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4:14: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暂缓就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申请表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学号所在系所学专业
生源地(填至地级市)联系方式
家庭电话可供联系的亲友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
e-mail地址家庭地址及邮编通邮地址及邮编声明:本人符合办理暂缓就业的条件,明确暂缓就业政策,本人自愿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协议,如有任何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
毕业生签名:日期:年月日申请理由:系审查意见:
盖章:日期:年月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意见:
盖章:日期:年月日暂缓就业协议说明
的。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索。
一、暂缓不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
起诉便宜主义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主义为主,便宜主义为辅的起诉原则,但检察酌定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的双重功能。而暂缓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可以更好地教育挽救偶然的失足者,特别是青少年违法者,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
源于英国、盛于美国的现代观护制度规定凡具有改恶从善的初犯、少年犯或者其他罪犯,均适用观护法规。至1945年,美国各州均已建立少年观护制度。现在,美国所有第一审法院均设有组织庞大的观护人办事处,其发展日益成熟,对少年被告观护的考察期也相应从法院审判阶段提前至检察起诉阶段。
借鉴国外少年观护制度,对处于懵懂状态的青少年犯,试行暂缓不起诉,给其创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发挥他们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无疑会对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暂缓不起诉是一种有益的司法探索。
暂缓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不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这里所指的案件是包括哪些构成犯罪,但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免刑或仅判罚金的。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在上海、北京、福建等地的调查显示:对诉至法院,法院作定罪免刑判决或仅判罚金的占到法院轻刑判决的13%左右,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罪改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们到监管场所交叉感染,形成恶性循环,
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由于少年犯罪主体与成年犯罪主体有差异,故不能把普通司法制度和审查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而应当采用同犯罪主体特殊需要相适应、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司法制度及审查方式。人类正因为找到了作为未成年犯罪人自身存在的某些特点,才逐渐提高了对他们的保护意识,改变了斗争、改造的策略。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同这一特殊司法制度相配套的暂缓起诉、观护制度等,亦是以此作为其理论基石的。马克思说过:“……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可见,保护包括违法犯罪少年在内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而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国家的司法机关则肩负着教育、挽救、改造他们的特殊保护职责。积极推进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实行暂缓不起诉,大胆实践,不断总结,充实经验,使越来越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少年犯通过暂缓不起诉得到教育挽救,这正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特殊保护职责在少年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符合人类共识潮流的。
三、暂缓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评价一个新生事物的优劣,应依据一个评价标准,包括社会标准和法律标准。首先,从社会标准上来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试行暂缓不起诉制度后,明显收到成效,重新犯罪率几乎是零。如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针对11名15岁至17岁的中学生故意伤害案实行暂缓不起诉。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在斗殴中致使另一名学生的肾脏破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犯罪。检察院考虑到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犯,如果起诉将面临失学,于是召集区公安局、学校、法学教授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家长,召开“暂缓不起诉”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定考核期为3个月,期间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该11名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认真履行了这些义务,检察院最终作不起诉处理,让这些孩子继续学习生活。在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中,要求其自觉改正,同时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用宽大的政策,唤醒其感恩心理,培养其做人良知,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人。又如我院公诉科在3月份审查一起盗窃案中,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并且正值高考前三个月,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初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针对该名未成年犯,考虑到高考也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若起诉就中断了其学习,负面影响较大,效果不好。因此,决定对该名未成年犯实行暂缓不起诉,考察期为半年,期间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取保候审规定、校规,认真学习,每半个月书面汇报思想、学习进展情况。直至7月高考结束、8月成绩公布、最终9月被大学录取,成为一名大学生。短短几个月,从罪犯到大学生,司法机关和未成年犯付出了共同的努力,并且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事实胜于雄辩,这些足以证明它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其次 ,从法律标准上来看是正确处理了法律和改革的关系,由一个实际做法、经验上升到立法高度,需要寻求法律与探索之间的结合点。关于暂缓不起诉,法律上虽无作出明文规定,但也未作禁止性规定。当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正卷入偷盗、抢劫、性犯罪、吸毒和不计后果的暴力行为中去,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犯罪低龄化发展趋势,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科题。它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充实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保护之需要。而暂缓不起诉正是符合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符合法律原则精神,也有利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的。
四、暂缓不起诉制度的运作。
(一)不起诉的概念、主要特征和原则。
暂缓不起诉: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的人(主要是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起诉,由本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其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悔改情况(即结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不起诉。主要特征:
1、适用的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
2、一定的考察期。
3、继续就业、就学。
4、由承办检察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考察。
在实践中,掌握“宜紧不宜松”的原则,运用“排除法”,确定不宜作为暂缓不起诉的对象:
1、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2、有前科的被告人。
