断的重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和监控措施的缺位。多数国家都有《反垄断法》,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东道国市场,会破坏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仅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来进行,这些法律法规中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管理还不成体系,缺乏准确的适用条件和执法保证。这样便导致一些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无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合法地存在,同时对于来自跨国公司及国外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无法预防和整治,从而也无法保证国内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当国内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损害时,也因为无法律救济而无法对抗限制竞争行为。

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不健全。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要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以免在执法过程中陷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之中。目前,我国对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还不到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的和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市场执法机构。

三是对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许多部门及地方政府仅注重如何吸引外资,考虑短期利益、部门利益,为跨国公司的进入提供相当优厚的条件,有时甚至采取“行政性垄断”的方式庇护跨国公司,却忽视引进外资的负面影响,对外资进入后对我国市场结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消费者及企业权益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研究和必要的准备。这些都导致了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并对公平竞争构成损害。

3.发达国家对垄断的规制政策由严格转为普遍放松是促进因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垄断规制政策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在美国的带动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垄断和并购的规制政策和立法逐渐放松,放松规制的结果就是企业的进入,价格、投资,尤其是兼并等行为的自由度大大增加,企业的大规模甚至达到垄断状态不再被认为是非法,这种改变直接推动了美国及一些国家企业并购的繁荣,由此导致各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尤其是近几年,在“战略贸易理论”的影响下,多数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立足国际市场调整本国的竞争政策,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获得垄断优势,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对抗或抵消他国竞争者的垄断优势。

放松规制的浪潮直接改变了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的取向,对垄断的规制由垄断结构转向了垄断行为,导致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从而助长了其对市场垄断的“肆无忌惮”和经营战略的“赢者通吃”思维的强化。对我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具备条件可以在我国推进他们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跨国公司,必然会越来越多。另外,这种对垄断放松规制政策的潮流,也会影响我国的相关政策和立法,使我国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变得愈发艰难,对我国的反跨国公司垄断方面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

三、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防范对策

1.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

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看,通过恰当的产业政策与吸引外资政策,引进新的竞争者,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可以有效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各种优势形成垄断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降低跨国公司之间为达成利益联盟进行串谋的可能性。通过全方位地引进多家外商投资,形成竞争或寡头竞争的格局,更容易促进跨国公司向中国转让先进技术,从而减小国内企业同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这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的进入壁垒,促进国内竞争者的产生,形成“鲶鱼效应”,促进市场竞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汽车行业,德国80年代的车型普通桑塔纳自1991年进入中国生产以来,一直未将其最新车型与技术转让给中方,随着上海汽车有限公司与通用合资生产别克轿车,以及广州本田汽车的下线与投放市场,德国大众也于1997年改变态度,决定将先进的AudiA6引入一汽大众,并在上海大众推出B5车型的帕萨特,实现我国的车型与世界先进技术同步。

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应着眼于应对跨国公司等拥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竞争,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促进或扶持国内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形成一批自己的“巨人”企业,提高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能力。我们应通过制定合适的产业组织政策,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产业结构市场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偏小、规模经济效益差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薄弱的现象。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实行战略联盟、利益联盟,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集中实力,节约成本,实现知识共享,以不断打破跨国公司所造成利益联盟的技术壁垒。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普遍要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完善的规范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制度体系,既要有效地防范和监控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又要保护好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的合法利益。

首先,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是应注意借鉴欧美的经验,他们拥有上百年的反垄断历程,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走弯路的成本;二是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垄断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反垄断的作用和效果;三是要建立有权威性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并应由法律赋予其较充分的职权。出台《反垄断法》的同时也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部分,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其次,建立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在相关的法律中规范并购行为,从根源上防范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虽然在对外资并购内资方面出台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防止外资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垄断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仍过于简单和笼统。能够对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证券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反垄断法中对并购的规范是其内容的重要部分,如确立合理的并购准则体系,以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适当的监控;在证券法中确立股票收购报告制度;在产业政策的相关法律中,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跨国公司的并购实行限制。或者专门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

4.加强行业竞争状况的监控

建立跨国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应用“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建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其按一定的时间将其在该阶段内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规定其应当就有关质询的问题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合法的回答与合理性的解释。对跨国公司通过其在我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行径,可以借鉴欧美竞争立法中的“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加以控制。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本身暂时在我国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但由于其境外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就可视其与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同一经济实体而加以控制。

第6篇

[关键词]稀缺资源配置寻租经济人相机抉择一引子:关于资源

在氏族形成之前,人类社会还处于混沌状态。那时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基本是各种自然资源:阳光,空气,水,绿树,鲜花、各种飞禽走兽以及人类自身的体力等。人类与之发生了紧密的联系,包括吃、穿、住、行等。步入氏族社会,尤其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伴随着人类社会形态的成熟和发展,“资源”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全面的扩充。除了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社会权利和社会地位等社会资。后者无论形式还是内容或层次都比之前要深刻和复杂得多,而自然资源,也因人类的设计和加工,带有不同程度的人文色彩。

