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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反倾销调查; 调查申请书; 太阳能级多晶硅案例; 会计管理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缘起
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制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主要原料,在中国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领域。“十一五”末期,我国硅电池占太阳能电池总产量的95%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发展直接决定着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我国多晶硅市场长期以来由进口产品所垄断,进口的多晶硅主要来源于美国、韩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5年前进口依赖度一度达到95%①。近年来,国内产业开始发展壮大,产量由2008年的4 685吨增长到2011年的82 768吨,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28%上升至57%。
2008年开始,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量逐年大幅上升,进口绝对数量在4年间增长了376% (如图1所示);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由2008年的66%上升至2011年的83% (如图2所示)。
2008年到2011年期间,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价格逐年降低,从2008年每公斤1 378元大幅跌落至2011年的每公斤376元,降幅高达73%。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价格下跌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平均进口价格为每公斤462元,但2012年1—6月的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74元,一年内的降价幅度高达62%。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大幅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到2011年期间,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逐年降低,4年间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 923元、445元、378元和320元,4年间的整体降幅达83%,如图3所示。
2011年以来,由于受到进口产品大幅降价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跌情况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为每公斤410元,但2012年1—6月的平均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46元,一年内降价幅度高达64%,如图4所示。
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量的大幅上升和价格的大幅下降挤压了国内产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大幅下降,如图5所示。
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更为明显,2011年以来,国内多晶硅产业陷入了大规模停产的境地。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统计,在A板上市的7家多晶硅企业中3家已经停产。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在已投产的43家多晶硅企业中,仅剩七八家企业尚在开工生产,其余的企业均已经关闭生产线,停产率超过80%。2011年12月,国内出现了第一家破产的多晶硅企业——成立于2008年、投资过亿的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2012年第二季度,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7月2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年9月17日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三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从被动挨打到企业主动采取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这不仅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企业维权意识的觉醒。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运作程序
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2002年我国新实施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请,应满足3个基本条件:(1)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即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指“一般因果关系”。我国的上述规定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在我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倾销与倾销幅度的调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是商务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我国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包括: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商务部初步审查与立案公告;调查与调查期限;初步裁定与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最终裁定和反倾销税;行政复议,如图6所示。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申诉基本流程②,如表1所示。
从表1案件进程及所对应的内容可以看出,反倾销的申请、填写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以及实地核查等过程都与众多会计问题相关。
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会计功能分析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证据,分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对企业从会计战略视角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是反倾销立案的证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泉和关键。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企业所递交的申请书有申请书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两种版本,受获取信息来源的限制,这里主要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作为分析对象。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非保密文本)主要包括申请书正文、保密申请、确认书和附件清单四个部分。其中申请书正文是最主要的部分,包含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的信息,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申请书正文部分包括:(1)概述;(2)申请人的情况及国内产业介绍,涉及申请人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资格问题以及对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情况的简介;(3)申请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主要是对被调查产品的范围进行具体描述,阐述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和可替代性,以及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4)倾销,这部分主要对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调查,进而确定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倾销幅度;(5)补贴;(6)损害,这一部分申请人利用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销量、销售收入、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库存、劳动生产率和投融资能力等指标证明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通过对美国、韩国和欧盟产能和库存的分析证明来自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7)因果关系,这一部分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国内市场需求、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以及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在调查期内的总体走势和在各时间段中的相互对应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8)公共利益考量;(9)结论与请求。
由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分析知,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是围绕倾销是否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展开的,如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等证据。这些都需要申请人根据既有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定量分析美国、韩国和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幅度以及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据,对企业提起反倾申诉至关重要。
(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会计功能定位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核算纠纷。从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在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从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可以知道,实际上从2008年开始,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量大幅上升,进口价格逐年降低。2008年至2009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降低了64%,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降幅达到77%,实际上已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而我国企业直至2012年才提起反倾销申请,此时作为申请人的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严重损害,企业也错过了提出反倾销申诉的最佳时机。
