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1 0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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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防治水害,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本市一切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免予申请范围)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立米以下的;
(二)在本市灌区外为零星农田灌溉取水;
(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免予或者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地表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资源办)具体负责本市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具体负责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协同对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经市地矿局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公用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公用局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审批原则)
本市取水许可的审批,应当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实施,并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第七条(年度取水总量计划的制定)
本市地表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制定。
本市地下水的年度可取总量计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公用局、市地矿局,按照本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地面沉降的控制和监测状况以及经批准的本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与本市地下水的年度回灌计划相协调。
第八条(地下水开采限制)
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开采地下水。
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
(一)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护区域;
(四)可用自来水替代地下水使用的情形;
(五)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不许可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预申请及其审核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取水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上审批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申请程序)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已达成的协议原件;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列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前款第(一)、(四)、(五)项所列的文件和资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书内容)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取水水源、地点;
(三)取水方式、日取水量;
(四)取水目的、起始时间和期限;
(五)退水地点、退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六)节水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经市地矿局签署意见的,市地矿局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证的发放)
经审核批准取水的,由审批部门在取水工程竣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公告)
审批部门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的要求)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
(二)定期填报取水报表;
(三)按时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取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时报送市地矿局。
持证人在市水资源办、市给水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资料,并接受有关的计量核定。
第十六条(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待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影响本市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管理)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取水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变更)
持证人需要改变取水目的、取水地点或者增加日取水量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取水许可证注销)
持证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原审批部门核查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持证人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条(取水期限的延长)
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取水期限届满的9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由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违反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拒绝提供取水量的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拒不执行审批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将按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责令其限制改正。
对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审批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审批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市水利局、市公用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取水登记)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
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
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
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
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
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文作者:汝中华陈平工作单位:江苏省吴江市水利局
相关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档案提出的要求2005年实施的《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虽然《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对水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的要求,但公开是所有行政许可的原则,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并在若干条款上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公众有权查阅有关内容,这就间接地对所有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a.《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是水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根据该规定,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要公开,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以及听证等都要公开;水行政许可的结果要公开,包括水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上述过程和结果,往往会形成相应的档案材料,该相应的档案材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b.《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这条款详细规定了“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在规定的地方公开。根据该规定,水行政许可档案相关内容应当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至于公开的范围是什么,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原则性规定,即公开内容应当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允许查阅。c.《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根据该规定,水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归档,并允许公众查阅。水行政许可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吴江市为例,2004年以来,水行政许可共9项,最多最常用的是取水许可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两项,行政许可实施以来,仅这两项的行政许可量就达到近1600件左右,涉及单位面广量大,行政许可相对人涉及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和行政村。因此,科学规范地制作水行政许可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a.以吴江市为例,2008年后的所有许可档案均保存在行政服务科,从档案管理角度看是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的,保存的条件和技术均不能达到要求,没有突出水行政许可档案的重要性。b.历年来的水行政许可档案虽归入档案盒,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归档,但没有进行统一编号,基本处于散存状态。从保管期限上来说,也没有统一科学合理地划定保管期限,不管保管期限长短,统一放置,也就谈不上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行政许可档案。
规范档案整理内容、方法a.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行政许可档案并未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档案一定要立卷保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及以后有利于行政执法和监督,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提供基础材料。因此,笔者认为水行政许可有必要规范地立卷存档。水行政许可档案应以每一项具体水行政许可事项为单位立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但对于许可材料较少、许可内容简单清楚、相同许可类型的可以多案一卷。档案卷内文件以所有收集的材料为内容编制目录并编页号(已编制成册的申报资料可利用原有页码,在目录中注明),整理完毕,全部资料装入国家档案局标准档案盒。b.确定水行政许可档案收集内容及排列顺序。现有的水行政许可类型中需要收集的资料大致有申请书、论证材料、证明文件(包括立项批复、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水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的文字记载、受理凭证、现场查看记录、听证材料、延期办理事项的批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监督检查及处理意见、验收资料等,水行政许可档案的排列可以按照实际操作过程来编排,体现受理、审查、踏勘、决定、送达情况的全过程。档案卷内文件具体排列顺序为:档案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现场踏勘记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书、论证报告、证明文件、上报材料清单及承诺等);发放证照副本的复印件等。确定水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从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长短来分别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可以定为:涉及不动产的最低保管期限为20年,其他行政许可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为5年。根据以上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再根据水行政许可的特点,可以分为若干类。比如,河道管理范围内限制性活动的审批,保管期限可相对较短,只要在活动结束验收后再保存几年,达到5年的最低保管期限就足够了;取水许可、河道占用等许可中有有效期的,为了档案管理有效、简便、实用,可以在有效期结束后(达到5年最再低保管期限)再保存2年就足够了。当然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不但要依据诉讼时效,还要依据水行政许可的重要性、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考虑。对许可年限较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档案要永久或长期保存。明确水行政许可档案的制定保管责任、利用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便于许可档案的保管和查询,水行政许可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承办水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制作规定整理全部材料并立案归档,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科室统一管理,其中的档案编号、保管年限由科室和档案保管专人一起通过综合考虑许可事项的有效年限、档案的保存和使用价值、社会影响、利用情况等,确定许可档案的保存年限。制定档案利用制度。行政相对人查阅有关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外,按照“先申请、再登记、后查阅”的程序办理;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需经局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关键词:水权;取水权;水权转让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
由于法兼具稳定性和变动性的要求,且2002年8月29日修改通过的《水法》并未对水权的转让作禁止或同意的规定,基于对《水法》稳定性的要求,国务院适时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然而,取水权只是水权的一种,除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也能依法转让呢?《水法》等现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权转让,是否意味着水权可以转让呢?这主要取决于我们采用何种解释原则。
按照民法解释学的原则,解释法律,首先采用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难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时,要考虑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比较法解释的规则;依靠这些规则仍不能澄清法律规范的意义时,须再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资阐明。纵观《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文,均未明确规定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可否转让。体系解释也于事无补,因为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规范的相互联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这就必须求助于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谓法意解释,非为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于当时的主观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观意思。立法理由(书)的重要性,因法律实施期间及社会变迁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认识及价值判断相去不远,立法者的意思应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实施久已,社会变迁迅速,立法者的意思应依社会变迁情事而斟酌。“法官必须做的并不是确定当年立法机关心中对某个问题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测对这个立法机关当年不曾想到的要点——如果曾想到的话——立法机关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意图,以便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含义”,那么,解释《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当时禁止水权转让的立法目的,而应宣称《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会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许包括取水权在内的水权转让。
因此,在相关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权的概念、明确水权可以转让以及水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等为当务之急。水权转让是权利移转的一种形式,是水权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水权转让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我国法律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l0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以及《房地产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持我国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关联性。
3.完善水权转让登记制度
