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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申请书

时间:2022-11-04 20:00: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迁移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迁移申请书

第1篇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第2篇

尊敬的领导:

保险公司是我第一个为之效劳的公司,从学校踏入社会,最初的陌生与不安已经消失, 我将自己从一个孜孜以求的学子变成了兢兢业业地职员,这完全归功于公司领导与同事对我的提携和帮助,在此予以深深地感激,不胜言表。

我进入公司已六个多月,根据公司的安排,在支公司从事业务的内勤工作。本人工作认真,负责且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切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协助主管完成各项工作。在努力完成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保险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休息时间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正在不断的给自己充电,以期待将来能学以致用,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转为正式员工。

转正之后,我会加倍努力,将自己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以实际的工作业绩来报答公司领导对我的厚爱和培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三个月的试用期下来,自己努力了不少,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我想这不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从这一阶段来看,发现自己渴求的知识正源源不断的向自己走来,到这个大溶炉里慢慢消化,这就是经验。在此十分感谢公司的领导和前辈们对我的关照。

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公司从老总到同事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让我更加的警惕自己,把工作做好做细.每个公司的制度和规定在细节上虽稍有区别,但大体方向和宗旨却都相同.所以,很快我就适应了这里的工作 流程 ,尽量配合大家的工作.虽然也有一些不当之处,但是我都积极改正,避免再犯.所以,很快的,我就融入了沁园这个大家庭,并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喜欢这里,并且很愿意把这里当作锻炼自己的平台,和公司共同发展,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对我而言,不论在哪里,在哪个公司,只要我能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我都将以饱满的热情,认真的态度,诚恳的为人,积极的工作融入其中.这是作为一个员工基本的原则.团队精神是每个公司都倡导的美德.我认为,公司要发展, 彼此的合作协调是很重要的.没有各个部门和各位同仁的相互配合,公司的工作进程要受到阻碍,工作效率会大打折扣,公司效益自然会受损.这样对公司和个人都无益处.

在沁园,我的主要职责是营销中心内勤,负责统计各区业务人员的工作汇报、每月费用报销的初步审核。同时,负责与各区经销商核对每月的帐务,资料和信息的传递。

三个月来,我更是体会到,工作时,用心、专心、细心、耐心四者同时具备是多么的重要。就拿每月和经销商对帐来说吧,我要用心的做出近百家经销商的帐务,专心的做好每一家经销商的帐,细心的做好各经销商的每一笔帐,耐心的与各经销商对好每一项帐目。

在工作过程中,我深深感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一是向书本学习,坚持每天挤出一定的时间不断充实自己,端正态度,改进方法,广泛汲取各种营养二是向周围的同事学习,工作中我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三是向实践学习,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查找不足,提高自己,防止和克服浅尝辄止、一知半解的倾向。

要做好一份工作,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有责任心,有了一份责任在身上,就会努力去完成它,并完成好,这样爱你的工作,你的工作就会喜欢你。公司常宣导大家都要做到:认真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这就是一种无形的责任,鞭策着我,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不断改进,不断提升。

有首歌唱得好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我对它的理解就是:如果成功了,不要骄傲,继续努力,以便取得更大的成功;如果失败了也不要气馁,总结失败教训,争取下次成功.不论怎样,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才能工作的更好,生活的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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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防洪跟其防汛虽然不是一个意思,但是总体来说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健康,所以说防洪防汛工作刻不容缓,需要引起重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南郑州暴雨救灾申请书格式,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河南郑州暴雨救灾申请书格式尊敬的领导:

本人作为一名党龄13年的党员民警。面对此次河南洪灾,如今河南受灾情影响严重,我愿意在人民和组织需要的时候,第一时间按照组织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保证服从组织安排,时刻准备着。若有战,招必回。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最初入党的初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支援河南抗洪志愿者7月17日起,河南省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郑州市更是遭遇了千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老天爷把往常一年的降雨量在三天内全部倾泄在郑州上空,其中小时降水,单日降水均已突破自1951年郑州建站以来60年的历史记录。在网友的视频里,人们发现往日繁华的街头已是洪水滚滚,车辆如纸片般随波飘浮,甚至有行人被卷入水中拼命挣扎......人们被困在房顶、桥洞、列车、地铁站,大面积的停电和通讯中断甚至让医院陷入瘫痪。

