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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21 22:12:09

民调工作方案

第1篇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一)听取各类人群的意见及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区就业局和各街镇要分别组织召开村居干部、居民代表、失业人员专题座谈会。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改进工作措施,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二)利用广播“村村响”工程以及网络媒体开辟《就业服务》宣传专栏,加强媒体报道。日报》开辟“就业之窗”电视台开设专题节目。通过《手机报》及短信、彩铃等方式开展宣传。

三)通过发放宣传画、宣传袋、就业服务联系卡”以及电视墙、市政橱窗、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向城乡劳动者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编印《政府帮助就业优惠政策汇编》宣传册,丰富宣传形式。27个社区分别设置就业服务宣传专栏。对当前的就业政策进行浓缩,以通俗易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予以解析,并依托楼栋长、村组长挨家挨户宣传,扩大宣传规模,做到就业宣传全覆盖。

二、强化就业服务

一)收集、用工信息,设立就业信息员。分别在每个社区设立2-3名就业信息员(未建社区的镇设立3-4名就业信息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信息员负责宣传就业政策。收集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愿望,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帮扶档案,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特别是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和低保户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就业意愿等,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同时搜集群众对就业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化解群众的负面情绪,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有关就业的诉求。

二)要通过进村入户交心谈心、举办就业典型报告会、创业先进表彰会等方式,加强就业观念的引导。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存在等待、依赖和观望等消极观念。加强正面引导,使他对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就业形势、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素质、求职技巧等有一定了解,帮助他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市场就业意识。

三)针对不同情况和失业人员的不同愿望,实施分类帮扶。通过街镇、社区发放《就业需求登记表》解掌握群众对就业服务的不同需求。区就业局在掌握全区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开展政策宣传、就业信息发送、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把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低保户对象等就业困难群体作为优先服务对象,将帮扶计划具体到人、帮扶责任落实到人,真正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确保就业主动帮扶到家。

四)能否为他提供适合自身实际的岗位是关键。一是要完善与经开区、街镇工业走廊、农业三园等用工单位的对接机制,积极挖掘就业岗位。群众对就业满意不满意。准确掌握用工需求,建立用工需求库存。二是要鼓励发展早市、夜市、创业街,以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夜市、早市和创业街自主创业的规划、市政、工商等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场地落实、手续简化等方面优先解决。三是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就业困难对象实行托底安置。为每一位失业人员提供三次以上就业机会;对不挑不拣的确保在半个月内安排上岗。四是要积极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就业,微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每安置1人分别给予3000元和5000元的财政补助金额。五是要充分发挥街镇、社区的作用,对街镇、社区推荐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每稳定就业半年以上1人给予100元工作经费。

五)实现培训全覆盖。培训要结合实际,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车工、电工等园区企业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对“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开展保洁、保安、保姆、月嫂、养老护理、园林绿化等实用技能培训。培训班要开设到基层,做到报名在村居、培训在村居、实作在企业、就业在企业,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

三、加强效能建设

一)必须以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全面推行群众评议机制。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定期开展服务对象评议,适时进行回访,及时优化帮扶措施。

二)有条件的要设立咨询台,完善办事流程公示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所需资料等内容全部上墙公示。安排专人为群众解答疑惑,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电话号码通过新闻媒体和入户宣传向社会公开。通过服务热线,健全信息双向交流制度。区就业局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各街镇和社区也要分别设立就业援助热线电话。受理群众对就业工作的咨询、建议和投诉。社区干部要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经常关心群众的就业情况,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积极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医患纠纷调委会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调委会采取融合型模式,即依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调解人员、增拔办公经费的方式。可根据需要设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兼职调解员均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调解和纠纷当事人选择,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及时调解医患纠纷。

三、调处程序

1、医患纠纷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应统一进行登记,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应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政策、道德及公序良俗,积极调解,努力化解和疏导矛盾,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努力与患方协商解决,积极引导患方申请人民调解,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当患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时,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调解或持消极态度。

4、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员应制作人民调解制式协议书,并将调处结果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6、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调解委员会应积极促成履行,对确不履行的,应告之权利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告之其有向人民法院的权利。

8、双方当事人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又不诉讼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四、工作制度

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例会制度

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交流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学习、培训制度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主要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和要求。

3、考核制度

调委会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专业学习,调解成功率、协议签订率等。

4、登记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医患纠纷统一登记,登记时应按调解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要求登记,登记后应对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县医患调解委员调解的矛盾纠纷,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并约定调解时间。对不属于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处理途径。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登记薄。

5、统计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统计分年度统计、半年度统计和月统计三种。统计内容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统计内容分类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6、回访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7、调查取证制度

在调解过程中,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所安排的调查取证、医患沟通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全力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并向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经过,及时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对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医患双方见面沟通,做到随叫随到。

8、案例讨论制度

发生重大、复杂医患纠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案情分析会,并请市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分别出具医学和法学方面的分析意见,供医患纠纷调委会及调解员参考、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调处意见。

9、档案管理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档案按照时间、年度有关要求装订,要分年、分类保管,保管年限为三年。若查阅档案须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档案手续,并在规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档案带出。调解文书档案要做到一事一卷。

