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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

时间:2022-04-19 14:36: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察建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监察建议书

第1篇

监察局:

根据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监建字第2号提出的监察建议,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对本监察建议书中的监察建议进行了逐项落实,现特向市监察局作出如下汇报。

市城关区路位于下,为南北向城市支路。道路起点位于北滨河路,终点至公园门口。

市城关区综合治理项目是年市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的一项治理工程,市政府将此项工程交由我公司负责实施。在项目的拆迁阶段,我公司委托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项目拆迁实施单位,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为项目估价机构。年月,依据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030号)正式开始动迁工作。

共涉及拆迁292户住宅,5家非住宅。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期房返还地点为—住宅小区;对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目前已完成268户住宅和5家非住宅的拆迁工作。住宅共签订72份货币补偿协议和197份房屋安置协议,安置期房207套;非住宅全部为货币补偿。剩余24户因拒绝搬迁或要价在正常补偿价的2倍以上而未达成协议。

年月开始动迁后,33号住户、、、四人各持有靖远路房管所《公地租用证》,但户籍均不在拆迁范围,四人分别提供了路街道社区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现场工作人员对其房屋进行复核丈量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政策与四人分别签订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年月,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四人拆迁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四人在拆迁时持有的《公地租用证》及长期居住证明均为非正常渠道获得,不应按照同等政策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根据我公司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调查摸底、数据复核、现场动员、房屋相关材料审核、签订协议、房屋拆除、垃圾清运、配合进行费用发放等工作。但我公司在靖远路拆迁过程中,对委托的估价、拆迁工作中的相关证件核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使涉及造假住户、、、等4人钻了拆迁政策的空子,工作人员对此工作失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中提出的监察建议要求,一是作出本书面检查;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三是终止了公司与、、、等4人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住宅房屋拆迁方面相关后续工作正在协商处理中;已领取的拆迁过渡费正在追缴过程中;四是我公司工作人员在33号住户、、、四人的住房拆迁现场工作中缺乏判断能力,没有对相关证件进一步核实,给人以可乘之机,使本不应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人在拆迁中获得补偿,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我们将认真总结,严格管理制度,建立拆迁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报告。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区、县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第八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附有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的材料。

区、县安监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经负责人审查决定;区、县安监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监局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警示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制作笔录。约见完毕,应当出具安全生产警示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约见警示;有正当理由无法前来的,应当及时与市或区、县安监局联系。

第十条区、县安监局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

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拟被警示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安全检查或行政执法材料(含照片等)。

第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提供市级新闻媒体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警示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警示文书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3篇

年,我中队在区大队的精心指导和市支队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劳动创造生活,监察维护你我”的工作理念,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市场次序、查处各类劳动违法案件为突破口,精诚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能,经过全队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着力四个重点,实现年度目标任务显着提高

1、结合年初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进行重点排查。为了遏制建筑业企业欠薪案件的发生,中队规定辖区内建筑单位必须按照支队规定实施三本台帐(建立职工名册、职工考勤表、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同时要求企业对务工人员实行考勤卡制度,并必须及时向辖区内监察中队上报工资支付情况,在我们的努力下,今年辖区内建筑工地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实现了零欠薪投诉。2、在今年4月份,根据市支队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春暖行动”,对辖区内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86家,涉及农民工1978人,补签劳动合同75份,对有问题的单位开据劳动保障建议书36份,发放宣传资料232份。3、6月份开展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一共检查用人单位35家,涉及人数613人,督促用人单位开户5家,新增参保人数49人。4、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及时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也制定了阶段性目标,每月对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大队。5、结合书审共对辖区680家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进行检查,补签劳动合同356份。6、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有8篇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登出。

