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17:53: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国内医疗保险体系的改革逐步深入,公费医疗逐步取消,医疗费用支出成为现代人不得不考虑的一项重要开支。既然未来的医疗费用支出无法避免,那如何将这笔未来支出纳入个人财务规划中,以最少的支出获得最大的医疗保障已经成为现代人理财的一个重要目标。
根据资料显示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个人至少要负担30%的医疗费用,某些重大疾病个人甚至需要负担50%的治疗费用。在面对如何做到“老有所养”的问题时,如果不及早为自己的将来进行规划投资,未来肯定要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在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寻求更全面的健康保障,就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一年期的纯消费型商业医疗保险;一类是非消费型的终生商业医疗保险。
一年期纯消费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者需要每年续保。这类保险的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投保年份,有较高的财务自由度。缺点在于,随着年龄的增大,保险公司的厘定保费会逐年上升。同时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上升,保费支出额也会逐步增加。此外,一旦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在以后年度续保的难度也将加大,保险公司拒保的风险较高。因此,这类商业医疗保险由于缺乏跨年度的统一规划,因此在控制整体保费支出方面具有较高风险,不利于长期保障。
而对于非消费型的终生商业医疗保险,投保者一般只需要每年缴纳保费,不存在中途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拒保的现象。可有效的防范短期纯消费型险种存在的弊端,但投保人自由度较底,中途不易变更保险公司。
从理财的角度来考虑,投保终生商业医疗保险更具有一定的储蓄投资功能,在理财规划中可发挥更大的作用。投保人相当于在保险公司设立了个人医疗基金,除投保当年起即可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外,投保人身故后还将保额与累计报销金额之差返还给指定收益人。
以最近信诚人寿推出的一款“心聆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为例:如投保人40岁,购买“心聆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3个单位,将获得基本保额6万,20年缴费,保费不变,保额每年递增,20年后保额为9万,年缴保费3279元。在投保当年即可享受: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重大疾病豁免保费等保障。这基本同一年期消费型重大疾病险类似,即通过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得较高的医疗保障。在进入普通消费型医疗保险无法投保的65岁年龄段后,投保人在无需继续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也可享受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等保障。在身故后,将投保额与总报销金额间的差额返还给收益人。
我们看到总保额9万元实际相当于按一定利率计算的年金复利终值,保险公司以这一金额作为理赔最高上限。类似于设立个人医疗保险资金储蓄账户,个人可在规定的条件下支出账户内资金,如身故前未提取完毕则可以由指定收益人继承。从理财角度来看一方面其财务杠杆作用较大,在投保当年即可将这一年金复利终值纳入个人资产;另一方面,同消费型保险相比,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最终将给予返还,同时具有一定保值作用。因此通过非消费型医疗保险筹划个人在65岁以后医疗资金的来源,无疑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2、对于个人医疗保险怎么买来说,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3、其次,个人方式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保。是这样的,本地户口,可以通过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或单位交纳社保;而非本地户口或农村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参保了。
4、医疗保险最好选择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因此在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同意之后其报销比例会比参保地报销略低一些。
(来源:文章屋网 )
1.1由于煤炭企业人员类型较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更为不易。由于作业环境相对较为恶劣,煤炭企业大多会存在部分因工致伤、致残,以及职业病患者,因此,大型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工作的负担较为沉重;规模较大的煤炭企业通常下属单位多、矿区范围大,职工人数众多且点多面广,这也使得企业内部参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此外,随着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煤炭企业引导和推动职工及家属积极参加到城镇医疗保险中,这不仅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也是维护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1.2煤炭企业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相较社会平均值而言更为严重。由于煤炭资源的开采时间通常都需较长时间,这个特点使煤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比例更高,加之劳动力更新速度缓慢,很多职工年龄偏高,以及长期井下超强度作业,职工的身体素质也相对较差。加之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退休人员较多,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也给医疗保险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
1.3煤炭企业退休人员更加分散,这也加大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难度。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由于招工广泛,职工退休后人员较为分散,一旦患有疾病,不仅加大了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成本,也不利退休职工及时掌握新的医保政策,进而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而造成退休职工不必要损失的情况。
2、加强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
2.1为保间农民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为扩大煤炭产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首先要加大征缴宣传力度。煤炭企业首先应正确认识到鼓励和推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把企业内部医疗保险工作放到较为重要的地位;其次要顺应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在熟悉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坚持为企业内农民工提供“低标准、广覆盖、可转移”的医疗保险缴费形式,以解决现实情况中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2.2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结算办法。由于煤炭企业是职业危害较高的行业,对于因长期在煤矿工作的工人中常患有的治疗时间长、费用高的职业疾病应实行在定额结算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按病种结算的办法来解决“医、保、患”之间的矛盾。即在年度核准最高限额内,予以全额报销;超过按病种限额标准的,再按现行医保有关规定报销。也可以采取对住院病人中的危重病人,合理补偿费用,提高医疗技术,真正为参保职工服务。
2.3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推进,煤炭企业应使医疗保险工作融入到所属地的整体之中。煤矿企业如果坚持采取自筹自报的内部保险方式,可能会因筹资面窄、约束力差、随意性强、连续性、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而陷入困境。因此,应推动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在执行医保属地管理原则基础上,逐步加入到所属的市或省一级医保范围。
2.4职工医保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收不抵支,这个普遍难题也困扰着煤炭企业。解决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面对现实,从思想观念上破解传统的思想观念。必须切实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医保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实力相适应。因此,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加大。
3、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实践探讨
