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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会总结

时间:2022-09-08 04:4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机关单位工会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机关单位工会总结

第1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规范制度,狠抓落实

一是成立了由师、市工会主席为组长,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工会、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各基层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且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工会主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机构。

二是师、市工会具体负责,切实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根据兵团关于“安康杯”竞赛活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师市“安康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制定和完善了月考核、季检查、年总评的工作法。印发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工作手册和师、市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计划,师、市《关于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提出明确的目标、方法和措施,并在师、市工会全委会上一并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做到“机构、责任、机制、经费”四到位,为有效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三是坚持考核结果同各基层工会年终考核相挂钩,作为基层工会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安康杯”竞赛活动纳入了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四是把签订集体合同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机结合起来。为了切实搞好“安康杯”竞赛活动,真正把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师、市工会不仅要求各农牧团场、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同时,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的最大利益来维护,促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还要求各农牧团场、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同所属连队,所属企业、科室,所属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做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从而把事故防范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

二、抓宣传,努力营造“安全第一”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在叶尔羌报、三师电视台、三师工会网站等媒体开辟了“安康杯”竞赛宣传专栏,创办了以《三师工运》为主要刊物的《“安康杯”竞赛简报》,及时报道活动的开展情况,深入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总结和反映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指导和推动基层工作。

二是营造安全氛围。通过在师机关、团机关、企业机关LED电子屏上滚动播出标语;各基层单位张贴标语、悬挂过街横幅、出动宣传车以及设立宣传橱窗、举办板报展览等形式,大造声势,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师市工会联合安监局,在师机关举办安全生产图片展一期,展出版面34块,印发安全法律法规汇编、职业卫生健康教育读本200余册,各基层单位组织职工群众观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中国启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和事故警示教育片《人命关天》30余场次,张贴标语400多条。

三是举办事故案例演讲会,组织知识竞赛。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内容,结合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知识竞赛、有奖答题等方法,先后举办安全知识竞赛10余次。通过当事人、工亡家属生动演讲,增强了安全宣传的感染力,增强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把“安全第一”宣传活动融入广场文化活动之中,要求各基层单位工会务必以小品、舞蹈、曲艺等形式加强宣传。2012年,各基层工会组织创作和编排小品、相声、诗歌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节目20余个,在不同的时机,场合进行演出宣传。

五是坚持以文化影响思想,思想影响意识,意识指引行为,培育安全文化。通过举办安全杯征文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树立了新型的安全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

通过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不安全不生产”等思想深入人心,并且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了“三个转变”,即:“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他律”向“自律”转变;“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三、搞好监督检查,抓好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把工会重点工作检查同“安康杯”竞赛活动督导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围绕安全“一法三卡”: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安全检查提示卡”等有关问题对师市各基层单位进行季度、半年、年终工作检查。

二是以烟花爆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消防、机械等为重点,联合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基层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对好的单位提出表扬,对工作薄弱单位和重点安全隐患行业、作业点等进行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为顺利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丰富竞赛内容,确保竞赛实效

2012年,三师、图市工会在以往竞赛评比的基础上,鼓励各基层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如四十五团开展的“十个一”活动,即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书、提一条安全生产建议、查一起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写一条安全生产体会、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忆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签名活动。四十八团开展的“八查八保”活动,即查隐患,保安全;查火源,保平安;查电源,保用电;查食品,保健康;查“三无”,保运输;查“三非”,保建设;查“三违”,保制度;查“三超”,保生产等。

第2篇

关键词:机关单位 思想政治工作 问题及原因 对策

1机关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转型期。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有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人们的思想正深受着社会等因素的影响。然而,在新形势下,为党和人民服务的机关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却存在着些许问题。

1.1工作中“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旧存在

由于少数领导干部对思想政治存在着各种认识上的误区,因此在布置工作时,只讲经济建设、生产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领导不重视,群众不认识。基层单位领导对思想政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

作中只追实绩、要成果、求效益,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甚至在工作部署中要结果不管过程。领导的不重视,造成了群众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认识。因此,在有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就成了“可有可无”或成了摆设。

1.2工作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工作是以人为对象,解决人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问题,提高人们思想觉悟的工作,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存在着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供”无法满足党员干部之所“需”的矛盾。由于创新不够、人文关怀不够、解决实际问题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了思想政治工作落后于机关单位的改革进程。其结果是工作主体与客体无法接轨,思想政治工作的步伐没有与实际工作的步伐相吻合,思想政治工作的推进出现了滞后性。

1.3工作浮在面上,没有深入

近些年来,有些基层单位,活动和教育虽然搞了不少,但往往是热在头上,温在中间,凉在下面,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的不多。基层工作繁多,应付性被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根源。上级单位组织的活动,基层单位都要参加,而且上级单位还要督导、检查、验收,要过程、要步骤、要经验、要总结。基层人员少、任务重,加之认识上的偏颇,难以扎扎实实的开展,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效果差,致使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下去。