二、服务与维权并举,扎实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1、书面审查工作自今年3月开始以来,我中队对辖区内单位进行了上门或电话通知,完成书审单位1437家,完成全年计划106%,并全部输入平台,主动巡查624户,涉及劳动者18526人,主动检查覆盖率达百分之四十,全年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85件,结案85件,其中市、区长公开电话移交23件,区仲裁移交协调案件6起,其中立案21件,快速有效地处理19楼维权板块投诉4件,在各项检查中开具劳动保障建议书180份,涉及追回被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27万余元。事实证明了我中队人员通过这几年的不断努力学习,在处理劳动纠纷上,成效显着,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的权益,保障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2、对辖区行业进行了细分化,在原来的劳资干部联谊会的基础上,成立了电子行业分会,并根据辖区行业特点,积极创新,把平时在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实际案例、企业在日常劳动用工中易忽视的问题,制作成动漫卡通故事,以全方位、立体、生动的形象宣传劳动合同法。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的为用人单位服务,就如何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何帮助企业排扰解困、如何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展开调研,定人员、定任务、定内容、定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共走访辖区内大型企业180家进行指导服务,并与200家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交友式联系。期间累计发放服务联系卡到983家用人单位,合计人数1975人,其中管理人员983人,劳动者992人。通过服务我们了解了企业的情况,对他们关心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回复,对各种政策进行了解答,发放相关的宣传材料。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台帐。

三、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1、宣传教育。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2、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实施,达到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年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工作思路

1、切实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实时有效地解决建筑(装饰)行业劳资纠纷。2、准备成立辖区服务行业劳资干部联谊会,就《社会保险法》进行培训,结合劳动保障建议书,提高个体餐饮业各类大型卖场的个体工商户合同的签订率和设险的参保率。3、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检查工作,结合楼宇单位的特点,开展各类政策法规宣传,上门指导服务企业,及时避免各类劳资纠纷的发生。4、推进劳动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队伍建设,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延续性和专业化,使整个监察队伍体系化、顺畅化。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建立“先受理,后审查,再移交”的工作程序规定,积极创造“劳动创造生活,监察维护你我”的社会环境。

第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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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按照省、,遵义供电局统一部署,公司结合实际,从3月底开始开展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经过8个月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公司紧紧围绕效能监察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做到了班子合力抓,职能部门共同抓,供电所具体抓,一线员工全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保证了公司用电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通过这次效能监察,公司纠正了用电抄核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挽回了经济损失,修订了抄核收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了营销管理行为,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取得了初步胜利。现就我公司用电抄核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按照省市公司的要求,3月26日公司召开了中层管理人员和供电所副所长以上人员参加的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动员大会,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成立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六个工作小组,制定了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及自查方案,公司领导分片挂点,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人。各供电所分别召开了职工大会,传达公司会议精神,学习实施方案,做好了宣传发动和部署本单位自查工作,使公司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该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所在,提高了职工做好抄、核、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6月3日,公司又召开了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再动员大会,使全体员工进一步提高了对此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层层发动,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开展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而增强了“人人参与”的责任意识和提高工作自觉性。公司还加大了宣传力度,编发了2期效能监察专刊,搞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供电所按照公司的统一布置,积极开展用电抄、核、收自查自纠工作,成立了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对小组人员作了具体分工,公变、专用变由高压班负责,户表由低压抄核收人员负责,将所有用户的自查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所长、副所长按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对所辖区用电抄核收情况带头进行自查,分管专变、低压到户的抄核收人员异地互为检查,相互监抄,对所辖区的用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重点检查一些线损高、问题突出的辖区。机关自查小组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供电所的自查工作。公司共自查户数59220户,其中居民用户56126户,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用户3094户,自查率达到了100%,完成了既定目标。

