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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协议书

时间:2022-06-03 22:02: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纠纷协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纠纷协议书

第1篇

第二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四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五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六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八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十二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第2篇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3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974 【文献标识码】A

2015年起,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步入全面推进阶段。“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仅是经济沟通的问题,更是重要的法律议题。“一带一路”途经亚洲、欧洲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由于这些国家分属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各国法律制度不同,且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这为经济贸易投资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主要的跨国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几乎全部加入了《纽约公约》,毋庸置疑的是,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将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有鉴于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将成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重要司法保障。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权、将争议提请仲裁的前提。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虽发展迅猛且日臻完善,但与其他国家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相比,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相对严格的规定,缺乏默示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临时仲裁制度的缺位等。因此,笔者建议,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健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使之与国际规则相接轨,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供保障,以利于其在帮助“走出去”的企业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的同时,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保驾护航。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相对严格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将“书面”和“签署”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仲裁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解决其纠纷的,这一书面形式的要求有利于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的产物,此外,对签署的要求也可以表明这一合意的产物系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法》对书面形式的要求与当时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统一。但不论是对“书面”还是“签署”的要求,其主要的目的无非在于证明当事人合意的存在。也就是说,“书面”和“签署”除了作为证明合意存在的手段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网上交易等高科技手段的不断出现,书面形式的要求显得过于严格,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手段。因此,国际社会也逐步放宽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1996年仲裁法》等已从最大限度上将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存在的、符合现代贸易需求的各种形式,纳入到书面形式的范畴。因此,可以说现代仲裁协议的趋势已对“书面形式”进行了扩大解释,从某种意义上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仲裁合意,即可认为仲裁协议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书面形式的严格规定,显然已与书面形式扩大解释的国际潮流不相适应。

缺乏关于默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

随着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大化趋势,已有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立法方面,英国《1996年仲裁法》虽未直接规定默示仲裁协议,但第5条对非书面仲裁协议的认可,以及第73条对异议权丧失的规定,可认为其已间接地承认了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31条规定的“在仲裁协议中对实体进行讨论即可弥补任何形式要件上的缺陷”,可视为对默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极大认可。此外,希腊、韩国等国家和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默示仲裁协议的认可;在司法实践方面,荷兰、意大利法院曾在案例中,通过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大解释,承认了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我国仲裁立法中没有关于默示仲裁协议的规定,在仲裁实践中,认可默示仲裁协议的裁决非常少。而即使仲裁庭认可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仍需面临裁决被法院不予承认或执行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就曾明确否认了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严格规定,以及实践中对于书面形式的严格解释,我国否定了以默示接受的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并且没有留下任何余地,对其效力,则更不予认可。

但是,在国际商事贸易实践中,只有大投资、大工程才会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通讯手段的变更,使得在绝大多数的国际合约中,往往是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但仍未签字,而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往来的形式来协商仲裁协议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只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符合当事人的期待,法律就当尽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此外,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并充分体现我国支持仲裁发展的理念,有必要顺应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扩大解释的趋势,有条件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临时仲裁制度的缺位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是目前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主要解决机制。在诸多场合,特别是海事仲裁领域,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临时仲裁而非机构仲裁来解决争议,因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更为经济高效且不失公平。时至今日,临时仲裁得到了来自全世界的尊重以及《纽约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但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后,并未建立起临时仲裁制度,《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使临时仲裁被排除在外。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吻合,也会产生许多不公平不对等的问题。例如,具体时间在中国南通市港闸造船厂诉荷兰埃伯造船服务公司、荷兰船用设备与维修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主管异议案,与达利特商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两案仅因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地不同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仲裁结果(前者仲裁地为荷兰,荷兰承认临时仲裁的有效性,因我国与荷兰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故在荷兰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后者仲裁地为北京,因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故法院拒绝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

对于同样的临时仲裁协议,仅因仲裁地的不同,却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显然忽视了仲裁协议在仲裁中的重要性,且这样不公平不对等的情况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悖于《纽约公约》的规定。除此之外,这一自相矛盾的局面不但不利于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也不利于改善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以及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临时仲裁制度引入我国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者应考虑适时引入。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突破

