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单位工作鉴定

单位工作鉴定

时间:2022-11-24 04:24: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位工作鉴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单位工作鉴定

第1篇

觉得自己累了,停下来品一杯香茗,觉得自己乱了,坐下来听一段弦音,觉得自己倦了,放下来看一片风景,慰藉心灵,聆听心情,生活不是行进不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习自我鉴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实习自我鉴定1

实习期间,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我勤奋好学.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始终坚持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我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工作管理制度,自觉以老员工规范严格要求约束自己,虚心求教,利用可利用的时间来熟悉药品的成分功效以及禁忌症还有其陈列的位置,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帮店长及药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一方面减轻了店长及药师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给了自己一个可以锻炼的机会,让自己可以独立的去分析判断解决事情,不仅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也提高了实际操作应变能力。

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习自我鉴定2

教育实习是把自己在学校所学的教育理论和教育知识应用与实际,同时也是对自己从事任教能力的一次大检验。实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今后能否胜任教学工作。因此我十分重视这次的教育实习机会。

教育实习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学工作;二是班主任工作。教学工作是整个教育实习的核心部分。我深知它的重要性。为了确保实习万无一失,在实习之前,我就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通读相关的教育理论材料,认真撰写教案,多次进行试讲。使得自己对教育教学过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实习期间,从头到尾我都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因为我明白:实习学校放心地把学生交给我们,这是对我们的信任。如果我教不好,我就会误人子弟。

俗话说: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为了保证上好每一堂课,备课是关键。我从备课的三个环节入手,反复遍读相关教材,尽量使自己对教材内容了如指掌。为了使每一堂课内容充实、丰富、生动、活泼,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我阅读了大量的书籍,收集相关的信息;为了使老师的讲解易于学生的理解,我进行了反复地模拟试讲,虚心听取指导老师和同队同学的意见,并重新对教案进行修改,使教案更完善,操作起来更科学。好动是中学生的一个显著特点。

为了使他们专心听讲,完成教学任务。我注意观察同学们的一举一动,及时调整教学节奏,改变教学方法,尽量把学生吸引到课堂。我明白老师上完课,但是教学活动还没有真正结束。为了把课堂延伸到课外,及时巩固教学成果,和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我经常下班辅导和同学交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发现学习难点,并在下节课帮助学生解决。总之,在学生地配合下,本人圆满出色地完成了教学任务。

班主任工作是教育实习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班主任工作做得好坏,关系到一个班级能否形成一个良好的班风、学风。因此班主任工作与教学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它与教学工作又有很大不同。班主任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做好后进生的转变工作。

因而,从我一接手实习班级开始,我就从原班主任那里,仔细了解班级情况,并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成为学生学习上的良师,生活上的益友。逐渐取得学生的信任与好感。在我实习的班级里,有几个比较调皮的学生,经过我三番五次地与他们交谈教育后,他们的表现越来越可爱。班级集体荣誉感是一个班级的精神支柱。为了增强同学们的主任翁意识,我充分利用主题班会与一般班会的教育形式,开展了形式活泼、生动的班会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使班级班风班貌有了喜人的变化;为了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培养学生热爱班集体的意识,我组织学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班主任工作使我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启发。

教育实习,虽然苦了点,累了点,有时还受到极大委屈,但我认为值得我去努力做好这件事情。我将认真鉴定教育实习经验,为明天走上教育工作岗位做好扎实准备。三尺讲台我准备好了!

实习自我鉴定3

实习期间我能快速的适应公司的环境,融入企业的团体,用心跟同事沟通,更好的完成既定的任务。这些都不是信手拈来的。都是从一个逐步的点到面的认识,我庆幸也感谢有这样一个实习的机会,能够在就业前很好的提高自己、锻炼自己。同时也让自己对自己的能力更加自信。

在实习时,我认认真真完成任务,我积极响应单位号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我抱着踏实的态度来做事,虚心点往往能得到别人的认同,里面员工的朝气、团结和热情,以及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让我深受感动!