更令人担忧的是,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强降雨仍将持续。

哪里有灾情,哪里就有救援。20日,就在郑州灾情最严重的时候,当地的志愿团队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参与紧急救援。

一方有难,八方驰援,为了支持这些冲在第一线的救援队员,建辉基金会于7月21日紧急发起“支援河南抗洪志愿者”项目,预计筹款50万,计划支持河南省内30个救援志愿者团队,用于队员们的保险费用、交通费用、常用药品费用及日常补贴等,每个团队视情况而定支援善款3000-30000元。

防汛抗洪注意事项一是怎么防范突发性洪水灾害。作为辖区居民,应密关注天气预报及县、乡(镇)、村洪水预警信息,及时清理行洪区域堆积物,及时清理排洪建筑物内积雪,不得在行洪通道内构建建筑物影响行洪。有蓄滞洪区的水库、水电站等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建设主管、政府管理责任部门应及时排查洪水行洪隐患,疏通行洪通道,如遇洪水来水时期,应做到24小时实时动态洪水监测,建立落实应急保障机制、措施,保障坝体运行安全。

二是如遇突发洪水应怎么自救?各位居民,请了解掌握住所区域的洪水规避线路、安全区类提示,由于今冬山区降雪量大,又突遇近期天气迅速回暖,如遇河湖冰冷、突发洪水、水库溃坝事件预警时,请第一时间按照避险原则有序撤离全部居民群众。如遇洪水被困情况,第一时间拨打110、119等救援电话,并第一时间寻找最高建筑或寻找漂浮物,保障自身安全。

三是怎样预防洪灾地区食物中毒。洪涝灾害期间,由于水体污染、饮用水供应系统破坏、食物和燃料短缺、居住条件破坏、人口迁移、洪涝和阴雨潮湿气候等因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生活条件的恶化,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灾区食物中毒的发生与灾区食物的选择、加工方法、加工人员以及食品容器设备的卫生清洁有重要关系。不卫生的食品除了引起食物中毒外,还会传播痢疾、肝炎、霍乱、伤寒等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寄生虫病。

第4篇

大学退学程序:

1、去政教处跟老师申请退学。

2、填写学校规定的退学申请书说明理由并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院系领导签字、其他有关部门签字、学籍管理部门签字、校领导签字。

3、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通知单。

4、办理离校手续。

5、档案管理部门将档案退还原籍。

6、如户口已迁入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由于国土规划部门的规划,让一个城市或者城市周边地区符合一个现代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对于诸如棚户区的改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开发商的开发行为都迫切的需要拆迁。浏览更多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_,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现在不少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始了房屋拆迁,大多数人一看到房屋拆迁首先可能是有拆迁补偿,但是对于房屋拆迁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迁流程主要包括十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个步骤——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九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十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十一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十二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金额之外,有一些额外的奖励,如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

拆迁过程属于双方协议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在合同约定补偿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给?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动迁有一个奖励期,一般是根据拆迁户的多少,比如说15天、20天、30天等,在奖励期内搬走的,一般是一户给5000块钱的奖励费。但是在实际中也有奖励费远远超过5000块钱的。例如,现在拆迁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则,评估价是6000元/平米,这样总价可能差10万元,那么拆迁人可能把这10万块钱通过奖励的方式补给你。如果你在奖励期内走,则补给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这笔奖励。这就是动迁的过程。

最后一步——结案。

最后是拆迁工作结束,项目结案,从拆迁人来讲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统计最后花了多少钱?可能和最初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有一些区别,比如说多给了一些奖励费。另外因为钉子户的存在,费用可能增加了。拆迁人最终需要把实际的拆迁补偿成本报到政府部门备案,这是最后一个过程。一共大概就是这十个阶段。

房屋拆迁流程十分复杂,因为房屋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未来发展规划,更关乎到百姓最基本的问题,即居住问题。十个阶段中有一个阶段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民生,所以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房屋强拆怎么处理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行政机关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第6篇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

(二)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调处林权争议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调处林权争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支持配合做好有关调处工作。

第六条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现状。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办理林权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批准使用林地。

林权争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

第二章管辖与受理

第七条林权争议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第八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解决。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当事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处,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省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处。

第九条林权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依据。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应当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提供,当事人也可以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三章调处依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

(一)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时期,《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八)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设计文本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及附图。

