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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安全工作意见

时间:2023-02-22 08:4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物业行业安全工作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物业行业安全工作意见

第1篇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安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文化厅、教育厅、建设厅、商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拟安排**6年12月18日至**7年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基础安全力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关于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维护机关、单位、物业、商贸、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安全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理解严格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取缔非正规保安工作与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全市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公安局局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文化局、教育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旅游局、商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根据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一是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逐个单位、逐个小区、逐个学校、逐个场所摸排,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自建保安组织(安全防范队伍)情况,全面进行清查,重新审核登记自建保安组织(安全防范队伍)和保安(安全防范)从业人员情况,并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依法查处单位、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穿着“**0式”保安服装和仿“99式”警服的行为。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保安服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未经工商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或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要依法处理经营人员,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安全防范规范化工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设立物业安全防范队伍,也可以雇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立物业安全防范队伍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全面登记从业人员情况,并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物业安全防范队伍只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专项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加强对安全防范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安全防范人员值勤时须着装统一,佩带统一的标志;对物业安全防范队伍拒不纳入监管、且管理混乱,发生从业人员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要坚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四是各级公安、文化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派驻保安员规定,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娱乐场所的派驻工作。对不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要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五是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的学校或幼儿园可请求政府支持给予适当补贴。六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清理整治、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如确不胜任保安员岗位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其他适合岗位,尽可能避免由于清理整顿活动造成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下岗或失业。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对一些管理严格、服务规范、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可采取并入、加盟和委托管理的方式,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保安服务公司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轮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着公安部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建保安组织和保安服务公司共同负责,以自建保安组织为主,保安服务公司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纳入管理的自建保安组织辞退保安员要报保安服务公司备案,新招保安员要经保安服务公司审核培训后,方可上岗。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的工资、福利、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以及购买服装的费用,由自建保安组织承担。对不愿并入、加盟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安)管理部门可以按管理正规保安的要求,纳入监管,委托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纳入监管的标志是“四统一,两到位”:即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落实到位。

所有从事保安或安全防范的组织招录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疾病,并必须逐一地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逐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登记,所有保安或安全防范组织一律不得录用。已经在岗在位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督促有关保安或安全防范组织予以清退。所有保安组织未经专业培训的保安员,都必须按规定接受专业岗位培训,由所在地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先骨干,后队员”的原则,采取脱岗轮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其中,班、队长以上骨干原则上都应实行脱岗轮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使其熟练掌握《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对新招录的保安员,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所有从事保安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的机构,都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安培训业务;原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要按照《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规定,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申请换发新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立足本地实际,着眼长远建设,逐步将目前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有经费保障的各种辅警、协管员以及政府出资聘用的治安员等进行整合改制,经过培训、考核后转为保安员,统一纳入保安公司管理。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文化、教育、建设、房地产管理、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和发展对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安全基础力量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制定扶持保安服务业这一特殊的承担安全职能企业的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牢牢把握保安发展的方向,切实管好、用好这支不断壮大的辅警队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专项活动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每半个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第2篇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市民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注重长效”的要求,对本镇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推动各项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消除地下空间各种不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本镇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经营商场、娱乐场所、旅馆、餐馆及从事生产活动、用作危险物品储存和人员居住的场所。

整治重点:一是未按规定登记注册以及无证无照的;二是未经批准改作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场所的;三是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生产经营、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的;四是擅自拆改结构,影响安全使用的;五是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的。

三、组织领导

建立以镇党政办为牵头单位、镇城市综合管理所为综合协调单位、镇减灾办为责任单位,由综治办、派出所、新镇派出所、卫生监督所、镇资产经营公司、镇文化站、镇招商办、镇基建办、镇土规所、房管办、工商所参加的镇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推进小组,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由派出所、新镇派出所、镇城市综合管理所、镇减灾办、镇综治办、镇综合招商办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减灾办。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并确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四、职责分工

民防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对本镇民防工程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对在地下空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市民防条例》、《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镇普通地下室(地下停车库)进行摸底调查;依法对未纳入建筑业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扩建地下空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地下空间改建、扩建工地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进行行政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派出所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厅、中小旅馆等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地下空间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资监管部门职责: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出资监管单位地下空间的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以及改变地下空间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助民防部门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安全生产条件、危险物品管理情况、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调查非法使用土锅炉、土电梯等有关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核发地下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地下空间内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或取缔。

房地管理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镇普通地下室进行调查摸底,依法将地下空间租赁纳入房屋租赁管理范围,督促地下空间租赁双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门职责:按照国务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对地下空间内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规章的进行查处。

文化部门职责: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内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经营项目、场地结构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实施行政处罚。

商业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天然气、人工煤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10日)

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镇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31日)

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和有关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地下空间情况,包括辖区内地下空间数量、位置、面积、实际用途、使用性质、权属单位和安全管理状况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由地下空间各权属单位填写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调查摸底明细表,并在8月10日前报送镇减灾办,镇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再对辖区内地下空间的总体状况进行逐一核查、汇总,并填写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调查摸底汇总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三阶段,落实整改和执法检查阶段(9月底前)

对在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中查出的问题,要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整改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镇专项整治办公室及时召集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0月底前)

由镇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或在整治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专项整治办公室对专项整治情况写出总结,并填写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报镇减灾办。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要充分认识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个到位、两个确保”的要求,从“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确立“大安全”思路观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

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要认真组织力量摸清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底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好专项整治的落实,真正达到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底数清、现有场所用途清、安全使用标准清、安全管理责任清、安全隐患问题清的“五清”要求。同时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结合起来,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协调

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整治难度大、安全隐患多、涉及面广的地下空间,要组织联合整治。要依法督促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主动配合专项整治,认真进行清查摸底和自查自纠,不得推诿、扯皮。

(四)疏堵结合

各村、居委、镇直属公司要根据地下空间的区域分布、城区规划布局、暂住人口等情况,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和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的需要,落实专项整治要求。要加大整治力度,对不符合经营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做到疏堵结合。

(五)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