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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论文

时间:2022-08-04 09:58: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投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投资论文

第1篇

我国面对全球化趋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Abstract:Intheneardecades,theeconomicalrelationshipoftheinternationalhadchangedinsomanyaspect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hadtookuptheimportantplaceintheinternationaleconomyverysignificantly.

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ownstrongeconomicalpowerandchasethehigherprofits.Inthiscircumstance,manyconflictswillappearamangthecorporationsinthedifferentnations.Thus,theactivitywillbringbadeffectstothesociety,andtheproblemsofcontrolwillcomeoutatthesametime.

Sofarasournation,weshouldamendtherelevantlawsandestablishtherelevantpoliciestosolvetheproblemswemayfaceinthefuture.

Atlast,thisarticlecangiveourcountry,eventhenationsofthirdworldsomeinspires.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ResponsibilityControl.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

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

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篇

一、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的起草情况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设定一个指导美国谈判的框架,一旦美国决定与某个国家谈判双边投资条约,那么谈判将在该范本的基础上进行。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优势地位,其谈判对手往往很难拒绝采用美国条约范本的表述,最终达成的约文和范本常常大体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2004年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间,伴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拉美国家的投资仲裁实践,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协调。

在美国,范本的起草由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咨询委员会,一个设在国务院,一个设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其组成成员来自有关利益方,包括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参与使范本起草过程往往颇费周折,但也保证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正文共37条,分A、B、C三节,A节是实体性条款,B节是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条款,C节是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条款。此外还有4个附件,分别涉及习惯国际法和征收的定义,缔约方法律文件服务中心,以及双边仲裁上诉机构。相比1994年范本,2004年范本在内容上要详细得多,篇幅增加到40页,并根据十年的条约解释和仲裁实践做了大量修改。它一方面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原有概念进行明确化,另一方面则将美国所提倡的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新概念进行推广。在随后几年实践中,该范本的这些主张都被吸收进新的条约中,包括单独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针对范本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最低待遇标准、征收、透明度和仲裁上诉机制等4个问题予以探讨。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

2004年范本和1994年范本一样,都规定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同时还规定了充分保护和安全原则(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并将二者置于“待遇的最低标准”(MinimumStandardofTreatment)这一标题下。

公平与公正待遇为双边投资条约广泛采用,可以说反映了投资条约的约文标准,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所作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否以国际法为依据,或是否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到《多边投资协议》(MAI)都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同国际法的要求联系起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拒绝将此两者相联系。②因此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国家之间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即使在发达国家学者中,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也有不同理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只是国际投资法对于习惯国际法上最低标准待遇的另一称呼,因此其内容不应超过1920年代的Hopkin、Neer等案已经确定的定义。③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涵不仅来自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还来自其他国际法渊源。④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是一个独立和自治的待遇标准,专属于国际投资法,因此其内容有别于国际最低标准待遇。⑤

在2000年前后发生的数起NAFTA仲裁案中,仲裁庭倾向对公平与公正待遇做宽泛理解,而不将其局限于习惯国际法,从而使得这一待遇标准成为投资者索赔的重要依据。为限制仲裁庭的解释,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TradeCommission)在2001年了对NAFTA第11章的解释意见,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所依据的国际法限于习惯国际法。

在2004年范本中,“国际法”同样被限于“习惯”法。并且,范本第5条第1、2款明确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就是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第5条待遇的最低标准

1.缔约方给予条约所指的投资的待遇应符合习惯国际法,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2.为期明确,第1款所指给予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即习惯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这两个概念并不要求额外的或超越这一标准本身要求的待遇,也不产生额外的实体权利。根据第1款,义务包括:

a.公平与公正待遇,指根据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中不拒绝司法的义务;

b.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要求缔约方提供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警察保护水平。”

2004年范本第2款的起草参考了美墨求偿委员会的判例,特别是Neer案。通过第2款的表述,美国希望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范围内,从而避免把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定义留给仲裁庭裁量。⑥

为进一步限制仲裁庭解释的权利,第5条第2款还明确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含义。根据定义我们可以了解,美国试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理解侧重于投资者的程序权利方面,而范本中的其他待遇标准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侧重实体权利方面。这种理解和安排,不仅使待遇标准之间形成协调关系,而且可以防止仲裁庭随意扩大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避免出现东道国被滥诉的情况。

2004年范本对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表现得十分谨慎,主要是由于1990年代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双边投资条约目的在于引导和保护投资,但投资并不只限于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事实上,国际投资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仲裁实践表明,如果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太高,发达国家也难免诉讼缠身。⑦

由于对投资者滥诉的顾虑,2004年范本在待遇标准上有所后退,为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但为避免严重损害本国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还是试图进行平衡,在防止仲裁庭扩大解释的同时,确认习惯国际法上已经存在的投资保护原则,⑧这规定在附件A中:

“缔约方确认他们对于第5条和附件B中提到的习惯国际法的理解不论在一般意义上还是特别意义上都是一致的,它来自各国的普遍和一贯的实践,并被认为是法律义务。就第5条而言,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的最低标准待遇是指保护外国人经济权利和利益的所有习惯法原则。”

第5条和附件A结合在一起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美国的立场。一方面,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安全,其内容是清晰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但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比1920年代确立的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更低,并且如果证据表明存在更高的标准,那么仲裁庭也可以按照新的习惯国际法裁决。

三、征收

在目前时代背景下,对外资直接征收的可能性很小。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1992年的报告,1975年全世界共发生国有化事件53起,1985年下降到1起,而从1985年至1991年,没有发生过一起国有化事件。⑨但由于东道国的管制行为导致的间接征收仍有可能发生,而对此并没有清晰的界定。2004年范本的附件B,澄清了间接征收概念,并为征收补偿设定了例外情况。

此前,NAFTA第1110条规定了征收的两种形式,但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在NAFTA有关征收的仲裁实践中,各仲裁庭对征收的构成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总的来讲,仲裁庭的解释方法较宽泛,这使三个缔约国普遍感到担心。美国在2002年后开始对双边条约中征收的规定进行完善,反映在2003年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2004年范本则吸收了这些规定。

范本第6条重申了征收的条件:“缔约方不得征收或国有化投资,不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与征收和国有化同等的间接措施,除非(1)为公共利益;(2)通过非歧视方式;(3)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4)按照法律和第5条第1到3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与美国的以往立场以及NAFTA的规定没有区别,但范本又通过附件B进一步对征收进行了定义:

“3.第6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征收,指对投资进行国有化或以其他直接形式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进行征收。

4.第二种情况是间接征收,指缔约方采取一个或一系列行动,其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尽管没有通过形式上的权利转移或直接夺取。”

根据这一定义,间接征收应当是在效果上使投资者无法行使权利的政府行为。但征收不能完全根据效果来判断,这会使之太宽泛,从而扩大索赔的可能性。附件B第4(a)条也列举了其他条件,包括(1)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但仅仅投资价值的减少这一个条件并不足以确定存在间接征收;(2)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范围和程度;(3)政府行为的性质。这些条件将为仲裁庭做判断提供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庭的解释,防止判定间接征收的门槛过低。但由于这种列举是未穷尽的,并且附件B特别强调要根据事实分析个案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因此,在判断征收问题上,仲裁庭仍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仲裁庭的这种权力不能用来限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立法和制定规则的权利,2004年范本附件B第4(b)条规定:“除非极少数情况,旨在保护合法公共利益,如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来自于美国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样。而在此前的NAFTA中,虽然也有类似条文,但表述不够全面清晰。NAFTA第1114条只是一般性地表示,其第11章有关投资的规定不排除缔约国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缔约国不得以放松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措施的方式吸引投资。

在Metalclad案⑩中,仲裁庭认为,征收不仅包括公开、蓄意的夺取财产,如直接剥夺或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地或附带地干涉财产的使用。这种干涉在效果上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或丧失对财产的合理预期利益,即使并不必然直接有利于东道国。该案对征收所下定义较为宽泛,使人们担心NAFTA第11章的索赔会妨碍缔约国颁布和实施关于环境和健康方面的法律。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这些保证投资安全规定已对环境立法等产生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反对将政府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管制措施认定为间接征收。

鉴于NAFTA的仲裁实践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意见,2004年范本对征收问题做了上述的完善。这种对以往片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约实践的逆动,反映出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趋势。

