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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纠纷

时间:2022-03-12 21:53: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造价纠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造价纠纷

第1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有效措施;化解策略;纠纷化

1我国工程合同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薄弱

由于很多企业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规范,工程项目的耗资非常巨大。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甲乙双方往往会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经验,因此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等现象。有一些合同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采取一些模糊的术语以求含混过去。有的甚至没有经过合同的签订,只是经过口头的委托进行任务的下达,等竣工之后再进行补签合同。这样做的风险非常大,双方根本不起任何的约束作用,也很可能会导致“阴阳合同”的出现。

1.2忽视了合同的重要性

自觉履行合同的各种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之一。工程合同签订的双方,其法律地位都是一致的、平等的。双方都必须要为合同而履行相关的义务。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却往往被工程双方所忽略。他们都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随意地违背合同的相关条款。这些违约现象,导致了工程的纠纷频繁出现。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施工合同当中的条款很大程度上是由发包方进行决定的,对于己方的条款都是有利,而对于承包方的条款都是不利的,或者说是过分强调承包方的义务。另外,在制定合同的过程当中,也缺乏相对有效的违约处罚方法,这并不利于双方履行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导致了大量的工程建设规模不完善,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不平等。

1.3合同的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

由于合同设计的内容比较多,且专业性比较广泛。因此,合同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具有同等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合同当中的技术知识,对于违反合约的法律制裁也要相对熟悉。然而,目前很多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都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缺乏对合同的管理培训。这些管理人员知识将合同简单地视作一种管理性质的义务工作,有的建筑企业甚至将合同交给一般的行政人员进行管理。

2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措施

2.1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的相关选择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集中类型,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以及可调的价格合同。可调的价格合同是我国长期习惯采用的合同。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工程的数量以及价格都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可调价格合同指的就是承包商和发包商双方协定的合同,都具有暂定价的特点。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可以不需要通过严谨的核算。然而这样的做法却有一定的缺点,由于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前没有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核定以及控制,造成了在工程施工当中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出现,这让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由主动变成被动的状态。目前国际上所通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样的合同能够有效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主要的好处有以下几点:能够真正对工程的风险进行分担。通过制定固定单价合同,可以有效促进发包商在准备施工阶段,根据工程的相关特点,分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然后着力制定与相应的管理对策。而承包商也可以提高自身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实现企业的利润目标。由于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双方都能够对自己在建设中投入的资金做到心中有底,从而更加有利于控制工程资金。

2.2加强对工程造价变更的控制和管理

(1)工程合同一定要真实可靠。承发包商双方的管理部门一定要诚实守信,在记录工程变更的资料当中要正确、真实地反映出工程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范围。避免双方在工程的变更当中存有不实的现象。

(2)合同一定要明确相关工程变更的程序。合同当中一定要明确规定工程变更,并且一定要有造价人员的签字。

(3)合同应该设定工程变更手续办理时间,规定合同资料变更的时效性。因为,工程项目的变更工作,很可能会影响到工程其他项目的运作,导致工程进度的放慢,最终会损害双方的利益。因此,合同一定要规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避免耽误工程的其他进度。

2.3要加强合同工程当中的风险管理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应该由相关的技术人员或者经济师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审核合同条款当中的项目是否完善,对于不合理的条款一定要做出及时的更改和纠正。在工程的建设当中,工程的造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了人工费用变更、材料费用变更、机械费用变更等。合同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控制各项材料、人工费用价格的风险,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

3分析工程造价冲突管理的重要性

在建设项目中,因各方的利益不同,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一系列冲突和矛盾。故研究工程造价冲突管理,可以让管理者在项目启动前就预知可能发生的冲突,提前规划化解方案,以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这些冲突对项目造成损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遇到事前未预料到的冲突,可根据冲突的不同类型,及时找准解决冲突的方向,以免解决方法方向有误而导致冲突程度加重而使项目建设陷人困境。做好工程造价纠纷的化解工作,对有效管理建设项目、使项目朝着良性方向有序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工程造价纠纷化解策略

现实中遇到的工程造价纠纷及难题,经济、技术、法律等各种因素混于其中,除了本文所述的五种处理冲突模式以外,我们还可使用下面的常用策略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及难题。

4.1“敌”进我退

在处理纠纷时要学会自我保护,不可轻易下结论。要通过查阅书证、资料来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确定不了的问题,不要轻易作判断,可请专家帮忙解决或交由法院审理裁定。

4.2“敌”退我进

对一些经过了解,用工程造价相关知识就能解决的问题,要大胆地做出相应的结论。

4.3该争则争

多家单位可联合起来与审价方沟通,和审价方说话时要有理有节,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须多分析及思考;作为造价人员,在遵守“三公”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以“该争则争”为工作原则,为雇主争取最大的利益。

4.4学会妥协

在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遇到有些偏离法律和技术的问题时,“和稀泥”常常是最好的解决策略;先尽可能通过查阅书证及资料寻找可供参考的计价数据,进行讨价还价,建议大家各让一步,选取一个大家认同的解决方案。

4.5攻其软肋

面对“强敌”,寻找其最弱的一环,全力加以攻击,不及其他,常能成为在竞争中反败为胜的方法。在处理超越法律等专业问题时,去寻找对手的“软肋”是成熟工程管理人员和造价工程师的一种明智选择。

5结束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拓展,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改变,然而,在工程造价上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理清合同管理与建筑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的项目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于孟东.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的应用研究[J].涟钢科技与管理,2010(05)

第2篇

关键词: 施工索赔 反索赔 工程造价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施工索赔与反索赔

施工索赔是处理非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是合同当事人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非人身惩罚或不追究责任,只计算补偿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

反索赔就是合同另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合同为准绳,反驳,反击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反索赔不仅可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使自己免予或减少损失,而且可以重新发现索赔机会,找到向对方索赔的理由。

2.施工索赔与反索赔实例

为了更直观了解施工索赔与反索赔,以实例说明:

2003年,A公司委托B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车间、综合楼、活动室等施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1990万元,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如施工中图纸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材料标准修改,经双方核定后则调整造价,做好书面签证手续。开工日期为2003年5月28日(开工日期以正式破土动工之日起计算),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8日,合同工期为180天,除日降雨量50mm,4.5级地震和6级台风按国家气象资料的天数相应延长,其他原因不作为延期原因。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03年7月13日开工,2004年4月28日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B建设工程公司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准备;索赔文件提交,进行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1 费用索赔:商品砼替代自拌砼变更补偿费用索赔,提交了四份会议纪要作为证据;

2.2 工期延误索赔:提交了A公司发出的开工通知作为证据;

该两项索赔证据都存在着内容上的不足,会议纪要的内容也只能说明现场使用了商品砼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自拌砼改为商品砼是A饰品公司的要求。开工通知并不能证明由于A饰品公司的原因造成开工延误。

针对B建设工程公司的索赔报告, A公司进行了反索赔,依据事实和法律阐述了以下观点:

2.2.1 费用索赔: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施工中图纸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材料标准修改,经双方核定后则调整造价,做好书面签证手续”。B建设工程公司从未要求A公司进行书面确认,同意将自拌砼改为商品砼并同意支付差价。亦表明B建设工程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对可能存在差价的索赔。

B建设工程公司试图以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证明其主张显然证据不足,会议纪要的性质显然并非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的内容充其量仅能说明工程现场使用商品砼的事实,但对于使用商品砼的原因及责任方,会议纪要中并不能反映,亦不能反映此材料改变的行为系因A公司要求所致。

B建设工程公司发往A公司《关于水泥价格调整的(函)》中,明确表示“为使工程进展不再受延误,我公司采用商品砼代替现场搅拌砼施工”,这说明B建设工程公司将自拌砼改为商品砼的真正原因是为了赶工期,自行将自拌砼改为商品砼;从利益角度讲,B建设工程公司因此得到工期及人工费用减少的利益。

而对A公司来讲并无直接利益可言;A公司只是在B建设工程公司已经将自拌砼擅自改为商品砼的情况下被动地接受了事实;A公司没有承诺给予差价补偿,A公司无义务向B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差价,差价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2.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5月28日(开工日期以正式破土动工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签订时,该2003年5月28日仅为暂定、不明确的日期,具体开工日期应以正式破土动工之日为准。同时,B建设工程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报价说明第七条中明确表示:“绝对施工工期为180天,即从破土动工之日开始至工程完工”,这也更进一步说明,合同中所约定的2003年5月28日仅为一暂定的日期,该180天的工期应自破土动工之日开始,即双方所认定的2003年7月13日。

这起工程造价的纠纷, B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得到工期和费用的补偿。实践证明,索赔和反索赔是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正当权力,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客观上产生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甲、乙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

2.3 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

那么施工中出现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在哪?

首先,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其任何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对方的指令和行为等都可能引起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其次,是承包人不注重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形式的要求,即使存着着索赔的事实,在文件形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得不到相应费用和工期补偿。例如;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工作,或者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指令所提出的异议或补偿的要求未以书面形式出具,或以书面形式出具后未能得到发包人具备签收职权代表的签收,则均可能存在索赔无法成功的可能。

另外,施工企业(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采取哪种形式的合同是业主决定,每个合同的具体条文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编写的。反索赔可以摆脱被动局面,变不利为有利。因此,索赔与反索赔是施工企业(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也是施工企业(承包商)减少亏损增加收入的必要手段。

因此,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应要求发包人预先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由具备相应职权的代表签字;对于承包人发往发包人的文件,应注重发包人具备签收职权代表的书面签收,如发包人拒绝签收,则可通过邮政、公证或快递形式送达并留下送达的书面证据;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应要求达成双方盖章或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对变更的工作内容、费用计取及工期补偿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止日后发生争议;对于会议纪要等,应有相关与会人员会签纪录。

4. 索赔与反索赔的技巧

4.1 索赔的技巧

索赔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合同当事人应设专人负责索赔工作,指定专人收集、保管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证据的资料,并加以系统分析研究,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1.1 正确把握提出索赔的时机 索赔过早提出,往往容易遭到对方反驳或在其他方面可能施加的挑剔;过迟提出,则容易留给对方借口,索赔要求遭到拒绝。因此,索赔方必须在索赔时效范围内适时提出。 4.1.2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如果承包人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

4.1.3同时对索赔文件的内容应予重视,索赔文件的内容应当能证明索赔发生的原因、发生的事实、索赔的费用/工期要求、索赔的计算依据。否则,即使形式上不存在任何缺陷,其内容上的缺陷也将导致承包人无法成功索赔。

第3篇

关键词:安装工程、结算审核、纠纷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对造价从业人员要求非常高,过硬的基本功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都是从业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同事还需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然而实际上,从业人员会有各种各样的不足,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笔者在下文中罗列并分析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并针对性地阐述了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归纳的对策。

1安装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1施工承包合同问题

在一些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施工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签定合同时对相应条款未仔细推敲,造成合同条款不齐全,不严密,活口多,进而造成合同流于形式,无法为结算审核工作提供有效依据,导致结算审核过程出现过多的争议。

1.2送审资料问题

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建立在送审资料完整而真实的基础上,因此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审核报告准确的首要条件。

(1)有些项目开工前无设计图纸或只是粗略的草图,在施工中边施工边修改,变更和签证次数过多,竣工时已变更得面目全非,大大增加了审核难度;

(2)有些项目竣工图有多处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人员未经核实就签字盖章;

(3)有些业主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未对各种签证资料进行认真核实,随意签证,导致签证资料与现场实际有较大出入;

(4)有些业主不懂专业知识,怕担责任,不肯在联系单上或者无价材料签证单上签字,而要求结算审核人员到现场逐一核实或自行确定,将应负责任推卸给审计单位,增加了审核工作的难度与风险;

(5)很多项目送审资料中无开竣工报告,无法确定实际开竣工时间及材料价格;

(6)有些送审资料中合同附件不全,复印资料未重新盖章,为承包商做手脚提供了便利,没有足够的可信度

1.3工程量问题

(1)工程量多算

送审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往往会比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承包商甚至串通监理修改竣工图,增加工程内容,如果审核人员不仔细复核竣工图等送审资料,不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就很容易被蒙蔽,使业主利益蒙受损失。还有一个问题就是,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实际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未完成,因此在进行结算时,工程量应该按实际计算并作相应调整。

(2)工程量重复算

简单的来说就是承包商仅完成一次工作,却重复计算了两次或多次钱,这在竣工结算中会经常遇到。例如,合同内结算书中已列入了某项变更工程项目,而在联系单结算书中再次列入该工程项目。

(3)工程量不平衡计算

施工单位为提高造价,会适当少算小规格,低造价的项目工程量,而多算大规格,高造价的项目工程量,从而提高结算总价。

1.4定额套用问题

所谓高套定额其实是指做低标准的工作,来取用高标准的定额。比如普通穿楼板套管套用刚性防水套管定额子目,“电缆沟挖填一般土沟”套用“电缆沟挖填含建筑垃圾土”定额子目;砖、混凝土结构明(暗)配尼龙管和刚性阻燃电线管套用“PVC管明(暗)装敷设子目”定额。承包商通过对基价低的子目套用基价高的定额,从而增加了工程结算造价。

1.5综合单价问题

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中,往往会遇到清单项目特征所描述的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而且综合单价未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此处自然是说综合单价该调低而未调低。例如:给排水工程中管道清单中含有“过墙套管的制作安装”或“管道防腐”的条目,施工单位投标时为降低投标总价,未计入过墙套管的安装和管道防腐,评标时视为让利。而施工时,却未施工过墙套管或做管道防腐时偷工减料。审核人员查看现场时未看到套管或管道防腐与清单及图纸描述不一致,这部分造价必须从综合单价中扣除或调整。