五、工作纪律

1、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意偏袒一方,不准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体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六、保障措施

第3篇

一、走访督查和调研目的

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围绕“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目标和2012年全省民政工作思路,深入基层一线,带着深厚感情,深入开展“走访”活动,广泛听取意见,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影响面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督促检点工作进展情况,抓好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落实利民惠民便民措施,扎实推进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大力塑造民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做到检查督促落实到位、发现问题整改到位;突出重点,带着问题,认真调研,充分了解各地特别是基层民政工作实际情况,着力查找制约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构想和新对策,促进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二、走访督查和调研方式

由厅领导带队,分10组进行集中走访督查和调研。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统计问卷、查阅文件资料等形式进行。

1.收集统计数据。厅统一制发相关调研问卷,各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好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在开展调研时交各调研组,调研结束后集中汇总报办公室。

2.召开座谈会议。每组可根据情况,召开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听取意见,集中群智。

3.深入实地考察。每个市走访督查和调研不少于1县1区,同时,由各组自行选择一部分乡镇(街道)及部分村(居)委会、民政窗口单位,进行实地走访督查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4.其它调研方式。各组根据调研内容可自行采取其他调研方式。

未涉及到集中走访、督查和调研任务的、、、、等5个市,按照方案要求自行开展走访、督查和调研活动,并于4月底前将走访、督查情况及调研报告(附调研提纲所列材料和表格资料)报送厅办公室。

三、走访督查和调研主题

(一)走访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重心下移,自觉践行民政宗旨,形成关注基层、重视基层、支持基层的良好氛围。帮助基层民政部门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千方百计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推进民政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督点。

1.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1)民政民生工程:农村五保、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进展情况;

(2)《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的细化落实情况;

(3)社会救助及优抚政策落实情况;

(4)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

(5)减灾救灾工作机构建立情况;

(6)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7)合芜蚌试验区、皖江示范区社会组织改革创新情况;

(8)各类民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9)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争先创优”活动开展情况;

2.民政窗口单位服务与管理情况;

(三)调研内容(调研提纲见附件)

1.退役士兵安置和培训工作;

2.救灾体系建设;

3.临时救助体系建设;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建设;

5.基层民政机构建设。

四、走访督查和调研时间安排

此次走访督查和调研活动从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到4月底前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自行安排。

1.走访督查调研阶段:各组由厅领导带队深入各市,组织开展走访督查和调研活动,完成各项数据资料收集,在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拟写调研报告。

2.综合分析汇总阶段:调研结束后,围绕五个方面的调研内容,每个调研组撰写一份综合性调研报告,并将调研内容反馈给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在调研组调研的基础上,分别撰写出退役士兵安置和培训工作等5个专题调研报告;厅办公室对各组调研报告在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提炼基础上,形成综合性调研报告,于5月上旬向厅长办公会报告,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运用到第十九次全省民政会议筹备工作中去。

五、调研人员及地点安排

六、调研要求

此次调研督查活动是厅党组进一步深化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五级书记大走访”活动的重要形式,是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梁卫国副省长来厅调研时重要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实践活动。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调研活动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各位厅领导负责此次调研督查活动的组织和指导,亲自抓、负总责,带头深入基层,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和厅机关相关处室要把调研督查活动作为当前一项突出任务抓紧抓好,做好调研督查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厅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协调事宜,确保调研督查任务圆满完成。

第4篇

一、工作目的

年初,县今年定我镇民调工作在全市管辖的乡、镇、区排位110名,而上半年镇民调工作已退后,要达到年初县给定的目标,包村镇干部同村干和“联村队员”必须下乡入户,深入农户家里,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做好宣传员,引导员和服务员,做好电话和手机用户思想工作,保证被抽查的用户回答得高分,才能却保镇社会综合治理民调工作不退位。

二、民调时间

省、市社会综合治理民调时间从9月20日—10月20日。其中电话抽40%手机抽60%。镇民调工作定于9月26日晚上,每村抽样调评。

三、民调工作要求

1、开好村干部和组长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面引导宣传民调工作重要性。

2、全村所管辖的户(在本村的),在9月26日前,包村镇干或村干部都要走到,提高干部见面率,不留死角。充分引导每户回答好,并张贴好民意调查回答试卷。

3、下乡入户,积极为群众做好一切力所能及的事,尽力帮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关心群众疾苦,关心群众饮水等问题。发放群众联系卡,走访入户做好登记,以备县政法委督查。

4、对于上半年电话和手机号码没摸上来的村,在这次重视摸查,并在9月26日前送到综治办。

四、督查和抽评

1、近段时间,综治办加强对各村督查,对没有走访和按要求做的村,及时向书记、镇长和所在片片长汇报。片长和包村镇干也可以打电话自查,自查效果不理想的村,下村入户做好工作。

2、片与片相互抽查评比。26日晚上,抽各片片长和片员2名,综治办提供各村电话和手机号码,政府安排6台电话,片相互抽查各村打分,1000人以下的村抽5台,1001—1300人的村抽6台,1301以上的村抽7台,算出各片和各村平均分值。书记、镇长加强抽评监督。片抽查攸陂片,攸陂片抽拔茅冲片,拔茅冲片抽坪塘片,坪塘片抽梅下片,梅下片抽乔木片,乔木片抽片。

