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4 06:16: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档案局指导监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 :本文论述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权在业务指导工作中的定位,希望把接收档案的工作做好,共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档案管理;业务指导
中图分类号: G271 文献标识码: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就明确界定了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档案局)对相应行政区划内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权,这是保证我国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得以正常运行的法律依据,是各级档案局代表相应行政区划中的人民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协调本行政区划内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关系的基础。也正是这个法律依据,为档案事业内部各项业务工作的健康协调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可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我国档案工作实施达标升级工作以来,各级档案局对有关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进入了一定的误区,那就是因指导得太细太具体,不仅使档案局的这种宏观指导职能转变为微观指导职能从而使自己陷入琐碎的事务中而不能自拔,而且削弱了档案馆对档案室与档案馆工作相联的那部分业务技术工作的指导权,影响了档案馆同档案局、档案室之间的关系,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工作陷入到比较被动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这就严格规定了各级各类档案馆对各分管范围内应该移交档案单位的档案接收权,档案馆接收档案,是法律赋予档案馆的权力之一,从档案馆业务工作的流程来看,它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和起点,对将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从而最终实现档案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赋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权力的角度来看,对各单位档案室应该移交进馆档案所必须达到的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日常业务指导与监督权,理应由档案馆的收集部门来行使,因为这部分档案最终要移交到档案馆来保管,其分类、整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保管与利用的水平。过去,因为档案馆没有充分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力而使进馆档案不符合保密要求,从而必须由档案馆重新整理使档案馆的工作陷入无可奈何的被动局面的事实,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当然,档案馆对档案室档案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权,只能严格限定在案卷的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上,具体包括如下内容:①卷内材料是否符合构成案卷的一般标准;②各种档号的填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③案卷封皮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④有关目录的编制是否完备;⑤档案载体的理化状况是否符合进馆要求。另外,档案馆对档案室上述业务工作的指导权必须以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为依据来行使才算真正有效。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制定法规、政策、标准与贯彻实施法规、政策、标准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必须由不同的部门来承担,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工作系统。而我们档案部门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在档案事业系统内,各级档案局是抓宏观的,是制定政策、法规、标准的主体,档案室与档案馆则是实施档案局所制定的各种政策和业务标准的具体单位,这两种职能在我国档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档案学理论界似乎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由于我们的政策、法规没有严格区分它们的具体归属部门,所以在实践中造成了档案局业务指导权无限扩大的现象,以致于档案局在指导基层档案室的工作时,甚至具体到了手把手传授如何立卷技巧的地步,类似于在业务指导过程中越权的现象,在我们档案系统内档案局对档案室和档案馆以及其它部门的业务关系中还普遍存在,这就难怪我们各级档案局总是叫喊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而档案馆却又抱怨无事可做耐不住寂寞了。
要走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中的误区,给档案局业务指导工作的层面及内容进行准确的定位,各级档案局就必须认真对自己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权进行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界定自己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虽然规定了各级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权,但对监督和指导的形式和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局的监督指导权也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档案局从实际出发,根据档案工作的内在规律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与指导范围与形式,以便档案局、档案馆、档案室各司其职,在科学合理的分工下协调地开展工作。
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越来越繁重的客观实际,我国各级档案局对外业务指导的层面应该定位在立档单位而不是立档单位内的档案室上。对立档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包括下述内容:1、必须建立档案工作, 完善档案工作制度;2、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一般是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人、财、 物力保证单位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3、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如果有关单位不按上述要求保证档案工作的开展,档案局就有权依法提出整改措施。当某个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了档案室并配备了相应的条件,对档案内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则由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开展,考虑到档案室的重要档案最终要移交到档案馆去的,档案室的业务工作都是围绕着形成合格的进馆案卷来开展的,因此,档案室日常业务的指导工作可以交由档案馆的收集部门来承担。这样可以密切档案馆同档案室的业务联系,使档案室提前形成符合进馆要求的案卷,从而避免因馆室业务脱节造成的移交进馆的档案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工的巨大浪费。