三、通力合作,认真进行检查和抽查

1、为确保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不流于形式,公司领导亲自带领六个工作小组对各供电所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同时,根据检查内容重点到现场抽查核对,并暗访有关客户。各工作小组将现场检查情况登记在《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抽查情况登记表》和《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抽查异常情况登记表》上,及时反馈给供电所。各供电所根据检查抽查存在的问题能马上整改的立即进行了整改。检查工作小组还运用资料核查、交叉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查找问题,逐一梳理,掌握工作的全面情况,取得详细正确的数据,为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提供了可行依据。实施过程中,用电科等职能部门在公司用电抄核收效监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2、5月7日至16日,公司组织供电所骨干员工在县人武部军事基地举办了第一期职业技能培训班,把用电抄核收内容及此次效能监察的目的和意义作为重点进行了授课,并抽出两天时间,将30名学员分成六个小组与公司自查检查组人员一起到各供电所进行用电抄核收监察,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提高了学员的素质,也保证了监察的质量与效率。3、认真抓好阶段性工作总结。为了搞好整改工作,公司在8月份召开了第一、二阶段工作总结会,总结了前阶段工作经验,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举一反三,让广大职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会上还播放了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问题且又急需整改的录像资料,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对整改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号召全体员工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发扬成绩,扎实工作,全面完成效能监察的各项任务。通过公司上下的共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我们共发现问题数939个,其中,电费电价问题数304个,计量装置管理方面问题数150个,供电用电合同管理方面问题数11个,窃电和违章用电方面问题数4个,抄核收基础管理方面问题数452个,用电安全方面问题数2个,业扩报装问题数1个,共计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4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4.4万元。

四、全力以赴抓整改,工作成效明显

整改是效能监察工作的落脚点,是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为此,在整改工作中,我们注重抓好8项工作:

1、结合实际,边查边改。我们针对效能监察中查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措施进行纠正,坚持做到边查边改,将整改贯穿于效能监察工作全过程。

(1)4月初,公司领导带领用电、生技、安监、审计、装接班等部门的人员对公变进行抽查,已更换停走、有误差、无封铅电表238块,堵住了电量流失的漏洞,整顿了用电秩序。

(2)从抓好职工内部的用电管理着手,5月20日晚,公司领导带队,抽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供电所所长、反窃电大队和装接班全体成员,组成7个检查组,对家住城区的职工用电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共查出有违规行为的职工4个,对他们给予了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8月份,公司对职工自用电进行了效能监察立项,对公司全体员工(含招聘工)及站、所自用电的267块表计全部进行了轮换,规范了公司内部自用电行为,堵塞了漏洞。

(3)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公司针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计量管理不到位的问题,7月初将计量所和装接班合并,成立了计量检定中心,明确了工作职责,使全县的变台实行了抄收分家,较好地理顺了工作关系,从实施的三个月来看,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效果明显。

2、下达了效能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室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各供电所和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下达了17份监察建议书,提出了83条建议;各供电所和职能部门能积极采纳建议,按照监察建议书的内容要求进行整改,对管理上的盲点从制度上加以修订和完善,

3、抓责任到人,促整改到位。从七月份开始,公司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公司检查中反馈的情况,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用电管理,对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不彻底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作深刻的剖析,找出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精心思考,缜密研究,提出对策,及时部署,制定下发了整改方案,并加强了对整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各供电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工作做到“三个落实”,即落实时间、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由于措施得力,除目前还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其它都整改到位,整改率达99%,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也做出了计划及安排,使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工作稳步推进。

4、抓基础工作,促工作质量。此次效能监察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了公司用电管理基础工作不牢,员工没有养成好的工作习惯,导致一些用电营销行为不能规范运作。在整改中,我们结合规范化供电所管理,注重抓好基础工作的收集、整理、完善、归档,使供电所建设适应抄核收工作要求,供电所管理符合《供用电规则》和有关营销管理制度的要求,夯实基础工作,推动供电所管理上台阶,全面提升公司用电营业管理工作水平。

5、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用电科等职能部门结合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诸多问题,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如制定了《用电抄核收管理办法》、《预缴电费管理办法》、《公司内部用电管理办法》,修订了《用电稽查审核管理办法》、《业扩报装管理办法》、《用电稽查审核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形成营销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还加大了对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考核力度,做到遵章必严,违章必究,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推进工作的全面提高。

6、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工作考核力度。纪检监察室将对市公司抽查组和督导组查出的问题,根据公司《用电抄核收效能监察奖惩办法》和供电所管理篇考核细则,在8月份的考评中,对41名责任人和1个班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效能监察工作不流于形式。