1.6材料问题

我国建材市场庞大,安装材料种类品牌繁多,正品仿品鱼龙混杂。承包商为追求最大利润,会抓住合同的漏洞,采购使用价格低,质量差的材料,而以信息价送审,从而赚取差价;或者合同虽指定了材料品牌,承包商却使用假冒品牌的材料,以此蒙蔽专业知识处于弱势的业主和审核人员。更有甚者,给业主日后的安全生产生活埋下了隐患。

1.7施工水电费问题

多数安装项目施工用水电都为业主提供,由于合同漏洞,施工单位往往不会主动向业主支付水电费,送审造价中也没有扣除该项费用,从而变相增加了工程造价。

1.8不可竞争费费率问题

除按照全费用报价工程,对于不可竞争费费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相应费率。但仍有施工单位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实施,例如,将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城镇的项目税金费率(3.413%)按市区(3.477%)计取;文明施工考评费和奖励费未经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定额站核定,仍按原投标时的费率计取。

2.解决问题的对策

2.1深入钻研计价依据与法律法规,提高专业素养。工程审价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深入钻研计价依据与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工程量计算规则,熟练掌握算量技巧,快速查出送审工程量的问题。

2.2熟练掌握算量软件与计价软件

不同的算量软件与计价软件都有其独特的优点,也不可避免的会有弱点甚至漏洞。工程审价人员应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获取的心得及时总结,并熟练运用在日后的审核工作中。能针对性地弥补其漏洞,纠正其错误,力求工程量计算准确,不多计也不少计;尤其要注意计价软件中的工程量单位,确认其究竟是定额单位还是自然单位,杜绝“大小数”现象的出现。

2.3选择行之有效的结算审核理论方法

(1)全面审核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小水电安装等工程内容相对简单,投资相对偏低的项目,但相对耗时耗力;

(2)重点审核法一般选择造价较高和工程量大的分项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从严审核;

(3)运用对比审核法往往会很容易发现问题所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4仔细研究合同专项条款,及时询证

(1)应该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

(2)应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结算方法、主材价格以及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详细的审核,如果发现了合同有歧义或者有漏洞的条款,应及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发询证函,要求对方进行确认,澄清事实,不能稀里糊涂地放过去。

2.5核查隐蔽验收记录和变更签证

所有的隐蔽工程都一定要进行验收以及两人以上签证;同样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结算审核时,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和施工记录等手续应真实完整,送审工程量与竣工图及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2.6仔细复核工程量

熟练掌握不同定额的计算规则,对比施工图与竣工图,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标准施工图集等仔细核算工程量,必要时要多次赴工程现场调查取证。

2.7认真核实主材规格及单价

作为专业审价人员,不但要加强安装各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及时掌握安装材料的新趋势,新变化和新动态;不但要熟悉地方信息价,还要经常走访建材市场,对常用主材单价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常见的主材,还应及时向专业厂家询价。对于造价偏高且容易被钻空子的配电箱价格,最好能根据实际使用的元器件品牌、规格、数量进行组价,做到有理有据。

2.8注意施工水电费的计取

安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若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则严格执行。若合同中无此条款,则应根据现场调查及询证结果,该计的计,该扣的扣。

2.9合理选取计价软件,工程模板和税费费率

现阶段的结算审核中,计价软件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而稍有疏忽则很容易出错,因此合理选取工程计价模板和税费费率至关重要。专业审价人员要做的就是要擦亮眼睛,按合同约定或计价依据,正确地选用计价软件,软件版本,工程模板与税费费率。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装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门专业跨度大,专业知识要求高,环节多,工作量繁杂而又严谨的工程学科,对专业从业人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而审核人员在安装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错过送审资料中的漏洞、错误,而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地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参考文献:

[1] 段虹,刘玲.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因素与控制对策[J].才智2010(36)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结算 纠纷 对策

根据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我国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并于2008年12月1日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由此可看出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紧迫性和改革力度,该计价模式自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诸多原因,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阶段还容易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纠纷。笔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现尝试对工作中常见的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形成进行分析,并从政府部门管理层面上对其解决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工程量清单结算常见问题纠纷及原因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瑕疵引起的结算纠纷

1. 工程量清单的列项不符合《计价规范》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闭口清单,根据《计价规范》3.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这就是常说清单的“五统一”规定,必须严格遵照《计价规范》规定执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清单列项不按《计价规范》要求,或清单描述不准确有歧义,这样有瑕疵的清单会误导投标单位的错误报价,为后面的工程结算埋下隐患。例如某厂房工程,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电缆沟”描述为“C20钢筋砼地沟,沟规格1100宽*1350深,含砖胎膜及木模版制安”,同时清单中另列有单独的钢筋清单项目。由于《计价规范》附录A.4中的“电缆沟”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中仅包含混凝土的制作与浇捣,招标清单将模板和钢筋打包进该清单项目的做法,与规范的项目划分规定不符,而且在项目名称及描述中也没有具体描述钢筋的规格型号。因而导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电缆沟的钢筋应包含在电缆沟清单报价中还是可以另按钢筋清单计价产生了争议。

2.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

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了风险分担的特点: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担项和量的风险;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承担价的风险。因此易造成一种误解:只要清单列项和描述没问题,工程量在结算是可以按图纸和变更重新计算,算错量对结算不会产生影响,故给出的清单工程量没必要很准确。在工作中也遇到不少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然而,即使是单价合同,工程量误差太大仍可能造成业主的损失,甚至导致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首先,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可能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造成业主的损失。例如某仓库工程,招标清单由于咨询单位计算有误,回填土方工程量为30m3,而实际工程量为1500m3,承包商投标时发现清单工程量有误结算会大大增加工程量,因此采用不平衡报价,报价提高为正常价格的2倍,给业主带来较大的损失,故结算时业主要求修改该项单价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

其次,工程量错误,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在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时,可能使得发承包双方不得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容易升级为索赔事件。

针对清单瑕疵引起的造价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

1、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一般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而服务于建设市场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部分中介机构总体规模偏小,专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造价从业人员对《计价规范》理解不透,认识不清,现场施工经验不足,故编制出来的工程量清单质量达不到要求,容易发生清单项目错、漏、重现象、清单描述不详尽、工程量计算结果严重不符等问题。

2、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存在监督的缺失,一些企业或个人在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的行为。即使因清单编制有质量问题,造成了对甲方不利的后果,但对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处罚,亦不影响其继续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随意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行为。

(二)合同签订不完善引起的结算纠纷及原因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通过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协议书来约定。但现行建筑市场中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得非常简单、很不规范,很多涉及价款变更与支付,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与签证的程序、处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约定,在结算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和纠纷。

1. 工程施工及计价范围不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专业众多,各工种之间施工相对独立,但又存在诸多交叉、配合,一个工程项目由多家施工单位承包施工时最容易出现合同对工程施工及计价范围约定不够明确的纠纷。常见的如某住宅小区,分AB两个标段,由两个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由于设计的原因,两个标段之间的连廊,±0.000以上部位设计图在B标段,基础图在A标段,如合同承包范围不明确约定由哪个施工单位承揽的话,很容易造成谁都不管、谁都不负责的局面。而且该工程合同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该问题引起的结算纠纷尤为明显。