首先,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基于现代社会的发展现状,也基于书面形式在证明当事人合意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笔者认为,对仲裁协议采取书面的要求仍然是形式上的最佳选择。况且,尚难以找出更为合适的形式可以替代书面形式。但毋庸置疑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对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仍然固守“书面”和“签署”的传统书面形式要求,则现行的法律将可能因为对当事人设置的种种限制而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但法律的修改非朝夕之事,笔者认为,权宜之计是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暂时将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在传统法律框架之内予以消化,待时机成熟之时再行修改相关法律,对书面形式予以重新界定。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书面形式要求仅以证明“仲裁合意”的存在为必要。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任何形式都应予以认可。此外,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和法律本身存在僵化的可能,对于仲裁协议的形式,法律不应做具体性要求,而应作一般性规定。

其次,有条件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如前所述,仲裁协议已突破了传统书面形式的限制,默示仲裁协议在形式要件上的缺陷即可得以弥补。但并非所有默示仲裁协议均为有效,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基础,并以一定的书面证据为依据综合予以考量,如下两种情形应认定默示仲裁协议有效: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合同(含有仲裁条款)邀约,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署合同,但其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行为已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接受,那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当然地包含在其中。在这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合同,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行为构成了当事人之间对仲裁的合意,使仲裁协议有据可查。

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专门的默示仲裁协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地对该默示仲裁协议提出异议,且实际参与了仲裁程序。可以认为,该另一方当事人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当事人之间存有默示仲裁协议的事实,且仲裁审理时的书面记录可以成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证据。如果该另一方当事人从不参加任何仲裁程序,或者虽然参加了,但提出明确的管辖权异议,则参与程序本身并不能认为其在仲裁协议问题上放弃了异议,同意接受仲裁管辖。

最后,在自贸区试行临时仲裁制度。自贸区战略是我国为适应新形势下全球经济合作、贸易投资格局以及国际规则标准体系的深刻变化,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通过开放促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的产物。我国自贸区的主要任务之一,在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经济的腾飞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可见,我国自贸区建设为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提供了时机和条件。临时仲裁灵活、高效等特点,也使得其与自贸区相得益彰。因此,笔者建议,可先行在自贸区试行临时仲裁制度,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努力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终推动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

在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进行:第一,在立法上,在自贸区内鼓励和支持临时仲裁依托仲裁机构进行构建。仲裁机构可为临时仲裁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利于临时仲裁的顺利进行。第二,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权力方面,建议采用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实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即将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权力交给仲裁庭。第三,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时限。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双方争议无法进入仲裁,甚至形成僵局。这一时限的规定不宜过长,以利于临时仲裁充分发挥其快速高效的优势。第四,规定司法任命仲裁员规则。可以借鉴《美国统一仲裁法》的规定,即仲裁协议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有规定但无法执行时,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选任仲裁员。第五,在司法监督方面,建议现阶段临时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归属于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如此有利于法院有效地监督临时仲裁,执行临时仲裁裁决。而在司法监督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体现对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并注重程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①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②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

第4篇

[案情]:

曾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曾某,房价为8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产公司保证房屋于2003年9月竣工,且在2004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合同签订后,曾某按约交付了一部分房款。2003年9月份,该栋房屋竣工后,曾某搬入居住。2004年3月底放后,当曾某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房产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曾某后经查询得知,该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该房产开发公司返还曾某所交购房款625000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据法院查明 :到原告曾某起诉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曾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曾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协议书,且原告曾某已搬入居住。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可以进一步完善,曾某不可以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但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赔偿曾某部分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曾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房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在起诉前,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曾某可以依法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还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综上,本案中被告房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在起诉前,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曾某依法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曾建莉

第5篇

浦东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总量增加、成因复杂、诉求多元的特点,为此,新区司法局针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维系基层民主自治、维护道德秩序、促进社区和谐等功能,积极探索“五多”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即打造多层网络、鼓励多元参与、拓展多个领域、创新多种模式、提供多样服务),打造矛盾纠纷化解“最后一公里”服务圈,不仅就近满足了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而且遏制了诉讼案件过快增长的势头。

穿梭大街小巷的调解员

在浦东,有一大批素质好、水平高、业务强的人民调解员,他们“离得近、靠得住、信得过”,常常奔走于田间,穿梭在工地,活跃在社区,坚守在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用他们优秀的职业素养、扎实的法律功底、高超的调解技巧,高效、圆满地调处了一个又一个的纠纷难题。