四、透明度

2004年范本的许多条款都涉及透明度问题,如第10条有关投资的法律和决定的公布,第11条透明度,第15条特殊形式与信息要求,第18条根本安全,第19条信息披露,第29条仲裁程序的透明。大体上,这种透明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非争端解决领域和争端解决领域两个方面。

1.非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缔约方保证良好的信息,缔约方在信息的公布、通知和交换上承担一定义务,为此范本第11条规定,应建立国家信息联络点以便利投资领域的信息交流。实际上,透明度问题在国际经济条约中早已出现,典型代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2004年范本对透明度的要求已超过GATS。GATS在信息的公布时间上虽然也要求迅速,但缔约方可在法律文件生效的同时公布。而2004年范本则要求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公布拟颁布的法律文件,以便利益关系人和缔约方能有合理的机会发表意见。尽管有“尽可能”一词限制,但缔约方如果有可能提前公布而没有公布,仍存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性。此外,2004年范本还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凡适用于投资者的行政措施应当给予其合理机会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缔约方应当设立司法的、准司法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对这种最终的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但透明度也有限制,根据范本第18条,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本利益,可以不予披露。

关于透明度的当代条约实践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透明度是否构成国际法原则或习惯?如果它构成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虽然未被抬高到原则地位,但却为国家实践所反复验证,形成了法律的确信,构成了国际习惯,那么它将独立于条约载体而存在,成为各国的一项普遍义务。如果情况相反,它还构不成一般原则或习惯,则只能根据条约规定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知道,Metalclad案的仲裁庭认为,透明度本身尽管不是原则,但却构成公平公正待遇的要素,拒绝透明将导致违反该待遇标准。因此仲裁庭倾向于将透明度界定为习惯,但该案判决被墨西哥政府请求撤销,因为这一结论不能从习惯国际法中得到验证,法院部分支持了墨西哥政府的意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透明度的要求同样也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它应当是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在国际法上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但由于国际交往的日益繁密,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地位的巩固,透明度必然成为国际经济参与者包括投资者的要求,最终将体现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应当说,2004年范本中透明度要求还只是条约义务,但是随着美国等国家双边条约实践的开展,不排除会形成相应习惯国际法。

2.争端解决领域的透明度

2004年范本第29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问题,这里是指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仲裁。对于仲裁程序的透明,主要有三个规则:

首先,被诉缔约方在收到以下文书时,应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使之可为公众查阅:(1)方准备提起仲裁的通知,仲裁通知,诉状等书面材料;(2)口头程序和庭审报告等;(3)仲裁庭的命令、裁决和决定。

其次,仲裁庭应使庭审公开,在征求争议各方意见后确定合适的安排。但是如果一方准备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仲裁庭应采取合适措施防止其扩散。

最后,这种信息是否属于机密信息,不能由仲裁当事方决定,应交由仲裁庭按照特定程序加以认定,并决定怎样使用和保护这些机密信息。根据范本第18和19条,有关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如公开将损害法律执行、公共利益和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属于机密信息。

第29条的规定与传统的仲裁程序规则形成了对比。传统上,仲裁强调程序的保密性,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因之一。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华盛顿公约),仲裁过程是秘密的,仲裁裁决也只在双方同意时才公开。但秘密仲裁的做法是否适合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是存在疑问的。与一般商事仲裁只涉及私人利益不同,投资仲裁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特别是由于东道国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作为纳税人的东道国国民,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应当有了解仲裁过程的权利。

在2004年范本之前,美国已经在其与智利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和与乌拉圭的双边投资条约(2005年)中加入了程序透明要求。程序透明将使仲裁面临公众监督,仲裁庭在裁决上会更加谨慎。另一方面,程序透明也对投资者有利。在传统仲裁程序中,投资者本国由于不是仲裁当事方,本来无从介入仲裁,而根据美式范本,投资者本国也能了解仲裁进展情况,东道国在仲裁中的活动处于投资者本国的监督之下,对之产生压力。

五、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

双边投资条约涉及的仲裁可分为国家间的仲裁和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仲裁。国家间争议主要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在此问题上2004年范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出现在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仲裁问题上。

按照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实践,各仲裁庭彼此独立,只针对具体个案存在,裁决时在法律上不受先例的约束。投资仲裁的这些特点导致的最大问题是,仲裁庭判例的发展缺乏一致性。虽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有关保护投资的规则时,也意图寻求统一,但由于仲裁庭并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并且没有上诉机构来改正这些不同的解释,因此其统一性缺乏保证,造成了法律规则的不稳定和不确定。

美国认为应该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些裁决的不一致性,但这种机制不应是现有的国内法院监督的模式,因为法院可以宣告裁决无效的情况非常有限,一般限于仲裁程序问题,不可能监督事实认定或法律解释、适用。并且,国内法院对于无效之诉,在判决结果上彼此也存在差异,并不能保证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11)因此美国认为应该建立仲裁上诉机制,用第二审来改正第一审的错误,这种主张在1990年代即有学者提出。(12)2004年范本第28条第10款对此规定:

“如果一个对缔约双方有效的独立的多边协定建立了一个旨在根据国际贸易和投资安排审查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本条约双方应尽力达成协议授权该上诉机构审查根据本条约第34条在该多边协定对缔约方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因此,美国希望产生一个监督仲裁裁决的上诉机构,这个机构能确认或仲裁裁决,当因事实或法律错误一个裁决时,该上诉机构可以直接给出裁决。显然,这种上诉机构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多边条约,但这是非常困难的。美国也非常清楚这些困难,对此它试图通过双边条约或区域性方式各个击破,最终达到建立多边体制的目的。2004年范本附件D反映了这种意图:

“附件D双边上诉机构的可能性

在本条约生效3年内,缔约双方考虑是否建立一个双边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以审查根据第34条在该上诉机构或类似机构建立后做出的仲裁裁决。”

附件D针对的是在第28条第10款规定的多边上诉机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以双边机制代替多边机制。但即使如此,仲裁裁决的统一还是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每一双边条约都有自己的上诉机构,彼此独立,其裁决必然会不协调。因此一个多边体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也是美式范本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国缔结的与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已经出现仲裁上诉机制条款,此后,美国所缔结的有关投资条约均加入了该条款。(13)并且,在2006年签署的《美国-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中,其附件10-F明确规定,在该条约生效后3个月内应建立谈判组谈判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因此,目前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进入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而不再仅是一种意愿的宣示。

在投资仲裁领域,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ICSID体系仍处于中心地位,如果任由美式范本所推行的双边上诉机制发展,将严重削弱ICSID在此方面的作用,导致ICSID仲裁的边缘化,华盛顿公约体系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情况下,也许ICSID不得不考虑在其体系内产生一个上诉机制,这需要根据华盛顿公约第6条,经董事会同意赋予该上诉机构相关的能力和资格。如果ICSID产生这种想法,可以预见,如此重大的改变在ICSID成员方间将形成尖锐的分歧,达成协议之路决非平坦。美式范本在此问题上所要达到的目的隐约向我们显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司法化后,国际投资领域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下一个目标。

第3篇

(一)理论依据

虽然用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达成某项贸易协议是由参与谈判的成员决定的。从更深层次上而言,跟谈判内容、谈判方文化和历史传统分不开。但是,这并不是说,负面清单制度的产生完全是一个既成事实,实质上,负面清单制度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的。一般认为,负面清单表达的是原则的例外,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理念。“法无禁止即可为”是西方经典法谚,蕴含着私权自治的法律原则,是古希腊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的理念。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法无禁止即可为”往往是国家主张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例如,2010年,国际法院在“科索沃宣告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就认为:一般国际法规则和联合国安理会1244(1999)号决议都没有禁止科索沃宣布独立,因此,科索沃宣布独立的单方面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从这个角度理解负面清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自由”,即外商投资在一国负面清单列明以外的领域是自由的,与东道国国民平等地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一点很好地契合了各国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需要。然而,负面清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并非仅限于“法无禁止即可为”。从另一个角度看,负面清单同样体现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理念。“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范围内的重要法律原则,该法谚所指向的对象不再是私人的权利而是政府的权力。在负面清单制度下,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对一国公权力主体的授权。一国能且仅能在负面清单列明的行业领域,严格依照负面清单列明的管理措施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或管理。从这个角度理解负面清单,其实质在于,各国虽然保留了管理或限制外商投资的权力,但却为其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这是各国为了促进经济自由化特别是投资自由化所必须做出的牺牲。