1.4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热情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趋于多元化、多样化,以致在一些基本价值观念上出现模糊认识和错位现象,这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与员工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积极性直接相关联。在工作中,很多时候员工会因为各种原因缺乏对工作的热情,出现一些消极心态,应付了事的心态,完全没有把握住工作的重心,缺乏必要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而关键是政工干部必须要起好模范带头的作用。

2改进其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2.1高度全面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

1955 年,同志提出了“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科学论断,这是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的形象概括,是保证人才培养政治方向和全面素质教育的基石。实际上,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他们是互相促进的统一体。不能因为业务工作能带来实际的工作效果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更不能以业务中心来阻碍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业务工作成绩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好坏。思想政治工作是可以先行的,不一定非要将思想政治工作房在其他工作之后。思想工作不一定只是通过上级领导的宣传部门和思想工作部门来开展,可以结合其他部门,形成“全员育人”的思想观念,大家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使每个人都加入到思想政治队伍中来,真正形成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2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 提高机关单位领导的思想认识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激励机制, 对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机关实现勤政、廉政、高效的目标, 是很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党的工作, 所有的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做。尤其是要抓好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学习上的示范作用;发挥好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参与党的活动中的表率作用;发挥好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上的榜样作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应在“立行”和“立言”上多下功夫, 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使基层的党员和领导干部真正起到表率作用。

2.3不断更新工作的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两者是必然联系的,解决思想问题还得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思想问题往往是实际问题解决不当引起的,如果不从实际问题入手,只是通过一些大道理,一些空话,搞形式主义,只会引起反效果,使人们产生厌恶心理,根本解决不

了实际问题。

2.4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合理安排工作

坚持两手抓,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部门工作的有机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渗透到经济工作、部门中心工作中去,要有血有肉,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克服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两张皮”现象,善于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去做好经济工作的部门业务工作,用部门工作的成果巩固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果,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果促进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部门工作的有机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把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把中心工作促上去。基层干部职工需要的是能够联系本单位实际和思想情况的,经过深加工和再处理的“含金量”高的信息与政策。上级部门要合理安排部署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赋予思想政治工作以新的生机和活力。上级的组织领导工作要由以往具体的指令性要求向给政策、定方向的指导性转变。

2.5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模式

2.5.1.变指令型为指导型

教育方法上摆脱自上而下、说教式的单向灌输模式,坚持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把思想政治工作当成自我提高的手段,而不是当成一种任务来完成。

2.5.2变督促型为服务型

政工干部要深入到党员当中,了解情况,不能高高在上、一味督促,而应多做管理、服务工作,通过管理、服务的职能帮助还可以了解在不断发展中所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

2.6切实遵守工作原则

2.6.1实事求是的原则

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进行,要贴紧基层工作实际,解决突出问题;紧贴基层干部思想实际,搞好教育疏导。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到实际中去,到群众中去搞好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要针对性、多种形势的开展活动,认真搞好经验总结 。

2.6.2 注重实效的原则

机关单位思想政治要注重实效,着力克服形式主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要注意了解基层干部职工的需要,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并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做到既要坚持疏导,又要解决实际困难,只有当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使思想问题得到全面正确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叶刚 基层机关单位思想政治建设浅谈[J] 科技咨询导报2007 NO.15

第3篇

一、加强领导,全面发动,推动“创争”活动有序顺利开展

开展“创争”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创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具体体现。自接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九部委下发的文件后,市总工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创争”工作,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市职工素质工程推进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创争”活动的统一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具体指导、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形成了“创争”活动由市委领导,行政负责,工会落实的合力攻坚局面。工作中,我们制定了全年活动计划,下发了“创争”活动评估体系,市委在年初召开的市委工作会议、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乡镇工作会议上都作为重要任务进行动员布置,把“创争”活动作为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作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不但写进了年初市委工作报告,还下发了工作要点,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全市形成了由市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牵头、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格局,一个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机关(单位)、学习型班组(科室),争做知识型职工的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氛围逐步形成。目前,我市已有95%以上企事业机关单位开展了“创争”活动,有98%以上的职工参加到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中。

二、结合实际,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创争”活动深入开展

在开展“创争”活动中,市总工会作为职工素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突出工会工作的特点,做到了“五个结合”,即“创争”活动与舆论宣传相结合、与提升职工素质相结合、与企业建设相结合、与创新发展相结合、与职工文体活动相结合。

1、与舆论宣传相结合。在这个方面,我们不断加大在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舆论宣传阵地作用,利用板报、信息、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争”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让社会各级各界了解什么是“创争”活动、了解什么是职工素质工程,了解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支持工会工作,支持“创争”活动。近两年的时间,我们召开座谈会10余次,办班6期,挂过街横幅50余条,刊发简报22期,发放宣传单80000余份,出板报300余期,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使全市各级各界由不知变为知之,由不理解“创争”活动变为理解“创争”活动、探讨“创争”活动、支持“创争”活动,为我们开展“创争”活动奠定了基础。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抓住时机,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创争”活动的深入开展。