人类在这个地球上不是孤独的,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必定要与特定的资源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离开了资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从谈起。小至个人,大到民族、国家,都是如此。人类从太阳和地球那里可以得到满足个体生存以及种族维持的足够的,甚至可以说过剩的能量。但是,人的需求是无限的,相对于人的需求来说,任何资源都可能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性是被人类自身“制造”出来的。人类不断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而这种追求本身会遇到时间、空间和各种资源的限制,于是人们也就不断的为自己制造出了更多的难题和更大的麻烦,于是又要花力气发展自己以解决这些问题,克服这些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稀缺性在人类生存的意义上可能不成其为问题,但相对人们的“过度需求”时,稀缺性的假定无疑是成立的了。

从逻辑上来说,资源的稀缺性是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命题。资源的稀缺性所带来的种种理论与实际工作中的难题和困惑一直为学术界和实务者所关心和研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各个角度和层面,本文将尝试着探讨资源的稀缺性引起的权力寻租问题。二资源的政府配置

对于人类来说,资源是重要的,也是稀缺的。正因为这种稀缺性,节约才成为必要,才产生了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资源这个问题。从古至今,资源有种种配置方式,如最初的“习惯”,以及后来的排队,抓阄等。在理论界,根据资源配置的主体的不同主要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1.市场配置。即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鼓励市场形成价格和自由交易,强调效率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政府配置。即政府发挥宏观调配的作用对资源进行配置。所采取的手段往往是管制,许可证,配额,指标,投标等。

市场配置方式是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及公共选择学派等所推崇的资源配置方式。其理论假设是经济人,X理论等,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关于政府配置在理论界最有影响的系统性理论是凯恩斯针对1923年经济危机提出的,主要强调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后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与政府所采用,成为其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力的理论依据。

事实上,政府的资源配置功能由来已久,自国家形成,政府建立之日其在实际中就承担着这一功能。从内容上看,政府主要从事两种资源的配置工作:

1.部分自然资源。这包括在市场配置下失灵的自然资源和准自然资源。前者指一些矿藏、水域等,不包含人为的成分;后者是指铁路、公路等经过人力加工的资源。这部分资源之所以称之为准自然资源,是因为就其实质来说还是自然资源,只是物质结构、形态以及组合方式发生了变化,例如铁路实际上还是一些自然界的物质材料。这些自然资源和准自然资源具有自然垄断、产权难以界定等特征,由于市场的缺陷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配置,而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从理论上讲,又能克服这些不足,所以理所当然承担其它们的配置功能。

2.大部分社会资源。它是在自然资源基础上形成的,主要以公共产权的形式出现。其关系比自然层面上的资源复杂得多。具体形式有使用权、许可权、配额、指标等。社会资源复杂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与人类行为发生了各种更直接的联系,牵涉了至少两者的利益(在现实中,往往是两方以上)。凡事与利益扯上关系便总是有无穷无尽的麻烦。本文下一部分所要重点分析的权力寻租也主要是由这部分人为制造的稀缺资源引出。三资源稀缺下的权力寻租

论资源的稀缺性、权力寻租与制度创新

前面,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是:资源对于人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任何一种资源都是稀缺的,政府掌握两种在市场配置下失灵的资源,即某些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这些资源在产权上表现为公共产权,下面我们将论述的权力寻租行为也是在配置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的。

政府所履行的资源配置的功能即是对具有公共产权属性的稀缺资源进行分配。其最终涉及用何种方式将资源分配给谁的问题。人们的利益需求是有差异的,资源却是有限的。显而易见,资源分配给谁,谁就取得了某种潜在收益。由于政府对资源的分配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往往是部分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潜在收益,另一部分人却不能获取或者甚至丧失了原来的已经获得的收益。

政府的这种资源配置过程成了一种利益分配过程,按照传统政治学所赋予政府的正义、公正的特点,通常意义上,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目标是:

1.体现效率。将资源分配给那些能够更大效率的利用资源的地区、部门、企业等,以便实现更大的收益。同时,还有利于良性资源循环的形成,有利于资源流向增值大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具有良好的导向功能。如中国实行的经济特区政策,划出一定区域,给予人才、物质、资金、技术以及政策等各方面的特殊待遇和支持。