(二)现实意义

结合以上两个角度理解负面清单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负面清单制度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意义:

1.从政治上而言

负面清单限制了政府权力,体现了民主政府的价值追求。西方关于政府管理手段的经典说法在于“管的少的政府才是管得好的政府”,这表明,自由经济倡导“小”政府,主张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西方国家实行完全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包括试图建立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准入制度,可以使有限的资本在自由竞争的作用下进入最具潜力的领域,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并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民主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仅在于信息指导与公共服务,政府之手也仅在市场失灵时提供救济。负面清单制度给予了市场主体清单以外领域的充分自由,而清单本身成为政府权力的边界。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实质上也是在传播民主政治、法治政府的理念。一国接受并采纳负面清单制度即意味着其在政治上认同民主政治,追求法治政府。

2.从经济上而言

负面清单体现了经济开放与经济安全并重,市场经济需要有序开发的导向。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来维持其良性运行,萨缪尔森指出,“竞争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机器,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发生无意识的协调作用。”在全球经济环境下,经济开放意味着给予内外资平等竞争的机会,这是形成有效市场竞争的前提,一旦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内外资可共同推动一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完全开放经济往往造成对内资的实质不公平。另外,某些经济领域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因此,一国的经济开放必然要有例外。负面清单正是以开放为原则,同时以列明对外资的限制来兼顾经济安全。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市场机制可以在清单以外领域获得充分的发挥。因此,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一国已然具有全球眼光的市场经济观念,意欲在全球竞争中谋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从法律上而言

负面清单是开放性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是公权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均表明只有“法”才能构成权利或权力的边界。对于政府而言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否则一国将构成对其承诺的违反;对于投资者而言,负面清单划出来其自由的边界,也具有行为规范的作用。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负面清单在以上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但负面清单制度本身并不能构成高效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部。首先,负面清单本身要发挥作用,需要相关配套法律和机制来保障政府有效行使其清单列明的权力。其次,在广阔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者的行为也并非是绝对自由的,而是应当受到现代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效约束,这样才能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在负面清单未列明的投资领域,投资者仍然应当承担起其从法律上和社会责任上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

二、总结

第4篇

关键词:物权法;国际投资;国有化;征收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分类。在这个分类中,民法和商法是私法的核心。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属于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民法典是只规范私权的法典。但依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标准之一的“利益说”,物权法不能算是纯粹的私法,因为物权法中多具有一些“公益性的规范”。①特别是现代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物权法的公法化”。这并非说物权法从私法已经变为公法了,而是说物权法中公法的因素逐渐增多。但是从整体上看,物权法的私法特征仍然没有变。这里讲的物权法的公法化主要是指现代社会对物权增加了公法上的限制。它特别集中体现在对所有权的行使限制上,其中包括对财产实行国有化及征收。

国家是有的。所谓就是对内对外不受干预的最高权力。它最主要体现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其中属地管辖权就是对国家领域以内的一切人、事和物行使最高的、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很多是通过该国法律制度才能实现。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在该国领域,它体现着该国的属地管辖权。实行严格保护私权制度的国家一般有着完善的物权法制度,将各种类型的物权法制化。一个国家要对私权有所限制也会体现在物权法中,其中包括了对财产实行固有化及征收。这本属于该国范围,在法理上并无不当。

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是当今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中两个最活跃的要素。国际投资有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则是投资国国民或企业以获取利息或者股息为目的对投资东道国企业实行的投资行为,包括提供贷款、购入股票、提供管理服务、技术特许和其他知识产权等活动。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似,在国内法领域主要涉及的是民商法中的合同法问题。直接投资主要是指投资国资本对投资东道国相关企业股权实行控制的投资行为,包括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东道国设立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向公司注资控股等活动。直接投资在投资东道国会形成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等等物权,从国内法的角度上看则也是物权法要讨论的问题。对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实行国有化及征收,不但与该国物权法关于物权的性质和保护、物权的限制等物权法相关,而且涉及到外国国民财产的保护问题而与国际投资法相关。因此这是一个物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跨学科理论问题。一般情况下,国际投资主要是指直接投资。本文也是如此。

一、国际投资的物权法展开与国有化及征收

国际投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可以形成各种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其中债权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即作为投资资金来源的国际或者国内的融资合同、投资工程建设的建筑工程合同和安装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租赁融资合同,等等。它属于国际投资中的动态财产权。其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作为投资内容的关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许可协议、商标和商业秘密的转让使用上。它属于国际投资中的静态非实体财产权。而国际投资形成的物权则与上述债权和知识产权不同,属于国际投资中的静态实体财产权。它是国际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也是上述债权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最终体现。国际投资形成的物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所有权。外国投资方在投资东道国直接设立公司,可以通过购买土地、建设生产销售场所和设施以及资金投入而形成士地、房屋、设备、银行存款、股份的所有权。对于所购入的原材料以及产出的半成品或成品也享有所有权。如果外国投资方在投资东道国设立合资公司,则与东道国公司或者其他合资方形成共有的所有权。外国投资方对东道国公司注资控股,则其所控股份形成股份的所有权。

第二,占有权和使用权。一些国家出于政治、经济、传统等理由,可能对国际投资所形成的包括一定形式的物权在内的部分权利实行限制。这样,外国投资方处于经营上的必要,就会形成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比如外国投资方在法律上不能够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投资东道国根本就没有土地私有制,其获得的就可能是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出于经营上的需要也会获得某些占有权利使用权,比如善意占有等。

第三,地役权(邻接土地权)以及其他用益权。国际投资涉及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以及使用权都存在着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是最重要的用益权。其他用益权比如取水权、采矿权、伐木权、放牧权、捕捞权等等。它们涉及到该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投资东道国通过特别法规确定一定领域的对外开放范围。

第四,担保物权。国际投资与正常的民事活动一样会形成涉及所有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等等。当然,投资东道国会出于各种考虑对一定的担保物权实行某些限制。

所有这些国际投资所形成的物权与外国投资方能否在投资东道国获得国民待遇有关。采取跨国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是要在投资东道国成立独立的法人。一般它应该是投资东道国法人,理所当然可以获得投资东道国的国民待遇。如果投资东道国实行的是内外资无差别投资法制度,那么这种国民待遇就是充分的。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目前实行的还是内外资差别的投资法制度,就不能排除外国投资企业(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在某些方面不能获得国民待遇的可能。②这样它们的物权法上的权利就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国内法对本国法人或者国民财产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这是该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③国有化与征收二者之间在法理上并无实质性区别,都属于广义上的征收。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般性和个别性上。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generalexpropriation)。很多情况下它是作为国家推行一定的社会、经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实施的。因为其涉及到作为国有化对象的经济部门或领域整体,规模巨大,并且不分内外,原则上也不得有所例外,具有非个案性,所以在法律程序上一般要经过国有化立法措施,为其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狭义的征收则是对特定财产实行的个别征收(individualexpropriation)。由于它属于个案,因此不需要立法措施,而是根据在现行的物权法框架下实施。④此外还有国有化的逐步征收(greepingexpropriation),即事先约定外国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的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步向投资东道国合资方或政府转让,使得东道国合资方股权比例达到51%~100%,而外资逐渐消失(fade-outformula)。⑤

如果国有化及征收没有涉及到国际投资,一般在该国物权法和相关国有化法令的国内法框架内实施。但是如果涉及到国际投资时,国内法框架就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问题。从外国投资企业的国籍来看,很多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也许是投资东道国的法人,似乎应该像东道国国民或国内企业那样,无条件并且无差别地服从国有化及征收的命运安排。但是这些国际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方等却可能是外国的公司或者国民,因此实质上是对外国人的财产的国有化及征收。这样一来,国有化及征收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内物权法问题,而是要涉及到他国法律乃至国际法的问题。

二、关于国有化及征收的法理

物权法是私法,而国有化及征收奉行的是公法性原则,因此对国际投资实行国有化及征收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公法干预或限制。

在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强调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因此物权、特别是作为物权中心的所有权具有某种绝对性,即从个人自由引申到对所有物支配的自由,因而原则上所有权不该受公法的限制。这是自罗马以来罗马法根深蒂固的观念。⑥比如法国《人权宣言》把所有权作为与自由权相对应的天赋人权。所以,所有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核心财产权,因此以公共利益的名义的征收应该慎重。⑦不过,最起码的征收也是得到宪法和物权法认可的。