对于水权的登记,我国台湾地区采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从其《水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台湾地区《水利法》第27条规定:“水权之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非依本法登记不生效力。”从价值层面看,登记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登记要件主义重在维护交易安全。水权登记能够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使国家能够合理地引导水权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督。水权在我国仍是新兴事物,水权交易目前在我国还不是很活跃,采登记生效主义有利于推进水权转让实践的深入。:
关于水权转让的登记机关,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地,水权转让的登记也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水权转让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水权转让申请书;水权转让合同;水权转让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水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或单位信息、水权类别、水权的年限、转让目的及利用方式以及转让价格等条款。拟转让水权的年限不得超出该水权存续的剩余年限。同时要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转让。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供水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供水,是指由市、县(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称供水部门)通过市政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以下称用户)提供的生活、生产等各项用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取水头、引水管、泵站、水处理车间、井群、管网、消火栓、闸门、水表、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供水部门必须坚持为用户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搞好科研,提高水质,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要遵守本条例,依法用水,保护水源,爱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制止。
第二章水源保护
第六条供水水源设置防护地带,并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地表水水源为江河水的,其限制地带界定为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及沿岸;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的区域和水厂厂区。
(二)地下水源限制地带界定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第七条在地表水源限制地带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捕鱼、养殖;
(三)挖砂、取土、采矿、放牧;
(四)倾倒废渣、垃圾、粪便、有毒有害物品;
(五)旅游、野浴及其他危及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水源地带内、供水部门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地下水源限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畜禽饲养场、堆放垃圾粪便;
(二)修建渗水坑和污水沟渠;
(三)污水灌溉和施用、残留农药;
(四)其他危及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九条以水库为供水源的,水源保护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松花湖和水源地上游江段的水质保护。
供水部门应建立对水源防护地带的巡视和对水质的监测制度,发现危及水质安全的情况,应协助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供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供水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建设住宅小区,铺设上水管线应按小区详细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调度指挥,保证水压适宜,水量充足,供水及时。
因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需要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部门必须提前通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三天的,供水部门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需要大范围暂停供水、降压供水的,供水部门必须先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因设施发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停水的,供水部门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三条供水部门不得无故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供水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置水质监测机构,建立严格的水质管理制度,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每年必须对贮水装置进行两次以上清洗和消毒,并须经检验合格。无能力的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清洗、消毒。
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定期对贮水装置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凡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户须按有关规定,到供水部门办理用水手续。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应与供水部门签订用水协议书。其用水设施经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后,由供水部门开栓供水:
(一)图纸、档案齐全;
(二)用水设施符合标准;
(三)总表与分表齐备;
(四)四层以上楼房有加压设备。
第十八条凡需临时用水的,须到节水部门申请用水指标,到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后,由供水部门指定取水点供水。
第十九条用户停水、恢复用水和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的,须按规定事先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线或转供水。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水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配套,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供水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其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和不按等级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的贮水、加压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压站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贮水装置内壁必须用无毒无味的涂料挂衬,并加盖上锁;
(三)贮水装置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
第二十五条对供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经供水部门同意,可自行或有偿委托供水部门建设加压设施。
第二十六条产权单位必须对供水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水管道,其支线闸门至城市供水管道部分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供水部门,并由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修;支线闸门至出水口的管道仍属投资者所有,由其负责维修。
居民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水管道,其产权划分以供水管道与进户管接点为界,界内属用户,界外属供水部门,并按产权划分负责维护。
第二十八条用户对自有的供水设施,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代修、代管。
委托供水部门代修代管的,用户须按供水部门的要求选定、安装统一型号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用户不得擅自开启,关闭供水管道的干、支线闸门。
第三十条供水加压泵房,应按规划要求设施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压泵房和操作间内居住、饲养畜禽、堆放杂物。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私接支线、直接安装加压泵取水。
未经供水部门同意,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必须采用间接取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埋设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不得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物料、挖砂取土及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对现有的圈、压、埋、占供水管线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供水部门在抢修漏水设施时,应责令其无偿拆除或迁移。因无法拆除或迁移需改设供水管线的,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供水管道两侧并行或交叉敷设其它管道的,必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须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自有供水设施漏水时,产权单位应立即止水,及时抢修。不及时抢修的,供水部门可暂停供水。
因水量流失造成的损失,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严重失修的贮水、加压设施,影响正常供水的,产权单位必须更换或改造。
第三十六条供水部门进行事故抢修,有关部门和居民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消火栓及其闸门只供消防专用。
第三十八条供水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水表档案和周期检验制度,保证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第三十九条水表安装必须符合供水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更换和压埋。确需移动和更换水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按供水部门的设计施工或委托供水部门施工。
第四十条用户不得私自拆卸、开启水表和水表旁通管铅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供水部门应定期查表计量,做到抄表准确、计价收费。
第四十二条供水部门对安装总水表的用户一律按总水表计量收费。
产权单位对其所属用户按分户表自行抄收,也可有偿委托供水部门抄收。
第四十三条生产和生活用水,应单独计量。混合计量的,按生产用水水价收
费。
第四十四条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四十五条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不得妨碍、阻挠抄表、收费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水源污染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二款,四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因设施发生故障、突发事故停水不及时抢修或擅自停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供水部门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三)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对贮水装置不按要求清洗和消毒或经检验不合格,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清洗,并处以清洗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一款、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用水、改变用水性质、停水、转供水等的,责令限期改正,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收缴水费,并处以应缴水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贮水、加压设施不符合要求而投入使用或严重失修的,责令其限期更换改造,并处以更换改造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维修,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产权单位赔偿损失;并处以所造成损失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擅自侵占、损坏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擅自开闭干支线闸门的,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违反第三十条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产处以责任人月收入二至三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一条三款之规定,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未采用间接取水设施的,暂停供水,责令其限期改造。并处用水量水费二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二)违反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在埋设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砂取土及进行爆破危险作业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三)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擅自移动、更换、拆卸水表和开启水表旁通管铅封的,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并处以水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四个月拒不执行的,处以应缴水费五倍的罚款,并暂停供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成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于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
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_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成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于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_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
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
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船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在每月底前向批准机关报送本月采砂数量和下月计划开采量。
第十九条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工前应向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为运输砂石的车辆修筑越堤路的,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实、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五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海洋倾倒区管理
1上海市管辖海域内的海洋倾倒区及使用情况
目前,上海市管辖海域分布有5个正式倾倒区和1个临时倾倒区,分别为吴淞口北、鸭窝沙北、长江口1#、长江口2#、长江口3#倾倒区和金山临时倾倒区,均为疏浚物倾倒区。其中吴淞口北、鸭窝沙北、长江口1#倾倒区和金山临时倾倒区位于近岸海域。吴淞口北倾倒区,1990年4月批准,面积1.5km2,现为长江口海域使用最为频繁的倾倒区;鸭窝沙北倾倒区,1990年4月批准,面积0.79km2,水深10m,靠近长兴岛造船基地,近年来很少使用;长江口1#倾倒区,2010年11月2日批准,面积0.5km2,年倾倒量1000万m3以内,日倾倒量控制在1万~3万m3以内;长江口2#倾倒区,2010年11月2日批准,面积2.4km2,年倾倒量800万m3以内,日倾倒量控制在2.9万~1万m3以内;长江口3#倾倒区,2010年11月2日批准,面积9.0km2,实行分区作业,采用轮流倾倒方式,年倾倒量2000万m3以内;金山临时倾倒区,2010年8月17日批准,面积为1.54km3,使用期限为3年,年倾倒量为60万m3,日最大倾倒量1万m3。各倾倒区位置见图1。通过对2009—2011年倾倒量统计,可以看出黄浦江港区、宝山港区、崇明岛的全部疏浚物和长兴岛、外高桥港区的大多数疏浚物都倾倒在吴淞口北倾倒区,这是因为吴淞口北倾倒区距各港区距离较近,且风浪较小,倾倒单位从节省运输成本和航行安全考虑,倾向于申请在此倾倒,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近岸倾倒区。2010年度鸭窝沙北倾倒区仅批准2个疏浚项目倾倒,2009年和2011年度没有使用,因其靠近长兴岛造船基地,为防止倾倒疏浚物对造船基地的不利影响,将逐步停止使用;长江口1#、2#、3#倾倒区主要用于倾倒深水航道疏浚物,容量很大,长兴岛和外高桥港区也有部分疏浚物倾倒在长江口1#倾倒区,但数量较少,2#、3#倾倒区尚无近岸疏浚物倾倒;金山临时倾倒区用于倾倒杭州湾北岸海洋工程建设和维护性疏浚产生的疏浚物,仅2011年度有1个维护性疏浚项目在此倾倒,使用很少。
2吴淞口北倾倒区的年度倾倒总量控制和长江口1#倾倒区的倾倒量调配
吴淞口北倾倒区位于长江口南港北侧边滩一矩形区域,其北侧600m区域的水深在0m左右,已停止倾倒,南侧400m区域的水深从0~10m以上,向航道倾斜,南缘紧贴航道;在此倾倒的疏浚物除少部分以悬浮物形式直接扩散外,大部分直接滑入或被水流带入航道主槽[2]。吴淞口北倾倒区至今已使用20多年,倾倒量逐年上升,倾倒物常年累积必然会危及航道安全。因此,需对吴淞口北倾倒区进行年度倾倒总量控制,上海市海洋局根据近年吴淞口北倾倒区水深测量和倾倒量统计结果,初步确定吴淞口北倾倒区的年度倾倒总量控制在400万m3,超出的倾倒量将调配至长江口1#倾倒区倾倒;同时,在审批过程中将外高桥和长兴岛的疏浚物调配至长江口1#倾倒区倾倒,充分利用1#倾倒区的容量并减轻吴淞口北倾倒区的压力。
疏浚物的资源化利用
上海海域面积在9000km2左右,拥有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和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4个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上海海域又是重要的航运密集区,近岸海域已经很难选划大容量的海洋倾倒区;而远海选划倾倒区,倾倒单位将大幅增加航运成本和安全风险,还会导致不到指定倾倒区倾倒等违法行为的增多。疏浚物的倾倒会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栖息繁殖和海洋资源利用产生较大影响。疏浚物的资源化利用无疑是其处理的最佳方式,将从根本上减少海洋倾倒量,减缓近岸倾倒区紧张的状况。疏浚物资源化利用需要给予政策支持,利用方式主要有如下3种。(1)制造填海材料和新型建筑材料[1]。通过疏浚物脱水和固化技术,提高脱水速度和效果,把疏浚泥迅速转化为填海材料和新型建筑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上海市海洋局联合上海交通大学已开展了该项课题研究。(2)疏浚物吹填造陆。上海市已有成功案例,如横沙东滩圈围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建设产生的疏浚物,既提供了圈围工程泥沙来源,又解决了疏浚物的倾倒问题。(3)倾倒区泥沙的资源化利用。倾倒区的细颗粒淤泥被水流漂走,积累下大量优质泥沙,引导圈围工程建设单位利用倾倒区泥沙,既扩大了倾倒区容量,充分利用泥沙资源,又节省了建设资金,如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一圈围工程将申请利用长江口1#倾倒区的泥沙。