3.1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优势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将大幅增加;改变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下,职工患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造成的“因病致贫”现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患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可报销医疗费4万元,患大病职工还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报销16万元;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无病职工得不到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所有职工均能通过个人账户得到应有的资金积累,年老生病时能够得到更为良好的治疗。
3.2铁煤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入所在辖区的实践探讨。
3.2.1铁煤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所在市级医保统筹。铁煤集团职工参加铁岭市市级统筹。执行铁岭市政策,享受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接受其管理。
3.2.2在政府协调的基础上,使铁煤集团、参保职工缴费费率达到合理水平。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规定,铁煤集团按工资总额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2.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方法及具体使用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和比例,铁岭市医疗保险中心逐月将资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卡)。依据铁市医保函[2008]4号文件,铁煤集团参保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比例高出铁岭市文件规定0.5个百分点,此政策过渡期两年(2009年1月—2010年12月)。即4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含个人缴费)划入;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含个人缴费)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划入。从2011年1月起恢复文件规定比例:即45周岁及以下为3%,46岁至退休前为3.5%,退休人员为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定点医院门(急)诊医疗费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3.3铁煤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所在辖区实现了多赢的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铁煤集团原有医疗保险制度缺陷日益明显,如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不同单位间医疗待遇差异过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窄。铁煤集团医疗保险通过并入所在辖区,不仅有效分散和化解由于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确保了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职工的医疗问题也得到了最有高效的解决。同时,也没有给所辖市的医保系统构成冲击,使原企业医疗保险很好地融入到了铁岭市医保系统之中,可以说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是保障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财力保障。同时,支农惠农力度逐渐加大,国家将更多的医疗资源向农村弱势群体倾斜;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倾斜、对农村建设的关注,促进农民增收。2010年我国GDP总量340506.9亿元,完全具备了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客观条件,也完全有财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完善是前提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将能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顺畅接续。这样,从政策层面上消除了医疗保障异地转接和城乡转续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医疗保障城乡统筹顺利展开。另外,2010年国家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统一了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将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120元提高到200元,显示着国家对两者统筹的一种期望。
(三)民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可是基础
近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居民意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积极踊跃地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目前,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广泛,对居民有一定的保障效果,得到居民的认可,并期待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保险制度的完善,希望公平地参加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路径研究
如何处理统筹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和提高统筹层次之间的关系?制度统一和提高统筹层次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两大趋势,但是两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需要分清主次。笔者认为,应先实现制度统一再实现全国统筹。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和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验证明,试点先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选择,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应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实现,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将会大大降低统筹过程的风险。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统筹层次较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机会,因为在一个较低的统筹层次内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的难度小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并轨,在完成制度统一后再实现全国统筹,将在总体上使医保制度改革少走弯路。而采取先实现全国统筹再进行制度并轨的路径,若直接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并轨,必然会有极大风险,若采取试点先行的策略,则意味着将再进行一次统筹层次的提高,反而会拉长制度改革进程。再者,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另一条重要原则。而由于社会保障水平刚性增长规律的存在,无论是统一制度还是提高统筹层次,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来说都是一个考验,因而在现有的统筹区域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先实现制度统一、再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就成为较为理性的选择。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应分“四步走”实现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见附图)。
(一)“四步走”计划的内容
1.统一制度运行模式
要想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必须使其基本运作模式统一,至少要做到相似。我国于1998年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不仅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增强了城镇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扩大了慢性病门诊范围和报销标准,制度已趋于完善,有力证明了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当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相对忽视了初级卫生保健,不符合城乡居民的疾病风险发生规律和基本医疗需求[4]。因此,在制度并轨之前,应先使新农合和居民医保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向职工医保看齐,为制度并轨打下基础。