但是,现代法给物权关系带来的变化是强调所有权的社会性,使得所有权的绝对性得到一定的缓和。上述传统的物权观念受到挑战,对物权的干预的余地就越来越大。在法律上则表现为物权法体系别法的出现和盛行。⑧国有化及征收的法理就是以这样的特别法的形式进行。但是这种特别法也不是东道国恣意的行为。它必须要合法,具体说就是要符合三个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无差别原则和给予补偿原则。

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原则是指国有化及征收要符合社会共同利益。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却因为各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不同而有所差异。就中国法律而言有时表述为“公共利益”,有时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有的国家还没有承认公共利益原则。国有化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推行重大的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时采取的措施,往往参杂着政治、意识形态或者宗教等因素,外国当事人要证明其非正当性是非常困难的。征收作为特例个案也难以脱离上述问题。如果其他国家要对此进行非难的话,自己倒还有可能背上把本国公共利益原则的观念强加于他国的嫌疑。⑨因此,在肯定公共利益原则是国有化及征收的充分理由的同时,也要承认还存在公共利益原则被滥用的可能性。

无差别原则是指,在国有化及征收中对于本国国民或企业和外国国民或国际投资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只是针对外国国民或企业实行国有化及征收,而对本国国民或企业有所例外。也不得在外国人和外国人之间制造差别。国有化一般针对的是一定的经济部门或者经济领域。如果在该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了差别待遇,特别是专门对外国当事人的国有化,或者对特定国家的外国当事人的国有化,就有可能违反这一原则。⑩

给予补偿原则是说,由于国有化以及征收中物权权利人为了公共利益在受法律乃至宪法保护的财产方面做出了牺牲,为了弥补他的损失,他有权从国家或政府那里获得正当的补偿。

国有化及征收毕竟不是社会革命,不能对财产实行无偿的剥夺。这在物权法上几乎没有什么异议,并且一般都有宪法上的法律依据。[11]也就是说,国家或政府具有补偿的义务。但是,在补偿标准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三、国际投资的国有化及征收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

当前国际投资的来源地多为发达国家。如果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由于都是发达国家,有着共同的保护私权的物权法理念以及国家利益,所以在关于国有化及征收及其补偿等问题上一般分歧不大。如果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发达国家作为投资方是物权法上的权利人,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接受投资方则是补偿的义务人,双方在国有化及征收的发动及其补偿方面还有较大的分歧。

发达国家一方强调国有化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它包括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国内法依据是说国有化必须要有关于国有化的正式立法,只有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才能决定对于一个经济部门或领域国有化这样重大的事情。征收虽然并不要求有正式立法的要件,但是也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正当化。为了真正体现保护作为基本人权组成部分的物权,应该证明这里的“公共利益”必须大于被征收方的私人利益。[12]关于国际法依据,是说投资东道国的国有化及征收不应该违反它应负的国际义务。如果该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者多边国际条约中有所承诺,那么在实行国有化及征收中不得违背这样的承诺。如果是国家违反了关于国际投资的国际义务,那么就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这里被国有化及征收的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13]在补偿的标准方面,发达国家强调由于外国当事人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加国有化及征收的意思决定和政策决定,所以没有义务承担由这种决定给自己带来的更多损失。而且,外国当事人还得承担国有化及征收措施所形成的难以预料其效果的新经济环境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获得的补偿应该与被国有化及征收的资产价值大体相等。并且这被认为是已经形成并存在了一两个世纪的国际习惯法。[14]在这里存在国际最低标准,具体说就是充分(adequate)、及时(prompt)和有效(effedive)的标准。最早提出这个标准的是美国国务卿霍尔(Hull),因此也叫做“霍尔准则”。其精神就是对外国人的补偿与对本国人的补偿不应该相同,外国人应该获得国际最低标准的保护。因此充分的补偿就是说被国有化及征收的财产应该根据市场评估进行补偿。有效的补偿就是说补偿的支付手段必须在经济上具有利用价值。[15]

发展中国家强调国家的经济,认为国有化及征收是国家行使其经济范围内的国内法问题,因此不应该受他国的干涉。他国或者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化及征收是否合法问题是对国家经济的干涉。而且还要考虑发达国家过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殖民主义的历史背景和国际经济秩序中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所以在补偿的标准方面,发展中国家倾向于把补偿标准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相结合,以19世纪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CarlosCalm,1824~1906)的学说“卡尔沃主义”为依据,排除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最低标准,强调本国人与外国人同等待遇,主张适当(appropriate)补偿,即不是按照被国有化及征收财产的市面价值,而是按照账面价值(netbookvalue)适当补偿。这个精神被写进了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16]以及同年联合国《国家经济权利和义务》之中。本来,发展中国家实行国有化及征收也有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意义。如果实行充分的补偿,有可能会使国有化及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被补偿所抵消。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转变投资政策,对国际投资采取了欢迎和鼓励政策,并且随着国内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制的完善健全,也开始接受关于国有化及征收的合法和正当程序的观念。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要求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得到一定的缓和,其具体成果就是签署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在其中对国际投资实行国有化及征收的理由、法律程序以及补偿标准和方法等进行了妥协。在1981年《伊斯兰组织促进、保护和保障成员国问投资的协议》中就采纳了“及时、充分和有效”标准。1989年《东南亚联盟保护和促进投资协议》采纳了“充分”标准。

而1981年《阿拉伯资金投资协议》则采纳了“公平的赔偿”标准。[17]

随着国际投资的国有化及征收方面国际合作的发展,1985年世界银行汉城年会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包包括国有化和征收在内的措施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参加了该机构。这一方面使得发展中国家由于参加国际投资担保机制提高了信用度,有利于更好地吸收国际投资,另一方面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开始完善物权法制度。

四、国有化及征收与中国物权法

中国虽然还没有制定《物权法》,但是物权在中国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是确定无疑的。

经过10余年的学术研究和论战,中国的民法学界已经在许多物权法法律问题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包括国有化及征收方面。这也体现在中国相关法律的发展变化之中。这为中国明确国际投资的法律地位创造了条件。中国关于国际投资的国有化及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以往中国的宪法没有关于国有化及征收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实行国有化及征收时并无宪法依据。2004年中国对1982年宪法实行了第4次修改,将原有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改为“国家为了巩固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8]在这里征收是新加上的,并与征用相并列,并且强调了补偿的原则。该规定对于外商投资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在投资中形成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以及用益权等被征收或者征用中得到补偿将有宪法依据。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9]这里的私有财产是中国公民的财产。但是可以根据国民待遇的原则将其引申到外国当事人在中国的财产上。并且,物权法保护只有无因性。在中国已经加人WTO的今天,如果对外国当事人在中国的财产不能实行与中国当事人财产同等的保护,将背离国际惯例和中国入世的承诺。因此,该规定是完全可以适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化及征收的保护上的。

第二,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1]关于这些规定,首先,它们都确立了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原则。国有化没有规定任何例外,表明中国实行的是彻底的非国有化。但是国有化作为最后手段,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有必要的场合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否则对国内企业实行国有化,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会造成内外差别待遇。非国有化的初衷是打消外国投资方对国有化的疑虑,以便更多地吸收外国投资。现在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可以在适当时机在国有化问题上作出适当的规定。其次,它们都规定了可以根据杜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的例外。这里并没有征用,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对中国公民的征用制度,体现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但是对于实行征收的理由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不但与宪法规定不一致,而且还会产生解释上的歧义。到底“社会”和“公共”是什么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包括国家利益?最后,规定了补偿。但是补偿的标准则没有规定。如果中国的民法典或物权法制定出来,可能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但是还得和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和协定的规定相协调。

第三,对台湾同胞投资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2]该法的实施细则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23]这实际上已经采用了发达国家主张的充分、有效的原则,体现了对台湾同胞投资的特殊政策。这也许是政策上的需要,并且一旦授予的权利要收回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还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不宜取消。可以采取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标志也拔高到对台商的保护标准上。

可见中国在国际投资的国有化及征收的法律规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这也是中国在21世纪最初几年吸收海外投资方面取得很大成果的法制基础。[24]但是现行体制的最大缺憾是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即在宪法和特别法之间没有民法典或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当然,有了宪法规定,就为民法典或物权法的相应规定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第5篇