3、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4、没有监管条件的被告人(这里监管条件包括是否有正常的家庭、是否有适当的学习工作环境、与监管人的关系是否融洽等)
(二)暂缓不起诉的具体运作。
1、关于提起和审批权限。提起权定位于主诉检察官,经过科负责人提出组成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通过,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权限由检委会决定。这样做,主要考虑暂缓不起诉的严肃性,把不起诉的内涵和外延尽量控制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
2、告知方式,通知起监护人到场。
3、考察期结束,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开予以宣布,并由学校、家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人大有关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三)暂缓不起诉的具体落实。
确定对象后,对其设置了考察期限,因为考察是中心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提高质量,着重作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建立考察工作的三级网络,本院、学校、家长组成的三级考察体系。其次,规定暂缓不起诉的对象每月须向考察人员做两次思想汇报,三级考察人员之间定期联系,对结束考察的对象做出一个综合评估测定。再次,加强考察的力度,主要是考察工作要深入进行,通过考察,对被考察人形成约束力、感召力,每月一次进行初评,对考察对象好的方面予以肯定,指出不足之处。在开展考察工作时,一方面消除对象心中的余悸
关键词:毕业生;档案;转递;高校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215-02
收稿日期:2013-09-25
作者简介:赵湘渝(1963-),男,河南林州人,副研究馆员,从事档案规范化管理与方便利用模式探讨研究。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模式是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直接面议、双向选择、多次比较后签订三方协议书、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分配派遣方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的分配就业方案。这种分配就业模式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都提供了更广、更多的选择机会,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结果是人才流动更加频繁,单位退档、毕业生跳槽、毁约改派、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外企、民企、私企等中小企业就业,允许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有一次改派机会等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特别是高校的扩招和民办高职院校雨后春笋般的兴起,致使每年有更多的毕业生涌入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去向由过去的清一色“单位人”,变为今天的就业单位无人事管理权而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社会人”,这给高校毕业生档案“安全、及时、准确、完整”转递到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只有抓住了“档随人走”的人——即个人人事档案的当事人要主动关注自己的个人档案去向与动态(档案的当事人要及时查询并确认自己档案是否转递到指定的位置),与此同时,学校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规范工作,才能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开展学生档案知识讲座,让毕业生了解个人人事档案相关知识和归档转递流程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相关人员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毕业生归档和转递工作
(1)让毕业生了解个人人事档案的相关政策法规,知悉毕业生归档材料的清册内容,毕业生归档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提高毕业生对个人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更多地了解毕业生归档材料要求、档案归档与转递流程、毕业生派遣工作程序、毕业生立卷归档(个人档案)要求等的相关信息。如《报到证》应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报到证管户口和档案的转移去向,即除北京和上海市外的任何一个城市上户口落档案。《学籍卡》是学籍认证、考学、考职、评聘职称评定、转正定级等的重要依据。个人档案内相关材料的缺失会导致本人以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个人证明等无法办理,这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2)让毕业生了解机要文件转递档案是怎么一回事,机要文件转递有哪些前提条件、要求和须知:机要局规定县团级以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与机要局建立了机要投递关系后,方可为该单位投递机要文件,否则不给投递机要。如没有机要投递关系的中学就只能将机要文件投递到他的上级机关教育局;如外企、民企、私企没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人事管事权,就只能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委托给当地的人才中心进行管理。机要文件查询规定在一年内凭机要文件编号协助查询,超过一年期限后机要局就不再协助查询了。(3)个人档案是组织建立,并由组织保管和使用的个人人事材料,具有查阅和凭证作用。本人及亲属不能接触到本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个人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本人应当及时查询档案的转递动态,并及时到档案转入机构查询和确认个人档案是否已经准确转入到档案管理单位。(4)毕业生派遣工作规定两年之内变换用人单位必须经过改派,每位毕业生两年之内只有一次改派机会。改派必须有原单位的解约函(证明信)、交回第一个报到证、提供第二个用人单位的调档函或劳资协议书。改派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改派后持报到证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改变户口迁入地并加盖公章。改派后持报到证的附件通知书到个人档案所在单位转递个人档案,将通知书交给个人档案所在单位,请求将过时的通知书取出销毁,将新通知书装入个人档案并按照通知书上的转入单位转递个人档案。(5)“档随人走”是档案转递的原则,包括人档不能分离,毕业生上户口时要求见该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后,才能上户口。深圳市人才中心要求毕业生档案与户口同步管理。
二、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毕业生档案校院分工及注意事项
(1)档案馆专职档案员负责找好“时点”拷贝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派遣数据》,打印“机要转递四联单”,裁切“机要转递四联单”,在“机要转递四联单”上加盖公章。负责联系省机要局上传下达机要文件转递要求,了解机要接收单位的要求,确定学校毕业生档案送到省机要局时间,订专业车辆、定人员和搬运工人。(2)档案馆安排布置本校各二级学院归档、整理、移交时间、召开培训会、下达文件、确定联系人员建立联系(专职人员指导监督、兼职人员)确定各二级学院的装档时间。(3)毕业生档案以个人为归档单位,该生的所有归档材料都应夹在该生的《毕业生登记表》中,包括学年鉴定、思想品德鉴定表、学籍卡、体检表、党团材料、奖惩材料、报到证等。(4)学院分班为装档单元,按要求规范整理毕业生材料,并在专职档案员的检查和指导下完成装档封袋工作。(5)学院分班提取毕业生的高中档案,检查、清点、确认毕业班各班学生的高中档案准确无误后签字验收;然后按学号排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检查是否有误,检查无误后方可与大学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合并装档。(6)学院提前安排专人到档案馆粘贴机要文件信封,并负责将《机要转递通知单》和《机要转递回执单》装入机要信封。专职档案员负责检查机要转递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接收机要文件单位是否建立了机要文件投递关系,机要文件信封的书写是否符合机要文件投递要求。(7)学院分班汇总毕业生在校期间产生的档案材料,特别是存放在党支部书记处的党员材料,应当归入毕业生的个人人事档案袋内,学院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学院带来的大学期间档案材料与入学前的高中档案合并后装入本人的机要信封,同时对照《毕业生归档材料清单》检查每一位毕业生材料归档情况,确认每个毕业生已经装档的材料名称和份数。专兼职档案员共同确认全部个人档案材料装完后,再进行检查,经过抽查无误后封袋转递。(8)学院负责将异常情况在《毕业生归档材料清单》的备注栏内特别注明,确认是专升本、本校保研、考上本校或外校研究生、存档或缓期转递、留降级、待补考延迟毕业等情况。(9)学院根据以上情况分门别类处置毕业生档案,按《本校专升本、本校保研和考上本校研究生清单》、《存档或缓期转递清单》、《留降级、待补考延迟毕业清单》要求,分别打綑向档案馆移交以上学生档案。(10)对正常毕业生和考上外单位研究生的档案,按照每一张《机要转递清单》上的顺序排列和打綑毕业生档案等待转递,在等待转递过程中《机要转递清单》上的档案发生变化,如毁约改派、要求存档或缓期转递的,必须在《机要转递清单》上特别注明情况,处置人必须签名。(11)档案馆负责“安全、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递到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毕业生档案材料齐全,机要文件袋严密包封)。
三、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档案暂缓转递规范