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有资产存量转让、运营收益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以及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中,政府相对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实行民主、科学的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严格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评审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五条项目的主要来源是各镇、各部门及投资公司在上年10月30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的拟建项目情况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在年末根据下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年度“惠民行动”目标提出的建设项目。项目可以是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作了前期准备的,也可以是各镇、各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认为应该建设的。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一般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大型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决策;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公开(公示或听证)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最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超过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省、国家审批。

第七条改建、装修及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镇、部门担当业主,其它项目由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政府投资公司担当业主。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第八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进行评估及审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决算审核。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县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预算审批由县财政局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时对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涉及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5%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会审后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后,由项目业主或业主负责以公开招投标或比选形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招标公告-开、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严格审批开工。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预算;

(二)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县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中标(中选)通知书和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或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给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并监控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决算编制依据是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及其他竣工资料。上述竣工文件(资料)必须经监理责任单位签证认可。竣工决算报县审计局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给项目业主或投资公司。

行政、业务用房和纯公益性项目直接交付使用单位。城市道路维护和改造由投资公司交付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其他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由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营利性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等;非营利性项目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政府补贴标准等。业主或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目标、标准、收益和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年初由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性资金来源报告》,报县政府审查并作为安排当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依据。

第二十二条用于投资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要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此类项目的其他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五条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运营,并纳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一部分交县政府安排,一部分留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投资公司留用部分也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限制。县监察局要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由稽察室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投资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7篇

一、监察内容

监察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前期审批、土地供应、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房分配等。同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狠抓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在201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开工16520套、基本建设成15849套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50户的目标任务。

二、监察方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效能监察采取自查与抽查、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上级督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通过自查评估、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台账、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监察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监察局、住建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中旬前报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2、开展日常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根据制订的实施方案,组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督查。

3、组织市级督查。市监察局、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市级督查。

6-7月份,组织第一次市级督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分解、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资金筹措、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进度和已建成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8-9月份,组织第二次市级督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建设项目工地现场,看工程建设资料,听项目负责人汇报建设情况。

10-11月份,组织第三次市级督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前期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4、进行统计汇总。12月份,市监察局、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情况报告,做好省级检查验收准备。

四、监察要求

1、组织领导到位。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8篇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监察人员依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四、监察工作中遇到重大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决。

六、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和倾向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正在查处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备案。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专题报告,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调查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后报立案审批表。

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给责任人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其中两种情况统计表的年报要附带有本地区违法案件的特点、典型案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

十、查处的违法案件、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要按期及时上报。其中:

(一)查处的违法案件上报时间为每年以月日和月日前;

(二)季报表,县级为每季结束后的五日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报达;

(三)半年报表和全年综合报表,县级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一周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报告。

第9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规模也不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监管越来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作为肩负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执纪依法监察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多年来,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的监管工作进行了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为促进各种建设项目规范、高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的首要工作。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尤其要督促协调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监管水平;三是要对重点工程开展执法监察,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四是协助建章立制;五是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的重要环节。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又要抓住招标投标各个重要环节,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具体应侧重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督促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二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标的运作;三是重点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关键环节,包括监督招标单位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和完善的招标程序;招标人或

评委会成员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标底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盖章,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正、公平、客观、择优原则;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

3、加强对投资审批项目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工作。在以上加强事前预防,侧重完善预防机制,加强事中监督制约,突出重点环节,完善监督程序的基础上,要加强事后检查和审计。一是检大建设项目安排是否公开、透明,操作程序是否民主、规范,投资安排是否公正、合理。二是查看是否进行了政务公开;三是清理银行帐户,对一些不正当收费或收费不进专户的帐户责令归并或撤销。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违规过程中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采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整改。

第10篇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国际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会议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拟召开的国际会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名称,会议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是否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经费来源,有无涉台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活动期间安全和应急预案,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国际司审核后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正副司局级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初审,报请总局有关领导审核后,由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正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副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审批。

参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也必须事前按上述程序办理。

凡出访任务涉及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批的项目,总局批准前,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如出国(境)培训、出国(境)文艺演出等。