立档单位与立档单位内档案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机构的级别上处于不同的层次,对立档单位进行指导,是对整个单位而言,是宏观的,是对单位领导以及这个单位关于档案工作所提供的条件的要求;对档案室进行指导,是对一个单位的局部而言的,具体来说,是对档案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是微观的。过去,对立档单位与档案室,我们在概念上是分开的,但实际业务工作中则是混淆的,甚至是视为同一的。这在过去档案业务指导量小的情况下是看不出弊端的,但在达标升级工作广泛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量大面广的现在就不行了,它会严重影响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指导职能的正常发挥。当然,我们说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只定位在立档单位而不是档案室,绝对不是要否定档案局对档案室的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权力,而只是想让我们档案工作者认识到,档案馆对档案室属于进馆案卷质量方面的业务指导权,同档案局对各个立档案单位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权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赋予的权力,不得相互混淆,更不能由一方长期包办而混然不觉。档案局管宏观、管整体(这其中就包括对档案馆的宏观指导),档案馆根据档案局确定的原则、技术标准与规范行使自己职能范围内的职权,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职能的有效区分与实施,不仅能使各级档案局从沉重的具体业务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发挥宏观协调的作用,而且还能充分调动各级档案馆的积极性,发挥它们的主动权,把接收档案的工作做好,共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5]103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川档发[2005]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继档案工作升级、目标管理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档案工作由部门管理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转变,是政府机关贯彻档案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操作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监督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
二、明确任务,统一要求。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从2005年起,三年内,档案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分之二达到省二级以上;机关、科技事业单位全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五年内,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我市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对县(区)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以上的考评,县(区)档案局组织省三级的考评。
复查是确保档案工作等级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市将从2005年至2007年期间,对按照《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进行考评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重新确定档案管理等级,并进行重新颁证和换牌,复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档案局对市级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档案局对县(区)所属单位进行复查。对已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确保档案工作不滑坡,市档案局将对各县(区)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中档案馆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机关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商业金融流通企业、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大专院校、职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运用政府行政职能,明确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积极加以落实。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三年内按照40%、30%、30%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度,确保各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步伐与省档案局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标准,把握内涵。《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是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新标准培训,使各单位充分把握标准的内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我市统一规定:1、省三级必须配备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省二级以上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去湿机、扫描仪、照相机、防磁柜等设备。2、所有单位都必须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市级单位统一使用思源档案管理软件,各县(区)可自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3、在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之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档案法事件发生。
近日,东城区档案局指导区内各立档单位细化工作任务、培训讲解标准要求,对照《测评标准》查找出各门类档案、全宗卷内容不齐全等问题,并现场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庞文杰)
朝阳区档案局2012年开放审查工作圆满结束
前不久,朝阳区档案馆完成馆藏档案中满30年的档案开放前审查工作。此次共审查74958件档案,涉及内容有:会议记录、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登记、卫生防疫等。
(关志雪)
海淀区档案局制作画册、展板祝贺建区六十周年活动
在海淀区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区档案局组织制作了《光耀一甲子,相承六十年》图片展及同名纪念画册,充分展现了区内各个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了海淀人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
(赵光远)
通州区档案局积极开展档案业务培训
日前,通州区档案局以加强新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为主题,对全区各乡镇、各新城建设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和法人单位等50多家单位的100余名档案人员开展了针对性的档案业务培训。
(张钰丛 杨万贵 马娜)
顺义区档案馆加强馆藏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近日,顺义区档案馆对馆藏婚姻档案档号填制不全、全宗盒字迹混乱、卷内目录编制不完整等现象做了全面修改完善工作,同时对婚姻档案数据库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 孙丽)
昌平区档案局做好第一次水务普查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近日,昌平区档案局到区水普办从普查资料的收集、归档文件的整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指导,确保水务普查档案真实、全面反映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杨福芝)
大兴区区长李长友到区档案局(馆)调研
9月12日,大兴区区长李长友到区档案局(馆)调研。他在认真听取了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后,对我区档案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对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大兴区档案局)
丰台区档案馆举行《卢沟晓月》艺术剪纸捐赠仪式
前不久,丰台区档案馆举行《卢沟晓月》艺术剪纸捐赠仪式。此次捐赠的艺术剪纸是一种多彩多层平面剪纸作品。区档案馆馆长董化斌向捐赠者张娟女士颁发了收藏证书。(吕 萍)
市档案局局长吕和顺到石景山区档案馆调研
9月18日,市档案局局长吕和顺一行到石景山区档案馆调研,在参观了档案馆,听取了汇报后,对我区档案工作在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整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对今后档案事业发展提出了三点建议。
(武小影)