2. 选择计价方式不适合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半年以内、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设计深度较高、工程范围明确的项目。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和规模适中,施工图纸比较清楚,工程量有出入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清单只是报价格式要求,清单误差由承包人承担风险。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清单误差由发包人承担风险。

相比较而言,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人的风险较大。因此应根据工程特点选用合同计价方式,选用了不适合的计价方式,后期可能会出现不易解决的结算纠纷。例如某办公大楼,造价一千多万,图纸深度不足后期可能发生变更,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钢材 和混凝土少算了约20%的工程量,结算时承包商要求重新核算给予增补,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分析原因,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未根据工程特点选用合同计价方式,该工程规模较大,工期长,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其次,得知合同采用总价合同,但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招标程序也没有给予投标人复核工程量足够的时间,投标人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招标人提供有重大误差的清单,而投标人明知合同风险的情况下不予复核并及时提出质疑,双方均有责任,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难度。

3. 风险约定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不明确

由于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占有主动权,很多时候合同条款明显向业主的利益方向顷斜,对不应完全由承包商承担的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工程造价成本增加风险不作约定,甚至明确规定所有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且在结算中不予以调整。随着我区2007年、2008年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市场风险远远超出了承包商的承受能力范围,导致承包商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而停工或做完后价款无法得到补偿产生纠纷。而有一些工程项目尽管合同约定了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但对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结算时缺乏依据,难以找到一个令双方信服的解决办法,造成工程结算的悬而未决。该问题引起的结算纠纷在这几年里表现非常集中、突出,是一个典型的、应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该问题在08《计价规范》及《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广西实施细则》)出台后得到解决,规范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并且规定不得采用所有风险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但是由于该条款非强制性条文,随之出现了不按规范签订合同风险条款的现象,或者订立一个超大的风险(如50%)规避规范的规定,使风险条款基本形同虚设。

4.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文本不配套,相关约定缺乏指导性

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文本。按照《计价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未明确,这将为中标后 “重新核算工程量”打开了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利益。因此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二、为切实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的问题纠纷应采取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工程量清单结算的顺利进行,若处理不当,则会演变为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两欠”问题。为切实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的问题纠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强工程造价考试和培训,努力提高造价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首先加强造价员执业考试,让造价员持证上岗,将从业人员纳入造价员管理队伍加强管理。其次应在全区范围内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造价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工程造价知识培训,加强对《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定额以及合同相关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业内工程预(结)算的编制质量。

2. 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规范和完善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中介机构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制订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出台本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检查,表扬鼓励先进企业,对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信誉不良的企业,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并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影响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这将弥补监督的缺失,对规范和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3. 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管理。

(1)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

构建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以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引导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尽量减少合同条款上的漏洞,这样,合同双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即可保证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发生。

(2)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贯彻政策法规、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手段。防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背离或不执行政府政策规定而造成后期结算争议的产生。

4. 通过修订、补充,不断完善《计价规范》的不足。

2008版《计价规范》在2003年版本的基础上,完善了正文部分条款,增加了工程量清单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索赔的办理程序及结算的条文,但附录部分基本沿用2003年版内容。附录部分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标准规范的组成,经验不足,还是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可通过收集工程量清单计价使用过程中反馈回来的信息,针对附录中缺项的项目、在工程实际应用中变化大易产生纠纷(如土方项目)以及使用不方便的清单项目和计量单位(如门窗项目)做出修订补充,不断完善《计价规范》的不足,减少结算纠纷。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及方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管理在摸索中逐步积累经验,最终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早日实现与国际工程计价模式的接轨。

参考文献:

1.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8年  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造价

1引言

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由于公路建设是我国的惠民工程,所以,国家对其是很很重视的,由于公路工程的施工量大,周期长,所以需要大量的投资,这就决定了工程的合同必须要足够完备,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笔者根据自己的多年经验,对如何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和造价的控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公路工程的建设有所帮助。

2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2.1合同信息量庞大,内容杂乱

由于公路工程是一项重大的工程,涉及到的路线非常长,工作量非常庞大,技术复杂,工期非常长,涉及面也很广,这就决定了其中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是我们在施工之前就需要充分考虑到的,而要考虑到这些,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公路工程合同。其中包含了很多的通用和专项的条款,以及完成报价的清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等等,所以,这个公路的工程合同是相当重要的。这些内容就决定了合同拥有复杂性的特点,在签订的过程中,双方都要仔细的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不清楚的地方要进行及时的询问,防止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2有效性

合同的有效性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第二个重要的特点,合同是由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就是指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和时限之内,合同是有效的,而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则合同将不再有法律效力,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我们要在预定工期之内完成公路工程的建设和施工,而由于公路施工的周期比较长,如果出现一些其他的问题,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同的有效期延长。

2.3合同的多变性

公路工程的周期长,路线长,所涉及的地域面积也比较大,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各类意想不到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工程的变更非常频繁,随着施工的逐步进行,合同也会进行改动,这就决定了合同的多变性,所以,这就要求现场的管理者要做好施工的记录,以此作为变更、索赔或者是合同终止的依据。

2.4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以上的三个特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复杂性、有效性和多变性都决定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工程合同明确了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目标,是项目实施速度、质量、工程款支付控制管理的法律保证。在公路建设的过程当中,合同往往就是一个指路明灯,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所以,我们在合同制定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将能够想到的各种困难和情况都要考虑在内,从而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备的合同,对公路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3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以及造价控制的对策

公路工程的周期非常长,短则一年,多则两年以上,这么长的施工周期,对整个工程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不利于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和工程造价的控制,所以,我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这些因素,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控制这些因素,制定合理的合同并进行管理,并做好工程的造价控制。

3.1增强合同法律意识,维护双方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路工程的全过程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使整个公路建设项目的正规化水平不断的加强。其次,签订合同的双方要了解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合同中一些不太清晰的地方要进行及时的询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们要保持合同和法律的同步性,合同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合同签订的过程,要有全程的记录,同时,在施工过程当中,对合同中所要求的条款是否按照既定的程序完成要有详实的记录,从而规范双方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利益。

3.2严格符合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也是公路工程合同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我们要根据工程的设计图进行精密的计算,由于公路工程的工期长,规模大,地质环境复杂且多变,所以,在公路的施工过程当中,当单项的工程量超过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之后,业主将会停滞支付该项工程款,这将会导致公路工程的工期出现一定的问题,是不利于工程的建设的,所以,我们在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符合工程量的清单,提高工程的质量。

3.3重视工程变更的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的多变性是一个重要的特点,所以,我们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重视工程变更的管理。一旦出现工程变更,就需要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并经过双方的确认,在工程变更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的对公路工程的各个指标进行准确的评估,并且对工程的造价进行重新的计算,工程的相关部门也要对变更的合同进行相应的监督,防止出现法律纠纷。施工管理部门要对必要的工程合同予以充分的支持,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怎样做好工程变更协商的问题上来。

3.4做好合同的纠纷处理

在公路工程当中,出现合同的纠纷是时有发生的。由于公路建设工程的规模庞大,设计的人员和资金量也非常大,所以,极易出现合同的纠纷和造价控制的困难,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达到一个完全的共识,就会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尽量防止不必要的冲突。此外,我们还要做好合同管理人员和造价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从而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4结语

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好造价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公路的建设至关重要。我们重视合同的作用,加强双方的交流,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所带来的麻烦。

参考文献:

[1]李明.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策略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20):311.

