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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申请书

时间:2022-11-18 21:28: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信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信申请书

第1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于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后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后,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于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于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2篇

申请安装网络请示范文一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鉴于公司目前网络网速情况满足不了办公需要,并且资费方式每月68元也不是最优惠的一种,因此建议公司采纳电信宽带169套餐。套餐内容:宽带20兆(大大加快了上网的速度),每月共享话费169元(包含1-3部座机话费及1-3部手机话费)。年资费1930元,返1690元话费。相比之前的网络费用,座机话费费用总和要经济适用很多。

希望领导采纳并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安装网络请示范文二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鉴于公司目前网络网速情况满足不了办公需要,并且资费方式每月68元也不是最优惠的一种,因此建议公司采纳电信宽带169套餐。套餐内容:宽带20兆(大大加快了上网的速度),每月共享话费169元(包含1-3部座机话费及1-3部手机话费)。年资费1930元,返1690元话费。相比之前的网络费用,座机话费费用总和要经济适用很多。

希望领导采纳并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安装网络请示范文三X科技中心:

因办公室搬迁,原网络不能使用,近期因办公室文件与XX政府文件传输加多,到其他办公室传输,一是影响他人,再是安全性问题,因宽带没有接入,造成工作中诸多不便,特申请接入宽带网络,接入网络后,办公室计算机将坚决按照科技中心的要求,做好系统防病毒工作,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请审批。

第3篇

【导语】

1、初试成绩本所将电话通知每位考生(2月15日下午3:00开始省内考生可通过电信16883851查询,同时省内外考生也可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jseea.cn查询)。

2、本所接受考生查卷申请时间为2月18日到2月20日每天上午9:30~11:40,下午14:00~下午16:00,逾期不再办理。

3、考生查卷申请办法:

①考生书面提出申请需复查哪门科目成绩;

②申请书可传真到我所,并同时电话告知。

联系人:竺老师、郑老师

联系电话:0518-85981128、85981122

传真:0518-85983716

2019年考研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第4篇

因为一些个人的原因不得已要写一份辞职申请书,但是大家对辞职申请书的格式了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简单实习生个人辞职申请书范文2021,欢迎大家查阅!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王总:

你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这_年多来对我的培养和照顾,让我从青涩的学生时代进入到成熟的社会环境当中。很荣幸能成为你的员工,我这辈子都忘不了你是我的第一位雇主。

另外也要感谢鲁总,从《海尚》杂志创办到现在,鲁总给予我很多的学习机会,不论是技术上的还是精神上,都给于我很大的启示。

我原本是个安于现状的人,很满足于现在这个稳定的工作,可现实是不允许我这么想的,既然还年轻,那就得出来走走拼拼,即便是输了还有时间去赢回来。

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之前鲁总的一句话对我现在的能力进行了概括:什么事都能上手做,但没有精于某一样。这句话让我非常欣慰的同时也给予了我提醒,确实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这一封真诚辞职信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两年半时间里,不论是机场广告还是买楼通都有了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所有的公司领导和同事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我的详细工作情况,觉得能够来公司工作是我的一个幸运的事情,我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机会,在这段工作时间里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指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也让我十分感激。

这一段工作时间里,我学到许多器械方面的知识,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里我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精心培养,关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

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得到历练的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__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议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议,也本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领导:

新学期即将开学了,要忙于学习又要工作。虽然读书拿证书,我所欲也:在兼职赚钱,我所欲也:但是往往不可兼得,所以我只能放弃兼职,而去获取学业上的突破。

我很荣幸能在电信盈科这么大的企业里兼职,虽然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兼职生,但也深深感到公司里的温暖,公司同事的德仁友善,公司的管理制度人性化。

我衷心感谢公司给我一个兼职实习的实践平台。我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平时太大爱说话,不太会表达自己的想法,说话也不太流利,是公司给了我一个与五湖四海的人群一个以电话形式接触与交流的平台,让我以前不太会的缺点有所改善,还学会了人与人之间交流上较为细节的用语技巧。

最后我衷心地向公司所有领导同事们说声:“谢谢你们,请原谅我不迟而别”。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王经理:

您好!我是贵公司的实习生_____,在贵公司业务如此繁忙的时候,我给您写这份申请,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我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我继续在贵公司工作,于贵公司,与我自己都不利。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审阅我的申请,并批准。

经过这两天的工作,我发现我不大适合这份实习工作。起初我是向贵公司申请助理或者文员工作,后经您抬爱,做了这份为移动公司做促销的工作。开始,我只是想借此机会锻炼一下自己,全面接触社会,增长一些工作经验,同时也挣一些基本的生活费用。可是经过这两天,我发现我不能再继续做这份工作了。原因如下:

一、正如您所知,我现在已经是另外一个公司的英文编辑,虽然没有工资,但我却能结合我的专业学到很多相关的工作经验。如果我继续再在贵公司待下去,我觉得我没有足够的精力同时做好这两份实习工作。这样到头来,反而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二、正如您对我的评价,我口才很差。也许您还没注意到,我每当紧张时,会略有些口吃。我知道通过做促销工作可以锻炼我的口才,但是我觉得我的性格决定了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我天性好静,喜欢读书,写作。可是这两天的工作使我的学习和生活失去了规律,所以我决定申请放弃这份实习。