虽然影响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因素是复杂的,但会计信息是企业判定是否提起反倾销的最直接的依据。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时不仅要了解国内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需要掌握国外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其商品在国内市场以及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和数量,其商品在我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数量及其变化等相关会计数据。动态地把握这些信息,企业才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倾销行为,把握好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2.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2)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产量而定,如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25%。因此对自身产量以及行业中其他企业的产量的正确核算和记录是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前提。通过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人的产量核算可以看出其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具备提起反倾销申请的法定资格。
3.为计算倾销幅度提供服务
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倾销幅度的多少主要涉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以计算美国的倾销幅度为例,在比较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比较,需要合理扣除被调查产品从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各种环节的费用,包括境内外的运输、保险费用、关税、增值税、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商检费等各种费用。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美国境内环节的费用,所以根据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境内销售、运输、保险等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率,推定美国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价格的比例为2%,该项费用应从调整前的出口价格中扣除。
而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美国多晶硅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因此采用美国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申请人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的FAS贸易条件下,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美国向日本出口多晶硅的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调整前正常价值,在此基础上对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得到调整后的价值。从以上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看出,倾销幅度的确定并不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简单的比较,因为两种价格产生的方式不同,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受到市场环境、价格条件、运输成本、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需要据此进行会计调整。
4.为评估损害提供证据
进口产品对国内企业的损害评估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条件,对损害的评估主要包括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从申请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主要通过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且从保密文件的摘要可以看出申请人同时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对于实质损害威胁的判断,申请人主要是对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和库存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大量倾销进口共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因此,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是企业评估损害的重要证据。
四、结论与启示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提起反倾销能否立案、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关系着我国应对反倾销战略的实施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会计战略视角看,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对外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国内生产者的信息,包括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信息;另一方面是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的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生产能力、库存以及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等。各个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变动趋势以及对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对产业有否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预警,进而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二)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1.改善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方式
会计核算方式的改进并不是要完全按照反倾销调查的模式来设计,特别对于有相当多产品的企业更加不经济。理想的改进模式是在不增加企业核算成本或尽可能少增加核算成本的情况下,就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反倾销申诉的需要。可行的方法是在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管理系统中嵌入反倾销导向的会计管理工作。企业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应识别外国可能对我国倾销的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而在日常的会计核算管理中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账簿,从会计科目的编制、报表的生成等方面入手设置相关产品二级科目或更为细致的明细科目,以便需要时可以迅速、准确地找到调查产品信息,降低反倾销信息收集的成本,提高申请准备工作的效率。
2.加强企业会计活动的控制
在反倾销申请中,申请人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数据评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所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申请是否能够立案。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基础工作中,要实现精细化,从基本的会计账簿认真做起,企业要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杜绝会计造假和记账的随意性,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明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会计人员及时提供反倾销申请中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加强对外反倾销的会计人才的培养
因为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践中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律师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企业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之初,一般会授权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委托人,参与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及调查工作,而企业则主要是配合委托人书写申请书。因此,一方面,培养具有反倾销法律知识的人才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在提起反倾销中所需能力的培养也十分关键。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知,申请反倾销所需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企业日常核算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有一定的区别,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按照国家反倾销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会计调整,而这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反倾销知识有全面的理解,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人员再教育管理中,应不断加强会计人员反倾销意识的培养,同时通过参加WTO的技术培训、到国外进修、组织专家讲座、建立反倾销教育和奖励基金的方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在对外反倾销中所需的能力。
(四)加快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反倾销措施只是一种在一定时期、一定限度内的保护手段或补救性措施,与此同时可能会产生增加下游产业成本、提高消费价格水平等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这种报复也可能以非反倾销的形式出现。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加速提高技术水平和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会在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家竞争压力时,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米家龙,侯杰,郭双焦.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定的完善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2-33.