李露德,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多年来,她凭借过硬的法律功底和和高超的调解艺术,尤其是对当事人的真诚热心,得到广大群众的交口称赞,大家亲切地称她“李大姐”。在调解岗位上,李露德不辞辛劳,一心为民,以一颗炽热的心,一份对党的事业的执著追求,构筑起一座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的桥梁,以自己无私奉献的胸怀、质朴厚道的人品,去化解一起起民间纠纷,确保一方平安。近两年来,共接待来访咨询2296起,3246人次,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近百件,涉及标的近800万元。无一件反悔、无一件,使一个个隐藏在人民心中的疙瘩被消除,一件件民间纠纷、不稳定苗子得以化解。

目前,在新区共有像李露德这样的人民调解员有5400多名。“哪里有民间纠纷,哪里有社会矛盾,哪里就能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

多层次立体化的调解网络

浦东的人民调解工作,其组织架构可以概括为三级网络,即区―街镇―居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区层面,以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协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性调委会和调解工作室为主体和代表。街镇层面,有街镇调解委员会和在街镇建立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居村委层面,有居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网络基本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区覆盖。目前,新区各级各类调委会1310个,其中,街(镇)调委会36个、居(村)委调委会1137个,行业性调委会、专业性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共32个。

在此基础上,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多方共同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横向形成诉讼、调解、仲裁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格局,纵向强化区――街镇――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通过组织健全、条块结合、各有所长的多层次网络,实现诉讼、仲裁与调解的充分协同以及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新区司法局与新区法院签订了《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合作框架协议》,法院将诉调中心的工作重心下移,在8个法庭建立了“诉调对接分中心”,各街镇在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室”,从场所、人员、经费、机制等多方面地夯实这一工作平台,去承接司法调解委托人民调解任务。另外,新区司法局还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裁前调解机制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贴近百姓心的民非调解工作室

冯红梅,浦东东明路街道“红梅”调解工作室负责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会长。

作为上海首批“老娘舅”之一,她从2002年就开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干就是十几年。她为当事人制作的离婚协议书,是上海市首份被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以她名字命名的“红梅工作室”运行6年来,共接待居民来访1.47万起3.73万人次,调解疑难纠纷466起,达成调解协议454份。她在化解“继承析产”案件中形成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巧妙的调解方法。同时,她还自创了“五心”调解法,即服务用心、待客热心、解答耐心、办事诚心、工作细心,赢得了群众的高度信任。

2015年,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浦东新区区委共同主办的冯红梅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上海展览中心举行。

冯红梅工作室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在浦东,这样的民非调解工作室有11家。这些调解工作室,充分运用专业化程度较高、身份中立等特点,专门化解疑难、复杂和跨区域的矛盾纠纷。2015年,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庄品华、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春兰先后视察了东明路街道冯红梅调解工作室、浦兴路街道董怡娴调解工作室以及金杨新村街道建华调解工作室,均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百姓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

2015年,某小区发生了18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该群体性纠纷无法送达,故诉前调解效果并不理想。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新区法院委托后,启动“三级”联动调解机制,通过街镇司法所及被告所在地居委共同联动,将被告逐一找到。在耐心、专业的调解下,最终全部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使这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通知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即无法通知到一方当事人前来参加调解,直接导致无法进入调解程序。这一现象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尤为突出。欠费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一般以该小区中业主的房屋作为地址来进行,而当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房屋处在空关、出租状态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通知。此种情况下,新区物调委受理法院委托此类纠纷时,将“三级”联动调解网络纵向发展到基层,由基层村居委对纠纷当事人信息进行排摸、联络、逐级引导、共同调解。“三级”联动调解网络畅通基层各个调解渠道,加强了联动平台建设,使各级调委会之间既紧密衔接又合理分工,这一举措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大,效率高,力度强。新区法院副院长王浩曾如此评价物调委:新区物调委的调解“力度”很大,调解“速度”很快,解决了“一大片”问题。

近年来,新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自治性和群众性的优势,努力将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从传统的民间纠纷领域逐渐向专业性、行业性领域拓展。

2015年,新区相继成立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也在浦东成立。同时,还成立了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为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平台。

“各显神通”的多元调解模式

2015年,金杨新村街道在“三违”整治过程中,有一对安徽籍的水果摊夫妇常年在一小区大门口设摊,整治过程中他们坚决不予配合,开出20万高额补偿要求,并扬言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便要与居委干部同归于尽,甚至割了腕爬上杨浦大桥要跳桥自杀,被民警劝下。街道领导将这起事件交给了金杨新村街道“三方联合接待”工作室。工作室三方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周密的化解方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摆事实、讲道理,并运用专业的调解方式,最终在没有给予高额补偿的情况下,圆满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