在思想行为方面,我作风优良、待人诚恳,能较好处理人际关际,处事冷静稳健,能合理地统筹安排生活中的事务。

第2篇

首先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为保证行车安全,平时注意车辆保养,每天上下班都坚持先检查车况,看车辆是否有毛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每次都是在确认车辆良好情况下才出车,较好防止了行驶路上出问题,影响领导正常办事等事件的发生。同时,行驶途中始终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较好防止了交通事故出现。

其次注重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始终把素质过硬当作合格驾驶员的基本功,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钻研行车驾驶、交通法规、机械原理等方面的知识,拓宽知识层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安全行车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最后勤俭节约,营造舒适环境。着眼为单位节约一分钱,注意学习掌握车辆维修技术,做到小毛病不进厂,大毛病少进厂,能个人处理的问题尽量自己维修。围绕降低消耗,讲究技术节约,很少使用踩刹车,同时注意保持车内卫生,经常打扫清洗,为领导创造舒适环境。工作中不怕苦累,经常起早贪黑,加班加点,但从无怨言,能保证单位及领导用车及时、安全、方便。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6篇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海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障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劳动人事、医务、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意见,并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排。

第四条  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和职业病科二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二)督促检查单位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对各单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程度予以审查、鉴定;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并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变化状况并变更残废等级;指导单位做好伤病职工的康复工作;

(三)总结和推广劳动鉴定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并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建立档案;

(四)根据我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修改补充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劳动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二)对职工因工或者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审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职业病、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调查报告、病历、诊断书、检验化验资料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件,对审查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刻制专用印鉴,做好会议记录、报表、资料、档案的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鉴定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和单位行政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  经委员会委托并由市卫生局指定负责对伤、病、残、职业病诊断的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在诊断、鉴定时,必须在诊断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和鉴定结论,由主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公章。

第九条  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各种病残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复查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方能认可。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复查,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复查鉴定。

第十条  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第五章  鉴定程序、标准

第十一条  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人民医院或者市职业病防治所检查鉴定,并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鉴定结论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指定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防所诊断结论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时,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委员会重新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三条  凡提出需要重新鉴定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必须出示指定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所的历次原始病历诊断书及各种检查化验资料、报告等。各种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委员会将不对其做重新鉴定结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单位或者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伤病残案的复查鉴定收取鉴定费,主要用于医院检查诊断、聘请专家等,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卫生局会同物价局制订。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对属医院误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误诊单位负担;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十五条  凡属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必须经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或者仍需疗养,或者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者评定残废等级的有关结论,并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当事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其职工给予安排复工或者调换适当工作或者安排疗养。对于非因工伤残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必须经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凡经鉴定符合提前病休或因工致残、职业病提前退休条件者,由其所在单位凭鉴定结果到市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执行。国家或者省制定新标准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标准等级,按照《海南省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中的评残标准等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所需办公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该会每年预算开支,从市财政拨给。

第7篇

关键词:文书档案;鉴定工作;认识

档案鉴定工作,就是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工作。是档案工作整个系列环节中第一个关键性环节,是随后所有决定得以产生的基础。在基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件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衔接日益密切,信息时代到来的今天,做好文书档案鉴定工作,为了使文书档案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加以控制,在文书档案鉴定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 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确定归档范围

分清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将具有保管价值的文件如数归档,并将无保存价值的文件从源头上清除,以确保归档文件的质量。2006年12月,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制度的保障下,对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从综合分析和判断为抓手,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确定归档范围,对每一份每一组文件开展具体鉴定,常用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法。

1.1 分析文件与本单位的关系,是鉴定档案价值的出发点

首先要分析这份文件与本单位的关系,立足本单位。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是保存的重点,外单位文件,是看与本单位的关系。需要本单位执行、随本单位所办理的文件一起保存。原则上,本单位文件的价值应大于外单位的文件,只有首先从文件与立档单位的关系出发,才能准确把握文件的价值。

1.2 分析文件的内容,是鉴定档案价值的中心环节

鉴定档案的价值,不是仅仅根据案卷目录和文件标题就能判定其价值。而是要逐件、逐页地对文件进行鉴定。每份文件都是工作活动的记录,工作活动的重要与否,以及文件记录的详略程度决定了档案价值。原则上,应保持本单位重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在本单位文件齐全、完整的前提下,避免重复文件保存。

1.3 分析文件的完整程度,是鉴定档案价值的重点

全宗文件材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鉴定其价值时,应该非常严谨。档案鉴定人员要直接地、逐卷审查,根据鉴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档案的实际情况,对档案的价值做出具体判断。原则上,档案保存越完整、档案的保存价值就越高。

2 突出归档单位的“主体地位”,把握档案保管期限

为了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质量,《规定》中明确了鉴定档案价值的原则和标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两种,长期保管的档案分为30年和10年。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要突出归档单位的“主体地位”,把握档案保管期限,将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沿革的,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按照不同的保管需求确定保管期限。

