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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时间:2022-05-03 01:47: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必要性 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分析

当今社会,竞争激烈是一个鲜明的特点。招聘会上人山人海、高学历失业现象频频。现如今,人才及劳动力资源的供应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用人单位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劳动力资源的严重过剩,使得用人单位又大量的选择余地,竞争招聘比例奇高。在这种严重失衡的就业环境中,劳动者根本没有资本去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只能听从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而有苦说不出,否则就只有落得个下岗待业的境地。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由于近年来国家重视教育建设,使得教育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国家经济与工业建设的速度,就业岗位的缓慢提升满足不了人才的大量输出。其二,高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上从简从精。最后,大量的农村低学历人员、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从一定程度上更是加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诸因素共同导致了人才及劳动力的数量膨胀和过剩,价值贬低,形成一种用人单位主导的就业市场形势。用人单位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来与劳动者协商,原有的平等协商畸形化,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无从谈起,为了生存只能委曲求全。

当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严重不平等,劳动者一方处于严重的劣势而成为弱势群体。《劳动合同法》的推出正是针对这个社会问题,希望借此能平衡双方的地位,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成为可能,限制用人单位过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给予其更多的法律保护规范,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倾斜保护”原则弥补了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在立法层面上对法律的双方利益保护惊醒重点,将劳动者的弱势利益加重保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维护事实平等和法制统一。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的几点见解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试用期的成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先签合同再进行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单方面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这是为了加强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的解雇用工,造成权利的侵犯

(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

近年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争议数量也逐渐增多,原因在于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发生纠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表明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小结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很大的好处,它可以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的加入和促进劳动者的风险竞争意识,并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至少在目前,这种意义还远没有被广大的劳动者和很多的用人单位所认识到。准确理解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并加以应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乃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

建设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适应了社会的变更和发展,我们需要深入的解读它,,使其能够更好的均衡劳资双方的权益,从而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析;操作指引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操作指引】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2.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曾有一个企业就试用期问题咨询,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太短,是否可与劳动者约定六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内工资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笔者认为,企业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行不通的,见习期适用的对象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随着大学生分配制度的变革,国家已经不再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分配,见习期也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3、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一个违法应对方案

实践中有企业提出签订半年合同(不约定试用期)+三年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获取一年“试用”时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仅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用。具体操作如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动放弃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公司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告知将续签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或不同样六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同意续签的,则在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等于劳动者在一年内都等于处于试用期内。

其实该方法是行不通的。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说明试用期应该在何时使用,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里明确了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因此,试用期均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订立试用期,将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只要是不同的工作岗位,所以劳动部的解释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已经否定了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即使换了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重复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否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规定,所以,新法下的试用期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实这也是试用期最本质的特征,试用当然是在正式使用前使用,怎么能够本末倒置,正式使用后再去试用呢?

【操作指引】这个试用期对策是不可行的,会将后面的6个月试用期陷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中。

4.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的异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5.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典型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评析】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操作指引】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太不值得了。

7.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十四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三天后该公司与十五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操作指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避免被投诉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的确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典型案例】小王于2006年4月份进入一家制鞋厂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小王试用期工资将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王不同意,公司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该文件里面有一条:“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小王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用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操作指引】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12.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当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1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操作指引】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15.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还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也是一个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小强于2005年7月10日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工资为每月1500元。公司与小强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小强在公司虽业务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样,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小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10月15日,小强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小强工作三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律师评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小强进行考核,也没有向小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小强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公司对小强的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6、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与适用

第3篇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86-01

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笔者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和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好的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准确理解试用期的内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 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约定并非劳动的必备条款,属于双方自主协商的范围。

二、 新、旧法关于试用期期限适用的变化

1.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简称新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至于在不同岗位上变换,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依据新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化,再也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简称新法)与《劳动法》(简称旧法)相比,对于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如下表格:

三、试用期制度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一些实务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核,增进了解的特殊的阶段。

1.用人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入职登记表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先试用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视为无试用期,将不产生试用的效果。

2.试用期间的报酬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待遇低,主观上认为试用期间不能为单位带来很大的效益,可以随意约定报酬的范围甚至零工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20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叶女士是一名财务人员,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同时把考核标准详细的说明了并经其签收确认。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内对叶女士进行了考核,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理由是考核不合格。笔者认为公司没有特别说明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录用条件相关联,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试用期解除的效力问题