关键词:FDI 协整分析;Granger非因果检验

1.老挝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现状

1.1 对外贸易现状

据老挝工贸部统计,2012年,老挝对外贸易总金额达42.63亿美元,同比下降0.9%。其中,出口16.96亿美元,下降16.3%;进口25.67亿美元,增长7.8%。纵观全年,老挝对外贸易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情况:

(一)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基本持平。近年来,老挝对外贸易总体保持增长态势,2012财年老挝对外贸易同比基本持平,略有下降。

(二)贸易逆差大幅度增加。2012财年,老挝对外贸易逆差8.71亿美元,贸易逆差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国内消费、项目带动的车辆、工业用商品及粮食等进口增加。

(三)主要出口商品。矿产品出口8.13亿美元,电力出口2.54亿美元,农产品出口1.77亿美元,矿石出口1.69亿美元,工业产品出口1.61亿美元等。

(四)主要进口商品。各类车辆(包括飞机、摩托车)及零配件进口5.54亿美元,燃油燃气进口4.70亿美元,建材进口3.91亿美元,工业用品进口3.61亿美元,电器进口1.92亿美元,粮食进口1.41亿美元,电子器材进口1.20亿美元等。

1.2 外商投资现状

2013年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功,为了2015年准备加入东盟经济共同体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老挝改变了很多贸易和投资的规则,改善该国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因为老挝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预计在2013年至2014年的增长速度是8%。1989年至2012年根据规划和投资部提供的数据,外商直接投资(FDI)最大的国家是越南,有429项目,价值49,13亿美元,第二是泰国有742项目,价值40,82亿美元。

2.老挝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实证检验

本文主要利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非因果检验方法来探讨老挝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所谓“协整关系”,指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的值呈现非平稳,但他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呈现的平稳性。同时,本文进一步用Granger非因果检验方法来检测各相关变量之间在数据方面的波动性,从实证角度来论证老挝国际进出口没贸易与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出论文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在实证分析中,本文选取外商直接投资流量(y)、老挝年进口额(x1)、老挝年出口额(x2)以及净进口额(x3)进行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为2001——2010年的时间序列,来源于老挝工贸部和国家数据统计局,所设计模型的样本容量为10个。

2.2实证分析

第6篇

知名的重点理论列举如下:

1、垄断优势论,是美国经济学家海致最早在它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与对外直接投资研究》中提出后经金德尔伯格和凯夫斯的发展而形成的理论体系。该理论的基本论点是市场不完全竞争和以垄断资本集团独占为中心内容的垄断优势论,乃是战后国际投资急剧上升的关健所在;

2、产品生命周期直接投资理论,这个理论强调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态形成过程,认为发达国家市场中的企业往往相对来说更有取得技术优势的长期条件,内容是这种新产品和工艺持续性的开发活动为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对技术优势提供了物质基础;

3、国际生产折中论,国际生产的特点及行为模式取决于资产所有权结构、企业的内部化优势及国家区位优势,这些因家反映着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本质、场所以及企业自身的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经营的战略选择。内容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必须首先具备三种优势。即资产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关键词: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所有权优势 内部化优势 区位优势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由国际投资的著名学者、英国里丁大学教授邓宁(J.H.Dunning)提出。在庆祝俄林(Bertil Ohlin, 1899-1979)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术会议上,邓宁宣读了他的著名论文,《贸易、经济活动的区位和跨国企业:折衷理论探索》(Trade, 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A search for an eclectic approach),正式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随后出版的《国际生产和跨国企业》(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一书中,邓宁又对“国际生产折衷理论”(The Eclect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予以进一步阐述。

该理论主要解释处于不同阶段和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决定因素,理论基础主要在市场的非完善性上,包括结构性和自然性市场非完善性两方面,并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 Advantage)、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以及区位优势(Location Advantage)是任何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都必须同时具有的因素,即跨国直接投资的OLI模型。

第一个方面的优势―所有权优势,是指:跨国投资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自身所具有的技术优势、企业规模优势、组织管理优势或资金优势等,其他企业相比而言不具备或难以获得这些优势。所有权优势既包括由于市场非完善性,只有通过跨国直接投资,才能比通过贸易、技术转让方式等运用得更有利的优势;也包括只有通过跨国直接投资才能内部化,并充分发挥的优势。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将所有权优势分为四种类型:

1、技术优势。技术优势主要包括专利和商标、专门技术、know-how、市场营销水平、研发能力、产品差异化能力等。

2、企业规模优势。是指由于其垄断地位、或自身的规模、或市场开发能力、或市场占有率、或资源特许等方面使跨国投资企业所产生的优势。如:垄断某国或地区的供应市场或产品市场、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市场份额、具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水平;和政府具有良好的关系而形成寡占格局等。

3、管理优势。管理优势往往由大型企业获得。因为大型企业机构庞大,相比而言其生产体系、市场推广体系、研发体系、公关体系比较完善,管理层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对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因为长期的积累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汇集,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明显。

4、资金优势。是指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规模的资金方面的优势,包括从银行或银团的贷款能力、在债券市场或股票市场的融资能力、具有强大的现金流支撑等。一般而言,大型企业信用等级较高,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或从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筹资,资金成本低,并且可以获得巨额的资金支持。

只有具有所有权优势,进行跨国投资的母国企业才可能扩大经营领域和在异国进行市场活动,获得收益,否则将面临东道国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的激烈竞争,有可能无法弥补在海外经营的额外成本,从而使对外直接投资无利可图。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指出,拥有所有权优势只是能够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方面,此外,还必须具备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内部化优势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其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在外部市场失灵的前提下,进行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在现实中,市场失灵的现象随处可见,屡屡发生,现实的市场在很多地区都是非完善的市场,存在结构性及交易性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外来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也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无法充分发挥其所有权优势。而利用对外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则可以直接通过内部交换机制预防市场失灵问题,以企业内部运作代替外部的失灵市场,这样既克服了外部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又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同时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前提下,成功地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还需要具有第三个因素,即区位优势。

区位优势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紧密相关。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与投资母国相比较,对直接投资公司而言,或者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有利经营因素,或者能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不利的经营环境。跨国投资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都要考虑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以确定是否投资、在哪里投资、采用哪种投资类型等问题。区位因素主要包括: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规模大小、市场增长幅度、生产成本的差异、资本回报、外汇管控、基础设施、东道国政府干预等方面的因素。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全球战略布局的情况下,尤其在远距离的跨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区位优势就显得非常重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超出了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度量。

综合来看,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三个因素各有其重要性,并且相互结合,相互影响,使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取得最大的整体效益。该理论是在吸收过去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使国际投资研究向比较全面和综合的方向发展,并受到广泛的重视。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较高的评价。随着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和时代的不断进步,在发展中国家,包括在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来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该理论分析和指导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同时,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也在中国企业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中不断地得到检验和印证。

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为例,就很好地验证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的理论指导地位。

中石化集团是我国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在全球500强中排名第五,在国内多年来一直处于我国各企业榜首,2012年的销售额达到2.55万亿。并且中石化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四地先后发行了股票,在国内外的金融市场均具有极强的市场融资能力。其主营业务包括:油气勘探与开发、石油炼制;石化产品生产等,但就其目前的经营情况看,其上游业务,即油气勘探开发上处于短板地位,妨碍了公司的利润增长和企业的发展。

瑞士Addax石油公司则是一家跨国油气勘探开发公司,在西非和中东拥有油气资产,成立于1994年,是西非最大的独立油气开采商,也具有良好的资源资产。该公司被收购时年收入37.62亿美元,净利润7.84亿美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10亿美元/年左右。

中石化收购Addax 石油公司,不仅改善了中石化集团的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了海外油气资产结构,而且实现了海外油气勘探开发的跨越式发展,提高中石化原油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此次跨国并购的成功,也验证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主要观点。

第一,所有权优势的应用。首先,中石化集团具有非常强大的规模优势。中石化的企业规模数十倍于Addax 石油公司,同时,作为寡占企业,中石化在中国大陆的原油进口市场和石化产品供应市场上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此次跨国并购,增加了中石化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的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加了原油进口量,扩大了经营地域,在原油供应上分散了企业风险,在原油生产加工上获取了更大规模的经济优势。这是其所有权优势之一。其次,中石化下属企业众多,组织机构严密,其生产体系、市场推广体系、研发体系、公关体系都比较完善,管理层人员素质较高,对企业运营因为长期的积累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汇集,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明显。这是其所有权优势之二。第三,中石化的资金优势明显,其具有极高的信用等级和广阔的业务关系网络,营业收入约为Addax 石油公司的50倍左右,而且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四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为867亿股。此次Addax收购价格相当于其股价14.3倍的市盈率,略高于其自身13.3 倍市盈率的估值,但收购总价仅相当于中石化H 股市值的4.4%,这充分证明了中石化筹资渠道广泛,筹资成本低廉,有相当雄厚的资金势力,可以充分发挥其所有权优势。