四、实行举办国际会议审批制度。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容涉及安全监管监察、职业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业会议或学术性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总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主办,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总局或所属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未经总局批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会议,也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外宾人数在1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由总局审批。超出上述规模的国际会议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实行对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提交论文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开展合作,由项目单位向国际司报送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合作依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实施地点、外方合作对象及其背景情况、资金来源等。国际司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约和承诺。

应邀为国(境)外媒体撰稿或向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交论文,需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并报总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

六、实行参加涉外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及活动,由国际司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事先报国际司备案。各单位的重要涉外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国际司,由国际司请示总局局长协调安排。

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要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增强出访效果。除培训项目和特殊情况外,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走访多国,原则上不得跨洲出访。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入境)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司集中管理。出访团组须在2个月内向国际司提交出访报告,由国际司视情况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阅,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成果交流。

第11篇

一 、项目背景及调研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硕果累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大宗物资供应招标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管理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多年来越来越规范,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零星物资采购在物资供应中占了10%左右的比重,因程序采购量小、种类庞杂、采购频率高、达不到招标数额(多是万元以下),无法组织招标,基本上是供应部人员在市场询质、询价采购。物资采购人员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零星采购制度在各项目部的执行存在差异性,价格也不尽相同,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违规违纪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难点。

因此,通过分析和调研,结合公司点多面广的特点,为了加强物资零星采购的监管力度,防止物资供应人员,减少漏洞,促进各级干部和供应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干事干净”,我们认为有必要开展零星物资采购效能监察。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达到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过程控制,保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经济漏洞,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实施计划

1、1—3月份,进行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工作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做好立项和上报工作,督促供应部门修订零星物资采购办法;

2、4月—6月份,纪检监察室、物资供应部深入各施工项目点对零星物资采购情况进行抽查、巡检;

3、要求各项目点的纪检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零星物资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招标、价格的确定、验收、入库、领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4、6月份,根据巡检情况,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下发监察建议书或通知书;

5、6月—7月,对供应部门和项目部进行回访,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6、对违反有关制度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8—9月,对零星物资采购效能监察进行总结评估和上报。

三、预期得到的效果

主要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效能监察工作,达到以下效果。

1、促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和零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全面执行;

2、规范零星物资采购流程,细化询价、比价、采购、验收等程序,提高零星物资采购的透明度;

3、明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到程序和环节的制约和制衡;

4、加强监督,防止将采购物资化整为零和规避招标的行为,或采购不合格、质次价高及伪劣假冒产品,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5、节约工程成本、确保采购的产品质量,减少漏洞,避免经济损失;

第12篇

为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我们认真制定了“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明确了效能监察的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和步骤,采取部门自查和效能监察工作小组进行检查的方式,重点对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经营指标、各项消耗性指标进行专项效能监察。督促检查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方面的责任落实情况、推动全面可靠性管理和质量控制分析管理,优化设备运行状态,降低煤耗及热值差,采取管理节能、科技节能的有效措施,促进企业低成本、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生产节能方式,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一、认真制定“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在项目立项后,我们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了“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明确了工作目的及意义,即:通过开展“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督促检查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方面的责任落实情况、推动全面可靠性管理和质量控制分析管理,优化设备运行状态,降低煤耗及热值差,采取管理节能、科技节能的有效措施,促进企业低收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生产节能方式,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确定了工作方法和步骤,即:宣传阶段(3月1日-4月1日)由各部门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动员;监察审计部人员深入分场、部门,作具体宣传和要求;自查阶段(4月2日-6月30日)由各部门按实施方案要求“对标、对表、对照”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对自查情况写成书面自查报告报效能监察办公室;检查整改阶段(7月1日-8月31日)在自查基础上,效能监察小组对各部门进行认真检查,对自查不到位和自查中发现问题但没有自我整改的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监察审计部发《监察建议书》,限期认真整改。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巩固整改成果,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相关经济指标,加强管理,工作取得效果。

二、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情况

根据“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效能监察工作小组深入各部门认真开展了此项监察工作。