论文论资源的稀缺性、权力寻租与制度创新来自

2.实现公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运用一定的制度和政策,采用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等手段,在取得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弱势地区、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资源是稀缺的;政府手中掌握着一定的稀缺资源;那些有需求的群体或个体在现实中的利益需求从来都不是一致的。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产生对稀缺资源有需求的群体或个体对政府手中的稀缺资源展开竞争。政府如何在这些竞争的群体或个体中分配资源呢?所有的政府官员以及一般公务员[1]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严格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去分配吗?答案是否定的。在规则具有科学、严谨、清晰、透明等特征,并且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具有高尚的人格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这两个目标才能得以良好的贯彻和实现。但现实中,这两个前提是不成立的。并非每个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都那么道德高尚,实际上,他们也是一群理性个体,也具有人性中非常自私的一面,作为个体或某个集团的内在利益需求驱使他们力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各种规则以及外在约束(即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大量漏洞的情况下(也就是寻租空间的问题,我们将在文章的第五部分进行详细的论述),他们会自觉不自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分配资源的权力或多或少的为自己取得合法收入之外的利益。于是,权力寻租的出现就理所当然的了。

关于寻租的概念最早是由安·奥·克鲁格在1974年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首次提出来提出的。该文认为,人们竞相争夺进口权,从而获取进口垄断权的租金,这种竞争活动对社会是一个损失,必须纳入分析。该论文使克鲁格成为寻租理论的鼻祖之一。其实,在所有场合,租都来源于该种要素的需要提高而供给因种种因素难于增加,从而产生的差价。这里,我们只讨论权力寻租的问题。我们知道,资源是稀缺的,人们从事谋利性的活动需要资源;其中一部分必不可少的自然、社会资源为政府所掌握,即政府的执行者: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具有处置这部分资源的权力。但稀缺性的存在,导致资源的天然供给不足,加之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原因(制度造成的寻租空间过大等,本文的第五部分进行详细论述)以及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在道德方面的失败,权力寻租就产生了。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关于权力寻租的定义:政府官员及一般公务员依靠掌握的垄断性的强制权力,在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权力个体获得非生产性利润;另一方面,个体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得特权以占有租金,这样就构成了设—寻租关系。需要指出的是,通行的“寻租”一说就包含了设租和寻租两个方面,所以,本文以下出现的寻租就包含了这样一个双方(设租方和寻租方)的行为。四权力寻租的危害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从古至今,人类谋取利益的活动包括两种: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画饼不能充饥,无论哪种谋利活动,都是基于一定的自然或社会资源,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仰仗特定的关系(例如规则、特权等社会资源)。

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年)提出了“直接的非生产性寻求利益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简称DUP)的概念,它包括以直接非生产性活动取得利润的各种途径。这种活动可以产生收入或利益,但不直接或间接生产货物或服务,它们是消耗实际资源而没有任何产出的经济活动。寻租是一种典型的直接非生产性寻求利益的活动。如果说市场在某些方面对资源配置失灵而不得不求助于政府的话,则政府的权力寻租活动则加剧了这种失灵。某种程度上说,政府的权力寻租活动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是毁灭性的破坏,它在原本就稀缺的资源基础上营造了另一种稀缺:权力稀缺。寻租理论将之形象的称为:“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在这只“看不见的脚”的作用下,原本稀缺的资源遭到了极大浪费,生产力也因此而受到阻碍,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试将寻租的危害分析如下:

论资源的稀缺性、权力寻租与制度创新

(一)权力寻租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

权力寻租最大的危害是造成资源极大浪费,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我们可以从权力寻租造成了资源浪费,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使既得利益团体的形成及寻租的延续和扩张等三个方面论述。

1.对资源的浪费。

获得利益的方式有两种:要么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研究新技术,开发新市场,要么向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寻租,争取配额和许可权等,取得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前一种方式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进步,而后一种方式则仅仅利用了政府手中的强制力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其间并没有生产力和新财富的产生。这好比一场赌博,赌徒们投入赌资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在赌场中搏杀,不管搏杀进行多久,财富总量没有增加,只在各个赌徒之间进行了重新分布。

用赌博作例只是将其重新分布的特征做类比,权力寻租远比赌博更具有财富损失及浪费的特点。首先,权力寻租过程没有财富的产生,但寻租者却在这个过程中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权力寻租完成后,往往造成供给不足,给寻租者带来超额利润,造成消费者剩余被寻租及设租者剥夺,众多学者曾对此作过研究,有著名的哈伯格三角区和塔洛克方块等理论;最后,若把用于权力寻租的资源转而用于正常的生产性活动,便可以创造新的生产力和财富,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布坎南在《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中写到:“假定一位进行革新的企业家,他不去发明一种新的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而是发现一种方法去说服政府确信,他应该被授予垄断权,而政府将一切潜在的进入市场者拒之门外的办法来赋予这种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创造价值;的确,垄断化涉及价值的纯粹损失。获得的租金反映价值从一般消费者转向受优惠的寻求租金者,以及在过程中价值的纯粹损失。”