2.将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首先整合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主要是基于两者的筹资水平接近,整合的难度较小,且顺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另外两者的整合会带来以下益处:一是新农合的筹资水平略低于居民医保,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二是从基金管理看,新农合的统筹层次略低于居民医保,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三是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打破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4]。但是这一步并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统筹城乡医保制度面临着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的困扰,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在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并轨后,会出现“农村支援城市”的现象。笔者认为,医保制度本身无法化解这个问题,医疗保险的职能是把个体身上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在科学导向医疗需求和医疗资源分配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科学的医药卫生体制、合理导向医疗资源分配、促使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并轨的重要前提。可见,这一步并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能否协调与合作。在整合过程中,因为城镇和农村人口在收入水平、医疗水平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在统一的制度内部应设定若干档次的筹资和补偿标准,且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允许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由选择。为避免参保人员健康时选择低档次的缴费、生病时选择高档次缴费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采取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限制选择低档次缴费的办法。
3.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并轨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两者的并轨比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并轨更加困难,其中最大瓶颈是筹资渠道的不同,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而城乡居民医保采取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逻辑上讲,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不再参与缴费,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二是政府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扮演单位的角色。当前,两者显然都不可能实现。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档筹资的做法。职工医保的筹资是按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来执行的,并设有上限和下限,收入不同的职工缴费不同,但是反过来想,可以把收入相同职工的缴费看做一档,因而在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同样采用分档筹资和补偿的办法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并轨,职工处于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处于较低档次,每档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一致,这样在制度上基本实现统一。由于城镇职工有单位为之缴费,因此职工个人缴费可能很少,但其实际缴费会处于一个较高档次,这样便可能出现职工个人缴费更少但是享受更高待遇的不公平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显然,整合后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缴费档次不同,其补偿水平由高到低进行排列,职工一般会处于上层。对此,可以将医疗救助制度提升为大额医疗保险制度,进行逆向补偿,针对职工核定较高起付线,针对不同群体的城乡居民设定较低的起付线。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样,也应采取措施防止“逆向选择”。
4.推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一步其实更多的是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在推行过程中,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统一医疗保障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在进程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特征明显,一些西部省份已经实现省级统筹,因而可以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先实现统筹,然后过渡到全国统筹,在经济发展上东部带动西部,在提高统筹层次上西部带动东部。
(二)“四步走”计划的保障
1.财政保障
医保基金是保证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物质保证,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医保体系瘫痪,公信力下降,影响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由于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较低,国家财政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时应承担起责任,促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保证医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应由投保人代表、政府行政机构、金融监管当局、企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监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2.管理保障
加强人社部门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从省级到乡级都设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这样不仅能在形式上实现统一,而且能在功能上实现整合。同时需要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系统、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继续做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配合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实行。
3.法律保障
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律,强制每个公民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每个公民都能均等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4.技术保障
构建全国性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样居民持统一的医保卡在异地就医时就能保留完整的个人就医信息,方便在异地结算。三大制度统筹为一个制度后,面临着标准合理性问题,需要专业的医保精算机构和人员提供技术保障,测算出合理的缴费金额、报销比例、封顶线等。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只要有当地户口就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这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
目前我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5%以上,参保人群高达13.445亿人。
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目前还有少数几个省份有新农合,其他省份已经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高达10.27亿人,约占所有参保人数的76%。
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灵活,要去所在街道或者镇的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就可以完成参保。
不过因为是保险,所以遵循多劳多得的规律,居民医保在基本医疗保险种保障程度较低。
2、失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会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需要注意,自己辞职的不算,要非本人意愿,且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才可以领取失业金。而在这期间,国家代为缴纳社保,其中就包含基本医保。这一点是在《社会保险法》里有明确规定的。
3、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是专门为有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一种过渡方法。
医疗保险分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五险之一。无论是哪种医保,只有在当地定点医院治疗才能报销。至于该去哪里报销的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供参考:
1、如果是当地定点医保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账时医院会自动报销;
2、如果并非住院,医疗没有报销,则需携带医院结算发票、诊断书、费用明细及社保卡到当地政务中心医保窗口或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处理;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还需提供转诊证明。
若存在以下情况,则医疗保险不予以报销:
1、本该由个人自付的情况;