三、我本想到贵公司经过实习,能够获得一些办公室内的工作经验。而经过这两天,我发现现实的情况与我所希望的有所偏差。我是一名学生,而我不能在实习工作中展现我的特长,所以我觉得这份实习并不适合我。

基于以上三点,我决定在此向您提出辞职申请。因为我觉得我越早申请辞职,对贵公司带来的麻烦就越少。不过,我可以推荐我的堂弟做这份工作。虽然他只是中专学历,但是他能吃苦、有胆识,并且新出学校,有一股闯劲。通过这两天的工作,我觉得:与我相比,他更适合这份工作。

最后,我很感谢您给了我这次锻炼的机会,在这两天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结交了这几位能够吃苦耐劳、敢闯敢干的好兄弟、好姐妹。我很钦佩他们,我也很惭愧,因为我无法与他们一样胜任这份工作。

我衷心的感谢您对我的关照!愿您和您的家人天天有个好心情,工作顺利!祝各位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心想事成!祝贵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我没有来到__幼儿园之前,我真的特别的喜欢小孩子,我也觉得现在的小孩子都特别的可爱,可是当我来到__幼儿园之后,在我成为幼儿园小班的班主任的时候,我才发觉是自己太过于年轻了,现在的我,看到小孩子就感到头疼,渐渐的我也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对于幼儿园的重任我也不能很好的胜任,所以我也只能另谋出路了,在这里也向您和幼儿园郑重的提出辞职,希望你们批准和同意。

我来到这里之后,看到这群小孩子一个个都非常的可爱和善良,看着他们在园里活泼乱跳的样子,自己也慢慢的被他们给感化了,但是这真的只是当初,一天一天的日子过去,我也在尽自己的努力去照顾和培养这些孩子,在自己的工作当中去认真负责的对待他们,但是这个年龄段的小孩子,都是刚刚离开父母和家人的怀抱的,一个个也都非常的娇贵,我自认为自己的脾气和性格都还可以,但是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感觉自己所有的好脾气和耐心都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一点一点的被消磨掉了,我对于很多的家长的教育方式也不是很认可,所以很多的时候我的教学也可能给他们带来不好的印象,我一直都觉得孩子就应该独立自主,从小就应该要他养成独立的好习惯,但是现在的小孩子都是非常的依赖自己的家人,也都是家里的宝贝,所以很多的时候自己也不知道我到底要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待这群小孩子,慢慢的我也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信心了,仿佛失去了刚开始来到这里的初心,我也不能集中自己的精神和注意去工作,也渐渐的感觉到自己不能很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也不能带给这些小孩子更多的好的东西。

对于我的辞职,我也考虑了很久,之所以现在选择离开也是不希望自己继续在这里耽误孩子们的成长,也不想因为自己的原因给幼儿园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我才会选择离职,其实我也不知道自己现在离开是对是错,就这样放弃了自己长久以来奋斗的目标,我也不确定自己之后会不会后悔,但是现在我知道,我不希望自己和幼儿园都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我果断的选择辞职,也希望幼儿园和领导可以同意我的申请。

希望在自己离开之后,__幼儿园发展的会越来越顺利,也希望幼儿园所有学生都可以健康的成长,幼儿园发展壮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5篇

关键词:科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自1999年由中国电信和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起“政府上网工程”后,各级政府纷纷响应,积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网站的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50%的政府机构建立了网站,总数达3000余个,90%以上的国家部委网站设有信息公告或数据库查询内容,并提供在线服务功能。与此同时,政府上网服务的档次和水平不断提升,基本实现了由“静态信息”到“动态信息交互”的跨越,成为政府行政管理、服务的“活窗口”。政府的网上服务正逐渐向由点到面、由内而外、由浅入深拓展,不断走向了人性化、多元化和国际化。

科技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建设成绩,信息化应用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是整体的水平还不够高,传统的工作模式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大,工作效率还有待提高,科技局和企业之间的信息资源还没有达到高度的共享和充分的应用。

现在东海县科技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科技信息,同时负责各类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科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可以有效、方便的管理科技信息资源,科技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申报、本地企业科研情况统计、专利资助等工作。虽然在科技局有一些零散的业务处理软件和数据库,但由于功能单一、数据和应用分散,已不能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有必要整体规划全局性的办公业务系统,实现对外业务上网,方便企业和个人的网上申报和信息查询。

1 系统主要功能设计

1.1 科技综合业务申报模块设计

科技综合业务项目申报模块的功能主要是申报用户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奖、专利资助等业务的申报工作。在项目生成周期内,用户可以根据申报流程完成从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项目立项等整个过程的项目数据上报工作,其申报的数据主要有:项目申请书、项目进展情况、验收证书、科技进步奖申请书、专利资助申请书等。