[2]唐梅.浅析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策略及造价控制[J].四川水泥,2015(6):220.

[3]张敏.如何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策略及造价控制[J].四川水泥,2016(5):153.

第6篇

[关键词]水电站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D9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7-0138-02

1 前言

自从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内各个行业都在迅猛的发展,同时也在追求着和世界、国际接轨。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影响下,我们在进行相关工程的合同签订以及执行的时候,合同中的法律作用也在扮演着来越重要的角色。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就是双方经磋商都认可的协议,详细规定了在相关工程的变更或者终止的时候,双方都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这份施工合同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程造价上,不仅可以起到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对于工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能够进行有效调节,并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因此,从某种角度上看,工程建设的核心就是对合同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受到合同的影响。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合同管理,对控制工程建设造价有着积极的作用。

2 加强水电站的施工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2.1 招标文件是合同管理的基础

做好合同管理的前提就是有个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条款是否清晰,编写是否合理、是否规范等直接关系到合同管理的好坏。作为整个合同管理的核心文件,招标文件通常都是由通用条款、技术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组成,在整个过程的建设中,对于施工双方来说,主要就是利用招标文件里的内容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所以在招标文件的编写上,对于一些重要条款叙述一定要严密,逻辑清楚,概念全方位,而且编写内容前后一定要一致。对于发包人来说,招标文件的编写就是合同管理阶段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任务。下面点出招标文件里重要的四方面,这几点要注意完善:

2.1.1明确界定招标文件里的土石方的开挖以及混凝土的浇筑问题。水电站的建设中,各部分的混凝土的浇筑难易不同,各施工单位的报价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不在招标文件里明确混凝土的分界,在工程的结算中,就容易纠纷,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所以为了避免在后期的建设中出现这样的纠纷,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明确土石方以及混凝土在不同分界的价位问题,消灭纠纷,确保建设的工程造价。

2.1.2技术条款内容与商务条款内容描述要一致。水电站工程因地质的复杂性、工程量不确定性和工期长等特性,一般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因此合同条款一定要明确各项目单价的施工内容与施工范围,且技术条款内容与单价施工内容要一致,否则施工单位就以技术条款与单价内容不一致而提出项目单价漏项,增加工程造价。

2.1.3细化分解临建工程的费用。对临建工程的花费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而且对于那些总价承包的临建工程要逐一的细化分解,在招标文件里进行注明,这样不仅可以让工程师对其进性管理监督,还可有效解决合同纠纷引起的各种问题。

2.1.4项目变更的估价问题。在水电站的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在实际施工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正常现象。因此有关变更的估价原则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清楚,遇到变更项目,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对施工双方都是公平和合理的。但是有时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业主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加入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估价原则。这样会给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带来限制,影响建设的顺利完成,所以在专项条款中一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会给工程的后期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

2.1.5相关风险的控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业主往往处于优势的地位,但是在签订过程中,业主为了控制风险会加一些比价苛刻的条款。但是工程的管理实践表明,这样有违公平原则,对工程并没有好处,强加己方意愿给施工单位,当原材料价格上涨、变更项目无利润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抵触,即使有合同约定,但是施工单位作为盈利方,在无利润时消极怠工,导致工程停滞,给双方都会带来经济上的各种纠纷,导致解决纠纷加上完成工程建设付出的代价增高。所以在风险的控制上也要遵守公平以及操作性高的原则。

2.2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水电站建设工程往往是先招标后出施工图,在招标阶段是以招标图作为招标文件,招标设计图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要求,以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而设计变更就是施工单位索赔的理由,具统计合同管理阶段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约占增加投资的60%以上,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好设计变更,基本上就控制了工程建设造价。一从制度上约束设计变更,建立设计变更会签制度,减少设计变更;二从技术上减少设计变更,认真研究设计变更的必要性,优化设计变更方案,减少投资费用;三从管理上加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尽早提出变更方案,降低设计变更费用。

2.3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直接关系到工程费用增减,加强现场签证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一是制度上完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规范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所需资料,使现场签证做到有章可循,现场签证才能真实反映现场的实际发生情况,避免重复签证与虚假签证;二是提高现场签证管理人员责任心。签证人员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现场签证,签证内容要清晰明了,杜绝重复签证;三是加强签证管理,严把签证手续关,坚决按照签证程序办理签证,做到签证程序合规、资料完整与真实,杜绝事后进行补签现象。

2.4 充分利用合同条款解决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不可少的就是谈判,这样可以有效的让发包方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索赔,充分利用合同谈判是业主解决一系列纠纷的一个很有力的工具。

2.4.1保险问题。国家规定施工设备险以及人身意外险,这两个是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必须投保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发包方不参与保险,这样就给工程带来了无形的风险,一旦出现危险,发包方就会束手无策。所以要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发包方要根据市场调查,了解承包方在这方面的各种费用,在合同中督促承包方进行投保。这种方式会让承包方觉得合情合理,往往会给出满意的答复。

2.4.2工程施工建设中的指定分包。指定分包是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主要是规定被指定的分包商应该给总包方的管理费用。关于这种情况,可以具体明确的编写在招标文件中。作为一种补救的措施,在进行谈判的时候,直接指定分包商也不缺失为一种很好的途径。

2.4.3招标文件的响应的实质性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里的条款都会被施工双方实质性响应。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文件里的部分条款没有被实质性响应,那么这份招标文件可以被招标单位拒绝作废。但往往这种情况很难被发包方发现。因此在合同的谈判的时候一定要在文件中加上“一律按照招标文件执行”的字样,这是正当要求,承包方应当履行,这样就会给业主较少很多疏忽引起的损失。

2.5 总价承包合同明确合同调价原则

对于总价承包合同,往往存在着一些含糊不清或者根本无法执行的条款,这是我国当前在水电站建设中对总价承包的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然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涉及到总价承包合同的工程往往都是周期较短、金额较小的工程。另外受到名称的迷惑,认为总价承包就是总价不变,不会进行任何的调价。但在水电站工程的建设中,受到地域、天气以及原材料的影响,出现项目变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所以有关合同的纠纷问题就很容易出现。在总价承包的合同中,调价原则以及允许调价的情况都应该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因疏忽没有提及这项内容,在进行谈判的时候就应该明确提出来,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开这种情况产生的纠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顺利完工。

3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造价控制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以及项目实施阶段。投资决策阶段是经常被忽视的阶段,但这是一项造价形成定位的重要时候。这一阶段要推行项目法人的责任制,实事求是的做好市场调研,资金方面要有正式的文件;设计阶段要选好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书进行限额设计,完善设计的奖惩制度;项目实施阶段,要搞好招投标工作,现场施工要严格管理,合理的利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4 结束语

我国水电站建设的项目管理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所在,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我国水电站建设的成就很明显,但是在合同管理方面还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是在中小型的水电站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是水电站建设中的一个很大的阻力,不管问题的大小,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且要采取措施有效的解决这问题,这对于我国的水电站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我们应该根据水电站的实际建设的情况,不断的完善合同管理,保证水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孙晓璐. 把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闸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有关领导就2013版施工合同答记者问[J]. 中国勘察设计. 2013(07)

第7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2007.