金华市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定了期限是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此员工试用期届满次日,公司对其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辞退,张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试用期已过了,公司没有辞退的权利。该案件涉及到试用期解除的效力,能否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作用呢?当考核结论通知员工且要辞退时,试用期已经过了。基于这种因素而导致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具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了。

四 试用期风险防范的实务策略

1.权衡利弊,选择并签定期限合适的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受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制约。笔者认为,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同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较为合适。

2.用人单位一定要有录用条件的前置性约定或说明。录用条件的制定应当放在实施招聘计划之前,在招聘开展时至劳动关系建立前这段时间内把录用条件明确告知给求职者,且注意保留证据。录用条件规定要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

3.劳动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的条款和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改变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的观念,实行劳动者入职的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4.试用期内慎用高投入的专项培训。

5.、遵守试用期解除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解除行为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同时劳动者必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方能解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试用期约定问题的解决,必须要以法为据,同时要与实际相结合,提高用工日常管理水平,预防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王桦宇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版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060-02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1]。尽管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由于其强大的风险防范功能,绝大多数劳动合同都会选择约定试用期。我国早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试用期制度,但实践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频发,因此,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9年来,试用期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已经累积一些困惑,亟待解决。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展开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竞合

试用期与见习期是我国劳动法领域极易混淆的两项法律制度。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一份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试用期与见习期,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见习期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是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针对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工作“分配”的一种用工考核制度。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毕业生分配到岗后,实行见习期制度,时间为一年,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予以考核,合格者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者,降低工资待遇。1996年1月9日人事部颁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开启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不包分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就业分配制度的取消,使得与之配套的见习期制度失去了正当性基础。早在2005年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就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以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约定试用期,不得适用见习期。时至2009年5月18日,《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被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宣告废止。如果说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还残存着见习期的些许痕迹,那么在劳动法领域见习期制度彻底地退出了人们的视野,代之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试用期制度。

因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约定试用期条款,又约定见习期条款,此时见习期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仅适用试用期条款。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与上文的见习期具有本质的区别,就业见习制度的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政府针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援助措施。

二、试用期次数的限制

由于试用期内的用工成本较低,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对同一劳动者反复进行试用,因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情况下,通过试用期内的考察,用人单位可以全面了解劳动者的品性,掌握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判断出劳动者是否符合该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试用一次即可。

19条2款的本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重复试用的不当行为,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不断的诘问。其一,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建立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严格按照法条理解,这种情况是禁止的。但是从试用期的立法本意出发,当劳动者重返用人单位时,其身体状况、业务素养可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与续签劳动合同不同,此时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具有合理性。其二,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依据法条回答,结论是否定的。事实上,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职责要求,胜任市场营销的员工不见得胜任行政管理,尤其是当劳动者由一般岗位调整至重要岗位时,需要对其进行再次的考验。其三,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是否允许其延长试用期?法条对此未置可否。有观点认为,即便是劳资双方自愿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延长试用期,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意思自治”为出发点,随意地延长试用期,应当考虑社会法的特殊性 [2] 。不可否认,实践中的确存在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形。但是我们也不能回避试用期约定条款的本质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对试用期的期限予以延长。试用期延长意味着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发生变更,不属于重复试用。此举可以给予劳资双方进一步考察的机会,避免劳动合同的轻易解除。综上所述,本文认为,19条2款的规定过于简单机械,没有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现实复杂性,建议修改为,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试用期工资的确定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与试用期满的转正员工相比,在劳动熟练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也存在差异,因而试用期工资可以与期满工资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零工资试用”现象,《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内容的出台对于规范试用期工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20条却存在用词不严密的缺陷,如果将该条中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称之为A,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称之为B,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称之为C,那么20条可以表述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A或者B的80%,同时不低于C。根据80%修饰中心词的不同选择,20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A,或者不得低于B的80%,并不得低于C;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A的80%,或者不得低于B的80%,并不得低于C。仅就条款而言,这两种理解都可以成立。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予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选择了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却并未在根本上解决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保护问题。因为用人单位在保证不低于C的情况下,会在A的80%与B的80%之中选择更低者来确定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以降低人工成本,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这在客观上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确立A的80%与B的80%之间优先顺位,而不是由用人单位任意选择。有学者提出,“在劳动合同有工资约定的情况下,依照约定,适用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在劳动合同没有工资约定的情况下,再适用用人单位同岗工资的80%。”[3]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劳动合同法》社会法的属性决定了其在不与强制性规范相冲突的情形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而,在劳资双方对工资有约定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资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社保的缴纳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遭遇劳动风险后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4]。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试用期中劳资双方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简化手续,更为了减少支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一并补足。那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见,试用期并非疏离于劳动合同期限,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义务与责任,对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也不例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一旦在试用期内出现社会保险适用的法定情形,如工伤,用人单位将要按照社会保险的保险待遇标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而,即使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权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缴纳费用。