1.2 科技综合业务管理模块设计

项目管理模块主要实现科技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对综合业务管理。管理职能部门为不同类型的用户,分配具有不同权限的用户密码,他们根据其拥有的权限实现对科技业务的查询与统计。管理人员可以对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分配,可以在线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在研项目的变动情况,对所有申报项目的用户,评审专家,科技厅内部职能部门的用户进行管理,可以进行删除、添加、修改口令等。

1.3 科技综合业务评审模块设计

科技综合评审模块为评审专家提供评审业务的工作平台,实现科技项目、科技进步奖、专利资助等业务的信息共享、管理等功能。网上管理模块包括项目评审、信息管理等相应功能。该模决还具有申报项目审批情况查询和立项项目、专利资助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的统计、查询功能。

1.4 科技综合业务申报人员信息管理模块设计

申报人员注册用户名,正常登陆进入科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申报人员可以修改注册信息、添加新的申报人员及授予新添加人员的相关权限等,可以方便的管理申报人员信息。

2 数据库设计与实现

5 结语

针对东海县科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具体需求,笔者提出了基于B/S框架的科技项目、科技进步奖、专利资助科技综合业务的网上申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不仅提高了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节省了人力资源,而且使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更为规范化和信息化。

[参考文献]

[1]方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讨[M].北京:中国西部科技,2005,(3).

[2]申亚宁.网上项目申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长沙电力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

第6篇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及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机构为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征地拆迁许可证;

    (四)裁决拆迁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依法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迁单位为本市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拆迁单位。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规划用地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后,由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调查。

    (三)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持拆迁方案、委托拆迁合同向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申领征地拆迁许可证,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征地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

    (四)拆迁单位根据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公告,在拆迁地段公布有关签订拆迁协议、停水停电时间等拆迁事宜的通告。

    (五)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届满后,由拆迁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

    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征地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

    第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无主的房屋,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房屋,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补偿金统一汇缴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第七条  从拆迁通告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至停水停电时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户数在200户以下的,不超过90日;被拆迁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0日。

    个别建设项目,经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搬迁期限予以调整。

    第八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需申请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的日期。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限期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十条  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协助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拆迁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笔录由拆迁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拆迁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实施。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房管、教育、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户口迁移、房产发证、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二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建房批准材料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五条  《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和房间内厕所、厨房、走道、楼梯等。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为被拆迁人提供砖混二等住房作为调产安置用房,或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购房资金。

    第十七条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人均过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过渡用房归还拆迁人;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起将过渡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过渡用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合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一、二、三、四级地段的按150%,四级地段以外的按100%计算;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一、二、三、四级地段按300%,四级地段以外的按200%计算。

    《办法》第十九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在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按结合部分的85%折算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临时过渡补贴费、附属物和装饰补偿、搬家补贴费标准,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由市物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调产安置的,其以折算购房金购买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价购买住房,可免缴契税。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三条  《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工厂仓储、办公楼、农林牧业生产用房。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的65%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一级地段的为300%,二级地段的为250%,三级地段的为200%,四级地段的为150%,四级地段以外的为100%。

    第二十六条  按《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如偿还的新建房屋中有新增的电梯、自动扶梯、空调、通讯、汽车库等设施的,其费用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一、二级地段的为300%,三、四级地段的为250%,四级地段以外的为150%。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和设施补偿费标准及计发办法,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由市物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取得经济补偿金一年时间内,以经济补偿金购买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缴契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及其他拆迁有关补偿标准及有关费用由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7篇

一日晚间,某商业银行24小时客服专线接到业务求助电话,来电人自称是正在查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民警。其自述刚刚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按照短信和电话提示,已通过ATM机从自己的银行卡向对方在该商业银行的账户中转账汇入数万元。来电人告知银行客服人员,目前已经基本确定上述汇款人遭受了电信诈骗,现要求银行立即对收款账户进行“口头挂失”,以使该收款账户处于对外止付状态。明确来电要求后,客服接线人员根据业务操作规程,向来电人做出解释:该项业务须由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协助执行文件到银行网点办理,由于当时并非银行网点营业时间,故无法满足来电请求。

实务中,商业银行网点常会遇到类似的“止付”申请业务。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具协助冻结通知文书后,银行才能办理此项业务。然而在公安人员制作冻结通知书期间,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上银行、ATM自助取款等方式已将资金转走,受害人难以追回受骗汇出款项。对此,有的受骗汇款人认为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不合理,不能有效保护客户权益和资金安全,进而引发受骗汇款人对商业银行的投诉与纠纷。