由金杨新村街道建华调解工作室、金杨新村派出所、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成立了“三方联合接待”工作室。该工作室的成立旨在进一步充实完善街道“三不”工作机制,加大矛盾预防和化解力度,方便社区群众,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成立至今,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询329人次,化解矛盾81件,其中复杂疑难矛盾19件,为居民免费提供心理咨询92人次,排查矛盾隐患21个,居民赠送锦旗5面。2015年3月12日 ,工作室还与上海政法学院进行了签约,成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

除了金杨新村街道,还有比如,北蔡镇调委会搭建平台,形成了“九室联调”,即动迁矛盾、物业纠纷、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公安检察委托调解、医患纠纷、家庭邻里、侵权赔偿等8个专业调解工作室和1个工作室。陆家嘴街道调委会建立的“矛盾纠纷调处系统”,实现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网络化操作、电子化流转和实时性共享。

第6篇

    [案情]

    某城信社与某甲厂、某乙厂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厂向城信社借款200万元,由乙厂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厂未能如约还款。城信社索款未果,将甲厂、乙厂诉至法院,要求甲厂、乙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借款人甲厂,保证人乙厂连带偿还城信社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判决书送达后,甲厂被丙集团兼并,其全部债权债务均由丙集团承担。执行过程中,城信社与丙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甲厂欠城信社借款本息由丙集团分期偿还。之后,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城信社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余款未还。城信社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恢复执行。后城信社更名为某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丙集团经协商,就偿还上述剩余贷款本息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集团共欠商业银行贷款本息210万元(已扣除丙集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城信社偿还的借款本金100万元),丙集团同意以其法人股权偿还;由丙集团负责联系确定法人股出让方,股权受让资金由丙集团支付。后因丙集团未找到股权出让方而未履行该协议。商业银行遂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诉至法院,要求丙集团偿还欠款本息或以法人股折抵。丙集团辩称:其与商业银行之间协议偿还的债务,仍是原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原甲厂之债务,该债务已经法院判决,故商业银行不得对该债务再行起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城信社更名为商业银行后,与丙集团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就原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部分之债务以及新增利息偿还达成的新的合意,该合意在商业银行与丙集团之间成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丙集团应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根据双方确认的借款本息金额折抵法人股股票或偿还欠款;商业银行依据这一新的法律事实和新的诉讼请求起诉,并无不当。故判决丙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商业银行欠款210万元或以法人股股票855000股折抵,并支付违约金24万元。一审判决后,丙集团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商业银行能否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再起诉,法院依据该协议受理是否构成一案两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之规定,城信社的申请执行期限因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而中止,当丙集团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时,城信社应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剩余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民事判决。由于城信社未在该法定期间内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民事权利可自由处分原则,可视为城信社对丙集团未履行之债务予以抛弃,嗣后,城信社无权对原民事判决再申请执行;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受案原则,城信社对丙集团未履行之债务亦依法丧失诉权,即城信社不得再依据借款合同对丙集团再提起诉讼。概言之,由于城信社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民事判决,故其基于借款合同对丙集团所享有的全部民事司法救济程序均随之关闭。但是,城信社对丙集团未履行之债务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随司法救济程序的关闭而消灭,该实体权利在司法救济程序关闭后依然存在,丙集团对该债务仍可自愿履行,城信社对丙集团的履行仍可受领。

    城信社更名为商业银行后与丙集团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对丧失司法救济权利之债务的重新认可、对债务数额的重新届定和丙集团的偿付承诺;在内容上与城信社诉甲厂;乙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法律关系在债的产生、债的数额、债的履行方式上均有质的不同,是商业银行与丙集团之间就自然之债的偿还达成的新合意。该协议的成立符合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因该协议的达成,商业银行与丙集团之间成立了以股抵债的新的法律关系,“丧失司法救济权利之债务”亦因之被赋予新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在丙集团未按约定履行时,商业银行有权依据该协议提起新的诉讼。故商业银行诉丙集团一案所审理的是因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已经审理过的城信社与甲厂、乙厂因借款合同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不构成一案两审,法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受理起诉并无不当。

孙潇

第7篇

关键词 房产 共有权人

中图分类号:DF520 文献标识码:A

案情简介

黄甲与黄乙系兄妹关系,其母亲陈某某名下有两套不动产,即位于巫山县官渡镇禹王街23号房屋和官渡镇白鹤街44号门市。1993年在在双方的幺爸黄某元、姑妈黄某莲的见证之下签订了一份房屋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妹妹黄甲享有巫山县官渡镇白鹤街的门市,面积13.9平方米;哥哥黄乙则享有禹王街的住房一套,面积160.91平方米。后哥哥所有的住房,有几间被改造成门面房,价值较妹妹白鹤街的门市高出数倍。故原告黄甲以自己是两套不动产产权的共有人为由,要求确认自己是巫山县官渡镇白鹤街门市和禹王街住房的财产共有人。

