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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

时间:2022-09-05 01:2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药品价格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药品价格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第2篇

(一)美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价格形成以市场为主

在美国,药品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特别是各种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形成,政府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作为利益主体的保险公司,积极采取各项应对措施控制药品价格。保险公司会主动与制药公司讨价还价,以最大限度地压低价格;在零售环节上,则鼓励药店通过换处方(医师处方开的是通用名)的方式控制药品费用的上涨。

2、有实力的私营购药者影响药品价格

卫生保健管理组织(MCO)和药品利润管理公司(PBM)已成为美国主要的私人大批量购药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影响药品的价格:1、从制药公司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药品,以享受较高的折扣。2、颁布《药品报销目录》。规定某一治疗领域只能使用较便宜的药品。这一措施迫使制药公司为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及能进入《药品报销目录》而降低药品价格。3、强制使用仿制药。仿制药的价格一般仅为同等创新药的50%,仅这一项就可以节省许多开支。

3、健康医疗团体(HMO)也是抑制药品价格的中流砥柱 作为医疗成本管理的一环,HMO制订了针对医师的《指定药物目录》,而制药公司的药品能否进入这一目录,将直接影响其销售量。因此,即使是划时代的新药,HMO也要求制药公司降价;对于制药公司而言,也不得不重视与HMO的关系,毕竟HMO与医师和患者的联系紧密。

4、简单高效的药品流通体制

美国药房的购药形式也可很好地减少流通环节费用,控制药品价格。药房与固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库存和实际需求,每天向批发企业微机系统发出进货要求,由批发企业直接将药品送至药房,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5、实行医药分业

医院按规定赚取药品差价,主要靠收取诊疗费维持其基本运转,药房的收入仅占医院总收入的5%左右。

(二)德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出厂价格由制药公司决定

对专利期内的药品,其出厂价格一般定得较高;对于仿制药,制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采取降价、“回扣”、优惠等方式吸引用户。

2、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实行药店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

药品价格实行差别差率,价格越高加价率越低。批发商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15%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加价率递增、递减规定十分详细;零售药店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42%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零售药店加上15%的税和给医疗保险部门5%的“回报”之后才形成最终零售价格。

3、专利保护期之外的药品,由国家制定参考报销价

即将药物按治疗用途分类后,每一类药物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报销价格。患者使用药品,在参考价以下的按实际报销,超出参考价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自从引入参考价格制度以后,参考价格制度内的药品价格有下降趋势,大部分厂商都选择将产品价格降至报销线。

4、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之间的“回扣”、让利由市场调节

由于有统一零售价格和最高报销价格限制,医师收入由保险公司支付,“回扣”、让利对消费者不产生影响。

二、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美、德两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措施政策各有特色,但其结果均成功地遏制了他们本国药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其成功的经验和操作模式,对我国药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科学划分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

国际上关于政府订价范围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来划分,另一种是按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确定。我国目前属于后者,因此药品价格政策制订与医疗保险的发展、应用有很大的关系。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制,保险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严格约束,医院透明度较高,制订的药品价格也较容易实施。而我国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及率还非常低,这给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我国应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将所有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药品价格制定过程透明化、科学化

药品的价格应更加透明,让医药工商企业、消费者、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都参与到药品价格制订过程中,药品也可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召集药品生产、经营、消费、社保、价格、以及相关的专家共同研究药品价格的制定问题。同时,要利用药物经济学研究成果,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因为药品价格的制定不仅与成本、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关,还与药物经济性有很大关系。药品价格并非越低越好,有些药品价格看起来很高,如果通过药物经济学研究发现,这种药品具有较高的成本――效果比,其定价就是合理的。

(三)实施药品差别对待的定价方法

在药价核定过程中,要考虑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别是要鼓励创新药,保护专利药的研发,对仿制药的价格应采取递减的办法,控制仿制药的盲目发展,有效改变目前仿制药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四)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管理

尤其是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可考虑借鉴法国的做法――统一制订零售价:制药公司定期向信息机构通知其产品范围和价格变动情况,药品专业信息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加价界限,计算出药店的零售价格,每隔14天通过网络、软盘、打印材料向社会和用户1次,使药店的零售价格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统一。

(五)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发达国家的流通格局通常是向两极化发展:批发企业大型化、网络化、集约化、现代化;零售企业私有化、小型化、经营多样化。由于竞争激烈,依靠折扣和让利已无多大的余地,只能依靠提高自身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等手段来控制市场的主动权,这样就使整个行业处于良性的竞争环境中。而我国医药经营企业还主要是依靠折扣和让利的办法来进行竞争,从而导致药品市场处于混乱的境地。因此,我国的医药经营企业必须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3篇

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具体的进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安排。

(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执行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的,执行国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

(四)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未定价的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凡获得国家级“卫药试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其出厂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价格按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新药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医院自制药品要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价格。具体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的单位产品销售利润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个别投资大、疗效好,利润率确需突破规定的,生产企业须报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化学药品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第十三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等各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及药品经营者在制定与调整药品价格时,都要严格按照药品定价和调价程序办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目录的药品价格,需要制定、调整时,生产企业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价格管理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定、调价报告,并按要求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价格,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企业可按申报价格执行。

(三)实行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企业须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于调价十五日前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价,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和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申报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五)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六)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

(九)进行价格歧视,实行区内外两种价格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的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它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4篇

【关键词】新形势;药品;价格;改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药品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市场化的药品市场也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996年所颁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的药品价格的法制化与市场化发展已经走上了历史舞台,在进入到新世纪之后,发改委所颁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与《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等措施使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已经基本趋于完善。但是在最近十年当中,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对于药品的价格管理基本还是采用传统的模式进行的,这就使得现阶段我们在药品的价格管理方面许多地方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革[1]。

二、现阶段我国药品价格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关于药品价格的管理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史,在最开始的时候才用的是一种全面管理的模式,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之后,逐渐就放开了药品市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完全放开药品市场会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基于此种情况,我国又开始逐步恢复对药品的监管[2]。在“新医改”之后,药品价格的管理被认为整治现阶段的“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当中,物价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都会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甚至是直接关于药品的价格,这就使得部分药品的实际价格与市场经济当中药品的商品价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同时药品的价格变动也与市场规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性,药价虚高与虚低的现象同时存在,从而导致了医院、社保机构以及患者等多个主体在内的利益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虚高与虚低

一直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当中,对每种药品的最高售价都有严格的规定,其中最高售价的制定时根据成本加成的方式制定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由于药品生产的复杂性,从而导致部分药品的实际成本并不能完全调查清楚,从导致药品的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并受到了公众的质疑。如2010年的“芦笋片事件”。出厂价仅为15.5元的芦笋片居然在医院能卖到213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定得过高[3]。

此外,我国的药品集中投标采购制度使得所有的药品的采购都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这就使得低价中标的状况非常的明显,这就使得部分药品必须要降低自己的市场售价,这就使得部分药企缩减自己的生产规模,从而导致部分传统的低价药在市场当中几乎都已经消失不见。

(二)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过度干预导致了医药行业的市场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干扰

我国现阶段对于药品了两种重要的管理措施,即集中招标采购与限制最高零售价,这两种管理措施是导致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与虚低的重要原因,从而严重影响了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许多生产低价药品的企业往往受到了严重的挤压,只能在政策的影响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实现自我生存,甚至部分药企因槊挥凶愎坏睦润以及被迫停产,从而使得部分低价药尽管市场价格相对较低,但是却无法买到的现象。而对于生产高价药品的企业,由于利润空间相对较大,药品生产企业逐渐让出部分利润给药品销售商,从而导致现阶段的医药销售贿赂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药品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4]。但是药品产业是一个需要大量研发资金的企业,如果制药企业过分割让利润给药品销售商必然会导致自己的研发经费受到很大的削减,从而降低企业的研发能力,这对于药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存在着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药品加成率管制存在漏洞

在2007年,我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药品在医院的销售价格 ,在出台了限制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之上对医院所售卖的商品进行加成的限制,从而防止医院在药品销售过程当中谋取暴利。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在不违反药品的最高价的基础之上,所有销售的药品只能在进价的基础之上再加成15%,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漏洞,即医院购进低价药所获得的利润总额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购入高价药则获得的利润总额相对就较高,这就使得许多医院都大肆购进高价药。