银行受理特殊“挂失止付”申请业务的法律分析

有关“挂失止付”的法律规范

挂失作为一种常见的个人金融业务,是法律法规赋予存款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有效救济手段。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挂失,存款人即使遗失存单、存折、银行卡,仍可避免账户资金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对银行挂失业务作了明确规范。1992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的《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亦有相关类似规定,同时规定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挂失按申请方式和法律效果可分为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两种。所谓正式挂失,是指存款人或其人以书面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挂失申请,以使有关存款凭证、介质在存款人办理更换凭证、销户支取等后续处理手续前处于持续止付状态的行为。临时挂失则是允许存款人及其人以口头、函电等灵活方式作出申请,但挂失的凭证、介质仅在固定期间内处于止付状态的挂失类型。与正式挂失相比,临时挂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有效申请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挂失申请方式灵活,存款人亦可不到银行网点办理,故可适用于存款人身在异地、存款凭证与身份证件同时丢失,以及存款人认为短期内可找回遗失凭证,不愿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等特殊情形。第二,法律效果不同,临时挂失后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止付的适用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无论正式挂失还是临时挂失,均仅限于对挂失申请人本人存款凭证或介质进行止付处理。其意义在于,有关凭证或介质在挂失生效后将丧失支付功能,即未经适当程序办理挂失后续手续,即使账户所有人也不能利用挂失凭证或介质进行任何账户操作。因此,挂失在保护存款人资金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凭证、介质的正常应用功能。除符合规定的挂失申请外,如果客户可以对他人存款凭证或介质进行挂失止付,则无异于允许他人对存款人的账户施加控制力,进而使账户所有人对其存款凭证或介质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处于不完整状态。因此,在行为之外,挂失止付他人存款凭证或介质可能损害存款人的 合法权益,一旦由此引发纠纷,也将给银行带来法律和声誉风险。

实务中,银行以审核挂失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验证挂失凭证或介质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有;在申请情形下,则须由人同时提供挂失凭证或介质所有人和人身份证件,以确认挂失凭证或介质的所有人及关系。针对电话挂失等不能直接审核挂失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情形,银行通常确定单一受理渠道即专线客服电话,同时要求挂失人提供挂失凭证或介质相关账号和账户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此验证挂失申请人身份。

上述案例显示,有关人员拨打银行客服专线电话或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要求“对收款账号进行口头挂失”,而该收款账号并非申请人或汇款人所有,因此,该项业务申请与现行法律规范的挂失申请行为存在实质差异,不应属于挂失业务,故不适用有关挂失的法律规定。从申请业务性质上看,要求银行协助公安机关使他人存款账户处于止付状态,实际就是对他人账户进行冻结,属于商业银行协助执行业务范畴,应适用协助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协助冻结的法定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存款作了严格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银行受理有权机关协助冻结他人存款的业务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防止错误冻结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有效防范银行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文书。公安机关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应由执法人员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在前述案例中,银行通过专线客服电话难以核实来电人身份;在没有审核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协助冻结法律文书的情形下,柜员不能准确判断申请冻结的存款性质,以及冻结行为是否具备相应法律依据。银行在此种情形下对存款实施冻结,存在一定的法律合规风险。一旦因错误冻结造成被冻结存款所有人无法正常使用资金,或者由于外部欺诈使银行承担违规操作的声誉和经济损失,不仅会使银行在有关纠纷中陷入被动境地,而且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看,银行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冻结存款并不能根本解决电信诈骗问题,且可能形成不法分子对银行实施外部欺诈的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社会与金融秩序稳定。因此,上述案例中银行人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拒绝立即冻结存款的行为及所作的相关解释并无明显瑕疵。

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的法律分析

如前述案例所示,在特殊情况下,对涉嫌诈骗的收款人账户进行临时止付,可以为受害人(汇款人)利益提供及时的补救性保护措施。部分客户及银行相关业务部门据此提出,是否可以规定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解决上述需求问题。该项措施拟在汇款业务具有明显诈骗特征的情形下,对收款账户按照汇款客户的汇出金额进行对应额度止付,并由汇款人向银行书面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尽管上述措施设定了适用前提,并考虑以额度止付、申请人声明等方式进行风险防控,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仍存在一些问题,颇值探讨:

首先,临时止付措施没有现行法律依据,故不宜作为商业银行普遍性制度规定加以实施。

其次,对于“汇款行为具有明显被诈骗特征”或“收款账户具有明显诈骗特征”需列举一系列具体的认定情形,方能在实务中准确适用,而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短时间内认定汇款客户遭到诈骗行为侵害存在较大困难。

第三,为防止临时冻结出现错误,银行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能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而银行很难证明,不采取临时止付措施不足以维护汇款客户合法利益,或者不立即止付收款账户便会造成汇款人无法挽回较大资金损失的情况。

第四,一旦因临时冻结措施造成存款人损失,汇款人的声明不能免除银行对存款人的责任。银行仍应基于与存款人的储蓄合同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在银行和有权机关对上述问题未能形成有效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即使业务制度规定临时冻结措施,在实务中也会因欠缺可行性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相关案例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各类银行卡普遍成为个人储蓄的主要介质,ATM等自助设备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针对银行卡的电信诈骗也呈增多之势。为有效防控相关风险,避免上述案例情形再次发生,尽量减少客户损失,银行在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方面可考虑以下几点:

进一步规范业务用语,避免客户对业务事项产生误解。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业务中提及的“口头挂失”,实际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人到银行营业网点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件,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挂失账户进行止付的业务。此项业务在挂失效果上属于临时挂失,挂失有效期一般仅为7〜15日,逾期未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则挂失自动失效。从申请形式上看,上述挂失申请仍需填写书面文件,因此称为“口头挂失”并不确切。当前完全以“口头”方式申请挂失主要是客户通过银行设置的专线客服电话自助办理临时挂失。为使业务用语更加准确,银行应避免再将柜面受理的临时挂失称为“口头挂失”,且可在相应的业务申请书、网站业务介绍中提示客户挂失仅限存款人本人凭证、介质,引导客户以适当方式提出挂失申请。

完善相关技术设计,提高自助设备反诈骗功能。例如,增加ATM大额自助转账的限制和程序,通过延长交易时间降低客户受骗后盲目转账的几率。对于在非营业时间通过ATM自助大额转账的交易,可设定较低的单笔转账限额,客户完成大额转账必须分次重复操作,从而延缓交易成功的时间。同时可增加ATM操作界面的反诈骗文字及语音提示,争取引起客户对诈骗信息的警觉。

改进业务处理措施,积极协助维护客户权益。当客户遭受诈骗要求协助时,银行柜员或专线电话客服人员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首先,向客户明确解释有关协助冻结的法律规定,表明金融机构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协助冻结,避免客户误解银行无故延误协助。

其次,从维护客户权益考虑,网点或专线客服人员应提示客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有权机关依法及时启动协助执行程序。

第8篇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9篇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属地存管或会调整6月1日,也正是《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位于上海的P2P平台诺诺镑客对外公布了即将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存管方为徽商银行。遗憾的是,徽商银行在上海当地并没有办公网点,因此并不符合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这一要求。

这的确很尴尬。诺诺镑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先做好更换存管银行的技术备份,如果细则落地执行,也只能更换符合条件的银行,但这对用户体验和公司投入来说,影响的确很大。

另有一家刚上线了江西银行存管的沪上P2P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消息来得措手不及。江西银行在上海也没有网点,投入了几百万上线的存管系统可能是白忙活。该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上海的行业细则落地执行,对平台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带来较大损失。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初,上海当地共有61家网贷平台与17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但超半数平台的存管银行在沪无网点,其中包括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等。

业内认为,监管之所以规定银行存管属地化是为了更方便管理,但对平台而言却比较尴尬,因为很多主流大型商业银行和上海地区银行都不开放存管业务。而从目前积极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类型看,城商行和互联网银行的确是主力军,而这类银行恰恰存在网点少或没有网点的特性。

上海目前出台的细则仍是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实施的细则或有变动的可能。明天上海的行业协会组织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这意味着部分实施细则还有商量的空间。诺诺镑客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严监管明确5条红线上海金融办昨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股东资料等13项申请材料。对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除了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还应补充提供经营总体情况等6项材料。

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网贷机构明确了合规经营的依据。

除了上述备案管理部分,限制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银行范围也成为业界关注点。《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那么至少有数十家上海的网贷平台或面临压力,要么重新选择存管银行,要么存管银行要在上海开设分支行等物理网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五类行为将被清除出行业予以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备案登记:

一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三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四是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五是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上海平台多且活跃,投资人多且辐射至江浙一带,此前出现了中晋、快鹿等问题平台,可以说此次监管细则出台是行业的利好,能有效地驱逐伪劣平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贯彻了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并进一步落实到业务细化和落地,而且内容更加丰富、更规范,可以起到全国性标杆的示范作用。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xx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登记: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协助、配合市金融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及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指导各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等。

上海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市金融办协助、配合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投资者保护等行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开展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规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会员纠纷;

(三)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月经营情况汇总统计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送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指导各区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可将分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在行业内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或欺诈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将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函告上海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损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对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第10篇

第二条地下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的县城规划区、重点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的弱电建设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要遵循《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已经实施地下弱电管网的道路上,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第五条城区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约建设与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使用单位(包括网络运营商,下同)联合建设的模式统一组织实施。通讯基础设施、传输线路应相互共建共享,城区同一道路各通信管线使用单位的基础管线必须实行同沟同井。

第六条城区地下弱电管网工程项目由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确定牵头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成本价分摊建设费用,牵头建设单位需承担一定的管线余量,管线余量有偿提供新进单位使用。在建设城市基础通信管线时必须按照标准预留政府战略储备资源,其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由县信息化管理机构管理,建设费用摊入其他使用单位的管道建设成本。

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地下弱电管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县城管局负责涉及开挖道路、绿化设施的通信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弱电管网人井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护。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按照国、省规划,负责本县基础通信管线的统筹规划、布局审查、综合协调,对区域内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县经发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各弱电通信单位及广电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重点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内,新建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第九条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必须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新建小区地下管网建设与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性实施到位。禁止任何弱电缆线空中架设。