2、与提升职工素质相结合。我们以“五学”活动打造成才平台。市总工会通过岗位学习、集中培训、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全员学习模式广泛开展了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学文化、学实践为内容的“五学”活动,以开展职工职业培训为载体,提高职工的劳动技能。重点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职工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鼓励和引导职工根据职业、岗位需要和自身的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近两年来,全市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夜大、职大、职工中专、参加上级工会培训和委托社会培训机构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共培训职工2万人(次)。尤其是加强了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力度。今年,市总工会还利用市职工中专再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办了计算机理财、营销与储运、物业管理、手工编织、花卉养殖、家宴厨师及家政服务等20余个专业,采取循环滚动开办班,随到随学,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求学者送学上门,免费发放学习用品等办法,共举办各类专业培训56期,培训学员5500人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技能,提高再就业本领。各单位也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知识培训,使职工的劳动技能有了明显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率、困难职工脱贫率、致富率逐年稳步上升。例如,集团通过全员培训,增强了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调动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红星集团在半年时间内推出了乳饮料、红星高档奶粉、铁听奶粉和邦系列奶粉4大系列40余种新产品,全体员工全程参与新产品上市的策划工作,使新品上市后短期内便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后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住了脚跟。为市域经济的大发展、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与企业建设相结合。以开展职工劳动竞赛为载体,提高职工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深入发展。我们紧紧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个主题,先后组织职工开展了“安康杯”竞赛、“我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做贡献”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改善发展环境”竞赛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比武、技术练兵活动。全市基层单位开展了车、钳、铣、刨、磨等18个工种项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参加活动达1000余名职工。经过层层选拔,最终有5名职工代表市参加省总工会举办的工种项目技能大赛并获奖;龙新公司在“创争”活动中,紧紧依靠科技进步,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各装置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确定了12个技术疑难攻关问题和38个技改项目。针对主装置提产、提质、降耗技术难题攻关,使主产品产量比设计值提高28.86%,主原料消耗,降低35%。主产品产能的增加及单耗的下降为公司创益1419万元,pmma装置产能由原来日产30吨提到41吨,比设计值提高15%,产品合格率由原来95.6%提高到99.4%,扩产和提质增效206万元。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开展,提高了我市职工的整体技术水平,激发了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的创造性,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4、与创新发展相结合。以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为载体,提高职工创新能力。我们把企业、车间、班组作为“创争”活动的重点,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具体做到“三个要求”:一是要求把“创争”活动作为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职工结合企业需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二是要求车间、班组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实效显著的岗位创新活动;三是要求紧紧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发动职工开展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创争”活动。去年,在市总工会开展的“献良策、攻难关、创伟业”主力军风采活动中,全市职工共提出合理化建议1万余条,创造经济效益6900万元;实现万元以上创新成果7项,创造经济效益4500万元。化工机械厂在“创争”活动中,厂长带领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们设计并制造出了切断机、造粒机、铺丝机、离心机、定型机、滚动研磨机、缓冲料箱、蛇形弹簧联轴器,为石化行业设备国产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该厂曾先后为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公司改造了6套进口生产线,为印度博拉碳黑有限公司生产碳黑主体设备。产品的合格率100%、合同兑现率100%,产品现已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成为我市“创争”活动的典范。“创争”活动的重点在基层,特别是班组。班组是企业的细胞,也是职工学习、工作和发展的基础环境。各基层单位的“创争”活动面向职工、立足班组,取得实际效果。腾达机电、迪龙制药等单位把创建学习型班组作为班组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联系实际,组织员工学习理论、学业务知识,提升员工队伍的主人翁精神和工作的责任感,形成了队伍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氛围。广大职工自我学习蔚然成风,有力推进了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创一流业绩、做文明职工”实践中,职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遵章守纪,吃苦耐劳,表现出良好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与职工文体活动相结合。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为“创争”活动增添活力。在“创争”活动中,我们坚持寓教于乐,大力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努力维护职工文化权益。做到有计划、有安排,重大节假日更是精心组织,讲求社会效益。元旦、春节期间,举办了系列迎新、迎春活动,开展“晨鸡报春”、“千副对联大赠送”、“光明工程”、“烟花晚会”等活动。还举办了广场电影周晚会、象棋高手表演赛和元宵灯谜展猜,整个迎春活动有声有色。“五一”节期间,举办了庆祝五一劳动节“劳动者之歌”文艺晚会、职工书画摄影展和职工围棋赛。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和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营造团结拼搏、奋发向上的氛围,我们坚持年年举办职工乒乓球赛。通过比赛,加强了基层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了基层体育活动的开展。两年来,各单位活动更是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单位文体活动达到1000余场次,有力促进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在开展“创争”活动中,我们感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争”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是缺乏自觉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的足够压力。这种现象基本上存在于机关部门之中。表现在:虽然近年来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增大了竞争的压力,但机关部门毕竟不像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机制的选择,优胜劣汰的压力远远比不上企业,因而,许多人认为进了行政机关就是拿到了金饭碗,即使是在事业单位也是铁饭碗,机关干部普遍缺乏危机意识,因此自觉学习,主动创建的积极性,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不高。