三、我国药品价格机制改革策略分析

(一)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培育药品交易市场

首先现阶段我们需要提高药品市场的准入标准与行业的集中度,从而使得药品流通的成本不断降低,对药品流通秩序的规范可以严格控制药品的采购过程当中所需要花费的资金,从而使得药品生产过程当中药品成本所占据的比例不断增加,这对于保障药品的质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最近几年当中,随着我国政策的不断完善,当前药品的市场集中度已经逐步提高[5]。此外,还需要大力发展第三方交易组织,我国现阶段关于药品的交易以及管理等工作都是由政府在牵头组织,虽然对于我国药品价格的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运行的过程当中我们也逐渐发现了一些与市场不符的现象,现阶段我们需要大力发展第三方教育组织,尊重市场规律,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同时强化社会舆论的干预,并建立规范化的药品流通秩序。最后,可以大力发展药品电子商务平台,药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可以有效的打破药品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不断促进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并促进不同地区药品价格的统一性[6]。

(二)建立药品价格协商与谈判机制

当前阶段我国实行全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制度,大部分的医疗服务的购买方都是医保部分,这就使得医保部门在市场当中处于优势地位,基本不存在着市场竞争,并逐渐形成了市场垄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现阶段我们需要建立以医保部门为主导、包含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等在内的价格谈判机制,同时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在药品市场当中医保部门与药企是商品的主要购买方与供应方,医保的支付水平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于药企的生存与发展也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种情况,在制定协商与谈判政策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要围绕药品的疗效与质量、参考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药品的基准价格,医保部门要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及患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之后最终确定药品的报销价格。此外,我们还需要建立药品价格的谈判机制,药品的价格仅仅是药品费用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实际的药品费用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确定需要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相关部门提供对应的评估结果[7]。

(三)发展零售药房,分离医院的门诊与药房

当前阶段我国的药品市场当中大部分的药品都是通过医院进行销售的,这就使得我国的医院在药品销售当中基本处于垄断地位。但是在发达国家,大部分的药品销售都是通过零售药方进行销售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医院在药品销售当中的垄断地位。此外,还可以将医院门诊的药房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门诊只负责相关疾病的诊断工作,对于不需要住院的病人,相关的药品可以从零售药房进行购买[8]。从而有效避免了“以药养医”的现象发生。

四、结语

药品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阶段在我国的医疗产业当中,由于受到了政府部门太多的干扰,从而导致了许多药品的价格严重的不合理。同时现阶段的市场环境逐渐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药品价格机制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基于此种情况,在本文当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的药品价格机制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总结了现阶段我国药品价格机制改革的基本策略,希望能对现阶段我国药品价格的改革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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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conomics for drugs, so as to analyze the main causes that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drug prices is difficult. At last, it summarizes the regulation method for drug price, and proposes the measure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drug price, which provides reference for government to control effectively the drug prices, and prevent drug price out of control.

关键词: 药品;价格调控

Key words: drugs;price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7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118-01

1药品经济学特征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一方面它和大多数的商品一样,由大量的企业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但另一方面由于它是治病救人必要的产品,在需求上的价格弹性很小,患者对药品的选择权大部分情况下也被医生所,容易产生市场失效。同时,药品具有利他的外部性,以及不确定的风险和效益,因此,药品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规律来进行调节。政府的调控,在药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使用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加强质量的监督工作[1]。

这种既遵照市场规律又背离市场规律的特征集中到同一样商品身上。给政府对药品进行管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2政府调控药价主要难点

2.1 市场手段与政府调控两难药品的以上特征造成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两难困境。如果政府如同对待大多数商品一样只是借助市场的自我调节来管理药品的价格,则可能由于在流通和销售环节上市场失效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但是如果政府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管制,就容易回到计划经济,干扰药品供应环节上的市场机制,有可能引起减产、供应不足和药品质量下降等负作用。[2]

2.2 政府调控药价工作量大药品种类繁多,生产商分散,政府参与调控这些药品价格任务很重,工作量大。有些省份药品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药品品种达1000多种,而且所涉及的品规数量特别繁多,参与药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数量也是巨大。

3政府调控药价办法

在新医改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特别是物价管理部门。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总结归纳出药价调控的主要原则和办法如下。

3.1 科学管理虽然政府药品调控表现形式之一是制定各类药品价格。但是价格的制订既要替群众谋福利,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因此,科学、合理的制定药品价格,必须成为政府调控药价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为此,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外脑,邀请来自不同专业的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各种重要决策请专家库的专家一起参与讨论和论证。同时,决策前要重视调研工作,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要事先进行细致充分的调研,保证采集到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才能据此做出决策。

3.2 组织建设政府要不断加强自身人才建设,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对于物价管理部门来说,要招聘既懂行政管理,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3.3 依法行政政府和相应物价管理部门应摒弃之前的以行政代法律的思维模式,要从法制化的轨道来处理问题。因此必须对物价管理的合法性寻找相应的法理依据,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行政管理。

3.4 程序合理为了保障对药价的调控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必须建立一套合理可执行的药品定价程序,把专家论证、集体评审和社会公示这三个环节引入程序中。

3.5 阳光监督建议政府建立完善专家论证,药品评审委员会等第三方监督机制,药品价格的调整方案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每次论证组成的专家采取随机从专家库抽取的方式,并采取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方认可结果的方法。同时,要积极引入党内监督,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监督机构,对专家的论证结果尤其对有争议的品种进行认定和再次论证。最后定价结果要主动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3.6 差别定价为了促进药品研发创新和有利于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政府在药品定价时不应该只考虑到药品价格,而应该根据药品品质拉开价格差距,这样才能实现产品优胜劣汰。

3.7 动态监控此外,药品价格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政府在调控政策出台后,仍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对于不足的地方及时修正。

3.8 加强横向沟通由于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因此每一个政策的出台影响面都大。因此,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和协调是调控能否顺利实行的前提。

4政府调控可进一步加强的措施

4.1 建立科学完善的政府定价体系①建立并完备药品价格检测体系。由于现阶段缺乏科学的定价方法,多数药品价格还需要市场形成价格,物价部门可以依据市场形成的价格进行分析,进而对药品进行定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高效、快捷、准确的掌握药品市场供求、价格动态。应当建立专门的药品价格检测机构,通过专门的调研,把这项工作做好,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②药品定价规则科学化。药品价格的制定既要考虑药品的成本因素,同时也考虑比价关系和竞争因素,并且能够鼓励药品创新。价格制定的方法要由按成本定价转向按药品“价效比”定价。合理的定价应借鉴药物经济学原理,从按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公式过渡到依据治疗费用的节约程度来定价,从而实现降低总费用的目标。③扩大药品定价范围。目前,我国仅对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的价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对医保范围以外的药品则采取指导价或企业自主定价。目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约为1500种,从销售额看,仅占市场份额的40%左右,大部分药品的价格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扩大政府对药品的定价范围,定价范围应立足于全部处方药品,这样才能保证广大患者能够经济实惠的用药。

4.2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体系医疗保险方作为医疗费用的偿付者,缺乏服务成本、补偿费用和相关的技术标准信息,使得服务提供方这一费用控制的关键点处在责任范围之外。最终结果,就是医疗费用的失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制约机制来规避这种不正当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药品价格管理谁来调控.中国百科网.