毕业生延缓转递个人档案程序:本人写出书面延缓转递个人档案申请书,说明为什么要办理个人档案暂缓转递理由,经学院考证、审批同意并明确给出处理意见(须审批人签名加盖学院公章),然后申请人持批准后的申请书到档案馆学生档案室签订《毕业生档案暂缓转递协议书》,最后由专职档案员在整理归档完成后,在转出该生档案之前抽出该生档案留下即是。
常见的延缓转递申请理由有:(1)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试用期3~6个月不等;(2)用人单位确认录用该毕业生,但是进人编制指标待审批落实;(3)西部志愿者、村官等政策允许留存的个人档案;(4)用人单位是总公司签约给出的待遇条件较高,而实际用人单位是下属子公司,学生报道上岗时才发现总公司签约给出的待遇条件不能兑现而毁约改派;(5)毕业生盲目签约或有多家用人单位表示愿意录用后,该生毁约后改派正在办理中,不能转递个人档案;(6)毕业生报道后,用人单位体检或试用期不合格,将毕业生和档案退回学校;(7)毕业生签约单位在外地离家较远,学生父母亲不愿意子女远行致使毕业生未报道而重新派遣;(8)考生父母属于支边或“三线”建设工作多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家长已经调往内地工作,毕业生毕业时派遣回原生源所在地而学生本人要求改派;(9)博士入学考试时间安排较晚,录取和发出调档函时间就更晚,这部分毕业生主动要求个人档案暂缓转递;(10)学生考上博士后调档的须在进站开题后,才能办理档案转递事宜;(11)外地生源分配到北京市或上海市工作,报道时间为1~30天,但是这两个城市要求必须有入城指标才能上户口落档案,工作单位为了避免退档和方便上户口主动要求学校办理档案暂缓转递,以便用人单位落实进城反指标。
1、保留在学校:若在毕业前参加考试,直接在学校报名考试,若合格被录取后,可直接让研究生学院调档;
2、挂在人才市场:若已经毕业,不愿意找工作,可把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市场,带档案到人才市场进行办理交一定的托管费用即可。
3、暂缓就业,先找一份工作,把档案调过去,等考研结束并成功后,辞职,直接把档案从公司调到研究生学院。
4、打回原籍,若不采用以上方法,学生的档案会被打回原籍,考研成功后,再从原籍调档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
双方经协商,就以下问题达成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修业期间,甲方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法规及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使其成为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
2.根据学院教学计划的安排,科学地对学生实施考核、技能鉴定,实事求是地确定其修业情况、职业技能等级及思想品德表现
3.按期向乙方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付学生学习生活用品、技能鉴定所需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安排及毕业后的就业安置,维护乙方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5.因甲方过错不能按时推荐乙方就业,甲方负责乙方上岗前每月_________元的生活费。(期限_________年)
6.为促进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健全人格、正常完成学业,甲方规定:
(1)对全部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
(2)对因部分成绩不合格,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将视情况暂缓安排就业或安排就业但需经补考获得毕业资格后享受相应待遇
(3)对思想品德差,因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并在毕业前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安排就业。
(4)对未交清所规定费用的学生,必须待交清费用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准予毕业,之后安排就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修业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努力学习、认真实习,力争取得毕业证书。
2.按照规定,按期向学校缴纳应缴费用。
3.乙方家长应努力配合学校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子女。
4.乙方上岗就业试用期间,应努力钻研技术、遵纪守法、吃苦耐劳、服从管理。若因个人原因被单位退回,甲方视情况最多再给一次就业安排机会;乙方试用结束,经录用单位考核转正后,若因个人违纪和个人辞职等原因被解雇,甲方不再负责安排就业;若因录用单位生产减员,甲方可再次负责安排就业(有效期_________年,推荐次数为_________次)。
5.若甲方未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乙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双方均须严格遵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家长(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语言大学教授石定果表示,中国的研究生规模必须控制,在过去十年间,中国研究生规模增长了约十倍,但中国真的需要这么多研究生吗?那么多工作岗位真的需要研究生学历的人才能干吗?可以说,研究生群体已经泛滥成灾。
“研究生群体已经泛滥成灾”并非危言耸听。如果不清理高等教育积弊,研究生扩招的“大饼”将越摊越大,不仅加剧就业矛盾,也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浪费。
一份由武汉大学、武汉科技大学共同完成的调查报告显示:62.7%的人认为硕士生的生源质量降低;超过60.5%的人认为高校应压缩招生规模。不少学生坦言:读研主要是为了暂避就业压力,希望通过提升学历增添就业筹码。但是,部分研究生就业甚至不如本科生,读研没能成为就业筹码。
当前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人才浪费的问题突出。研究生虽然学历层次高,但是由于目前研究生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矛盾,导致不少研究生没有从事与其学历、专业相适应的工作。坊间流传的“本科生干专科生的活,研究生抢本科生的饭碗”就是证明。而近几年,用人单位也逐渐改变了追求高学历的人才观,主动向拥有真才实学与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才抛出橄榄枝,研究生学历在就业市场上不再是一个响亮的招牌。
虽说研究生数量激增,但是师资队伍建设并没有同步跟进,高校学术腐败,老师与学生用剪刀与糨糊写论文的事屡见不鲜。有些导师带几十名研究生,研究生的导师制形同虚设,研究生与导师长期不见面,导师把研究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的情况比较普遍。硕士导师“一个茶壶三十个杯”,博士教育也存在师资不足的情况。教育部副司长黄宝印曾坦言,博士培养面临着规模和数量较大但质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数据显示,我国每位博导平均带5.77名博士,比例远远高于国外大学。这就是佐证。
研究生教育质量下降,就业也不理想,俨然成了一块注水猪肉。如果高校为了暂缓就业压力,继续扩招研究生,显然不可取。改良高等教育生态,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研究生教育由追求数量向注重质量华丽转身,显得迫切而必要。如果不下力气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整学科、产业结构,一味以扩招研究生来应对就业难,缓冲以后可能造成更大的就业矛盾与社会问题。
【以上三篇作品选自2014年3月21日、18日、6日《工人日报》】
关键词:缓刑类型;缓刑价值;刑罚;完善
缓刑以其独有的价值,被刑法理论界推崇,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认为与假释、保安处分一起,成为近、现代刑法合理化道路上的“三驾马车”,在我国,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重要体现,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缓刑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我国缓刑类型规定的局限,使缓刑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缓刑的主要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缓刑主要分为三类:
1、缓宣告主义缓刑。缓宣告主义又称宣告犹豫主义,由英美两国创制,故又称英美主义,这种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两种表现形式。刑的暂缓宣告是指对判决有罪或者根据案件事实已经被认定有罪的犯罪人,停止诉讼程序且暂不宣告刑罚,将犯罪人交付监督考验,如果犯罪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保持善行,即免去刑罚的宣告。罪的暂缓宣告是指暂缓做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被告人在被判决有罪之前,暂停或终止有关诉讼程序,从而避免做出有罪判决,将被告人交付考验。
2、缓执行主义缓刑。缓执行主义又称执行犹豫主义,是指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后,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即不再执行该项刑罚。这类缓刑包含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和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两类。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不仅不执行原判刑罚,而且原判决丧失法律效力,即发生犯罪人自始未受刑罚宣告的法律后果;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对其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原判决仍然有效,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将被永远保存。
3、综合缓刑。综合缓刑制是缓宣告主义和缓执行主义有机结合的缓刑类型,是指在宣告缓刑(暂缓宣告或暂缓执行)的同时对犯罪人附加或者结合其他制裁手段的制度。