二是对“创争”工作认识不够。目前,一部分人对“创争”活动的深刻内涵认识不到位,肤浅地把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做知识型职工看成一场“运动”,是做做样子,给上级看的,简单地认为“创争”活动就是多读读报纸,多学学文件,而没有认识到建立学习型机关是领导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是组织管理理论的重大创新。一些同志学习目的性模糊。比如,在我市机关干部参加学历班、进行函授学习的人中,不少人是冲着“拿文凭”而来,存在“文凭到手,学习到头”的现象。

以上这两种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创争”活动的深入开展。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机关教育和培训机制。一是凡进必考制度。对公务员进行严格限制,坚决做到凡进必考,有效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二是岗位培训制度。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坚持进行上岗培训制度,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要继续大力宣传“创争”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创争”活动的意义、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创争”活动、人人支持“创争”活动、人人参与“创争”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服务民生、扩大内需、发展经济、吸纳就业为宗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原则,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

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2009年计划全省扶持5000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建立20个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对象。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全省家政服务工程的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工会培训机构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承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8月10日以前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向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推荐单位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9月1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验收和就业。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下同)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

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培训经费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每人8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二)补贴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

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

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

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2010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

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要性。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这项工程作为一项紧迫而又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任务。商务、财政和工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负责研究和协调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工程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工会部门负责招募家政服务人员并组织工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

第5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六月安全生产月总结

根据省、市和集团公司〔__〕___文件精神,__煤矿紧紧围绕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月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以安全宣传教育为切入点,以狠___惯性违章为重点,以全面排查隐患整治为核心,于__年__月__日至__日,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营造了全员重视安全、全员排查隐患整治的良好氛围。现将本次安全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___措施到位

成立了以矿长、书记为主任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认真___,安监处制定下发了〔__〕___号《__集团__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___》文件到各部门、各单位,使活动开展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整个活动领导重视,措施具体,内容丰富,党政齐抓共管,重点突出形式新,全员参与效果好。

二、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

___月__日,党工部制作了安全生产月宣传横幅标语四条,分别悬挂于调度楼前和工业广场公路路口,还充分运用网络、矿区有线电视、广播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拉开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帷幕。

___月__日,安监处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在矿井口开展了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活动现场,矿长刘万春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职工踊跃参与安全知识抢答;专家咨询组细心解答就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防科开展了自救器使用演示和矿井事故应急模拟自救互救演练;展览的六起安全事故案例和___余幅安全生产知识图片,让职工深受教育;安全协管员为出入井职工,送上牛奶、鸡蛋和深情的安全祝福,并一针一线缝制班衣;整个安全咨询日活动有声有色,___余职工和___名协管积极参与,掀起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热潮,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___月__日,矿工会按照公司月初安排,积极___,选派___名选手参加公司举行的安全、健康、幸福主题演讲赛活动,选手分别获得了三等奖。选手围绕安全是效益,安全是涉及职工家庭、利益和生命的大事,唤起广大职工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落实隐患整改,注重实际效果

1.机运科强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继续深化机运治乱活动,更换了地面___米绞车减速器齿轮和___台主抽风机叶片及铜带,对386采区电缆悬挂进行了整治,井下设备开关全部上架,采掘各队电工对所管设备全面进行了体检,防止电器失爆;运输一队对+150西大巷轨道进行了整治,更换30Kg轨道___米,对原煤系统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运输二队将外煤仓___台翻笼加装了防护栏,对地面轻便道进行了规范,完善了警示牌,清除沿线杂草。力争以崭新的姿态,扎实的机运基础,迎接__集团在___月安全生产月开展的机电运输安全专项检查。

2.通防科以强化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抓好一通三防会战活动和瓦斯综合治理。重点抓好了184采区下部车场揭穿15#煤层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揭煤顺利;___完成+574东大巷384段隔爆水袋,181采区下部车场绕道___台局扇;打好3153备采面排水钻孔。与此同时,坚持瓦斯抽采利用和监测监控,完善抽采和监控系统,细抓抽采达标和监控有效,做到应抽尽抽,提高抽采率。

3.保卫科加强地面安全管理,强化公众场所监管。__月__日,保卫科对在职工食堂和矿部坝子发生的两起纠纷事件,___个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在__月__日上午,由保卫科牵头、机运科、党工部、安监处等相关部门和水陆派出所人员,对矿区轻便道、矸石山、配电所、抽压风房、锅炉房、及火工产品等地进行专项检查,查出隐患___条并及时进行了落实整改。

4.把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治作为重点。矿安监处高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__月安全信息站共收集、下发质量较高的隐患___条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接收后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后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已整改,信息站再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逐项逐条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通过确定隐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制定措施、整改验收、存档备案的六步闭合监督管理以来,隐患整改合格率___%。严厉处罚了___起整改不合格的隐患。

与此同时,矿行政、党委、工会、青安岗大力开展深夜执法查岗活动,___领导亲自参与,深入到井下机房、硐室、重点采掘头面、边远区域,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先后执法查岗___次,查出隐患___条,并及时将隐患落实到相关单位进行了整改。