第6篇

[关键词] 药品市场需求曲线药品价格医改政策

医药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改革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颁发,一系列医改政策也陆续出台。各项医改政策能否取得预期的实施效果?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看病吃药贵的问题能否得到根本性地改善?本文将从药品市场的需求曲线特性的角度,来探讨医改政策的方向。

一、药品市场的消费需求特点

医药和教育一样是特殊产业,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象别的产业一样市场化。一直以来,国家对医药卫生行业的管理都是较为严格的。对医药卫生行业实施审慎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保护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医药行业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它的消费需求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1.药品市场的消费需求多为需求

药品的最终消费主体主要为病人。与其他市场化的行业消费不一样,医药行业的消费者(病人)在购买产品(药品)时,通常对产品的特性并不了解,因而不知道选择什么产品,也并不知道要购买多少。病人对药品的消费需求主要来自于医生(医院)的建议,因此,医生对病人的消费需求有较大的影响权甚至是决定权。基于这种特性,我们可以把药品市场的消费需求称为需求。

药品市场的需求主要为型需求,即其消费决策主体和消费支付主体是分离的,这是医药行业的重要特点。

2.医疗机构既是药品的供给方,又是需求方

我国医疗机构既提供医疗服务,又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因此,在药品流通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实际上还担负着药品零售终端的职责:既购进药品,又销售药品。而且国家在药品价格的管理政策方面,一度实行“顺加作价”的办法,即允许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5%销售,赚取一定的药品差价。

在这种政策下,高进价的药品可以获得高差价额,低进价的药品只能获得较低的差价额。

3.药品市场的有效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的健康越来越重视,对健康的投入也越来越大。在求医问药的时候,很少会有人因为药价或药费昂贵而放弃健康。人们常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用青山和木柴来比喻健康和财富的主次关系。因此,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是相对刚性的。

人们对健康的需求刚性,会导致医药行业的有效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这主要是因为,由于患者对健康的需求是刚性的,那么在医药市场上他们会完全将自己的药品消费需求的决策权交给医疗机构。因此,药品市场上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动机,就成为买方需求的代表。

医疗机构作为患者的药品消费需求,进价越高的药品因为利润越高,越将受到医疗机构的欢迎,采购量就越大;进价低的药品利润低,采购量就越少。

因此,药品市场的消费需求,总体会表现为对价格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具有较大的弹性。

二、药品市场的需求曲线分析

从上述医药行业的消费需求特点我们可以发现,医药行业的需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消费需求大不相同。这决定了医药行业的需求曲线不同于经济学上一般意义的市场需求曲线。那么,医药行业的需求曲线会是怎么样的呢?

1.关于医药购销主体的假设前提:经济人

在分析药品市场需求曲线特点时,我们同样需要做一定的前提假设:即假定药品购销主体均为经济人。按照该假设,医药行业各环节主体都以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下面所有的分析和结论都是建立在这个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的。虽然这个假设不一定符合所有的情况,但仍具有代表性和分析参考价值。

2.药品市场的需求曲线分析

前面谈到,药品市场的消费需求有三个特点:

一是主要为需求。这个特点决定了医疗机构承担了医药市场的需求总人的角色,有较大的需求决定权;

二是医疗机构承担着药品零售终端的职能。传统的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顺加作价”政策,按照经济人的假设,医疗机构在作为药品市场的需求方采购药品时,缺乏削低药品进价的动力,相反将更加偏好采购高价药。

这个特点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药品的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大;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少。即药品的需求量与价格是正相关的,这与普通的商品需求曲线是完全相反的;

三是药品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这个特点决定了药品需求量随价格的波动影响较大――其需求曲线将是相对比较平滑的。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绘出药品市场的需求曲线与普通商品的需求曲线对比图,如下图1:

三、医药行业的动态供需平衡

分析医药行业的供给曲线,与一般商品市场上的供给曲线基本相同。那么,我们可以推断出,药品市场的供需曲线应如下:

从上述医药行业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可以看出,由于药品市场的需求量虽然与价格正相关,但药品需求曲线有较高的价格敏感性(即弹性大),其曲线相对更加平滑,因此,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也会有交点。但这个交点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上的供需平衡点,因为这个供需平衡点是不稳定的、动态的。原因如下:

我们可以设想,当药品价格上涨时(从P0上涨到P1),药品的需求量会大于现有生产量。在当前买方主导的市场下,此时药品生产企业会迅速扩大生产以满足需求,这样药品价格会在一个新的交点动态平衡(表现为供给曲线向右平移,与需求曲线在Q1处相交);

而药品价格下跌时(从P0下降到P’),会导致药品需求量大幅度萎缩(从Q0迅速下降到Q'),此时药品需求量(Q’)大大小于生产量(Q”),药品出现滞销(甚至退市)的现象。

因此,药品市场的供需平衡是不稳定的平衡,价格上涨后可以平衡,下跌后由于需求量萎缩会滞销。这样药品价格只能上涨,不能下跌。这个结论很好地解释了当前医药行业药价节节攀升,却居高难下的现状。

四、从药品市场需求曲线看医改政策

药品市场的需求曲线及供需动态平衡的分析结论告诉我们,当前的医药行业不但难以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降低药价,相反,市场机制只能把药品价格节节推高。一旦出现政府通过“有形的手”强制降价时,许多药品就会滞销,甚至是退市。

因此,医改的关键,是彻底改变当前的需求曲线特性。

形成当前药品市场需求曲线的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性需求;二是医疗机构承担零售终端的职能;三是药品价格管理的“顺加作价”政策。这三个因素的改变都可以改变当前的需求曲线特性。

1.改变药品性需求的可能性

如果医药行业的消费能像普通商品的消费一样,能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那么医药行业的需求曲线就会与普通商品的需求曲线一样与价格负相关。问题是,医药的消费属于专家型消费,患者对于自己最关心的健康问题缺乏自主选择的必要专业知识。

所以说,让患者进行医药品的自主消费还难以实行。因此,当前的环境下,彻底改变医药行业性需求特性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不过,医保部门通过按病种制定医疗费用标准的方式,一定程度地限制了需求的弹性空间。

2.改变医疗机构承担药品销售终端的职能

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药品销售职能这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如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药品销售职能――即人们常说的“医药分开”,即使药品是仍然是需求,也会改变当前的药品需求特性。

近几年各地开展医药分开探索试点的经验表明,要实行真正意义的“医药分开”又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这里面最关键的问题又是如何给医药分开后的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如果能很好地解决医疗机构的补偿问题,那么医药分开的想法就能变为现实,药品需求曲线也能变为与普通商品一样的与价格负相关了。

3.改变药品“顺加作价”的价格管理政策

“顺加作价”的药品价格政策为我国药品需求曲线的形态进行了最后的定形。如果改变药品顺加作价政策,药品消费的利益驱动机制发生变化,也必然会导致医药需求曲线改变。下面从需求曲线的角度,就当前几种典型的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方案进行探讨:

(1)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差价率”的政策

该政策的核心思路是:按药品价格的高低,对高价格的药品实行低差价率(利润率) ,对低价格的药品实行高差价率,以鼓励和引导医药需求消费低价药,抑制高价药。

如果“差别差价率”制定得非常合理,那么该政策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时医疗机构将更有动力采购和销售低价药品,药品需求曲线调整为与普通商品一样,在“无形的手”调节下就能与药品供给曲线形成稳定的市场平衡。

可见,对药品价格管理实施“差别差价率”控制是一项非常积极有效的措施。这项措施的积极推行,将有利于引导市场优先消费质优价低的药品,有利于在医药行业建立健康的消费机制。不过,这项措施成功的关键是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差别差价率。

另外,这项措施的实施,还可能会引起少数企业为了提高利润水平,将药品的大包装调整为小包装,以通过更改药品包装(或规格)来获得较高利润水平的问题。管理部门应在实行“差别差价率”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杜绝更改药品包装和规格的问题。

(2)药品进销“零差价率”的价格管理政策

2009年,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对基本药物要实施“零差率”销售 。这项政策的核心是:医疗机构的药品销价应与进价相等,进销差价率为零。

如果这项政策能取得理想效果,那么医疗机构与药品销售的利益也被割裂,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医药分开”。此时,医药品的需求与药品价格的敏感性大幅降低――表现为药品需求曲线比较陡峭,且会一定程度地反映最终消费者的需求特性――相同条件下,更倾向于选择低价药。这样,医药品需求曲线将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看出,实行药品进销“零差价率”的价格管理政策同样可以矫正药品需求曲线的图形,使得药品需求与供给形成稳定的市场平衡。

