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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工作计划

时间:2022-08-15 21:31: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所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卫生所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新农村社区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从年开始,结合我县新农村中心社区建设规划,原则上每个中心社区建立一处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环境舒适的高标准的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2、从年开始,各乡镇每年新建3处,改建3处村卫生所,到年全县村卫生所100%达到《市规范化村卫生室(所)标准》。

3、到年,在岗乡村医生100%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年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95%。

三、建设原则和标准

(一)建设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合理确定村卫生所的设置和布局。

(二)设置标准。原则上按1500-2000人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所;村卫生所服务半径以1.5公里为宜;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村卫生所。

(三)建设标准

1、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至少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七室分开”,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

2、新建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合理的原则,业务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3、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达到《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

4、每所村卫生所原则上配有2—4名取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人员,其中必须配备一名女乡医。

四、筹资原则和扶持政策

(一)筹资原则。创造条件,建立以乡镇政府、村集体为主,鼓励社会参与、个人自愿出工或出资、各级奖补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共同推进村卫生所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扶持政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依法无偿提供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建设用地。

五、卫生所管理

1、加强乡医队伍建设。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在村卫生所执业。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县卫生局要承担乡村医生的培训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分期分批选派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为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加快建立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的激励机制。

2、加快提升村级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一是综合服务能力。农村卫生所要按照“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卫生服务。要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档案使用率达到90%以上。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对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加强跟踪随访指导,以便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卫生服务。二是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针对重点人群出现的健康问题采取干预措施。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和处理规范,对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回的康复期病人提供连续跟踪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健康咨询等特色服务。三是转变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实施全天候服务,提供出诊、巡诊和呼叫服务。主动深入到户,贴近群众、送医上门,努力为居民提供迅速、及时、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3、美化村卫生所环境。加快村卫生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年村卫生所实施“四统一”:即科室门牌统一、卫生所外观标识统一、外墙颜色统一、悬挂版面统一。室内物品表面清洁,摆放整齐;门窗玻璃明镜,墙面、地面清洁、无污迹;室外地面硬化平整,绿化合理有序、植物多样、错落有致、景色优美,营造整洁、干净、舒适的就医环境。

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明晰产权,加强管理。对各级政府补助及卫生院投资形成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对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业务用房由乡镇卫生院建账登记,统一管理,村卫生所使用;对由村集体出地,乡村医生出工或出资建设的业务用房只能用于开展医疗业务,不允许挪做他用。按照一定比例,从卫生所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建立卫生所建设基金,用于村卫生所建设、修缮。乡村医生不从事乡医工作时,业务用房转归集体所有,并与集体签订协议按建设当年成本价分期偿还。

(二)理顺体制,激发活力。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所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统一监管。村卫生所所使用的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由医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控制和降低药品费用。村卫生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完善各种业务工作记录和财务记录。

(三)搞好对接,强化服务。要搞好村卫生所建设与新农合定点的对接,要有利于促进新农合工作的开展。经验收合格的村卫生所列入新农合定点机构,向农民提供优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残疾人康复等任务。

第2篇

2019年我镇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在县卫生局级领导下、县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下,传染病报告率大大提高了。如期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疫情管理工作计划,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 情况分析

2019年是全镇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直报,由于报告方式的改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已大幅度提高了。2019年古城镇卫生院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2例(水痘5例,肺结核1例,乙肝5例,疑似麻疹1例)。

二、成绩与经验

1、领导重视。由院领导、公卫办、村卫生所负责人及疫报人员组成。建立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并上墙,配备有网络直报的设备和专职人员。

2、村卫生所使用玉林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的统一表格,登记项目基本完整。医院使用玉林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的统一电子表格,登记项目基本完整。

3、多次对医生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使医生及时掌握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新病种及报告方式和时限等,对报告卡的填写要求多数医生能掌握。

三、存在问题

1、传染病仍有漏报。部科室无登记传染病病人,传染病漏报调查中漏报率较高。

2、部分医务人员对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个别科室有门诊电子日志但形同虚设。住院电子登记不齐,造成传染病报告情况无法查询,影响正常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开展。

3、部分临床医生传染病报告法律知识淡薄。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个别医生不懂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新病种,以及某些传染病在乙、丙类中的调整。相当部分医生对传染病报告程序、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限不掌握。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第3篇

一、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

20*年,全科同志始终以“认真做好医政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积极主动地参加卫生局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和学习活动,不断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各种业务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医政管理工作

(一)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认真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

20*年医政科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原则,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和省、市卫生工作要求,制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通知,在全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全年坚持每月都深入到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督导、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督促其整改。

2、针对个别医疗机构妇产科存在的医疗隐患,及时筹备并举办了“全市妇产科医疗纠纷防范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孕、产妇的产前保健、产程观察、产后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催产素的正确应用等问题以及医院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进行了全面、集中的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降低了我市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3、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为内容,积极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基层,到镇(街)卫生院举办医疗护理质量培训班。引导和督促镇(街)卫生院广大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继续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进一步提高了镇(街)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强化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4、组织有关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全市各医疗机构中抽取20*年以来的出院病人住院病历265份,进行病历评审。共评出甲级病历241份、乙级病历24份,甲级病历率90.9*,评审结果在全市进行了通报。通过病历评审活动,提高了全市的病历书写质量,强化了病历质量管理。

5、为进一步提高镇(街)卫生院的急诊、急救水平,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过程,切实防范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按照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通知》精神,11月底准备组织全市镇(街)卫生院开展人工心肺复苏术操作、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抢救、电动吸痰器吸痰法技术比武活动。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街)卫生院的急诊急救能力,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让病人在医疗服务全过程中,真正感受到人性化关怀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护理管理工作

1、参加了国家和省卫生厅举办的各类护理管理培训班,并多次在镇(街)卫生院举办护理质量和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培训活动,做到每月到镇(街)卫生院督导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严防各类护理纠纷的发生。