第二,内部化优势的应用。在当今全球的油气勘探开采领域,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市场,而是充满了地缘政治和种种非经济视角、非经营手段的干预。与此非完善的现实市场对应的是市场的失灵,既包括结构性市场失灵和交易性市场失灵。在此形势下,如果中石化仅仅利用自己的所有权优势进行经营和运作,那么将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同时大大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以及在资金、时间上的消耗。而通过跨国并购Addax 石油公司这一投资方式,可以充分地发挥中石化在规模上、在资金上、在生产运营上、在组织管理上的优势,用中石化的内部运行机制来预防外部市场失灵,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市场风险,以及可能由此带来的过高的交易成本。

第三、区位优势的应用。中石化跨国并购Addax 石油公司所带来的区位优势也非常显著,不仅包括直接区位优势,也包括间接区位优势。瑞士Addax石油公司位于欧洲,是在多伦多和伦敦上市的跨国油气勘探开发公司,也是西非最大的独立油气开采商。其良好的资源资产主要位于非洲和中东地区。此次跨国并购后,中石化成功地利用了区位优势将在自身在西非的油气资源版图连成一片。同时,在西非之外,收购Addax 还帮助中石化成功进入了位处中东的伊拉克库尔德地区。中石化巧妙地利用了被并购公司的地理位置和所处环境,成功地规避了在欧洲、西非和中东伊拉克地区的市场进入障碍、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等问题,有效地扩大了中石化的资源拥有量和油气版图,增强了中石化在西非和伊拉克的实力,加快了全球化发展步伐,优化了油气资产结构,显著降低了原油采购成本,增强了中石化乃至中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话语权。

通过以上中石化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的例子,有效地检验和印证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得到了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同时表明,该理论来源于吸收过去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精髓的基础上,使国际投资研究向比较全面和综合的方向发展,并使继续指导和影响着我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取得最大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寒,跨国并购的理论、运作及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论文.2005

[2]郭凌云.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9

[3]廖运凤,金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与问题.管理现代化.2007.4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低碳经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转变

低碳经济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后工业化时期出现新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模式可以高效的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能源,并且具有清洁、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特点。发展低碳经济,其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全球出现的气候变暖现象以及自然资源浪费的现象,通过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对能源的使用机构,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不但可以有效的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同时也能够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在这期间,也会影响到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对国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国际经济法能够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适当地进行改革,以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一、低碳经济贸易与国际贸易法

(一)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目前,无论是从国际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上来看,都在为缓解全球变暖这一现象不断进行经济体制上的变革,从此也不难得出,生态环境对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政策在不断的推陈出新,衡量低碳经济的标准也越来越多,例如碳足迹、碳标签等等。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积极地参与到变革的潮流中来。碳标签的对低碳环境的衡量,是一种新型标注形式,它是将所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以及投入使用的这个阶段内,所排出的碳量标注出来。然而,碳足迹则是通过它的大小,来体现产品在整个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多少。碳足迹越大说明碳排放量越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大,全球变暖的现象就会越明显,自然,对人们生活的危害也就越严重。

(二)低碳贸易与自由贸易化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的贸易交流应该是自由平等并且没有任何歧视的。但是,受到低碳贸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国家之间自由贸易往来的进程。碳标签的出现影响了非关税贸易的政策,成为了在贸易之间经济自由往来的障碍。由于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在测量碳足迹的技术上还不够成熟,所以,就必须要从发达国家中花费大量的资金去购买测量碳足迹的技术,这样一来,也就失去了成本上的优势。同时,发达国家也在利用各国之间技术上的差异,在用自身高端的科技来压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往来,在破坏国际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上的歧视。

(三)国际贸易法的变革

近年来,国际贸易正在逐渐向低碳贸易、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在低碳理念与国际贸易自由往来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可以利用国际贸易法来进行调节,但是,在国际贸易法进行调节工作时,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变革与进步。首先,在制定《京都议定书》以后,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时对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所应该履行的责任。并且,一些发达国家也不能利用各种手段来对高端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发达国家有义务将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传授给发达国家,实现国家之间共同拥有,并且共同建造低碳环保的经济局势。第二,发达国家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低碳经济贸易的标准,给发展中国家留有一些能够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促进国际贸易的整体发展进程,让低碳经济逐渐转变为国际间进行贸易交流的核心。

二、跨国低碳经济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跨国的低碳经济贸易可以在向国际上其它国家进行资金投资的时候,利用低碳经济的投资方式,这样的投资方式,无论是在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还是国外对内投资上,都会达到良好的投资效果。目前,就碳投资的热点话题而言,这种投资方式主要是侧重于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生态能源的保护和一些环保产品的制造。深入研究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投资法产生的影响,就拿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随着大量的三资企业加入中国市场,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些企业大多都是以产品加工的贸易为主,然而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特点正是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加之我国是贸易大国,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国家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在国际投资法当中,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被包含在其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严格控制碳排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也不断地出台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手段。例如,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单独的碳税收取制度以及对一些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企业进行整改,甚至对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等等。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在实行低碳经济方面就仍需加强,并且改变以往的投资方式以及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渠道,同时,也要对那些在加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企业在进驻本国市场时提高入驻的标准。其一,禁止发达国家中带有高碳排放量的企业进驻到本国市场,从源头上控制碳污染转移的现象发生。其二,鼓励那些具有清洁环保能源、低碳排放量的企业进驻本国市场。其三,加大自身的科技水平,研发新型环保的低碳能源,与此同时,也要创新思维,多方引进对本国低碳经济有益的外资企业,让它们融入到本国市场的发展中来,并且能够互相交流制造新能源的研发技术以及使用方法,共同努力减轻经济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的压力。

在低碳经济环境的影响下,国际的投资法也在发生着变革。这种经济模式以及理念上的转变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以往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同时,也控制了在进行对外贸易往来时所带来的碳污染,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除此以外,国际投资法的改变,也使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绿色、健康,改变了发达国家将碳污染排放到发展中国家的现象。

三、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世界经济发生变化,向发展低碳经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国际税法势必会受到全球经济变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中,它们会为了发展低碳经济,降低对产生化石能源的需求标准,与此同时,也会将国内的碳排放量企业进行重新的分配,把碳排放集中区域的一些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此来减轻国内的碳排放压力。同时,也加强了国家之间工业生产的技术交流,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技术上的支持。在企业转移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一些国际上的税收问题。然而,在国内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针对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征税、补贴等等,这些政策会在不同程度上给国内的税收问题带来影响。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税法也随着这种经济体制的形成,依据生态能源、自然资源、碳排放量等因素制定了碳税率以及纳税种类,并且,一些与之相关的税法内容也依据低碳经济的发展情况做了进一步调整。碳税率通过对一些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区提高税率,以此来抑制这些企业的碳排放量,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碳排放对全球变暖的影响。

四、低碳经济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在《京都议定书》中已经规定了为碳排放提供的交易市场体制,分别为国际排放交易、联合机制、清洁发展等。其中国际排放交易主要是指在一些发达国家之间针对碳排放的制定机构要求进行碳经济的发展,实现节能减排。联合机制则是指发达国家之间互相进行技术上的交流或者碳排放量的分担来降低碳排放量。清洁发展,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国家,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帮助,来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能够完成节能减排的工作,改善整个节能环保工作的流程,改进降低碳排放量的技术。随着低碳经济模式的逐渐形成,在国际金融上对于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市场也在发生的转变,各项金融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中。

当前,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这种经济形式也在逐渐促使国际经济体制向环保、循环经济迈进,金融的投资方向也更加注重于发展低碳排放、清洁新型能源。在投资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受到新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国际金融无论是从法制上还是从市场上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种变化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士乐于投资一些低碳环保的企业,银行也发行了一系列的碳经济衍生品,比如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在国际低碳经济的市场当中,银行具有对碳经济信贷资金的约束以及配属的责任,其中碳基金就是整个金融交易中的主体,它承担着一定的金融价值,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碳金融与国际金融之间的结合也会越来越密切,这样一来,相应的国际法律也要进一步完善。

