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2:02: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院年度督察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总体要求
以土地例行督察为契机,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提高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水平,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升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打造良好土地管理平台,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察内容
(一)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1、耕地保护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及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实际的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3、土地登记情况。土地登记“五不准”执行情况,依法确权登记情况。
4、土地执法检查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整改情况。
5、土地供应利用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情况,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节约用地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6、土地政策执行情况。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房地产用地调控和监管情况,保障房用地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执行情况。
7、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等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8、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合规情况、反映问题解决情况等。
(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情况
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政府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财政、税务、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的涉地资金管理,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许可,公安部门对移交案件的处理情况,监察、人保部门对移送人员的处理情况,政府融资平台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融资以及相关涉地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涉地事项履行职责和审批监管行为。
三、督察重点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违法用地情况,2009至2011年批次供地率情况,2011年和2012年保障房用地实际落实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征地补偿款落实情况,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省、市、县出台的涉土法规政策是否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等。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认真准备耕地保护、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资料、台帐、卷宗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文件和领导批示等。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问题,对清理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开展对卫星遥感监测图斑的内外业核查,摸清监测时段内合法用地、违法用地、未变化等情况,认真汇总各类数据。采取边核查边处理的方法,对核查出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整改到位。按照一宗地一个卷宗的要求,做好卷宗的整理装订工作,确保内容全面详实、表格式样规范。3月23日前,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自查清理总结报告。
准备的主要资料:
1、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报表、报告、台账;
2、201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台账;
3、201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土地管理工作总结;
4、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基准地价图、基准地价表及区片综合地价资料;
5、2011年度城市(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土地登记(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供地、2011年及2012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台账及档案;
6、2011年度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台账及相关资料;
7、2011年度征地补偿费支付台账、政府土地抵押资料;
8、2011年度闲置土地清理相关资料,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资料;
9、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的政策文件。
(二)督察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31日)
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的主要工作、方法措施、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同时准备好检查现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在我市督察期间,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搞好协调配合、资料提供和相关服务工作,按照督察组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2年6月1日-8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的意见要求,对照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管理秩序。加大对违法用地严重区域的整改力度,对国家土地督察局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察,确保整改到位。扎实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进一步提高供地效率,切实做好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情况分类调查,建立台帐,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土地有效供应。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将其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8月31日前,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处理情况总结。
(四)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20日)
全面总结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分析查找我县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督察组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照督察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验,扎实做好迎接督察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迎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确保圆满完成土地例行督察任务。
(二)强化分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础资料的收集汇总、案件查处、业务指导;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负责移交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审查、执行;宣传部门负责例行督察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附表13、14、15中有填写任务的建设、发改等部门,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卷宗整理、表格填写,并积极与国土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确保所有数据正确一致,经得住推敲。对由于卷宗数据等问题而导致对例行督察产生负面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总理关于“土地督察工作要加强,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原则,全面调查核实我市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图斑中涉及的各类用地,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行动成果,增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理念,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年度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土地违法状态得以消除,恢复土地原状,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的落实。
三、整改范围和内容
(一)整改范围。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我市所有的乡镇、街道。
(二)整改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对所有监测图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核查。主要查清监测图斑涉及的土地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违法用地行为是否依法整改查处;相关责任人是否处理到位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对照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卫片监测图斑的自查工作。1月底前完成所有图斑的外业核查工作,市国土部门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组织立案查处,完成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将自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及相关电子数据,经市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整改阶段(2月1日至3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立案率必须达到100%。对违法占地案件坚决查处。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强领导,主动整改,扎扎实实搞好除拆整改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违法用地全部除拆复耕到位,拆除时限只能提前,不能延期。此次拆除整改完成后,绝不允许任何乡镇、街道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行为,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督查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从3月15日起将对我市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提出督查整改意见。我市将根据督查意见,认真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整改后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及相关电子数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约谈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市政府将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卫片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排序,由市监察局约谈部分违法用地严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并在全市范围内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五)启动问责阶段。市监察和国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违法用地和整改查处情况,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适时启动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市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市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市国土部门成立专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年度全市违法用地整改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市国土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涉及市国土部门移交没收的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接收并依法处置;涉及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各乡镇、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拆除;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主动协调法院执行到位;涉及责任人处理的,市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依据职责权限,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确保工作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卫片执法检查原则,各乡镇、街道是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并在工作中把握好政策,掌握好方向,调配好资源,协调好关系,保证违法用地整改工作有序进行。所有土地违法案件要确保依法查处到位,整改执行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在违法用地整改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在督查、验收期间,我市将通过1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用地计划指标及巡查台账等进行相互验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培训指导。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组织卫片执法检查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通过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方式,重点培训参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要及时指导和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任务。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补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市、镇(街道)、村(居)三级逐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等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耕地保护的巡查,违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复耕,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保护台帐,逐步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把项目选址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选址进行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补充占用耕地。
(四)高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6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镇、街道提报的立项项目,由市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开始实施时,由市财政向实施单位先行拨付项目投资预算额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下拨资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高至每亩20000元,并将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易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积极推行政府统一招标、工程化整理复垦。
(五)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针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调研,摸清情况,研究增减挂钩的有关意见,加快推进该项工作,通过增减挂钩节约指标满足项目用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耕地保有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拆除率、结案率等作为对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实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一)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划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9〕22号)的规定执行。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及出让、划拨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出具规划等条件。
(二)严格供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拟出让土地的审批。凡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根据规定从严审批;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年度供地率。拟出让地块经市政府批复后,属地单位要抓紧提供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市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和配合,加快办理供地的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年指标当年批回。对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强供地措施,确保年度供地率达到90%以上。对因虚报项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应削减下年度用地计划。
(四)加强批后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非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对项目建设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擅自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置。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登记,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准登记;对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准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准登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准登记;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准登记。进一步加强对因土地转让引起的变更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审核,凡达不到转让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是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复垦、水利建设等方向倾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补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属于重新明确容积率的,或虽明确容积率但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积率的,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政府相关规费收取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南政发〔2009〕25号)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土地抵押贷款。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
(一)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市监察、发改、国土、城建、规划、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电、金融等部门是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8〕61号)和《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11〕26号)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形成执法合力。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国土部门罚没物移送文件后及时出具接收手续。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公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要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遇卫片执法检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动,市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部门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与督查力度。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三)实行双报告双通报制度。市国土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报告,同时向各镇、街道和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单位通报。
(四)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审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南政发〔2010〕5号)的要求,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审批,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批的临时用地实施共同监管,防止形成新的违法违规用地。
(五)实行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国土、法制、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涉及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事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五、从严实施土地管理问责
根据《××市综治办关于报送20__年度综治维稳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保综办〔20__196号)要求,现将20__年开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切实领导,把综治维稳和创建平安单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市委综治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切实加强了对综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文秘站:,局办公室具体落实。市局机关、
五县(区)司法局、昌宁监狱和劳教所均健全了机构,都由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综治维稳领导小组组长,并把综治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议事日程。年初对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把综治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安排,并与五县(区)、劳教所、机关各科室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上级的精神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日常工作有督察、落实,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能够经常性专题分析综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综治工作出现的问题。
二、充分发挥综治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管理,确保了监所安全稳定。××监狱、劳教所牢固树立稳定第一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加强对各种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规律的研究,加强分类教育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掌握思想动态,积极预防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重新犯罪倾向做到超前防范,及时化解。通过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教育,努力把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和挽救质量。