第5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9月15日前使每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三条保障线受益人员的新增收入足额得到兑现。有关落实情况请随时上报,于9月12日前将全面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

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80元增发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其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增加退休费。

(五)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三、经费来源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务必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注:1.技工学校、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标准,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第6篇

一、准确把握藁城市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把调解作为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着力点

藁城市是一个人口大县,频临省会石家庄,人口多,交通便利,经济活跃,人们维权意识强,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且逐年递增趋势明显。据统计,近年来每年诉讼到法院的各类民事案件都在2300件以上,占法院受理全部一审案件的80%左右。辛勤工作在民事审判一线的干警在人员少,审限严[!]格的情况下也始终保持着年绝对结案数的逐年递增。但是,判决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判决多,调解少使新问题接踵而至:申请执行的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压力增大。生效的判决大量涌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由过去的十几人增加了近一倍,但仍然不能形成执行的良性循环。执行人员有压力,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情绪急躁;执行难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不服判决而引发上诉率高、发还率高又使本来就不足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因案件的不公和干警作风纪律等引发的上访问题层出不穷等等,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干警叫苦,群众不满。来自上级的督导和上访人的指责使法院苦不堪言;执行积案近千件,20多人的执行队伍都感到力不从心;8个基层法庭6个不足4人,不到全院干警25%的民事审判力量承担着全院80%的民事审判任务,基层法庭任务重、条件差、责任大,工作量不平衡,干警苦乐不均,法庭人员都想到机关工作;04年到06年三年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警有9人之多。

面对这样的一种状况,院党组分析认为:案结事未了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没有运用好调解结案这个手段又是导致不能案结事了、重复劳动、审判资源浪费、执行任务重、上诉上访量多的一个因素。对调解率低的原因作进一步分析:一是基层法庭人员少、任务重、审限要求严,没有时间和精力多做调解工作。二是受上世纪90年代“一步到庭”审判模式的影响,部分法官不重视调解工作,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欠缺的表现,片面强调裁决权的行使,追求快审快结一判了之。三是办案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不强,审判不考虑执行,把问题集中在执行环节,胜诉判决难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形成和不安定因素,达不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干警司法为民理念树得不牢,不愿下功夫去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更没有考虑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案件总量多是藁城民事审判的一个特点,但导致量大,上诉率高、执行压力大则与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有很大关系。要想减轻来自、诉讼和执行的三重压力,必须要在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案结事了”意识上下功夫,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则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二、以提升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为突破口,多措并举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判决或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应共同和谐发挥其各自功能。什么案件宜调,什么案件当判,什么时候调,什么时候判,要视案件的性质而定,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根本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做到“事了”。院党组针对干警中存在的重判轻调,只突出办案数量,不注重办案效果问题进行教育整顿,利用周五学习日时间进行业务研讨。为提高调解技能,开拓调解思路,藁城市人民法院曾派员学习廊坊经验,为牢固树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意识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了调动民事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全院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氛围,该院党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奖惩措施:

一是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基层法庭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基层法庭配齐正副庭长及审判员、书记员、速录员;新购车辆优先配发给案多路远的法庭使用;为基层法庭的大小审判庭安装空调;增加基层干警的办案补贴;办案经费由办公室统一保障;配备卷皮打印机及电子签章系统等,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解决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二是树立调解典型,营造调解氛围。把调解率高的庭室和个人树为典型,对调解率上升较快的庭室个人予以表扬;定期组织

经验交流会,总结调解方法、推广调解经验;年终评出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调解个人授予院长特别奖,并给予物质奖励。三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调解积极性。在用人政策上予以倾斜,新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干警一律到法庭锻炼;对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没有涉诉案件、有基层法庭工作经验、民主测评得票高的干警在晋级提职时优先考虑。20__年以来,藁城市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考试的9名年轻干警充实到法庭工作,有5名干警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任命为副庭长。四是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办案人员。坚持审判工作月考评通报、季上墙、半年总结讲评制度,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对因不用心调解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一律调离原审判岗位到接待室轮岗锻炼,敢于对“后进”打板子。