2、20*年完成了180*的护士执业注册及计算机录入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了50*人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3、组织参加了市卫生局和护理学会举办的20*年庆祝5.12国际护士节护士风采活动,获得了较好的名次,通过此次活动,对内增强了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对外提升了我市护理队伍的整体形象,使病陪人对医院护理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中医工作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预防保健和诊疗作用,进一步做好了我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有关工作;按照市卫生局要求,积极指导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运用中医药50项适宜技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简便的中医药服务;协助做好了中医药行政许可证项目管理的研究调查工作;完成了全市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的报名工作;做好了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个人的有关工作。

(四)镇(街)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整顿工作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整顿镇(街)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通知》要求,20*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继续对全市21处镇(街)的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大了对全市各镇(街)一体化工作的督导和管理力度,积极督导和协助各镇(街)卫生院对本辖区内的卫生所逐村逐所的进行认真梳理、整改,对于一村存在多室的卫生所坚决进行合并或停业。最后,为检验整顿效果、进一步强化一体化管理,对各镇(街)卫生院已设置的各类卫生所,重新采取逐村逐所的形式进行现场校验和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卫生所一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已经验收合格的卫生所予以校验或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正常的一体化管理轨道。截至目前,20*年全市共校验农村一体化管理的各类卫生所850处,新批准农村一体化管理的各类卫生所222处(其中紧密管理型卫生所34处、目标管理型卫生所188处)。通过今年的一体化整顿活动,更加强化了我市村级卫生组织的管理,严厉打击了所外行医和非法行医活动,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进一步巩固了农村一体化管理工作。

(五)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

1、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专门健全了领导组织—“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大队长的“市卫生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了计划周密、声势浩大、效果显著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整个活动坚持:依法行政与“监督、规范、疏导、打击”相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与规范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相结合、日常监督发现非法行医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原则。为摸清城区内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卫生局专门抽调了3*卫生监督员,医政科全体同志共同参与,分为九个小组,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从8月9日开始,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逐街逐巷的进行调查摸底,此次摸底共登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7*,彻底弄清了我市城区医疗机构的现状。

2、对城区现有的211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年度校验;对举办人不在现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扩大诊疗科目、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擅自医疗广告、治疗室不合格、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依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整改意见。通过校验,规范了部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3、在前期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此次活动,对城区存在的159处非法医疗机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后,逐个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据统计,我市自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科同志带领监督人员共进行监督110*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8*;取缔无证行医82处、非法义诊2处;作出罚款决定11.*元;没收药品6*箱、医疗器械一宗,价值*余元。

4、积极查处医疗机构内部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20*年共立案查处了滕州市中医医院外五科承包案、滕州市滨湖南医院皮肤科承包案、城区卫生院承包科室案等多起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案件,依法纠正了这些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

5、多次主动与市计生局联合,对全市使用b超和流产药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收了违规使用的b超机一台、计生用品及流产药物一宗。

6、依法与药监局联合,对城区内的部分药店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存在“座堂行医”的药店三家,并进行了立案处罚。

7、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诊所非法行医案、*门诊部非法行医案等,都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从严从重作出了行政处罚。

8、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我们除了在工作日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外,根据我市非法行医的特点,还采用了中午查处和夜晚查处相结合、节假日查处和周六、周日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新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取缔一个。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非法医疗机构采取突击检查和蹲点守候相结合的办法,严格进行查处,使非法行医无处藏身,收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对6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非法医疗机构,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月31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配合人民法院对此6处非法医疗机构进行了彻底取缔,没收了药品、器械、医疗广告牌一宗。

(六)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

今年,全市共发生较大的医疗纠纷*,涉及市人民医院、*卫生院、*医院等。在局领导的亲自指挥和带领下,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全科上下共同参与,齐心协力,积极主动的靠上去调查处理,在医患双方都较为满意的前提下,全部调解完毕,妥善处理了医患纠纷,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七)医学科研、教育和各类人员的体检工作

积极督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学科研、教育活动。全年科研立项38项、通过技术成果鉴定13项,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科研论文293篇;完成了医学会、中医学会、护理学会的年检工作;组织并成功举办了全市第一期“全科医师培训班”,单独完成了20*年我市全科医师的教学、培训任务;20*年组织*医院完成大中专查体任务1300*;为严把征兵体检质量关,积极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20*年按照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共组织安排征兵体检206*,较好的完成了*年的征兵体检工作任务。

(八)药品管理工作

继续以医疗单位内部的药品管理为重点,积极加强药事管理组织建设。不断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在临床使用,严把药品入库验收和出库登记手续,做好药品的在库保养。严格执行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损耗,认真执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的定期盘存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指导部分镇街卫生院实行了药品微机联网管理,监督镇(街)卫生院(医院)建立了规范的药品代购分发中心药库,进一步加强了农村药事管理。

(九)卫生支农工作

为加强镇(街)卫生院的医疗技术力量,继续做好卫生支农工作,20*年制订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安排了我市7处市直医疗机构,采取对口帮扶和下乡支农两种形式,支援10处镇街卫生院。20*年度医政科坚持经常性的到受援镇(街)卫生院(医院),检查7处市直医疗机构选派的6*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到了及时认真进行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管理。

(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聘任工作

20*年,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全科同志根据我市一体化管理的实际,严格按照《乡村医生聘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排和督促各镇(街)卫生院(医院)采取定岗、定编、择优聘任、三岗分离的形式,对已通过省、市考试的204*乡村医生,结合各卫生所的实际需求,择优进行乡村医生聘任,认真开展首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为坚决杜绝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严格做到依法聘任,防止弄虚作假。

目前,全科同志对各镇(街)卫生院已聘用的乡村医生,正逐所逐人的进行审核,现已审核完毕18处镇(街)。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继续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配合文明生态村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到社区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城区范围内共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镇(街)卫生院(医院)共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5*。

第4篇

一、管理方面

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卫生院院长兼任防保组成员,督促防疫专干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并参与各项工作。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

年内合理的完成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年至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尽量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首针接种工作。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

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但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

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

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对村医进行麻风病知识培训,完成对历年治愈存活的病人进行检查,同时对其家属进行健康体检。协助市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

按时完成年年血检任务,发热病人血检村屯覆盖达85%以上,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5.5”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