(二)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成效显著。一是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创建标准化调委会的要求,全市已有85以上的人民调委会基本实现了“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专门的“庭式”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和工作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工作标志、程序、制度、调解文书统一)。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还专门制定了标准化调委会标准,每个标准化调委会的调解室都挂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程序、纪律、原则,纠纷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调委会监督台,调解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图等,建立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和联合调解、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值班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标准化调委会的创建,既方便群众了解、监督调委会工作,又促进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夯实调解基础,创新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网络已由原来的乡村两级延伸到自然村、社区、企业,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中稳步发展,农村调委会得到加强,企业调委会逐步组建,城市社区调解组织逐步完善。在三级调解网络中进行了明确分工,简易的矛盾纠纷直接由村民小组调委会和调解员调处,较大的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村一级无法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乡(镇)一级调委会进行调处。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同时根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大多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涉及部门多的新特点,在全市72个乡(镇)组建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在调解主体的组织上,不仅整合了 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工会、消协等各种群众性组织,还整合了法院、司法、公安、工商、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建设、劳动、民政、、教育、武装等部门力量。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协调相关组织和部门共同参与调解,解纷息争,从机制上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活力。今年,全市72个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共调处矛盾纠纷近20__件,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160余件。三是各级调解委员会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传统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同时更多地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寓法制宣传教育于调解之中,做到解决一个矛盾和纠纷,宣传教育一片群众。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9941件,调解成功9617件,成功率为96.8,防止“民转刑”40余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0件20人。四是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形式多样。腾冲县从20__年7月起,对全县221个村(社区)调委会主任给予每人每月补助人民币50元;隆阳区正在进行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试点工作;施甸县自20__年开始,将乡(镇)调委会主任每月500元、村(社区)调委会主任每月20元的补助,列入财政预算;隆阳区和施甸县还分别争取到13个和18个公益事业编制,作为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机制情况。由于受人力条件的限制,我局从纠纷较多的交警部门入手建立大调解格局,于今年7月草拟了《司法局在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室”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交市交警支队征求意见,现正在协商中,人民调解进法院、检察院的具体办法也正在起草中。
(三)继续抓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定期督查,年底进行检查、总结。二是刑满释放(五年)、解除劳教(三年)人员,底数清。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帮教率达100。在帮教工作中,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能。如:隆阳区板桥镇青莲村就充分依托私营企业(××市鑫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搭建安置平台,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为本地刑释解教人员谋出路,先后共安置两劳人员××名。由于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得力,20__年共接收两劳人员××人,重新犯罪率为0。
(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一是市级调整充实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各县区也结合实际成立了领导小组。二是于6月10日召开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政法委书记葛平作了重要讲话;市司法局赵伟局长代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了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及前期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三是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四是制定出台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使 司法行政系统在具体工作中有操作规范、有规定依据和指导性文件。五是各县(区)积极行动,组建本文来源:文秘站了由公、检、法、司等部门业务骨干和专门招聘的专职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矫正队伍以及由离退休干部、老教师、村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等为辅的志愿者队伍,两支队伍共有892人。六是狠抓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提高社会认知度,取得理解和支持。如:施甸县对由旺镇一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特别制作了电视专题,在市电视台《政法在线》连续播放。七是注重抓好业务培训,搞好衔接,强化手段,狠抓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07人,累计解除矫正182人,终止矫正2人。
(五)扎实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加强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有关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反、禁毒、禁赌、防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有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归侨侨眷及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生产安全、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县(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三是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消防法》等十多部新颁布及修订的法律、法规编写成“五五”读物《法制宣传资料汇编》一书。四是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在《××日报》上刊登法制宣传内容的文章60多篇。
(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服务社会能力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共受聘担任法律顾问76家;承办刑事诉讼辩护和623件;承办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541件;承办行政诉讼业务24件;接待来访2502人次,提供义务法律咨询2402人次。公证处共受理各类公证事项3397件,较20__年增长33.2。其中:民事类公证事项1485件,经济公证事项1720件,涉外公证事项156件,涉台港澳公证事项31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77家,办理诉讼、非诉讼、纠纷调解、土地承包、解答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近6000件,办理法律援助200余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60余万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13件,其中:刑事案件448件,民事案件665件;接待法律咨询15431人次。市局法律援助办公室对法院指定的321件刑事案件、死刑二审刑事案件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做到100的援助办理;对来电、来人、来访热情接待、细致解答,法律咨询、接待的满意率达到100,无一投诉。司法鉴定所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803件。
(一)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充分。制定印发了《关于成立县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依法防控病毒感染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方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点,转发了《市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6月16日召开了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了全县第二批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向依法治市办上报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报、依法治国办对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查反馈问题县整改报告和法治建设调研报告。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以民法典为内容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辅导讲座。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制作了《疫情防控攻坚、方言神曲》微视频,得到上级部门认可,被省委依法治省办采用并报送至中央依法治国办。
(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3次。协助县编办对拟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和县档案馆、社保中心等21个涉改参公事业单位重新认定进行法制审核。对县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交警大队、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制定下发《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公布第一批13个单位46项、第二批10个单位38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行政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部门对照省上公布的行政裁决清单,及时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机制,审核《关于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7份、通告6份、协议3份。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拟定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11份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查范围、标准、方式、步骤及时限要求,对案卷评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疫情期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要求,并将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进行了公布。开展行政复议调研,下发《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份。对各部门、单位2019年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督促在行政执法公示系统公布2019年度数据及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制定《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等4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制度规范,召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推进会议,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公告,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并对全县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6月12日圆满完成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创建项目评审。
(三)“七五”普法扎实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渠道,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学习宣传活动。印发了《关于在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县“七五”普法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赶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星期五活动的通知》,开展了覆盖8个乡镇、65个部门单位的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工作,拍摄“七五”普法专题片一部。6月16日成功迎接了全市“七五”普法终期检查验收。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发挥“司法”公众平台作用等形式,充分利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家安全教育日”“进村入户走访帮扶”“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了宪法、疫情防控、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参加了6月5日全县举行的环保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5000册。至目前,共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设立法律咨询点70多个,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00多人(次),印发疫情防控宣传资料20000余份,其他各类宣传资料7000余份,在“司法”微信公众平台各类信息、资讯240余篇,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育才中学新建法治文化走廊1处,设立了法治文化奇石9块、法治宣传牌和法治展板23块。
(四)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紧盯“四个突出”,积极化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农业农村、复工复产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开展法治扶贫专项行动,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摸排矛盾纠纷。按照“普法+调解”的模式,积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截止目前,共受理矛盾纠纷562件,成功调处544件,调解成功率96.8%。
(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三中心一网格”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资源,升级改造建成了集公共法律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事项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便民服务中心,实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下大力气解决了清泉、陈户、大马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为司法所改善了办公环境,统一了标识和内部设置,司法所规范化标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积极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截止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8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310人次,提供法律意见210余条。
(六)特殊人群管控得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职能,及时督促各司法所落实“双八任务”,提升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和帮扶成效。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电子监管,实现了在册列管90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1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腕带定位”,1名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未进行电子监管。利用“法律八进”等载体,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发放《社区矫正法》宣传彩页1000份。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法》10场次,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全覆盖。今年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5人,撤销缓刑1人。严格落实“七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动向,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人员摸排全覆盖,真正做到了情况明、底数清。2020年以来,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74人。
(七)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监管得力。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律师依法依规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项制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企业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开展了一次免费全面法治体检,举办法治讲座1场/次,提供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意见建议18条,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办理案件2件。深入县矿山企业、工业企业、农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和体检档案,并帮助用工企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10余份。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县117个村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了126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推送消息200余条。2020年以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案件585件,解答法律咨询860人次。
(八)公证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公证社会服务能力,及时公布《关于县公证处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不见面”方式咨询、预约公证业务,确定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及时开通公证云在线申办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开通公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以及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军人、武警官兵、企业等的紧急需求,为其优先办理。助力脱贫攻坚,办理精准扶贫合同公证,为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精准扶贫贷款提供便利。强力推进赋强公证办理,与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减轻法院受案压力。为破解银行催收难题,为农业银行甘州支行和民乐县支行办理了送达公证。截止目前,已办理公证案件423件,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1.2亿元,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办理公证33件,电话预约服务284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水平不高。
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年清欠工作要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主要工作目标是:
1年月底前基本完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拖欠工程款项目的清理工作;
2年底前全面完成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投诉处理工作;
3健全和完善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的清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工作。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二、主要工作
(一)完成网上申报拖欠项目的清理工作
按照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统计,目前。市尚欠工程项目147项,尚欠工程款16153万元(其中包括已合同结清项目51项,尚欠工程款9562万元)尚欠工程项目中以房地产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为主,死帐、呆帐及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拖欠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清欠工作难度大,任务更加艰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级清欠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清欠工作。各级清欠部门要在月底前完成网上拖欠项目的摸底梳理工作,逐项目分析拖欠原因,要积极协调建、施双方重新调整、制定还款计划,分别协调,分类处理。要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协调解决拖欠问题,对于未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抓紧决算;已签订还款计划的项目,要加强督办,确保偿还资金的落实。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所属部门的清欠督导工作。各县区清欠办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网上填报工作,对经拖欠双方认可核减的已偿还的和已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拖欠工程款,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核减数、清偿数和判决执行情况,各县区清欠办要及时做好网上清偿数据的认定工作,以确保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网上申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
及时向市清欠办备案。无论是网内网外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好网上未填报拖欠项目的清欠工作。各县区对于新发现网上未报的拖欠项目要单独建立台帐。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逐项落实,如期完成清欠任务。
(二)认真接待受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
继续扎实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各级清欠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清欠工作责任分工。投诉渠道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接待投诉实行首接责任制,要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案件。要认真督导落实在施工工地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箱和公告牌制度,加强对年以来新建工程及在建工程的动态监控,确保社会稳定。
(三)巩固清欠成果。
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继续坚持周报告、月通报、季调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落实清欠工作检查督办制度。各县区清欠办、有关拖欠单位要于每周五下午四点前上报清欠工作周报表,市清欠办要定期通报各县区和各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督导各县区、各单位加快偿还进度。市清欠领导小组将于6月份对偿还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督察,对各县区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偿还工程款滞后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难点拖欠项目的督办力度,认真剖析,重点跟踪,专项督办,以点带面,确保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健全和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并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现已出台的防止新欠的清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不同角度全方位探索建立预防新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秦政146号文件精神,建设程序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于存在拖欠的业主,坚决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加快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制度,继续将工程担保、低价中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三项制度推向深入,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防止新欠;三是不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研究制定《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劳务制度,基本实现专业及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农民工,遏制“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从源头上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建立清欠工作责任制,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综合治理的态势。对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克服松懈、厌战情绪,确保年清欠目标任务的完成。
今天,国土资源系统隆重召开2011年度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安排部署新年度工作任务,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向在百忙中出席今天会议的市国土局领导、县人大领导、县政协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刚才,高局长全面总结了去年的工作,对今年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应该说对去年的工作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对当前的形势分析全面到位、符合实际,对今年工作部署安排,主线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2011年的国土资源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空前重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压力大,是工作最艰苦、最劳累的一年,也是成绩最突出和成效最显著的一年。一年来,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三三四"工作思路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保障发展贡献大。全年报批建设用地2450亩,增减挂钩1160亩复耕土地通过验收,实现政府土地收益2.15亿元,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二是管理工作亮点多。被上报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县国土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获全国县级并列第一名,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县政府荣记"三等功",数字城市建设始终走在全市先进行列。三是向上争取效果好。实施了言岭铁矿、马陵山地热等4个普查项目,申请利用省市资金264万元。争取省市支持,马头铁矿和李庄地热普查已经省批准资金278万元。争取市专项治理资金100万元,消除煤矿采空塌陷区地质灾害隐患。抗旱找水打井32眼,解决了全县8个乡镇19个村农业灌溉和人畜饮水难问题,国土资源服务民生建设成效显著。实践证明,县国土资源局有一个大局意识很强、工作作风扎实、团结和谐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富有战斗力、执行力、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整个系统风清、气正、劲足,对于国土局所做的各项工作,社会各界是满意的,县政府是满意的。在此,再次代表县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战线上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诚挚问候!