5.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教育。__月__日安监牵头对二季度三违人员召开了集中教育培训会。会上,___个矿领导、党工部等___个部门负责人从不同角度给三违人员上了一堂专题教育课,让三违人员受到了深刻教育和反省,纷纷表示今后不做三违人。同时按照规定还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三违结对人员进行了处罚。通过教育和狠___惯性违章,强化了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使他们逐步养成了自觉遵章守纪的习惯。

6.加强了对重点人员、特殊工种的培训。进入___月,劳资科加大对瓦检员、放炮员和安全网员等特殊人员的培训,培训信号把钩工140,机车司机___人,绞车司机___人,耙岩司机___人,凿岩司机___人,合格率___%,全部做到了持证上岗。

7.强化三防,消除水害隐患。按照公司安排,于__年5-__月,地测科及三防办___相关部门对周边新五煤业有限公司等___个小煤矿的井下涌水、漏风、漏水、地面矸石和可能渗透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我矿井下所有防水墙、密闭墙及出水点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在各主副井口、斜坡口和机电硐室入口设置防水沙袋,清挖排水沟的措施;清淘干净+150水仓、+350清扫斜巷和两水平泵房吸水井淤泥;+350水平新水仓投入使用,充分确保了雨季三防工作万无一失。

8.继续转变干部作风,党员干部尽职履责。___办大力开展干部作风集中整顿回头看活动,重点查双休日干部跟、值班、机关上班纪律。先后对机运科到386采区入井检查个数不够进行了处罚,处罚双休日值班不假外出___人,处罚调度班前会迟到___人,处罚未按规定设置使用手机___人,有效解决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通过此次安全月活动的开展,使我矿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均上了一个新台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心,为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工作目标、夯实安全基础全面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___阶攻坚战铺好路。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其他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市监察局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市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24小时内向省监察厅作出报告。

各县(市)区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向市监察局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一)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三)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处分意见;

(四)督促有关部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程序是:

(一)确定调查人员;

(二)制定调查方案;

(三)确定调查对象;

(四)调查取证。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是:

(一)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一般应派2名以上人员参加;

(二)在事故直接原因认定后,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调查方案;

(三)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原因,以及对有关部门职责、权限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单位和人员;

(四)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对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搜集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查取证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调大事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条因调查工作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要与安监、煤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汇报,并按程序研究确定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之前,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处理意见确定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重大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七)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意见,由市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安监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省安监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后,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安委会落实处理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责任人员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市监察局统一办理立案及处理手续;重大事故责任人员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县(市)区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事故调查情况,不准接受与调查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对已处理结案的重大事故案件材料,要及时整理,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县(市)区监察机关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7篇

下半年,工商联将着力从五个方面推进重点工作。

1、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围绕“调结构、促转型”积极培育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初创型民营企业。近期。走访了部分区内注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初创型民营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创立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其所代表的行业极有可能对浦东未来发展具有产业引领作用,需要予以积极关注、大力扶持。调研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从区的层面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超前规划和积极培育,下一步我将联手区有关部门,召开一次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浦东二次创业”为主题的论坛,邀请50家左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初创型民营企业参加,与区领导共商发展大计。

2、围绕提升区域经济能级,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工作。我们感到,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既可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做规范,又能够通过大规模融资和随之带来的爆发式增长提升区域经济能级,形成税收新的增长点,还有利于稳定本地企业。我们拟与有关部门联手,开展拟上市企业的专题培训,从上市条件、申请流程等多方面加以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减少成本,少走弯路。对于正在做改制上市工作的企业,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主动上门辅导,帮助他们加快上市步伐。

3、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商联要争做企业方的主要代言人。工商联要发挥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其重要的切入点是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要争做企业方的主要代言人,通过与工会、劳动部门的协商,使工商联起到代表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要适时开展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培训,重点关注企业在加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努力及时解决。

4、结合工商联换届准备,加强非公代表人士的发现和培养。今年下半年重在拓展视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一批备选代表人士,尽快将体量大、能级高、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优质民营企业纳入视野,与专业素质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代表人士建立联系。把走访企业与酝酿人选结合起来,注重物色行业中具有领军地位的代表性人物。同时要根据目前执委班子的实际情况,就组织规模、组织架构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做好调整准备。

5、总结基层商会社团法人注册试点经验,促进基层商会的整体工作上台阶。针对工商联一体化后基层组织和会员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我们更加迫切地感到,夯实基层商会的工作基础,更大发挥基层商会服务会员的作用,有利于延伸工作手臂,使整个商会系统在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扁平高效。为此,我们要及时总结部分基层商会社团法人注册试点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基层商会的整体工作上台阶。

为了确保上述工作的落实,我们拟采取三条保障措施。一要统一思想,明确重点。紧紧按照“三个导向”的要求,着力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并促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二要练好内功,增强战斗力。我们要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为契机,加强工商联机关的作风建设,深系基层商会和会员企业,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三要加强联手、集聚合力,借助于民营经济联席会议等多种平台,努力把联系企业的工作做成开放式的工作,变工商联“单打独斗”为各相关单位“协同作战”。

