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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2-02-12 08:52:15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1篇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2篇

摘 要 本文将对我国以往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简要概述,并针对2011年重庆和上海房地产税试点方案对比分析,指出重庆和上海方案的房地产税实质更接近于物业税概念,最后指出我国开征物业税应做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 房地产 物业税 房产税

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相应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逐渐成为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的调控手段,今年1月份重庆、上海成为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此项税收政策引起了全国各界新一轮的热议。本文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和税收政策进行简要概述,通过分析最新的上海、重庆方案房产税政策,指出重庆和上海方案的房地产税实质更接近于物业税概念。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及政策回顾

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7)的研究,1950年财政部《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建国初期房地产税制体系由印花税、契税和房地产税三个税种组成。1973年政府缩小了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征税。1984年政府恢复了对国有企业开征房产税,并把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1988,国务院相继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制开始恢复。1994年税制改革,增加了土地增值税这一新的房地产税种,并对原来的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课税范围进行了修改。1997年新的契税条例实施,1999年决定开征房地产转让所得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2006-2007年,政府分别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提高税额标准。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200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内外统一。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契税、房地产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基本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二、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方案

2011年1月,上海、重庆相继公布本地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那么,上海、重庆方案名义上的房产税,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房产税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通过详细对比分析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与上海、重庆房地产税暂行办法,本人认为上海、重庆方案名义上的房产税,与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房产税无必然联系,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而房屋的价值因为折旧是每年下降的。对于现在的房产市场来说,房产之所以价值很高,很大程度上是由地价决定的,但我国实行有限的70年的居住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在国家手里,因此地价上涨所带来的房产收益也归属于国家。重庆、上海房产税方案规定按照房产的市值来缴纳房产税,其实包含了房产中不断增值但并不属于自己的土地,而对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已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在没有相应减少一些税费的情况下,这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其次,条例第五条列出了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征收房产税的范围限于经营性房屋,对于自住的房屋不交房产税。但重庆、上海房产税则是针对每一个居民的房产征税;最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其中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重庆、上海方案都是对房产的市值征税,例如重庆方案对于独栋豪宅无论存量、增量都征税,房产现在的价值比原值要高很多,城市居民如果缴纳这项税费负担会很重。经过上述的分析可见,上海、重庆方案名义上的房产税其实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物业税更为接近。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因此,物业税本身又称财产税。主要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要求其所有者或使用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负随土地和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接着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政府不直接开征物业税,而是在房产税上进行试点呢?原因是我国现在的房价上升过快,在没有充分调节好各方面关系的情况下,政府面对严峻的调控压力而不得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推出物业税的试点。尽管物业税的开征在经济理论上有降低房价的作用,但开征一种新的税种势必要花费好几年的时间进行论证、统一各方面意见,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况且我国相应的开征物业税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可见现在我国大范围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并不成熟。

参考文献:

[1]王洪卫.房地产租税费改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延龙,周坷.房地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杨大春.中国房地产税收法制的变迁与改革.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

第3篇

【关键词】房产税;计缴;关键点

Try to talk about the housing property tax plan capture of a few key points

HanYanLiang zhang tao with zhaojin mining co., LTD.,

【 abstract 】 on January 1, 2009 befor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individuals have been performs "urban real estate tax tentative regulations, after 1 January 2009, a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rganizations and foreign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personal), according to" housing property tax tentative regulations pay property tax. For many taxpay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al estate tax tentative regulations calculation housing property tax need pay attention to what the problem is not very clear, this article from the taxation scope, the applicable tax rate, to the hous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original value, obligations to pay taxes in the start-stop time and foreign currency conversion time point and so on several close key point to real estate tax plan capture made clearly.

【 key words 】 housing property tax; Plan capture; Key point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 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 税。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 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文 件就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一直执行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少纳税 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 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1.关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 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 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 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2.关于房产税的适用税率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 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 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 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 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关于房产税对房屋原值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第二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 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 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还应注意的是,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 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 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 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 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 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 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一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 至30%]×1.2%。二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 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 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 定。三是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 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 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是报批类减免税政策.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 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 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 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 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 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 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 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关于外币换算的时间点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第四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 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 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税费;体系;核算

在应用不动产估价三大方法――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经常遇到与估价对象密切相关的一些税费问题,这其中尤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最为突出。因此,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转让等经济活动中的税费问题也就成为房地产估价师在应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估价时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税费与房地产估价的关系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税费与房地产估价两种主要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密切相关。如果把估价对象理解是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估价对象实体自身,那么这里所述的税费就是权利人拥有该项权利或利用该权利创造收益所必须或者应当支出的成本和费用。