房山区档案局开展2012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前不久,房山区档案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此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对检查中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进行整改复查。(何涛)
平谷区档案局加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
日前,平谷区档案局以小北关村为试点指导该村制定数字转化保密制度、借阅制度、数字化加工保密协议,帮助村里建立了档案目录和档案扫描原文对应数据库。(杨有启)
门头沟区开展2012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近日,门头沟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参照《门头沟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档案管理情况和信息开发利用等四个方面对区城管大队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赵 阳)
怀柔区档案局举办档案信息写作培训班
前不久,怀柔区档案局举办了档案信息写作培训班,邀请市档案局张轶群处长从信息工作的意义、信息工作概况、信息写作的要点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各镇乡、区直单位的80余名档案信息员参加了培训。(马元申)
延庆县成立档案普法宣传队
延庆县在档案局和“张军义务普法宣传中心”合作多年的基础上,成立了“档案普法宣传队”。此队伍共40人,将通过开展现场咨询、文艺演出、绿色骑游沿途宣传等活动,进行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李挺)
密云县档案馆助推檀营旧村改造搬迁工作
一、制订出台《温州市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有效推进档案中介服务管理,重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档案事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规范中介服务,同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监管。2009年市档案局对档案中介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各县(市.区)大多数没有具备具有独立法人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档案局事实上承担了档案中介服务,开展了档案整理;2.聘请退休的档案工作者帮助整理档案;三、档案中介服务机档案专业人才缺失,不能适应新形式、新要求;四、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小,服务能力偏低,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五、由于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价格垄断严重。针对档案中介服务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档案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又将多次修改的《《温州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发至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档案局,市人事局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温州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办法》》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档案中介服务内容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遵循的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中介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2009年《温州市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市档案局下属档案服务中介机构从档案行政脱离,走向市场。目前全市已有15家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有3家中介机构已形成一定规模与档次,主要经营档案用品、用具,开展档案整理、咨询、档案数字化加工等服务。
二、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对档案事业发展作用
1.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拓展和延伸了档案部门的服务职能。
党和国家实施机构改革的政策和原则为档案中介机构产生提供了契机。中央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规范政府行为。档案局(馆)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档案保管,利用职能,而不承担档案经营整理等中介服务。这样大量政府行为的社会事务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后就需要一种新的组织去承担这些剥离出来的大量社会事务,对于档案事业来说,实现大量事务性工作从档案局原有的职能中分离出来,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来承担这样的角色。这样减轻了档案局大量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将主要精力投入档案执法监管业务指导档案管理利用等工作。
2、推动档案标准化建设的进程,使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化,标准化。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有着专业的档案队伍,能及时掌握档案业务方面的最新标准,能较好地领会掌握档案部门业务方面规范建设,使立卷档案有质可保,方便了档案部门的管理和利用,也为档案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条件,2009年,全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为省,市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单位、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设备采购,综合档案室规范化建设,
以及为一些历史积存多年来未整理档案和需要帮助整理档案的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获得了好评。为全市600余家单位开展了档案规范化整理,整理案卷达400万余卷。
3、缓解档案行政部门业务指导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实际需求的矛盾。
尽管各地档案局(馆)努力开展档案业务指导活动,由于档案局(馆)人员编制有限,指导面广,任务重,不能完全满足立档单位的需求,如市档案局指导处仅3名工作人员要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金融,商会,农业农村等各个领域的业务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有的县档案局仅1名同志负责全县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档案员大多数为兼职,工作繁忙,有些单位还有大量历史积压未整理的档案,仅凭一两个人不能完成任务,请档案中介机构上门服务,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档案归档规范化整理,另一方面提高了档案员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监督和指导,促进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1)大力扶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
在不违背充分竞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秀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引导档案高级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省内外其它优秀档案中介机构引入机制,带动和提升全市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2)引导和促进自律性档案中介行业协会建设