第8篇

按照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年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人大坚持把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此次干部年度考核的指导思想,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目标及平时考核为基本依据,对单位全体职工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考核。现将我单位×××××年度干部考核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掌握文件精神。我单位接此《通知》后,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职版权所有工对文件进行了学习,特别是对考核的范围和对象、考核的方法、程序和步骤进行了重点学习,做到了边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边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人员范围,讨论制定本单位考核方案。根据要求,我单位全体人员按时参加了考核。

二、加强领导,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干部考核的各项工作,经职工会议研究决定,考核领导小组还由上半年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了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对领导小组成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自己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阿克苏地区干部年度考核暂行规定》,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把考核工作作为衡量考核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表现的重要标志,对考核工作不细致,不认真,考核有误,隐瞒问题而造成结果失真的,要追究考核小组成员责任,增强了考核领导小组的现任心和业务能力。

三、妥善安排,积极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为每个办公室购买了一瓶蓝黑墨水,特别是对于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做了重点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字数,县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控制在3000字以内;科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控制在1500字以内;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的个人总结控制在1000字以内。二是严格格式,按照个人职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四个部分认真撰写。由于进行干部年度考核时,正版权所有值地区人大工委前来我县观摩评比人大工作的关键时期,人大工作尤其繁忙,白天忙于筹备工作,无时间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考核领导小组作出了“两不误”的决定:白天继续抓紧抓好观摩评比的各项筹备工作,晚上抽时间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正确处理业务工作和考核工作之间的关系,确保观摩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双丰收。

四、规范程序,严格落实文件有关规定。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程序逐项进行。11月20日,我单位进行科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述职测评时,县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参加了述职大会,并对科级干部进行了民主测评。在测评工作过程中,注意把测评工作和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发扬我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广泛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批评,消除了同志们之间的误会和隔阂统一了思想,增强了团结。目前,考核领导小组正按照要求对《干部年度考核手册》进行认真检查,将此作为评优的一个重要依据。

五、严格比例,积极做好评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针对部分职工对评优工作抱着“不屑一顾”和“一味争优”的两种不正常心态积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要真正把那些“德、能、勤、绩”表现俱佳的人员选出来,使优秀人员能够真正起到表率作用,使大家心服口服,收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效果。即要积极参与评优工作,又要防止出现争优的不正常现象,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控制比例,我单位共有8名科级领导干部,其中评选1名优秀;一般干部10名,其中评选优秀1名。

六、按季操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人大机关干部考核办公室严格按照县考核办的要求,每季度对全体干部职工按德、能、勤、绩、廉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考核,一季一定等,促使每名干部职工勤奋工作,基本上都能够履行职责,完成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七、落实办法,加强考核日常管理。结合人大机关的实际工作,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人大机关×××××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目标考核范围、考评内容、考评原则、考评级次、目标管理奖惩、目标管理要求和目标管理考勤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实施办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分工的不同,由办公室统一制定了《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将党建、党风、计生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人,职责清楚,奖罚分明。

八、合理分工,明确班子成员职责。针对年初县人大机关班子成员作了部分变动的实际情况,我们及时对班子成员重新进行了分工,制定了《×××××人大办公室领导、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主要工作人员分工方案》,办公室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同志负责办公室及机关党支部全盘工作,承担协调机关各工委及机关各项工作的任务;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他同志则根据工作能力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自觉接受监督。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1篇

关键词 厂务公开 工会组织 企业发展

一、当前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国有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企业的党政和基层干部担心推行厂务公开会导致经营者“失权”、管理者“失利”、企业“失密”,对推行厂务公开不积极。企业中不少机关职能部门片面认为厂务公开是工会组织的职能,只需在推行过程中适当配合即可,对工作的参与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合力推进厂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二)责任主体欠明确

厂务公开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由工会、纪检等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及企业经营者应是公开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权责不清、奖罚不明等问题,致使工会在推进这项工作中,没有内在力量的支撑,加上现行工会体制的制约,使工会在推进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操作运行缺刚性

一些企业虽然就厂务公开的内容、载体、形式及监督考核制订了较为明确的条款,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但由于厂务公开工作没有与企业核心管理制度对接,使之成为企业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致使企业对厂务公开工作的评价考核局限于工会系统内部自我循环,缺乏刚性的操作路径及考评标准。

二、将厂务公开融入企业内控制度的思考

内控制度是中石化的核心管理制度,是全系统普遍认同的“家法家规”,其鲜明的刚性约束特质,正是厂务公开制度所缺乏的。因此,将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为有效解决厂务公开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提供了有利契机。

(一)内控制度对厂务公开的功能补充

内控制度具有全面系统、权责明确、过程控制、从严考核等特性,其每一个特性,均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某些缺陷具有修正、补充和完善的功能。其全面系统的特性,能够有效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权责明确的特性,避免了越权或推诿现象发生,因此能够有效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工会甩单鞭的问题。过程控制的特性有效解决了厂务公开工作中操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保证了厂务公开工作不因时间的变迁、领导的变动、工作人员的更换而受到影响。考核从严的特性有效解决了厂务公开工作中奖惩不兑现、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从而形成以制度约束为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厂务公开与内控制度的相容性