所以,如果不能全面掌握房地产估价中的有关税费并恰当运用,那么可能会造成估价结论的联疵。

二、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法体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七大类:包括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财产和行为税、农业税、关税。在这七大类税法中,与房地产估价直接相关的有:流转税类:营业税。

资源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

三、收益法房地产估价涉及税费的核算

采用收益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概括地讲,所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租赁管理费、保险费、土地收益金和所得税。

在房地产估价中如何确定上述税费,主要根据估价对象、收益途径以及价值定义来判断。

1、出租性收益应当考虑的税费及其确定方法

(1)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 l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前者适用于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后者适用于个人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两者的税基均为租金收入,纳税义务人也均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出租人,所不同的是税率有所差别:前者为5%,后者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法律依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市市区7%、郊县城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其法律依据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不分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统一为3%。

(4)房产税: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2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前者适用于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后者适用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经济行为。两者税基均为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12%和4%。

(5)土地使用税(费):其法律依据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计税(费)的基准为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税率由土地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6)印花税:其法律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其税基为租金收N,税率为 0. l%。

(7)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其税基均为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单位有33%、27%、18%、15%等多档比例税率,个人出租适用的税率为10%。

2、产权售让性收益应当考虑的税费及其确定方法

(1)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税基为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法律依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市市区7%、郊县城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其法律依据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不分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统一为3%。

(4)印花税:其法律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其税基为销售合同金额即销售收入,税率为0.03%。

(5)土地增值税:其法律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基为售让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差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的院、50%和60%四个档次。

(6)土地收益金: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计算范围仅限于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和转让。通常情况下是房地合一进行估价,估价结果再扣减“补交地价”。

(7)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其税基均为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单位有33%。27%、18%、15%等多档比例税率。

所得税应当作为收益法(包括由收益法演变的其他方法)在计算净现金流量或净收益的扣除项目,理由简述如下:首先,所得税是国家以“法”的形式载明经济行为发生的主体之一必须向国家尽的义务,因此,从现金流量的概念来讲,必定是现金的流出。其次,无论是“出租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途径,还是“售让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途径,从收益法估价理论的角度看,不仅仅是房地产的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一种“权利”,前者是分期让渡房地产的使用权,后者是一次性让渡房地产的所有权。

由于所得税对不同纳税主体,可能会出现税率上的差别,因而,同一宗房地产、不同的人或单位拥有它,导致估价结果会不同。这不是说收益法本身有不严谨的地方,只能说应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时的复杂性不像应用市场法那么直观。

四、用成本法估价所涉及到的有关税费

1、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费

(1)通过征用农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农地征用费,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三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四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款“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六款“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通过在城市中进行房屋拆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通过向政府或市场购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购地者承担的税费有交易手续费和契税,前者由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后者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税基为成交金额,税率为3-5%。

2、与房地产建设有关的税费分成两个部分

第5篇

个人居住的房子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但是,如果将房子由于商业用途,就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了。个人房产税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第6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7篇

关键词:治理;房产税;试点;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9-0039-06

一、引言:治国理念之流变

“治理”是20世纪末兴起的政治概念,指的是与传统的“统治”或“管理”相对的新型治国理念与模式,其特征为民主性、顶层设计、疏统并举和过程思维。[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比于过去使用的“管理”,一字之差,却反映出根本性变化。[2]在价值取向上,管理凸显国家本位的一元利益,而治理则重视多元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在主体关系上,管理奉行国家机关单向主导的家父主义,而治理则强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对话、协商和参与;在实施路径上,管理主要使用行政指令,而治理则强调疏导与软权力的运用,并且最终要依靠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

由“管”到“治”的理念转型,是现代社会演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传统社会中,一方面社会分工简单,社会利益存在一致性,管理起来并不复杂。另一方面,政府被认为是强而智的,民众被认为是弱而愚的,“草民”习惯于天经地义的服从;而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的浪潮极大地加剧了社会成员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诱发了垂直方向上的社会分层与水平方向上的社会分化,导致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利益博弈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指针,民主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自霍布斯、洛克以来,政治哲学逐渐消解了国家权威,国家从神圣的目的变成了世俗的工具。统治的正当性也不再是“君权神授”,而要诉诸民主、法理或绩效。总而言之,在现代化语境下,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政治模式的大变迁,共同决定了单向的、强硬的、粗糙的管理模式向互动的、柔性的、精密的治理模式的大转型。