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迎接党的十和省市党代会召开的重要一年。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关于2012年的工作,绍伟同志已经作了具体安排。下面,结合我县实际,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树立服务大局观,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上实现更大发展
当前,县委、县政府把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城镇经济放在首要位置,相继谋划出台工业强县、城镇化带动、三化推进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研究确定了今年生产总值增长16%,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8%,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的预期目标。这一发展目标的确定,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土资源系统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紧跟县委、县政府工作节奏,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去谋划和研究重点工作,去布置和落实具体任务,去评估和检验工作成效。要抓住我们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的重大机遇,认真研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在政策、指标、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要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着力在破解资金难题、合理流转挂钩指标上下功夫,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纵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立足盘活存量,内涵挖潜,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用地空间,千方百计破解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两难"局面。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上实现更大发展
近年来,通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活动,全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数量持续下降、情况总体向好,但违法用地时有发生,反弹的压力还很大。当前最为紧要的是:一要扎实组织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认真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提前整改违法问题,未雨绸缪,掌握主动,坚决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控制在10%以内,确保"零约谈、零问责"。二要抓好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全覆盖、无缝隙"动态巡查,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防范,实现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早报告、早预防、早查处。健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确保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到位。三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工作。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不断完善制度,畅通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于萌芽、解决在基层。四要坚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我们必须守住的红线,也是一条高压线。要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考核,通过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树立改革创新观,在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上实现更大发展
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化配置水平,既是推进"阳光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实现国有资产和资源收益的有效途径。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和市场运行规则,整顿规范土地评估,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继续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做好李庄地区地热调查和马头地区铁矿普查工作,储备矿产资源。继续扎实做好马陵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确保马陵山地质公园按照上级要求按时揭碑开园。在强化河砂资源管理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树立正确执政观,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实现更大发展
20*年是《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市化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规划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
(一)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组织开展了城市功能分区、三江片城市色彩、城市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单元等规划研究;阶段性完成了竞技体育设施布局和西部地区规划研究成果。为加强城市规划研究,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年内进行了杭州湾大通道*门户区城市功能研究、*网络化大都市的战略性新城(区)体系研究、快速公交系统(BRT)在*的适用性等规划研究。此外还与北仑区政府联合开展了北仑区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对北仑区规划远景空间发展进行了宏观性和战略性的规划。
(二)深化重点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为指导,编制了《*中心城核心区城市设计》、《*片分区规划》、《*中心城综合交通规划》并已批准实施。完成了《*区域城镇和村庄体系规划》方案及“1+4”课题组协调对接等工作。为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开展了《*市*-*地区规划前期研究》,并启动了《*市区域空间管制规划对策》等专题研究。完成了镇海分区、国家高新区分区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三)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作为年度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年内下达的27个控规项目,目前已完成*地区、*周边地区、*北岸区块等近20个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控规全覆盖。
(四)进一步细化村镇规划。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抓手,积极进行镇域总体规划编制的探索,市领导联镇带村的9个镇(街道)的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完成,成片连线推进的8个镇(街道)规划已完成编制。全市已完成275个示范村(含示范创建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和超过1500个整治村的整治规划,超额完成“百千工程”预定任务。此外还对部分重点小城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
(五)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风景名胜管理工作。编制完成*河历史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和*巷历史街区保护与改造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岩头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上报审批。*、*-上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批复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报批。组织完成了*村改扩建、*岸线、*等景区和*游艇俱乐部等项目的选址审查、报批工作,编制了《梁祝文化园详细规划设计》、《*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绿化、景观、市政道路、管网规划》等规划。指导各风景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都完成了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成立了行政审批处(科),并已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城乡统筹的要求,积极推进(镇)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成立了鄞西规划管理所等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各县(市)也已经或计划分片成立规划管理所,以期改变乡(镇)规划管理的薄弱状况。
(七)加强法规制度与标准建设。为抓紧建立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了《*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线信息管理提供了依据。完成了《*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并颁布实施。制订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并备案。针对目前上报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制订了《关于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暂行规定》。
(八)加快地理信息平台建设。三江片控制网(一级)扩建与复测、江北区24平方公里1:500数字地形测量修测、西南山区1:10000数字地形图入库等项目已基本完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库”项目的前期调研,完成了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优化工作。进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与综合分析系统、地理信息定制数据处理与服务系统等项目建设。20*年,我市测绘管理被评为全国先进,*市地下空间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工程项目获全国测绘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地理数据监理系统被评为全国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铜奖。
(九)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组织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认真办理人大建议55件(主办16件)、政协提案51件(主办17件)以及市、区“主题办”要求协调处理的50多家企业涉及规划的有关事项。全面推行以规划公示为重点的“阳光规划”工作,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全面建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制度监督,建立了廉情预警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腐保廉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测绘和规划工作。根据省、市援建指挥部的部署,市规划系统先后共选派规划与测绘两支援建小分队,共57人次参加了援建工作。完成了*县“一镇三乡”(*镇、*乡、*乡、*乡)12000余套过渡安置房选址、5.3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和编制“一镇三乡”重建总体规划等任务,为全面开展援建工作打下了基础,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市规划局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集体二等功,20多人立功受奖。
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根据《*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2010)》确定的目标,20*年,以“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全年中心城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68件,用地面积2192万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13件,用地面积2124万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16件,建设面积1950万平方米。
(一)重点区块规划建设进展顺利。*地块、鄞奉路地块控规编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启动。万豪大酒店项目建成开业,香格里拉大酒店工程内部装修进入扫尾阶段。科技研发园区开工建设,部分办公楼基本建成。滨江大道一期工程实施完成,和丰创意广场项目规划方案确定,*书城开始主体施工,渔轮厂地块初步设计基本完成。世纪东方广场一期即将竣工,二期完成选址。长丰区块累计完成房屋拆迁48.2万平方米,部分地块已开工建设。鄞州公园地块累计完成工程量70%,万达广场二期两家大型商业设施已建成开业。《*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上报审批,光辉安置小区等建成交付,中国(*)森林博览城等5个项目完成方案设计。慈城镇总体规划已批准实施,城隍庙等项目先后对外营业,月湖西区历史街区控规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巷历史街区已开工建设。*站房概念设计方案征集评审基本完成,项目工可编研工作正在展开。完成《*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空间布局规划》,并启动控规编制。*港区总体规划、保税港区控规及国际商贸区城市设计已编制完成。
(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海铁联运枢纽站基本确定中心站选址方案。为缓解北仑疏港交通问题,开展了《北仑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快速路网系统及主干道系统规划》已通过部门会审,完成机场路快速通道规划方案编制并已开工建设,铁路北站搬迁及相关线路调整规划方案初步完成,绕城高速及13条连接线全部完成选址和方案审批,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正式获得国家批准,一号线一期工程完成选址,五路一卡口除福明路尚未办理选址外,其余均已在建,五路四桥项目完成总拆迁量的79%。完成城市环网供水路径规划,姚江工业水厂规划方案确定。江南污水处理厂完成选址及配套管网规划。
(三)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积极做好年度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时完成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12)》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也及时制定并公布,年内共核发普通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9万余套,计63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2.12万套155万平方米)。完成了社区布局、电力设施等专项规划,并已进入报批程序。对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医疗卫生、农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专项规划进行了实施评估并备案。启动了公共停车场、城市加油站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完成了宁镇公路燃气管、孔浦片区排水管改造、江北变电力线路径等多个规划方案。永丰库遗址公园、百丈公园及药行街、百丈路、人民路等绿化改造全面完成,城市内河整治工作按照规划全面展开,城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新城规划实施情况