参考文献:

[1]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 闫平平.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若干问题的简思[J].法制与社会,2012,(9):243.

第5篇

试用期期间,单位有权决定不用?

案例:林某到某房屋开发公司应聘时,公司提出先试用3个月,然后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就在试用期将结束的时候,公司老板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林某辞退。公司的理由是:试用期只是试用,双方是试用关系,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林某与所在公司已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随意将林某辞退。

非婚先孕,因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11年1月5日,徐小姐与某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时的简历中,徐小姐系未婚。今年5月中旬,徐小姐怀孕后,公司以其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并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为由,决定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未婚先孕,虽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规定,但该违规行为只能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更没有行政执法权。况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与公司辞退职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除非怀孕职工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问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裁员时,当然可裁减生病员工?

案例:于女士所在儿童玩具公司因设备陈旧、产品滞销,决定大量裁减员工。于女士以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为由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说: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你当然不能例外。

维权提示:公司裁减于女士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于女士完全可依法维权,以确保自己不被裁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女士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有约在先”,就可依约解除合同?

案例:小汪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只特别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间,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决定与小汪解除试用合同与劳动关系,小汪当然不愿意,他可以反悔吗?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公司与小汪所签订的试用合同条款属于违法无效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证实小汪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证明小汪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公司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6篇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42-02

一、试用期概述

1.试用期的概念

关于试用期的概念,国内学者有多种解释。王全兴在其《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说道:“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1]而郑尚元在其《劳动法学》中则把试用期理解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2]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也对试用期进行了解释,他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综上所述,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是一个劳动者是否成功录用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的先行执行部分,是构成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试用期的作用

“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贾俊玲在其《劳动法学》一书中如是说。笔者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用前的评估测试及面试来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查询来了解用人单位,但间接的知晓远不如直接的实践来的详细切实。试用期提供给了劳资双方一次充分行使选择权的机会,对企业选拔人才,劳动者更好的投入正式工作以及扼制劳动合同磋商时的欺诈和隐瞒具有重要意义[4]。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对此条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此项规定不仅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问题,还就试用期适用范围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协议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二、试用期劳动者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1.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尽管对试用期做了具体规定,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约定”试用期成为“规定”试用期,虽说劳动合同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的条款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劳动者为求一职位,往往对合同条款没有异议权,试用期也一样。二是试用期的期限过长,随意延长试用期是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手段之一。用人单位运用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例如:约定以用人单位考验合格为转正理由,试用期满以未通过考验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把试用期期限与见习期期限重合、劳动者培训期适用试用期相关规定等。通过试用期延长,用人单位可以得到更多的廉价劳动力,严重违背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长期受到不平等对待。三是试用期间的报酬过低,试用期的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反映的一个焦点。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试用期间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不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五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主要考察的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是否符合岗位的需求和条件。实践中,仅以录用条件作为考察的标准明显过窄。用人单位甚至是劳动者自己都有可能机械、狭义的理解“录用条件”,使在解除权方面劳动者完全受用人单位控制。

2.原因分析

而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上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对试用期相关问题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即使是在规定比较详细的试用期期限和薪酬问题上,也存在试用期规定过长和薪酬标准有歧义的问题,并且我国对试用期在适用范围上没有进行具体的约束,使得试用期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而为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提供了法律上的条件。二是劳资双方地位失衡。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如今又处在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国家的转型时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使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为求得一个职位,对劳动合同实际内容缺乏必要的关注,甚至在已知自身权利被侵害以后,忍气吞声。再加上劳动者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在协商和劳动合同拟定过程中都处于被动状态,用人单位便利用其自身优势,不顾法律明确规定滥用试用期,以此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缺乏。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主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战。“不告不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始终,我国劳动者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的不足,在其权利被损害后,不主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相关维权请求,使得用人单位更加有机可乘,为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仲裁、诉讼等程序无法及时启动。