要建立档案中介服务协会,按照自主,依法管理的原则,发挥行业协会指导,服务,协调,自律等功能,特别是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中介行业执业人员和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另外加强行业自律,档案中介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温州市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为进一步提升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平等、公开,诚信 ”的良好环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在当地档案行政部门备案,档案行政部门应对该机构的是否具备与中介服务机构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备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档案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档案专业职格进行严格审核。
移民档案专项投入
此方案表明国家投入上亿元资金,补助长江三峡库区综合档案馆,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接收进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大型建设项目中对移民档案工作投入专项资金,开创了建设项目中档案经费单独列入概算的先河,体现了国家对长江三峡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
长江三峡工程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之一,百万移民规模世所罕见。移民工程是长江三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三峡移民档案记录着三峡移民工程的实施过程,是移民工怍的重要依据,对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江三峡移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库区形成了包括了库底清理、农村移民安置、城市迁建、集镇迁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水污染防治、移民综合管理等十几类数量庞大的移民档案,总量高达百万卷。
接收并管理好移民档案,是库区综合档案馆的重要任务。然而,库区各区县综合档案馆普遍存在基础条件差,库房容量不足、保管设施差、安全存在隐患,信息化建设水平低等问题,硬件设施、档案管理现状都不具备接收移民档案的条件。解决这些问题,没有资金不行,但库区很多区县本身就是贫困县,财政资金很紧张,因此很多工作受到制约。
长期以来,三峡库区档案部门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解决移民档案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档案局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争取,为移民档案资金列入概算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得到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大力支持。
经费审批严格管理
2002年湖北省和l重庆市政府就移民档案经费问题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专题报告。同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档案局召开了三峡工程移民档案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妥善解决移民档案经费。
2006年初,国家档案局派员参加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论证会,就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提出了建议、阐明了理由。2006年6月,在三峡侈民安置规划工作部署会上,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包括移民挡案管理专项规划在内的三峡移民安置规划和投资概算调整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2006年9月国家档案局代表三峡库区档案部门,正式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关于移民档案资金的申请。
2007年12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和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其中《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调整移民挡案建设个案处理报告》,给予库区综合档案馆一次性补助4268万元(此为1993年的静态价格,动态投资超过1.3亿元),为移民档案接收进馆和保管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2008年4月,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移民档案资金,规范三峡移民档案接收进馆,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成立了“三峡移民档案管理调概资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三峡移民档案资金管理,对下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移民档案整理、移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010年2月,三峡移民档案管理调概资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编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三峡移民档案进馆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方式开展,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长江档案馆)作为设计单位承担《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接收进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10年11月,三峡移民档案管理调概资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实施方案》审查会,原则同意该方案。由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实施方案》,最终形成1个总报告和22个分报告。报告对移民档案进馆条件及综合档案馆现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项目主管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进度、项目概算等。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接收进馆、档案利用设施建设。
移民经费专款专用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市负责、区县实施”的原则进行。三峡移民档案管理调概资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是项目建设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分别为湖北省、重庆市档案局,湖北省宜昌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档案局(馆),以及三峡库区19个区县档案局(馆)。湖北省、重庆市档案局(馆)负责本辖区移民档案的接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负责本辖区移民档案的移交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湖北省、重庆市库区有关市、区县档案局负责接本辖区的移民档案,确保移民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移民局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确保移交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档案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按照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移民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强调,省市移民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省、市移民管理部门督促做好移民档案进馆前的准备和顺利交接工作,及时拨付移民资金,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1、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档案馆馆藏档案日常维护费按每卷每年2元标准列入____年的财政预算,____年财政拨款18万元。
2、开展档案大接收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局9号令,制定《____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规定》,并按时上报市档案局报审批备案。积极开展档案接收进馆工作,接收上三级文件694份,死亡档案69本。由于档案库房容量小,今年未接收文书档案。