当权力寻租所取得的效率高于从事生产的效率时,寻租就会产生,于是上述浪费就会出现。对于寻租者而言,寻租是有效率的;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是无效的。它浪费了社会资源,使资源从生产领域转向非生产领域,减少了社会福利制约和延缓了一国经济发展,可以将之看作一个成本外化,收益内化的过程。

2、政治企业家及其对生产力的破坏。

寻租理论的独特性在于,它把政府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看待,把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市场化”,从而把钱权交易问题纳入了经济学研究的范围。我们不妨做这样的分析,权力寻租的出现,从而导致社会中出现了另一种市场:“政治市场”,市场的交易双方是设租者和寻租者。其中,设租者是交易中的卖方。卖方身份是政府中的官员及一般公务员,交易的商品是卖方手中掌握的重要稀缺资源。买方则是对这些资源有需求的所有人员。该市场的一般特征是卖方市场,市场中供小于求。买方将对稀缺资源展开竞争。在这个市场中,支配市场的力量主要有卖方权力的大小、买方人数的多寡以及卖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等。我们姑且把政治市场中的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称之为政治企业家(与之对应的是自由市场中的经济企业家)。根据寻租理论中著名的鲍莫尔假说,一个社会经济企业家人数越多,经济增长就越慢。下面将通过图示来说明:

布鲁克斯和黑吉德拉(1988年)把寻租竞争和科技发明的竞争做了比较分析[2]。在上图中,横轴t为时间,纵轴Y为产出。原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轨迹是G1。假设第一种情况:在时间T发生了一场为科技发明权而产生的科研竞赛。由于竞争者把资源用于科研,减少了生产,所以产出水平由A降低到B。但由于科技发明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产出的增长速度从B点起加快了,沿着一条更为陡峭的轨迹G2增长。又假设第二种情况:在时点T发生的是一场寻租竞赛,且寻租者移用的资源和第一种情况中移用于科研的资源一样多。那么,虽然一开始产出的下降是一样的,但由于寻租活动白白耗费了社会的资源,并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降低了生产效率,所以产出增长的速度减慢了,从此沿着一条更为平缓的轨迹G3增长。由此可知,寻租竞争对社会生产力的危害是很大的。

3、既得利益团体的形成及权力寻租的延续和扩张。

布坎南将寻租分为三种层次:第一层次是寻租者向政府关于贿赂讨好以取得租金;然而由于寻租者的寻租投机活动使政府官员们享受特殊利益,又会吸引人力物力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如果部分或全部寻租者的超额利润形成财政收入,那么,各个社会利益团体又可能为了财政收入的分配而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活动。因此,在这三个层次上,一旦政府行动创造了制造出来的稀缺,寻求租金就能产生。

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对基于全力的寻租也适用。这些层次的权力寻租活动连锁反应和长期作用,就会形成各种互相联系的既得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不断拓展寻租范围,从而形成寻租社会的自我增长机制或扩张机制。很多国家经济中存在的管制现象并不能用“市场失灵”理论来解释,却可以用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的需求来解释。而扩大的管制必将带来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权利寻租,于是产生恶性循环。

论资源的稀缺性、权力寻租与制度创新

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与分配过程是建立在牺牲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会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且会极力排斥新的寻租者进入,力图垄断租金,使得租金难以耗散掉。因为,对于既得利益集团而言,它是长期寻租形成的结果,有巨大的沉没成本,它不希望看到别人与之分享租金。并且,在长期的寻租过程中,它会形成一种对寻租的“路径依赖”,甚至自觉不自觉的抵制针对权力寻租的改革。例如:阻挠国家的反腐败活动。世界银行的报告曾指出:“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取得高经济增长率的国家,或许会在将来发现自己正在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如对侵吞的贿赂平均而言达到10%的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人产生出一种将受贿赂提高到15%或20%的冲动。腐败能自我助长,使非法所得呈不断扩大的螺旋形,最终使发展受到影响,多年的进步被逆转。在过去对腐败听之任之地增长,随着时间的流逝,腐败变根深蒂固。因此,当政府最终决定采取行动时,就会遇到强有力的抵触。”

(二)权力寻租带来了恶劣的社会问题

权力寻租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阻碍生产力发展,而且还会带来恶劣的社会问题,例如权力寻租扭曲了社会的激励机制,造成了贫富差距,造成了社会不平等,并且容易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不佳。下面进行具体阐述:

1、扭曲了社会的激励机制。

前文已经提到,寻租社会将造成稀缺资源涌入非生产领域,带来配置效率的损失。以中国的科举制度为例。众所周知,中国没有成功的从前现代时期的科学跃升到现代科学,这与中国的科举制不无关系。从形式上看,科举制作为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无可厚非。从各种资料看,中国封建制度下当官的地位和收入都是其他职业难望其项背的。而科举又几乎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科举竞争所要求读的书,仅限于中国古典哲学和文学的部分内容,考试方法又是刻板的八股文。因此,问题的根源并不是由于中国的制度抑制了知识分子的创造力;实际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激励结构科举制使知识分子无心从事科学事业,尤其是做可控实验或对有关的自然假设进行数学化这类事情。所以,既不是儒家伦理、政治意识形态的统一,也不是科举制本身抑制了中国的天才们发起一场科学革命,真正其阻碍作用,是科举考试的课程和其激励结构。

再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一个典型的寻租社会。在印度,腐败权力已通过管制和许可证制度制度化了。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排他性的腐败权相联系。从而造成了印度经济几十年来都不见起色,并且,改革困难重重。这种局面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从甘地的国家慈父主义到后继者尼赫鲁的“社会主义”都与此息息相关。尼赫鲁的“社会主义”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在印度,这种“社会主义”意味着,国大党领导的政府应该负起印度经济发展的责任,政府是国内经济增长的首要推动力。在尼赫鲁政府的心目中,更好的政府意味着更大的政府,即政府对经济有更多的管制,可以说,这就是尼赫鲁的“社会主义信条”。大政府加上管制使政府取代了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功能,行政权取代了产权,各种寻求特权的活动(包括寻租)取代了市场竞争。

2、造成了贫富差距,造成了社会不平等。

与权力寻租相联系的是政府腐败。2003年4月10日的《南方周末》学者论坛中,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在回答记者提问中指出,当今现实中,数额巨大的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大因素。他举例说到,在一些地方,一个掌握权力的人,无论是生病,还是生孩子结婚、父母祝寿,都可能收到可观的钱财。

3、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不佳。首先,权力寻租是政府对公众所让渡权力的化为私用,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其次,权力寻租不可避免的带来政府腐败,势必在民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寻租也具有积极的一面。马丁·里基茨在《寻租、企业家精神,主观主义和产权》中写道,寻租可以促进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的转变。毛寿龙先生也认为,在中国,改革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最积极的功能”是暴露了传统计划体制的弊端,揭示了深化改革,建设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这些,都是具体条件下的具体现象,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并不能改变寻租主流意义上的消极意义。五权力寻租的制度探源

本文的第三部分曾分析到: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与人性中的自私以及制度、规则的缺陷不无关系。人性的自私是一种天然的属性,要制约它一般的做法有利用道德这个“软约束”。本文不尝试从这个途径分析寻租问题,而从制度层面入手。笔者认为,寻租最初源于资源的稀缺性,是对稀缺资源的一种非生产性的竞争方式。从理论上讲,要从根本上解决寻租似乎应该努力消除资源的稀缺性。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只能另辟他途了。

寻租(当然包括权力寻租)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寻租空间过大(行为的内在驱动是人类内心的贪婪,即从寻租的空间中利用各种空挡、漏洞去谋取私利)。权力寻租空间是与政府的制度模式及建设息息相关的。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的权力寻租多于发达国家;管制多、干预多的国家多于管制少,干预少的国家;公有制比例高的国家高于公有制比例低的国家;转型国家高于非转型国家……本文将采用制度分析方法,从制度角度考察经济运行,分析制度的结构以及对稀缺资源配置带来的权力寻租问题的影响。

论资源的稀缺性、权力寻租与制度创新

具体说来,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原因造成了制度中寻租空间较大:

1.转型国家。

笔者认为,关于转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转型是宏观制度方面的,例如从资本主义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义的转型不仅是宏观方面的,还包括微观层次的各种改革以及政策的变化等。本文所要涉及的转型概念是狭义方面的。

当今的转型国家主要是指由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一个国家从一种体制转向另一种体制的初期,寻租现象一般呈上升态势。尤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寻租现象更加突出。这是因为,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大量存在的,并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当这种体制转向时常经济体制时,由于体制惯性、思维惯性、模式惯性的存在,政府不可能马上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于是出现了“看不见的脚”和“看不见的手”交织的状态。并且,在转型国家初期,一般会出现一种体制真空,即旧的制度不起作用了,但新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难以发挥作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的市场经济是很难在所有领域发挥作用的,设—寻租交易往往就取代了一部分市场。尤其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国家,“权钱交易”、腐败之类的设—寻租活动就会呈膨胀的态势。