第十条各弱电运营商要服从城区管网建设规划,积极主动参与,根据各自需要编制计划,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城区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监理和建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应使用新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县城管局牵头,住建局、信息办、各参建单位参与,按照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组织验收。牵头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各参建单位统建需求确认书、设计文件、管线路由变更通知书、竣工验收申请书、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文件,竣工图纸)(含电子版)报城管局备案,同时报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住建局、各参建单位。

第11篇

2004年3月,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国际)认为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点播、电话接听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任贤齐的《兄弟》、《永夜》等歌曲,侵犯了滚石国际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滚石国际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服务,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人不应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三年后的2007年4月,滚石国际再次将鸿联九五告上了法庭,这次是总部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及湖南省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此外还了其他几家涉案公司。

■案件回溯

滚石国际系国际著名唱片公司,旗下有几百名签约歌手,并以类似电影的方式拍摄、制作了大量著名歌手的MTV作品。

2005年6月,滚石国际不断接到湖南客户的举报,称在长沙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达)传输的有线网络里出现了互动娱乐点播电视频道。长沙广达通过互动点播的方式,在电视上播放原告制作的大量MTV作品,从中获取暴利。

同年7月,滚石国际又发现长沙电信所属多媒体机房传输的有线网络里出现了短信点播电视频道,通过短信互动点播方式在电视上播放滚石公司制作的大量MTV作品。

“举报的都是在湖南地区经滚石国际授权的客户,他们与滚石国际签订了合作协议,享有在湖南地区发行其某些作品的权利,显然鸿联九五以及长沙广达等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其授权作品发行量的减少,所以他们向滚石国际举报了鸿联九五的上述行为。”滚石国际特别授权人,通程律师集团品牌示范法律顾问团首席律师黄辉明在电话里说。

滚石国际获得信息后,即委托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并查明互动娱乐点播电视频道并未取得国家广播电视局的批准。所谓互动娱乐点播电视频道实际上是长沙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有线网络电视频道、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鸿联)开发电视互动点歌系统并提供95001369特服号、湖南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湖南鸿联,本案的第三被告)具体运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称长沙移动,本案的第四被告)向点歌客户收取费用,四方共同通过有线电视平台向第一被告几十万用户提供互动点歌,并按等待时间每分钟1元、点歌每首5元、预约点歌每首30元标准从中获取利益。在点播的歌曲中有梁静茹的《宁夏》等118首歌曲是原告以类似电影的方式拍摄、制作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

同时,滚石国际也查明长沙电信开通的短信点播电视频道也并未取得国家广播电视局的批准,所谓短信点播电视频道实际上是长沙电信提供有线网络电视频道、长沙汇讯开发电视互动点歌系统并提供05858618(移动)、8058618(联通)、91158618(小灵通)特服号,长沙移动向点歌客户收取费用,三方共同通过电视向长沙电信几十万用户提供信息互动电视点歌,并从中按每条信息2元的标准获取利益。

“利用电视进行视频点播侵权案件,全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侵权案发生。”黄辉明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看来,版权的“免费午餐”还在继续。

2007年4月9日,滚石国际以未经授权许可即播放公司制作的大量MTV作品、侵害滚石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获取暴利为由分别对长沙广达、北京鸿联、湖南鸿联、湖南电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称长沙电信)、长沙汇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沙汇讯)、长沙移动提讼。记者为此采访了原被告的部分当事人。

版权费高 利润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黄辉明称,两年多来,无论是长沙电信、长沙移动,还是广达、鸿联、汇讯都未曾与滚石国际签订过相关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

6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鸿联九五互动电视部的张经理。对于滚石国际的事由,张经理并没有进行太多辩驳,但她委屈地表示,2005年时,公司曾经与滚石国际接触过,只是“版权费太高了,超出我们承受的范围,整个项目的成本就会上来,利润空间就很小了。”她告诉记者,在版权费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公司不会计较这种开支,“比如我们的彩铃下载业务就是有版权的。”

据张经理介绍,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互动电视这一块的利润空间本来就很小,“互动业务的收益一直很低,估计是有几十万的客户,但那是一种预期。盘子预期很大,实施起来却比估计得少很多,这个互动频道开设两年多来收益一直很少。”

张经理的说法与另一位“前”长沙汇讯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不谋而合。

对于滚石国际的短信点播电视频道项目,他说:“不是听他们说已经解决了嘛?”当被告知还没有时,他表示这个项目并没有播出多久,且还处于测试阶段,“哪里有什么几十万的客户啊!”电话里传出他发笑的声音,“也就几万吧,范围也很小。”

对于北京鸿联和“前”长沙汇讯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后,黄辉明表示,每一个人都应当树立起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任何人都不能以版权费用高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借口。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郑章军律师则指出,与之前可以免费使用相比,现在通过正常合法渠道交付的版权费用确实显得很高。而我们的很多商家在对产品定价时往往还是沿用旧的思维,并没有在价格中考虑到版权等费用。“比如卡拉OK,现在的价格主要包含了房租、电费、工作人员工资、设备这些开支,而歌曲的版权费则很少加进去,现在突然要收版权费,利润空间当然就小了很多。”