按照*新城“一年准备、五年建设、十年成形”的总体目标和“设计取胜”要求,20*年重点围绕近期建设项目,开展前期方案征集、论证及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推介、引进世界和国内知名建筑设计公司参与重要项目方案设计,全面推进*新城规划的实施。
(一)重点开发区块规划实施情况。20*年主要在建或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
1、国际展览贸易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7#、8#临时展馆建成并投入使用;约20万平方米的常年展2#馆及大型地下停车库开工建设。滨水酒店配套区建筑方案基本确定。
2、金融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金融北区全面开工建设;完成金融中心南区总体建筑概念方案征集,四个银行地块建筑方案设计正在分别进行。
3、航运中心。6.16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二期工程为*新城商务区标志性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正开展建筑方案设计。
4、文化广场。经过几轮方案征集确定的最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
此外,江东区二期村民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完成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轨道试验段交通与地下工程完成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B-2、B-4、B-7、B-8、B-9、B-10、C2-3等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的一批商务办公楼宇正在建设并逐渐投入使用;九年一贯制学校建成投入使用;B3花园住宅(锦绣东城)正在建设;人力资源中心、总工会大楼、农科院等一批社会事业项目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设;村级经济留用地项目摸索出新的开发管理模式,并完成前期概念方案征集。
上述项目总体按照市人大通过的《*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其中有两个项目涉及《导则》的局部修改,特报告如下:
按照市政府国际展览中心建设要求,于20*年起会同国司开展国际展贸中心规划编制工作,20*年2月完成方案编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该项目用地规模约1平方公里。因展馆规模扩大,核心区开发建筑面积总量比原来增加约45万平方米,规划也因此进行了部分基础设施配置调整,以满足开发量增加后的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同时,鉴于新的开发规模与之前会展区土地出让条件有所变化,由国土部门按程序履行了国际展览中心规划指标和土地出让调整手续。
江东区二期村民安置项目,应*新城建设指挥部和江东区政府要求,局部调整了综合医院和住宅布局,但医院用地规模保持不变。
(二)规划深化研究工作情况
1.深入开展核心区以东片区规划编制。完成《核心区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准备工作;完成《东区商务启动区城市设计》方案征集,经方案优化修改形成正式成果,为邱隘实施退二进三项目提供规划依据。
2.深入开展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开展了《门户区建筑概念方案》征集、《商务区中心公园地下工程及地上景观概念方案》设计和《生态走廊示范段景观设计与水环境可持续工程设计》。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或商)
乙方经过对甲方之经营、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资源、总部条件等多方面情形,提出加盟区域申请。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事业者,双方在这期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商其员工不是总部的员工,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是指乙方取得本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内的独家垄断型经营资格权益。
3、乙方为独立经济实体,自觉维护总部利益,服从总部的统一布置和管理,切实强化专卖市场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总部的督察和指导,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4、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条:经营区域、经营期限、费用的确定:
1、乙方独家垄断型经营地域范围是 ,此为 ,不含: 。乙方经营地址是 省 市(县) 区 路(街) 号。
2、乙方独家垄断型经营期限为 年。从 __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经营技术资产
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包括:A、品牌字号形象标识;B、营运和促销方案;C、形象识别CIS系统;D、企业文化和荣誉;E、统一的广告资源和广告效应;F、营运手册和教育培训;G、店堂装修、商品陈列方案等。以上经营技术资产乙方只能分享使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的宣传。
2、为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资产。
3、负责产品的开发与供应。
4、为乙方免费提品的技术培训。
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和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可随时对其经营状况、商品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6、为维护品牌形象和乙方效益,甲方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广告宣传。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区域垄断经营权
A、商正式确定后,未经商同意,总部不在其区域发展商、加盟专卖店。
B、省级商签约前总部在其区域先期已发展的商及加盟费,其业务继续由总部垂直管辖和办理,与乙方无关。
2、价格自治权
商可制定自己区域内商品的供货价格,定价原则需书面报请总部备案后实施。
3、自办专场分店权
商可自办专卖店,进行零售业务,其零售价格须“同城同价”。
4、区域招商自治权
乙方不得以收取加盟费为最终目的,须加强专场市场的维护与管理,最终扶持开店为目标,为帮助商快速实现资金回笼,商须自己广告招商和通过总部的统一广告招商,其招商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可独立收取加盟费)。乙方的招商政策,营运政策须书面申报甲方备案后实施。
5、商品配送权
(1)、商有权要求总部按市场需要及时、快速、准确进行公司商品配送,无特殊情形乙方款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货。
(2)、乙方每月总货额不得低叁仟元,若连续三个月未进货,且无任何文字说明,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合同终止,并另行安排。
6、分享招商广告权
总部将为商提供统一的招商广告策划协助商创建强大的招商平台,招商广告包括:平面广告、网络广告、电视广告。
7、享有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
将总部招商政策、经营理念、经营技术资产全部提供给商。
8、乙方发展加盟店时,须与加盟店签订合同书(包括合同书的变更、终止、解除等其它补充条款等文本均应一式叁份),将其中一份在签订后七日内送达总部存档,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店主身份证复印件、交款票据(注:乙方收取加盟店费用)复印件、店主联系方式、店面及店堂照片(各三张),乙方应在加盟店开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总部存档备案,否则视甲方违约。
9、乙方负责乙方和乙方发展的加盟店,每月底须向甲方提供各营运店的销售情况,以提升甲方整体管理水平。
10、乙方负责乙方和乙方发展的加盟店须按甲方《营运手册》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指导,以保证店面的产品品质、维护品牌形象及顾客利益。
11、乙方确认甲方提供的是智力、技术的出让。
第六条:其它补充规定
1、乙方招商时可收取加盟店的加盟费,但不得以收取此费用为最终目的。
2、乙方负责乙方发展的加盟店须执行“同城同价”的零售价格原则,同一城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专卖店零售价协商不一致时,先签约的专卖店享有价格确定优先权。
3、乙方负责乙方发展的加盟店到总部培训、学习、加盟店应使用总部提供统一的开业配送物,但甲方负责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
4、总部为乙方提供的开业配送物品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告。乙方负责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视觉形象系统须和直营店视觉形象系统基本一致。
5、乙方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七条:进货、退换货
1、商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商首次铺货运费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现款进货起,运费由甲方承担,款到发货。(限乙方收到货物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对货物的认可)。
2、到货即损的产品发回总部调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3、商可要求总部直接代为将货物发往加盟店所在地,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由于自身产品质量而产生的货物实行退换,并承担运费。
5、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条件下,甲方对乙方滞销、积压产品实行全程退、换制度,运费由乙方承担(特别注明的特价及促销、赠品除外,商品调换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商的利润及返利
1、在区域内,加盟店商品由乙方统一供货,甲方对乙方返利按所在
区域的进货总和进行返利。
2、从第二批进货起,乙方每进货壹拾万元,甲方返乙方费壹万元,(返完为止),费返完后,乙方每进壹万元商品,甲方返权益金壹仟元(返完为止),若乙方达不到进货量,则不享受该政策。
3、费返完后,凡年度累计进货 万元以上,奖励 %; 万元以上,
奖励 %; 万元以上,奖励 %; 万元以上,奖励 %; 万元以上奖励 %。乙方累计进货 万元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装修费 元;累计进货达 万元以上,甲方给乙方返利 %。(上述返利以现金形式返还)。
第九条:付款方式(人民币)
合同签订双方盖章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费 ____元整,权益金 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生效,甲方免费铺货 ____元。
第十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其它
1、乙方的权变更,乙方发展的加盟店的地址及店主变更,乙方与发展的专卖店退店、终止合作、解除合同、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费另加费的35%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终止及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确认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续约权利,可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免收任何费用(含费)。
5、本合同是约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最后唯一依据,一式两份,双方
各执一份为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无效。
6、商正式确立条件为:本合同签订及乙方应交纳的费首笔款项
到达甲方指定账户。
7、合同签约地:甲方所在地
8、本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招商政策,相关费用等。甲乙方双方有义务
保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同业、同行泄密,否则视作违约。
第十一条:其它
1、甲方可以在乙方所在地进行直投招商广告,同时将招商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招商工作,同时对信息及时反馈。
2、在乙方的同意下,甲方可以受理乙方签约地区的加盟店申请,并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相关合同向乙方备案。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返还至乙方账户(加盟费、保证金、进货的差价)。乙方对该加盟店享有与签约区域其它加盟店的同等权利及义务。
3、在授权区域外,甲方授权之下,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招商工作。对于招商成功签约的,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 壹仟 元,同时给予该加盟店每年进货额的 5 %作为招商奖励。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监管中普遍存在的管制过度、监管不力和监管缺位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体系设计未能完全到位导致的。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监管制度具有明显的政策主导性,相关政策体系不完整、相互冲突,监管方式缺乏可操作性;监管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滞后,现有法律制度中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审批机制设计不合理、监管方式规范化程度低、公众参与机制缺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应在“过程性监管”思维的指导下构建系统的监管体制。具体来说,政府的过程性监管应按时间要素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市场准入和特许协议制度,事中监管主要包括价格监管、安全监管、绩效评估和临时接管应急处理制度,事后监管主要包括市场退出制度等。
关 键 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性风险;过程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10-0073-1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李明超(1986—),男,山东泰安人,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FX044;中国法学会资助项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2)C48。
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和私人提供就像钟摆一样,随着经验和政治需求的变化,每数十年出现一次摇摆。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这一钟摆虽有小幅调整和震荡,但总的趋势是向政府提供倾斜,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占据主导地位。[1]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公用事业的需求已经大大超出了政府财政资金所承受的限度。而国家垄断经营,缺乏竞争,致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降低、运营绩效不佳。[2]“政府失灵”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政府垄断公用事业运营的正当性与有效性,①市场化改革随之在争议声中试水推进。作为政府治理的一种工具,特许尽管谈不上新颖,却在最近变得更加重要起来,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方式。②特许在我国大陆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首先受到了上海、深圳等沿海发达城市的青睐,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以及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都运用了特许经营的方式。随后,特许经营迅速波及到东北、西南、西北等许多内陆城市。[3]经过近20年的实践,这种公私合作方式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扩大公用事业规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内的特许经营改革只是经营层面上的变革,由国营转为民营。但是,不论公用事业的经营主体如何变革,政府始终都担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责。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国营公用事业都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包袱,政府不堪重负,欲借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之机,把公用事业推向市场,通过拍卖、合资等方式,解决财政难题。虽然政府为民营企业打开了“一扇门”,让民营企业进入公用事业领域,但其并未尽到后续监管和督察的责任。近年来,政府监管“失灵”使公用事业特许的市场化改革出现了大规模的回潮现象。以公交民营化为例,由于缺乏监管,各公交企业在运营线路中“挑肥拣瘦”,有些线路的公交车甚至拒载持免费乘车证的老年人。公交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频频违章,导致事故频发,备受市民诟病。针对这些情况,十堰、重庆、合肥等地原已民营化的公交企业又重新变为国有公用事业。①