多项措施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干警的调解热情,“案结事了”意识进一步增强,调解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20__年底有10名调解能手受到政法委的表彰,3个法庭的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0%以上;20__年又涌现出了13名调解能手,10名办案标兵荣获院长特别奖,4个基层法庭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截止到现在,基层法庭的案件调解率都超过了80%,3个庭超过了90%,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许多群体案、疑难案、“骨头”案都在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得以解决,提高了办案质量,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以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在“案结事了”原则的宏观调控下,全院干警结合辖区特点深入实践,有针对性抓好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工作方法。一方面发挥民调员的排调作用。在全市聘请了276名民调联络员并指导培训形成互动,构筑排查矛盾纠纷网络。他们具有在乡村、社区威信高,社情民意熟的优势,发现纠纷苗头主动参与解决,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减轻了诉讼压力,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释法作用。与司法局领导一起召开律师、法律工作者座谈会,在座谈中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表示坚决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事实和法律,对法律咨询的当事人站在公平公正立场上答疑释惑,不为矛盾纠纷推波助澜。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会为化解矛盾尽职责,增强了以调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巧借外力、形成合力的同时,该院党组倡导要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业务庭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探索出了许许多多行之有效的新方法。立案庭结合诉前保全推动诉前调解,把大量责任明确,互有担保的交通事故案件消化在诉前,调解率达90%以上。民一庭采用庭审变课堂的方法,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重点,邀请其他同类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旁听案件审理,台上调判给台下调解工作做出了典范,最多时曾经审一案调四案。岗上法庭总结出了“用热心去帮助、用耐心去解释、用诚心去感化、用公心去调判”的“四心促调法”。廉州法庭总结出了“五准调解法”,即: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并利用法庭女同志多、爱唠叨的特点,不厌其烦地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率一直位列前茅。张家庄法庭针对辖区经济较发达、民事案件多的实际情况,坚持吃住都在法庭,保证充足的办案时间,还探索出了“四三二一”调解法,利用业余时间和调解网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南营法庭借鉴中医“望、闻、问、切”四诊法用于化解民间纠纷,一举摘掉了“调解工作落”的帽子。这些闪耀着干警智慧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藁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针对藁城的轻伤害案件多的特点,为及时固定证据、增加案件处理环节,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请政法委通过了轻伤害案件走公诉程序的办法,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伤害案件减少了近四分之三,由原来的每年120余件减少到现在的30余件,而且附带民事部分全部调解结案,既惩罚了犯罪嫌疑人,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和谐藁城建设。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检察 轻伤害案件 调解 构建

一、现行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该项规定将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仅针对民事纠纷扩大到轻伤害的刑事纠纷。《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办案机关就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根据规定,公安派出所委托的轻伤害案件人民调解,应当由公安派出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司法所三方衔接配合,并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是否属于可调解的轻伤害案件的审查,不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实际调解工作中,而是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接受轻伤害人民调解委托的主体,负责主持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工作的开展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街道每年受理的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数量都只有少数几起,与此同时,轻伤害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实际运行中已经严重走样,大大偏离了规范的程序和做法,且整个调解程序和环节存在法律监督上的严重缺失。

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配置的局限性、对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等多方面原因,公安机关虽形式上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轻伤害案件进行人民调解,但是主要的调解工作都是由公安派出所来组织完成。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后,公安派出所通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司法所负责调解工作的工作人员到场,由三方共同进行调解最后阶段的协议文书制作以及协议履行的监督。虽然文书的制作最终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同时协议文书中不体现公安机关的参与,但是公安派出所是实际调解工作的主体。换句话说,实践中的公安机关委托轻伤害案件人民调解是以人民调解的形式包裹着刑事和解的内容,本质上应属于刑事和解的范畴。

二、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是解决问题的恰适路径

(一)检察机关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将有助于规范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

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是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的监督关口前移。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安机关轻伤害案件调解中,将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民警的调解执法行为,促进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检察机关的参与,一方面有效地弥补了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受理阶段长期的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还可为调解工作提供刑事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化和指导。同时,检察机关在社会中广泛的认可度以及高度的权威性也将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说,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和解活动中,这将进一步推进轻伤害案件在受理阶段的刑事和解效果,使刑事和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二)介入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之一

把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基层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当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的应有之义。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适度延伸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的触角,积极搭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新平台新方法。同时还必须转变工作方式,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促进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建立和完善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新机制,将检察机关的触角深入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领域,延伸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建设的触角,进一步实现了检察机关从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的延伸。

(三)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也有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派出所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无法深入到刑事立案工作第一线,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刑事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因此立案的监督工作总是存在滞后性。使很多该立案而未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疏于监督。社区检察室参与到公安机关的轻伤害案件调解中来,能够更好的解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接触案件不同步的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性质和危害性进行衡量和把握,对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的立案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具体运作构想

(一)制定完善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检察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调解工作属于新生事物,而《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和《黄浦公安分局关于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等针对轻伤害调解工作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规定过于宽泛,不能成为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和执行依据。因此,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相互协调,共同建立关于轻伤害案件在受理和立案侦查阶段的调解机制,尽快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详细规范黄浦区检察院派驻社区检察室在处理纠纷包括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中的程序和具体做法。检察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专门针对社区检察室参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规定》,并依此开展工作。

(二)明确调解中各部门的分工与衔接机制

1.检察机关各派驻检察室确定专人负责参与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与公安派出所及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建立日常联系。

2.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轻伤害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社区检察室通报情况并由社区检察室派人参与调解工作。

3.确立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部门有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区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部门相互联系和配合。调解过程中,社区检察室主要负责在调解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整个调解过程的规范性和人员执法情况的进行审查。

(三)明确社区检察室参与调解工作中的职责

1.检察机关在参与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是否符合调解条件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应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侦查。

2.轻伤害案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节轻微且有证据证明的,应建议被害人提起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