[2] 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3-185.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 开证 付款 结算 融资 保障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国钢铁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购货方占主导地位,销售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货物验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货款或买方的承兑汇票。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使合同订立在先,买方一般也会要求对合同价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这可能使销售方遭受一定损失。而笔者所在的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营销政策是预付款发货,即只有收到购买方的货款才能发货。这种情况下势必给购买方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而随着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给购货方(客户)带来了资金面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就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与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等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能够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兼有融资功能等优点。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三、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四、付款
从2009年开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该客户是我公司不锈钢产品的重要客户,在广东地区的经营范围很广,影响很大。我公司派专人去佛山考察该客户的相关情况,其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近五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共计开证8700万元,付款迅速及时。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扩展了信用证业务,客户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诺德、无锡宝昌、江苏大明、佛山钢展等多家用户。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开证109900万元,货款均已按时进账。
通过国内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双方的付款顾虑,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的金额限制,融资成本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低很多。不仅如此,客户还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从我公司的角度来看,工作程序也较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简单,而且也减少了我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财务费用,节约了资金成本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润,保证了我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流转。同时,由于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绝拖欠、坏账,加快了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解决了融资和支付两大问题,消除异地应收款的烦恼,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理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公司拓展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为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振浩(导师:丁正平)北台钢铁集团供应链融资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11
2.王宝山(导师:李玫)国内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3
我国离岸银行业务自开立以来,经历了大起大落,在摸索中逐渐走出了一条属于我国自有的,离岸银行业务的特色路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的离岸银行业务规模已达到了509.19亿美元、存款量达到433.81亿美元、贷款量共计354.68亿美元,离岸客户总数突破15.56万户。其中,交通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规模最大,发展最快。本文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为载体,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交通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也为其他离岸银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
离岸银行业务;交通银行;发展研究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国内离岸银行业务四家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存、贷款规模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交通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规模最大,下文将重点研究其发展策略。2002年9月24日,交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正式营业。交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开业筹备、稳健起步和加速发展几个阶段。为保证各阶段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该行及时确定了各阶段的重点核心工作,以点带面促进离岸银行业务的推进。
一、交通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介绍
1.发展策略交通银行在离岸业务上坚持“三步走”的市场拓展战略,不断促进交行离岸银行业务的向前发展。“三步走”发展策略是,第一步:先负债业务后资产业务;第二步:先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周边地区,后其他国内地区;第三步:先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有分支机构的地区,在其他国外地区。回顾多年来的离岸银行业务发展历程,“三步走”战略符合交行的实际情况,为离岸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指导的作用,也为交行今后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客户定位根据离岸业务的特点,优选离岸业务的目标客户。一是综合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走出去”企业;二是境外上市的企业;三是一些具有特色的“窗口”企业;四是境内关联公司为总行级客户或者分行的重点客户企业;五是具有完全现金担保能力的企业。
3.组织架构交通银行在总行层面设立了离岸金融业务中心,采用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模式。离岸金融部有七个处室组成,分别是负责全行离岸业务管理的离岸业务管理处、负责开户和汇款的离岸银行处、负责单证业务的离岸贸易融资处、负责资金管理的资金管理处、负责营销的离岸市场拓展处、负责授信业务和网银业务的综合管理处、负责会计结算的会计结算处。
4.业务规模截至2013年6月末,交通银行离岸业务资产规模为117.46亿美元,开立离岸账户23205户,离岸存款达67亿美元,贷款余额达103.02亿美元,2013年上半年累计完成国际结算量达801.64亿美元。
5.业务产品业务涉及进出口信用证结算、汇款结算、外汇资金交易、外汇买卖、贸易融资、咨询证明、账户监管、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多方协议等,全面覆盖整个国际结算业务的产品门类,基本满足了各类客户的结算需求。
6.业务体系总行直接负责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策略和阶段目标的制定,负责调动全行资源开展离岸市场开拓工作,同时还具体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操作管理工作,确保中后台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的落实,多年来还为离岸客户办理了涉及授信、国际结算和境外担保业务。
7.IT系统交通银行金融部采用独立的离岸531业务操作系统,交行离岸“531”系统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切换上线。该系统是完全与境内分支机构分离的业务体系,满足了与境内业务严格分离的监管要求。
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离岸账户管理
1.离岸账户定义《交通银行离岸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称离岸账户是指非居民法人和自然人以及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境内企业在交通银行离岸金融部(以下简称离岸金融部)开立的离岸账户。