第8篇

Abstract: Judicial project cost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construction project economic disputes, remedy judicial personnel's lack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nowledge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The judicial appraiser need to be familiar wi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economy and know well about engineering law and regulations.The appraisal result shall be legal, fair and objective.

关键词: 工程;造价;鉴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3.2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3.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 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4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哪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3.6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3.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解决建筑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正,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沈玮玲.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则[J].科技风,2008(12).

第9篇

笔者从事土木工程造价多年,近年来有幸涉猎一定数量有关土木工程项目的司法鉴定工作,梳理自己近些年工作实践中的体会以及遇到的实务案例相关问题的处理,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工作体会发表一些粗浅的认识,愿与同行一起探讨。

1 认真把握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但凡涉及有关工程的司法鉴定,绝大多数都是原告与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争议或矛盾较为严重,争议无法协调解决,只有一纸诉讼告到法院。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院移交的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及相应的判断,往往原、被告双方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资料,而时常资料中多数是造价问题和法律问题纠结在一起,分析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对造价鉴定人员尤为重要,鉴定人员既要精通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又要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中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认真把握、判断资料的有效性,其一、判别工程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其二、判别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其三、较多是判别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另外,对鉴定资料不完整如何把握相关鉴定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相关素质,下面笔者通过几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中部分问题的分析处理来反映对以上几方面的理解和把握。

《案例一》某厂区工程因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甲方被(总包单位)乙方,施工总包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执行浙江省(94版)定额,总价下浮18.8%。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口径计算,工程造价约有1000余万元,其中厂房为轻钢屋顶,依据合同约定的口径计算,结算造价为68万元,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原告)将其厂房的轻钢屋顶分包给某钢结构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厂房轻钢屋顶的施工安装合同(乙方与丙方,即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现行市场价结算。丙方(分包单位)施工完工后,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被分包单位,某区人民法院按某咨询单位的鉴定造价80万元判决总包单位限期支付给分包单位。原告(乙方)支付丙方(分包单位)80万元分包工程款后,将“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为与甲方合同纠纷中轻钢屋顶造价依据,计算轻钢屋顶的造价,因分包合同计价没有甲方确认相关签证资料,现场甲方也不同意认可,乙方虽支付费用超出总包合同计价,但轻钢屋顶工程计价也只能依据总包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结算,并不受其他合同的约束,即鉴定造价按前述68万元计算,鉴定中对《判决书》造价不予采纳,这也提醒总包单位类似情况一定要认真把握。签订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总包合同一致,若有调整也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同。

《案例二》某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单位(甲方)与内部施工班组(乙方)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标的是劳务清工,机械中乙方只自备吊机,计价约定按浙江省市政定额计算人工费,并按相应提升72%结算, 自备吊机的机械费按定额中的机械费计算。该工程因故未按期完工,双方终止合同,结算完成工程量,甲方依据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计算人工、机械费,且人工费提升72%,甲方按此计算清工费用支付乙方,乙方不予认可,产生纠纷上告法院,争议焦点为市政定额标准,原因是合同未明确具体定额,是93还是94定额,鉴于以上情况,该司法鉴定处理方法为分步进行,首先对甲乙双方进行定额解释,消除双方对定额理解误区,其次达成理解共识,形成统一处理意见,第三依据统一意见在进行工程量计算,确认清工费用,针对市政定额浙江有这样的情况: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是按84定额水平编制的,与94浙江省预算定额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相差约一倍多;因浙江省造价主管部门未编制94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只制定了与其配套的造价管理文件,仍参照93市政定额单估表,其人工和机械台班应调整价内差。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为按浙江省市政定额计算人工费和机械费,不能单方面理解为94浙江省市政预算定额就是浙江省市政定额93单估表。依据上面解释,建议计价按参照93市政定额单估表,其人工和机械台班相应调整价内差至94水平,另人工费再上调72%,此建议得到法院的采纳,该司法鉴定工作也顺利完成。

在这里还要着重讲一下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在当前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为更多节约资金,往往与施工方签订阴阳合同,用阳合同备案,按阴合同执行,如果双方友好合作,一般按阴合同执行,如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往往将阳合同告到法院,按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应按“阳”合同结算工程款。笔者也遇到类似的案例,情况如下,某工业城办公楼、车间工程,施工单位(乙方)能承接到此工程迫于建设方的压力,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且两合同造价相差200万元。乙方因工程完工后,拿不到拖欠工程款,提讼,将阳合同告上法院,司法鉴定过程虽然坎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仍按阳合同结算工程款,建设方不仅支付原拖欠工程款,而且还更多支付工程款,这也提醒其他建设方签订阴阳合同还是有许多弊端和风险,违法的事还是不做为好。

2 工程造价和损失索赔的鉴定要方法恰当、合理,要反映公正合理

对鉴定资料的整理分析与采纳通常都是工程专业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公平、公正的体现,鉴定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是造价鉴定工作的关键,他可以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要求鉴定人员一定要具备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涉及到工程造价的鉴定大致可分为形成的工程实体的工程量造价鉴定和其他损失费用的索赔,面对不同的造价鉴定应采取不同的司法鉴定方法。凡涉及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工程,有一定数量的都是因多方面原因中途停工的半拉子工程,对于造价部分的鉴定的计算与工程审计计算大体相同,但关键是要很好地把握已完工程量的确认,而此部分工程量应是已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量或者是在工序合格的工程量,特别是业主口头变更而资料签证等手续不全的工程量,这就需要事前与原被告双方协调沟通形成意见统一的书面资料,以使后续工程造价鉴定能顺利完成提供保证。而对于其他损失索赔的司法鉴定,其鉴定工作更加烦杂,索赔内容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利息以及诉讼费、违约金等费用索赔,对此费用索赔很难有统一的标准,需要鉴定人员依据不同的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经验,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测算,已达到司法的公正。