3、参与档案大培训工作。制定档案干部培训计划,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共组织各立档单位参加市档案局的各类培训10余次,共有150人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
4、办好档案大课堂。组织区家庭档案宣讲团成员对我区社区居民和中小学校的进行家庭档案的宣讲,普及家庭档案知识,宣传家庭档案的意义。
5、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沈阳市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标准》的要求,规范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在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工作方面。根据沈委办发[20__]29号文件精神,我区档案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日常利用率较高的民生档案的全文扫描为主线,踏实推进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到目前为止完成民生档案目录级录入共计385090条,其中:婚姻档案目录:229179条,独生子女137409 条,下乡回城3856条,公证档案14646条。完成婚姻档案全文打描449188页。预计在____年将民生档案数字化工作全部完成,共计页11050590条。为加强档案馆数字化建设,为档案管理科专门配备了三台高存储容量电脑、高存储移动硬盘、高速扫描仪、服务器、交换机等局域网建设的相关设备,搭建____区数字档案馆局域网络,部分婚姻档案已实现微机调卷,大大提高了查档速度,节省了人力资源,数字化档案馆的雏形已成形,并对重要的民生档案进行了多份备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6、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____-____年沈阳市家庭建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____-____年____区家庭建档工作方案》,今年,我区新增了一批家庭建档户,培养和树立新的家庭建档示范户25户,家庭建档明星户6户,家庭建档示范社区5个,家庭建档示范单位3个。新增家庭建档志愿者120人。
7、推进档案依法行政。加大《档案法》的宣传,开展学习执法依据活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沈阳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持证执法,为更好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局对全区各立档单位下发了档案执法检查通知,并对20家立档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工作、档案齐全完整、安全保管、规范管理、档案进馆、现行文件报送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开展《档案法》宣传活动。为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借助司法局法制宣传平台及在政府LED屏等形式宣传档案法。
9、加强对本地区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对我区今年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档案登记,根据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指导,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好务。
10、加强社区档案工作。加大对社区档案管理的跟踪指导,针对社区换届改选,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对社区档案员进行具体培训,确保社会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
11、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发挥学会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区内会员5人参加市档案学会组织的档案专(兼)职干部培训班。向沈阳市档案局申报2项档案信息编研开发工作成果。
____年主要工作任务
1、丰富馆藏,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接收进馆各类档案1200卷,完成区直单位20__年以前档案进馆接收工作。加强对重大活动、经济、科技、重点项目、文化、名人等特色档案的征 集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征集工作,丰富馆藏资源,构建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2、继续开展档案馆数字化建设,推进档案全程信息化。本着“利用优先、分布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进程,增强馆藏档案数字化比重,对婚姻档案实行全文扫描。
3、依法管理档案,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档案法律法规,开展《档案法》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重点对区直机关、中小学等20家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及监督整改的力度,注重检查效果,依法查处各种档案违法案件。
4、已公开现行文件向公众开放,为百姓提供服务。制定接收____年已公开现行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加大已公开现行文件征集力度,征集200件的工作目标,确保完成任务。
关键词: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案例;评析
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误差和实践经验不足,往往会造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错误,进而影响档案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开展。本文试图结合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类评析,以期引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依法依程序健康开展。
1 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
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
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
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 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
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
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 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
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 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 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
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
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发现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时,通过查看《档案借阅登记本》,询问档案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法过程是完整的。但是,从整个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来看,此次监督检查还需要两个执法文书来支撑。一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作为林业局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证据,以支撑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必要性;二是制作《询问笔录》,将对档案员的询问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记录下来,与《现场检查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林业局3卷永久档案去向不明的法律证据,确保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完整。程序合法,是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做法,虽然没有对此次行政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并不是说这种错误做法导致的严重后果每次都能幸免。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
问:制定《验收办法》的背景?