目前,我国正处在这种大变迁、大转型的历史进程中。然而,出于制度惯性、观念阻力及既得利益等方面的影响,治国模式的升级往往滞后于社会基础的变化,管理思维在诸多问题和领域上仍然作用很大。这就可能激化甚至催生出新的矛盾与问题,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困境就是一个生动的实例。

二、管理思维下的试点困境

正在推进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行政试点路径,即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国务院主导、地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指令。从功能、主体和路径上看,它都具有较为浓厚的管理色彩,也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一)合法性缺失

从表面上看,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许可,似乎具有法律依据。然而,这种观点其实并没有准确认识到问题的本质。[3]现行的房产税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属于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权力来源是全国人大1985年的授权决定。而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上海、重庆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实质就是将全国人大授予的税收立法权转授给地方政府。这与《立法法》第10条规定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产生了直接冲突。

退一步看,即使不考虑转授权问题,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暂行办法也直接与《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冲突。国务院在授权地方试点时,并没有修改该《条例》,也没有提及在相关地区暂时停止其适用。因此,该《条例》仍然在试点地区具有效力。沪、渝两地出台的房产税暂行办法在征税范围和税率上都突破了《条例》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

再退一步看,即使承认两地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它们也无法发生效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两地暂行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而不能成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可见,沪、渝房产税试点很大程度上是在合法性缺失的状态下运行的。而法治的缺失,反过来又削弱了改革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二)正当性不足

正当性(legitimacy),不同于合法性或合法律性(legality),它更多地指向民众对于制度的肯定与认同,关涉到制度形成、运行与调整中的价值判断。只有同时具备正当性和合法律性的政治秩序才能称得上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4](P533)然而,在正当性方面,房产税试点的情况也并不算理想。

第8篇

随着时间推移,人们自然会产生“审美疲劳”。事实上,即使是房地产税实施,房价也不一定会大跌,国际上也无此先例。

杨红旭

3 月1 日,压在中国房地产市场身上的一块石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在此前的几日,从一二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一种言论甚嚣尘上:国家开始整顿住宅市场了,追查个人房产套数,随后就会开征房产税,贪官们将会大量抛房,中国房价开始下跌了。

对此,虽然有官员、官媒多次出面解释: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非为了反腐,也不是为了打压房价。但舆论与市场情绪暗潮涌动,似乎只认准了一条死理:此条例将对房价造成冲击。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

其一,不动产登记并非为了抑制房价。就像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一个全国统一身份证那样,中国的每宗不动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也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登记、统一发证、信息全国联网,发达国家都是如此。惟如此,政府才能更加有效地管理不动产,更加有力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你根本不必担心警察查你的身份证。同理,如果你的不动产是合法获得的,你又何必担心国家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清楚界定了出台条例的原因与目的: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这几点与打压房价没有直接关系。而且,登记遵循自愿原则,政府不会逼着你登记,但不登记,法律不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其二,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没有直接关系。对于拥有多套房、房屋来源不正的官员或准官员(国企领导)而言,他们怕的是反腐,所以选择处理掉一些房产,但这一进程早就进行两三年了。

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担心的则是房产税。他们以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为了征房产税。如此理解,失之偏颇。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可以说,这一立法节奏与进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没有直接和必然关联,也不受其影响。在此条例出台之前,重庆和上海不就已经试点房产税了吗?退一步讲,即便不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各地一样能开征房产税。房产税是地方税,一个城市的政府只需根据一个家庭在本地区的住宅拥有情况即可征收房产税,不一定非得根据这个家庭在全国拥有的住房套数征税。只不过,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为征房产税提供更加便利的技术条件,仅此而已。

其三,人们的恐慌性情绪将随着时间推移而缓解。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在部分媒体误导以及民间口头传播下,市场形成恐慌性心理与情绪,这种“羊群效应”一旦形成,确实对楼市形成一定程度的利空影响,需要时间才能逐步缓解。在资本市场中,“预期”很可怕,但它变得快,靠不住。

按照政府计划,2015 年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 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另外,2016 至2017 年,房地产税立法很可能会通过。所以,展望未来两三年,还会有此类传闻和情绪影响人们对楼市的预期。

第9篇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是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确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解释,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认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此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虽然签订了跨年度租赁合同,但是合同约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这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既签订了跨年度的租赁合同,同时又明确了租金必须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上,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而不是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2011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2016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