当然,实行药品进销“零差价率”,同样需要解决医疗机构的利益补偿问题。另外,还需要防范医药市场的暗箱操作,杜绝药品存在隐性差价率的情况。

五、结论

在我国传统的药品消费机制下,我国医药品的市场有一个与普通商品不同的需求曲线。这个需求曲线与药品供给曲线的共同作用,会将医药市场产品价格步步推高,而且只能升不能降。如果国家对这些药品进行强制降价,那么这些降价药品会出现需求大幅萎缩,最后药品“一降价就消失”。这最终使得老百姓医药负担日益加重。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看病贵”的现象,就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彻底改变传统的药品需求曲线特性。上述分析说明,实行“医药分开”、按药品购进价格的高低实行“差别差价率”,以及实行药品进销“零差价率”的价格管理政策都能矫正药品需求曲线特性,形成药品需求量与价格负相关的正常需求曲线。因此这些政策都是医改的积极选择。当然,这些政策能否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不但取决于这些政策细节本身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还需要许多相关配套措施的保证。总之,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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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药品参考价格制度;药品价格;德国药价

中图分类号:R19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2

德国政府于1989年首次引入的药品参考价格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几种主要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之一。参考价格制度是德国医保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由其作为主要支撑建立起来的德国医保制度更是以高水平的医保服务、健全的医疗体系和完备的服务层次成为欧洲国家典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际惯例”,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多达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竞相借鉴和效仿。德国的参考价格制度以控制第三方付费者(政府或保险公司)的药费支出为目的,主要通过从药品的供方出发,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同时引导药品需求方的患者的消费行为两方面降低该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参考价格制度为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

一、药价管理的核心:药品参考定价制度

在德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85%左右的国民选择法定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作为最主要保险制度,其所涉及到的药品范围最为广泛,而德国的药品参考价格制度就是是针对法定医疗保险用药制定的。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五部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由联邦共同委员会按照化学成分、治疗效果等标准将法定医疗保险用药分三类:第一类是在治疗上相当且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物,第二类是在药理上和治疗上具有相当活性成分的药物,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的药物,第三类是在具有相当治疗效果的药物,特别是合剂。每一类又分成若干药物组别,以同一组的所有药品的价格为基础,由医疗保险基金领导协会(SK)确定一个最高给付价格,即为药品的参考价格。患者所用药品若低于参考价格,则按照实际价格补偿,若超过参考价格,超出部分完全由患者自付。

同时,德国的法律还对于专利药品做了特别的规定。对于1995年后投放市场的专利药品在其专利权终止之前,不适用关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药品参考价格的规定。当某种专利药品的专利权业已终止且多种仿制药品投放市场之后,就会在第一类别中建立相应的药品组别并制定适用于该组别的参考价格。平行进口的专利保护产品不适用参考价格制度。[1]德国同时规定参考价格必须定期调整。1989-1996年之间,德国采用的是结合市场指标和回归分析进行调整的方法。1997年采取捆绑方式来修订全部类别的参考价格。自此之后,德国卫生部门要求交替使用两种方式每年都要进行价格调整。[2]

参考价格实际上是同时为生产者、消费者和支付第三方(政府或保险公司)之间提供了一种参考标准和依据。对于生产者而言,参考价格刺激作为供方的药品生产者改变获利模式。参考价格尽管并不与药品的销售价格挂钩,药品生产商可以自主定价,但是由于参考价格的制定对象是德国药品范围涉及最广的法定医疗保险用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德国的企业以主动降价并维持产品低价和通过积极创新和研发非参考价格药品的收入作为获利的模式。这对药品生产者放弃通过追求药品的高价而获利的获利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这不仅使得市场中的优质药品物美价廉,而且还有效的维持了德国的药品创新的活力。

对于患者而言,参考价格了引入需方的因素,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最终影响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上为消费者合理选购药品提供了一个参考依据。当消费者选购低于或等于参考价格的药品时,只需要自付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的均能获得支付补偿。从1977年开始,德国政府为了医疗财政负担和患者就医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患者必须承担法定医疗保险报销中一定比例的药品费用。患者需要承担的药品费用的比例一直在调整中。2004年生效的《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是对战后德国医保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根据该法,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药房购买药品时,个人要至少承担药费的10%,且每盒药品的需自付5-10欧元的费用。当消费者选择高于参考价格的药品时,则需要自己完全支付超过参考价格部分的费用。

对于支付第三方(政府)而言,参考价格为其进行药品支付提供了依据。德国联邦政府采用参考价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减轻医疗保险财政负担。事实上,参考价格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药费用开支。在刚形成参考价格制度的1989年当年,德国药费的整体开支得到抑制。在接下去的三年中,德国参考价格覆盖的药品药价下降1.5%,参考价格覆盖以外的药品药价上升4.1%,在此之后药费又恢复增长趋势。[3]事实证明,仅仅采用参考价格制度并不能长期和持续的控制药品费用增长。从1993年开始,德国政府开始采取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额度限定制度作为与参考价格制度相配备的最重要的制度,共同抑制医药费用增长。1998年重新调整相关法案后,药品费用控制的义务被分解到每一位疾病基金签约医师身上。当医师处方量超出规定的目标限额达到一定额度时,需要为自己的处方行为担负不同程度的责任,甚至要用自己应得的酬金承担赔偿责任。[4]

二、参考价格制度的管理:社会参与下的政府监管

德国的“俾斯麦模式”被公认为当代世界最主要的医疗保险制度之一,该种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治性的社会机构在医疗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5]这个特点在德国的药品参考价格管理制度也非常突出。整体而言,尽管随着德国不断进行的卫生改革,市场和国家对社会自治的空间挤压日益严重,市场自由化的作用日益明显,政府的介入程度也日益深入,但是自治性的社会机构在药品参考价格管理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依然至关重要。

浓厚的社会自治的性质正是德国药品参考价格管理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德国社会自治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共同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最高医疗卫生专业决策机构,其成员由专业人士、“医保”机构、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在制度运转的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德国的参考药价管理实际上非常依赖于在联邦共同委员会的协调下进行的集体自治管理。联邦公共委员会签发出的指令以确保基金成员获得足够的、恰当的和有效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这些指令不仅构成联邦层面,而且也构成州层面的相关自治性协议的一部分,因此委员会的指令对所有的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6]它拥有将法定医疗体系中的门诊服务的法令安排具体化、决定药品收录、药品参考价组别分配、对疾病基金组织负责支付的诊断和治疗方式的收益和效率的评估、协调各类专业性社会组织等最为核心的重要职能。

德国政府在药品价格参考定价制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技术监管和财务管理两大方面。德国政府在对卫生领域不断制定和强化法律框架的同时,监管重点日益趋向于转向技术监管的层面上。卫生领域监管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卫生部,监管的重要对象是独立于政府的德国最高医疗卫生专业决策机构联邦共同委员会。委员会尽管有签发指令的权力,但同时这些指令均需递交到联邦卫生部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审核。从2007年开始,在审查的过程开始要求委员会提供额外的报表和信息。从2004年开始,在政府的力主下,在委员会的成员中增加了有建议权的病人的代表,尽管这并没有打破由医生代表和疾病基金组织代表控制委员会的人事构成和决定权的局面,但至少可减少在委员会内部以牺牲病人的利益达成的协议的可能性。同时政府更加注重通过更为详细的程序管理来实现对卫生领域的技术监管。例如,从2004年开始,德国政府建立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研究所。该所可根据卫生部或者联邦共同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医疗诊断和治疗方式的评估,这改变了之前对医疗诊断的效益和效率的评估都是由社会自治性团体做出的局面。尽管评估权力仍然由社会自治团体掌握,但也正说明政府已经开始介入到医疗服务质量的技术监督中。[7]

德国政府在药品价格参考定价制度的另外一重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财政管理上。财政管理的总体趋势是对于社会自治方权力的削减和对医疗市场中医疗服务供给方的监管的加强。德国政府在自1993年开始对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大诊疗项目实行支出预算政策,执行缴款率稳定性的原则。在2007年的卫生改革中,原先属于疾病基金组织自行确定的缴款率的权力收回到政府层面。疾病基金组织和供给方被授予财务再分配权也不断缩水。同时借助对医疗质量监管的强化,避免在医疗市场竞争中经常出现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利益的驱动而造成的削减成本从而可能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现象。[8]联邦共同委员会需要在更为严格的框架下履行职责。