2、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产生的费用;
3、有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行为的,或属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4、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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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医疗保险运行体系
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为了保证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险,法律对未成年人和学生作了专门规定。
1.对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收入人的限制
法律规定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其中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失业)的医疗保险免费参保,这就是所谓的家庭医疗保险。但年满25周岁后,就不可以再和父母一起参加家庭保险。对于配偶则无年龄限制。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费用要贵得多。
2.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规定
所有在德国大学就读的大学生,必须参加义务医疗保险。“义务”的含义是:(1)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否则不能在德国大学注册;(2)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在公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私立保险公司投保;(3)大学生的义务医疗保险费是由德国政府统一制定的,目前,年缴保费在60-90马克,有时会在此范围内做一定幅度的调整。
(二)德国医疗保险市场概况
德国领土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42万人,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为28582.34亿美元,人均34679美元,是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覆盖非常广泛。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
目前,全德国近90%的人口,约7200万公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义务投保者的主要是工人、职员及学徒,此外还有海员、养老保险金及失业金领取者、自由职业者、传媒工作者和大学生等。现在,德国约50%的医疗卫生支出是由法定医疗保险承付的。余下的近10%的居民大都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缴费率占工资收入的14%-15%(各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不尽相同,平均在14.3%左右)。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年封顶线为3350欧元,保底线为325欧元,即3350欧元以上部分不再征缴,而工资性收入低于325欧元可免除缴费义务,封顶线和保底线由政府每年加以调整。
近几年,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gdp的33.3%以上,其中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开支,1/5以上的资金用于法定医疗保险开支。
(三)德国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发展到现在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过分追求团结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在不考虑缴费基数的前提下,法定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已从30年前的8%增加到现有的14%-15%.为此,德国政府于2003年下半年推出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
2004年,德国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规模革新。医改的原则是在坚持团结互助、社会共济的基础之上,增强国民对医疗健康的“自我责任”:一方面鼓励投保人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及早诊治计划,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德国的护理保险
1990年,统一后的德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为零。连续20年人口的负增长致使人口数量减少,人口老化严重,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人口的15%.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提供的数字,2006年,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已分别达7137万人和848万人,享受护理者达181余万人,其中2/3是7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德国,74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2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社会提供护理服务,这些老年人中有72%住在家里,只有28%生活在养老院中。由于人口老龄化,德国于1994年又颁布了《护理保险法》,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
(一)德国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
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逐步实施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交纳保险费,同年4月1日起开始提供与家庭医疗有关的保险给付和服务,这是第一阶段;从同年6月1日起,开始提供与规定医疗有关的保险给付和服务,此为第二阶段。
1.护理保险的宗旨
护理保险的宗旨主要有两点:第一,社会互助与个人自助。社会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主体是由国家成立的自制性社会组织,即社会保险机构来负责社会保险事务,保险费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负责,其中个人与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超过2/3,国家财政解决剩下的费用;第二,收支定价制和风险定价制。社会保险采用收支定价制,把现收的保费收入用于支付当期的保费支出,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代际互助,即一代人为上一代人买单,由在职雇员与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相同时期退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
2.护理对象与护理需求的分类
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护理分为在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先后于1995年4月1日和1996年7月1日引入。护理按需要强度分成3类:第一类主要是指在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方面1周至少需要几次服务,比基本医护的时间多;第二类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3个不同的时间内3次服务,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了2次,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第三类是指需日夜服务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每天至少5次,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4次。
3.护理保险的给付
在宅护理实物待遇给付第1类、第2类、第3类每月分别是750马克、1800马克、3750马克,护理补贴第1类、第2类、第3类分别是400马克、800马克、1300马克;在院护理金从2500马克到3300马克不等,而护理院的食宿等需投保者自理,平均约每月1500马克。截止2005年初,参加法定及私人护理保险者已分别达到7137万人和848万人,享受护理者达181余万人。
(二)护理保险的管理与就业
为了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对护理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国医院护理管理组织相当严密,医院设立护理院长或护理部主任,只有接受过护理高等教育和管理专业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护理人员除护理院长(主任)外,还有护士长、高级护士、注册护士、助理护士4个级别。注册护士以上资格的护理人员才能直接护理患者,助理护士只能为护士或医师做一些准备和协助配合工作。按照规定,住院护理的3类护理患者除护理时间不同以外,护、患比也很不相同,例如3类患者为1人最多护理4人。另外,护理管理的监控系统也很先进,各病区都有终端与主机联网,护理院长或主任每天都要审阅各科室的护理信息,还可随时开通监控电视系统观察各科室护士的工作情况,并能与各病区双向交流,应病区护士长要求及时调配护理人员等。
护理专业化的发展促进了护理教育的多元化。德国的护理教育已有160余年的历史。目前,德国的护理教育有3个层次:中专、专科培训、大学本科。德国的护理教育以中专为主,现有公立护士学校943所,接受护理教育的最低要求是完成10年的基础教育,入学年龄为17周岁。德国的继续护理教育,也称专科培训,主要是为临床培养专科护士,其资格由地方政府予以确认。全国已有50所护士学校开设了继续教育有关专业,所设专业主要有重症监护、精神科护理、手术室护理、癌症护理、社区护理和公共卫生等。德国的大学护理教育起步较晚,1992年开设了护理科学、护理教育学、护理管理学的学士专业,但发展比较快,目前有七八所大学招收本科生。