侵权的背后

无论是广达、鸿联、移动的互动娱乐点播电视频道,还是电信、汇讯、移动的短信点播电视频道,包括了内容提供、播出平台、短信电话收费三个环节,其中平台都是开通了电视频道。

对于互动点播电视频道,按北京鸿联九五互动电视部张经理的说法,是得到了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授权许可,才得以开通运营。

但是我国的《国家广播电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在滚石国际的状中,对长沙广达、湖南电信开通电视频道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在长沙广达网站的公司简介上记者看到,第一句话就是“长沙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所属湖南省广播影视集团”。据了解,湖南省广播影视集团与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其实就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自己下属公司开通电视频道,只要国家总局查得不严,能不许可吗?”黄律师把这种现象比喻为“既当裁判又做运动员”。

由于两起侵权案件都是通过长沙移动收费,那么长沙移动是否知晓播出的歌曲涉及到侵权呢?

当记者向黄明辉了解长沙移动公司的态度时,她告诉记者,长沙移动公司一直不承认自己在本案中有侵权行为,称其不知道鸿联九五点播的歌曲未经滚石国际授权,而且长沙移动公司法务部一工作人员曾向其提出,如果滚石坚持对其诉讼,作为报复,长沙移动公司将会终止滚石国际下属公司滚石移动与湖南移动合作的另一个项目。而北京鸿联九五互动电视部的张经理在接受采访时则说,“事情这么久了,大家都明白,移动也肯定知道。”

■案情进展

记者近期了解到,在滚石国际长沙广达、鸿联九五、长沙移动侵权一案中,原告方滚石国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长沙电信、湖南能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书。

滚石国际称,根据湖南鸿联九五提供的证据,长沙电信在湖南鸿联九五等侵犯滚石国际著作权一案中,为其用户提供涉案侵权内容的点歌服务,向其用户收取费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湖南能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湖南鸿联九五提供24小时全天候专用电视频道用于视频点歌,共同获取非法利益,给滚石国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沙电信、湖南能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长沙广达、北京鸿联、湖南鸿联、长沙移动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滚石国际118首MTV作品的侵权, 严重损害了滚石国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因此,滚石国际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追加长沙电信、湖南能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滚石国际诉长沙广达、鸿联九五等侵犯申请人著作权一案的共同被告。

近年滚石国际在大陆地区的侵权案件

滚石国际

南京龙虎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件回放:

滚石国际于2004年11月24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原告于2004年4月12日发现被告南京龙虎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将滚石国际享有录音制造者权的11首歌曲向公众提供网络传播服务。龙虎网络公司的行为并未取得滚石国际的许可,严重侵犯了滚石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龙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

而龙虎网络公司则辩称,自己的网站并不以经营为目的,只在网站上提供网络视听服务,而不提供下载服务,且所列曲目系从其他网站链接而来。

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龙虎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所属网站上链接原告享有录音制造者权的11首歌曲的行为;

二、龙虎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赔偿滚石国际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诉讼费6560元,由滚石国际与龙虎公司各负担3280元。

滚石国际

腾讯音乐侵权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件回放:

此前,滚石国际和腾讯是合作的关系。滚石国际的音乐在QQ上播放,双方按流量收入分成。滚石称,按照双方的合约,合同应在2006年1月到期。但是在2006年2月,他们发现腾讯公司的QQ音乐播放器内仍为网友提供滚石国际享有版权的任贤齐专辑《我是有钱人》中的三首歌曲。

滚石国际认为腾讯的QQ音乐播放器在合约已满之后仍播放任贤齐的《我是有钱人》等三首歌,侵犯其播放权,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余元。腾讯公司认为因给滚石国际的预付款还未用完,且当时双方还在谈合约的事,双方仍会继续合作,故其行为不应视作侵权。

第12篇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政府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需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专用证明》。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来自欧盟的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和来自美、日、韩的参展物使用针叶树包装的,在入境申报时须由参展商或人提供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无上述包装的,须分别出具无木质和非针叶树包装声明。

(九)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查验后凭通关单放行或转关。

(十)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我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1)观赏鱼;(2)食用性动物产品;(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

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 、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 (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我国政府有关参展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需要进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前需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交《中国-东盟博览会进境参展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展销品外文标签及其中文译文和中文标签样张各两份。并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展销品,不需要再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四)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我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五)需要进行销售,而未获得“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下列展品须申报备案核准手续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60号公告、2004年6号、62号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等。

参展商或其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核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及参展国官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需要申报汽车产品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报告请示国家认监委,经同意后方可予以报检。

3. Important Information for Inspection Declaration of the Entry Goods

3.1 The entry goods, including exhibits, gifts and samples, should be declared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y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to the CIQ branch at the port of entry, and should be clarified if they would be offered for sale at/after the exhibition.

3.2 The CIQ branch at the entry port will carry out,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articles, sensory inspection or quarantine treatment, and will issue a Release Notice or relative documents accordingly.