三、对我国药价管理改革的启示

德国参考价格制度的核心是参考价格的制定,参考价格作为一种供医方、患方、药品生产商、政府支付参考的一种中间价格,在稳定和抑制德国的参考价格制度覆盖到的药品价格,减少这些药品报销费用方面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由于高于参考价格的药品的价格差额需要患者自己支付,一般情况下,患者会倾向于接受医生开出的在参考价格范围内的药品。参考价格的实施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药品生产商抬高药品价格的动机,为了获得市场的占有率,药品生产商会倾向于将被参考价格制度覆盖的价格高于参考价格的药品降低到参考价格范围内。特别指出的是,被参考价格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处方药,对未被该制度覆盖的处方药品、非处方药品、专利药品、创新药品、进口药品等价格在德国的市场中仍然呈现上升的趋势。在我国推行类似于德国的药品参考价格制度可以作为一种药品价格改革的尝试。从德国的经验也可以看到,参考价格制度主要通过从药品的供方出发,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同时引导药品需求方的患者的消费行为两方面降低该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药价管理中的作用。德国药品参考价格制度中的俾斯麦模式的特色体现的非常突出,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在管理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有效的集体自治有利于降低社会整体的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大大减少了政府在药价管理过程中的介入程度,节约了政府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和管理资源。从社会自治的内部来看,社会组织通过集体自治这个平台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德国药品参考价格制度的管理中也可以看出,社会组织自治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政府相对社会(特别是卫生领域)职能的明确界定。政府在该制度管理中的主要职能较为明确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框架的制定和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国家要能为药品管理及其背后的社会卫生领域提供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并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明确社会和市场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得每个参与者的行为边界固定化。二,严格化的财政管理。财政管理的目的如何既能实现药品及医疗财政成本控制,又能实现有效的财政激励。尽管德国政府在整体的药价费用支出上并没有完全实现了目的,但财政管理中的许多措施,尤其是财政激励仍然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三,强化基于保证医疗质量的技术监管。从德国政府的管理过程可以看出,这种技术监管主要是通过取消和创建机构、改变程序和决策的规则等方式来实现,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与财政、资源等控制相关有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四,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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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 向左走向右走

对于药品的价格管理,一直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药品整体的价格管理政策,经历了从完全性的政府官制到基本放开,在放开的过程中又逐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力量,目前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但各省目前相继出台的关于OTC药品限价的规定,则是政府宏观调控力量彻底加强的及其明显的信号。OTC药品作为非处方药,是消费者可以自主购买,是安全性较高的药品。同时更是老百姓关注度最高的药品。因为自主购买不同于医院医生的开方。医院医生的开方所开药品是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不认知的,在价格上是不敏感的。但OTC药品的购买是完全不同于医院购买的概念,消费者对OTC的药品价格是敏感的,随着药品知识的迅速普及,大部分的OTC药品知识和概念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相应的在价格上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各地OTC药品限价政策的出台,一方面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另一方面更是平息人民群众对于药品价格虚高不满的相应措施和办法,对于原来一次次的药品降价为什么人民群众感觉不到降价所带来的好处和实惠,其根本原因在于所降价的药品是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不认知的,在价格上是不敏感的。

因此,对于OTC药品而言,限价是目前封口浪尖和热点,更为重要的是从长期看,现在是将来也必定是人民群众政府所关注的重点,对于OTC药品的价格管理,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这是问题,这是任何OTC企业所必须关注和重点研究的。

限价标准与落实措施 敢问路在何方

对于OTC药片的限价标准和落实措施,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于各个地方而言,只是响应国家发改委的政策,选择一部分品种进行限价。但限价的依据和标准来自于哪里,如何确保有效的限价能够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如何确保在限价的基础上,企业能够有效的确保药品质量,如何确保企业持续经营与供货,限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合理,要么限价成为噱头,人民群众得不到实惠,与政府主导的良好愿望落空;要么企业不愿意继续生产,或者药品质量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实惠更是无法保证。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有效的限价标准能够制定,一地一策的限价措施谁来保证落实,有没有健全的落实措施与监督机制,这更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没有有效的落实措施与监督机制,限价只能成为一个良好的愿望。

品牌企业与中小企业 谁的机会谁的陷阱

众所周知,对于OTC药品而言,品牌企业的药品价格往往要高于非品牌的中心企业,这是一个现实。在很多品类,品牌企业的价格往往是最高价。显而易见,限价最先受到冲击的必定是品牌企业、因为对于政府主导的限价管理政策,如果单纯的考虑品牌企业的价格,以品牌企业的价格作为限价的标准和依据,那么限价就会成为噱头。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由于品牌企业的特殊性,品牌企业的OTC药品价格是人民群众最为敏感和关注的。面对限价,品牌企业如何有效的应对是品牌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于非品牌企业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没有品牌企业给药品所带来的附加价值,在销售价格的制定上往往是偏低的,与品牌企业直面竞争的唯一有效的武器就是价格。限价政策的强制推行会使品牌企业的光环效应大大降低,同质化消费认知的观念会逐步深入,这是机遇,这是机会。但同时限价之后,品牌企业价格的下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竞争的价格武器所能起到的效果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如何有效的应对更是中小企业的非品牌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限价政策的推行,对于品牌企业和非品牌的中小企业而言,都是有利有弊,双方好像站到了同一起跑线,是机会还是陷阱,一切还都是未知数。

药店经营 太阳如何照常升起

第9篇

1、利益驱动。目前,药品销售的收入要占医院收入的50%,由于有的药品生产企业以高额折扣为主要推销手段,价格越高,折扣越大,医院倾向用高价药品。同时,有的医生见利忘德,在利益的驱使下,处方上很少用降价药招标药,相反却对高价的新药很热衷。降价药品在医院及药店很难买到。治疗普通的感冒,在医院一般需花上百元。

2、流通环节多。目前药品经营模式为医药公司专营,流通环节为药品厂商、药品批发公司、药店和医院,流通环节过多使药品出厂后价格上涨了30%-40%,从药厂到消费者,中间往往有4至7个流通环节,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医院不管有多大比例的让利,仍然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与病患者结算,病人没有得到一点益处,巨额利润全都进入了医院和个人的腰包,造成药品价格的不断上升。据调查,目前武威市的药品销售利润分成比例为:生产企业占30%,流通环节占40%,医院占30%,由于流通环节多,层层加码,致使药价攀升。

3、“以药养医”利益机制的存在。医、药是医疗服务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医院的正常运转靠得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和补贴。近年来,国家对医院拨款和补贴逐年减少,医院由原来国家“供血”变成了“自我输血”,医院正常运转经费的80%以上由自己解决,而在国家经费严格控制之下,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是极其有限的。因此,我国实行把药品进销差价留给医院的政策,以此作为财政不足和医疗服务性收费补偿不足的补充.使医、药之间除了技术关系.还存在着经济联系,也就是所说的“以药养医”。

近年来,随着药品生产、流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流通领域促销手段的变化,医院和医务人员逐渐认识到,在财政补贴水平相对下降、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困难的情况下,只有药品销售是比较容易增加医院收入的渠道。于是,出现了大处方、用贵药等浪费药品现象。这种现象是以药养医带来的,是医院补偿政策不完善造成的。在药品这个市场上.患者与药品提供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患者缺乏消费自,主要依赖医师的指导.加上患者主观意识上认为“贵药是好药”的消费心理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大锅饭”,对医院和药品商追求药品利润起了推动作用。

4、招标采购机制不完善。目前药品招标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招标品种、数量偏少,规格不全,有的医院少进或少用招标药;二是招标中对采购排在第一名的药品,也重新形成了垄断;三是现行药品零售作价办法不合理,医院已经赚了自己应赚的利润,作价时还要将价差的20%-30%让给医院,实际上保护了医院的利益,保护了暴利,按现行作价办法,有的招标药品医院利润可达80%以上。