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监管机构的设置机理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加之我国改革的复杂性和渐进性,使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与现代意义上的监管体系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管制过度、监管不力和监管缺位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体系设计未能完全到位而导致的。[4]公用事业监管体系完善与否关系到公用事业改革的成败,已成为当下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在梳理和分析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公用事业特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可能导致政府监管失灵的制度性风险进行了探讨,进而借助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在现行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系统的公用事业特许监管体系,以有益于政府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公用事业特许监管的制度性风险
离开了管制文化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如同篮子里的一条死鱼”。[5]不去关注政策和体制因素是如何进入现实经济生活,只是针对理想境界去寻找或设计对应的政策和体制,就会产生很大的理论和实践误导性。[6]因此,在构建公用事业特许监管制度体系之前,应对现存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以揭示其中存在的可能诱发监管失灵的问题。
(一)公用事业特许监管制度的政策主导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英、法等发达国家还是智利、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其推行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都是制定和完善基础性和配套性的法律框架,如《公用事业法》《公用企业法》《公共服务价格与补贴法》《公用事业监管法》《公共服务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对政府、企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清晰的界定。[7]但我国公用事业特许制度的改革肇始于国家政策的演变,呈现出明显的政策主导性,并且制度改革沿袭了传统的改革模式——“摸着石头过河”,先试点,后推行。与国外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相比,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是由政策推动的,缺乏法律保障,这本身就会成为改革的内在风险之一。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管制都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于中国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背景的差异,使得中国的政府管制模式有着根本不同的体制性差异、逻辑起点与制度背景。”[8]总体来说,我国公用事业特许政策的演变主要经历了试行期、快速发展期和调整期三个不同的阶段。[9]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公用事业特许相关政策逐渐成熟,对实践的发展与法制建设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指导作用,但通过细致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特许监管政策中还存在一些诱发风险的因素。
第一,相关政策体系不完整,内容分散。通过对国家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系统规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策极少,仅有原建设部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对公用事业特许监管的主要内容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他政策都是对某一行业或对公用事业某一方面的规定,并且政策的直接相关度极低,已有的规定也十分原则和简约。公用事业特许监管的相关政策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无疑加大了政府对特许监管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难度。由于缺乏系统性制度的引导,使得特许经营监管者在进行监管时无所适从,导致实践中大量特许经营项目出现了政府监管权滥用或监管失灵的现象。
第二,相关政策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一是中央层面政策之间偶有冲突。因为公用事业涉及多个部门,粗略统计大致包括国务院、住建部、发改委等10多个部委或机构,各部委或机构的职权交叉重叠,各自为政,缺乏相互沟通,极易导致相关政策内容的重叠和冲突。这不仅降低了政策的质量,也不利于特许经营实施者对相关政策的选择和适用。二是中央和地方政策间存在冲突。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具有有限的自主权,基于自身的特殊性可以对相关政策作出有效的变通。但变通是有限度的,对基本制度或强制性规定的变动可能会使相关政策失去合理性。例如原建设部《意见》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应该通过规定程序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但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深圳市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方案》避开了招投标制度的适用,仅规定了招募的方式,这不仅与中央政策相抵触,也不利于公开、竞争、有序的特许经营准入机制的形成和确立。
第三,监管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原建设部《监管意见》对公用事业特许监管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之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并未就其中的制度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导致现有的监管方式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⑴相关政策主要集中于对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规制制度,较少对公用事业特许监管中的市场准入、绩效评估、临时接管等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⑵现有监管方式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实体性规定较多,程序性内容缺乏,导致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
(二)公用事业特许监管制度法制化的滞后性
从公用事业特许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来看,我国政府依旧沿袭“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严重滞后。总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依旧处于“少、慢、差”的状态,存在着立法位阶低、形式合法性缺失等问题。已有立法中只有1部部门规章、9部地方性法规、14部地方政府规章,其余多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且现行立法多偏重于实体法而忽略程序法的规定。[10]通过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文本特别是对原建设部规章和9个地方性法规的解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当下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监管立法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
第一,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一是特许经营申请者范围设置过窄。原建设部《办法》规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杭州等地的特许经营条例中也作了相同规定,但北京和贵州等地的特许经营条例则把特许经营申请主体的范围界定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新疆的特许经营条例更是把自然人纳入到特许经营申请主体的范围之中。在这里,特许经营申请主体与特许经营主体的混同是造成各地规定不一的主要原因。《招投标法》把投标者的资格界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投标者多是由几个法人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投资组建专门的项目公司,并同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而开始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或运营。因此,现行立法仅把企业法人作为特许经营申请主体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仅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脱节,也违背了国家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初衷。二是准入方式规定混乱。《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公用事业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决定。原建设部《办法》也强调必须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在这之后的政策性文件都把招标作为强制性要求,这显示出政府对市场普遍存在的不规范操作的顾虑,但却有矫枉过正之嫌。现行《招投标法》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拍卖法》则主要是针对传统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制定的,把这些法律适用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存在很大问题。以《招投标法》的适用为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属于法人招标的范畴,并且特许经营项目具有高投资、经营周期长等特点,合格的特许经营者往往很少,时常会发生投标者少于3人的情况。如果固守工程招标的规则,往往会导致反复招标或流标,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极大浪费。
第二,审批制度设计不尽合理。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看,特许经营项目从立项到建设运营阶段开始之前需要经过两次审批。第一次审批是立项与实施方案审批,办理审批的主体通常是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批的部门涉及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价格、国资委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审批是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以特许经营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中标者投资组建的项目公司)为主体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审查的主体仍是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批准并赋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后,不需要再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从效力上来说,国务院《决定》仅是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法制并不健全,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需要根据实践的要求适时出台相关文件,以指导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同样具有适用力。由于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利益,由特许经营者投资的项目应该实行核准制,地方立法规定不应与中央政府改革现有行政审批制度的政策相悖。但是,地方立法之所以规定两次审批程序主要基于如下的考虑:特许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虽然得到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参与项目招标、评标的过程,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很难保证与实施方案的内容相一致,再次进行审批是为了防范建设、运营阶段出现问题。地方立法的初衷本无可厚非,但这会使中标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如果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与特许经营协议存在根本性冲突,就会导致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中断,投资者和政府之前付出的成本也将付之东流。特许经营者办理审批手续有其必要性,但从简化程序和降低项目不确定性因素的要求来看,特许经营者办理审批手续则成为该制度设计的瑕疵。
第三,监管方式的规范化程度低。原建设部《意见》和《监管意见》对政府监管手段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包括价格监管、安全监管、绩效评估、应急接管等,但现行立法规定并未对这些监管方式作出详尽的规定,大多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价格监管为例,公用事业价格在定价上遵循“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原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求建立公用事业成本绩效评价机制,但现行立法在成本监管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督、监测、绩效考核体系,在企业利润核算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不利于对价格的准确核算和有效监管。此外,在价格调整的申请主体方面,地方立法的规定与《价格法》的规定也不一致。《价格法》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而深圳和湖南等地的特许经营条例则规定:特许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公众监督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用书面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市政公共产品、服务价格的申请,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部门依法直接提出定价、调价方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同条款之间的冲突使公用事业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难以有效运转。
第四,公众参与机制缺失。“如果不把行政置换于公众——它从其中产生并且其活动亦是面向它们——之中,就不可能了解行政”。[11]公用事业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参与应是公用事业特许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公众参与监管的特别立法,现有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仅对公众参与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制度和操作流程,使公众参与监管的行为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危机。