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镇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

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第5篇

为了搞好我乡卫生防疫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力争把2011年成绩再提高一节,现制定2011年防疫工作计划。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赵光辉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李海涛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XX年至11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第6篇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签订了内容为“六个一”的双向转诊协议。尽管时间不长,活动双方均得到一定实惠,尤其是受援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群众对此也深表赞同。

1、在全市率先开展公立医院支援社区活动。工作中,我区总结借鉴了省医院与辖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工作经验,全力促成了10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17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对口支援关系,并签订了内容为“六个一”的双向转诊协议,即:帮助受援单位建立和完善一套规章制度;帮助受援单位相关科室每年开展一项适宜技术;帮助和指导受援单位建立一套家庭病床管理技术规范;每半年为受援单位免费培养一名技术人员;每半年至少到受援单位所在社区开展一次义诊活动;支援单位下派的医务人员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周等,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与任务。此项活动将大大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2、进一步抓好示范点建设。安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批五个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之一,在今年召开的全省社区工作会议上,被推荐为示范中心的典型,接待了各地的参观学习。年初,大胆探索平价药店进社区,与*医药集团合作,全市首家开展了药房托管试点工作,实现了医药分开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托管以来,药品由原来的70余种增加到160种,药品价格总体下浮40%,社区门诊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0%,药品销售额由2000元/月增长到7000元/月,增长了250%。

3、创新开展牙防进社区工作。合区前,原香坊区和原动力区分别是全国牙病防治先进区。合区后,经过资源整合,牙防工作的基础更为雄厚。年初,我区制定了《香坊区牙病防治进社区活动方案》,在全市率先实施了牙防进社区工作。工作中,两个牙病防治所分工明确,互通有无,以全区4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阵地,以居民口腔健康教育与促进为内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的口腔健康教育。今年我区被评为唯一的省级牙防先进区,我区工作经验在全市牙防工作会上进行了大会交流并受到一致好评。

4、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我区制定了《20*—2010年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装备的整体规划》,并上报了20*年新建1个中心、2个站,扩建2个站,改建5个中心、7个站的相关材料,做到“地址、图纸、承办主体、资金、建设标准、项目启动时间、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等“七落实”。

5、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我局组织基妇、计划免疫、健康教育、慢病、妇幼相关部门12名业务人员,按照《*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标准》和《*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规定的十七项内容对17个中心22个站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努力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的管理体系。一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参合氛围,20*年全区参合人数达到65,694人,参合率达92%以上,超出全市2个百分点。截止目前,农民住院人数2,299人,医药费补偿2,009,965.29元;门诊人数2,846人次,门诊报销104,522.10元;二是对参合农民实行“一站式”服务,采取设立咨询电话、公示报销程序、提供免费复印等措施,为参合农民提供了便利;三是完成了192名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调查工作。

2、大力开展村卫生所的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划,2010年全省要实现一乡(镇)建一所标准化村卫生所的目标。为尽快转变农村卫生工作的落后局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区将力争在2010年前实现全区52个行政村建设52所标准化卫生所的工作目标。目前,已经完成了40%的建设任务。同时,加快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上半年各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63万元用于硬件改造。

3、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一是分两期组织126名乡村医生参加市局举办的乡村医生合理用药培训班。二是市六院与乡村医生签订了短期进修协议,目前已有10名乡医完成了进修。

(三)建立健全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1、加强疫情管理。上半年报告发病率150.91/十万,比上年同期下降0.57%;无二代病例发生。上半年在六顺、新城、铁东等办事处及成高子镇抽查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120人,五苗覆盖率100%,超过95%全市标准4-5个百分点。

2、结防进社区成效显著。为从根本上扭转结防工作的落后局面,年初我区在全市率先制定并实施了《结防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社区医生定期进行巡诊、转诊,督导辖区内结核病患者服药。上半年,我区超额完成了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如:初治涂阳病人全年指标326例,现完成169例,完成率达52%;初治涂阴指标完成率66%;重症涂阴指标完成率76%。

3、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防控联动机制,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了《香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4个配套预案,使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了麻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侵袭。完成了食品生产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监测3244家次,发现异常单位(人)556例。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为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

1、严格医疗准入工作。完成了5家医疗机构的审批验收和36家医疗机构66人的首次变更注册工作,探索开展*纺织印染厂医院、电碳厂卫生所转型试点工作。

2、开展二级医院“医院管理年”专项督导检查。采取了上级医院指导下级医院的方式,抽调*省医院、*省森工总医院、*市五院共8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对6家二级医院进行督导。通过检查,各单位均对去年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3、开展了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9家民营医院、1家医疗美容门诊部、98家个体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共评出A级医疗机构11家、B级67家、C级4家。

4、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医疗市场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了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对刊登违规医疗广告的6家医院院长进行了告诫谈话。二是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公布了各级各类医疗名册,进一步完善了投诉举报的接报、登记、批办、交办、反馈等程序,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了完善的举报投诉制度,制定了《香坊区受理举报和投诉暂行办法》设专人接待举报、投诉工作,印制了群众上访登记表、受理投诉举报登记及处理表,20*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投诉6件,全部予以解决,完成率达100%。

5、高质量完成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工作。全国性卫生服务调查工作每隔5年开展一次,这次我区代表*市迎接了省卫生厅督查组的检查指导,省厅领导对我区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6、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上半年共接待纠纷12起,向市医学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3份,省医学会1份。鉴定结论下达后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审核、及时送达至鉴定双方。

7、医疗机构管理信息核对工作。按照省、市对医疗机构管理信息核对工作的要求,于年初进行了驻区134家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整理核对,并报市卫生局进行审核,现已进入补报材料阶段。