2.1 保证档案鉴定质量,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档案保管期限表是档案鉴定的依据和标准。对于统一鉴定质量,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份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份指导性文件,可避免因人而言,根据档案保管期限,以便把需要长远保存的档案,妥善地保存起来,准确地拣出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可加快档案鉴定工作的时间进度。

2.2 确保档案管理安全,防止任意销毁档案。

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对本单位文件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首先,凡是需保存的档案,均需要确定明确的保管期限,按不同的保管期限立卷归档。其次,在保管期限未满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毁档案。再次,即使保管期限已满,也应依据档案保管期限表重新进行鉴定。

3 建立“到期档案”鉴定的控制系统,档案鉴定工作规范化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关系到档案的“生死存亡”,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建立到期档案鉴定的控制系统,档案鉴定工作规范化,拒绝由个人随意鉴定、甚至不经鉴定销毁档案。销毁档案是档案工作者全部工作中最困难和最重要的一项专业活动,需要的一套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监销制度。对于可以销毁的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清册”需在保留原案卷特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销毁原因、编制日期,并由档案负责人签章。

4 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4.1 归档文件“良莠不分”

在档案的收集过程中,特别是随着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和科技生产活动将产生大量电子文件,人们进行交流的手段也将从纸质文书走向电子媒介,大量的文件以电子形式出现,而一些文书人员、档案人员档案价值意识不强,只认为是上级及本单位红头文件有文必档,在大量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中,把一些与本单位没有直接关系的上级领导讲话、普发性的学习文件、开会通知、办学习班通知等,充斥归档范围内,使得一部份不该归档的文件、资料混入了档案内,降低了档案的价值。

笔者认为,较好的解决办法是:(1)档案鉴定工作影响档案的未来价值,应定期进行本单位归档范围的可行性调查和调整活动,对档案鉴定工作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2)档案价值的鉴定是要从众多的文件材料中,区分出不同的保存价值,这需要培养精通档案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档案专业知识,还有各职能部门、各专业的业务知识,这样才能在日常的档案鉴定工作中,在面对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和文件材料内部错综复杂的的联系时,做到准确定位,避免操作差异过大。(3)在当今社会发展比较快的情况下,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比较频繁,所以档案人员就必须时刻以规范要求为标尺与待归档材料进行对照,仔细鉴别是否具有归档的价值和必要,提高档案搜集的完整性,减少遗失。

4.2 保管期限,该短不短,一律从长

通常在给一份文件的内容和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时,时常会有些档案人员会说“万一以后有用呢?还是保留着吧!”“时间留长点终比时间短保险,”错误地扩大化“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说法。

笔者认为,较好的解决办法是:⑴档案鉴定工作应统一制定行业标准,提高档案鉴定工作的严肃性。⑵基层档案室要严格遵照国家档案标准和行业管理标准,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和专业特色,充分认识本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环境和特点,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充分展示档案编制类目设置的完整性、可操作性,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行性。

4.3 到期文件下不得手,得过且过

在长期保管的档案中,很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有的已经进行了修改、补充,有的已废止不再执行,还有的文件材料虽然期限没到,但已失去了它的保存价值,有待于重新鉴定,可就有那么些单位领导怕担责任、怕麻烦、不重视,而不敢拍板或不愿花功夫去进行这项工作;一些档案人员有畏难情绪或留着保存终比鉴定销毁保险的思想等,所有这些直接影响到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8篇

2、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操作程序见《鉴定规程》),会议鉴定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7人。

3、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1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并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2 具有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3 具有高级技术或技术经济专业类职务,特殊情况可聘不超过1/4的中级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 被鉴定项目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 成果的鉴定。

4、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其技术秘密。

5、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 是否达到鉴定申请方提出需要鉴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

5.2 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3 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第9篇

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是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档案鉴定销毁成了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老大难”,对企业推进档案信息化进程造成障碍。

1 企业档案鉴定销毁难的原因

1.1 企业对鉴定销毁工作的不重视,怕担责任。对于归档保存的档案来说,大部分档案最终要被销毁。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企业面临的档案库存矛盾再大,困难再多,与鉴定失误相比,责任要小得多,这种求稳保守的思想直接影响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

1.2 国有企业缺乏效益观念,不计成本。保管档案需要多方面的费用支出,如保存空间、装具、人力等保管费用。随着档案数量的不断增长,档案库容日趋饱和,档案数量的无限增长与有限的保存能力之间产生矛盾,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应从长远考虑,从效益出发。