2.开户流程(1)客户递交开户文件和开户申请书。客户按要求提交正本开户件,并如实填写《离岸客户开户申请书(公司用户)》。(2)柜面初审和开立账号。交行工作人员应对客户提交的开户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对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书等内容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若无法核实或资料不完整,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交或补交。柜面在系统中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查。若检查通过,即可为客户先行开立账号,并注意提醒客户该账号尚未正式生效。(3)离岸金融部终审。离岸金融部负责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表单填写的有效性、系统录入的正确性及印鉴建档的正确性进行终审。(4)查册。河南省分行将待查册公司的注册证号及公司名称,以邮件形式发送给总行离岸中心,非香港企业由当地公司注册机构将查册结果反馈给分行,香港企业由总行将查册结果反馈给分行。(5)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客户资料审核通过后,离岸金融部负责代法人客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6)账户启用。离岸金融部为非居民自然人客户、成功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法人客户及境内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企业开立账户,并打印开户通知书。
3.离岸账户信息变更离岸账户信息变更包括客户户名、注册地址、董事信息、联系人、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及预留银行印鉴等变更事项。发生变更客户名称、注册地址、董事信息以及银行预留印鉴后再次至柜面办理业务时,必须向柜面提交《离岸客户基本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给予变更后,方可办理业务。
4.离岸账户销户法人客户在公司注销或解散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并向柜面提交销户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的,离岸金融部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已销户账户原则上一年以内不予重新办理开户。销户一年后再次申请开立账户的客户,需重新提交最新开户资料。
三、离岸银行的产品业务分析
以下三款离岸业务产品是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做的最多的也是最适合离岸客户使用的产品。下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1.进口押汇业务(1)含义:进口押汇是指离岸银行收到境外出口商或其他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以信用证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进口押汇业务是进口商使用最多的产品,其历史很悠久了。(2)适用客户类型:客户有进口融资需求,且客户在各行离岸业务部门有相应的授信额度。(3)产品特点:满足客户延期付汇需求。(4)风险控制: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对客户及其贸易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保证贸易背景真实。(5)费用:按照当期离岸贸易融资利率执行。(6)业务流程:首先必须向交行河南省分行提出进口押汇的授信申请。客户在得到银行批准后,向离岸业务部门提交申请的相应材料。离岸业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审核相关凭证。交行河南省分行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当期的贸易融资利率给客户进行融资。
2.出口风险参与业务(1)含义:出口风险参与业务是指境内分支机构在为其客户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交易中,作为让渡人,将其在该笔交易中所取得的权益转让给分行离岸业务部门,分行离岸业务部作为风险参与商,为该笔交易出资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出口风险参与是近几年来才开发出来的产品,也是深受出口商欢迎,因为它有效地帮出口商锁定了出口收汇风险。(2)适用客户类型:以出口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公司,这个公司需要锁定收汇风险、需要使用融资款项来组织生产,或需要改善财务状况等。(3)产品特点:缓解客户贸易融资需求,加强境内行出口融资竞争力。(4)风险控制:主要是收汇风险,各行必须紧紧盯住出口货物的质量等情况和进口商的经营情况。二是操作风险,业务人员必须认真仔细,避免融资后二次融资。(5)费用:一是离岸业务部门向让渡人收取风险参与的出资利息:利息=风险参与的出资额×年利率×(风险参与期限+5)/360。二是每笔风险参与业务收取手续费约为35.00美元及相关电报费用。三是预扣海外银行的费用300美元左右,多退少补。(6)业务流程:首先是客户需要向在岸银行提交出口风险参与的授信申请,在岸银行要了解自己银行或者其他银行有否资金,同时落实客户资金保证和是否合规。在得到在岸银行的明确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业务。
3.外保内贷业务(1)含义: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它能够帮助境内企业在无法提供让境内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境外公司或者个人的有效担保,在境内金融机构融到所需的资金。外报内贷业务是我国各地招商引资所首选的产品。(2)适用客户类型:适合境外公司拥有较多的资金或者较强实力,而其在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境内企业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等的相关客户。(3)产品特点:借助境外公司实力,帮助境内公司实现发展;境外资金无需汇入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众多不确定因素。(4)风险控制:一是境内公司的借款用途以及自身的还款来源需要重点关注。二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境内公司经营状况做好检查跟踪工作,防范风险。(5)费用:按规定收取境外公司担保费费用,一般为每季度收取千分之五的担保费。二是境内银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收取贷款利息。(6)业务流程:离在岸客户需要分别向离岸银行业务部门和在岸银行业务部门提出授信申请。离岸银行业务部门和在岸银行业务部门分别按照权限和授信要求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客户在获得银行的同意后要签订相关授信协议,在岸行要在规定日期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报备。
四、总结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也蓬勃发展。交通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离岸银行发展的楷模。本文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为例,从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模式、账户办理和主要业务产品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进一步促进交通银行离岸业务的发展,也为我国其他离岸银行开展离岸业务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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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适用于出让、受让委托。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订具体条款时,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保证合同条款真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四、“业务”内容一般包括:
(适用出让委托时选择) (适用受让委托时选择)
1.制作交易申请书; 1.寻找交易目标;制作收购意向申请书;
2.寻找受让方; 2.根据交易目标制作投资分析;
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
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6.参与财产的交割; 6.参与财产的交割;
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9.其他。9.其他。
五、委托标的,可以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非上市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风险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合法的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依法可转让的其他各类产权。
六、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招募法,有偿兼并,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
七、提交的文件,出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准予转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资料;受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同意受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资信证明等资料。