3.轻伤害案件属于公诉范畴的,对公安派出所是否立案进行监督,如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及时通知院侦监部门。

4、调解工作完成后,检察机关对制定的调解文书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检察室制定审查文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四)完善社区检察室对轻伤害案件调解的管理制度

1.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就参与的轻伤害案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事实、调解经过、调解结果,调解前后的审查意见,对调解程序无异议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归档备查。

2.发现调解过程中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异常情况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第8篇

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件,现已结案*件,结案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占受理总数的*;在审结的*件案件中,调解结案*件,撤诉*件,调撤率达*,速裁结案*件,占结案总数的*;共上诉*件,其中:维持原判*件,改判*件,发回重审*件,调解*件,撤诉*件,移送*件,未发回*件。

受理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其中:受理权属侵权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受理合同纠纷案件*件,审结*件,审结率*。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继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次民事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次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次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发言,其他法官再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院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表现在方便了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弊主要表现在造成法官对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卷宗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可能性和调解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大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审结民事案件*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件,撤诉的有*件,调撤率高达*。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把握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规范。(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件,占*。

在速裁方面,20*年我院共速裁审结*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件、裁定*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件案件中,巡回审理*件,占收案总数的*。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原来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个庭仅有法官*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00到*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件之间,其余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法院现有编制的影响,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理,还要顾及社会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关系带来了难度,加大了审判工作量。

*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有些法官同志提出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单位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保障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第9篇

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

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于年终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各业务庭和干警进行案件调解。把案件调解作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干警调解案件的成效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落实调解方针,坚持正确调解原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应当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失范问题。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官都严格落实了四项“调解原则”,没有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五、抓好案件调解,构建和谐社会

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9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了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从全县12个镇聘请了24名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我院的调解助理员,协助各民事业务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调解助理员已案外调解纠纷30余起,协助我院调解案件68件,协助和解执行案件16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金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抵触情绪很大,被告声称“判了也不执行”。对此,办案干警及时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调解助理员共同做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全部12000元的法律义务。同时,我院还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的指导民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办公室,抽调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为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指导。另外,我院还在立案庭成立了调解小组,对当事人进行息诉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并设立了两个巡回办案点,开展民事审判、调解以及法律咨询等项工作。

第10篇

案件调撤率逐年提高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共有各类编制人员105名,辖区总面积104.57平方公里,总人口49.16万人,其中流动人口20万。辖区内集中了省委、省人大、市委市政府等省、市众多党政机关,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社、山西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单位及太原火车站、太原长途汽车站和太原电信大楼、太原邮政大楼等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枢纽;山西大酒店、迎泽宾馆等省城主要高档宾馆饭店遍布辖区,是山西省的综合服务“窗口”,人口密度全省第一。

2007年,迎泽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685件,结案4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554件,以撤诉方式结案973件,调解撤诉率为55%。受理执行案件919件,结案887件,其中,执行和解173件,和解率为20%。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8件,其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22件,调解率为79%。审结行政案件21件,其中,和解后撤诉结案9件,协调撤诉率43%。

截至目前,2008年迎泽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019件,结案4566件,其中调解结案1612件,以撤诉方式结案987件,调解撤诉率为61%。受理执行案件1281件,结案768件,其中,执行和解189件,和解率33%。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5件,其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28件,调解率为80%。

近年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调解撤诉指标始终名列全市基层法院前茅。

调解工作呈现新特点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迎泽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整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调解率稳中有升。近年来,该院案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特别是三个派出法庭的案件调解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调解这一极具传统人文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使诉讼效率得到提高,也被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很大。全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近年来年均受案25件左右,主要以交通肇事案件居多。从结案情况统计,年调解率以15%递增。其中,2006年为63%,2007年为79%,2008年已达到85%。

执行和解率因受“执行难”等多方面因素的困扰,始终在20%上下徘徊,未能取得较大突破。分析这种情况,主要是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较大等客观因素影响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

诉讼调解工作的发展不平衡。在全院调解率上升的大趋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还很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派出法庭善于运用调解解决纷争,派出法庭的调解率普遍高于其他业务庭。如桥东法庭、庙前法庭调解结案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而个别业务庭的调解率不足40%。分析其原因一是受审限管理的限制,审判人员在调解上不愿付出太多的时间,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一些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一些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不愿接受调解;四是发动一些组织或个人参与调解的力度不够。

诉讼调解的六项做法

加强调解工作要转变观念,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迎泽区法院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亲自抓调解,并确立了三条工作思路。第一,将调解作为处理诉讼工作的优先目标和首选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第二,把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审理案件时不局限于眼前的纠纷而更注重双方的长远关系和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劝导当事人发扬风格,谅解让步的理由;第三,把说服动员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处理案件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从去年年初开始,该院将案件调解、和解率作为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硬指标”记入审、执人员的执法档案。该院执行庭今年执行和解率达33%,比去年同期上升15%。

健全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

迎泽区法院制定了立案调解、民事调解、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制度。要求全院以效率、快捷为原则加强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不超过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超过20日。各业务庭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措施,执行局制定执行和解工作5条措施,通过全程跟踪、案例引导、融入亲情、换位思考、放水养鱼的方法,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又使债务人重获发展生机。