二、行政过程视角下的公用事业特许
监管体系之建构
政府从传统管制领域中逐渐淡出意味着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责任范围及其相应主体间关系结构的调整,但并不一定意味着监管强度的减低;相反,政府在放松管制,逐步淡出的同时,可以通过其他替代性的管制方法,加大监管力度。激励、自律、合作等管理方式由此应运而生,相伴而生。[12]对于行政法学以及管制理论专家而言,面对诸多管制工具,最为重要的是去了解和研究各管制工具的用途和局限,从而在确定政府施政目标的前提下根据目标来选择最佳的管制工具。[1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从授予到收回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经历不同的阶段,因此,政府监管应当贯穿于公用事业特许项目运营的全过程,即需要系统的“过程性监管”。政府的过程性监管按时间要素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对应于公用事业特许政府监管的方式,事前监管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市场准入和特许协议制度,事中监管主要包括价格监管、安全监管、绩效评估和临时接管应急处理制度,事后监管主要包括市场退出制度等。本文主要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控、企业运作和公众参与”的原则,[14]以公用事业特许监管中的市场准入、特许协议、价格监管、绩效评估和市场退出等5项核心制度为着眼点进行探讨。
(一)市场准入制度
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所谓的引入竞争,并不是真正在经营过程中的竞争,而是事前竞争,是为赢得市场而竞争。作为特许经营监管首要环节的市场准入制度如果缺乏竞争性,公众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制定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
第一,市场准入方式。从前述立法规定和实践可知,我国公用事业特许中的市场准入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招募、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有偿转让等。招标方式因其公开、公平、公正的内在特质,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立法和实践中的首选,在市场准入方式中居于主导地位。直接委托和有偿转让方式由于缺乏内在的竞争性,与市场准入制度的精神内核相悖,不宜作为市场准入方式。拍卖虽然是一种竞争性的方式,但其将价格作为竞买者胜出的唯一标准,缺乏对特许经营申请者的全面考察,内藏巨大风险。相比之下,招募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不仅具有竞争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可以作为辅助的市场准入方式。
第二,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条件的设定直接决定了未来特许经营者所应具备的资质,只有适格的特许经营者才能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进行。一个合格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⑴申请主体要求。为了扩大投资主体范围,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并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进行,申请主体可确定为法人和经济组织,并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经济组织组成联合体进行竞标,在此排除了自然人和非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资格。同时,为了打破地方投资壁垒,这里的法人和经济组织不应仅限为在本地区注册或登记的法人和经济组织,还应包括在国内外其他地区注册或登记的法人和经济组织。⑵财务实力要求。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是一个合格的申请者所须具备的条件。为此,政府可根据特许项目所需资金额度对申请者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如果是联合体,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产总额或净资产乘以其在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应满足相应要求。⑶专业能力要求。申请者(或联合体中的一方)应当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⑷相关业绩要求。申请者(或联合体中的一方)须具有按特许经营方式实施市政基础类工程或其他工程项目的经验与业绩,或者拥有有效证明,证明其具有组织建设类似项目与管理运营类似规模项目的能力。⑸社会信誉要求。申请者(或联合体中的一方)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约等不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⑹其他要求。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特色和项目具体情况规定一些特殊的条件。
第三,市场准入程序。具体来说,市场准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⑴前期准备。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后,应委托专业的招标机构协助其编制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送交政府审查,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政府批准招标文件。⑵招标公告。主管部门可通过报刊、政府公报、网站、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告,但至少要在一种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特许项目的概要、建设资金和建设计划的安排设想、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政府对意向申请者所提方案的评估程序及评估标准等。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⑶意向登记和资格预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特许经营项目感兴趣的投资者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提交预审文件。公告期满后,主管部门应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该委员会由政府牵头组织,由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以及经济、技术、法律顾问和消费者代表组成,其中相关专家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与该项目的申请者有血缘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作出公正决定的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审活动。该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对申请者进行法律审查、能力审查和经验审查,以确定邀请参加正式投标的候选人名单,列入候选名单的被邀请者一般不少于3个,不多于6个。①⑷递交投标书。投标候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投标书,政府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让投标人了解情况,准备投标,必要时可以召集投标人举办竞标疑问解答会。投标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的各类收费标准、投标保证金等。⑸评标、定标。政府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该委员会主要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血缘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作出公正决定的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审活动。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投标书内容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经过必要的质询和公开答辩程序。评标因素除了价格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非价格因素,如报价人资质、业绩、能力等方面的因素,竞标结果也将完全取决于各投标人在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两方面的综合评定。⑹公布中标结果,接受公众异议。中标者最终确定后,政府应在新闻、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在公示期间,相关组织或公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站等渠道对中标结果表示异议。政府部门在收到相关异议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向公众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听证会,并将结果向公众公布。⑺授予特许经营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备案。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或相关异议经调查已经消除,政府应授予中标者特许经营权,并在30日内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应送交相关部门备案。
(二)特许协议制度
“在一个混合行政的时代,在一个对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创造性互相作用及其依赖的时代,合同乃行政法之核心。”[15]特许协议是特许经营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协议的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协议双方的行为,明确协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收益和风险,以保证特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特许协议不单是一种静态的文本制度,从协议运行的整个过程来看,其更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动态调控制度。
第一,协议的谈判。政府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是协议谈判的双方主体,协议的成立基于双方的合意,双方在谈判过程中需秉持契约自由及诚信原则,消除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等不利因素,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达成满意的条款。总体来说,谈判过程是双方力量博弈的过程,也是主管部门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者利益不断权衡和妥协的过程。协议的谈判过程涉及一系列的权衡,包括成本和质量之间的权衡、成本和速度之间的权衡、成本和风险之间的权衡等。[16]在建立协议关系时,主管部门应有意识地考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进行这些权衡,就很难知道正在建立的关系对公众来说是好还是坏。
第二,协议的设计。特许协议是以政府特许权为中心,对政府和对方当事人实施政府特许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争议的处理作出的书面规定。它是双方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处理互相关系的基本准则。[17]作为政府规制风险的一种手段,特许协议应包含稳定预期及分配风险的内容。由于所在城市、涉及领域、规制目标的不同,其内容很难用一种固定的协议模式或者固定的协议条款来确定,但以下几项内容应是任何特许协议中不可或缺的:⑴权利义务条款。我国相关立法和原建设部的“特许协议示范文本”①已经对权利义务条款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特许项目的具体特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⑵投资回报条款。特许项目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项目的最终目的和内在动力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即追求较高的经济利益,若没有充分的回报,就不会吸引民间资金和外资的进入。一般来说,投资回报主要有三种模式:自负盈亏模式、固定比例模式、弹性比例模式。[18]自负盈亏模式将所有风险转移给特许经营者,不符合风险分担原则的内在精神,不利于特许项目的顺利进行。固定比例模式因其缺乏灵活性,容易与实践相脱离,使政府承担过大的风险,已被相关法规政策所禁止。①弹性比例模式则为一种较好的模式,不仅能够合理分配风险,还内含激励机制,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⑶补贴条款。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过程中不仅承担了一些政策性义务,还有可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出乎缔约双方意料之外、不可预见的实际困难,因此应建立富有成效的政府补贴机制,给予特许经营者适当的补偿。补贴不仅限于积极的给付性补贴,还包括减免性补贴,如免除一般的税费负担。协议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补贴的具体情形及支付方式。⑷责任条款。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及“特许经营示范文本”都对特许经营者的违约和违规行为设定了罚则,但未对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违约和违法失职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特许协议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应基本对等,监管部门享有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特权,对此需要对其特权施加必要的限制,应对其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⑸争端解决条款。当前,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适用传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手段还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碍,也不是最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因而有必要在协议中规定更为合法、灵活、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特许经营是一种公私合作的方式,沟通协商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因此友好协商方式应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机制,当双方出现争端时,可根据特许协议进行充分讨论,以彻底消除双方的隔阂和矛盾。
第三,协议的履行。合同政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强调规避风险,建立一种积极有效的工作关系。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就需要协议双方保持协作关系,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现行惯例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合同内容,并在管理上采取开放的方式,用激励性管制代替消极的管制,用市场导向管制取代政府导向管制,用对称管制和公平管制取代非对称管制和歧视性管制。