厂务公开与内控制度具有很强的相似相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指导思想的相似相容。两者均着眼于预防为主,强调监督的重要性和受控意识的提高,注重信息资源的透明和共享,通过推动企业信息资源的透明化,有效规避各种风险隐患。二是领导体制的相似相容。两者均强调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体到位,纪委监督检查,职工有效参与。三是运行方式的相似相容。两者均要求全员参与、全程监督,强调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注重的不仅是结果,更重要的是过程。两者都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行为的透明度,使企业的各项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公开原则。就是除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和企业科技秘密、商业秘密外的事项,都纳入内控管理过程,通过一定的形式和范围予以公开。既拓展内控制度的工作领域,又将厂务公开由工会的单项工作上升为企业的整体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全程控制原则。就是按照“过程受控、依规办事”的工作要求,形成厂务公开的过程靠程序保证、程序靠制度约束的机制,并将各项重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置于各级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三是整体推进原则。在实施内控制度的同时,全力推进厂务公开工作,使两者协调共进。

(四)厂务公开与内控制度融合的融入点

内控制度和厂务公开,一个是仅限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项管理制度,一个是包括了企业管理在内的一项工作,两者融合的切入点一是明确“职工群众的关注点就是厂务公开与内控制度两者融合的结合点,产生问题的易发点就是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的切入点”。二是在对内控制度所涉及的各项业务设置公开控制点的基础上,对内控制度没有涵盖的其他内容,特别是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敏感问题,按照内控制度的理念、要求及程序,设计控制流程,并纳入内控制度的管理体系,一并运行,一并实施。三是注重将过去在实践中所探索、总结的厂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形式、途径,作为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的有效载体,设置成为公开控制点,其中既要突出发挥职代会、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等制度的效力,注重发挥工会、纪委、审计等部门的作用,也要充分利用内部网络、公开栏、民主管理小组、厂务会、职工代表巡视质询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通过将这些成熟的监督“载体”以公开控制点的形式融入各项具体的业务流程,切实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性。

三、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

将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所触及的业务广,牵涉的单位多,还具有一些技术层面的要求。推行这项工作,需要思想高度统一,上下协力互动。

(一)争取党政支持,明确责任措施

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将工会的设想、意图及两者融合的可行性、必要性向党政领导汇报,与分管领导沟通。出台党委文件,就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为工会推行这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进入内控专班,实施流程再造

要从工会内部挑选业务强、素质高的同志,集中一段时间,与内控专班合署办公,对每一项业务流程进行分析梳理,根据事先确定的融合原则及切入的路径要求,按照“共性业务统一设置、敏感内容重点设置、特殊事项独立设置”的思路,抓好系统整合,进行流程再造,将厂务公开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在内控制度中全部设置控制公开点。

(三)抓好业务培训,强化技术准备

厂务公开与内控制度属于企业不同部门负责的两项工作,要将两者完全融合,除工会与有关部门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在工作中相互支持之外,还有许多技术层面的要求需要在交流中交融。因此,在宏观层面进行业务流程设置的同时,还要联合举办工会干部、内控办工作人员学习班,以此消除工会干部和内控工作人员的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信心,为厂务公开融入内控制度作好思想和技术准备。

(四)加强工作督导,抓好流程运行

工会一方面要加强督导,指导基层单位将厂务公开的要求全部融入内控制度,扩大覆盖面;另一方面要与企业的内控办,联合对基层的融合、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流程中的公开控制点,提高执行效率。还要将检查情况向基层党政负责人及时反馈,督导基层单位将厂务公开控制点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完善资料管理,通过痕迹在案、资料留存、立卷归档,检验和评估其工作运行质量。

(五)坚持动态完善,逐步下移拓展

第12篇

和国有企业改革一样,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涉及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两大问题,资产处置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而职工安置则要充分体现和贴近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好事业职工安置办法,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本文充分借鉴成熟的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办法,探讨事业单位的职工安置办法,以期从制度安排上,为整体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乃至为政府机构改革,构建合理的平台。

一、事业单位的特殊性

事业单位从产生机理、运行机制、承担职能,以及待遇等方面均与国有企业有很大不同。在考虑事业单位改革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1、职能特殊。按照社会职能,事业单位可以分为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等四大类,有些事业单位甚至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

2、待遇较高。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离退休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社保待遇等均参照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和国有企业职工有着巨大的差别。以职工退休金为例,同样是30年工龄的职工,以事业身份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约1200元/月,同时还可以享受与机关公务员同步调整工资的政策;以企业身份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约800元/月,差距为400元/月,按照25年平均养老年计算,静态差距就达12万元。由此可见,事业身份的含金量极高。

3、独立性不足。事业单位大多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从资金来源来看,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也有自收自支的;从其经营业务来看,具有一定的垄断性,需要借助行政的力量获取稳定的收益;从整体上看,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事业单位并不多。这为整体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带来巨大的阻力。

4、单向流动。事业单位风险低,没有破产、倒闭、清算的压力;收益高,工资平均待遇远远高于企业,退休待遇好。因此事业单位职工除了向往成为公务员外,一般不愿离开原单位,缺乏自然分流的功能。