(五)进一步提高卫生执法工作质量

上半年,我局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力度,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各类企业65*家次,在全市爱卫会春季卫生评比检查中,我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获得全市第一。同时,加大了对医疗市场的监管,1—5月份对198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立案查处93家,发出整改意见书20份。在各项执法检查中,警告并责令改正764家次,责令停业42家,取缔48家,立案439起,罚款217,180元。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加强节假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针对节日期间家宴等大型集餐活动增多的特点,对有能力承办大型集餐的餐饮单位,采取事先登记与到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督餐饮单位196家次,检查节日订餐276桌,特别对餐饮单位的牛羊肉来源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员到达现场指导餐饮单位的卫生达到要求。节假日期间对全区大型餐饮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处理,保障了百姓的饮食卫生安全。

2、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监督力度。对73家公共场所,46家游泳、洗浴场所,41家集中供水机构,149家二次供水机构,87家美容美法机构,24家医疗机构开展了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我局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在今年5月份全市爱卫会春季卫生评比检查工作中,我区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组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

3、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成绩斐然。我局一是对打击非法行医小分队成员进行了行政执法专项培训。二是建立了举报受理督办制度,将举报电话公布于众。三是继续进行“拉网式”清查和整顿,严格执法,绝不漏过一家“黑诊所”。五是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建立起长效机制。

4、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一是召开了香坊区防控食物中毒工作会议,特别邀请了市卫生监督所流通一科科长高铁夫到会讲课,辖区内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医院食堂的负责人共计206家餐饮业230人参加了会议,下发了300余张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材料。二是继续开展小型餐饮业专项整治,率先制定台帐,强化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强力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目前城区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己达100%,农村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完成率己达76%。三是利用召开哈洽会的有利时机,我局与行政执法局采取联合行动,对赣水路附近非法卖盒饮的钉子户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执法,坚决取缔,对非法卖盒饭业户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了我区的食品卫生市场。四是聘任了9名乡镇卫生监督员,充实了我区农村卫生监督力量,共出动了乡镇卫生监督员72人次,监督检查企业家数253家次,净化了农村食品卫生市场。经过努力,上半年我区未发生食物中毒。

(六)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

上半年,我区重新调整了香坊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长亲自主持召开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方案,进行了任务分解。具体工作有:一是加强宣传学习。二是以重点人群、重点科室为突破口,分别对各医院药局、药剂科、药品采购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自检自查,重点查四个方面:一查服务态度,二查工作效率,三查依法行政,四查组织纪律。三是走下去了解情况。我们印发200余张征求意见表,多次走访企业,广泛向企业征求意见。截止目前,先后出台优惠政策17条、服务措施23条,让利患者金额达5余万元,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21次,接到企业和群众锦旗2面、表扬信3封。

(七)其它工作

1、成功建设了香坊区卫生系统网站“健康直通车”,网站设有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卫生新闻、政务公开等18个文字栏目和1个图片栏目,在同级别的网站处于领先水平。实现了网上行政办公、健康咨询、求医问药、信息公示、法规宣传等,极大地提高了我区卫生工作效率和水平。

2、开展纪念“5.12”护士节系列活动。一是组织驻区一、二级医疗机构的200余名护士进行了知识竞赛。二是开展了以“练技能、强素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主题的系列纪念活动。三是评选了“十佳护理集体”、“十佳护士”,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十个护理集体及十名一线护士进行了表彰奖励。

3、“三、八”节期间,我局投入5万余元为全区工作在一线的573名女机关干部免费筛查了常见妇女病、多发乳腺疾病等,共检出患子宫肌瘤26人、宫颈炎138人、慢性阴道炎48人、乳腺小叶增生263人,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切实保障了妇女权益。

4、红十字工作。在汶川发生地震后,我局迅速行动,一是号召全卫生系统的干部进行捐款捐物,募集资金42万余元、救灾物资折合人民币52万余元。二是立刻组织两支救援小分队,随时准备往灾区救援。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我区城区总人口为64.3万人,人口趋于老龄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增加,而政府对卫生投入相对滞后,卫生事业发展速度缓慢。此外,区级财政属吃饭财政,无法保证各项配套经费的投入。

二是医院补偿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几经调整,但大多数项目仍未能达到包含工资的成本收费。区级医院亏损经营,职工工资经常不能及时兑现,更无力发展事业。

三是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价格应市场化。目前,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偏高,使二级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丧失价格竞争力。

四是卫生监督执法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手段简单,执法难度大。建议全市形成一个至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公安局、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能够直接配合卫生执法。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社区工作

1、按照市编委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组建工作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2、按照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点的建设标准,完成进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新香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同时,做好17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改、扩建工作。

3、实行动态俱乐部成员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动态俱乐部管理制,建立电子档案。目前,我区已建成了4个俱乐部,其中2个肾病俱乐部、2个糖尿病俱乐部。

4、大力开展“家庭医生”进社区巡诊工作,采取社区医生包片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5、积极协调落实*年社区卫生服务配套经费。

(二)农村卫生工作

1、加大村卫生所(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年底前完成70%的建设任务,力争2009年在全市率先实现全区52个行政村建设52所标准化卫生所的工作目标。

2、制定实施《香坊区农村卫生所(室)建设考核标准》,对村卫生所工作按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工作三个方面进行细化考核,对不合格的村卫生所进行整顿。

(三)公共卫生工作

1、继续做好以防治手足口病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2、强化计划免疫工作:一是组织专家对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进行验收。二是继续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新生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下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3、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演练。

4、我区食品卫生网络化管理工作处于筹备阶段,现正在采集业户的电子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软件即将开发完毕。

(四)医疗管理工作

1、针对驻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制定出台《香坊区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建立医疗机构改进自律的权威标准。

2、举办一次由驻区一、二级医院的内、外、妇、儿四大专业住院医师参加的病历书写比赛,进一步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五)其它工作

第7篇

【关健词】 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效果

目前结核病在农村患病率还是比较高的,已成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因素。国家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实施了结核病控制项目,目的是迅速恢复病人工作、生活能力,保证病人获得最高的治愈率,作为乡卫生院,对结核病患者实行全程督导是我们的责任,也是决定阻断结核病传染的关健,2007~2009年我们对全镇发生的47例结核病患者开展了全面督导化疗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分析介绍一下。

1 患者基本情况

47例患者中,男性27例,女性20例;年龄最大的73岁,最小的21岁;分布在全镇18个村庄;39例是因为咳嗽时间长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检查确诊,8例是因为查其它疾病时确诊;用药全部采用《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要求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2 督导化疗的具体作法