《案例三》某市有一厂房和综合楼工程,施工单位完工后,建设单位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厂房立即开始加工生产,几个月后,建设单位发现新建厂房、综合楼外墙龟裂,主体框架梁板出现较多裂缝,且楼面板裂缝也较为严重。当地建筑工程质检站出具了《厂房及综合楼裂缝检测报告》,确认工程质量问题为施工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两套《修补方案》,并委托省内某造价部门依据《修补方案》编制修复费用,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对出现问题进行整改修补费用,施工方以业主提前占用就似同竣工验收,上述费用不予承担,双方纠纷不能解决,建设单位上告某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出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保修期的保修责任,综合两套《修补方案》确认修复费用判决由施工单位承担,判决后施工单位对修补费用数量有异议,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笔者所在单位接受二审的委托,由本人负责此修补费用重新鉴定。笔者在鉴定过程中在与双方沟通分析两修补方案,找出各自方案存在问题及双方争议的地方,又提出综合原设计方案的第三种修补办法,在得到设计、甲方认可,同时与甲乙双方人员现场测算实际修补工程量,在双方认同的材料计价的情况下,分别测算出三套修补方案的相关费用后提交法院裁决,最终法院判定按第三方案的费用执行,判决后双方没有分歧,纠纷结束。

第10篇

关键词:交通工程造价影响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交通运输的需求越来越大,交通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交通工程建设的投资,极大的促进了我国交通工程的建设步伐。在实际交通建设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为交通工程的顺利建设提供保障。

1交通工程建设中影响造价的因素

1.1设计的质量和深度不合乎标准

根据调查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对整个交通项目造价产生75%,难以达到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标准,因此采用对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竞选来提高设计质量和深度,推展设计监理不断地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实现设计与具有施工实践经验的完美结合,从而使交通工程的设计工作落实到实处,更加的合理和科学。很多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签证内容并没有很好地掌握和认识,缺乏技术性的知识和一定的施工经验,往往会对提出的签证进行盲目的批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要解决这一方面,就需要对设计人员加强管理,提高人员自身的素质,保证实际施工和设计的有效结合,使设计工作真正落实到交通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1.2管理体制缺乏

在小城市,受到当地设计水平的限制,缺乏先进的技术支持,对造价管理的一定影响。要解决此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强化设计单位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还要着重提高设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制定培养相关行业高素质人才的计划,加强工程行业学科的建设,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为社会提供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设计人才。

1.3施工招标制中存在着问题。

在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没有按照原来的设计进行,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使交通工程造价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为了避免当前在施工招标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解决此问题,我们一方面,招投标的管理单位必须在评标和定标的方法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使标底的作用弱化,让招投标更加的科学合理。

1.4实际经验的缺乏

由于设计单位的预算人员缺乏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实际经验,影响了对交通造价管理,施工招标制中标底缺乏科学性,致使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工程清单存在很多的漏洞,使原招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细节问题的研究与关注。针对在施工合同中遇到的问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合同进行一个鉴定,针对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间题,保证实际施工和设计的有效结合,使设计工作真正落实到交通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1.5施工透明度不清晰

工程的工期较短,使投标方将下浮率设定为招标工作的主要评价标准,削弱了招标工作的整体透明度,使造价很容易受到施工图纸中预算高低的影响。因此要引进国际上所通用的交通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使进行投标的单位根据本企业实际的能力和现实的发展状况实事求是的进行自主性的报价,对于不能保证交通工程的整体造价得到很好的控制,使造价很容易受到施工图纸中预算高低的影响。所以在进行交通工程建设时,要积极的引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这样投标单位会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科学、合理的报价,,并在专业的法律人员的监督下,对合同进行鉴定,从而确保施工合同的规范性。

1.6施工合同不够科学影响交通工程建设的造价。

业主经常将下浮率当作招标价标准,采用的方法并不科学,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价格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交通工程造价造成极大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施工合同时,合同的签订双方应该保证合同中的内容准确无误、各项条款没有遗漏且规范全面。施工合同不科学,规范性不强,极大的降低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于进一步发掘企业的自身潜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整体上来看,也大大简化了交通工程完成后的结算工作。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路段,在施工过程中会对其他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引起两家施工单位的经济纠纷,加大了交通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难度。不同的标段也会因为施工中存在的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出现纠纷,这就加重了业主单位的工作量和额外的费用。所以每一个高校要承担起培养高素质工程造价人才的重任,不断的加强相关的学科建设,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也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才培养的重视,更好的为其他工程建设控制好造价。

1.7不再预算范围内的工程量对造价造成影响。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就会夸大工程量,因此,一方面需要强化监理单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还要着重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适应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急迫需求,让他们形成一个全过程、多方位和动态的管理理念,培养出一批新型的高素质者。所以,每一个高校要承担起培养高素质。有的监督人员由于对施工单位签证的内容不太熟悉,盲目签证,从而对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造成更高的预算中。在交通工程建设中最常用的两种合同是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而施工单位往往利用两者之间的差异采用最有利的方式结算工程款,所以在合同中也要对这种支付方式的相关合同条款做好研究,明确每一个细节,加强监理单位的建设和员工的素质。

1.8施工合同的科学性对交通工程造价没有规范性的管理水平

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路段需要专业的施工单位去完成,这样会使两家施工单位很容易由于一些差异损害某一方的利益而导致出现经济上的差异,不同的意见。所以对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采用总承包发包模式,由工程总负责单位聘请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这样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后,会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处理。业主单位无需直接找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只需要负责整体施工的总施工单位聘用专业施工单位来对该路段进行施工,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施工的管理程序,很好地避免了业主单位参与到具体的施工中,保证业主单位不会受到施工纠纷的干扰。对于出现的纠纷,业主单位直接找到总施工单位问责。

2总体对策研究

因此,对于交通工程建设中影响造价的影响,(1)应该全方面的做出国家宏观上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索赔等各方面都对交通工程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要积极有效的采取措施去控制造价。(2)业主单位要对影响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各个因素进行认真的分析,并针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从而有效地提高交通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3)担起培养高素质工程造价人才的重任,不断的加强相关的学科建设,相关的国家政府机构也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才培养的重视,更好的为其他工程建设控制好造价。(4)招标单位需要在具体的评标、定标方法做出结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性改革;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有的工程量计价模式,招标方还要积极学习外国相应的先进模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性的报价,这对于进一步发掘企业的自身潜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总结

在进行交通工程建设时,要积极的引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这样投标单位会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科学、合理的报价,这不仅规范了交通工程的招投标,还挖掘出投标单位潜在的潜力,提高了投标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交通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和交通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结算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邢望峰.浅析交通工程建设中影响造价的因素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3):24-26.