(一)组织各部门围绕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主题,认真学习和宣传,提高全员认识,引导全员自觉参与“成本控制”和“节能降耗”工作,增强了全员节能意识。在此基础上,提高了搞好效能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部门都围绕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二)在公司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监察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生产部门对节能降耗各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将主要指标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节能降耗“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的有利局面。

(三)重点对燃料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监察小组深入现场到煤场磅房、燃运分场、化学分场煤化验室及燃料管理部就煤场管理、煤磅、采、制、化程序管理、燃料制度建设、落实和燃料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检查。

通过对现场考察、资料查阅和座谈,发现燃料部门工作中能严格“对标、对表、对照”进行,磅、采、制、化过程严格管理,重视做好对燃料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监督等工作。

(四)对非生产用能和用材进行了检查,倡导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做起。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办公室和生活方面都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反对浪费。

三、“节能降耗”和“成本控制”效能监察整改工作情况

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在经过认真检查后,对检查结果认真汇总、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监察建议:

1、加强运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设备运行方式,保证机组运行的经济性。

2、妥善处理好与供煤单位的关系,调整购煤策略,严格控制燃料成本,做好来煤的检斤、检制和查假工作。做好配煤和掺煤工作,提高燃烧效率和燃烧稳定性,减少重油消耗量。

3、根据煤炭市场形势,及时调整购煤结构,提前做好燃料冬储工作

4、加大设备改造力度,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5、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深入搞好清洁生产。继续以粉煤灰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6、加强节电、节水工作,努力降低厂用电和一次水耗量。发扬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努力降低非生产用能和用材。

四、总结提高工作情况

在效能监察工作小组检查发出监察建议后,公司各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落实了各项监察建议,及时进行了整改。

1、“以小保大”抓落实。对大指标(煤耗、厂用电率、油耗、水耗)的变化情况日监督、周分析、月核算;对小指标进行分场、班组层层细化分解、逐级落实,以小指标促大指标完成。

2、加强煤场管理,保持合理的库存,及时烧旧存新,减少热值损失,降低热值差;严格执行煤场分类储煤规定及配煤管理措施,按照安全、经济适炉的标准,科学计算掺混比例,确保锅炉经济、安全燃烧。

3、以“以热定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在确保石化公司大乙烯供热的前提下,继续抢发电量;最大限度拓展热力市场,提高供热量,确保机组高效运转。

4、树立“零违章、零非停”理念,以星级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着力实施现场标准化作业,强化设备检修质量管理,实施动态对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指标;加大反事故演习力度,提高运行人员正确操作能力;科学制定锅炉四管防磨防爆措施及防灭火措施,提高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

5、加强对设备的巡检,有效整治跑、冒、滴、漏,综合治理设备的内外漏泄;合理调控锅炉连排流量,做好疏水、凝结水的指标控制与回收,严格控制水汽损失率,全方位减少热损失。

6、优化机组运行方式。将一厂电量成功地向二厂进行置换,充分发挥大机组的优势,降低了供电煤耗;坚持锅炉运行参数压红线运行,提高机炉的负荷率;加强燃烧调整、强化煤粉细度监控及一二次风量风速的配比,提高锅炉效率;加强对凝结器的定期清洗工作,降低端差,提高真空度。

7、对公司非生产用水、用电进行检查,对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进行检查和考核;

8、充分利用经过变频改造的节能设备,降低厂用电率和供电煤耗,努力增加上网电量;

9、继续加强燃油管理,减少锅炉启停次数,严格执行锅炉升压曲线,对启停炉和稳燃用油实行定量管理,努力降低重油消耗。

经过公司各部门的努力,以对煤、水、油、电消耗量进行控制和节约,使各项指标同比取得全面好转,煤耗、发电厂用电率达到或接近历史最好水平,有力促进“节约年”各项工作的开展。

1-9月份:

1、发电量实际完成231965万千瓦时,同比多发电29598万千瓦时;

2、供热量完成1283.2万吉焦,比去年同比增加359.2万吉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