2.1 培训工作

积极参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的培训,学习防痨知识,认真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明确全面督导化疗是解决病人不规律用药的重要措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2 宣传工作

认真做好防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我们一是制定了结核病的健康教育计划;二是根据不同患者制定了结核病知识宣传的原则;三是充分利用张贴各种标语、传单、宣传手册、连环画等手段;四是大力宣传有关结核病的发病、临床诊断、治疗及愈后知识,使人们意识到结核病的重大危害性,以及坚持化疗的重要性,使人们正确认识结核病,改变对结核病的错误认识,充分调动病人治疗积极性和自觉性;五是进一步做好病人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从各个方面关心、爱护肺结核病人,不歧视肺结核病人,从而增强病人与疾病做斗争的信心。通过我们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达到促使人们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促使人们自觉采纳适合于结核病控制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个人和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提高全民整体健康水平。

2.3 设立专人负责

我们单位成立了督导化疗小组,负责全面的督导化疗工作计划,落实本地区的督导化疗工作,明确全面督导化疗工作中的具体任务,要求对自己负责的病人实行“一管到底”制度,包括掌握每个结核病人的坚持治疗情况,查痰情况及治疗效果,定期整理病人资料及时上报。

2.4 及时上报资料,接受上级检查指导

卫生院防痨医生对每一个结核病患者实行专人管理,从病人的发现、报卡、服药卡等务必做到从化疗开始到结束,查痰、胸片、病程记录等,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填写各种报表,逐级上报;同时还要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转贴于

2.5 具体的督导化疗方法

由于病人居住比较分散,我们在一个村设立多个督导点,由村医负责,病人可灵活选择距离居住地较近的治疗点,隔日到治疗点服药,医务人员按照每个病人治疗方案和治疗日期提前为病人准备好所用药品,督导每一个病人全疗程的每一次治疗(包括口服药和注射药)过程,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观察并询问病人用药后的不良反应,在家中治疗的病人,由医务人员定时送药到家,看着病人服药进口。当病人因故未及时治疗时,医务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保证督导化疗的连续性。医务人员定期统计所负责督导的病人治疗情况并及时上报,在治疗过程中,对参加治疗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坚持用药制度,尤其在治疗时间变更或节假日时提醒结核病人下一次治疗日期,督促病人定期送痰检查,以考核化疗效果。

3 结果

3.1 考核标准

治疗前后效果考核,对确诊病例督导化疗前做痰涂片3次,拍胸片、化验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从治疗开始到疗程结束,初治病人在治疗的2、5、6个月查痰,复诊病人在2、5、8个月查痰,治疗效果以痰菌为主,涂阳病人完成疗程,连续2次涂片阴性,视为痊愈。

3.2 47例患者经过治疗,痊愈42例,占89.4%,3例转为其它疾病,占6.4%,2 例在治疗中死亡,占4.3%。

4 总结体会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了解全程督导化疗的特点是把病人全疗程的每一次用药都置于医务人员的直接观察之下,从而避免了病人隐蔽的不服药或不规律服药的可能,病人只要有一次不来服药,我们都能发现,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保持了治疗的连续性。到目前为止,全面督导化疗管理在切实保证病人每一次用药方面优于人们曾采取过的自服药措施。

全面督导化疗在工作方法上应因地制宜,要充分利用村卫生医生的力量,通过一定形式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全面督导化疗中的作用,比较容易为农村居民所接受。这一方法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主要依靠农村防痨人员,便于了解和掌握情况,这项制度的实施也起到重视农村卫生所的作用,卫生所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时转诊,保证了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的及时。

通过实施全面督导化疗管理,使农村结核病人初诊服药率明显提高,复治病人坚持复药率也大大提高,对结核病人实行督导化疗管理可以高速度地控制传染源,减少复治病人,减少耐药菌株,从而提高人民的生存质量。

全面督导化疗管理不仅是一种治疗疾病的手段,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我们要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形成制度化,这样才能达到进一步降低患病率、控制传染源、减少死亡和发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 齐小秋,陈贤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M].北京:卫生部疾病控制司.2002.

第8篇

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依法推进妇幼保健工作

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省母婴保健条例》、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新医改政策等法律法规和卫生政策,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妇幼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提供服务。开展自愿婚检咨询,扩大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覆盖面,严格标准,规范服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使全县的妇幼卫生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二、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

继续坚持抓好县、乡、村三级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加强三级妇幼卫生人员的适宜技术培训,更新知识,提高水平。妇幼保健院进一步加强内部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好妇幼卫生三级网的“龙头”作用,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好基本的妇幼卫生服务。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服务。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能力建设。坚持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属性,建立妇幼卫生工作评价体系,推动妇幼卫生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政务、院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2009年我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院长负责制,院科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责权明确。为切实加强卫生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院党支部根据卫生局党委关于医疗卫生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县妇幼保健院2009年工作计划》和《**县妇幼保健院2009年党建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抓落实,使行政工作和党建工作得以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结合各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院务、任务指标、工作质量、劳动纪律、行业作风、党支部工作、财务、后勤等管理。强化政务、院务公开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科主任会、一次院长办公会、一次药事管理委员工作会及一次职工会,定期公布医院重大事项、财务收支状况,药品、器械的采购、管理、使用情况,车辆使用情况,基层、临床科室工作开展及人员使用情况,设立政务、院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将上述公开事项及职工出勤、休假、科室月考核情况张贴于公示栏,建立健全了“**县妇幼保健院政务、院务公开”登记台帐。院科两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民主决策制,实行院务会、科周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阶段性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院科领导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为加强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者的医德医风,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促进我县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县卫生局党委的安排布署,我院成立了“**县妇幼保健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抓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结合本单位的行业作风特点和工作实际,按《**县妇幼保健院2009年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了《妇幼保健院党员廉洁行医制度》、《群众监督意见本及意见箱开箱检查制度》、《妇幼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了一人一卷的职工职业道德档案,院内向社会公开了“十项服务承诺”、“十字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规定”,利用自学、院务会、科周会、职工会,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文明的行业作风。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每月召开工休座谈会,收集患者、家属及职工的意见,发放患者调查问卷及职工调查问卷,结果患者对我院七项综合满意度均在97%以上,职工对院领导满意度达100%。通过纠建并举,切实解决了我单位存在的、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单位的行业作风有了明显好转,广大职工群众增强了纠风工作的自觉性,树立了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了单位的凝聚力,妇幼保健院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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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组织实施“降消”项目工作