1.3 新旧标准不统一,产生遗留问题。如会计档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要永久保存。1998年,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将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统一规定为“15年”。在管理办法修订前的十多年中,大部分与国外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标准尤其是对“涉及外事”普遍感到难以把握。有的单位从建厂设备、生产技术到所用原料都是从国外购买,产品也大部分销往国外,认为本企业的会计档案基本上都“涉外”,索性将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统统定为“永久”;有的企业认为十几年之后,会计档案的利用率大大降低,无永远保存必要,即使部分档案归档时定的保管期限较短,还有销毁前的鉴定这一程序来补救,就不加区别地将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全部定为“15年”。前者将会计档案全部永久保存,省略了“销毁”这一工作环节,档案数量只增不减;后者因为会计档案归档时的鉴定简单粗糙,对保存到期的档案进行细致的鉴别,工作量太大,也造成了销毁工作年复一年延迟。

1.4 缺乏科学的档案价值评价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档案管理办法中,涉及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这一内容时,只笼统地规定“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程序报批”,等等,在工作实践中,往往感到现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但在执行中,如只按照保管期限进行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而不考虑会计档案可能涉及的债权债务、税务等问题,势必造成误鉴。档案鉴定工作需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保管档案的成本等外在因素综合考虑,要有一系列的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评估和测定。

1.5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缺乏监管,无制度约束。在我国现行档案管理法律规章中,没有关于过期档案不开展鉴定销毁应追究责任的条文,致使档案鉴定工作一直无法纳入档案管理的计划之中。

2 企业档案鉴定销毁难的对策

2.1 成立专业机构,监督指导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档案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销毁机构,专业从事鉴定销毁工作,定期对企业过期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把档案的

转贴于

鉴定销毁工作纳入企业内控制度,每年按内控流程定期开展对过期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在流程中,明确规定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产生的风险。

第10篇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地方病员在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规定经过审批采用新疗法、新药物,并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治疗中无原则性技术错误、仍发生意外的;

(六)病员(含精神病人)不遵医嘱自行用药或擅自采用医疗方法,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在住院期间服毒、跳楼或采取其他方法自杀、自残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告知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借医疗事故或事件,影响医疗单位正常工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医疗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或不顾病情垂危,将病员推出转院转科的。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贻误抢救诊治时机的。

(三)未经批准并未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实施新疗法、新药物的。

(四)在诊疗护理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执行上级医生医嘱,或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下级医生请示的。

(五)违反诊疗制度和手术规程,误施手术,弄错手术部位,搞错器官或导致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手术中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导致再行手术的。

(六)不按规定观察产妇分娩进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七)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的。

(八)不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供应、使用的器械、敷料、药液不符合消毒要求的。

(九)错发药、错打针、错输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毒、麻醉、限量药品,错配处方,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不合格血源的。

(十)检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差错,导致诊断错误或影响诊疗的。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八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需要抢救的,医疗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做好病案记载。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需要查阅原件的,经医疗单位领导同意后,就地查阅。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十一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首先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求得妥善解决。

涉及到几个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为准确判断病员死亡原因,提供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的证据,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

尸检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检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取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的,都要填写《湖北省医疗事故呈报表》。一级医疗事故要报省卫生厅;二级医疗事故要报地区(含市、州,下同)卫生局;三级医疗事故报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卫生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县卫生局每季向地区卫生局综合报告一次,地区卫生局每半年向省卫生厅综合报告一次。

医疗事故呈报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五条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人。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三千元;二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二千五百元;三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一千元。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或责任人支付给病员或家属,病员及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及家属按规定应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病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事故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属个体工商户、城镇无业居民及农村村民的,由街道或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适当救济。

第二十四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事故发生到定性处理前的医疗费用和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转院治疗的,其转院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病员自行转院治疗的,责任方不负责其费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经治疗病情好转,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不需继续治疗的,其治疗费用,一律由患者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对病员只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支付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不负责解决病员及家属提出的其他问题。经劝说仍坚持向医疗单位提出各种要求者,有关单位应配合医疗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对不能满足要求而扰乱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单位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除根据事故等级、情节经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外,应责成其承担部分经济补偿费用。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补偿款额可占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业余有偿行医发生的医疗事故,其经济补偿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并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健全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所发生的医疗事故,除由带教或主管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直接责任人员派出单位处理。