第四,协议的变更。协议变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单方变更。政府单方变更权的行使须基于公共利益,不得变更原始协议的基础结构,须完整补偿相对人的损失。政府在单方变更协议条款时需书面告知特许经营者并听取其意见,若协议变更对特许经营者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特许经营者可要求开启听证程序,由各方利益主体对协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的程度及相应的补偿内容等进行充分的公开辩论。二是特许经营者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自身经营出现问题时可以向政府申请对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此种情况下政府需要对特许经营者所描述的问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对协议进行变更的问题。政府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需要对协议进行变更的情况,则允许协议双方就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协商谈判,如果协议变更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政府需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五,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单方解除协议。政府基于政策等客观因素的重大变化或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而单方解除协议时,将会给特许经营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信赖利益受损,同时,协议的解除也会给受益人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因此,政府在解除协议时应给特许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程序性保护和补偿性保护。在协议解除过程中,政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特许经营者并召开一定形式的听证会,以充分听取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同时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当政府因政策等客观因素的改变而解除协议,对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并获得相应补偿。[19]二是特许经营者因能力不足、投资不足、管理不力或者破产等因素向政府申请解除协议。特许协议的解除涉及公共利益,对此政府应通过法定程序审慎对待。具体来说,政府应召开听证会,对特许经营者退出的理由进行质证、辩论,充分听取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必要时政府可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若特许经营者还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并且愿意继续经营,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扶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若特许经营者不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政府则需解除协议,但在特许权移交给政府或新的特许经营者之前,原特许经营者应继续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
(三)价格规制制度
作为经济性规制方式的价格规制与公用事业终端消费者的即期利益最为密切,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政府监管方式。在特许监管过程中,克服诸多制约因素,实现有效的价格规制,离不开清晰明确的定价目标和原则,更离不开系统的制度创新与程序设计。
第一,价格规制主体。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自由决定,政府是公用事业价格的决定者,并拥有一套独特的定价机制。我国《价格法》和相关公用事业立法授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部门,行使和承担相应的职权和职责。问题在于价格主管部门并未全程参与公用事业特许过程,对特许项目缺乏详细的了解,加之信息的不全面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乏,很难独自制定和实施一套有效的价格规制制度。因此,有必要对价格规制主体进行扩充,形成以价格主管部门主导、公用事业监管部门和公众参与监管委员会协助、特许经营者和相关消费者组织或个人广泛参与的多元复合规制主体,以便在价格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价格规制的最优目标。
第二,价格规制模式。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最具典型意义的价格规制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回报率规制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最高限价规制模式。当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立法明确规定了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但实践却与此相背离,采取的是以个别成本为依据的定价方式,这种传统的具有实报实销特征的成本加成模式是激励强度最弱的价格规制机制,使得企业发生的任何成本都可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相比之下,最高限价模式更具激励性,但是我国尚不具备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及完整的会计和审计体系,监管机构也缺乏必要的能力和经验,导致无法完全推行该种模式。在现阶段,投资回报率模式和最高限价模式相结合的综合规制模式将成为我国最有效的价格规制模式,①国家和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立其作为过渡方式,以指导实践。当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优先推行最高限价规制模式。
第三,价格制定和调整。我国《价格法》及相关的公用事业特许立法都明确规定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通过正式的听证程序来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制定和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则暴露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20]这与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立法缺乏详细的程序规定有关。因此,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用事业特许的特点,对其价格制定和调整程序作出更为系统的规定:⑴启动。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用事业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价格主管部门在特许项目开始运行时和运行过程中因公用企业成本和其他经济、政治环境发生变动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定价或调价方案;二是公用事业价格主管部门依特许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公众监督委员会、行业协会或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启动。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者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审核后,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符合价格制定或调整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若申请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但应向申请者送达书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⑵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内设的成本调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有关成本资料必须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对资料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递交成本监审报告。⑶听证前的准备。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前应进行社会承受能力的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确定价格听证涉及的主要群体及社会的总体承受能力,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0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听证会参加人员、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⑷听证。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听证方案、成本监审报告等听证材料,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举行听证预备会,就听证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由经营者或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以保证听证代表的有效参与。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听证代表特别是消费者和持不同意见代表的话语权,听证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可进行质证和辩论。此外,听证会应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报名顺序选取或随机抽取,旁听人员没有提问和发言权,但可于听证会结束后通过电话、网络或信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意见。⑸决策。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的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听证代表所发表的意见能否为价格决策机关真正听取,作为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听证笔录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将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然而,《听证办法》及公用事业特许立法仅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并未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行为,毫无实际意义。”[21]因此,在定价决策中应引入听证案卷排他的规则,将听证案卷所记载的意见作为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主要依据,在听证会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再次听证。⑹批准和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对定价或调价方案进行修改、作出最终决定后,应在7日内将定价或调价方案、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政府进行审核。政府批准定价或调价方案后,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价格保障机制。任何有效的监管都不是单独依靠某一种制度来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撑,综合性价格规制模式的实现至少还需确立以下配套制度:⑴定期审价制度。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一成不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数据资料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改变定价过程中政府与公用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并根据公用企业成本的变化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一般来说定期审价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⑵价格调节准备金制度。美国将公用事业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价格规制的一种常用方法,[22]我国部分地方公用事业特许立法也确立了此种制度,专项用于公用事业价格和利润的调控。①当特许经营者的实际利润率水平高于规定利润率水平时,高出部分产生的利润进入价格调节准备金。当公用事业成本费用增加幅度不大时,可以用价格调节准备金来调节,先不调整价格,以保持公用事业价格的稳定;只有当价格调节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公用事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时,才考虑调整价格。⑶价格违法责任制度。一是特许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在特许经营者违反相应价格规定时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可据此对特许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违法责任。我国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尚未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相关法律和政策并未对其价格违法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今后立法应对此作出回应。
(四)绩效评估制度
绩效评估是指在实现某种行政管理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定量、定性等方式对比分析一个机构或组织相关活动的投入、产出和结果,进而综合衡量该机构或组织所具有的特定能力的效率、效益的活动。绩效评估作为政府管制手段的优势表现在它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一个直接参与项目管理的平台,为明晰并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长效机制。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大都确立了绩效评估制度,但并未对此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项制度大多处于“冷藏”状态。因此,立法应着重就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评估主体。现行立法大都将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作为绩效评估的实施部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应将独立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第三方机构作为绩效评估的实施主体。其理由如下:一是绩效评估包含了对特许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主管部门作为协议一方的当事人,评估内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主管部门的履约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不仅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而且还会掺杂主管部门过多的主观因素,使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可客观中立地行使职权,得出公正的结论,同时通过评估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主管部门的规制行为。二是绩效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规制手段,需要大量的专家、技术人员的参与,主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尚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实践中主管部门并不是自己独立进行评估,大多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①
第二,评估内容。“在今天的新公共管理中,确定绩效标准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将顾客满意标准和内部产生的目标以及政府选择的基准整合起来。一种整合的方法是把一些绩效衡量标准结合起来,这些标准可以通过在一个可比较的项目中建立基于绩效的基准来加以确立,可以使合同组织中的人员通过可接受的限制范围建立 他们自己的标准来加以确立,也可以通过客户调查获得外部输入来加以确立。”[23]可见,绩效标准是一个开放、不断发展的动态标准,是由评估主体组织相关专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特许经营企业以及消费者共同制定和实施的一套多维立体的指标体系。绩效标准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分别对特许经营协议和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其中,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分析主要包括协议的合规性分析、责权分配与风险管理、协议的动态适应性分析等。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主要包括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建设与改造、运营管理、财务状况、安全保障与应急、公司治理与文化以及其他事项的评估等。在确立这些基本评估指标后,可采用自上而下的层次分析方法,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逐渐细化,分别建立二级和三级指标,逐级构建指标体系。