护士就业人数的增加是《护理保险法》实施后的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结果。据保险公司估算,这个法规为护士增加了2万个新的就业岗位。
三、德国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护理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应对措施。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加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大中城市“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比较普遍,以家庭养老的方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而我国的护理保险市场则刚刚起步,处于供求脱节状态。随着需求和供给很多因素的变化,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将会是一个非常具有发展潜力的保险产品,我国的护理保险市场会逐步发展并完善。
关键词:
一、相关概念
(一)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二)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二)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三)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
3、卢祖洵。社会医疗保险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拥有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德国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即一定收入以下的人有强制性义务,在359个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而收入超过该标准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德国几乎所有国民都被接纳到医疗保险体系中,其中约90%参加了法定保险,约8%参加私人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团结互助、社会共济。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按照一定百分比从工资中扣除。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即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征缴,工资收入在保底线以下的可免除缴费义务。政府每年根据情况对封顶线和保底线的标准进行调整。保险费取决于投保人的经济收入,收入多者多缴,少者少缴,无收入者不缴,但投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没有不同。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有以下优点。首先,患者就医方便。投保人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均可就近就医,享受到基本同质的医疗服务;其次,投保人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可在300多家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选择最满意的保险服务;第三,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全面。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几乎支付全部的治疗费用,对大病和慢性病除医药治疗外还包括其他康复性手段的费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德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也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即入不敷出的矛盾日趋尖锐;其次,德国医疗保险体系完全在国家监控之下运转,内部竞争不足,存在大量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问题。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
为解决医疗开支迅速增长的问题,德国政府就被迫一再提高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在过去30年中,法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占工资比例已经从平均8%增加到14%以上。而这等于变相增加工资附加成本,反过来又对就业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有鉴于此,德国从2004年开始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对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支柱――法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医改的原则是在继续坚持团结互助、社会共济的基础之上,增强国民对医疗健康的“自我责任”:一方面鼓励投保人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及早诊治计划,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德国医疗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开源节流,增加医疗保险收入,减少支出。其主要做法一是将原来的基本免费医疗改为收取部分费用。如原来的免费就诊改为每季度收费10欧元,住院治疗时病人要交纳10%的住院费用,但最高不超过300欧元;二是取消一些不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如丧葬费、假牙费、部分眼镜费等;三是成立联邦药品质量与经济性检验中心,从疗效和价格的角度对药品进行检验,向医生提供有效药物清单。其次是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已经初见成效,医疗保险支出不断增长的势头终于得到遏制,找医生看病的人数明显减少,请病假的情况降到历史最低水平。此外,投保人从结构改革中开始获益。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意识增强,纷纷推出向投保人让利的“折扣方案”。
德国卫生部长施米特认为,实践证明,个人承担少量就诊费的做法是降低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手段。这么做既有教育意义,对个人也不会造成过重的负担,同时有利于促进国民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1 医院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保险主要是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多年以来患者和医院之间“两点一线”的固有模式,引入了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从而形成了更加稳固的“三角关系”,即医疗保险与医院处于同一个为患者服务的运行系统中,相互依靠,相互制约,同时也形成了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的对立统一关系。
2 医疗保险基本资料
我院医院2005-2007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料见表1。
上表中基本医疗保险收入2006较2005年增长了31%,2007较2006年增长了53%,而三年中医院的整体收入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医疗保险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份额也增长了10个百分点,这说明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中,基本医疗保险将是一块很重要的部分,谁能作好,谁将是未来医疗市场最大的赢家。
3 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的影响
3.1 医院要接受患者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双重选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使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使医疗服务行为得以规范。同时,增加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性,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也有严格的制约,这使得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制度更加完善,迫使医疗单位必须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3.1.1 医院要转变观念和管理意识,改变以往等着患者来就医的供方市场心态,积极寻求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医院的供方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被削弱,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加大,逐渐向社会化、公平化的方向转变。因此,医院要转变经营意识,一切为了患者,树立牢固的质量和效益观念。
3.1.2 医院必须要降低成本 由于医疗保险采用定额结算的方式,宗旨是“低水平、广覆盖”,其医疗费用水平势必要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医院要在有限的费用空间内获得利润,同时又要保证患者的合理检查治疗要求,只有通过挖掘医院内部潜力,加强成本核算,减员增效,提高治愈率,提高设备资源利用率,缩短平均住院日,多收患者等方式得以实现。
1.不能完整、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当期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情况,无法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财务数据。