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九、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一般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有的银行还要求客户与之签订《总质押书》,然后银行将提单等货权凭证交给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从上述办理进口押汇的程序看,银行的风险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为客户不仅要提供保证人,还要签订《总质押书》,将货权凭证质押给银行。对于银行来讲,这种“双保”的业务风险很小。但是,进口押汇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货权凭证质押给了银行,但银行毕竟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进口商(也即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才是货物的真正需求方,他必须取得并处理货物。于是,在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纸法律文件。通过信托收据,进口商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再将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处理。这时,法律风险就出现了,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根本没有信托收据这个概念;而且,货权凭证既然已经通过《总质押书》质押给了银行,又根据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拥有的到底是质权还是所有权呢?很显然,同时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存在冲突部分的。目前在我国银行业广泛使用的“信托收据”完全是个舶来品,是一种借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践的做法,我国缺少相关制度规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的话,银行的资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
纠纷案例
1997年4月7日,原告A银行根据被告B公司的申请,开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2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290元。信用证开出后,香港C银行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于4月16日向B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B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B公司于4月14日向原告A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此前,B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B公司提货。随后,被告B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信用证金额押汇,期限三个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D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B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港币1899261元,有效期一年。被告D公司对被告B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B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B公司未知被告D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B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B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B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B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B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B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偿还押汇款港币593261元,余款未还。同年12月12日,原告将被告B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信用证、付款通知书、押汇申请书、担保承诺书、押汇协议书、借据、汇转款凭证、催收函、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B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D公司作为被告B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押汇”的解释,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原告和被告B公司就1899261元港币的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B公司申请押汇之后 ,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B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D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启示
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银行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因为日常实务上的需要,银行迫切需要确定的指引,各家银行由于效法不同的实务标准,不同的银行在实务上有不同的操作和制度设计。例如中国银行关于进口押汇的业务规定效法香港的押汇实务。而其他银行可能效法其他国家的实务,相互之间差异很大。
银行界有一致的观点,即在进口押汇实务中进行制度设计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银行的利益。但银行界无法仅仅在银行实务的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它们需要司法的明确指引。在进口押汇问题上,银行界迫切需要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给以法律上的明确指引。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2、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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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海运业快速发展,船队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保障了中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随着中国船队规模不断扩大,中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旗经营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占国际海运船队总吨位的50%左右。
然而,大量中资船舶在境外注册和悬挂外旗经营引发的相关问题,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采取特案免税政策,鼓励悬挂外旗的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取得中国国籍,悬挂五星红旗航行。今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这项政策,并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中资船舶在境外登记悬挂外旗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境外融资造船和经营特殊航线的需要等,其形成也有一定的演变历史。由于国际航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一些在境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选择在境外登记。
中资船舶悬挂外旗经营,对中国航运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对船舶实施安全监管,容易出现低标准船舶和安全事故隐患,也不利于维护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相关问题,前不久,交通部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享受特案免税政策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公告》,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在境外登记;
(二)船龄范围:1、船龄在4至12年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等;2、 船龄在6至18年的散货船、矿砂船等;3、 船龄在9至20年的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散装水泥船等。
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
与此同时,对于办理的程序,《公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船舶所有人应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与入级证书、船舶出资人的有关材料。
第二,交通部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报财政部审定。为便于申请人有计划安排船舶办理特案免税登记,审批机关将分批次集中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可选择在2007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2008年9月1日和2009年3月1日之前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交通部将财政部审定的免税进口船舶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免税报关手续。
第四,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上海、天津、大连为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关键词: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2、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 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琮,刘凯.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2).
2、陈金亮.跟单信用证弊端之我见[J].对外经贸实务,2003(5).