二、我国缓刑类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五节第72条至77条中,对一般缓刑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449条对战时缓刑进行了规定:“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缓刑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从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来看,均属于缓执行主义缓刑,一般缓刑属于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制,战时缓刑则属于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制。
三、国外缓刑类型的发展趋势
现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的规定,正在朝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同缓刑类型的方向发展,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都规定了不止一种缓刑类型。
在英美法系国家,缓刑类型非常丰富。例如,美国首创的刑罚缓期宣告制,至今仍是各司法区适用的重要缓刑形式,此外,美国的缓刑类型还有刑罚缓期执行制、综合缓刑、审前考察监督、附条件释放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1983年在普通缓期执行和附考验期的缓期执行基础上,增加了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期执行,1989年又增加了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德国1969年的新刑法对缓刑制度作了大幅度修正,除将既有的“附条件刑罚缓期执行”改称为“缓刑交付考验”,还借鉴英美的刑罚缓期宣告制,建立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葡萄牙的现行刑法不仅规定了缓执行缓刑,而且在1982年刑法典中还引入了缓刑令,即认定被告人有罪但缓期宣告其刑。西班牙1983年刑法典草案也对缓刑进行了全新的规定,保留了缓期执行类缓刑,增加了缓期宣判类缓刑。
同时,两大法系国家在缓刑类型规定上出现了相互借鉴、不断丰富的发展趋势。综合缓刑出现与日益广泛运用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体现。
四、进一步丰富我国缓刑类型的必要性
1、刑罚轻缓化、个别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刑罚轻缓化、个别化已经成为理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缓刑集中地体现了刑罚轻缓化、个别化的价值理念。从缓刑的起源看,缓刑最初仅仅是为了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创设的监禁刑替代方式,而随着缓刑的演进和发展,缓刑已经成为以教育、改造犯罪人为目的的重要非监禁刑措施,将犯罪人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对犯罪人实行分类处遇,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避免了监禁刑带来的再社会化障碍,实现刑罚经济的目的,简单说,缓刑给了犯罪人更为人道的矫正方式,发展顺应了刑罚轻缓化、个别化、社会化的潮流。
2、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的需要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缓刑种类的规定只有缓执行类型,主要是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缓刑类型(一般缓刑)。而犯罪记录的存在与否,对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一个人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往往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歧视或另眼相待,不利于他们在社会上正常的工作、生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属从其子女长期发展的需求出发,祈求法院能免除对孩子的有罪宣判;许多缓刑犯希望法院能以他们在缓刑考验期的良好表现作为消除他们犯罪记录的条件。既然社会有其需要,而犯罪记录对个人的矫正又确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议增加一些可以消除被告人犯罪记录的缓刑类型,进一步丰富缓刑类型。
3、扩大缓刑适用的需要
缓刑在国外得到广泛的适用,缓刑适用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保持在70%—85%左右。根据联合国1994年的统计,美国当年的适用缓刑人数占犯罪总人数84.7%;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当年的适用缓刑人数占犯罪总人数69.8%。而我国缓刑适用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仅在20%左右。有条件地扩大缓刑适用,已经成为刑法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共识。进一步丰富缓刑的类型,建立一个具有多样性、开放性的缓刑体系,有利于司法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缓刑,有利于扩大缓刑的适用。
五、完善我国缓刑类型的建议
我国立法上的缓刑类型仅有缓执行这一单一类型,不足以充分发挥缓刑的价值与作用,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初犯等教育矫正方面的作用。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轻微犯罪,增设缓宣告缓刑
这里言及的缓宣告缓刑,是指法庭对于被告人已经作出了有罪认定,并且对要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刑罚已经作出裁量,但是对于那些符合成年人缓刑判处条件(即不考虑其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从宽情节,也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以作出暂缓宣告罪刑的决定,规定一定的考验条件和期间,待考验期间届满,再决定是否宣告罪刑。因为我国没有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行为人的行为一旦被宣告为犯罪,则前科记录将会伴其终生。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犯罪前科的保留将会给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阻力,对他们今后的教育、就业、生活都将产生消极影响。
2、扩大原判刑罚失效的缓执行制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战时缓刑实行原判刑罚失效的缓执行制,对一般缓刑则实行的是原判刑罚生效的缓执行制。笔者认为,扩大原判刑罚失效的缓执行制的范围,在一般缓刑中也予以有区别地设置,例如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仅履行了缓刑义务,而且对社会有突出贡献或很好地挽回了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可以在缓刑考验期结束消除其犯罪记录。
3、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不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应将罚金刑规定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种。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的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他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的话,则不再执行原判的罚金刑,即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制度。建立罚金刑缓刑对于完善我国缓刑类型,是十分必要的。从性质上看,罚金刑远比自由刑要轻,既然对自由刑尚可以适用缓刑,那么罚金刑也应可以适应缓刑;从缓刑的目的来看,缓刑不仅为了避免自由刑的弊端,更重要的是为了激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实现犯罪人格矫正,对罚金刑适用缓刑,有利于实现此目的;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对罚金刑适用缓刑,解决了罚金刑数额确定的困境。我国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另一个是行为人个人的经济情况。对经济困难的犯罪人,常常出现“罚少了,违背罪刑相适应;罚多了,
却无法执行”的困境,对罚金刑适用缓刑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对罚金刑适用缓刑,可以关切到贫困的犯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犯罪者本人贫困,其亲属只有代为缴纳而导致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现象。在实践中,为了缴纳罚金,或者缴纳罚金后生活贫困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的犯罪人不乏其人,这与实施罚金刑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了。只要罚金缓刑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能够实现缓刑的目的,我们就应当接受这一新鲜的事物,不能墨守成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规定进行立法修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作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的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在同一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同一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