2、转型国家的渐进式改革。

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用个文学上的概念叫做“有破有立”,而在本文中,将转型与改革归为基本同义。当今转型国家的改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激进式的改革(也称之为休克疗法),如俄罗斯的做法;另一种是渐进式改革,典型的例子有中国、印度。激进式改革简单说来由三部分构成:稳定宏观经济、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三者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并着重强调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三者的迅速同时实现,认为“跨越深渊时不可能用两步”。而渐进式改革与之不同,它是“摸着石头过河”。一般做法是:开始阶段,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试验成功后就扩大试验。即:先试验后推广,先局部后整体。

渐进式改革最大的好处是节约成本,减小改革风险,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往往是眼前)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分阶段的渐进式改革下,由于时间拖得过长,造成了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度、政策、措施在同一个领域同时发挥作用,于是形成了大量转型时期的摩擦和矛盾,并为各种权钱交易、腐败之类的权力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性的空间。印度在从统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过于缓慢,给寻租活动留下了广泛的空间,从而积病重重,以至形成了制度性的腐败。再以中国为例,由于实行了给一些地区给予各种优惠条件的相关政策,于是某些地区的行政官员,不把工作重心放在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和管理,抓好当地经济上头,却“跑步进京”,以各种手段向北京要政策、要资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各种钱权交易,当然也错过了很多当地经济发展的机会。

3.产权。

H·登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写到:产权的所有者用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活动是不受禁止的。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获取产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正常的市场,一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政府重新定义和分配的产权就是我们在行文中已经论述过的上升到公共领域的那部分资源。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各级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政府严格确立和实行所有权的条件下,才愿意付出其税金。因此,司法和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是由公众出资的公共物品。寻租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3]。政府的作用在于定义或维护产权。产权朝着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向演化。公共产权节约了类似于私人产权的界定和执行成本,但是产生了更高的类似于“租耗”的其他形式的交易成本;私有产权较少带来“租耗”但相应的界定和执行成本也是比较高的,即市场失灵。作为权力寻租根源之一的管制实质上就是认为制造的一种公共领域的管制限制了市场竞争并导致了市场失灵,使管制领域的经济活动不得不采取权力寻租活动。作为产权中剩余索取权的界定和承认可以抑制问题。而正是由于剩余索取权的界定不清,以及一些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带来了中国社会中“在职消费”的大量出现,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引起了各种负效应。我国国企中的种种权力寻租问题与悬而未决的产权问题不无关系。

另外,产权不清楚与各种规则的制定也有密切的联系。由于规则制定的不够科学和严谨,形成了很多漏洞,给寻租者留下了大量空间,用句俗语说即是“钻政策的空子”。

4.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人的本性中有十分自私的一面。通行的制约方式之一是通过道德的内化作用。但我们所了解到的是,在顽固的自私面前,道德这种软约束往往是不堪一击的。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机制,在诱惑面前很容易发生摇摆和变动。尤其是在转型时期,面对社会中存在的大量腐败机会时,极端的情况下还容易导致腐败泛滥。所以,我们需要完备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些外在的因素来约束内心的贪婪。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对于潜在的权力寻租者,只要寻租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潜在的寻租者就会变成现实的寻租者,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可以减少寻租的预期收益。由于现实中由于监督和制约法律已经机构、人员的不足或者失效,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权力寻租成本不够高,留下了广泛的寻租空间。六权力寻租的制度创新探微

笔者认为,要解决寻租问题,应该坚持制度创新和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确要坚持的两个前提性原则:

1.经济人假设。

即把政府中的官员及公务人员都看做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理解的道德人或行政人。这样做最初的动机可以追溯到性恶论的假设,另外,这样也可以减少把行政工作人员及公共管理人员全体误作道德高尚带来的不可预计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贯彻法治的思想以及行为。

2.效率原则[4]。

本文如下将要进行的解决方案都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最简单的说法就是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报酬。考虑到政府的特殊性,有执行公众意志的权力。需要指出的是,讲究效率并不是反对公平。贯彻效率恰恰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平,因为没有了效率,公平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权力寻租按其手段和效果来分有三种方式:(1)积极的权力寻租,即寻租中合理的合法的部分。其目的是改变无效率的产权结构,促使产权的现有分配发生改变,这种改变结果可能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有意义的或理想的。(2)不合理不合法的权力寻租。这种寻租是为了实现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采取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例如行贿,受贿等),并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使得社会福利整体水平的下降。(3)灰色的权力寻租。它介于前两者之间。在这个过程中,设、寻租的主体力求利用现有的法律或规则等通过一种合法的形式或外表使寻租活动合理化、合法化。