5、部分医院制剂价格偏高。医院制剂普遍规模小,成本高,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或高于国家定价.并且在质量上与GMP认证的企业产品质量还有一定的差距。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改革公主医院医疗体制,实行“医药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公立医院必须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维护公众利益,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兴办的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是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应逐步改变“创收”机制,遏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为此,医院应靠高超的医术、先进的设备、良好的医德和优质的服务取胜,医院不应参与药品买卖赢利和创收。价格主管部门可逐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体现医生技术水平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以鼓励技术进步,增加医院的收入。当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医院门诊药房改革,革除医院“以药养医”的利益机制。要将医院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房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和药品销售收入与医院脱钩。药房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同等对待,不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和行政保护政策。政府可将此项税收收入作为同级财政增加对医院的投入。同时,要改变当前医院的处方只能在本院取药的做法,允许“处方外购”,给病患者以选择权。医院要给患者提供处方签,让患者持本院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自行购药。实行医药分开,改革的难度很大,当前首先要逐步减少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人的比重,特别是要切断医生收入同药品收入的直接联系。最终把医药分家的工作落到实处。

2、探索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改单。建立国家对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院)的投资和管理体制,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这是解决医药分开的前提条件。公立医院是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公共医疗机构。增加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这是建立公共财政的应有之意.也是对纳税人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更是全面建设小康、促进土会和谐的客观要求。目前,公立医院的总收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收入;二是医院经营药品销售的差价收入;三是政府财政的专项补贴。因此,实行医药分离,就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调整医疗服务个格来完善补偿机制。作为政府的公共财政,要始终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宗旨,要为公立医院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要按中央规定所指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的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鉴于当前政府财政收入现状,财政收入水平还不高.政府不可能把医疗服务全部都包下来,应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源发展医疗事业。改革医疗卫生体制,试行对公立医院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改革,扩大投融资渠道,促进公立医院投资多元化.完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和管理体制。

3、改革药品定价机制,完善药价管理办法,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2000年以前,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是放开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作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只有100多种。随着医保目录的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增加到删种,而这些药品实际上都是原来由企业自行制定价格的。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以后,市场形成的价格已经很高,政府管理的实质是在已有的高价位基础上大幅度降价,剥夺企业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因此,阻力非常大。政府对价格监管的体制、形式、方法和手段还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为此,要继续推进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按标准品和比价系数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方式。要切实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合理比价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凡属处方药都应实行政府定价,堵住医院和医生通过替代品变相涨价的渠道,切实降低价格水平;凡是国家高度垄断限制生产和流通的特殊药品,如毒性药品、品和戒毒药品的价格都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实行严格控制;凡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形成充分竞争、且市场需求量大的新药特药价格也应进行适当控制;凡是市场供过于求、竞争充分的普通药品价格原则上要逐步放开。要缩小内外资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在价格上的差距,取消对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实行的优惠政策。当前,要建立健全药品成本调查和专家审价制度,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成本审核,压缩药品流通费用和流通利润空间。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省际间的价格协调制度.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制止竞相抬价。要根据各地药品集中招标的实际,适时降低药品最高零售价的标准。要继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的收费政策和中标药品零售价核定办法。对一些目前尚未纳入政府管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遏制过快涨价势头。要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制止乱加价、哄抬药价等不正之风。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严厉处罚各种违价行为。

4、深化药品生产流遭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药品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又直接涉及到其产品质量和价格。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改变目前生产过渡和流通无序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医药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对于技术水平低、生产设备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要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开发新忧产品,特别是要扶持生产技术含量大和疗效价格比高的药品。要支持优势医药企业的兼并扩展,培育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使他们在药品生产中发挥骨于和龙头作用。要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严格药品经营市场准入制度,推动企业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发展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化药品流通管理模式,促进药品的规模化经营,促进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10篇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通知精神,我代表区物价局党组、局长室,并结合个人实际,将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以下是相关的述职述廉报告:

1、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月份开始,按照省、市部署,对全区面向社会收费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收费单位,进行了**年度收费年检工作。经审检换发《收费许可证》正本**本,副本**本,核销及合并许可证*个。全区**年度行政事业收费总额**万元,总额比**年度略有增加,上升了**万元。其中,教育、卫生事业收费总额约*%,仍占很大比例。总量变化的主要因素是环卫体制改革、职能下放到区以后,增加了**万元,如剔除该项,实际收费总额下降了**万元。我区国家机关行政性收费总体上逐年下降。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分别采取当场指正、限期整改、转交检查机构查处等方法予以纠正。

2、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今年*月份,我区在全市率先建立了农村价格监督站。我局在*个行政村聘请了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考核制度,并坚持四个结合,即:推行涉农收费公示与清理整顿乡镇和部门收费相结合、与落实农村价格监督管理服务网络相结合、与政务、村务公开相结合、与查处涉农乱收费相结合,全面推行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全区公示率达**%,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全市涉农收费公示检查评比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评价,受到了农民群众的好评与肯定。

3、认真履行价格管理职责

全年,先后对扬州美林房地产公司、中江房地产公司、金辰房地产公司、新东方房地产公司等商品房价格进行了审核,计***多平方米;加强了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及时转发省、市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和价格目录,对外地药品进入我区销售进行了监测登记,并对我区广陵医院、城东医院的自制饮片进行了审价;配合市局整顿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秩序,确定了*个停放点,安置下岗人员、弱势人员**多人;针对区划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依据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首次就社会公用事业、公益价格举办了听证会,对近郊湾头镇两家自来水厂要求调整水价的行为进行了听证;“非典”防治期间,迅速建立了“非典”药品价格监测点和监测员网络,全面掌握和了解市场动态,及时为过氧乙酸消毒液生产厂家提供了成本调研和核算工作;及时向市局报送扬州新东方学校审价资料,为招生收费提供了优质服务等。

4、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全年共受理各类价格举报**件(其中涉及“防非”举报、咨询*件),办结回复**件,办结率*%,回复率**%,实施经济制裁近*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万余元,罚没*万余元,先后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组织了专项检查。全年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案件**起,经济制裁*万余元,其中退款*万余元,罚没*万余元,真正做到了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工作

向近*家商业经营单位发放了宣传材料,集中力量加强日常巡查,不断巩固和扩大了明码标价的示范成果。沿街许多单位被市局评为“明码标价示范单位”,从而带动了全区明码标价工作再上新台阶;(*)、在区属较大医院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区物价局成立了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化学校领导小组,经过学校申请、领导小组考核验收、社会公示等程序,汶河小学、东关小学获得了区物价局、教育局授予的“教育收费规范化学校”称号。我们还将明码标价检查工作延伸到了各个乡镇、街道及村办市场。与乡镇、街道农村价格监督站的人员同检查、同分析,并进行了价格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通过实际操作锻炼,提高了基层价格监督站人员的具体从事明码标价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

第11篇

[关键词] 全民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国际经验;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R19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11(c)-0158-05

Study on the drug price negotia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WU Jiayi YU Boya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Jiangsu Province, Nanjing 210009, China

[Abstract] Drug price problem is not only the focus issue that discussed in the social field, but also a key sector which should be reformed in the current medical and health reform.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drug market to highlight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drug price negotia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current background of universal health care system. On the base of classification and summary of the practice of drug price control and negoti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policy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establishing the drug price negotiation mechanism that dominated by medical insurance department and overall coordinated by other department concerned in our nation.