第十三条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确定其权属。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以1996年后市、县勘界协议书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附图为依据。

林权争议涉及实际管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与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的,按照管辖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确定其权属,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所有而未确定使用权的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历史上在该林地进行生产活动而提出林地使用权确权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处国有林场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争议,应当维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总体设计书、设计文本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国有林场与乡镇、村签订的有关合约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调处林权争议应当维护已经调解签订的合约、协议。未经原争议各方协商同意,不得更改。

第四章调处程序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

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权争议调解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第二十七条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

(四)处理决定,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林地权属界址、界线及标设界桩,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并发放林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调处林权争议工作中所需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工程费用,由当事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的;

(四)在林权争议期间,擅自发放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批准使用林地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对出让、出租、发包或以林木、林地作价入股方的违法所得,并对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迁移走所造林木;逾期不迁移的,所造林木归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地权属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由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认定其无效,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并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在区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租赁补贴申报范围

1、6个月以上未在城区居住的;

2、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的;

3、离婚时间不满三年,因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4、非特殊情况户籍迁移不满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拥有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等设备,有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家庭收入内容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益和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瞻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三、申报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家庭

1、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

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赁补贴申请书;

⑵、《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⑶、户口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同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⑷、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户籍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⑹、申请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者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状况证明;

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⑼、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受理

⑴、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户口所在社区,户口所在社区负责初始调查确认;

⑵、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象,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对象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集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4、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资料后,采取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予以公示。

5、发放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复核通过,公示期满后,将住房租赁补贴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放。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社区填报《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经社区、街道审核无异议的,纳入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补足13平方米。无房户每年每户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申报人与父母或子女为同一户口,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不纳入申报人家庭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满一年的,不纳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申报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计入补贴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握申报审批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及社区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标准,保证申报审批质量,力求做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严格申报发放纪律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所需真实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任单位、社区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登记资格的,取消其登记。对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信息档案,涉及违法的,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申报资料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申报审核中、、、提供虚假材料证明,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交由区纪委、监察局处理。

第8篇

经过几轮面试和筛选后,我和几位处境(应届专插本毕业生提前一年实习)跟我相当的幸运儿成功地进入到东莞市达鑫税务事务所进行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这间事务所的具体情况,我在这里就不做详细介绍了,因为这是实习日记,而不是宣传小册子,就是一家与全国各地70%的税务事务所一样的普通的税务师事务所,实在没有什么值得自豪和炫耀的地方。今天是我第一次在这间事务所实习。张总经理就对我说,他们的事务所主要有工商办证、会计记账、出具税审报告这三块业务,他希望把我培养成一个全能的会计人员,也就是说不仅会记账、报税,还会办理工商证照、出具税审报告。听了他的话,我心中暗喜,这意味着我将学到许多校园里、课本上没有的东西。就这样,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被安排从事办工商执照,以及替会计师跑税局购销发票和门前申报。

12月14日 星期二

今天一早,张总经理就接到一宗有限公司变更地址的业务,他就教我变更公司地址,需要变更什么证件,还有牵涉哪些政府部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家公司迁移了经营场所,就要变更相应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登记证正、副本上的公司住所,不然你就无法证明你拥有在该场所经营生产的资格。

牵涉四大政府部门,按照办理顺序排列,第一,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代码证;第三、国家税务分局,办理国税登记证;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地税登记证。

张经理让我办理这一宗变更业务。第一步是办理营业执照上的变更,办理营业执照上地址变更需要的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代办人证明;三、股东会决议;四、章程修正案;五、新的租凭合同;六、场地证明;七、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八、公章。时间:5个工作日。

在他细心的指导下,我终于对号入座填写好了《变更申请书》和《指定委托人代办证明》,根据模版填鸭式般拟好《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让相关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在该签名的地方签名,该盖章的地方盖章,以及备齐其它相关的材料。花了我一整天的时间,期间经历了不计其数的纠正、修改、规范,也经历了从失落到审核成功的喜悦等情绪变化。