明确调解方向,突出调解重点

迎泽区法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案结事了”作为调解工作追求的目标,坚持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如下案件上: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对重点案件承办人调不了的,审判长、庭长出面调,审判长、庭长调不了的,院领导出面调,院领导出面仍有难度的案件,向区委汇报,商请有关部门做调解工作。如该院在处理一起36户居民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光权纠纷的群体性诉讼中,采用冷处理法先缓和双方矛盾,之后通过有关部门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通过社区、街道做居民的工作,经过近几十次的调解,最后在区委政法委的协调和支持下,终于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圆满解决了一起群体性的诉讼纠纷。

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

迎泽区法院党组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和改进调解工作方法。用“四心”调解案件,对当事人“排忧解难要诚心,关心矛盾发展变化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耐心,评判是非要公心”。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院将是否积极主动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促使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对行政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当事人和解撤诉机制。在再审程序中通过调解理顺头绪,消除涉法上访隐患。

通过大量的实践,迎泽区法院逐渐摸索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策略与技巧:即围绕“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练就“三个基本功”——耐心的倾听者、温和的疏导者和敏锐的调停者;运用“五个方法”——亲情融化法、换人调解法、背靠背法、冷处理法、巧借外力法;抓住“七个时机”——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庭审调、庭外调、庭后调。上述方法与技巧都被法官灵活地运用到了调解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桥东法庭的调解率多年在75%以上,全庭无错案、无再审、无申诉、无抗诉、无民转刑、无超审限,创造了“六无”佳绩。

构建民事诉讼调解文化

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它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不断赋予新内涵、注入新活力。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在办公场所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辟出专门场所作为调解室。调解室的设置与审判庭截然不同,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围坐在一张圆桌上,和风细雨、辨法析理,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紧张心理,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让当事人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互谅互让、达成调解。与此同时,在调解室佩挂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图案并配以“家和万事兴”、“和为贵”、“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等文字标语,让当事人在等候调解时进行一次自我教育,自我反省。并开辟法官寄语专栏,张贴一些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感悟文章和搜集来的有针对性的小故事。事实证明,这种通过“亲情感人”、“道德教化”的方式对处理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权纠纷等案件特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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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开展

法院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良性互动机制,三个派出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凡未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邻里、小额债务纠纷案件,建议由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基层组织难以处理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法院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做调解、和解工作;完善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与村委会、社区、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完善调解配合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积极与律师沟通,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配合,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联系、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完善调解宣传机制,对赡养、抚养案件、农村邻里纠纷案件,巡回办案,就地调解;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宣传和谐理念,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营造调解工作良好氛围。

迎泽调解工作三问

调解工作取得哪些效果?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案结事了,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如庙前法庭今年以来审结的近491件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0%,调解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桥东法庭受理案件1213件,调解撤诉率占80%,无一例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和上访事件发生。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提高了诉讼效益。诉讼调解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缓解了执行难。诉讼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主动性、自觉性较高,避免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从全院调解结案的情况看,因调解结案无需进入执行程序的占25%,调解当庭兑现的占15%,如期履行的占30%,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教育、敦促等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协议的只占30%,效果明显。

存在的主要困难是什么?

目前,迎泽区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审判人员短缺一直是长期困扰该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问题。该院的民事法官平均每1.5天就要办结1件案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施行后,案件进一步增多,今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太原市基层法院案件管辖标的由200万元提升到800万元,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派出法庭的审判力量尤为缺乏,全院3个派出法庭中,有1个不能组成合议庭。而调解往往比判决耗时费力,但判决案件易上访申诉,法官调判案件面临两难选择。

案多人少,办案经费难以保障。法院三个派出法庭都是租赁场地办公,每年要缴纳十余万元的房租,资金比较紧张,有时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他们不得不从办公经费中压缩开支来支付建设费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后,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诉讼费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院调解案件的积极性。以2007年为例,按新的诉讼费标准计收,该院诉讼费收入减少68.31%。

今后有什么工作计划?

调查结束时,记者又就该院今后调解工作的方向,先后采访了院长李克宁和研究室主任王刚,他们谈了一下几点打算和建议:

一是继续探索进行调解的有利举措,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使诉讼调解能够达到及时解决纠纷,化解审判法官的工作压力,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工作规范,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措施和制度建设,推动建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11篇

一、诉讼调解有以上如此多的优点与好处是公认的,但再审案件的调解又是另一番风景。在诉讼法学界,谈到诉讼调解一般都指一、二审案件的调解,鲜有谈到再审案件的调解。这是理论界的现象。在实践中,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与一、二审案件的调解相比更是低得可怜,一般一审案件调解率都在70%左右,而再审案件调解率,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为例,2001年以前调解率几乎为零,调解再审案件如凤毛麟角,2002年以后再审案件调解率在10—20%之间,造成此结果有多种原因。

(一)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谈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讲的是法院调解的操作程序,且为一审的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规定有调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在理论界鲜有谈到再审案件调解的原因。直到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才明确提出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