营业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此可见,预收租金缴纳营业税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上述企业在2011年5月与另一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租金,都应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80×5×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

印花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同时在2011年5月签订租赁协议时,分别按租赁协议标的的5年租金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4000元(400万×1‰)。

房产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有的地区规定,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按月分摊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有的地方规定,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票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第10篇

关键词: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17-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对产业政策的引导,国家对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使得房产税首次出现在我国税收历史上。2008年,中国法律和税务经济专家开始提出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观点,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对此,房产税再次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本质是开征财产税,财产税包括个人财产税和财产税,其中个人财产税只对纳税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征税,而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所以财产进行征税。因此,更准确地说,我国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中的个人财产税,因为我国房产税只针对房屋进行征税。房产税具有如下特征。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比较特殊。房产税针对的是市、县、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征税,不包括农村;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农村的房屋并没有纳入到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具有差异性。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对经营性住房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出租性住房按租金收入计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管理。

房产税征收税款具有僵化性。房产税是按照在有关房屋产权部门登记的房屋价值,若房屋登记价值没有明显低于实际价值,有关部门不会主动对房产登记簿上房屋价值进行修改,这就使得房产税不能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不能够体现房屋的真实价值。长此以往,将导致房产税税收的大量流失。

在调控房地产的措施中,税收以其强制性的特点,集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于一身,在调控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税收从来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着政策,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国外房产税法律制度分析

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分析其较为完善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中较为先进的方面,对我国在房产税构建方面起了哪些积极的作用。

(一)美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同时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也同样处于领先的地位。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房产税法律制度,美国的房产税法显得别具一格。房产税法在美国并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存在的,而是作为财产税中的一部分来进行征收,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税收收入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之中。

美国的房产税评估与征收遵循的是相对独立的原则,各地方政府均设有专门的核税评估机构,在全国以州为单位建立网络化管理,核税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负责对税款进行征收以及处理相关的事务。这样就能更为清晰地对居民的私人财产进行登记以及备案,同时使得税务征收人员对纳税人的资料以及纳税的金额的掌控更为方便。

美国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州均通过立法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把对州、郡、镇的税收优惠对象、税收优惠内容、条件、办理程序等都予以明确规定,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做到有法可依。

(二)英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

英国也是一个房产税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但与美国房产税制相同之处,就是也没有单独的房产税立法。其房地产税种大体包括家庭财产税,也叫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这两种与我国房产税的性质属于同一范畴,其中,家庭房产税是最广泛的房产税种,它以公民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征税,征税对象为居住房屋,税率由英国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

英国的营业房产税主要针对营业性用房所征的税,与家庭财产税最大的不同就是,家庭财产税属于地方税种,而营业房产税属于中央税种,由地方代为征收后统一上交给中央财政。但是,中央也会根据地区人口基数比例和地区贫富差距情况把营业房产税返还给地方政府。英国的房产税等级评估由专门的机构评估,政府的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和管理,具体的评估和纳税无需个人参与,这点与美国大致相同。

虽然美国和英国都没有单独的房产税立法,但其法律制度的选择是与国情相适应的。由这一点可以看出,经济建设与法律建设相互协调,才能制定出最合适的法律。

三、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迅猛,在内需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出现的时候,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中房地产投资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在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更不能忽视隐藏在发展背后的一系列问题:房价虚高,土地资源浪费严重,闲置房屋过多导致出现“鬼城”现象等。出现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产税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方面。

(一)立法层次低

从整体来看,现阶段我国房产税的基本立法层面较低,无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各地方针对《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制定的实施细则,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的。这不能体现税收的权威性,也不能保证房产税法律制度在实施环节上的良好运行。

此外,“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定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主要依据还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显然这违反了法律规定,使得房产税法律制度在执行中难以有效实施”。

(二)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只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的营业性用房进行征税,公民自身所拥有的非营业性用房并没有纳入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这就使得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大大缩小,形成税收漏洞,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都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而拥有多套房产的公民也在人群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这样一来,将公民自身所拥有的非营业性房产排除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使得房产税税收收入大大缩水,从这种情况中也能体现出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三)税率缺乏浮动空间

“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中,仅仅拥有两种税率计算方法”。这样过于单一的税率计算方法,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之间负税能力的差异。因此造成了拥有多套房产的居民纳税负担低,也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投资多套房产,这就是出现大量房产闲置的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我国地大物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房产税作为基础税种之一,并没有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行浮动,缺乏灵活性,也是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