第十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上一年和本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的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地的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一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得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的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以有工会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以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执行村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因申请暂缓执行本规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终身从事教育,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同时,国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师范院校有条件地实施师范生免费制度,让教育真正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
套餐品种
1.部属师范大学: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的师范生,四年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这,6所师范院校是: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2005年西南师范大学和西南农业大学合并,原师范类专业归入西南大学教育学院)。
2.北京:首都师范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是北京市属院校,每年面向北京市招收一定数额的免费师范生。
3.上海:面向上海籍考生每年招收100名免费师范生进入上海师范大学学习,毕业时由上海市教委根据本市中小学教育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4.湖南:每年面向全省招收一定数量的免费师范生,为县城及农村乡镇小学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招生学校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原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均可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中填报。
5.广东: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任教一年退一年费用,本科毕业生退费以4年为限,专科毕业生退费以3年为限。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年限为5年。服务期内可在农村学校间流动,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适用地域范围包括: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个市以外的乡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适用毕业生包括:省内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毕业生。
6.甘肃:对2008年及以后从省属高校毕业、到乡镇中小学任教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分期补助上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非师范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到农村任教,也可享受此政策。
7.河北:河北师范大学是省属重点大学,每年面向本省招收免费师范生200人左右,在本科提前批A录取。
8.四川:成都学院每年面向成都市郊区(市)县户籍高中毕业生招收免费师范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B寸必须在本科第二批第一志愿填报。
9.新疆:2010-2013年,自治区每年招收6000名师范类专业免费师范生。每生每年平均经费补贴为4700元,其中学费每生每年3500元、教材费400元、住宿费800元。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还可申请国家、自治区及高校设立的奖学金,并全部享受高校助学金。承担免费师范生培养任务的院校包括新疆师范大学、喀什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昌吉学院、新疆教育学院以及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品尝提示
1.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如果到城镇中小学工作,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
2.免费师范生在中小学工作一年后,可以报考在职研究生继续深造(即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利用业余时间攻读教育硕士),但不能报考脱产研究生学习。
套餐来源
国防生,亦称后备军官,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培养,在校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大学生。
自2008年9月起,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从每年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学生在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也可享受所在高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目前,全国共有115所高校与军队签约,每年招收上万人。
套餐品种
1.部属高校:这些院校录取分数都在当地一本控制线以上,主要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等院校。
2.地方高校:这些院校都是省属重点大学或“211工程”大学,部分学校录取分数在二本控制线以上,主要有首都医科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西华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等院校。
品尝提示
1.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不论是一本,还是二本,都是办学水平比较高的全国重点或地方重点院校,所学专业都是军校没有开办或部队紧缺的特色专业。招收专业以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的电子信息、机械、航空航天、大气科学等理工类为主,涉及一百多个。
2.从近几年各校招收国防生的分数统计来看,一般来说,部属高校里的国防生录取分数比本校所招收的同一专业的普通大学生要低一些,而地方高校里的国防生录取分数比本校所招收的同一专业的普通大学生要高一些。
套餐来源
为给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国家决定从2010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生院校可专门举办定向医学农村班,也可将定向生纳入普通班。定向生经过学习,要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由于免费定向医学生可以享受“两免一补”,入学前就确定了就业岗位,既解决了考生上学的经济负担,又解决了就业出路,受到了广大考生特别是农村考生的高度认同。
套餐品种
【摘要题】比较教育研究
【英文摘要】China''''smainland
一、两岸学历互认问题的提出
台湾“采认”大陆学历问题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10月,当时台湾“教育部”首先对外宣布将“采认”大陆73所高校学历,并开放岛内青年赴大陆“念研究所”的决定。该政策在酝酿了五年之久后终于出台,主要是基于两岸合作与交流的加深、经贸往来的需要、课程专业互补性强、学历和学位制度存在对等关系的考虑。该政策的出台,曾获得了台湾民众约95%的支持率以及大部分高教界人士的欢迎,正当众多台湾学子殷切期盼此类实施之际,台湾方面随即又宣布“暂缓承认大陆73所大学学历”,并将此计划“无限期搁置”。从“采认”的提出到“暂缓执行”前后不足70天。应该说台湾“采认”大陆学历政策的出台,几经波折,经过了台湾“陆委会”以及“行政院”的反复审核,最终才由台湾“教育部”正式提出。然而,转眼之间学历“采认”便成了“过眼云烟”,而且还多出了三条“暂缓”理由:其一,大陆有许多大学课程并不完整,课程安排也不具备严格的专业区分;其二,大陆许多大学办学水平较低,又毫无国际声誉;其三,两岸学位制度差异很大,认可其学历须经审慎研究和重新评估,等等。这一“暂缓”便是漫长的五年。不言而喻,两岸高等教育之间存在的差异只是一种借口,而政治问题才是“暂缓”的真正理由。
就大陆对台湾学历“采认”政策的回应来看,早在台湾单方面提出“采认”政策之前,大陆就在1985年以“联合招生”的形式向港、澳、台地区招收学生,而且“联招”的院校从最先的7所增加到目前的150多所。当台湾单方面提出“采认”大陆高校学历政策之后,大陆方面也随即做出了回应,提出“凡获得台湾大专以上学历的台湾青年,均可直接向大陆高校申请插班读本科课程”的规定。事实上,该规定是在承认台湾“大专以上学历”与“大陆高校本科学历具有衔接或对等关系”的前提下做出的具有善意的回应与表态。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大陆方面推荐参与“联招”港、澳、台学生的高校,也都是国内最好、国际知名的院校,在学术积淀、办学水平、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等方面,毫不逊色于台湾的知名大学。即便是在台湾“暂缓采认”大陆学历之后,大陆方面也仍在继续为台生来大陆求学提供各种方便,其中包括:继续放宽招收台湾学生的渠道;不设统一分数线,由各校自主决定;审批权由教育部下放到各盛自治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大陆对两岸高校学历“采认”的基本态度是,积极回应,乐观其成,创设条件。