(二)民事案件从案件本身上看,案情重大、复杂、疑难,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许多再审案件是经过一或二审判决,被提起再审立案。原因是未将事实认定清楚,未理清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有错误等。所以再审案件调解难度大。

(三)民事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观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不如少说话,庭审后交法院审委会一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惹火烧身。

(四)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激烈,积怨久远,应当说被提起再审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难度相当大。

(五)直言不讳的说,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面对的再审案件不仅仅是面对双方当事人,还要面对原审法官。再审承办法官对再审案件作较多的调解工作,发表较多的言论、意见,势必触及到原审法官之失误,再审法官与原审法官将产生矛盾,要得罪人,如果将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就可避免得罪原审法官,少产生矛盾,也减少自己工作量。

(六)再审案件重大、疑难的特点也决定了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在客观上就增长了法官调解的惰性。

再审案件调解率低有这么多原因,是否再审案件没有调解的必要?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更应加强调解工作,调解十分必要,首先:一审之后还有二审和再审;二审之后还有再审,而再审就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最后一道防线,如再审都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易激化矛盾,甚至致使当事人走极端,而使案件民转刑,影响社会稳定,其次,若再审案件不加强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就未得到缓解,矛盾没得到解决,没有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判决后,当事人还是上诉、申诉、上访不止。第三,再审案件判决结案,无形增加了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压力,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

如何搞好再审案件的调解,笔者认为,除应遵循民事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外,还应针对再审案件的特点,因事制宜,有的放矢进行调解。再审有别与一审、二审,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再审案件已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其次是再审案件案情一般都较复杂、疑难,三是再审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冲突较大,甚至当事人之间诉讼多年,积怨久远。四是再审案件涉案的社会背景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一件再审案件,一般是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长期申诉、上访,为此社会群众、新闻媒体、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协、政府都关注,五是再审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因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再审的,所以理所当然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二、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强调法官调解之责任。思想是指挥行动的路标,认识不到位,行动就肯定迟疑。再审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又涉及原审法官之业务能力的评判,这就使承办法官有畏难情绪,再加上再审案件一般都可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就更滋长了承办法官少作或不作调解工作的情绪。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的个人禀性素质及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对当事人来说,即使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作为当局者的当事人也未必能看清形势,况且当事人还可能存在影响达成调解的心理障碍。所以,应强调法官的调解责任,增强法官调解的主动性,这是其一。其二对再审案件产生畏难情绪,少作或不作调解工作,以判决结案,反过来说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又上诉或申诉时,你自己将可能成为当事人指责的对象,你也就处于原审法官被评判之地位,这对再审法官不利。其三,如对再审案件作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彻底的定纷止争,双方和解,矛盾消除,案结事了,调解结案就是对再审法官工作的肯定。所以再审案件的法官应彻底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加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学习,提高调解水平。再审案件源于一、二审案件,但再审工作难于一、二审,再审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如何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认清案件的实质,如何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突破口,这就要求再审案件的主办法官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已的业务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许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就其实质来说就是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当然这还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法官在平时要多学习社会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以司法为民的思想重新体会中华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与艺术。

(三)进一步强化庭审,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虽然案件事实已清,但当事人并没明白,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超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不好,也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他们底气自然全无,调解协议顺理成章的就达成了。

(四)案件事实要清楚,但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此时应跳出追求客观真实的怪圈,再审法官不要拼命追求客观真实,而是要立足于“追求”客观事实,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是他,而不是法院。不要为此缠诉缠访。这对再审案件中不服案件事实的认定,认为认定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差异,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有奇效。

(五)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七)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就由该案原承办法官、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可谓得来全不费功夫。

(八)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如前所述社会群众、党委、人大、政协、政府都有关注,对这个问题,要区别对待,如社会群众是关心法院审判工作,党政机关是为了法院的司法公正,这种监督,人民法院应接受,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少数个别人在申诉人背后搞幕后操纵,妄加评说人民法院裁判,此时再审法官要一方面对当事人作疏导说服工作,另一方面针对纠纷的“后台”的反向操作,予以严词批驳,“后台”倒了,纠纷也平息了,调解自然就会成功。

(九)对因再审案件重大、疑难,原则上可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从而客观上增加了法官调解的惰性这一特点,对再审法官要切实实行承办法官责任制,要求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意见负责,同时以调解成功率、当庭裁判率,减少上诉、上访案件率等指标,考核再审案件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培养和促进再审法官调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十)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在你一接受再审案件时你就要有寻找纠纷解决最佳方案的意识,当然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你还是要成竹于胸,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不在少数。笔者所在法院,再审维持率在20-30%,监督庭的法官对这个情况都了解,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这个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没有错的,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没去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一)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热心接待案件当事人,是调解工作都应遵守的规律,这里提出来讲,是作一强调,因为再审案件当事人,能够使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不回避的讲,也有其缠诉、缠访的原因,且基本上都是因当事人申诉而再审,再审法官是清楚这点的。为此,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心中有这些人是无理取闹的先入为主的观点,这是内因。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而原审裁判是你法院、法官作出的,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但如要调解成功,这样的氛围是不可能。为此,再审法官要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十二)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一直以来对待检察机关的抗诉,存在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现象。笔者认为,这个现象不正常。首先,法院和检察院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职责都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民利和其它权力等;其次,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第三,检察机关抗诉是为了确保法院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错误,维护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