争议焦点

原告黄甲作为家庭成员,是否是房屋财产共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第七十八之规定,原告黄甲、被告黄乙均系被告陈某某的子女,均为被告陈某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由于身患残疾,一直呆在家中,在当时修建巫山县官渡镇禹王街房屋时,在家帮忙做家务事,所以原告可以作为房屋财产的共有人,至少享有一定的份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禹王街房屋,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白鹤街门市,其产权人系被告陈某某,原告黄甲、被告黄乙兄妹二人均为被告陈辉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993年9月18日,黄甲、黄乙两兄妹签订协议书一份,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白鹤街门市由黄甲所有,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禹王街房屋由黄乙所有。庭审中被告陈某某对该协议无异议,应视为陈某某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处分。故原告黄甲要求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案件评议】

对于本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黄甲、黄乙双方于1993年9月18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双方的幺爸黄某元、姑妈黄某莲在场所形成,对该协议,母亲陈某某也予以认可,故该协议书对讼争房屋以及门市做出了明确的分割,该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另外,对于黄甲主张此协议并未实际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黄甲应当对签订1993年9月18日协议之后,该协议产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黄甲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黄甲要求作为房屋财产共有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第8篇

借款协议书样本一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为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乙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并同意出借。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大写) 元整;上述款项用于 经营周转 。 第二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 (月息)。 第三条 借款和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还款方式如下: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完毕。借款期间乙方可提前还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借款。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向乙方归还借款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争议由 北京朝阳区 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甲方、乙方各执 壹 份。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2017年 月 日在 北京朝阳区 签订。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借款协议书样本二 贷 款 人(甲方):_________ _______

借 款 人(乙方):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担保人对还款负同等无限连带责任,特此注明) 抵押物:此合同中抵押物特指乙方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 的住宅房产。

乙方因需要资金用于 将其拥有 合法产权的上述房产做抵押向甲方申请借款,乙方保证到期还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贰拾 万元整(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乙方暂定为1个月。

第二条: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元),乙方到期归还甲方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元)。利率 %每月,利息金额 元。

第三条:乙方承诺于借款期限到期后立即将所借款项人民币( 元)一次性归还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同意自逾期之日开始,每天按借款总额百分之 (即 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甲方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划给乙方,甲方将钱款划拨到乙方账户或有乙方签字收条的情况下,就认定本协议已经事实生效,以银行小票或签字收条为据。(收条可打在本协议的反面空白处)

甲方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

第五条:乙方承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逾期 5日之内仍不偿还借款时,同意将本协议所涉房产(房产证号是 转让给甲方所有,并且同意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上述房产进行买卖处置或者用此房产向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或者个人做借款融资等事项,以抵偿其所借款项。如发生上述情形,双方均同意以下内容:

1,在乙方借款未全部还清甲方前,甲方拥有的是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未来收益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经营,转租,转让以及未来能获得的各种收益。

2,抵押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改变本协议中所规定抵押物现有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以转让, 交换, 赠与, 出租,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其行为无效。

3,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乙方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依照规定对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有关的税额;清偿乙方所欠甲方借款金额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多余部份退还乙方,如有不足则向乙方追索。

5,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在归还向甲方所借款项的基础上,还应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项总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份予以赔偿。

6, 在乙方还清甲方借款之日起本借款合同自动撤消,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款以银行小票(银行对账单)或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七条:合同纠纷的处理,如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执法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三页,缺一不可,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9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进货协议书范本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十、奖罚标准及兑现方式:超售____元/公斤,减售每公斤罚____元

十一、需方供应的与定购农副产品挂钩的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供应时间及地点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月___日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供 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需 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第10篇

DAB方式的运行机制和特点

1.DAB方式的运行机制

DAB不仅是一个委员会,更是一种机制。业主与承包商共同选定DAB成员,它们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DAB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是中立的裁决组织。

DAB的成员应是技术、合同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良好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道德习惯,有解释合同文件的经验以及流利的主导语言。按国际惯例,一般用评分法来衡量DAB成员的素质,评分公式为:

