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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察大队工作计划

时间:2022-11-07 18: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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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察大队工作计划

第1篇

一、责任分工

监察大队和各中队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督导。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期监察重点

⑴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⑵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已按环评批复意见完成设计;⑷环评报告书(表)中规定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无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⑸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等。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监察重点

⑴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整治,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是否安装;⑶环评批复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⑷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⑸污染物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6)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⑺是否已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复擅自进行试生产。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监察重点

⑴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部门批准;⑵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验收要求;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调试或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负荷;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其运行、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⑸遇有异常排污情况有无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⑹以新带老、总量减排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⑺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⑻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⑼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时要根据项目所处的时期选择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填写,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巡查,重点巡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监察过程中也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同时建立动态表格《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方便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每季度填写《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察

接到环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监察人员应提前查阅现场监察记录,做好验收准备,验收时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并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评审批机构转交、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项目、超期试生产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等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征求环评审批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材料需要移交给环评审批机构的,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步骤

(一)信息资料收集分类

监察部门收到环评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后,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登记。

第一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⑵编制环评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印染、染料、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⑶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⑷市局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⑸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配套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第三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四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规定频次跟踪监察

1、第一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性监察,每月1次;

2、第二类建设项目进行一般性监察,每季度一次;

3、第三类建设项目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监察;

4、第四类建设项目在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后,可暂停监察,待重新开工后再按分类等级进行监察。

(三)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监察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试生产申请及批复,验收申请及批复,施工期、试生产前期、试生产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违法行为取证和查处材料等。第一类建设项目要按照一厂一册的形式整理归档,第二、三类建设项目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归档。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察各部门要按照省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监察大队和各中队每月3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及市局以上审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环境监察情况和月报表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第2篇

一、科学谋划,做好年度环保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城区环保工作会议,将城区政府与南宁市政府签订的20*年环保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各责任部门,确保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二、全面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今年,南宁市政府下达我城区的污染减排任务一是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SO2削减1500吨计划,二是完成对南宁市三塘三砖厂等19家砖厂的关闭工作。

为完成上述目标,从年初开始,城区政府组织领导城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一是不定期地对20*年被关停企业的进行后督查,对具备转产条件的企业,提供政策引导和服务,对擅自恢复生产的砖厂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6月份,对其中18家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停止非法生产的砖厂采取彻底的断电、断水及拆除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按照《南宁市废纸造纸企业环境保护整治验收规范》标准,指导造纸厂开展重组、整改,遏制造纸企业污染反弹行为,目前,被关停的10家造纸企业已有2家完成了整改并已取得南宁市环保局试生产的批准。二是实行严格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做到措施有力、奖惩分明。

三、着力抓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要在5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次数据上报工作。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此项任务,1-5月份我局把污染源普查作为阶段性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加班加点指导开展污染源普查入户登记、数据审核和录入上报,在城区普查办与各部门通力配合下,我城区率先在广西完成了包括工业源、农业源在内的污染源普查入户登记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工作,并于5月29日上报了国家环保部。在顺利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力量做好普查资料收集、档案整理,为第二阶段数据录入打好物质和技术基础,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普查部门质量核查的准备。

四、严格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准入标准。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建设项目“十不批”和“三同时”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2个,其中不予行政许可1个,竣工验收16个,环评执行率、“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

五、突出污染防治,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积极做好环境污染工作。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环境工作相结合。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用制度严格约束环境执法人员,杜绝办人情案,做到处理环境案件公平、公开。二是将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同环境工作相结合。将环境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和城区相关部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使环境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由变走访,力争将环境案件处理在萌芽状态。三是将环保宣传教育同环境工作相结合。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同时是环保宣传员,让环境违法者在接受处理时受到环境教育。四是将污染治理同环境工作相结合。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指导没有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单位进行污染治理,将环境隐患从根本上消除。五是将回访制度同环境工作相结合。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每个月都对环境案件进行梳理,根据处理情况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征求投诉人对环境案件的办理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环境工作的办理效率。上半年共处理群众环境78件,现场处理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

(二)全面开展辖区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了辖区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是对辖区内潜在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防范重点区域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昆仑镇造纸企业集中区域、化学产品生产企业及危险品生产企业,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三塘镇、五塘镇、昆仑镇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通过排查,督促企业做好防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辖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稳定达标、偷排的企业予以处罚,确保完成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工作任务。

2、开展辖区各类工业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

3、继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力度,整治辖区内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文化娱乐噪声等噪声扰民现象,加强奥运圣火在广西传递期间和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管理工作,解决市民关注的环境噪声热点、焦点问题,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市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4、对历年环保专项行动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项目进行复查,防止污染反弹。经检查,未发现有污染反弹的现象。

5、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影响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的南宁市康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湘土风味馆实行挂牌督办,促进污染问题的解决。