第12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度民调、信访工作总结

在整个东升乡范围内,东升博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生产型的老企业比较多、不在岗人员比较多、低端劳动力从业人员比较多的企业。由于我公司拥有电焊机、铁芯厂、锅炉厂等众多生产型的传统企业,而这些企业又面临着向服务型企业转型之阵痛,因而使得本企业不在岗人员较多,需要进行人员分流、二次择业的职工较多;同时,由于我公司所处的行业比较特殊,因而使得我公司的低端劳动力从业人员比较多。由于上述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在部分职工范围内存在着思想情绪波动比较大、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部分不在岗人员所在新工作单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等现象,部分不在岗人员二次择业甚至多次择业都不甚理想。由于上述种种因素所致,使得我公司的民事调解、信访工作压力比较大,给我公司的民事调解、信访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虽然存在上述困难,但是,由于我公司一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乡党委、乡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等一系列文件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xx年东升乡信访排查调处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定办事,从民事调解、信访工作的机制狠抓入手,落实对民事调解、信访工作的督办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以来,我公司共接待群众来访6例,通过民事调解、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已处理案件6起,结案率达到100%,全公司未发生重大集体访、越级访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现将我公司的xx年度民事调解、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责任意识,强化民调、信访工作的领导

我公司抓住公司党总支、各支部两级民调、信访工作责任制这一关键,层层落实责任制。首先,我公司成立了民调、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主管党务的副书记任组长,由总经办主任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民调、信访工作,把民调、信访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调研解决重大民调、信访案件,对各支部实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制,明确责任。其次,我公司把民调、信访工作纳入各支部的工作考核内容,按指标完成、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创先争优”一票否决,充分调动各支部民调、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再次,实行公司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值勤接待制。公司党总支根据民调、信访工作突发性的特点,对公司班子成员实行了每月定期值勤接待制,发现职工上访及时处理,决不拖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给上访职工一个明确的答复,限期解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最后,进一步明确了我公司各部门主管、各支部负责人岗位责任,包括处理时限要求及责任追究。xx年以来,全公司处理接待群众来访6例,未发生越级访、重大访现象。

二、落实制度约束,健全民调、信访各项工作制度,

为使民调、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公司在民调、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方面下了狠大功夫。一方面,我公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民调、信访接待制,民调、信访工作联络制,民调、信访岗位责任追究制,矛盾纠纷排查制等四项民调、信访工作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公司领导包案到底,各部门、各支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使民调、信访处理工作开展的更顺利,更及时。另一方面,我公司落实民调、信访档案的管理,对民调、信访案件及时登记,并对处理过程、结果进行记载,为以后的工作留下珍贵的资料。此外,在硬件建设方面,我公司做到了办公地点、人员、资金三到位,对各项工作制度已纳入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使民调、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

三、着力矛盾排查,建立健全民调、信访工作系统

为切实做好民调、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做到民调、信访矛盾不出不出公司,我公司在公司党总支、各支部两级组织设立公司专职民调、信访员和支部级联络员,建立起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排查系统。

公司专职民调、信访员由一直由富有股份合作社民调、信访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而支部级联络员也是由支部里有威信的党员、干部担任,公司党总支定期听取公司专职民调、信访员,民调、信访办支部级联络员的汇报,对排查出的民调、信访隐患,及时组织人力进行处理,确保了矛盾不被激化。

四、搞好案件处理,建立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公司主要领导包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公司专主管党务的副书记亲自包案,亲自调解,亲自接访,亲自调度,促使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得到化解。例如,针对承包公司在建工程的个别建筑施工队与部分外地农民工因农民工工资待遇引发矛盾的案件,由公司专主管党务的副书记、电焊机厂支部书记亲自出面调解,在照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使这一尖锐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民调、信访案件,对一些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本公司就抽调各有关部门精干得力人员齐抓共管、具体调查解决。这一举措,一方面,可以显示本公司的重视程度,缓和职工情绪,另一方面,便于在较短的时间,查清事实,给职工一个明白。

再次,落实协调与监督。为确保将处理民调、信访案件的结果落到实处,从根本上减少职工的重复上访,重复调解。我公司加大民调、信访工作的协调、监督力度,本公司定期召开民事调解、信访工作调度会,对民调、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加以落实,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协商,强化民调、信访工作力度,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公司还将继续面对部分低端劳动力从业人员生活压力较大、思想情绪易波动、心里抗压能力较差等状况,还将继续针对部分不在岗人员生活比较困难、长期欠缴社会保险等状况,还将继续面对部分不在岗人员多次择业不甚理想,情绪易波动等状况。针对上述现实状况,在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从“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大局出发,我公司将继续着力于对民调、信访工作的领导,强化民调、信访工作工作的力度;我公司将继续着力于健全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提升处理民调、信访案件的水平,把民调、信访案件解决在本公司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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