V=K1Q+K2EW+K3K+K4EA+K5Ep+K6C+K7EL+K8Ec

其中:V为综合得分;Q为学历;K为知识面;C为熟悉国际合同条件或示范文本的程度;EW为工作经验;EA为仲裁或争议处理的经验;Ep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EL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工作经验;Ec为土本工程施工的经验;K1,K2,…,Kn为权衡系数。

DAB成员不是合同任何一方的代表,除协议中规定的报酬外,不得与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DAB成员可以同时受聘于其他项目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但在协议生效期间不应被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雇佣为其咨询人员,在订立协议之前,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承包商及其他成员说明他与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及其人员的关系,以及在以前工程项目中与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DAB的任何成员不得在该项目合同授予前3年内受雇于协议各方的任何一方。

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规定,DAB成员不能给业主,承包商及其成员提出任何建议。但是,经其他成员的同意,对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提出的有关合同问题,DAB成员应及时提出建议或意见,一般要求DAB成员国籍既不是业主所在国的国籍,也不是承包商所在国的国籍。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DAB成员应在70―140天内进入现场参观一次,进行调查研究。在DAB成员结束现场参观,离开现场之前,编写现场参观的总结报告,并把副本提交给业主和承包商。如果合同双方发生争执,DAB应举行听证会,同时结合自己调查了解的情况,做出判断,在一定时间内(FDIC规定56天内)向合同双方提出解决意见。

DAB成员必须保证现在和将来都能公正、独立于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而且应向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成员公开可能会影响以后公正、独立地工作的事实和环境。通过研究各种资料,使自己熟练和精通合同文件和工程工作的程序。对于合同的细节、DAB的活动及听证会的内容,如果事先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征得业主、承包商及其成员的同意,不得公开或出版发表。

DAB成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期满时可以续聘,如果在期满前DAB成员出现死亡,伤残、辞职,不能胜任所做的工作等情况,经合同双方同意,可以随时解聘。DAB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各方承担比例分别为50%,每位DAB人员的报酬一般包括合理性开支的补偿费(如差旅费)、按规定计算的计日酬金和月聘请费。

2.DAB争议解决的方式的特点

现场性在FDIC合同文本《争端裁决协议书》和《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DAB成员应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访问,现场访问次数一般不少于每12月3次,连续间隔不少于70天,以便DAB成员熟悉工程的进展情况,以及任何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问题及索赔事项。视察时应有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陪同,并编写现场访问报告。在争议提交DAB后,还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听证,这些充分体现了争议解决的现场性特点。

程序性DAB方式解决争议必须严格遵循《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在提交DAB解决以前,DAB受理争议要以工程师对索赔意见的初步审查及做出的决定为其前置程序,而在收到DAB解决申请后,DAB成员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分析与研究才能做出决定,提出解决方案的报告。争议双方对解决方案与报告是否满意,何时提出仲裁等问题,DAB争议解决方式也有相应的规定。程序公正赢得了争议双方的信赖与执行。

合意性DAB由一个或三个成员组成,由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开始执行之前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确定,并同意发生争议时由DAB裁决。DAB成员在裁决前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对争议的看法,尊重双方的话语表达,然后根据现场考察和自己的专业经验做出裁决。DAB方式是工程项目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充分体现了项目双方的合同自由。

超前性 DAB方式与一般的调解方式不同,通常调解总是在争议出现后才成立调解小组,而DAB方式在争议开始之前已指定了一个DAB争端裁决委员会,具有超前的争端解决意识。在例行的现场考察中,DAB成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争议风险,可以以建议书的形式给双方以提示和警告。DAB方式对争端索赔的发生概率进行了预测筹划,在解决争议方面力求达到效率高、时间短、成本小、减少诉讼,保持友好合作氛围的效果。同时它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帮助合同双方解决出现的所有争议,通过现场访问,签发建议书、召集听证会等形式设法将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保密性DAB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商业秘密,如询问调查阶段,拒绝除双方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参加或旁听意见听取会,在总见听取会期间,DAB成员就各方提出的证据及观点不发表任何意见,争议决定书也是在DAB成员内部召开的秘密会议上形成的,且不得

透露会议上的任何信息。这种非公开性的解决方式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稳私和商业技术秘密的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对纠纷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效力性效力是指对当事人约束力。DAB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其不同于DRB裁决的显著特点。1987年版FDIC规定:DRB仅做出通常不具有约束力的解决争端建议,该建议仅为一个推荐意见。而1999年版FDIC第20条第4款规定:“如果DAB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日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见DAB决定具有准仲裁性质,赋予了DAB成员更强的裁决权力。