海洋倾废管理现状
上海市海洋局创新了三段式倾废管理新模式,即在许可证申请、生效和无效阶段(即许可证过期后)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是受理、审查申请资料,实地踏勘疏浚现场,调访业主核实疏浚区域的位置和面积、倾倒量、倾倒日期等信息;事中监管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伪造倾倒许可证、不到指定倾倒区倾倒、倾倒过程撒漏、倾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事后监管是对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倾倒或未经许可倾倒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1主要倾倒单位
上海市从事海洋倾倒业务的单位主要有16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10家。倾倒许可证多由倾倒单位根据业主委托向上海市海洋局申请,业主直接申请的很少。业主和倾倒单位都是海洋倾废管理的监管对象,但直接监管对象为倾倒单位。加强对倾倒单位的监管,引导其依法申请、依法倾倒,对于提高倾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倾倒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
申办倾倒许可证应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材料有:《废弃物海洋倾倒申请书》《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疏浚区域浚前水深图》《疏浚物倾倒合同》和《疏浚物分析测试报告》。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疏浚区域浚前水深图》《疏浚物倾倒合同》和《疏浚物分析测试报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①部分倾倒单位提交的《疏浚区域浚前水深图》制作粗糙,存在疏浚区域或浚前水深未标注或标注不清等问题,根据水深图无法核算倾倒量。②部分项目的《疏浚物倾倒合同》为包年合同,包年合同未明确全年总倾倒量或每次施工的倾倒量,给倾倒量核实带来困难。③部分倾倒单位提供的《分析监测报告》为其他单位办理,存在互借现象,有的倾倒项目的疏浚物采样点选取过少,或不在疏浚范围内。另外,还存在着少数倾倒单位通过使用虚假申请资料少报倾倒量等问题。
3倾废管理改进措施
在倾废管理实践中,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受理审批和执法监督两个方面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上海市海洋局受理窗口应验明《疏浚物分析监测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批时应检查《疏浚物分析监测报告》的委托单位是否为该倾倒单位,采样地点是否在疏浚范围内,采样点个数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要求。(2)《疏浚区域浚前水深图》应明确标注疏浚范围的长度、宽度、浚前水深、比例尺和绘制单位,能够根据图纸估算倾倒量;《疏浚物分析监测报告》的采样点需在水深图上标注;另外,倾倒单位还需提供加盖业主公章的《疏浚区域倾倒量计算表》。(3)上海市海洋局应对倾倒量存疑的项目进行复核,委托第三方测量疏浚面积和浚前、浚后水深,出具测量报告,核实倾倒单位申报的倾倒量。(4)申请时倾倒单位应提供《疏浚物倾倒合同》原件,合同中应明确倾倒量,受理时应检查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包年合同中若同一疏浚工程分两次或多次施工,应在第一次倾倒时申请整个工程和本次倾倒行动的倾倒量,以后分期疏浚时再申报每一期的倾倒量;待工程完工后,核实总申请倾倒量与各期倾倒量之和的差别,按实际倾倒量收取倾倒费。(5)在执法过程中,上海市海监总队根据《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应明确与东海海监总队的职责划分,对查处的违法倾倒行为予以信息共享,以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能力。
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安装试点
对于部分倾倒单位存在的未经许可倾倒,未到指定倾倒区倾倒,倾倒过程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上海市海监总队因执法船舶、装备和人员不足,不能全天候执法,而倾废记录仪可以有效提高执法能力。经改进的倾废记录仪能够实时记录抛泥船舶的航迹、航速、航行时间、吃水深度等重要数据,并在发生疑似非法倾倒时发出警报,倾废仪记录的数据可与室内监控系统联网实时显示[3]。倾废仪在野外环境中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不易损坏,稳定性较高,具有作为执法仪器的技术性能。上海市的倾倒单位尚未安装倾废记录仪,进行倾废记录仪的安装试点,是上海市海洋局2012年度的重要工作。目前,已选定了倾废记录仪的生产厂家和型号,将选定两家倾倒单位进行安装试点,积累倾废记录仪的使用管理经验,为推广应用做好技术准备。现阶段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虽然倾废记录仪从技术上能够达到执法仪器的要求,但其安装的法律依据与记录数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倾废管理法律法规上尚无明确规定。安装试点阶段,倾废记录仪将不作为执法仪器。在上海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立法工作中,上海市海洋局将积极争取确定倾废记录仪的法律地位和记录数据的法律效力,为倾废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研究制订海洋倾废规范性文件
针对上海市尚未制定海洋倾废地方性法规的现状,为了提高海洋倾废管理水平,上海市海洋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上海实际情况,拟从以下6个方面研究制订上海市海洋倾废规范性文件。
1明确海洋倾废、废弃物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中的“海洋倾废”是指由上海市海洋局受理、审批,利用船舶向上海市管辖海域指定海洋倾倒区倾倒三类废弃物及人体骨灰的行为。规范性文件中允许倾倒的“三类废弃物”仅指上海市内码头、航道、电厂取水口等疏浚产生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疏浚物;内河底泥、建筑渣土、工业废渣等不在允许倾倒范围之内。一直以来,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东海分局和上海市海洋局严禁向上海海域内的倾倒区倾倒建筑渣土等物质,但现行海洋法规中并无禁止倾倒建筑渣土等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将明确上海市海洋局受理、审批废弃物的定义,明确禁止倾倒建筑渣土等物质,填补执法依据的空白。
2倾倒区的管理
规范性文件将规定实行倾倒量核实、倾倒区容量评价、年度倾倒总量控制、倾倒区范围标志设置、倾倒区环境监测与保护、建设倾倒区作业监视系统等制度。对倾废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内容进行细致补充,为开展倾倒区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倾倒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规范性文件将从申办倾倒许可证的责任主体、申请材料、受理决定、许可决定、审批时限、许可证变更(包括加船和延期)、倾倒费缴纳等方面进行细致规范,方便申请单位,提高受理、审批效率。
4疏浚物监测评价
规范性文件将规定疏浚物的委托监测、样品采集原则和监测标准。对监测单位的资质、采样点个数和监测费收取等进行规定。
5倾倒作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将制订疏浚物装载核实、倾倒作业记录和报告、倾废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管理、倾倒作业公告、倾倒方量认定原则等条款,为海监执法提供法律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也将明确倾废记录仪的法律地位和记录数据的法律效力,规定倾废记录仪将作为执法仪器在倾倒船舶中推广使用。
6法律责任
将规定行政处罚适用措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措施、表彰和奖励措施。上海市海洋倾废规范性文件预计2012年底编制完成并向上海市法制办报批。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海洋倾废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制订详细的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个并不比任何人勇敢的女子,乳癌下重建信心,好好活下来。这是一部以文学手法缜密撰写的关于乳癌,以及医疗自救的奇书。叙事者以病人的身份,打破禁忌,剖析自己染患乳癌的现实,描写治疗的过程,病后的种种反省,朋友的关怀支援。
清晨六点多,通往海滨泳池的路上几乎没有行人,和午后阳光炽热的景况完全相反。天气渐渐凉了,这么早,谁去游泳呢?这个时候,我坐进计程车,对司机先生说:上大环山泳池。这么早去游泳么?司机问,我说不,只是去体操,因为泳池的旁边就是海滨运动场。这条路我是熟悉的,早两个月还一个星期走过两三次,背着一个书包,里面放着泳衣。但现在我两手空空,没带任何提袋,口袋里只塞了钱包和门匙。
九月以来,我没有再去游泳了,心里一直惦念着泳池的梯级和救生员的大阳伞,可是我如今无法游泳,甚至连淋浴也不得不小心翼翼。从医院出来,胸前还贴着胶布,肋侧的背面部分一直肿得厚厚的,仿佛一块巨大的橡皮糖。做过手术,医生对我的忠告是必需移动手臂,我连躺在床上时,手臂也像钟摆一般摆动,并且向护士多讨一个枕头,垫在臂侧,把手臂的位置抬高。
《诗经》第一首《关雎》里那个男子,思念窈窕淑女,认为是自己的好配偶,晚上睡不着,辗转反侧,大概是很痛苦。但我觉得他比我舒服多了,能够辗转反侧原来是福气,至少整个身体还由得你自由辗来转去。做过手术后,我并不能够辗转反侧,躯体只能直直地躺着,要转吗,可以略略转向左,右边是不能转过去的,那个部位又厚,而且完全没有知觉,仿佛医生在我背后绑了一块猪肉。七号病床的妇人,服了一粒治理胆脏的药,医生嘱咐她躺在床上两个小时不能转动,这才真是苦刑,她躺了一个钟头就诉苦。唉,多么羡慕能辗转反侧的人。
泳池旁边的运动场一早就有不少人在里面做体操,运动场树木不多,可是因为濒海,空气特别清新,地方也宽广,既有大足球场,两个篮球场,还设有石凳石桌的休憩园地,沿海是一条长廊,人们就在那里散步、做早操。这运动场和别的运动场可有些不同,因为在海边,所以多了一群游泳健将,他们不论春夏秋冬,都到这里来游泳。在海里游泳当然比泳池海阔天空,海水也没有池水的化学药味。
我总在海边看人们游泳,看他们游到很远的地方,爬上礁石,或者停靠在附近伸出海去的小码头梯级上。我看看他们有的跑到更衣室取水,挽来一桶水跑过足球场,到海边冲洗身体。他们总是说不冷不冷,观看的人却觉得早上的风很清凉。男子当然不穿泳衣,穿的是泳裤,如果患过乳腺癌的男子,做过手术,胸前一条长疤痕,会不会穿件二十年代的全身泳衣?说不定会掀起怀旧的时装新潮。海泳健将中也有女子,穿着紧身的泳衣,整个人伶俐健康,令我十分羡慕。那泳衣底下的躯体是完好无瑕的吧,没有缺憾、没有瘢痕,这样的幸福也许是她自己不为意的。女子的泳衣是一丛密集的花朵,由许多颜色汇聚,用淡水冲身之后,她只用毛巾揩抹湿肢,穿上运动衣,提着空水桶离去。回家之后,她当然会脱下泳衣,换过别的衣衫。我呢?如今穿上一件永远不用脱下的奇异新衣,很波普艺术味道,大概是达利那样的画家设计的,裁缝当然是外科医生了。
从医院出来,我的精神一直很好,仿佛没有做过手术一般,别人说做过手术的伤口痛,晚上无法入眠,我却完全没有这种病征,从进医院到出院,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做痛。起初自己也以为要挨苦,哪知没有。在我人生过往的历程中,受过的最大的躯体痛楚,只是青少年时拔掉一颗不按秩序胡乱生长的叠牙,和几次吃错东西拉肚子。做手术而不用挨苦,那么我是非常幸运的人。痛苦没有,做过手术,有的只是不方便,比如洗澡时右手无法弯到背后,睡眠时不能转到患病的一侧。其他方面一点没变,我仍可以逛街散步看书吃东西,当然,精神状态毕竟不一样了,我是一个癌症病人哪,表面看看健康,说不准什么地方有毛病哩。这样想想,的确令人沮丧,而且还要面对那使许多人心惊胆战的放射治疗,心里也有点畏惧。
从医院出来,我好像从病床上捡到了自己的身体带了回家,这躯体如今该由我来打理了,而以前,我的确是从来不知道自己是有躯体的。虽然看了一些书,书本着重的是叫我们如何关心自己的灵魂,结果,躯体给完全搁置在一边,而灵魂显然并无寸进,躯体则在暗地里败坏了。躯体是很奇怪的,它不发生问题,不给你那么地痛一下,不给你若干刺激,你根本不注意它。啊,我有一个躯体,它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长了肿瘤?癌症的成因众多,有的是环境污染引致,有的是遗传因子的缘故,有的是食物中的毒质造成。环境是我无法控制的,这得靠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努力;遗传因子也不是我能力的范围,如果我的父母先辈有那样的因子,我只能认命。事实上,我的外祖母、祖母、母亲,都没有乳腺癌的记录,祖母患子宫瘤而死,会是癌么?数十年前的事,已不可稽考。我的表姊妹们都没有癌症,大概遗传因子的影响不大。
那么,该是食物了。对,我看是食物使我致癌。我当然知道饮食影响健康,所以,我不喝酒、咖啡,不吸烟,也不喝汽水。煎炒油炸的食物我也一概避免。既然这样,怎么又长肿瘤了?我想我找到一个原因,我喜欢甜食。我最爱吃甜品了,家里过年过节的巧克力、糖莲子、八宝饭,都是我吃得最多;什么人生日,那生日蛋糕结果由我一人独自包办;出外吃自助餐,别的吃很少,蛋糕吃一大堆;平日吃的甜品还要多,近年不用出外工作,在家里空闲时就吃红豆粥、糯米糕、芝麻糊、豆腐花。吃得我胖胖的。朋友都知道我是糖人,每次聚餐,留我双份糖水;一位来自台湾的朋友,请我喝茶,说是知道我喜甜食,硬要我吃蛋糕。唉,吃什么就变什么啦,我吃那么多甜食,那些要命的糖和脂肪,聚积成为肿瘤了。
当然,世界上爱吃甜食的人极多,每年每月,德国人、美国人吃掉那么多巧克力和冰淇淋,可不是每个人都得乳腺癌,这,还得配合个人的年龄和生活历程。而我,刚好到了发病的年龄,并且没有结过婚,没有生过子女,没有哺育过婴儿,体内的激素正巧到了不平衡的阶段,再加上那么些甜食,岂不使癌细胞乐不可支?歌德是这么说的吧:一个人到了四十岁,就得为自己的面貌负责。一个人到了四十岁,当然也得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从医院出来,我努力做的第一件事是把甜食戒掉了。
朋友们劝我学太极,因为我暂时无法游泳,平日散散步算不上有氧运动。我上市政局康乐运动处找寻,家里附近的几个公园的太极班都是八月开始的,不适合我,至于海滨运动场恰巧开新班,学费便宜,三个月才四十元学费。但我真正要付的学费远不止此数,因为离家路途稍远,也颇曲折,乘搭公共汽车一段路,还得步行十五分钟,乘搭计程车不过十分钟就到了。师傅是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教的是吴式,比较容易学,马步不必扎得太辛苦。
吴式太极对我来说极适合,小架式,我需要的正是一种并不辛苦剧烈的有氧运动。师傅教得也慢,每次一至二招,练的时候居多。同学一共有二十多人,一起打拳,倒也不错,气氛很好。说是七时开始,到了七点,常常只有那么小猫三四人,然后一个一个到来。
师傅每天点名,总有几个人缺席,有些人缺课多了,看看跟不上,结果干脆不来。
学拳的时间是每次一小时,每周三次,我倒是没有缺课,因为不得不为健康着想,早上还靠闹钟把我唤醒。起初还不肯起床,渐渐地,不用闹钟叫唤自己也会醒来。天蒙蒙亮,我自自然然听见鸟啼,这些鸟是最好的时钟,它们完全随着季节和阳光啼叫,夏天叫得早些,冬天则迟点。如果听不见鸟鸣,准是下雨了。每次练拳,师傅到八点钟就回家了,他也要去上班哩,后来我们才知道,他在邮局里办事,有的同学买邮票时见到他。同学中有几位家庭主妇,不用上班,早上和孩子们一起早起,孩子们上学去了,她们下来学拳,师傅走了大家就留在运动场上,谈谈孩子的功课,和自己的健康。几位家庭主妇学太极,也是为了保健,她们不是腰酸背痛,就是身子衰弱,平日看不少医生,于是大家就谈各种各样的病。至于一位很胖的同学,学拳是为了想减肥,但太极拳并不能减肥,也许她会感到失望。我的感觉却很好,常常上运动场耍拳,精神舒畅极了,留在有树木和花草的海边,吸吸新鲜空气,是我每天早上最好的节目。有时候下雨,不能练拳,反而觉得若有所失,好像哪一天不耍一阵拳,就像没吃饭一样。
休憩花园和海滨长廊的中间,有一座小小的儿童游乐场,里面设有木马、攀爬架和秋千。这么早,小朋友还没到海边来嬉戏,秋千就成为成年人的摇篮了。这是坚实的秋千,能够承担成年人的重量,荡得不高,低低地沿着地面摆动,我坐在上面,看着海水轻轻泛动,远处的轮渡、货船,和对岸的楼宇,在朦胧的曙光中渐渐清晰明亮起来,太阳非常非常的金黄色,浮在楼房中间,光线的匕首还没有放射出来。
昨天晚上的电视片集,又有一个角色患上癌症死去了,这是让角色消逝最容易的方法,既不必演怎么病,也不必仔细描述,只说发现了癌,不久就失踪了事。这次的电视病人角色,是女主角的母亲,片集要让女主角孤零零一人,悲剧丛生,就让那妇人癌掉。其实这已经不错,因为那妇人是善良、慈祥的长者,许多片集里的患癌角色,竟是大毒枭、十恶不赦的奸雄,让他们生癌,仿佛是冥冥中的报应。生病这样的事,竟和风水、因果什么的扯上关系,得病已经很不幸,还得接受这种种精神上的歧视,令人啼笑皆非。
以前也爱荡秋千,坐在秋千上,想的全是童年愉快的情景,仿佛那是舒曼的组曲,可是如今坐在秋千上,想起的却是黑泽明的电影《流芳颂》,想起那个患了末期胃癌的老人,坐在儿童公园的秋千上唱歌。
生命是那么短促
爱吧,姑娘
趁你的朱唇还没褪色
趁你还能爱
因为再也没有明天
黑江町的地方有个臭水沟,孳生蚊蝇,小孩喝了那里的水就患上皮疹,人们要忍受水沟的臭味。于是妇女们到市民科来提意见,希望把臭水沟改建儿童公园和运动场。市民科的询问柜台上不是有一个通告么,上面写着:“本柜台为您而设。您可以通过本柜台和市政厅联系。问询和陈诉均受欢迎。”这当然只是官样文章,市民科的职员叫妇女们上公共工程科去。
到了公共工程科的办公室,科员说这事归园林科管。
到了园林科,说是这似乎与卫生有关。
到了卫生科,叫她们上环境保健科。
环境保健科告诉妇女们得上预防科。
预防科的人一听说蚊子,打发她们上防疫科。
防疫科员拍了一只苍蝇,叫她们上污水科。
污水科说如今那里有一条路通过,要道路科批准。
道路科说,城市规划处的政策未定。
城市规划处说,消防处要收回那地段,因为水源不足。
消防处说,完全是胡说八道,他们不需要脏水。
于是上教育科找儿童福利的官员,说该去找市会议员。
市会议员以其本人名义介绍她们去见市长。
市长说市民如此热心提建议,他很高兴,所以市民科正为此而设立,请她们上市民科去。
患胃癌的老科长正是踢球衙门中的一个球员,二十多年来,要办的事就那么踢来踢去踢掉了,每天好像很忙碌,其实什么事也没办。为了申请一个新的垃圾箱,你写的申请书得足够装满这个垃圾箱。不办事是这个官僚架构生存的规矩。患癌的老科长面对死亡,反而可以打破规矩,他到处奔走;最后,黑江町的臭水沟变成了儿童公园。临死的那晚,就坐公园的秋千上唱歌。电影的原名叫《人生于世》,本地的译名是《流芳颂》。还是原来的名字好,人生于世本该做些对社群有益的事,哪怕是那么一点小事,流芳不流芳,有什么关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项目概况 3
1.1 项目名称 3
1.2 项目建设单位 3
1.3 项目性质 3
1.4 项目建设地点 3
1.5 项目联系人 3
1.6 项目投资概算 3
1.7 项目建设规模及时间 3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市场预测 4
2.1 项目的提出 4
2.2 项目的可行性 4
2.3 项目的必要性 6
2.4 项目市场分析 9
第三章 项目建设分析 13
3.1 项目选址 13
3.2 项目所在地经济与社会环境 13
3.3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 15
3.4 项目总平面布置 16
3.5 项目建设方案 18
3.6 项目公用设施方案 20
3.7 项目建设进度分析 24
第四章 项目生产技术方案分析 25
4.1 项目技术方案 25
4.2 项目设备选型 27
第五章 节能方案及分析 35
5.1 节能技术概述 35
5.2 项目节能方案 35
5.3 项目节能管理方案 45
第六章 环境与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分析 47
6.1 环境保护 47
6.2 劳动安全卫生 50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54
7.1 项目建设单位分析 54
7.2 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 54
7.3 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54
第八章 项目投资与招投标方案 56
8.1 投资估算编制范围 56
8.2 估算依据 56
8.3 投资估算 56
8.4 项目流动资金估算 56
8.5 总投资 57
8.6 资金筹措 57
8.7 项目招投标 57
第九章 项目财务分析 62
9.1 项目销售收入估算 62
9.2 项目成本估算 62
9.3 项目税金计算 63
9.4 项目利润及利润率计算 64
第十章 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 65
10.1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65
10.2 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65
10.3 项目风险分析 65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69
11.1 结论 69
11.2 建议 69
前 言
1、项目备案报告书的定义