第三,评估程序和方式。具体来说,绩效评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⑴评估启动。绩效评估的首次启动应在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1年之后。评估主体应根据特许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绩效评估的对象、范围、目标和评价方法,据此制订绩效评估计划,然后向政府递交评估申请,经政府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绩效评估的再次启动应按照立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⑵评估准备。这一阶段主要是搜集和整理有关绩效评估的资料,包括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所搜集保存的有关资料和特许经营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资料数据。其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日常经营数据和自评报告、监管机构定期的考核报告和评估报告、监管机构日常的监管资料等;特许经营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财务状况、成本控制、日常管理、质量和安全标准、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企业人员管理等资料。当评估资料不完整时,评估主体可通过市场调查、实地调研等渠道,听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意见获取相关资料数据。⑶评估进行。评估主体根据监管机构和特许经营企业提交的资料及自身调查搜集的资料对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和特许经营企业的绩效作专业性的定量分析,以确定风险事故发生率、风险事故损失程度、风险管理成本收益、协议内容履行程度等指标,必要时评估主体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协助其完成此项任务。另外,评估主体应进行民意调查和民意测验,因为社会公众是公用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体验者,具有很大的话语权,通过公众参与,可以掌握评估特许项目产生社会效益的情况。⑷评估结果的作出及其公布。评估主体可以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依据评分细则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以此获得综合评价分,从而将绩效评估结果划分为优、良、中、低、差等几个层次。评估主体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分别向政府、公用事业监管部门、特许经营企业送交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报告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评估结果的处理。作为一种网罗信息的有效手段,绩效评估制度的落脚点并不在于搜集信息,而在于通过解决评估信息所反映出的制度运作问题,实现提升特许运营绩效和降低特许运营风险的目标。因此,应赋予评估报告一定的法律效力,防止评估流于形式。一方面,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许协议履行状况,在同特许经营者协商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协议作出必要的修正,并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改进自身的规制手段。另一方面,应根据评估结果确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当特许经营者获得优秀或良好评价时,可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在某些方面给予优惠;当特许经营企业获得较好、一般评价时,可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当特许经营企业获得不合格评价时,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的金钱或物质上的惩罚,如提取履约保函,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当特许经营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时,可以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五)市场退出制度
作为公用事业特许监管的最后环节,市场退出应当是一种“备而慎用”的管制手段。对特许经营者的退出规制是以保障消费者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性规制,其核心并非让公共服务更有效率地提供给消费者,而是防止以不可欲的方式分配财富或机会,防止消费者无法获得最低限度的、持续的公用事业服务。[24]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基于宪法、法律和契约的要求,从行政法学和规制理论出发,特许经营者退出营业的自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一,事先批准。特许经营者的退出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特许项目因特许期满而退出,即正常的市场退出;二是特许项目在期满前因违约或其他原因而退出,即非正常的市场退出。在第二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并不必然做出批准退出申请的决定,应以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为基础,对申请人的运营状况、申请人所提供服务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服务的依赖度等相关因素加以考虑,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退出的决定。同时,退出决定的作出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应当自收到特许经营者退出申请的3个月内做出答复,并就相关决定说明理由。
第二,听证。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限制恣意的行政,保证理性的选择,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对讨论、决定过程的反思性整合。[25]公用事业牵涉各方主体的利益,而政府对特许经营者的市场退出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程序控制可以增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听证程序为各方利益主体提供了参与的渠道和机会,并为现行立法所确认,但现行立法规定听证只是一种可选择的、被动的程序。①笔者认为,公用事业事关重大的公共利益,作为公正裁决基础的听证程序应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而不是可选择的程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做出撤销或收回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或特许经营者提交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第三,终期评估。终期评估制度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或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行政主体对特许经营者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议,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的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终期评估制度,仅是部分地方性立法对此做出了简单的规定。①笔者认为,终期评估主体应为独立于主管部门的第三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和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其中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主要是对特许经营者财务审计、特许经营设施和设备等资产进行的评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对特许经营者完整地履行了特许协议内容并且特许经营设施、设备保存完好的,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在某些方面给予优惠;对特许经营者未完整地履行协议或特许经营者对应当更新和维修的设备设施不予更换和维修的,特许经营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提取履约保函或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的处罚。
第四,补贴。特许协议终止之后,特许经营者如何将特许项目转移给政府,现行立法规定不一。例如《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但杭州、深圳、淮南等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则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根据特许协议的约定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如果特许经营者承担项目资产的技术改造和维护任务且项目转让是无偿的,由于特许经营者担心维护投资在特许经营期满前无法全部收回,其对项目的技术改造和维护投资将会尽量压减,项目资产的技术改造和维护就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如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产的技术改造和维护任务,就会影响市场力量的作用范围,而且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分离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协调性,在出现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时,很难划清责任。[26]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市场退出制度中建立合理的激励补偿机制,以保证特许经营者承担所有要求的投资而又不会使其过分投资。根据各国政府进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经验,其常用的补偿方法有以下五种:政府根据资产状况给予原经营者适当的财政补偿;补偿金额由新一轮投标决定,新经营者支付补偿金;在新一轮招投标中设定有利于原经营者的条款;要求经营者向政府缴纳资产质量保证金;采用期限较长的特许期限。[27]上述方法已在我国公用事业特许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①但是在当前立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决补偿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是由特许经营者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特许协议中对补偿制度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仅仅停留在市民社会的外缘是不允许的,而必须以各种方式积极地参与到市民社会之中去,这已经成了时代的要求。[28]“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提供一种我们可以用以修改规则的途径,调解我们在规则含义上存在的分歧以及强制少数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遵守规则。”[29]这实际上表明了政府的核心服务是制度的生产。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是我国政府改革的主导方向,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是在缺乏一般性的法律、政府角色不明确以及监管体系不健全等背景下产生的。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显然无法对公用事业特许活动提供有效的规范与指引,因此,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真正明确公用事业特许制度的核心法律地位,并围绕它形成一整套详尽的法律制度体系,已成为当下我国公用事业特许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美)唐纳德·凯特尔.权利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建设部课题组.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研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15-22.
[3]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研究——兼论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法学研究[J].法商研究,2007,(02).
[4]马英娟.中国政府监管机构构建中的缺失与前瞻性思考[A].傅蔚冈,宋华琳.规制研究: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第1辑)[C].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31.
[5](美)丹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三联书店,1999.46.
[6]周林军.公用事业管制要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74-75.
[7]周林军等.公用事业市场化问题研究[A].周林军等.中国公用事业改革:从理论到实践[C].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9.
[8]王俊豪等.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M].商务印书馆,2008.129.
[9]黄娟.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变迁之述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06).
[10]章志远,李明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问题研究——以若干地方性法规为分析样本[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06).
[11](法)贝尔纳·古尔内.行政学[M].商务印书馆,1995.78.
[12]高家伟.论中国大陆煤炭能源监管中的公私伙伴关系[J].月旦法学杂志,2009,(174).
[13]唐明良,宋华琳.行政法视野中的民营经济与政府管制改革[J].法治研究,2007,(02).
[14]徐宗威.公权市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86.
[1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M].商务印书馆,2004.554.
[16][23](美)菲利普·J·库伯.合同制治理——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96-97,113.
[17]于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8.41.
[18]欧阳仁根,李平平.BOT风险分析及防范[J].江淮论坛,2003,(03).
[19]宋华琳.公用事业特许与政府规制——立足于中国水务民营化实践的初步观察[J].政法论坛,2006,(01).
[20]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J].法商研究,2005,(02).
[2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93.
[22]史际春,肖竹.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4).
[24]Tony Prosser,Law and the Regulators,Clarendon Press.1997.p6.
[25]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01).
[26][27]于国安,杨建基.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许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3,(06).
[28](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元照出版公司,20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