第9篇

一、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在省卫生厅的关心指导下,我市卫生工作按照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开拓创新,认真落实,全力推进,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工作目标。

(一)新农合工作取得新发展。全市参合农民达到214万人,平均参合率95.86%,比上年度提高3.4个百分点。市政府今年专项安排2100万元,为每个参合农民增加补助10元,使人均筹资额达到110元,比全省要求标准提高了10元。止5月底,共筹集基金1.89亿元,为62.5万参合农民报销费用6903万元,受益面29.1%,补偿比48%,基金使用占应筹集基金的29%,整体运行势态良好。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新农合补偿方案,确定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为70岁以上老年人群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30个百分点;二是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20个百分点。

(二)项目建设有新突破。20*年列建的19个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积极推进,4个县级医疗机构项目中,建成投入使用1个、进行主体建设3个;15个乡院项目中,完成主体10个,在建的5个。69个扩大内需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已建成31个,在建29个,正做前期准备将于近期开工的有9个,完成投资3111万元,占中央预算内投资5730万元的54%。市政府决定投资7560万元,用三年时间新建1260所标准化村卫生所规划中,09年列建的418所,已建成80个,在建338个。编制完成了《*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规划(2009—2011年)》,规划今后三年建设8个县级医院(含3个中医医院)和19个中心卫生院等277个农村卫生机构,总建筑面积14.6万平方米,总投资3.44亿元(其中申请国家投资3.1亿元)。

(三)农村卫生管理机制建设有新进展。始终把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在继续加强县级管理的同时,深入调研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全市2009-2011年村卫生所建设规划》。加强了农村公共卫生规范化管理,县区政府正式出台相关文件,在乡镇政府设立公共卫生工作办公室,明确了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级卫生信息员聘任正在落实。华池、镇原、合水等县完成了乡院院长公开聘任,68名院长上岗工作,占全市乡院的62%。卫生支农工作进展顺利。组织开展了基层卫生单位“四化”工作,环境卫生面貌和群众就医条件明显改善。

(四)公共卫生工作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了卫生应急管理,市县均成立了应急办公室,明确了工作人员。突出抓了以防控甲型h1n1l流感为重点的各类重大传染病的应急准备工作,完善了8个卫生应急预案,编印了《*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文件资料汇编》,组织开展了应急演练活动,保持了较强的应急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直报率为100%。按照省厅“管理机构下基层,疾控机构进医院,健康教育进家庭”的总体要求,年初专项安排,为每个乡院(含分院)配备1—2名公共卫生专干,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建立了公共卫生科或管理组织,门诊全部设立了咨询室,按要求全面开展工作。预防保健工作不断加强,儿童计免保持在95%以上,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等工作正常开展,防治效果有新的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向公共卫生倾斜,全市社区已筛查慢病病人23957人,建立家庭健康档案57135份。卫生监督执法有力开展,重点领域卫生安全进一步加强,有效保障了重大节庆及日常卫生安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做到了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五)医疗服务质量有新提升。以开展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为抓手,继续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强化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血液净化室、手术科室和麻醉科、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等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机构质控体系建设和质量督查考核,各级医疗机构较好的坚持了医疗质量月考核、季分析制度,落实了医疗质量责任制。在全市集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了市级护理岗位技能竞赛,表彰奖励了39名护理岗位能手。开展了二级以上医院病历评阅及展示,对评选出的16份优秀病历书写者进行了表彰奖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医院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通知》,认真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无偿献血工作取得新的成绩,1—5月份,完成采供血1.8吨,无偿献血比例达到94%,成分血储备达到99%,临床应用达到89%,保证了临床用血安全。

(六)中医药事业得到新进展。全市9所综合医院均设立了中医科、中药房,共设中医病床122张,占总床位数的5.03%。95%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中医门诊(科)、中药房,80%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开展基本的中医药服务。市、县中医医院中医药门诊治疗率达到78%,住院治疗率达到63%。坚持以评促建、以建增效,4月份对7所县级中医医院进行了等级初评,中医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8个项目单位的人员培训、适宜技术推广、设备购置等进展顺利。在全市开展了“中医学经典、西医学中医”活动,为省上选送骨干培训学员8名。加强了岐伯中医传统文化宣传,接待各级参观学习团体100多人次。

(七)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果。坚持把人才工作作为推进事业进步、可持续发展的大计,创新机制和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明确发展规划。先后制定了《*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9—2015)》、《新农村建设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市卫生领军人才配置计划》等,使卫生人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注重人才引进和补充。近两年为卫生系统分配大学毕业生500名,首次引进研究生4名。今年预计引进600名,4月份在兰大、中医学院签约100名,全省招录300名,本市招聘200名。三是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提高。采取送外进修、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在岗学历教育等多种办法,提高卫生人员基本素质。推行了跟师带教活动,由高年资、高职称业务人员带教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要求高级职称人员带2名,中级带1名,一带三年,捆绑考核,总结评奖。确定医疗单位每年按市级8名、县级3名、乡级1名的任务目标,分别选派到国家、省级、市级进修,确保后续人才。上半年,全市在岗乡村卫技人员参加大中专学历教育有1694人。认真开展了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乡院临床医师培训项目4期,第一期正在进行;与*大学合作,培训县级以上医院医师、护士项目也将启动。