(三)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为确保三塘镇卫生院医疗废水治理项目按时完成,我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医疗废水治理工程建设。目前工程已进入建设阶段,工程进展顺利,预计可于8月底前完工投入使用。

六、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扎实推进生态*建设

以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村容村貌建设为重点,深化“城乡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了创建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工作。

七、围绕“节能、降耗、减排”,狠抓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围绕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保专项行动、污染源普查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一是借助“6·5”世界环境日和六月份的环保宣传月,以“低碳经济”、“绿色奥运,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代表120多人参加了南宁市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大型宣传活动,在会场展出了12版环保宣传板报,并将12版板报在城区政府和社区进行巡回展出。组织城区青年团员开展环保购物袋义卖活动,在倡导绿色消费、减少使用塑料袋的同时,将义卖所得捐给四川灾区,奉献了爱心。二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将各种环保政务信息到南宁市环保局网站和*区政务网站,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三是开展“环保科普进社区、进乡(镇)”活动,组织开展绿色环境家庭、学校、医院、社区(小区)、企业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四是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发放2000多份环保宣传资料,向市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市民解答各种环境咨询,进一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3篇

一、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1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1.1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硫酸盐化速率、降尘、CO、O3、TVOC监测。

降水监测项目包括:降雨(雪)量、pH值、电导率、SO42-、NO3-、F-、Cl-、NH4+、Ca2+、Mg2+、Na+、K+。

1.2监测方式

PM10、NO2、SO2、CO、O3、TVOC采用自动监测。

硫酸盐化速率、降尘、降水按《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

1.3监测点位

各项目监测点位见附表1

1.4监测频次

PM10、NO2、SO2、CO、O3、TVOC每日24小时监测。

硫酸盐化速率、降尘每月30±2天监测。

降水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1.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有关要求执行。

1.6数据上报

1.6.1通过VPN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

1.6.2上报时间

空气质量日报(PM10、NO2、SO2、CO、03、TVOC):每日13﹕30—15﹕00前报送日报监测数据;

空气质量每月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逢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降水监测数据:每月3日前(含3日,逢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2辖区水环境质量监测

2.1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2.1.1监测项目

河流必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共26项;湖库必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32项。

2.1.2监测点位:共30个,其中国控点位15个,详见附表2。

2.1.3监测频次

国控、跨省界17个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其他断面于1、3、5、7、9、11月每月监测一次。

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1.4监测时间

每月上旬监测,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以延后,最晚不超过每月15日;没有监测数据的,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2.2饮用水源地监测

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2.2.1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3项,即: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生化需氧量、总氮、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

地下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即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

2.2.2监测点位

地表水水源地为西大洋水库中心和西大洋水库出口2个,地下水水源地为一亩泉。

2.2.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每年6~7月份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109项和39项水质全分析。

2.3“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2.3.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砷、硫化物共10项。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12项。

2.3.2监测点位

县孝义河的万安桥、郝关村东。

县大王排渠的大王排渠北六。

县孝义河的兑坎庄桥。

县漕河的县北独乐大桥、东庄店。

2.3.3监测频次

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监测一次。

2.4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界断面年水质考核目标的通知》(冀环[]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保市府办180号)中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我市辖区内主要河流跨县(市、区)、开发区断面开展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工作。

2.4.1监测项目

省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市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

2.4.2监测点位见附表3。

2.4.3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特殊时期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临时增加监测频次。

2.5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2.5.1监测项目

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氰化物、六价铬、总大肠菌群、浊度、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砷、汞、镉、镁、铅共24项。

2.5.2监测点位

省环保厅认证的点位有一亩泉、电化厂、南奇水文站和尚庄4个。

市环保局认定的点位有市粮食局储备库、宝凯电器有限公司电镀分公司、东明树脂化工有限公司、裕北物业管理公司砖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5个。

2.5.3监测频次

省认证点位每年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市认证点位每半年监测一次。

2.6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有关要求执行。

2.7数据上报

2.7.1通过VPN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

2.7.2上报时间

地表水环境监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饮用水源地监测:每月18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9月15日前上报地表水109项和地下水39项全分析数据和水质全分析监测报告。

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地表水监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生态补偿监测: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2.8水质自动站监测

2.8.1水质自动站监测点位6个:磁河的七级桥、西大洋水库出口、府河的望亭、拒马河的码头、潴泷河的砂窝、白洋淀的采蒲台。

2.8.2监测项目、数据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按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要求执行。

2.8.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声环境质量监测

3.1功能区噪声

3.1.1监测点位:

1类区东风东路224号宿舍区(原卫生路3号),2类区韩村南路楼群,3类区棉纺厂厂区西南侧,4类区东风路环保局和联盟路第二机床厂5个。

3.1.2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一次,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8、11月)1-20日进行一次24小时监测。