3、徐志闵.浅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J].集团经济研究,2005(1).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一、调研背景
2003年以来,我省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省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省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省大致分成山区的延平区、屏南县,沿海的平潭县和福清市、城市的晋安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平潭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06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福清市、晋安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福清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福清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晋安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2006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0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福清市、晋安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屏南,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延平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1997年《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007]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平潭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福清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晋安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屏南县、延平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福清市、晋安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平潭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06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平潭县、福清市和晋安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屏南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2008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延平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2008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2008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平潭、福清、晋安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屏南、延平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屏南为例:
2006年《屏南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屏南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屏南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2005年制定的《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省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省各地遵照执行。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的概念与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credit , 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制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结汇单据要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原则。
二、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1) 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 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2、 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 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3)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2、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1)对出口商的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 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2、 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对进口商的防范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2、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3)对开证行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 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琮,刘凯.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2). [2]陈金亮.跟单信用证弊端之我见[J].对外经贸实务,2003(5).
近几年,我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逐步减缓,业务萎缩严重。2019年,小贷公司退出行业;2020年,康定盛捷融合小贷公司退出行业。目前仅存小贷公司1家。由于两家小贷公司相续退出,2020年全州小贷行业贷款余额下降1894.6万元,仅为5085万元。
二、小贷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缺乏良好“土壤”。我州属边远民族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对经济发展支撑促进作用力不强。全州企业量少质弱,民营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小贷公司的发展缺乏市场经济的有力基础支撑。此外,我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一直较为缓慢,社会信用环境、金融法律意识、政府重视程度等方面均不够理想,客观上对小贷公司的发展较为不利。
(二)经营管理问题重重。我省地方金融组织不仅业态丰富,而且数量众多,风险隐患大。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了“减量提质”工作要求,强调逐步引导经营有问题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行业,同时也加大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力度。在强监管措施之下,我州小贷公司本身的质量短板问题凸显出来。2020年监管检查中,发现我州小贷公司在制度设立和执行、业务操作专业化方面存在多种问题。如对小贷公司检查中就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该公司未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将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未按公司《贷后管理制度》规定按月进行贷后检查工作;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不良资产划分不准确,导致对应的不良资产资本金占比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准确;存在长期展期续贷但未收息的情况;借款合同不规范,合同编号存在随意性,借款人与保证人为同一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式为抵(质)押的,在贷款档案中却没有抵(质)押合同,也无抵(质)押权属证明和抵(质)押物备案资料,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无依据;贷款展期手续不完善,仅有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无双方签订的展期协议和贷款展期时的内部审批资料,展期申请书上审批人与贷款审批人不一致。为此州金融工作局进行了风险提示,启动了约谈等监管程序。但由于小贷公司的问题日积月累,已很难在短时间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可能不得不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三)地方支持力度不足。省内其他一些市(州)为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发展,除落实《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小贷公司的支持政策外,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而我州受限于财力,目前还未推出能有效支持小贷公司发展的鼓励政策,现有政策门槛高、范围窄,小贷公司“获得感”不强。(四)金融专业人才缺乏。州内小贷公司普遍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原康定盛捷小贷公司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高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经营急速下滑,难以为继。小贷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贷款业务的人员不仅少,而且专业程度也不高,导致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业务,出现了很多操作不合规问题。
三、对国家的建议
多年对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使我们认识到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表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基本是市场导向的,即市场需要的就发展得好,市场不需要的就会迅速衰亡。我州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7+4”类地方金融组织中,仅有小贷、担保、典当和产权交易场所几类组织,且数量均为1家,此种情况与我州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基本相符。近几年小贷、典当行业萎缩极为明显,而担保公司由于市场的需要和政府的支持,成长得则较为迅速。市场需不需要、政府支不支持是地方金融组织生死存亡和发展的关键。
为此我们针对小贷公司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在国家层面立法,出台《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法》或《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明确其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明确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其经营和业务范围。
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1277号)精神,为切实发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建立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在当地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丰元担保公司给予费率和损失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使用程序,注重对财政的贡献率和使用效益;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第四条贴息的对象原则上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贴补对象为:市属工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商业流通企业。
损失补偿的对象原则上为*年元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贴息和损失补偿标准根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情况及贷款损失情况,并考虑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综合确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情况,以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并经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其中: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标准:按*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80%予以补助(市区两级财税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计算市级补助标准);剩余转移支付资金的60%转作市本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
户管理,专项用于担保和贷款风险补偿。
第六条贷款贴息由企业凭申请书、贷款合同、银行催缴利息通知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由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受理企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贴补资金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集市金融办、市经委、市人行、市银监局予以审核,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对象,计算出具体贴补资金数额,并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直接拨付到相应的企业、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统一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企业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