三、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1.对试用期适用范围作出严格规定

《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适用范围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从工作种类和劳动合同期限两方面限定试用期的适用,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地方立法的经验,如安徽和海南都以劳动合同期限为限制条件,分别约定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在1年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也可以考虑工种问题[5],如山东和江苏就规定续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此缩小试用期可适用的范围,使更多的劳动时间短、无技术或较少技术要求的工作免于试用期考察,减少试用期滥用。

2.确定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法律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工资本就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实施不利于用人单位一方的工资标准,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解决试用期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用工开始而成立,这样就满足了工伤保险的构成要素,为劳动者因在试用期期间受重伤或死亡而获得法定补偿和人道补偿提供依据[6]。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对试用期在此方面作出特殊规定,故应理解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际上,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或劳动者在试用期享受不到相应的福利待遇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积极应对滥用试用期解除权问题

对于试用期的解除,首先,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将“录用条件”改为“工作岗位条件”。以工作单位事先已经存在的、公之于众的岗位描述、岗位职者责等作为考察标准[7]。其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也是解决试用期解除权滥用的有效方法。企业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规章时,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发挥其监察和保障作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靠企业单方举证,应规定用人单位的证据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查,只有经过劳动部门对其证据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通过后该证据才能发生作用,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行使解除权。

四、结语

我们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要在试用期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在考虑到劳资双方地位差距的前提下,适当制定向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律法。帮助弱者就是限制强者,只有这样试用期滥用才能得到有效地预防和合法的救济。在我们致力于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之举。只有人人知法,劳动者才可以发挥主动性,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试用期问题,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我们保护弱者的要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22.

[2]郑尚元.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12.

[3]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02.

[4][德]W.杜茨.劳动法[M].张国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0-183.

[5]王少波.关于劳动合同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06,(10).

第7篇

劳工试用期合作协议书范本: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及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聘用人员的基本利益,就试用期内,签定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

1、甲方安排乙方任 岗位。

2、甲方留用乙方试用期为_____天。试用期七天内如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只享受业务提成,不发放基本工资,不报销任何费用。

3、试用期内如乙方不愿意在甲方继续工作,可书面通知甲方提出辞职,经甲方同意后,只享受业务提成,不发放基本工资,不报销任何费用。

4、试用期内月薪________元.

5、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6、乙方在试用期间并非甲方正式员工,待转为正式员工一年后方可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7、试用期满后,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住宿及伙食,但水电费由自己承担。

8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9其他,培训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任意解除,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

有的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劳动者,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这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8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已越来越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目的是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法的颁布使很多企业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用工模式进行了变革,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企业及时去应对和改变。

1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用工风险。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对原有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履行公示程序,建议采用直接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组织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方法。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的具体情况以利于实际操作。

2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合同期限,违法的合同不仅会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缺乏法律意识,用工随意、草率。先用工后签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随意约定合同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不顾忌劳动者的感受和利益,劳动者也因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维权困难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平衡和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杜绝企业短期用工和随意用工,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企业应在谨慎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的同时防范劳动者恶意利用“一个月条款”和“一年条款”,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采用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方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造成用工成本的增加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核心员工的管理给予了重视,对企业弱势员工给予了保护。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留住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企业用工权利的同时强化了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弱势员工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保护。

4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相关规定,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用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后又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应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约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解雇需证明试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若必须培训可采用在专项培训前提前终止试用期的方法;不同时约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个试用期工资标准,约定两个时有取最高一个的风险;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化并书面保留,为试用期解雇留有合法证据。

5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欺诈风险。

很多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注重新员工入职审查、忽视《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劳动者虽提供假学历证、假身份证等欺诈行为使劳动合同无效,但用工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隐瞒还未辞职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害,即使合同无效,新单位仍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在招聘时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如故意隐瞒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只有强化了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且保留了相关证据,才能有效防范部分劳动者的恶意欺诈,降低用工风险。

6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的扩大更加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企业应尽可能采取风险较小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用工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如双方协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方式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否则属于解除程序违法,需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否则难以规避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企业应认真思考如何合理降低人力成本,在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下如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防范用工风险。企业应不断提高管理意识,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最终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互利双赢。