我国房地产业仍处于快速发展中,现有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房地产业发展的状况,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已经说明了我国对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必要的阶段。

(一)提高立法层次

“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其在实施中颁布的许多通知文件成为了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位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之上,而《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属于行政法规。由于这部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只有颁布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来规范房产税税收行为,将其提高到法律的层面,才能针对在房产税征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采取有效的手段以及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

(二)扩大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对农村则是一直享有免税的方针,这就显得范围过于狭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建设,现代农村相较于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一些农村的经济状况相较于城市也不遑多让,尝试将农村的经营性用房归纳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中也是值得考虑的,同时也会成为我国税收的又一项重要来源。

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也使得居民的购房规模不断的扩大,而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个人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建议将自住房的所有人也纳入纳税的范围中,以此有效地控制大量闲置房屋出现的状况,对缩小贫富差距也有着一定的贡献。

(三)建立浮动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税率采取的是比例税率,统一的比例税率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完善现有的比例税率是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必经途径,应建立浮动比例税率机制,即根据用途将房屋进行分类,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税率;将个人住宅分类,分为基本住宅、高档住宅和个人独栋商品住宅;最后根据居民是否有多套住宅来征收房产税。建立浮动比例税率,既能在保证税收的同时调动了纳税人的意愿,又能保证地方税源的充足。

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律制度在立法层次、征收对象和税率比例上存在着种种问题,早已经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了。我国房产税的改革是顺应时展的,它不仅能够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还能够充分发挥房产税的市场调节作用。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房产税的高度关注以及国家对房产税的重视,房产税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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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九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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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抡文.小议房产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2,(8):88-89.

第11篇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加油站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两种主要的地方税种。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文结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各加油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对加油站应该如何正确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便合理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存在纠纷的,由使用人纳税。征税对象是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种名称定为城市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了第546号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案例一:

2007年5月至7月L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而在2006年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没有包含加油站罩棚和厕所,因此税务局要求补交2006年罩棚的房产税八万余元。

案例分析:

如果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加油站中的房屋和罩棚均应计算缴纳房产税,况且在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2006年应该和2005年保持一致,继续缴纳罩棚和厕所的房产税。但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税务管理人员及时地同上级公司财务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咨询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通过拨打L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途径对房产税缴纳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房屋是单独计量的,房产证只包含房屋,不含罩棚和厕所;2、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设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罩棚和厕所的价值也是单独计价的;3、通过实地调查,该地区的其他加油站均没有对罩棚和厕所缴纳房产税,公司希望能够承担同等的责任,以便进行公平竞争;4、某些兄弟公司在其他地市,罩棚、厕所不需缴纳房产税。经过与地税局稽查局、税源管理科等多个科室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后,最终地税局相关科室同意公司的加油站罩棚和厕所不用交纳房产税。

在此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可见在这之前,中石油某销售公司的做法为企业合理规避了税费支出。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0]121号文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体规定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适当调节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

案例二: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在税务自查中,发现有4座加油站于2005年底开业,而土地使用权证在开业之前早已办理完毕,2005年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之日起缴纳,2005年度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903.9元,发现这一问题后,公司积极主动的补交了这一部分税款。

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中国石油某销售公司名下,就意味着该公司成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从变更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在收购加油站时经常出现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前,加油站开业在后,在这中间还会出现跨年度情况,容易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情况应该引起重视。

案例三:

2007年6月,L市T县地方税务局给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下达了地税处罚决定书,要求补交自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9000元。

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位于L市T县庙山镇政府驻地。该加油站属于土地租赁、地上物收购性质的资产型加油站,公司于2001年5月份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该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近几年经营不善,又是当地企业,因为各种理由没有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地方税务局在向对方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于2007年6月份向公司方下达了补交49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款的处罚决定书。接到处罚决定后,公司积极和地税局沟通,提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是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应该依法纳税;2、公司已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正式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T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证明,不属于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的情况。经过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最终县地税局把处罚决定又下达给了庙山供销合作社。

以上是通过三个案例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在日常的税务工作办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点体会,和大家共享:

1、税务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直接关系着能否做好纳税筹划,要做到合理纳税,既不偷税漏税又不多交税款,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利益。

2、在与税务局的沟通交流中,要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充分的尊重对方,又要据理力争,和对方摆事实讲道理,如果我们摆出合理的法律依据,他们同样也会非常尊重我们。

第12篇

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什么时间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3,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房产税计算公式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4,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