12月15日 星期三

今天一大早,我重新又检查了一遍,就备齐相关变更的材料跑工商分局去,步行了十五分钟左右,取了一个办理综合业务的c号,上面写着“市工商分局欢迎您,办理业务窗口有2、3、4、5,前面等待的人数为10人”,而实质上办理业务的窗口只有3和5,2和4都是没有工作人员的,可能是这两个数字让人不甚讨好。好不容易轮到了我,估计排了35分钟左右,10个人不用一个小时,办事效率相对政府部门来说还算不错。科员陈再三核对了我提交的变更材料,确认审核无误后,给了我一份《已收材料清单》的书面证明,如上审无误可凭此单在五个工作日后领取变更好的营业执照,但按照张经理的说法,一般是两三天,下星期一就可以领取更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一张《变更通知书》,此通知书是用作其他部门的变更事项说明。于是,我今天的任务也就顺利地完成了。其他的变更手续还等下星期一了。

12月16日 星期四

工商变更要搁置到下个星期一才能进行,所以今天张经理安排我帮会计师李替一家叫 瑞美的实业投资公司购销发票。由于购销的是销售发票,要到国税分局办理。具体需要准备材料有:一、需要核销的发票;二、发票存根联汇总单;三、领购簿;四、国税发票章;五、税控ic卡。

首先,到办理核销的窗口核销发票,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会在《发票存根总单》上盖章。然后才可以到领购窗口进行领购发票。很快我就领取了相应数量的发票,并送回客户公司。

购销发票是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会计业务,很适合新手办理,我今天的任务顺利完成。

12月17日 星期五

今天,天朗气清,阳光普照,万物欣欣向荣,是出游的好日子。今天我帮要一家叫嘉财和一家叫华商的小规模企业到国税分局购销发票,事情的进展比计划还要顺利,心情很好,明天、后天双休,心情更好。

12月20日 星期一

今天一大早我就跑到市工商分局领取到了变更好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变更登记通知书》。第二步就可以着手准备变更《组织代码证》上的公司住所。这次办理的地点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我要准备的材料有:一、组织代码证正、副本;二、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公章;五、现场填写《代码证信息表》。时间:当场办理变更。

在张经理的指导下,我花了一整天的时间把材料准备妥当,静待明天出发。

12月21日 星期二

今天我到质监局办理组织代码证变更。我当场填写好《代码证信息表》,盖上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就能给我核发新的组织代码证正副、本。

第三步就是着手地税登记证的变更。地点:地方税务分局。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二、地税变更申请书;三、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四、租凭合同原件、复印件;五、场地证明;六、章程修正案;七、法人私章;八、公章;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时间:当场办理。

在张经理的指导下,我花一整天的时间把材料准备妥当,静待明天出发。

12月22日 星期三

今天,我备齐相应的材料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地方税务分局的税务人员根据我提交的租凭合同、营业执照计提相应的印花税,并要求我根据租赁合同上的租金、使用面积申报相应的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申报后,当场就给我核发新的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通过变更地税登记证,我了解到地税分局是怎么样、通过什么渠道、什么方式让人们乖乖地申报、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

第四步就是最后一步变更国税登记证。地点:国家税务分局。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二、国税变更申请书;三、组织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四、国税登记证正、副本;五、租凭合同复印件;六、场地证明;七、章程修正案;八、公章;九、法人私章;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时间:当场办理。

在张经理的指导下,我花一整天的时间把材料准备妥当,静待明天出发。

12月23日 星期四

今天,我备齐相应的材料到国家税务分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国家税务分局的税务人员认真地审核我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录入电脑,并当场给我核发了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经过几天的奔波劳碌,我终于把变更地址的所有手续完成,把一整套证件都变更好,也赢得了张经理等领导的一致好评,这为我此次的任务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12月24日 星期五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六条  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注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书及与注销有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政府依据规划调整用地或进行房屋拆迁,调整及拆迁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当事人未办理续期申请的;

(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拖欠有关土地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调查、审查核实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维持公告结果,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由登记机关改正,复查费退还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

(四)地籍图;

(五)土地登记簿(卡);

(六)土地归户册(卡);

(七)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结果表;

(八)确权过程中的估价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籍档案并及时增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籍档案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档案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申请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对拒不申请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土地证书或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公告,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对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违法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临时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0篇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合法、公开、公正,更好地协调组织土地出让事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张子建,副组长:市国土局局长陈福仁,成员:市国土、监察、规划、发改、财政、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用地范围、年限及规划要求