答: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服务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它既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1988年、1997年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曾先后联合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每年都安排了大量的重大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完整、准确、系统的建设项目档案是监管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根据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的要求,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不仅是建设单位自身的需要,也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验收办法》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并作为其配套文件而制定的。
项目档案验收是十分必要的,它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同时,强化档案验收对促进建设单位加强档案管理,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制定《验收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首先,《验收办法》强化了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地位,使之制度化。《验收办法》不仅将档案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而且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要经过档案验收,才能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档案验收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中具有“一票否决”权。《验收办法》以国家档案局与主管全国投资管理的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形式出台,确立并强化了档案验收在竣工验收中的地位。其次,通过规范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促使建设项目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要求,必将有力地推动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问: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答:《验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就是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组织和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涵盖广,从项目类型看,既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目前广泛实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于建设项目情况较为复杂,《验收办法》没有给出所谓“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标准,这就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问:各级档案部门如何贯彻执行《验收办法》?
答:首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验收办法》的主要精神,并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如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其次,《验收办法》是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对《验收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也可以参照执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根据《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我局与有关部门近期将组织召开《验收办法》的宣贯会,对实施《验收办法》的具体问题进行宣讲。再次,验收活动中要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验收组的组成、验收程序、验收内容要严格按照《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走过场,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另外,还要加强对参与验收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加强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不仅是要着重抓好验收这一关键的制约环节,还特别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的监管,各级档案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使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一、明确《规定》实施范围
《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规定》中的“机关”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其含义。广义上的机关除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外,还包括各级人大(权力机关)、政协(政治协商机构)、法院(审判机关)、检察院(检察机关)等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些机关都属于应执行《规定》的范围。属于应执行《规定》范围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参照执行的单位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开展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相互协商,共同配合,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不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鉴于《规定》正式施行的同时,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被废止,军队系统、派、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参照《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合理开展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如果参照单位仍沿用原有规定,比如说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仍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那就没有相关的法规政策作依据了。
二、明确编制对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对象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其他门类档案不在此次编制范围之内。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有这么一个工作思路: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总表,《规定》的正文适用于各级机关,《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既包括了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也包括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各级机关制定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分表。这一工作思路与《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各机关要编制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内容就是一个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各级机关在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是否要参照《规定》的编写结构,将《规定》正文的部分内容进行细化,并出现在本机关编制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前面,这一点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编制体例
各机关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体例,关系到本机关应归档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根据《通知》的精神,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求按照机关的内设机构一个一个地编制,最后形成本机关总表。比如国家档案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档案馆(室)司、经济科技司、政策法规司等11个司局级机构,每个司局级机构下面设若干处室,那么,编制时就要按照每个司局级机构下设的一个一个处室来进行编制。又如,档案馆(室)司按综合档案业务指导处、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专业档案馆业务指导处3个内设处一个一个编制。这种编制体例便于各个职能机构明确哪一类文书材料应该归档,归档的文书材料的保管期限如何划分,使机关公务人员注意做好平时文书材料的收集和积累工作,确保应归档文书材料的齐全完整。同时也便于机关档案人员掌握各内设机构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监督和指导各内设机构做好平时文书材料的归档工作。这种编制方法与以往一个机关编制一个笼统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有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提出对本机关内设机构具有共性的问题能否单独表述,体现在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结构的最前面,而不是放在机关每个内设机构的下面,如会议类文件材料,机关内设机构都有可能召开综合性或专题性会议,活动形成的文书材料放在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单独表述,此做法就有悖于本机关编制工作方案。
地方各级机关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编制体例,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下,合理确定编制体例。