介于第一种权力寻租的特殊性以及现实中的“稀缺性”,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后两种权力寻租活动的解决方案。其实第一种权力寻租也是不需要我们解决的。笔者认为,对于后两种权力寻租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加大外在力量的制约。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改革步伐,缩短制度惯性的持续时间以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在转型时期很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采取渐进式改革,笔者一个大胆的分析是:除了渐进式改革具有成本低、风险小、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稳定的特点之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各级政府的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害怕承担改革失败的风险及责任。因此,虽然很多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表面上是风平浪静,但底下却是暗礁险恶,暗流涌动。笔者建议就此建立行政长官的责任机制,培养一批有胆识“雷厉风行”的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敢于承担责任,在工作中加快转型的节奏和改革的步伐,压缩寻租空间,减少一些别有用心的投机分子的可乘之机。当然前提是这批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具有良好的行政执行能力和高超的职业素质,之所谓“有胆有识”。总的说来,就是要在制度设计方面,鼓励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大胆改革,锐意进取,而不是庸庸碌碌,只求在任期内的稳当。

2.减少政府管制的力量。

减少政府管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缩小权力寻租空间,降低权力寻租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具有公共产权的稀缺资源数量降低和范围缩小,有助于形成明晰的产权。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精简政府机构,精简政府人员,不因人设事。这里,可以借助现代化手段。比如,运用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将很多例行的行政程序自动化、模式化,从而减少人为的成分,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其次,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精简行政程序。以行政审批制度为例,应减少行政审批中不必要的环节、重复设置的环节,加快行政审批的节奏,可以设立关于审批的时间限制,如审批的最长时间等。同时,应加强行政审批制度设计的刚性成分,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

再次,减少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干预的领域。主要依赖市场形成价格,“经济说到底是对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而有效利用的有效途径便是对稀缺资源进行合理定价,让稀缺资源的使用者付出一定的代价。”[5]上升到公共领域的资源分配也应如此。既然涉及到价格,当然不得不引入在这方面最具有效率的市场机制。而在不得不利用政府手段定价时,应该增加民众对价格的知情权,拥有监督权和发言权,例如可以采取举办价格听证会等手段。

最后,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促进自由竞争的色彩。同时,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反垄断,反地方保护主义等种种破坏自由竟争的现象。

3.政府可支配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科学的严谨的规则。

规则包括法律、制度、政策以及一般的规章等。一般有专门的机构运用专门的人员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关于制定规则,笔者拟建议如下:

首先,规则制定人员中不仅是政府中的官员或一般工作人员。政府只是代为行使民众所赋予的权力,因此在规则制定中应该包含真实的民意。政府官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在把握民意方面存在种种缺陷,诸如信息滞后、作为经济人的利己之心等等。因此,要体现最真实和最直接的民意,在规则制定者中还应该包含一部分纯粹的民众。民众可以采用选举或推荐或自主报名(当然要有相应的筛选机制)的方式参与规则制定。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人员是规则所涉及领域的专家。专家往往具有相当部分民意代表的特征,并且,专家也具有这个领域的高度话语权。

其次,从理论上讲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的规则制定理论上讲,最有效的要求是严谨。严谨的最高境界用成语说是“滴水不漏”,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谬尔达尔将抉择分为两个部分:相机抉择和非相机抉择[6]。前者是行政当局所做的个别决策,具有相当大的迂回空间和回旋余地。理想状态下,管理控制应尽可能的是非相机抉择。而行政官员和政治家的腐败机构有兴趣保留并建立相机抉择控制,使他们有自肥的机会,取得巨大的既得利益。因此,应该尽量让一切行为有章可依,有例可循,降低这种更多依靠主观意志进行的相机抉择,使行政人员的行为具有更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就需要严谨来保证。如何实现严谨?我们知道的是现实中绝对的严谨是做不到的。而且世事都处于变化之中,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所以,严谨只能作为某条具体规则的具体要求或者总的规则设计思路理念之一。关于规则制定的原则性要求,则不能简单的用“严谨”来要求。笔者认为,应该作到规则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方便民意的知晓和监督。关于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具体做法有:用公告栏的方式向某个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民众进行公示,用电台或电视台的力量向民众公开,利用先进的信息设施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等。需要指出的是,将规则公开化、透明化一定要及时,应该在规则发生作用时或发生作用前就向社会告知。总之,在规则设定时,要及时的把规则的相关动态向民众公开。