[Key words] Universal health care; Drug price; Negotiation mechanism; Foreign practices; Policy suggestions

药品价格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面对“药价虚高”的问题,政府虽对管控的药品价格一降再降,而老百姓“吃不起药,看不起病”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2013年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在前段时间的国务院医改工作安排中再次强调了医改“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任务目标。其中,“探索建立医保部门与药品供应商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将给我国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产生积极影响[1]。纵观国际经验,笔者认为在当前全民医保覆盖的背景下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符合药品市场的特性,是大势所趋,既能满足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要求,又能达到控制医药费用、提高用药效率、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综合目的。

1 药品市场的特性与医保谈判机制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由于它与医疗卫生服务紧密相联,具有科技性高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常被业内称为“特殊的商品”。

1.1 信息不对称影响药品市场的消费者行为

正因为药品本身具备的特殊性,药品的使用一般需要通过医师、药师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来为消费者决定选用何种药品,这使得药品提供者与药品消费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信息不对称。在缺乏管制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优势方以求在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做出有损于信息劣势方的选择,在医疗服务市场表现为医生“多开药,开贵药”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通消费者由于在药品市场的议价能力大大削弱,患者常常会因为药品价格过高而降低对药品的可及性。

在我国,由于“以药养医”的体制长期存在,药品费用支出占到整个医疗费用的很大一部分。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报告显示,当年我国公立医院药费占总医药总费用比重达42%,而相比2010年世界经合组织国家(OECD)的平均水平仅为16.6%。因此,很多人把“看病贵”的问题归结于“药价虚高”。

1.2 第三方支付引发的道德风险使患者缺乏对药价的敏感性

当前,我国已建立了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保险构成的覆盖超过13亿城乡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在医疗服务领域引入第三方付费,进行第三方监督,是支撑现代医保的重要支柱,也是发挥全民医保基础性作用的重要载体。医保的第三方付费机制使得服务的购买者与接受者相分离,患者为追求健康的目标可能会要求过度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方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提供过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因此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方作为医疗服务的付费者应承担重要的管理和监督的任务。而这一机制目前在我国是缺失的,因此第三方付费有导致药品价格过高的趋势。反观医疗保险方,相比单个患者具有更强的市场力量,通过谈判可以解决医疗市场信息问题,抑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研究表明,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越高,医疗保险方的购买力越强,价格谈判能力也越强[2]。

与此同时,随着近些年全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支付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比重不断增大(图1),医疗保险方在药品费用支付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随着医疗保险改革重心由制度建设向完善管理服务转移,医疗保险强化服务购买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图1 2007~2011年我国医保支付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比重情况

鉴上所述,一方面由于存在消费者和医药供应方行为的特殊性,导致药品价格合理性和使用经济性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使得医疗保险方可以运用其强大的购买力代表患者向医药服务提供方购买医疗服务和药品,从而对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费用实施有效的控制。而通过谈判机制将一些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创新专利药品,如抗肿瘤领域的靶向药物等纳入医保范围,可以提高患者对创新药物的可及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制药企业研发创新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3]。谈判机制作为一种协调药品供需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非强制手段,可以运用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4]。从长远角度来看,谈判机制的引入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步骤[5]。

2 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形成的国际经验

谈判是一种社会法制化和市场经济健全化的应生产物。所谓谈判机制是指在医疗服务购买过程中,医疗保险各方主体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就医药产品的价格、质量、付费方式和分担比例等方面问题达成对各方均有约束性协议结果的一种互动机制。纵观国际经验,谈判机制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药品价格领域运用谈判机制通常建立在价格行政干预的基础上。

2.1 传统的药品价格管控模式及弊端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也积极采取各种方法合理控制药费,由于药品市场特性易导致药价趋高,政府对药品价格实施控制也理所应当。归纳来看,各国对于药品价格管控的传统途径主要分为直接定价与间接价格干预两种。

2.1.1 直接定价

直接定价即制定药品最高限价,供应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销售药品。我国目前采用的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政府定价模式就属于这一类型。政府对药品进行直接定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考虑药品的疗效和生产成本等综合因素;二是该药品比对其他国家的价格。

按综合因素定价的方法主要考虑疗效、生产成本等因素。由于进入定价程序的药品都已经过药监部门的疗效评价,因此生产成本往往成为定价的主要参考依据。但是,生产成本的界定、测算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生产成本难以反映药品的全部价值。该方法的运用往往缺乏科学性和透明度。正因如此,在专利药品定价中,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在实行全民医保制度的国家,由于国内只有一个购买方,竞争性的药品价格无法形成,因此大部分OECD国家把相关国家的药品价格作为国内定价的依据。该方法选择与本国具有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文化背景的国家作为参照国,计算这些国家某种药品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以此为本国的定价依据。如在法国的外部参考定价中,厂商以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同类药品价格的均价为上限,最低价为下限,自由设定出厂价,若以上四国药价调整则法国也要做相应调整,由法国的卫生服务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对价格调整的异议与厂商重新议价[6]。

这种定价方法看似价格比较客观透明,然而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英国、德国、美国等常被用作对比对象的国家,其药品价格水平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实际上,厂家可以刻意提高被对照国家的价格水平。二是即使在经济水平相似的国家,药品价格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如何选择被对照国及划分其权重尚存很多争议。

2.1.2 间接价格干预

由于直接定价法限制了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给制药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带来了较大的政策风险。为鼓励企业创新,在药品研发企业集中的美国、英国和德国等都主要采用了间接价格干预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专利药的利润控制和针对仿制药的最高报销限价。

2.1.2.1 利润控制 利润控制法主要在英国实行,具体做法是政府与厂商签订协议,对厂商某个产品的利润或所有产品的总利润进行控制。如果利润超出了限额,将要求厂商对政府进行返还或接受降价[7]。该方法的优点是允许厂商自主定价,避免了因政府价格审核而延迟新药上市,并且也通过利润控制避免了新药对政府预算的过大冲击。然而,利润控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在药品研发全球化的情况下,难以估计跨国公司的成本哪些应分摊于本国,因此该公司从本国获得的利润也难以估计准确;二是会激励公司做大成本,引发低效率,即使一些效果不佳的药品也能获得利润保证,不利于真正的研发创新。

2.1.2.2 同类药品最高报销限价 同类药品最高报销限价又称“药品支付指导价”,它不同于以往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的管控思路,而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超额费用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调节市场价格。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把疗效相同的药品分成一组,医保方规定每组药品的最高报销限价,制药企业可以对药品自由定价,如果药品定价高于医保方制定的报销限价,那么由患者自行承担两者之间的差价。德国是第一个采用参考定价的国家,1989年,德国开始对各组药品确定报销限额。由联邦联合委员会(全国医保机构和医师协会的协调组织,G-BA)负责最高报销限价的制定。在制定每一类药品的最高支付限价时,采用了计量经济学模型,考虑到现有产品的价格,保证该组中一部分产品的价格不超过限价[8]。在参考定价体系下,厂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自觉把价格降到最高支付限价之下。有些时候,厂家不愿意降低市场标价,担心引起国际市场降价,而会宣布免除患者自付部分。当前国际上有德国、荷兰、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国都对仿制药采用了此类定价办法,其中荷兰还将此办法应用于专利药[9]。

综上所述,传统的药品管控模式都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医保机构和药品供应方参与的市场化的议价过程,同时也缺乏以医疗服务需方为导向的价值评估体系。这对于药价政策目标的实现非常不利,难以协调医药产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各方利益,兼顾促进国家医药产业的发展和民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2.2 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运用

由于药品价格只是影响药品费用的一个因素,药品费用更多地受到使用数量和使用种类变化的影响。为了平衡目标,控制和激励两种手段都是需要的。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摒弃了直接降价的手段,更多地与制药企业进行互动,在药品购买管理中同时实现对药品种类、价格和数量的多重控制,即逐步引入谈判机制[10]。政府不再单方面规制一切,而是提供协商的框架,达成共识。谈判协议的达成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开发出基于药物经济学评价的价值评价体系;二是通过保险组织创新,激励保险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形成市场价格竞争。

价值评估是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形成的基础。在全民医保体系下,政府决策的过程需要权衡参保人对药品的可及性、医保预算平衡、医药产业发展三方的利益。因此,发达国家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公开、透明的药品价值评估体系来为医疗保险方和药品供应商之间的价格谈判提供参考。

国外允许并要求厂商充分提供材料以证明产品价值所在,对新药和专利药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11]。药品的价值评估一般由各国的药物评价机构在政府资金支持下运行,他们有些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如英国的国家临床规范研究院(NICE)、澳大利亚的制药补贴咨询委员会(PBAC);而有些则是半官方的独立机构,如德国的卫生服务质量和疗效研究院(IQWIG)、加拿大的药品专家委员会(CEDAC)等[12]。

专家小组根据制药企业递交的相关资料、相关科学文献以及临床医生、药师、护理人员和患者的意见编写内容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成本-效果分析以及预算影响分析的评估报告供医保谈判时参考。