尽管台湾“采认”大陆高校学历政策已搁置多年,但在两岸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两岸间的学历“互认”是否有重新启动的必要?可行性如何?政治问题能否与学术问题分开?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本文将要进一步探讨的。
二、入世后两岸重启学历互认大门的必要性分析
加入WTO后,高等教育的产业属性日益明显。各成员之间的教育服务贸易日益升温:谋求开拓高等教育的国际或区域市场,吸引留学生和境外学生、加强合作办学、运用信息技术实施远程高等教育等,已越来越成为各成员方努力奋斗的目标,“无边界的高等教育”[1]已初现端倪。事实上,“无边界的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受教育者的学历互认(资格认证)。鉴于两岸都加入WTO的状况,双方是否能主动绕开意识形态问题,从学术的视角来探讨两岸学位、质量、水平和层次之间的对等问题是重启两岸学历互认大门的一个必要前提。
(一)WTO中与教育有关的服务贸易形式及原则
WTO与教育有关的服务贸易形式有四种:其一为境外消费;其二为商业存在;其三为跨境交付;其四为自然人流动。很显然,教育服务领域的条款,与金融、交通、航空等服务领域旨在消除关税与贸易壁垒的条款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各国以及区域间教育的封闭性和对外参与办学竞争的限制,以图建立开放的教育服务市场,使本国或本地区的教育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境外机构与个人可以平等地与境内机构和个人竞争,等等。
台湾“经济部”官员吴文雅2002年7月12日对外公布,台湾已经于6月30日对大陆等34个WTO会员提出初始开放清单,希望大陆及其它方面提前开放研究发展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管理顾问服务业等5个领域。但台湾目前仍未向各成员方面提出开放台内教育服务业的清单,也未做出任何承诺。而大陆方面,已成“境外消费”中的“出境留学或培训”以及“商业存在”中的“合作办学与培训”等项,向WTO各会员做出了承诺,其它方面待时机成熟时也会陆续做出承诺。仅就WTO的规则而言,在WTO架构内,一旦会员之间互相开放高等教育服务领域,彼此之间就必须共同遵守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待遇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等。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对成员方做出了承诺,就必须遵照WTO的原则办事,包括对治见不同的成员方也必须信守承诺,不得另开炉社或人为设障。也就是说,在WTO的架构内,可以将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和学术问题区分开来。
(二)入世后两岸重启学历互认大门的主客观条件
从客观需要来看:首先,人为因素可以不在WTO规定的基本原则内进行讨论,因此在探讨两岸学历互认问题时可绕开意识形态而专门探讨与学历互认有关的学术交流、留学问题和合作办学等问题;其次,随着两岸对WTO各成员间的承诺的不断增加,尤其是教育服务贸易的相互开放,两岸之间的学术交流、项目分工、留学教育、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人员互访、合作办学等教育消费活动将会不断增加,而这些活动的增加,通常必须以学历、职称、专业、质量的对等以及评价标准的对等为基础和前提,因此这在客观上也会促使台湾方面松动学历“采认”政策。
从主观需要来看:学历“互认”能使双方获利。大陆方面,首先希望台湾“采认”政策的松动能给大陆高校带来新的思维、新的技术、新的学科、新的项目、新的手段、新的方法和新的管理;其次,两岸学历“互认”后,可以为大陆带来新的生源,从而提高大陆高校的资源利用率;第三,给大陆高校注入新的观念、新的活力和新的学习群体,有利于学术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而台湾方面的收获是,第一,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获得相对多的人才回流,人力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人才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制订人才战略并加紧对人才资源的争夺;第二,两岸学历互认,有利于台子女在两岸间自由选择就学与就业,方便更多的台湾学子到大陆就学和经商,既缓解了台湾的就业压力,又为台湾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第三,学历“采认”有利于两岸学科的优势互补和人才分工。比如,台湾相对薄弱的中医学和管理学科需从大陆方面获得学术上的支持,而大陆方面相对薄弱的信息资讯学科,也可以从台湾方面的优势学科中获得课程、师资和项目上的支持。从追求管理的最大综合效应来看,两岸科技人才的分工也十分必要,就象美国IBM大中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张台杰所认为的那样,“两岸的科技人才各有强项、弱点,不过重点不在比较,而在全球化的挤压使得跨国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已经到了‘非常专业’的地步。与其担心大陆人才会不会抢台湾人才的工作,还不如回头加速提升自己的专业。”[2]
(三)重启两岸学历互认的大门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从现实需要来看,自1999年台湾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独立关税区”的名义加入WTO后,台湾学子留学大陆的热潮有增无减。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陆在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双重压力下,原本设限重重的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和通路业等,因受“外资”大举冲击,所需应对人才也大量剧增,因此,大量台湾学子热衷于到大陆求学,主要是放眼于大陆未来的就业市场,与前一代台湾学子完成学业即返台湾找工作的状况大不相同。有些台湾学生,在大陆读完本科后,没有马上回台湾就业,而是再到美国拿一个学历,然后回去让台湾承认。这种状况就像前台湾“教育部”官员曾志朗所表示的那样:“开放采认大陆学历的时机,已经成熟到必须好好面对的时候了。已经有台湾学生到大陆北京大学上学,之后再到美国耶鲁大学念完书,然后回来问‘教育部’承认不承认,承认哪一个?这会变成一个可笑的问题。”[3]
以上情况,若在WTO架构下加以技术处理,便可免尴尬与意外。由于学历“采认”涉及双方学位制度、学位评定、课程设置、学术交流、人员互访、互派留学生以及合作办学等学术权限等方面的问题,应该说是各成员高等教育机构间相互承认其资格的一种学术行为,其实质是课程、专业、师资、质量、层次、规格和水平的对接,与政治问题无直接关系。因此,这种对接实际上是与国际高等教育接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进程是不会因为某一环节出现故障而中止的。因此,当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对接功能受阻,其它环节的功能将会设法取而代之。
(四)重启两岸学历互认大门可共创两岸教育双赢
虽然台湾方面至今仍未承认大陆高校的学历,但在临近加入WTO之前,两岸间的民间教育交流已相当频繁。2000年寒假和2001年暑假,台湾至少有上百位大学生自费或通过民间组团的方式,赴大陆参访知名大学。他们参访大陆高校的目的主要有三:其一是参访大陆高校并与大陆学生交流座谈;其二是希望到大陆求学,尤其是攻读法律、会计专业,以应对两岸加入WTO、直接“三通”后的需求抢摊就业市常在台湾,要选读某些热门专业并不容易,而大陆不仅大学数量多,而且相同的专业也多,就读的机会也多,因此选择“曲线救国”也算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其三是想通过求学到大陆经商或就业。台湾近几年经济不景气,就业困难,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大陆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来大陆的台商事业红红火火,这对许多想来大陆求学并在大陆发展的台湾学生来说是个不小的诱惑。
除了求学与抢滩大陆就业市场等好处之外,学历互认还可以加速两岸间的合作办学。据悉,台湾“元智”等私立大学曾表示想借入世之机,赴大陆专为台商设EMBA班,因为台商赴大陆做生意的人越来越多,在台湾进修不便,于是规划与上海交大、清华大学合作,借用其教室为台商设EMBA班。此信息刚一传开,包括“铭传”、“淡江”等大学也都表示已在进行类似的规划。台大等“国立”大学也有意规划比照办理,有些大学甚至表示愿到大陆设分校。从发展趋势来看,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岸间的直接互动,尤其是教育和文化交流会越来越多,学历互认对双方均有利:大陆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台湾生源;台湾学生学成之后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大陆经商、就业,也可以返台就业。以上的分析表明,学历“互认”虽对双方均有利,但最大的赢家还是台湾学生。
(五)重启学历互认大门有助于加速两岸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
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和教育理论根据。虽然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内涵极为丰富,但是,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人员的交流、项目合作以及为研究和教学提供国际化的环境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主要内容。要真正富有成效地开展两岸人员与项目的合作与交流,相互间必须以一定的对等关系为先决条件:从高校内部环境来看必须在专业、课程、学术、学位和质量水平等方面实现对等和对接;从高校外部来看,则必须充分实现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使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能在各成员之间进行贸易和流通。可见,互认学历将有助于加速两岸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大陆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虽起步较晚,但由于较为充分地利用了“后发外生”优势,因此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跨越式发展。大陆近几年来在转变高等教育观念、改革办学体制、调整学科结构以及培养人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大众化的人才培养观,以及多样化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办学模式正逐步取代传统、单一的精英式办学思想,富有成效的改革使大陆高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地迈进。台湾的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较早起步,教育市场的开放度较高,特别是在招生、转学、聘请外籍教师、学历对等、学位授予等方面早已和国际接轨,而且学校的招生、质量评估和学校声誉大多由市场决定,政府直接介入较少。尽管两岸在向国际化方面的差距已在缩小,但是一旦涉及双方高等教育的对接与互动问题时,台湾方面便表现出少有的敏感与被动,台湾当局也由间接干预变为直接干预。相信入世以后,两岸在创设高等教育国际化环境方面,会有更大的空间。