凡从外单位聘请或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比照本细则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和原派出单位各负担一半。

第六章  附  则

第11篇

一、过去几年工作发展回顾

(一)20__年工作发展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中盐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中盐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盐人[20__]268号)文件,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部署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安排了下一步的工作实施方案,对各企业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上报〈试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鉴函[20__]52号)文件要求,经调查统计汇总,上报了《试点企业技能情况调查表》,掌握了中盐企业职工的技能情况,为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了一个摸底。

3.组织各企业开展20__年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活动,认真组织上报第七届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并对20__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做了计划安排。

4.经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在企业内召开了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各有关省、区、直辖市盐业总公司、院校、全资、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特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徐玉平副处长做了重要讲话,她从专业角度介绍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形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国家战略,以及对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要求,既体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中盐企业的重视与关心,也对我们今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盐总公司党委副书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程文杰,也出席了本次会议。他要求各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把它作为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以“坚持质量,规范操作,有利企业,方便职工,长期坚持”为目标,认真做好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20__年工作发展

1.组织编写盐业特有工种培训教材,召开部分教材审定会。

公司领导非常重视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前期的编写中投入了10.4万元,并于4月12日在天津科技大学海洋工程学院召开了国家(盐业)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工作会议。中盐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程文杰就编写教材工作做出指示。确定了四个教材编写单位,共落实12个工种,5个等级,51本培训教材编写分工,成立了编写委员会。会议特邀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教材处刘永澎处长做了现场业务授课。刘处长就国家等级标准的发展历程,技能等级教材的编写原则和具体要求做了详细指导。考虑到培训教材将会在全行业通用,总公司特别组织了全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理论修养的专家精英团队共同编写。准备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教材的编写,并尽快出版。

2.选择建立考核站筹备工作。

经总公司研究,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初步选择了15个拟建立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单位,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请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立中盐考核站的条件标准、规章制度、任职资格和人员配备等相关文件要求。

3.考评人员的选拔、培养。

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二级企业职工的技能状况做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企业内选拔第一批考评人员,建立起考评人员队伍。并对技术人员进行了汇总分析,对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进行备案。9月,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公司领导递交了《盐业企业生产工人技师培训项目计划书》,计划于20__年举办两期约40人技师培训班。

4.选拔组织技能人员参加中央企业维修电工、焊工比赛。

根据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参加国资委20__年举办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文件,总公司组织各企业参加中央企业技能大赛维修电工,焊工比赛。通过两次技能大赛,我们认识到中盐企业

和中央企业兄弟单位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将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在企业内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和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的练兵活动。有效地调动广大职工学专业、钻技术的热情,为职工提供自我发展、岗位成才的机会。要培养出一支技术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中盐集团“两步走”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三)20__年工作发展

1.组织完成了中盐企业考评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一期培训班。

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对二级企业的职工技能状况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选拔出56名各工种考评人员,并进行了资格审查和备案。在3月份举办了第一期考评人员培训班,计划培训管理人员20人,专业考评人员36人,共计约60人。实际完成73人次,其中行业特有工种44人,通用工种6人,管理人员23人。所有学员一次性通过考试,全部取得证书。借助此次培训机会,我们邀请了劳动部多位专家进行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部署与指导,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专业人才持证上岗,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本行业专业化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奠定基础。

2.落实盐业特有工种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全年共召开六个工种的教材审定会,它们分别是:海盐制盐工、真空制盐工、精制盐工、盐斤设备分装操作工、盐斤收放保管工和驳筑集拆坨盐工。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盐斤收放保管工》和《海盐制盐工》教材正在出版发行当中。

3.建立第一批中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站试点单位。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从15个候选单位中选择了5家企业作为重点,建立中盐第一批试点考核站。目前已按要求报批总公司,待总公司陆续派专项考察小组进行初审后,报劳动部审查,挂牌建站。

4.认真组织参加第八届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

组织二级单位进行技术比武,选拔出8名中盐行业技术能手参加第八届技术能手候选人评比活动。最终,中盐皓龙盐化有限公司的焊工高级工蒋永钊同志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奖项。

5.筹备组织考评人员第二期培训班。人员名单已经上报,正在审批当中。

6.配合上级领导和总公司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工作要求,完善了中心制度建设等相关配套环节。

(四)20__年工作发展

20__年年底,中盐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员进行了第三次变动。07年在新领导的带领下,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继续向前推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和建议