最后,政府建立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咨询小组,通过公开、公正的“谈判”途径来达到各方对评价结果的共识。谈判结果的应用不再仅仅是药品价格的降低,而是主要通过总额控制合同(价格-数量合同)、利润控制合同、疗效预期合同等实现[12]。一方面,药品通过谈判进入报销目录后可以让那些在自由市场上不能负担药品价格的人用得起药,进而提高有效药品的可及性;另一方面,谈判后的药品价格虽然降低了,但是销量可能有较大增加,制药企业可能获得更大利润,进而促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发展,从而实现药物政策的综合目标。

总之,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能够让企业和政府互动和对话,在保证行业合理利润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之间进行权衡。相比传统的医保药品目录限定和价格管控手段,更能在购买过程中实现对费用影响因素(种类、价格和数量)的全面控制和管理。

3 构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医改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全民医保体系刚刚完成制度全覆盖,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任务明确,我们应该抓住此项制度契机,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引入谈判机制,逐步由传统的药品价格管控模式发展为以医保为主导,多部门统筹协调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发展现状,在构建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3.1 理顺药物政策,协调部门利益,发挥协同作用

国家药物政策是一国政府给医药界提出的目标、行动准则、工作策略与方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的总称。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应属于国家药物政策中的一个部分。首先需要在药物政策的层面进行理顺,明确政策目标,在药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政策制订时就应该兼顾考虑产业发展和提高药物可及性等多重目标的权衡,使各项政策在执行时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而不是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目前我国药品价格政策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包括物价部门的定价、卫生部门的招标采购,以及医保部门的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管理。另外,各种政策影响着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从而也强烈影响药品价格水平。在谈判机制建立的起始阶段,应该尽量避免与现有政策的冲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全民医保体系下,医保作为最大的药品购买方,可集中优化各部门配置使主管部门通盘考虑卫生系统的筹资水平和费用控制、供需双方的投资与成本等各方面情况,形成整体方案[13]。卫生部门从市场的角度进行招标采购,谈判价格必须低于物价部门控制的最高零售价。

根据国际实践,为促进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我国也应该从目前按成本定价为主向按国际比较价和按价值定价相结合的办法转变。谈判的手段可以是以引导药品价格竞争为主,也可以是根据药品的价值制定支付标准。

3.2 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药品价值评估机制

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建立必须有一个综合制衡的机制运行,单从某一个部门出发,很难约束机制,易造成权利寻租,缺乏监管机制。在理顺上述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后,为增加价格干预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包含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制度化的评估程序,以及对评估过程的监督等配套政策的药品价值评估机制。

根据国际经验,医药价值评估机构专门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药物经济性的证据,该机构可以附属于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独立的半官方机构。评估小组的工作主要内容可以有:①受理厂商材料申请,广泛掌握医药产品评价的基础信息;②制定公认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技术标准,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医药评价工作;③为医保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建议,建立申述和再评价机制。这将为谈判机制基于价值定价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以保证谈判结果的科学、公正、透明。

3.3 配合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发挥药品谈判价格的实效

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追求的是医疗服务市场和药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14]。随着谈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谈判的药品种类将会扩张,医疗机构的收入就可能受到药品降价的影响。为了避免医疗机构对药品降价的抵制,医保部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监督的手段,鼓励其使用谈判后的降价药品。

具体办法应当配合当前医保领域推行的支付方式改革来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的控制。一是从目前按项目支付为主的方式向按病种支付、按人头支付等预付制的方式转变。二是要加强信息披露,促进公众监督。医保部门应该加强处方数据的分析,定期公布处方信息,让专家和公众共同监督医生的处方行为。三是制定药品替代规则。规定医生和药师在遵守诊疗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用执行谈判价格的药品替代不执行谈判价格的同类药品。并且对执行谈判的药品和不执行谈判的药品实行不同的支付比例。只有确保谈判药品的使用才能最终影响谈判的效果惠及患者,最终实现改革的初衷。

4 结语

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5]。谈判机制建立是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体现。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面对市场竞争机制失灵的药品市场,为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参保人员对药品的可及性、维护医药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可以适时建立以医保为主导,多部门统筹协调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药品价格干预过程中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制药企业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更多地体现药品临床价值,最终形成医药服务合理、患者受益和产业健康发展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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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药品价格 成本因素 对策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降低药品价格,但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由于我国的药品流通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利益主体,加之没有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致使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甚至有些医院利用高价的“特效药”、“新药”等来牟利,促使某些药品价格上涨,老百姓看病贵现象一直解决不了。

一、药品价格形成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成本管理政策缺乏协同性

药品成的确定不但需要价格管理部门的介入,还需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协同。总的来说,我国缺乏健全的药品审批制度,导致药品企业获得新药批号的方法比较简单,通过更换包装、药品名和剂量等方式就可以进行单独定价,这样就使得政府的一些优惠、鼓励政策反而为药品企业躲避降价提供了方便。

(二)药品价格的形成缺乏成本依据

药品成本和加成利润是我国药品价格形成的基本依据,但这两者很难准确的确定药品价格。社会平均成本是形成药品成本的依据,但在实际中,根本无法准确认定社会平均成本,导致社会平均成本往往就成了企业的核定成本,企业就会虚报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三)价格对药品生产成本有反向调节作用

从理论上来说,那些高质量、低价格却具有更好疗效的药品具有更宽阔的市场,这样就会促使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药品成本,最终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然而在实际生产中,很多药品企业并没有真正考虑降低成本,相反,而是将重心放在增加药品的成本和价格上,使得价格对药品生产成本的调节起到了反作用。

(四)药品价格成本审核工作太集中

我国对药品价格成本的审核主要通过政府价格部门来完成,由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对人力和技术的要求较高,往往很难形成完善的药品价格机制。

二、药品价格形成的成本因素

(一)药品研发成本

药品的临床试验和工艺开发过程都属于药品的研发成本,这些应该都列入药品成本范围,怎样合理分摊研发成本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关系到药品创新能否进行,一旦药品研发失败,会带来相当大的损失。

(二)药品生产成本

药品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包装、制造、认证等方面的费用,药品的出厂价就是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认证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据统计,药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在认证后约提高了30%左右。

(三)药品流通中的成本

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消费者手中这个过程包含多个流通环节,如药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还涉及到制药企业、商、医药代表、医院等众多利益群体。由于每个环节都有其利润,因此,环节越多流通成本就越高。比如医院垄断了患者的资源,掌握了药品价格的话语权,甚至有些医生利用开方权谋取利益,这样药品在流通中就形成了复杂的利益链,消费者要承担高昂的医药费。

(四)药品物流费用

我国的药品物流管理采用“制药企业仓库―商仓库―医院仓库”的模式,每个环节都面临着很多上游企业、很多下游医院及商,物流效率比较低下,物流成本却很高,最终导致药品价格高昂。

(五)药品服务成本

药品最终通过药店或医疗机构到达患者手中,其中,医疗机构售出药品最多。在“以药养医”的环境中,医疗机构的服务价值是通过药品收入进行补偿的,这种现象是在政府价格机制和医疗服务价格扭曲的作用下产生的。药品经过各个环节的加价,以最高的价格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加之大部分患者要独自承担就医成本,出现“看病贵”这一难题。

三、如何完善药品价格形成的成本机制

(一)药品定价要以疗效为核心

药品消费不同于其他消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收入低、劳动强度大的人群疾病相对较多,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人群患病相对较少。因此,药品价格不应该完全依赖于成本,最终疗效才是定价的核心。

(二)结合目标市场来核定药品成本

只有紧密结合药品目标市场才能做好药品成本核定工作,其中,分层定价是一个有效途径。首先,要对新药与原研药分别做好定价,可以从价值、品牌等方面入手;其次从成本、质量以及差比价系数等方面对仿制药做定价;再次,要对精神疾病药等特殊药及一些垄断药进行成本核定;最后是对普通药进行核定,把疗效作为核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共同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医药价格体系

药品价格是我国医疗体系和社会保障体制合理性的体现,我们不能仅仅从药品价格方面来考虑问题,应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形成医疗保险对药品价格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药品价格,避免出现虚高情况。要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问题,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完善的医药价格体系。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政府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但仅凭调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的难题,药价一旦调到药企承受范围之外,他们就会改变策略,开发具有更大利润空间的产品。因此,规范药品价格一定要形成完善的成本机制,提高药品的疗效,才能缓解医患矛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