3.3 When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site of exhibition,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hand in its application form to on-the-spot office of CIQ for follow-up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3.4 Exhibits that are not for sale will be exempt from inspection, with the exception of heavy metals and stone materials that are subject to radioactive examination.

3.5 For the entry of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an official quarantine document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or region should be provided, and a Certificate of Plant/Animal Quarantine Approval issued by AQSIQ or CIQ GUANGXI, or relative approval notic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authority must be offered if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3.6 For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ordered for sale at the Expo, a Certificate of Import-Export Food Labeling Verification or a Certificate of Import-Export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issued by AQSIQ, or, a Specific Certificate of Food/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for CAEXPO Exhibits issued by CIQ GUANGXI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entry 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3.7 For the entry of special stuffs such as biotic and its products, blood and its products, approval certificates from CIQ GUANGXI should be submitted.

3.8 For goods with wooden packing transferred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and/or with coniferous wooden packing from the USA, Japan and Korea, an official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export country is required for entry declaration. If the goods are not packed with wooden materials, or with coniferous wooden materials, a Non-Wooden Packing Declaration or a Non-coniferous Wooden Packing Declar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3.9 To accelerate the customs flow, a beforehand declaration is acceptable. As soon as the goods arrive at the entry port, they will be checked up and released for entry or transferred with the issuance of a Release Notice.

3.10 For all articles assigned for the Expo, neither inspection/quarantine or supervision fee, nor sterilizing treatment expense will be charged.

4. Restriction on Articles Assigned for the Expo

4.1 The following articles are not allowed for entry:

Zoopathogen and phytopathogen (including germs and virus); harmful insects and other harmful biotic; dead animal body; soil;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from epizootic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catalogue of such articles can be found on the column of Quarantine on Animals and Plants included on the website of AQSIQ at .

4.2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the Entry of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4.2.1 The following animals and plants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CIQ GUANGXI before shipment:

----Animals and the related products:

a. Ornamental fish

b. Edible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c. Silkworm cocoon, raw pearls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a. Fruit and vegetables: fresh fruit, aubergines (eggplant), fruits of the genus Capsicum

b. Cereals: barley, rye, oats, grain sorghum as well as their products of the milling industry such as malt etc.

c. Leguminous vegetables: green bean, peas, red bean, broad bean, peak bean etc.

d. Potatoes, manioc, sweet potatoes etc.

e. Feedings: wheat bran, bean cake, bean dregs

4.2.2 The following seeds, nursery stocks and other propagation materials a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the competent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authorities of Guangxi.

Plants and parts of plants, of a kind used for propagation , cultivated or natural: plants, nursery stocks (including test-tube stocks), fruits, seeds, stocks, cions, cuttings, foliages, gemmas, tuberous roots, tuberous stems, bulbs, crowns, pollen and cellular media.

4.2.3 The following products are no more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Products of animal origin: hides(dried or wet), tanned skins, washed feather and down, washed hair, carbonized hair; crustaceans, aquatic products, honey products, egg products(excluding fresh eggs), dairy products(excluding fresh milk), cooked meat(i.e. sausage, ham, canned meat, animal fat and oil refined with high temperature, etc.)

Other animal products excluded from the above mentioned ones subject to quarantine approval for entry by AQSIQ should be applied to CIQ

GUANGXI.

4.2.4 Application for quarantine approval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The applicant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provide a list of the exhibits for the Expo, together with necessary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for quarantine approval has not been submitted before shipment, a retrospective procedure at the time of entry will be needed.

4.3 Verification of the Labels of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Assigned for Sale at the Expo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assigned for sale at the Expo are subject to labeling verification before entering China. Application for labeling verif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To go through this procedure, a CAEXPO application form of import prepackaged food /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and two sample labels in original language attached with its Chinese translation as well as two sample labels in Chinese language are required. Exhibits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import - export food /cosmetics labeling verification issued by AQSIQ are no more subject to labeling verification.

4.4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for Special Articles

For special articles such as microorganism, biotic products, blood and its products and tissue of human body, etc., the participant or its agent should apply for verification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before entry. The appl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CIQ GUANGXI at least 7 working days before shipment,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cate of Entry Permit for Special Articles for Medical Usage issued by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uthority.

4.5 The following products without a CCC certificate assigned for sale are subject to record approval

Cables, switches and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switching or protecting electrical circuits, or for connecting to circuits; low voltage electrical appliances; low power motors; electrical tools; welding apparatus; appliances used for domestic purposes; electric sound and visual apparatus; information technique devices; lightening devices;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s;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safety accessories, tires of vehicle, safety glass; agricultural machinery; latex products; medical appliances; fire preventing articles; safe technique protection products; decorating materials; wireless internal network devices For detailed information and the complete catalogue, please refer to Joint Announcement No.33 [2001], No.60 [2002], No.6 [2004], No.62 [2004] by AQSIQ &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NCA) and Announcement No. 3 [2005] by CNCA on the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lumn on the website of CNCA 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