解决争议的程序要求和实体内容

1999年版F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正采用了DAB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后面专门附上的“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适用条件”和“仲裁规则”等文件,对DAB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要求和实体内容作了如下规定。

1.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DAB方式由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在投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28日前,联合任命一个DAB,三方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DAB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组成,如果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行协议,应由三名人员组成。双方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同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被任命为DAB主席。DAB成员不论是一人或三人,每个成员都必须得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每位成员必须独立于各当事人,以保证其行为公正。DAB成员报酬由双方支付。DAB成立后,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单独终止任命,除非双方具有协议或者DAB任期届满。

2.提交争端

提交DAB前,争议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争端通知或索赔报告,并附所有证据与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42日内做出决定,可以书面报告书的形式提交DAB,委托DAB做出裁决,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和监理工程师。

3.现场调查,召开听证会

DAB在收到报告书及证据材料后,到施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争议双方意见听取会。意见听取会后,DAB内部召开秘密会议,研究争议解决方案。

4.作出决定

DAB在84日内或双方认可的期限内提出决定,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不满意裁决决定,可在28日内,将不满决定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一方无权诉诸于争端的仲裁。28日内未发出不满通知,该DAB决定则成为最终的对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5.决定执行与仲裁

对决定不满的任何一方可在规定日期内通知对方并将争议提交仲裁。对于双方均表示同意,但之后又有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根据未遵从DAB决定条款,就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仲裁,在仲裁中DAB决定应作为仲裁的依据。

对DAB方式的借鉴

鉴于DAB方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中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被广泛应用,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世界银行在《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货款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DAB方式。1992年我国在二滩水电站工程中首次采用DAB,1997年在小浪底工程也组建DAB小组。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推广和借鉴DAB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转变观念,建立现代工程管理模式,为DAB方式的运行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DAB方式应用和推广,需要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它包括诚信意识,法治观念、招投标环境等,这就需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管理

一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工程管理模式。现代工程管理以合同为核心,业主和承包商的选择采用公开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加以明确规定。而业主负责建设资金的筹备和项目完工后的验收。承包商负责以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交付合格工程。合同的履行采用监理工程师管理模式,工程师有权处理工程变更引起的各种争议,其裁决为DAB裁决的前置程序。三方权责明确,发生的争议索赔才适宜DAB方式解决,这样DAB裁决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是创造DAB运行的法治氛围。国际工程项目一切以合同为准则,甲乙方关系是纯粹的合同利益关系。而在国内,甲乙双方除合同之外,各种非合同因素都在起作用,发生争议时多方人员插手,DAB运行必受阻碍,对此必须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则和各方实体权利,提高合同意识,规范业主,承包商和现场工程师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

三是转变观念,充分认识DAB方式在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价值。实践证明DAB方式能增进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交流信任与合作,减少争议发生的数量,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因此我们要重视DAB这种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引进与推广,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一套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相配套的、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

2.健全运作机制,为DAB的运行提供协调内部环境

健全运作机制,实施DAB方式,首先要建立一支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队伍,实行DAB注册裁决制度,制定资格标准,实行准人考试。其次,在DAB的运行中,要保证DAB成员独立性,使DAB决定公平、公正、科学。第三,要注意弥补DAB方式的不足。DAB方式需要保证现场工作量,相应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为此,要妥善处理DAB成员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调动现场工程师的积极性,支持DAB成员的工作。第四,要明确DAB方式的管理部门,建DAB机构和DAB协会。例如由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或国际仲裁商会等部门负责管理。最后,要明确DAB方式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中小型项目应用DAB则难免造成浪费,因为DAB方式需要承担一定的成员费用及调查认证费用。

3.完善法律法规,增强DAB裁决的约束功能

首先,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DAB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中应对非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规定,具体可参照英国1999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第1.4,26.4款规定:“鼓励当事人使用争议解决程序的替代方法”,“当事人在登记确定问题的时候,应该书面申请采取的程序,而当事人可以试图使用争端解决替代方法或其他方式解决案件”。在《建筑法》修改时应增加DAB方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参照英国1998年《施工合同法规纲要》。该纲要第一部分明确寻求裁决的意向通知,裁决人的权力,裁决人的决定和裁决的效力等内容。同时,应制序、权限、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行为等几个方面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DAB实施细则。具体可参照美国1998年的《ADR法》。修改现有工程合同标准文本,制定统一的适应各类工程需要的合同文本,在条款中规定DAB方式,具体可参照FDIC国际工程合同。