四、遵守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的要求,这次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不同于以往,以往各机关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只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规定》施行后,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规定》虽然从之日起施行,但对于一个机关来讲,必须遵守《规定》实施的相关程序,一个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必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具体执行。未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因此,当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没有获得审批时,只能沿用原来的有关规定。各级机关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及送审工作,实现新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的有序衔接与顺利更替。
国家档案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编制的本机关、本系统(有垂直领导关系的系统,以下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非常重视。2007年3月,国家档案局专门成立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编制的本机关、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该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担任,副主任由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段东升、李明华、李和平、杨继波担任,委员由国家档案局有关司、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委办”)设在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司司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国家档案局有关业务司、处负责人组成。编制机关上报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要同时上报本机关“三定”工作方案等职能说明材料。国家档案局对各机关上报材料的审批工作实行“两审制”。首先由审委办对各机关上报的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与编制机关交换意见,并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审委办汇总,提交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终审,终审后由审委办办理给单位的批复手续。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形式,开展对本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五、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具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垂直管理系统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具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要编制两个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个是本机关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个是本系统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针对本系统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体例可以参照《规定》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体例,对本系统的编制工作具有宏观指导作用。两个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都要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垂直管理系统中的下一级机关,要根据本系统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实际,开展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本系统中上一级机关审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审批工作也遵循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和审批模式。
一、基本情况
实行综合文书档案与城市建设档案统一管理、资源整合的大档案管理体制。自2002年起,原档案局、 档案馆、 城建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完成机构整合,简单表述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管理”,2009年浦东、南汇两区合并后,继续延续这一体制(原南汇区档案局(馆)、与档案局(馆、中心)合并,南汇建设档案室整建制划入)。
目前,我局(馆、中心)(以下称为我单位)明确为区委、区政府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区委办公室管理。业务上受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工作和新区规土局、建交委等部门保持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新区档案工作区委分管领导是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韩志强,区政府分管领导是区委常委、副区长严旭。我单位领导班子一正二副一总工,内设9个部室(党政办公室、业务督导办、政策法规办、教育培训办、档案管理部、档案利用部、信息技术部、档案征集编研部、档案缩微影像部)。
我单位现有三处办公点,馆库总面积19600多平方米。其中迎春路新馆是全局行政办公中心及主要业务工作基地,另外,还在川沙新镇( 档案馆原址)和惠南镇(原南汇区档案馆、南汇建设档案室原址)分设档案保管利用服务基地,方便市民群众就近利用档案。
我单位馆藏档案构成主要为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活动档案、 开发建设的城市建设档案以及涉及百姓生活的民生档案三大类。内容比较丰富、载体形式多样、结构基本合理。截至2012年底统计数据,馆藏档案全宗数362个,案卷总数260.8万卷、以件为保管单位档案13.7万件,城建底图档案2000余张,缩微胶片平片2000余张、卷片286余万幅, 同时还收藏有数量繁多的照片、录音、录像、影片、实物档案等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馆藏档案数字化总量5412GB。
近年来,新区区委、区政府对档案事业发展十分重视,档案工作列入新区历次五年规划纲要、并制定了档案工作专项规划,列入区级机关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我单位先后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国家一级档案馆,上海市城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获得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最佳案例奖”,2012年10月被评为上海市区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
二、近年来 城建档案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规划管理局等上级部门指导下,在新区规土局、建交委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不断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优化城建档案管理,适应浦东开发建设和档案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城建档案管理创新步伐,努力实现“以一流档案服务一流浦东开发建设”的目标。
1、不断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一是在监督指导上,我们将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市、区重大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流程,坚持“重点项目,重点服务”,实行定人跟踪责任制,确保“三同步”(项目立项与制度制定同步、项目施工与现场督导同步、项目竣工与档案验收同步),引入专家组抽查制度。推行规土综合验收,高效服务建设单位;建立重大工程档案巡检制度,突出问题导向监督整改,推进了项目档案特别是涉民工程档案工作的稳定、持续开展;二是在档案管理上,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在线全程监管模式,依托档案区域分级管理系统实现项目档案信息的全程跟踪整理,推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建单位与各管理部门的共建共管,提高了项目档案的监管力度和服务能力。三是行业管理上,建立了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工作联席会议、档案学会城建档案会员小组等多种工作平台,促进业务交流协作,及时部署推进各阶段重点工作。我们根据新区城建档案工作量大面广的情况(目前辖区内共12个街道、24个镇,面积达1210多平方公里)。在单位内部实行竣工档案指导验收区域项目负责制,每个区域都设有AB角,做到“三统一”(工作要求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工作标准统一),项目档案指导建立区域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各项目建设单位都落实了档案分级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分管领导、落实了责任部门、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资料员)。确保竣工档案准确、完整、规范,确保区域城建档案整体协调发展。四是在作风以及廉政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制度规范建设。一是办事承诺制,对办事标准、时限、责任等,向服务对象及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制度,同时设立监督机构和投拆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首问负责制,服务对象前来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负责解答,做到一次告知。三是项目负责制,一次告知,首问负责、责任到人。四是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坚决依法办事、廉洁办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档案科技创新、促进档案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经市档案局立项、审核、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和推广使用的档案科技项目。