第11篇

工程造价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内,这对建设、施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非常重要。控制造价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2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承、发包双方各自为政,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2.2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

水利工程投资巨大、涉及面广、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其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2.3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最终将导致纠纷的发生。

2.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有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合同管理不严,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失控,而且对整个水利建筑市场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势在必行。

3加强合同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指从制定招标投标文件、选定承包商开始到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的、系统的管理。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维护业主和承包方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使合同双方愉快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要做到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十分重要,没有扎实而全面的基础准备工作,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基础工作做得越细,漏洞必然越少,双方纠纷也就会少。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收集齐全,深入市场调研,对有关技术了解清楚,各方面的情况掌握要及时,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这些工作虽是长期性的、繁琐的,但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些基础工作,合同管理是很难做好的。

3.2认真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

要想控制好造价,只管好一个阶段是不够的,必须全过程实施合同控制管理。投资方要从投资项目一开始通过竞争选择优秀工程咨询单位,并与之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使投资估算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编制好设计概算,这是控制设计和施工总造价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关键。

3.3慎重承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因此,对于合同条款要认真阅读。即使是《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也应认真阅读,理解实质并对照工程实际情况才能够做出承诺。另外,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对整个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各方面都应顾及。特别是工程价款的约定更应注意,除了约定的合同价款外,还有许多可能转化为价款责任的约定,它们是随相应约定条件是否成立而成立的隐含造价,有时这部分的价款数目也是相当大的,应注意防范和控制。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与签订合同时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而难以执行。

3.4加强实施阶段合同的管理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关键阶段。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工程实施进度及一系列后续问题。因此,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1)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采取积极措施。

(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做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认真履行合同,并且随时跟踪工程的满足性,及时解决问题;否则,容易引起索赔。

(3)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4)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目前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签证缺少约束的现象,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台班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5)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检验,所以要认真检查合同执行中对有关规定和条款的履行情况,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5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外部环境

大力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不该是业主或承包商,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企业信誉的核心,切不可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做出不诚信的行为,不但使国家、业主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自己企业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加入WTO后,在我国各类工程建筑市场,竞争的关键点会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竞争逐渐转变为“诚信度”竞争,缺乏诚信必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如履约保函、投标保证书、支付担保等,使合同的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

3.6加强合同后评估工作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可以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12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加强宏观造价管理,充分发挥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的控制、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建立造价管理事前控制的机制,实行主动、积极的造价管理方式。

(一)加强重要环节的造价管理

1、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是造价控制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阶段,而许多项目上过于匆忙,参与部门不够重视,致使前期工作深度不足,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难度。由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深度不足,一些优秀的设计方案没有考虑进来,不合理的路线布置、不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在决策时被采用造成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降低。因此,要加强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的把关力度。对前期的成果(如工可、项目建议书等)进行充分的比选论证,少采用走过场的评审会议方式,多采用专业组织(或机构)细致审查的方式。

2、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在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造价控制是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果。由于许多管理制度是通过不同的部门来实施的,往往因为各个部门的协调不足,难以保证整体协同一致进行有效控制造价。例如设计质量的控制,就需要规划、建设、业主、监理、造价等部门共同协作,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针对设计合理性进行审查、复核)才能保证质量。

要在关键的审批环节引入一些造价控制措施。例如在招标文件的备案环节,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个项目的业主在各种招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等)设置有利于控制造价的合同条款。

3、项目的使用阶段在项目的使用阶段,应对项目的延续造价管理予以重视,跟踪项目使用阶段的费用发生情况,对不同使用阶段的费用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此外,还可以跟踪项目的设计功能是否得到发挥,对效率不高的功能进行分析记录。建立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作为今后其他项目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建立造价管理事前控制的机制,预防被动局面

1、加强对勘查、设计单位的监督。目前,不少勘查、设计单位责任心不强,勘查、设计成果质量不高,如:设计文件错漏比较普遍,造成工程实施中产生大量设计变更;盲目追求设计方案的技术安全性,忽视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性,浪费建设资金;勘查测量的地质、地形资料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不可避免的造成设计变更,往往增加大量投资;许多设计概、预算编制质量不高,甚至粗制滥造,误差较大。因此,必须加强针对勘查、设计单位的监管,建立奖罚机制,在勘查、设计委托合同、设计成果文件审查、勘查设计费用支付等环节对其进行约束、监督。有条件的,采用设计监理或其他中介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包括概、预算)进行审核监督,一旦发现问题,该现场复核成果的,坚决进行现场复核检验。若条件许可的,可全部(或部分)实施造价限额设计。将造价水平作为明确的设计目标和任务,并且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费用挂钩。

2、加强对业主单位的监督。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业主单位的监督和指导,解决项目造价管理容易忽视的问题(或容易引起混乱的问题)。例如,确定招标下浮水平的问题,应该对于不同的项目按其施工难易程度,区别对待制定一个该地域范围相对稳定的指导下浮率范围(属于指导性质的,非强制性质)。引导各个业主单位在制定招标下浮率水平时,不至于差别太大,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不正常情况。对于防范、遏制投标单位的串标、围标、恶意竞争等亦可发挥一定作用。

3、对监理单位的监督。造价管理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设计图纸的复核,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认真做好签证工作,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工作;重视对监理人员、施工单位进行虚假签证行为的监督。

(三)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目前,不同的业主对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方法可谓五花八门,在执行过程中尺度不一,经常导致本该现场解决的问题拖延,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或者经常将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作为额外增加的工程费用予以确认,或者越权实施不当的管理行为等。

因此,造价管理职能部门应牵头进一步完善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办法,明确合同通用造价条款的实施办法、明确现场造价控制的常用方法及执行方式、特别是明确实施造价增加事项的权限范围及建立相关的备案管理制度。一方面将一些常规的造价管理工作及时的、规范的予以现场解决,另一方面,又能够将一些需要主管部门审批解决的造价问题按照合理的程序解决。

(四)重视动态造价管理

造价管理是与市场情况密不可分的,应当重视动态的造价管理。应及时调查市场价格情况(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竞争水平等),必要时,及时在造价管理中进行调整回应。例如,当某种材料价格增长较大时,应当及时提醒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如变更设计减少该材料用量或及时寻找合适的、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替代材料等)避免受其影响。

(五)重视发挥造价纠纷仲裁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造价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造价职能部门可与仲裁委员会建立紧密工作配合关系,建立由司法部门与造价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效解决交通工程造价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尽量在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尽量避免采用诉讼方式)。

二、做好微观造价控制方面的工作

(一)解决常见的容易引起造价纠纷的定额计算依据问题。例如:超长距离运土费用的考虑、施工措施费用计算、异型模板等特殊摊销损耗核定;工期影响造价的调整系数等。

(二)开发造价管理的新手段,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建立造价信息资料库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如:建立各时期材料价格库、建立各种类型项目的经济指标库、建立各种类型项目的工期指标库、建立各时期各类型项目的中标价格库等

(三)利用资料库进行科学分析总结,为政府决策做好参谋。可以利用造价资料库,总结筛选本地区较经济的设计方案、总结较成功的管理模式等,向政府决策机构进行推荐和介绍。反之,对于不经济的设计方案也应当向政府决策机构反映,今后避免采用。

(四)积极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的力量,参与造价管理工作。社会中介造价咨询公司是有经验的专业造价咨询公司,具有经验强、人力资源丰富等特点,加以利用能够加强造价管理部门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