事业单位旱涝保收的特点,又使其成为人员流入的首选目标;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也为相关人员的进入提供了可能。目前,新进事业单位人员主要有二类:一是机关分流人员;二是领导亲属。事业单位存在的只进不出、单向流动现象,导致职工队伍不断膨胀。

二、事业单位改革安置政策设定的特点

1、合理性。如果职工既得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政策就为自身的推广设定了阻力。因此改制时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保护职工既得利益。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可分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⑴短期利益。事业单位改革意味着职工事业身份的中止,如国企改革一样,需要对事业身份进行适当的补偿,按照事业工龄年给予经济补偿,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变事业职工为“社会人”。考虑到事业职工与国企职工在收入和待遇上的现实差距,补偿标准应该适当高一些。

⑵长期利益。事业职工的长期利益主要体现在退休待遇的差别上,如果按照现行做法根据退休前的身份认定退休待遇及标准,对尚未退休的事业职工来说有失公平。因为改制后,他们只能按照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在事业、企业退休待遇并轨之前,两者差距巨大。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按照实际工龄构成享受退休待遇,减少事业职工因转换身份带来的损失。

2、连续性。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行性,政策设定应尽量保持连续性。改制政策设定时,常规的思维定式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按照年龄(或工龄)来划分不同档次职工应该享受的政策,但这种办法的负面影响较大。

(1)落差过大,不同年龄段待遇差别过于悬殊。在“新人”和“老人”之间缺乏合理的衔接,“老人”一般包括已退休职工和接近退休职工,允许“老人”按照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但对靠不上“老人”的“新人”来说,哪怕是超过政策规定时限1天,退休后养老金就不能享受事业待遇,两者预期差距高达十多万元,这个差距难以用货币方式进行弥补。

(2)延缓效应明显。受利益驱动,处于接近“老人”职工会动用所有的力量延缓改制时点,为这些职工说情的一般又都是政府官员,因此,事业单位改革往往会一拖再拖,改革阻力很大。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可增加合理性,又可减少改革的阻力。

3、前瞻性。虽然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局部的,从长远来看,事业单位改革必将全面推开,甚至可以视作政府机构改革的前奏。在安置政策设定时,应该适当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为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改革作准备,也为深入开展机构改革积累经验。因此,应该尽可能搭建一个兼容性强的安置政策平台。

4、导向性。从现实来看,有大量的人才滞留于机关、事业单位,即使他们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会,也往往难以做出坚决的选择,因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就等于要放弃多年积累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宝贵工龄,过高的机会成本,障碍了人员的正常流动。因此,要在制度上对此做出安排,逐步恢复机关、事业单位自然分流的功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事业单位改革职工安置政策的设定

1、合理补偿。在解除在职职工事业身份时,可以参照国企改革转换劳动关系的做法,按工龄年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则要考虑以下因素:

(1)事业单位职工的接受程度。考虑到改制后事业单位职工预期收入减值的因素,补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国企的标准。如果标准过低,职工会通过延迟改制时间来获取补偿差额,改制将很难推进。

(2)国有企业职工的承受程度。虽然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有很大差别,但是如果补偿标准过高,又会引起国有企业职工普遍的不满,导致国企职工的上访,反而带来负面影响。

(3)同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国有企业改革一样,事业单位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是各级政府,中央财政肯定不会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安置标准也只能根据地方财政的收支情况做出适当的安排。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平均补偿总额以正常年度收入的3-5倍为宜。

2、适当补缴。按现行缴费标准补缴视作工龄的保险基金,衔接好改制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由于事业单位建立基本社会保险时间晚于国有企业,平均补缴的年限要高于国有企业;由于事业单位职工的享受退休待遇要高于国有企业,其缴费标准也要高于国有企业。因此,事业单位的补缴额度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

具体的补缴比例要看各级政府当期的财力和对改制的支持力度。从台州国企改革的经验来看,按照实际测算额的30%补缴是比较合适的。

3、按实享受。在事业单位改制时,社保衔接的焦点在于职工退休时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企业与事业单位社保待遇存在的差距源于社保体系设计的不合理,在调整社保体系并使其逐步并轨之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职工工龄构成的实际情况,按事业和企业工龄比例来享受基本养老金。比如,某职工退休时共有30年工龄,其中事业工龄有20年,企业工龄有10年,该职工的养老金按如下办法计算:首先,分别按事业和企业标准测算30年工龄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然后,按事业标准的2/3和企业标准的1/3,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这种计算方法的好处在于:

(1)充分尊重职工工龄的构成情况,不同工龄的职工,均得到公平的待遇。

(2)减少了职工离开事业单位的机会成本,逐步恢复了事业单位自然分流的功能。

(3)减少政策变化的冲击。无论以后企业与事业社保待遇政策如何变化,在企业和事业社保待遇并轨后,这种计算方法同样有效。并且这种设计可以兼容政府机关单位的改革。只要对公务员的社保设定一个基数,就可用这种办法计算实际的享受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