(八)卫生宣传工作有新突破。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卫生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做好《*卫生》简报编发的同时,建立了的网站信息更新机制,整合网上服务项目,强化内容保障,使卫生信息宣传不断加强。认真落实省厅《甘肃省医疗卫生固定宣传标语》文件精神,及时安排各县区卫生局在县、乡、村各公路干线,小城镇、行政村等醒目之处制作了宣传牌、宣传走廊、宣传墙等,并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门前设立宣传栏,在各乡镇和规模相对较大的村镇街道制作了固定标语宣传横幅。据统计全市共刷写墙体标语1201条,制作固定宣传牌453面,为增强社会各界对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做法与措施

(一)抓思路、定责任。今年,我们在总结分析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来紧盯人才队伍建设一个关键,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医德医风建设两个抓手,狠抓项目建设、卫生宣传和学习实践活动三项工作,突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中医药工作四个重点的工作思路;并提出了工作创一流、名次争上游的总体要求。对各项重点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制,以责任书的形式分解到县区、科室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做到时限、标准、要求、责任“四个明确”,对重点工作排出时间进度表,随时记在心上,拿在手上,始终做到方向明、任务清。

(二)抓教育、树新风。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在全系统开展了“假如我是一名患者或服务对象”主题实践活动。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同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法,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安排了为期4个月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制定了《*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在各级医疗机构设置了举报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有奖举报告知牌,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卫生行风新的转变。

(三)抓衔接、争支持。卫生工作面广量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要搞好卫生工作,单靠卫生系统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始终把汇报、衔接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及时请示、及时汇报、及时衔接,争取更多的支持和配合。经过努力,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年以来为全市补充毕业生500名,今年计划再分配600名,大大的缓解了基层人才短缺的现状。二是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上,决定新建的市人民医院新门诊大楼项目、市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都已开工建设。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项目正在抓紧前期准备,力争年底开工建设。三是在经费支持上,市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确定09—11年用于卫生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农合的资金将达1.41亿元,为市人民医院新门诊大楼支持3000万元、市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投入3000万元、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投入7000多万元,加大卫生为民办实事力度,为新农合参合农民新增政府补贴2100万元等,这是多年来史无前例的。这些,不仅极大的鼓舞每个卫生工作者的信心,也为今后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四)抓创新,上台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争先创优精神,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在重点工作上多出亮点、多加创新,统筹推进。一是明确创新方向,注意把握全省、全市工作动态,发掘新经验新做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凝心聚力抓重点、抓典型、抓精品,抓出叫得响、有分量、能示范的亮点工作。二是明确创新任务,规定县区、市直单位及机关科室年内都要推出2—5个工作亮点,做到各有各的得意之作、奋进之笔,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在重点突破、兼顾一般、以点带面中促进各项工作求突破、上台阶、创一流。

(五)抓督导,促落实。完善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定期督查和考核力度。今年起,实行重点业务进展和指标月统计,季分析通报等制度,对县区、单位业务工作进行量化比较;半年督查小结一次,计入年度目标管理评价,年底全面考核兑现。对项目建设、卫生应急等重点、难点工作,提请市领导带队或组织专项督查组,先后多次深入基层和建设单位,现场检查和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促使工作按期推进。通过强化督导,全面掌握各项工作是否与时限要求同步,任务指标完成是否高于去年同期,同时根据省厅月情况通报,在自查比较中准确定位,查缺补漏,加快任务落实,着力营造“工作创一流,名次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第10篇

(2019-2020年)

为有效控制麻风病流行,消除麻风病危害,切实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雪山乡中心学校根据禄劝教育体育局关于转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及方案(2011-2020年)》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禄劝教育体育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划及方案。

一、基本情况

雪山乡中心学校辖区内共有9所学校,乡中心区有3所学校:雪山乡国家电网爱心希望小学、雪山乡中心小学和雪山乡幼儿园,其余6个教学点分布在各村委会,分别为雪山乡哈依小学、雪山乡舒姑小学、雪山乡丰租希望小学、雪山乡拖支小学、雪山乡石城小学和雪山乡乐乌小学。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雪山乡区域范围内多年来已经无麻风病患者,学校麻风病防治工作已经不存在压力。。但是,目前禄劝县范围内麻风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和畸残预防及医疗康复任务仍然艰巨,在部分地区,对麻风病的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所以,学校防范麻风病的宣传、教育不容放松,从思想上还要重视,从行动上还要落实。

二、指导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关爱麻风病患者,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落实“以发现病人为重点、联合化疗为中心,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疗与社会康复为基础”的综合防治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尽早消除麻风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总目标

雪山乡辖区内麻风病患者已经消除,多年来无复发者,学校积极配合政府、医院和相关部门,力争做到无新的麻风病患者出现,力争到无麻风病患者输入乡域内,为2020年全县基本消灭麻风病全面通过验收做力所能及的事。

四、学校工作目标

1.麻风病知识知晓率

2020年底,乡域内小学生对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2.麻风病患者及子女入学率

雪山乡域内无麻风病患者。

3.加强健康教育

全乡所有小学校每个班级要利用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麻风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活动

4.小手拉大手活动

麻风病知识知晓率不但学生要学习和知晓,而且学生家长也应知晓,各小学要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向家庭渗透相关知识。

5.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各小学主动与村委会、村级卫生所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消除麻风病危害宣传工作。

五、工作领导小组

为使我校麻风病流行和防治工作有序地开展,特成立雪山乡中心学校麻风病流行和防治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六、保障措施

1. 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各学校要坚持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列入学校每年的工作规划,纳入班级健康教育课的重要内容,把麻风病危害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中心校成立消除麻风病危害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制定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

3.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措施落实

雪山中心校从办公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作为麻风病防治相关工作经费。

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充分发挥学校在麻风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大力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提升麻风病防治水平,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第11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12篇

根据全省食品药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省、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落实药品放心工程,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我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研究制定了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对全县药品市场的整顿规范力度,在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自今年2月份以来,共出动药品监督执法人员1867人次,对全县615家药品监管相对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198个品种,标值14.3万余元;中药材、中药饮片6个品种,130公斤,标值566元;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户14户;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4起。上半年立案35起,结案34起,罚款12.6万元,无一起案件提出复议、上诉。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行为,净化了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使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药品流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全国、省、市食品药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后,我县召开会议进行了宣传动员,学习会议文件,制定工作措施,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集中进行整顿规范,对全县涉药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查严办,力求取得扎实成效。