三、入世后两岸学历互认的可行性分析
两岸在加入WTO后并不意味着学历“采认”的相应条件就自然具备了。事实上,两岸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但“”仍是世界各国在寻求学历对等关系中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重申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对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仅文化传统、地方习俗、经济社会状况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足以产生该国特有的教育概念,因而试图强加一个通用的定义是无济于事的。”[4]学历“互认”也一样,强求完全的相同才“互认”,不仅不太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才是务实的做法。
(一)两岸学位制度存在的共性是学历互认的基本依据
发端于欧美的学位与学历对等研究,在东南亚也有广泛影响。进入21世纪后,学位制度的对等研究,已逐渐成为各国和各地区间高等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的基矗中国大陆与各国之间的学位对等关系,最初仅局限于与前苏联、东欧以及部分西欧高校间的人员对等交换。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中国高校与周边地区以及东南亚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人员往来不断增加,主客观上都要求双方必须以对等的学历关系为基矗在此背景下,中国加快了对东南亚、香港以及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学位对等制度的研究。
其中,对海峡两岸学位制度和学历方面的研究和比较表明,两岸高等教育学位制度存在“许多共性”:1)两岸高等教育均实行三级学位制:学士、硕士和博士;2)大陆和台湾对不同级别学位的申请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学术能力要求。其中,大陆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均有论文要求,而台湾的学士学位授予并无论文要求,但博士学位的申请程序,则比大陆方面更为烦琐;3)台湾各级学位开设的课程有必修科目、主修科目、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而大陆各级学位开设的课程差别也不大,主要有学位课程(必修课)和非学位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5]4)大陆现行的学位是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个门类授予,而台湾则是以文学(文、史、哲)、理学、法学、商学、农学、工学、医学和教育学等8大门类授予的。经比较表明,两岸学科门类的划分仍有不少共同之处,而且各级学位的授予都是按学科门类进行的。
两岸同源不同流,在总体上学位制度具有相似的特点,若相对与美国等国的学历互认而言,大陆与台湾的学历“互认”所涉及的文化、历史问题更少一些,这在客观上为两岸间的学历互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具体操作上仍会遇到一些客观障碍,需要进行技术层面的处理。
(二)两岸普通高教系统的共同性是学历互认的基础
台湾的高等教育系统实行双轨制:一轨是以普通高等院校为主线的高等教育系统,另一轨是以专科教育以及职技高等教育为主线的高等教育系统。每一个子系统内均有完整的升学和就业制度,前者以学术研究和升学为目标,也兼顾就业;后者则以就业为主,同时也兼顾一部分升学需要。到了研究所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又相互交叉并打通。相比之下,大陆方面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统要比专科教育和职技高等教育系统完善得多,因为大陆的专科教育和职技高等教育原本不是同一个体系,是近两年才逐渐朝新的高等职业技术方向转轨,因此,在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思想、课程设置、职业培训等方面与台湾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学历对等的角度看,大陆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统与台湾的相比,更具有共同性。在实施对接过程中,可分期分批进行,先选择一些已具备条件的高校为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渐扩展到其它高校。
台湾原“教育部”选定的73所高校,自1997年大陆高校进行合并以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名单中的部分高校已与其它高校进行了合并,有的甚至更换了校名。台湾前“教育部长”曾志朗在2001年4月表示“现阶段很多中国大陆的大学进行整并,与前教育部长吴京公布预备采认的73所大陆学校有较大差距”,在过去的一年里,“教育部”已委托中原大学的2位教授,到中国大陆各地的学校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希望取得更完整的资料再做“采认”方面的探讨。2001年5月,台湾“教育部”高教司人士称,“承认大陆学历的准备作业已在积极进行”,“教育部”已初拟两种方案,若采用宽松原则,将“采认”70多所大陆高校,若严格审查,则只能“采认”30至40所大陆高校,“学校名单已初步拟定。”[6]
(三)市场导向和社会评价可作为两岸高校学历互认的共同评判标准
虽然台湾学者对大陆高校以及大陆学者对台湾高校的评价机构不同,标准也不尽相同,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评价及其排行榜,仍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基本上仍可作为两岸大学学术水平、人才质量、社会声誉排名的基本尺度和共同标准。
就目前大陆向台湾学子开放招生的高校而言,多数是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大学。这些大学基本上是经过两个评价渠道而胜出的:一是通过大陆教育部所组织的“优秀评估”或“合格评估”,二是在社会和企业评价中排名靠前的高校。大陆目前的高校,并不像有些人所误传的那样是“毫无国际声誉”或“没有进行严格区分”。事实上,自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提出《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以来,大陆方面就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传统做法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以学术标准为惟一评价尺度的评价体系,改为能体现多样化趋势的质量评估体系;既建立了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评估体系,又形成了能体现和保持地方院校特色的质量评价体系,使整个大陆的高校评估符合质量多样化的要求。
台湾的大学评估制度已实行多年,有官方评估也有民间评估,但台湾历来较看重民间评估,特别是以学生、社会及企业评价的形式出现的排行榜,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与认可。因此,在两岸学历的互认中,可选择两岸具有共同性的民间(社会)排行作为试点,对社会排行相对靠前、分类排行较相似的高校,可先期作为学历“采认”的对象。
四、结语
基于对以上相关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首先,自1997年台湾方面提出学历“采认”问题以来,两岸围绕这一问题的“出台”与“叫停”展开了多轮、多方面的探讨,人们讨论最多的还是台湾是否以及如何“采认”大陆学历。随着两岸加入WTO,这一问题终将变得越来越迫切:台湾方面,公、私立大学“西进”、“登陆”、“合办”的意图越来越明显,学生则基于就业与经商的长远考虑,也大多睛睐到大陆高校就读;大陆方面,通过学历互认吸引台湾学生到大陆学习可能是第一动机,加强双边的相互了解、互派人员以及学科间的优势互补可能是第二动机,通过提供学习、就业和经商一条龙服务,间接地吸引更多的台商、台资到大陆来可能是另一动机。
其次,随着两岸的同时入世,两岸经济、文化、教育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及学历“采认”的人群、高校也将日益广泛和增多,两岸学历互认的前景与趋势应是“双向”而非“单向”、“大范围”而非“小范围”地进行:包括台湾承认大陆的学历,同时大陆也承认台湾的学历;两岸学历互认的规模将由小变大,由几十所逐渐扩大到几百所,甚至覆盖两岸的绝大多数高校。
再次,考虑到目前两岸还存在一些客观及人为障碍,全面、大范围的学历互认目前仍较难实现。因此,可考虑在WTO的架构下,依据WTO的基本原则,并基于以往及目前对两岸学位对等制度的研究成果,在双方教育服务贸易准入条件与承诺的范围内,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进行双边学界的对话与谈判,先以部分高校为采认试点,各项关系理顺之后再逐渐铺开。
第四,现阶段两岸的当务之急,是双方均要确定出第一批学历采认的高校名单,以供对方采认时参考。从大陆方面考虑,有以下几个方案可从中选一:其一是以台湾前“教育部”圈选的73所高校为基础,然后再进行增减;其二是以进入“211工程”的高校名单为基础,从中再确定合适的学校为采认对象;其三是以2000年最新确定的向台湾地区联招学生的150多所高校为基础拟定采认名单;[7]其四,以美国承认的大陆高校作为参照,确定采认对象。
第五,应从战略的眼光来看待高等教育的“无边界”趋势及其发展特征,尽快建立两岸学历互认制度,积极谋求开拓双方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常大陆的高等教育服务市场是对所有成员方开放的,而不仅仅只关照具有天时地利的台湾。若台湾方面不抓住机会,仍纠缠于一些不太重要的细节,那么座失良机将是不可避免的。
【参考文献】
[1]黎安琪.无边界高等教育及其资格认证[J].高等教育研究,2002,(1):1-9.