项目备案报告书(又称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书)是项目单位就新建、扩建事项向发改委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书面申请文件;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一般在项目早期,由于项目条件还不够成熟,仅有规划意见书,对项目的具体建设方案还不明晰,市政、环保、交通等专业咨询意见尚未办理。项目备案报告书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也比较粗,投资误差为±30%左右。
2、项目备案报告书主要用途
项目备案报告书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为推动某个项目上马,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专门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该报告的核心价值是:
1) 作为项目拟建主体上报审批部门审批决策的依据;
2) 作为项目批复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3) 作为项目的投资设想变为现实的投资建议的依据;
4) 作为项目发展周期初始阶段基本情况汇总的依据。
3、项目备案报告书研究内容
项目备案报告书研究内容包括进行市场调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项目产品的市场、项目建设内容、生产技术和设备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分析,并对主要原材料的需求量、投资估算、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估算。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项目
1.2 项目建设单位
宣城合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项目性质
新建(投资管理类别:备案)
1.4 项目建设地点
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
1.5 项目联系人
潘公富(138 6539 0131)
1.6 项目投资概算
2000万元,其中土地购置费用110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
1.7 项目建设规模及时间
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234平方米,建设生产厂房1500平方米(轻钢结构,檐高8.0米)、办公楼300平方米(2F)。
项目购置烘干设备、热料筛分机、分级筛分机、破碎机、碾磨机等设备形成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能力。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市场预测
2.1 项目的提出
我国传统的建筑砂浆是采用水泥与砂子加水现场搅拌而成的建筑材料、施工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干粉产品是将按质量要求选备的骨料(如砂子,石灰石)等,经预处理(破碎,烘干,筛选)后加上定量的胶结材(水泥,石膏)和微量高科技添加剂,有时还要颜料,按经验科学配方加工而成的均匀粉状混合物。就像日常生活中的速溶咖啡一样与水混合立即可以使用,工业化生产中的最大特点是质量稳定。针对不同的用途,我们可以通过复合配方,配制出适合多种不同用途的建筑干粉。为了谋求发展、扩大再生产、延伸企业的产业链,建设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线。
拟建规模为30万吨/年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公司将充分利用先进的运行机制、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高水平的技术管理及销售队伍、完善的营销网络实现干粉预拌砂浆的商品化生产,推动宣城市干粉预拌砂浆的发展。
2.2 项目的可行性
和传统现场搅拌砂浆相比,干粉砂浆具有如下众多优点:
1)品质优异:干粉砂浆由专业生产厂按照科学的配方,通过精确的计量,大规模自动化生产,搅拌均匀度高,原材料严格筛选、监控,质量可靠且稳定,彻底解决了现场“计量过磅难”的通病,故不论是砌筑砂浆还是粉刷、地面砂浆,其早期和后期强度均远远大于现场自拌的砂浆强度,有的甚至高出几倍,富余安全度大大提高,且克服了自拌砂浆时整体强度离散性大的老大难问题,有利于确保整个工程质量的提高。
2)品种丰富:商品砂浆的生产配方可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在实验室试验,通过调整配方中微量的添加剂,可大大改变商品砂浆的性能,并可衍生出许许多多的商品砂浆种类,以满足建筑发展对高质量新型建材的需求。
3)施工性能良好:由于砂浆中掺和了以往现场无法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如砂浆稠化粉等,取消了石灰膏等气硬性材料,使得砂浆的稠度比较稳定,收缩小、粘结度增加,有利于强度发展。不论是在砌筑,还是抹灰施工操作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均一致反映使用方便、操作省力、节省时间。
4)使用方便,文明施工:以往现场自拌砂浆,一般黄砂的储存量至少要考虑3-5天的用量,约50㎡以上。而商品砂浆是随用随进,当天用完,故仅需原砂堆场的1/3-1/2面积(已考虑各种规格分仓堆放)。同时,干粉砂浆是袋装或罐装,湿拌砂浆是湿料,采用仓、池堆放,比散堆黄砂清洁、整齐,更便于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堆积大量的各种原材料,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在大中城市的建筑翻新改造工程中,可以解决因交通拥挤、现场狭窄造成的许多问题。
5)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的粉尘污染和噪音,绿色环保:在城市工程建设中,产生的三大粉尘污染主要是①基础土方挖运;②现场砼、砂浆搅拌;③砂石、水泥驳运等。现在,渣土管理正在逐步加强,砼也基本实现了商品化集中搅拌,如果整个宣城市能全面推行商品砂浆的话,那么施工现场基本可减少干散砂石、水泥现场用量的90%以上。不但现场筛选黄砂产生的粉尘没有了,水泥搬运、拆包、搅拌时粉尘飞扬也大大减少了,连大量砂石、水泥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干料运输滴漏、粉尘污染也能有效控制了。这将大大提高城市道路环境和空气质量,使城市的精神面貌并不会因市政改造新一轮的发展而增加污染。另外,现场砂浆搅拌机露天作业的噪音源也可彻底消灭。特别是以往一些陈旧砂浆机在夜间加班作业时的“叽叽”声常引起与周围居民的噪声纠纷,始终较难协调、解决。部分产品可以将粉煤灰等工业废料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在高新技术如纳米技术的应用方面也有非常独到的地方,如在内外墙用干粉砂浆中添加不同的纳米材料,可以使内外墙具有净化空气中的废气的功能,自动调节室内空气中湿度、温度的功能;部分产品的隔热保温技术可使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
6)经济性:节省材料存贮费用,无浪费(现场搅拌约有20~30%的材料损失);适合机械化施工,缩短建筑周期,降低建筑造价;适合薄层施工,增加建筑实用空间;解决了传统砂浆的固有缺陷,因此能保证和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工程质量明显提高,大量节省后期维修费用。
2.3 项目的必要性
1、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决策,为本项目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中部崛起的重点一是解放思想,引进新思维、新方法、新机制;二是要重点开发基础设施,加快能源、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东西部人员、物质和信息的交流,大力改善中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三是要加强生态平衡建设和环境保护,根据各地区的优势和特点,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优势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增强经济实力,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中部地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按照国家的划分,安徽省属于中部地区东部。是中部联接东部的桥梁,是中部发展的桥头堡。宣城市地处安徽省的东南部,发展条件得天独后。为实施中部崛起的战略决策,宣城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建设的优惠政策,使得在宣城市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优质干粉预拌砂浆的需求也将会越来越大,这对发展干粉预拌砂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本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建筑行业技术进步
我们国内现有的传统水泥与砂子现场搅拌砂浆经人工现场施工的建筑材料、施工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
参照德国工业标准DIN18557的定义,干粉产品是将按要求选备的骨料(如砂,石灰石)等,经预处理(破碎,烘干,筛选)后加上定量的胶结材(水泥,石膏)和微量高科技添加剂,有时还要颜料,按经验科学配方加工而成的均匀粉状混合物。适合于建筑干粉配制的原材料有许多,按其基本配方由以下组成:
胶结材
集料
添加剂
超细矿物参合料
水泥
砂/粗砂(集料)
引气剂
超塑化剂
粉煤灰超细粉
矿渣超细粉
石英石超细粉
填料/颜料
增厚剂
消泡剂
细白石灰粉
轻集料
保水剂
速凝剂
石膏
防水剂
缓凝剂
硬石膏
粘结剂
从这个配方组份中我们看到,针对不同的用途,我们可以通过复合配方,配制出适合多种不同用途的建筑干粉。科学意义上讲应是粉粒体复合材料,正因为如此,其产品品种层出不穷,品种十分丰富多彩,具有强大生命力。
干粉材料主要可以分类为:
1、基础干粉材料:砌筑砂浆包括加气混凝土砌块用薄床砌筑砂浆,打底抹灰,地坪等。
2、饰面干粉材料:内外墙壁腻子,彩色装饰干粉,粉末涂料。
3、粘结干粉材料:瓷板粘结剂,沟缝,隔热复合系统专用粘结剂。
4、干拌混凝土。
5、多功能干粉材料:保温砂浆,自流平地坪材料,修复砂浆,防水砂浆,硬化地面材料,隔音干粉抹灰,屏蔽干粉材料等等。
化工科技的迅速发展给建筑干粉技术带来巨大的进步,使得许多胶状产品也能够以干粉状生产出来。以前不能做到或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通过添加微量的化学微粉得以实现。现代化学添加剂在建筑干粉技术中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最终产品的性能、也扩大了应用范围。通过不同的化学添加剂可以改善和优化如下性能:
1、产品的施工性能如可塑性,加速和推迟凝固,稠度,溶解度,发泡性,性等。
2、产品的最终性能如强度,耐腐蚀,不褪色,密封性等。
所以,我国将积极推广应用干粉材料。该项目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干粉材料推广应用政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项目的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废弃资源
现代建筑干粉技术,还能使工业废弃物如粉煤灰、矿渣等再利用。变废为宝、替政府排忧解难,是真正的环保技术。同时,工业废弃物的利用也降低了建筑干粉的生产成本、使干粉对社会和环境更有利、充分反映干粉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和传统现场搅拌砂浆相比,干粉生产商和最后用户更经济,无原材料存贮费用,无浪费,无人工搅拌费用,降低了劳动强度。
2、建筑干粉在工厂自动化生产,其质量稳定。提高了建筑施工质量,如强度高,防开裂,防剥落,防渗水等。
3、建筑工地无灰尘,益于环境,达到了文明施工,可极大地减少疾病传染。
4、建筑干粉隔热保温技术使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
5、建筑干粉属无机材料,无毒无味,利于健康居住,是真正的生态绿色环保材料。
6、随时随地可以供货,用多少,混合多少,无损失浪费。
7、生产的灵活性高,可按照不同的要求及不同的配方做出性能优越的干粉产品。新产品层出不穷。
8、适合于机械化施工,比如:建筑干粉的散装仓储,气力输送,机器喷涂等,从而提高施工质量,成倍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建筑造价,也就是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业的综合效率。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的建设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又符合国家政策,即促进了当地干粉预拌砂浆的发展,又综合利用了工业废渣,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于一体。本公司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项目是必要的、可行的、更是合理的。
2.4 项目市场分析
1、建筑干粉应用前景
随着生活水准的提高,对住宅的建筑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房屋的坚固性,隔音,隔热,美观方面。建筑干粉能普遍推广是因为它能满足这些要求以及许多不同的用途。
干粉砂浆虽然在少数大城市已开始应用,但还未形成大气候。这主要是因为商品砂浆目前还没有形成市场。一方面,社会全面认识商品砂浆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商品砂浆的成本肯定高于现场配置的砂浆,建设和施工单位接受起来也有困难。这就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制订行业定额,并出台新的产品标准、施工标准。鼓励使用商品砂浆,如同当初推广商品混凝土一样。
从2002年开始,政府已经在做积极地引导和推广。2003年10月1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的供应。2004年3月29日,国家五部二局联合颁布2004年第5号令,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10个大城市在今年的9月份开始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其余二、三级中小城市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开始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上海是我国目前政府扶持推广发展最快的城市。2002年9月12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以沪建建[2002]656号文发出“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上海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2003年7月1日起,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广州市政府在2003年6月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2003]34号)中,第一次在市政府规章中提出使用商品砂浆。为尽快在我市推广使用商品砂浆,从根本上解决熟石灰生产和运输洒漏污染环境问题,今年第一季度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商品砂浆。在今年下半年,由市政府分时间分地域逐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的政府通告。先在市中心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半年之后在环城高速公路之内新开工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最后在全市新开工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拌和砂浆。
2004年1月7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京建材[2004]13号文发出“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内工程、奥运工程应率先使用,工程维修、家庭装修提倡使用干拌砂浆,我市鼓励发展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的散装干拌砂浆。
在技术干粉砂浆应用最广泛的德国,平均每50 万人口就拥有一个干粉砂浆生产厂。由于受区域运输的经济性限制(类似水泥),这类建筑干粉生产工厂必将在全国各地区设立,形成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产业。
2、建筑干粉的市场预测
1998~2002年,我国共完成住宅建设面积34亿平方米,其中2002年就完成了13.1亿平方米,每年以15.5%递增。考虑申奥成功及加入WTO后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预计今后5年我国的建设面积将翻一番,达到70亿平方米。
据上海建科院统计,不同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砂浆总用量为:
多层砌筑建筑 0.20m3/㎡
高层建筑 0.09m3/㎡
按此砂浆用量水平,我们以70亿平方米为基准,计算未来5年的干粉砂浆需求量:
1)未来5年普通砂浆的需求量(按照多层占50%,高层占50%计算):
(0.2×50%+0.09×50%)×70=10.15(亿立方米)
2)假设商品砂浆占整个普通砂浆的20%需求量,则未来5年商品砂浆需求量:10.15×20%=2.03(亿立方米)=2.03×1.4=2.842(亿吨)
3)假设干粉砂浆占整个商品砂浆50%的需求量,则未来5年干粉砂浆需求量:2.842×50%=1.421(亿吨)
4)平均每年干粉砂浆的需求量:1.421/5=0.2842(亿吨)=2842(万吨)
我国目前干粉砂浆的年生产能力大约为300万吨,则存在2542万吨的缺口,市场缺口很大。随着商品砂浆的普及推广,其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比例也会逐年提高,预计会以20%的速度递增,其市场前景更加广阔。
第三章 项目建设分析
3.1 项目选址
寒亭镇位于宣州区西南,距市区18公里。周边与芜湖县交界,与杨柳镇、文昌镇、古泉镇、天湖办事处接壤,与军天湖农场毗邻,318国道穿境内8公里。辖七个村,有160个村民组。主要农产品有稻、麦、棉、油、麻,形成了优质烟叶、花卉苗木、生态养殖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盛产的优质大米远销芜湖、南京、湖州、上海等地。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一村一品”的现代农业新格局。规划建设了占地三千亩的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目前已有22家企业在此落户。引进了投资7.9个亿的大豪生态园,生态园内有五星级休闲娱乐商务酒店。
2010年寒亭镇优质稻种植面积稳定在2万亩以上,特色烟种植面积为3600亩;肉禽养殖存栏量达到15万只,已建成标准化养殖基地1家、区级、市级龙头企业各1家;改建了集镇菜市场大棚,新建了垃圾处理场、停车场、垃圾池,安装了垃圾桶,添置了垃圾车,聘请了环卫保洁员6名;积极开展新农村土地整治,现已上报19个拟置换点,其中4个置换点被推荐为市复垦观摩点;共完成人工造林581亩,超额完成300亩的造林任务。寒亭卫生院综合楼,管南、义兴、肖北、福定四个村卫生室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完成义兴村、管南村农家书屋的建设,并先后通过了市、区级验收。
3.2 项目所在地经济与社会环境
宣州区引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北与江苏省交界。总面积2533平方千米,其中市区面积15.7平方千米,总人口87万人。
地处皖南山区余脉与长江中下游冲积平原结合部。南部低山广布,中部丘陵起伏,北部圩区为主。水阳江、南漪湖具有灌溉、航运和水产养殖之利。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1294毫米,年均气温15.9℃。矿藏有煤、硫铁矿、铜等。为国家商品粮基地、淡水鱼生产基地。特产“敬亭绿雪”(绿茶)、水东蜜枣和宣木瓜。皖赣铁路和宣杭铁路在市区接轨,沪渝高速、318国道、104省道、322省道过境。
宣州地处皖东南,毗邻苏浙沪,是长三角经济由沿海向内地梯度转移的过渡带。宣州是国家级生态示范试点区、全国农产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境内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30多种,森林面积百万余亩,耕地面积83万亩,水面54万亩,享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水东蜜枣、敬亭绿雪茶、宣木瓜、南湖银鱼、水阳河蟹青虾、向阳三黄鸡、华阳香菇久负盛名,“古雪剑芽”高山绿茶、青草湖黄酒等20个优质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是华东最大的河蟹、三黄鸡繁育基地,全国四大反季节香菇基地之一。
宣州自然人文景观众多,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世界上最大的扬子鳄繁殖研究基地和观赏中心“中国鳄鱼湖”;有著名的“江南诗山”敬亭山,奇峰秀美的高峰山和云雾缭绕的柏枧山,烟波浩淼的南漪湖和玉带缠绕的水阳江等山水风光;有史前文化遗迹“陈山旧石器遣址”、古宣纸的发源地之一“周王胡家涝古宣纸遗址”,卫东小河口的唐宋古窑址群等科考旅游资源;有江南名刹溪口龙泉寺、京山堂、华东第二的水东圣母堂及狸桥云山寺等宗教文化景观;有龙泉洞、白云洞、神仙洞等岩溶景观等。