第11篇

拆迁委托合同协议书阅读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委托合同样本参考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合同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委托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就其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事宜,与受委托人(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

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拆迁调查工作,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还应当协助甲方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为甲方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许可证由甲方申领。乙方在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派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开始拆迁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拆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双方订立本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付____________元,余款在拆迁范围内的废物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后四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在拆迁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午餐及其他费用。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报请房管局签证。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第12篇

【关键词】石化企业;合同;困境;突破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使契约经济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而合同又是契约经济的主要标志,合同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手段,基本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由于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较差、合同文本和签订行为不规范、对合同的动态管理不够等,在合同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和困境亟待解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找到合同困境的突破口,才能实现企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一、合同管理对石化企业的重要性

1、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的重要保障

在当前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对于企业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企业,对合同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合同能够在科学、规范的制度下运行。保证合同的每一步都能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规范合同流程和实施程序,保证企业整体管理质量和水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2、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石化企业会因为合同变更、产品质量、不明确、盲目担保等情况引起经济合同纠纷,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合同中的各项基本信息知识,在自觉遵守和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强化法制观念,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预测和估计,保证合同的正常行使,减少经济合同纠纷,促进石化企业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能提升石化企业信誉,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石化企业对于合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合同的内容对石化企业的制约和影响也不断加强,合同对于石化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合同的履约情况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状况,因此,石化企业要注重对合同的管理,注重企业信誉的维护。合同的履行是制定合同的主要目标,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措施都要实施到实际行动中,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信誉,阻碍企业的长足发展,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石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石化企业应不断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当前石化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困境

1、缺乏合同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当前许多石化企业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了解甚少,甚至还存在着不了解对方的信息、不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也有少数石化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或是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保障自身权益,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造成销售人员授权不明的现象,从而引起合同纠纷。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较为不利的影响。

2、企业合同文本、条款缺乏规范性

有许多石化企业的合同并没有科学完善的文本制定规范,很多只是以“协议书”和“意向书”等样式作为企业的合同文本,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这种样式的合同在法律上因其概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别。一些石化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非常简单,只是将意见和职责描述出来,对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要求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对合同的签订地点也不明确,导致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找到有效的约定依据。

3、没有完善的合同履行动态管理

石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相关信息,对其注册资本、履约行为、生产规模等加以审查掌握,还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签约、交货、验收和结算等各项要素加以审查,进一步掌握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同时,也不能只注重对方当事人的过去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管理,这样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企业签订的合同,因为对合同的约束条款和内容不明确、职责安排混乱,导致双方当事人推卸责任或逃避义务的现象,造成严重的合同经济纠纷。

4、缺乏对待合同的严肃性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从关系,双方需要按照“等价有偿交换”的原则进行合同的签订和相关合同履行工作。在实际的合同工作过程中,许多合同当事人双方缺乏对合同的严肃态度,只关注到各自的经济利益,没有遵循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不加重视,最终在造成经济纠纷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一项工程项目中,一方在合同中承诺会对工程的各项资金予以提供和支持,却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进度款,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减少施工材料和采用质量不达标的材料等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石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困境突破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石化企业的合同管理要从完善制度做起,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有制度可依,能够在相对较为完善的制度管理下运行,才能保障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律化。合同的管理制度要包括对合同的归口管理、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项内容(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和备案等)、对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对合同的履行纠纷问题管理、对合同的专用章管理以及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考核管理等内容。石化企业要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化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征,建立和完善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有层次、更具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具体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楚职责,规范合同程序,促进合同各项流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使对企业的发展作用最大化。

2、强化对合同的审查管理

合同的审查管理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合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是避免合同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合同的审查管理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具体来说,合同的合法性就是审查双方合同当事人有没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等;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就是要在合同签订时,审查合同的条款完善程度、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合同内的各项条款文字表述是否合理规范等;合同的可行性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和合同实行过程中的风险预判等。

3、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企业要加强对合同违约行为的监督,实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避免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以审查和监管,保证合同程序的有效展开并发挥最大作用。

4、注重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针对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石化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对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能力,出现违约现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保证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企业,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合同的制约和影响越来越大。合同管理是当前石化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石化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面对各种合同管理问题,要找到相关问题的诱因并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使合同管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陈海婧.浅议如何加强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工作[J].现代企业教育,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