[2]导报讯.台湾人才仍具优势[N].海峡导报.2002-4-8(24).
[3]林承铎.希望台湾早日采认大陆学历[J].台声,2001,(1):12-13.
[4]卢晓中.高等教育:概念的发展及认识[J].高教探索,2001,(3):60-63.
[5]李泽或,武毅英.战后台湾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201-215.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国,1899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1988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1.现状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年;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参考文献】
[1]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载台湾《军法专刊》,第43卷第8期.
[2]温小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诸多问题之探讨》,《中国刑事杂志》2000年第5期.
到20*年底,实现参保人数和缴费率有明显提高;养老保险扩面确保完成新增6786人,力争完成9695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3571人;个体保费统筹基金征缴确保完成3290万元、力争完成3516万元;工伤保险扩面完成新增6786人,力争完成9695人。
二、工作重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所有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其中,着重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以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服务、建筑、运输以及地处农村乡镇的民营企业为突破口,按规定明确登记企业的经济类型,规范私营企业参保行为,解决扩面工作难点。在相关政策支持下,确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工和中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参保缴费问题,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组建机构,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市巩固和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由市政府市长高航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澜波,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华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静菊,副市长吕建伟、孙海燕、王玉晗、窦鸿良,市政协副主席程占喜,市法院院长张东波,*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刘正,沈阳胡台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孙大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管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沈阳养老保险中心*分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的督查、检查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殿宏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姜忠厚、市财政局税改办副主任阚宝库、地税局副局长唐贵春、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占英、沈阳市养老分中心主任杨新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级待遇金奎学担任。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审核,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未参加养老保险以及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及缴纳保险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工资使用手册》的依据;对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未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
2、税务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税务部门负责对所得税税前列支与扣除工资的检查,只有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工资才可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同时,要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欠费和漏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补缴少报、漏报的保险费。
地税部门在日常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新办单位以及应参保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代为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表》,用人单位填写后,由地税部门每月10日前转送到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对应参保未参保和有能力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暂缓售发票,直至用人单位参保缴费。
国税部门在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纳税时,首先应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查验,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每季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将已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如该单位已在提供的名单中,可正常办理各种审核手续;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应参保未参保和有能力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国税部门暂缓售发票,直至用人单位参保和缴费。
3、工商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工商部门负责在为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后,告知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到我市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工商年检前,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将已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工商部门。年检时,首先应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检查,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如该单位已在提供的名单中,可正常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暂缓年检。
4、审计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审计部门负责有计划地对用人单位开展审计,发现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或少缴、漏缴保险费时要及时纠正。
5、人事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人事部门负责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用工时,要比照企业用工制度,审核其参加养老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每季度向人事部门提供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参保名单,人事部门在核定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工资时,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上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参保名单进行核对,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审批。
6、建管局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建管局负责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向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名单,经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确认是否参保后,再予以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对应参保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
7、民政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民政部门负责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前,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将已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给市民政局。年检时,首先应对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查验,可通过输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等方式与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如该单位已在提供的名单中,可正常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对不在已参保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单》,督促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未依法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暂缓年检。
8、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负责对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不能将其提名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部门在提交候选人名单前,要将候选人名单传至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经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确认其企业已经参保和足额缴费后再予以提名,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对未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大、政协要依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督促未参保和欠费的用人单位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仍未参保和缴费的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9、文明办、工会等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文明办和工会负责宣传和动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检查;要将参保缴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各级组织要在提名前,将候选人及单位名单提交至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
10、财政部门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含临时工)经费时,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缴费情况,财政部门依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沈阳市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证明单》,对按时参保缴费的予以核发经费,对未按时参保缴费的要在其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核拨经费。
11、行政审批大厅的职责、措施及具体操作程序:行政审批大厅的各联动部门负责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把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和足额缴费作为行政许可审批时的前提条件。
(三)开展普查,挖掘资源
开展养老保险普查,进一步摸清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底数,是制定长远扩面征缴工作政策的重要依据。此次普查工作主体分别为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普查时间。此次普查工作从5月末开始至-7月25日结束。
2、普查对象。全市城镇范围内劳动适龄人口(男:16—6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不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
3、普查方式。普查工作采取“边扩面、边普查”的方式进行,对已参保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普查;有税务登记但未参保的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普查及普查表的布置和收集;没有税务登记、有工商登记的未参保企业由属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普查及普查表的布置和收集;未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由各乡镇、街负责普查。
(四)完善政策,应保尽保
为配合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根据沈阳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其缴费基数可按60%、70%、80%、90%、100%选择;我市农业户口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业的人员,凡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并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居住地街道提供证明,按我市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五)整合队伍,开展稽核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监察的作用,加大对稽核和监察队伍的投入,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企业为重点,地税部门要以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稽核和监察工作。对拒不参保、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给予曝光,必要时法院采取强制手段执行。
(六)强化宣传,形成氛围
以省及沈阳市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和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主要宣传内容,通过深入社区、学校、村屯,采取发放宣传单(册)、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受理咨询、在媒体设立固定宣传栏等方式,加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社会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
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5月30日—6月15日):启动阶段。召开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组织调度,定职定责,落实责任;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展开宣传攻势,在社会上营造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6月16日——11月30日):强力推进阶段。开展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普查工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手段,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全面超额完成扩面征缴任务。
第三阶段(20*年12月1日——12月20日):检查验收和评比考核阶段。由相关部门组成专项行动联合验收组,对有关部门及乡镇街的工作实效进行检查验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同时落实奖惩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相互配合
本次专项动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制定落实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建立机制,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行动实行月进度汇报制度,具体工作分五方面,即扩面人数和征缴额、联动措施执行情况、普查工作进度、监察和稽核进度及宣传覆盖面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门落实机构,6月25日前将组织机构名单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专项行动办(市专项行动办公室电话:878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