改革开放以来,宣州已形成以机械、轻纺、医药化工、建材为主的工业体系,以特种水产养殖、家禽繁育、林特产品开发为特色的块状农业经济,以九洲、宣州、建材三大亿元市场为龙头的市场体系,商业网点遍布城乡,市场繁荣有序,是华东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之一,综合经济实力连续多年位居安徽省前列。
宣州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实行了全程义务代办制和365便民服务,形成了面向长三角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宣州将建成长三角城市群的绿色食品基地、工业协作基地、劳务输出基地、生态休闲旅游基地和苗木花卉供应基地。
宣州是皖东南交通枢纽,皖赣铁路纵穿南北,宣杭铁路横贯东西;境内公路四通八达,G318、S312、S104、距G205仅40公里,合—芜—杭高速穿境而过,距G205仅40公里,高等级公路与周边县市相连。目前,宁(南京)—宣—杭、宁—宣—黄、宣—铜(陵)高速公路正在规划建设中;水路航运经水阳江直通长江,接芜太运河,距芜湖货运码头68公里,一年有6个月的通航时间,正在规划建设中的芜申运河一旦开通,可实现全年通航;距上海、杭州、黄山、合肥、南京等航空港约2—3小时的车程。
已建成程控电话网、数字传输网、移动通信网和数据通信、分组交换、计算机互联、多媒体通信等五大通信网,数字微波实现了与186个国家和地区的长途电话直接。
3.3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
1、供电
截至2011年8月,已建成投运2座500KV、10座220KV、25座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5686.3MVA,电网规模位列全省第二,是全省第一个管理2座500KV,并率先启动建设第三座500KV变电站的市级供电公司。2010年购网电量58.04×108 kw/h。
目前,市区由周边的宣城、北郊、宝城、玉山及海棠等5座110KV变电站供电,10KV出线76条,总长578.5km,其中电缆与架空绝缘线路510.5km,绝缘化率达88.19%;公用配电变压器556台,容量270.61MVA,基本实现10KV手拉手式环网供电网络。宣城110KV中心输变电工程已于今年8月份破土动工,力争于明年夏季用电高峰来临前建成投运,待110KV中心变建成投运后,宣城中心城区的供电容量将由16.6×104KVA增值29.2×104KVA,市区将形成以中心变向四周辐射,外围变电站向中心延伸的供电网架,供电质量和供电能力进一步提升。
2、供水
宣城市水资源丰富,主要来源大气降水,多年平均径流量90.86×108m3,人均3545,亩均3610,另外还有青弋江上游客水31.82,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
2008年6月,位于昭亭南路与水阳江大道东南侧新建的昭亭水厂一期正式运营,形成5.0×104t/d的供水规模。昭亭水厂与原先的鳌峰水厂一起成为市区城市居民生活的主要供水源,供水能力11.5×104t/d。
鳌峰水厂与昭亭水厂以划片区供水,互为补充,缓解全市用水压力,同时管网相连,以防某一水厂出现突发状况,另一个水厂也能够单独应急供应全市居民用水。在城区西部军天湖,为了满足用水需求,正在新建大豪水厂,该水厂设计总规模为20×104t/d,分为三期建设,其中近期5×104t/d,中期10×104t/d,远景20×104t/d。
3.4 项目总平面布置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原则及干粉预拌砂浆生产工艺的特点,在满足功能分区及工艺的要求下,将干粉预拌砂浆生产区布置在厂址中部偏西南。
本厂址的特点呈南北长,东西短,堆料场南北布置靠西墙,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南北布置、位于堆料场东南侧,利用现有的建筑物布置烘干系统及成品库。厂前区位于厂址的东部、有办公宿舍综合楼及化验室,食堂、浴室、配件库布置在北墙内东西排列。
现有的变电所布置在厂区的北侧,这样可减少土方量,节约投资。本厂设一个大门,在厂区西南部,直接与厂外公路相接,且在大门内布置有100吨电子汽车衡,利于原料及成品的称量。
竖向布置
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本厂各车间室内地坪标高均采用同一标高,室外标高比室内标高低20cm。
场地排水方式:厂前区采用暗管排水,生产区采用明沟排水方式,均由南向北集中、排出厂外。
交通运输
本厂大宗原燃料由汽车运输进厂,成品出厂也是汽车运输,因此,本厂的运输以公路为主。
为了厂内交通顺畅,消防安全及方便检修,厂区内的主干道均为7.0米宽,次干道为4.0米,各条道路距建构筑物均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厂内道路均采用公路型断面形式,混凝土路面,路基材料可根据就地取材的原则灵活选择。本厂在购买一定数量的运输设施的前提下,可以依靠社会运输力量来满足生产的要求。
厂区绿化
厂区绿化是保护、改善和美化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厂区绿化是本着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防火减噪的原则。可尽量利用建构筑物周围及厂内的一些空地进行绿化,对靠近围墙及道路边的空地可栽一些高大乔木,在各车间周围的空地上,可植一些常绿的灌木,可减少生产过程中粉尘、噪音的污染,有利于工人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绿化达到花园式工厂的目标,实现文明单位、文明生产。
3.5 项目建设方案
一、自然条件
工程地质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建设在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经初步踏勘,拟建工程场地地势平坦,满足承载力要求。
经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宣城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气象资料
据宣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如下:
1、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0℃
2、历年极端最低气温:-5℃
3、历年平均气温:18℃
4、历年平均降水量:500mm
5、冻土深度:10mm
6、主导风向:东风 西北风
7、历年最大风速:24.0m/s
本地区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根据《中国地震度区划图》(1990))。
二、建(构)筑物结构造型
为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性,主要厂房一般采用钢结构方案。次要建筑及部分辅助车间可采用砌体结构。做到安全,经济,合理。
建(构)筑物结构造型一览表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基础类型
备注
1
办公楼
300
砖混结构
独立基础
2
生产车间
3200
轻钢结构
独立基础
3
原料堆场
2000
露天
三、地基处理
生产厂房地基的处理,是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场地内的地基土一般建筑物主要是消除其部分湿陷性,采用可靠的灰土挤密桩或换土法。大型建筑物或荷载较大的建筑物,如搅拌设备,配料设备既要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又要满足强度和变形的要求,采用人工挖土扩底灌注桩。较小的建构筑物本工程将尽量采用天然基础作为基础持力层。
四、建筑构造及做法
屋面
a所有生产车间屋面均采用无组织排水,所有屋面均考虑上人排灰。
b一般建筑不考虑隔热措施,仅在工作人员较集中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屋面做隔热处理。
c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凡有设备的均采用刚性防水作法,预制多孔板屋面采用刚性防水(40mm厚细石混凝土,内配双向钢筋网)。
墙体
一般均为240mm厚粘土空心砖。框架填充墙优先采用轻型砌体。
粉刷
外墙:一般为清水墙,中控室等采用外墙涂料。
内墙:一般车间喷石灰浆两度,中控室等采用内墙涂料。
楼、地面
一般车间均采用混凝土随捣随抹光,地面做混凝土垫层。综合楼中的化验室及办公室控制室做洁净楼地面。
门、窗
一般均做钢门窗,生活,办公,化验等用房采用塑钢窗加纱窗。部分生产车间采用预制混凝土花格窗及百叶窗。
楼梯
生产车间楼梯采用钢梯、钢栏杆。其余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梯。
地坑(沟)
地坑一般为钢筋砼地坑,地沟采用砖砌地沟。
3.6 项目公用设施方案供配电
1、供电电源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建设在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厂址内新建700KVA变电所。供电电源是可靠的。
2、电压等级
供电电压: AC 10kV
高压配电电压: AC 10kV
低压配电电压: AC 0.4/0.23 kV
高压电机电压: AC 10kV
低压电机电压: AC 380 V
照明电压: AC 220 V
控制电压: AC 220 V
检修照明电压: AC36V、12V
3、用电负荷和电耗
总装机容量: 808.36kW
计算负荷: 529.32kW
自然功率因数: 0.78
补偿后功率因数: 0.95(总降10 kV母线侧)
4、供配电系统
本项目已建成变配电所1座,内有高压室、低压室、变压器室、值班室和工具间。其中10kV高压开关柜直流操作,操作电源采用铅酸免维护直流屏。低压配电柜为GGD型。变压器为SCB11- 10/0.4KV。变配电所用电缆以放射式向各电气控制室供电。功率等于和大于55 kw的用电设备由变配电所专线供电。
根据生产线工艺流程及负荷分布情况,拟设4个电气控制室,即原料烘干电气控制室、搅拌混合电气控制室、砂浆储存及输送电气控制室、砂浆包装及成品电气控制室,各控制室内的配电控制柜,以放射式向生产线上的低压电动机及其它用电设备供电。
5、功率因数补偿
无功功率补偿采用在变配电所10KV母线处装设并联静电电容器,使10KV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小于0.92。在0.4 kV低压母线上装设并联静电电容器及功率因数自动补偿装置,使功率因数不小于0.95。
6、配电线路
厂区内电缆以电缆桥架敷设为主,局部直埋敷设为辅。
车间内电缆采用桥架、电缆沟和穿管相结合的方式敷设。
高压电缆采用YJV-10、YJV22-10交联电缆
低压电缆采用VV-1、VV22-0.5全塑电缆
控制电缆采用KVV-0.5、KVV22-0.5全塑电缆
计算机电缆采用DJYP2V多芯屏蔽电缆。
车间电力拖动及控制
1、控制方案
车间控制分两种类型:根据工艺流程要求,主要生产线从烘干车间至砂浆库底,采用DCS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砂浆包装车间采用“继电器-接触器”控制方式。
本项目将采用一套先进的DCS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对主要生产线上的用电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和监视。
在本项目的DCS系统中,将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和二个现场控制站。
中央控制室设置一个工程师站、一个操作员站、一个数据服务器,中央控制室的人员,通过CRT所显示的动态画面,掌握全厂生产过程的现状和趋势。操作人员按要求调用所需显示的画面,发出控制指令,控制现场设备。
第一个现场控制站设在烘干控制室内,第二个现场控制站设在搅拌混合控制室内。现场控制站拥有逻辑控制、顺序控制以及检测报警功能,能够接受来自现场设备的各种测量信号,把其转化为标准的系统内部信号,进行运算和处理后通过高速数据总线,向中央控制室传递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参数,同时接受中央控制室的各种指令。
在用电设备旁边设带钥匙的选择开关及机旁按钮,以便机旁检修及单机调试。选择开关设有自动、零位、手动三个位置。在任何状态下均可在机旁停车。选择开关在零位时,在任何地方均不能开车,以保证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砂浆包装车间采用“继电器—接触器”控制方式。用转换开关操作,
在控制室集中自动控制,机旁手动控制。该系统设有声光报警功能、联锁和解锁控制功能。机旁设带钥匙的机旁按钮,以保证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2、拖动方案
电动机容量、型式及调速方案由工艺和设备专业在设备选型及成套供货时确定。
低压绕线电动机采用频敏变阻器起动;低压鼠笼电动机一般采用直接起动;大于55kw的低压鼠笼电动机采用软起动装置。交流电动机采用变频调速装置调速。
低压交流电动机采用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作为配电、短路、低电压、断相、过负荷保护设备。
调速电动机、需要监视负荷的电动机和大于30 kW的电动机设电流表。
3、电气照明
车间照明由变电所供电,各车间提供备用电源并设照明配电箱。以一般照明为主,局部照明为辅。
高大厂房采用高压钠灯,普通车间采用白炽灯,化验室和控制室采用荧光灯。道路照明采用高压钠灯。
照明线路敷设。车间内以穿管明敷为主,化验室和控制室内穿管暗敷,道路采用直埋敷设。
4、防雷及接地
厂区内15米以上的建筑物均须设置防雷装置,利用建筑物顶部金属栏杆做避雷带,用扁钢连接形成电气通路,并在需要时设置避雷针作为接闪器,充分利用建筑物基础内钢筋作为防雷接地体,在其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补打接地极来满足要求。
接地电阻要求:
变配电室: 不大于4欧
防雷及接地:不大于30欧
电子及仪表:不大于1欧,控制接地与工作接地严格分开。
通讯及生产调度
本项目的重要岗位如配电所、厂长办、厂办等部门,设置程控电话。站内设置电话总机,以供生产和管理通讯。
3.7 项目建设进度分析
项目建设期1.5年,2014年1月-2015年7月。
2014年1月:项目各项手续批复办理;
2014年3月:土地购置、勘测、设计
2014年4月:招投标
2014年7月:建设期
2014年3月:设备、技术调研、采购
2015年3月:基础设施完善
2015年6月:项目验收期。
第四章 项目生产技术方案分析
4.1 项目技术方案
1、建设规模及产品品种
建设规模: 年产干粉砂浆30万吨。
产品品种: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特种砂浆,可研以砌筑砂浆、抹灰砂浆进行分析研究。砌筑砂浆占50%、抹灰砂浆占50%。
砂浆的袋装与散装比例为:5∶5
2、物料平衡表
物 料 平 衡 表
物料名称
天然
水分
(%)
生产损失
(%)
物料平衡量(t)
备注
干基
湿基
每年
每年
水泥
1
53030
粉煤灰
1
1
36364
36731
砂子
11
1
213636
240041
HPMC
45
超塑化剂
90
MC
15
原煤
8
1
2160
2348
编织袋
3
3865979个
3、干粉的生产要求
大多数干粉产品其含砂量达60%至80%,所以砂子的来源和成分以及物理特性不但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配方规定和要求有影响,同时对生产设备和施工机器的设计选型,如磨损,压力均有不可低估的影响。砂石骨料主要是石英砂,河砂,破碎的石灰石等。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其杂质含量及颗粒大小分布,含杂质的砂必须冲洗烘干;其最后的湿度必须小于0.5%,温度要低于65℃。砂的颗粒形状也影响建筑干粉的强度以及施工工地的输送和机器的混合喷涂。所以,砂石的预先加工和筛分工艺是建筑干粉生产的关键一环。烘干好的,按颗粒直径筛分好的砂一般也能买到。在作配方试验应检验其粒径分布曲线,而且尽可能使用生产筛分机筛分的砂石,避免配方误差。
其次是胶结材料,它的作用是将砂之内颗粒粘在一起,凝固后产生一定的强度。如前面所列举的胶结材料主要有水泥,石膏,石灰等。使用不同胶结材料会直接影响成品的性能如防水,收缩,强度等。所以,对其品质必须进行进厂检验,以保证在实验室所作的配方与生产一致。
建筑物有时还需要用到彩色干粉产品。在复合配制这些干粉时主要使用对人体无害,耐候持久的无机颜料粉末,质量好的颜料颗粒微小均匀,所以颜料粉末颗粒吸附在一起,必须使用特殊的搅拌方法使之均匀分散在其他骨料颗粒上,形成鲜艳的色彩,高效的混合技术不仅能使颜料均匀分散还能节省颜料。
高效化学添加剂如高分子聚合物等虽以微量加入,但可极大地提高了最终产品的性能以及扩大了应用范围。添加剂是以微量来进行计量的,通常是以一比一千到十万的比例进行混合。通常,添加剂含量越小,或成品性能越高,其配方的原材料愈复杂,分散性要求越高。所以计量和搅拌的精确均匀和高效率对于所有的产品都是非常关键的。
预制好的干粉产品可以通过气吹或叶轮式包装机包装成25公斤,30公斤或40公斤 的袋装料销往市场。市场上最常见的纸袋是内衬塑料薄膜的,还有吨袋(航空袋)装,一般每袋视比重不同有500至1000kg。一些特殊干粉产品例如瓷板粘结剂,钩缝剂等常常以2至10公斤包装销往市场,如家庭装潢市场。
对于用量大的产品如:砌筑、抹灰、自流平等越来越多地使用筒仓,以散装形式运往工地,配合输送系统和施工机器进行机械化施工。未用完的料还可返回工厂,真正实现无损失循环,常用筒仓的体积根据材料和用途不同有:1.0,1.2,5.0,12,18,20,22立方米。
干粉砂浆原料来源:
水泥:采用国家标准散装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可由宁国海螺水泥厂直接在厂区建造水泥储罐进行供应。
砂:视投资地点,就近选购适合级配之河砂。河砂资源缺少的地区,可采用机制砂,使用机制砂可减少烘干成本约50%(我们可配套机械制砂设备)。
粉煤灰:采用国家标准散装3级粉煤灰,可由火力发电厂或供应商在厂区建造粉煤储罐进行供应。也可利用发电厂废炉进行加工利用,但必须增加一套加工设备。
添加剂:向专业的添加剂生产厂订购。
包装袋:向专业的包装厂订购。
4.2 项目设备选型
干粉料生产企业按要求及市场不同有不同的布置方案。我们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是塔式二次提升工艺布局,将所有预处理好的原料提升到原料筒仓,原材料依靠自身的重力从料仓中流出,经电脑配料、螺旋输送计量称重后提升进入混合机进行混合、混合后的成品干粉再提升进入成品仓,出成品仓的干粉经包装机包装成袋或散装机装入汽车成为最终产品。全部生产由中央电脑控制系统操作。配料精度高,使用灵活,采用密闭的生产系统,设备使用现场清洁,无粉尘污染,保证了工人的健康,模块式的设备结构便于扩展,使生产容量能和市场的发展相衔接。
干粉建材生产的关键设备:
1、烘干系统
2、计量称重系统
3、高效混合系统
4、控制系统
其他如原料上料设备、斗式提升机、筛分机、钢结构、原材料储仓、包装和散装等辅助设备,可根据需要和设计选用。同样,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用来开发产品和控制产品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1、烘干系统
黄砂是干混砂浆企业的主要原材料,按普通干混砂浆用砂量计算:干混砂浆中干砂的比例为65%~75%,按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的干混砂浆企业评估,干砂的用量为21万吨/年,按普通砂的利用率为85%计算,仅黄砂的用量为18万吨/年。按生产企业10天原材料备货计算,干混砂浆企业正常备砂为6000吨。
干混砂浆工厂如果建造在河边码头时,则需要大量的输送砂设备,包括黄砂从轮船起岸设备、黄砂堆高设备,主要为河边吊、皮带输送机。如果工厂建造在非河边时,则需要接受汽车运输过来的黄砂,包括接车设备、黄砂堆高设备,也主要为皮带输送机、刮板机、推土车。不管工厂建造在什么地方,都需要比较大的黄砂堆场、黄砂堆高设备、堆场转移设备。根据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黄砂堆场的设备完全不一致,一些小型企业完全可以没有本系统设备。
国内外到目前为止,黄砂的烘干有回转烘干、立式烘干和振作流化床烘干等形式,国内主要以回转烘干机为主体。烘干是干混砂浆企业的第一步,有含水率小,粒径分布均匀的黄砂是干混砂浆产品的主要质量保证。
对于回转烘干机来说,行业内经常用到的有单筒烘干机,双筒烘干机和三筒烘干机,三筒烘干机能充分利用余热,减少散热损失,增大热交换面积,使烘干机的单位容积蒸发强度得到大大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热能利用率,降低了能耗,使三筒烘干机的热效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与相同效率的单筒烘干机相比,热效率提高50%左右,节约能耗一倍以上。同样三筒烘干机筒体的长度是单筒烘干机的三分之一,基础面积比单筒烘干机节约60%左右,基础投资相应降低,从长远发展来看三筒烘干机是烘干黄沙的最佳选择。
用什么样的能源烘干黄砂,直接关系企业的生产成本,电、气、油、煤都可以作为烘干能源。干混砂浆企业都处于城市边缘,环境要求非常严格,无污染能源是烘干黄砂的优秀能源;干混砂浆企业是大量使用热源的企业,平均每吨成品砂烘干需要用电80~100度,能源费用低,要求选择成本较低的能源。在比较不同的能源情况后,电始终是烘干黄砂的首选。
能源烘干系统主要是电。以电为例,烘干黄砂时能源的热量发生要求比较均匀,没有脉冲现象,目前国内有电热风炉、沸腾炉等。选择一套优秀的电热风炉系统处理设备,直接关系着干混砂浆的能源成本。
一套强有力的除尘系统直接关系着干混砂浆企业环保问题。除尘一般采用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除尘系统的好坏,还关系着生产能力的大小及干砂的出炉温度。
合理的筛分系统直接关系着产品的种类的问题,在选择一台筛分系统之前,一定要定位好需要生产的产品种类、所有产品的用砂规格等。
2、干砂筛分机
优先选用质量可靠,投资低的投影式振动筛分机,和传统水平式筛分机相比具有:投资低、体积小、可靠,即使在过载的情况下,筛网由于倾斜设置不会被撕裂、稳定的系统误差保证配方修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3、原材料的储存和上料
水泥、石灰粉等填充料一般采用气力输送设备送入原料筒仓。化学添加剂可以人工称量后,直接投入混合机中使用。仓筒的布置采用模块式,由中央向外侧扩展,使得分期投资得以实现。筒仓的材料使用状况由筒仓料位计来监视,同时控制上料,筒仓锥部装有流化装置,在结弓时可帮助破弓卸料。
4、精密配料计量称重系统
流化性是散体物料的最重要的特性之一,不是所有的物料都能均匀流化,而且均匀流化状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不均匀流化的坏处是密度不均匀,从而导致通过计量器的物料的量随时间波动大(所谓的计量一致性差)。如水泥以及添加剂等在筒仓储存时间长,都有可能产生不均匀流化。在这种情形下机械的分散作用往往是必要的。计量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性能最好,用的最多是改进的螺旋输送机。它适用于几乎所有的粉粒物料。计量输送系统应具备计量一致性高(输出密度或重量随时间变动小)、可调范围大的特点,这两点是高精度的前提,螺旋计量输出量的大小和转速成线性关系。控制系统非常稳定。