3.2道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159个,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监测1—2次。

3.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监测网格209个,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监测1—2次。

3.4质量保证

按照《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3.5数据上报

功能区噪声:监测月25日前上报本季度监测数据。

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11月5日前报送当年监测数据。

4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

4.1监测点位

市军校广场。

4.2监测内容

瞬时γ剂量率、累积剂量。

4.3监测频次

每年2次。上半年:5月31日。下半年11月30日。

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

1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

1.1监测范围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监测:

国控企业按年名单,省控暂按年名单执行。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监测:

国控企业按年名单,省控暂按年名单执行。

1.2监测内容及项目

1.3监测时间和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若季度内遇到停产情况,则企业开工后增加监测频次,保证全年至少监测4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2“双三十”重点企业

我市“双三十”重点企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控重点源,按国控重点源监督监测要求进行监测。

3城镇污水处理厂

3.1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

监测内容及项目按年名单(附表6)执行。于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3.2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监测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环[]4号)要求,每月对市区内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并随机监测县域内30%污水处理厂。同时对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4质量保证

4.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4.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4.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数据报送

5.1报送内容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5.1.1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包括污染源的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监测点)基础属性、废气排污设备基础属性、废气排气筒基础属性、废气监测点位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污设备执行标准、自动监测设备的基础属性等。

5.1.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监测期间生产情况和季度生产情况等。

5.1.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5.2数据上报

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当季数据至省站。

三、其它监测

1“城市综合整治定量化考核”相关监测

1.1“城考”城市水环境功能区监测

城市水功能区监测点位2个:大车村、望亭。

监测项目: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监测频次: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若监测月内遇到断流或结冰等情况未能监测,则具备监测条件后增加监测频次,保证全年至少监测6次。

1.2“城考”机动车环期检测

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的80%以上。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测的情况,按照一次检测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测车辆数。

1.3“城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监测

对市排水总公司银定庄污水处理厂、鲁岗污水处理厂、市溪源污水处理厂3个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监测,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城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监测

1.4.1市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

监测项目: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监测频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2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监测点位:市无害化处理场3眼观察井。

监测项目: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化物、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

监测频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2排污许可证监测、验收监测、监测、仲栽监测、环评现状监测、其它委托监测

监测站办公室接到委托后及时给各监测室下达监测任务单,各监测室按要求完成。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年3月底前完成我市土壤调查报告初稿,5月底前完成原始记录归档,6月底前配合省厅完成各类报告的编制和图集的绘制以及报告的会审。

4生态监测

于年8月底前向省局提供年度全市(含各县)、及所辖各县的“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

5“以奖促治”村庄专项监测

根据年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继续对县大册营镇大册村开展监测。

5.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5.1.1监测点位

按年设置点位进行监测。

5.1.2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5.1.3监测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的要求,采用手工监测的方法。

5.1.4监测频次

在5月和10月各选连续的5天,每天于10﹕00和16﹕00进行小时监测。

5.1.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的有关要求执行。

5.2水环境监测

5.2.1监测点位

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为大册村公用井北井;村庄河流监测点位为漕河出入境断面。

5.2.2监测项目

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共23项。

村庄河流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表2的基本项目29项。

5.2.3监测频次

9月或10月份开展水质监测。

5.2.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以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执行。

5.3土壤监测

5.3.1背景调查

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农作物种植和生产管理现状:主要包括耕地总面积、作物品种、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学品种类和用量,有机肥施用情况等。

5.3.2布点与采样

与年相同。共设12个监测点位,分别为大册村北500米基本农田3个,大册村北700米处养鸡场周边3个,于大册村南60米菜地处3个,大册村南200米新宇造纸厂(分厂)北部农田3个。

采集0~20cm表层土壤。在1m2内5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5.3.3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值、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汞、镍、铅、硒、锌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氯农药:根据当地施用农药种类,监测3~5种主要有机氯农药。

5.3.4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一次监测。

5.3.5分析方法和评价标准

分析方法参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汇编三)。

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评价依据;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外的污染物,参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39号)评价。

5.3.6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5.3.7质量保证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措施执行。

5.4报送方式和时间

5.4.1环境质量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格式为EXCEL文件,应经过审核,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通过FTP将各类数据上报到省站“常规与旬报”文件夹中,数据名称见下。

环境质量报告文件名为:省××市z

空气质量数据文件名为:省××市a

饮用水源地数据文件名为:省××市y

村镇河流(水库)数据文件名为:省××市w

土壤数据文件名为:省××市s

5.4.2监测数据上报时间

空气质量数据:次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饮用水源地水质、村镇河流水质、土壤监测数据:10月30日前报送相关数据。

6应急监测

按应急预案执行。

四、编写质量报告

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编写上季度的市环境质量季报,上报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

3月20日前编写上年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6月20日前编写上年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五、数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