最后,在规则制定方面,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寻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式对规则进行调整、增删。并且,由于政府掌握有大量的关于权力寻租的资料,笔者建议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关于权力寻租的备忘录。里边收录权力寻租的各色既往案件,并把这个备忘录向社会公开(类似于西方某些国家诚信档案的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有三:一是可以向各司法机关提供处理类似事件的参考案例;二是方便民众了解、查录政府中的寻租状况,体现政府对社会的责任感,成为民众投票的一个依据;三是让那些寻租者进入整个社会的视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其寻租行为,例如道德方面(羞耻心)、市场制约方面等。关于市场制约方面,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备忘录对于权力寻租者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一种“黑名单”的效果。举个例子,如果某个建筑商由于行贿上了某地政府的备忘录,由于这个备忘录是对社会公开的,所以建筑商无论在当地下一次的投标活动还是出售房屋都将遇到很多麻烦:政府不敢轻易让其中标,即使中标之后房屋也不能轻易卖出,因为民众会怀疑他是否根据寻租惯性又进行了权力寻租,一般权力寻租者会把其寻租的投入也算做房屋的成本,而且这部分成本会让购买者来承担,于是潜在的购买者将冒房屋价格过高并且房屋质量不过关的风险(因为建筑商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在进行了非生产性投入之后,很可能会偷工减料)。所以,建筑商们基于以上种种考虑,可能投鼠忌器,不敢轻易进行权力寻租。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根据经济人的假设,对于潜在的权力寻租者来说,只要寻租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权力寻租就会发生。于是,我们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的用意就在于提高权力寻租成本,降低寻租的相对或绝对收益。

一方面,我们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打击权力寻租活动。并且,拟建议仿照新加坡的做法,给予违规者极重的处罚,提高其寻租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专门机构中的专门监督人员也是经济人,也可能出现与寻租者的勾结情况,出现另一个层次的权力寻租。所以应该对专门机构人员违规设立比其监督对象更高的成本。

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实行高薪养廉政策。提高其正规行政的收益,从而使相对的寻租收益降低。并且也可以由此增加权力寻租者向掌权人寻租的成本,使之望而却步。相反,低薪既会造成政府中的优秀人才流失,又会使得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权钱交易。高薪养廉就能克服这两个弱点。需要指出的是,高薪不是无止境、盲目的高,是与政府官员与一般公务员的实际工作相挂钩的。笔者建议:打破传统的工资制度僵硬的特点,实行与业绩联系的弹性高薪制。当然,这需要政府中设立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故不做分析。

在监督方面,尤其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应该放松对新闻媒体的管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在适当的监管下,给予新闻单位较大的自由作业空间,真正发挥其作为喉舌的监督作用。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扒粪运动”,就是依靠新闻媒体的促进力量,使当时腐败肆行的美国行政界面目焕然一新。

通过以上种种做法,有利于正常的社会激励机制的形成。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更加有效的发挥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可以压缩政治市场的空间,减少政治企业家的数量,更好的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为丰富的物质财富,缓解资源稀缺带来的现实压力,形成良好的资源循环,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同时,考虑到极小部分寻租活动对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在压缩寻租空间的时候未必要把目标定为消灭寻租活动,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办到的,而且也是没有效率的行为。因为,极小部分寻租的存在还可以给极小部分的官员及公务员形成一定的刺激、激励,起到剂的作用。七结语

新经济史学家D·诺思认为,国家最基本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标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7]。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政府的任务便是将这两个目标贯彻并将之实施。笔者看来,第一个目标是为政府机构自身服务的,符合经济人的假说;而后一个目标则是为社会整体服务的,显示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代表所应履行的义务。很明显,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冲突的,作为经济人,政府同时扮演着替自己收益最大化和替民众收益最大化的双重角色。理所当然,政府在贯彻实施这两个目标的过程中,将经历种种困难和挑战,以至发生某种情况下的角色扭曲和错位,例如本文所论述的寻租现象的出现。而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完成了更迭,国家实现了兴衰。

寻租就其根本源自资源的稀缺性,而寻租的出现加大了资源的稀缺性,造成了生产力和财富的巨大浪费,并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虽然传统的政治学所赋予政府的廉洁、道德高尚、正义等特质是与现实的背离,但对现实政府的种种权力寻租行为的解决之道却要回归到传统中去,即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改革力图建立一个廉洁、道德高尚、正义以及高效的政府。即实现众望之所归,这也是笔者本文的最终目的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毛寿龙、李梅著,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2、《寻租经济学导论》,卢现详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

3、《产权经济学》,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4、《寻租经济学》,贺卫著,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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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务员是行政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本文之所以在行文中将政府官员与非官员的一般公务员分开来说,是因为现实中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无论是规模还是影响都远远甚于后者,这种提法笔者认为更具有现实意义。

[2]卢现详:《寻租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

[3]Benson,Bruce.1984.”Rent-seekingfromaPropertyRightsPerspective”.SoutherEconomicJournal51(2):388-400

[4]本文将不讨论一般解决之道中使用的道德的改善这种“软约束”,而采用笔者认为富有效率的制度、规则层面的“硬约束”。

[5]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