滑板阀计量只适用于流动性好的物料,比如,大于1毫米颗粒骨料,由于受最小开口度的限制,故其流量可调范围很小,大于1:5,而且其流量和控制阀门开口量(阀位移或转角)是非线性关系,从而再一次降低了计量精度。
干粉设备商按照具体每个生产线的工艺布局和技术方案设计和制造计量螺旋,采用水平布置、精确、可靠的计量螺旋。干粉设备商的计量螺旋专门为砂浆生产设计,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同于一般的螺旋输送机。其特点是采用变螺距设计,具备预混合的功能,并采用耐磨材质和设计,寿命超长,运行平稳安静,采用变频控制。除可靠的计量螺旋外,高可靠性的碟阀以及高精度的称重传感器,配合精确的电脑控制系统,最终实现了计量系统的精确和稳定。
5、高效混合系统
高效混合机是干粉材料生产中最关键的一环,也即是工厂的“心脏”。通过研究开发和应用,高效混合技术设计的准则是物料在达到什么样的运动状态下具有最有效的混合,而且混合时间越短越好,长的混合时间有可能导致材料重新离析或粒径遭到破坏,导致配方的级配发生变化,使最终产品的物理性能发生变化。
WZ-6.0型高效混合系统能够达到如下性能:
1、总体积仅6方,但小时产量在40吨到60吨。
2、高混合均匀度和效率,可将即使是十万分级掺量的小料在120秒左右混合充分和均匀。
3、同时,独具特点的搅拌原理和混合工具的设计使得在达到混合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基础上能耗很低。
4、整体的耐磨损设计,寿命超长,可靠稳定。适合大批量、高强度、连续化的生产。
6、包装机
选用气吹式包装机比较可靠。可根据需要采用包装的产品的产量来决定包装机的数量,如果以预拌砂浆为主,可选装2嘴的包装机2台。国内杭州精诚电子公司的包装机可作为考虑之一。
7、散装下料头
由机械升降机构、卸料伸缩管和收尘管道等组成。 负责升降定位和卸料收尘。
其工作原理为:散装罐车到位后,启动总开关,升降机构将散装下料头下降定位至罐车下料口上。成品砂浆进入散装下料头,装入罐车。 散装过程中, 除尘器工作,除尘器采用布袋收尘器, 它将车罐内排出的气料混合物中的混尘收回,排放掉干净空气。须定期清理收尘布袋。当罐车内物料快装满时,料满仪探头触到物料,产生压力信号,经电气控制模块转化为控制信号,关闭回转阀,切断下料头供料,关闭气源,然后升降机构提升散装下料头复位。
8、全电脑智能控制系统
由干粉设备商自主研发,完全采用电脑控制,具备如下功能:
1、进料、放料、搅拌、出料的自动联锁和控制
2、能实现计量、进料、放料、搅拌、出料的手动操作的功能
3、能显示实时的工作状况和各种物料参数。可随时进行调用并显示、打印任何时间的报表与客户表。具有配比预存,可随时进行输入、修改或删除某种配比。
4、模拟可视化整个生产过程。
5、具备粗秤和细秤功能。(精秤提前量有自动调整功能,消除落差影响),超差自动报警、自动扣除功能。
6、具有操作员权限管理功能。
7、远程控制功能。
9、钢结构、斗式提升机、压缩空气系统
钢结构采用H型钢制成,外封采用C型槽钢作框架,外封为彩钢板,窗门为塑钢材料。
斗式提升机输送能力为20吨/小时,选用NE20型斗式提升机。
压缩空气系统主机可采用台湾复盛。
生
产
系
统
一、储备料系统
破碎机
1
15
15
0.75
0.8
11.25
8.44
14.06
碾磨机
2
22.5
45
0.75
0.85
33.75
20.92
39.71
运输皮带机
4
3
12
0.75
0.75
9
7.94
12.00
斗式提升机
2
15
30
0.75
0.6
22.5
30.00
37.50
二、干燥系统
烘干加热炉
2
200
400
0.75
0.85
300
185.92
352.94
鼓风机
1
1
1
0.7
0.8
0.7
0.53
0.88
三、布料筛分系统
螺旋输送机
2
5
10
0.75
0.85
7.5
4.65
8.82
斗式提升机
3
10
30
0.75
0.85
22.5
13.94
26.47
热料筛分机
2
10
20
0.75
0.85
15
9.30
17.65
分级筛分机
3
5
15
0.75
0.85
11.25
6.97
13.24
四、混合搅拌系统
搅拌机
2
18.5
37
0.75
0.8
27.75
20.81
34.69
喂料机
1
4.5
4.5
0.75
0.8
3.38
2.53
4.22
螺旋输送机
5
5
25
0.75
0.7
18.75
19.13
26.79
五、包装系统
包装机
1
0.5
0.5
0.75
0.7
0.38
0.38
0.54
运输皮带机
2
2
4
0.75
0.7
3
3.06
4.29
六、除尘系统
旋风除尘器
5
1
5
0.75
0.8
3.75
2.81
4.69
布袋除尘器
7
5
35
0.75
0.8
26.25
19.69
32.81
螺旋输送机
2
5
10
0.75
0.8
7.5
5.63
9.38
七、空压机
空压机
2
11
22
0.75
0.85
16.5
10.23
19.41
第五章 节能方案及分析
5.1 节能技术概述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该项目将从工艺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采取各种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降低能耗物耗,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该项目在采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加强管理基础上,实现优质、高产、低耗。
在生产上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安排生产,尽量避免冬季生产,减低能源消耗。
5.2 项目节能方案
1、总图运输节能措施分析
(1)总图布置功能分区明确,车间集中紧凑,减少能源浪费;
(2)合理划分功能区,各种辅助和附属设施邻近其服务车间;
(3)交通运输应能达到生产流程顺畅,原料物料的运输路线短捷、方便,避免货流与人流交叉干扰;
(4)生产装置变配电所的位置尽量接近负荷中心,缩短供配电距离,将全厂功率因数补偿到0.95以上。
2、生产工艺节能措施
一、工艺节能
在工艺设计中充分考虑原料特点和最终产品的特点,选用了目前国内外现有适用本项目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如采用新一代新型高效电加热设备,德国m-tec公司产的塔式建筑干粉进口核心混合设备等。而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及其优化组合是本项目节能降耗的根本保证。
(1)将水泥、粉煤灰等原料由气送装置输送至筒仓中储存之后,接着在下落过程中进行配料搅拌等一系列的工序,充分利用重力作用,避免了将原料由一个工序转移的另一个工序所带来的额外能量消耗,体现了节能原则。
(2)使用德国m-tec公司产的塔式建筑干粉进口核心混合设备,主要工艺阶段均设有除尘设备,从总体上构成了一个收尘系统,有利于环保;混合设备采用塔式结构,占地面积小,工艺原理充分利用重力作用,体现了节能原则,同时,这种结构布局经济合理,降低了基建成本。
(3)由于原材料必须要充分干燥,本项目采用新型高效电加热设备对原材料进行直接加热,尾气回收再加热循环利用;提高热交换效率,可最大限度利用热量,降低能源消耗,同样提高了生产效率。
(4)在配料时,由计算机控制系统根据生产需求发出指令,各筒仓开始出料,经过精确配料、称量后,物料进入混合系统中,在混合系统中搅拌1至3分钟后,混合完成,整个过程配料精确且易于控制。
二、设备节能
(1)选用新型高效工艺生产设备,部分设备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具有较高的设备运转率,在科学的管理和调配使用下,将充分体现高效、节能的特性。
(2)采用新新型高效电加热设备,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热效率提高10%~20%,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车间通风采取机械与自然通风相结合的方式,尽量降低能耗。
(4)袋式除尘器LPM4A-120和LPM4B-250均安装减速变频电机,节省电能消耗。
(5)配电室位置尽量接近负荷中心;采用节能灯具及节能干式变压器;在总变配电站设高压和低压集中无功补偿装置,集中补偿无功损耗,使功率因数达到0.9以上。
(6)厂区照明采用金属卤素灯,照明灯具自带无功补偿电容,功率因数小低于0.9。
(7)设计中根据规定设置各种能源计量装置,对能源加强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能源消耗。
(8)新建公用设施设备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采用高效节能的先进产品,降低能耗。新建建筑均采用节能型建材。
(9)主要耗能设备
圆锥破碎机参数
型 号
最大进料粒度
(mm)
出料口调整范围
(mm)
产量
(t/h)
配用电机功率
(kw)
外形尺寸
(mm)
PY-900
150
25-38
60-120
15
2430×1770×220
破碎机通过电动机皮带轮,由三角皮带和槽轮驱动偏心轴,使动颚按预定轨迹作往复运动,将进入由固定颚板、活动颚板和边护板组成的破碎腔内的物料破碎,并通过下部的排料口将成品物料排出。本项目所选用破碎机结构简单、维修使用方便;性能稳定,运营成本低。
混料机:
本项目所用卧式犁刀混合机由传动部件、搅拌器、圆形桶体、高速飞刀组成。
搅拌器的犁头在高速运转时对物料除了轴向分散以外,还可带动物料沿圆形简体作圆周流动,中间的高速飞刀进行辅助混合和对结块料分散解聚的作用。物料在犁头和飞刀的双重作用下能较短时间内达到均匀混合。相对于其他混料机能够大幅减低电耗。
混料机参数
型号
功率
(kw)
转速
(rpm)
混合量
(kg)
外形尺寸
(mm)
设备重量
(kg)
SDH-4
37
42
2000
4400*1510*2000
4200
三、电气节能
根据用电负荷容量、供电距离及分布、用电设备特点及负荷等级、合理设计供配电系统和选择电压等级,使系统在最佳状态下运行,使供配电系统在运行中的损耗降至最低,实现供配电系统的经济运行,达到节能的目的。本项目的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主要有以下考虑:
(1)供配电系统简单可靠
供配电系统设计考虑整个项目的布置,按照负荷特性、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大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方案。供配电系统设计简单可靠,避免多级供电的变电损耗,同一电压供电系统变配电级数不多于两级,一般为一级。
(2)合理选择供电电压
合理选择供电电压。同等情况下,电压越高,电能损耗越小,对于一些负荷功率大的设备,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选择高一等级的电压供电方案。
(3)合理布置变电所
变配电所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合理分布供电网络,使供电半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满足规范的允许值,减少线路电压损失,提高供电网络的供电质量及网络运行的经济效益。
合理确定各级配电装置的位置,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以及各电气设备之间连接的长度也最短。
(4)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台数
变压器节能的实质就是降低其损耗,提高其运行效率,根据负荷情况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台数,其接线能适应负荷变化,且尽量按经济运行原则灵活投切变压器,使变压器在最佳状态下运行,从而减少损耗。
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时,根据负荷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对负荷进行合理分配,选取容量与电力负荷相适应的变压器,使其工作在高效区内。
根据负荷计算,项目设一台800kVA干式节能变压器,工作负载率为65%左右,可满足项目生产要求。
(5)合理选择电缆、导线截面
尽量选择电阻率较小的导体,在满足允许载流量、运行电压损失等技术指标的前提下,按经济电流密度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并从降低电能损耗、减少投资和节约有色金属等方面综合衡量。
(6)合理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
供配电设计中大部分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灯具的镇流器)具有电感性,会产生无功电流,增大线路损耗。在受电端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减少负荷的无功功率损耗,提高功率因数,提高电气设备的有功出力,减少了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损失,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7)采用滤波补偿装置,使功率因数达到《电力法》规定0.95以上;采用高效节能型变压器,有效降低变压器的损耗,电力配电采用铜芯电力电缆,以减少线路损耗。以上两项总节电率3%。
(8)采用高效节能金属氯灯具,提高亮度减少电耗,和普通高压汞灯比较,节电率可达30%。
(9)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数,在用电高峰季节安排设备大修,在日高峰时段安排设备检修完善谷峰分时电价、丰枯分季电价。
(10)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加强管理,严格计量,严格考核,减少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用电。
四、通风、空调系统节能
(1)通风节能措施
厂房通风主要考虑主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2)空调节能措施
仪表控制室单独设计集中温、湿度控制的全空气调节系统,而对其他有温湿度控制的房间设独立的空调系统,便于独立控制,节约能源。
集中全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按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设计,以节约能源。
选择空调设备冬季不采用电加热作为室温加热器,而使用热水加热空气,以节约能源。
五、照明节能
照明节能设计就是在保证不降低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照明系统中光能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的利用光能,节能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充分利用自然光
充分利用自然光是节能的重要途径之一,设计中电气专业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光,使之与室内人工照明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节约人工照明电能。
(2)照明设计选择高效光源
光源的节能主要取决于它的发光效率。照明光源的选择,除根据适用场所的需求外,还应根据电光源的显色指数、使用寿命、调光性能、点燃特性等综合考虑。原则是根据不同需求情况积极选用新一光效率高的节能光源,如用电子节能灯替换白炽灯,用高压钠灯、金卤灯替换高压汞灯。
(3)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
采用高效、光通维持率高的灯具。灯具是对光源发出的光进行再分配的装置。衡量灯具的节能指标是光输出比(LOR)(灯具效率)。因此选用高效、光通维持率高的灯具对照明节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附件
自镇流荧光灯配有电子镇流器,采用电子镇流器,使灯管在高频条件下工作,可提高灯管光效和降低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有利于节能,并且发光稳定,消除了频闪和噪音,有利于提高灯管的寿命。
直管形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5)合理采用灯具控制方式
采用各种节能型开关或装置也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方式。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数量,公共场所及室外照明可采用程序控制或光电、声控开关,走道、楼梯等人员短暂停留的公共场所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六、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节能应符合《安徽省建筑节能涉及标准》,每个朝向的窗墙比不大于0.7,当单一朝向的门窗(包括外门、阳台门)墙面积比小于0.401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大于0.40。
1)主要节能设计原则:
(1)建筑设计中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积极采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节能节水、节材的新型材料,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2)本项目公共建筑的相关指标符合《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7-2011)中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系数限值的规定。
2)主要方案设计:
(1)本项目建筑设计中尽可能结合宣城市本地气候特点及设计需求,设计适当宽度的门窗形式,南侧门窗略大,北侧略小
(2)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从而减少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建筑外窗采用有效的活动遮阳措施,减少夏季空调能耗;建筑采用长距形的形式选择合理的窗墙面积比,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小窗户面积;
(3)通风:合理设置外窗开启面积和建筑平面布置,保证室内有微弱的自然通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4)该项目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外饰面、保温、通风、隔热、采光等整体功能性结构节能设计,建立建筑节能评价体系。本工程建筑采用不燃烧的A级高效保温材料,采用保温墙体防火、防潮、防裂技术。
(5)厂房建筑强化自然通风,车间屋顶设有气窗或无动力风帽,厂房四周设有高位气窗,尽量减少机械通风排气装置。
(6)厂房和综合楼照明光源选择发光效率高、显色性好、使用寿命长、启动可靠、方便快捷的高效光源。按不同的工序、工作场所,选择相适应的高效光源,可以降低电能消耗,节约能源。
(7)办公楼充分利用天然光源,除采用顶部采光和侧向采光方式外,还应利用导光或反光系统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器对动态系统实行动态跟踪,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对公共区域照明进行照明控制,达到节能的目的。
(9)屋面由于直接受太阳大面积、长时间辐射,是节能设计的关键部位。该项目采用倒铺型保温层面的做法,把保温层置于防水层的上侧,屋面结构层不直接受太阳辐射,表面温度升降幅度小。
(10)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器对动态系统实行动态跟踪,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对公共区域照明进行照明控制,达到节能的目的。
(11)屋面由于直接受太阳大面积、长时间辐射,是节能设计的关键部位。该项目采用倒铺型保温层面的做法,把保温层置于防水层的上侧,屋面结构层不直接受太阳辐射,表面温度升降幅度小。
(12)控制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从而减少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建筑外窗采用有效的活动遮阳措施,减少夏季空调能耗;建筑采用长距形的形式或者在建筑内设置中央天井,增加截天然光照射的区域选择合理的窗墙面积比,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小窗户面积;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小于总屋顶面积的20%,可降低夏季屋顶太阳辐射热。
(13)主体结构选型:
a、墙体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建议采用保温材料玻化中空微珠(又称:闭孔珍珠岩)。
外墙类型: 加气混凝土砌块B06级(玻化中空微珠)墙体各层材料(由外至内):
第1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抗裂砂浆,厚度4mm
第2层:加气混凝土砌块B06级,厚度200mm
第3层:玻化中空微珠(闭孔珍珠岩),厚度30mm
第4层:石灰,水泥,砂,砂浆,厚度20mm
b、屋顶
类型1: 正(倒)置式平屋面(玻化中空微珠) 屋顶各层材料(由外至内):
第1层:卷材防水层,厚度2mm
第2层:水泥砂浆1,厚度20mm
第3层:钢筋混凝土,厚度150mm
第4层:玻化中空微珠(闭孔珍珠岩),厚度50mm
第5层:石灰,水泥,砂,砂浆,厚度20mm
c、楼地面:底部自然通风,采用岩棉30 mm保温。
七、节水措施
(1)为节约自来水的消耗量,生产循环水采有闭式间接冷却系统,冷却水全部回收,循环使用,在循环冷却水系统中采取水质稳定处理措施,以防止设备和管道腐蚀与结垢及菌、藻类滋生,提高传热效率。
(2)车间配管均按经济流速选取管径,以减少运行能耗和运行费用,并装有计量仪表,以利于节能管理与经济考核。
(3)采用SJ型加筋弧形高效收水器,提高收水率。通过降低配水喷头配水压力,优选节水喷头,降低能源消耗。
(4)节约生活用水,办公等建筑选择节水器具。
(5)加强用水管理,配置流量计、水表等计量设施,对各用水装置实行定额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减少浪费。
5.3 项目节能管理方案
1、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