随着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技术广泛深入地应用到医疗保险管理当中,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保基金收入中以现金实际收入的部分,无法反映出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真实情况。例如:基金结余投资的国债增值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只能待该投资到期变现后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无法反映出各会计期间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情况。再如:正常的基金征缴收入,如参保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缴纳医疗保险基金,按收付实现制来进行收入核算,就无法准确、及时地反映出参保单位的欠缴数额、欠缴时间,从而无法实现应收尽收,形成资金管理缺位。再比如:破产改制单位的一次性征缴收入,按现行收付实现制全部体现为当期的收入,此举无疑是虚增了当期的基金收入,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无法准确地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基金结余的真实情况,无法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征缴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
2.不能真实反映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况,容易造成信息误导,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可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记账支出,参保职工个人报销的支出以及转移支出等。其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占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四分之三以上,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重点。在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核算无法真实反映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发生情况。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医疗费用基本上是采取“预付制”或“后付制”结算方式进行支付。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采取“预付制”还是“后付制”结算,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这部分费用只有在实际收到或支付时才能体现,无法反映当期损益的全貌,造成基金会计账务和报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准确认识基金收支状况,以防范基金风险,形成管理漏洞。
3.不能为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提供详实的基础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
医疗保险基金收付实现制无法在现行情况下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准确的会计核算,那么就无法提供完整、详实的财务报告。不仅制约了准确地编制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也影响了决策部门的数据需要,同时也给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医疗保险基金埋下隐患,进一步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4.不能适应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和财会电算化的要求。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已经从手工操作逐渐转变成电脑操作。收付实现制无法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数据自动化。
5.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联网而发生的大量的纵向、横向医疗保险基金往来结算的要求。
实现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人员为了尽量提供较为科学的数据,不得不设置大量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往来辅助账,以及利用详细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数据说明,以弥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不足,不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又由于缺乏连续性与科学的计量性,使得财务报告无法反映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状况。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改革的建议
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性质决定,而应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或业务相适应,针对不同险种基金运行特点,采用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在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根据基金核算和管理的需要,部分地采用一些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使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全面化。
1.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可以真实、准确记录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状况和全面掌握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缺陷,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如在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方面,对于可以正常收到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款项实际收到时记入收入;对参保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补缴或预缴医疗保险费及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疗保险费”科目,待实际收到医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疗保险费”科目。“应收医疗保险费”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欠缴基金根据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情况,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准确性,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征缴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
2.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有利于全面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成果。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是基金管理的重点,在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已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经办机构可以设置“应付医疗保险费”科目,待实际支付医保费时再冲减“应付医疗保险费”科目。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进而真实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基金结余的情况,同时又能有效地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责任联系起来。
3.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为科学、详实的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提供了有力依据。
随着医保基金会计基础的转换,要满足财政管理的要求,预算管理不仅要根据以前年度的现金实际收入数和现金实际支出数,也要参考那些当取得的收入或承担的支出而实际尚未收到或无力承担的债权或者债务,对医保基金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4.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促进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科学化、网络化的需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单一的收付实现制已无法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财会电算化应用软件系统同步、同数额进行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才能使财会电算化软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实现接口成为可能,从而促进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网络化的需要。同时,也适应将来实现市级统筹后发生的大量的纵向、横向医疗保险基金往来结算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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