第三条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和批准、项目合同的鉴定、科研资助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题以及成果应用推广、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等。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处负责。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研究范围
第五条档案科技项目的研究范围包括:
1、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及其应用和档案工作研究。
2、档案工作标准化研究,包括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地方标准、业务规范、工作制度。
3、档案载体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专用设备研究。
4、档案修复技术、保管环境(条件)及保护技术的研究。
5、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技术处理等研究。
6、国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的研究和推广。
7、档案科学领域中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的理论和技术。
8、对本市档案事业宏观发展有指导意义并带有研究性质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档案科研项目按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一般项目主要解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技术难题。重大项目是为满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需求而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
1、市档案局每年第三季度末制定和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2、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档案局根据市档案局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一般项目主要由各单位自行申报,重大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3、项目申报人须填写《**市档案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4、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管理水平、完成研究项目任务的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承担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档案工作经历,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5、需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市档案局按照市科技局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6、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档案局科技处。
第八条市档案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九条在项目正式确定后,市档案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档案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要明确研究任务、研究阶段和技术路线、考核内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项目合同书是项目资助经费拨付、结题考核、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市档案局对列入计划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分别在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抽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有一定影响的重大项目,市档案局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对跨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一月份向市档案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工作进度、资助经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档案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按违反项目合同予以项目中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档案局有权暂停或撤销: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2、与项目相关的其他部门配套资金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影响项目任务完成的;
3、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合同的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市档案局根据我市档案科技发展的需要,创新机制,逐步争取多渠道解决档案科技经费投入和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按科研进度对应下达。本年度课题先按科研经费的80%下达,待课题完成后,再下达剩余部分;跨年度课题,第一次下达所需经费的60%,剩余部分分次下达。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费用不应超过10%,经费使用情况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节余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以及对项目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市档案局科技处。
第十九条因项目撤销、合同解除,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返还经费,并由市档案局结转到下一年度科技经费中。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题,结题方式包括:(1)课题总结;(2)项目验收;(3)科技成果鉴定。具体采用的结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采取课题总结方式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课题完成后十五日内向市档案局提交课题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新晨
第二十二条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以后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并按验收工作要求认真准备。市档案局组织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验收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采取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成果文件、资料以及有关附件,经市档案局审查并报科技成果鉴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公报;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的单位核发,报送市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局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市档案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市档案局有权组织该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保密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鼓励本市档案系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联合开展档案科技项目。市档案局适时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表彰或适当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局将择优向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停拨或调整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业务指导
1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沿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law-lib.com/)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2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增设档案执法处(科、股),或者统称“档案执法队”,专门履行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其中,对查处违法案件没有决定处置权。法规处(科、股)则主要履行档案行政监督、审批档案执法队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制定业务标准等职责,履行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监督等职责。“档案管理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3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划分。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比较少,大部分未设法规部门,面对这种情况,也只有“一套人马”行使不同性质的全部行政职能。当然,业务指导股应改名为“监督指导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职能,在一次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能实施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也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不能同时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否则,就有“钓鱼执法”之嫌。这只是权宜之计,长远办法,只要条件成熟,应将强制性的行政职能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分开。
注:本文为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7btq027
参考文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
[2]艾鸿举.强化档案执法监督 完善档案业务指导[j].辽宁档案,19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