出让地块位于建设路以南、雄石东路以北的贵溪火力发展电厂大门口附近,用地范围以贵溪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附红线图为准,土地总面积为35.46亩,其中S1地块面积22.12亩,S2地块面积13.34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贵溪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贵规条字[2008]023号《贵溪火力发电厂大门入口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及建设方案评审意见书。

三、出让方式、起始价

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起始价50.1万元人民币/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本次出让设置保底价,不到保底价不成交。

四、工作程序

(一)公告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网》、《****土地网》、《****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报名

1、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挂牌截止之日前2日(节假日除外)。

2、地点:贵溪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3、受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4、提供材料: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定、履约保证金票据等。

5、报名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600万元人民币,竞买人竞得后,保证金可转抵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者保证金在3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节假日顺延)。

6、该地块属毛地方式出让,竞买人必须先提供与贵溪火力电厂签订的出让地块内的房屋拆迁、设备管线迁移、铁路公跨桥处汽修房屋及设备迁移拆除及有关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协议后方可报名。

(三)挂牌时间、地点

1、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地点:贵溪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四)付款

受让人竞得之日起15日内付清地价款的80%,余款30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按未付清出让价款的1‰缴纳滞纳金。

(五)签订合同

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定之日起10日内,市国土局与竞得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它事宜

(一)土地受让方负责做好出让地块内规划道路等一切基础设施建设并承担费用。

第1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征;

(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方式;

(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用地者向出让方提交《用地申请书》;

(二)出让方对《用地申请书》审查后,在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申请用地者收到出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四)出让方收到申请用地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经协商一致,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招标公告或者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投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到出让方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交纳拟定出让金总额10%至20%的保证金;

(三)出让方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开开标、验标,并按标价、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

(四)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者在约定时间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与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应当赔偿中标者的经济损失。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十五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在距拍卖前六十日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产负债表、资信证明等文件,支付保证金,领取报价牌;

(三)出让方主持拍卖,宣读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

(四)申请用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得;

(五)出让方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取定金。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申请用地者的姓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

(三)出让期限;

(四)建设项目完成期限;

(五)出让金数额及其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订立合同日期和地点;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用地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10%至20%的定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产权所有人各享有相应比例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分割转让地土使用权,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在报请审批时,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出示各自应得的土地使用权比例的证明,并应当在转让合同中写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出租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抵押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抵押。抵押时应当交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经抵押权人核实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并应当在抵押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对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处分,处分之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六个月以前,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送达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机关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文件,并办理注销登记。

自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十八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也可以用出让其他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交换。

交换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必须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六个月以前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第三十一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以买卖、出租房屋或者场地为内容的广告时,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明;对无出让合同和登记证明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受理。

第八章  出让金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出让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由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确定。

对职工住宅、公益事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非经营性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出让金。具体办法,由省土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出让金的使用与管理,按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让金和其他各项费用以人民币或者外汇结算;用外汇结算的,按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出让金总额的5%至10%的罚款。

对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至50%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受让方、承租人,应当责令其退回非法使用的土地,拒不接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继承登记的具体办法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书样本,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12篇

第二条本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市建设局是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对镇域范围内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负总责;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及时发现破坏和影响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报告市建设局进行处理。

第四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指输水、配水管道(用水户水表以外的大小管道)、管道标志、取水口水工防护构筑物,消火栓、伸缩器、逆止阀、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窨井、窨井座及窨井盖,敷设供水管道用的管墩、支撑墩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供水管道的安全控制净距:

(一)直径1000毫米以上(含1000毫米)的供水管道中心两侧各10米。

(二)直径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中心两侧各5米。

(三)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中心两侧各1米;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窨井(井座四周)外1米范围。

(四)直径15—80毫米的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外0.5米范围。其他管道附属设施四周0.5米范围。

第六条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净距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三)挖坑取土或倒弃土。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净距内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修建;禁止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应当实施迁建。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应事前征得设施权属供水企业的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时提供下列文件及图纸档案资料:

(一)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工程设计图、地形图及规划部门的红线图。

新接、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按供水企业定额规定计付,迁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由供水企业负责。

第八条 禁止盗窃、损坏、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更改、私接、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将自备水源、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连通。

第九条供水企业(含自建水厂,下同)应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安全供水。一旦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半小时内向市建设局报告,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快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净距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临时性设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予以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不力、、,影响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犯本规定的行为处理不当或拒不执行产生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