一是成立了县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药监、公安、质监、工商、卫生、物价、安监、邮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县政府印发了《xx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沂政发[2004]160号),全县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县药监局牵头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公安等部门全力配合做好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工作协调与调度。每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掌握工作重点和难点,及时调整战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调度,根据群众举报,同公安部门查处了一起苏村镇娄家庄娄××制造假劣药品案件,现场查封了自制的假劣药品和制药设备,标值1.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中。

四是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活动。4月22日、6月13日、19日,分别由县药监局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在县城集中开展了"关爱健康,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假劣药品展览"等宣传活动。县城和乡镇驻地的医疗机构、药店纷纷走向街头,采取挂横幅、发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发放《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手册》2000余册,《抗菌药物管理宣传材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约1000人次。同时将《抗菌药物管理宣传材料》10000余份发放到全县各部门、单位、村居,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五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宣传重点,明确宣传任务,加大宣传力度,广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药品放心工程和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2004年,《中国医药报》分别于1月15日、2月5日、6月3日以"分类管理效果好"、"打假治劣结硕果"、"建立用药目录应遵循的原则和步骤"为题进行了3次报道;《中国药品监管》杂志第3期刊登了"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准入制度的思考";《工人日报》6月6日刊登了"xx加强农村用药两网建设";《xx日报》分别于3月17日、4月19日刊登了"加强药品监管,建设平安xx"、"xx农民用药方便";山东电视台4月12日对我县加强农村用药两网建设的做法给予报道;xx电视台"xx各地"栏目3月17日以"药品放心工程惠及千家万户"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省、市局药监信息多次刊登了我局的工作情况。

二、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严厉打击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根据省、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落实药品放心工程,切实加大药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认真贯彻落实《xx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服务卫生所、药品经营企业、专科、个体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的重点环节是: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管理、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后规范处理;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非法邮寄药品;非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生物制品流通秩序;驻店药师空挂、空岗等。重点品种是:过期失效药品、假劣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准继续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自制制剂;非法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管理、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疫苗流通秩序、储存和质量;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后规范处理;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牙科医疗器械、隐形眼镜、计生器械等;非法邮寄药品;非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加大药品监督抽验力度。

二是贯彻"以监督检查为主,计划抽验为辅"的原则,落实《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抽验方法,加强对药品抽验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药品抽验的科学性、权威性、时效性。今年已监督抽验中药材、中药饮片16批,不合格11批,抽验不合格率67%;抽验西药、中成药品19批,不合格7批,抽验不合格率37%。

三是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特殊药品的流弊和滥用,根据市药监局临药监安[2004]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特殊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特殊药品专项整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全面落实特殊药品管理的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既要保证特殊药品的供应使用,又要防止流弊的发生。去年,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利用假病历、假麻醉卡骗取品的6人犯罪团伙,以上6人均已被判刑。今年4月,又查出利用假证明和伪造麻醉卡骗取品的4人团伙,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为确保晚期癌症病人合理使用品,对申请办理品的,逐项进行严格审查,在病人使用过程中,采取进村入户深入调查的办法核对病人的真实情况,这样既保障了病人的用药需要,又阻塞了非法购买品现象,确保我县特殊药品的规范经营和合理使用。

四是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的整顿规范力度。为从根本上治理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危害,进一步加强对医院药库、药房的规范管理,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县药监局制定了《医院药库基本规范标准》、《医院药房基本规范标准》和《xx县各类门诊、卫生室(所)、专科诊所药房基本规范标准》。按照药品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印制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记录,发放到各单位。要求医疗机构、农村社区服务卫生所、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记录。每次监督检查,购销记录是必须检查的首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等各项登记记录制度,基本解决了进药乱、乱进药、储存乱、管理乱、进药不规范的问题。对从非法渠道采购、购进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者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查假打假,决不让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坑害百姓。

三、加强农村用药两网建设,充分发挥两网功能。

继续贯彻沂政办发[2003]124号《关于加强农村用药两网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两网功能,加强农村用药两网建设。抓源头,促规范,落实药品放心工程,确保农村药品质量。

一是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的作用,充分调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制定了二员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沂药监发[2004]9号),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使二员的工作有了依据和遵循,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是建立了二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按照省局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和比例,并在二员工作制度中予以确定和传达。工作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员的领导和组织,每乡镇协管员中明确一名组长,负责本辖区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工作的协调、安排和督导。今年,我局受理二员举报的药品质量案件共3起,其中立案查处的2起。在日常监管中,我局的稽查工作在每个乡镇都能得到协管员、信息员的配合协作,为开展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方便。

三是健全农村用药供应网络建设,解决群众就近选购药品的问题,真正让群众得到药真价廉的实惠。目前,全县民办药品零售药店150家,方便了群众就近购买药真价廉的药品。据不完全统计,农村药品价格比去年下降了35%左右。

四是继续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A、B、C三级动态管理办法,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的管理,规范卫生院代购分发行为。目前全县25处卫生院达到A级的10处,B级13处,有2处卫生院在整改中。

五是抓好创建"诚信药店(药房)"宣传活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药品零售企业诚信度实行A、B、C三级动态管理。对守法经营、管理正规、全面达到标准要求,诚信度高的,颁发A级匾牌,列为A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较好落实,管理正规,基本达到标准要求,诚信度较高的,颁发B级匾牌,列为B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较差,不能达到标准要求,诚信度较低的列为C级,除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外,进行限期整改,取消全县予以通报,并列入重点规范管理的对象。诚信度的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省、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县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县药监局研究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一是召开了由县直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会议。制定印发了《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沂药监发[200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通知》(沂药监发[2004]18号),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统一制作了《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规定》、《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仓储、养护、出库分发、维修淘汰管理制度》、《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疗器械效期产品管理制度》、《植入(介入)器械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在继续实施全程监管的基础上,对全县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从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养护、出库分发、使用后消毒、毁型处理等各个环节实施规范化建设工程,使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