自20__年中国盐业总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来,该项工作一直处于初创和打基础阶段,各项工作都在为建立中盐企业考核站做准备。20__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总公司第一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一年。总公司在人手紧缺、硬件落后、人动的重重困难下,努力推进技能鉴定工作。首先是做好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的摸底工作,成立专门的项目组,对人员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集中力量制定了《人力资源子战略规划》,努力抓好相应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其次是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分层次、狠投入地抓培训。争取在2-3年内,建立和完善盐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体系。同时,在总公司成立了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为人才发展提供机会,鼓励人才朝这方面努力。另外,我们还向做得好的兄弟单位取经、学习,到劳动部与有关专家领导座谈,学习经验。

中盐企业的鉴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步伐远远不够。主要原因有:

(一)近年来总公司人动频繁,人手紧缺,没有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导致时间、精力分配严重不足,许多工作都被搁置了下来。另外,开展工作的思路没有突破,缺乏开创性和工作经验,缺少“走出去”的信心和精神。

(二)由于中盐企业分布地区范围广、条件差,大多处于贫困边远地区,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企业硬件设施都比较落后,人的思想观念也比较陈旧,再加上具体工作人员人手少,大多为兼职,各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一,在开展工作方面面临很多困难。新上收的二级企业规模、资产和人数不断扩大,覆盖面广,不断给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课题。

(三)盐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尚属空白,即使劳动部门已经给予我们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培训、鉴定、考核工作还是要依靠我们企业自身来推动和落实,要我们自己出教材、出师资、出场地、出试题,许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四)企业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各企业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没有相应的得力举措。多数企业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是投入大、见效慢、对企业经济发展没多大贡献的事,导致没有专人负责开展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工作,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做保障,工人有证无证一个样,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比较差。

以上种种主、客观原因,导致中盐企业鉴定工作整体进度缓慢,与上级部门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与企业职工的需求也有一定距离。但总公司始终在坚持不懈地推动此项工作。主要采取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的地区设立鉴定站,在“地区就近、工种相近、一比三”的原则(一名考评员最多只能担任三个工种的考评工作)下,集中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第12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进一步扩大统考规模,提高鉴定质量,现将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我省将组织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项目管理师、物业管理员、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网络编辑员、企业文化师等11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同时组织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物流师、职业经理人、职业培训师、电子商务师、公共营养师、广告设计师、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电子、建筑、机械)、网络管理员等13个职业的全省统一鉴定。

二、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今年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具体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2008年全国统一鉴定安排在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全省统一鉴定安排在3月22日、5月17日、7月19日、9月20日、11月22日。

三、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安排,今年将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文化师四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试验性鉴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向我中心申请成立相应的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并按要求填写《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三),经资质审核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同意后开展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同时,根据我省鉴定工作实际,今年将组织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试验性鉴定,各市可选择1-2家具备条件的单位,申请成立相应的培训鉴定试点机构,按要求填写《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申请表》,报省中心审核备案后可开展试验性鉴定工作。

四、为确保鉴定质量,今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继续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地区的考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各地上报统考报名信息数据的同时,应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做好考场安排,并认真填写上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见附件四)和《全国、全省统考考场安排表》(见附件五),确保我省试卷原封送达考场。

五、各市和省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派遣监考人员等相关工作。相关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的申报条件已在“**省职业技能鉴定网”上的鉴定公告中详细列出,请各市和省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统考报名截止时间为:全国统考于开考前32天、全省统考于开考前25天。各市和省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将相应“报名录入器”生成的“考生报名数据”、《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六)报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部鉴定中心或组织专家命题组卷。

六、各地、省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完善考前准备、考场安排、人员配备等考务管理工作。各考场要按30人标准教室设置,保证一人一桌,机考的考点要保证一人一机,并留有10%的机器备用,每个考试点设1名总监考,每个考场至少派2名监考人员。考培要分离,各考点监考人员要相互交叉监考,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省鉴定中心按试卷交接要求,将于开考前1天将试卷和答题卡发至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市鉴定中心在开考前1小时将试卷和答题卡发至各考点,为防止答题卡误涂、漏涂、不涂等现象,各考场监考人员要指导考生认真填写。考试结束后,考生答题卡必须按顺序装入答题卡密封袋内,考生试卷一律收回装入试卷袋中,并按考务管理规程要求将答题卡和考生试卷密封并于当天或次日送交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按规定派遣相应的质量督导人员,做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各考点要在考前召开考务会议,进一步明确考生须知、监考人员须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