本项目能源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车间科室和班组三级能源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分析报表制度建设,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和能量平衡分析,完善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车间配备流量计、电度表对水、电进行准确计量。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开展多种渠道的技术交流,能源管理人员、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以及节能产品研究、开发。
2、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建设单位十分重视能源管理工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两名副总为副组长的能源管理小组,直接领导由各车间负责人组成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各车间下设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和统计人员负责全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和统计上报工作,对项目的能源工作进行管理。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项目配置用水三级计量器具,50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应单独配置电能计量器具,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能源统计及监测措施
能源统计和监测是企业能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编制企业能源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进行能源利用分析、监督和控制能源消费的基础。建设单位制定节能管理制度,组建节能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对项目的能源消费情况建立了统计台帐,各类统计数据及报表实行了电脑网络化管理。
该项目的管理措施、能源统计及监测措施的实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的相关要求;项目的能源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的相关要求;项目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对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计量器具的配置原则的要求;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的相关要求;电能计量器具符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 1998)中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环境与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分析
6.1 环境保护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工程场地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该处地形平坦,总体环境质量较好,执行国家最新环保标准。
2、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a.《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b.《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c.《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d.《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e.《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JCJ11—97)
3、污染源和污染物
a. 粉尘
干粉预拌砂浆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粉尘, 粉尘主要产生于物料的烘干、输送、储存、搅拌及包装等生产过程。本生产线约有12个粉尘排放点,废气排放总量为7.8万Nm3/h。其中有序排放的车间有烘干、搅拌、砂浆库、包装等,无序排放的有物料堆存、输送转运等,这些无序排放的粉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
b. 废水
本工程生产用水采用循环系统,外排废水较少,主要是设备冷却水,一般略有些油污,不含有害物质。此外还有部分生活污水及含有微量酸、碱的化验室废水排放。
c. 噪声
本工程生产过程中,烘干机、风机、空压机、搅拌混合机等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声级一般在70~100dB(A)之间。
4、控制污染的措施
a. 粉尘防治措施
粉尘治理是干粉预拌砂浆企业环保工作的重点,它不但可以回收大量的物料,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着积极作用。本设计在环保除尘方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首先在总体布置上尽量减少扬尘环节,选择扬尘少的设备。粉状物料输送采用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等密闭式输送设备,对于需要胶带输送机输送的物料尽量降低物料落差,加强密闭,且设粉尘收集罩。厂内物料的装卸、倒运等处考虑喷水、增湿或其它措施,减少扬尘。
本工程在所有粉尘排放点均设置了收尘效率高、技术可靠的气箱脉冲除尘器,这种收尘器的收尘效率可达99.99%。
本工程共设置各种收尘器12台,经过处理后的各排出口的废气含尘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本工程粉尘排放及治理情况详见表全厂除尘系统汇总。
除尘系统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系统名称
配料库
砂子烘干
混合机
干粉库
干粉散装
干粉包装
扬尘点
4
1
2
1
2
2
工况风量
m3/h
4×1000
65000
3400
1000
3500
18000
标况风量
bm3/h
4×916
48884
3114
916
3206
16490
气体温度
℃
25
90
25
25
25
25
含尘浓度
g/m3
30
40
60
30
30
30
选用除尘器型号
PPCS单机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LFEF型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PPCS32 -4气箱脉冲抗结露袋收尘
PPCS单机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DMC-64气箱脉冲单机袋收尘器
PPCS64 -5气箱脉冲袋收尘器
除尘器
台数
5
1
1
2
2
1
除尘效率
%
99.90
99.90
99.96
99.90
99.90
99.9
出口含尘浓度
mg/m3(标)
33
40
24
33
33
33
系统粉尘排放量kg/h
0.15
1.955
0.075
0.06
0.001
0.544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0.002
0.028
0.015
0.0012
0.00003
0.008
排放高度
m
27
20
15
20
25
18
b. 废水处理及排放
本工程产生废水3t/d,生产水循环利用,排污水均不含有毒物质,仅是水温略有升高和含有少量油污及飘尘,化验室污水含有微量酸碱、经生活污水稀释一般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污水及洗车废水经除油池、沉淀池处理,生活粪便污水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化验室排放的酸、碱废水经中和池处理,以上生产污水及洗车废水、化验室排放的酸、碱废水经过处理后统一汇流至**排水管排放。
c. 噪声控制
本工程对噪声的控制从设备选型上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或加装消声器。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布置在单独的厂房内。对于主要进出口均加设消声器,另外在建筑设计上对强噪声源车间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封闭为主,尽量少开窗及洞口,利用建筑物屏蔽作用,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绝和吸收,对噪声大的车间均设有隔音值班室。
d. 厂区绿化
厂区绿化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过滤粉尘、吸收噪声、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重作用,绿化主要是在生产区的道路两侧及空地植树种草,使厂区绿化系数达到18.4%。通过绿化达到花园式工厂的目标,实现文明单位、文明生产。
5、环境影响分析
针对干粉预拌砂浆生产线的几种主要污染源,本工程设计采用了综合性的防治措施,环保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全线环保设施配套齐全,投产后需加强维护及管理,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均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干粉预拌砂浆生产高噪音设备采取消音防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最低可达到二类工业区标准,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11.6 环境管理及监测机构
根据国家环保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工厂应成立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对工厂各车间的环保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环境粉尘、废气、水和噪声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标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安全文明生产。
6.2 劳动安全卫生一、设计依据
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1996)
2、《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二、设计中采用的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3、《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GB16225—1996)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GBJ16—87)
5、《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16—92)
7、《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
三、主要职业危害分析
1、粉尘是干粉预拌砂浆生产中对职工产生危害的主要因素,在物料输送、烘干、搅拌、储存等生产环节都有粉尘产生,工人长期在这种环境工作,身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会造成呼吸道疾病。
2、生产线上的烘干机、混合机、风机、空压机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会造成工人的听力下降。
3、各种设备运转中有发生机伤、电伤的可能,如不采取保护措施都将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四、职业卫生措施
1、防尘
在设计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输送环节,降低物料转运的落差;加强设备的密闭;粉状物料的储存尽量采用密闭式的储库;对不可避免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采用除尘设施的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并使之保持负压;储库的进料和出料也将设置除尘设备,控制粉尘的飞扬,使厂房的岗位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标准,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通过除尘净化后的气体有组织地排出室外,收下的粉尘进入生产工艺流程中。另外,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地面的清扫,以免大气中的降尘由于人工的起动和风吹而产生“二次污染”。
2、防噪声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措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些措施从声源传播上来控制噪声;空压机房、混合机等噪声大的车间将设置隔声值班室;办公室、控制室将尽量远离高噪声车间,使得值班室、控制室、办公室的噪声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尽量提高其自动化程度,从而减少工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3、通风降温
一般的厂房将以自然通风为主排除余热,对于各电气控制室、变电所等处则采用机械通风来排除设备发出的热量及进行事故排风。一些有人的重要工作岗位,如化验室,中央控制室等处将设置空调装置。
5、 劳动安全措施
防电伤、机伤、雷伤
为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在设计中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防止伤人事故的发生,车间内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器设备(包括电动机)金属外壳均做接地保护,高压电器的裸露部分设有安全防护网,当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设地下均压网,以防高压接地时跨步电压伤人。
生产设备的传动件及传动机构都设有保护罩,以防机械伤害。为了保证重型设备的检修安全,将设置起重设备。在易发生机伤和电伤处以及开关、按钮箱处设安全标志,以利安全生产。
本次设计中高于15m的建筑物均设有避雷装置,以防雷电击毁设备,伤及工人人身安全。
防摔伤
车间内的工作平台四周临空部分设栏杆,其高度为1.2m;各车间内外坑、沟、洞及楼面上供吊装及检修用的空洞均设置栏杆或活动栏杆;因场地有限而设置的爬梯、楼梯均设置扶手;库顶、房顶若有检修的设备,库顶、房顶四周均设不小于1.2m的栏杆,以防不慎造成人员摔伤。
防火及消防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本项目水泥生产车间均属丁、戊类。
设计中供水量已充分考虑消防用水要求,在各车间附近设置地上式消火栓,车间内部均备有消防器械。建筑物周围均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
借用《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中有关“新建、扩建、改建干粉预拌砂浆应设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规定”,应设专职机构,负责全厂安全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定期对岗位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负责全厂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及按时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全厂职工的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7.1 项目建设单位分析
企业按《公司法》成立工厂组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级管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由董事长授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等管理工作。
7.2 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
1. 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 本着精干高效, 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生产车间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
2. 劳动定员按照原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工作班制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 并有利于提高工效和设备利用率为原则。连续生产的车间和为其服务的辅助生产车间采用连续周工作制,其他辅肋生产车间及管理服务部门采用一班工作制。
3. 岗位生产工人轮休工根据国家五天工作制的政策按5:2配备,补缺工按7%配备。管理及服务人员按15%配备。
7.3 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7.3.1 劳动定员1、生产作业班次
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按设计的组织机构配置,生产岗位工人、辅助生产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按日班配置。年工作日实行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两班制运转。
2、劳动定员数量及技术素质要求
本项目实施投产后,需要员工32名。
7.3.2 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本项目工程建成后,人员大部从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所有操作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管理人员要求既懂技术又精通管理;技术人员要求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设备操作能力。
7.3.3 人员培训计划技术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全员文化素质培训、生产管理培训、关键技术的应用培训、关键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修培训、质量控制培训等。培训对象包括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培训方式以企业内为主,具体培训措施:
1、组织理论知识学习,了解有关产业,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
2、在本项目投产前组织各类人员就地培训,上岗前要组织考核,择优上岗。
3、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来厂现场指导、传授技术。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给不同岗位的干部、工人上课,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4、关键岗位需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培训。
第八章 项目投资与招投标方案
8.1 投资估算编制范围本工程估算编制范围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总图运输设施、室外管网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8.2 估算依据⑴《安徽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⑵《安徽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年)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⑶近期宣城市工程造价信息;
⑷承办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宣城地区实施类似工程的实际造价。
8.3 投资估算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1
前期手续费用
万元
15
其他费用
2
土地购置费用
万元
110
固定投资
3
土地勘测、平整,设计费用
万元
13
4
建设费用
万元
500
5
工程保险费用
万元
12
其他费用
6
工程预备费用
万元
50
7
设备费用
万元
700
固定投资
8
技术调研费用
万元
20
其他费用
9
后期完善费用
万元
80
10
流动资金
万元
500
流动资金
11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000