第9篇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 文献探讨

一、国内有关研究

1.财务管理的目标问题。已发表了很多论著,也提出了众多观点。代表性的有:(1)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相等。(李陆德,2001)分析了两者的涵,说明在质上并不相同,在相同条件下两者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在数值上也不一定是相等的。

(2)相关者利润最大化。(张国庆,2005)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知识资本的地位则相对上升,企业不再仅仅归属于股东,而且归属于相关利益主体,如债权人、经营者、员工、顾客等。

(3)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最大化。经济增加值是公司营运利润与资本成本的差值,是衡量企业在某个特定年份中赢利抵偿资本机会成本的指标(曾惠香,2004)。

2.财务管理地位问题。(林建于,2004)认为,财务管理并不是以该部门或财务人员为中心,而是在探究管理从何着手的问题;不涉及管理与生产孰轻孰重,而就各种管理工作之间的配合作讨论。

3.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经理人财务问题。(许美惠,2005)提出所有者财务问题,法人财产概念的提出,使原有集所有者、经营者、经理人职能于一身的财务管理机制,发展成为所有者、经营者、财务经营人员分工合作的财务管理机制,所有者财务由出资人进行,以确保资本安全和资本增值为目标。

二、国外研究文献

笔者整理分类国外的财务管理研究,依各年代及应用方面将其分为融资财务、投资财务和资产财务3大方面为主,本文即将逐一提出比较。

1.融资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00年代~1950年代)。19世纪初,西方国家股份公司开始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1910年美国学者米德MEADE出版了本世纪第一部专门研究公司筹资财务管理的着作《公司财务》,1938年DEWING和LYON分出版了《公司财务政策》和《公司及其财务问题》。这些著作主要研究企业如何筹集资本,形成了以研究公司融资为中心的“传统型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学派。

2.资产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50~1964)。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公司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JOEL DEAN于1951年出版了《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跃进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3.投资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64~1979)。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日益增多,随着市场日益繁荣,投资风险显着增加。这对当时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如在1952年,H.MARKOWITZ就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的基本概念。1964年和1965年,美国著名财务管理专家WILLIAMF.SHARPE和J.LINTNER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S PRICING MODEL,简称CAPM)。此两者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

4.财务管理深化发展时期相关研究(1979~迄今)。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遭遇了通货膨胀。于是各国开始进行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行使有效财务管理的研究工作。严酷的经济现实迫使企业财务政策日趋保守,主要是因通货膨胀导致。

解除完通膨危机后,随着通讯和交通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公司开始朝着国际化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空前活跃,此时财务管理理论开始转向国际财务管理领域。80年代后期,进出口贸易融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焦点,此时,企业财管进入深化发展的阶段,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网路化方向发展。

三、总结

今天,财务管理已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1]Herbert Simon.(1994),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REVIEW,SPECIAL ISSUE.

[2]JAMES, C.VAN HORNE; JOHN MWACHOWICZ,JR.(1998),FUNDAMENTAL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第10篇

【论文摘要】截止到2008年3月份,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16821.77亿美元。中国超过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如何运用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文章由此对我国外汇储备进行了探讨。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上升,2000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仅为1656亿美元,2001年同比增长28.1%,达到2122亿美元。此后几年,外汇储备余额同比增长速度都超过30%。2007年12月末,我国外储备余额为15282.49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截止到2008年三月份,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16821.77亿美元。中国超过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如何运用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在金融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保持相当数量的外汇储备,是保证对外支付并稳定本币币值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外汇储备并非多多益善,过多的外汇储备反而会带来一定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首先,一国的外汇储备过多,占用基础货币的增多,削弱了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也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并导致贸易摩擦加剧,增加了宏观经济的调控难度;其次,过多的外汇储备造成资金的闲置与积压,也同时容易遭受汇率的损失。

而依据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来科学衡我国外汇储备,我国外汇储备存在过剩现象。2007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9,529.90亿元,而外汇储备为15282.49亿美元,经过换算为41.89%,远远超过适度指标10%;从2007年末外汇储备相当于当年月平均进口额看,中国月平均进口额为796.5亿美元,相当于19.2个月,大大超过3个月的标准;从对外债务总额之比,我国2007年末对外负债总额为373,618,089千美元,外汇储备为外债的4.09倍,远远高于3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外汇储备过剩情况。

我国外汇储备激增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是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直接原因。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竞争力和对外资吸引力的增强,但也反映出目前我国经济对外需和外资经济的较强依赖。由于长期存在着这种双顺差,使得大量的外汇流入我国,从而造成了我国外汇储备的持续增长。

其次,投机性资本大量流入,也称其为“热钱”。境外投机者对自2007年起再次对人民币升值持有较大预期,国际投资机构开始瞄准中国市场,大量持有人民币,在国内进行各种投资和投机活动,进入股市与房地产业,增加了我国经济的不稳定性,容易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

再次,美元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的大幅贬值及人民币与美元尚未脱钩。美元的贬值,刺激了国际资本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流动。在资本相对流动的情况下,我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独立的货币政策。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切实采取措施来改善我国外汇储备现状以及合理运用我国外汇储备:

第一,从经常项目来看,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优化出口结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切实把国内资源能源消耗高、综合效益差的出口压下来,增强品牌效应,打出更多的中国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改变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从单纯追求出口数量和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转变为追求出口效益和品质,以满足国内需求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先进技术设备等国内需要的产品的进口。例如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迫使企业加速老旧设备的折旧、淘汰,从而扩大更加先进的环保标准更高的机器设备进口,对于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提供优惠政策等。投资品进口可以增强国家未来创造和拥有更多国民财富的能力,并且消费品进口可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和现世代居民的福利,而同时进口还可以消化一定的外汇储备。

第二,从资本项目来看,要合理利用外资,并鼓励对外投资,以及对热钱涌入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要将对外资利用的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我国应逐步放宽对外资设立项目、技术指标等准入限制,从而适时改变利用外资战略,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使外资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也应积极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从而促进资金的双向流动。通过“走出去”可以使中国境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逐步熟悉国际市场,培养锻炼通晓国际投资的专业人材,学习国外先进的技能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条件,既带动资本输出,也带动商品和劳务输出。

第三,切实解决我国储蓄率高,消费低的状况。首先,我国当前谨慎性和预防性储蓄动机大,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建立起来后,这类储蓄动机就会减弱,进而降低储蓄率。其次,我国消费供给结构仍处于较低层次,消费结构有待升级,而投资渠道单一,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渠道不畅通,这种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抑制造成高储蓄率。这需要我们一方面完善金融改革,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加速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加强国民消费意识,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以农民消费为重点,努力提高农民及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第四,开展战略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外汇储备投资的领域与其经济运行状况及发展战略密切相关。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当务之急是要发挥外汇储备对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建立将无形的储备转化为有形的财富、将资金转化为资本的新机制。利用外汇储备购买战略资源并对重要的战略物资和技术资源进行股权投资,建立能源储备体系,购买有助于培育国内自主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为国内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11篇

“参与式”教学是国际上普遍推崇、欧美等发达国家较常采用的教学方式之一,其主张在教学过程中把教师和学生都置于主体地位上,让师生双主体在教与学之间相互参与、相互激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充分发挥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主体的作用,使师生在互动过程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方法。

二、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特征

世界经济概论是一门综合经济学课程,涉及面比较广,不仅要研究各国的国别经济、国际经济的传导机制,还要研究全球性的经济问题。而这些内容所涉及的理论又都非常丰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也错综复杂,需要学生深入地探讨,这使课程学习难度较大。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经济概论的教学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尤其是理论研究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如国际贸易理论、国际投资理论、国际金融理论等纷纷由传统的理论向新理论的方向发展。

(二)世界经济概论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学生往往依赖于教师灌输理论,不利于自主性和创新性的提高。高等教育与初等教育的不同在于高等教育更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尤其是像世界经济概论这类的经济课程,其理论抽象、复杂以及逻辑性极强,更需要学生自己反复推敲,认真思考。这就要求学生要做好课前预习,收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展开分析。

2.师生之间交流与合作的渠道不畅,致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的效果了解不足,教学整体效果较差。在世界经济概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大多采取“填鸭式”方法尽可能地将世界经济概论的所有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未必被学生所认可,而单方面的讲授方式也无法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的动态,致使教学的整体效果不理想。