7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资争议。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员工工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放,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应明确列出工资项目。企业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对工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的风险。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年限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合法用工。

8 《劳动合同法》有效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维护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目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和转移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它一方面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对用工单位用工权益的法律维护。各级用工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依法办事、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的同时,将会赢得更多的社会赞誉,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9篇

    订立劳动合同应该诚实守信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面试交流、员工入职声明及规章制度里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与此相应,劳动者也负有义务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保证简历的真实性等。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或者以培训费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设专条对这些行为进行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遵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原则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以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建立标志的做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则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实行同工同酬。

    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份有力的合同证据,它能在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原初的事实材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直接依据。法律强制订立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违反行为设定了双倍支付工资的责任,使得订立书面合同具有了义务性质,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降低了援引法律介入劳动合同的诉讼成本。劳动者应该谨慎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以及合同到期后续订的时间,维护自己的权利。

    试用期的期限及权利义务明确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作为劳资双方相互间再次选择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处于医疗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违纪违法等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以外,即使用人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时,只要在试用期内,也仍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不成立,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为防止用人单位借试用期之名侵害劳动者利益,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约定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有限制

    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并且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在高校扩招带来大学生结构性相对“过剩”的状况下,就业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就必然涉及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大学生的就业权的实现问题。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陷阱多有,就业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

目前,大学毕业生人数众多,工作岗位相对不足。有数据显示,2009年的大学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592万多人,再加上去年没能实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人数将超过600万。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欧美各国纷纷裁员,预计今年全世界有2000万个岗位流失。我国企业虽然未出现大批裁员情况,但对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找个好工作的难度无疑在增大。有专家坦言,受金融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今年的校园招聘会来得慢一些、少一些,很多企业还在观望之中。因此,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三、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然而,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例如,未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就业歧视的列举,虽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举范围仍未涵盖常见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常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等问题。另外,行政执法不足,《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该法虽然规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确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就业歧视的职责,也未明确在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中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更未规定监督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对企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权的行为,对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1)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2)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3)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第11篇

试用期注意的是: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2篇

Abstract:in the labor contract of graduates in the process of several key problems tha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such as probation, liquidated problems, and based on this,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 就业 劳动合同

Key words:university graduates crazy, Employment, Labor contract is crazy

作者简介:刘华(1975-),男,江西永新人,硕士,主要研究民商法和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14-01

一、分清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

(一)协议的主体不同

在就业协议书中,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其责任在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情况,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在协议中起签证和辅助作用,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劳动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的主体只有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才是劳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具体劳动权利义务的安排,如劳动期限、报酬等。合同中应该具备哪些条款,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其实就是承诺,表示毕业生愿意到该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接受该毕业生,一般不涉及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三)有效期限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具有过渡性质。而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具有效力。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加以规定,处于真空状态,一旦发生违约,只能根据就业协议书本身和国家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以及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则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来解决。

综上可知,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份协议,决不能以签订就业协议书来完全代替劳动合同。

二、明白试用期不是实习,更不是“白干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无工作经历等将试用期条款滥用。如规定两个试用期、故意压低工资、等。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防止试用期被滥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一)试用期期限更为具体。

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将试用期细化为三个层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长度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规定了试用期最低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标准: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五)规定了超期试用的惩罚措施。

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必须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

三、防范违约金条款的滥用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以往高额违约金是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宝之一,《劳动合同法》宣告了“违约金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任何违约金条款都属无效。这就为劳动者的“跳槽”设置了更低的门槛,更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的尊重。“先就业,再择业”不再仅是倡导性的口号,而应是毕业生的明智选择,因为现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四、零工资就业断不可取

这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成了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为此,不少毕业生为了获得所谓的“工作经验”,宁愿不要工资,“为老板免费打工”。据报道,深圳某单位在广州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就打出“零工资”找毕业生做储备干部的招牌。实际上,这是违反相关劳动法律的行为;

(一)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志

零工资就业,看似双方自愿,“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绝对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而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下,迫不得已作出的选择。

(二)违反了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达到的法定最低限额。[2]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所赡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由国家直接规定,而不允许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违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使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特定的社会成员在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而使本人及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获得稳定的物质帮助,利用保险机制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