8.4 项目流动资金估算对流动流动构成的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为简化起见,仅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4项内容进行估算: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的具体步骤,首先计算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年周转次数,然后再分项估算占用资金额。
本项目流动资金的估算考虑其他一些方面如原材料价格的浮动、工人工资、设备技术的更新等,在估算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保障项目的日常运营,估算本项目流动资金为500万元。
8.5 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32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其他费用177万元。
8.6 资金筹措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全部投资由企业自筹。
8.7 项目招投标8.7.1 招标依据一、编制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
⑷ 《关于编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的若干规定》。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为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该项目建设的各主要环节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 公开原则。工程项目招标应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
⑵ 公平原则。应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共同的义务。
⑶ 公正原则。评标时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⑷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合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⑸ 独立原则。招标人应是独立的法人,在招标过程中应自主决策,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⑹ 接受行政监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7.2 招标一、招标范围
该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及监理、重要材料的采购等。
二、招标流程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 建设单位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
⑵ 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书。
⑶ 对招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
⑷ 编制标底。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时,审定标底。
⑸ 工程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标价,公开标底,进行评标、决标。
⑹ 签订承包合同,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管理部门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双方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三、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及设备招标等。
⑴ 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⑵ 施工、监理招标。在工程施工之前,应针对主体建筑、附属设施、绿化、道路等不同建设内容进行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⑶ 材料及设备招标。主要通过招标确定供货厂家。
四、中标单位要求
⑴ 对中标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安装单位,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知标书中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原则上不得中途换人,如确实需要换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且一旦甲方发现所换人员不称职,中标单位必须立即撤换,如由于换人而引起质量、延误工期、增加造价等问题,应由乙方负全责。
⑵ 该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允许将中标的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⑶ 对设备、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的产品供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
五、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质要求
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此,在招标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的公开,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资质要求如下:
⑴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在项目当天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资深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采用单数制,但最少不少于5人,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投票采用打分制,以得分最高者中标。
⑵ 评标委员会成员职称要求中级以上,从事本专业至少8年以上,对工程项目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且职业道德良好,与投标单位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可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招标方式
该项目拟全部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由具备招标投标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的主体工程、装修工程、监理、设备等实行公开招标。通过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行为来选择条件优越者进行项目建设,力争用最优的技术、最佳的质量、最低的价格和最短的周期来完成该项目。
七、评标标准
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审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
⑵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签署;
⑶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即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技术部分和投资部分做进一步评审并推荐或确定中标单位。
八、招标情况
现将本工程的招标基本情况列表如下:
招标基本情况表
形式
项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
方式
备注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
√
√
设计
√
√
√
建筑工程
√
√
√
安装工程
√
√
√
监理、咨询
√
√
√
设备
√
√
√
重要材料
√
√
√
其他
第九章 项目财务分析
9.1 项目销售收入估算
本项目年生产干粉砂浆30万吨,折合 17.65万立方米,根据市场行情干粉砂浆价格为350元-400元/立方米,本项目取平均值为370元/立方米,则项目年总产值为17.65万立方米×370元/立方米=6530.50万元。
9.2 项目成本估算
⑴原辅材料
本项目原材料主要为砂、水泥、添加剂等,原材料费用为4338万元。
项目
每吨砂浆的比例
材料单价
每吨砂浆所含重量
金额(元)
砂
80%
60元/吨
800kg
48
水泥
12%
400元/吨
120kg
48
粉煤灰
8%
120元/吨
80kg
9.6
添加剂
5%
4000元/吨
5kg
20
包装袋
1元/只
19只/吨
19
合计
144.60元/吨
144.60元/吨×30万吨=4338万元。
⑵燃料动力消耗
本项目燃料动力主要为电、水、液化石油气等,估算正常年项目燃料动力费400万元。
⑶工资及福利费
该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基金等项,本项目职员工资按平均5万元/人·年估列,福利费按工资的14%估列,计算期内不变。
50人×5万元/人·年×(1+14%)=285万元。
⑷折旧及摊销
折旧与摊销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15年,设备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按国家规定预留5%;其他资产摊销按10年计算。
厂房:500万元×(1-5%)÷15年=31.67万元
设备:700万元×(1-5%)÷10年=66.50万元
其他:177万元×(1-5%)÷10年=16.82万元
合计:114.99万元。
⑸修理费
该项费用估算方法按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估列,本项目按3%计列。
(500+700)×3%=36万元。
⑹管理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各项费用,按项目销售收入的10%按估列。
6530.50×10%=653.05万元。
成本合计:4338+400+285+114.99+36+653.05=5827.04
9.3 项目税金计算
本项目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4%计列。
1、增值税:948.88-783.32=165.56万元。
销项税:6530.50÷1.17×0.17=948.88万元;
进项税:(4338+400+653.05)÷1.17×0.17=783.32万元;
2、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56×10%=16.56万元;
9.4 项目利润及利润率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总成本+补贴收入
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项目利润总额=6530.50-5827.04-165.56-16.56+0=521.34万元;
企业所得税=521.34×25%=130.34万元;
净利润=521.34-130.34=391.00万元;
项目利润率(税后)=391.00÷6530.50×100%=5.99%;
项目投资回收期(税后)=2000.00÷391.00=5.12年。
第十章 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
10.1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年产值6530.50万元,利润总额为521.34万元,上缴各项税金合计312.46万元,由此可见本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本项目的建设盘活生产剩余资金2000万元,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
10.2 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本项目解决剩余劳动力50人,增加居民收入5万元,促进区域社会发展,该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我国城镇住房生活设施的改造和更新,保护环境,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10.3 项目风险分析
10.3.1 主要风险因素本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
一、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市场及供应变化的风险
本项目的主要原材料由该公司在国内市场采购,由于生产成本的变化对项目的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影响较大。因此,原材料市场及价格的变化,将影响产品成本,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水平。
2、经营的风险
本项目产品省内外都有市场,产品会受制于省内外用户的接受程度,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造利润,决定了本产品的市场容量,将影响项目的效益。
3、市场竞争的风险
随着产品的广泛使用,各厂家面对如此巨大的商机,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将会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导致行业的无序发展。
二、管理风险
1、环保因素限制的风险
目前本项目的“三废”较轻,应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要求。而且公司必须进一步增加环保设施的投入,环保设施的投入能否同步将对项目的正常生产构成一个风险因素。
2、运行机制和人员素质的风险
本项目建成投产,该公司由此将扩大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规模,工厂经营、管理、自身运行机制的可行性、员工素质的适应性,都将影响到项目的正常生产运行。
三、财务风险
筹措资金投向新项目的风险。新上项目虽经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和市场预测,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项目建成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能否迅速掌握,新产品的市场开拓能否顺利进行,都将影响到项目的实际盈利水平。
10.3.2 主要对策针对以上风险和影响,项目单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将风险和影响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对上述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经营风险之对策
1、主要原材料市场及供应变化的对策
进一步拓宽采购渠道,注重收集其价格信息和预测、分析价格走势。同时做好生产计划和预测工作,力求保持合理的库存水平,以确保在原材料的相对稳定,并力求在确保质量和采购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价格,形成多渠道的原材料进货方式,减少独家供应的风险。
2、经营风险与市场竞争风险的对策
公司应不断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的性能,并加强产品的科技含量。根据我国国情,及时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并绐终保持技术在行业中的最高点。
在企业内部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向内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降低消耗,降低产品价格。其中,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平均生产成本的比重较大,所以原材料的耗用量和价格是产品成本控制的主要目标。
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以质量赢得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在公司内部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加强与现有下游厂家的贸易合作关系,寻求稳定的客户源。拓宽国内外市场,巩固和发展现有的销售渠道,使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更加通畅便捷。
采用合适的经营方针和销售策略,坚持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做好销售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在公司总部,专设部门或专人负责处理用户反馈意见及公司生产经营改进的落实情况。
二、管理风险的对策
1、环保因素限制的对策
项目的“三废”排放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以达标排放,但仍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还应掌握新的环保政策和环保新技术,使环境治理工作在符合国家的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生产成本,变废为宝。
2、运行机制和人员素质的对策
建立适合生产经营的管理体制,内部制度要建全,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改完善。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进行量化,即对招聘、工作分析、职业计划、绩效考评、薪金管理、福利激励、员工培训、员工管理等各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并定期汇总反馈数据,实施有效的预防,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要从社会上引进高科技人才及优秀的管理人员,并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部分人才,从事产品的开发研究和生产管理。同时应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训、管理和配置,因岗择人,使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稳定在公司。对生产一线的员工,建立并实施长期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适应公司开发和生产的需要。
三、财务风险的对策
本次筹措资金将主要用于新项目的投资。新上项目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于项目的工艺技术已经相当先进可靠,项目实施后,使企业可以缩短产品的试生产周期,降低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同时该厂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费用开支的监控,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做好人才引进、员工培训、市场开发等配套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尽快产生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一章 结论与建议
11.1 结论
本项目拟形成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的生产能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我国城镇住房生活设施的改造和更新,保护环境,提高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该项目选定产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有广阔的销售市场,产品与工艺都与设计中选用的工艺方案及设备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和先进性,物流合理,可保证生产纲领的实现。
通过财务分析,各项指标均较理想,固定资产投入1323.00万元,投资回收期5.12年(税后),投资利润率19.55%,与同行业指标相比也较好。
综上所述,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项目技术可行,市场广阔,投资风险较小,承担企业资金充足,技术力量雄厚,项目建成后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保护效益。
11.2 建议
(1)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申请手续、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将项目前期工作逐一落实到位,以利早日进入实施阶段。
(2)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础上,要逐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时间、任务、人力。要把建设工程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并注重工程的质量和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