3.考核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准确判断学生学习的真实能力。通常世界经济概论的考核是到学期末举行一次性的考试,实践证明这种考试是不科学的,它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平时学习的情况,而“临时抱佛脚”的作法也容易助长学生的惰性和应付心理。

(三)世界经济概论课程中运用参与式教学法的意义

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参与式教学法更加突出师生双主体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一方面鼓励学生参与、讨论,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另一方面强调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的效果,从而提高教学的整体效果。同时,参与式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建立科学的、立体多维的考核评价体系,打破传统的“千人一卷”的考核模式,通过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的回答问题、参与讨论、撰写小论文等多种渠道给予评定,从而更加科学地判断学生的真实学习能力。

三、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的模式选择

(一)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是指教师把教材内容以问题的形式呈现在学生的面前,让学生在寻求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掌握知识,进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讲解世界经济的形成过程时,可以先让学生讨论判断世界经济形成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从而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世界经济形成的基础。而在讲解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时,也可以先让学生了解反全球化运动,分析为什么反全球化运动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展开,参加者涵盖各行各业,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环保主义者、宗教人士、中小企业主、人权组织、工会组织,甚至还包括一些学者和政界人士,从而帮助学生更全面地了解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二)角色互换法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理论性较强,知识点较多,如果采取传统的讲授模式可能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对此可以通过师生的角色互换,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到“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动者,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章为例,该章内容涉及面较广,不仅包括纯理论方面,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成因、作用等,还包括众多的实践案例,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东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中的实践案例可以要求学生以小组的形式事先选择一个展开研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现状、对成员国乃至非成员国的影响、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撰写学习报告,并制作成精美的PPT,最后选择完成较好的几组上台讲解,讲解完后允许其他小组提问,相互探讨。

(三)专题讲座法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知识点较为分散,有些知识点需要补充大量的时事材料及背景资料等,对此,不妨采取专题讲座法,从而使学生思维清晰连贯,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结构。如在分析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时,可以援引相关背景资料和时事材料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的演变。

(四)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让学生现场进行案例分析,从而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如在讲解当前国际分工的性质时,可以引入“国际分工陷阱”这一案例要求学生分析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而在讲解世界资源状况时,也可援引“世界粮食危机”案例要求学生分析世界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现象。

(五)实践教学法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与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教师可以从课程内容和现实问题的实际出发,设计实践教学的具体任务,指导学生撰写科研论文或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经济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如在讲解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时,可以指导学生针对现阶段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发展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撰写科研论文。

四、世界经济概论课程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参与式教学的整体安排

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充分利用参与式教学法是教师必须关注的问题。为此,课前教师需要对拟开展参与式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利用校内网或公共信箱事先公布自己的教学内容方案。此后,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应随时掌握学生对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信息对教学内容与方案进行及时调整。

(二)注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课堂组织能力

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不但要充分掌握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最新的研究动态,更要时刻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使整个教学活动与学生的思维有效融合,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课堂组织能力。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参与式教学中教师的主要工作并不在课堂,而在课前准备,课前充分的准备需要花更多的精力、时间。

(三)注重学生掌握知识的系统性

在参与式教学中,学生对世界经济概论知识的掌握可能是孤立的、跳跃式的,而整体和系统性较弱,因此,在运用参与式教学时,教师需要留有一定的时间帮助学生系统全面地理顺知识体系。可以是课前先将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知识体系告知学生,也可以是课后对所学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第12篇

内容摘要:为了使我国对外投资达到“保持适度增长速度和适度规模,在国际某些产业、行业、领域有竞争力,能进入世界工业和服务业500强的跨国企业集团”这一目标,需要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管理和构建新型市场经济体制。从现行的我国政府目前对外投资的管理上看,我们距这一要求还有很远的差距。如何支持我国企业及时抢滩国际市场,本文从政府层面谈了一些认识和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跨国经营 宏观管理体系 对外投资 外汇资金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们对外投资“要保持适度增长速度和适度规模,在国际某些产业、行业、领域有竞争力,能进入世界工业和服务业500强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管理和构建新型市场经济体制。

20余年的改革实践表明,政府过多地关注微观层面,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而管理资源的稀缺性又决定了政府如果将过多精力放在企业经营上,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就会被弱化。现阶段这个职能的转变必须加快,包括实现政企分开、让企业走向市场,制定政策法规,通过对市场的调节引导企业经营等等。

对现行体制的认识

我国目前对海外企业的宏观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资金的调出入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的业务管理、利润分配的管理、国家资金的管理规定。我国有关境外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些政策措施对于引导境外投资活动,使之符合国家总体利益要求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总结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经验以及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笔者发现现行体制存在以下缺陷:

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界限不清。现行管理制度中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微观管理)的职能与宏观管理(调控)职能交织在一起,表现在政策措施上政府未能很好地发挥宏观引导的作用,同时又采取行政手段不恰当地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如:“要求境外企业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国内企业主管部门对派出人员的审批”,“国内投资单位每年应给境外企业核定利润任务”相对境外企业中由国内派出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规定等,反映了政府对企业经营自的干预。

审批环节与审批标准复杂混乱。审批环节太多,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也容易引起审批标准的混乱,尤其在多个审批机构同时并存酌情况下,不利于符合国家总体利益的宏观引导措施的正确实施。

政策性法规和条文缺乏完整性。由于对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公布的一些政策文件难免有出入。有的政策文件在制定时较为仓促,个别条文含混,使人很难理解其本意。如“凡应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在所得税前列文的,不得留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就很难理解,试问哪家企业能把打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开支留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列支?另外,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一批经济法规的出台,有些政策文件的部分条文已不再生效,但新的政策文件又没有出台,原有的文件也未宣布废止。

政府的服务功能明显不足。尤其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相传递方面,还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渠道。

投资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虽与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就其目的而言主要在于扩大引进外资,而且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而“使得协定对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规定仅仅限于形式,未能发挥实际的作用”。

对完善现行体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国情,如何支持企业及时抢滩国际市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

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

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规划和政策。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而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政府应做好境外投资的总体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本着优势互补、讲求效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指导方针定期选定和公布海外投资的重点鼓励行业;制定有利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项目。

国家在组织上做好参与国际竞争的准备进行计划调节,以核心企业为龙头,整顿规模过小的基础企业,采取国家组建或收购兼并等措施在若干行业形成少数几个足够规模的大型集团,否则,如果没有外力作用,这种规模过小,数量过多的企业会在区域屏蔽下继续存在,不利于企业进行对外投资,走向国际化。

健全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体系

尽快研究制定《中国对外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部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这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健康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体系已势在必行。当前,急需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援助法》等。通过以上法律可以使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自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

积极推进同有关国家商谈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促进同缔约国之间互利的投资合作。

积极推进同有关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了简化对外投资的国际税收处理问题,减轻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负担,应把同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作为对外工作重点来抓。

完善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建立管理机构。为保障对外投资项目的健全经营,应建立由几个相关部门联席组建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该机构有权对对外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非法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项目或向第三国投资、会计帐簿情况及对外投资项目终结时的财产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经营不良的对外投资项目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不准其进行再投资。

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条件。规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条件,有义务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回收次本金、贷款、利润及技术服务费用等。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结算时,应将分配所得的剩余资产及时回收至国内投资母体。对外投资企业应向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当年的投资实绩、经营实绩、利润分配、利润汇出等报告。

加大对资金税收及保险等的政策支持。对外直接投资虽然是企业的单独行为,但没有国家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筹资融资的后盾,加强财税、金融、外汇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跨国经营活动也难以展开。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有关金融政策,以保证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加强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

既要充分发挥驻外使馆经商处的第一线作用,加强对驻在国经贸信息的收集及反馈,又要充分调动各类涉外中介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专业性强、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行业协调和中介服务。

国家有关部委可考虑组建全国性的跨国投资统一管理与协调机构,成立一个将外贸、外资、外汇、计划、管理集于一身的类似于“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机构。将该机构作为宏观管理层次的政府代表,负责海外经营战略的制定和经营目标的开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防止跨国公司之间、国内贸易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为地区或企业的利润而恶性竞争,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国际投资机会。

处理好与其他发展战略的衔接问题

“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因而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它的实施还能脱离其他战略的配合和呼应,必须和其他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否则,就无法确保对外投资的成功。近年来,国家实施的其他战略有:科技兴贸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环境战略、资源战略、西部开发战略等。

参考文献: